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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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1.2 编 制 依 据 1.3 适 用 范 围 1.4 工 作 原 则 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及 职 责 2.1 领 导 机 构 2.2 区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2.3 应 急 工 作 组 2.4 镇 级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3 预 防 和 预 警 机 制 3.1 预 防 预 警 信 息 3.2 预 防 预 警 行 动 3.3 预 警 支 持 系 统 4 应 急 响 应 4.1 总 体 要 求 4.2 Ⅰ 级 应 急 响 应 4.3 Ⅱ 级 应 急 响 应 4.4 Ⅲ 级 应 急 响 应 (2016 年 修 订 ) 目 录 2

4.5 Ⅳ 级 应 急 响 应 4.6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4.7 信 息 报 送 和 处 理 4.8 指 挥 协 调 与 紧 急 处 置 4.9 安 全 防 护 和 医 疗 救 护 4.10 社 会 力 量 动 员 与 参 与 4.11 信 息 发 布 4.12 应 急 结 束 5 应 急 保 障 5.1 通 信 与 信 息 保 障 5.2 应 急 支 援 与 装 备 保 障 5.3 宣 传 培 训 和 演 习 6 后 期 处 置 6.1 善 后 处 置 6.2 防 汛 抢 险 物 料 补 充 6.3 水 毁 工 程 修 复 6.4 灾 后 重 建 6.5 保 险 6.6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评 价 7 附 则 7.1 奖 励 与 责 任 追 究 7.2 预 案 管 理 与 更 新 3

7.3 预 案 解 释 部 门 7.4 预 案 实 施 时 间 7.5 名 词 术 语 定 义 4

1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相 城 区 位 于 太 湖 平 原 东 部, 总 面 积 496 平 方 公 里, 境 内 地 面 高 程 2.8~4.8 米 ( 吴 淞 镇 江 基 面, 下 同 ), 地 势 低 洼, 圩 多 堤 长, 防 汛 防 台 任 务 相 当 艰 巨 编 制 相 城 区 防 汛 防 旱 应 急 预 案, 有 利 于 做 好 水 旱 灾 害 突 发 事 件 防 范 与 处 置 工 作, 提 高 防 汛 防 旱 能 力, 保 证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灾 害 损 失,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1.2 编 制 依 据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江 苏 省 防 洪 条 例 江 苏 省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江 苏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江 苏 省 水 旱 灾 害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苏 州 市 防 汛 防 旱 应 急 预 案 苏 州 市 相 城 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等, 制 定 本 预 案 1.3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相 城 区 境 内 发 生 ( 以 及 邻 市 区 发 生 对 我 区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水 旱 灾 害 的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置 水 旱 灾 害 包 括 : 洪 涝 台 风 风 暴 潮 干 旱 水 源 地 供 水 危 机 以 及 由 此 引 发 的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1.4 工 作 原 则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以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安 5

全 为 首 要 目 标 ;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常 备 不 懈, 以 防 为 主, 防 抢 救 相 结 合 的 方 针 ; 实 行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统 一 指 挥, 分 级 分 部 门 负 责 制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 统 一 规 划, 因 地 制 宜, 突 出 重 点, 兼 顾 一 般, 局 部 利 益 服 从 全 局 利 益 ; 依 法 防 汛, 公 众 参 与, 军 民 结 合, 专 群 结 合 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及 职 责 相 城 区 政 府 设 立 相 城 区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区 防 指 ), 各 镇 ( 街 道 区 ) 设 立 本 级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防 汛 防 旱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有 关 单 位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防 汛 防 旱 机 构, 负 责 本 单 位 防 汛 防 旱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并 服 从 当 地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的 统 一 指 挥 2.1 领 导 机 构 (1) 区 长 负 责 指 挥 全 区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 (2) 分 管 副 区 长 为 区 防 指 指 挥, 具 体 负 责 全 区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 (3) 其 他 区 领 导 按 照 分 工 指 导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2.2 区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区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负 责 领 导 组 织 全 区 的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其 办 事 机 构 相 城 区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区 防 办 ) 设 在 区 水 利 局 2.2.1 区 防 指 组 成 6

区 防 指 由 区 政 府 分 管 副 区 长 任 指 挥 区 人 武 部 分 管 领 导 及 区 水 利 局 局 长 任 副 指 挥, 区 政 府 办 应 急 办 水 利 局 人 武 部 气 象 局 住 建 局 交 通 运 输 局 发 改 局 农 业 局 城 管 局 安 监 局 环 保 局 经 信 局 民 政 局 卫 计 局 商 务 局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监 察 局 公 安 分 局 国 土 分 局 规 划 分 局 区 委 宣 传 部 区 委 农 工 办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等 为 区 防 指 成 员 单 位 2.2.2 指 挥 副 指 挥 职 责 指 挥 ( 区 政 府 分 管 副 区 长 ) 职 责 : 主 持 召 开 区 防 指 成 员 会 议, 指 挥 抗 洪 抗 旱 抢 险 和 救 灾 工 作 ; 主 持 重 要 的 防 汛 防 旱 会 商, 研 究 总 体 调 度 方 案 ; 签 发 重 要 的 防 洪 防 旱 调 度 和 抗 洪 抗 旱 抢 险 命 令, 签 发 报 灾 等 重 要 的 上 报 资 料 ; 及 时 向 苏 州 市 防 指 区 委 区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报 告 汛 情 灾 情 和 应 对 措 施 ; 请 示 市 防 指 市 政 府 调 派 物 资 部 队 支 援 ; 负 责 指 挥 Ⅱ 级 预 警 时 的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当 灾 害 仍 在 发 展 且 有 扩 大 的 趋 势 时, 向 区 长 提 请 将 预 警 级 别 提 高 至 Ⅰ 级 副 指 挥 ( 区 人 武 部 分 管 领 导 ) 职 责 : 协 助 指 挥 工 作, 负 责 抢 险 部 队 官 兵 及 民 兵 抢 险 队 伍 的 调 配, 分 工 指 挥 部 队 支 援 地 方 抗 洪 抢 险 救 灾 副 指 挥 ( 区 水 利 局 局 长 ) 职 责 : 负 责 区 防 指 日 常 工 作, 负 责 Ⅲ 级 Ⅳ 级 预 警 时 的 抗 洪 抗 旱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当 灾 害 仍 在 发 展 且 有 扩 大 的 趋 势 时, 向 指 挥 提 请 将 Ⅲ 级 预 警 级 别 提 高 至 Ⅱ 级 预 警 7

2.2.3 区 防 指 职 责 区 防 指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协 调 全 区 的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部 署 和 组 织 汛 前 检 查, 组 织 修 订 防 御 洪 涝 台 旱 等 各 项 预 案, 及 时 掌 握 汛 情 水 情 旱 情 和 灾 情 并 组 织 实 施 防 洪 抢 险 及 防 旱 减 灾 工 作, 统 一 调 度 全 区 重 要 水 利 工 程 的 运 行, 做 好 洪 水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灾 后 处 置, 并 做 好 有 关 协 调 工 作 2.2.4 区 防 指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区 政 府 办 : 协 助 指 挥 组 织 全 区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区 应 急 办 : 协 调 指 导 水 旱 灾 害 相 关 工 作 ; 负 责 指 导 区 政 府 各 部 门 应 急 体 系 应 急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协 调 和 督 促 检 查 相 关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 承 担 区 应 急 管 理 专 家 组 相 关 工 作 区 水 利 局 : 承 担 区 防 指 的 日 常 工 作 ;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指 导 全 区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 做 好 防 汛 调 度 和 抗 旱 水 源 调 度 ; 制 定 全 区 防 汛 防 旱 措 施 以 及 工 程 防 汛 岁 修 和 应 急 处 理 水 毁 修 复 工 程 计 划 ; 部 署 全 区 防 汛 防 旱 准 备 工 作 ; 提 出 防 汛 防 旱 所 需 经 费 物 资 设 备 油 电 方 案 ; 负 责 防 汛 防 旱 工 程 的 行 业 管 理,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原 则, 负 责 区 属 水 利 工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区 人 武 部 : 协 调 组 织 解 放 军 驻 苏 部 队 预 备 役 部 队 民 兵 参 与 当 地 抗 灾 抢 险,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协 助 地 方 完 成 紧 急 清 障 任 务 区 气 象 局 : 负 责 天 气 的 监 测 和 预 报, 及 时 向 区 防 指 提 供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监 测 预 报 风 险 分 析 以 及 对 灾 害 成 因 的 天 气 分 析 8

区 住 建 局 : 负 责 全 区 建 筑 行 业 房 屋 拆 迁 等 工 地 危 旧 房 屋 的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 负 责 协 调 督 促 城 管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做 好 广 告 牌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等 高 空 构 筑 物 架 设 物 及 全 区 危 房 的 防 台 风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城 镇 供 气 的 管 理 维 护 和 抢 排 险 ; 负 责 地 下 人 防 工 程 的 防 汛 防 台 安 全 管 理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 负 责 抢 险 救 灾 物 资 机 械 车 辆 和 救 援 人 员 的 运 输 ; 负 责 调 度 安 排 出 险 受 灾 地 区 人 员 撤 退 和 物 资 运 输 的 交 通 工 具 ; 协 同 公 安 海 事 部 门 保 障 防 汛 抢 险 救 灾 车 辆 船 只 的 交 通 管 理 及 紧 急 时 期 的 水 运 管 制 ; 协 调 海 事 部 门 做 好 河 湖 水 面 上 的 船 只 木 筏 浮 筒 浮 码 头 的 防 汛 管 理 和 人 员 疏 散 救 助 工 作 ; 负 责 公 共 客 运 交 通 的 抢 排 险 ; 做 好 航 道 清 障 工 作 区 发 改 局 : 负 责 保 障 防 汛 防 旱 的 排 涝 调 水 电 力 供 应 工 作 ; 协 调 供 电 公 司 对 供 电 线 路 及 设 施 出 现 故 障 时 及 时 组 织 抢 修 和 恢 复, 保 证 抗 灾 抢 险 用 电 供 应 ; 协 调 安 排 防 汛 防 旱 防 台 风 工 程 建 设 除 险 加 固 水 毁 修 复 工 程 的 立 项 和 安 排 区 农 业 局 : 负 责 农 业 渔 业 防 汛 防 旱 和 减 灾 救 灾 工 作 ; 协 助 清 除 全 区 河 道 水 域 内 非 法 设 置 的 渔 簖 缯 网 围 网 拦 网 等 定 置 渔 具 ; 及 时 提 供 全 区 农 业 灾 害 情 况 区 城 管 局 : 负 责 户 外 广 告 牌 店 招 店 牌 广 告 灯 箱 霓 虹 灯 等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协 助 做 好 道 路 排 水 工 作 及 倒 伏 道 路 树 木 等 障 碍 物 的 清 理 工 作 ; 协 助 做 好 河 道 清 障 工 作 ; 协 助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区 安 监 局 : 负 责 综 合 监 管 全 区 防 汛 防 旱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指 9

导 协 调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开 展 防 汛 防 旱 安 全 生 产 日 常 监 管 工 作 ; 负 责 重 点 监 督 管 理 全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的 防 汛 安 全, 督 促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单 位 落 实 防 汛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 做 好 全 区 防 汛 防 旱 各 类 安 全 事 故 信 息 收 集 和 统 计 工 作 区 环 保 局 : 负 责 对 灾 害 次 生 的 水 环 境 污 染 水 生 态 环 境 破 坏 开 展 应 急 监 测, 提 出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和 处 置 建 议, 监 督 指 导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的 落 实 区 经 信 局 : 负 责 协 调 通 讯 保 障 ; 负 责 经 信 系 统 的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区 民 政 局 : 负 责 受 灾 地 区 灾 民 的 生 活 安 置 和 救 灾 工 作, 拨 发 救 灾 款 物 ; 协 助 做 好 灾 害 损 失 情 况 的 统 计 工 作, 及 时 向 区 防 指 报 送 有 关 灾 情 信 息 区 卫 计 局 : 负 责 抗 灾 工 作 中 的 医 疗 救 援 卫 生 防 疫 以 及 消 杀 等 工 作 ; 及 时 向 区 防 指 报 告 灾 区 疫 情 和 防 治 情 况 ; 负 责 全 区 卫 生 系 统 的 防 汛 防 台 风 安 全 工 作 区 商 务 局 : 负 责 向 受 灾 地 区 提 供 食 品 供 应 ; 负 责 商 务 系 统 及 所 属 商 业 网 点 的 防 汛 防 旱 安 全 工 作 区 教 育 局 : 负 责 全 区 教 育 系 统 的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 发 布 学 校 停 课 等 通 知 区 财 政 局 : 负 责 安 排 和 调 拨 防 汛 防 旱 经 费, 并 监 督 使 用, 确 保 险 工 隐 患 处 理 抢 险 救 灾 水 毁 修 复 应 急 维 修 等 工 程 经 费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区 监 察 局 : 负 责 对 各 地 各 部 门 执 行 防 汛 防 旱 指 令 落 实 10

相 关 措 施 情 况 及 经 费 使 用 进 行 督 查, 严 肃 防 汛 防 旱 纪 律 区 公 安 分 局 ( 交 警 大 队 消 防 大 队 ): 负 责 维 护 防 汛 抢 险 秩 序 和 灾 区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保 障 抗 洪 抗 旱 抢 险 救 灾 物 资 运 输 车 辆 的 道 路 畅 通 ; 依 法 制 止 和 查 处 妨 碍 影 响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的 事 件 ; 协 助 做 好 河 道 清 障 ; 协 调 武 警 消 防 官 兵 进 行 抢 险 救 灾 区 国 土 分 局 : 负 责 水 旱 灾 害 发 生 时 地 质 灾 害 预 警 和 监 测 区 规 划 分 局 : 协 助 做 好 全 区 防 汛 防 旱 工 程 的 规 划 选 址 工 作 区 委 宣 传 部 : 正 确 把 握 防 汛 防 旱 宣 传 工 作 导 向, 协 调 指 导 新 闻 宣 传 单 位 做 好 防 汛 防 旱 新 闻 报 导 以 及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警 公 共 信 息 传 播 防 灾 减 灾 和 自 我 保 护 等 公 益 知 识 的 宣 传 工 作 区 委 农 工 办 : 指 导 协 调 农 口 系 统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区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 负 责 及 时 接 收 和 反 馈 群 众 反 映 的 灾 情 汛 情 等 信 息, 做 好 相 关 沟 通 工 作 2.2.5 区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区 防 办 为 区 防 指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是 :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的 法 规 政 策 和 上 级 防 指 的 决 定 调 度 命 令, 执 行 区 委 区 政 府 对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的 部 署 ; 制 定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计 划 及 安 全 度 汛 应 急 方 案 ; 组 织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的 全 面 检 查 和 重 点 抽 查, 督 促 度 汛 应 急 工 程 和 水 毁 工 程 的 修 复, 检 查 督 促 清 障 任 务 的 实 施, 掌 握 汛 前 防 汛 组 织 工 程 准 备 物 资 储 备 情 况 ; 掌 握 汛 情 灾 情 天 气 趋 势 以 及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情 况, 及 时 向 指 挥 部 领 导 和 上 级 汇 报, 适 时 提 供 防 汛 防 旱 信 息 ; 11

分 析 洪 涝 旱 大 风 等 灾 害 的 发 展 趋 势, 及 时 提 供 雨 情 水 情 和 灾 情, 做 好 领 导 决 策 参 谋 ; 提 出 防 汛 防 旱 的 物 资 储 备 计 划, 督 促 各 地 认 真 做 好 防 汛 物 资 的 储 备 管 理 调 运 工 作 ; 汛 期 坚 持 24 小 时 值 班 制, 确 保 上 通 下 达, 政 令 畅 通 ; 组 织 开 展 灾 害 损 失 评 估 工 作 ; 开 展 防 汛 防 旱 宣 传, 总 结 防 汛 防 旱 抗 灾 工 作 2.3 应 急 工 作 组 当 确 定 为 Ⅱ 级 或 者 Ⅰ 级 应 急 响 应 时, 区 防 指 抽 调 相 关 人 员 成 立 督 查 组 综 合 组 抢 险 救 灾 组 信 息 发 布 组 后 勤 保 障 组 等 应 急 工 作 组 督 查 组 : 区 防 指 抽 调 人 员 组 成 督 查 组 分 赴 各 镇 ( 街 道 区 ) 督 促 指 导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主 要 工 作 要 点 : 各 督 查 组 由 牵 头 单 位 负 责 人 带 队, 加 强 与 所 督 查 镇 ( 街 道 区 ) 的 沟 通 联 系, 深 入 实 地 指 导 检 查 督 促 相 关 镇 落 实 防 指 命 令 要 求 和 工 作 措 施 及 时 向 区 防 指 通 报 督 查 情 况, 提 出 督 查 意 见 建 议 在 接 到 区 防 指 有 关 命 令 后, 各 督 查 组 方 可 撤 回 综 合 组 : 由 区 防 指 抽 调 区 政 府 办 水 利 局 气 象 局 国 土 局 等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综 合 组, 在 区 防 指 集 中 办 公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 掌 握 水 雨 情 和 气 象 信 息 ; 审 定 发 布 工 程 调 度 方 案 ; 起 草 防 汛 防 旱 文 件 ; 组 织 防 汛 防 旱 会 商, 协 调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 妥 善 做 好 受 灾 人 员 应 急 救 济 和 伤 亡 人 员 的 善 后 处 置 工 作 ; 负 责 纵 向 横 向 和 各 组 的 综 合 协 调 工 作 12

抢 险 救 灾 组 : 由 区 防 指 抽 调 人 武 部 水 利 局 农 业 局 住 建 局 交 通 局 安 监 局 环 保 局 城 管 局 公 安 局 等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 负 责 指 导 各 类 险 情 的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 调 度 抢 险 救 灾 物 资 设 备 及 抢 险 队 伍 ; 指 导 开 展 易 燃 易 爆 和 有 毒 等 化 学 品 的 处 理 ; 制 订 救 灾 计 划, 恢 复 工 农 业 生 产 等 宣 传 信 息 组 : 由 区 防 指 抽 调 宣 传 部 水 利 局 等 人 员 组 成 宣 传 组, 在 防 指 集 中 办 公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 负 责 协 调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宣 传 报 道 和 相 关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后 勤 保 障 组 : 由 区 防 指 抽 调 发 改 局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住 建 局 商 务 局 交 通 局 卫 计 局 民 政 局 等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 落 实 救 灾 资 金 和 人 员 转 移 场 所 ; 保 障 受 灾 区 食 品 电 力 通 讯 供 应 ; 协 调 保 障 人 员 和 物 资 的 交 通 运 输 ; 开 展 卫 生 防 疫, 协 调 抢 险 遇 险 伤 病 人 员 的 救 治 ; 协 调 调 拨 发 放 救 灾 物 资 等 防 指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按 各 自 职 能 分 工, 成 立 相 应 的 防 汛 防 旱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组, 及 时 处 置 有 关 险 情 2.4 各 镇 ( 街 道 区 )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各 镇 ( 街 道 区 ) 设 立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在 区 防 指 和 当 地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组 织 和 指 挥 本 地 区 的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由 本 地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其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同 级 水 利 管 理 部 门 13

3 预 防 和 预 警 机 制 3.1 预 防 预 警 信 息 3.1.1 气 象 水 文 信 息 (1) 区 气 象 局 应 及 时 组 织 气 象 会 商, 并 将 气 象 会 商 结 果 报 送 区 防 指 对 于 台 风 等 大 尺 度 天 气 系 统 的 重 大 灾 害 性 气 象 监 测 会 商 和 预 报, 预 报 期 尽 可 能 提 前, 进 入 起 报 区 以 后, 及 时 发 布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并 作 出 气 象 影 响 程 度 的 评 估 报 区 防 指 (2) 当 太 湖 流 域 或 阳 澄 湖 地 区 发 生 严 重 洪 涝 灾 害 或 风 暴 潮, 区 气 象 局 水 文 部 门 应 及 时 向 区 防 指 通 报 风 情 雨 情 及 水 情 (3) 当 预 报 即 将 发 生 重 大 水 旱 灾 害 时, 区 防 指 应 提 早 预 警, 通 知 有 关 区 域 做 好 相 关 准 备 当 发 生 大 洪 水 时, 雨 水 情 监 测 部 门 应 加 密 监 测 时 段, 及 时 向 区 防 指 上 报 监 测 结 果, 为 区 防 指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3.1.2 工 程 信 息 (1) 当 河 湖 出 现 警 戒 水 位 以 上 洪 水 时, 各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应 加 强 工 程 监 测, 有 计 划 地 增 加 力 量 巡 查, 并 将 堤 防 涵 闸 泵 站 等 工 程 设 施 的 运 行 情 况 及 时 报 区 水 利 局 和 同 级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太 湖 望 虞 河 堤 防 涵 闸 等 发 生 重 大 险 情 应 在 险 情 发 生 后 1 小 时 内 报 到 区 防 指 (2) 当 堤 防 和 涵 闸 泵 站 等 穿 堤 建 筑 物 出 现 险 情, 以 及 其 他 因 素 可 能 决 口 溃 堤 时, 所 在 镇 ( 街 道 区 ) 及 水 利 工 程 管 14

理 单 位 应 立 即 组 织 抢 险, 并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可 能 受 淹 的 地 区 发 出 预 警, 同 时 将 准 确 的 险 情 发 生 地 点 抢 险 物 资 调 度 计 划 抢 险 方 法 和 现 场 负 责 人 联 系 方 法 等 上 报 区 防 指 3.1.3 洪 涝 灾 情 信 息 (1) 洪 涝 灾 情 信 息 主 要 包 括 : 灾 害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范 围 受 灾 人 口 以 及 群 众 财 产 农 林 牧 渔 交 通 运 输 邮 电 通 信 水 电 设 施 等 方 面 的 损 失 洪 涝 灾 情 信 息 由 各 镇 ( 街 道 区 ) 负 责 采 集 (2) 洪 涝 灾 情 发 生 后, 各 镇 ( 街 道 区 ) 及 防 指 成 员 单 位 灾 情 统 计 责 任 部 门 应 在 8 小 时 内 将 一 般 灾 情 统 计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上 报 区 防 指, 区 防 指 经 整 理 后, 报 区 政 府 和 苏 州 市 防 指 较 大 灾 情 应 在 1 小 时 内 向 区 防 指 上 报 初 步 情 况, 具 体 灾 情 随 后 续 报 有 人 员 伤 亡 和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立 即 上 报 有 关 报 表 的 格 式 等 按 照 江 苏 省 水 旱 灾 害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的 规 定 执 行 3.1.4 旱 情 信 息 (1) 旱 情 信 息 主 要 包 括 : 干 旱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程 度 受 旱 范 围 影 响 人 口, 以 及 对 工 农 业 生 产 城 乡 生 活 生 态 环 境 等 方 面 造 成 的 影 响 旱 情 信 息 由 各 镇 ( 街 道 开 发 区 ) 负 责 采 集 (2) 各 地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应 掌 握 水 雨 情 变 化 农 田 土 壤 墒 情 和 城 乡 供 水 情 况, 加 强 旱 情 监 测, 并 按 照 江 苏 省 水 旱 灾 害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的 规 定 上 报 受 旱 情 况, 遇 旱 情 急 剧 发 展 时 15

应 及 时 加 报 3.1.5 水 质 信 息 水 质 信 息 主 要 包 括 : 发 生 水 质 污 染 的 时 间 地 点 范 围 程 度 水 质 指 标 影 响 人 口, 以 及 对 工 农 业 生 产 城 乡 生 活 生 态 环 境 等 方 面 造 成 的 影 响 环 保 水 利 气 象 部 门 加 强 监 测 遇 水 质 污 染 时 及 时 报 区 防 指 区 防 指 及 时 掌 握 水 质 水 情 变 化 情 况, 做 好 防 污 调 度 3.2 预 防 预 警 行 动 3.2.1 预 防 预 警 准 备 工 作 (1) 思 想 准 备 加 强 宣 传, 宣 传 部 门 利 用 各 类 网 络 媒 体, 向 全 社 会 宣 传, 增 强 全 民 预 防 水 旱 灾 害 和 自 我 保 护 的 意 识, 做 好 防 大 汛 抗 大 灾 的 思 想 准 备 (2) 组 织 准 备 每 年 汛 前, 区 镇 两 级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应 完 善 更 新 防 汛 网 络, 落 实 各 项 防 汛 责 任 制 ; 各 镇 ( 街 道 区 ) 应 对 抢 险 队 伍 进 行 培 训, 提 高 防 汛 抢 险 能 力 (3) 工 程 准 备 各 镇 ( 街 道 开 发 区 ) 和 各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组 织 汛 前 检 查, 区 防 指 根 据 汛 前 检 查 汇 报, 制 订 年 度 防 洪 工 程 岁 修 应 急 计 划, 并 及 时 组 织 实 施 ; 组 织 检 查 堤 防 涵 闸 泵 站 等 防 洪 工 程, 确 保 汛 期 发 挥 作 用 (4) 预 案 准 备 修 订 完 善 全 区 防 汛 防 旱 应 急 预 案, 做 好 各 项 应 急 准 备 工 作 16

(5) 物 料 准 备 汛 前, 区 镇 两 级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要 根 据 区 防 指 下 达 的 年 度 防 汛 抢 险 物 资 储 备 计 划, 保 质 保 量 储 备 好 相 关 防 汛 抢 险 物 资, 并 加 强 管 理 各 地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足 额 落 实 好 机 动 抢 险 车 辆 机 械, 确 保 随 调 随 用 (6) 汛 前 检 查 每 年 2 月 中 下 旬, 区 防 指 开 展 汛 前 大 检 查, 主 要 检 查 防 汛 防 旱 组 织 体 系 建 立 情 况 防 汛 工 程 完 好 情 况 物 资 储 备 情 况 各 类 预 案 编 制 修 订 通 信 网 络 畅 通 等 内 容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各 地 应 在 进 入 汛 期 前 整 改 到 位 3.2.2 预 警 级 别 及 发 布 根 据 水 旱 灾 害 事 件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发 展 情 况 和 紧 迫 性 等 因 素, 由 低 到 高 划 分 为 一 般 (Ⅳ 级 ) 较 大 (Ⅲ 级 ) 重 大 (Ⅱ 级 ) 特 别 重 大 (Ⅰ 级 ) 四 个 预 警 级 别, 并 依 次 用 蓝 色 黄 色 橙 色 和 红 色 表 示 : 蓝 色 等 级 (IV 级 ): 预 计 将 要 发 生 一 般 以 上 水 旱 灾 害 事 件, 事 件 即 将 临 近, 事 态 可 能 会 扩 大 黄 色 等 级 (Ⅲ 级 ): 预 计 将 要 发 生 较 大 以 上 水 旱 灾 害 事 件, 事 件 即 将 临 近, 事 态 可 能 会 扩 大 橙 色 等 级 (Ⅱ 级 ): 预 计 将 要 发 生 重 大 以 上 水 旱 灾 害 事 件, 事 件 即 将 临 近, 事 态 可 能 会 扩 大 红 色 等 级 (Ⅰ 级 ): 预 计 将 要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以 上 水 旱 灾 害 事 件, 事 件 即 将 临 近, 事 态 可 能 会 扩 大, 并 有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17

属 于 特 别 重 大 (I 级 ) 重 大 (Ⅱ 级 ) 水 旱 灾 害 事 件 的, 区 防 指 立 即 向 上 级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报 告, 同 时 向 相 城 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指 挥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区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 报 告, 最 迟 不 超 过 1 小 时 属 于 较 大 (Ⅲ 级 ) 水 旱 灾 害 事 件 的, 上 报 上 级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和 区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的 时 间 最 迟 不 超 过 2 小 时 预 警 信 息 的 发 布 调 整 和 解 除 可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通 信 网 络 警 报 器 宣 传 车 或 组 织 人 员 逐 户 通 知 等 方 式 进 行, 对 老 幼 病 残 孕 等 特 殊 人 群 以 及 学 校 等 特 殊 场 所 和 警 报 盲 区 应 当 采 取 有 针 对 性 的 公 告 方 式 3.2.3 洪 涝 台 风 灾 害 预 警 水 利 气 象 国 土 等 部 门 应 密 切 联 系, 相 互 配 合,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提 高 预 报 水 平, 及 时 报 区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按 权 限 向 社 会 发 布 预 报 警 报 各 地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应 跟 踪 汛 情 灾 情 工 情 动 态, 及 时 组 织 防 灾 救 灾 气 象 部 门 要 及 时 将 台 风 暴 雨 等 信 息 报 告 区 政 府 和 区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并 通 过 媒 体 发 布 3.2.4 干 旱 灾 害 预 警 区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应 针 对 干 旱 灾 害 的 成 因 特 点, 因 地 制 宜 采 取 预 警 防 范 措 施 建 立 健 全 旱 情 监 测 网 络 和 干 旱 灾 害 统 计 队 伍, 随 时 掌 握 实 时 旱 情 灾 情, 并 预 测 干 旱 发 展 趋 势, 根 据 不 同 干 旱 等 级, 提 出 相 应 对 策, 为 防 旱 指 挥 决 策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18

同 时 加 强 防 旱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社 会 化 服 务 组 织 建 设, 以 防 范 干 旱 灾 害 的 发 生 和 蔓 延 3.2.5 供 水 危 机 预 警 当 因 供 水 水 源 短 缺 或 被 破 坏 供 水 水 质 被 侵 害 等 原 因 而 出 现 供 水 危 机, 由 区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向 社 会 公 布 预 警, 居 民 企 事 业 单 位 做 好 储 备 应 急 用 水 准 备,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应 急 供 水 准 备 3.3 预 警 支 持 系 统 防 汛 防 旱 预 警 支 持 系 统 以 相 城 区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决 策 系 统 为 基 础 为 了 更 好 地 进 行 水 旱 灾 害 的 预 警 决 策 工 作, 区 镇 两 级 防 指 应 建 立 并 逐 步 完 善 信 息 传 递 高 效 反 馈 快 捷 的 预 警 支 持 系 统, 区 防 指 还 将 与 苏 州 防 指 省 防 指 实 行 对 接 3.3.1 应 急 预 案 区 防 汛 防 旱 方 案 由 区 防 指 负 责 编 制, 报 区 政 府 批 准 发 布 ; 各 镇 ( 街 道 区 ) 防 汛 防 旱 预 案 由 各 地 防 指 编 制, 由 同 级 政 府 批 准 发 布, 报 区 防 指 备 案 ;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的 防 汛 应 急 预 案, 由 各 单 位 编 制,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后 在 系 统 内 发 布, 并 报 区 防 指 备 案 凡 经 审 查 同 意 并 发 布 的 防 汛 防 旱 预 案 和 调 度 方 案, 均 具 有 权 威 性, 应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4 应 急 响 应 4.l 应 急 响 应 的 总 体 要 求 4.1.1 按 水 旱 台 风 的 严 重 程 度 和 范 围, 将 应 急 响 应 分 为 19

四 级 4.1.2 进 入 汛 期 旱 期, 各 级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应 实 行 24 小 时 值 班 制 度, 全 程 跟 踪 雨 情 水 情 工 情 旱 情 灾 情, 并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程 序, 区 防 指 成 员 单 位 也 应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工 作 情 况 4.1.3 水 旱 等 灾 害 发 生 后, 由 区 政 府 和 区 防 指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抗 洪 抢 险 排 涝 抗 旱 减 灾 和 抗 灾 救 灾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4.1.4 水 旱 等 灾 害 发 生 后, 由 当 地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报 告 情 况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应 立 即 上 报 区 防 指, 由 区 防 指 及 时 向 市 防 指 报 告 任 何 个 人 发 现 堤 防 涵 闸 发 生 险 情 时, 应 立 即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4.1.5 对 跨 区 域 发 生 的 水 旱 灾 害, 或 者 突 发 事 件 将 影 响 到 邻 近 行 政 区 域 的, 在 报 告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的 同 时, 应 及 时 向 受 影 响 地 区 的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通 报 情 况 4.1.6 因 水 旱 灾 害 而 衍 生 的 疾 病 流 行 水 陆 交 通 事 故 等 次 生 性 灾 害, 当 地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应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全 力 抢 救 和 处 置, 并 及 时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报 告 4.2 Ⅰ 级 应 急 响 应 4.2.1 Ⅰ 级 响 应 条 件,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 (1) 太 湖 流 域 发 生 特 大 洪 水, 太 湖 平 均 水 位 达 到 4.80 米, 且 有 继 续 上 涨 趋 势 ; 或 各 地 同 时 发 生 特 大 洪 水 ; 或 阳 澄 湖 水 位 达 到 历 史 最 高 水 位 4.31 米 ; 20

(2) 太 湖 望 虞 河 堤 防 发 生 决 口, 或 流 域 性 水 利 工 程 出 现 特 别 重 大 险 情 ; (3)6 小 时 内 可 能 受 台 风 影 响 或 已 遭 受 台 风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12 级 以 上 ; (4) 发 生 特 大 干 旱, 太 湖 平 均 水 位 低 于 2.25 米, 阳 澄 湖 水 位 降 至 历 史 最 低 水 位 2.22 米 ; (5) 区 域 供 水 严 重 不 足, 全 区 发 生 极 度 干 旱 4.2.2 Ⅰ 级 响 应 行 动 区 长 主 持 会 商, 区 防 指 全 体 成 员 参 加 区 防 指 成 员 到 区 防 指 集 中 办 公, 成 立 应 急 工 作 组, 按 应 急 工 作 组 法 则 工 作 启 动 相 关 预 案, 作 出 防 汛 防 旱 应 急 工 作 部 署, 加 强 工 作 指 导, 并 将 情 况 及 时 上 报 区 委 和 市 防 指 区 防 指 可 依 法 宣 布 进 入 紧 急 防 汛 期 或 紧 急 防 旱 期 情 况 严 重 时, 提 请 区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听 取 汇 报 并 作 出 部 署 进 入 紧 急 防 汛 期 后, 区 政 府 应 决 定 是 否 采 取 非 常 手 段, 是 否 请 求 苏 州 市 政 府 和 苏 州 军 分 区 支 援 区 防 指 密 切 监 视 汛 情 旱 情 和 工 情 的 变 化, 做 好 汛 情 旱 情 预 测 预 报, 做 好 重 点 工 程 调 度, 为 灾 区 紧 急 调 拨 防 汛 防 旱 物 资, 并 在 24 小 时 内 派 专 家 组 赴 一 线 加 强 技 术 指 导 区 委 区 政 府 派 工 作 组 赴 各 地 指 导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区 防 办 增 加 值 班 人 员, 加 强 值 班 宣 传 部 门 每 天 在 网 络 媒 体 报 道 汛 ( 旱 ) 情 及 抗 洪 抢 险 抗 旱 措 施 21

财 政 部 门 及 时 为 灾 区 提 供 资 金 帮 助 人 武 部 公 安 城 管 及 时 向 受 灾 地 区 增 派 防 汛 抢 险 队 伍 交 通 部 门 为 防 汛 防 旱 物 资 运 输 抢 险 机 械 车 辆 提 供 运 输 保 障 民 政 部 门 及 时 救 助 受 灾 群 众 卫 生 部 门 根 据 需 要, 及 时 派 出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防 治 队 伍 赴 灾 区 开 展 医 疗 救 治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和 卫 生 监 督 工 作 区 防 指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有 关 工 作 受 灾 地 区 的 防 指 负 责 人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人, 按 照 职 责 在 分 管 的 区 域 组 织 指 挥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或 驻 点 具 体 帮 助 重 灾 区 做 好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根 据 有 关 预 案 转 移 危 险 地 区 群 众, 加 强 巡 堤 查 险 和 堤 防 防 守, 落 实 防 汛 抢 险 人 员 和 防 汛 物 资 器 材, 及 时 控 制 险 情 受 灾 地 区 防 指 将 工 作 情 况 及 时 上 报 区 政 府 和 区 防 指 受 灾 地 区 防 指 成 员 单 位 应 全 力 配 合 做 好 抗 灾 救 灾 工 作 综 合 组 : 汇 总 防 汛 防 旱 动 态 信 息, 根 据 汛 情 灾 情 发 展, 每 2 小 时 进 行 会 商, 并 及 时 向 指 挥 汇 报 抢 险 救 灾 组 : 汇 总 各 地 抢 险 救 灾 信 息, 每 2 小 时 向 指 挥 报 告 一 次 ; 各 防 汛 抢 险 小 分 队 到 指 定 地 点 待 命, 随 时 投 入 抢 险 救 灾 宣 传 组 : 运 用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政 府 网 址 政 府 公 报 等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或 通 报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 组 织 宣 传 报 道 抢 险 工 作 动 态, 先 进 事 迹 等 ; 视 情 组 织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后 勤 保 障 组 : 落 实 各 项 后 勤 保 障 措 施, 每 2 小 时 向 指 挥 报 告 一 次 4.3 Ⅱ 级 应 急 响 应 22

4.3.1 Ⅱ 级 响 应 条 件,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 (1) 太 湖 流 域 发 生 大 洪 水, 太 湖 平 均 水 位 达 到 4.66 米, 且 有 继 续 上 涨 趋 势 ; 或 各 地 同 时 发 生 大 洪 水 ; (2) 太 湖 望 虞 河 堤 防 或 流 域 性 水 利 工 程 出 现 重 大 险 情 ; (3)12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已 受 强 热 带 风 暴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10~ 11 级 ; (4) 发 生 严 重 干 旱, 太 湖 平 均 水 位 2.25~2.40 米 ; (5) 区 域 供 水 不 足, 全 区 发 生 重 度 干 旱 4.3.2 Ⅱ 级 响 应 行 动 区 防 指 指 挥 主 持 会 商, 区 防 指 全 体 成 员 参 加 区 防 指 成 员 到 区 防 指 集 中 办 公, 成 立 应 急 工 作 组, 按 应 急 工 作 组 法 则 工 作 启 动 预 案, 作 出 防 汛 防 旱 应 急 工 作 部 署, 加 强 工 作 指 导, 并 在 2 小 时 内 将 情 况 上 报 区 委 区 政 府 和 市 防 指 区 防 指 密 切 监 视 汛 情 旱 情 和 工 情 的 变 化, 做 好 汛 情 旱 情 预 测 预 报, 做 好 重 点 工 程 调 度, 为 灾 区 紧 急 调 拨 防 汛 防 旱 物 资, 并 在 24 小 时 内 派 专 家 组 赴 一 线 加 强 技 术 指 导 区 委 区 政 府 派 工 作 组 赴 一 线 慰 问, 指 导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区 防 办 加 强 值 班 力 量, 不 定 期 发 布 汛 ( 旱 ) 情 通 报 综 合 组 : 汇 总 防 汛 防 旱 动 态 信 息, 根 据 汛 情 灾 情 发 展, 每 3 小 时 进 行 会 商, 并 及 时 向 指 挥 汇 报 抢 险 救 灾 组 : 汇 总 各 地 抢 险 救 灾 信 息, 每 3 小 时 向 指 挥 报 告 一 次 ; 各 防 汛 抢 险 小 分 队 到 指 定 地 点 待 命, 随 时 投 入 抢 险 救 灾 23

宣 传 组 : 运 用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政 府 网 址 政 府 公 报 等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或 通 报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 组 织 宣 传 报 道 抢 险 工 作 动 态, 先 进 事 迹 等 后 勤 保 障 组 : 落 实 各 项 后 勤 保 障 措 施, 及 时 向 指 挥 报 告 4.4 Ⅲ 级 应 急 响 应 4.4.1 Ⅲ 级 响 应 条 件,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 (1) 太 湖 流 域 发 生 较 大 洪 水 ; 太 湖 平 均 水 位 达 到 4.20 米, 且 有 继 续 上 涨 趋 势 ; 或 各 地 同 时 发 生 较 大 洪 水 ; (2) 太 湖 望 虞 河 堤 防 或 流 域 性 水 利 工 程 出 现 较 大 险 情 ; (3)24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已 受 热 带 风 暴 影 响, 平 均 风 力 8~9 级 ; (4) 全 区 发 生 中 度 干 旱 ; 太 湖 平 均 水 位 2.40~2.50 米 ; (5) 区 域 供 水 受 到 较 大 影 响, 全 区 发 生 中 度 干 旱 4.4.2 Ⅲ 级 响 应 行 动 区 防 指 指 挥 或 副 指 挥 ( 区 水 利 局 局 长 ) 主 持 会 商, 作 出 相 应 工 作 安 排, 在 2 小 时 内 将 情 况 上 报 区 政 府 并 通 报 区 防 指 成 员 单 位 区 防 指 视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派 出 工 作 组 专 家 组, 指 导 相 关 镇 ( 街 道 区 )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区 防 办 密 切 监 视 汛 情 旱 情 变 化, 加 强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的 指 导 受 灾 镇 ( 街 道 区 ) 的 防 指 及 时 将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情 况 上 报 区 政 府 和 区 防 指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全 力 配 合 做 好 抗 灾 救 灾 工 作 24

4.5 Ⅳ 级 应 急 响 应 4.5.1 Ⅳ 级 响 应 条 件,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 (1) 太 湖 流 域 发 生 一 般 洪 水, 太 湖 平 均 水 位 达 到 4.00 米, 且 有 继 续 上 涨 趋 势 ; 或 各 地 同 时 发 生 一 般 洪 水 ; (2) 流 域 性 工 程 区 域 性 工 程 出 现 险 情 ; (3)24 小 时 内 可 能 或 已 受 热 带 低 压 影 响 ; (4) 全 区 发 生 轻 度 干 旱, 太 湖 平 均 水 位 2.50~2.70 米 ; (5) 区 域 供 水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全 区 发 生 轻 度 干 旱 4.5.2 Ⅳ 级 响 应 行 动 区 防 指 副 指 挥 ( 区 水 利 局 局 长 ) 主 持 会 商, 作 出 相 应 工 作 安 排, 加 强 对 汛 ( 旱 ) 情 的 监 视 和 对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的 指 导, 将 情 况 上 报 区 政 府 并 通 报 区 防 指 成 员 单 位 受 灾 镇 ( 街 道 区 ) 的 防 指 将 防 汛 防 旱 的 工 作 情 况 上 报 当 地 政 府 和 区 防 办 其 他 防 指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全 力 配 合 做 好 抗 灾 救 灾 工 作 4.6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出 现 水 旱 灾 害 或 防 洪 工 程 发 生 重 大 险 情 后, 相 关 镇 ( 街 道 区 )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根 据 事 件 的 性 质, 迅 速 对 事 件 进 行 监 控 追 踪, 并 立 即 与 相 关 部 门 联 系 受 灾 镇 ( 街 道 区 ) 防 指 根 据 事 件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预 案 立 即 提 出 紧 急 处 置 措 施, 供 当 地 政 府 或 区 防 指 决 策 4.6.1 河 湖 洪 水 25

(1) 当 河 湖 水 位 超 过 警 戒 水 位 时, 区 防 指 和 各 镇 ( 街 道 区 )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应 按 照 防 汛 预 案 和 防 汛 责 任 制 的 要 求, 组 织 专 业 和 群 众 防 汛 队 伍 巡 堤 查 险, 严 密 布 防 (2) 当 河 湖 水 位 继 续 上 涨 危 及 重 点 保 护 对 象 时, 区 防 指 各 镇 ( 街 道 区 )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和 承 担 防 汛 任 务 的 部 门 单 位, 应 根 据 水 情 和 洪 水 预 报,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区 防 指 的 调 度 指 令, 适 时 调 度 运 用 防 洪 工 程, 开 闸 泄 洪, 启 动 泵 站 抢 排, 清 除 河 道 阻 水 障 碍 物 临 时 抢 护 加 高 堤 防 增 加 河 道 泄 洪 能 力 等 (3)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有 关 规 定, 区 防 指 宣 布 进 入 紧 急 防 汛 期, 并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采 取 特 殊 措 施, 保 障 抢 险 抗 灾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4.6.2 雨 涝 灾 害 (1) 当 出 现 雨 涝 灾 害 时, 区 防 指 科 学 调 度 水 利 工 程, 指 导 各 镇 ( 街 道 区 ) 防 指 开 展 自 排 和 抽 排, 尽 快 排 出 涝 水, 恢 复 正 常 生 产 生 活 秩 序 (2) 在 河 湖 防 汛 形 势 紧 张 时, 要 正 确 处 理 排 涝 与 防 洪 的 关 系, 避 免 因 排 涝 而 增 加 防 汛 的 压 力 4.6.3 堤 防 决 口 水 闸 垮 塌 (1) 当 出 现 堤 防 决 口 水 闸 垮 塌 前 期 征 兆 时, 防 汛 责 任 单 位 要 迅 速 调 集 人 力 物 力 全 力 组 织 抢 险, 尽 可 能 控 制 险 情, 并 及 时 向 可 能 受 影 响 地 区 发 出 警 报 (2) 堤 防 决 口 水 闸 垮 塌 的 应 急 处 理, 由 所 在 镇 ( 街 道 26

区 ) 防 指 负 责 迅 速 组 织 受 影 响 群 众 转 移, 在 第 一 时 间 上 报 区 防 指, 并 视 情 况 抢 筑 二 道 防 线, 控 制 洪 水 影 响 范 围, 尽 可 能 减 少 灾 害 损 失 (3) 当 地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视 情 况 在 适 当 时 机 组 织 实 施 堤 防 堵 口, 调 度 有 关 水 利 工 程, 为 实 施 堤 防 堵 口 创 造 条 件, 并 应 明 确 堵 口 抢 护 的 行 政 和 技 术 责 任 人, 及 时 调 集 人 力 物 力 迅 速 实 施 堵 口 抢 护 4.6.4 干 旱 灾 害 区 防 指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特 大 严 重 中 度 轻 度 4 个 干 旱 等 级, 制 订 相 应 的 应 急 防 旱 措 施, 并 负 责 组 织 防 旱 工 作 (1) 特 大 干 旱 强 化 地 方 行 政 首 长 防 旱 目 标 责 任 制, 确 保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和 重 点 企 业 用 水 安 全, 维 护 干 旱 灾 区 社 会 稳 定 指 挥 机 构 强 化 防 旱 工 作 的 统 一 指 挥 和 组 织 协 调, 加 强 会 商 和 防 旱 水 源 的 科 学 调 度 和 用 水 管 理, 各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指 挥 机 构 的 统 一 指 挥 部 署, 协 调 联 动, 全 面 做 好 防 旱 工 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制 定 各 项 特 殊 应 急 防 旱 措 施, 如 : 应 急 开 源 应 急 限 水 应 急 调 水 应 急 送 水 等, 首 先 确 保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和 重 要 部 位 用 水 需 要 区 气 象 水 利 农 业 等 部 门 密 切 监 测 旱 情 及 时 分 析 旱 情 变 化 发 展 趋 势, 密 切 掌 握 旱 情 灾 情 及 防 旱 工 作 情 况, 及 时 分 析 旱 情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影 响, 向 社 会 通 报 旱 情 信 息 宣 传 部 门 27

利 用 网 络 和 媒 体 加 强 旱 情 灾 情 及 防 旱 工 作 的 宣 传, 动 员 社 会 各 方 面 力 量 支 援 防 旱 救 灾 工 作 (2) 严 重 干 旱 气 象 水 利 农 业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旱 情 监 测 和 分 析 预 报 工 作, 及 时 掌 握 旱 情 灾 情 及 其 发 展 变 化 趋 势, 及 时 向 区 防 指 通 报 旱 情 信 息 和 防 旱 工 作 情 况 区 防 指 及 时 组 织 气 象 水 利 农 业 等 部 门 进 行 会 商, 研 究 部 署 防 旱 工 作, 督 促 各 部 门 落 实 防 旱 职 责, 做 好 防 旱 水 源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调 度, 区 财 政 局 要 落 实 应 急 防 旱 资 金 宣 传 部 门 做 好 防 旱 工 作 的 宣 传 (3) 中 度 干 旱 气 象 水 利 农 业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旱 情 监 测, 密 切 注 视 旱 情 的 发 展 情 况, 定 期 分 析 预 测 旱 情 变 化 趋 势, 及 时 通 报 旱 情 信 息 和 防 旱 情 况 及 时 分 析 预 测 水 量 供 求 变 化 形 势, 加 强 防 旱 水 源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调 度 根 据 旱 情 发 展 趋 势, 适 时 对 防 旱 工 作 进 行 动 员 部 署 (4) 轻 度 干 旱 区 气 象 局 应 掌 握 天 气 变 化 情 况, 做 好 旱 情 监 测 预 报 工 作 区 防 指 做 好 防 旱 水 源 的 管 理 调 度 工 作 及 时 分 析 了 解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用 水 需 求 4.6.5 供 水 危 机 (1) 当 发 生 供 水 危 机 时, 区 防 指 加 强 对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和 28

外 调 水 实 行 统 一 调 度 和 管 理, 严 格 实 施 应 急 限 水, 合 理 调 配 有 限 的 水 源 ; 必 要 时 可 采 取 跨 地 区 应 急 调 水, 补 充 供 水 水 源 ; 协 同 水 质 检 测 部 门, 加 强 供 水 水 质 的 监 测, 最 大 程 度 保 证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和 重 点 单 位 用 水 安 全 (2) 针 对 供 水 危 机 出 现 的 原 因, 采 取 措 施, 尽 快 恢 复 供 水 水 源, 使 供 水 量 和 水 质 正 常 4.7 信 息 报 送 和 处 理 4.7.1 汛 情 旱 情 工 情 险 情 灾 情 等 信 息 统 一 按 照 国 家 防 总 防 汛 抗 旱 突 发 险 情 报 告 暂 行 规 定 和 江 苏 省 水 旱 灾 害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的 规 定, 实 行 分 级 上 报, 归 口 处 理, 同 级 共 享 由 区 防 指 统 一 汇 总 上 报 工 矿 企 业 交 通 运 输 农 业 水 利 农 村 房 屋 等 的 灾 情 调 查 统 计 由 区 防 指 相 关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统 计 上 报 区 防 指, 各 镇 ( 街 道 区 ) 防 指 配 合 4.7.2 各 类 信 息 的 报 送 和 处 理, 应 快 速 准 确 详 实, 重 要 信 息 应 立 即 上 报, 因 客 观 原 因 一 时 难 以 准 确 掌 握 的 信 息, 应 及 时 报 告 基 本 情 况, 同 时 抓 紧 了 解 情 况, 随 后 补 报 详 情 4.7.3 属 一 般 性 汛 情 旱 情 工 情 险 情 灾 情, 按 分 管 权 限, 报 区 防 指 各 镇 ( 街 道 区 ) 防 指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如 险 情 灾 情 较 重, 报 区 防 指 处 理 4.7.4 凡 经 区 防 指 采 用 和 发 布 的 防 汛 防 旱 工 程 抢 险 等 信 息, 相 关 镇 级 防 指 应 立 即 调 查,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切 实 加 以 解 决 29

4.7.5 区 防 指 接 到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的 汛 情 旱 情 险 情 灾 情 报 告 后 应 立 即 报 告 区 政 府, 并 及 时 续 报 4.8 指 挥 协 调 与 紧 急 处 置 4.8.1 出 现 重 大 水 旱 灾 害 或 防 洪 工 程 发 生 重 大 险 情 后, 区 防 指 根 据 事 件 的 性 质, 对 事 件 进 行 全 程 监 控 追 踪, 区 防 指 成 员 单 位 根 据 各 自 分 工, 做 好 应 急 抢 险 的 相 关 工 作 4.8.2 区 防 指 根 据 事 件 灾 害 发 生 的 具 体 情 况, 启 动 本 预 案 并 立 即 提 出 紧 急 处 置 措 施, 报 区 政 府 或 苏 州 市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指 挥 决 策 4.8.3 区 防 指 按 照 发 生 灾 害 的 类 型, 调 集 防 指 所 有 的 资 源 和 力 量,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 组 织 水 利 交 通 建 设 公 安 等 部 门 的 人 员, 开 展 现 场 处 置 或 救 援 工 作 4.8.4 处 置 水 旱 灾 害 和 工 程 重 大 险 情 时, 应 按 照 职 能 分 工, 由 区 防 指 统 一 指 挥, 各 镇 ( 街 道 区 ) 各 单 位 和 各 部 门 按 照 分 工 各 司 其 职, 团 结 协 作, 快 速 反 应, 高 效 处 置,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少 损 失 4.9 安 全 防 护 和 医 疗 救 护 4.9.1 为 确 保 现 场 抢 险 救 灾 人 员 的 安 全, 区 防 指 在 区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调 集 和 储 备 必 要 的 救 生 器 材 消 毒 药 品 备 用 电 源 和 车 辆 等 救 生 设 施, 以 备 随 时 应 用 4.9.2 抢 险 人 员 进 入 和 撤 出 现 场 由 区 防 指 视 情 况 作 出 决 定, 进 出 口 道 路 由 区 公 安 分 局 负 责 进 行 交 通 管 制 参 加 涉 水 一 30

线 抢 险 救 灾 的 人 员, 必 须 穿 救 生 衣 4.9.3 当 发 生 重 大 水 旱 灾 害 后, 区 防 指 协 调 各 镇 ( 街 道 区 ) 做 好 群 众 的 救 援 转 移 和 疏 散 工 作 对 转 移 的 群 众, 由 相 关 镇 ( 街 道 区 ) 负 责 提 供 临 时 安 置 场 所, 妥 善 安 置 灾 区 群 众, 保 证 群 众 的 基 本 生 活 4.9.4 发 生 重 大 水 旱 灾 害 后, 卫 生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受 影 响 地 区 的 疾 病 和 水 旱 灾 害 卫 生 事 件 的 监 测 报 告 工 作, 落 实 各 项 防 病 措 施, 并 派 出 医 疗 小 分 队, 对 受 伤 的 人 员 进 行 紧 急 救 护 必 要 时, 区 政 府 可 紧 急 动 员 医 疗 机 构 在 现 场 设 立 紧 急 医 疗 救 护 所 4.9.5 灾 情 解 除 后, 区 卫 计 局 应 对 受 影 响 地 区 进 行 卫 生 防 疫 检 查, 对 受 水 淹 的 区 域 进 行 消 毒, 防 止 灾 后 各 类 疫 情 发 生 4.10 社 会 力 量 动 员 与 参 与 4.10.1 发 生 重 大 水 旱 灾 害 后, 区 防 指 根 据 灾 害 的 性 质 和 危 害 程 度, 报 经 区 政 府 批 准, 对 灾 害 发 生 地 和 影 响 范 围 实 施 紧 急 控 制, 防 止 灾 情 及 其 危 害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4.10.2 区 防 指 在 必 要 时 可 报 请 区 政 府 广 泛 调 动 社 会 力 量 积 极 参 与 水 旱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置, 紧 急 情 况 下 可 依 法 征 用 调 用 车 辆 物 资 人 员 等, 全 力 投 入 抢 险 救 灾 4.11 信 息 发 布 4.11.1 区 防 办 负 责 防 汛 防 旱 信 息 的 采 集 汇 总, 并 保 证 防 汛 防 旱 信 息 的 及 时 准 确 客 观 全 面, 涉 及 水 旱 灾 情 的, 由 区 防 办 会 同 区 民 政 农 业 和 交 通 部 门 共 同 审 核 31

4.11.2 宣 传 部 门 根 据 区 防 指 审 核 的 结 果, 在 网 络 和 媒 体 上 不 定 期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4.12 应 急 结 束 4.12.1 当 水 旱 灾 害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时, 区 防 指 根 据 汛 情, 宣 布 结 束 紧 急 防 汛 期 4.12.2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和 江 苏 省 防 洪 条 例 的 规 定, 在 防 汛 紧 急 期 依 法 征 用 调 用 的 物 资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等, 在 汛 期 结 束 后 归 还 原 所 有 者 ; 造 成 损 坏 或 者 无 法 归 还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或 者 作 其 他 处 理 4.12.3 应 急 抢 险 工 作 结 束 后, 区 防 指 协 调 区 水 利 局 尽 快 修 复 水 毁 防 洪 工 程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等 基 础 设 施, 恢 复 受 灾 地 区 人 民 正 常 生 活 生 产 工 作 秩 序, 尽 可 能 减 少 水 旱 灾 害 带 来 的 损 失 和 影 响 5 保 障 措 施 5.1 通 信 与 信 息 保 障 5.1.1 任 何 通 信 运 营 部 门 都 有 依 法 保 障 防 汛 信 息 畅 通 的 责 任 5.l.2 区 防 指 按 照 以 公 用 通 信 网 为 主 的 原 则, 组 建 防 汛 专 用 无 线 通 信 网 络, 确 保 各 类 防 汛 信 息 畅 通 5.l.3 通 讯 运 营 部 门 应 制 定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预 案, 当 发 生 水 旱 灾 害 后, 能 迅 速 启 动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预 案 ; 当 通 信 设 施 发 生 损 坏 后, 迅 速 调 集 力 量 进 行 抢 修, 努 力 保 证 防 汛 通 信 畅 通 32

必 要 时, 调 度 应 急 通 信 设 备, 为 防 汛 通 信 和 现 场 指 挥 提 供 通 信 保 障 5.l.4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各 镇 ( 街 道 区 ) 要 充 分 利 用 媒 体 电 话 通 知 人 员 通 知 等 方 式, 告 知 受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群 众 可 能 发 生 的 灾 害, 并 协 助 快 速 撤 离, 确 保 人 身 安 全 5.2 应 急 支 援 与 装 备 保 障 5.2.1 应 急 队 伍 保 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依 法 参 加 防 汛 抗 洪 的 义 务 防 汛 抢 险 队 伍 分 为 : 群 众 抢 险 队 伍 非 专 业 部 队 抢 险 队 伍 和 专 业 抢 险 队 伍 每 年 汛 前, 各 镇 ( 街 道 区 ) 要 按 照 区 防 指 的 统 一 部 署, 成 立 专 业 非 专 业 群 众 防 汛 抢 险 队 伍 区 人 武 部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预 备 役 部 队 和 民 兵 的 抢 险 队 伍 5.2.2 电 力 保 障 区 发 改 局 协 调 供 电 公 司 实 施 抗 洪 抢 险 排 涝 救 灾 及 抗 旱 的 供 电 和 应 急 救 援 现 场 的 供 电, 及 时 抢 修 受 损 的 供 电 线 路, 确 保 防 汛 抢 险 救 灾 和 抗 旱 用 电 的 需 要 5.2.3 交 通 运 输 保 障 区 交 通 局 负 责 优 先 保 障 防 汛 抢 险 人 员 机 械 和 救 灾 物 资 的 运 输 ; 负 责 受 灾 群 众 安 全 转 移 所 需 车 辆 和 船 舶 ; 负 责 内 河 航 道 航 行 和 码 头 运 行 安 全 ; 负 责 洪 涝 灾 害 发 生 时 用 于 抢 险 救 灾 车 辆 船 舶 的 调 度 33

5.2.4 医 疗 保 障 区 卫 计 局 负 责 洪 涝 和 干 旱 灾 区 疾 病 防 治 的 业 务 技 术 指 导 ; 组 织 医 疗 卫 生 队 赴 灾 区 巡 医 问 诊, 负 责 灾 区 的 防 疫 消 毒 抢 救 伤 员 等 工 作 5.2.5 治 安 保 障 区 公 安 分 局 负 责 做 好 受 灾 地 区 的 治 安 管 理 工 作 ;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破 坏 抗 洪 救 灾 和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安 全 的 行 为, 保 证 抗 灾 救 灾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负 责 保 障 防 汛 抢 险 区 域 的 道 路 畅 通, 保 障 受 灾 区 域 正 常 的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5.2.6 物 资 保 障 防 汛 物 资 储 备 按 照 分 级 储 备 的 原 则 各 镇 ( 街 道 区 ) 及 受 洪 水 威 胁 的 其 他 单 位, 按 区 防 指 下 达 的 物 资 储 备 任 务, 备 好 常 用 的 抢 险 物 资 和 救 生 器 材, 以 满 足 抢 险 急 需 在 防 汛 紧 急 期, 各 镇 ( 街 道 区 ) 各 有 关 单 位 必 须 坚 决 服 从 区 防 指 的 统 一 指 挥 调 度, 在 各 自 辖 区 内 准 备 好 抢 险 机 械 汛 前 汛 中 及 汛 后 区 防 指 对 各 镇 ( 街 道 区 ) 防 汛 物 资 的 存 储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5.2.7 资 金 保 障 区 财 政 局 负 责 安 排 和 调 拨 防 汛 经 费, 落 实 险 工 隐 患 处 理 抢 险 救 灾 水 毁 工 程 修 复 及 防 洪 工 程 建 设 的 经 费, 并 监 督 使 用 5.2.8 技 术 保 障 (1) 建 设 区 防 汛 指 挥 决 策 系 统, 逐 步 形 成 覆 盖 全 区 重 点 水 利 工 程 的 监 控 系 统, 逐 步 形 成 与 苏 州 市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各 镇 34

( 街 道 区 ) 防 汛 指 挥 部 连 接 的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提 高 信 息 传 输 的 质 量 和 速 度 (2) 区 应 急 办 建 立 专 家 库, 当 发 生 重 大 水 旱 灾 害 时, 按 照 灾 害 类 型 统 一 调 度, 派 出 相 应 的 专 家 组, 进 驻 现 场 指 导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5.3 宣 传 培 训 和 演 习 在 媒 体 上 公 布 报 警 电 话, 宣 传 防 灾 减 灾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普 及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提 高 公 众 应 对 能 力 和 参 与 意 识 多 渠 道 多 形 式 广 泛 深 入 开 展 应 急 法 律 法 规 和 预 防 避 险 自 救 互 救 减 灾 等 常 识 教 育 防 汛 抢 险 演 习 由 各 镇 ( 街 道 区 ) 组 织, 应 急 抢 险 演 习 方 案 报 区 防 指 备 案, 区 人 武 部 应 积 极 组 织 现 役 军 人 预 备 役 官 兵 和 民 兵 参 加 应 急 抢 险 演 习 演 习 结 束 后, 各 地 应 认 真 总 结, 不 断 完 善 6 后 期 处 置 发 生 水 旱 灾 害 后, 有 关 部 门 应 做 好 灾 区 生 活 供 给 卫 生 防 疫 救 灾 物 资 供 应 治 安 管 理 学 校 复 课 水 毁 修 复 恢 复 生 产 和 重 建 家 园 等 善 后 工 作 6.1 善 后 处 置 6.1.1 水 旱 灾 害 事 发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区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组 成 善 后 工 作 小 组, 善 后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现 场 指 挥 部 提 供 的 灾 害 评 估 报 告, 参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受 灾 损 失 征 用 物 资 和 劳 务 及 时 进 行 补 偿 灾 后 重 建 工 作 由 事 发 地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区 有 关 部 门 协 助 35

和 支 持 6.1.2 区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受 灾 地 区 群 众 提 供 生 活 救 助, 负 责 接 受 国 内 外 的 捐 助, 及 时 调 配 救 灾 款 物, 组 织 安 置 受 灾 群 众, 做 好 受 灾 群 众 临 时 生 活 安 排, 帮 助 受 灾 群 众 恢 复 重 建 倒 塌 受 损 的 房 屋, 保 证 灾 民 有 粮 吃 有 衣 穿 有 房 住, 解 决 受 灾 群 众 的 基 本 生 活 问 题 6.1.3 区 卫 生 部 门 负 责 调 配 医 疗 技 术 力 量, 抢 救 因 灾 伤 病 人 员, 对 污 染 源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对 灾 区 的 重 大 疫 情 病 情 实 施 紧 急 处 理, 防 止 疫 病 的 传 播 蔓 延 6.2 防 汛 抢 险 物 料 补 充 针 对 当 年 防 汛 抢 险 物 料 消 耗 情 况, 按 照 分 级 筹 措 和 常 规 防 汛 的 要 求, 及 时 补 充 到 位 6.3 水 毁 工 程 修 复 6.3.1 对 影 响 当 年 防 洪 安 全 和 城 乡 供 水 安 全 的 水 毁 工 程, 应 尽 快 修 复 防 洪 工 程 应 力 争 在 下 次 洪 水 到 来 之 前, 做 到 恢 复 主 体 功 能 ; 区 域 供 水 工 程 应 尽 快 恢 复 功 能 6.3.2 遭 到 毁 坏 的 交 通 电 力 通 信 以 及 防 汛 专 用 通 信 设 施, 应 尽 快 组 织 修 复, 恢 复 功 能 6.4 灾 后 重 建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尽 快 组 织 灾 后 重 建 工 作 灾 后 重 建 原 则 上 按 原 标 准 恢 复, 在 条 件 允 许 情 况 下, 可 提 高 标 准 重 建 6.5 保 险 36

水 旱 灾 害 发 生 后, 保 险 机 构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对 突 发 事 件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审 核 和 确 认, 根 据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理 赔, 尽 快 赔 付 到 位 6.6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评 价 每 年 汛 后, 区 防 指 对 年 度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的 各 个 方 面 和 环 节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总 结 分 析 评 估 逐 步 引 进 外 部 评 价 机 制, 征 求 社 会 各 界 和 群 众 对 防 汛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总 结 经 验, 找 出 问 题, 从 防 洪 工 程 的 规 划 设 计 运 行 管 理 以 及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的 各 个 方 面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以 进 一 步 做 好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7 附 则 7.1 奖 励 与 责 任 追 究 对 防 汛 抢 险 和 防 旱 工 作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劳 动 模 范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 对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 公 务 员 管 理 条 例 等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并 予 以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7.2 预 案 管 理 与 更 新 本 预 案 由 区 防 指 组 织 制 订 并 负 责 管 理 每 3-5 年 对 本 预 案 评 审 一 次, 视 情 况 变 化 作 出 相 应 修 改, 报 区 政 府 批 准 7.3 预 案 解 释 部 门 本 预 案 由 区 防 指 负 责 解 释 7.4 预 案 实 施 时 间 37

本 预 案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7.5 名 词 术 语 定 义 7.5.1 一 般 洪 水 : 洪 峰 流 量 或 洪 量 的 重 现 期 5~10 年 一 遇 的 洪 水 7.5.2 较 大 洪 水 : 洪 峰 流 量 或 洪 量 的 重 现 期 10~20 年 一 遇 的 洪 水 7.5.3 大 洪 水 : 洪 峰 流 量 或 洪 量 的 重 现 期 20~50 年 一 遇 的 洪 水 7.5.4 特 大 洪 水 : 洪 峰 流 量 或 洪 量 的 重 现 期 大 于 50 年 一 遇 的 洪 水 7.5.5 轻 度 干 旱 : 受 旱 区 域 作 物 受 旱 面 积 占 播 种 面 积 的 比 例 在 30% 以 下 ; 以 及 因 旱 造 成 农 ( 牧 ) 区 临 时 性 饮 水 困 难 人 口 占 所 在 地 区 人 口 比 例 在 20% 以 下 7.5.6 中 度 干 旱 : 受 旱 区 域 作 物 受 旱 面 积 占 播 种 面 积 的 比 例 达 31%~50%; 以 及 因 旱 造 成 农 ( 牧 ) 区 临 时 性 饮 水 困 难 人 口 占 所 在 地 区 人 口 比 例 达 2l%~40% 7.5.7 严 重 干 旱 : 受 旱 区 域 作 物 受 旱 面 积 占 播 种 面 积 的 比 例 达 5l%~80%; 以 及 因 旱 造 成 农 ( 牧 ) 区 临 时 性 饮 水 困 难 人 口 占 所 在 地 区 人 口 比 例 达 41%~60% 7.5.8 特 大 干 旱 : 受 旱 区 域 作 物 受 旱 面 积 占 播 种 面 积 的 比 例 在 80% 以 上 ; 以 及 因 旱 造 成 农 ( 牧 ) 区 临 时 性 饮 水 困 难 人 口 占 所 在 地 区 人 口 比 例 高 于 60% 38

7.5.9 城 市 干 旱 : 因 遇 枯 水 年 造 成 城 市 供 水 水 源 不 足, 或 者 由 于 突 发 性 事 件 使 城 市 供 水 水 源 遭 到 破 坏, 导 致 城 市 实 际 供 水 能 力 低 于 正 常 需 求, 致 使 城 市 的 生 产 生 活 和 生 态 环 境 受 到 影 响 7.5.10 城 市 轻 度 干 旱 : 因 旱 城 市 供 水 量 低 于 正 常 需 求 量 的 5%~10%, 出 现 缺 水 现 象, 居 民 生 活 生 产 用 水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影 响 7.5.11 城 市 中 度 干 旱 : 因 旱 城 市 供 水 量 低 于 正 常 日 用 水 量 的 10%~20%, 出 现 明 显 的 缺 水 现 象, 居 民 生 活 生 产 用 水 受 到 较 大 影 响 7.5.12 城 市 重 度 干 旱 : 因 旱 城 市 供 水 量 低 于 正 常 日 用 水 量 的 20%~30%, 出 现 明 显 缺 水 现 象, 城 市 生 活 生 产 用 水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7.5.13 城 市 极 度 干 旱 : 因 旱 城 市 供 水 量 低 于 正 常 日 用 水 量 的 30%, 出 现 极 为 严 重 的 缺 水 局 面 或 发 电 供 水 危 机, 城 市 生 活 生 产 用 水 受 到 极 大 影 响 7.5.14 紧 急 防 汛 期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规 定, 当 江 河 湖 泊 的 水 情 接 近 保 证 水 位 或 者 安 全 流 量, 水 库 水 位 接 近 设 计 洪 水 位, 或 者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发 生 重 大 险 情 时, 有 关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可 以 宣 布 进 入 紧 急 防 汛 期 在 紧 急 防 汛 期, 国 家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流 域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有 权 对 壅 水 阻 水 严 重 的 桥 梁 引 道 码 39

头 和 其 他 跨 河 工 程 设 施 作 出 紧 急 处 置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根 据 防 汛 防 洪 的 需 要, 有 权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调 用 物 资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人 力, 决 定 采 取 取 土 占 地 砍 伐 林 木 清 除 阻 水 障 碍 物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紧 急 措 施, 必 要 时 公 安 交 通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决 定, 依 法 实 施 陆 地 和 水 面 交 通 管 制 7.5.15 本 预 案 有 关 数 量 的 表 述 中, 以 上 含 本 数, 以 下 不 含 本 数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