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导 论 1 二 本 论 3 1. 经 文 分 析 3 2. 耶 稣 与 律 法 的 关 系 12 3. 从 耶 稣 在 太 5:17-20 所 呈 现 的 律 法 观 来 理 解 太 5:21-48 14 三 结 论 17 参 考 书 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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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华 福 音 神 学 院 耶 稣 与 律 法 : 论 耶 稣 在 太 5:17 20 所 呈 现 的 律 法 观 指 导 老 师 : 魏 启 源 老 师 学 生 : 黄 文 慧 日 期 :2011 年 01 月 21 日

目 录 一 导 论 1 二 本 论 3 1. 经 文 分 析 3 2. 耶 稣 与 律 法 的 关 系 12 3. 从 耶 稣 在 太 5:17-20 所 呈 现 的 律 法 观 来 理 解 太 5:21-48 14 三 结 论 17 参 考 书 目 18

一 导 论 天 国 在 符 类 福 音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主 题, 也 是 耶 稣 在 世 上 传 讲 的 中 心 信 息 1 在 马 太 福 音 当 中, 登 山 宝 训 ( 马 太 福 音 五 章 至 七 章 ) 可 说 是 集 中 了 耶 稣 对 天 国 的 讲 论, 2 是 学 术 界 研 究 的 热 门 课 题 之 一 由 于 马 太 福 音 第 五 章 超 过 一 半 的 篇 幅 提 到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态 度, 因 而 引 发 学 者 们 对 于 耶 稣 与 律 法 广 泛 的 研 究 ; 在 这 方 面 的 研 究 之 中, 太 5:17 20 被 视 为 理 解 此 议 题 的 重 要 经 文 事 实 上 在 一 个 世 纪 前,Adolf Harnack 就 说 过, 单 是 整 理 初 代 教 父 对 太 5:17 的 解 释, 就 可 以 编 成 一 本 书 了 3 的 确, 太 5:17 20 是 一 个 释 经 战 场, 不 仅 因 为 它 的 重 要 性, 也 因 为 经 文 本 身 不 容 易 掌 握 和 理 解 一 些 有 代 表 性 的 学 者 如 Robert Banks 透 过 释 经 指 出, 太 5:17 记 载 耶 稣 成 全 律 法 和 先 知, 其 中 对 律 法 的 成 全, 重 点 不 是 要 强 调 它 的 不 延 续 性, 而 是 透 过 耶 稣 对 律 法 超 越 性 的 诠 释 显 示 其 延 续 性 此 外, 他 认 为 太 5:19 的 诫 命 不 是 指 旧 约 当 中 的 诫 命 而 是 耶 稣 的 教 导, 以 此 来 解 释 这 节 所 讲 那 些 废 掉 诫 命 中 最 小 的 一 条, 仍 然 与 天 国 有 份, 尽 管 他 要 称 为 最 小 的, 而 太 5:20 提 到 的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他 们 显 然 遵 守 许 多 小 的 诫 命 但 却 被 排 除 在 天 国 之 外 ( 参 太 23:23) 也 就 是 说, 太 5:20 的 义 是 指 向 耶 稣 的 教 导, 并 且 耶 稣 在 太 5:21 48 所 做 的 他 是 对 律 法 本 身 的 诠 释, 而 非 针 对 当 时 的 口 传 教 训 对 Robert Banks 而 言, 我 们 要 关 注 的 并 不 是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态 度, 而 是 要 知 道 耶 稣 在 律 法 之 上, 耶 稣 是 律 法 的 实 现 者, 他 才 是 真 正 的 焦 点 4 Robert Banks 的 见 解 可 取 之 处 是, 他 认 为 耶 稣 超 越 律 法, 因 此 我 们 不 再 靠 律 法 与 上 帝 建 立 关 系, 而 是 要 藉 着 耶 稣 基 督 ; 然 而 他 对 经 文 的 解 释 却 不 能 让 人 感 到 信 服 另 外 一 些 学 者 如 David Wenham 就 提 出 在 文 法 上 太 5:17 的 成 全 是 要 对 应 废 掉 ( 即 宣 告 无 效 ), 因 此 把 它 理 解 为 超 越 是 不 自 然 的 解 释, 他 认 为 废 掉 对 应 肯 定 ( 确 定 其 权 威 和 有 效 性 ) 较 为 恰 当, 而 太 5:19 的 所 以 显 示 正 因 为 律 法 的 权 威 和 有 效 性, 因 此 强 调 遵 行 律 法 的 重 要 性 此 外 他 认 为 对 当 时 的 听 众 而 言, 诫 命 最 自 然 的 理 解 就 是 旧 约 的 律 法, 而 不 会 想 到 是 耶 稣 的 教 导 Wenham 认 为 必 须 从 耶 稣 的 事 奉 来 理 解 这 一 段 经 文, 并 指 出 太 5:17 20 主 要 是 耶 稣 对 那 些 控 诉 他 藐 视 律 法 的 人 的 回 应, 因 此 这 段 经 文 的 重 点 是 耶 稣 不 但 肯 定 律 法, 甚 至 他 对 律 法 的 要 求 比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有 更 高 的 标 准 5 David Wenham 固 然 正 确 指 出 Robert Banks 对 这 段 经 文 的 解 释 一 些 不 够 完 整 的 地 方, 然 而 他 认 为 这 段 经 文 主 要 在 于 回 应 当 时 一 些 人 对 耶 稣 的 误 解, 显 得 有 点 简 化 经 文 的 重 要 性 1 有 关 天 国 或 神 国 及 其 观 念 在 新 约 圣 经 共 出 现 162 次, 其 中 121 次 出 现 在 符 类 福 音 2 另 一 处 有 关 耶 稣 对 天 国 的 教 导 是 耶 稣 的 比 喻 ( 太 13) 3 摘 录 自 Hans Dieter Betz, The Sermon on the Mount: A Commentary on the Sermon on the Mount, Including the Sermon on the Plain (Matthew 5:3 7:27 and Luke 6:20 49)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5), 175. 4 Robert J. Banks, Matthew s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Authenticity and Interpretation in Matthew 5:17 20, JBL 93 (1974), 226 42. 5 David Wenham, Jesus and the Law: An Exegesis of Matthew 5:17 20, Themelios 4.3 (1979), 92 96. 1

Douglas Moo 则 透 过 耶 稣 与 旧 约 的 关 系 这 个 角 度 认 为 耶 稣 肯 定 律 法 的 有 效 性, 但 这 个 有 效 性 必 须 从 它 被 成 全 的 观 点 来 理 解, 即 必 须 透 过 那 位 成 全 者 来 确 定 旧 约 的 意 义 他 强 调 耶 稣 身 分 的 超 越 性, 因 此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解 释 将 拥 有 最 高 的 权 威, 甚 至 包 括 他 的 教 导 显 示 他 废 除 某 些 律 法 6 Douglas Moo 提 到 耶 稣 的 身 分 的 超 越 性, 这 是 一 个 很 重 要 的 观 察 然 而 如 何 理 解 稣 一 方 面 肯 定 律 法, 另 一 方 面 在 他 的 教 导 又 显 示 他 废 除 某 些 律 法? B. Martin 以 历 史 的 角 度 来 探 讨, 指 出 耶 稣 反 对 的 不 是 旧 约 的 律 法, 而 是 当 时 充 斥 犹 太 社 会 的 那 种 解 释 律 法 的 口 传 传 统 B. Martin 根 据 对 一 些 字 眼 和 观 念 做 字 义 研 究, 得 到 的 结 论 是 太 5:17 19 和 5:20 48 这 两 段 经 文 并 没 有 互 相 矛 盾, 前 者 显 示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尊 崇 和 肯 定, 后 者 指 出 守 律 法 应 有 的 正 确 的 态 度 7 的 确, 回 到 耶 稣 的 处 境 能 够 看 出 耶 稣 所 关 注 的 议 题, 针 对 原 文 的 讨 论 也 是 解 释 经 文 的 重 要 步 骤 可 惜 的 是, B. Martin 的 结 论 有 关 耶 稣 与 律 法 之 间 的 关 系 显 得 较 为 薄 弱 本 文 乃 以 释 经 为 基 础 来 探 讨 耶 稣 在 太 5:17 20 对 律 法 的 态 度 及 律 法 观, 并 尝 试 将 其 结 论 与 当 时 的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的 律 法 观 做 对 比, 最 后 根 据 耶 稣 的 律 法 观 来 检 视 太 5:21 48 当 中 耶 稣 所 提 出 的 六 个 律 法 6 Douglas Moo, Jesus and the Authority of Mosaic Law, JSNT 20 (1984), 3 49. 7 Brice L. Martin, Matthew on Christ and the Law, Theological Studies 44 (1983), 53 70. 2

二 本 论 1. 经 文 分 析 : 太 5:17 20 在 这 一 部 分, 我 将 根 据 希 腊 文 经 文 来 重 新 翻 译 透 过 逐 节 分 析 来 探 讨 本 段 经 文 的 神 学 信 息 并 以 此 论 述 耶 稣 在 太 5:17 20 对 律 法 的 态 度 以 及 其 律 法 观 逐 节 分 析 17 节 Mh. nomi,shte o[ti h=lqon katalu/sai to.n no,mon h' tou.j profh,taj\ ouvk h=lqon katalu/sai avlla. plhrw/saiå 莫 想 我 来 是 要 废 掉 律 法 或 先 知, 我 来 不 是 要 废 掉 而 是 成 全 Mh. nomi,shte( 莫 想 ) 耶 稣 一 开 始 就 告 诉 群 众 不 要 对 他 有 不 正 确 的 期 待 或 想 法, 就 是 以 为 耶 稣 来 是 要 废 掉 律 法 和 先 知 就 文 法 而 言,mh. 加 过 去 式 假 设 语 气 是 禁 止 动 作 的 发 生, 8 可 理 解 为 完 全 不 需 要 考 虑 这 个 可 能 性 9 R.T. France 认 为 这 里 只 不 过 是 一 种 说 话 或 教 导 的 技 巧, 为 要 引 起 人 的 注 意 然 而 他 也 认 同 H. D. Betz 的 论 点, 当 时 确 实 有 人 误 解 耶 稣, 以 为 耶 稣 是 要 反 对 律 法 和 先 知 France 更 指 出 耶 稣 和 法 理 赛 人 对 律 法 不 同 的 解 释, 容 易 让 人 有 这 样 的 想 法, 例 如 太 12:1-14 有 关 安 息 日 的 教 训 10 这 个 看 法 的 困 难 是, 从 马 太 之 前 的 叙 述, 并 没 有 任 何 有 关 耶 稣 在 解 释 律 法 这 方 面 与 法 利 赛 人 起 冲 突 的 记 载 如 果 这 里 是 为 了 要 回 应 以 后 才 发 生 的 事, 我 们 要 问 的 是, 为 什 么 马 太 不 在 那 个 时 候 才 写 这 一 段?D. Hagner 的 看 法 是, 因 着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解 释 的 超 越 性, 因 而 使 得 他 对 律 法 的 解 释 跟 当 时 的 律 法 教 师 所 教 导 的, 显 得 格 格 不 入, 甚 至 有 冲 突 的 确 在 太 4:23 就 有 提 到 耶 稣 在 各 会 堂 教 训 人, 虽 然 在 那 里 马 太 没 有 提 供 我 们 更 多 的 资 料, 但 我 们 知 道 那 是 律 法 师 或 法 利 赛 人 教 导 律 法 的 地 方 11 Hagner 提 到 这 里 也 是 为 了 预 备 群 众 对 耶 稣 接 下 来 的 教 导 有 正 确 的 认 知 12 我 认 为 根 据 处 境 和 用 词, 这 里 似 乎 和 上 文 太 5:3-10 有 关, 首 先 它 们 都 是 耶 稣 在 讲 论 天 国 的 大 前 提 之 下, 而 且 天 国 这 个 字 眼 也 同 时 出 现 在 这 两 段 经 文 而 耶 稣 在 太 5:3-10 在 论 述 承 受 天 国 的 基 础 在 于 人 生 命 的 本 质 这 和 一 般 犹 太 人 对 于 在 上 帝 面 前 被 称 为 义 的 观 念 很 不 一 样 对 犹 太 人 而 言, 那 是 指 他 们 向 上 帝 守 约, 其 意 义 就 是 遵 行 8 Daniel B. Wallace, Greek Grammar beyond the Basics: An Exegetical Syntax of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6), 469. 9 Daryl J. Charles, The Greatest or the Least in the Kingdom: The Disciple s Relationship to the Law (Matt 5:17 20), Trinity Journal ns 13 (1992), 147. 10 R. T. France, The Gospel of Matthew (NIC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7), 181. 11 E. Yamauchi, Synagogue, in J. B. Green, S. McKnight, I. H. Marshall (eds.), Dictionary of Jesus and the Gospels, 783. 12 Donald A. Hagner, Matthew 1 13 (WBC 33a; Dallas: Word Books, 1993), 104. 3

律 法, 因 此 他 们 把 焦 点 放 在 律 法, 结 果 造 成 他 们 过 于 在 乎 律 法 在 字 句 上 的 要 求, 而 耶 稣 却 完 全 没 有 提 到 律 法 ; 因 此 会 让 人 以 为 他 不 看 重 甚 至 反 对 或 废 掉 律 法 和 先 知 h=lqon katalu/sai( 我 来 废 掉 ) 当 耶 稣 使 用 我 来 或 人 子 来 的 时 候 都 与 他 的 身 份 和 使 命 有 关 ( 参 太 5:17; 9:13; 10:34-35; 20:28; 11:19) U. Luz 指 出 马 太 是 以 他 的 基 督 论 为 出 发 点 来 理 解 律 法, 耶 稣 是 律 法 的 主 而 不 是 仆 人, 以 此 显 示 耶 稣 的 权 柄 13 katalu,w 的 基 本 含 义 是 拆 毁, 例 如 拆 毁 建 筑 物 ( 太 24:2; 26:61; 27:40) 这 个 字 本 身 是 一 个 强 势 的 字 眼, 隐 含 强 而 有 力 的 摧 毁 性 从 它 字 面 的 意 思 延 伸, 也 可 以 指 将 终 止 废 除 某 个 有 效 的 制 度 风 俗 习 惯 等 ; 即 使 之 作 废 并 宣 告 无 效 14 既 然 它 是 一 个 强 烈 的 字 眼, 因 此 这 里 的 意 思 不 只 是 抵 挡 或 不 遵 守 律 法, 而 是 彻 底 的 否 认 律 法 存 在 的 意 义 马 太 重 复 两 次 耶 稣 来 不 是 要 废 掉 律 法, 显 然 有 强 调 之 意 to.n no,mon h' tou.j profh,taj( 律 法 或 先 知 ) 是 对 旧 约 圣 经 的 统 称 ( 参 太 7:12; 22:40); 律 法 指 摩 西 五 经, 先 知 指 其 他 的 书 卷 第 二 圣 殿 期 的 犹 太 文 献 显 示 他 们 采 用 这 个 用 词 来 指 犹 太 人 的 经 典 ( 即 旧 约 ) 15 Hagner 尝 试 提 出 另 一 个 观 点, 首 先 他 同 意 律 法 或 先 知 可 以 是 指 旧 约, 但 他 却 认 为 先 知 在 这 里 有 意 强 调 耶 稣 的 成 全 指 向 弥 赛 亚 纪 元 的 开 始 Hagner 的 观 点 的 问 题 是, 他 并 没 有 处 理 太 7:12 和 太 22:40 这 两 处 的 经 文, 而 那 里 显 然 没 有 这 个 含 义 16 此 外, 马 太 在 这 里 的 着 重 点 显 然 是 废 掉 ( 出 现 两 次 ) 而 不 是 成 全 事 实 上, 使 用 律 法 或 先 知 来 指 旧 约 是 当 时 的 一 种 传 统 形 式, 17 因 此 我 认 为 无 需 将 这 两 者 区 分 plhro,w( 成 全 ) 在 马 太 福 音 共 出 现 16 次, 其 中 12 次 是 应 验 的 意 思 ( 太 1:22; 2:15, 17, 23; 4:15; 8:17; 12:17; 13:35; 21:4; 26:54, 56; 27:9), 另 外 一 次 是 耶 稣 受 洗 时 他 说 尽 诸 般 的 义 ( 太 3:15; 和 合 本 的 翻 译 ) 这 里 的 处 境 是 马 太 在 叙 述 耶 稣 讲 论 自 己 与 律 法 的 关 系, 显 然 这 里 的 用 法 不 是 单 纯 的 充 满 的 意 思, 18 而 是 含 有 神 学 意 义 学 者 从 这 个 字 原 本 的 意 思 充 满 来 延 伸, 认 为 这 里 是 指 完 成 成 就 成 全 然 而 耶 稣 成 就 或 成 全 律 法, 那 是 指 什 么?Hagner 根 据 下 文 来 看 这 个 字 的 意 思, 他 认 为 太 5:21-48 显 示 耶 稣 是 从 他 的 对 律 法 的 教 导 来 诠 释 义 ( 太 5:20), 因 此 他 认 为 应 该 把 成 全 理 解 为 耶 稣 透 过 他 的 教 导 把 律 法 真 正 的 意 义 和 精 神 彰 显 出 来 只 有 耶 稣 能 够 做 到 这 件 事, 因 为 律 法 或 先 知 都 指 向 耶 稣, 他 是 弥 赛 亚 他 的 国 度 已 经 来 临 19 Luz 则 指 出 当 plhro,w 这 个 动 词 和 律 法 这 个 字 眼 一 起 使 用 的 时 候, 这 样 的 用 法 让 读 者 想 到 那 是 指 耶 稣 的 所 行 而 非 他 的 教 训 他 提 到 从 第 1 至 4 章 这 个 字 出 现 13 Ulrich Luz, Matthew 1 7: A Commentary (Minneapolis: Augsburg, 1989), 271. 14 Paul Foster, A Community, Law, and Mission in Matthew s Gospel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04), 184. 15 例 如 2 Macc 15:9; 4 Macc 18:11 France, Gospel of Matthew, 181. 16 他 只 提 到 太 7:12 是 Inclusio Hagner, Matthew 1 13, 105. 17 William D. Davies and Dale C. Allison Jr,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Saint Matthew Vol 1 I VII (Edinburgh, UK: T&T Clark, 1988), 484. 18 如 太 13:48 和 太 23:32, 这 个 字 的 用 法 只 有 在 这 两 处 经 文 是 不 带 有 任 何 的 神 学 意 涵 19 Hagner, Matthew 1 13, 106. 4

的 用 法, 除 了 应 验 的 意 思, 另 外 就 是 太 3:15 耶 稣 受 洗 的 经 文 ( 即 行 动 ), 同 时 太 5:16, 20 也 是 和 行 为 有 关, 并 且 他 认 为 这 个 行 动 是 指 耶 稣 因 着 顺 服 律 法 而 呈 现 出 的 完 全 的 生 命 样 式 20 France 的 看 法 是,katalu,w 是 一 个 强 烈 的 用 词, 因 此 作 为 相 对 的 字 眼, plhro,w 不 会 只 是 指 顺 服 或 遵 守 他 认 为 应 该 从 plhro,w 在 马 太 福 音 所 含 有 的 神 学 意 义 为 进 路 来 理 解 它 在 这 里 的 意 思 他 注 意 到 这 个 字 常 意 指 旧 约 经 文 的 实 现 ; 而 在 太 3:15 耶 稣 受 洗 这 个 行 动 也 跟 上 帝 要 藉 着 耶 稣 来 完 成 救 赎 计 划 有 密 切 的 关 联 因 此 他 认 为 应 当 从 旧 约 所 讲 的 和 耶 稣 的 行 动, 这 两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来 理 解 还 有, 这 里 提 到 律 法 或 先 知 而 不 是 单 单 律 法, 所 以 关 注 点 不 应 该 只 针 对 律 法 本 身, 因 此 这 里 成 全 的 意 思 不 会 是 指 耶 稣 顺 服 律 法 的 行 动 (Luz 的 看 法 ) 或 教 导 律 法 (Hagner 的 看 法 ) France 的 结 论 是,plhro,w 是 指 耶 稣 成 全 了 整 本 旧 约 所 指 向 的 那 个 盼 望, 耶 稣 在 太 11:13 说 众 先 知 和 律 法 说 预 言, 到 约 翰 为 止, 正 是 因 为 他 已 经 来 了, 成 全 了 律 法 或 先 知 21 我 认 为 从 马 太 之 前 的 铺 陈, 让 人 认 识 耶 稣 特 殊 的 身 份 和 工 作 ; 耶 稣 是 带 着 一 个 使 命 而 来 到 这 个 世 上, 并 且 马 太 多 次 提 到 耶 稣 应 验 旧 约 的 经 文, 以 及 耶 稣 的 受 洗 是 为 了 要 认 同 人 类 成 为 人 类 的 代 表, 以 至 他 可 以 完 成 天 父 的 救 赎 计 划, 这 些 都 隐 含 马 太 的 基 督 论, 因 此 我 同 意 France 的 看 法,plhro,w 是 指 耶 稣 的 到 来 成 全 了 旧 约 圣 经 所 讲 的 所 有 有 关 他 的 事 / 18 节 avmh.n ga.r le,gw u`mi/n\ e[wj a'n pare,lqh o` ouvrano.j kai. h` gh/( ivw/ta e]n h' mi,a kerai,a ouv mh. pare,lqh avpo. tou/ no,mou( e[wj a'n pa,nta ge,nhtaiå 我 实 在 告 诉 你 们 : 直 到 天 地 都 过 去, 律 法 的 一 点 一 画 也 不 会 过 去, 直 到 全 部 实 现 avmh.n ga.r le,gw u`mi/n( 我 实 在 告 诉 你 们 ) avmh.n 是 从 希 伯 来 文!ma 而 来, 意 思 是 确 实 的 真 实 的, 其 用 法 是 使 用 它 来 回 应 之 前 其 他 人 所 说 的 话, 以 作 为 一 个 肯 定 的 答 复, 而 这 个 肯 定 也 显 示 自 己 将 为 之 负 责 ; 因 此 这 个 字 的 意 思 是 确 定 说 话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22 avmh.n 作 为 句 首 的 位 置 是 要 为 接 下 来 将 要 讲 的 内 容 给 予 强 烈 的 肯 定 ; 因 此 当 耶 稣 说 avmh.n le,gw 的 时 候, 那 是 一 个 严 肃 的 宣 告, 23 而 这 个 宣 告 因 着 耶 稣 在 自 己 所 说 的 内 容 之 前 加 上 avmh.n, 更 是 显 示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24 avmh.n + le,gw 在 福 音 书 共 出 现 51 次, 其 中 31 次 出 现 在 马 太 福 音, 可 见 马 太 较 其 他 福 音 书 作 者 更 强 调 耶 稣 说 话 的 权 柄 ivw/ta e]n h' mi,a kerai,a ouv mh. pare,lqh avpo. tou/ no,mou( 律 法 的 一 点 一 画 也 不 能 废 去 ) Hagner 指 出 ivw/ta e]n h' mi,a kerai,a 这 样 的 表 达 方 式 有 加 强 其 绝 对 性 的 20 虽 然 Luz 也 同 意 太 5:21 48 支 持 太 5:17 的 用 法 可 能 和 耶 稣 的 教 导 有 关 Luz, Matthew 1 7, 264. 21 France, Gospel of Matthew, 182 3. 22 H. Schlier, avmh.n, TDNT, 1:335 6. 23 BDAG, avmh.n, 53. 24 H. Schlier, avmh.n, TDNT, 1:338. 5

意 思 25 ivw/ta 和 kerai,a 属 于 希 腊 文 最 小 的 字 母 和 符 号, 指 律 法 当 中 最 微 小 的 细 节 耶 稣 透 过 使 用 这 种 夸 张 的 说 法 来 带 出 一 个 正 面 的 意 义 律 法 必 须 完 全 被 保 留 26 同 时, 犹 太 拉 比 非 常 重 视 律 法 直 至 最 小 的 细 节, 27 D. Charles 认 为 ivw/ta kerai,a evntolh evla,cistoj pare,rcomai pa,nta, 这 些 用 字 正 是 为 了 要 满 足 他 们 在 这 方 面 过 分 要 求 的 态 度 28 对 比 第 17 节 这 里 只 提 到 律 法,D. A. Carson 认 为 它 和 上 一 节 同 样 是 指 整 本 旧 约 29 然 而 另 外 有 一 些 学 者 如 France 和 Hagner 认 为 它 就 是 单 指 律 法 30 P. Foster 甚 至 直 接 用 妥 拉 这 个 字 眼, 31 我 同 意 这 些 人 的 看 法, 即 这 里 就 只 有 指 律 法 而 不 是 整 本 旧 约, 因 为 下 一 节 的 ouvn 把 这 两 节 连 接 起 来, 同 时 耶 稣 在 太 5:19 更 具 体 的 用 诫 命 这 个 词, 而 在 接 下 来 的 篇 幅 ( 太 5:21 48) 耶 稣 更 是 以 六 个 律 法 为 例 来 详 细 说 明 他 对 律 法 的 诠 释 e[wj a'n pare,lqh o` ouvrano.j kai. h` gh( 就 是 到 天 地 都 废 去 了 ) 学 者 在 这 里 基 本 上 有 两 种 不 同 的 看 法 首 先 它 是 一 种 惯 用 语, 指 绝 不, 强 调 不 会 发 生 J. Nolland 和 D. Hill, 根 据 旧 约 类 似 的 观 念 ( 参 耶 31:35 36; 33:20 21) 以 及 第 二 圣 殿 期 的 犹 太 文 献 对 律 法 永 存 的 观 念, 而 得 到 此 结 论 32 另 一 种 看 法 是, 它 指 向 这 个 世 代 的 终 结,Hagner 和 W. D. Davies and D. C. Allison Jr 皆 采 取 这 个 立 场 他 们 从 太 24:34 来 看, 认 为 耶 稣 所 讲 的 显 然 不 是 一 般 性 的 用 语 而 是 含 有 末 世 的 意 义 33 就 文 法 而 言,e[wj a'n 是 一 个 连 接 词, 表 示 时 间 子 句, 其 意 义 为 指 向 时 间 的 终 结, 可 翻 译 为 直 至 34 France 因 此 指 出 如 果 只 是 要 强 调 律 法 的 永 存 性, 为 何 要 加 上 e[wj a'n 使 这 个 句 子 含 有 时 间 性? 35 我 同 意 第 二 种 看 法, 因 为 就 文 法 来 看, 我 们 无 法 忽 视 e[wj a'n 在 句 子 当 中 的 作 用, 正 如 Betz 指 出 这 里 作 为 时 间 子 句 是 不 容 置 疑 的 36 同 时 太 24:35 提 供 我 们 一 些 思 考 的 方 向, 那 里 明 显 不 是 指 绝 不 会, 因 为 其 背 景 是 耶 稣 在 讲 论 末 世 的 事 情 ( 太 24:3) e[wj a'n pa,nta ge,nhtai( 直 到 全 部 成 全 ) 学 者 在 这 里 要 讨 论 的 主 要 是 这 个 子 句 跟 之 前 的 子 句 的 关 系 以 及 pa,nta 的 意 思 有 关 与 之 前 的 子 句 的 关 系, 基 本 上 有 两 种 不 同 看 法 第 一 种 看 法 是 它 和 之 前 的 e[wj a'n 子 句 在 意 义 方 面 呈 现 平 行, 强 调 其 时 25 Hagner, Matthew 1 13, 106. 26 John Nolland, The Gospel of Matthew: A Commentary on the Greek Text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5), 230. 27 David Daube, The New Testament and Rabbinic Judaism (Peabody: Hendrickson, 1956), 251. 28 Charles, The Greatest or the Least in the Kingdom, 153. 29 D. A. Carson, Matthew, in F. Gaebelein (ed.), The Expositor s Bible Commentary Vol 8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84), 145. 30 France, Gospel of Matthew, 185; Hagner, Matthew 1 13, 106. 31 Foster, Community, Law, and Mission in Matthew s Gospel, 190. 32 例 如 Bar 4:1; Tob 1:6; 4 Ezra 9:36f; Exdo R. 1:6 Nolland, Gospel of Matthew, 220; David Hill, The Gospel of Matthew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2), 118. 33 Hagner, Matthew 1 13, 107; Davies and Allison Jr, Gospel According to Saint Matthew Vol 1 I VII, 490. 34 Foster, Community, Law, and Mission in Matthew s Gospel, 189. 35 France, Gospel of Matthew, 185; Hagner, Matthew 1 13, 185. 36 Betz, Sermon on the Mount, 184. 另 参 BDF 383 6

间 性 ; 前 者 指 直 至 这 世 代 的 终 结 ( 律 法 总 不 会 废 掉 ),( 律 法 不 会 被 废 掉 ) 直 至 全 部 实 现 Davies and Allison Jr 和 J. Dunn 皆 采 取 这 个 立 场 37 Charles 也 认 同 他 们, 他 的 看 法 是 律 法 最 小 的 细 节 都 会 存 在 直 至 新 天 新 地 的 来 临 38 至 于 pa,nta,davies and Allison Jr 认 为 是 指 太 24 章 所 讲 的 末 世 的 预 兆 ;Dunn 则 认 为 那 是 指 上 帝 的 旨 意 完 全 被 成 就 39 第 二 种 看 法 是, 这 里 指 律 法 ( 或 整 本 旧 约 ) 被 完 全 实 现, 即 它 无 意 显 示 律 法 有 一 天 将 被 终 止 ; 持 这 个 看 法 的 学 者 有 Carson,France,Hill 和 Nolland Carson 认 为 pa,nta 是 指 所 有 旧 约 所 指 向 的, 不 只 是 基 督 的 十 字 架, 也 不 是 世 代 的 终 结, 而 是 全 部 有 关 上 帝 救 恩 计 划 的 预 言 因 此 他 认 为 这 里 的 意 思 是, 直 至 耶 稣 基 督 所 引 进 的 末 世 的 国 度, 完 满 实 现 的 那 一 天 40 而 Nolland 对 pa,nta 的 理 解 是 律 法 的 要 求 被 达 成 上 帝 对 人 类 的 旨 意 被 完 全 实 现 他 认 为 太 3:15 尽 诸 般 的 义 可 以 帮 助 我 们 理 解 这 里 的 意 思, 即 诸 般 的 义 都 被 实 现 41 France 和 Hill 的 看 法 相 同, 他 们 皆 认 为 pa,nta 指 律 法 的 目 的 和 目 标 被 达 成, 即 上 帝 的 旨 意 的 实 现 42 我 认 为 这 一 节 要 强 调 的 不 是 有 一 天 律 法 会 被 废 掉, 或 律 法 什 么 时 候 会 被 废 掉, 因 此 我 同 意 第 二 种 看 法, 这 里 是 指 律 法 最 终 会 被 完 全 实 现 至 于 对 pa,nta 的 解 释, 我 认 为 将 它 指 向 太 24 章 的 末 世 征 兆 的 证 据 不 强 ; 此 外, 我 也 不 同 意 Carson 的 见 解, 认 为 它 是 指 律 法 或 先 知, 即 整 本 旧 约 Nolland 把 它 局 限 在 律 法 的 要 求, 指 上 帝 对 人 类 的 旨 意, 这 个 看 法 的 问 题 是 把 焦 点 放 在 人 我 同 意 France 和 Hill 的 看 法, 这 里 是 指 律 法 的 目 的 和 目 标 当 天 国 完 全 实 现 的 时 候, 并 不 是 律 法 被 废 掉 或 不 再 有 效, 而 是 它 得 到 完 满 的 实 现 因 此 这 节 的 意 思 是, 直 至 世 代 的 终 结, 律 法 当 中 最 小 的 细 节 都 不 会 被 废 掉 ; 事 实 上, 律 法 的 目 的 和 目 标 至 终 将 会 被 完 全 实 现 19 节 o]j eva.n ou=n lu,sh mi,an tw/n evntolw/n tou,twn tw/n evlaci,stwn kai. dida,xh ou[twj tou.j avnqrw,pouj( evla,cistoj klhqh,setai evn th/ basilei,a tw/n ouvranw/n\ o]j dv a'n poih,sh kai. dida,xh ( ou-toj me,gaj klhqh,setai evn th/ basilei,a tw/n ouvranw/nå 所 以, 无 论 谁 废 掉 这 些 诫 命 中 最 小 的 一 条, 又 如 此 教 导 人, 他 在 天 国 要 称 为 最 小 的 ; 但 无 论 谁 遵 行 并 教 导 这 些 诫 命, 他 在 天 国 要 称 为 大 的 tw/n evntolw/n tou,twn tw/n evlaci,stwn( 这 些 诫 命 中 最 小 的 ) 这 些 诫 命 是 指 什 么? 学 者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Betz 和 E. Schweizer 的 看 法 是 它 指 耶 稣 接 下 来 的 教 导, 即 37 Davies and Allison Jr, Gospel According to Saint Matthew Vol 1 I VII, 494 5; James Dunn, Unity and Diversity in the New Testament: An Inquiry into the Character of Earliest Christianity (London: SCM Press, 1977), 246. 38 Charles, The Greatest or the Least in the Kingdom, 154. 39 Davies and Allison Jr, Gospel According to Saint Matthew Vol 1 I VII, 495; James Dunn, Unity and Diversity in the New Testament, 246. 40 Carson, Matthew, 144. 41 Nolland, Gospel of Matthew, 221. 42 France, Gospel of Matthew, 186; Hill, Gospel of Matthew, 118. 7

第 21 节 开 始 的 教 训 43 但 是 就 文 法 而 言,tou/to 是 指 向 之 前 的 句 子 而 非 之 后 的 句 子 G. Schrenk 则 提 出 这 些 诫 命 就 是 指 十 诫 ; 44 然 而 从 上 下 文 来 看, 这 个 理 解 似 乎 超 出 这 段 经 文 的 文 意 脉 络 之 外 另 外 一 些 学 者 如 Davies and Allison Jr,France,Hagner 和 Nolland 皆 认 为 那 是 指 第 18 节 的 律 法, 45 我 同 意 他 们 的 看 法, 因 为 从 文 法 和 句 子 结 构 来 看,ou=n 把 第 19 节 和 上 一 节 连 接 起 来, 这 里 的 前 置 词 必 然 是 第 18 节 的 律 法, 此 外, 之 前 提 到 律 法 的 一 点 一 画 和 第 19 节 的 律 法 中 最 小 的 呈 现 对 应, 而 不 能 废 去 和 废 掉 这 诫 命 在 天 国 称 为 最 小 的 在 观 念 上 也 是 一 致 的 然 而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这 个 律 法 并 不 是 指 当 时 的 听 众 对 律 法 的 认 知, 而 必 须 是 根 据 耶 稣 更 完 整 的 观 点 和 解 释 46 这 诫 命 中 最 小 的 又 是 什 么 意 思? 犹 太 拉 比 的 文 献 显 示 他 们 的 神 学 的 确 有 这 样 的 观 念, 47 例 如 申 22:6 7 有 关 雏 鸟 在 鸟 窝 的 律 法 在 当 时 就 被 犹 太 拉 比 视 为 是 最 小 的 诫 命 48 事 实 上 有 关 诫 命 大 小 ( 指 重 要 或 次 要 ) 的 观 念 也 出 现 在 马 太 福 音 ( 太 22:36; 23:23) 不 过 犹 太 拉 比 对 于 这 些 他 们 认 为 小 的 诫 命 的 态 度 是, 要 加 倍 关 注 这 些 看 似 不 起 眼 的 诫 命, 因 为 在 这 些 诫 命 背 后 或 许 含 有 意 想 不 到 的 奖 赏, 同 时 他 们 认 为 遵 行 最 小 的 诫 命 能 带 来 实 现 更 重 要 的 诫 命 的 果 效 49 那 么 耶 稣 在 这 里 是 否 也 为 同 样 的 理 由 而 强 调 不 能 废 掉 最 小 的 诫 命? 显 然 不 是 因 为 耶 稣 在 太 23:23 所 做 的 并 不 是 赞 许 他 们, 而 是 责 备 他 们 忽 略 律 法 中 更 为 重 要 的 事 如 果 有 人 因 为 太 23:23 而 认 为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态 度 有 轻 重 之 分, 甚 至 不 看 重 某 些 被 视 为 较 小 的 诫 命, 这 里 就 是 一 个 最 好 的 证 据 显 示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态 度 是 一 致 的 Charles 指 出 耶 稣 在 这 里 是 用 他 的 听 众 所 能 明 白 的 观 念 和 语 言 来 传 递 信 息 50 lu,w 和 之 前 太 5:17 的 katalu,w 属 于 同 一 个 字 根, 然 而 前 者 的 意 思 不 及 后 者 强 烈, 而 且 没 有 人 能 够 废 掉 律 法, 因 此 这 里 可 以 理 解 为 漠 视 51 这 里 特 别 提 到 dida,skw( 教 导 ),Hagner 指 出 马 太 福 音 十 分 强 调 教 导 52 第 一 世 纪 的 社 会 识 字 率 非 常 低, 根 据 M. Bar Ilan 的 研 究, 耶 稣 时 代 的 犹 太 人, 识 字 率 只 有 约 百 分 之 三, 53 即 绝 大 多 数 的 犹 太 人 需 要 有 人 教 导 他 们 有 关 律 法 的 教 训 从 这 里 我 们 可 以 理 解 为 何 耶 稣 如 43 Betz, Sermon on the Mount, 187, 认 为 是 耶 稣 在 太 5:21 7:21 的 教 导 Eduard Schweizer, The Good News According to Matthew (London: S.P.C.K., 1975), 108 9. 44 G. Schrenk, evntolh., TDNT, 2:548. 45 Hagner, Matthew 1 13, 108; Davies and Allison Jr, Gospel According to Saint Matthew Vol 1 I VII, 496; France, Gospel of Matthew, 187; Hagner, Matthew 1 13, 108; Nolland, Gospel of Matthew, 221. 46 参 Hagner, Matthew 1 13, 108. 47 参 Betz, Sermon on the Mount, 187. 48 参 Nolland, Gospel of Matthew, 222. 49 参 Nolland, Gospel of Matthew, 222. 50 Charles, The Greatest or the Least in the Kingdom, 156. 51 France, Gospel of Matthew, 187. 52 Hagner, Matthew 1 13, 108. 53 M. Bar Ilan, Illiteracy in the Land of Israel in the First Centuries C.E., in S. Fishbane, S. Schoenfeld and A. Goldschlaeger (eds.), Essays in the Social Scientific Study of Judaism and Jewish Society, Vol II (New York: Ktav, 1992), 46 61. 8

此 强 烈 谴 责 那 些 律 法 教 师 如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错 误 的 教 导 ( 参 太 23 章 有 祸 了 ), 同 时 也 特 别 嘱 咐 门 徒 要 去 做 教 导 的 工 作 ( 太 28:20) evla,cistoj klhqh,setai evn th/ basilei,a tw/n ouvranw/n( 他 在 天 国 要 称 为 最 小 的 ) kale,w 被 动 语 态 要 被 称 为 等 于 就 是 的 意 思 54 天 国 指 上 帝 掌 权 的 国 度, 旧 约 许 多 经 文 提 到 上 帝 是 宇 宙 的 主 宰 ( 王 下 19:15; 诗 95:3-5), 他 治 理 万 国 ( 诗 22:28; 47:8; 99:1-4), 并 且 他 是 以 色 列 的 王 ( 申 33:5; 撒 上 12:12) 55 以 色 列 亡 国 后, 因 着 先 知 以 赛 亚 的 预 言, 将 来 神 会 以 大 能 介 入 并 且 他 要 作 王 ( 赛 24:21-23), 这 就 成 为 他 们 期 待 天 国 来 临 的 基 础 56 被 掳 归 回 的 犹 太 教 对 天 国 的 盼 望 是 复 兴 以 色 列 国, 重 建 并 洁 净 圣 殿, 同 时 击 败 仇 敌, 最 终 建 立 一 个 圣 洁 公 义 的 国 度 57 有 关 在 天 国 要 称 为 最 小, 学 者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Betz 认 为 这 里 是 间 接 引 述 保 罗 在 林 前 15:9 所 讲 的 o` evla,cistoj tw/n avposto,lwn( 使 徒 中 最 小 的 ), 因 此 他 提 出 天 国 有 大 小 之 分 58 但 这 个 说 法 的 证 据 太 薄 弱, 无 法 让 人 信 服 Luz 和 Schweizer 则 认 为 这 里 不 能 用 字 面 来 解 释, 否 则 就 会 产 生 唯 有 犯 下 大 罪 的 人 才 与 天 国 无 分, 那 些 犯 小 罪 的 结 果 只 影 响 他 们 在 天 国 的 位 阶 因 此 他 们 的 看 法 是, 这 里 的 用 词 是 为 了 要 之 前 的 子 句 呈 现 平 行, 但 却 是 指 被 拒 于 天 国 的 门 外 59 然 而 正 如 Hagner 所 说 的, 这 里 更 有 可 能 反 映 当 时 的 犹 太 人 对 天 国 的 观 念, 60 因 为 我 们 再 一 次 看 到 犹 太 拉 比 的 文 献 和 福 音 书 其 他 地 方 也 有 这 个 观 念 ( 参 太 18:3-4 以 及 太 10:41-2 和 太 20:23 有 关 赏 赐 的 观 念 ) 61 Charles 提 到 处 在 天 国 最 小 的 位 置 对 犹 太 人 而 言, 是 极 其 不 能 忍 受 的 事 62 Nolland 也 说 若 一 个 人 因 为 没 有 遵 行 最 小 的 诫 命, 而 在 天 国 被 称 为 最 小, 应 该 被 视 为 是 一 个 很 严 重 的 后 果 63 因 此 我 们 不 应 当 把 这 里 理 解 为 一 种 安 慰 的 话 就 算 是 废 掉 某 些 诫 命, 还 能 进 入 天 国, 而 是 严 厉 的 警 告 poih,sh 在 登 山 宝 训 这 一 段 经 文 当 中 共 出 现 22 次,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字 眼 Davies and Allison Jr 认 为 这 里 先 提 到 遵 行 然 后 才 教 导, 这 个 做 法 似 乎 显 示 马 太 的 观 念 和 Shammaites 是 一 致 的, 因 为 对 比 Hillelites, 他 们 看 重 行 为 多 于 学 习 律 法 64 但 我 认 为 这 里 的 重 点 不 是 在 于 耶 稣 或 马 太 的 教 导 较 倾 向 哪 一 个 教 派 的 法 利 赛 人, 而 是 要 与 法 利 赛 人 只 说 不 做 的 错 误 态 度 作 对 比 ( 太 23:3-4) 65 54 K. L. Schmidt, kale,w, TDNT, 3:488. 55 George Ladd,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3), 58. 56 Nolland, Gospel of Matthew, 176. 57 这 里 指 最 主 流 的 看 法 E. P. Sanders, Judaism: Practice and Belief, 63 BCE 66 CE (Philadelphia: Trinity Press International, 1992), 298. 58 Betz, Sermon on the Mount, 188 9. 59 Luz, Matthew 1 7, 267; Schweizer, Good News According to Matthew, 105. 60 Hagner, Matthew 1 13, 108 9. 61 Davies and Allison Jr, Gospel According to Saint Matthew Vol 1 I VII, 497. 62 Charles, The Greatest or the Least in the Kingdom, 156. 63 Nolland, Gospel of Matthew, 222. 64 Davies and Allison Jr, Gospel According to Saint Matthew Vol 1 I VII, 498. 65 参 Günther Bornkamm, End Expectation and Church in Matthew, in Günther Bornkamm, Gerhard Barth, and Heinz J. Held, Tradition and Interpretation in Matthew (London: SCM, 1963), 24. 9

ou-toj me,gaj klhqh,setai evn th/ basilei,a tw/n( 他 在 天 国 要 称 为 大 ) 在 天 国 是 否 有 大 小 之 分?France 认 为 我 们 不 应 该 把 天 国 想 象 成 为 和 世 上 的 社 会 一 样 有 阶 层 之 分, 因 为 太 20:1 16 显 然 告 诉 我 们, 没 有 人 会 因 为 做 得 更 多 而 得 到 更 多 的 酬 劳 66 我 同 意 他 的 看 法, 我 认 为 耶 稣 在 这 里 要 强 调 的 是 律 法 和 天 国 的 关 系, 而 不 是 在 讨 论 天 国 的 性 质 ; 正 如 Charles 之 前 指 出 的, 耶 稣 同 样 的 只 是 在 使 用 当 时 的 听 众 能 够 意 会 的 方 式 来 教 导 他 们 耶 稣 在 这 里 强 调 遵 守 律 法 并 教 导 人 如 此 行 的 重 要 性 20 节 Le,gw ga.r u`mi/n o[ti eva.n mh. perisseu,sh u`mw/n h` dikaiosu,nh plei/on tw/n grammate,wn kai. Farisai,wn( ouv mh. eivse,lqhte eivj th.n basilei,an tw/n ouvranw/nå 我 告 诉 你 们 : 你 们 的 义 若 不 胜 于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必 不 能 进 天 国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是 犹 太 人 的 律 法 教 师 文 士 在 旧 约 时 代 是 一 个 官 阶, 主 要 负 责 记 录 和 抄 写 的 工 作 ( 参 王 下 12:10), 也 在 王 面 前 朗 读 书 卷 ( 参 王 下 22:10) 被 掳 归 回 后 他 们 主 要 的 任 务 是 教 导 群 众 律 法 ( 尼 8:1 4, 8) 法 利 赛 人 起 初 很 有 可 能 是 文 士 当 中 的 一 员, 之 后 他 们 自 己 组 成 一 派 67 他 们 的 宗 教 观 基 本 上 认 为 上 帝 的 百 姓 之 所 以 被 掳, 是 因 为 没 有 遵 行 摩 西 的 律 法 因 此 他 们 极 力 投 入 在 维 护 和 遵 行 律 法 的 事 上, 尤 其 以 钻 研 律 法 字 面 的 意 思 见 称, 例 如 他 们 在 律 法 的 外 围 设 定 了 许 许 多 多 的 传 统 以 确 保 不 犯 律 法 68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对 义 的 观 念 是 遵 守 律 法 的 诫 命, 69 从 一 些 当 时 代 的 犹 太 著 作 也 可 看 出 对 当 时 的 犹 太 人 而 言, 守 律 法 带 有 末 世 性 含 义 ; 70 他 们 认 为 每 守 一 条 诫 命 就 会 获 得 奖 赏, 而 最 终 能 否 在 上 帝 面 前 显 为 义 在 于 是 否 功 多 于 过 也 因 此 他 们 对 称 义 没 有 把 握, 唯 有 等 到 末 日 审 判 的 那 日 才 能 确 定 71 前 面 在 耶 稣 提 到 律 法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它 和 天 国 的 关 系, 尤 其 是 在 强 调 遵 行 最 小 的 诫 命 时 ( 太 5:18 19), 如 果 有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在 场, 他 们 一 定 会 同 意 耶 稣 所 讲 的 然 而, 耶 稣 接 下 来 却 告 诉 他 的 听 众 进 天 国 的 关 键 是, 他 们 的 义 要 胜 过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这 对 听 众 而 言 会 是 一 个 非 常 震 撼 的 句 子 这 里 提 到 胜 于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的 义, 学 者 对 perisseu,sh..plei/on 有 不 同 的 意 见 Luz 根 据 这 里 所 采 用 的 字 的 意 思, 认 为 它 指 向 实 际 的 数 量, 即 在 遵 行 律 法 的 事 上, 可 以 用 衡 量 的 方 式 看 出 他 们 胜 过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所 以 听 众 在 当 下 很 可 能 会 以 为 耶 稣 要 求 的 是 在 律 法 外 筑 更 多 的 围 墙 但 耶 稣 的 66 France, Gospel of Matthew, 188. 67 Julius Wellhausen, The Pharisees and the Sadducees: An Examination of Internal Jewish History (Macon: Mercer University Press, 2001), 9. 68 Wellhausen, Pharisees and the Sadducees, 10. 69 S. McKnight, Justice, Righteousness, in J. B. Green, S. McKnight, I. H. Marshall (eds.), Dictionary of Jesus and the Gospels (Downers Grove, III: InterVarsity Press, 1992), 412. 保 罗 也 指 出 以 色 列 人 追 求 因 行 律 法 而 有 的 义 ( 参 腓 3:9; 罗 9:31) 70 参 B. Joslin, Hebrews, Christ and the Law: The Theology of the Mosaic Law in Hebrew 7:1 10:18 (Eugene, Or: Wipf & Stock, 2008), 64 71 G. Schrenk, dikaiosu,nh, TDNT, 2:197. 10

围 墙 不 是 他 们 所 想 象 的, 而 是 以 爱 这 个 诫 命 为 中 心 点, 因 此 衡 量 的 方 式 不 是 以 律 法 的 观 点 来 看 其 数 量 到 底 一 个 人 遵 守 了 多 少 个 诫 命, 而 是 一 个 人 是 否 活 出 爱 的 生 命 72 Hagner 不 同 意 Luz 的 看 法, 他 指 出 应 该 从 耶 稣 整 体 的 教 导 来 理 解 这 里 的 意 思, 他 认 为 耶 稣 不 可 能 会 要 强 调 在 量 的 方 面 有 更 多 的 要 求, 因 此 这 里 显 然 是 指 更 高 的 层 次, 正 如 接 下 来 耶 稣 在 太 5:21 48 所 提 出 的 例 子 和 解 释 73 David and Allison Jr 认 为 plei/on 的 用 意 是 要 加 强 义 的 对 比, 而 耶 稣 对 这 个 义 的 解 释 可 从 他 在 太 5:17 48 所 讲 的 例 子 看 出 74 G. R. Beasley Murray 的 看 法 是, 这 里 的 义 指 悔 改 并 以 信 心 回 应 耶 稣 的 教 导, 因 为 他 认 为 悔 改 包 含 完 全 顺 服 上 帝 的 旨 意 ; 75 但 从 这 节 经 文 本 身, 无 法 看 出 这 个 意 思 我 认 为 耶 稣 在 这 里 提 到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的 义, 是 因 为 他 在 上 一 节 非 常 强 调 遵 行 和 教 导 律 法 的 重 要 性, 而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正 是 这 方 面 典 型 的 代 表 性 人 物 但 耶 稣 并 不 是 以 他 们 为 标 准, 然 后 要 求 听 众 需 要 更 胜 一 筹 因 为 尽 管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在 守 律 法 的 事 上, 看 似 非 常 严 谨 和 苛 刻, 实 际 上 他 们 遵 行 律 法 的 态 度 是 有 偏 差 的 ( 参 太 6:1; 23:13 31) 他 们 把 焦 点 放 在 律 法 的 字 句, 而 忘 了 上 帝 起 初 颁 布 律 法 时 所 赋 予 它 的 精 神 和 意 义 正 如 Wellhausen 所 讲 的, 他 们 设 立 了 613 条 成 文 和 上 千 条 不 成 文 的 传 统 来 解 释 律 法, 导 致 他 们 把 所 有 的 精 力 放 在 设 防 自 己 而 为 律 法 所 立 的 围 墙, 其 结 果 是 当 他 们 麻 木 地 守 律 法 时, 上 帝 已 经 从 律 法 当 中 被 遗 忘 了 76 因 此 我 认 为 这 里 并 不 是 指 量 方 面, 而 是 态 度, 不 是 这 些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做 了 多 少, 而 是 他 们 如 何 遵 守 律 法 耶 稣 要 他 的 听 众 在 如 何 这 一 个 部 分 要 超 越 他 们 ; 不 再 是 按 照 律 法 的 字 句, 而 是 明 白 律 法 的 目 的 和 目 标, 唯 有 这 样 才 可 能 以 一 个 正 确 的 态 度 来 遵 行 律 法, 即 因 为 明 白 上 帝 的 旨 意, 单 单 为 了 要 寻 求 上 帝 的 喜 悦 ( 参 7:21) 77 ouv mh. eivse,lqhte eivj th.n basilei,an tw/n ouvranw/n( 断 不 能 进 天 国 ) 这 里 用 进 天 国 的 字 眼, 似 乎 天 国 是 一 个 空 间 上 的 观 念, 然 而 从 第 19 节 的 讨 论, 我 们 知 道 天 国 是 指 神 的 掌 权, 因 此 那 不 是 一 个 地 方, 而 是 进 入 神 的 掌 权 78 学 者 一 般 认 为 耶 稣 在 这 里 并 不 是 要 告 诉 大 家 进 天 国 是 靠 行 为 ( 参 5:3 10), 而 是 要 强 调 进 天 国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我 认 为 从 第 18 19 节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肯 定, 很 自 然 会 促 使 听 众 想 到 遵 行 律 法 这 回 事 ; 因 此 耶 稣 在 这 里 要 强 调 若 是 按 照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的 方 式 来 守 律 法 而 企 图 因 此 追 求 义, 他 们 将 无 份 于 天 国 72 Luz, Matthew 1 7, 270. 73 Hagner, Matthew 1 13, 109. 74 Davies and Allison Jr, Gospel According to Saint Matthew Vol 1 I VII, 499. 75 George R. Beasley Murray, Jesus and the Kingdom of God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6), 178. 76 Wellhausen, Pharisees and the Sadducees, 14. 参 太 19:3 6 77 France, Gospel of Matthew, 190. 78 参 France, Gospel of Matthew, 190. 11

总 结 对 经 文 逐 节 分 析 这 个 部 分, 我 尝 试 将 以 上 所 讨 论 的 结 果, 以 更 完 整 的 方 式 来 重 述 太 5:17 20 的 信 息 : 你 们 不 要 因 为 我 以 前 的 教 导 跟 你 们 一 般 在 会 堂 听 到 的 不 一 样, 尤 其 当 我 讲 论 天 国 的 时 候 没 有 提 到 律 法, 就 以 为 我 是 要 来 宣 告 律 法 无 效 不! 莫 想 我 来 是 要 废 掉 律 法 和 先 知, 如 果 有 人 这 样 认 为, 他 就 完 全 误 解 我 来 的 意 义 ; 我 来 是 要 实 现 旧 约 所 指 向 的 盼 望 我 实 在 告 诉 你 们 : 直 到 这 世 代 的 终 结, 律 法 当 中 最 小 的 细 节 都 不 会 被 废 掉 ; 事 实 上, 律 法 的 目 的 和 目 标 至 终 将 会 被 完 全 实 现 因 此, 若 有 人 漠 视 律 法 当 中 最 小 的 细 节 而 不 遵 守, 并 且 这 样 教 训 人, 他 在 天 国 将 会 被 视 为 一 个 没 有 价 值 的 人 然 而, 若 有 人 很 严 肃 的 对 待 它, 不 但 自 己 遵 行 还 这 样 教 导 人, 他 在 天 国 将 会 得 到 上 帝 的 赞 赏 我 告 诉 你 们 : 如 果 你 们 跟 从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的 方 式 按 照 律 法 的 字 句 来 遵 守, 以 为 这 样 就 可 以 满 足 上 帝 对 你 们 的 要 求, 你 们 就 错 了 ; 这 种 麻 木 的 遵 守 只 会 使 你 们 排 出 在 天 国 的 门 外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的 问 题 是 他 们 只 关 注 设 防 自 己 不 犯 律 法, 而 在 过 程 当 中 却 把 那 更 重 要 的 上 帝 的 心 意 给 遗 忘 了 因 此, 你 们 在 这 方 面 要 胜 过 他 们, 进 天 国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你 们 应 当 竭 尽 所 能 来 过 一 个 以 律 法 为 指 引 的 生 活, 不 要 只 是 看 重 字 句 而 是 要 从 律 法 背 后 的 精 神 来 明 白 上 帝 的 旨 意, 以 此 显 示 你 们 是 属 上 帝 国 度 的 子 民 2. 耶 稣 与 律 法 的 关 系 从 前 面 经 文 分 析 的 部 分, 我 们 看 到 耶 稣 肯 定 并 高 举 律 法 的 重 要 性 和 有 效 性 另 一 方 面,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诠 释 显 然 和 群 众 的 认 知 不 一 样, 耶 稣 看 重 的 是 律 法 的 精 神 而 不 是 按 字 句 来 理 解, 这 是 他 和 当 时 的 律 法 教 师 不 同 的 地 方 那 么 耶 稣 所 做 的 是 否 重 新 定 义 旧 约 律 法? 倘 若 律 法 被 重 新 定 义, 是 否 暗 示 在 某 些 程 度 上 律 法 的 有 效 性 和 延 续 性 被 影 响? 如 果 是 这 样, 应 当 如 何 协 调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肯 定 甚 至 重 申 一 点 一 画 也 不 能 废 去? 要 回 答 以 上 的 问 题, 我 们 就 必 须 回 到 上 帝 起 初 颁 布 律 法 时 的 目 的 和 用 意 研 究 圣 经 旧 约 律 法 的 学 者 告 诉 我 们, 律 法 不 同 于 我 们 现 代 人 的 眼 中 的 法 律, 它 属 于 古 代 的 法 典 79 学 者 透 过 对 古 代 近 东 法 典 的 研 究, 例 如 汉 摩 拉 比 法 典, 得 到 一 个 结 论, 那 就 是 汉 摩 拉 比 法 典 的 设 立 是 要 显 示 汉 摩 拉 比 是 一 个 伟 大 的 王, 并 且 透 过 这 些 法 典 来 呈 现 出 他 心 目 中 的 理 想 社 会, 以 此 让 自 己 得 到 称 颂 80 古 代 近 东 的 大 环 境 是 古 代 以 色 列 所 处 的 时 代 背 景 从 学 者 对 古 代 近 东 法 典 的 研 究 成 果, 我 们 知 道 上 帝 设 立 律 法 乃 是 要 藉 着 其 立 法 的 精 神, 显 示 他 治 国 的 理 念, 目 的 和 目 标 就 是 要 彰 显 一 个 属 神 的 79 Samuel Greengus, Law, in David Noel Freedman (ed.), The Anchor Bible Dictionary (New York: Doubleday, 1992), 243. 80 Jean Bottéro, Mesopotamia: Writing, Reasoning, and the Gods, trans. Zainab Bahrani and Marc Van de Mieroop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 183 4. 12

理 想 国 度 上 帝 的 心 意 是 要 建 立 一 个 圣 洁 公 义 有 怜 悯 和 恩 慈 的 国 度, 而 以 色 列 的 使 命 就 是 要 彰 显 这 些 来 见 证 上 帝 的 荣 耀 81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太 5:17 20 的 处 境 正 是 耶 稣 在 讲 论 天 国 这 个 主 题, 这 其 实 提 醒 我 们 对 这 段 经 文 的 思 考 的 方 向 不 能 抽 离 天 国 这 个 大 前 提 事 实 上,D. Allision Jr 就 提 到 太 5:1 2 的 描 述 有 意 将 摩 西 和 耶 稣 做 对 比 82 当 年 摩 西 在 西 奈 山 颁 布 律 法 是 要 预 备 属 神 的 百 姓 在 进 入 迦 南 地 之 后, 能 够 按 照 上 帝 的 心 意 过 圣 洁 生 活 ; 83 登 山 宝 训 则 是 耶 稣 告 诉 门 徒 天 国 子 民 应 有 的 操 守 摩 西 所 颁 布 的 律 法 其 对 象 是 立 约 的 百 姓, 而 耶 稣 在 太 5:3 10 提 到 的 天 国 却 是 属 于 那 些 虚 心 的 哀 恸 的 温 柔 的 饥 渴 慕 义 的 怜 恤 人 的 清 心 的 使 人 和 睦 的 以 及 为 义 受 逼 迫 的 人 耶 稣 重 申 上 帝 看 重 的 是 人 的 内 在 生 命, 拥 有 上 述 这 些 生 命 素 质 的 人 能 够 承 受 上 帝 的 国 耶 稣 先 提 内 在 的 生 命, 之 后 耶 稣 在 太 5:13 16 强 调 门 徒 应 有 好 的 生 命 见 证 来 荣 耀 上 帝 耶 稣 在 太 5:17 20 对 律 法 的 肯 定, 显 示 门 徒 的 好 行 为 是 建 立 在 律 法 的 基 础 上, 它 必 须 以 律 法 为 规 范 ; 而 耶 稣 的 超 越 性 同 时 也 设 定 了 一 个 诠 释 律 法 的 方 向 和 原 则, 尽 管 耶 稣 所 讲 的 律 法 不 是 众 人 过 去 所 熟 悉 的, 仍 必 须 按 照 耶 稣 的 解 释 为 标 准 ( 参 第 21 48 节 ); 事 实 上, 耶 稣 所 做 的 只 是 把 律 法 的 原 则 和 精 神 彰 显 出 来 由 此 可 见, 耶 稣 并 没 有 重 新 定 义 律 法, 天 国 新 子 民 仍 须 藉 着 耶 稣 的 诠 释 来 明 白 律 法 所 规 范 的 原 则 和 精 神, 以 活 出 神 国 子 民 应 有 的 生 命 样 式, 并 以 此 让 世 人 见 证 神 的 国 度 是 何 等 荣 耀 从 这 个 角 度 来 理 解 律 法, 我 们 就 能 明 白 当 耶 稣 在 太 5:18 说 我 实 在 告 诉 你 们 就 是 到 天 地 都 废 去 了, 律 法 的 一 点 一 画 也 不 能 废 去, 都 要 成 全 是 什 么 意 思, 既 然 律 法 要 彰 显 的 是 一 个 属 神 的 理 想 国 度, 让 上 帝 得 着 荣 耀, 这 正 是 天 国 完 全 实 现 的 时 候 必 然 发 生 的 事 同 时 我 们 也 能 够 了 解 为 何 耶 稣 如 此 看 重 最 小 的 诫 命 ( 太 5:19) 倘 若 律 法 所 要 呈 现 的 是 上 帝 治 国 的 理 念, 每 一 条 律 法 因 此 都 是 必 要 的, 重 点 是 必 须 明 白 这 些 律 法 存 在 的 意 义 但 究 竟 是 什 么 原 因 使 得 耶 稣 时 代 的 犹 太 人 在 遵 行 律 法 的 事 上 会 出 现 偏 差? 也 许 回 顾 他 们 的 历 史 有 助 于 我 们 的 思 考 旧 约 先 知 告 诉 我 们 以 色 列 是 一 群 悖 逆 的 百 姓 ( 结 20:27 31), 他 们 不 遵 行 律 法 不 守 与 上 帝 所 立 的 约 ( 耶 6:18 19; 9:13; 32:17 23; 44:23; 何 8:1; 摩 2:4) 他 们 没 有 实 现 上 帝 赋 予 他 们 作 为 选 民 的 使 命, 甚 至 去 敬 拜 外 邦 的 偶 像, 结 果 导 致 上 帝 的 愤 怒 以 至 他 们 被 掳 巴 比 伦 以 色 列 的 归 回 是 先 知 预 言 的 应 验 ( 参 耶 29:10), 既 然 先 祖 在 守 约 和 遵 行 律 法 的 事 上 得 罪 上 帝, 被 掳 归 回 的 群 体 因 此 期 望 从 中 81 参 出 19:6; 弥 6:8; 申 4:5 6 82 Dale C. Allison Jr, Jesus and Moses (Mt 5:1 2), Expository Times 98 (1987), 203 5. 此 外,Raymond E. Brown [The Birth of the Messiah: A Commentary on the Infancy Narratives in the Gospels of Matthew and Luke (New York: Doubleday, 1993), 113] 从 太 2 章 婴 孩 叙 事 的 部 分 观 察 到 马 太 透 过 他 的 描 述 有 意 将 摩 西 和 耶 稣 的 遭 遇 作 对 比 另 一 个 学 者 Wayne S. Baxter [ Mosaic Imagery in the Gospel of Matthew, Trinity Journal ns 20 no 1 (1999), 69 83] 在 他 的 文 章 透 过 检 视 整 卷 马 太 福 音, 列 出 9 处 他 认 为 含 有 摩 西 景 象 的 经 文, 其 范 围 涵 盖 第 1 章 至 26 章 的 篇 幅 学 者 们 的 观 察 显 示 马 太 福 音 当 中 耶 稣 和 摩 西 的 对 比 是 不 容 忽 视 的 83 Sorel G. Loeb and Barbara B. Kadden, Teaching Torah: A Treasury of Insights and Activities (Denver: A.R.E. Pub. Inc., 1997), 285. 13

吸 取 教 训 从 以 斯 拉 记 和 尼 希 米 记 的 记 载 我 们 看 到 他 们 带 领 犹 太 人 归 回 并 且 重 建 圣 殿 和 耶 路 撒 冷 城 墙, 不 但 如 此, 他 们 更 是 要 藉 着 律 法 为 犹 太 社 会 进 行 改 革 这 两 卷 书 呈 现 出 一 个 盼 望, 那 就 是 上 帝 的 选 民 回 归 圣 地, 然 后 他 们 能 够 遵 行 律 法 过 圣 洁 的 生 活 以 斯 拉 和 尼 希 米 这 两 位 领 袖 高 举 律 法, 强 调 犹 太 群 体 与 外 邦 人 的 分 别, 极 力 推 崇 纯 净 的 信 仰 以 此 作 为 上 帝 圣 洁 子 民 的 标 记 84 以 斯 拉 和 尼 希 米 对 律 法 的 观 念 和 诠 释, 深 深 的 影 响 犹 太 教 在 律 法 上 的 运 作, 例 如 第 二 圣 殿 期 的 犹 太 文 献 显 示 犹 太 人 为 了 避 免 犯 安 息 日, 而 在 它 的 周 围 设 围 墙, 列 出 许 多 被 禁 止 的 活 动 85 以 上 的 探 讨 让 我 们 看 到, 历 史 的 包 袱 令 耶 稣 时 代 的 犹 太 人 在 遵 行 律 法 的 事 上 出 现 偏 差 同 时 我 们 也 看 到 耶 稣 并 没 有 重 新 定 义 律 法, 耶 稣 在 太 5:17 20 所 做 的 正 是 要 恢 复 律 法 起 初 颁 布 时 所 赋 予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对 耶 稣 而 言 律 法 最 高 的 精 神 就 是 爱 神 爱 人 ( 太 23:37 40) 3. 从 耶 稣 在 太 5:17 20 所 呈 现 的 律 法 观 来 理 解 太 5:21 48 耶 稣 在 太 5:17 20 清 楚 的 表 明 自 己 的 立 场, 他 赋 予 律 法 最 高 的 肯 定, 然 而 紧 接 着 耶 稣 提 到 他 对 六 个 律 法 的 诠 释 ( 太 5:21 48), 似 乎 与 他 的 立 场 呈 现 表 面 的 矛 盾 G. Bornkamm 就 提 出 耶 稣 对 于 第 一 二 四 的 教 导 显 示 他 的 要 求 比 律 法 更 严 苛, 而 第 三 五 和 六 的 教 导 则 含 有 废 除 的 意 味 86 以 下 我 根 据 耶 稣 在 太 5:17 20 所 呈 现 的 律 法 观, 即 以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解 释 为 天 国 最 高 的 准 绳, 目 的 在 于 彰 显 上 帝 的 理 想 国 度 这 个 角 度 来 诠 释 太 5:21 48 关 于 这 个 段 落,Nolland 根 据 句 子 的 形 式 你 们 听 见 有 吩 咐 古 人 的 话 ( 第 21 节 和 33 节 ), 把 耶 稣 提 出 的 六 个 例 子 分 为 两 组 六 个 例 子 当 中 不 可 杀 人 和 不 可 奸 淫 出 自 十 诫 ( 出 20:13 14; 申 5:17 18), 另 外 四 个 有 关 休 妻 的 教 导 ( 申 24:1) 有 关 起 誓 的 教 导 ( 利 19:12; 民 30:2; 申 23:21 23) 以 眼 还 眼 ( 出 21:24; 利 24:20; 申 19:21) 以 及 当 爱 邻 舍 ( 利 19:18) 出 自 律 例 典 章 的 部 分 87 接 下 来 我 将 逐 一 的 看 这 六 个 例 子 首 先, 有 关 不 可 杀 人 的 诫 命 (5:21 26); 这 个 诫 命 可 追 溯 至 创 9:6 凡 流 人 血 的, 他 的 血 也 必 被 人 所 流 ; 因 为 上 帝 造 人, 是 照 自 己 的 形 象 造 的 很 明 显 耶 稣 在 这 里 并 不 是 按 照 字 句 来 解 释 耶 稣 对 门 徒 的 要 求 不 只 是 禁 止 杀 人 这 个 行 动, 甚 至 不 许 他 们 向 弟 兄 动 怒 耶 稣 的 的 教 导 看 起 来 似 乎 比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更 苛 刻, 然 而 耶 稣 要 告 诉 我 们 的 是, 每 一 个 人 的 被 造 都 有 上 帝 的 形 象, 我 们 应 当 彼 此 尊 重 ; 向 弟 兄 动 怒 辱 骂 弟 兄, 就 算 没 有 杀 人, 天 国 的 法 则 也 是 不 允 许 的, 因 为 在 天 国 里 没 有 向 弟 兄 怀 怒 的 人 84 Frederick J. Murphy, Second Temple Judaism, in Jacob Neusner and Alan J. Avery Peck (eds.), The Blackwell Reader in Judaism (Oxford: Blackwell, 2001), 42. 85 E. Lohse, sa,bbaton, TDNT, 7:11 4. 86 Bornkamm, End Expectation and Church in Matthew, 25. 87 Nolland, Gospel of Matthew, 228. 14

第 二 不 可 奸 淫 ( 太 5:27 30) 的 诫 命 与 上 帝 圣 洁 的 属 性 有 关, 先 知 责 备 以 色 列 敬 拜 外 邦 的 偶 像 时 乃 是 说 他 们 犯 了 淫 乱 的 罪 ( 参 耶 3:6; 何 5:5) 再 一 次, 耶 稣 显 示 他 在 教 导 遵 行 律 法 的 事 上, 并 不 是 停 留 在 字 面 的 意 义 耶 稣 不 容 许 门 徒 有 隐 藏 的 罪, 他 要 求 他 们 要 有 清 洁 的 心, 耶 稣 看 重 的 是 一 个 人 内 在 的 生 命, 因 为 这 样 的 人 才 是 真 正 属 于 天 国 的 子 民 第 三 有 关 休 妻 的 教 导 ( 太 5:31 32) 耶 稣 在 一 次 和 法 利 赛 人 的 对 话 当 中 提 到 上 帝 的 心 意 是 男 人 与 妻 子 不 可 分 开, 然 而 因 为 人 心 硬 的 缘 故, 所 以 摩 西 允 许 他 们 休 妻 (19:3 8) 初 期 被 掳 归 回 的 以 色 列 人, 不 惜 休 妻 另 娶 当 地 的 外 邦 女 子, 企 图 透 过 联 婚 的 方 式 使 自 己 能 够 更 快 速 融 入 陌 生 的 社 会 体 系, 律 法 已 经 成 为 他 们 手 中 的 工 具 ( 参 拉 4:2; 玛 2:11 16) 88 另 外, 第 二 圣 殿 期 的 拉 比 文 献 显 示 男 人 可 以 因 为 很 小 的 事, 例 如 妻 子 无 法 煮 好 一 顿 饭, 而 把 她 休 了 ; 甚 至 男 人 可 以 因 为 遇 到 更 美 丽 的 女 人 而 休 妻, 律 法 已 经 被 滥 用! 89 耶 稣 重 申 休 妻 的 条 件 必 须 是 妻 子 犯 淫 乱 的 缘 故, 耶 稣 不 容 许 人 利 用 律 法 来 满 足 私 欲 第 四 有 关 起 誓 的 教 导 ( 太 5:33 37) 旧 约 对 起 誓 有 正 面 和 负 面 两 种 教 导, 正 面 的 是 强 调 人 必 须 兑 现 自 己 所 起 的 誓 ( 民 30:2; 申 23:21 23), 起 誓 因 此 就 成 为 个 人 信 用 的 保 证 负 面 的 教 导 则 是 严 重 警 告 不 可 起 假 誓 ( 利 19:12), 因 为 起 假 誓 和 欺 骗 及 说 谎 是 属 于 同 一 个 性 质 然 而 耶 稣 时 代 的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却 把 起 誓 的 焦 点 放 在 只 有 指 着 圣 殿 中 的 金 子 所 起 的 誓 才 真 正 有 效, 才 需 谨 守 ( 太 23:16); 起 誓 对 耶 稣 时 代 的 犹 太 人 而 言, 已 经 成 为 一 种 可 以 逃 避 责 任 的 方 法 90 耶 稣 不 许 人 起 誓, 因 为 起 誓 已 经 失 去 它 原 有 的 意 义, 更 重 要 的 是 他 要 求 门 徒 拥 有 一 个 全 然 诚 实 的 性 情, 做 一 个 只 讲 真 话 的 人, 就 算 没 有 起 誓 作 为 保 证, 仍 然 被 人 所 信 任 事 实 上 在 一 个 正 直 的 社 会, 根 本 没 有 必 要 起 誓, 而 天 国 正 是 这 样 的 一 个 地 方 第 五 以 眼 还 眼 以 牙 还 牙 ( 太 5:38 42) 这 不 是 指 个 人 性 的 报 复, 而 是 需 透 过 以 色 列 的 司 法 体 系 来 执 行 ; 91 其 对 象 包 括 攻 击 者 和 受 害 者, 前 者 需 受 惩 罚, 而 后 者 所 进 行 的 报 复 只 能 与 他 所 受 的 伤 害 相 等, 目 的 是 要 维 持 一 个 公 正 公 平 的 社 会 耶 稣 在 这 里 的 教 导 是 要 门 徒 放 弃 权 益, 不 但 是 在 恶 人 的 权 势 底 下 一 个 没 有 理 可 讲 的 情 况, 很 被 动 的 放 弃 争 取 公 正 公 平 的 权 益, 更 是 当 别 人 有 求 于 自 己 的 时 候, 仍 然 可 以 有 一 种 舍 己 的 态 度 耶 稣 要 求 门 徒 有 一 个 恩 慈 的 心, 以 德 报 怨, 并 且 不 求 自 己 的 益 处, 而 是 能 够 看 到 别 人 的 需 要 耶 稣 有 权 这 样 要 求 门 徒 因 为 他 自 己 是 最 好 的 榜 样, 也 是 上 帝 的 儿 女 经 历 了 主 耶 稣 的 救 赎, 明 白 恩 典 的 意 义 之 后 应 有 的 生 命 92 88 David Novak, Jewish Marriage: Nature, Covenant, and Contract, in John Witte Jr and Eliza Ellison (eds.), Covenant Marriage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5), 37. 89 David L. Turner, Matthew (Grand Rapids: Baker Academic, 2007), 171. 90 D. A. Carson, The Sermon on the Mount: An Evangelical Exposition of Matthew 5 7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87), 47. 91 Carson, Matthew, 155. 92 参 Hagner, Matthew 1 13, 132. 15

第 六, 当 爱 你 的 邻 舍, 恨 你 的 仇 敌 ( 太 5:43 48) 虽 然 旧 约 的 律 法 没 有 直 接 提 到 要 恨 仇 敌, 但 它 却 是 当 时 的 犹 太 拉 比 从 旧 约 经 文 如 申 7:2 和 30:7 等 间 接 推 论 的 结 果 ; 例 如 昆 兰 社 群 的 文 献 就 有 这 样 的 教 训 对 耶 稣 时 代 的 犹 太 人 而 言, 邻 舍 指 犹 太 人 而 仇 敌 是 指 外 邦 人 93 其 实 旧 约 也 有 提 到 要 善 待 仇 敌 的 经 文, 如 出 23:4 5; 箴 24:17; 25:21, 只 是 第 一 世 纪 的 犹 太 人 因 为 长 期 处 于 外 邦 人 的 管 辖 之 下, 他 们 作 为 选 民 的 优 越 感 以 及 强 烈 的 民 族 意 识 促 使 他 们 仇 视 外 邦 人 94 耶 稣 在 这 里 要 求 门 徒 突 破 以 自 我 为 中 心 的 爱 人 的 方 式, 并 以 上 帝 的 慷 慨 宽 宏 为 他 们 学 习 爱 人 的 榜 样 最 后, 耶 稣 告 诉 门 徒, 属 上 帝 的 儿 女 要 完 全, 像 天 父 完 全 一 样, 以 此 作 为 何 谓 胜 过 文 士 和 法 律 赛 人 的 义 的 结 语 95 总 结 以 上,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诠 释 是 要 恢 复 律 法 最 初 颁 布 的 意 义 和 目 的, 即 彰 显 一 个 圣 洁 公 义 和 恩 慈 的 属 神 的 理 想 国 度 从 第 一 和 第 二 个 例 子 可 看 出 耶 稣 所 关 注 的 不 单 只 是 律 法 字 面 的 意 义, 更 是 要 表 里 一 致, 因 为 在 上 帝 的 国 度 没 有 虚 假 休 妻 和 起 誓 则 针 对 当 时 一 些 错 误 的 观 念 和 教 导, 耶 稣 不 容 许 任 何 人 将 律 法 变 成 手 中 的 工 具 来 满 足 自 己 的 私 欲 接 下 来 的 两 个 例 子 显 示 耶 稣 要 门 徒 学 习 舍 己 和 爱 仇 敌, 而 耶 稣 正 是 用 自 己 的 生 命 把 舍 己 和 爱 仇 敌 的 意 义 彰 显 出 来 最 后, 耶 稣 要 求 门 徒 要 完 全, 像 天 父 一 样, 那 是 上 帝 立 法 的 精 神 和 最 高 准 绳! 三 结 论 从 本 文 的 讨 论, 耶 稣 对 律 法 持 肯 定 和 尊 崇 的 态 度 是 不 容 置 疑 的, 然 而 耶 稣 的 态 度 并 非 如 同 B. Martin 所 认 为 的 只 停 留 在 这 里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要 求 显 然 与 当 时 的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人 有 别, 而 耶 稣 的 超 越 性 他 成 全 律 法 和 先 知, 显 示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诠 释 带 有 绝 对 的 权 柄 另 一 方 面,David Wenham 认 为 太 5:17 20 主 要 是 要 显 出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要 求 比 文 士 和 法 利 赛 有 更 高 的 标 准, 以 此 反 驳 那 些 控 诉 他 藐 视 律 法 的 人, 这 样 的 理 解 显 然 没 有 掌 握 这 段 经 文 在 耶 稣 讲 论 天 国 的 架 构 之 下, 所 要 表 达 的 律 法 的 意 义 至 于 Douglas Moo 的 见 解, 他 在 强 调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解 释 拥 有 最 高 的 权 威 时, 却 无 法 协 调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诠 释 所 呈 现 的 表 面 上 的 矛 盾, 事 实 上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解 释 在 于 它 立 法 的 原 则 和 精 神, 93 Hagner, Matthew 1 13, 134. 94 Dan Cohn Sherbok, Judaism: History, Belief and Practice (London: Routledge, 2003), 85. 95 Hagner, Matthew 1 13, 135. 16

其 目 的 是 要 彰 显 上 帝 理 想 的 国 度, 从 这 个 角 度 来 理 解 就 不 会 有 矛 盾 的 现 象 最 后, Robert Banks 提 到 耶 稣 针 对 的 是 律 法 本 身, 而 非 当 时 的 口 传 教 训, 然 而 从 耶 稣 在 太 5:21 48 这 段 经 文 所 提 出 的 六 个 律 法 和 他 的 诠 释 来 看, 很 明 显 当 中 有 一 些 是 针 对 当 时 犹 太 拉 比 的 教 导 耶 稣 要 做 的 是 指 出 这 些 人 在 遵 守 律 法 的 事 上 面 已 经 出 现 偏 差, 而 耶 稣 要 告 诉 他 们 正 确 守 律 法 应 有 的 态 度 总 结 本 文, 耶 稣 清 楚 表 明 自 己 是 旧 约 所 盼 望 的 实 现, 他 的 超 越 性 令 他 所 说 讲 的 每 一 句 话 都 带 有 绝 对 的 权 柄 耶 稣 重 申 律 法 的 永 恒 性, 因 为 律 法 的 目 的 和 目 标 乃 指 向 上 帝 理 想 的 国 度 摩 西 在 西 奈 山 与 耶 稣 登 山 宝 训 的 对 比, 有 其 延 续 性 与 不 延 续 性 ; 延 续 之 处 在 于 律 法 的 有 效 性, 不 延 续 性 则 是 天 国 的 对 象 已 经 扩 大, 从 立 约 的 选 民 至 扩 大 至 那 些 虚 心 的 哀 恸 的 温 柔 的 饥 渴 慕 义 的 怜 恤 人 的 清 心 的 使 人 和 睦 的 以 及 为 义 受 逼 迫 的 人 耶 稣 用 当 时 犹 太 人 熟 悉 的 观 念 来 阐 释 律 法 与 天 国 的 关 系, 藉 此 强 调 律 法 的 重 要 性 并 要 求 门 徒 竭 力 遵 行 律 法, 因 为 上 帝 对 进 天 国 的 要 求 是 不 会 妥 协 的 然 而 由 于 他 们 对 律 法 的 理 解 已 经 出 现 偏 差, 因 此 将 不 会 是 按 照 他 们 过 去 的 认 知, 而 是 要 根 据 耶 稣 的 诠 释 从 耶 稣 对 律 法 的 六 个 例 子 来 看, 耶 稣 并 没 有 重 新 定 义 律 法, 而 是 恢 复 上 帝 起 初 立 法 的 精 神 和 最 高 准 绳 参 考 书 目 辞 典 与 百 科 全 书 Greengus, Samuel. Law, in David Noel Freedman (ed.), The Anchor Bible Dictionary. New York: Doubleday, 1992. Lohse, Eduard. sa,bbaton, TDNT, 7:1 35. McKnight, Scot. Justice, Righteousness, in J. B. Green, S. McKnight, I. H. Marshall (eds.), Dictionary of Jesus and the Gospels. Downers Grove, III: InterVarsity Press, 1992, 411 6. Schlier, Heinrich. avmh.n, TDNT, 1:335 8.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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