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WG.6/23/MMR/3 大 会 Distr.: General 28 August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 权 理 事 会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工 作 组 第 二 十 三 届 会 议 2015 年 11 月 2 日 至 13 日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5/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 15(c) 段 和 理 事 会 第 16/2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 5 段 汇 编 的 材 料 概 述 缅 甸 * 本 报 告 是 47 个 利 益 攸 关 方 为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所 提 供 材 料 的 概 述 1 本 报 告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17/119 号 决 定 通 过 的 一 般 准 则 编 写 其 中 不 含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的 任 何 意 见 看 法 或 建 议, 亦 不 含 对 具 体 主 张 的 任 何 判 断 或 评 定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均 在 尾 注 中 一 一 注 明 出 处, 对 原 文 尽 可 能 不 作 改 动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16/21 号 决 议 的 规 定, 报 告 酌 情 单 列 一 章, 收 录 完 全 依 照 巴 黎 原 则 获 资 格 认 证 的 受 审 议 国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提 供 的 材 料 凡 所 收 到 的 材 料, 均 可 在 人 权 高 专 办 的 网 站 上 查 阅 全 文 编 写 本 报 告 时 考 虑 到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的 周 期 及 周 期 内 发 生 的 变 化 * 本 文 件 在 送 交 联 合 国 翻 译 部 门 前 未 经 编 辑 210915 220915 *1514563*
利 益 攸 关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A. 背 景 和 框 架 1. 国 际 义 务 范 围 1. 若 干 组 织 指 出, 缅 甸 在 2011 年 接 受 首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期 间, 对 关 于 考 虑 签 署 和 批 准 各 项 核 心 人 权 条 约 的 建 议 表 示 了 支 持, 但 没 有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2 2. 人 权 与 企 业 研 究 所 建 议 缅 甸 批 准 劳 工 组 织 八 项 基 本 公 约 的 余 下 五 项 以 及 劳 工 组 织 第 169 号 公 约 ( 土 著 和 部 落 人 民 公 约 ) 3 3. 联 署 材 料 1 和 克 伦 人 权 组 织 建 议 缅 甸 立 即 批 准 1997 年 禁 止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公 约 4 ( 渥 太 华 条 约 ) 5 2. 宪 法 和 法 律 框 架 4. 亚 洲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指 出, 根 据 宪 法, 军 队 不 受 司 法 机 关 管 辖 6 联 署 材 料 5 指 出, 立 法 机 关 中 为 军 方 预 留 了 25% 的 席 位, 这 些 获 得 任 命 的 军 队 成 员 实 际 上 有 权 否 决 任 何 法 律 或 宪 法 修 正 案 7 3. 体 制 和 人 权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政 策 措 施 5.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指 出, 本 机 构 是 依 2011 年 9 月 总 统 令 设 立 的 为 了 遵 守 巴 黎 原 则, 议 会 已 于 2014 年 3 月 颁 布 了 第 21/2014 号 法 :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法 8 6. 联 署 材 料 1 指 出,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并 不 能 保 证 完 全 独 立 于 行 政 机 关 9 联 署 材 料 4 指 出,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甄 选 和 任 命 过 程 缺 乏 透 明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中 还 有 前 军 政 权 的 官 员 此 外,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未 能 切 实 调 查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包 括 2014 年 1 月 据 报 告 至 少 有 48 名 罗 兴 亚 人 被 杀 的 杜 其 亚 谭 村 暴 力 事 件 以 及 针 对 克 钦 邦 和 掸 邦 平 民 的 袭 击 行 为 10 7. 联 署 材 料 13 指 出,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没 有 确 保 对 申 诉 保 密, 这 尤 其 影 响 了 受 到 性 暴 力 侵 害 的 妇 女 11 B. 与 人 权 机 制 的 合 作 1. 与 特 别 程 序 的 合 作 8. 世 界 基 督 教 团 结 会 指 出,2013 年, 缅 甸 人 权 状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在 访 问 密 铁 拉 期 间, 座 车 遭 到 200 多 名 暴 徒 的 袭 击, 没 有 得 到 保 护 缅 甸 人 权 状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随 后 在 2015 年 1 月 访 问 该 国 期 间 还 遭 到 了 性 别 歧 视 恐 吓 12 国 际 人 权 服 务 社 建 议 缅 甸 迅 速 切 实 和 充 分 地 与 人 权 理 事 会 各 特 别 程 序 合 作 13 2/18
2.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合 作 9. 若 干 组 织 表 示, 虽 然 登 盛 总 统 作 出 了 承 诺, 但 缅 甸 尚 未 就 邀 请 人 权 高 专 办 设 立 国 家 办 事 处 一 事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这 些 组 织 建 议 缅 甸 为 人 权 高 专 办 设 立 办 事 处 提 供 便 利, 这 一 办 事 处 将 能 得 到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方 面 的 充 分 授 权, 在 全 国 各 地 开 展 工 作 14 C. 参 照 适 用 的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履 行 国 际 人 权 义 务 的 情 况 1. 平 等 和 不 歧 视 10. 联 署 材 料 10 和 联 署 材 料 13 指 出, 在 涉 及 政 府 与 少 数 民 族 冲 突 的 和 平 谈 判 中, 妇 女 实 际 上 被 排 除 在 外, 无 法 参 与 15 11. 世 界 路 德 会 联 合 会 指 出, 缅 甸 政 府 于 2013 年 10 月 发 布 了 2013 至 2022 年 国 家 推 进 妇 女 权 益 战 略 计 划 然 而, 这 一 计 划 的 实 施 进 展 甚 微, 主 要 原 因 是 缺 乏 财 力 和 人 力, 且 政 府 各 部 门 之 间 协 调 不 力 16 12. 人 权 与 企 业 研 究 所 表 示, 妇 女 往 往 得 不 到 同 工 同 酬 的 待 遇 17 13. 若 干 组 织 对 旨 在 保 护 种 族 和 宗 教 的 一 揽 子 四 项 法 律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18 大 赦 国 际 指 出,2015 年 1 月, 议 会 已 开 始 审 议 这 些 法 律 但 是 这 些 法 律 具 有 歧 视 性, 其 中 两 项 改 宗 法 案 和 佛 教 徒 妇 女 特 殊 婚 姻 法 案 具 有 内 在 缺 陷 人 口 控 制 保 健 法 缺 乏 足 够 的 保 障 措 施 来 防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而 一 夫 一 妻 制 法 案 禁 止 婚 外 情 和 同 居 19 14. 保 护 受 威 胁 人 民 国 际 社 指 出, 提 出 这 四 项 法 案 的 是 一 个 佛 教 极 端 主 义 组 织, 该 组 织 与 民 族 主 义 佛 教 僧 侣 维 拉 杜 和 969 运 动 有 关 20 门 户 开 放 国 际 表 示, 这 些 法 案 是 969 运 动 要 求 提 出 的, 但 也 得 到 全 国 各 地 逾 100 万 公 民 签 名 支 持 21 15. 据 保 护 受 威 胁 人 民 国 际 社 称, 佛 教 徒 妇 女 特 殊 婚 姻 法 案 规 定, 佛 教 徒 妇 女 若 要 嫁 给 信 仰 不 同 宗 教 的 男 子, 须 事 先 得 到 父 母 和 地 方 官 员 的 许 可, 而 非 佛 教 徒 男 子 若 要 迎 娶 佛 教 徒 妇 女, 必 须 皈 依 佛 教 22 教 徒 男 子 与 佛 教 徒 妇 女 结 婚 更 加 困 难 23 维 护 自 由 同 盟 国 际 称, 该 法 案 使 非 佛 16. 保 护 受 威 胁 人 民 国 际 社 报 告 称, 政 府 根 据 人 口 控 制 法 案 限 制 了 人 们 可 拥 有 的 子 女 数 目 24 微 笑 教 育 与 发 展 基 金 会 指 出, 该 法 案 还 规 定 妇 女 在 生 育 两 个 子 女 之 间 须 间 隔 36 个 月, 间 接 强 制 实 施 了 节 育 机 制 对 一 些 宗 教 团 体 而 言, 这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25 17. 关 于 一 夫 一 妻 制 法 案, 微 笑 教 育 与 发 展 基 金 会 指 出, 该 法 案 不 允 许 婚 外 情, 对 发 现 有 婚 外 情 者 予 以 处 罚 该 法 案 可 能 会 不 公 平 地 针 对 宗 教 少 数 群 体 26 3/18
18. 司 法 信 任 组 织 指 出,969 运 动 的 领 导 人 可 以 自 由 地 前 往 全 国 各 地 并 传 达 仇 恨 信 息, 还 可 举 行 群 众 集 会 27 联 署 材 料 11 表 示, 缅 甸 没 有 采 取 措 施 来 防 止 或 者 至 少 减 少 煽 动 行 为 28 19. 微 笑 教 育 与 发 展 基 金 会 指 出, 种 族 主 义 政 策 的 制 度 化 已 延 伸 至 政 府 和 机 关 的 人 员 组 成 有 非 正 式 规 定, 政 府 高 级 官 员 和 军 队 高 层 必 须 由 佛 教 徒 担 任 大 多 数 地 区 的 地 方 警 察 主 要 由 佛 教 徒 组 成, 缺 乏 宗 教 多 样 性 29 20. 妇 女 和 平 网 络 阿 拉 干 分 部 指 出, 全 国 各 地 的 反 穆 斯 林 情 绪 正 在 增 长,969 运 动 和 Ma Ba Tha 运 动 的 扩 大 以 及 2013 年 曼 德 勒 外 围 和 全 国 其 他 地 方 的 暴 力 行 为 就 是 明 证 30 保 护 暴 力 受 害 者 组 织 报 告 称, 罗 兴 亚 人 继 续 在 行 动 自 由 获 取 土 地 食 物 水 教 育 和 医 疗 的 渠 道 以 及 婚 姻 和 出 生 登 记 方 面 面 临 限 制 31 21. 据 世 界 路 德 会 联 合 会 称, 钦 邦 76% 的 儿 童 没 有 出 生 证 明, 受 武 装 冲 突 影 响 的 儿 童 中 有 35% 未 经 登 记 32 妇 女 和 平 网 络 阿 拉 干 分 部 指 出, 罗 兴 亚 儿 童 若 父 母 据 称 违 反 婚 姻 或 生 育 率 限 制 或 从 事 了 其 他 未 经 许 可 的 行 为, 就 不 能 获 得 出 生 证 明 33 22. 万 花 筒 澳 大 利 亚 人 权 基 金 会 指 出, 缅 甸 法 律 明 确 歧 视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根 据 1860 年 刑 法, 彼 此 同 意 的 同 性 性 行 为 属 于 犯 罪 34 2. 生 命 权 人 身 自 由 和 安 全 权 23. 大 赦 国 际 和 联 署 材 料 3 指 出, 死 刑 仍 然 是 法 律 框 架 的 一 部 分, 法 院 仍 在 判 处 死 刑 35 24. 万 花 筒 澳 大 利 亚 人 权 基 金 会 注 意 到, 各 种 行 为 方 大 量 使 用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和 其 他 地 雷 36 联 署 材 料 4 指 出, 缅 甸 仍 然 生 产 地 雷, 且 部 队 常 常 针 对 平 民 使 用 这 些 地 雷, 违 反 了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37 25. 联 署 材 料 1 和 强 化 权 利 组 织 指 出,2015 年 2 月, 缅 甸 军 队 和 缅 甸 民 族 民 主 同 盟 军 在 掸 邦 北 部 果 敢 地 区 展 开 了 战 斗 行 动 据 联 署 材 料 2 和 强 化 权 利 组 织 称, 缅 甸 军 队 与 该 地 区 攻 击 平 民 和 法 外 杀 戮 的 行 为 有 关 38 26. 联 署 材 料 4 指 出, 自 上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以 来,Tatmadaw ( 缅 甸 军 队 ) 已 经 打 破 了 与 克 钦 独 立 军 17 年 的 停 火, 并 恢 复 了 对 克 钦 邦 和 掸 邦 北 部 其 他 少 数 民 族 武 装 团 体 的 敌 对 行 动 Tatmadaw 还 对 克 伦 邦 和 孟 邦 的 少 数 民 族 武 装 团 体 实 施 了 军 事 行 动, 违 反 了 2012 年 与 各 克 伦 族 团 体 的 停 火 协 议 39 27. 联 署 材 料 4 进 而 指 出,Tatmadaw 在 当 前 武 装 冲 突 中 犯 下 的 侵 权 行 为 包 括 : 法 外 杀 戮 ; 强 奸 及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童 ; 任 意 拘 留 ; 酷 刑 ; 强 迫 流 离 失 所 ; 使 用 人 盾 和 用 人 试 雷 ; 强 迫 劳 动 ; 招 募 儿 童 兵 ; 强 迫 失 踪 40 4/18
28. 公 民 参 与 世 界 联 盟 表 示, 缅 甸 自 2011 年 接 受 首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以 来, 仍 然 使 用 过 度 不 加 区 分 乃 至 致 命 的 武 力 来 中 断 和 驱 散 公 共 抗 议 41 大 赦 国 际 报 告 称, 2012 年 11 月 29 日, 警 方 对 和 平 抗 议 缅 甸 中 部 莱 比 塘 矿 区 的 僧 侣 和 村 民 使 用 了 白 磷 弹 药 42 援 助 政 治 犯 协 会 和 强 化 权 利 组 织 表 示,2015 年 3 月 抗 议 全 国 教 育 法 的 Latpadan 对 峙 事 件 导 致 约 127 人 被 捕, 且 警 方 使 用 了 过 度 武 力 43 前 线 卫 士 和 联 署 材 料 8 提 出 了 类 似 关 切 44 29. 克 伦 人 权 组 织 指 出, 实 施 酷 刑 和 杀 戮 行 为 的 主 要 是 政 府 军 队 和 边 境 自 卫 队 45 联 署 材 料 4 表 示, 在 监 狱 和 冲 突 地 区, 审 讯 中 仍 然 使 用 酷 刑 联 署 材 料 4 注 意 到 有 报 告 称, 有 平 民 因 为 据 称 与 少 数 民 族 武 装 团 体 有 关 而 遭 到 了 逮 捕 和 酷 刑 46 30. 援 助 政 治 犯 协 会 表 示,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虽 然 获 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探 访 一 些 监 狱, 但 仍 然 受 到 严 重 限 制, 难 以 改 善 监 狱 条 件 据 援 助 政 治 犯 协 会 称, 当 前 的 监 狱 条 件 极 差, 相 当 于 一 种 酷 刑 47 31. 联 署 材 料 4 表 示, 已 有 逾 1,000 名 政 治 犯 经 总 统 特 赦 获 释 2013 年 7 月, 登 盛 总 统 承 诺, 到 2013 年 年 底 前 释 放 所 有 余 下 的 政 治 犯 但 到 2014 年 年 初, 仍 有 约 40 名 政 治 犯 在 押 到 2015 年 1 月, 狱 中 有 定 罪 的 政 治 犯 159 人, 另 有 213 人 候 审 48 32. 前 线 卫 士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受 开 发 项 目 影 响 的 社 群 进 行 合 法 和 平 抗 议, 会 被 定 为 犯 罪 有 农 民 和 地 权 维 护 者 因 为 对 土 地 征 用 提 出 质 疑 而 遭 到 骚 扰 任 意 拘 留, 有 时 还 被 杀 害 49 33. 阿 拉 干 项 目 指 出,2012 年 6 月 8 日 孟 都 镇 动 乱 之 后, 逾 1,000 名 罗 兴 亚 人 被 捕 和 拘 留 至 少 有 62 人 在 布 迪 当 监 狱 拘 留 期 间 因 遭 酷 刑 和 殴 打 而 死 入 狱 者 中 包 括 72 名 儿 童 50 34. 妇 女 和 平 网 络 阿 拉 干 分 部 表 示, 由 军 队 警 察 移 民 和 海 关 官 员 组 成 的 纳 萨 卡 边 境 自 卫 队 在 首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之 后 数 年 内 任 意 逮 捕 和 拘 留 了 数 千 名 罗 兴 亚 人 虽 然 纳 萨 卡 已 于 2013 年 解 散, 但 许 多 相 同 的 做 法 仍 在 继 续 51 35.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提 到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问 题 的 建 议 104.11 52 104.32 53 104.36 54 104.39 55 105.3 56 105.8 57 和 105.10 58, 指 出 当 局 正 在 草 拟 预 防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法 59 36. 世 界 基 督 教 团 结 会 表 示,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将 强 奸 用 作 战 争 武 器 的 现 象 仍 然 普 遍 60 夏 威 夷 大 学 法 学 院 表 示, 缅 甸 军 队 对 少 数 民 族 妇 女 的 性 暴 力 侵 害 具 有 系 统 性 61 性 别 平 等 网 络 指 出, 生 活 在 克 钦 邦 若 开 邦 和 东 南 部 冲 突 影 响 地 区 的 妇 女 特 别 容 易 遭 受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62 37. Akhaya 妇 女 组 织 表 示, 殖 民 时 期 的 刑 法 仍 然 是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问 题 的 主 要 法 律 将 性 暴 力 定 为 犯 罪 的 依 据 是, 性 暴 力 侵 犯 了 妇 女 的 贞 节 63 38. 世 界 路 德 会 联 合 会 和 夏 威 夷 大 学 法 学 院 表 示, 缅 甸 缺 少 专 门 将 家 庭 暴 力 定 为 犯 罪 的 法 律 强 奸 属 于 非 法, 但 婚 内 强 奸 是 合 法 的, 除 非 妻 子 未 满 14 岁 64 5/18
39. 终 止 一 切 体 罚 儿 童 行 为 全 球 倡 议 指 出, 虽 然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以 及 首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期 间 反 复 建 议 禁 止 体 罚 儿 童, 但 体 罚 儿 童 仍 然 是 合 法 的 65 体 罚 虽 然 不 得 被 用 作 罪 刑, 但 在 家 中 托 养 所 内 日 托 学 校 和 惩 教 机 构 中 是 合 法 的 66 40. 人 权 与 企 业 研 究 所 指 出, 童 工 在 多 个 部 门 普 遍 存 在 还 有 儿 童 流 落 至 街 头 公 交 车 站 和 火 车 站 及 旅 游 景 点 行 乞 67 41. 保 护 暴 力 受 害 者 组 织 报 告 称, 有 逾 5,000 名 儿 童 在 军 中 服 役, 其 中 不 包 括 那 些 入 伍 时 是 儿 童 但 现 在 已 满 18 岁 的 人 员 68 42. 联 署 材 料 8 表 示,2012 年, 缅 甸 与 国 家 监 察 和 报 告 任 务 组 订 立 了 一 项 联 合 行 动 计 划, 以 终 止 招 募 儿 童 入 伍 的 做 法 此 后, 已 有 约 600 名 儿 童 复 员 然 而, 国 家 监 察 和 报 告 任 务 组 未 被 获 准 充 分 自 由 地 出 入 冲 突 地 区 和 少 数 民 族 团 体 控 制 地 区 69 43. 联 署 材 料 14 对 废 除 1907 年 城 镇 法 和 乡 村 法 的 法 律 草 案 已 提 交 议 会 表 示 欢 迎 70 缅 甸 已 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 与 劳 工 组 织 签 署 了 关 于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消 灭 一 切 形 式 强 迫 劳 动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但 是, 据 联 署 材 料 14 称, 许 多 产 业 和 私 营 部 门 未 做 好 实 施 这 一 文 书 的 准 备 71 44. 联 署 材 料 8 指 出, 儿 童 遭 到 贩 运 的 原 因 有 许 多 种, 包 括 : 强 迫 征 募 加 入 国 家 军 队 和 非 国 家 武 装 团 体 ; 乞 讨 ; 涉 毒 犯 罪 ; 强 迫 劳 动 ; 家 庭 奴 役 ; 性 剥 削 和 强 迫 婚 姻 72 45. 联 署 材 料 6 指 出, 移 民 与 人 口 部 带 头 拟 订 了 缅 甸 的 移 民 政 策, 但 已 经 通 过 的 政 策 不 足 以 处 理 贩 运 和 剥 削 问 题 73 3. 司 法 ( 包 括 有 罪 不 罚 问 题 ) 和 法 治 46. 亚 洲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表 示, 缅 甸 虽 然 收 到 了 建 议 104.37 74, 但 仍 未 采 取 任 何 步 骤 确 保 该 国 的 司 法 独 立 75 据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称, 法 官 遵 循 政 府 和 军 官 的 指 示 作 出 判 决 76 腐 败 现 象 普 遍 77 47.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指 出, 过 去 20 年, 有 逾 1,000 名 律 师 受 到 过 处 分, 其 中 许 多 人 的 执 照 被 吊 销 或 暂 扣 多 达 200 名 曾 因 政 治 原 因 而 被 取 消 律 师 资 格 的 律 师 可 能 无 法 恢 复 执 照 78 国 际 律 师 协 会 人 权 研 究 所 表 达 了 类 似 的 关 切 79 48. 国 际 律 师 协 会 人 权 研 究 所 指 出, 缅 甸 仅 在 可 判 处 死 刑 的 案 件 中 保 障 当 事 人 可 以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80 49. 亚 洲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指 出, 在 缅 甸, 警 察 并 不 作 为 分 离 的 非 军 事 专 职 武 力 机 构 行 使 职 能, 而 是 作 为 准 军 事 和 情 报 机 构 行 使 职 能, 受 武 装 部 队 指 挥 81 50.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指 出, 宪 法 第 378 (a) 条 规 定 了 人 身 保 护 令 但 是, 人 身 保 护 令 从 未 被 签 发 过, 且 似 乎 没 有 人 能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质 疑 拘 留 自 己 的 合 法 性 82 6/18
51. 联 署 材 料 9 指 出, 政 治 犯 在 获 释 时 没 有 适 用 的 恢 复 性 司 法 方 案 他 们 仍 然 有 犯 罪 记 录, 没 有 得 到 任 何 赔 偿, 也 没 有 得 到 在 遭 受 酷 刑 和 其 他 虐 待 后 康 复 所 需 的 医 护 支 助 83 52. 哈 佛 法 学 院 国 际 人 权 诊 所 着 重 指 出, 在 2005 至 2008 年 克 伦 邦 军 事 攻 势 ( 攻 势 ) 的 第 一 年, 军 队 犯 下 了 危 害 人 类 罪 和 战 争 罪, 且 证 据 充 分, 已 达 到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的 标 准, 足 可 对 戈 戈 中 将 和 另 两 名 指 挥 官 发 出 逮 捕 令 84 53. 联 署 材 料 13 称,2011 年 以 来, 缅 甸 军 队 仍 在 对 少 数 民 族 民 众 有 系 统 地 实 施 性 暴 力, 几 乎 完 全 不 受 惩 罚 85 2008 年 宪 法 第 445 条 规 定, 军 人 犯 此 罪 行 不 受 惩 罚 86 联 署 材 料 10 指 出, 对 涉 及 军 人 侵 犯 人 权 案 件 的 起 诉 是 通 过 军 事 法 庭 系 统 私 下 进 行, 且 绝 大 部 分 妇 女 和 女 童 都 未 得 到 救 济 87 54. 钦 族 人 权 组 织 表 示, 钦 族 阵 线 与 缅 甸 政 府 于 2012 年 5 月 订 立 的 十 二 点 协 定 规 定, 钦 族 阵 线 的 成 员 不 受 追 溯 刑 事 起 诉 的 惩 罚 88 55. 大 赦 国 际 指 出, 当 局 尚 未 对 2012 年 若 开 邦 佛 教 徒 社 群 与 以 罗 兴 亚 人 为 主 的 其 他 社 群 之 间 的 大 规 模 广 泛 暴 力 冲 突 展 开 独 立 公 正 和 有 效 的 调 查, 也 没 有 将 责 任 人 绳 之 以 法 89 56. 克 伦 人 权 组 织 指 出, 关 于 滥 用 和 售 卖 甲 基 苯 丙 胺 的 报 告 越 来 越 多 据 报 告, 边 境 自 卫 队 指 挥 官 和 缅 甸 军 队 士 兵 是 最 常 见 的 与 毒 品 有 关 的 侵 权 行 为 的 行 为 人 90 联 署 材 料 10 指 出, 政 府 没 有 对 涉 及 鸦 片 种 植 和 合 成 毒 品 生 产 的 人 员 提 出 起 诉 91 57. 联 署 材 料 1 指 出, 缅 甸 的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是 7 岁, 这 不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92 4. 隐 私 权 婚 姻 权 和 家 庭 生 活 权 58. 隐 私 国 际 指 出, 缅 甸 尚 未 起 草 法 律 来 管 理 执 法 部 门 截 取 通 信 的 行 为 93 隐 私 国 际 还 注 意 到, 从 事 监 视 活 动 的 机 构 缺 乏 透 明 这 些 机 构 包 括 军 事 情 报 总 长 办 公 室 和 警 察 部 队 94 此 外, 缅 甸 没 有 规 范 个 人 数 据 保 护 的 法 律 95 59. 妇 女 和 平 网 络 阿 拉 干 分 部 指 出, 若 开 邦 北 部 的 地 方 当 局 对 穆 斯 林 婚 姻 制 定 了 繁 重 的 要 求, 且 规 定 了 穆 斯 林 家 庭 可 生 育 子 女 的 人 数 限 额 96 阿 拉 干 项 目 表 示, 若 开 邦 北 部 的 罗 兴 亚 人 是 结 婚 须 经 官 方 许 可 的 唯 一 社 群 97 5. 迁 徙 自 由 60. 前 线 卫 士 表 示, 知 名 人 权 卫 士 无 法 获 得 护 照 内 政 部 拒 绝 向 前 政 治 犯 签 发 护 照 98 61. 阿 拉 干 项 目 指 出, 即 便 是 在 若 开 邦 北 部 之 内, 罗 兴 亚 人 往 来 各 城 镇 也 必 须 申 请 特 殊 许 可 2012 年 暴 力 事 件 之 后, 已 经 建 立 了 许 多 新 的 道 路 检 查 站 这 一 措 施 加 上 宵 禁 法 规, 进 一 步 损 害 了 罗 兴 亚 人 的 迁 徙 自 由 99 7/18
6.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言 论 自 由 结 社 自 由 和 平 集 会 自 由 以 及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参 与 权 62. 微 笑 教 育 与 发 展 基 金 会 表 示, 宗 教 少 数 群 体 的 圣 地 神 职 人 员 和 宗 教 传 统 / 节 日 常 常 受 到 监 察 和 控 制 官 员 审 查 伊 斯 兰 布 道 仪 式 和 节 日, 并 且 不 准 在 一 些 地 区 新 建 清 真 寺 100 63. 无 代 表 国 家 和 人 民 组 织 指 出, 基 督 教 的 宗 教 习 俗 仍 受 到 佛 教 徒 推 动 的 政 府 政 策 的 限 制, 即 便 在 基 督 徒 占 多 数 人 口 的 钦 邦 也 是 如 此 101 钦 族 人 权 组 织 提 出 了 类 似 关 切 102 64. 维 护 自 由 同 盟 国 际 指 出, 改 宗 法 案 是 一 揽 子 四 项 法 案 的 一 部 分, 要 求 任 何 欲 改 信 其 他 宗 教 的 人 员 获 得 政 府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103 该 法 案 还 规 定, 以 侮 辱 不 敬 破 坏 或 毁 谤 某 一 宗 教 为 目 的 而 申 请 改 宗 的 行 为 属 于 犯 罪 但 如 何 确 定 这 一 目 的 并 不 明 确 104 65. 联 署 材 料 9 表 示, 法 规 中 仍 然 包 括 刑 事 诽 谤 罪 各 种 国 家 安 全 条 例 仍 在 实 行, 这 些 条 例 被 用 于 囚 禁 记 者 和 其 他 写 作 者 105 66. 联 署 材 料 9 指 出, 印 刷 与 出 版 法 的 宗 旨 与 目 的 并 不 明 确, 且 该 法 的 适 用 对 象 定 义 模 糊, 关 于 内 容 限 制 的 条 款 也 是 如 此 106 根 据 这 一 法 律, 出 版 物 必 须 在 信 息 部 进 行 登 记 107 67. 联 署 材 料 12 指 出, 新 闻 媒 体 法 加 强 了 国 家 对 印 刷 媒 体 的 控 制, 并 且 未 能 保 障 新 闻 出 版 独 立 和 自 由 的 最 低 标 准 108 68. 联 署 材 料 11 指 出, 人 们 基 本 上 连 最 基 本 的 信 息 都 难 以 获 取, 甚 至 在 政 府 最 高 层 也 是 如 此 议 员 无 法 获 得 政 府 或 行 政 方 面 的 信 息 记 者 和 议 员 若 请 求 获 取 信 息 则 尤 为 危 险, 因 为 他 们 很 快 就 会 受 到 威 胁, 可 能 根 据 刑 法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109 69. 公 民 参 与 世 界 联 盟 指 出, 根 据 2014 年 协 会 登 记 法, 非 政 府 组 织 仍 然 面 临 不 当 限 制 110 根 据 这 一 法 律, 当 局 拥 有 过 大 的 裁 量 权, 可 以 依 据 模 糊 不 明 的 理 由 拒 绝 对 非 政 府 组 织 予 以 登 记 111 70. 联 署 材 料 11 表 示, 首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之 后, 缅 甸 政 府 通 过 并 随 后 修 正 了 和 平 集 会 与 和 平 游 行 权 利 法 但 是,2014 年 的 修 正 未 能 使 该 法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112 援 助 政 治 犯 协 会 指 出, 和 平 集 会 与 和 平 游 行 权 利 法 一 再 被 用 于 囚 禁 和 平 抗 议 者 113 71. 国 际 人 权 服 务 社 建 议 缅 甸 修 正 和 平 集 会 与 和 平 游 行 权 利 法, 废 除 第 4 条 要 求 抗 议 活 动 组 织 者 获 得 警 方 许 可 的 规 定 以 及 废 除 将 参 加 未 经 授 权 的 抗 议 活 动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的 第 18 条 114 8/18
72. 司 法 信 任 组 织 称, 试 图 对 非 法 抢 夺 土 地 行 为 表 达 合 法 反 对 意 见 的 村 民 常 常 遭 到 警 方 和 地 方 当 局 的 暴 力 镇 压 115 大 赦 国 际 指 出, 缅 甸 政 府 曾 使 用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44 条 来 禁 止 人 们 出 入 某 片 土 地, 以 便 当 局 可 以 任 意 逮 捕 农 民 并 限 制 这 些 地 区 的 任 何 集 会 116 73. 阿 拉 干 项 目 称,2010 年 政 党 登 记 法 2014 年 9 月 的 修 正 要 求 政 党 领 袖 是 正 式 公 民, 党 员 必 须 是 正 式 公 民 或 归 化 公 民, 因 而 不 允 许 罗 兴 亚 人 成 立 或 加 入 政 党 117 74. 据 联 署 材 料 5 称, 政 党 登 记 方 面 的 法 律 框 架 包 含 了 尊 重 民 族 团 结 和 忠 于 国 家 等 含 糊 和 主 观 的 条 件 118 75.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提 到 建 议 105.1 119 时 指 出, 选 举 委 员 会 正 在 开 展 准 备 工 作, 以 确 保 2015 年 11 月 大 选 自 由 公 平 和 透 明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建 议 选 举 委 员 会 考 虑 邀 请 地 方 和 国 际 观 察 员 监 督 选 举 120 76. 联 署 材 料 13 指 出, 缅 甸 军 方 起 草 的 2008 年 宪 法 中 有 条 款 明 确 禁 止 妇 女 担 任 公 职, 给 妇 女 与 男 子 平 等 地 参 与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造 成 了 重 大 障 碍 121 性 别 平 等 网 络 称,2014 年, 在 国 家 一 级 的 议 会 代 表 中, 只 有 4.6% 是 妇 女, 在 各 邦 和 区 域 立 法 机 构 中, 妇 女 只 占 2.9% 的 席 位 122 7. 工 作 权 和 公 正 良 好 工 作 条 件 权 77. 人 权 与 企 业 研 究 所 称, 缅 甸 已 经 实 行 了 劳 资 纠 纷 非 司 法 解 决 制 度, 以 解 决 工 人 与 雇 主 之 间 的 纠 纷, 但 由 于 人 们 对 新 颁 布 的 劳 动 法 和 广 大 劳 动 权 利 缺 乏 充 分 的 认 识, 这 一 制 度 仍 然 实 施 不 力 123 78. 联 署 材 料 14 称,2012 年 8 月, 议 会 修 订 了 1954 年 社 会 安 全 法 但 是, 该 法 没 有 明 确 提 到 家 庭 佣 工 移 徙 工 人 和 海 员 的 最 低 工 资 和 平 等 权 利 124 8. 社 会 保 障 权 和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79. 无 代 表 国 家 和 人 民 组 织 与 门 户 开 放 国 际 称, 钦 邦 贫 困 率 最 高 125 据 门 户 开 放 国 际 称, 贫 穷 导 致 母 亲 将 自 己 的 女 儿 嫁 给 叛 军 贫 穷 还 迫 使 钦 族 人 到 叛 军 拥 有 的 罂 粟 农 场 劳 作 126 80. 关 于 建 议 104.42 127, 联 署 材 料 2 表 示, 大 规 模 基 础 设 施 开 发 项 目 给 农 村 社 群 的 生 计 食 物 权 和 安 全 造 成 了 严 重 破 坏, 是 在 催 生 贫 困 而 非 可 持 续 的 生 计 机 会 128 81. 大 赦 国 际 报 告 称,2011 至 2014 年, 当 局 为 了 给 莱 比 塘 矿 区 购 地, 强 迫 当 地 人 迁 出 了 自 己 的 家 园 和 农 田 该 矿 区 是 实 皆 地 区 蒙 育 瓦 项 目 的 一 部 分 129 9/18
82. 据 世 界 路 德 会 联 合 会 称, 法 律 含 糊 不 清 且 适 用 方 式 不 一 致 对 供 水 系 统 和 水 源 的 管 理 和 监 测 不 到 位, 仍 然 是 各 社 群 获 取 安 全 用 水 及 安 全 用 水 供 应 的 严 重 障 碍 130 9. 健 康 权 83. Akhaya 妇 女 组 织 称, 缅 甸 几 乎 没 有 女 性 生 殖 健 康 和 性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全 面 性 教 育 的 缺 失 加 上 这 一 服 务 的 空 白, 已 导 致 了 女 性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方 面 的 各 种 不 良 做 法 和 结 果, 例 如 不 安 全 堕 胎 率 高 131 84. 钦 族 人 权 组 织 指 出, 钦 邦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完 全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且 人 手 极 为 不 足 歧 视 腐 败 任 意 征 税 和 勒 索 以 及 缺 少 基 本 的 道 路 基 础 设 施, 也 对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供 应 造 成 了 不 利 影 响, 导 致 了 一 些 本 可 避 免 的 死 亡 132 10. 受 教 育 权 85. 联 署 材 料 8 指 出,2014 年 通 过 了 全 国 教 育 法, 但 从 学 生 和 教 育 行 为 方 吸 取 的 意 见 有 限 133 86. 钦 族 人 权 组 织 指 出, 缺 少 足 够 的 学 校 设 施 是 钦 族 人 获 得 教 育 的 主 要 障 碍 在 许 多 农 村 地 区, 多 达 四 五 个 村 庄 共 用 一 所 学 校 134 87. 人 权 与 企 业 研 究 所 称, 在 教 育 方 面 歧 视 妇 女 和 女 童 的 现 象 普 遍 存 在 相 比 男 生, 女 生 必 须 在 考 试 中 取 得 更 高 分 数, 才 能 学 习 工 程 和 医 学 类 的 大 学 课 程 135 88. 阿 拉 干 项 目 指 出, 自 2012 年 6 月 起, 罗 兴 亚 青 年 和 儿 童 就 几 乎 无 法 接 受 教 育 所 有 穆 斯 林 宗 教 教 育 机 构 都 被 关 闭 大 多 数 政 府 学 校 都 重 新 开 放, 但 罗 兴 亚 和 若 开 族 学 生 在 一 些 学 校 中 仍 被 隔 离 成 功 从 高 中 毕 业 的 罗 兴 亚 学 生 没 有 任 何 进 一 步 深 造 的 机 会, 因 为 当 局 不 允 许 他 们 前 往 国 内 其 他 地 方 就 学 136 11. 残 疾 人 89. 关 于 建 议 104.21 137, 联 署 材 料 8 称, 残 疾 儿 童 在 缅 甸 的 教 育 系 统 中 仍 然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因 为 面 向 残 疾 儿 童 的 特 殊 学 校 很 少, 且 他 们 很 少 能 够 较 好 地 融 入 主 流 公 立 学 校 138 90. 联 署 材 料 8 进 而 指 出, 残 疾 人 中, 高 中 学 历 者 的 比 例 较 低 只 有 2% 上 过 高 中 这 是 因 为 没 有 鼓 励 家 长 送 子 女 上 学, 且 家 长 对 残 疾 儿 童 的 特 殊 需 求 缺 乏 了 解 教 师 也 普 遍 如 此 139 91. 联 署 材 料 8 还 指 出, 残 疾 女 童 在 学 校 里 特 别 容 易 遭 到 性 暴 力 140 10/18
12. 少 数 群 体 和 土 著 人 民 92. 微 笑 教 育 与 发 展 基 金 会 称, 自 2012 年 6 月 起, 若 开 邦 北 部 的 罗 兴 亚 人 因 一 名 罗 兴 亚 佛 教 徒 女 童 遭 强 奸 和 谋 杀 一 事 受 到 报 复, 遭 受 了 严 重 的 暴 力 和 流 离 失 所 到 10 月, 对 穆 斯 林 的 攻 击 已 不 再 限 于 罗 兴 亚 人, 克 曼 族 穆 斯 林 也 成 为 了 攻 击 对 象 克 曼 族 是 政 府 正 式 承 认 的 少 数 民 族 据 微 笑 教 育 与 发 展 基 金 会 称, 政 府 对 该 暴 力 问 题 应 对 不 足, 虽 然 展 开 了 调 查, 但 没 有 取 得 什 么 结 果, 罗 兴 亚 穆 斯 林 也 没 有 获 得 任 何 赔 偿 141 93. 保 护 暴 力 受 害 者 组 织 指 出, 缅 甸 政 府 仍 然 拒 不 承 认 联 合 国 关 于 2014 年 1 月 若 开 邦 爆 发 暴 力 事 件 的 报 告 据 报 告, 有 多 名 男 子 妇 女 和 儿 童 在 这 起 事 件 中 被 杀 142 94. 世 界 基 督 教 团 结 会 称, 罗 兴 亚 穆 斯 林 仍 然 被 剥 夺 了 公 民 权 利, 因 为 1982 年 公 民 身 份 法 仍 然 有 效 这 一 法 律 对 缅 甸 的 罗 兴 亚 人 有 非 常 严 重 的 影 响 估 计 缅 甸 的 罗 兴 亚 人 约 有 100 万, 且 仍 然 没 有 国 籍 143 95. 阿 拉 干 项 目 报 告 称, 一 项 修 改 1982 年 公 民 身 份 法 的 提 案 已 于 2012 年 11 月 提 交 议 会 但 2013 年 7 月, 登 盛 总 统 证 实 不 会 修 订 该 法 144 96. 平 等 权 利 信 托 注 意 到, 缅 甸 不 承 认 罗 兴 亚 这 一 术 语, 且 不 准 罗 兴 亚 人 在 2014 年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中 表 明 自 己 的 族 裔 这 导 致 爆 发 了 多 起 暴 力 事 件, 还 导 致 绝 大 部 分 罗 兴 亚 人 在 普 查 中 未 被 记 录 在 案 145 97. 阿 拉 干 项 目 称,2014 年 7 月, 政 府 在 若 开 邦 启 动 了 一 项 公 民 身 份 核 验 程 序, 在 该 程 序 中, 罗 兴 亚 人 若 要 申 请 公 民 身 份, 必 须 表 示 自 己 是 孟 加 拉 人 一 项 若 开 邦 行 动 计 划 草 案 显 示, 拒 不 参 加 上 述 程 序 和 不 满 足 规 定 条 件 者, 将 移 送 难 民 营 或 驱 逐 出 境 146 98. 阿 拉 干 项 目 进 而 指 出,2015 年 2 月 2 日, 议 会 批 准 了 一 项 法 律, 允 许 经 过 全 民 公 投 修 改 宪 法, 同 时 重 申 白 卡 ( 临 时 身 份 证 ) 持 有 者 有 权 投 票 但 缅 甸 政 府 随 后 宣 布, 白 卡 将 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 失 效, 必 须 于 这 一 日 期 之 前 上 交 2 月 17 日, 宪 法 法 庭 裁 定, 允 许 白 卡 持 有 者 拥 有 投 票 权 违 宪 147 99. 平 等 权 利 信 托 称, 对 罗 兴 亚 人 婚 姻 和 出 生 的 限 制 已 导 致 数 千 名 儿 童 未 获 登 记 当 局 拒 不 向 他 们 提 供 今 后 申 请 公 民 身 份 所 需 的 证 据, 从 而 增 加 了 若 开 邦 无 国 籍 人 的 人 数 148 100. 联 署 材 料 7 称, 对 缅 甸 土 著 人 民 的 人 数 没 有 准 确 的 资 料 政 府 声 称 缅 甸 所 有 正 式 公 民 都 是 原 住 民 (taing yin tha), 并 以 此 为 由, 拒 绝 对 缅 甸 适 用 联 合 国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149 11/18
13. 移 民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101. 联 署 材 料 2 和 联 署 材 料 4 指 出, 当 前 的 冲 突 以 及 土 地 和 生 计 的 损 失 导 致 众 多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和 难 民 无 法 重 返 家 园, 造 成 这 一 情 况 的 部 分 原 因 是 当 地 埋 有 地 雷 150 102. 联 署 材 料 10 称, 缅 甸 政 府 已 提 议 让 难 民 返 回 受 冲 突 影 响 的 地 区 在 克 伦 邦 五 处 拟 议 的 重 新 安 置 区 附 近, 驻 军 有 所 增 多, 这 会 增 大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威 胁 151 103. 妇 女 和 平 网 络 阿 拉 干 分 部 称, 仍 有 逾 14 万 罗 兴 亚 和 克 曼 穆 斯 林 在 若 开 邦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而 其 他 人 则 已 逃 至 邻 国 152 联 署 材 料 14 建 议 缅 甸 允 许 已 逃 离 缅 甸 的 若 开 邦 穆 斯 林 回 国, 并 帮 助 他 们 重 新 融 入 153 14.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104.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问 题 监 测 中 心 估 计,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缅 甸 各 区 域 因 冲 突 和 暴 力 而 流 离 失 所 的 人 数 高 达 64.5 万, 这 些 区 域 包 括 克 钦 邦 掸 邦 克 伦 邦 和 若 开 邦 154 105.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问 题 监 测 中 心 表 示, 在 克 钦 邦 和 掸 邦 北 部,Tatmadaw 已 将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土 地 交 给 了 农 业 企 业 许 多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由 于 没 有 证 明 土 地 所 有 权 或 保 有 权 的 书 面 文 件, 几 乎 没 有 机 会 收 回 土 地 或 获 得 补 偿 155 106. 大 赦 国 际 注 意 到, 若 开 邦 的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主 要 是 罗 兴 亚 人, 他 们 居 住 在 临 时 营 地 中, 生 活 条 件 恶 劣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组 织 只 有 有 限 的 入 境 权, 一 些 组 织 在 2014 年 2 月 和 3 月 被 驱 逐 出 境, 另 一 些 组 织 则 在 2014 年 3 月 遭 到 袭 击 后 撤 离 了 缅 甸 156 15. 发 展 权 和 环 境 问 题 107.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称,2012 年 环 境 保 护 法 允 许 政 府 部 门 和 私 营 企 业 免 于 承 担 广 泛 的 环 境 保 护 义 务 157 108. 大 赦 国 际 指 出, 人 们 持 续 关 切 蒙 育 瓦 铜 矿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缅 甸 政 府 未 能 保 护 在 污 染 区 附 近 生 活 的 人 民 158 109. 联 署 材 料 2 和 联 署 材 料 7 指 出, 缅 甸 政 府 于 2012 年 通 过 了 农 田 法 和 无 主 闲 置 和 未 开 垦 土 地 法, 这 些 法 律 规 定, 土 地 凡 未 经 政 府 正 式 登 记 的, 应 分 配 给 国 内 和 国 外 的 投 资 者 这 些 法 律 实 际 上 使 掠 夺 土 地 成 为 了 合 法 行 为, 并 且 助 长 了 这 种 行 为 159 110. 联 署 材 料 1 联 署 材 料 2 和 联 署 材 料 7 称,2014 年 发 布 的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草 案 表 面 上 试 图 处 理 土 地 征 用 问 题, 但 主 要 是 牺 牲 小 农 户 的 利 益 来 让 大 型 企 业 受 惠 160 12/18
注 1 The stakeholders listed below have contributed information for this summary; the full texts of all original submissions are available at: www.ohchr.org. Civil society Individual submissions: AAPP The Assistance Association for Political Prisoners (Burma), Mae Sot, Thailand; ADF International ADF International, Geneva Switzerland; AI Amnesty International, Londo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LRC Asian Legal Resource Centr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hina; AP The Arakan Project, Bangkok, Thailand; AW Akhaya Women, Yangon, Myanmar; CHRO Chin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Yangon, Myanmar; CIVICUS CIVICUS: World Allianc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 Johannesburg, South Africa; CSW 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 New Malde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ERT The Equal Rights Trust, Londo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FLD Front Line Defenders - The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 Dublin, Ireland; Fortify Fortify Rights, Aurora,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EN Gender Equality Network, Yangon, Myanmar; GIEACPC Global Initiative to End All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 Londo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HLS IHRC Harvard Law School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linic, Cambridg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BAHRI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s Human Rights Institute, Londo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CJ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Geneva, Switzerland; IDMC Internal Displacement Monitoring Centre, Geneva, Switzerland; IHRB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and Business, Londo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SHR 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Geneva, Switzerland; JT Justice Trust, New York,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KAHRF Kaleidoscope Australia Human Rights Foundation, Clayton, Victoria, Australia; KHRG Karen Human Rights Group, Mae Sot, Thailand; LWF Lutheran World Federation, Geneva, Switzerland; ODI Open Doors International, Harderwijk, Netherlands; ODVV Organization for Defending Victim of Violence, Tehran,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 PI Privacy International, Londo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SEDF Smile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Yangon, Myanmar; STPI Society for Threatened Peoples International, Goettingen, Germany; UHL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dvocacy Group, William S. Richardson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Hawaii at Manoa, Honolulu,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NPO Unrepresented Nations and Peoples Organization, The Hague, Netherlands; WPNA Women Peace Network Arakan, Yangon, Myanmar; 13/18
Joint submissions: JS1 JS2 JS3 JS4 JS5 JS6 JS7 JS8 JS9 JS10 Joint submission 1 submitted by: The Burma/Myanmar UPR Forum, composed by ACT; Arakan Student and Youth Congress; Arakan Women Peace Network, United; Assistance Association for Political Prisoners-Burma (AAPP-B); Burma Partnership (BP); Chin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Color Rainbow; Development Force; Equality Myanmar (EQMM); Gender Development Institute; Human Rights Defender and Promoter-HRDP; Humanity Institute; Kachin Legal Aid Network; Kachin Peace Network, Kachin Women Peace Network, Karen Human Rights Group, Myanmar LGBT Network; Magwe Social Initiate Group; Network for Human Rights Documentation- Burma (ND-Burma); Myanmar Teacher Union Federation; Pyi Gyi Khin (PGK); Seagull; Shwe Danu; Shwe Min Tha Foundation; SIT Myanmar; Smile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Spirit in Education Movement; Tavoy Women Union, Tavoy Youth Organization; YMCA (Mandalay); Joint submission 2 submitted by: Burma Partnership (BP), Karen Human Rights Group (KHRG), Burma Medical Association (BMA), Karen Community Based Organizations (KCBOs), Karen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Action Network (KESAN), Karenni Refugee Committee (KnRC); Joint submission 3 submitted by: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 and 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WCADP); Joint submission 4 submitted by: Alternative ASEAN Network on Burma (ALTSEAN-Burma) and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 Joint submission 5 submitted by: Pandita Development Institute and People s Alliance for Credible Elections; Joint submission 6 submitted by: Humanitarian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Economics (HOME) and Migrant Worker Rights Network (MWRN); Joint submission 7 submitted by: All Arakan Students Youths Congress (AASYC), Bago Yoma Care, Chin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CHRO), Karen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Network (KESAN), Karen Human Rights Group (KHRG), Karen Lawyer Network (KLN), KMSS-Loikaw, Karen River Watch (KRW), Lisu Youth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Myanmar Indigenous Peoples/Ethnic Nationalities Network (Myanmar IP/EN Network), Myay Latt Community Forestry ( Magwe Region), Mon Multi-media Institute ( M3I), Mro Youth Action Group ( MYAG), Mon Youth Forum (MYF), Mrauk U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Naga Students and Youth Federation-Myanmar (NSYF-M), Naga Students and Youth Federation-Yangon (NSYF-M), Pantanaw Karen Literature and Culture Committee, Pantanaw Karen Youth ( PKY), Promotion of Indigenous and Nature Together (POINT), SHANAH, Youth Circle (YC), and Won-Lark Rur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 (Arakan); Joint submission 8 submitted by: Child Focus Network, Equality Mandalar, Equality Myanmar, Heart of Youth, Myanmar Education Consortium, Phoo Pwint Wai, Ratna Mahal Education Care group, Sympathetic Hands Network, United ACT, and Women Empowerment Program; Joint submission 9 submitted by: PEN Myanmar, PEN Norway, PEN America and Myanmar ICT for Development Organisation (MIDO); Joint submission 10 submitted by: Women s League of Burman (WLB) consisting of Burmese Women s Union, Kachin Women s Association Thailand, Karen Women s Organization, Karenni National Women s Organization, Kayan Women s Organization, Kuki Women's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Lahu Women s Organization, Palaung Women s Organization, Pa-O Women s Union, Rakhaing Women s Union, Shan Women s Action Network, Tavoy Women s Union and Women s Rights & Welfare Association of Burma; 14/18
JS11 Joint submission 11 submitted by: ARTICLE 19, Myanmar Independent Living Initiative, and Myanmar Trade Union Federation; JS12 Joint submission 12 submitted by: ARTICLE 19, Myanmar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MJA), Myanmar Journalists Network (MJN), and Myanmar Journalists Union (MJU); JS13 Joint submission 13 submitted by: Global Justice Center, Leitner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 and Justice; JS14 Joint submission 14 submitted by: Caritas Internationalis, The Congregation of Our Lady of Charity of the Good Shepeherd, Dominican for Justice and Peace, Franciscans International, Pax Romana and Other local organizations: Community Agency for Rural Development (CAD); JMC Innlay; Justice and Peace Commission Myanmar; KMSS - Caritas Myanmar; Kristina Company Myanmar; MEWA; Myanmar Maritime Workers Federation (MMWF); Pa-Oh Youth Organization (PYO); Religions for Peace Myanmar (RfP-M); Smile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MNHRC Myanmar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Yangon (Myanmar). 2 AI, p. 6. / ERT, para. 3. / FLD, para. 25. / KHRG, para. 13. / MNHRC, para. 6. / ODVV, para. 20. / JS1, p. 15. / JS2, para. 6. / JS3, p. 3. / JS4, paras. 5-6 / JS9, para. 7. / JS11, para. 4. / JS12, para. 5. 3 IHRB, p. 7. 4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Stockpiling, Production and Transfer of Anti-Personnel Mine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5 KHRG, para. 19. / JS1. P. 11. See also JS2, p. 7 6 ALRC, para. 11. 7 JS5, para. 8. See also JS1, para. 12. 8 MNHRC, para. 1. 9 JS1, para. 24. See also IHRB, p. 6./ JS7, para. 10. 10 JS1, para. 25. / JS4, paras. 52-53. See also WPNA, para. 13. JS10, p. 7. 11 JS13, para. 33. 12 CSW, para. 20. 13 ISHR, p. 3. See also JS11, para. 56 ii. / JS12, paras. 6 and 33 ii. 14 AI, p. 6. / Fortify, para. 22. / JS2, para. 7. / JS4, para. 7. 15 JS10, p. 8. / JS13, para. 41. 16 LWF, para. 17. See also GEN, para. 3./ JS13, para 39. 17 IHRB, p. 5. 18 ADF International, paras. 11-15. / AW, p.2./ CSW, para. 4. / GEN, paras. 7-8. / JT, paras. 16 17. / ODI, para 9. / SEDF, pp. 2-4. / STPI, pp. 1-3. / UNPO, p. 2. / WPNA, para. 8. / / JS2, paras. 44-48./ JS4, para. 32. / JS11, para. 31. / JS13, paras. 13 15. 19 AI, p. 3. 20 STPI, para. 2. 21 ODI, para. 9. 22 STPI, para. 3. 23 ADF, para. 15. 24 STPI, para. 3. 25 SEDF, para. 3. See also AP, para. 18. 26 SEDF, para. 3. See also STPI, para.3. 27 JT, para. 15. 28 JS11, para. 35. 29 SEDF, p. 4. 30 WPNA, para. 5. 31 ODVV, para. 15. 32 LWF, para. 12. 33 WPNA, para. 9. See also JS8, section 6). 34 KAHRF, paras. 1.2 and 1.3. 15/18
35 AI, p. 6. / JS3, para. 8. 36 KHRG, para. 18. 37 JS4, para. 27. 38 JS1, para. 27. / JS2, para. 13. / Fortify, para. 3. 39 JS4, para. 24. 40 JS4, para. 50. 41 CIVICUS, para. 3.7. 42 AI, p. 4. 43 AAPP, p. 6. See also Fortify, para. 18. 44 FLD, / JS8, section 5). 45 KHRG, para. 12. 46 JS4, paras. 45 and 47. See also AAPP, pp. 3-4. 47 AAPP, p. 9. 48 JS4, para. 18. See also JS1, para. 38. 49 FLD, para. 4. 50 AP, para. 21. 51 WPNA, para. 6. 52 Establish and enforce strict legislation criminalizing rape in every context, including marital rape (Portugal), para. 104, 11, A/HRC/17/9. 53 Ensure tha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 including domestic violence and all forms of sexual abuse, constitutes a criminal offence, and that perpetrators are prosecuted and punished (Norway), para. 104,32, A/HRC/17/9. 54 Adopt strict legislation which criminalizes rape in every context and which ensures legal punishment of the perpetrators including those from the police, military and other authorities (Hungary), para. 104.36, A/HRC/17/9. 55 Conduct an investigation, bring perpetrators to justice and provide reparation to the victims of sexual violence involving members of the armed forces (Brazil), para. 104.39, A/HRC/17/9. 56 Further strengthen its national machinery to ensure gender equality (Azerbaijan), para. 105.3, A/HRC/17/9. 57 Adopt effective measures to figh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Slovenia), para. 105.8, A/HRC/17/9. 58 Increase its efforts to prevent and comba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human trafficking and adopt a 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of women (Iran), para. 105.10, A/HRC/17/9. 59 MNHRC, para. 10. 60 CSW, para. 23. 61 UHLS, para. 4. 62 GEN, para. 7. 63 AW, p. 2. 64 LWF, para. 20. / UHLS, para. 13. 65 GIEACPC, p. 1. 66 GIEACPC, p. 2. See also JS8, p. 2. 67 IHRB, p. 4. 68 ODVV, para. 9. 69 JS8, section 4). 70 JS14, para. 31. 71 JS14, paras. 29-30. 72 JS8, section 2). 73 JS6, para. 22. 74 Ensure the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and guarantee due process of law (Italy), para. 104.37, A/HRC/17/9. 75 ALRC, para. 14c. See also JS1, paras. 5, 6, and 10. 76 ICJ, para. 8. 77 ICJ, para. 9. See also JS1, paras. 7. And 10. 78 ICJ, para. 12. See also IBAHRI, para. 3.7. 16/18
79 IBAHRI, para. 3.7. 80 IBAHRI, para. 3.11. 81 ALRC, para. 13. 82 ICJ, paras. 34-36. 83 JS9, para. 38. See also AI, p. 4. / FLD, para. 1. 84 IHRC, paras. 3-4. 85 JS13, para. 19. See also JS4, para. 39. 86 JS13, paras. 20-21. 87 JS10, p. 3. See also JS13, paras. 21-22. 88 CHRO, paras. 5 and 8. 89 AI, p. 5. 90 KHRG, para. 20. 91 JS10, p. 10. 92 JS1, para. 13. 93 PI, para. 14. 94 PI, paras. 28-30. 95 PI, para. 31. 96 WPNA, para. 7. 97 AP, para. 29. 98 FLD, para. 3. 99 AP, para. 20. 100 SEDF, p. 6. See also CSW, para. 9. 101 UNPO, p. 3. See also ODI, paras. 11-17. 102 CHRO, para. 20. 103 ADF, para. 11. 104 ADF, para.13. 105 JS9, paras. 11 and 13. 106 JS9, para. 16. 107 JS9, para. 17. See also JS4, para. 12. / JS12, para. 26. 108 JS12, para 23. See also JS4, para. 12. / JS9, paras. 19-22. 109 JS11, paras. 50-53. 110 CIVICUS, para. 2.1. See also FLD, para. 6. / JS, para. 17. 111 CIVICUS, para. 2.2. See also FLD, para. 7. / JS1, para. 17. 112 JS11, para. 18. See also JS1, para. 16. 113 AAPP, p. 3. See also CIVICUS, paras. 3.3. and 3.6. / FLD, para. 6. 114 ISHR, p. 3. See also JS9, p. 14. 115 JT, paras. 5-6. 116 AI, p. 4. 117 AP, para. 15. See also WPNA, para. 16. / JS5, para. 7. 118 JS5, para. 7. 119 Take legislative and practical steps to ensure a political process and elections that are free and democratic (Austria), para. 105.1, A/HRC/17/9. 120 MNHRC, para. 8. 121 JS13, paras. 35 and 37. 122 GEN, para. 4. 123 IHRB, p. 6. See also JS1, para.36. 124 JS14, para. 33. 125 UNPO, p. 2. / ODI, para. 13. 126 ODI, para. 13. 127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and develop an action plan while continuing the cooperation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implement the MDGs, in particular poverty reduction, the right to food and food security (Viet Nam), para. 104.42, A/HRC/17/9. 128 JS2, para. 23. 129 AI, p. 4. 17/18
130 LWF, para. 8. 131 AW, p. 3. 132 CHRO, paras. 26-27. 133 JS8, section 5). 134 CHRO, para. 28. 135 IHRB, p. 5. 136 AP, para. 33. 137 Accelerat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Plan 2010-2012 on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cluding providing them with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Sudan), para. 104.21, A/HRC/17/9. 138 JS8, section 5). 139 JS8, section 5). 140 JS8, section 5). 141 SEDF, p. 5. 142 ODVV, para. 11. 143 CSW, para. 5. 144 AP, para. 8. 145 ERT, para. 12. 146 AP, para. 13. 147 AP, para. 16. See also JS4, para. 33. 148 ERT, para. 18. 149 JS7, paras. 1 and 4. 150 JS2, paras. 3 and 20. / JS4, para. 27. 151 JS10, p. 6. 152 WPNA, para. 5. 153 JS14, para. 35 (8). 154 IDMC, pp. 2, 3, 7, and 9. 155 IDMC, p. 9. 156 AI, p. 5. See also ERT, para. 16. / JS4, para. 35. 157 ICJ, para. 17. See also AI, p. 3. / IHRB, p. 4. 158 AI, p. 4. 159 JS2, para. 26. / JS7, para. 7. See also IHRB, p. 3. / JS13, para. 38. 160 JS1, para. 31. / JS2, para. 26. / JS7, para. 8. See also JS14, para. 38. 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