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四 月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重 要 提 示 1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准 予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联 接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 508 号 ) 注 册 2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简 称 :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ETF 联 接 基 金 代 码 :001214 3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银 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5 本 基 金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 至 2015 年 5 月 6 日,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中 国 银 行 等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以 下 统 称 销 售 网 点 ) 公 开 发 售 6 投 资 者 还 可 在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网 上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后, 通 过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uatai-pb.com) 办 理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 7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中 国 银 行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 含 认 购 费 )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 含 认 购 费 )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认 / 申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 含 认 购 费 )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以 上 ( 含 1,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但 认 购 申 请 一 旦 被 受 理, 即 不 得 撤 销 8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须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9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不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上 合 约 上 或 其 他 障 碍 10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原 销 售 网 点 或 通 过 网 上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11 本 公 告 仅 对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仔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5 年 4 月 11 日 上 海 证 券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等 报 刊 上 的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uatai-pb.com)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基 金 发 售 相 关 事 宜 13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代 销 机 构 咨 询 14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问 题,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0001[ 免 长 途 费 用 ] 或 021-38784638)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咨 询 电 话 咨 询 认 购 事 宜 15 在 募 集 期 间,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的 代 销 机 构 外, 如 增 加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将 及 2
时 公 告 本 公 司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6 风 险 提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等 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者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投 资 者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本 基 金 为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联 接 基 金 其 投 资 目 标 是 紧 密 跟 踪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及 跟 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但 不 能 保 证 本 基 金 的 表 现 会 与 中 证 500 指 数 和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ETF 表 现 完 全 一 致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公 司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3
本 公 告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 面 值 发 售 并 不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投 资 者 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 从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并 且 中 长 期 持 有 4
一 本 基 金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1 基 金 名 称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简 称 :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ETF 联 接 基 金 代 码 :001214 2 基 金 类 别 指 数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3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4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5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以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6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紧 密 跟 踪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及 跟 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7 募 集 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8 销 售 机 构 与 销 售 地 点 (1) 直 销 机 构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代 销 机 构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如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则 将 另 行 公 告 9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2) 本 基 金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 到 2015 年 5 月 6 日 公 开 发 售 ( 各 代 销 机 构 具 体 营 业 时 间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在 上 述 时 间 段 内,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本 公 司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发 售 时 间,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法 定 5
募 集 期 限 ; 同 时 也 可 根 据 认 购 和 市 场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3)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规 定 在 办 理 基 金 验 资 和 备 案 手 续 后 公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归 入 投 资 者 认 购 金 额 中,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数 额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商 业 银 行, 不 作 它 用 (4) 若 三 个 月 的 募 集 期 满, 本 基 金 合 同 未 达 到 法 定 生 效 条 件, 则 本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本 公 司 将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并 将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退 还 给 基 金 认 购 人 二 认 购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1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和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2 认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 认 购 金 额 (M, 含 认 购 费, 元 ) 认 购 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 M< 500 万 0.4% M 500 万 1000 元 / 笔 投 资 者 重 复 认 购, 须 按 每 次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资 金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归 入 投 资 者 认 购 金 额 中,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资 金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的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该 部 分 份 额 享 受 免 除 认 购 费 的 优 惠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数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的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6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如 果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1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1+0.8%)=9,920.63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9,920.63=79.37 元 认 购 份 额 =(9,920.63+10)/1.00=9,930.63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可 得 到 9,930.63 份 基 金 份 额 3 按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在 基 金 认 购 费 中 列 支 4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中 国 银 行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 含 认 购 费 )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 含 认 购 费 )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认 / 申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 含 认 购 费 )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以 上 ( 含 1,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5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但 认 购 申 请 一 旦 被 受 理, 即 不 得 撤 销 三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或 到 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认 购 金 额 起 点 为 1,000 元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也 接 受 认 购 金 额 在 50,000 元 以 上 ( 含 50,000 元 )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1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1) 网 上 直 销 接 受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在 1,000 元 ( 含 1,000 元 ) 以 上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2) 网 上 直 销 网 址 :www.huatai-pb.com (3)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2015 年 4 月 15 日 9:00-2015 年 5 月 6 日 16:00, 期 间 7*24 小 时 全 天 候 受 理 ( 含 周 六 周 日 ) 7
(4) 认 购 手 续 : 1) 未 开 立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持 工 农 中 建 交 招 上 海 光 大 民 生 浦 发 兴 业 中 信 等 银 行 借 记 卡 在 www.huatai-pb.com 按 照 网 上 开 户 页 面 提 示 完 成 网 上 开 户 当 日 开 户, 当 日 即 可 认 购 (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 2) 已 开 立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但 未 开 通 过 华 泰 柏 瑞 网 上 直 销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持 工 农 中 建 交 招 上 海 光 大 民 生 浦 发 兴 业 中 信 等 银 行 借 记 卡 在 www.huatai-pb.com 按 照 网 上 开 户 页 面 提 示 开 通 网 上 直 销 当 日 开 通, 当 日 即 可 认 购 (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 3) 已 开 通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于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直 接 在 www.huatai-pb.com 网 上 交 易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5) 网 上 直 销 咨 询 电 话 :400-888-0001( 免 长 途 费 ) 2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9:30-16:00( 周 六 周 日 不 营 业 ) (2)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1) 本 人 现 时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武 警 证 护 照 等 ) 及 复 印 件 ; 2)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汇 款 凭 证 回 单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证 明 注 : 上 述 3) 项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 办 理 开 户 的 投 资 者 需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赎 回 分 红 以 及 认 购 / 申 购 无 效 资 金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汇 入 账 户 账 户 证 明 可 以 是 银 行 存 折 借 记 卡 或 信 用 卡 等 (3) 在 认 购 期 内, 将 足 够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任 一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1) 中 国 银 行 账 号 :442959213750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中 行 上 海 市 中 银 大 厦 支 行 2) 建 设 银 行 账 号 :31001520313050005668 8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建 行 上 海 浦 东 分 行 3) 工 商 银 行 账 号 :1001164829013352678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工 行 上 海 分 行 金 茂 大 厦 支 行 4) 招 商 银 行 账 号 :216089281810001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4) 注 意 事 项 : 若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6:30 之 前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顺 延 受 理 申 请 受 理 日 期 ( 即 有 效 申 请 日 ) 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准 3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及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受 理 细 则 请 参 照 各 代 销 机 构 公 告 等 四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或 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1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9:30-16:00( 周 六 周 日 不 营 业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如 下 : 1) 认 购 期 间, 投 资 人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以 下 任 一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 a) 中 国 银 行 账 号 :442959213750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中 行 上 海 市 中 银 大 厦 支 行 b) 建 设 银 行 账 号 :31001520313050005668 9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建 行 上 海 浦 东 分 行 c) 工 商 银 行 账 号 :1001164829013352678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工 行 上 海 分 行 金 茂 大 厦 支 行 d) 招 商 银 行 账 号 :216089281810001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需 指 定 一 家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赎 回 分 红 及 无 效 认 ( 申 ) 购 的 资 金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汇 入 账 户 此 账 户 可 为 投 资 者 在 任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账 户 2)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a)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副 本 原 件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b)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c)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d)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 e)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 f)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印 章 的 汇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 g) 填 妥 的 相 关 基 金 开 户 申 请 表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章 ) (3) 注 意 事 项 : 若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6:30 之 前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顺 延 受 理 申 请 受 理 日 期 ( 即 有 效 申 请 日 ) 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准 2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及 证 券 公 司 业 务 受 理 细 则 请 参 照 各 代 销 机 构 公 告 等 10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1 本 基 金 验 资 日 前,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本 基 金 清 算 账 户 中,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收 入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2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权 益 登 记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完 成 3 投 资 者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将 于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或 指 定 券 商 资 金 账 户 划 出 六 基 金 资 产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募 集 截 止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注 册 登 记 与 过 户 机 构 确 认 的 数 据, 将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 不 含 认 购 费 ) 及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资 金 产 生 的 利 息 一 并 划 入 在 托 管 行 的 专 用 验 资 账 户,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具 有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报 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出 具 认 购 户 数 证 明 2 若 基 金 合 同 达 到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了 基 金 验 资 和 备 案 手 续 后 公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3 若 本 基 金 合 同 未 能 生 效,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并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七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1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 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亮 电 话 :400-888-0001,( 021)38601777 传 真 :(021)50103016 联 系 人 : 汪 莹 白 2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11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王 永 民 电 话 :(010)66594942 3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 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 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亮 电 话 :(021)38601777 传 真 :(021)50103016 联 系 人 : 汪 莹 白 客 服 电 话 :400-888-0001,( 021)38784638 公 司 网 址 :www.huatai-pb.com (2)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传 真 :(010)66594853 客 服 电 话 :95566 公 司 网 址 :www.boc.cn 2)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鹿 馨 方 电 话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12
客 服 电 话 :400-800-8899 公 司 网 址 :www.cindasc.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4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 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亮 电 话 :400-888-0001,( 021)38601777 传 真 :(021)50103016 联 系 人 : 陈 培 5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负 责 人 : 廖 海 电 话 :(021)51150298 传 真 :(021)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 刘 佳 范 佳 斐 6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张 勇 电 话 :(021)23238888 传 真 :(021)23238800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