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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變 動 董 事 會 謹 此 宣 佈, 王 志 強 先 生 及 左 建 中 先 生 將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之 聯 席 主 席, 有 關 終 止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左 建 中 先 生 已 請 辭 本 公 司 之 行 政 總 裁 職 務, 有 關 辭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張 曉 東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有 關 委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授 權 代 表 變 動 董 事 會 謹 此 宣 佈, 鄧 有 聲 先 生 已 請 辭 本 公 司 之 授 權 代 表, 有 關 辭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張 曉 東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授 權 代 表, 有 關 委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董 事 會 旗 下 委 員 會 成 員 變 動 董 事 會 進 一 步 宣 佈, 左 建 中 先 生 將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之 薪 酬 檢 討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及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有 關 終 止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張 曉 東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薪 酬 檢 討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有 關 委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鄧 有 聲 先 生 及 張 之 戈 先 生 將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有 關 終 止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張 曉 東 先 生 劉 雲 浦 先 生 及 夏 凌 捷 女 士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有 關 委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張 曉 東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有 關 委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2 -

執 行 董 事 變 動 新 體 育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 謹 此 宣 佈, 王 志 強 先 生 左 建 中 先 生 鄧 有 聲 先 生 張 之 戈 先 生 及 劉 威 先 生 均 已 請 辭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之 職 務, 有 關 辭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董 事 會 從 即 將 辭 任 之 董 事 獲 悉, 彼 等 擬 將 更 多 時 間 專 注 於 彼 等 之 個 人 事 務 或 彼 等 之 其 他 公 務 安 排 王 志 強 先 生 及 左 建 中 先 生 於 辭 任 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後, 將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之 聯 席 主 席, 有 關 終 止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上 述 各 即 將 離 職 之 董 事 已 確 認, 彼 與 董 事 會 並 無 意 見 分 歧, 且 概 無 任 何 有 關 其 辭 任 的 事 宜 須 提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或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注 意 於 辭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生 效 後, (i) 王 志 強 先 生 左 建 中 先 生 及 張 之 戈 先 生 將 不 會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本 集 團 ) 擔 任 任 何 職 位 ; (ii) 鄧 有 聲 先 生 仍 為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總 監 ; 及 (iii) 劉 威 先 生 將 為 本 公 司 之 副 總 裁, 將 負 責 手 機 及 網 頁 遊 戲 業 務 之 營 運 董 事 會 衷 心 感 謝 王 志 強 先 生 左 建 中 先 生 鄧 有 聲 先 生 張 之 戈 先 生 及 劉 威 先 生 於 擔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期 間 對 本 公 司 所 作 的 寶 貴 貢 獻 董 事 會 亦 謹 此 宣 佈 : (i) 張 曉 東 先 生 ( 張 先 生 )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有 關 委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及 (ii) 劉 雲 浦 先 生 ( 劉 先 生 )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有 關 委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張 曉 東 先 生 及 劉 雲 浦 先 生 之 履 歷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 3 -

張 曉 東 先 生 張 先 生,42 歲, 於 策 略 投 資 公 司 財 務 預 算 分 析 及 資 本 管 理 方 面 擁 有 逾 20 年 經 驗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起, 張 先 生 一 直 為 中 國 星 火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兼 副 主 席, 主 要 負 責 制 定 經 營 策 略 及 預 算 分 配 決 策 彼 現 為 深 圳 市 超 能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於 改 為 股 份 制 公 司 前 前 稱 為 深 圳 市 超 能 國 際 供 應 鏈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的 股 東 及 深 圳 市 超 能 國 際 供 應 鏈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東 /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曾 於 多 個 大 型 公 司 擔 任 多 個 職 務 尤 其 是,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彼 為 深 圳 市 寶 能 投 資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裁 及 寶 能 商 業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彼 為 深 圳 市 星 河 房 地 產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 及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彼 為 深 圳 市 美 地 置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助 理 彼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畢 業 於 陝 西 財 經 學 院 工 業 經 濟 系, 獲 學 士 學 位 現 時 擬 定, 張 先 生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為 期 三 (3) 年 的 服 務 合 約,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開 始, 除 非 及 直 至 任 何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三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合 約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張 先 生 須 最 少 每 三 年 輪 席 退 任 一 次 及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根 據 建 議 服 務 合 約, 張 先 生 將 收 取 年 薪 1,200,000 港 元 及 董 事 會 全 權 酌 情 認 為 合 適 的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張 先 生 的 薪 酬 已 由 本 公 司 的 薪 酬 檢 討 委 員 會 檢 討, 並 由 董 事 會 參 照 現 行 市 況 張 先 生 的 資 歷 經 驗 於 本 公 司 的 職 責 及 責 任 而 決 定 張 先 生 的 薪 酬 有 待 董 事 會 根 據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獲 賦 予 的 權 力 不 時 檢 討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張 先 生 確 認 (i) 彼 與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任 何 關 係 ;(ii) 彼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 及 (iii) 彼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無 在 證 券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之 任 何 其 他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董 事 職 務 - 4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張 先 生 個 人 持 有 本 公 司 13,500,000 股 股 份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XV 部, 透 過 其 於 受 控 制 法 團 Amuse Peace Limited 之 權 益, 彼 被 視 為 於 本 公 司 2,750,000,000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張 先 生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益 張 先 生 已 確 認 並 不 知 悉 有 關 彼 委 任 之 任 何 其 他 事 宜 需 敦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垂 注, 且 除 本 公 告 所 披 露 者 外, 亦 無 其 他 資 料 須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第 13.51(2) 條 之 規 定 作 出 披 露 劉 雲 浦 先 生 劉 先 生,40 歲, 於 投 資 銀 行 行 業 擁 有 逾 16 年 經 驗, 專 注 於 向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併 購 企 業 重 組 及 其 他 金 融 諮 詢 服 務 等 領 域 劉 先 生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起 一 直 為 前 海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彼 曾 擔 任 海 通 國 際 資 本 有 限 公 司 及 海 通 融 資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總 經 理 彼 曾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任 招 銀 國 際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投 資 部 主 任 彼 獲 得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頒 發 之 科 學 學 士 學 位, 並 獲 科 廷 科 技 大 學 頒 發 金 融 學 碩 士 學 位 現 時 擬 定, 劉 先 生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為 期 三 (3) 年 的 服 務 合 約,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開 始, 除 非 及 直 至 任 何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三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合 約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劉 先 生 須 最 少 每 三 年 輪 席 退 任 一 次 及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根 據 建 議 服 務 合 約, 劉 先 生 將 收 取 年 薪 300,000 港 元 及 董 事 會 全 權 酌 情 認 為 合 適 的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劉 先 生 的 薪 酬 已 由 本 公 司 的 薪 酬 檢 討 委 員 會 檢 討, 並 由 董 事 會 參 照 現 行 市 況 劉 先 生 的 資 歷 經 驗 於 本 公 司 的 職 責 及 責 任 而 決 定 劉 先 生 的 薪 酬 有 待 董 事 會 根 據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獲 賦 予 的 權 力 不 時 檢 討 - 5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劉 先 生 確 認 (i) 彼 與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任 何 關 係 ;(ii)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彼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 及 (iii) 彼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無 在 證 券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之 任 何 其 他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董 事 職 務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劉 先 生 透 過 其 配 偶 被 視 為 持 有 本 公 司 15,000,000 股 股 份 之 權 益 除 上 述 披 露 之 權 益 外, 劉 先 生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中 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界 定 之 任 何 其 他 權 益 劉 先 生 已 確 認 並 不 知 悉 有 關 彼 委 任 之 任 何 其 他 事 宜 需 敦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垂 注, 且 除 本 公 告 所 披 露 者 外, 亦 無 其 他 資 料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 條 之 規 定 作 出 披 露 委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董 事 會 謹 此 宣 佈, 夏 凌 捷 女 士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有 關 委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夏 凌 捷 女 士 之 履 行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夏 凌 捷 女 士 夏 凌 捷 女 士,28 歲, 獲 得 武 漢 大 學 頒 發 之 廣 播 電 視 新 聞 專 業 學 士 學 位, 並 取 得 華 中 師 範 大 學 頒 發 之 心 理 學 學 士 學 位 彼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畢 業 於 武 漢 大 學, 取 得 傳 播 學 碩 士 學 位, 及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取 得 英 國 謝 菲 爾 德 大 學 頒 發 之 國 際 新 聞 碩 士 學 位 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加 入 深 圳 網 電 傳 媒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總 經 理 助 理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彼 為 深 圳 國 盛 文 化 傳 媒 有 限 公 司 業 務 總 監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彼 為 中 國 新 聞 社 倫 敦 分 社 實 習 記 者 現 時 擬 定, 夏 女 士 將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為 期 三 (3) 年 的 服 務 合 約,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開 始, 除 非 及 直 至 任 何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三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合 約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夏 女 士 須 最 少 每 三 年 輪 席 退 任 一 次 及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根 據 建 議 服 務 合 約, 夏 女 士 將 收 取 年 薪 240,000 港 元 及 董 事 會 全 權 酌 情 認 為 合 適 的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 6 -

夏 女 士 的 薪 酬 已 由 本 公 司 的 薪 酬 檢 討 委 員 會 檢 討, 並 由 董 事 會 參 照 現 行 市 況 夏 女 士 的 資 歷 經 驗 於 本 公 司 的 職 責 及 責 任 而 決 定 夏 女 士 的 薪 酬 有 待 董 事 會 根 據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獲 賦 予 的 權 力 不 時 檢 討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夏 女 士 確 認 (i) 彼 與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任 何 關 係 ;(ii) 彼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中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權 益 ;(iii) 彼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 及 (iv) 彼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無 在 證 券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之 任 何 其 他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董 事 職 務 夏 女 士 已 確 認 並 不 知 悉 有 關 彼 委 任 之 任 何 其 他 事 宜 需 敦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垂 注, 且 除 本 公 告 所 披 露 者 外, 亦 無 其 他 資 料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 條 之 規 定 作 出 披 露 授 權 代 表 變 動 董 事 會 謹 此 宣 佈 : (i) 鄧 有 聲 先 生 已 請 辭 本 公 司 之 授 權 代 表, 有 關 辭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及 (ii) 張 曉 東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授 權 代 表, 有 關 委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董 事 會 旗 下 委 員 會 成 員 變 動 董 事 會 進 一 步 宣 佈 : (i) 左 建 中 先 生 將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之 薪 酬 檢 討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及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有 關 終 止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ii) 張 曉 東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薪 酬 檢 討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有 關 委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iii) 鄧 有 聲 先 生 及 張 之 戈 先 生 將 不 再 為 本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有 關 終 止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iv) 張 曉 東 先 生 劉 雲 浦 先 生 及 夏 凌 捷 女 士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有 關 委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7 -

(v) 張 曉 東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有 關 委 任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承 董 事 會 命 新 體 育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張 曉 東 香 港,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張 曉 東 先 生 及 劉 雲 浦 先 生 ;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夏 凌 捷 女 士 ;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徐 文 龍 先 生 吳 宏 先 生 及 韓 楚 先 生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