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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规 定 取 消 了 以 往 内 资 税 法 以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为 标 准 确 定 纳 税 人 的 规 定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企 业 和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企 业 )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包 括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人, 依 会 照 团 体 所 以 得 及 税 其 他 法 取 的 得 规 收 入 定 的 缴 组 纳 织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不 适 用 所 得 税 法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是 指 企 业 分 为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对 业 企 业 的 依 生 照 产 中 经 国 营 法 人 员 账 务 财 产 等 律 法 规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或 实 者 施 依 实 质 照 性 外 全 国 面 ( 管 地 理 和 控 制 的 机 构 区 ) 法 律 成 立 但 实 际 参 管 照 理 国 机 际 构 的 在 通 中 行 国 做 境 法 内 及 的 结 企 业, 为 居 民 企 业 依 合 照 我 外 国 的 ( 实 地 际 区 情 ) 况 法, 律 采 用 法 登 记 注 册 地 标 准 和 规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但 在 中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地 标 准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 企 业, 为 非 居 民 企 业 7 8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境 外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应 当 就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划 分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境 外 所 得, 美 国 企 业 卖 货 物 给 中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国 确, 属 定 于 来 :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国 公 司 在 境 外 为 中 国 外 的 所 得 公 ( 司 提 一 供 ) 劳 销 务 售, 货 一 物 直 没 所 得, 按 照 交 易 活 动 发 生 地 确 有 定 来 中 ; 国 如 设 计 图 纸 是 否 属 于 来 源 于 中 ( 国 二 境 ) 内 提 的 所 供 得 劳? 务 所 得, 按 照 劳 务 发 生 地 确 定 ; ( 三 )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不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确 定,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转 让 动 产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 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 9 10 ( 四 )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 按 照 分 配 所 得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 五 ) 利 息 所 得 租 金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按 照 负 担 支 付 所 得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 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或 者 按 照 负 担 支 付 所 得 的 个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人 的 住 所 地 确 定 ; ( 六 ) 其 他 所 得,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11 12 2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为 25%;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适 用 税 率 为 20%. 按 条 规 定,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上 述 所 得, 减 按 1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其 中, 下 列 所 得 可 以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 一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给 中 国 政 府 和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利 息 所 得 ; ( 二 )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其 直 接 投 资 的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 13 14 2007 年 12 月, 工 作 了 3 年 的 上 海 市 民 张 乾 在 积 累 了 一 定 的 社 会 经 验 和 人 脉 关 系 后, 决 定 自 立 门 户, 创 业 做 老 板 可 以 选 择 的 投 资 方 式 主 要 有 : 作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成 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组 建 合 伙 企 业 设 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5 16 在 收 入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这 三 种 企 业 形 式 的 税 负 是 一 样 的, 都 是 不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适 用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五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公 司 制 企 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不 同 分 为 三 个 档 次 根 据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一 般 情 况 下,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按 2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条 件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条 件 17 18 3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 ( 一 ) 工 业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100 人,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 ( 二 ) 其 他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80 人,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是 指 拥 有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 ( 一 )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 ( 二 )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占 销 售 收 入 不 低 于 规 定 比 ; ( 三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总 收 入 不 低 于 规 定 比 ; 19 20 ( 四 )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不 低 于 规 定 比 ; ( 五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和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科 技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商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订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公 布 施 行 级 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 元 ) 1 不 超 过 5000 元 的 5 0 2 3 4 超 过 5000 元 至 10000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10000 元 至 30000 元 的 部 分 超 过 30000 元 至 50000 元 的 部 分 10 250 20 1250 30 4250 5 超 过 50000 元 的 部 分 35 6750 21 22 单 从 税 负 角 度 考 虑, 在 实 施 新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当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小 于 42500 元 时, 选 择 合 伙 制 形 式 税 负 较 轻 ; 当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大 于 42500 元 时, 选 择 公 司 制 形 式 税 负 较 轻 点 评 23 24 4

基 本 思 路 : 通 过 公 司 设 立 流 程 选 择 通 过 分 立 合 并, 使 企 业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承 担 较 低 的 税 负 主 要 手 段 : 注 册 地 行 业 选 择 组 织 形 式 的 选 择 等 新 税 法 下 纳 税 人 的 应 税 收 入 25 26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的 货 币 形 式, 包 括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票 据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以 及 债 务 的 豁 免 等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的 非 货 币 形 式, 包 括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生 物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劳 务 不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 等 资 产 以 及 其 他 权 益 以 非 货 币 形 式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收 入 额 27 税 法 规 定 收 入 总 额 包 括 : ( 一 )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 ( 二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其 ; 他 收 入, 包 括 企 业 资 产 溢 余 收 ( 三 )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 逾 期 未 退 包 装 物 押 金 收 入 ( 四 ) 股 息 红 利 等 确 权 实 益 无 性 法 投 偿 资 付 收 的 益 应 ; 付 款 项 已 作 ( 五 ) 利 息 收 入 ;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后 又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 六 ) 租 金 收 入 ; 项 债 务 重 组 收 入 补 贴 收 入 ( 七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违 约 金 收 入 汇 兑 收 益 等 ( 八 )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 九 ) 其 他 收 入 28 中 钢 总 公 司 ( 山 东 ) 生 产 一 种 建 筑 材 料 生 产 模 具 ( 属 于 当 前 国 家 重 点 鼓 励 发 展 的 产 品 ), 主 要 销 往 广 东 上 海 江 苏 四 川 云 南 等 省 市, 每 件 产 品 市 场 售 价 为 31000 元, 每 单 件 产 品 基 本 费 用 如 下 : 生 产 成 本 15000 元, 销 售 费 用 3000 元, 管 理 费 财 务 费 用 等 综 合 费 用 暂 不 考 虑 29 30 5

公 司 每 件 产 品 应 交 所 得 税 额 为 : (31000-15000-3000) 25%=3250 元 财 税 (2001)202 号 关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政 策 对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国 家 鼓 励 类 产 业 的 内 资 企 业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2001 年 至 2010 年 期 间,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31 32 总 公 司 决 定 在 重 庆 设 一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专 门 负 责 对 公 司 产 品 的 销 售 工 作, 总 公 司 该 集 团 公 司 应 交 所 得 税 为 : (26000-15000) 25%=2750 元 销 售 公 司 应 交 所 得 税 为 : 只 专 注 于 生 产 总 公 司 给 销 售 公 司 每 件 (31000-26000-3000) 15%=300 元 产 品 的 价 格 为 26000 元 两 公 司 共 计 纳 税 为 :2750+300=3050 元 流 程 再 造 少 交 税 :3250-3050=200 元 33 34 该 集 团 经 进 一 步 税 务 分 析, 只 要 在 税 法 准 许 的 情 况 下, 能 够 达 到 同 行 业 一 般 生 产 型 企 业 的 平 均 利 润 水 平, 就 可 以 将 部 分 利 润 转 让 给 重 庆 销 售 公 司, 故 将 销 售 给 重 庆 公 司 的 售 价 降 到 23000 元 / 件 集 团 公 司 应 交 所 得 税 为 : (23000-15000) 25%=2000 元 销 售 公 司 应 交 所 得 税 为 : (31000-23000-3000) 15%=750 元 两 公 司 共 计 纳 所 得 税 为 : 2000+750=2750 元 进 一 步 少 交 所 得 税 : 3050-2750=300 元 35 36 6

点 评 销 售 货 物 的 转 让 定 价 集 团 公 司 利 用 其 关 联 公 司 之 间 提 供 原 材 料, 产 品 销 售 等 往 来, 通 过 采 用 高 进 低 出 或 低 进 高 出 等 内 部 作 价 方 法, 将 收 入 转 移 到 低 税 负 地 区 的 法 人 企 业, 而 把 费 用 尽 量 转 移 到 高 税 负 地 区 的 法 人 企 业, 从 而 达 到 转 移 利 润 和 减 轻 公 司 整 体 税 负 的 目 的 37 38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通 过 相 互 提 劳 务 时 多 收 少 收 甚 至 不 收 劳 务 费 用, 使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的 利 润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转 移, 其 做 法 同 通 过 转 让 定 价 法 基 本 相 同, 均 可 以 达 到 减 轻 税 收 负 担 的 目 的 39 40 亚 达 公 司 出 售 已 使 用 过 机 动 车 一 台, 原 值 800 万 元, 市 场 上 有 人 出 价 810 万 元, 有 人 出 价 800 万 元 该 固 定 资 产 已 计 提 累 计 折 旧 100 万 元, 清 理 费 用 22 万 元 企 业 适 用 25% 的 所 得 税 率 是 按 810 万 元 出 售 还 是 按 800 万 元 出 售?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旧 货 和 旧 机 动 车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2]29 号 ) 规 定,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企 业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机 动 车 摩 托 车 游 艇, 售 价 超 过 原 值 的 按 4% 的 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 税 ; 售 价 未 超 过 原 值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41 42 7

应 交 增 值 税 =810 (1+4%) 4% 2=15.58( 万 元 ) 清 理 净 损 益 =794.42-700-22=72.42 万 元 应 交 企 业 所 得 税 =72.42 25%=18.10 万 元 该 方 收 益 =72.42-18.10=54.32 万 元 选 择 免 税 方 产 生 的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额 =(800-700-22) 25%=19.5 万 元 接 受 免 税 方 收 益 =800-700-22-19.5=58.5 万 元 选 择 免 税 方, 按 800 万 元 出 售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43 44 点 评 企 业 在 进 行 销 售 定 价 时, 既 要 收 入 与 利 润 的 正 相 关 关 系, 又 要 考 虑 税 负 问 题, 要 综 合 分 析 影 响 损 益 的 各 项 因 素, 在 权 衡 不 同 方 的 实 际 收 益 水 平 基 础 上 作 出 最 佳 选 择, 以 实 现 企 业 利 润 最 大 化 的 目 标 45 46 新 税 法 成 本 费 用 的 税 前 扣 除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合 理 的 支 出, 包 括 成 本 费 用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47 48 8

企 业 发 生 的 支 出 应 当 区 分 收 益 性 支 出 和 资 本 性 支 出 收 益 性 支 出 在 发 生 当 期 直 接 扣 除 ; 资 本 性 支 出 应 当 分 期 扣 除 或 者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不 得 在 发 生 当 期 直 接 扣 除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取 的 消 了 工 内 资 薪 企 金 业, 实 准 予 扣 除 工 资 薪 金, 是 指 行 企 计 税 业 工 每 资 一 的 纳 做 税 法 年 度 支 付 给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员 工 的 所 有 现 金 或 者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年 终 加 薪 加 班 工 资, 以 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49 50 企 业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准 予 扣 除 企 业 缴 纳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在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内, 准 予 扣 除 除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特 殊 工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费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扣 除 的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费 外, 企 业 为 其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向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投 保 商 业 保 险 发 生 的 保 险 费, 不 得 扣 除 51 52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企 业 拨 缴 的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教 出 育, 经 不 费 超 提 过 高 工 了 资 薪 金 比 总 额 2.5%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按 照 发 生 额 的 60% 取 消 扣 了 除 原, 来 但 的 规 最 定 高 不 外 得 超 过 资 企 业 广 告 业 务 宣 传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 费 也 要 按 比 扣 除 了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53 54 9

某 企 业 2008 年 全 年 实 现 收 入 总 额 8000 万 元, 含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27 万 元 从 被 投 资 公 司 分 回 的 税 后 利 润 38 万 元 ; 后 经 聘 请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发 现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如 下 : (1)12 月 份, 以 自 产 公 允 价 值 47 万 元 的 货 物 清 偿 应 付 账 款 50 万 元, 公 允 价 值 与 债 务 的 差 额 债 权 人 不 再 追 要 清 偿 债 务 时 企 业 直 接 以 50 万 元 分 别 冲 减 了 应 付 账 款 和 存 货 成 本 ; 55 56 (2)12 月 份 转 让 一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取 得 收 入 60 万 元 未 作 收 入 处 理,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成 本 35 万 元 也 未 转 销 ; (3)12 月 份 向 职 工 发 放 家 电 产 品 一 批, 成 本 价 20 万 元,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23 万 元 企 业 核 算 时 按 成 本 价 格 直 接 冲 减 了 库 存 商 品 (4) 企 业 全 年 发 生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45 万 元 要 求 : 计 算 业 务 招 待 费 应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企 业 当 年 的 销 售 收 入 =8000-27-38+ 47+23=8005( 万 元 ) 允 许 扣 除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8005 5 = 40.025( 万 元 ) 45 60%=27( 万 元 )<40.025, 准 予 扣 除 27 万 元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45-27=18( 万 元 ) 57 58 点 评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包 括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劳 务 收 入 出 租 财 产 收 入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 这 里 实 质 是 租 赁 )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等, 即 会 计 核 算 中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59 60 10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不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准 予 扣 除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利 息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 ( 一 )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 息 支 出 和 同 业 拆 借 利 息 支 出 企 业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 ( 二 )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61 62 某 公 司 2008 年 度 实 现 会 计 利 润 总 额 25 万 元 财 务 费 用 账 户 中 列 支 有 两 笔 利 息 费 用 : 向 银 行 借 入 生 产 用 资 金 200 万 元, 借 用 期 限 6 个 月,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5 万 元 ; 经 过 批 准 向 本 企 业 职 工 借 入 生 产 用 资 金 60 万 元, 借 用 期 限 10 个 月,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3.5 万 元 该 公 司 2008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多 少? 63 64 解 析 银 行 的 利 率 =(5 2) 200=5%;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的 职 工 借 款 利 息 = 60 5% 12 10=2.5( 万 元 ); 超 标 准 =3.5-2.5=1( 万 元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1=26( 万 元 ) 65 66 11

某 企 业 4 月 1 日 向 银 行 借 款 500 万 元 用 于 建 造 厂 房, 借 款 期 限 1 年, 当 年 向 银 行 支 付 了 3 个 季 度 的 借 款 利 息 22.5 万 元, 该 厂 房 于 10 月 31 日 完 工 结 算 并 投 入 使 用, 税 前 可 扣 除 的 利 息 费 用 为 ( ) 万 元 税 前 可 扣 除 的 财 务 费 用 = 22.5 9 2 = 5( 万 元 ) 67 68 点 评 企 业 为 购 置 建 造 和 生 产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经 过 12 个 月 以 上 的 建 造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存 货 发 生 借 款 的, 在 有 关 资 产 购 建 期 间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借 款 费 用, 应 当 作 为 资 本 性 支 出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的 成 本,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扣 除 69 70 企 业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劳 动 保 护 支 出, 准 予 的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生 态 恢 复 等 专 项 资 扣 除 金, 准 予 扣 除 上 述 专 项 资 金 提 取 以 后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改 变 用 途 的, 不 得 扣 除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以 企 业 参 加 财 产 保 险,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及 非 银 行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利 险 费, 准 予 扣 除 息, 不 得 扣 除 71 72 12

企 业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需 要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支 付 的 租 赁 费,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扣 除 : ( 一 )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按 照 租 赁 期 限 均 匀 扣 除 ; ( 二 )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按 照 规 定 构 成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的 部 分 应 当 提 取 折 旧 费 用, 分 期 扣 除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不 超 过 年 公 益 性 捐 赠, 是 指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度 利 润 总 额 12%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年 度 会 计 利 润 73 74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基 金 会 慈 善 组 织 等 社 会 团 体 : ( 一 ) 依 法 登 记,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 二 ) 以 发 展 公 益 事 业 为 宗 旨, 且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 三 ) 全 部 资 产 及 其 增 值 为 该 法 人 所 有 ; ( 四 ) 收 益 和 营 运 结 余 主 要 用 于 设 立 目 的 的 事 业 ; ( 五 )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不 归 属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营 利 组 织 ; 首 先 是 统 一 了 捐 赠 范 围, 只 要 ( 六 ) 不 经 是 营 通 与 过 公 其 益 设 团 立 体 目 用 的 于 无 公 益 关 事 的 业 务 ; 的 捐 赠 均 可 扣 除 ; 其 次 是 规 定 ( 七 ) 有 健 了 全 统 的 一 的 财 扣 务 除 会 标 计 准 制 : 度 即 年 ; 度 利 润 总 额 的 12%, 废 除 了 按 应 纳 ( 八 ) 捐 赠 税 者 所 不 得 以 额 任 计 何 算 的 形 烦 式 琐 参 标 与 准 社 会 团 体 财 产 的 分 配 ; 1.5% 3% 10% ( 九 )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75 76 某 企 业 2008 年 全 年 取 得 销 售 收 入 为 3000 万 元, 取 得 租 金 收 入 50 万 元 ; 销 售 成 本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共 计 2800 万 元 ; 营 业 外 支 出 中 列 支 35 万 元, 其 中, 通 过 希 望 工 程 基 金 委 员 会 向 某 灾 区 捐 款 10 万 元, 直 接 向 某 困 难 地 区 捐 赠 5 万 元, 非 广 告 性 赞 助 20 万 元 77 78 13

该 企 业 全 年 应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1) 会 计 利 润 =3000+50-2800-35=215( 万 元 ) (2) 公 益 性 捐 赠 扣 除 限 额 =215 12%=25.8 ( 万 元 ) 大 于 10 万 元, 公 益 性 捐 赠 的 部 分 可 以 据 实 扣 除 (3) 直 接 捐 赠 不 得 扣 除, 纳 税 调 增 5 万 元 ; (4) 非 广 告 性 赞 助 支 出 20 万 元 需 要 做 纳 税 调 增 (5)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15+5+20=240( 万 元 ) 点 评 79 80 只 有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才 能 按 照 不 超 过 会 计 利 润 的 12% 做 税 前 抵 扣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各 种 非 广 告 性 质 赞 助 支 出 不 能 在 税 前 抵 扣 81 82 振 华 工 业 公 司 2008 年 度 实 现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8000 万 元, 本 年 度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100 万 元, 广 告 费 720 万 元, 业 务 宣 传 费 350 万 元, 税 前 会 计 利 润 总 额 为 300 万 元 分 析 该 公 司 的 纳 税 调 整 额 按 税 法 扣 除 比 规 定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可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为 1200 万 元 (8000 15%) 业 务 招 待 费 可 税 前 扣 除 的 金 额 为 40 万 元 (100 60%=60 万,8000 5 =40 万 ) 该 公 司 总 计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360 万 元, 应 纳 所 得 税 90 万 元 83 84 14

若 振 华 公 司 设 立 一 家 销 售 公 司, 将 产 品 以 7500 万 元 的 价 格 销 售 给 销 售 公 司, 销 售 公 司 再 以 8000 万 元 的 价 格 对 外 销 售, 工 业 企 业 与 销 售 公 司 发 生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分 别 为 40 万 元 60 万 元 假 设 振 华 公 司 的 税 前 利 润 为 100 万 元, 销 售 公 司 的 税 前 利 润 为 200 万 元, 则 两 企 业 分 别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各 项 费 用 均 不 超 过 税 法 规 定 的 标 准, 整 个 利 益 集 团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为 85 万 元, 节 省 所 得 税 5 万 元 85 86 点 评 业 务 招 待 费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等 均 是 以 营 业 收 入 为 依 据 计 算 扣 除 标 准 的, 如 果 纳 税 人 将 企 业 的 销 售 部 门 设 立 成 一 个 独 立 核 算 的 销 售 公 司, 将 企 业 产 品 销 售 给 公 司, 再 由 公 司 对 外 销 售, 这 样 就 增 加 了 一 道 营 业 收 入, 而 整 个 利 益 集 团 的 利 润 总 额 并 未 改 变, 费 用 扣 除 的 限 制 可 同 时 获 得 解 放 87 88 石 飞 公 司 职 工 人 数 500 人, 人 均 月 工 资 1500 元, 当 年 度 向 职 工 集 资 人 均 10000 元, 年 利 率 10%, 同 期 同 类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为 7% 当 年 度 税 前 会 计 利 润 总 额 为 300 万 元 分 析 该 公 司 的 纳 税 情 况 89 90 15

因 为 借 款 利 率 超 过 可 扣 除 标 准, 超 支 利 息 应 调 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 500 10000 (10%-7%)=15 万 元, 该 企 业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为 78.75 万 元, 应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25 万 元 有 什 么 办 法 减 少 这 种 支 出? 如 果 将 职 工 集 资 利 率 降 为 7%,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工 资 额 25 元, 增 加 后 人 均 月 工 资 达 到 1525 元, 仍 未 超 过 计 税 标 准 将 利 息 费 用 转 移 为 工 资 费 用 后,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减 少 了 37500 元 ; 应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减 少 了 7500 元 91 92 点 评 对 某 些 限 制 性 费 用 实 行 间 接 转 换 通 过 改 变 列 支 科 目 支 付 形 式, 将 限 制 性 费 用 转 换 为 非 限 制 性 费 用 通 过 合 理 安 排 费 用 支 出 预 算, 将 费 用 在 不 同 年 度 之 间 进 行 统 筹 安 排 严 格 控 制 限 制 性 费 用 的 发 生 93 94 新 税 法 下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 企 业 的 各 项 资 产,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生 物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投 资 资 产 存 货 等,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税 基 础 企 业 持 有 各 项 资 产 期 间 产 生 资 产 增 值 或 者 减 值,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确 认 损 益 外, 不 得 调 整 该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95 96 16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时 间 超 过 12 个 月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包 括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机 械 运 输 工 具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设 备 器 具 工 具 等 97 下 列 固 定 资 产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 ( 一 ) 房 屋 建 筑 物 以 外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 二 )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 三 )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 ( 四 )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 五 )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 ( 六 )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 ( 七 ) 其 他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的 固 定 资 产 98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准 予 扣 除 企 业 应 当 从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计 算 折 旧 ; 停 止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当 从 停 止 使 用 月 不 再 划 定 具 体 标 准 份 的 次 月 起 停 止 计 算 折 旧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变 更 99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固 定 资 产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房 屋 建 筑 物, 为 20 年 ; ( 二 )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机 器 机 械 和 其 他 生 产 设 备, 为 10 年 ; ( 三 )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电 的 子 器 类 固 具 定 资 工 产 具 的 折 家 具 等, 为 5 年 ; 旧 年 限 进 行 了 缩 短 ( 四 )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以 外 的 运 输 工 具, 为 4 年 ; ( 五 ) 电 子 设 备, 为 3 年 100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企 业 发 生 的 下 列 支 出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照 规 定 摊 销 的, 准 予 扣 除 : ( 一 )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建 支 出 ; ( 二 )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 定 义 ( 三 )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 定 义 ( 四 ) 其 他 应 当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支 出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是 指 改 变 房 屋 或 者 建 筑 物 结 构 延 具 长 体 使 金 用 额 年 上 限 等 发 生 的 支 出 按 照 固 定 资 未 产 进 预 行 计 量 尚 化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或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剩 余 租 赁 期 限 分 期 摊 销 改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延 长 使 用 年 限 的, 除 上 述 规 定 外, 应 当 适 当 延 长 折 旧 年 限 101 102 17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支 出 : 改 20% 为 50% ( 一 ) 修 理 支 出 达 到 取 得 固 定 资 产 时 的 计 税 基 础 50% 以 上 ; ( 二 ) 修 理 后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年 限 延 长 2 年 以 上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103 104 某 企 业 是 一 家 拥 有 500 多 名 职 工 3000 多 万 元 资 产 的 国 有 工 业 企 业 2008 年 1 月 8 日, 企 业 开 始 对 办 公 楼 进 行 维 修, 在 3 月 31 日 以 前 全 部 完 工, 支 付 全 部 维 修 费 用 200 万 元 该 企 业 向 税 务 机 关 咨 询, 这 笔 维 修 费 用 能 否 在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税 务 人 员 了 解 到 该 办 公 楼 原 始 价 值 为 380 万 元, 折 旧 年 限 为 20 年, 目 前 已 使 用 8 年 于 是 告 诉 该 企 业 负 责 人, 该 笔 维 修 费 不 能 一 次 性 在 税 前 扣 除, 只 能 增 加 房 屋 的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按 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逐 年 扣 除 105 106 点 评 该 企 业 维 修 房 屋 的 费 用 为 200 万 元, 超 过 了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的 52.63%, 明 显 属 于 改 良 支 出, 维 修 费 用 只 能 增 加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有 什 么 办 法 可 以 使 维 修 费 用 在 税 前 扣 除 呢? 107 108 18

方 : 第 一 期 维 修 工 程 在 2008 年 3 月 31 日 以 前 完 工, 并 把 维 修 费 控 制 在 190 万 元 以 内 ; 第 二 期 维 修 工 程 10 万 元 (200 万 元 -190 万 元 ) 可 在 2009 年 年 初 进 行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摊 销 费 用, 准 予 扣 除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10 年 作 为 投 资 或 者 受 让 的 无 形 资 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年 限 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外 购 商 誉 的 支 出, 在 企 业 整 体 转 让 或 者 清 算 时, 准 予 扣 除 109 110 下 列 无 形 资 产 不 得 计 算 摊 销 费 用 扣 除 : ( 一 ) 自 行 开 发 的 支 出 已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的 无 形 资 产 ; ( 二 ) 自 创 商 誉 ; ( 三 )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无 形 资 产 ; ( 四 ) 其 他 不 得 计 算 摊 销 费 用 扣 除 的 无 形 资 产 111 企 业 使 用 或 者 销 售 的 存 货 的 成 本 计 算 方 法, 可 以 在 先 进 先 出 法 加 权 平 均 法 个 别 计 价 法 中 选 用 一 种 计 价 方 法 一 经 选 用,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112 新 税 法 下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13 企 业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免 税 收 入 : ( 一 )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 不 包 括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连 续 时 间 不 超 过 12 个 月 取 得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 二 )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益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三 )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四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114 19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从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企, 业 第 的 一 下 年 列 至 所 第 得 三, 年 可 免 以 征 免 企 征 业 所 减 得 征 税 企, 业 第 所 四 得 年 税 : 至 ( 第 一 六 ) 年 从 减 事 半 农 征 收 林 企 业 牧 所 得 渔 税 业 项 目 的 所 得 ; ( 二 ) 从 事 国 家 重 不 点 超 扶 过 持 500 的 万 公 元 共 的 基 部 础 设 施 项 目 投 资 经 营 的 所 得 ;( 分 从 免 西 征 部 企 扩 业 大 所 到 得 全 税 国,)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 三 ) 从 事 符 合 条 减 件 半 的 征 环 收 境 企 保 业 护 所 得 节 税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New 非 居 ( 民 原 企 来 业 30 万 20% 以 上 缴 ) ( 四 )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 New ( 五 )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所 得 20%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对 本 民 族 自 治 地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方 的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中 属 于 地 方 税 收 优 惠 取 消 了 分 享 的 部 分, 可 以 决 定 减 征 或 者 免 征 自 治 州 自 治 县 决 定 减 征 或 者 免 征 的, 须 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115 116 企 业 的 下 列 支 出, 可 以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加 计 扣 除 : ( 一 )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50% 加 计 扣 除 ( 二 )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及 国 家 鼓 励 安 置 的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所 支 付 的 工 资 100% 加 计 扣 除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 年 以 上 的, 可 以 按 照 其 投 资 额 的 70% 在 股 权 持 有 满 2 年 的 当 年 抵 扣 该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当 年 不 足 抵 扣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扣 117 118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可 以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者 采 主 要 变 化 点 是 确 定 了 如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的, 包 括 : 缩 短 年 限, 将 采 用 最 短 ( 一 ) 由 于 技 术 不 进 低 步 于, 规 产 定 品 折 更 旧 新 年 换 限 代 60% 较 快 的 固 定 资 产 ; 的 方 法 ( 二 ) 常 年 处 于 强 震 动 高 腐 蚀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年 限 60%;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年 数 总 和 法 企 业 综 合 利 用 资 源, 生 产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原 优 惠 政 策 采 用 免 征 策 规 定 的 产 品 所 取 的 得 方 的 法 进 收 行 入 税, 收 优 可 以 在 计 算 惠, 现 法 律 采 用 减 记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计 收 入 收 入 的 优 惠 办 法 即 企 业 以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规 定 的 资 源 作 为 主 要 原 材 料, 生 产 非 国 家 限 制 和 禁 止 并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的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减 按 90%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119 120 20

企 业 购 置 用 于 环 境 保 体 护 现 了 节 能 节 减 水 排 安 环 全 生 产 保 安 全 生 产 的 立 法 等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的 10% 可 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精 神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企 业 购 置 上 述 设 备 在 5 年 内 转 让 出 租 的, 应 当 停 止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并 补 缴 已 经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企 业 同 时 从 事 适 用 不 同 行 业 或 者 区 域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项 目 的, 应 当 合 理 分 摊 企 业 的 期 间 费 用, 并 单 独 计 算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没 有 单 独 计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121 122 新 税 法 下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而 减 少 企 业 或 者 其 关 联 方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的,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调 整 123 124 新 税 法 过 渡 期 政 策 新 税 法 公 布 之 前 已 经 注 册 成 立 的 企 业, 依 照 当 时 的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享 受 低 税 率 优 惠 的,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可 以 在 新 税 法 施 行 后 五 年 内, 逐 步 过 渡 到 新 税 法 规 定 的 税 率 125 126 21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原 享 受 低 税 率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在 新 税 法 施 行 后 5 年 内 逐 步 过 渡 到 法 定 税 率 具 体 过 渡 为 : 2008 年 18% 2009 年 20% 2010 年 22% 2011 年 24% 2012 年 25% 沿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24% 的 税 率 在 2008 年 一 步 到 位 执 行 25% 税 率 ; 中 西 部 地 区 15% 的 优 惠 税 率 将 延 至 2010 年 到 期 已 经 执 行 的 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 将 在 10 年 内 予 以 延 续 完 成 127 128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原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两 免 三 减 半 五 免 五 减 半 等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的 企 业, 新 税 法 施 行 后 继 续 按 原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优 惠 办 法 及 年 限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但 因 未 获 利 而 尚 未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其 优 惠 期 限 从 2008 年 度 起 计 算 根 据 国 务 院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和 海 关 总 署 联 合 下 发 的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1 202 号 ) 中 规 定 的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继 续 执 行 129 130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应 按 照 新 税 法 和 实 施 条 中 有 关 收 入 和 扣 除 的 规 定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与 新 税 法 及 实 施 条 规 定 的 优 惠 政 策 存 在 交 叉 的, 由 企 业 选 择 最 优 惠 的 政 策 执 行, 不 得 叠 加 享 受, 且 一 经 选 择, 不 得 改 变 新 税 法 下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131 132 22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原 则,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不 论 款 项 是 否 收 付, 均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即 使 款 项 已 经 在 当 期 收 付, 也 不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亏 损,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企 业 企 业 每 一 纳 所 税 得 税 年 法 度 和 的 本 收 条 入 总 的 额 规 定, 减 除 不 将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征 税 收 入 额 免 减 除 税 不 收 征 入 税 收 各 入 项 扣 免 税 除 以 及 允 收 入 和 各 项 扣 除 后 小 于 零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的 亏 数 额 损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33 134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下 列 支 出 不 得 扣 除 : ( 一 )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款 项 ; 赞 助 支 出, 是 指 企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 三 ) 税 收 滞 纳 金 ;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各 种 ( 四 ) 罚 金 罚 款 和 被 没 非 收 广 财 告 物 性 的 质 损 支 失 出 ; ( 五 ) 所 得 税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捐 赠 支 出 ; ( 六 ) 赞 助 支 出 ; ( 七 )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 ( 八 )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135 136 假 定 某 企 业 为 居 民 企 业,2008 年 经 营 业 务 如 下 : (1) 取 得 销 售 收 入 2500 万 元 (2) 销 售 成 本 ll00 万 元 (3) 发 生 销 售 费 用 670 万 元 ( 其 中 广 告 费 450 万 元 ); 管 理 费 用 480 万 元 ( 其 中 业 务 招 待 费 15 万 元 ); 财 务 费 用 60 万 元 (4) 销 售 税 金 l60 万 元 ( 含 增 值 税 l20 万 元 ) (5) 营 业 外 收 入 70 万 元, 营 业 外 支 出 50 万 元 ( 含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向 贫 困 山 区 捐 款 30 万 元, 支 付 税 收 滞 纳 金 6 万 元 ) (6) 公 司 实 发 工 资 总 额 150 万 元, 拨 缴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3 万 元 支 出 职 工 福 利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分 别 为 22 万 元 7 万 元 要 求 : 计 算 该 企 业 2008 年 度 实 际 应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137 138 23

解 析 (1) 会 计 利 润 总 额 =2500+70-1100-670-480-60-40-50=170( 万 元 ) (2)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调 增 所 得 额 =450-2500 15%=450-375=75( 万 元 ) (3) 业 务 招 待 费 调 增 所 得 额 =15-15 60%= 15-9=6( 万 元 ) 2500 5 =12.5( 万 元 )>15 60%=9 ( 万 元 ) 139 140 (4) 捐 赠 支 出 应 调 增 所 得 额 =30-170 12% =9.6( 万 元 ) (5) 三 费 应 调 增 所 得 额 =(22-21)+(3-3) +(7-3.75)=4.25( 万 元 ) (6)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70+75+6+9.6+6+4.25= 270.85( 万 元 ) (7)2008 年 应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270.85 25%= 67.71( 万 元 ) 新 税 法 下 税 收 征 管 141 142 除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居 民 企 业 以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地 为 纳 税 地 点 ; 但 登 记 注 册 地 在 境 外 的, 以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为 纳 税 地 点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营 业 机 构 的, 应 当 汇 总 计 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总 分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的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的 地 方 分 享 部 分,25% 由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分 享,50% 由 各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分 享,25 % 按 一 定 比 在 各 地 间 进 行 分 配 143 144 24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纳 税 年 度 计 算 纳 税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企 业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中 间 开 业, 或 者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使 该 纳 税 年 度 的 实 际 经 营 期 不 足 十 二 个 月 的, 应 当 以 其 实 际 经 营 期 为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企 业 依 法 清 算 时, 应 当 以 清 算 期 间 作 为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纳 税 年 度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月 或 者 分 季 预 缴 ( 由 税 务 机 关 具 体 核 定 ) 企 业 应 当 自 月 份 或 者 季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预 缴 税 款 企 业 应 当 自 年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5 个 月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并 汇 算 清 缴, 结 清 应 缴 应 退 税 款 企 业 在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附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145 146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企 业 作 出 纳 税 调 整 的, 应 当 对 补 征 的 税 款, 自 税 款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的 次 年 6 月 1 日 起 至 补 缴 税 款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按 日 加 收 利 息 加 收 的 利 息,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利 息, 应 当 按 照 税 款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与 补 税 期 间 同 期 的 人 民 币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加 5 个 百 分 点 计 算 企 业 能 够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的, 可 以 减 按 前 款 规 定 的 人 民 币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税 务 机 关 按 规 定 作 出 的 纳 税 调 整, 可 以 向 以 前 纳 税 年 度 追 溯,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0 年 147 148 谢 谢! 149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