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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注 意 : 在 您 确 认 投 保 本 保 险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理 解 本 保 险 条 款 的 各 项 规 定, 尤 其 是 以 粗 体 字 标 注 的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规 定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及 时 联 系 我 们 业 务 人 员 或 致 电 :400-820-8858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我 们 ) 美 亚 个 人 每 日 住 院 津 贴 收 入 保 障 保 险 (2009 年 第 二 版 ) 第 一 章 基 本 条 款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投 保 单 批 注 及 其 他 约 定 书 均 为 美 亚 个 人 每 日 住 院 津 贴 收 入 保 障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的 构 成 部 分 本 保 险 合 同 英 文 全 称 为 Personal Hospital Income Protection Plan, 简 称 为 HI 第 二 条 您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第 三 条 被 保 险 人 本 合 同 投 保 时 的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为 一 人 或 数 人, 但 最 多 不 超 过 四 人 ( 含 四 人 ), 以 投 保 单 上 所 载 的 为 准 若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约 定 而 发 生 减 少, 则 应 以 该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我 们 将 书 面 通 知 您 第 四 条 被 保 险 人 的 减 少 我 们 将 按 以 下 约 定 减 少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 1

(1) 若 我 们 因 承 保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而 不 接 受 某 被 保 险 人 继 续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您 申 请 减 少 某 被 保 险 人, 则 自 其 被 取 消 被 保 资 格 之 时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我 们 将 退 还 按 日 计 算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项 下 相 应 的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2) 自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达 到 本 合 同 投 保 单 上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的 二 十 四 时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第 五 条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六 条 年 龄 的 确 定 与 错 误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登 记 的 周 岁 年 龄 为 准,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必 须 符 合 投 保 单 所 载 的 年 龄 要 求 您 在 为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填 写 若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则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1) 如 果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所 需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较 高, 则 我 们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您 补 交 差 额 的 保 险 费 ; 若 被 保 险 人 已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将 根 据 正 确 年 龄 的 保 险 费 率, 计 算 实 际 缴 付 的 保 险 费 所 能 购 买 的 保 险 金 额 (2) 若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所 需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较 低, 则 所 有 多 缴 金 额 将 无 息 退 还, 而 所 购 买 的 保 险 金 额 维 持 不 变 (3) 若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根 据 我 们 的 核 保 规 则 不 能 承 保, 则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取 消 相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被 保 资 格 并 按 约 定 无 息 退 还 相 应 以 缴 付 的 保 险 费 第 七 条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的 变 更 您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有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您 不 作 上 述 通 知 时,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所 发 送 的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您 第 八 条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您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可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申 请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经 我 们 同 意 并 记 录 及 在 保 险 合 同 上 批 注 后 生 效 2

若 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则 我 们 不 接 受 本 合 同 有 关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任 何 内 容 的 变 更 第 二 章 保 险 期 间 第 九 条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准 我 们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应 负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开 始, 但 须 以 您 缴 付 约 定 保 险 费 且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为 前 提 我 们 应 签 发 保 险 单 作 为 承 保 的 凭 证 第 十 条 保 险 期 间 及 续 保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以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明 的 期 间 为 准,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自 生 效 日 的 零 时 起 到 满 期 日 的 二 十 四 时 止 仅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或 一 年 时, 您 可 于 每 个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或 之 前, 向 我 们 缴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以 示 续 保, 若 我 们 同 意 且 您 已 缴 付 续 保 期 保 险 费, 则 本 合 同 将 于 下 一 个 保 险 期 间 持 续 有 效 本 合 同 可 按 上 述 续 保 方 式 续 保 至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均 已 达 到 本 合 同 投 保 单 上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额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保 险 金 额 是 指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的 与 相 关 保 险 责 任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若 该 金 额 经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或 批 注 的 修 正 而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金 额 为 保 险 金 额 第 四 章 保 险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若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因 罹 患 疾 病 或 遭 受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意 外 事 故 而 入 住 医 院 治 疗, 我 们 将 依 据 保 险 单 所 载 本 合 同 项 下 该 被 保 险 人 所 对 应 的 每 日 住 院 津 贴 金 额, 按 住 院 日 数 赔 偿 该 被 保 险 人 如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则 无 论 续 保 次 数, 我 们 对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原 因 住 院 的 总 赔 偿 日 数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为 限 但 在 本 合 同 持 续 续 保 的 情 况 下, 即 使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原 因 间 歇 性 入 住 医 院, 若 前 次 出 院 与 后 次 入 院 日 期 间 隔 超 过 三 百 六 十 五 天, 我 们 将 按 不 同 原 因 住 院 赔 偿 如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3

则 我 们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的 总 赔 偿 日 数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为 限 我 们 不 予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入 住 医 院 的 免 责 天 数 ( 如 设 有 ), 以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天 数 为 准 第 五 章 责 任 免 除 第 十 三 条 责 任 免 除 任 何 在 下 列 期 间 发 生 的, 或 由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入 住 医 院, 我 们 不 负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1)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乱, 罢 工, 武 装 叛 乱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2) 任 何 生 物 化 学 原 子 能 武 器,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所 造 成 的 爆 炸 灼 伤 或 辐 射 (3) 您 的 故 意 行 为 ; 或 无 论 被 保 险 人 当 时 神 志 是 否 清 醒, 被 保 险 人 自 致 伤 害 或 自 杀 (4) 因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行 为 (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除 外 )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被 袭 击 或 被 谋 杀 (5) 被 保 险 人 因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的 活 动 或 因 拒 捕 而 导 致 的 伤 害 ; 以 及 因 遭 受 司 法 当 局 拘 禁 或 被 判 入 狱 期 间 (6) 被 保 险 人 因 酗 酒 或 受 酒 精 毒 品 管 制 药 物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7)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错 乱 或 失 常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8)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车 无 照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9)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艾 滋 病 (AIDS AIDS)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HIV) 期 间 ( 上 述 定 义, 应 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所 订 的 定 义 为 准 若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血 液 样 本 中 发 现 上 述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则 认 定 病 人 已 受 该 病 毒 感 染 ) ) (10) 被 保 险 人 置 身 于 任 何 飞 机 或 空 中 运 输 工 具 ( 以 乘 客 身 份 搭 乘 民 用 或 商 业 航 班 者 除 外 ) 期 间 (11) 先 天 性 畸 形 及 先 天 性 疾 病 (12) 受 保 前 已 存 在 的 疾 病 或 受 伤 及 其 并 发 症 及 被 保 险 人 自 其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获 保 起 九 十 天 内 罹 患 的 疾 病 或 出 现 的 症 状 (13)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赛 马 潜 水 滑 水 滑 雪 滑 翔 翼 跳 伞 攀 岩 运 动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马 术 武 术 拳 击 的 运 动 或 特 技 表 演 (14)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任 何 职 业 或 半 职 业 的 体 育 运 动 (15)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各 种 车 辆 表 演 车 辆 竞 赛 或 练 习 驾 驶 卡 丁 车 (16) 被 保 险 人 于 海 军 空 军 陆 军 服 军 役 或 以 警 察 身 份 执 行 任 务 期 间 (17)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采 矿 业 地 下 作 业 山 洞 作 业 水 上 作 业 五 米 以 上 高 处 作 业 的 职 业 活 动 期 间 (18) 非 因 意 外 伤 害 而 进 行 的 视 力 矫 正 或 牙 科 治 疗 以 及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的 牙 齿 修 复 或 牙 齿 整 形 ; (19) 美 容 手 术 外 科 整 形 手 术 或 者 任 何 非 必 要 的 手 术 4

(20) 妊 娠 流 产 分 娩 不 孕 症 避 孕 及 绝 育 手 术 ; 性 传 播 疾 病 引 起 的 伤 害 (21) 一 般 身 体 检 查 疗 养 特 别 护 理 或 静 养 康 复 性 治 疗 心 理 治 疗 (22)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的 推 拿 按 摩 及 针 灸 治 疗 (23) 药 物 过 敏 或 其 他 医 疗 导 致 的 伤 害 (24) 未 能 取 得 医 院 或 医 生 证 明 (25) 脊 椎 间 盘 突 出 症 (26) 扁 桃 腺 腺 状 肿 疝 气 女 性 生 殖 器 官 等 的 疾 病 治 疗 或 外 科 手 术, 除 非 被 保 险 人 自 其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获 保 起 持 续 达 一 百 二 十 天 以 后 接 受 此 四 项 治 疗 或 外 科 手 术 第 六 章 保 险 费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费 的 缴 付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以 保 险 单 月 度 或 保 险 单 年 度 为 单 位 计 算 若 保 险 费 以 保 险 单 年 度 为 单 位 计 算, 您 可 选 择 由 我 们 同 意 的 分 期 缴 付 的 方 式 缴 付 保 险 费 第 一 期 以 后 的 保 险 费 应 在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或 之 前 由 您 根 据 本 合 同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的 缴 费 方 式 自 行 缴 付 若 采 取 任 何 分 期 缴 付 保 险 费 方 式 的 情 况 下, 发 生 索 赔 ( 包 括 在 约 定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索 赔 ) 时, 我 们 有 权 要 求 您 先 补 缴 该 被 保 险 人 该 保 险 年 度 应 缴 而 未 缴 的 保 险 费, 然 后 再 对 该 索 赔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宽 限 期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时, 如 果 您 依 约 定 分 期 缴 付 保 险 费, 那 么 除 首 期 缴 付 的 保 险 费 外, 每 次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起 的 三 十 天 为 宽 限 期 第 十 六 条 续 保 保 险 费 续 保 保 险 费 根 据 续 保 时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风 险, 按 当 时 我 们 核 定 的 费 率 计 算 ; 若 有 调 整, 我 们 将 书 面 通 知 您 若 我 们 已 明 确 拒 绝 续 保, 则 我 们 将 无 息 退 还 您 已 缴 付 的 续 保 保 险 费 第 七 章 合 同 的 解 除 与 终 止 第 十 七 条 告 知 义 务 及 合 同 的 效 力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于 我 们 询 问 的 告 知 事 项 应 据 实 说 明 5

(1) 若 因 故 意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直 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无 论 当 时 保 险 事 故 是 否 发 生, 我 们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所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若 上 述 故 意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仅 直 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则 其 被 保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 对 于 取 消 其 被 保 资 格 前 所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2) 若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直 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无 论 当 时 保 险 事 故 是 否 发 生, 我 们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无 息 退 还 保 险 费 若 上 述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仅 直 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则 其 被 保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我 们 将 无 息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相 应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若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或 取 消 被 保 资 格 前 所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我 们 对 该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3) 若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直 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而 我 们 同 意 继 续 承 保 的, 注 您 应 向 我 们 补 缴 自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起 累 计 增 加 的 保 险 费 及 其 利 息 注 利 息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利 率 计 算 第 十 八 条 合 同 的 解 除 您 可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随 时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时, 本 合 同 将 于 我 们 收 到 您 书 面 通 知 时 的 当 前 保 险 月 度 最 后 一 天 之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若 您 已 缴 纳 下 一 个 保 险 月 度 的 保 险 费, 我 们 将 无 息 退 还 如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以 上 或 不 足 一 个 月, 本 合 同 将 于 我 们 收 到 您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对 于 效 力 终 止 时 您 已 缴 付 的 当 期 保 险 费 的 未 到 期 部 分, 我 们 将 按 照 下 表 计 算 应 退 还 金 额, 对 于 您 已 预 交 的 下 一 期 保 险 费, 则 我 们 将 无 息 退 还 效 力 终 止 日 至 已 缴 当 期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的 月 数 保 险 期 间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同 保 险 期 间 的 退 费 比 例 保 险 期 间 大 于 一 个 月 但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保 险 期 间 大 于 三 个 月 但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保 险 期 间 大 于 六 个 月 但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足 十 个 月 - - - 60% 足 九 个 月 少 于 十 个 月 - - - 50% 足 八 个 月 少 于 九 个 月 - - - 40% 足 七 个 月 少 于 八 个 月 - - - 30% 足 六 个 月 少 于 七 个 月 - - - 25% 足 五 个 月 少 于 六 个 月 - - 50% 0 足 四 个 月 少 于 五 个 月 - - 40% 0 足 三 个 月 少 于 四 个 月 - - 25% 0 足 二 个 月 少 于 三 个 月 - 30% 0 0 足 一 个 月 少 于 二 个 月 - 0 0 0 少 于 一 个 月 0 0 0 0 如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影 响 到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的 基 础, 我 们 将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天 (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时, 我 们 将 提 前 十 五 天 ) 以 书 面 通 知 您 解 除 合 同, 本 合 同 将 于 该 书 面 6

通 知 列 明 的 合 同 终 止 日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该 书 面 通 知 由 专 人 或 以 挂 号 或 其 它 类 似 邮 寄 方 式 送 至 您 的 住 所 地 址 或 通 讯 地 址, 我 们 也 将 按 日 计 算 退 回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第 十 九 条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本 合 同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将 会 自 动 终 止 : (1)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达 到 本 合 同 投 保 单 上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 (2)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您 无 意 续 保 或 我 们 不 接 受 本 合 同 续 保 ; (3)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时, 本 合 同 的 应 缴 保 险 费 于 宽 限 期 过 后 仍 未 缴 交 ; (4) 本 合 同 因 其 他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终 止 注 : 在 (1) 或 (2)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效 力 于 该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二 十 四 时 自 动 终 止 在 (3)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效 力 于 该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二 十 四 时 自 动 终 止 第 八 章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第 二 十 条 索 赔 申 请 您 被 保 险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故 意 或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负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它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被 保 险 人 向 我 们 索 赔 时, 应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和 资 料 原 件 ( 如 注 明 为 复 印 件 的 除 外 ) 作 为 索 赔 单 证, 连 同 保 险 合 同 及 我 们 规 定 的 索 赔 申 请 表 格 在 出 院 之 日 起 的 三 十 天 内 递 交 我 们 : (1) 完 整 的 门 急 诊 病 历 卡 ; (2) 出 院 小 结 ; (3) 住 院 医 疗 正 式 收 据 ( 复 印 件 ); (4) 索 赔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其 他 与 本 项 申 请 相 关 的 材 料 索 赔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我 们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我 们 在 收 到 索 赔 申 请 人 的 赔 偿 请 求 及 完 整 的 索 赔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情 形 复 杂 的, 如 无 法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作 出 核 定, 则 双 方 同 意 适 当 延 长, 但 延 长 的 时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0 天 我 们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索 赔 申 请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索 赔 申 请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7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赔 偿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我 们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我 们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索 赔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相 关 索 赔 申 请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两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二 十 一 条 补 充 索 赔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通 知 如 果 我 们 认 为 索 赔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将 会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索 赔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第 二 十 二 条 先 行 赔 付 义 务 我 们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将 会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我 们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将 会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二 十 三 条 身 体 检 查 及 司 法 鉴 定 在 申 请 索 赔 期 内, 我 们 有 权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作 身 体 检 查 或 提 供 有 关 的 检 验 报 告 第 二 十 四 条 争 议 的 处 理 在 本 合 同 或 其 附 加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其 解 决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1)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其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双 方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其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五 条 法 律 适 用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第 九 章 其 它 8

第 二 十 六 条 释 义 一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您 : 指 投 保 人 二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意 外 事 故 : 是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客 观 意 外 事 件, 并 以 此 意 外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导 致 身 体 伤 害 三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战 争 : 是 指 不 管 宣 战 与 否, 主 权 国 家 为 达 到 其 经 济, 疆 域 的 扩 张, 民 族 主 义, 种 族, 宗 教 或 其 他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任 何 战 争 或 军 事 行 动 四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潜 水 : 是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活 动 五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攀 岩 运 动 : 是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六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探 险 活 动 : 是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见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七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特 技 : 是 指 从 事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八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住 院 :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生 建 议 入 住 医 院 达 二 十 四 小 时 以 上 且 由 医 院 收 取 病 房 或 床 位 费 用 九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医 院 : 是 指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的 机 构 : 1.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执 照 ; 2. 设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为 向 受 伤 者 和 患 病 者 提 供 留 院 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 3. 有 合 格 的 医 生 和 护 士 提 供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 4. 非 主 要 作 为 康 复 医 院 诊 所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若 医 院 处 于 中 国 大 陆 境 内, 则 医 院 必 须 是 三 级 医 院, 或 我 们 指 定 或 同 意 的 其 它 医 院 十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医 生 : 是 指 在 医 院 内 行 医 并 拥 有 处 方 权 的 医 生, 亦 指 在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诊 断 医 疗 处 方 或 手 术 的 地 区 内 合 法 注 册 且 有 行 医 资 格 的 医 生, 医 生 不 能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十 一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直 系 亲 属 :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的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外 ) 祖 父 母,( 外 ) 孙 子 女 9

十 二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住 院 日 数 :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院 住 院 部 病 房 内 实 际 的 住 院 治 疗 日 数, 住 院 满 二 十 四 小 时 为 一 日 十 三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受 保 前 已 存 在 的 疾 病 或 受 伤 :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于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获 保 前 五 年 内 曾 出 现 任 何 症 状 而 引 致 一 正 常 而 审 慎 的 人 寻 求 诊 断 医 疗 护 理 或 医 药 治 疗 ; 或 被 保 险 人 于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获 保 前 五 年 内 曾 经 医 生 推 荐 接 受 医 药 治 疗 或 医 疗 意 见 十 四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 是 指 声 称 或 未 声 称 其 以 取 得 经 济 种 族 民 族 主 义 的 政 治 人 种 或 宗 教 利 益 为 目 的, 无 论 是 否 宣 布 该 利 益, 而 对 任 何 自 然 人, 财 产 或 政 府 实 施 的 任 何 实 际 或 威 胁 使 用 武 力 或 暴 力 直 接 造 成 或 导 致 其 损 害 伤 害 危 害 或 破 坏, 或 危 及 人 类 生 命 或 财 产 的 行 为 抢 劫 或 其 他 主 要 为 私 人 利 益 的 犯 罪 行 为, 或 任 何 主 要 起 因 于 受 害 者 与 加 害 者 之 间 先 前 的 私 人 关 系 的 犯 罪 行 为 应 不 被 视 为 恐 怖 行 为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应 包 括 任 何 由 当 地 国 家 政 府 证 实 或 认 定 为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的 任 何 行 动 十 五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利 率 : 是 指 同 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每 月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已 颁 布 生 效 的 三 个 月 居 民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利 率 ( 此 页 内 容 结 束 ) 10

附 表 - 指 定 医 院 注 :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同 意 的 医 院 包 括 本 附 表 所 列 的 医 院, 以 及 上 海 以 外 地 区 的 二 级 医 院 宝 山 区 宝 山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宝 山 区 妇 幼 保 健 所 宝 山 区 宝 山 中 心 医 院 宝 山 区 一 钢 医 院 宝 山 区 大 场 医 院 宝 山 区 罗 店 医 院 上 海 中 冶 职 工 医 院 宝 山 区 仁 和 医 院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安 康 医 院 上 海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宝 山 分 院 长 宁 区 民 航 上 海 医 院 长 宁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长 宁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长 宁 区 中 心 医 院 长 宁 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门 诊 部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第 四 五 五 医 院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上 海 市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第 八 五 医 院 总 队 医 院 上 海 电 力 医 院 长 宁 区 光 华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长 宁 区 同 仁 医 院 虹 口 区 上 海 曲 阳 医 院 上 海 市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虹 口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虹 口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上 海 航 道 医 院 虹 口 区 江 湾 医 院 上 海 海 员 医 院 上 海 建 工 医 院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第 四 一 一 医 院 上 海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分 院 黄 浦 区 黄 浦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黄 浦 区 妇 幼 保 健 所 黄 浦 区 传 染 病 医 院 黄 浦 区 肿 瘤 防 治 院 黄 浦 区 中 心 医 院 上 海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黄 浦 区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静 安 区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华 山 医 院 ( 南 京 西 路 执 业 点 )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华 山 医 院 江 苏 路 分 部 静 安 区 妇 幼 保 健 所 静 安 区 结 核 病 防 治 所 上 海 市 化 工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静 安 区 中 心 医 院 上 海 邮 电 医 院 上 海 市 公 惠 医 院 静 安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静 安 区 老 年 医 院 卢 湾 区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瑞 金 医 上 海 江 南 造 船 集 团 职 工 医 院 卢 湾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卢 湾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院 卢 湾 分 院 闵 行 区 闵 行 区 中 心 医 院 上 海 市 第 五 人 民 医 院 闵 行 区 吴 泾 医 院 上 海 市 民 政 第 一 精 神 病 院 闵 行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闵 行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闵 行 区 结 核 病 防 治 院 闵 行 区 肿 瘤 医 院 上 海 道 培 医 院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医 院 浦 东 新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浦 东 新 区 肺 科 医 院 浦 东 新 区 传 染 病 医 院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医 院 浦 东 新 区 公 利 医 院 浦 东 新 区 浦 南 医 院 上 海 市 第 七 人 民 医 院 浦 东 新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普 陀 区 同 济 大 学 附 属 同 济 医 院 同 济 大 学 执 业 点 普 陀 区 中 心 医 院 普 陀 区 人 民 医 院 普 陀 区 利 群 医 院 普 陀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普 陀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徐 汇 区 徐 汇 区 中 心 医 院 上 海 市 第 八 人 民 医 院 徐 汇 区 大 华 医 院 上 海 远 洋 医 院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龙 华 医 院 浦 徐 汇 区 妇 幼 保 健 所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中 山 医 院 分 部 徐 汇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东 分 院 杨 浦 区 11

杨 浦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杨 浦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杨 浦 区 中 心 医 院 杨 浦 区 市 东 医 院 杨 浦 区 控 江 医 院 杨 浦 区 安 图 医 院 杨 浦 区 安 图 医 院 分 院 杨 浦 区 老 年 医 院 闸 北 区 闸 北 区 市 北 医 院 上 海 市 民 政 第 三 精 神 病 院 闸 北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闸 北 区 妇 幼 保 健 所 崇 明 区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仁 济 医 崇 明 县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崇 明 县 妇 幼 保 健 所 崇 明 县 传 染 病 医 院 院 崇 明 分 院 嘉 定 区 嘉 定 区 中 心 医 院 嘉 定 区 安 亭 医 院 嘉 定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嘉 定 区 南 翔 医 院 嘉 定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金 山 区 金 山 区 亭 林 医 院 上 海 市 第 六 人 民 医 院 金 山 分 院 金 山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金 山 区 妇 幼 保 健 所 青 浦 区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中 山 医 院 青 浦 分 院 青 浦 区 朱 家 角 人 民 医 院 青 浦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青 浦 区 妇 幼 保 健 所 松 江 区 松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松 江 区 乐 都 医 院 松 江 区 泗 泾 医 院 松 江 区 九 亭 医 院 松 江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松 江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奉 贤 区 奉 贤 区 中 心 医 院 奉 贤 区 奉 城 医 院 奉 贤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奉 贤 区 妇 幼 保 健 所 奉 贤 区 结 核 病 防 治 所 南 汇 区 南 汇 区 中 心 医 院 南 汇 区 周 浦 医 院 南 汇 区 南 华 医 院 南 汇 区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上 海 市 民 政 第 二 精 神 病 院 南 汇 区 妇 幼 保 健 所 12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浦 发 银 行 个 人 每 日 住 院 津 贴 收 入 保 障 保 险 批 单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美 亚 个 人 每 日 住 院 津 贴 收 入 保 障 保 险 依 本 批 单 的 规 定 修 改 如 下 : 1 第 四 章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责 任 修 改 为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若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于 等 待 期 后, 首 次 发 病 并 被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患 有 约 定 的 恶 性 肿 瘤,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需 于 确 诊 后 一 百 八 十 天 内 入 住 医 院 治 疗, 我 们 将 依 据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所 对 应 的 癌 症 每 日 住 院 津 贴 金 额, 按 住 院 日 数 赔 偿 该 被 保 险 人 若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因 罹 患 上 述 约 定 承 保 的 恶 性 肿 瘤 以 外 的 疾 病 或 遭 受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意 外 事 故 而 入 住 医 院 治 疗, 我 们 将 依 据 保 险 单 所 载 本 合 同 项 下 该 被 保 险 人 所 对 应 的 因 意 外 或 因 一 般 疾 病 每 日 住 院 津 贴 金 额, 按 住 院 日 数 赔 偿 该 被 保 险 人 如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则 无 论 续 保 次 数, 我 们 对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原 因 住 院 的 总 赔 偿 日 数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为 限 但 在 本 合 同 持 续 续 保 的 情 况 下, 即 使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原 因 间 歇 性 入 住 医 院, 若 前 次 出 院 与 后 次 入 院 日 期 间 隔 超 过 三 百 六 十 五 天, 我 们 将 按 不 同 原 因 住 院 赔 偿 如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则 我 们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的 总 赔 偿 日 数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为 限 我 们 不 予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入 住 医 院 的 免 责 天 数 ( 如 设 有 ), 以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天 数 为 准 2 第 八 章 第 二 十 条 索 赔 申 请 第 二 款 增 加 一 项 : 如 被 保 险 人 因 承 保 恶 性 肿 瘤 住 院 治 疗, 需 提 供 : 专 科 医 生 出 具 的 附 有 病 历 必 需 的 病 理 检 验 血 液 检 验 及 其 他 科 学 诊 断 报 告 的 诊 断 书 或 手 术 证 明 ; 3 第 二 十 六 条 释 义 增 加 四 款 : 十 六 恶 性 肿 瘤 是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 TNM 分 期 为 T1N0M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期 间 十 七 等 待 期 是 指 自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获 保 起 为 期 九 十 天 ( 含 第 九 十 天 ) 的 十 八 专 科 医 生 是 指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的 医 生 :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十 九 发 病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现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恶 性 肿 瘤 的 前 兆 症 状 或 异 常 的 身 体 状 况, 或 已 经 显 现 足 以 促 使 一 般 普 通 谨 慎 人 士 引 起 注 意 并 寻 求 诊 断 治 疗 或 护 理 的 病 症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不 承 保 国 家 或 地 区 批 单 ( 三 ) 兹 经 双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主 险 保 险 条 款 责 任 免 除 增 加 一 款 如 下 : 本 保 险 不 承 保 于 [ 古 巴 缅 甸 伊 朗 苏 丹 ]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其 它 规 定 均 保 持 不 变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不 承 保 恐 怖 分 子 及 非 法 交 易 毒 品 武 器 的 人 员 批 单 ( 一 ) 兹 经 双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主 险 保 险 条 款 被 保 险 人 条 款 增 加 一 款 如 下 : 任 何 情 形 下, 本 保 险 不 承 保 任 何 国 家 或 国 际 组 织 认 定 的 恐 怖 分 子 或 恐 怖 组 织 成 员, 或 非 法 从 事 毒 品 核 武 器 生 物 或 化 学 武 器 交 易 人 员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其 它 规 定 均 保 持 不 变 ( 此 页 内 容 结 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