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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Transcription:

事 業 單 位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簽 訂 約 定 書 審 查 說 明 一 依 據 ( 一 )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之 一 規 定 : 1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之 工 作 者, 得 由 勞 資 雙 方 另 約 定 工 作 時 間 例 假 休 假 女 性 夜 間 工 作, 並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不 受 第 三 十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十 九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目 前 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會 核 定 公 之 工 作 者, 如 附 件 一 2 勞 資 雙 方 約 定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並 應 參 考 本 法 所 定 之 基 準 且 不 得 損 及 勞 工 之 健 康 及 福 祉 ( 二 )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十 條 之 二 規 定 : 雇 主 依 本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將 其 與 勞 工 之 書 面 約 定 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時,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職 稱 工 作 項 目 工 作 權 責 或 工 作 性 質 工 作 時 間 例 假 休 假 女 性 夜 間 工 作 等 有 關 事 項 二 報 核 文 件 應 具 備 內 容 : ( 一 ) 說 明 勞 資 雙 方 約 定 排 除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或 第 四 十 九 條 必 要 性 為 何? ( 二 ) 如 約 定 排 除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條 ( 即 超 逾 每 二 週 正 常 工 時 八 十 四 小 時 ), 請 補 充 說 明 勞 動 基 準 法 或 簽 約 前 後 之 工 時 運 作 狀 況 及 薪 資 給 付 情 形 或 正 常 工 時 數 大 增 加 後 是 否 有 相 對 薪 資 補 償 為 何? ( 三 ) 附 勞 資 雙 方 已 簽 定 之 約 定 書,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1 敘 明 排 除 勞 動 基 準 法 條 款 為 何?( 即 排 除 勞 動 基 準 第? 條 ) 2 敘 明 勞 工 職 稱 3 工 作 項 目 : 敘 明 勞 工 工 作 內 容 ( 以 資 證 明 勞 工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之 工 作 者 ) ( 例 一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公 銀 行 業 經 理 職 以 上 者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十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者 得, 故 約 定 書 作 項 目 中 需 敘 明 負 責 事 業 之 經 營 及 管 理 工 作, 並 對 一 般 勞 工 之 受 僱 解 僱 或 勞 動 條 件 具 有 決 定 權 力 之 主 管 及 人 ( 例 二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會 公 各 事 業 單 位 之 首 長 主 管 或 獲 有 配 車 人 之 駕 駛 得, 故 約 定 書 工 作 項 目 中 需 敘 明 屬 首 長 主 管 或 獲 有 配 車 人 之 專 任 駕 駛 ( 即 一 般 公 務 車 駕 駛 則 不 ) 4 工 作 權 責 及 工 作 性 質 : 勞 資 雙 方 應 依 實 際 工 作 情 況 敘 明 5 工 作 時 間 : (1) 每 日 ( 月 ) ( 季 ) ( 年 ) 最 高 正 常 工 時 數 及 延 長 工 時 數 (2) 延 長 工 時 給 付 標 準 ( 不 得 低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 6 例 假 : 勞 工 例 假 日 ( 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所 稱 每 七 日 中 應 有 一 日 休 息 ) 出 勤, 其 工 資 給 付 或 補 假 休 息 等 標 準

7 休 假 : 勞 工 休 假 日 ( 即 勞 動 日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所 稱 紀 念 日 勞 動 節 等 ) 出 勤, 其 工 資 給 付 或 補 假 休 息 等 標 準 8 女 性 夜 間 工 作 : 女 性 勞 工 約 定 夜 間 工 作 (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內 ), 敘 明 工 作 時 段 三 如 與 多 數 勞 工 簽 訂 時, 請 先 與 工 會 或 勞 工 召 開 集 體 協 商 議 定 會 議, 並 檢 附 會 議 記 錄 供 參 協 商 會 議 應 向 勞 工 說 明 簽 約 目 的 即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另 會 議 記 錄 應 載 明 會 議 時 間 地 點 及 決 議 內 容, 必 要 時 主 管 機 關 得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與 訪 談 四 檢 附 約 定 書 範 例 如 附 件 二

附 件 一 勞 動 部 核 定 公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工 作 者 核 定 工 作 者 名 稱 核 定 文 號 廢 止 文 號 次 數 1 事 業 單 位 之 首 長 主 管 以 及 獲 有 配 車 人 之 駕 駛 86.7.11 勞 動 二 字 第 029625 號 公 2 銀 行 業 僱 用 之 經 理 職 以 上 人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0 條 之 1 第 1 款 規 定 者 87.1.22 勞 動 二 字 第 003290 號 公 適 用 3 資 訊 服 務 業 僱 用 之 負 責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87.3.4 勞 動 二 字 第 004365 號 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0 條 之 1 第 1 款 規 定 之 主 管 人, 以 及 系 統 研 發 工 程 師 與 維 護 工 程 師 符 合 同 條 第 2 款 規 定 者 4 法 律 服 務 業 僱 用 之 負 責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87.3.4 勞 動 二 字 第 008724 號 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0 條 之 1 第 1 款 規 定 之 主 管 人, 以 及 法 務 人 符 合 同 條 第 2 款 規 定 者 5 個 人 服 務 業 之 家 庭 幫 傭 及 監 護 工 為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4 條 之 1 之 工 作 者 87.3.31 勞 動 二 字 第 012975 號 公 87.12.31 勞 動 一 字 第 059604 號 公 個 人 服 務 業 中 家 事 服 務 業 之 工 作 者 自 88 年 1 月 1 日 起 廢 止 6 廣 業 僱 用 之 經 理 級 以 上 人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0 條 之 1 第 1 款 規 定 者, 以 及 創 作 人 符 合 同 條 第 2 款 規 定 者 87.4.4 勞 動 二 字 0136614 號 公 廣 業 僱 用 之 創 作 人 符 合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0 條 之 1 第 2 款 規 定 者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廢 止 7 會 計 服 務 業 僱 用 之 會 計 助 理 87.4.8 勞 動 二 字 第 013928 號 公 人 具 會 計 師 法 規 定 之 資 格, 會 計 服 務 業 僱 用 之 會 計 助 理 且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0 條 之 1 第 2 款 規 定 旨 人 具 會 計 師 法 規 定 之 資 格, 且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0 條 之 1 第 2 款 規 定 旨 98.1.8 勞 動 二 字 第 0970131007

8 航 空 公 司 空 勤 組 ( 前 艙 與 後 艙 工 作 人 ) 9 保 全 業 之 保 全 人 電 腦 管 制 中 心 監 控 人 經 理 級 以 上 人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0 條 之 1 第 1 款 規 定 者 10 保 全 業 之 外 勤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依 保 險 業 務 管 理 規 則 領 有 登 錄 證 者 11 房 屋 仲 介 業 之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 含 業 務 主 管 人 ) 12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 含 國 軍 醫 院 及 其 民 眾 診 療 處 ) 之 部 分 場 所 及 人 號 公 修 正 工 作 者 名 稱 87.7.3 勞 動 二 字 第 028608 號 公 87.7.27 勞 動 二 字 第 032743 號 公 87.8.6 勞 動 二 字 第 034590 號 公 87.8.6 勞 動 二 字 第 034593 號 公 87.9.15 勞 動 二 字 第 04777 號 公 場 所 ( 單 位 ) 人 手 術 室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清 潔 人 急 診 室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清 潔 人 加 護 病 房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清 潔 人 產 房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清 潔 人 手 術 麻 醉 恢 復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室 燒 傷 病 房 清 潔 人 中 重 度 病 房 精 神 科 病 房 血 液 透 析 室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高 壓 氧 艙 單 位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放 射 線 診 療 部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門 檢 驗 作 業 部 門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血 庫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呼 吸 治 療 室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101.3.30 勞 動 二 字 第 1010130829 號 公 清 潔 人 自 101 年 3 月 30 日 起 廢 止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廢 止 自 103 年 3 月 30 日 起 廢 止 適 用

實 驗 室 研 究 室 研 究 人 技 術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部 門 系 統 程 式 設 計 師 維 護 工 程 師 救 護 車 救 護 車 駕 駛 救 護 技 術 器 官 移 植 小 組 醫 事 及 技 術 人 13 托 兒 所 保 育 以 及 社 會 福 利 87.10.7 勞 動 二 字 第 044756 號 機 構 之 輔 導 ( 含 保 育 助 公 理 保 育 ) 監 護 工 14 中 央 銀 行 首 長 隨 扈 87.11.7 勞 動 二 字 第 050333 號 立 法 院 院 長 副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之 技 工 公 友 外 交 部 協 助 接 待 外 賓 之 技 工 工 友 考 選 部 闈 內 工 作 之 技 工 工 友 法 務 部 相 驗 車 駕 駛 15 廣 業 客 務 企 劃 人 88.2.9 勞 動 二 字 第 006043 號 公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之 個 案 經 理 人 建 築 規 劃 設 計 人 工 地 監 造 人 16 信 用 合 作 社 業 僱 用 之 經 理 職 88.3.1 勞 動 二 字 第 008832 號 函 以 上 人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0 條 之 1 第 1 款 規 定 者 臺 北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隨 同 市 長 行 程 之 專 業 攝 影 技 工 及 採 訪 車 駕 駛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廢 止 適 用 101.3.21 勞 動 2 字 第 1010130711 號 公 托 兒 所 保 育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廢 止 適 用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之 個 案 經 理 人 及 建 築 規 劃 設 計 人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廢 止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養 護 工 程 處 抽 水 站 操 作 人 國 防 部 非 軍 職 之 保 防 17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之 主 管 人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0 條 之 1 第 1 款 規 定 者 88.5.19 勞 動 二 字 第 022653 號 公 證 券 商 之 外 勤 高 級 業 務 業 務 依 證 券 商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人 管 理 規 則 領 有 證 照 者 海 軍 所 屬 各 造 船 廠 指 泊 工 管 理 顧 問 業 之 管 理 顧 問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0 條 之 1 第 2 款 規 定 者 18 電 視 業 之 發 射 站 中 繼 站 及 88.10.13 勞 動 二 字 第 0045448 轉 播 站 等 外 站 台 之 工 作 人 號 公 公 營 事 業 單 位 於 立 法 院 列 冊 之 國 會 聯 絡 工 作 人 一 般 旅 館 舖 床 工 19 室 內 設 計 裝 修 業 之 個 案 經 理 89.1.5 勞 動 二 字 第 0000379 號 人 專 業 規 劃 設 計 人 工 地 公 監 造 人 20 總 統 府 辦 公 室 工 友 89.12.2 勞 動 二 字 第 0053217 號 公 21 立 法 院 秘 書 長 辦 公 室 工 友 90.2.22 勞 動 二 字 第 0007432 號 公 22 營 造 業 專 案 規 劃 設 計 人 90.5.15 勞 動 二 字 第 0022157 號 工 地 監 造 人 函 101.6.28 勞 動 二 字 第 1010131678 號 公 自 102 年 2 月 1 日 廢 止 室 內 設 計 裝 修 業 之 個 案 經 理 人 及 專 業 規 劃 設 計 人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廢 止 營 造 業 專 案 規 劃 設 計 人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廢 止 23 建 築 及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業 之 計 畫 主 辦 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人 監 造 人 90.8.16 勞 動 二 字 第 0039746 號 函 24 各 縣 市 抽 水 站 操 作 人 91.4.26 勞 動 二 字 第 0910020733 號 函 25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辦 公 室 工 友 92.5.22 勞 動 二 字 第 0920029984 號 公 26 立 法 院 立 法 委 公 務 座 車 駕 92.11.26 勞 動 二 字 第 駛 0920065942 號 公 27 交 通 部 所 屬 各 港 務 局 港 勤 工 93.2.12 勞 動 二 字 第 作 船 舶 之 拖 船 起 重 船 船 0930006739 號 令 28 廣 播 業 之 發 射 台 轉 播 台 等 94.1.6 勞 動 二 字 第 0940000613 擔 任 輪 值 班 務 之 工 務 人 號 公 29 於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公 司 登 記 歸 94.2.16 勞 動 二 字 第 屬 生 物 技 術 服 務 業 ( 營 業 項 0940007171 號 公 目 代 碼 為 IG) 之 事 業 單 位 所 屬 實 驗 室 及 研 究 室 之 研 發 人 30 凡 領 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94.2.23 勞 動 二 字 第 之 美 容 乙 級 男 子 理 髮 乙 0940008494 號 公 級 及 女 子 理 髮 乙 級 等 職 類 之 技 術 士 證 照 之 工 作 者 31 總 統 府 副 總 統 辦 公 室 工 友 98.1.9 勞 動 二 字 第 0980130011 號 令 32 事 業 單 位 自 行 僱 用 之 警 衛 人 98.6.26 勞 動 二 字 第 0980130491 號 公 33 學 術 研 究 及 服 務 業 之 研 究 人 98.8.20 勞 動 二 字 第 中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0980130632 號 公 則 第 50 條 之 1 第 2 款 或 第 4 款 規 定 者 34 依 畜 牧 法 規 定 執 行 家 畜 禽 屠 99.2.24 勞 動 2 字 第 0990130255 建 築 及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業 之 計 畫 主 辦 人 及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人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廢 止 交 通 部 所 屬 各 港 務 局 港 勤 工 作 船 舶 之 起 重 船 船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廢 止

宰 衛 生 檢 查 之 人 號 公 35 會 計 服 務 業 僱 用 之 會 計 師 99.2.25 勞 動 2 字 第 0990130217 號 公 36 電 影 片 製 作 業 之 燈 光 師 燈 光 助 理 攝 影 師 攝 影 助 理 99.5.7 勞 動 2 字 第 0990130743 號 公 電 工 人 與 專 責 拍 攝 現 場 升 降 機 操 作 及 軌 道 架 設 之 工 作 者 37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100.4.1 勞 動 2 字 第 1000130591 推 動 委 會 公 務 車 駕 駛 人 號 公 38 財 團 法 人 國 際 合 作 發 展 基 金 101.6.29 勞 動 2 字 第 會 駐 外 技 術 團 從 事 農 林 漁 牧 1010131703 號 公 業 之 工 作 者 39 法 律 服 務 業 僱 用 之 律 師 103.3.25 勞 動 條 3 字 第 1030130641 號 公

附 件 二 約 定 書 甲 立 約 定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方 ) 茲 因 甲 方 公 務 需 要, 指 派 乙 方 擔 任 乙 車 輛 駕 駛 工 作, 經 雙 方 同 意 就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事 項 排 除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三 十 二 三 十 六 三 十 七 及 四 十 九 限 制 ; 約 定 左 例 條 款 以 資 共 同 遵 循 1 職 稱 : 駕 駛 2 工 作 項 目 : 擔 任 ( 首 長 ) 公 務 車 專 任 駕 駛, 負 責 ( 首 長 ) 日 常 通 勤 及 接 待 賓 客 洽 公 等 間 歇 性 駕 駛 工 作 3 工 作 職 責 及 工 作 性 質 : (1) 應 接 受 甲 方 之 指 揮 監 督 (2) 行 車 前 需 實 施 一 級 保 養 (3) 嚴 禁 違 規 駕 駛 及 其 他 不 當 行 為 (4)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保 管 所 駕 駛 之 車 輛 4 工 作 時 間 : (1)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十 七 時 三 十 分 ( 含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小 時 ) (2)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 1 乙 方 為 配 合 甲 方 工 務 需 要, 同 意 於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外,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2 乙 方 每 日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小 時, 每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小 時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在 二 小 時 以 內 者,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一 ; 再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者,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二 5 例 假 及 休 假 : 乙 方 為 配 合 甲 方 公 務 需 要, 同 意 於 休 假 日 及 其 他 規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出 勤, 休 假 日 出 勤 者, 由 甲 方 按 當 日 工 資 額 加 給 一 倍 6 女 性 夜 間 工 作 : 乙 方 為 配 合 甲 方 需 要, 願 意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內 出 勤 工 作 7 本 約 定 書 自 簽 定 日 起 生 效, 但 乙 方 經 甲 方 改 派 其 他 工 作 項 目 後, 本 約 定 自 動 失 效 八 本 約 定 書 正 本 兩 份,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正 本 乙 分 外, 副 本 送 備 查 立 約 人 甲 方 : 代 表 人 : 地 址 : 乙 方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