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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 州 市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惠 州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文 件 惠 文 明 办 2015 43 号 关 于 印 发 惠 州 市 志 愿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文 明 办, 市 直 和 驻 惠 各 有 关 单 位 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 惠 州 市 志 愿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经 惠 州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第 一 届 理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惠 州 市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惠 州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2015 年 9 月 2 日 - 1 -

惠 州 市 志 愿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倡 导 奉 献 友 爱 互 助 进 步 的 志 愿 精 神, 营 造 我 为 人 人 人 人 为 我 的 社 会 氛 围, 规 范 和 促 进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保 障 志 愿 者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志 愿 服 务 事 业 发 展,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以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形 式 实 施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志 愿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自 身 知 识 技 能 时 间 等 资 源, 自 愿 无 偿 服 务 社 会 和 帮 助 他 人 的 公 益 行 为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是 指 由 志 愿 者 组 成 的, 提 供 公 益 服 务 的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本 办 法 所 称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必 须 在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注 册 成 立 本 办 法 所 称 志 愿 者, 是 指 利 用 自 己 的 时 间 知 识 和 技 能 等, 自 愿 无 偿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并 在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注 册 的 自 然 人 本 办 法 所 称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是 指 直 接 接 受 志 愿 服 务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第 四 条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贴 近 实 际 贴 近 生 活 贴 近 群 众, 遵 循 自 愿 无 偿 平 等 诚 信 合 法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志 愿 服 务 事 业 纳 入 国 民 经 - 2 -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为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助 和 保 障, 支 持 和 促 进 志 愿 服 务 事 业 的 发 展 第 六 条 市 县 ( 区 )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委 员 会 应 当 发 起 成 立 本 行 政 区 域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对 本 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开 展 活 动 进 行 指 导 第 七 条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会 按 照 章 程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制 定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及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指 导 协 调 会 员 单 位 及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站 ( 点 ); ( 三 )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志 愿 者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和 服 务 项 目 平 台 ; ( 四 ) 受 理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备 案, 制 作 志 愿 服 务 证 和 志 愿 服 务 标 识 ; ( 五 ) 受 理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志 愿 者 和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的 投 诉 举 报 ; ( 六 ) 组 织 宣 传 有 关 志 愿 服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并 对 其 贯 彻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参 与 制 定 和 修 改 志 愿 服 务 的 规 章 和 政 策 ; ( 七 ) 对 表 现 突 出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志 愿 者 以 及 对 志 愿 服 务 事 业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 八 ) 应 当 履 行 的 与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有 关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八 条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遵 循 自 愿 无 偿 平 等 诚 信 合 法 的 原 则 - 3 -

第 九 条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应 当 倡 导 鼓 励 和 支 持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全 社 会 应 当 尊 重 志 愿 者 及 其 提 供 的 志 愿 服 务 第 十 条 每 年 3 月 和 12 月 为 惠 州 市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月 全 市 各 国 家 机 关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相 关 主 题 的 宣 传 和 实 践 活 动 第 二 章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第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是 指 由 志 愿 者 组 成 的, 提 供 公 益 服 务 的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包 括 : ( 一 ) 依 法 登 记 专 门 从 事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团 体 ; ( 二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院 校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设 立 的 组 织 成 立 的 从 事 志 愿 服 务 的 团 体 鼓 励 自 发 形 成 的 志 愿 服 务 队 加 入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并 接 受 其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各 县 ( 区 ) 市 及 县 ( 区 ) 直 各 单 位 各 驻 惠 单 位 各 乡 镇 ( 街 道 ) 各 社 区 ( 村 ) 各 社 会 团 体 各 大 中 型 企 业 院 校 要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各 社 区 要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站, 市 直 单 位 所 辖 二 级 机 构 也 应 成 立 相 应 志 愿 服 务 队 伍 各 单 位 依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志 愿 服 务 的 支 持 和 保 障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设 立 依 照 以 下 程 序 : ( 一 ) 申 请 (1) 法 人 社 会 组 织 - 4 -

在 民 政 部 门 注 册 的 法 人 社 工 机 构 公 益 组 织 组 建 志 愿 服 务 队, 可 直 接 向 当 地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申 请 (2)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院 校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院 校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设 立 的 组 织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前, 需 向 所 在 单 位 ( 企 业 ) 提 出 申 请 (3) 自 然 人 由 自 然 人 发 起 成 立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可 直 接 向 当 地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申 请 3. 审 核 (1) 各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对 提 出 申 请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是 否 接 受 申 请 (2) 各 单 位 ( 企 业 )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 企 业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是 否 成 立 4. 注 册 全 市 实 行 一 张 网 注 册, 即 全 市 所 有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及 其 志 愿 者 都 必 须 在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注 册 (1) 各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本 会 秘 书 处 统 一 登 录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进 行 注 册 (2) 各 单 位 ( 企 业 )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本 单 位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负 责 人 登 录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进 行 注 册 第 十 四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在 所 在 地 的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备 案, 并 接 受 其 监 督 和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制 定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章 程 ; - 5 -

( 二 ) 制 定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制 度 ; ( 三 ) 制 定 志 愿 服 务 计 划 和 项 目, 组 织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 四 ) 负 责 志 愿 者 招 募 登 记 注 册 培 训 记 录 评 价 表 彰 等 工 作, 发 布 志 愿 服 务 相 关 信 息 ; ( 五 ) 对 志 愿 服 务 的 内 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为 志 愿 者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 ( 六 ) 筹 集 接 受 使 用 和 管 理 志 愿 服 务 的 资 金 物 资 ; ( 七 )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的 宣 传 与 交 流 活 动 ; ( 八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十 六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可 以 向 社 会 招 募 志 愿 者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招 募 志 愿 者 时, 应 当 公 布 志 愿 服 务 项 目 和 志 愿 者 的 条 件 招 募 人 数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对 象 培 训 管 理 等 必 要 事 项, 并 告 知 在 从 事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第 十 七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对 志 愿 者 进 行 相 关 知 识 技 能 的 培 训 第 十 八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安 排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与 志 愿 者 的 年 龄 身 体 心 理 等 条 件 相 适 应, 与 志 愿 服 务 项 目 所 要 求 的 知 识 技 能 相 适 应 不 得 安 排 志 愿 者 从 事 超 出 其 自 身 能 力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第 十 九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为 志 愿 者 建 立 记 载 志 愿 者 个 人 情 况 志 愿 服 务 情 况 和 培 训 经 历 的 志 愿 者 服 务 档 案 志 愿 者 因 工 作 或 者 居 住 地 发 生 变 动 等 原 因, 需 要 转 接 志 - 6 -

愿 者 服 务 档 案 时,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协 助 做 好 转 接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对 志 愿 者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的 个 人 信 息 保 密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提 供 的 以 外,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公 开 或 者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第 二 十 一 条 志 愿 者 要 求 出 具 志 愿 服 务 证 明 时,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如 实 出 具 证 明 第 二 十 二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免 费 向 志 愿 者 颁 发 志 愿 服 务 证 和 志 愿 服 务 标 识 第 三 章 志 愿 者 第 二 十 三 条 倡 导 并 鼓 励 广 大 公 民 在 时 间 体 能 技 能 等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加 入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第 二 十 四 条 志 愿 者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经 监 护 人 同 意, 可 以 参 加 与 其 年 龄 身 体 和 智 力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10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学 生, 经 其 监 护 人 同 意, 可 以 申 请 成 为 学 生 志 愿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应 当 在 其 监 护 人 陪 同 下 或 者 经 监 护 人 同 意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志 愿 者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获 得 与 所 从 事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相 关 的 信 息 必 要 条 件 和 保 障 ; ( 二 ) 自 主 决 定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 三 ) 获 得 从 事 志 愿 服 务 所 需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 - 7 -

( 四 ) 对 志 愿 者 服 务 组 织 及 其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五 ) 自 愿 加 入 或 者 退 出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 ( 六 ) 自 身 需 要 他 人 帮 助 时 优 先 获 得 志 愿 服 务 ; ( 七 ) 法 律 法 规 及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二 十 六 条 志 愿 者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向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提 供 本 人 真 实 准 确 的 服 务 技 能 等 基 本 信 息 ; ( 二 ) 履 行 志 愿 服 务 承 诺 并 完 成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 三 )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接 受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指 导 和 安 排 ; ( 四 ) 按 照 规 定 佩 戴 和 使 用 志 愿 服 务 标 识 ; ( 五 ) 因 故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时, 及 时 告 知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 ( 六 ) 维 护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的 声 誉 和 形 象, 不 得 以 志 愿 者 或 者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名 义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违 反 志 愿 服 务 宗 旨 原 则 的 活 动 ; ( 七 ) 不 得 向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提 出 或 者 变 相 提 出 支 付 报 酬 的 要 求 ; ( 八 ) 尊 重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的 意 愿 和 人 格 隐 私 等 权 利, 依 法 保 守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的 个 人 隐 私 和 商 业 秘 密 ; ( 九 ) 法 律 法 规 及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四 章 志 愿 服 务 站 - 8 -

第 二 十 七 条 城 镇 社 区 应 当 建 立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站, 农 村 社 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建 立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站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站 设 立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有 专 ( 兼 ) 职 志 愿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者 : 由 社 区 干 部 或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负 责 人 专 任 或 兼 任 ( 即 社 区 必 须 有 负 责 志 愿 者 工 作 的 人 员 ), 志 愿 者 工 作 负 责 人 员 须 佩 戴 工 作 证 ( 或 办 公 桌 前 摆 放 有 个 人 信 息 的 桌 卡 : 姓 名 职 务 工 作 职 责 等 ) ( 二 ) 有 经 常 性 志 愿 服 务 项 目 : 结 合 社 区 所 需, 开 展 家 政 服 务 文 体 活 动 医 疗 保 健 法 律 援 助 等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开 展 关 爱 空 巢 老 人 留 守 妇 女 儿 童 困 难 职 工 残 疾 人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三 ) 有 稳 定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 社 区 自 建 引 进 结 对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不 少 于 6 个, 每 个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志 愿 者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0 人 ( 四 ) 有 适 于 开 展 工 作 的 场 所 并 配 备 办 公 设 备 : 标 准 化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站 的 办 公 场 所 可 以 是 独 立 的 办 公 室 ( 使 用 面 积 不 低 于 40 平 方 米 ); 也 可 以 与 进 驻 社 区 的 社 工 机 构 合 署 办 公, 在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设 置 独 立 办 公 桌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站 需 配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备 : 一 台 电 脑 ( 能 上 网 ) 一 部 传 真 机 一 部 打 印 机 一 台 照 相 机 一 台 摄 像 机, 以 及 办 公 桌 椅 文 件 柜 等 此 外, 配 备 专 用 志 愿 服 务 热 线 电 话 和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站 标 识 牌 ( 统 一 设 计 的 标 识 牌 须 悬 挂 在 社 区 办 公 楼 墙 体 外 或 社 区 服 务 大 厅 内 服 务 站 办 公 室 门 外 等 醒 目 位 置 ) ( 五 ) 有 规 范 的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 按 照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方 - 9 -

案,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确 定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的 工 作 流 程 和 活 动 项 目, 并 将 工 作 制 度 工 作 流 程 和 活 动 项 目 张 贴 墙 上 ( 六 ) 有 必 要 的 投 入 经 费 和 运 行 经 费 : 应 有 开 展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投 入 和 运 行 经 费 第 二 十 八 条 社 区 居 委 会 向 所 在 街 道 ( 镇 ) 文 明 办 递 交 建 立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站 申 请 书, 经 核 实 后, 由 街 道 ( 镇 ) 文 明 办 统 一 报 县 ( 区 ) 文 明 办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审 批 县 ( 区 ) 文 明 办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将 审 批 情 况 向 市 文 明 城 市 工 作 局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备 案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站 建 设 管 理 方 案 由 市 文 明 办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另 行 制 订 第 二 十 九 条 市 文 明 办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公 园 广 场 景 区 等 公 共 场 所 规 划 建 设 惠 州 好 人 志 愿 服 务 站, 以 全 国 道 德 模 范 广 东 省 道 德 模 范 惠 州 市 道 德 模 范 中 国 好 人 广 东 好 人 惠 州 好 人 获 得 者 为 命 名, 发 挥 道 德 模 范 和 好 人 的 影 响 力 和 带 动 力, 推 动 道 德 模 范 和 好 人 做 志 愿 者, 带 头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为 公 众 作 出 榜 样, 带 动 更 多 的 人 做 志 愿 者 好 人 志 愿 服 务 站 建 设 管 理 方 案 由 市 文 明 办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另 行 制 订 第 五 章 志 愿 服 务 第 三 十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在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发 布 与 志 愿 服 务 项 目 有 关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信 息, 并 告 知 在 志 愿 服 务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 10 -

第 三 十 一 条 志 愿 服 务 主 题 是 关 爱 他 人 关 爱 社 会 关 爱 自 然 第 三 十 二 条 提 倡 在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社 会 保 障 环 境 保 护 等 领 域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提 倡 为 城 乡 发 展 社 区 建 设 扶 贫 开 发 抢 险 救 灾 大 型 赛 会 等 重 要 社 会 活 动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 提 倡 为 空 巢 老 人 留 守 妇 女 儿 童 困 难 职 工 残 疾 人 和 其 他 有 困 难 需 要 帮 助 的 社 会 群 体 个 人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第 三 十 三 条 志 愿 组 织 志 愿 者 和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之 间 是 自 愿 平 等 的 服 务 与 被 服 务 关 系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行 指 派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不 得 强 迫 志 愿 者 从 事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第 三 十 四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为 志 愿 者 安 排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与 志 愿 者 的 年 龄 身 体 等 条 件 相 适 应, 与 志 愿 服 务 项 目 所 要 求 的 知 识 技 能 相 适 应, 并 事 先 征 求 志 愿 者 意 见 除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组 织 抢 险 救 灾 等 确 有 必 要 的 情 形 外,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一 般 应 当 避 免 安 排 志 愿 者 从 事 对 其 人 身 安 全 身 心 健 康 有 一 定 危 险 的 活 动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在 参 加 抢 险 救 灾 应 急 救 援 等 志 愿 服 务 时, 应 当 接 受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指 派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统 一 指 挥 和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需 要 志 愿 服 务 的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可 以 向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申 请 服 务 并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 一 )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服 务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 - 11 -

( 二 ) 申 请 服 务 的 项 目 说 明 及 其 它 有 关 材 料 ( 包 括 潜 在 风 险 等 ) 第 三 十 六 条 在 惠 州 市 举 办 或 举 行 大 中 型 会 议 展 览 赛 事 晚 会 节 庆 等 各 种 大 中 型 活 动, 需 要 志 愿 者 参 与 并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协 助 活 动 完 成 的, 由 主 办 单 位 或 承 办 牵 头 单 位 ( 包 括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机 构 等 合 法 组 织 ) 向 惠 州 市 志 愿 联 合 会 提 出 志 愿 服 务 的 需 求 申 请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市 文 明 办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印 发 的 惠 州 市 大 中 型 活 动 志 愿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个 人 申 请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由 其 监 护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为 申 请 第 三 十 八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示 其 服 务 范 围 和 联 系 方 式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在 受 理 服 务 申 请 后, 可 以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的 申 请 和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和 风 险 评 估, 经 确 认 后, 能 够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的, 应 当 与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协 商 确 定 志 愿 服 务 内 容 ; 不 能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的, 应 当 答 复 申 请 人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时, 应 当 有 两 名 以 上 志 愿 者 参 加, 但 服 务 项 目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除 外 第 三 十 九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安 排 志 愿 者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分 别 或 者 同 时 与 志 愿 者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签 订 志 愿 服 务 协 议 : ( 一 )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身 心 健 康 的 ; ( 二 ) 连 续 一 个 月 以 上 专 职 服 务 的 ; - 12 -

( 三 ) 为 大 中 型 活 动 抢 险 救 灾 治 安 防 范 等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的 ; ( 四 ) 组 织 志 愿 者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以 外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 ( 五 )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涉 及 外 籍 人 员 的 ; ( 六 ) 任 何 一 方 要 求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的 第 四 十 条 志 愿 者 提 供 服 务 是 无 偿 的, 但 也 会 产 生 一 定 的 成 本 志 愿 者 的 成 本 产 生 于 服 务 的 期 间, 包 括 因 服 务 而 产 生 的 通 讯 交 通 培 训 饭 餐 饮 水 保 险 服 装 洗 涤 等 相 关 费 用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应 当 根 据 服 务 项 目 需 要, 进 行 经 费 预 算, 对 志 愿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专 项 服 务 培 训, 办 理 相 应 的 人 身 保 险,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物 质 和 安 全 卫 生 保 障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为 志 愿 者 开 展 服 务 活 动 提 供 交 通 饮 食 饮 水 通 讯 服 装 洗 涤 等 方 面 必 需 的 成 本 补 贴 为 大 中 型 活 动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的, 活 动 主 办 单 位 或 承 办 牵 头 单 位 应 承 担 服 务 过 程 所 产 生 的 成 本 费 用, 应 将 志 愿 服 务 经 费 列 入 所 策 划 举 办 或 举 行 的 大 中 型 活 动 经 费 预 算, 与 其 它 经 费 项 目 同 时 列 支 同 时 拨 付, 不 得 无 故 拖 欠 第 四 十 一 条 志 愿 者 应 当 尽 其 所 能, 认 真 负 责 地 完 成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安 排 的 工 作 任 务, 并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率 志 愿 者 在 服 务 工 作 中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纪 律 要 求 和 操 作 规 程, 合 理 预 见 积 极 防 范 服 务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种 风 险, 避 免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 13 -

第 四 十 二 条 志 愿 者 按 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安 排, 参 加 重 要 场 合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佩 戴 统 一 的 志 愿 服 务 标 识, 做 到 语 言 文 明 举 止 规 范, 保 持 良 好 形 象 第 四 十 三 条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可 以 根 据 志 愿 者 的 要 求, 就 其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情 况 出 具 有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四 十 四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利 用 假 借 志 愿 服 务 的 名 义 进 行 营 利 性 和 其 他 违 背 志 愿 服 务 宗 旨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五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将 志 愿 服 务 计 划 及 活 动 情 况 及 时 向 上 一 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备 案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应 当 定 期 将 本 市 的 志 愿 者 和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发 展 状 况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开 展 情 况 等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四 十 六 条 未 经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安 排, 个 人 自 愿 无 偿 地 服 务 社 会 和 帮 助 他 人 的, 可 以 与 受 助 者 约 定 服 务 内 容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事 项,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五 章 服 务 记 录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是 指 注 册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通 过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以 电 子 数 据 为 载 体 记 录 志 愿 者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的 信 息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与 中 国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志 愿 云 信 息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能 够 实 现 志 愿 服 务 电 子 数 据 录 入 查 询 转 移 同 步 及 共 享 功 能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遵 循 及 时 完 整 准 确 安 全 原 则, 任 何 单 位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用 于 商 业 交 易 或 者 营 利 活 动, 也 不 得 - 14 -

侵 犯 志 愿 者 个 人 隐 私 公 益 慈 善 类 组 织 和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记 录 志 愿 服 务, 按 照 惠 州 市 民 政 局 关 于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的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十 八 条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应 当 记 载 志 愿 者 的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培 训 信 息 表 彰 奖 励 信 息 被 投 诉 信 息 等 内 容 志 愿 者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应 当 包 括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身 份 证 号 服 务 技 能 联 系 方 式 等 志 愿 服 务 信 息 应 当 包 括 志 愿 者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项 目 ) 的 名 称 日 期 地 点 服 务 对 象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时 间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活 动 ( 项 目 ) 负 责 人 记 录 人 等 培 训 信 息 应 当 包 括 志 愿 者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有 关 知 识 和 服 务 技 能 培 训 的 内 容 组 织 者 日 期 地 点 学 时 等 志 愿 者 因 志 愿 服 务 表 现 突 出 获 得 表 彰 奖 励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记 录 志 愿 者 在 志 愿 服 务 中 被 服 务 对 象 投 诉 经 核 查 属 实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予 以 记 录 第 四 十 九 条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项 目 确 定 后, 必 须 在 正 式 开 展 前 一 天, 登 录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点 击 项 目 发 布, 在 活 动 召 集 页 面 进 行 项 目 发 布 发 布 时 必 须 载 明 项 目 的 名 称 日 期 地 点 服 务 对 象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时 间 需 求 志 愿 者 人 数 等, 并 开 通 我 要 报 名 渠 道, 公 开 招 募 志 愿 者 第 五 十 条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项 目 ) 结 束 后,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对 志 愿 者 所 承 担 工 作 的 完 成 状 况 和 服 务 对 象 的 满 意 - 15 -

程 度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同 时 通 过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志 愿 云 信 息 系 统 记 录 服 务 时 长 第 五 十 一 条 民 政 部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办 法 规 定,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是 指 志 愿 者 实 际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的 时 间, 以 小 时 为 计 量 单 位, 不 包 括 往 返 交 通 时 间 在 志 愿 服 务 实 践 中,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项 目 ) 策 划 及 准 备 工 作 花 费 不 少 时 间, 可 将 部 分 时 间 计 算 为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但 必 须 以 在 志 愿 云 信 息 系 统 发 布 的 活 动 项 目 为 准, 每 个 活 动 项 目 策 划 时 间 只 能 记 录 不 超 过 2 小 时 的 时 间 为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由 所 在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负 责 人 核 实 签 名, 通 过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志 愿 云 信 息 系 统 记 录 由 社 工 担 任 的 志 愿 者 上 班 时 间 策 划 开 展 或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不 能 记 录 为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由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举 办 的 志 愿 者 培 训, 其 学 时 记 录 为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由 所 在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负 责 人 核 实 签 名, 通 过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志 愿 云 信 息 系 统 记 录 第 五 十 二 条 活 动 ( 项 目 ) 不 在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志 愿 云 信 息 系 统 发 布, 志 愿 者 参 与 该 活 动 ( 项 目 ) 所 发 生 的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不 能 记 录 为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活 动 ( 项 目 ) 组 织 者 承 担 因 特 殊 情 况 来 不 及 提 前 一 天 在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志 愿 云 信 息 系 统 发 布, 应 当 在 当 天 或 活 动 结 束 后 的 次 日 补 充 发 布, 否 则 不 予 记 录 服 务 时 间 化 整 为 零 和 零 散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如 探 访 关 爱 慰 问 活 动 ), 可 纳 入 一 个 活 动 项 目,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负 责 人 先 在 惠 州 - 16 -

志 愿 服 务 网 志 愿 云 信 息 系 统 发 布 该 项 目, 在 本 年 度 内 随 时 可 录 入 服 务 时 长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对 志 愿 者 所 提 供 的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进 行 核 实 和 累 计, 由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负 责 人 核 实 签 名 后, 通 过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志 愿 云 信 息 系 统 记 录 严 禁 擅 自 补 录 未 在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志 愿 云 信 息 系 统 发 布 的 活 动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志 愿 者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以 及 历 史 志 愿 服 务 时 长, 一 经 发 现, 给 予 取 消, 经 办 人 经 教 育 不 悔 改 的, 记 入 诚 信 记 录, 态 度 恶 劣 的, 纳 入 诚 信 黑 榜 发 布 第 五 十 三 条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官 网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已 加 入 中 国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志 愿 云 信 息 系 统, 该 系 统 提 供 了 团 体 录 入 个 人 申 报 时 长 码 计 时 手 机 APP 计 时 自 动 计 时 等 5 种 记 录 时 间 的 方 法, 志 愿 服 务 时 长 记 录 工 作 变 得 更 加 便 捷, 志 愿 服 务 时 长 记 录 可 选 择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 操 作 方 法 详 见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提 示 ) 第 六 章 激 励 与 回 馈 第 五 十 四 条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行 使 对 志 愿 服 务 行 为 认 定 评 价 与 奖 惩 评 定 职 权 ( 一 )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为 考 核 评 比 及 奖 惩 活 动 的 具 体 组 织 和 决 定 者 ; ( 二 ) 考 核 依 据 为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志 愿 者 一 贯 服 务 表 现 和 服 务 行 为 所 取 得 的 社 会 效 果 ; ( 三 ) 采 取 走 访 服 务 对 象 自 评 和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秘 - 17 -

书 处 评 议 相 结 合 的 考 核 方 式 ; ( 四 ) 考 核 奖 惩 决 定 要 求 有 依 据 有 记 录, 附 有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志 愿 者 的 书 面 小 结 ; ( 五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志 愿 者 表 现 突 出 的, 将 给 予 通 报 表 扬 年 度 评 优 的 奖 励 ; ( 六 ) 志 愿 者 有 违 规 行 为,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志 愿 者 的 行 为 严 重 违 反 志 愿 服 务 精 神 的, 取 消 其 志 愿 者 注 册 资 格, 并 通 报 其 所 在 单 位 ; ( 七 ) 星 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认 定 考 核 评 比 及 奖 惩 活 动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第 五 十 五 条 依 据 民 政 部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办 法 规 定, 根 据 志 愿 者 的 服 务 时 间 和 服 务 质 量, 凡 是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时 间 累 计 达 到 100 小 时 300 小 时 600 小 时 1000 小 时 和 1500 小 时 的 志 愿 者, 可 以 依 次 申 请 评 定 为 一 星 级 二 星 级 三 星 级 四 星 级 五 星 级 志 愿 者 第 五 十 六 条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对 四 星 级 志 愿 者 和 五 星 级 志 愿 者 实 行 认 证, 并 颁 发 星 级 证 书 同 时, 对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1500 小 时 的 五 星 级 志 愿 者 进 行 金 奖 银 奖 铜 奖 评 选 表 彰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负 责 一 至 三 星 志 愿 者 资 质 具 体 认 证 工 作 高 等 学 校 青 年 志 愿 者 协 会 市 青 年 志 愿 者 联 合 会 市 直 机 关 志 愿 者 协 会 负 责 本 单 位 本 系 统 一 至 五 星 志 愿 者 资 质 具 体 认 证 工 作 ; 市 社 会 工 作 者 协 会 负 责 社 会 服 务 一 至 五 星 志 愿 - 18 -

者 资 质 具 体 认 证 工 作, 按 照 惠 州 市 民 政 局 关 于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的 办 法 开 展 认 证 工 作 第 五 十 七 条 为 充 分 调 动 五 星 级 志 愿 者 继 续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的 积 极 性,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对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1500 小 时 的 五 星 级 志 愿 者 进 行 评 比 表 彰 凡 是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时 间 累 计 达 到 2000 小 时 3000 小 时 4000 小 时 的 五 星 级 志 愿 者, 可 以 依 次 申 请 评 定 为 五 星 级 铜 奖 五 星 级 银 奖 五 星 级 金 奖, 颁 发 证 书 和 奖 章 第 五 十 八 条 每 年 12 月 为 星 级 认 证 集 中 申 报 月 每 年 12 月 1 日 至 20 日 为 申 报 时 间, 次 年 1 月 公 示 认 证 结 果, 并 颁 发 星 级 证 书 拟 通 过 星 级 认 证 和 参 加 五 星 级 志 愿 者 评 比 表 彰 的 志 愿 名 单 及 服 务 时 间 凭 证 须 在 认 证 机 构 或 评 比 组 织 的 官 方 网 站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应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如 发 现 个 人 虚 报 服 务 时 间 以 非 法 手 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捏 造 伪 造 篡 改 等 ) 修 改 服 务 时 间 的,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取 消 当 事 人 未 来 一 至 三 年 参 与 星 级 认 证 的 资 格 ; 如 发 现 有 组 织 参 与 虚 报 服 务 时 间 以 非 法 手 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捏 造 伪 造 篡 改 等 ) 修 改 服 务 时 间 的, 对 该 组 织 进 行 全 市 通 报 批 评, 并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取 消 其 未 来 一 至 三 年 参 与 各 级 志 愿 服 务 评 选 表 彰 的 资 格, 经 办 人 及 该 组 织 负 责 人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纳 入 诚 信 黑 榜 发 布 第 五 十 九 条 市 县 ( 区 ) 两 级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对 全 市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实 行 星 级 认 证 制 度, 依 据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服 务 时 间, 认 定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星 级 标 准 - 19 -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对 四 星 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五 星 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实 行 认 证, 并 颁 发 相 应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星 级 证 书 同 时, 对 市 直 和 驻 惠 单 位 成 立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进 行 一 至 三 星 级 认 证 各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进 行 一 至 三 星 级 认 证, 并 为 三 星 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颁 发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星 级 证 书 ( 一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成 立 后,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年 人 均 不 少 于 20 小 时, 且 较 好 完 成 市 或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下 达 的 志 愿 服 务 任 务 的, 认 定 为 一 星 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 ( 二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成 立 后,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年 人 均 不 少 于 30 小 时, 且 较 好 完 成 市 或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下 达 的 志 愿 服 务 任 务 的, 认 定 为 二 星 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 ( 三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成 立 后, 在 民 政 部 门 注 册 的 公 益 慈 善 类 组 织 和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成 立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注 册 志 愿 者 人 数 不 少 于 100 人 ; 自 然 人 发 起 成 立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注 册 志 愿 者 人 数 不 少 于 50 人 ; 单 位 ( 企 业 院 校 ) 成 立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注 册 志 愿 者 人 数 占 在 编 人 数 ( 企 业 为 上 年 度 末 职 工 总 数 )60% 以 上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人 均 不 少 于 40 小 时, 成 员 中 至 少 有 1 名 五 星 级 志 愿 者, 且 较 好 完 成 市 或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下 达 的 志 愿 服 务 任 务 的, 认 定 为 三 星 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 ( 四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成 立 后, 在 民 政 部 门 注 册 的 公 益 慈 善 类 组 织 和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成 立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注 册 志 愿 者 - 20 -

人 数 不 少 于 150 人 ; 自 然 人 发 起 成 立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注 册 志 愿 者 人 数 不 少 于 70 人 ; 单 位 ( 企 业 院 校 ) 成 立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注 册 志 愿 者 人 数 占 在 编 人 数 ( 企 业 为 上 年 度 末 职 工 总 数 )70% 以 上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年 人 均 不 少 于 50 小 时, 成 员 中 至 少 有 2 名 五 星 级 志 愿 者, 且 较 好 完 成 市 或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下 达 的 志 愿 服 务 任 务 的, 认 定 为 四 星 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 ( 五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成 立 后, 在 民 政 部 门 注 册 的 公 益 慈 善 类 组 织 和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成 立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注 册 志 愿 者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 自 然 人 发 起 成 立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注 册 志 愿 者 人 数 不 少 于 80 人 ; 单 位 ( 企 业 院 校 ) 成 立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注 册 志 愿 者 人 数 占 在 编 人 数 ( 企 业 为 上 年 度 末 职 工 总 数 )80% 以 上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人 均 不 少 于 80 小 时, 成 员 中 至 少 有 3 名 五 星 级 志 愿 者, 且 较 好 完 成 市 或 县 ( 区 )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下 达 的 志 愿 服 务 任 务 的, 认 定 为 五 星 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第 六 十 条 市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委 员 会 实 行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星 级 认 定 与 文 明 单 位 文 明 社 区 文 明 村 镇 评 选 挂 钩 制 度 ( 一 ) 未 成 立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队 伍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党 政 机 关 驻 惠 单 位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和 企 ( 事 ) 业 单 位 不 得 申 报 各 级 文 明 单 位, 社 区 和 村 镇 不 得 申 报 各 级 文 明 社 区 和 文 明 村 镇 ; ( 二 ) 未 认 定 为 三 星 级 以 上 ( 含 三 星 级, 下 同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党 政 机 关 驻 惠 单 位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和 企 ( 事 ) 业 - 21 -

单 位 不 得 申 报 市 级 文 明 单 位 ; 未 认 定 为 三 星 级 以 上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社 区 和 村 镇 不 得 申 报 市 级 文 明 社 区 和 文 明 村 镇 ; ( 三 ) 未 认 定 为 四 星 级 以 上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党 政 机 关 驻 惠 单 位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和 企 ( 事 ) 业 单 位 不 得 申 报 省 级 文 明 单 位 ; 未 认 定 为 四 星 级 以 上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社 区 和 村 镇 不 得 申 报 省 级 文 明 社 区 和 文 明 村 镇 ; ( 四 ) 未 认 定 为 五 星 级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和 企 ( 事 ) 业 单 位 不 得 申 报 国 家 级 文 明 单 位 ; 未 认 定 为 五 星 级 以 上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社 区 和 村 镇 不 得 申 报 国 家 级 文 明 社 区 和 文 明 村 镇 第 六 十 一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志 愿 者 的 星 级 认 定 可 作 为 部 门 行 业 单 位 评 先 评 优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六 十 二 条 被 认 定 为 三 星 级 及 以 上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将 优 先 被 推 荐 参 加 中 央 省 级 志 愿 服 务 先 进 评 比, 并 在 相 关 志 愿 服 务 资 助 项 目 公 益 项 目 资 金 上 给 予 优 待 第 六 十 三 条 鼓 励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在 招 考 公 务 员 或 者 招 录 人 员 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聘 用 志 愿 服 务 表 现 突 出 的 志 愿 者 第 六 十 四 条 鼓 励 教 育 部 门 在 制 定 和 实 施 积 分 入 学 政 策 时, 将 志 愿 者 的 志 愿 服 务 时 长 记 录 纳 入 积 分 计 算 第 六 十 五 条 在 全 市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应 急 绿 色 通 道, 对 在 志 愿 服 务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意 外 伤 害 提 供 紧 急 救 援 在 志 愿 者 服 务 过 程 中, 遇 有 紧 急 情 况 可 立 即 拨 打 120 救 援 电 话, 由 120 急 救 指 挥 中 心 提 供 及 时 有 效 的 应 急 救 援 - 22 -

加 强 志 愿 者 个 人 的 急 救 技 能 培 训, 由 120 急 救 指 挥 中 心 组 织 志 愿 者 学 习 常 见 的 急 救 知 识 和 技 能, 提 高 个 人 的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第 六 十 六 条 按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星 级 志 愿 者 提 供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学 生 志 愿 者 本 人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不 低 于 50 个 小 时, 就 读 高 中 或 中 职 学 校, 在 分 数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优 先 录 取 第 六 十 七 条 党 员 志 愿 者 除 了 享 受 志 愿 者 回 馈 激 励 政 策 外, 还 享 受 以 下 激 励 政 策 : 各 单 位 党 组 织 在 开 展 党 员 评 优 评 先 时, 要 把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和 表 现 作 为 重 要 条 件 ; 在 讨 论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时, 将 预 备 党 员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及 表 现 作 为 转 正 的 重 要 条 件 ; 在 发 展 党 员 时, 将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及 表 现 作 为 考 察 的 重 要 条 件 第 六 十 八 条 各 级 团 组 织 将 发 展 入 团 积 极 分 子 与 培 养 志 愿 者 骨 干 结 合 起 来, 优 先 把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并 服 务 时 数 达 到 10 小 时 以 上 的 青 年 纳 入 入 团 考 察 对 象 各 级 团 组 织 在 评 优 时, 将 志 愿 服 务 时 数 纳 入 考 核 指 标 第 六 十 九 条 为 星 级 志 愿 者 提 升 文 化 能 力 和 兴 趣 爱 好 提 供 免 费 培 训 机 会 鼓 励 和 组 织 各 类 文 化 企 业 为 星 级 志 愿 者 提 供 优 惠 服 务 扶 持 文 化 专 业 性 志 愿 者 在 开 展 志 愿 活 动 中 提 供 工 作 研 究 的 资 源 信 息 支 持 为 全 市 星 级 志 愿 者 在 市 体 育 公 园 A 馆 篮 球 馆 B 馆 健 身 馆 C 馆 羽 毛 球 馆 提 供 8.5 折 优 惠 第 七 十 条 鼓 励 和 组 织 商 家 建 立 爱 心 联 盟, 给 予 志 愿 者 - 23 -

在 市 区 大 型 商 场 超 市 办 理 金 卡, 实 行 购 物 最 佳 优 惠, 并 在 市 区 大 型 商 场 超 市 开 设 便 利 通 道, 专 供 志 愿 者 劳 模 残 障 人 士 服 务 第 七 十 一 条 建 立 志 愿 者 互 助 服 务 制 度 星 级 志 愿 者 在 接 受 组 织 认 定 后, 可 享 受 一 定 的 互 助 服 务 第 七 章 支 持 与 保 障 第 七 十 二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经 费 来 源 : ( 一 ) 政 府 财 政 支 持 ; ( 二 )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 ( 三 ) 其 他 合 法 来 源 志 愿 服 务 经 费 的 筹 集 使 用 和 管 理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捐 赠 者 资 助 者 志 愿 者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志 愿 服 务 经 费 应 当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挪 用 第 七 十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年 度 计 划, 纳 入 全 国 文 明 城 市 复 检 工 作 全 国 文 明 县 城 创 建 工 作, 为 志 愿 服 务 事 业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和 物 质 保 障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本 单 位 本 系 统 的 人 员 积 极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障 和 条 件 第 七 十 四 条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企 业 个 人 对 志 愿 服 务 组 - 24 -

织 和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进 行 捐 赠 资 助 捐 赠 资 助 的 财 产 使 用 应 当 尊 重 捐 赠 者 资 助 者 的 意 愿, 符 合 公 益 目 的 捐 赠 者 和 资 助 者 可 以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方 面 的 优 惠 第 七 十 五 条 志 愿 服 务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 ( 一 )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推 广 志 愿 服 务 项 目 ; ( 二 ) 宣 传 志 愿 服 务 精 神 和 理 念 ; ( 三 ) 救 助 因 从 事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受 到 损 害 造 成 生 活 困 难 的 志 愿 者 ; ( 四 ) 培 训 志 愿 者 ; ( 五 ) 奖 励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 ( 六 ) 为 志 愿 者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办 理 必 要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 七 ) 社 会 捐 赠 的 资 金 有 约 定 的, 按 照 约 定 使 用 ; ( 八 ) 其 他 与 志 愿 服 务 有 关 的 事 项 第 七 十 六 条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网 站 户 外 广 告 牌 等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加 强 对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公 益 性 宣 传 报 道, 宣 传 志 愿 服 务 理 念, 弘 扬 志 愿 精 神, 培 育 志 愿 服 务 文 化 第 七 十 七 条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高 等 院 校 中 小 学 校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把 志 愿 精 神 作 为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鼓 励 和 支 持 学 生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并 建 立 有 关 的 保 障 和 激 励 机 制 - 25 -

第 八 章 德 治 与 法 治 第 七 十 八 条 建 立 惠 州 市 志 愿 服 务 诚 信 红 黑 榜 发 布 制 度 对 于 认 定 为 星 级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或 者 在 志 愿 服 务 过 程 中 表 现 特 别 突 出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上 红 榜 对 于 半 年 未 开 展 一 次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给 予 黄 牌 警 告 ; 对 于 一 年 未 开 展 一 次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亮 红 牌, 从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上 注 销 该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并 向 所 在 单 位 或 主 管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或 违 背 志 愿 服 务 宗 旨 的 行 为, 亮 红 牌, 从 惠 州 志 愿 服 务 网 上 注 销 该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或 志 愿 者, 并 向 所 在 单 位 或 主 管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探 索 建 立 惠 州 市 志 愿 服 务 诚 信 红 黑 榜 与 市 社 会 诚 信 建 设 系 统 联 网, 对 弄 虚 作 假 或 违 背 志 愿 服 务 宗 旨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负 责 人 或 志 愿 者 进 行 失 信 必 惩 第 七 十 九 条 志 愿 者 根 据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安 排, 在 开 展 服 务 期 间, 造 成 服 务 对 象 或 者 第 三 人 损 害 的, 有 关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但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与 服 务 对 象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后, 有 权 向 有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的 志 愿 者 追 偿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赔 偿 费 用 第 八 十 条 服 务 对 象 在 接 受 志 愿 者 服 务 过 程 中 对 志 愿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志 愿 者 服 务 组 织 应 当 支 持 受 损 害 的 志 愿 者 向 有 关 的 服 务 对 象 追 偿 损 失,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第 八 十 一 条 利 用 志 愿 服 务 标 志 或 者 以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志 愿 者 的 名 义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有 权 - 26 -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制 止, 并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十 二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有 侵 占 私 分 挪 用 志 愿 服 务 经 费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十 三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志 愿 者 志 愿 服 务 对 象 在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中 发 生 争 议 的,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等 方 式 解 决, 也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四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安 排 志 愿 者 到 市 外 境 外 从 事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其 修 改 变 更 解 释 权 属 于 惠 州 市 文 明 办 市 志 愿 服 务 联 合 会 -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