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 加 强 指 导, 创 新 机 制 在 统 筹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利 用 各 方 面 教 育 资 源, 引 导 社 会 办 学 单 位 参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并 不 断 丰 富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创 新 继 续 教 育 方 式, 整 合 继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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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财 会 2013 1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带 格 式 的 : 要 点, 字 体 : ( 默 认 ) 仿 宋, ( 中 文 ) 仿 宋, 四 号 删 除 的 内 容 : 征 求 意 见 稿 带 格 式 的 : 字 体 : ( 默 认 ) 仿 宋, ( 中 文 ) 仿 宋, 四 号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推 进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信 息 化, 培 养 造 就 高 素 质 的 会 计 队 伍,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法 ) 和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应 当 紧 密 结 合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会 计 行 业 发 展 要 求, 统 筹 规 划, 分 类 指 导, 强 化 服 务, 注 重 质 量, 全 面 推 进 会 计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为 经 济 社 会 和 会 计 行 业 发 展 提 供 人 才 保 证 和 智 力 支 持 第 四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基 本 原 则 : ( 一 ) 以 人 为 本, 按 需 施 教 把 握 会 计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会 计 人 员 从 业 基 本 要 求, 突 出 提 升 会 计 人 员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引 导 会 计 人 员 更 新 知 识 拓 展 技 能, 提 高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二 ) 突 出 重 点, 提 高 能 力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面 向 会 计 队 伍, 创 造 人 人 皆 受 教 育 人 人 皆 可 成 才 的 环 境, 全 面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整 体 素 质 同 时, 突 出 高 层 次 会 计 人 才 培 养 和 提 高 综 合 能 力 培 训, 进 一 步 改 善 会 计 队 伍 人 才 结 构 和 知 识 结 构 1

( 三 ) 加 强 指 导, 创 新 机 制 在 统 筹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利 用 各 方 面 教 育 资 源, 引 导 社 会 办 学 单 位 参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并 不 断 丰 富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创 新 继 续 教 育 方 式, 整 合 继 续 教 育 资 源, 提 高 继 续 教 育 质 量, 逐 步 形 成 政 府 部 门 规 划 指 导 社 会 办 学 单 位 积 极 参 与 用 人 单 位 支 持 督 促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新 格 局 第 二 章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负 责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的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制 定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 ( 二 ) 制 定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 ( 三 ) 拟 定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重 点 ; ( 四 ) 组 织 开 发 评 估 推 荐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教 材 ; ( 五 ) 组 织 全 国 高 级 会 计 人 员 培 训 和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 ( 六 ) 指 导 督 促 各 地 区 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第 六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 负 责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的 下 列 事 项 : ( 一 ) 依 据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制 定 本 地 区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办 法 ; 2

( 二 ) 依 据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和 工 作 重 点, 制 定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三 ) 确 定 本 地 区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管 理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具 体 职 责 和 权 限 ; ( 四 ) 组 织 推 荐 适 合 本 地 区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或 者 选 用 财 政 部 统 一 组 织 开 发 推 荐 的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教 材 ; ( 五 ) 组 织 本 地 区 不 同 类 别 和 层 级 会 计 人 员 培 训 和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 ( 六 ) 指 导 监 督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规 范 会 计 培 训 市 场 ; ( 七 ) 监 督 检 查 会 计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第 七 条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后 勤 部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后 勤 部 ( 以 下 简 称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应 当 按 照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体 制, 分 别 负 责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系 统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系 统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管 理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职 责, 应 当 比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执 行 第 八 条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和 督 促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3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遵 循 教 育 考 核 使 用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鼓 励 支 持 并 组 织 本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保 证 学 习 时 间, 提 供 必 要 的 学 习 条 件 第 三 章 继 续 教 育 对 象 第 九 条 会 计 人 员 享 有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义 务 第 十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对 象 是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当 自 取 得 资 格 的 次 年 开 始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第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分 为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三 个 层 级 ( 一 ) 高 级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对 象 为 取 得 或 者 受 聘 高 级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职 务 及 具 备 相 当 水 平 的 会 计 人 员 ; ( 二 ) 中 级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对 象 为 取 得 或 者 受 聘 中 级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职 务 及 具 备 相 当 水 平 的 会 计 人 员 ; ( 三 ) 初 级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对 象 为 取 得 或 者 受 聘 初 级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职 务 的 会 计 人 员, 以 及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但 未 取 得 或 者 受 聘 初 级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职 务 的 会 计 人 员 第 十 二 条 会 计 人 员 由 于 病 假 在 境 外 工 作 生 育 等 原 因, 无 法 在 当 年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的, 应 当 提 供 合 理 证 明, 经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4

( 以 下 简 称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 审 核 确 认 后, 其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可 以 顺 延 至 下 一 年 度 完 成 第 四 章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与 形 式 第 十 三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会 计 理 论 政 策 法 规 业 务 知 识 技 能 训 练 和 职 业 道 德 等 ( 一 ) 会 计 理 论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加 强 会 计 基 础 理 论 和 应 用 理 论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用 理 论 指 导 实 践 的 能 力 ; ( 二 ) 政 策 法 规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加 强 会 计 法 规 制 度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规 制 度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理 财 的 能 力 ; ( 三 ) 业 务 知 识 和 技 能 训 练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加 强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必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营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会 计 信 息 化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和 业 务 技 能 ; ( 四 ) 职 业 道 德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加 强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形 式 包 括 接 受 培 训 和 其 他 形 式 会 计 人 员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形 式 第 十 五 条 会 计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的 形 式 主 要 有 : ( 一 ) 参 加 在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布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组 织 的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和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 5

( 二 )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和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 ( 三 ) 参 加 在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的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和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 ( 四 ) 参 加 财 政 部 组 织 的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培 训 ; ( 五 ) 参 加 大 中 型 企 事 业 单 位 总 会 计 师 素 质 提 升 工 程 培 训 ; ( 六 ) 参 加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组 织 的 高 端 会 计 人 才 培 训 ; ( 七 )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其 他 培 训 形 式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定 期 公 布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名 称 等 相 关 信 息 第 十 六 条 会 计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其 他 形 式 主 要 有 : ( 一 ) 参 加 财 政 部 组 织 的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考 试, 以 及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组 织 的 高 端 会 计 人 才 考 试 ; ( 二 ) 参 加 会 计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以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考 试 ; ( 三 )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承 认 的 会 计 类 专 科 以 上 学 位 学 历 教 育 ; ( 四 ) 承 担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认 可 的 会 计 学 术 团 体 的 会 计 类 研 究 课 题, 或 在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ISSN) 的 经 济 管 理 类 报 刊 上 发 表 会 计 类 论 文 ; 6

( 五 ) 公 开 出 版 有 国 际 标 准 书 号 (ISBN) 的 会 计 类 书 籍 ; ( 六 )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组 织 或 其 认 可 的 会 计 类 知 识 大 赛 ; ( 七 )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第 十 七 条 开 展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人 员 的 特 点, 综 合 运 用 讲 授 式 研 究 式 案 例 式 模 拟 式 体 验 式 等 教 学 方 法, 提 高 培 训 效 果 和 质 量 第 十 八 条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推 广 网 络 教 育 远 程 教 育 电 化 教 育 等 方 式,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学 和 管 理 的 信 息 化 水 平 第 五 章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采 取 学 分 制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的 学 分 不 得 少 于 24 学 分 第 二 十 条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的,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计 量 标 准 如 下 : ( 一 ) 参 加 在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布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组 织 的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和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 7

( 二 )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和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 ( 三 ) 参 加 在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的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和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 ( 四 ) 参 加 财 政 部 组 织 的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培 训,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 ( 五 ) 参 加 大 中 型 企 事 业 单 位 总 会 计 师 素 质 提 升 工 程 培 训,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 ( 六 ) 参 加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组 织 的 高 端 会 计 人 才 培 训,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其 他 形 式 继 续 教 育 的,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计 量 标 准 如 下 : ( 一 ) 参 加 财 政 部 组 织 的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考 试, 以 及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组 织 的 高 端 会 计 人 才 考 试, 被 录 取 的,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 二 ) 参 加 会 计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以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考 试, 每 通 过 一 科 考 试,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 三 )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承 认 的 会 计 类 专 科 以 上 学 位 学 历 教 育, 通 过 当 年 度 所 有 学 习 科 目 考 试 或 考 核 的,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8

( 四 ) 独 立 承 担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认 可 的 会 计 学 术 团 体 的 会 计 类 研 究 课 题, 课 题 结 项 的, 每 项 研 究 课 题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与 他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每 项 研 究 课 题 的 第 一 作 者 折 算 为 20 学 分, 第 二 第 三 作 者 每 人 折 算 为 16 学 分, 其 他 作 者 每 人 折 算 为 8 学 分 ; ( 五 ) 独 立 在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的 经 济 管 理 类 报 刊 上 发 表 的 会 计 类 论 文, 每 篇 论 文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与 他 人 合 作 发 表 的, 每 篇 论 文 的 第 一 作 者 折 算 为 20 学 分, 第 二 第 三 作 者 每 人 折 算 为 16 学 分, 其 他 作 者 每 人 折 算 为 8 学 分 ; ( 六 ) 独 立 公 开 出 版 有 国 际 标 准 书 号 的 会 计 类 书 籍, 每 本 会 计 类 书 籍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与 他 人 合 作 出 版 的, 每 本 会 计 类 书 籍 的 第 一 作 者 折 算 为 20 学 分, 第 二 第 三 作 者 每 人 折 算 为 16 学 分, 其 他 作 者 每 人 折 算 为 8 学 分 ; ( 七 )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组 织 或 其 认 可 的 会 计 类 知 识 大 赛, 成 绩 合 格 的, 折 算 为 24 学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会 计 人 员 在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管 辖 范 围 之 间 办 理 调 转 登 记 时, 未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的, 应 当 分 别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 ( 一 ) 会 计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完 成 以 前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的, 应 当 在 调 出 地 完 成 以 前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后, 才 能 办 理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调 转 手 续 9

( 二 ) 会 计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完 成 当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且 办 理 调 出 登 记 的 时 间 距 离 当 年 度 末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应 当 在 调 出 地 完 成 当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后, 才 能 办 理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调 转 手 续 ; 办 理 调 出 登 记 的 时 间 距 离 当 年 度 末 超 过 3 个 月 的, 调 出 地 应 当 在 其 调 转 登 记 表 中 予 以 注 明,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调 转 后, 应 当 在 调 入 地 完 成 当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未 经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布 的 机 构 组 织 开 展 的 会 计 人 员 培 训,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不 应 当 为 其 办 理 继 续 教 育 事 项 登 记 第 六 章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建 设, 构 建 分 工 明 确 优 势 互 补 布 局 合 理 竞 争 有 序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网 络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中 华 会 计 函 授 学 校 会 计 学 会 总 会 计 师 协 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和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培 训 基 地 ( 中 心 ) 等 教 育 资 源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鼓 励 引 导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等 社 会 办 学 单 位 参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备 承 担 培 训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教 学 场 所 和 教 学 设 施 ; 10

( 二 ) 拥 有 与 承 担 培 训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师 资 队 伍 和 管 理 力 量 ; ( 三 ) 制 定 完 善 的 教 学 培 训 计 划 管 理 制 度 和 其 他 相 关 制 度 ; ( 四 ) 能 够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培 训 任 务,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 ( 五 )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和 工 作 重 点 等, 改 进 培 训 方 式, 科 学 设 置 培 训 内 容,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第 二 十 七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档 案, 如 实 记 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并 在 培 训 结 束 后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送 所 在 地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第 七 章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与 教 材 第 二 十 八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学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较 高 的 理 论 政 策 水 平 扎 实 的 专 业 知 识 基 础, 有 一 定 的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掌 握 现 代 教 育 培 训 理 论 和 方 法, 具 备 胜 任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能 力 ( 一 ) 承 担 高 级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的 教 学 人 员, 一 般 应 具 备 教 授 职 称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者 为 具 备 相 应 水 平 的 专 家 ; ( 二 ) 承 担 中 级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的 教 学 人 员, 一 般 应 具 备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者 为 具 备 相 应 水 平 的 专 家 ; 11

( 三 ) 承 担 初 级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的 教 学 人 员, 一 般 应 具 备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者 为 具 备 相 应 水 平 的 专 家 第 二 十 九 条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建 设, 逐 步 形 成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体 系, 以 适 应 不 同 类 别 和 层 级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需 要 第 三 十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的 建 设 应 当 坚 持 开 发 与 利 用 相 结 合, 加 强 教 材 开 发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提 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开 发 社 会 化, 鼓 励 社 会 上 有 能 力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统 一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和 工 作 重 点 等, 参 与 编 制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第 三 十 一 条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的 编 写 评 估 推 荐 出 版 发 行 使 用 情 况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三 十 二 条 会 计 人 员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任 何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向 会 计 人 员 强 行 推 销 搭 售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第 八 章 继 续 教 育 监 督 与 检 查 第 三 十 三 条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并 将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作 为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先 进 会 计 工 作 者 评 选 颁 发 会 计 人 员 荣 誉 证 书 等 的 依 据 之 一 对 未 按 规 定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或 者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未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12

第 三 十 四 条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将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作 为 会 计 人 员 聘 任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三 十 五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实 行 登 记 制 度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继 续 教 育 事 项 登 记,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两 种 途 径 : ( 一 )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经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后, 应 当 在 3 个 月 内 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向 所 属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继 续 教 育 事 项 登 记 ; ( 二 )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报 送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信 息, 为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继 续 教 育 事 项 登 记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人 员 从 业 档 案 信 息 系 统, 如 实 记 载 会 计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第 三 十 六 条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对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并 将 检 查 评 估 结 果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三 十 七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由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通 报 : ( 一 ) 采 取 虚 假 欺 诈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招 揽 生 源 的 ; ( 二 ) 以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名 义 组 织 境 内 外 公 费 旅 游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高 消 费 活 动 的 ; ( 三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擅 自 印 发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资 格 证 书 或 培 训 证 书 的 ; ( 四 ) 以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名 义 乱 收 费 或 者 只 收 费 不 培 训 的 ; 13

( 五 )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三 十 八 条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各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列 入 会 计 法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情 况 检 查 的 内 容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可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第 四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财 政 部 2006 年 11 月 20 日 公 布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 财 会 2006 19 号 ) 同 时 废 止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