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代 HR 咨 讯 劳 动 法 规 与 HR 管 理 2011 年 第 10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 海 人 事 资 讯 三 保 并 轨 : 两 种 过 渡 期 有 五 大 差 异 上 海 市 政 府 日 前 宣 布, 将 在 本 市 就 业 的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和 郊 区 用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纳 入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范 围 按 照 本 市 原 有 规 定,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主 要 参 加 本 市 综 合 保 险, 郊 区 用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主 要 参 加 小 城 镇 社 会 保 险 这 是 本 市 社 保 制 度 性 变 革, 坊 间 称 之 为 三 保 并 轨 考 虑 到 此 次 政 策 调 整 涉 及 人 群 范 围 广, 社 会 影 响 大, 且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实 际 负 担 都 有 较 大 幅 度 增 加, 因 此, 为 实 现 平 稳 过 渡, 本 市 对 非 城 镇 户 籍 的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和 郊 区 用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分 别 设 定 了 五 年 和 三 年 的 过 渡 期 应 当 说, 无 论 是 设 立 综 保 过 渡 期 还 是 镇 保 过 渡 期, 都 不 是 强 制 性 的 规 定, 只 要 职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两 种 过 渡 期 都 可 以 放 弃, 非 城 镇 户 籍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缴 费 基 数, 也 可 按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原 来 参 加 小 城 镇 社 会 保 险 职 工 的 缴 费 基 数 和 比 例, 也 可 按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当 然 如 果 单 位 不 同 意, 还 是 应 当 采 取 过 渡 期 的 规 定 缴 费 但 是 综 保 过 渡 期 与 镇 保 过 渡 期 也 有 许 多 差 异, 除 了 期 限 长 短 不 一 ( 分 别 为 五 年 和 三 年 ) 之 外, 还 有 一 些 不 同 之 处 值 得 注 意 一 : 开 放 型 VS 封 闭 型 综 保 过 渡 期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中 非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城 镇 户 籍 的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没 有 设 定 过 渡 期 而 镇 保 过 渡 期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参 加 小 城 镇 社 会 保 险 的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的 从 业 人 员, 且 2011 年 6 月 仍 在 缴 费 的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综 保 过 渡 期 是 开 放 型 的,2011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只 要 是 与 本 市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非 城 镇 户 籍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不 管 是 老 员 工 还 是 新 进 员 工, 都 可 享 受 过 渡 期 缴 费 政 策 镇 保 过 渡 期 则 是 封 闭 型 的, 它 的 特 点 是 对 象 锁 定, 新 老 分 开,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实 施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本 市 郊 区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若 干 问 题 处 理 意 见 的 通 知 指 出 :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后 重 新 就 业 的, 其 缴 纳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的 基 数 和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不 再 适 用 通 知 规 定 的 逐 步 过 渡 办 法 就 是 说 镇 保 过 渡 期 是 只 出 不 进, 只 要 不 是 在 2011 年 6 月 仍 在 镇 保 缴 费 的 人 员, 就 不 能 享 受 过 渡 期 缴 费 政 策 ; 即 使 是 在 2011 年 6 月 仍 在 镇 保 缴 费 的 人 员, 如 果 以 后 换 个 单 位 重 新 就 业, 也 不 能 再 享 受 过 渡 期 缴 费 政 策 了 现 在 有 的 用 人 单 位 看 到 社 保 成 本 增 加 了, 就 解 雇 老 员 工, 明 天 看 看 人 手 不 够 再 招 用, 其 实 这 是 得 不 偿 失 的, 社 保 成 本 只 会 增 加 的 更 多 二 : 缴 纳 三 险 VS 缴 纳 五 险 综 保 过 渡 期 内,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缴 纳 三 险 社 会 保 险 法 施 行 后, 本 市 非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参 保 将 统 一 逐 步 由 三 险 向 五 险 过 渡, 为 了 与 国 家 法 律 相 衔 接, 目 前 先 参 加 养 老 医 疗 工 伤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至 于 五 年 过 渡 期 结 束 之 后 是 缴 纳 三 险 还 是 五 险, 目 前 还 无 定 论 如 果 届 时 没 有 新 的 规 定, 还 是 缴 纳 三 险 这 里 有 两 点 需 注 意, 一 是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中 只 有 非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才 可 以 采 取 三 险 缴 费 ; 只 有 三 险 缴 费, 才 可 以 采 取 过 渡 期 办 法 缴 费 外 省 市 城 镇 户 籍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参 加 城 保 五 险 缴 费, 不 可 以 采 取 过 渡 期 办 法 缴 费 非 城 镇 户 籍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目 前 也 不 可 参 加 五 险 缴 费, 即 使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也 不 行 所 谓 协 商 一 致 指 的 是 缴 费 基 数, 缴 纳 险 种 是 不 可 协 商 的 二 是 对 于 2009 年 7 月 起, 已 经 按 照 沪 人 社 养 发 (2009)22 号 文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本 市 城 保 五 险 的 非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在 原 单 位 可 以 继 续 缴 纳 五 险, 但 是 离 开 原 单 位 重 新 就 业, 应 当 按 规 定 缴 纳 三 险 镇 保 并 入 城 保 则 不 存 在 险 种 过 渡 的 问 题, 不 管 是 在 镇 保 过 渡 期 内 还 是 在 过 渡 期 外, 本 市 郊 区 范 围 内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的 从 业 人 员, 都 应 当 参 加 本 市 城 保 五 险 三 : 降 基 不 降 率 VS 降 基 又 降 率
综 保 过 渡 期 内, 社 保 缴 费 基 数 降 低, 缴 费 比 例 不 降 低 根 据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2011 年 度 ( 发 文 之 日 至 次 年 3 月 )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为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0%;2012 年 度 ( 当 年 4 月 至 次 年 3 月, 下 同 )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为 45%;2013 年 度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为 50%;2014 年 度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为 55%;2015 年 度 起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按 照 本 人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确 定, 本 人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高 于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300% 以 上 的 部 分 不 计 入 缴 费 基 数, 低 于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60% 的, 按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 确 定 但 是 综 保 过 渡 期 内 缴 费 比 例 仍 为 37.5%( 养 老 30%+ 医 疗 7%+ 工 伤 0.5%), 其 中 个 人 缴 纳 9%( 养 老 保 险 8%+ 医 疗 保 险 1%), 单 位 缴 纳 28.5%( 养 老 22%+ 医 疗 6%+ 工 伤 0.5%) 需 注 意, 关 于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中 规 定 : 非 城 镇 户 籍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经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按 上 海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的 规 定 参 保 缴 费 ( 缴 费 比 例 14%), 享 受 相 应 的 医 保 待 遇 但 这 主 要 是 指 过 去 已 按 沪 人 社 养 发 (2009)22 号 文 规 定 参 加 城 保 五 险 缴 费 的 非 城 镇 户 籍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这 部 分 人 员 离 开 原 缴 费 单 位 重 新 就 业, 也 应 当 参 加 城 保 三 险, 按 照 7% 的 比 例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根 据 过 渡 期 规 定, 非 城 镇 户 籍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2011 年 度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为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0%, 即 1558 元 个 人 缴 费 为 :3896 40% 9%( 养 老 保 险 8%+ 医 疗 保 险 1%) =140 元 单 位 缴 费 为 :3896 40% 28.5%( 养 老 22%+ 医 疗 6%+ 工 伤 0.5%)=444 元 个 人 和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共 计 584 元 当 然 过 渡 期 内,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将 按 规 定 逐 年 提 高 ( 见 表 一 ) 镇 保 过 渡 期 内, 社 保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比 例 同 时 降 低 先 说 降 低 缴 费 基 数 参 加 城 保 职 工 当 年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按 其 本 人 上 年 月 平 均 工 资 性 收 入 确 定, 高 于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300% 以 上 的 部 分 不 计 入 缴 费 基 数, 低 于 上 一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60% 的, 按 60% 确 定 缴 费 基 数, 并 按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先 进 到 角 再 进 到 元 首 次 参 加 工 作 和 变 动 工 作 单 位 的 缴 费 个 人, 应 按 新 进 单 位 首 月 全 月 工 资 性 收 入 确 定 月 缴 费 基 数 而 在 镇 保 过 渡 期 内,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统 一 按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 确 定 再 说 降 低 缴 费 比 例 参 加 城 保 职 工 的 缴 费 比 例 为 48%( 养 老 30%+ 医 疗 14%+ 工 伤 0.5%+ 生 育 0.8%+ 失 业 2.7%) 而 在 镇 保 过 渡 期 内,2011 年 7 月 至 2012 年 3 月,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17%, 个 人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5%; 单 位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7%, 个 人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1% 2012 年 4 月 至 2013 年 3 月,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19%, 个 人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8%; 单 位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9%, 个 人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2% 2013 年 4 月 至 2014 年 3 月,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22%, 个 人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8%; 单 位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12%, 个 人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2% 在 过 渡 期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按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根 据 过 渡 期 规 定, 本 市 郊 区 范 围 内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的 从 业 人 员 2011 年 度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统 一 按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 确 定, 即 2338 元 个 人 缴 费 为 :3896 60 % 7%( 养 老 5%+ 医 疗 1%+ 失 业 1%)=164 元 单 位 缴 费 为 :3896 60% 27%( 养 老 17%+ 医 疗 7%+ 工 伤 0.5%+ 失 业 1.7%+ 生 育 0.8%)=631 元 个 人 和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共 计 795 元 当 然 过 渡 期 内,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将 按 规 定 逐 年 提 高 ( 见 表 二 ) 四 : 补 缴 从 宽 VS 补 缴 从 严 补 缴 综 保 过 渡 期 内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其 补 缴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的 基 数 和 比 例 按 综 保 过 渡 期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补 缴 镇 保 过 渡 期 内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其 补 缴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的 基 数 和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不 再 适 用 通 知 规 定 的 逐 步 过 渡 办 法 所 以 享 受 镇 保 过 渡 期 的 单 位 特 别 要 注 意 不 要 漏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否 则 等 于 是 部 分 放 弃 了 过 渡 期 的 优 惠 政 策 五 : 门 诊 费 用 包 干 VS 门 诊 费 用 不 包 干 综 保 过 渡 期 内, 即 2011 年 度 至 2014 年 度, 个 人 医 疗 帐 户 ( 门 诊 专 用 ) 采 用 包 干 的 办 法 个 人 按 月 缴 纳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低 于 30 元 的, 个 人 医 疗 帐 户 计 入 标 准 按 每 月 30 元 执 行 个 人 医 疗 帐 户 ( 门 诊 专 用 ) 可 用 于 本 市 医 保 定 点 药 店 购 药 和 本 市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门 急 诊 就 医, 用 完 为 止 镇 保 过 渡 期 内,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记 入 标 准 按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011 年 7 月 至 2012 年 3 月, 个 人 缴 纳 的 1% 医 疗 保 险 费 记 入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单 位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不 记 入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2012 年 4 月 起, 个 人 缴 纳 的 2% 医 疗 保 险 费 记 入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单 位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按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相 关 规 定 记 入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在 过 渡 期 内, 用 人 单 位 按 通 知 规 定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包 含 2% 的 地 方 附 加 医 疗 保 险 费
表 1: 非 城 镇 户 籍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过 渡 期 缴 费 基 数 过 渡 期 缴 费 基 数 2011 年 度 ( 发 文 之 日 至 次 年 3 月 )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0% 2012 年 度 ( 当 年 4 月 至 次 年 3 月 )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5% 2013 年 度 ( 当 年 4 月 至 次 年 3 月 )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50% 2014 年 度 ( 当 年 4 月 至 次 年 3 月 )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55% 2015 年 度 ( 当 年 4 月 至 次 年 3 月 ) 本 人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 注 1) 注 1: 本 人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高 于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300% 以 上 的 部 分 不 计 入 缴 费 基 数, 低 于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60% 的, 按 上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 确 定 表 2: 郊 区 用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过 渡 期 养 老 和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的 比 例 过 渡 期 保 险 种 类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个 人 缴 费 比 例 2011 年 7 月 至 2012 年 3 养 老 保 险 17% 5% 月 医 疗 保 险 7% 1% 2012 年 4 月 至 2013 年 3 养 老 保 险 19% 8% 月 医 疗 保 险 9% 2% 2013 年 4 月 至 2014 年 3 养 老 保 险 22% 8% 月 医 疗 保 险 12% 2%
案 例 精 读 韩 某 要 求 企 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缺 乏 依 据 案 情 简 介 韩 某 2009 年 7 月 从 大 学 毕 业, 通 过 市 场 招 聘, 被 本 市 一 家 外 商 合 资 企 业 所 录 用 企 业 与 其 签 订 了 1 年 期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期 满 后 双 方 又 续 签 了 3 年 劳 动 合 同 韩 某 被 安 排 在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做 秘 书 工 作, 由 于 韩 某 在 工 作 中 有 几 次 发 生 差 错, 总 经 理 向 其 指 出, 然 而 韩 某 不 但 辩 解 还 与 总 经 理 顶 撞 起 来 次 日, 人 事 部 门 突 然 书 面 通 知 韩 某 已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要 求 其 第 二 天 来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韩 某 感 到 突 然, 主 动 找 到 人 事 部 门 问 个 究 竟, 企 业 凭 什 么 单 方 面 与 我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人 事 部 门 表 示 是 总 经 理 的 意 思, 即 为 韩 某 办 理 退 工 登 记 手 续 韩 某 在 无 奈 之 下, 向 劳 动 仲 裁 部 门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要 求 企 业 支 付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赔 偿 金 和 经 济 补 偿 金 仲 裁 委 经 审 查 依 法 予 以 受 理 庭 审 答 辩 韩 某 在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开 庭 审 理 时 陈 述, 由 于 无 缘 无 故 与 本 人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企 业 的 行 为 系 违 法 解 除, 既 然 如 此, 本 人 不 想 要 求 恢 复 劳 动 关 系,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企 业 违 法 解 除 合 同 应 该 支 付 赔 偿 金 另 外, 是 企 业 不 要 与 我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还 应 该 按 照 本 人 在 企 业 的 工 作 年 限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企 业 在 答 辩 时 则 认 为, 由 于 韩 某 工 作 上 经 常 出 差 错, 指 出 后 仍 无 改 进, 所 以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与 其 解 除 合 同, 企 业 没 有 过 错, 无 需 支 付 赔 偿 金, 也 不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对 韩 某 的 仲 裁 请 求 不 同 意 希 望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要 支 持 韩 某 的 仲 裁 请 求 仲 裁 委 员 会 经 过 审 理 后 认 为, 企 业 单 方 面 与 韩 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缺 乏 依 据, 企 业 系 违 法 与 韩 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企 业 应 该 按 照 本 法 的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标 准 的 二 倍 向 韩 某 支 付 赔 偿 金 但 是, 韩 某 另 外 还 要 求 企 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故 对 韩 某 这 一 请 求 不 予 支 持 裁 决 结 果 仲 裁 委 员 会 依 法 作 出 裁 决, 企 业 因 违 法 与 韩 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 支 付 其 经 济 补 偿 标 准 的 二 倍 赔 偿 金, 对 韩 某 再 要 求 企 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请 求 不 予 支 持 案 件 评 析
本 案 的 争 议 焦 点 是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者 劳 动 合 同, 按 照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劳 动 者 赔 偿 金 后, 劳 动 者 是 否 还 可 以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其 经 济 补 偿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七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经 济 补 偿 标 准 的 二 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同 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支 付 了 赔 偿 金, 不 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赔 偿 金 的 计 算 年 限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计 算 由 此 可 见,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者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是 赔 偿 金, 而 不 是 用 人 单 位 既 要 支 付 赔 偿 金, 还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但 是, 赔 偿 金 的 计 算 年 限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计 算 所 以,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韩 某 要 求 企 业 支 付 赔 偿 金 的 请 求 予 以 支 持, 但 对 韩 某 再 要 求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请 求 不 予 支 持 HR 管 理 如 何 辨 别 应 聘 者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真 伪? 问 题 一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通 过 什 么 方 法 辨 别 求 职 者 提 供 的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真 伪 呢? 为 方 便 用 人 单 位 查 询 上 海 市 颁 发 的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信 息, 我 们 在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网 (www.12333sh.gov.cn) 首 页 已 开 通 了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信 息 查 询 窗 口 凡 参 加 本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的 职 业 资 格 鉴 定 的 考 生, 成 绩 合 格 且 获 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颁 发 的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相 关 信 息 均 可 在 该 窗 口 进 行 查 询 用 人 单 位 只 须 录 入 该 证 书 的 编 号 或 求 职 者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即 可 查 询 到 相 关 信 息 凡 查 询 无 结 果 的, 可 以 判 断 该 证 书 并 非 由 上 海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鉴 定 并 由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颁 发 问 题 二 : 那 有 没 有 可 能 证 书 是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颁 发 的, 却 是 由 别 人 代 考 出 来 的 呢? 就 目 前 的 职 业 资 格 鉴 定 管 理 体 系 来 看, 不 太 可 能 出 现 这 种 情 况 自 1994 年 起, 本 市 就 建 立 了 上 海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将 所 有 申 报 参 加 鉴 定 考 生 的 基 本 信 息 采 集 鉴 定 申 报 鉴 定 申 报 条 件 的 资 格 审 查 鉴 定 考 务 安 排 鉴 定 实 施 过 程 成 绩 批 阅 分 数 公 布 证 书 发 放 等 各 个 环 节 纳 入 了 网 络 化 管 理 近 几 年, 在 证 书 打 印 操 作 上, 我 们 还 实 行 了 考 生 报 名
表 准 考 证 证 书 一 体 化 模 式, 通 过 技 术 手 段 读 取 考 生 二 代 身 份 证 信 息, 将 考 生 照 片 身 份 证 号 等 基 本 信 息 传 输 到 鉴 定 管 理 系 统, 确 保 考 生 报 名 表 照 片 准 考 证 照 片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照 片 与 身 份 证 照 片 一 致 所 以, 如 果 是 托 人 代 考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鉴 定 现 场 一 比 对 考 生 的 长 相 和 读 取 的 照 片 信 息 就 能 发 现 情 况 了 问 题 三 : 如 果 证 实 求 职 者 集 体 使 用 了 假 证 来 应 聘, 可 以 通 过 怎 样 的 法 律 手 段 对 他 们 进 行 处 理? 对 于 使 用 假 证 的 行 为,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已 与 市 公 安 部 门 建 立 了 联 动 机 制, 对 疑 似 集 体 使 用 假 证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向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和 寻 求 帮 助, 对 证 实 集 体 使 用 假 证 的, 人 保 部 门 将 移 交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同 时, 本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在 受 理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申 报 或 人 才 引 进 申 请 等 工 作 中, 须 对 个 人 或 单 位 提 交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验 证 如 在 验 证 过 程 中 发 现 证 书 是 伪 造 的, 将 不 予 退 还 假 证, 并 取 消 其 鉴 定 考 试 资 格 或 不 予 受 理 相 关 申 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