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九 月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3 一 本 次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6 二 发 售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7 三 个 人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8 四 机 构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2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15 六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5 七 本 次 发 售 当 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16 2
重 要 提 示 1.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6]1877 号 文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2.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或 简 称 本 公 司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5.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2016 年 9 月 22 日 起 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 止, 通 过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6.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是 指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直 销 机 构 为 本 公 司 设 在 上 海 的 直 销 柜 台 和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代 销 机 构 是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代 销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包 括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7.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8. 投 资 人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须 开 立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金 账 户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个 投 资 人 只 能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3
规 进 行 认 购 9.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的 同 时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请 手 续 10.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首 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首 次 认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追 加 认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为 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臵 投 资 者 单 个 账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和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并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11.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但 认 购 申 请 一 旦 被 受 理, 即 不 得 撤 销 12.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 受 理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的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即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原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13. 在 募 集 期 间,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的 代 销 机 构 外, 如 增 加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将 及 时 公 告 14.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代 销 机 构 咨 询 15. 本 公 告 仅 对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6 年 9 月 19 日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的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www.westleadfund.com), 投 资 人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本 基 金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16.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17.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7-818;021-38572666) 及 4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电 话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18. 风 险 提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现 金,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同 业 存 单,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市 场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再 投 资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购 买 力 风 险 其 他 风 险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高 流 动 性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均 低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及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因 素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公 告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本 公 司 拥 有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5
一 本 次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1. 基 金 名 称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基 金 代 码 及 简 称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富 货 币 A: 675061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富 货 币 B: 675062 3. 基 金 类 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5.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6.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7.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8.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9.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和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2) 代 销 机 构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6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10.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时 间 段,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2)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期 为 自 2016 年 9 月 22 日 到 2016 年 9 月 26 日 在 发 售 期 内,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同 时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认 购 情 况 和 市 场 情 况 可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3) 募 集 期 满, 如 果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则 本 基 金 合 同 满 足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商 业 银 行 专 用 账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4) 若 募 集 期 满, 未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二 发 售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1. 认 购 方 式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2. 认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3.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1: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7
金 额 产 生 利 息 7.25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10,000+7.25)/1.00=10,007.25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利 息 为 7.25 元, 可 得 到 10,007.25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含 利 息 折 份 额 部 分 ) 4.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首 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首 次 认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追 加 认 购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为 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臵 投 资 者 单 个 账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和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并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5.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认 购 申 请 一 旦 被 受 理, 即 不 得 撤 销 6.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臵 投 资 人 单 个 账 户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认 购 金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在 调 整 前 两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三 个 人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直 销 柜 台 1. 注 意 事 项 : (1)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的 起 点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2) 投 资 人 可 以 使 用 存 折 转 账 信 汇 电 汇 或 支 票 等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进 行 认 购 交 款, 但 不 接 受 现 金 方 式 认 购 (3) 在 直 销 柜 台 开 立 基 金 及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其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以 便 进 行 赎 回 分 红 及 无 效 认 ( 申 ) 购 的 资 金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8
(4)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9:00~17:00( 周 六 周 日 及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5) 请 有 意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尽 早 向 直 销 柜 台 索 取 开 户 和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个 人 投 资 人 也 可 从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http://www.westleadfund.com) 上 下 载 有 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6) 直 销 柜 台 与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个 人 投 资 人 请 勿 混 用 (7)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的 同 时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请 手 续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1)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A. 投 资 人 开 户 资 料 的 填 写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错 误 和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己 承 担 B. 个 人 投 资 人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本 人 及 监 护 人 ( 如 有 )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等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监 护 人 证 明 文 件 ( 如 户 口 簿 等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若 是 由 代 理 人 办 理, 委 托 人 无 法 亲 临 柜 台 的, 需 要 提 供 经 公 证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双 方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同 名 银 行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将 用 于 接 收 赎 回 款 项, 信 用 卡 暂 不 接 受 ); 填 妥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客 户 );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如 投 资 者 选 择 传 真 交 易 方 式 ); 填 妥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个 人 客 户 ) (2)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A. 个 人 投 资 人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需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 填 写 完 整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提 供 证 明 已 存 入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并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资 金 存 入 单 回 单 联 原 件 等 ; 出 示 本 人 或 监 护 人 ( 如 有 )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若 是 由 代 理 人 办 理, 需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以 及 复 印 件 9
B. 尚 未 开 户 者 可 同 时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3) 交 款 方 式 A.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应 在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通 过 汇 款 等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如 下 直 销 专 户 : 直 销 专 户 1: 账 户 名 称 :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环 球 支 行 账 号 :31001520368050001718 B.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汇 款 时 须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的 汇 款 人 名 称 必 须 与 认 购 申 请 人 名 称 一 致 投 资 人 在 银 行 填 写 划 款 凭 证 时, 请 写 明 用 途 投 资 人 应 在 汇 款 备 注 栏 中 准 确 填 写 其 姓 名 及 认 购 基 金 简 称 及 基 金 代 码, 并 提 示 银 行 柜 台 人 员 务 必 准 确 完 整 地 传 递 汇 款 信 息, 包 括 汇 款 人 和 备 注 栏 内 容 投 资 人 若 未 按 上 述 办 法 划 付 认 购 款 项,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直 销 专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投 资 人 认 购 资 金 应 在 当 日 17:00 之 前 足 额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C. 至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款 项 将 退 往 投 资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投 资 人 划 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投 资 人 划 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投 资 人 划 入 的 认 购 金 额 小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在 募 集 期 截 止 日 17:00 之 前 资 金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的 ;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或 认 购 失 败 情 形 ( 二 )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1) 注 意 事 项 A.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但 认 购 金 额 会 受 相 关 银 行 卡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和 日 交 易 金 额 限 制 B. 目 前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如 下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C.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7*24 小 时 受 理, 发 售 日 每 天 17:00 以 后 10
客 户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计 入 下 一 发 售 日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持 有 上 述 银 行 卡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http://www.westleadfund.com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咨 询 电 话 :4007-007-818;021-38572666 ( 三 )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以 下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包 括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等 此 程 序 仅 供 投 资 人 参 考,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2. 开 户 与 认 购 的 程 序 (1) 事 先 在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部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2) 如 果 没 有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需 携 带 如 下 材 料 到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部 办 理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同 时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 A. 填 妥 的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B.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C.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 蓄 卡 ); (3) 如 果 已 有 资 金 账 户, 到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手 续 : A.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B. 本 人 资 金 账 户 卡 ; C.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4) 开 户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需 填 妥 并 提 交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3. 注 意 事 项 : (1) 个 人 投 资 人 需 本 人 到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部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2)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11
四 机 构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机 构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及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认 购 ( 一 ) 直 销 柜 台 1. 注 意 事 项 : (1)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的 起 点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2) 投 资 人 可 以 使 用 信 汇 电 汇 或 支 票 等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进 行 认 购 交 款, 但 不 接 受 现 金 方 式 认 购 (3) 在 直 销 柜 台 开 立 基 金 及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其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以 便 进 行 赎 回 分 红 及 无 效 认 ( 申 ) 购 的 资 金 退 款 等 资 金 结 算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4)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9:00~17:00( 周 六 周 日 及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5) 请 有 意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机 构 投 资 人 尽 早 向 直 销 柜 台 索 取 开 户 和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机 构 投 资 人 也 可 从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http://www.westleadfund.com) 上 下 载 有 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6) 直 销 柜 台 与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机 构 投 资 人 请 勿 混 用 (7)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的 同 时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请 手 续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1)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A. 投 资 人 开 户 资 料 的 填 写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错 误 和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己 承 担 B. 机 构 投 资 人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填 写 完 整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负 责 人 ) 签 章 的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客 户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并 已 通 过 年 检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民 政 部 门 等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有 效 税 务 登 记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12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 ;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预 留 印 鉴 卡 ; 授 权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确 认 的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如 机 构 投 资 者 选 择 传 真 交 易 方 式 );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机 构 客 户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注 : 以 上 复 印 件 均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2)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A. 机 构 投 资 人 在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应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开 户 机 构 指 定 的, 与 预 留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所 述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相 一 致 的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提 供 证 明 已 存 入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并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资 金 存 入 单 回 单 联 原 件 等 注 : 以 上 复 印 件 均 需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B. 尚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的 投 资 人 可 提 供 规 定 的 资 料 将 开 户 与 认 购 一 起 办 理 (3)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A.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人, 应 在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具 体 账 户 信 息 请 参 见 本 公 告 第 三 部 分 个 人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第 ( 一 ) 条 中 列 示 的 直 销 专 户 B.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汇 款 时 须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机 构 投 资 人 在 填 写 银 行 划 款 凭 证 时, 请 写 明 用 途 投 资 人 若 未 按 上 述 办 法 划 付 认 购 款 项,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直 销 专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投 资 人 认 购 资 金 应 在 当 日 17:00 之 前 足 额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13
C. 至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款 项 将 退 往 投 资 人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投 资 人 划 入 资 金, 但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投 资 人 划 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投 资 人 划 入 的 认 购 金 额 小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在 募 集 期 截 止 日 17:00 之 前 资 金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的 ;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或 认 购 失 败 情 形 ( 二 )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以 下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包 括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等 此 程 序 仅 供 机 构 投 资 人 参 考,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2. 开 户 与 认 购 的 程 序 (1) 事 先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2) 如 果 没 有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需 携 带 如 下 材 料 到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同 时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 A.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副 本 原 件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B.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C.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D.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发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E.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3) 如 果 已 有 资 金 账 户, 到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手 续 : A.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 B. 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上 述 文 件 需 同 时 提 供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14
C.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D. 开 户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E.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F. 证 券 公 司 资 金 账 户 卡 (4) 开 户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需 填 妥 并 提 交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3. 注 意 事 项 (1) 机 构 投 资 人 需 由 授 权 的 业 务 经 办 人 本 人 到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部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2)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全 部 募 集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投 资 人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在 本 基 金 认 购 结 束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人 的 账 户,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对 基 金 进 行 权 益 登 记 六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募 集 截 止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数 据, 将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及 其 所 生 利 息 一 并 划 入 在 托 管 行 开 立 的 本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具 有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出 具 认 购 户 数 证 明 若 基 金 合 同 达 到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了 基 金 验 资 和 备 案 手 续 后 公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若 因 未 达 到 生 效 条 件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合 同 无 法 生 效,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已 募 集 的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储 蓄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15
七 本 次 发 售 当 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11 层 02 0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 广 场 3 号 楼 1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安 保 和 设 立 日 期 :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0 86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叁 亿 元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021)38572888 联 系 人 : 陈 眉 媚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成 立 时 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123,350,416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8]1037 号 联 系 电 话 :(0755) 2216 8677 联 系 人 : 李 玉 彬 ( 三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 广 场 3 号 楼 11 层 ( 邮 16
编 200127) 总 机 :(021)38572888 传 真 :(021)38572860 客 服 电 话 :4007-007-818;( 021)38572666 联 系 人 : 陈 眉 媚 网 址 :www.westleadfund.com 2. 代 销 机 构 1)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世 纪 商 贸 广 场 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客 服 热 线 :95523 400-889-5523 网 址 :www.swhysc.com 2)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服 热 线 :95525 400-8888-788 网 址 :www.ebscn.com 3)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芳 甸 路 1088 号 紫 竹 国 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客 服 热 线 :95310 网 址 :www.gjzq.com.cn 4)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 薇 客 服 热 线 :400-888-8888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5)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魏 明 客 服 热 线 :400-8888-108 网 址 :www.csc108.com 6)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 大 厦 16-2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石 静 武 客 服 热 线 :95511-8 网 址 :http://stock.pingan.com 7)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化 军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客 服 热 线 :95531;400-8888-588 网 址 :www.longone.com.cn 8)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6-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冯 萍 客 服 热 线 :95582 网 址 :www.westsecu.com 9)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 ( 陆 家 嘴 软 件 园 10 号 楼 )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 客 服 热 线 :400-033-7933 网 址 :www.leadbank.com.cn 10)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2 楼 18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杨 翼 客 服 热 线 :4008-773-772 网 址 :www.5ifund.com 11)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金 钟 路 658 弄 2 号 楼 B 座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陈 东 客 服 热 线 :021-52822063 公 司 网 址 :www.91fund.com.cn 12)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客 服 热 线 :400-089-1289 网 址 :www.erichfund.com 13)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丁 向 坤 客 服 热 线 :400-619-9059 网 址 :www.fundzone.cn 14)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东 大 街 99 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1501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海 锋 联 系 人 : 陈 金 红 客 服 热 线 :400-8878-566 网 址 :www.pyfund.cn 15)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梭 街 丹 梭 SOHO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19
联 系 人 : 盛 海 娟 客 服 热 线 :400-893-6885 网 址 :www.qianjing.com 16)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服 热 线 :95538 网 址 :www.zts.com.cn 17)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客 服 热 线 :400-821-9031 网 址 :www.lufunds.com ( 四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11 层 02 0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 广 场 3 号 楼 1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安 保 和 成 立 时 间 :2010 年 7 月 20 日 联 系 人 : 张 皞 骏 电 话 :(021)38572888 ( 五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负 责 人 : 廖 海 联 系 人 : 刘 佳 电 话 :(021)51150298 20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刘 佳 ( 六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 话 :021-23238888 传 真 :021-23238800 联 系 人 : 曹 阳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曹 阳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