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A3BFDACAD0CDB3BCC6BED6B9D8D3DABFAAD5B9CDB3BCC6BBF9B4A1B9A4D7F7D6B4B7A8BCECB2E9B5C4CDA8D6AA5FC6F3D2B55F>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书面申请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鄂考院﹝2016﹞2号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附 件 :1.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通 知 ( 川 教 资 号 ) 2. 宜 宾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计 划 宜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untitled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编号:

一、资质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玉师院党〔2005〕 号

复旦大学关于做好2013年同等学力人员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课程类 别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行政处罚流程图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教育厅政策文件

<4D F736F F D20BCC3B2C6B7C7CBB0A3A A3A935BAC5A3A8B2C6D5FEA1A2CEEFBCDBA3A92E646F6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GZ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Microsoft Word - 116永嘉县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目 录 -2-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4D F736F F D20B9FABCD2D6CAC1BFBCE0B6BDBCECD1E9BCECD2DFD7DCBED6BFC6BCBCCFEEC4BF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中国科学院文件

说 明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4D F736F F D20C6F3D2B5C5E0D1B5CAA6B9FABCD2D6B0D2B5B1EAD7BC2E646F63>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4) 具 有 较 强 的 书 面 表 达 口 头 表 达 评 价 决 策 能 力 (5) 具 有 良 好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和 英 语 能 力 2. 招 聘 岗 位 : 综 合 管 理 部 行 政 综 合 管 理 (1) 负 责 做 好 公 司 领 导 日 常 工 作 安 排 和 协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Transcription:

海 口 市 统 计 局 文 件 海 统 字 2015 18 号 海 口 市 统 计 局 关 于 开 展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的 通 知 各 联 网 直 报 企 业 : 根 据 海 口 市 统 计 局 关 于 海 口 市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海 统 字 [2015]17 号 ) 文 件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市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增 强 统 计 法 制 观 念, 维 护 统 计 工 作 秩 序, 查 处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保 障 统 计 数 据 质 量 市 统 计 局 决 定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开 展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现 将 海 口 市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实 施 方 案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资 料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市 统 计 局 各 专 业 处 室 联 络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处 室 名 称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法 规 处 林 丽 君 顾 凡 68715791 68712318 农 业 处 张 继 红 68722560 68722557 工 业 交 通 能 源 处 王 海 星 张 华 68722565 68722043 68722564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处 钟 香 午 雷 静 68722536 68722539 68722554 社 会 商 贸 处 梁 海 燕 古 蓉 林 68722561 68722040 68722583 服 务 业 处 郭 亚 丽 吴 达 68722575 68722583 市 统 计 局 网 址 :www.hkstats.gov.cn

附 件 : ( 一 ) 海 口 市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实 施 方 案 ; ( 二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的 要 求 ( 企 业 ) 海 口 市 统 计 局 2015 年 6 月 15 日 - 2 -

附 件 一 : 海 口 市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实 施 方 案 为 深 入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和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大 力 推 进 统 计 依 法 行 政, 加 强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化 建 设, 查 处 统 计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依 据 海 南 省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实 施 方 案 要 求, 市 统 计 局 决 定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开 展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法 治 统 计 以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为 依 据, 规 范 统 计 行 为, 推 进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的 程 序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进 一 步 夯 实 全 市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切 实 保 障 统 计 数 据 质 量, 为 海 口 经 济 社 会 和 统 计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提 供 坚 强 保 障 二 工 作 目 标 通 过 开 展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有 针 对 性 地 检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和 省 政 府 有 关 统 计 工 作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贯 彻 执 行 情 况, 查 处 统 计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着 力 解 决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 切 实 加 强 企 业 部 门 的 统 计 基 础 建 设, 增 强 依 法 统 计 能 力, 提 升 全 市 统 计 工 作 整 体 水 平 三 执 法 检 查 的 对 象 ( 一 ) 依 法 负 有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义 务 的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重 点 是 - 3 -

一 套 表 联 网 直 报 企 业 ( 单 位 ) ( 二 ) 依 法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区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三 )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四 执 法 检 查 的 内 容 对 统 计 法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和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关 加 强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的 条 文 规 定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五 执 法 检 查 步 骤 和 时 间 安 排 ( 一 ) 准 备 阶 段 (4 6 月 中 旬 ) 1. 成 立 机 构 成 立 全 市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领 导 小 组 及 办 公 室, 负 责 全 市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实 施 工 作 海 口 市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领 导 小 组 及 办 公 室 (1) 组 长 : 郑 峰 ( 局 长 ) (2) 副 组 长 : 陈 文 海 林 家 雄 谢 式 金 李 云 中 李 蕊 (3) 成 员 : 宋 春 许 戴 维 斌 周 春 寿 云 昌 宏 柯 瑞 玲 邓 宁 坤 陈 洛 宁 田 瑞 娟 何 声 望 陈 学 军 王 锦 波 林 春 雨 周 德 敏 (4) 办 公 室 : 主 任 李 云 中 ( 兼 ), 办 公 室 人 员 由 各 处 室 ( 中 心 ) 抽 调, 日 常 工 作 设 在 法 规 和 设 计 管 理 处 2. 制 定 方 案 根 据 海 南 省 统 计 局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方 案 的 要 求, 梳 理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府 规 章 关 于 统 计 基 础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有 关 - 4 -

条 文 规 定, 制 定 全 市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方 案 和 相 关 自 查 表, 明 确 执 法 检 查 的 内 容 工 作 目 标 要 求 和 步 骤 3. 布 置 工 作 6 月 中 旬 召 开 全 市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会 议, 明 确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有 关 条 文 规 定 和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程 序, 熟 悉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方 案, 部 署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6 月 底 前 完 成 ( 二 ) 自 查 阶 段 (6 月 下 旬 至 8 月 中 旬 ) 1. 下 发 自 查 表 将 省 统 计 局 制 定 的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检 查 企 业 自 查 表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检 查 乡 镇 自 查 表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检 查 部 门 自 查 表 发 送 给 相 关 企 业 乡 镇 和 政 府 部 门 等 自 查 对 象, 组 织 开 展 自 查 工 作 ( 自 查 表 见 附 件 1 2 3) 2.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各 自 查 对 象 要 根 据 自 查 表 逐 条 逐 项 认 真 进 行 自 查, 如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填 写 自 查 表, 对 自 查 暴 露 出 来 的 基 础 工 作 不 规 范 问 题, 要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府 规 章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自 查 表 和 自 纠 整 改 情 况 要 及 时 上 报 市 统 计 局 3. 各 区 统 计 局 负 责 对 所 属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乡 镇 政 府 区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工 作, 市 局 农 业 处 加 强 指 导 和 督 查 自 查 情 况 于 8 月 15 日 前 完 成 并 上 报 情 况 区 统 计 局 完 成 自 查 表 和 自 纠 整 改 情 况 的 收 集 工 作, 并 撰 写 自 查 情 况 报 告, 连 同 自 查 表 一 并 上 报 市 统 计 局 法 规 和 设 计 管 理 处 4. 市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自 查 自 纠 工 作 由 市 统 计 局 法 规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各 部 门 将 自 查 表 报 送 至 市 统 计 局 法 规 处 ( 市 行 政 办 公 区 5 号 楼 二 楼 2033 室 ), 自 查 自 纠 工 作 于 7 月 20 前 结 束 5. 一 套 表 联 网 直 报 企 业 的 自 查 自 纠 工 作 结 合 平 常 业 务 - 5 -

工 作 开 展, 各 专 业 处 室 组 织 实 施 指 导 督 查 工 作 ; 各 企 业 通 过 网 络 下 载 方 案 和 相 关 资 料 ; 自 查 表 按 照 要 求 填 写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报 送 或 传 真 到 各 专 业 处 企 业 自 查 自 纠 工 作 于 8 月 15 前 结 束 ( 三 ) 抽 查 阶 段 (8 月 中 旬 至 9 月 中 旬 ) 1. 确 定 抽 查 对 象 名 单 市 统 计 局 法 规 处 和 相 关 专 业 处 室 认 真 梳 理 部 门 企 业 上 报 的 自 查 情 况, 按 照 一 定 的 比 例 确 定 抽 查 单 位 名 单 ; 各 区 统 计 局 确 定 抽 查 名 单 后 及 时 报 送 市 局 法 规 处 全 市 确 定 抽 查 名 单 后 在 两 天 内 统 一 报 送 省 统 计 局 执 法 稽 查 处 备 案 2. 成 立 执 法 检 查 组 成 立 若 干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组, 检 查 组 人 员 从 法 规 处 相 关 专 业 处 室 和 区 统 计 局 抽 调, 负 责 全 市 抽 查 和 监 督 指 导 工 作 各 区 统 计 局 负 责 对 辖 区 乡 镇 及 区 部 门 的 执 法 检 查 和 抽 查 工 作 3. 发 送 检 查 通 知 抽 查 工 作 开 始 前, 各 检 查 组 应 提 前 两 天 以 上 向 被 抽 查 对 象 发 送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通 知 书, 告 知 被 抽 查 对 象 要 检 查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4. 进 行 执 法 检 查 检 查 组 到 达 被 抽 查 单 位 后, 对 照 自 查 表 逐 项 检 查 采 取 听 看 查 问 等 方 式 进 行 执 法 检 查 对 存 在 问 题 的 单 位 依 法 下 达 统 计 责 令 整 改 通 知 书, 限 期 整 改, 确 保 自 查 自 纠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 四 )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阶 段 (9 月 下 旬 至 10 月 ) 1. 处 理 基 本 原 则 对 在 本 次 执 法 检 查 中 查 出 的 各 种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将 按 照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查 处 凡 在 自 查 阶 段 自 己 主 动 查 出 报 告 并 能 认 真 纠 正 和 整 改 的, 违 法 情 节 较 轻 的 可 - 6 -

免 予 处 罚, 违 法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酌 情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罚 ; 凡 在 抽 查 阶 段 查 出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将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办 理 2.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执 法 检 查 组 查 明 违 法 事 实 真 相 后, 对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的 违 法 行 为 案 件, 市 统 计 局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处 罚 市 立 案 查 处 的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按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程 序 进 行 查 处 3. 对 查 处 的 典 型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将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予 以 曝 光 六 总 结 阶 段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市 局 各 检 查 组 和 各 区 统 计 局, 要 对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进 行 认 真 总 结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总 结 要 全 面 具 体, 要 有 数 据 有 情 况 有 分 析 有 成 果, 总 结 应 包 括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内 容 :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查 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和 案 件 的 情 况, 执 法 检 查 取 得 的 主 要 成 果,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原 因 分 析, 进 一 步 做 好 执 法 检 查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总 结 报 告 于 10 月 20 日 前 报 市 局 法 规 处 七 工 作 要 求 ( 一 ) 高 度 重 视, 精 心 组 织 开 展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是 落 实 依 法 治 统 工 作 主 线 的 重 大 举 措, 是 查 找 和 解 决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问 题, 提 高 统 计 工 作 水 平 的 重 要 手 段, 各 区 统 计 局 和 市 局 各 专 业 处 室 要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积 极 支 持 并 参 与,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和 工 作 目 标 要 防 止 检 查 工 作 流 于 形 式 和 走 过 场, 杜 绝 执 法 空 白, 杜 绝 只 检 查 不 处 罚 的 情 况, 力 争 取 得 实 实 在 在 的 效 果 ( 二 ) 加 强 协 作, 密 切 配 合 执 法 机 构 和 专 业 处 室 之 间 要 按 照 职 能 和 责 任 分 工, 密 切 合 作 关 系,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有 序 衔 接 各 - 7 -

环 节, 不 隐 瞒 违 法 事 实, 不 回 避 存 在 问 题, 共 同 做 好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对 执 法 处 罚 工 作, 必 要 时 与 监 察 法 制 工 商 税 务 等 部 门 开 展 联 合 执 法, 发 挥 各 方 面 优 势, 排 除 各 种 干 扰 因 素, 确 保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 三 ) 严 格 纪 律, 公 正 执 法 统 计 执 法 人 员 在 执 法 检 查 办 案 过 程 中 要 敢 于 执 法 善 于 执 法, 严 格 执 法 程 序 ;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依 法 办 案 文 明 执 法 廉 洁 执 法,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收 受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财 物 和 接 受 宴 请 等, 树 立 统 计 执 法 工 作 人 员 的 良 好 形 象 附 件 : 1.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企 业 自 查 表 ; 2.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乡 镇 自 查 表 ; 3.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检 查 部 门 自 查 表 - 8 -

附 件 1: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企 业 自 查 表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上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一 统 计 机 构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1. 统 计 机 构 ( 名 称 ) 2. 统 计 负 责 人 ( 姓 名 ) 3. 统 计 人 员 ( 姓 名 ) 4. 是 否 为 专 职 统 计 员 5.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号 二 统 计 业 务 基 础 工 作 情 况 1. 是 否 建 立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工 作 制 度 2. 是 否 建 立 统 计 资 料 的 交 接 归 档 管 理 制 度 3. 是 否 规 范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和 统 计 台 账 4. 统 计 台 账 是 否 电 子 化 自 查 情 况 职 务 主 要 依 据 ( 填 写 相 关 文 件 通 知 会 议 纪 要 的 编 号 或 有 关 制 度 方 案 表 册 的 名 称 等 证 明 材 料 或 其 他 说 明 材 料 ) 5. 联 网 直 报 运 行 是 否 正 常 6. 是 否 按 统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领 取 上 报 统 计 报 表 7. 上 报 的 数 据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8. 是 否 按 规 定 保 存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和 其 他 汇 总 性 统 计 资 料 9. 统 计 人 员 变 动 是 否 按 规 定 办 理 统 计 资 料 交 接 手 续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电 话 : 注 :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单 位 自 存 一 份, 一 份 报 市 统 计 局 - 9 -

附 件 2: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执 法 检 查 乡 镇 自 查 表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一 统 计 机 构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1. 统 计 机 构 ( 名 称 ) 2. 统 计 负 责 人 ( 姓 名 ) 3. 统 计 人 员 ( 姓 名 ) 4. 是 否 为 专 职 统 计 员 5.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号 二 统 计 业 务 基 础 工 作 情 况 自 查 情 况 1. 是 否 按 规 定 设 置 统 计 工 作 岗 位 职 务 主 要 依 据 ( 填 写 相 关 文 件 通 知 会 议 纪 要 的 编 号 或 有 关 制 度 方 案 表 册 的 名 称 等 证 明 材 料 或 其 他 说 明 材 料 ) 2. 是 否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统 计 人 员 3.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是 否 配 置 统 计 协 管 员 4. 是 否 按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本 乡 镇 的 综 合 统 计 工 作 5. 是 否 建 立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工 作 制 度 6. 是 否 建 立 统 计 资 料 的 交 接 归 档 管 理 制 度 7. 是 否 规 范 设 置 乡 镇 及 村 ( 居 ) 委 会 的 原 始 记 录 和 统 计 台 账 8. 上 报 的 数 据 与 实 际 情 况 是 否 相 符 9. 是 否 按 规 定 保 存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和 其 他 汇 总 性 统 计 资 料 10. 统 计 人 员 变 动 是 否 按 规 定 办 理 统 计 资 料 交 接 手 续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上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单 位 自 存 一 份, 两 份 报 市 统 计 局 - 10 -

附 件 3: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检 查 部 门 自 查 表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一 统 计 机 构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1. 统 计 机 构 ( 名 称 ) 2. 统 计 负 责 人 ( 姓 名 ) 3. 统 计 人 员 ( 姓 名 ) 4. 是 否 为 专 职 统 计 员 5.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号 二 统 计 业 务 基 础 工 作 情 况 1. 是 否 将 统 计 工 作 纳 入 本 部 门 发 展 规 划, 为 统 计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保 障 2. 本 部 门 实 施 的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是 否 报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审 批 3. 是 否 有 计 划 地 对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的 统 计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4. 是 否 建 立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工 作 制 度 5. 是 否 建 立 统 计 资 料 的 交 接 归 档 管 理 制 度 自 查 情 况 职 务 主 要 依 据 ( 填 写 相 关 文 件 通 知 会 议 纪 要 的 编 号 或 有 关 制 度 方 案 表 册 的 名 称 等 证 明 材 料 或 其 他 说 明 材 料 ) 6. 是 否 规 范 设 置 管 理 原 始 记 录 和 统 计 台 账 7. 是 否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提 供 基 本 单 位 行 政 登 记 资 料 8. 按 规 定 上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统 计 报 表, 是 否 同 时 报 送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备 案 9. 公 布 本 部 门 取 得 的 统 计 资 料 前, 是 否 抄 送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备 案 10. 公 布 的 数 据 与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的 数 据 有 重 复 交 叉 的, 公 布 前 是 否 与 统 计 机 构 协 商 一 致 11. 是 否 按 规 定 保 存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和 其 他 汇 总 性 统 计 资 料 12. 统 计 人 员 变 动 是 否 按 规 定 办 理 统 计 资 料 交 接 手 续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上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单 位 自 存 一 份, 两 份 报 市 统 计 局 - 11 -

附 件 二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的 要 求 ( 企 业 ) 海 南 省 统 计 局 2015 年 5 月 - 12 -

一 配 备 配 强 统 计 人 员 1.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第 九 条 : 统 计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从 事 的 统 计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中 承 担 经 常 性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的 单 位, 应 当 任 用 具 有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2.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条 : 统 计 人 员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各 部 门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统 计 负 责 人, 以 及 具 有 统 计 专 业 职 称 人 员 的 调 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统 计 人 员 变 动, 应 当 及 时 补 充 并 办 理 统 计 资 料 交 接 手 续 3.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予 以 警 告 ;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不 按 规 定 设 置 保 存 移 交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的 ; ( 二 ) 未 按 规 定 领 取 统 计 报 表 的 ; ( 三 ) 安 排 未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承 担 经 常 性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二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工 作 制 度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 13 -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等 管 理 制 度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人 员 应 当 对 其 审 核 签 署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三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向 统 计 部 门 报 送 统 计 资 料 1.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提 供 统 计 调 查 所 需 的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迟 报 拒 报 统 计 资 料 2.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予 以 通 报 ;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拒 绝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经 催 报 后 仍 未 按 时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二 )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 ( 三 ) 拒 绝 答 复 或 者 不 如 实 答 复 统 计 检 查 查 询 书 的 ; ( 四 ) 拒 绝 阻 碍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检 查 的 ; ( 五 )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 14 -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个 体 工 商 户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个 体 工 商 户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四 按 规 定 领 取 统 计 报 表 1.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基 本 单 位 名 录 资 料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领 取 统 计 报 表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应 当 自 收 到 告 知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领 取 统 计 报 表, 并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统 计 资 料 2.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予 以 警 告 ;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不 按 规 定 设 置 保 存 移 交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的 ; - 15 -

( 二 ) 未 按 规 定 领 取 统 计 报 表 的 ; ( 三 ) 安 排 未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承 担 经 常 性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五 规 范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1.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等 管 理 制 度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人 员 应 当 对 其 审 核 签 署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2.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个 体 工 商 户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统 计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帐 和 其 他 统 计 资 料 - 16 -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原 始 记 录 和 统 计 台 帐,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两 年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在 统 计 调 查 中 取 得 的 汇 总 性 统 计 资 料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十 年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4.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予 以 警 告 ;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不 按 规 定 设 置 保 存 移 交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的 ; ( 二 ) 未 按 规 定 领 取 统 计 报 表 的 ; ( 三 ) 安 排 未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承 担 经 常 性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六 规 范 管 理 保 存 和 使 用 统 计 资 料 1.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等 管 理 制 度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人 员 应 当 对 其 审 核 签 署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2.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 统 计 人 员 变 动, - 17 -

应 当 及 时 补 充 并 办 理 统 计 资 料 交 接 手 续 七 保 障 统 计 工 作 条 件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统 计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的 通 知 ( 琼 府 办 2011 156 号 ) 关 于 着 力 改 善 基 层 统 计 工 作 条 件 的 规 定 : 各 部 门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各 乡 镇 ( 街 道 社 区 ) 各 经 济 开 发 园 区 要 保 证 统 计 工 作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室 专 用 文 件 柜, 配 备 计 算 机 打 印 机 传 真 机 电 话 及 网 络 设 施 等 必 要 的 现 代 化 办 公 设 备 和 办 公 用 品, 有 条 件 的 要 设 置 独 立 的 统 计 办 公 室, 使 全 省 基 层 统 计 的 工 作 条 件 得 到 明 显 改 善 八 支 持 统 计 人 员 参 加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和 改 进 统 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琼 府 2013 86 号 ) 关 于 提 高 统 计 人 员 综 合 素 质 的 要 求 : 要 严 格 执 行 统 计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制 度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大 力 支 持 统 计 人 员 参 加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继 续 教 育 和 在 职 培 训, 在 时 间 和 经 费 上 给 予 足 够 保 障 要 加 强 统 计 人 才 的 培 养, 培 养 一 大 批 精 通 统 计 科 学 掌 握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熟 悉 经 济 政 策 和 经 济 管 理 的 复 合 型 高 素 质 统 计 人 才 要 加 大 统 计 人 才 的 交 流 力 度, 促 进 统 计 人 才 为 部 门 基 层 和 企 事 业 发 展 服 务 九 配 合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开 展 统 计 监 督 检 查 1.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检 查, 不 得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会 计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 18 -

证 明 和 资 料 2.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予 以 通 报 ;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拒 绝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经 催 报 后 仍 未 按 时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二 )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 ( 三 ) 拒 绝 答 复 或 者 不 如 实 答 复 统 计 检 查 查 询 书 的 ; ( 四 ) 拒 绝 阻 碍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检 查 的 ; ( 五 )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个 体 工 商 户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监 察 机 关 对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执 行 本 规 定 的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有 权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稽 查 核 实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 19 -

人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检 查 4. 海 南 省 统 计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在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中 有 权 发 出 统 计 检 查 查 询 书, 向 被 检 查 对 象 查 询 有 关 事 项 被 检 查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自 接 到 统 计 检 查 查 询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联 系 人 : 戴 维 斌, 电 话 :68712318) 海 口 市 统 计 局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15 日 印 发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