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恒 利 A 份 额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公 告 公 告 送 出 日 期 :2016 年 9 月 3 日 1 公 告 基 本 信 息 基 金 名 称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简 称 国 富 恒 利 分 级 债 券 ( 场 内 简 称 : 国 富 恒 利 ) 基 金 主 代 码 164509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恒 利 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恒 利 B 封 闭 运 作, 但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公 告 依 据 2014 年 3 月 10 日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等
申 购 起 始 日 赎 回 起 始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简 称 2016 年 9 月 9 日 2016 年 9 月 9 日 国 富 恒 利 分 级 债 券 A ( 场 内 简 称 : 恒 利 A) 国 富 恒 利 分 级 债 券 B ( 场 内 简 称 : 恒 利 B)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的 交 易 代 码 164510 150166 该 分 级 基 金 是 否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是 否 注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范 围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2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恒 利 A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满 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恒 利 A 的 开 放 日 原 则 上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6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恒 利 A 的 第 5 个 开 放 日 为 2016 年 9 月 9 日, 即 在 该 日 15:00 前 接 受 办 理 恒 利 A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因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形 的, 致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3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3.1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恒 利 A 在 代 销 机 构 的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元,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以 及 直 销 电 话 交 易 进 行 场 外 申 购 时,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元,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 元 投 资 者 在 直 销 柜 台 进 行 场 外 申 购 时,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 万 元,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3.2 申 购 费 率 3.2.1 前 端 收 费 恒 利 A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3.3 其 他 与 申 购 相 关 的 事 项 1. 确 定 价 原 则, 即 恒 利 A 的 申 购 价 格 以 人 民 币 1.00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4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4.1 赎 回 份 额 限 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恒 利 A 份 额 赎 回,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100 份 单 笔 交 易 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基 金 转 换 转 托 管 等 )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恒 利 A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0 份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强 制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该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4.2 赎 回 费 率 持 有 期 限 不 满 一 年 的, 恒 利 A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10%; 持 有 期 限 为 一 年 以 上 ( 含 一 年 ), 恒 利 A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恒 利 A 的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为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100% 4.3 其 他 与 赎 回 相 关 的 事 项 1. 确 定 价 原 则, 即 恒 利 A 的 赎 回 价 格 以 人 民 币 1.00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 在 恒 利 A 每 一 个 开 放 日, 所 有 经 确 认 有 效 的 恒 利 A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成 交 确 认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赎 回 份 额 限 制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5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5.1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5.1.1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王 蓉 婕 电 话 :021-38555678 传 真 :021-68870708 客 服 电 话 :4007004518 95105680 或 021-38789555 网 址 :www.ftsfund.com 5.1.2 场 外 非 直 销 机 构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收 益 公 告 的 披 露 安 排 6.1 净 值 公 告 披 露 安 排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内, 在 恒 利 A 的 首 次 开 放 日 前 或 者 恒 利 B 上 市 交 易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及 恒 利 A 和 恒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在 恒 利 A 的 首 次 开 放 日 后 或 者 恒 利 B 上 市 交 易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恒 利 A 和 恒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及 恒 利 A 和 恒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并 于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恒 利 A 和 恒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以 及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参 考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以 及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A 类 份 额 和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C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6.2 恒 利 A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披 露 的 特 别 说 明 恒 利 A 开 放 日, 恒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恒 利 A 的 份 额 数 按 照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为 方 便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恒 利 A 开 放 日 披 露 的 净 值 为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 元, 持 有 人 对 应 查 询 到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为 根 据 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恒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进 行 折 算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开 放 日 当 日, 恒 利 A 按 照 1.00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7 其 他 需 要 提 示 的 事 项 1. 本 公 告 仅 对 恒 利 A 的 第 5 个 开 放 日, 即 2016 年 9 月 9 日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有 关 事 项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4 年 2 月 7 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投 资 者 也 可 通 过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tsfund.com) 查 阅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资 料 2.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基 金 份 额 划 分 为 恒 利 A 恒 利 B 两 级 份 额, 两 者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3, 恒 利 A 和 恒 利 B 的 收 益 计 算 与 运 作 方 式 不 同 恒 利 A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并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本 基 金 的 净 资 产 将 优 先 支 付 恒 利 A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收 益, 在 扣 除 恒 利 A 的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恒 利 B 享 有 如 本 基 金 的 净 资 产 等 于 或 低 于 恒 利 A 的 本 金 及 其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总 额, 则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全 部 分 配 予
恒 利 A 后, 仍 存 在 额 外 未 弥 补 的 恒 利 A 本 金 及 约 定 收 益 总 和 的 差 额, 则 不 再 进 行 弥 补 恒 利 B 封 闭 运 作 并 可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封 闭 期 为 3 年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3.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恒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T 日 ) 与 其 开 放 日 为 同 一 个 工 作 日, 原 则 上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每 满 6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恒 利 A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恒 利 A 的 份 额 数 按 照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具 体 的 折 算 方 式 及 折 算 结 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4. 在 恒 利 A 每 一 个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以 恒 利 B 的 份 额 余 额 为 基 准, 在 不 超 过 7/3 倍 恒 利 B 的 份 额 余 额 范 围 内 对 恒 利 A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对 于 恒 利 A 的 申 购 申 请, 如 果 对 恒 利 A 的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恒 利 A 的 份 额 余 额 小 于 或 等 于 7/3 倍 恒 利 B 的 份 额 余 额, 则 所 有 经 确 认 有 效 的 恒 利 A 的 申 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成 交 确 认 ; 如 果 对 恒 利 A 的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恒 利 A 的 份 额 余 额 大 于 7/3 倍 恒 利 B 的 份 额 余 额, 则 在 经 确 认 后 的 恒 利 A 份 额 余 额 不 超 过 7/3 倍 恒 利 B 的 份 额 余 额 范 围 内, 对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按 比 例 进 行 成 交 确 认 恒 利 A 每 次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办 法 及 确 认 结 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5. 恒 利 A 的 收 益 恒 利 A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其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重 新 设 定 一 次 并 公 告 计 算 公 式 为 : 恒 利 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1.4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保 留 将 恒 利 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在 此 基 础 上 上 调 不 超 过 20% 的 权 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恒 利 A 份 额 的 本 金 安 全 或 约 定 收 益, 在 极 端 亏 损 的 情 况 下, 恒 利 A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足 额 取 得 约 定 收 益 乃 至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本 次 恒 利 A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6.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4518 95105680 或 021-38789555) 了 解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事 宜,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tsfund.com) 下 载 基 金 业 务 表 格 和 了 解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事 宜 7. 本 公 告 的 解 释 权 归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有 8. 风 险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敬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投 资 风 险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