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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 事 县 辖 区 域 内 运 营 的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 包 括 班 车 客 运 公 交 客 运 旅 游 客 运 包 车 客 运 等 开 业 变 更 停 业 歇 业 及 增 加 客 运 班 线 车 辆 ) 法 人 4 年 8 从 事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的 经 营 许 可 法 人 和 自 然 人 4 年 9 从 事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站 ( 场 ) 经 营 许 可 法 人 4 年 10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维 修 经 营 业 务 法 人 3 年 11 一 类 汽 车 维 修 经 营 业 务 一 类 其 他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业 务 法 人 6 年 广 东 省 道 路 运 政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12 二 类 汽 车 维 修 经 营 业 务 二 类 其 他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业 务 法 人 6 年 13 三 类 汽 车 维 修 经 营 业 务 三 类 其 他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业 务 法 人 3 年 第 2 页, 共 4 页

14 一 类 摩 托 车 维 修 经 营 业 务 法 人 6 年 15 二 类 摩 托 车 维 修 经 营 业 务 法 人 3 年 16 在 港 口 内 进 行 采 掘 爆 破 等 活 动 的 许 可 法 人 3 年 17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场 所 实 施 卫 生 除 害 处 理 专 用 场 所 建 设 许 可 法 人 3 年 18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资 质 从 事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或 储 存 设 施 法 人 3 年 19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资 质 从 事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20 港 口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区 发 改 部 门 审 批 的 项 目 法 人 不 定 期 法 人 3 年 佛 山 市 行 政 审 批 标 准 管 理 系 统 第 3 页, 共 4 页

佛 山 市 行 政 审 批 标 准 管 理 系 统 21 港 口 建 设 工 程 开 工 报 告 备 案 市 发 改 部 门 审 批 的 项 目 法 人 不 定 期 22 港 口 建 设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区 发 改 部 门 审 批 的 项 目 法 人 不 定 期 23 港 口 建 设 工 程 开 工 报 告 备 案 区 发 改 部 门 审 批 的 项 目 法 人 不 定 期 第 4 页, 共 4 页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双 公 示 事 项 目 录 ( 行 政 处 罚 ) 处 罚 部 门 1 ( 一 ) 未 依 法 取 得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从 事 港 口 经 营 的 ;( 二 )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2 未 班 经 轮 依 运 法 输 许 业 可 务, 经 经 营 营 者 港 未 口 提 理 前 货 向 业 社 务 会 的 公 ;( 布 所 三 使 ) 港 用 口 的 理 船 货 舶 业 务 班 所 得, 罚 款, 吊 销 相 关 经 营 许 期 班 次 和 运 价 或 者 其 变 更 信 息 的 3 车 辆 装 载 物 触 地 拖 行 掉 落 遗 洒 或 者 飘 散, 造 成 公 路 路 面 损 坏 污 染 的 4 出 租 出 借 倒 卖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以 其 他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方 式 非 法 转 让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款, 吊 销 相 应 的 许 可 证 件 的 5 从 事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的 船 舶 未 随 船 携 带 船 舶 营 运 证 件 的 6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储 经 营 的 港 口 经 营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7 8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托 运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从 事 道 路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的 驾 驶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未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证 的 ;( 二 ) 托 运 人 不 向 承 运 人 说 明 所 托 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数 量 危 险 特 性 以 及 发 生 危 险 情 况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托 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妥 善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设 置 相 应 标 志 的 ;( 三 ) 未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或 者 未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的 ;( 四 )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需 要 添 加 抑 制 剂 或 者 稳 定 剂, 托 运 人 未 添 加 或 者 未 将 有 关 情 况 告 知 承 运 人 的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不 按 照 规 定 携 带 道 路 运 输 证,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罚 款,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责 令 改 正, 警 告, 罚 款 第 1 页, 共 24 页

9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擅 自 改 装 已 取 得 道 路 运 输 证 的 专 用 车 辆 及 罐 式 专 用 车 辆 罐 体 的 10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维 护 和 检 测 专 用 车 辆 的 11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不 符 合 从 业 条 件 12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经 营 者 擅 自 改 变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的 用, 没 收 违 法 所 途 和 服 务 功 能, 或 者 不 公 布 运 输 线 路 起 止 经 停 站 点 运 得 输 班 次 始 发 时 间 票 价 的 13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经 营 者 允 许 无 证 经 营 的 车 辆 进 站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以 及 超 载 车 辆 未 经 安 全 检 查 的 车 辆 出 站 或 者 无 正 14 15 当 理 由 拒 绝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进 站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对 1 年 内 违 法 超 限 运 输 超 过 3 次 的 货 运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1 年 内 违 法 超 限 运 输 的 货 运 车 辆 超 过 本 单 位 货 运 车 辆 总 数 10% 的,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活 动 中, 由 不 符 合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驾 驶 专 用 车 辆 的 16 港 口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合 格, 擅 自 投 入 使 用 的 17 18 19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没 有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或 者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的 ;( 二 )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 的 ;( 三 ) 安 全 设 施 未 经 验 收 合 格, 擅 自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港 口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港 口 经 营 人 不 优 先 安 排 抢 险 物 资 救 灾 物 资 国 防 建 设 急 需 物 资 的 作 业 的 责 令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停 业 整 顿 ; 吊 销 其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吊 销 相 关 经 营 许 可 证 第 2 页, 共 24 页

20 港 口 经 营 人 违 反 港 口 经 营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不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及 时 和 不 如 实 向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港 口 统 计 资 料 及 有 以 处 罚 关 信 息 的 21 港 口 经 营 人 违 反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未 将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以 及 整 改 方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报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或 者 未 将 其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货 物 的 储 存 数 量 储 存 地 点 管 理 措 施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等 情 况 报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22 港 口 经 营 人 违 反 广 东 省 港 口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港 口 经 营 人 未 及 时 报 告 的 责 令 整 改, 罚 款 23 港 口 经 营 人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定 的 吊 销 经 营 许 可 证 24 港 口 经 营 人 为 无 船 舶 营 业 运 输 证 的 船 舶 或 者 超 越 经 营 范 围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25 的 船 舶 企 业 提 供 服 务 的 港 口 设 施 保 安 主 管 和 相 关 人 员 未 能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设 施 保 安 规 则 规 定 的 职 责,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参 加 保 安 培 训, 情 节 严 重 的 款 责 令 更 换, 责 令 参 加 保 安 培 训, 责 令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其 港 口 设 施 保 安 主 管 资 格 26 货 运 站 经 营 者 对 超 限 超 载 车 辆 配 载, 放 行 出 站 的 27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构 不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培 训 或 者 在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发 放 时 弄 虚 作 假 的 责 令 改 正, 吊 销 经 营 许 可 28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者 签 发 虚 假 的 机 动 车 维 修 合 格 证 29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者 使 用 假 冒 伪 劣 配 件 维 修 机 动 车, 承 修 已 报 废 的 机 动 车 或 者 擅 自 改 装 机 动 车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原 许 可 机 关 吊 销 经 营 许 可,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假 冒 伪 劣 配 件 及 报 废 车 辆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原 许 可 机 关 吊 销 经 营 许 可 第 3 页, 共 24 页

30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不 按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检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测, 未 经 检 测 出 具 检 测 结 果 或 不 如 实 出 具 检 测 结 果 款 31 经 检 查 或 者 调 查 证 实, 港 口 经 营 人 在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后 又 不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限 期 改 正, 吊 符 合 港 口 经 营 管 理 规 定 第 七 八 九 条 规 定 一 项 或 者 销 相 应 许 可 证 ( 向 社 会 公 布 ) 几 项 条 件 的 32 拒 绝 阻 碍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输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的 33 客 货 运 经 营 者 道 路 运 输 相 关 业 务 经 营 者 非 法 转 让 出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收 缴 有 关 租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件 的 证 件, 罚 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34 客 货 运 经 营 者 不 按 规 定 维 护 和 检 测 运 输 车 辆 的 35 客 货 运 经 营 者 擅 自 改 装 已 取 得 车 辆 营 运 证 的 车 辆 36 客 货 运 经 营 者 未 按 规 定 携 带 车 辆 营 运 证 的 责 令 改 正, 警 告, 罚 款 37 38 39 客 货 运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不 按 批 准 的 客 运 站 点 停 靠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的 线 路 公 布 的 班 次 行 驶 的 ; ( 二 ) 强 行 招 揽 旅 客 货 物 的 ;( 三 ) 在 旅 客 运 输 途 中 擅 自 变 更 运 输 车 辆 或 者 将 旅 客 移 交 他 人 运 输 的 ;( 四 ) 未 报 告 原 许 可 机 关, 擅 自 终 止 客 运 经 营 的 ;( 五 ) 没 有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货 物 脱 落 扬 撒 等 的 客 运 货 运 经 营 者 客 运 站 货 运 站 经 营 者 已 不 具 备 开 业 要 求 的 有 关 安 全 条 件 存 在 重 大 运 输 安 全 隐 患 的 客 运 经 营 者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者 未 按 规 定 投 保 承 运 人 责 任 险 的 或 过 期, 未 继 续 投 保 的, 吊 销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责 令 改 正, 吊 销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吊 销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责 令 限 期 投 保, 吊 销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许 可 证 或 者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 第 4 页, 共 24 页

客 运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客 运 班 车 不 按 批 准 的 客 运 站 点 停 靠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的 线 路 班 次 行 驶 的 ; ( 二 ) 加 班 车 顶 班 车 接 驳 车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原 正 班 车 40 的 线 路 站 点 班 次 行 驶 的 ;( 三 ) 客 运 包 车 未 持 有 效 的, 吊 销 道 路 包 车 客 运 标 志 牌 进 行 经 营 的, 不 按 照 包 车 客 运 标 志 牌 载 明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相 的 事 项 运 行 的, 线 路 两 端 均 不 在 车 籍 所 在 地 的, 按 班 车 模 应 的 经 营 范 围 式 定 点 定 线 运 营 的, 招 揽 包 车 合 同 以 外 的 旅 客 乘 车 的 ; ( 四 ) 以 欺 骗 暴 力 等 手 段 招 揽 旅 客 的 ;( 五 ) 在 旅 客 运 输 途 中 擅 自 变 更 运 输 车 辆 或 者 将 旅 客 移 交 他 人 运 输 的 ; ( 六 ) 未 报 告 原 许 可 机 关, 擅 自 终 止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的 41 旅 客 班 轮 运 输 业 务 经 营 者 自 取 得 班 轮 航 线 经 营 许 可 之 日 起 60 日 内 未 开 航 的, 经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责 令 改 正, 撤 销 该 项 经 营 许 可 42 43 44 45 正 的 码 头 或 者 港 口 装 卸 设 施 客 运 设 施 未 经 验 收 合 格, 擅 自 投 入 使 用 取 得 道 路 客 货 运 经 营 许 可 的 道 路 客 货 运 输 经 营 者 使 用 无 道 路 运 输 证 的 车 辆 参 加 客 货 运 输 的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或 者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的, 企 业 未 按 照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将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以 及 整 改 方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或 者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未 将 其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数 量 储 存 地 点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水 路 旅 客 运 输 业 务 经 营 者 未 为 其 经 营 的 客 运 船 舶 投 保 承 运 人 责 任 保 险 或 者 取 得 相 应 的 财 务 担 保 的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吊 销 该 客 运 船 舶 的 船 舶 营 运 许 可 证 件 第 5 页, 共 24 页

46 水 路 运 输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者 取 得 许 可 后, 不 再 具 备 本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撤 销 其 经 营 许 条 例 规 定 的 许 可 条 件 的, 由 负 责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的 部 门 责 令 可 限 期 整 改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整 改 仍 不 合 格 的 47 48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使 用 未 取 得 船 舶 营 运 证 件 的 船 舶 从 事 水 路 运 输 的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未 经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或 者 超 越 许 可 范 围 使 用 外 国 籍 船 舶 经 营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或 者 外 国 的 企 业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和 个 人 经 营 或 者 以 租 用 中 国 籍 船 舶 或 者 舱 位 等 方 式 变 相 经 营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的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49 逃 避 或 者 抗 拒 民 船 动 员 征 用 的 警 告, 罚 款 50 逃 避 或 者 抗 拒 运 力 动 员 或 者 运 力 征 用 的 警 告, 罚 款 51 危 及 国 防 交 通 工 程 设 施 安 全 或 者 侵 占 国 防 交 通 控 制 用 地 的 52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未 对 其 铺 设 的 危 险 货 物 管 道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或 者 未 对 危 险 货 物 管 道 定 期 检 查 检 测 的 ;( 二 )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危 险 货 物 管 道 安 全 的 施 工 作 业,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书 面 通 知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或 者 未 与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共 同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或 者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未 指 派 专 门 人 员 到 现 场 进 行 管 道 安 全 保 护 指 导 的 ;( 三 ) 未 在 作 业 场 所 和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未 在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通 信 报 警 装 置 的 ;( 四 ) 危 险 货 物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未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的 ;( 五 ) 危 险 货 物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未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或 者 对 储 存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货 物 未 实 行 双 人 收 发 双 人 保 管 制 度 的 ;( 六 ) 未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出 入 库 核 查 登 记 制 度 的 ;( 七 ) 储 存 没 有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或 者 安 全 标 签 的 危 险 货 物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警 告, 罚 款,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第 6 页, 共 24 页

53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未 根 据 危 险 货 物 的 种 类 和 危 险 特 性, 在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相 关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的 ;( 二 ) 未 依 照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的 ;( 三 ) 未 将 危 险 货 物 储 存 在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内, 或 者 未 将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货 物 在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内 单 独 存 放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直 至 吊 销 其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件 ( 四 ) 危 险 货 物 的 储 存 方 式 方 法 或 者 储 存 数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 五 ) 危 险 货 物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六 ) 未 对 危 险 货 物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的 54 违 反 超 限 运 输 车 辆 行 驶 公 路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使 用 涂 改 伪 造 租 借 转 让 超 限 运 输 车 辆 通 行 证 或 超 限 运 输 车 辆 的 型 号 及 运 载 物 品 与 签 发 的 通 行 证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罚 款 所 要 求 的 规 格 不 一 致 的 55 违 反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线 路 站 点 班 次 及 时 间 组 织 营 运 的 ;( 二 ) 擅 自 停 业 歇 业 或 者 终 止 营 运 的 ;( 三 ) 强 迫 从 业 人 员 违 章 作 业 的 ; ( 四 )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维 护 和 检 测 客 运 车 辆, 车 辆 技 术 安 全 性 能 不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的 第 7 页, 共 24 页

56 违 反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线 路 客 运 服 务 标 志 的 ;( 二 ) 未 在 客 运 车 辆 内 设 置 老 弱 病 残 孕 专 用 座 位 和 禁 烟 标 志 的 ;( 三 ) 客 运 线 路 或 者 站 点 临 时 变 更, 未 按 照 规 定 提 前 告 知 公 众 的 ;( 四 ) 客 运 车 辆 在 营 运 中 发 生 故 障 不 能 正 常 行 驶 时, 未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乘 客 换 乘 或 者 后 续 车 辆 驾 驶 员 乘 务 员 拒 载 的 ;( 五 ) 客 运 车 辆 到 站 不 停 或 者 在 规 定 站 点 范 围 外 停 车 上 下 客 的 ; ( 六 ) 客 运 车 辆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载 乘 客 中 途 逐 客 滞 站 揽 客 的 违 反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损 坏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的 ; ( 二 ) 擅 自 关 闭 拆 除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或 者 将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移 做 他 用 的 ;( 三 ) 在 城 57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站 停 放 非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车 辆 设 置 摊 点, 造 成 损 失 堆 放 物 品 的 ;( 四 ) 在 电 车 架 线 杆 馈 线 安 全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修 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者 堆 放 悬 挂 物 品, 或 者 搭 设 管 线 电 ( 光 ) 缆 的 ;( 五 ) 覆 盖 涂 改 污 损 毁 坏 或 者 迁 移 拆 除 站 牌 的 ;( 六 ) 其 他 影 响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使 用 安 全 的 行 为 58 违 反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不 按 照 规 定 携 带 从 业 资 格 证 的 ;( 二 ) 未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驾 驶 出 租 汽 车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 三 ) 拒 载 议 价 途 中 甩 客 或 者 故 意 绕 道 行 驶 的 第 8 页, 共 24 页

59 违 反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者 :( 一 ) 聘 用 未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证 的 人 员, 驾 驶 出 租 汽 车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 二 ) 聘 用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的 人 员, 驾 驶 出 租 汽 车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 ( 三 ) 不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的 60 违 反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人 员 :( 一 ) 未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证 或 者 超 越 从 业 资 格 证 核 定 范 围, 驾 驶 出 租 汽 车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 二 ) 使 用 失 效 伪 造 变 造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驾 驶 出 租 汽 车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 三 ) 转 借 出 租 涂 改 从 业 资 格 证 的 61 违 反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反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道 路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62 托 运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委 托 未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责 令 停 物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的 企 业 承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二 ) 在 托 运 产 停 业 整 顿 的 普 通 货 物 中 夹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谎 报 或 者 匿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托 运 的 63 64 违 反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 一 ) 未 取 得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 二 ) 使 用 失 效 伪 造 变 造 被 注 销 等 无 效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许 可 证 件 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 ( 三 ) 超 越 许 可 事 项, 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 四 ) 非 经 营 性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单 位 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的 违 反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非 法 转 让 出 租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件 的 责 令 停 止 运 输,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收 缴 有 关 证 件, 罚 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第 9 页, 共 24 页

65 违 反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擅 自 改 装 已 取 得 道 路 运 输 证 的 专 用 车 辆 的 66 违 反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维 护 和 检 测 专 用 车 辆 的 67 68 69 70 71 违 反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已 不 具 备 许 可 要 求 的 有 关 安 全 条 件, 存 在 重 大 运 输 安 全 隐 患 的 违 反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一 ) 未 投 保 危 险 货 物 承 运 人 责 任 险 的 ;( 二 ) 投 保 的 危 险 货 物 承 运 人 责 任 险 已 过 期, 未 继 续 投 保 的 违 反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未 取 得 有 关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资 质 许 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无 资 质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的 ; 二 ) 使 用 失 效 伪 造 变 造 被 注 销 等 无 效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件 从 事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的 ;( 三 ) 超 越 资 质 许 可 事 项, 从 事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的 ;( 四 ) 非 经 营 性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单 位 从 事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的 违 反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未 随 车 携 带 道 路 运 输 证 的 违 反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 一 ) 采 取 故 意 堵 塞 固 定 超 限 检 测 站 点 通 行 车 道 强 行 通 过 固 定 超 限 检 测 站 点 等 方 式 扰 乱 超 限 检 测 秩 序 的 ;( 二 ) 采 取 短 途 驳 载 等 方 式 逃 避 超 限 检 测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吊 销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在 许 可 证 件 上 注 销 相 应 的 许 可 范 围 责 令 限 期 投 保, 吊 销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在 许 可 证 件 上 注 销 相 应 的 许 可 范 围 责 令 停 止 运 输,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警 告, 罚 款 罚 款 第 10 页, 共 24 页

72 违 反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 一 ) 损 坏 擅 自 移 动 涂 改 遮 挡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或 者 利 用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架 设 管 道 悬 挂 物 品, 可 能 危 及 公 路 安 全 的 ;( 二 ) 涉 路 工 程 设 施 影 响 公 路 完 好 安 全 和 畅 通 的 73 违 反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74 违 反 广 东 省 出 租 汽 车 管 理 办 法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 一 ) 超 越 许 可 范 围, 从 事 单 次 起 点 终 点 均 不 在 许 可 的 营 运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经 营 活 动 的 ;( 二 ) 非 出 租 汽 车 喷 涂 当 罚 款 地 出 租 汽 车 颜 色 标 识 安 装 出 租 汽 车 标 志 灯 空 车 待 租 标 志 等 服 务 设 施 的 ;( 三 ) 非 法 转 让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权 的 75 违 反 广 东 省 出 租 汽 车 管 理 办 法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 一 ) 实 行 经 济 承 包 经 营, 但 未 与 驾 驶 员 签 订 经 济 责 任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的 ;( 二 ) 通 过 一 次 性 买 断 经 营 权 或 者 收 取 高 额 风 险 抵 押 金 等 方 式 转 嫁 经 营 风 险 的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罚 款 组 织 驾 驶 员 业 务 培 训 职 业 道 德 和 安 全 教 育 的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或 者 擅 自 改 动 计 价 器 等 服 务 设 施 的 ;( 五 )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营 运 报 表 以 及 其 他 营 运 资 料 的 76 违 反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恢 复 原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 规 定 的 状, 罚 款 77 违 反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罚 款 78 违 反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罚 款 79 违 反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第 四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因 为 开 足 通 道 造 成 车 辆 堵 塞 的 罚 款 80 违 反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未 经 批 准 设 置 广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拆 告 标 牌 设 施 的 除, 罚 款 第 11 页, 共 24 页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违 反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的 驾 驶 人 员 船 员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押 运 人 员 申 报 人 员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未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上 岗 作 业 的 ; ( 二 )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未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或 者 未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的 ;( 三 ) 使 用 未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适 装 证 书 的 船 舶,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四 ) 通 过 内 河 运 81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承 运 人 违 反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对 单 ; 责 令 停 产 停 船 运 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数 量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业 整 顿 ; 的 ;( 五 )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作 业 的 内 河 码 头 泊 位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规 范, 或 者 未 与 饮 用 水 取 水 口 保 持 国 家 规 定 的 安 全 距 离, 或 者 未 经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投 入 使 用 的 ;( 六 ) 托 运 人 不 向 承 运 人 说 明 所 托 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数 量 危 险 特 性 以 及 发 生 危 险 情 况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托 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妥 善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设 置 相 应 标 志 的 ;( 七 )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需 要 添 加 抑 制 剂 或 者 稳 定 剂, 托 运 人 未 添 加 或 者 未 将 有 关 情 况 告 知 承 运 人 的 第 12 页, 共 24 页

交 通 运 输 部 处 罚 门 部 门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违 反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擅 自 占 用 挖 掘 公 路 的 ;( 二 ) 违 反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未 经 同 意 或 者 未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修 建 桥 梁 渡 槽 或 者 架 设 埋 设 管 线 电 缆 等 设 施 的 ;( 三 ) 违 反 本 法 第 82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从 事 危 及 公 路 安 全 的 作 业 的 ;( 四 ) 违 反 本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铁 轮 车 履 带 车 和 其 他 可 能 损 害 路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罚 款 面 的 机 具 擅 自 在 公 路 上 行 驶 的 ;( 五 ) 违 反 本 法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车 辆 超 限 使 用 汽 车 渡 船 或 者 在 公 路 上 擅 自 超 限 行 驶 的 ;( 六 ) 违 反 本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损 坏 移 动 涂 改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或 者 损 坏 挪 动 建 筑 控 制 区 的 标 桩 界 桩, 可 能 危 及 公 路 安 全 的 83 伪 造 变 造 涂 改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的 没 收 伪 造 变 造 涂 改 的 许 可 证 件, 罚 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84 未 按 港 口 岸 线 使 用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使 用 港 口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85 岸 线 的 批 准, 擅 自 使 用 岸 线 的 未 按 规 定 取 得 有 效 港 口 设 施 保 安 符 合 证 书 且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设 施 保 安 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港 口 设 施, 擅 自 为 航 行 国 际 航 线 船 舶 提 供 服 务 的 港 口 设 施 警 告,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罚 款 86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储 存 装 卸 危 险 化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限 期 改 正, 罚 学 品 的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的 款 87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建 设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限 期 改 正, 罚 项 目 的 款 88 未 经 批 准 更 新 采 伐 护 路 林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89 未 经 批 准 在 公 路 或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设 置 公 路 标 志 以 外 的 其 他 标 志 的 责 令 拆 除, 罚 款 90 未 经 批 准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的 责 令 恢 复 原 貌, 罚 款 第 13 页, 共 24 页

91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经 营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营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的 得, 罚 款 92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经 营 或 者 超 越 许 可 范 围 经 营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或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者 国 内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的 得, 罚 款 93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违 反 港 口 规 划 建 设 港 口 码 头 及 其 他 设 施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在 港 口 建 设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场 所 实 施 卫 生 94 除 害 处 理 的 专 用 场 所 的, 或 者 建 设 的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场 所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使 用, 限 期 实 施 卫 生 除 害 处 理 的 专 用 场 所 与 人 口 密 集 区 或 者 港 口 客 运 改 正, 罚 款 设 施 的 距 离 不 符 合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的 95 96 97 98 99 100 101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在 港 口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港 口 安 全 的 采 掘 爆 破 等 活 动 的, 向 港 口 水 域 倾 倒 泥 土 砂 石 的 未 经 有 关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擅 自 进 行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的 ; 违 反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的 规 定, 未 经 许 可 进 行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涉 路 施 工 活 动 和 未 经 许 可 进 行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涉 路 施 工 活 动 的 未 取 得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或 超 出 许 可 范 围 经 营, 擅 自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的 未 依 法 向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并 经 其 同 意, 在 港 口 内 进 行 危 险 货 物 的 装 卸 过 驳 作 业 的 未 组 织 项 目 交 工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的 ; 对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按 照 合 格 工 程 验 收 的 项 目 法 人 违 反 港 口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办 法 规 定, 未 经 备 案 进 行 试 运 行 的 以 欺 骗 或 者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消 除 隐 患, 罚 款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罚 款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责 令 停 止 作 业,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并 停 止 使 用, 罚 款, 停 止 收 费 责 令 停 止 试 运 行 撤 销 许 可, 罚 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自 撤 销 许 可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受 理 其 对 该 项 许 可 的 申 请 第 14 页, 共 24 页

10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 二 )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作 业 的 内 河 码 头 泊 位 的 管 理 单 位 未 制 定 码 头 泊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或 者 未 为 码 头 泊 位 配 备 充 足 有 效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委 托 未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的 企 业 承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103 的 ;( 二 ) 通 过 内 河 封 闭 水 域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国 家 规, 没 收 违 法 所 定 禁 止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三 ) 通 过 内 得,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河 运 输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通 过 内 河 运 输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四 ) 在 托 运 的 普 通 货 物 中 夹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谎 报 或 者 匿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托 运 的 10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在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修 建 扩 建 建 筑 物 地 面 构 筑 物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埋 设 管 道 电 缆 等 设 施 的 ;( 二 ) 在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外 修 建 的 建 筑 物 地 面 构 筑 物 以 及 其 他 设 施 遮 挡 公 路 标 志 或 者 妨 碍 安 全 视 距 的 或 者 在 高 速 公 路 控 制 区 内 构 筑 永 久 性 工 程 设 施 和 建 筑 物 构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罚 款 105 筑 物 的 在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 一 ) 港 口 经 营 人 装 卸 国 家 禁 止 通 过 该 港 口 水 域 水 路 运 输 的 危 险 货 物 的 ;( 二 ) 在 港 口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添 加 抑 制 剂 或 者 稳 定 剂 作 业 前, 未 将 有 关 情 况 告 知 相 关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的 ; ( 三 ) 港 口 经 营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危 险 货 物 的 包 装 进 行 检 查 的 ;( 四 ) 港 口 经 营 人 未 将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排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向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106 在 公 路 上 擅 自 超 限 运 输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罚 款, 赔 偿 第 15 页, 共 24 页

107 在 托 运 的 普 通 货 物 中 夹 带 危 险 货 物, 或 者 将 危 险 货 物 谎 报, 没 收 违 法 所 或 者 匿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托 运 的 得,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108 造 成 公 路 路 面 损 坏 污 染 或 者 影 响 公 路 畅 通 的 或 将 公 路 作 为 试 车 场 地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罚 款 109 造 成 公 路 损 坏, 未 报 告 的 罚 款 110 指 使 强 令 车 辆 驾 驶 人 超 限 运 输 货 物 的 111 租 借 转 让 超 限 运 输 车 辆 通 行 证 的,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超 限 运 输 车 辆 通 行 证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罚 款 11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未 使 用 符 合 标 准 的 监 控 平 台 监 控 平 台 未 接 入 联 网 联 控 系 统 未 按 规 定 上 传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动 态 信 息 的 ; ( 二 ) 未 建 立 或 者 未 有 效 执 行 交 通 违 法 动 态 信 息 处 理 制 度 对 驾 驶 员 交 通 违 法 处 理 率 低 于 90%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监 控 人 员 的 113 使 用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出 现 故 障 不 能 保 持 在 线 的 运 输 车 辆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11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破 坏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以 及 恶 意 人 为 干 扰 屏 蔽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信 号 的 ;( 二 ) 伪 造 篡 改 删 除 车 辆 动 态 监 控 数 据 的 第 16 页, 共 24 页

11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班 车 客 运 包 车 客 运 和 直 通 港 澳 的 运 输 车 辆 未 在 显 著 位 置 挂 放 标 志 牌 的 ;( 二 )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专 用 车 辆 未 悬 挂 喷 涂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标 志 的 ; ( 三 )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者 未 在 经 营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悬 挂 机 动 车 维 修 标 志 牌 经 营 许 可 证, 公 示 维 修 工 时 单 价 维 修 工 时 定 额 收 费 标 准 及 服 务 承 诺 的 ;( 四 )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构 未 在 其 办 公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公 示 其 经 营 许 可 证 培 训 范 围 收 费 项 目 学 时 收 费 标 准 教 练 员 教 学 车 辆 教 练 场 地 和 招 生 站 ( 点 ) 等 情 况 的 ;( 五 ) 汽 车 租 赁 经 营 者 未 在 其 经 营 场 所 公 布 租 赁 车 辆 的 车 牌 号 码 厂 牌 型 号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信 息 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客 运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为 运 输 车 辆 配 备 驾 驶 员 的 或 者 在 运 行 途 中 强 迫 诱 骗 旅 客 下 车 的 ;( 二 ) 班 车 客 运 经 营 者 直 通 港 澳 班 车 客 运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线 路 口 岸 班 次 或 者 停 靠 站 点 经 营 的 ; ( 三 ) 包 车 客 运 经 营 者 直 通 港 澳 包 车 客 运 经 营 者 未 核 实 116 包 车 的 真 实 性 或 者 招 揽 包 车 合 同 外 的 旅 客 乘 车 的 ;( 四 ), 吊 销 经 营 许 包 车 客 运 经 营 者 直 通 港 澳 包 车 客 运 经 营 者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可 证 或 吊 销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包 车 合 同 的 ;( 五 ) 客 运 包 车 线 路 两 端 均 不 在 车 籍 所 在 地 的 ;( 六 ) 直 通 港 澳 运 输 车 辆 从 事 境 内 区 间 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的 ;( 七 ) 未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卫 星 定 位 汽 车 行 驶 记 录 仪 实 时 传 送 相 关 数 据 的 ;( 八 )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者 编 造 维 修 理 由 误 导 消 费 或 者 虚 列 维 修 项 目 的 117 道 路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报 送 运 营 信 息 的 第 17 页, 共 24 页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者 放 行 携 带 危 险 物 品 和 违 禁 物 品 的 旅 客 进 站 乘 车 的 ;( 二 )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者 超 过 车 辆 核 定 载 客 限 额 售 票 ;( 三 )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合 法 客 运 车 辆 进 站 经 营 ;( 四 )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者 允 许 无 证 经 营 车 辆 进 站 经 营 ;( 五 )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者 允 许 超 载 车 辆 出 站 ;( 六 )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者 允 许 未 经 安 全 检 查 或 者 安 全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车 辆 载 客 出 站 ;( 七 ) 道 路 货 物 118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者 为 无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证 照 不 全 者, 吊 销 经 营 许 提 供 服 务 ;( 八 )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者 允 许 装 载 禁 运 可 证 或 吊 销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限 运 物 品 的 车 辆 出 站 场 ;( 九 )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站 场 经 营 者 允 许 超 限 超 载 车 辆 出 站 场 ;( 十 ) 客 ( 货 ) 运 相 关 服 务 经 营 者 超 限 超 载 配 客 ( 货 );( 十 一 ) 客 ( 货 ) 运 相 关 服 务 经 营 者 为 无 证 照 或 者 证 照 不 全 者 提 供 配 载 代 理 服 务 ;( 十 二 ) 客 ( 货 ) 运 相 关 服 务 经 营 者 普 通 货 物 配 载 时 混 装 危 险 货 物 或 者 国 家 禁 运 物 品 ;( 十 三 ) 港 口 码 头 工 厂 矿 山 商 业 企 业 等 货 物 装 载 源 头 为 道 路 货 运 车 辆 超 限 超 载 配 货 119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一 ) 到 注 册 地 以 外 开 展 培 训 业 务 的 ; ( 二 ) 未 在 申 报 备 案 的 教 练 场 地 或 者 未 在 指 定 的 路 线 时 间 开 展 培 训 业 务 的 ;( 三 ) 培 训 记 录 弄 虚 作 假 的 ; ( 四 ) 使 用 未 取 得 教 练 车 牌 证 或 者 不 具 有 统 一 标 识 的 教 学 车 辆 从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教 学 活 动 的 120 机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教 练 员 索 取 学 员 钱 物 以 及 协 助 学 员 考 试 作 弊,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121 汽 车 租 赁 经 营 者 提 供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租 赁 车 辆 的 第 18 页, 共 24 页

12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未 随 身 携 带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 二 )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将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者 将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交 给 无 相 应 从 业 资 格 人 员 经 营 的 ;( 三 )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没 有 加 强 监 管, 其 聘 用 责 令 改 正, 警 告, 罚 款 的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将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者 将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交 给 无 相 应 从 业 资 格 人 员 经 营 的 123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配 备 海 务 机 务 管 理 人 员 的 从 事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的 船 舶 超 出 船 舶 营 业 运 输 证 核 定 的 124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擅 自 改 装 客 船 危 险 品 船 增 加 船 舶 营 业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运 输 证 核 定 的 载 客 定 额 载 货 定 额 或 者 变 更 从 事 散 装 液 得, 罚 款 体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种 类 的 125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未 履 行 备 案 义 务 ;( 二 ) 未 以 公 布 的 票 价 或 者 变 相 变 更 公 布 的 票 价 销 售 客 票 ;( 三 ) 进 行 虚 假 宣 传, 误 导 旅 客 或 者 托 运 人 ;( 四 ) 以 不 正 当 方 式 或 者 不 规 范 行 为 争 抢 客 源 货 源 及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五 ) 使 用 的 运 输 单 证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126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拒 绝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隐 匿 有 关 资 料 或 瞒 报 谎 报 有 关 情 况 的 警 告, 罚 款 127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要 求 配 备 相 应 海 务 机 128 务 管 理 人 员 的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者 与 委 托 人 订 虚 假 协 议 或 者 名 义 上 接 受 委 托 实 际 不 承 担 海 务 机 务 管 理 责 任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第 19 页, 共 24 页

129 第 三 十 六 条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未 履 行 备 案 或 者 报 告 义 务 ;( 二 ) 为 未 依 法 取 得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或 者 超 越 许 可 范 围 的 经 营 者 提 供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服 务 ;( 三 ) 与 船 舶 所 有 人 经 营 人 承 租 人 未 订 立 船 舶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协 议 未 对 船 舶 海 务 机 务 管 理 责 任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 四 ) 未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强 行 代 理 或 者 代 办 业 务 ;( 五 ) 滥 用 优 势 地 位, 限 制 委 托 人 选 择 其 他 代 理 或 者 船 舶 管 理 服 务 提 供 者 ;( 六 ) 进 行 虚 假 宣 传, 误 导 旅 客 或 者 委 托 人 ;( 七 ) 以 不 正 当 方 式 或 者 不 规 范 行 为 争 抢 客 源 货 源 及 提 供 其 他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服 务,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八 ) 未 在 售 票 场 所 和 售 票 网 站 的 明 显 位 置 公 布 船 舶 班 期 班 次 票 价 等 信 息 ;( 九 ) 未 以 公 布 的 票 价 或 者 变 相 变 更 公 布 的 票 价 销 售 客 票 ;( 十 ) 使 用 的 运 输 单 证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十 一 ) 未 建 立 业 务 记 录 和 管 理 台 账 130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经 营 者 拒 绝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隐 匿 有 关 资 料 或 者 瞒 报 有 关 情 况 的 131 港 口 经 营 人 为 船 舶 所 有 人 经 营 人 以 及 货 物 托 运 人 收 货 人 指 定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经 营 者, 提 供 船 舶 水 路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的 第 20 页, 共 24 页

132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在 营 运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故 意 绕 道 行 驶 或 者 未 经 乘 客 允 许 招 揽 他 人 同 乘 的 ;( 二 ) 无 故 拒 载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中 断 运 送 服 务 的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计 价 器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乘 客 收 取 费 用 的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放 置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的 ;( 五 ) 将 罚 款 出 租 汽 车 转 包 给 他 人 经 营 或 者 自 行 聘 请 驾 驶 员 的 ;( 六 ) 运 送 旅 客 到 许 可 的 营 运 区 域 范 围 以 外 时, 回 程 不 显 示 停 运 标 志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到 当 地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出 租 汽 车 回 程 候 客 站 点 载 客 的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储 经 营 的 港 口 经 营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对 重 复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在 重 复 使 用 前 不 进 行 检 查 的 ;( 二 ) 未 根 据 其 生 产 储 存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和 危 险 特 性, 在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相 关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的 ;( 三 ), 责 令 停 产 停 133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业 整 顿, 吊 销 其 相 关 许 可 证 的 ;( 四 ) 未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或 者 未 将 件, 责 令 其 办 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品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单 独 存 放 的 ;( 五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方 式 方 法 或 者 储 存 数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 六 )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七 ) 未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的 134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2003 年 6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 号 )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违 反 港 口 规 划 建 设 港 口 码 头 或 者 其 他 港 口 设 施 的 ;( 二 )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建 设 港 口 设 施 使 用 港 口 岸 线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第 21 页, 共 24 页

135 侵 占 破 坏 航 道 或 者 航 道 设 施 的 2. 侵 占 损 毁 船 闸 及 其 附 责 令 改 正, 限 期 补 救, 赔 偿 损 属 设 施 的 失, 排 除 障 碍, 罚 款 136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遇 有 恶 劣 气 象 条 件 时, 未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和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处 置 的 ;( 二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在 客 流 量 急 增 危 及 安 全 运 营 时, 未 采 取 限 制 客 流 量 的 临 时 措 施 的 ;( 三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停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止 运 营 时, 未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告 和 报 告 主 管 部 门 的 ;( 四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时, 未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处 置 的 137 违 反 广 东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车 辆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擅 自 超 限 行 驶, 未 造 成 公 路 路 产 损 坏 的 责 令 其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罚 款 138 违 反 广 东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车 辆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擅 自 超 限 行 驶, 造 成 公 路 路 产 损 坏 的 责 令 其 赔 偿 损 失, 罚 款 139 违 反 广 东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责 令 其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恢 复 原 规 定, 未 造 成 公 路 路 产 损 坏 的 状, 罚 款 140 违 反 广 东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责 令 其 恢 复 原 状, 赔 偿 公 路 路 规 定, 造 成 公 路 路 产 损 坏 的 产 损 失, 罚 款 141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有 下 列 不 具 备 安 全 条 件 情 形 之 一 的 吊 销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142 港 口 企 业 不 按 规 定 配 合 和 保 障 被 引 船 舶 靠 离 泊 的 不 按 规 定 向 引 航 机 构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的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警 告 或 罚 款 143 未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通 行 费, 或 使 用 作 废 票 据 及 采 取 其 他 手 段 逃 缴 车 辆 通 行 费 的 责 令 其 补 交, 罚 款 144 违 反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人 员 :( 一 ) 未 取 得 相 应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活 动 的 ;( 二 ) 使 用 失 效 伪 造 变 造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活 动 的 ;( 三 ) 超 越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核 定 范 围, 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活 动 的 罚 款 第 22 页, 共 24 页

145 未 按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设 置 必 要 的 航 标 限 期 补 设, 罚 款 146 未 经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擅 自 设 置 专 用 航 标 补 办 手 续, 拆 除, 罚 款 147 148 149 预 征 民 用 运 力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逃 避 或 者 拒 不 履 行 民 用 运 力 国 防 动 员 义 务 的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在 营 运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故 意 绕 道 行 驶 或 者 未 经 乘 客 允 许 招 揽 他 人 同 乘 的 ;( 二 ) 无 故 拒 载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中 断 运 送 服 务 的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计 价 器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乘 客 收 取 费 用 的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放 置 出 租 汽 车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的 ;( 五 ) 将 出 租 汽 车 转 包 给 他 人 经 营 或 者 自 行 聘 请 驾 驶 员 的 ;( 六 ) 运 送 旅 客 到 许 可 的 营 运 区 域 范 围 以 外 时, 回 程 不 显 示 停 运 标 志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到 当 地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出 租 汽 车 回 程 候 客 站 点 载 客 的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储 经 营 的 港 口 经 营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对 重 复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在 重 复 使 用 前 不 进 行 检 查 的 ;( 二 ) 未 根 据 其 生 产 储 存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和 危 险 特 性, 在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相 关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的 ;( 三 )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的 ;( 四 ) 未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或 者 未 将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单 独 存 放 的 ;( 五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方 式 方 法 或 者 储 存 数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 六 )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七 ) 未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的 责 令 改 正, 强 制 履 行 义 务, 罚 款 罚 款,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吊 销 其 相 关 许 可 证 件, 责 令 其 办 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第 23 页, 共 24 页

150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违 反 港 口 规 划 建 设 港 口 码 头 或 者 其 他 港 口 设 施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的 ;( 二 )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建 设 港 口 设 施 使 用 港 口 岸 线 的 151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者 年 度 质 量 信 誉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152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者 疏 于 管 理, 导 致 发 生 利 用 出 租 汽 车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妨 碍 正 常 营 运 事 件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153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 未 在 经 营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经 营 许 可 证 件 的 ; ( 二 ) 未 在 经 营 场 所 公 示 其 经 营 类 别 培 训 范 围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教 练 员 教 学 场 地 等 情 况 的 ;( 三 ) 未 按 照 要 求 聘 用 教 学 人 员 的 ;( 四 )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学 员 档 案 教 学 车 辆 档 案 的 ;( 五 ) 未 按 规 定 报 送 培 训 记 录 和 有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通 报 关 统 计 资 料 的 ;( 六 ) 使 用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车 辆 及 设 施 设 备 从 事 教 学 活 动 的 ;( 七 ) 存 在 索 取 收 受 学 员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等 不 良 行 为 的 ;( 八 ) 未 定 期 公 布 教 练 员 教 学 质 量 排 行 情 况 的 ;( 九 ) 违 反 本 规 定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154 违 反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擅 自 砍 伐 公 路 树 木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155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一 ) 违 反 港 口 规 划 建 设 港 口 码 头 或 者 其 他 港 口 设 施 的 ;( 二 )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建 设 港 口 设 施 使 用 港 口 岸 线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罚 款 第 24 页, 共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