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石 大 东 发 2014 42 号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华 东 ) 学 生 考 试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现 将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华 东 ) 学 生 考 试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印 发 给 你 们, 望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华 东 ) 2014 年 7 月 24 日 -1-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华 东 ) 学 生 考 试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考 试 是 检 验 教 学 效 果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考 试 工 作 是 教 学 管 理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更 好 地 建 设 勤 奋 严 谨 求 实 创 新 的 优 良 学 风, 严 肃 考 纪, 端 正 考 风, 进 一 步 规 范 考 试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三 条 学 校 考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考 试 工 作, 组 长 由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及 各 教 学 院 部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组 成 教 务 处 负 责 全 校 所 有 考 试 的 组 织 协 调 过 程 监 控 问 题 处 理 信 息 发 布 等 工 作 第 四 条 教 学 院 部 是 考 试 管 理 和 考 风 考 纪 建 设 的 主 体, 院 长 是 考 试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是 考 试 管 理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教 学 院 部 考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单 位 考 试 的 管 理 协 调 问 题 处 理 第 五 条 承 担 监 考 工 作 是 教 师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义 务, 任 课 教 师 参 加 监 考 是 其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任 务 的 一 个 必 要 环 节 教 学 院 部 要 把 教 师 是 否 每 学 期 承 担 一 定 场 次 ( 由 学 院 确 定 ) 的 监 考 作 为 教 师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禁 止 安 排 学 生 担 任 监 考 第 三 章 考 务 工 作 -2-
第 六 条 考 试 组 织 ( 一 ) 考 试 周 设 置 根 据 学 校 校 历, 一 般 将 学 期 最 后 1 周 设 置 为 考 试 周, 用 于 安 排 期 末 考 试 期 末 考 试 周 期 间, 统 一 考 试 铃 声 ( 二 ) 考 试 安 排 考 试 周 内,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课 程 及 学 生 情 况 统 一 安 排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和 监 考 人 员, 并 及 时 发 布 考 试 安 排 信 息 非 期 末 考 试 周 内 的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由 开 课 院 系 安 排, 考 试 地 点 须 提 前 1 周 到 教 务 处 联 系 落 实 并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 三 ) 考 试 时 间 通 识 教 育 必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一 般 安 排 在 考 试 周 内 进 行 学 科 基 础 课 程 专 业 课 程 的 考 试, 一 般 应 安 排 在 课 程 结 束 后 的 1~2 周 内 进 行 通 识 教 育 选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可 在 最 后 一 次 课 进 行 随 堂 考 试 考 试 中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主 考 教 师 可 适 当 延 长 考 试 时 间, 但 延 长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30 分 钟 ( 四 ) 座 次 安 排 考 场 内 以 课 程 教 学 班 为 单 位, 按 隔 位 就 座 的 原 则 安 排 考 生 座 次 第 七 条 考 试 安 排 一 经 确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调 整 的, 须 提 前 3 天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第 八 条 监 考 安 排 ( 一 ) 所 有 考 试 均 须 安 排 监 考 每 个 考 场 至 少 要 安 排 2 名 监 考 教 师, 主 监 考 原 则 上 由 任 课 教 师 担 任 同 一 考 场 考 试 班 级 超 过 2 个 的 ( 或 考 试 人 数 超 过 70 人 ), 每 增 加 1 个 班 ( 或 30 人 ) 须 增 派 1 名 监 考, 增 加 人 数 不 足 30 人 的, 按 30 人 计 算 ( 二 ) 监 考 安 排 必 须 落 实 到 人 各 教 学 院 部 负 责 监 考 人 员 的 安 -3-
排, 并 通 过 本 单 位 教 学 办 公 室 及 时 向 监 考 人 员 发 出 书 面 监 考 通 知, 明 确 监 考 任 务 公 共 课 和 多 院 部 学 生 合 上 的 课 程, 当 监 考 人 数 大 于 开 课 院 部 教 师 数 时, 监 考 教 师 由 开 课 学 院 与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共 同 安 排 第 四 章 考 试 方 式 命 题 阅 卷 与 试 卷 管 理 第 九 条 考 试 方 式 考 试 可 采 取 笔 试 ( 闭 卷 开 卷 ) 口 试 答 辩 论 文 大 作 业 调 研 报 告 上 机 考 试 作 品 设 计 操 作 考 试 实 验 ( 实 践 ) 能 力 测 试 等 方 式, 或 多 种 方 法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主 讲 教 师 可 根 据 课 程 的 性 质 特 点 以 及 教 学 要 求 确 定 考 试 方 式, 经 所 在 院 部 审 核 后, 提 前 告 知 学 生 第 十 条 考 试 命 题 ( 一 ) 考 试 命 题 应 以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学 生 特 点 考 核 目 的 不 同, 针 对 学 生 认 知 程 度 的 差 异, 合 理 优 化 考 试 内 容 命 题 应 注 重 理 论 和 实 践 相 结 合, 知 识 和 技 能 并 重 ( 二 ) 全 校 性 公 共 课 及 学 科 基 础 课 程 应 逐 步 建 立 试 题 库 凡 教 学 内 容 学 时 基 本 相 同 且 结 束 时 间 基 本 一 致 的 课 程, 应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考 试 ( 三 ) 每 门 课 程 应 同 时 拟 定 难 度 题 量 相 当 且 无 雷 同 现 象 的 A B 两 套 试 题 及 其 评 分 标 准 标 准 答 案 须 保 证 试 题 的 效 度 信 度 难 度 和 区 分 度, 题 型 规 范, 搭 配 科 学, 布 局 合 理 同 一 门 课 程 试 题 近 4 年 重 复 率 不 应 高 于 20% ( 四 ) 命 题 教 师 须 在 考 试 前 2 周 完 成 命 题 工 作, 经 试 做 后, 将 A -4-
B 两 套 试 卷 及 其 评 分 标 准 标 准 答 案 一 并 提 交 到 院 部 考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院 部 考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应 在 接 到 试 卷 1 周 内 安 排 有 关 教 师 完 成 对 试 卷 的 审 定 审 定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命 题 教 师 必 须 及 时 整 改 命 题 质 量 不 高, 题 型 不 规 范 的 试 卷, 必 须 重 新 命 制 ( 五 ) 无 特 殊 要 求 的 试 题, 必 须 按 学 校 统 一 格 式 印 制 第 十 一 条 试 卷 评 阅 ( 一 ) 阅 卷 工 作 必 须 在 开 课 系 ( 教 研 室 ) 组 织 安 排 下, 由 不 少 于 2 人 的 阅 卷 小 组 完 成 统 考 课 程 必 须 实 行 流 水 阅 卷, 禁 止 将 试 卷 带 回 家 中 批 阅 或 存 放 ( 二 ) 阅 卷 要 严 格 依 据 评 分 标 准, 禁 止 随 意 打 分 要 努 力 杜 绝 错 评 漏 评 等 现 象, 确 保 阅 卷 质 量 ( 三 ) 阅 卷 须 使 用 红 色 笔, 记 分 要 准 确 工 整 清 楚 ( 四 ) 试 题 得 分 扣 分 须 标 注 明 确 得 分 写 在 题 号 左 边, 答 题 错 误 处 应 做 明 显 记 号 并 标 明 扣 除 分 数 对 草 稿 纸 上 的 解 答, 一 律 不 予 评 分 ( 五 ) 阅 卷 完 毕 后, 阅 卷 教 师 须 对 每 题 得 分 进 行 复 核, 确 认 无 误 后 将 各 大 题 得 分 以 及 总 分 记 入 试 卷 封 面 的 成 绩 栏 内 ( 六 ) 成 绩 如 需 更 正, 应 在 原 来 成 绩 上 划 一 横 线, 另 写 正 确 的 成 绩 更 正 后 要 有 更 正 人 签 名 ( 七 ) 如 发 现 答 卷 中 有 严 重 政 治 错 误 或 雷 同 现 象 ( 包 括 字 迹 前 后 不 一 致 ), 阅 卷 教 师 应 将 试 卷 报 院 部 考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集 体 审 定, 确 认 后 在 错 误 或 雷 同 处 划 双 下 划 线 记 号, 在 试 卷 的 成 绩 栏 记 -5-
号, 报 教 务 处 处 理 雷 同 试 卷 的 学 生 按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 八 ) 全 部 试 卷 评 阅 完 毕, 阅 卷 小 组 要 组 织 专 人 对 试 卷 进 行 逐 份 复 查, 确 保 各 大 题 得 分 和 试 卷 封 面 成 绩 栏 的 分 数 一 致 如 发 现 错 评 漏 评 宽 严 不 当 记 分 错 误 统 计 分 错 误 试 题 封 面 记 分 与 卷 面 得 分 不 一 致 等 情 况, 要 及 时 通 知 阅 卷 教 师 更 正, 更 正 后 由 复 查 人 签 字 第 十 二 条 试 卷 管 理 ( 一 ) 试 卷 必 须 在 学 校 指 定 地 点 印 刷, 并 按 统 一 要 求 装 订 要 在 考 试 前 1 周 内 完 成 印 刷 清 点 工 作, 试 卷 应 字 迹 清 晰, 准 确 无 误 ( 二 ) 命 题 教 师 和 接 触 试 卷 的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试 卷 保 密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防 试 题 泄 露, 确 保 试 卷 安 全 ( 三 ) 考 试 结 束 后 1 周 内, 教 师 要 将 试 题 A B 卷 A 卷 的 评 分 标 准 及 标 准 答 案 学 生 成 绩 单 考 试 总 结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表 按 专 业 班 级 整 理 的 学 生 试 卷 等 材 料 交 至 开 课 院 部 教 学 办 公 室 登 记 存 档 学 生 试 卷 保 存 期 限 自 建 档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3 年 ( 四 ) 学 生 试 卷 存 档 时, 按 课 程 分 学 期 专 业 班 级 装 袋 保 存 公 共 选 修 课 试 卷 按 学 号 顺 序 装 袋 集 中 保 存 ; 缓 考 随 班 级 重 学 的 试 卷, 分 年 级 单 独 存 放 ; 单 独 开 班 重 学 的 试 卷, 按 重 学 班 装 袋 保 存 各 院 部 应 按 试 卷 建 档 要 求 在 开 学 4 周 内 完 成 上 一 学 期 的 试 卷 归 档 工 作 第 五 章 成 绩 评 定 与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成 绩 评 定 可 采 用 百 分 制 (60 分 为 及 格 ) 五 级 记 分 制 -6-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 或 二 级 记 分 制 ( 通 过 不 通 过 ) 成 绩 达 到 及 格 或 通 过, 方 能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学 分 第 十 四 条 课 程 总 评 成 绩 可 由 考 勤 作 业 课 堂 提 问 随 堂 测 验 期 中 考 试 和 期 末 考 试 等 部 分 组 成, 避 免 一 考 定 论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及 各 部 分 所 占 成 绩 比 例 由 课 程 负 责 人 或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制 定 第 十 五 条 缓 考 缺 考 考 试 违 纪 考 试 作 弊 学 生 的 成 绩 评 定,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1 周 内 完 成 成 绩 的 综 合 评 定 工 作, 按 照 学 校 要 求 完 成 成 绩 的 网 上 录 入 和 成 绩 单 报 送 工 作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迟 上 报 时, 须 经 所 在 院 部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第 十 七 条 原 始 成 绩 档 案 由 开 课 院 部 教 学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严 禁 涂 改, 不 得 随 意 查 阅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若 对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2 周 内 向 其 所 在 院 部 提 出 核 查 试 卷 的 书 面 申 请, 经 院 部 批 准 后,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课 程 负 责 人 学 生 所 在 院 部 教 学 秘 书 共 同 核 查 确 需 更 正 成 绩 的, 由 阅 卷 教 师 课 程 负 责 人 开 课 院 部 主 管 领 导 在 试 卷 上 签 字 后, 填 写 成 绩 更 正 申 请 表, 报 教 务 处 更 正 第 十 九 条 阅 卷 教 师 对 试 卷 评 阅 负 责, 任 课 教 师 对 学 生 综 合 成 绩 评 定 负 责, 教 学 秘 书 对 试 卷 和 成 绩 的 管 理 负 责 对 出 现 严 重 成 绩 错 误 私 自 改 动 或 伪 造 学 生 成 绩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六 章 监 考 职 责 第 二 十 条 监 考 人 员 应 提 前 20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做 好 考 场 清 理 等 -7-
准 备 工 作 开 考 前, 将 考 试 科 目 时 间 座 次 排 布 写 在 黑 板 上, 要 求 考 生 将 规 定 以 外 物 品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安 排 考 生 就 座, 宣 读 考 场 纪 律, 检 查 考 生 证 件, 核 对 考 试 人 数 第 二 十 一 条 发 放 试 卷 时, 须 逐 份 发 放 至 考 生 手 中, 禁 止 由 考 生 传 递 试 卷 考 试 开 始, 允 许 考 生 答 题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监 考 人 员 应 认 真 核 对 考 生 证 件 和 试 卷 上 填 写 的 姓 名, 如 有 不 符, 应 立 即 查 处 如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作 弊 苗 头, 应 及 时 给 予 警 告 如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须 立 即 予 以 制 止, 收 回 其 试 卷 并 暂 扣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物 证, 如 实 填 写 考 试 违 纪 情 况 登 记 表 并 要 求 考 生 签 字 确 认 后, 将 其 清 理 出 考 场 考 生 拒 不 签 字 的, 监 考 人 员 应 在 登 记 表 中 予 以 说 明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试 结 束, 要 求 考 生 立 即 停 止 答 题, 回 收 并 清 点 试 卷, 确 认 无 误 后, 方 可 允 许 考 生 离 开 监 考 人 员 要 如 实 填 写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表, 对 缺 考 违 纪 作 弊 的 考 生 及 主 要 情 节 应 作 明 确 的 记 录 和 认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监 考 人 员 须 严 格 遵 守 教 学 纪 律,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自 始 至 终 维 持 好 考 场 秩 序 对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七 章 考 试 纪 律 第 二 十 五 条 考 生 要 按 规 定 的 考 试 时 间 提 前 15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按 照 监 考 人 员 的 安 排 就 座 ; 将 有 效 证 件 放 在 桌 面, 无 有 效 证 件 者 不 准 参 加 考 试 迟 到 30 分 钟 以 上 和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试 者, 按 缺 考 处 -8-
理 开 考 30 分 钟 后, 准 予 交 卷 出 场 未 交 卷 且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者, 不 得 重 新 进 入 考 场 考 生 交 卷 后 应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在 考 场 内 逗 留 或 在 考 场 附 近 大 声 喧 哗 第 二 十 六 条 试 卷 和 草 稿 纸 由 监 考 人 员 统 一 发 放, 禁 止 考 生 自 带 草 稿 纸 考 试 结 束 时, 考 生 须 将 试 卷 草 稿 纸 全 部 交 回, 禁 止 带 出 考 场 提 前 交 卷 应 举 手 示 意, 交 回 试 卷 并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后, 方 可 离 开 考 试 结 束, 考 生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题, 在 座 位 上 等 待 监 考 人 员 收 取 试 卷 待 监 考 人 员 清 点 完 试 卷 并 下 达 允 许 离 场 的 指 令 后, 方 可 离 开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试 时, 所 有 考 试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必 须 按 监 考 人 员 的 要 求 放 置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不 得 两 人 共 用 一 套 文 具 或 计 算 器 第 二 十 八 条 考 生 要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规 则,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独 立 完 成 答 卷 凡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或 作 弊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八 章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视 为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要 当 场 给 予 口 头 警 告 并 予 以 纠 正 : ( 一 ) 未 按 考 场 规 则 就 座 ; ( 二 ) 闭 卷 考 试 至 发 试 卷 时 仍 将 规 定 以 外 物 品 等 带 入 座 位 ; ( 三 ) 自 带 空 白 答 题 纸 或 草 稿 纸 ; ( 四 )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借 用 他 人 的 书 笔 记 资 料 计 算 器 等 物 品 ; -9-
( 五 ) 考 试 中 东 张 西 望, 企 图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 ( 六 ) 交 卷 后 仍 在 考 场 逗 留 或 在 考 场 附 近 大 声 喧 哗 ; ( 七 ) 将 试 卷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等 带 出 考 场 对 具 有 上 述 任 意 一 种 行 为, 无 视 警 告 且 不 纠 正 者,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该 门 课 程 总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第 三 十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以 考 试 作 弊 认 定, 该 门 课 程 总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 ( 一 ) 请 人 代 考 或 代 人 考 试 ; ( 二 ) 强 拿 他 人 试 卷 草 稿 纸 ( 不 论 是 否 抄 用 ); ( 三 ) 为 他 人 提 供 偷 看 机 会, 或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草 稿 纸 ; ( 四 ) 用 某 种 示 意 动 作 互 相 传 递 有 关 考 试 信 息 ; ( 五 ) 考 试 中 直 接 或 以 借 用 工 具 书 文 具 计 算 器 等 方 式 传 接 答 卷 或 纸 条 的 行 为 双 方 ; ( 六 )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使 用 有 文 字 存 储 功 能 的 电 子 设 备, 或 使 用 手 机 等 无 线 通 讯 工 具 查 看 信 息 ; ( 七 ) 偷 看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的 资 料, 或 与 他 人 交 谈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 ( 八 ) 故 意 损 毁 试 卷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考 试 材 料 ; ( 九 ) 闭 卷 考 试 中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不 论 看 与 否 ): 1. 桌 内 座 位 旁 有 翻 开 的 或 试 卷 下 面 垫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书 笔 记 讲 义 复 习 提 纲 等 物 品 ; 2. 利 用 文 具 盒 衣 物 或 其 他 用 品 夹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笔 记 复 习 提 纲 纸 条 ; -10-
3. 在 桌 面 身 上 等 处 写 有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内 容 ; 4. 在 允 许 使 用 的 工 具 书 上 写 有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内 容 或 夹 带 相 关 材 料 第 三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经 调 查 核 实, 以 作 弊 论 处, 该 门 课 程 总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 ( 一 ) 以 请 客 送 礼 威 胁 等 手 段 要 求 教 师 提 分 加 分 或 隐 瞒 违 纪 作 弊 事 实 ; ( 二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有 严 重 剽 窃 抄 袭 伪 造 数 据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 三 ) 在 教 师 阅 卷 或 其 他 情 况 下 发 现 的 作 弊 情 况 第 三 十 二 条 考 试 中 的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应 以 监 考 人 员 的 当 场 认 定 为 准 监 考 人 员 应 将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学 号 违 纪 作 弊 的 主 要 情 节 如 实 记 录 在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表 和 考 试 违 纪 情 况 登 记 表 中, 或 写 成 书 面 材 料 并 签 名 在 该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将 上 述 表 格 连 同 试 卷 和 物 证 一 并 及 时 送 交 教 务 处 第 三 十 三 条 巡 考 人 员 发 现 考 生 违 纪 作 弊, 应 立 即 向 考 场 监 考 人 员 说 明 情 况, 由 监 考 人 员 按 上 述 办 法 处 理 巡 考 人 员 应 在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表 上 签 名 教 师 在 阅 卷 或 其 他 情 况 下 发 现 有 作 弊 问 题 时, 要 及 时 将 书 面 报 告 ( 连 同 物 证 ) 交 教 务 处 第 三 十 四 条 教 务 处 核 实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或 考 试 作 弊 的 材 料 后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党 委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处 理 对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处 理 程 序 和 处 分 审 批 权 限 处 理 决 定 的 告 知 归 档 及 申 诉 等 后 续 问 -11-
题,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其 他 类 型 的 考 试 如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等,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原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华 东 ) 学 生 考 试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 中 石 大 东 发 2005 112 号 ) 同 时 废 止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华 东 ) 办 公 室 2014 年 7 月 24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