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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 建 法 2012 22 号 ) 11.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国 土 局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加 快 简 易 住 宅 楼 改 造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2012 18 号 ) 52 12.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专 项 备 案 和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2012 9 号 ) 55 13.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建 法 2012 5 号 ) 59 14.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2012 6 号 ) 63 15.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册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2012 7 号 ) 67 16.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和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2012 201 号 ) 75 17.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加 强 我 市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建 发 2012 76 号 ) 76 18.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质 监 局 市 工 商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城 镇 建 筑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81

( 京 建 法 2012 3 号 ) 19.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既 有 非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2011 27 号 ) 91 20.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规 划 委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增 层 及 增 加 面 积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2011 15 号 ) 103 21.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2011 207 号 ) 105 22.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质 监 局 市 消 防 局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北 京 市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的 若 干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2010 590 号 ) 113 23.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委 关 于 加 强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116 24.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委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的 通 知 ( 京 政 容 函 2012 516 号 ) 118 25.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委 关 于 开 展 老 旧 小 区 公 共 区 域 整 治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政 容 函 2012 200 号 ) 127 26. 北 京 市 市 政 市 容 管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规 划 委 市 质 监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供 热 计 量 应 用 技 术 导 则 的 通 知 ( 京 政 容 发 2010 115 号 ) 131 27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规 划 委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使 用 与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公 消 字 2012 391 号 ) 158 28.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消 防 设 施 改 造 工 作 要 求 的 通 知 ( 京 公 消 字 2012 327 号 ) 163

29.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在 2012 年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中 加 强 小 区 安 防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的 通 知 ( 京 公 人 管 字 2012 326 号 ) 166 30.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重 大 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节 能 及 热 计 量 综 合 改 造 市 区 负 担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财 经 二 2012 1164 号 ) 172 31.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重 大 办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小 区 公 共 区 域 改 造 项 目 市 区 负 担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财 经 二 2012 1124 号 ) 175 32.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重 大 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市 区 负 担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财 经 二 2012 1022 号 ) 177 33.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关 于 推 进 我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有 关 规 划 措 施 的 函 ( 市 规 函 2012 328 号 ) 179 34.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关 于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停 车 位 及 其 他 交 通 设 施 改 造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交 规 发 2012 76 号 ) 180 35. 北 京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关 于 做 好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绿 化 美 化 工 作 的 意 见 ( 京 绿 城 发 2012 4 号 ) 184 36. 北 京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关 于 印 发 全 市 城 管 执 法 系 统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城 管 发 2012 23 号 ) 188 37. 北 京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关 于 配 合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信 设 施 发 2012 178 号 ) 190 38. 北 京 市 邮 政 局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北 京 市 已 建 住 宅 楼 房 信 报 箱 更 新 补 建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京 邮 管 函 2011 32 号 ) 192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29 号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 月 4 日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82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二 〇 一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保 障 居 住 和 使 用 安 全,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建 造 或 者 登 记 的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构 筑 物 和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的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对 配 套 设 施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条 市 和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划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市 政 市 容 卫 生 气 象 农 村 工 作 人 民 防 空 安 全 生 产 公 安 等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责 任 由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承 担 所 有 权 人 对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可 以 自 行 管 理, 也 可 以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管 理,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和 约 定 承 担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自 行 管 理 的 单 位 和 受 托 管 理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管 理 员 安 全 管 理 员 应 当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结 构 和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的 专 业 知 - 5 -

识 第 五 条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人 应 当 安 全 使 用 房 屋 建 筑, 及 时 向 所 有 权 人 受 托 管 理 人 报 告 发 现 的 安 全 问 题, 配 合 开 展 对 房 屋 建 筑 的 检 查 维 护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抗 震 鉴 定 安 全 问 题 治 理 等 活 动 第 六 条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交 付 使 用 时,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提 交 质 量 保 证 书 使 用 说 明 书, 明 示 房 屋 建 筑 的 性 能 指 标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要 求, 并 按 照 规 定 和 约 定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第 七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房 屋 建 筑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发 现 危 及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问 题 时, 应 当 及 时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有 权 对 危 害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行 为 进 行 制 止 自 行 管 理 的 单 位 和 受 托 管 理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建 立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档 案 第 八 条 禁 止 下 列 影 响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行 为 : ( 一 ) 擅 自 变 动 房 屋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 ( 二 ) 违 法 存 放 爆 炸 性 毒 害 性 放 射 性 腐 蚀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 ( 三 ) 超 过 设 计 使 用 荷 载 使 用 房 屋 建 筑 ; ( 四 ) 损 坏 挪 用 或 者 擅 自 拆 除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 ( 五 ) 占 用 堵 塞 封 闭 房 屋 建 筑 的 疏 散 通 道 安 全 出 口 以 及 其 他 妨 碍 安 全 疏 散 的 行 为 ; ( 六 ) 在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门 窗 上 设 置 障 碍 物 ; ( 七 ) 损 坏 或 者 擅 自 拆 改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防 雷 装 置 电 梯 等 设 施 设 备 ; ( 八 )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区 分 所 有 权 的 房 屋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属 于 房 屋 建 筑 的 共 有 部 分, 进 行 装 饰 装 修 活 动 需 要 变 动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的, 须 经 全 体 所 - 6 -

有 权 人 共 同 决 定 后, 方 可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设 计 方 案,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第 十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根 据 房 屋 建 筑 的 类 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使 用 时 间 等 情 况, 按 照 规 定 定 期 委 托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对 房 屋 建 筑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定 期 告 知 的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房 屋 建 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委 托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 ( 一 ) 出 现 开 裂 变 形 等 结 构 损 伤 的 ; ( 二 ) 出 现 地 基 不 均 匀 沉 降 的 ; ( 三 )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者 事 故 可 能 导 致 结 构 损 伤 的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变 动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的 ; ( 五 ) 进 行 结 构 改 造 或 者 改 变 使 用 用 途 可 能 影 响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的 ; ( 六 ) 毗 邻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影 响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 ( 七 ) 经 安 全 评 估 发 现 房 屋 建 筑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需 要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的 ; ( 八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的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委 托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第 十 二 条 房 屋 建 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委 托 进 行 抗 震 鉴 定 : ( 一 ) 达 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 ; ( 二 ) 未 采 取 抗 震 设 防 措 施 或 者 达 不 到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烈 度 的 ; ( 三 ) 进 行 结 构 改 造 或 者 改 变 使 用 用 途 可 能 影 响 抗 震 性 能 的 ; ( 四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抗 震 鉴 定 的 出 具 抗 震 鉴 定 报 告 依 据 的 房 屋 建 筑 现 状 检 查 检 测 数 据, 应 当 由 依 法 取 得 计 量 认 证 的 单 位 提 供 第 十 三 条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活 动 应 当 向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7 -

( 一 )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的 检 测 资 质 证 书 及 具 备 建 设 工 程 结 构 检 查 能 力 的 证 明 文 件 ; ( 二 ) 经 过 计 量 检 定 的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清 单 ; ( 三 )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土 建 类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鉴 定 负 责 人 的 土 建 类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 ( 四 ) 管 理 制 度 及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上 述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的,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在 30 日 内 办 理 变 更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活 动, 应 当 有 两 名 以 上 鉴 定 人 员 参 加, 并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相 关 规 定 和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评 估 与 鉴 定, 及 时 准 确 真 实 地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同 时 报 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的,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在 作 出 鉴 定 结 论 后 24 小 时 内 书 面 通 知 委 托 人, 同 时 报 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五 条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应 当 由 鉴 定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及 相 关 负 责 人 对 出 具 的 报 告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涉 及 结 构 体 系 计 算 的, 应 当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出 具 计 算 书, 涉 及 结 构 实 体 检 测 的, 应 当 由 经 过 相 应 计 量 认 证 的 单 位 出 具 检 测 数 据 本 市 采 用 统 一 的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文 本,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发 并 免 费 提 供 第 十 六 条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不 得 出 具 虚 假 的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涉 正 常 的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活 动, 不 得 伪 造 变 造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第 十 七 条 委 托 人 及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 8 -

可 以 向 市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重 新 鉴 定, 市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组 织 重 新 鉴 定 第 十 八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根 据 鉴 定 报 告 的 处 理 建 议 对 房 屋 建 筑 采 取 修 缮 拆 除 以 及 其 他 解 除 危 险 的 安 全 治 理 措 施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治 理 费 用 第 十 九 条 经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的, 应 当 根 据 鉴 定 报 告 的 处 理 建 议 使 用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房 屋 建 筑 : ( 一 ) 鉴 定 为 观 察 使 用 的, 应 当 按 照 鉴 定 报 告 注 明 的 观 察 使 用 时 限 使 用 ; ( 二 ) 鉴 定 为 处 理 使 用 的, 使 用 人 应 当 按 照 鉴 定 报 告 限 制 使 用 的 要 求 搬 出 危 险 部 位,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委 托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解 危 技 术 措 施 方 案, 并 按 照 设 计 单 位 确 定 的 后 续 使 用 年 限 使 用 ; ( 三 ) 鉴 定 为 停 止 使 用 整 体 拆 除 的, 使 用 人 应 当 停 止 使 用, 立 即 搬 出 使 用 人 拒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搬 出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书 面 责 令 使 用 人 搬 出, 情 况 紧 急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强 制 搬 出, 并 妥 善 安 置 第 二 十 条 使 用 人 搬 出 的 危 险 房 屋 为 其 唯 一 居 住 用 房 的, 可 以 向 房 屋 所 在 地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临 时 安 置 住 房 危 险 房 屋 治 理 结 束 后, 使 用 人 应 当 搬 出 临 时 安 置 住 房 第 二 十 一 条 低 收 入 家 庭 承 担 危 险 房 屋 治 理 费 用 有 困 难, 或 者 在 危 险 房 屋 治 理 期 间 支 付 临 时 安 置 住 房 租 金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申 请 补 助, 具 体 补 助 办 法 由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房 屋 建 筑 进 行 应 急 抢 险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危 险 房 屋 的 修 缮 工 程,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需 要 紧 急 抢 修 的, 可 以 先 行 抢 修 - 9 -

第 二 十 三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信 息 通 报 和 信 息 共 享 制 度, 实 现 对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的 综 合 治 理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记 载 并 公 布 备 案 和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第 二 十 四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信 息 档 案, 记 载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的 相 关 信 息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应 当 及 时 记 载 并 予 以 公 布 : ( 一 ) 擅 自 变 动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的 ; ( 二 )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未 鉴 定 的 ; ( 三 ) 经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未 治 理 的 房 屋 登 记 部 门 在 办 理 房 屋 转 移 登 记 时 应 当 告 知 受 让 人 查 询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信 息 档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鉴 定 抗 震 鉴 定 或 者 房 屋 建 筑 经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未 及 时 治 理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督 促 所 有 权 人 及 时 履 责 ; 拒 不 履 责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指 定 有 关 单 位 代 为 履 行, 所 需 费 用 由 所 有 权 人 承 担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体 育 场 馆 商 场 图 书 馆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宾 馆 饭 店 以 及 客 运 车 站 候 车 厅 机 场 候 机 厅 等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应 当 每 5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估 ; 达 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 应 当 每 2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定 期 对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进 行 巡 查, 对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抗 震 鉴 定 或 者 未 按 照 鉴 定 报 告 的 处 理 建 议 及 时 治 理 的, 应 当 督 促 所 有 权 人 及 时 履 责, 拒 不 履 责 的, 可 以 指 定 有 关 单 位 代 为 履 行, 费 用 由 所 有 权 人 承 担 第 二 十 七 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证 照 依 法 查 验 经 营 场 所 时, 应 当 核 实 房 屋 建 筑 的 相 关 情 况, 对 以 危 险 房 屋 作 为 经 营 场 所 的, 不 得 办 理 相 关 - 10 -

证 照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自 行 管 理 的 单 位 或 者 受 托 管 理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未 配 备 安 全 管 理 员 的,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未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档 案 并 如 实 记 录 的,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可 以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超 过 设 计 使 用 荷 载 使 用 房 屋 建 筑 的,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计 入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出 具 虚 假 鉴 定 报 告 的 ; ( 二 ) 鉴 定 结 论 存 在 严 重 错 误 的 ; ( 三 ) 未 及 时 将 危 险 房 屋 鉴 定 结 论 通 知 委 托 人 导 致 责 任 人 未 及 时 履 责 发 生 事 故 的 第 三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的 所 有 权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鉴 定 抗 震 鉴 定 或 者 未 按 照 鉴 定 报 告 的 处 理 建 议 及 时 治 理 的,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经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以 其 为 经 营 场 所,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北 京 市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的 规 定,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经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仍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予 以 关 闭 第 三 十 三 条 阻 碍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安 全 监 - 11 -

管 职 责,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治 安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四 条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下 落 不 明 或 者 权 属 不 明 的,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责 任 由 实 际 占 有 人 承 担 第 三 十 五 条 农 村 村 民 自 建 住 宅 的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由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办 法 ;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农 村 工 作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农 村 村 民 自 建 住 宅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91 年 1 月 5 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1991 年 3 月 9 日 原 北 京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发 布, 根 据 2004 年 6 月 1 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50 号 令 修 改 的 北 京 市 实 施 城 市 危 险 房 屋 管 理 规 定 的 若 干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 12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2012 3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现 将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〇 一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为 完 善 城 市 功 能, 切 实 改 善 民 生, 市 政 府 决 定 十 二 五 时 期 对 全 市 老 旧 小 区 开 展 综 合 整 治 为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北 京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着 眼 于 加 快 推 进 人 文 北 京 科 技 北 京 绿 色 北 京 战 略 和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建 设, 以 改 善 民 生 为 核 心, 以 优 化 城 市 人 居 环 境 提 高 居 住 品 质 为 目 标,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业 主 自 治, 着 眼 长 远 标 本 兼 治, 市 级 统 筹 属 地 负 责, 突 出 重 点 分 步 实 施 的 原 则, 着 力 解 决 老 旧 小 区 建 设 标 准 不 高 设 施 设 备 陈 旧 功 能 配 套 不 全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 等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问 题 二 整 治 范 围 1990 年 ( 含 ) 以 前 建 成 的 建 设 标 准 不 高 设 施 设 备 落 后 功 能 配 套 不 全 没 有 建 立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的 老 旧 小 区 ( 含 单 栋 住 宅 楼 ), 为 此 次 综 合 整 治 范 围 - 13 -

1990 年 以 后 建 成 存 在 上 述 问 题 的 老 旧 小 区, 由 各 区 县 政 府 另 行 制 定 综 合 整 治 方 案, 并 加 快 组 织 实 施 三 整 治 内 容 ( 一 ) 房 屋 建 筑 本 体 1990 年 ( 含 ) 以 前 建 成 的, 须 进 行 节 能 改 造 热 计 量 改 造 和 平 改 坡 ; 对 水 电 气 热 通 信 防 水 等 老 化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改 造 ; 对 楼 体 进 行 清 洗 粉 刷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增 设 电 梯 空 调 规 整 楼 体 外 面 线 缆 规 整 屋 顶 绿 化 太 阳 能 应 用 普 通 地 下 室 治 理 等 内 容 的 改 造 对 1980 年 ( 含 ) 以 前 建 成 的 老 旧 房 屋 进 行 抗 震 鉴 定, 对 不 达 标 的 老 旧 房 屋 进 行 结 构 抗 震 加 固 改 造 ( 二 ) 小 区 公 共 部 分 进 行 水 电 气 热 通 信 等 线 路 管 网 和 设 备 改 造 ;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 进 行 消 防 设 施 改 造 ; 进 行 绿 化 景 观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改 造 ; 更 新 补 建 信 报 箱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应 用 补 建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建 设 休 闲 娱 乐 设 施 完 善 安 防 系 统 补 建 警 卫 室 修 建 围 墙 等 内 容 的 改 造 四 工 作 目 标 十 二 五 时 期, 完 成 1582 个 建 筑 面 积 5850 万 平 方 米 老 旧 小 区 的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 一 )2012 年 年 底 前 实 施 建 筑 面 积 1500 万 平 方 米 的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其 中 2012 年 9 月 15 日 前, 按 照 首 都 环 境 整 治 规 划, 完 成 影 响 市 容 环 境 的 主 要 环 线 重 点 地 区 周 边 老 旧 小 区 的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2015 年 年 底 前 全 面 完 成 全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 二 )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要 坚 持 高 标 准 高 质 量, 通 过 改 造 实 现 小 区 的 安 全 整 洁 美 观, 做 到 绿 起 来 亮 起 来 畅 通 起 来 和 谐 起 来 ( 三 ) 对 综 合 整 治 后 达 到 引 入 社 会 化 物 业 管 理 条 件 的 老 旧 小 区, 实 施 社 会 化 的 物 业 管 理 ; 暂 不 具 备 社 会 化 物 业 管 理 条 件 的 老 旧 小 区,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乡 镇 政 府 实 施 社 区 介 入 管 理 五 职 责 分 工 - 14 -

此 次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制 定 统 一 的 基 本 要 求, 由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制 定 切 合 实 际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基 本 要 求 各 区 县 政 府 在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要 按 照 不 低 于 基 本 要 求 的 原 则 分 类 组 织 实 施 ( 一 )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组 织 制 定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加 固 节 能 改 造 附 属 设 施 改 造 平 改 坡 标 准, 会 同 市 质 监 局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组 织 制 定 增 设 电 梯 的 基 本 要 求, 会 同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制 定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 二 ) 由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组 织 制 定 供 热 计 量 与 温 控 改 造 环 境 整 治 的 基 本 要 求, 会 同 市 水 务 局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市 燃 气 集 团 市 热 力 集 团 市 自 来 水 集 团 市 排 水 集 团 组 织 制 定 通 信 气 热 水 等 线 路 管 网 及 设 备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 三 ) 由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组 织 制 定 绿 化 美 化 亮 化 和 道 路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 四 ) 由 市 交 通 委 会 同 市 规 划 委 组 织 制 定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 五 )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组 织 制 定 配 电 设 施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 六 ) 由 市 公 安 局 组 织 制 定 安 防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 七 ) 由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组 织 制 定 消 防 设 施 改 造 的 基 本 要 求 六 工 作 机 制 建 立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联 席 会 制 度, 研 究 解 决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各 种 问 题, 推 动 工 作 计 划 的 落 实, 保 证 工 作 目 标 的 实 现 市 重 大 办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为 联 席 会 召 集 单 位 各 区 县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为 联 席 会 成 员 单 位 为 保 证 联 席 会 制 度 的 有 效 运 转, 满 足 综 合 协 调 分 工 落 实 需 要, 联 席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和 资 金 统 筹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小 区 公 共 设 施 综 合 整 治 3 个 工 作 组 ( 一 ) 办 公 室 - 15 -

由 市 重 大 办 牵 头, 承 担 联 席 会 的 日 常 组 织 工 作, 对 外 以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 的 名 义 开 展 工 作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 全 面 统 筹 协 调 解 决 相 关 问 题, 组 织 汇 总 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总 体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并 监 督 实 施 ; 组 织 研 究 制 定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的 相 关 措 施 ; 依 据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需 要, 研 究 提 出 制 订 或 修 订 本 市 相 关 地 方 性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建 议 ; 组 织 汇 总 各 单 项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汇 总 施 工 流 程 和 技 术 指 南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组 织 宣 传 动 员 工 作, 组 织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相 关 工 作 ; 指 导 协 助 督 查 各 区 县 开 展 工 作, 协 调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管 局 驻 京 部 队 同 步 展 开 整 治 工 作 ; 承 办 市 委 市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 二 ) 资 金 统 筹 组 由 市 财 政 局 牵 头, 在 既 定 综 合 整 治 改 造 实 施 方 案 的 基 础 上, 负 责 研 究 确 定 财 政 资 金 来 源, 明 确 市 财 政 补 助 的 比 例 规 模 方 式 及 对 应 项 目, 落 实 综 合 整 治 年 度 市 级 补 助 资 金 计 划 ( 三 )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组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牵 头, 负 责 房 屋 建 筑 本 体 部 分 工 程 的 组 织 管 理, 负 责 编 制 老 旧 小 区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总 体 计 划 年 度 计 划 以 及 简 易 住 宅 楼 拆 改 工 作 计 划, 组 织 制 定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加 固 节 能 改 造 附 属 设 施 改 造 平 改 坡 标 准, 会 同 市 质 监 局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组 织 制 定 增 设 电 梯 标 准, 会 同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制 定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标 准 ( 四 ) 小 区 公 共 设 施 综 合 整 治 组 由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牵 头, 负 责 老 旧 小 区 公 共 部 分 工 程 的 组 织 管 理, 组 织 供 热 计 量 与 温 控 改 造, 开 展 环 境 整 治, 组 织 绿 化 美 化 亮 化 和 道 路 改 造, 组 织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改 造,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进 行 配 电 设 施 安 防 系 统 消 防 设 施 的 改 造 各 区 县 政 府 可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管 理 - 16 -

七 规 范 程 序 ( 一 ) 进 行 全 面 排 查 由 各 区 县 政 府 按 照 本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的 整 治 内 容, 对 辖 区 内 老 旧 小 区 组 织 开 展 全 面 排 查, 并 依 据 排 查 结 果, 按 项 目 制 定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计 划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设 计 方 案, 应 当 符 合 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总 体 规 划 和 各 专 项 规 划 的 要 求 综 合 整 治 方 案 需 公 众 参 与 ( 二 ) 编 制 年 度 综 合 整 治 计 划 各 区 县 政 府 于 2012 年 2 月 10 日 前 将 本 区 县 2012 年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计 划 上 报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以 后 每 年 9 月 15 日 前 上 报 下 一 年 度 的 综 合 整 治 计 划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负 责 组 织 联 席 会 成 员 单 位 对 各 区 县 政 府 上 报 的 年 度 计 划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并 据 此 汇 总 编 制 全 市 年 度 整 治 计 划 ( 三 ) 下 达 年 度 综 合 整 治 任 务 书 2012 年 3 月 10 日 前,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向 各 区 县 政 府 明 确 下 达 2012 年 综 合 整 治 任 务 书 以 后 每 年 年 底 前,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向 各 区 县 政 府 明 确 下 一 年 度 综 合 整 治 任 务 各 区 县 政 府 按 照 年 度 综 合 整 治 任 务 的 要 求 编 制 实 施 方 案, 实 施 方 案 要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 四 ) 确 定 综 合 整 治 设 计 施 工 图 被 确 定 为 当 年 整 治 的 老 旧 小 区, 各 区 县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施 工 图 应 当 经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审 定 ( 五 ) 实 施 综 合 整 治 各 区 县 政 府 按 照 既 定 的 建 设 程 序 组 织 施 工, 并 做 好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的 监 管 工 作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管 局 驻 京 部 队 参 照 上 述 程 序 组 织 开 展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八 保 障 措 施 ( 一 ) 资 金 保 障 依 据 整 治 内 容,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分 别 利 用 财 政 投 资 售 房 款 - 17 -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个 人 公 积 金 责 任 企 业 资 金 和 社 会 投 资 1.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加 固 节 能 改 造 供 热 计 量 与 温 控 改 造 通 燃 气 和 通 暖 气 配 电 设 施 改 造 补 建 信 报 箱 供 热 管 网 等 改 造 项 目, 按 本 市 既 定 的 补 助 标 准 延 续 执 行 相 关 政 策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费 用, 由 市 区 两 级 财 政 按 照 1:1 比 例 承 担 环 境 整 治 绿 化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空 调 规 整 等 改 造 费 用, 按 照 现 行 的 市 与 区 县 分 税 制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由 区 县 负 责 2. 房 屋 建 筑 本 体 的 水 电 气 热 通 信 防 水 等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费 用, 可 以 按 规 定 使 用 房 改 售 房 款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和 个 人 公 积 金 3. 小 区 公 共 部 分 内 的 水 电 气 热 通 信 等 线 路 管 网 和 设 备 改 造 费 用, 由 相 关 专 业 公 司 承 担, 市 区 两 级 予 以 定 额 补 贴 具 体 补 贴 政 策,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市 财 政 局 另 行 制 定 4. 小 区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应 用 改 造 消 防 设 施 改 造 补 建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安 防 系 统 改 造 费 用, 可 以 按 规 定 使 用 房 改 售 房 款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5. 普 通 地 下 室 改 造 增 设 电 梯 太 阳 能 技 术 应 用 屋 顶 绿 化 等 项 目 所 需 费 用, 可 采 取 单 位 投 入 社 会 募 集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业 主 自 筹 等 方 式 解 决 ( 二 ) 政 策 保 障 1. 拓 展 资 金 筹 措 渠 道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积 极 探 索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综 合 整 治 的 途 径, 探 索 利 用 增 层 增 建 商 业 设 施 增 建 保 障 性 住 房 等 途 径 融 资 的 政 策 措 施 2. 加 快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发 展 改 革 国 土 规 划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应 当 在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缩 短 办 理 时 间 ( 三 ) 技 术 保 障 1.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会 同 市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统 一 制 定 老 旧 小 区 整 治 的 技 术 方 案 并 印 发 技 术 指 南 ; 建 立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专 家 库, 对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遇 到 的 疑 难 技 术 问 题,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予 以 解 决 - 18 -

2.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会 同 市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组 织 制 定 推 广 新 材 料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机 具 应 用 的 政 策 措 施, 保 证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九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开 展 全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是 一 项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标 准 高 统 筹 难 市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各 司 其 职, 协 同 配 合 ;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切 实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落 实 属 地 责 任, 确 保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 二 )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提 高 整 治 成 效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要 坚 持 安 全 质 量 进 度 效 益 的 统 一,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加 强 计 划 管 理, 坚 持 综 合 整 治 与 专 项 整 治 相 结 合, 统 一 组 织 分 类 指 导 分 步 实 施, 实 现 改 造 工 序 高 效 集 成, 整 治 过 程 安 全 可 控,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标 准 ( 三 ) 建 立 长 效 机 制, 巩 固 整 治 成 果 各 区 县 政 府 在 综 合 整 治 过 程 中, 要 同 步 探 索 老 旧 小 区 的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从 政 策 资 金 技 术 人 员 等 方 面 入 手, 引 导 老 旧 小 区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的 管 理 模 式, 促 进 管 理 的 良 性 循 环 ( 四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利 用 各 种 媒 体,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大 力 宣 传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的 重 要 意 义 每 个 小 区 的 整 治 方 案 都 要 通 过 形 象 直 观 的 方 式, 充 分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大 力 营 造 整 治 方 案 群 众 支 持 整 治 过 程 群 众 参 与 整 治 成 果 共 同 维 护 的 良 好 局 面 附 件 :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联 席 会 召 集 单 位 和 成 员 单 位 - 19 -

附 件 :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联 席 会 召 集 单 位 和 成 员 单 位 联 席 会 召 集 单 位 : 市 重 大 办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联 席 会 成 员 单 位 : 市 重 大 办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监 察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土 局 市 环 保 局 市 规 划 委 市 交 通 委 市 农 委 市 水 务 局 市 商 务 委 市 卫 生 局 市 审 计 局 市 国 资 委 市 质 监 局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市 地 震 局 市 残 联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东 城 区 政 府 西 城 区 政 府 朝 阳 区 政 府 海 淀 区 政 府 丰 台 区 政 府 石 景 山 区 政 府 门 头 沟 区 政 府 房 山 区 政 府 通 州 区 政 府 顺 义 区 政 府 昌 平 区 政 府 大 兴 区 政 府 平 谷 区 政 府 怀 柔 区 政 府 密 云 县 政 府 延 庆 县 政 府 市 电 力 公 司 市 燃 气 集 团 市 热 力 集 团 市 自 来 水 集 团 市 排 水 集 团 北 信 基 础 公 司 - 20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关 于 十 二 五 期 间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办 发 2011 65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制 定 的 北 京 市 十 二 五 期 间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附 件 : 北 京 市 十 二 五 期 间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 为 全 面 推 进 本 市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依 据 北 京 市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和 管 理 条 例, 现 对 本 市 十 二 五 期 间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新 形 势 对 无 障 碍 建 设 提 出 新 要 求 无 障 碍 设 施 是 保 障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儿 童 及 其 他 行 动 不 便 交 流 不 便 者 自 主 平 等 地 参 与 社 会 活 动 和 自 主 生 活 的 重 要 物 质 基 础, 是 城 市 文 明 的 直 接 体 现 十 一 五 期 间, 本 市 无 障 碍 建 设 取 得 了 较 大 成 绩, 但 在 营 造 全 社 会 普 遍 关 注 和 支 持 无 障 碍 建 设 的 氛 围 无 障 碍 设 施 系 统 化 建 设 地 方 无 障 碍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等 方 面 还 需 要 认 真 研 究 和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十 二 五 - 21 -

期 间, 本 市 无 障 碍 建 设 面 临 着 新 的 机 遇 与 挑 战 机 遇 主 要 体 现 在 : 当 前, 本 市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处 在 大 有 可 为 的 重 要 战 略 机 遇 期, 在 打 造 五 个 之 都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的 进 程 中, 无 障 碍 建 设 作 为 城 市 环 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有 条 件 获 得 长 足 的 发 展, 达 到 新 的 历 史 水 平 挑 战 主 要 体 现 在 : 第 一,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无 障 碍 建 设 正 在 从 设 施 建 设 向 环 境 建 设 转 变, 在 此 过 程 中, 需 要 不 断 研 究 新 情 况, 创 新 理 念, 寻 找 新 办 法, 解 决 新 问 题 ; 第 二, 随 着 公 众 对 城 市 无 障 碍 环 境 质 量 的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需 要 进 一 步 推 进 无 障 碍 建 设 从 局 部 向 全 局 由 个 体 向 整 体 拓 展, 真 正 做 到 系 统 化 规 范 化 人 性 化 科 学 化 ; 第 三, 随 着 老 龄 化 社 会 的 到 来, 顺 应 公 众 对 无 障 碍 设 施 数 量 覆 盖 范 围 和 普 及 程 度 的 需 求,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着 力 解 决 好 困 扰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的 突 出 问 题 二 指 导 思 想 和 工 作 目 标 ( 一 )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按 照 人 文 北 京 科 技 北 京 绿 色 北 京 发 展 战 略 和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的 要 求, 全 面 推 进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 二 ) 工 作 目 标 总 体 目 标 : 严 把 新 建, 狠 抓 改 建, 保 证 无 障 碍 设 施 不 断 完 善 质 量 提 升 系 统 衔 接 使 用 方 便 ; 积 极 试 点, 逐 步 推 动, 在 重 要 公 共 服 务 场 所 和 重 要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逐 步 实 现 信 息 交 流 无 障 碍, 让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儿 童 和 其 他 行 动 不 便 者 交 流 不 便 者 在 家 中 享 受 平 安 便 利 幸 福 ; 在 社 区 享 受 阳 光 绿 地 空 气 ; 在 社 会 活 动 中 享 受 就 业 医 疗 休 闲 文 化 健 身 体 育 等 人 类 文 明 成 果 在 十 二 五 时 期 末,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达 到 国 际 化 水 平, 保 障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儿 童 和 其 他 行 动 不 便 者 交 流 不 便 者 自 主 平 等 地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具 体 目 标 : 一 是 建 立 健 全 具 有 北 京 特 色 的 无 障 碍 标 准 体 系 ; 二 是 新 建 项 目 全 部 按 照 无 障 碍 标 准 规 划 建 设 ; 三 是 继 续 推 进 既 有 建 筑 公 共 交 通 - 22 -

设 施 园 林 绿 地 城 市 广 场 和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 四 是 重 点 公 共 服 务 行 业 公 共 场 所 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实 现 信 息 无 障 碍 ; 五 是 建 立 起 有 机 制 有 途 径 有 检 查 有 监 督 反 应 迅 速 落 实 具 体 行 之 有 效 的 监 督 管 理 体 系 三 重 点 任 务 ( 一 ) 建 立 具 有 北 京 特 色 的 无 障 碍 标 准 体 系 各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和 无 障 碍 建 设 需 求, 积 极 组 织 编 制 无 障 碍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信 息 无 障 碍 标 准 服 务 无 障 碍 标 准 和 无 障 碍 产 品 标 准, 为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提 供 技 术 依 据 具 体 做 好 以 下 三 方 面 工 作 : 一 是 妥 善 处 理 好 相 关 通 用 标 准 与 专 项 标 准 的 对 接 ; 二 是 整 合 完 善 北 京 市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和 改 造 规 划 导 则 及 相 关 十 项 细 则 ; 三 是 积 极 组 织 编 制 与 标 准 配 套 的 设 计 指 南 及 相 关 图 集, 以 直 观 具 体 地 指 导 无 障 碍 设 计 与 施 工 当 前, 要 迅 速 开 展 为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儿 童 服 务 的 综 合 性 服 务 设 施 无 障 碍 设 计 标 准 文 物 古 迹 无 障 碍 改 造 标 准 信 息 无 障 碍 标 准 以 及 社 区 无 障 碍 改 造 导 则 的 编 制 工 作 ( 二 ) 新 建 项 目 要 按 照 无 障 碍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施 工 与 验 收 各 类 新 建 项 目,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工 程 建 设 无 障 碍 标 准 的 要 求 建 设 无 障 碍 设 施 规 划 设 计 中 要 坚 持 无 障 碍 通 用 设 计 理 念, 以 人 为 本, 在 项 目 总 体 设 计 景 观 设 计 和 室 内 设 计 中, 统 筹 安 排 合 理 配 置 无 障 碍 设 施, 提 高 其 系 统 化 规 范 化 和 便 利 化 水 平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要 加 强 施 工 监 管, 严 把 验 收 关, 确 保 无 障 碍 设 施 按 照 标 准 配 置 到 位 居 住 建 筑, 要 注 意 建 筑 入 口 与 人 行 步 道 健 身 休 闲 场 所 和 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间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便 利 衔 接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在 建 设 中 要 重 视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配 置, 建 设 安 全 便 利 的 精 品 工 程 轨 道 交 通 项 目, 在 确 保 按 照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无 障 碍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设 计 的 同 时, 有 场 地 条 件 的 车 站, 要 适 当 提 高 无 障 碍 建 设 标 准 和 无 障 碍 设 施 配 置 水 平 新 建 道 路 工 程, 必 须 结 合 道 路 周 边 环 境, 以 需 求 为 导 向, 对 道 路 系 统 内 各 项 无 障 碍 设 施 做 出 全 - 23 -

面 系 统 科 学 地 安 排 大 型 交 通 场 站 工 程, 在 做 好 场 站 内 部 无 障 碍 设 计 与 建 设 的 同 时, 要 统 筹 协 调 好 场 站 与 周 边 公 共 场 所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合 理 衔 接 公 共 建 筑, 要 处 理 好 建 筑 功 能 与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协 调 关 系, 做 到 配 置 适 度 安 全 便 利 ; 同 时, 要 统 筹 协 调 好 周 边 道 路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合 理 衔 接 ( 三 ) 深 入 开 展 居 住 区 园 林 绿 地 既 有 建 筑 物 及 交 通 体 系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各 区 县 政 府 和 市 有 关 部 门 要 统 筹 协 调 有 序 安 排 居 住 区 公 共 场 所 公 共 建 筑 和 交 通 体 系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十 二 五 期 间, 全 市 要 建 设 包 括 100 个 居 住 区 100 座 公 共 建 筑 100 个 旅 游 场 所 在 内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示 范 项 目 市 交 通 委 会 同 市 残 联, 有 计 划 地 推 进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公 交 站 台 和 交 通 工 具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在 残 疾 人 集 中 生 活 工 作 学 习 区 域 及 重 要 公 共 场 所 周 边, 增 加 无 障 碍 公 交 车 数 量 ; 加 强 对 无 障 碍 出 租 车 运 营 管 理 的 政 策 研 究, 建 立 起 新 型 运 营 模 式 ; 在 公 共 停 车 场 住 宅 小 区 设 置 无 障 碍 专 用 停 车 位 各 区 县 政 府 在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中, 要 突 出 以 下 三 项 重 点 工 作 : 一 是 将 既 有 居 住 区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改 造 纳 入 老 旧 小 区 环 境 整 治 之 中 并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合 理 配 置 无 障 碍 设 施, 注 意 做 好 家 庭 与 社 区 社 区 与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和 公 共 场 所 之 间 的 无 障 碍 衔 接 ; 二 是 有 步 骤 地 开 展 既 有 多 层 住 宅 无 障 碍 改 造 试 点 研 究, 妥 善 处 理 好 公 众 意 愿 与 产 权 资 金 维 护 和 管 理 等 各 种 关 系 ; 三 是 结 合 村 镇 建 设, 积 极 推 进 农 村 地 区 公 共 服 务 场 所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商 场 医 院 学 校 体 育 场 ( 馆 ) 文 化 宫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影 剧 院 星 级 宾 馆 和 饭 店 等 公 共 建 筑 的 产 权 人 和 管 理 人, 要 对 不 符 合 无 障 碍 标 准 的 建 筑 物 进 行 有 计 划 的 改 造, 并 做 好 无 障 碍 设 施 之 间 的 有 效 衔 接 公 园 旅 游 景 区 旅 游 街 区 旅 游 村 镇 旅 游 购 物 场 所 的 产 权 人 或 管 理 者, 要 在 创 建 国 际 一 流 旅 游 城 市 的 过 程 中, 结 合 景 区 环 境 整 治, 做 好 无 障 碍 改 造 工 作 ( 四 ) 继 续 推 进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 24 -

在 巩 固 已 经 完 成 的 肢 残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成 果 基 础 上, 将 有 需 求 的 各 类 残 疾 人 和 老 年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纳 入 工 作 范 围, 完 成 6 万 户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家 庭 改 造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在 市 残 联 市 老 龄 委 的 指 导 下, 认 真 调 查 残 疾 人 行 动 不 便 的 老 年 人 的 居 家 生 活 需 求, 每 年 制 定 一 批 有 需 求 的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计 划, 不 断 增 加 受 惠 家 庭 数 量, 并 注 重 改 造 细 节, 拓 宽 改 造 渠 道, 为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营 造 便 利 温 馨 的 居 家 无 障 碍 环 境 ( 五 ) 稳 步 推 进 无 障 碍 系 统 化 改 造 试 点 工 作 市 区 两 级 政 府 要 积 极 安 排 资 金, 按 照 先 易 后 难, 以 系 统 连 贯 安 全 通 畅 为 原 则, 在 前 期 调 研 基 础 上,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技 术 方 案, 有 步 骤 分 阶 段 对 王 府 井 金 融 街 车 公 庄 西 直 门 长 椿 街 北 京 南 站 奥 林 匹 克 公 园 中 心 区 和 四 惠 等 八 个 地 区 进 行 无 障 碍 系 统 化 改 造 试 点 在 稳 步 推 动 试 点 工 作 的 同 时, 要 及 时 总 结 试 点 经 验, 并 逐 步 推 广 ( 六 ) 切 实 加 强 对 已 建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使 用 维 护 与 管 理 市 规 划 委 市 残 联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北 京 市 无 障 碍 设 施 使 用 与 管 理 规 定 ( 暂 定 名 ), 明 确 相 关 职 责 投 诉 渠 道 和 监 管 措 施, 使 已 建 无 障 碍 设 施 达 到 使 用 安 全 方 便 适 用 维 护 及 时 监 管 到 位 同 时, 组 织 建 立 无 障 碍 设 施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将 其 建 成 征 集 无 障 碍 需 求 发 布 无 障 碍 设 施 分 布 提 供 无 障 碍 法 规 及 标 准 的 平 台, 满 足 公 众 了 解 查 询 和 使 用 需 求 ( 七 ) 推 动 信 息 无 障 碍 工 作 扎 实 有 序 开 展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部 署, 有 步 骤 地 推 动 信 息 无 障 碍 建 设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广 电 局 会 同 市 残 联, 确 定 工 作 框 架 工 作 重 点 和 实 施 步 骤, 并 建 立 起 目 标 准 确 分 工 明 确 责 任 清 晰 运 转 顺 畅 的 信 息 无 障 碍 工 作 机 制 要 着 重 做 好 以 下 几 方 面 工 作 : 倡 导 在 公 共 服 务 行 业 公 共 场 所, 特 别 是 公 共 交 通 场 站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中 以 及 医 疗 卫 生 场 所, 建 立 语 音 提 示 视 觉 引 导 听 力 辅 助 系 统, 推 广 使 用 手 语 和 盲 文 服 务 ; 在 残 疾 人 集 中 工 作 学 习 生 活 场 所 实 现 信 息 无 障 碍 ; 加 强 信 息 无 障 碍 产 品 的 研 发, 方 便 残 疾 人 使 用 ; 推 - 25 -

动 政 府 机 构 为 公 众 提 供 行 政 服 务 场 所 的 信 息 无 障 碍 建 设 ; 加 强 政 府 网 站 无 障 碍 设 计 和 改 造, 帮 助 视 觉 听 觉 障 碍 者 方 便 顺 畅 地 获 取 信 息 和 服 务 ; 推 进 本 市 主 要 电 视 台 在 重 要 新 闻 和 影 视 节 目 中 实 施 字 幕 工 程 ( 八 ) 创 新 工 作 方 式,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各 区 县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以 十 二 五 期 间 无 障 碍 工 作 重 点 任 务 国 务 院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条 例 新 颁 布 无 障 碍 标 准 和 本 市 相 关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宣 传 主 线, 以 社 会 监 督 社 区 无 障 碍 建 设 老 年 人 及 残 疾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和 无 障 碍 系 统 化 改 造 试 点 为 宣 传 重 点, 多 渠 道 多 形 式 多 角 度 创 新 宣 传 途 径 同 时, 要 做 好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以 及 一 线 无 障 碍 工 作 者 的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各 区 县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充 分 认 识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在 城 市 环 境 和 人 文 北 京 建 设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和 作 用, 将 其 作 为 建 设 文 明 城 市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内 容, 常 抓 不 懈 要 不 断 完 善 市 区 两 级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和 改 造 联 席 会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其 平 台 作 用 联 席 会 的 牵 头 单 位 要 统 筹 协 调 好 属 地 范 围 内 各 项 无 障 碍 建 设 事 务,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督 促 资 金 落 实, 推 进 计 划 执 行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按 照 职 责, 各 司 其 职, 结 合 各 行 业 各 区 域 特 点, 切 实 将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落 到 实 处 ( 二 ) 做 好 经 费 保 障 十 二 五 期 间, 要 按 照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世 界 城 市 的 要 求, 继 续 提 高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与 改 造 水 平, 进 一 步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明 确 资 金 来 源 拓 宽 资 金 渠 道 协 调 使 用 好 社 会 资 源 新 建 工 程 在 项 目 立 项 时, 要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落 实 无 障 碍 设 施 配 建 资 金 既 有 居 住 区 及 园 林 绿 地 城 市 广 场 等 专 项 工 程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资 金, 市 区 两 级 财 政 要 按 照 年 度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与 改 造 计 划, 给 予 具 体 落 实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的 无 障 碍 改 造 资 金, 由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统 筹 协 调 建 筑 物 的 产 权 人 和 管 理 人 积 极 筹 措 对 已 经 建 成 的 无 障 碍 - 26 -

设 施, 无 障 碍 设 施 所 在 场 所 的 产 权 人 和 管 理 人 共 同 对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维 修 保 养 经 费 做 出 必 要 安 排 ( 三 )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各 级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妇 女 联 合 会 等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对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改 造 和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各 级 各 类 组 织 和 公 民 个 人 均 有 权 利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无 障 碍 建 设 改 造 和 管 理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将 无 障 碍 设 施 监 督 检 查 纳 入 网 格 化 或 相 关 管 理 体 系, 保 证 公 众 安 全 便 捷 地 使 用 无 障 碍 设 施 - 27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2011 32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现 将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〇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0 18 号 ), 提 高 既 有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设 防 能 力, 提 升 使 用 品 质, 市 政 府 决 定 实 施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改 造 ) 为 切 实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明 确 对 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对 本 市 未 采 取 抗 震 设 防 措 施 设 防 未 达 到 现 行 规 范 标 准 的 既 有 房 屋 建 筑, 进 行 抗 震 鉴 定 和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并 根 据 其 结 果,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一 ) 排 查 鉴 定 对 象 1.1980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城 镇 房 屋 建 筑 2. 规 划 保 留 村 庄 的 农 村 住 宅 3.1980 年 至 2002 年 期 间 建 成 的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体 育 场 馆 博 物 馆 文 化 馆 图 书 馆 影 剧 院 商 场 交 通 枢 纽 等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28 -

( 二 ) 实 施 方 式 1. 经 鉴 定 不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且 经 评 估 具 有 加 固 价 值 的, 由 区 县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进 行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2. 经 鉴 定 不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且 经 评 估 不 具 有 加 固 价 值 的, 经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同 意 后, 由 区 县 政 府 组 织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按 计 划 予 以 拆 除, 并 做 好 搬 迁 安 置 工 作 3. 经 鉴 定 符 合 现 行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的, 由 区 县 政 府 建 立 档 案 汇 总 信 息 二 确 定 主 体 ( 一 ) 直 管 公 房, 房 屋 建 筑 管 理 单 位 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 二 ) 单 位 自 管 公 房, 房 屋 建 筑 产 权 单 位 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 三 ) 已 售 公 有 住 宅, 原 售 房 单 位 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 原 售 房 单 位 灭 失 的, 现 接 管 单 位 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 无 接 管 单 位 的, 由 房 屋 所 在 地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四 ) 其 他 私 有 房 屋 建 筑,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下 落 不 明 或 者 权 属 不 明 的, 实 际 占 有 人 是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管 理 人 使 用 人 应 当 依 法 配 合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三 落 实 责 任 成 立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组 长 由 市 政 府 分 管 副 市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市 政 府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和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主 任 担 任, 成 员 由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管 局 驻 京 解 放 军 和 武 警 部 队 有 关 单 位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监 察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土 局 市 规 划 委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市 农 委 市 水 务 局 市 商 务 委 市 卫 生 局 市 审 计 局 市 国 资 委 市 质 监 局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市 地 震 局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电 力 公 司 市 燃 气 集 团 市 热 力 集 团 市 自 来 水 集 团 市 排 水 集 团 以 及 各 区 县 政 - 29 -

府 分 管 负 责 人 组 成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相 关 工 作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管 理, 成 立 相 应 领 导 机 构, 做 好 统 筹 协 调 工 作 四 规 范 程 序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遵 循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综 合 改 造 标 本 兼 治 公 共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突 出 重 点 分 步 实 施 统 筹 安 排 协 调 推 进 ( 一 ) 实 施 流 程 1. 进 行 抗 震 鉴 定 和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由 区 县 政 府 组 织 开 展 此 项 工 作 抗 震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抗 震 鉴 定 和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后, 区 县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建 立 档 案 并 将 鉴 定 评 估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2. 提 出 综 合 改 造 申 请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根 据 鉴 定 评 估 结 果, 及 时 向 区 县 政 府 提 出 综 合 改 造 申 请 属 于 已 售 公 有 住 宅 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 后, 方 可 提 出 综 合 改 造 申 请 3. 编 制 综 合 改 造 计 划 区 县 政 府 于 每 年 9 月 15 日 前 将 下 一 年 度 的 综 合 改 造 计 划 上 报 领 导 小 组, 经 审 批 后 纳 入 年 度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4. 确 定 综 合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被 确 定 为 当 年 改 造 的 房 屋 建 筑, 其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工 程 设 计, 并 将 综 合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报 规 划 部 门 审 定 综 合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中 应 包 含 节 能 供 热 计 量 温 控 系 统 以 及 附 属 设 施 改 造 内 容 符 合 规 划 条 件 并 经 批 准 后, 可 以 适 当 增 加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面 积, 相 关 费 用 由 房 屋 建 筑 所 有 权 人 承 担 农 村 住 宅 综 合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由 区 县 政 府 组 织 制 定 5. 实 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组 织 施 工, 区 县 政 府 应 当 做 好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农 村 住 宅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建 设 管 理 按 照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驻 京 中 央 单 位 和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参 照 上 述 程 序 组 织 开 展 综 合 改 造 - 30 -

工 作 ( 二 ) 时 间 安 排 1. 城 镇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鉴 定 和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工 作 在 2011 年 6 月 启 动, 2012 年 底 前 完 成 ;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在 2011 年 8 月 启 动,2015 年 底 前 完 成 2. 农 村 住 宅 抗 震 鉴 定 和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工 作 在 2012 年 启 动,2012 年 底 前 完 成 ;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在 2013 年 启 动,2020 年 底 前 完 成 五 加 强 保 障 ( 一 ) 资 金 保 障 1. 综 合 改 造 试 验 研 究 费 用 由 市 财 政 承 担 2. 本 市 城 镇 房 屋 建 筑 的 抗 震 鉴 定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费 用, 由 市 财 政 承 担 ; 驻 京 中 央 单 位 和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外 省 区 市 单 位, 境 外 机 构 产 权 的 城 镇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鉴 定 加 固 价 值 评 估 费 用, 由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承 担 3. 综 合 改 造 费 用 由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承 担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经 认 定 属 于 本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由 区 县 财 政 予 以 全 额 或 差 额 补 助 ; 本 市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已 售 公 有 住 宅 的 抗 震 加 固 费 用, 由 市 财 政 予 以 定 额 补 助, 区 县 财 政 予 以 相 应 补 贴 对 于 规 划 保 留 村 庄 的 农 村 住 宅, 鉴 定 评 估 以 及 综 合 改 造 费 用 的 补 助 标 准 另 行 制 定 ( 二 ) 政 策 保 障 1. 拓 展 资 金 筹 措 渠 道 各 区 县 政 府 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要 积 极 探 索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综 合 改 造 的 途 径 城 镇 住 宅 在 原 结 构 基 础 条 件 满 足, 符 合 规 划 条 件 并 经 批 准 的 前 提 下, 可 探 索 通 过 增 层 等 方 式 筹 集 改 造 资 金 已 售 公 有 住 宅 附 属 设 施 改 造 所 需 资 金, 可 以 按 照 改 造 性 质 使 用 房 改 售 房 款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和 个 人 公 积 金 2. 加 快 行 政 审 批 速 度 发 展 改 革 国 土 规 划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应 当 在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前 提 下, 简 化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审 批 手 续 缩 短 - 31 -

办 理 时 间 3. 改 革 抗 震 鉴 定 工 作 模 式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规 范 抗 震 鉴 定 工 作, 明 确 设 计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检 测 单 位 的 协 同 工 作 程 序, 加 大 鉴 定 工 作 力 度, 以 效 益 比 ( 即 加 固 费 用 与 拆 除 重 建 费 用 之 比 ) 的 方 式 界 定 整 体 加 固 与 拆 除 的 评 估 界 限 4. 实 行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制 度 为 保 证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质 量, 参 与 综 合 改 造 的 检 测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实 行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制 度 市 区 县 政 府 出 资 并 依 法 应 当 招 标 的 项 目, 各 实 施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在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中 依 法 选 定 工 程 参 与 单 位 附 件 :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附 件 :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 负 责 按 比 例 落 实 综 合 改 造 年 度 资 金 计 划 ; 制 定 综 合 改 造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并 监 督 检 查 资 金 的 使 用 市 教 委 : 组 织 开 展 防 震 减 灾 教 育 ; 负 责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校 舍 安 全 工 程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市 公 安 局 : 负 责 对 阻 碍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依 法 实 施 处 罚 ; 对 综 合 改 造 过 程 中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履 行 法 定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市 监 察 局 : 负 责 对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负 有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的 政 府 部 门 及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实 施 监 察 市 国 土 局 :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涉 及 国 有 土 地 和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的 制 定 ; 研 究 符 合 增 层 改 造 条 件 住 宅 的 相 关 土 地 政 策 市 规 划 委 : 负 责 办 理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规 划 审 批 手 续 ; 对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 32 -

作 的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研 究 符 合 增 层 改 造 条 件 住 宅 的 相 关 规 划 政 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负 责 指 导 各 区 县 政 府 和 卫 生 教 育 商 务 系 统 开 展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 对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的 检 测 鉴 定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组 织 制 定 本 市 综 合 改 造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排 查 鉴 定 加 固 工 作 指 南 ; 对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 研 究 综 合 改 造 过 程 中 增 加 面 积 部 分 的 产 权 登 记 相 关 政 策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 负 责 按 照 年 度 计 划, 对 老 旧 小 区 的 配 套 市 政 管 线 环 境 实 施 同 步 整 治 市 农 委 : 做 好 农 村 住 宅 综 合 改 造 的 协 调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市 水 务 局 :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供 水 排 水 管 线 的 改 造 方 案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范,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市 商 务 委 : 负 责 制 定 人 员 密 集 的 商 场 综 合 改 造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市 卫 生 局 : 负 责 制 定 医 院 综 合 改 造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市 审 计 局 :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综 合 改 造 专 项 审 计 工 作 办 法 ; 组 织 对 综 合 改 造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和 使 用 程 序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市 国 资 委 : 负 责 督 促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开 展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市 质 监 局 : 负 责 依 法 对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所 用 建 筑 材 料 工 业 制 成 品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对 既 有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工 程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 负 责 依 法 对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综 合 监 管 ;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和 管 理 职 责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 依 法 对 纳 入 改 造 范 围 的 依 托 房 屋 建 筑 外 墙 违 章 搭 建 的 裙 房 等 违 章 建 筑 进 行 查 处 - 33 -

市 地 震 局 : 负 责 向 各 区 县 提 供 已 掌 握 的 地 震 断 裂 带 和 地 震 活 动 分 布 情 况 ; 配 合 市 教 委 开 展 综 合 改 造 过 程 中 的 教 育 工 作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 负 责 制 定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通 信 线 路 和 设 施 的 改 造 方 案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范,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北 京 市 电 力 公 司 :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用 电 线 路 和 电 力 设 施 的 改 造 工 作,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市 燃 气 集 团 :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燃 气 线 路 的 改 造 工 作,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市 热 力 集 团 :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供 热 线 路 的 改 造 工 作,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市 自 来 水 集 团 :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供 水 管 线 的 改 造 工 作,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市 排 水 集 团 : 负 责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中 排 水 管 线 的 改 造 工 作, 做 好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各 区 县 政 府 : 负 责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落 实 综 合 改 造 年 度 配 套 资 金 和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 组 织 落 实 每 栋 房 屋 建 筑 鉴 定 加 固 与 拆 除 方 案 ; 对 没 有 综 合 改 造 价 值 需 要 拆 除 的 住 宅, 做 好 搬 迁 安 置 工 作 ; 组 织 项 目 检 测 鉴 定 设 计 招 标 施 工 监 理 质 量 检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 负 责 协 调 推 进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驻 京 中 央 单 位 和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外 省 区 市 单 位, 境 外 机 构 产 权 房 屋 建 筑 的 综 合 改 造 工 作 ; 监 督 并 督 促 工 程 进 展, 严 格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 34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综 合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2010 25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市 属 机 构 : 现 将 北 京 市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综 合 工 作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〇 一 〇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北 京 市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综 合 工 作 方 案 为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促 进 节 能 减 排, 建 设 绿 色 北 京, 根 据 国 务 院 有 关 要 求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工 作 的 意 见 ( 建 城 2010 14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基 本 原 则 以 公 建 推 进 居 民 试 点 节 能 改 造 为 重 点, 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坚 持 有 利 于 节 能 减 排 原 则 打 破 供 热 大 锅 饭 制 度, 以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作 为 节 能 降 耗 抓 手, 推 进 建 筑 节 能 供 热 节 能 和 计 量 改 造, 提 高 供 热 运 行 管 理 和 服 务 水 平, 增 强 节 约 意 识 ( 二 )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制 定 鼓 励 政 策, 明 确 职 责, 落 实 任 务, 加 强 考 核 充 分 调 动 供 热 单 位 和 热 用 户 积 极 性, 实 现 节 能 节 费 供 用 热 双 方 共 赢 ( 三 ) 坚 持 供 热 单 位 为 主 体 原 则 供 热 单 位 是 开 展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改 革 的 实 施 主 体,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作 要 求, 积 极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35 -

( 四 ) 坚 持 公 共 机 构 率 先 垂 范 原 则 党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要 带 头 开 展 办 公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率 先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五 ) 坚 持 同 步 推 进 原 则 新 建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与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安 装 同 步,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与 供 热 分 户 计 量 改 造 同 步,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安 装 与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同 步 二 实 施 步 骤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改 革 工 作 分 四 个 阶 段 推 进 : 第 一 阶 段 (2010 年 ) 新 建 建 筑 和 已 完 成 节 能 改 造 并 具 备 供 热 计 量 条 件 的 既 有 建 筑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基 本 完 成 市 热 力 集 团 供 热 范 围 内 公 共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启 动 区 域 锅 炉 供 热 范 围 内 公 共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第 二 阶 段 (2011 年 ) 完 成 公 共 机 构 和 既 有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启 动 普 通 公 共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 启 动 既 有 三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 三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是 指 2004 年 7 月 以 后 设 计 建 设 的 居 住 建 筑 )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第 三 阶 段 (2012 年 ) 基 本 完 成 公 共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完 成 既 有 三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第 四 阶 段 (2013 2015 年 ) 基 本 完 成 既 有 二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 二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是 指 1998 年 7 月 以 后 设 计 建 设 的 居 住 建 筑 )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在 京 中 央 单 位 和 驻 京 部 队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按 照 北 京 市 总 体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自 行 组 织, 同 步 实 施 三 资 金 筹 措 新 建 建 筑 安 装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的 相 关 费 用 纳 入 房 屋 建 造 成 本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计 量 改 造 资 金 由 用 热 单 位 负 担, 与 财 政 有 缴 拨 款 关 系 的 行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改 造 资 金 由 同 级 财 政 解 决 供 热 单 位 实 施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由 此 增 加 的 成 本 在 调 整 非 居 民 供 热 价 格 时 一 并 考 虑 既 有 二 步 三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的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资 金, 由 财 政 供 热 单 - 36 -

位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分 担, 具 体 分 担 比 例 由 市 财 政 局 和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等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资 金 筹 措 困 难 的, 可 采 用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模 式 进 行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享 受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四 职 责 分 工 ( 一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负 责 供 热 计 量 价 格 制 定 和 监 督 ; 负 责 推 进 公 共 机 构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和 节 能 考 核 工 作, 做 好 节 能 综 合 协 调 工 作 ( 二 ) 市 政 市 容 部 门 负 责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管 理 办 法 ; 组 织 推 进 既 有 二 步 三 步 节 能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督 促 供 热 单 位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加 强 供 热 计 量 与 节 能 宣 传 培 训 ; 建 立 协 调 机 制, 组 织 做 好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工 作 ( 三 )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落 实 与 财 政 有 缴 拨 款 关 系 的 公 共 机 构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资 金, 负 责 制 定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资 金 补 助 与 奖 励 政 策 ; 建 立 和 完 善 居 民 供 热 财 政 补 贴 机 制 ( 四 ) 规 划 部 门 负 责 加 强 对 新 建 建 筑 规 划 设 计 等 环 节 的 监 督 管 理, 对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供 热 计 量 节 能 设 计 的,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 五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负 责 加 强 对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的 新 建 建 筑 工 程 和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验 收 阶 段 的 监 督 管 理 ; 督 促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批 准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安 装 供 热 计 量 装 置 ( 六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做 好 供 热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销 售 使 用 维 修 等 环 节 的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为 供 热 计 量 器 具 的 规 范 使 用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完 成 供 热 计 量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组 织 审 查 和 批 准 发 布 工 作 ( 七 ) 各 区 县 政 府 按 照 全 市 工 作 任 务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供 热 计 量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工 作 五 工 作 要 求 - 37 -

( 一 ) 由 北 京 市 推 进 供 热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推 进 全 市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工 作, 各 区 县 政 府 也 要 成 立 相 应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 二 )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将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改 革 作 为 推 进 节 能 减 排 的 重 点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确 保 建 筑 与 供 热 节 能 改 造 及 计 量 收 费 改 革 任 务 按 时 完 成 ( 三 ) 各 级 政 府 机 构 要 率 先 垂 范, 抓 好 办 公 节 能 和 设 备 设 施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率 先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 四 )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密 切 沟 通, 加 强 协 作, 及 时 解 决 和 处 理 改 革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矛 盾 ( 五 ) 充 分 发 挥 首 都 人 力 资 源 优 势, 以 科 研 单 位 为 支 撑, 为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和 服 务 ( 六 ) 供 热 单 位 应 积 极 进 行 供 热 系 统 节 能 改 造 和 老 旧 供 热 管 网 改 造, 建 立 供 热 能 耗 监 测 和 统 计 制 度, 实 现 节 能 降 耗 ; 同 时, 做 好 供 热 服 务, 为 同 步 实 行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提 供 保 证 ( 七 ) 加 强 行 业 指 导 和 社 会 宣 传 充 分 调 动 供 热 单 位 改 革 积 极 性, 在 确 保 冬 季 正 常 稳 定 供 热 的 同 时, 做 好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改 革 ; 同 时, 加 强 舆 论 引 导, 增 强 全 民 节 能 意 识, 取 得 理 解 与 支 持 附 件 :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工 作 任 务 及 分 工 ( 略 ) - 38 -

北 京 市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重 大 办 2012 45 号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 根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发 2012 3 号 ) 的 精 神 和 2012 年 4 月 25 日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专 题 会 议 的 要 求, 现 将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修 订 后 的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该 文 件 精 神, 在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中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修 订 后 的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公 室 二 〇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关 于 报 送 查 处 老 旧 小 区 违 法 建 设 工 作 意 见 的 函 ( 京 城 管 函 2012 51 号 )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办 公 室 : 按 照 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的 精 神 和 4 月 25 日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专 题 会 议 的 要 求, 我 局 修 订 了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按 会 议 要 求 请 贵 办 予 以 转 - 39 -

发 特 此 函 达 附 件 :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二 〇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附 件 : 关 于 落 实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中 拆 违 事 宜 的 意 见 按 照 市 政 府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和 抗 震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的 要 求, 北 京 市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对 纳 入 改 造 范 围 的 依 托 房 屋 建 筑 外 墙 违 章 搭 建 的 裙 房 等 违 章 建 筑 进 行 查 处 为 切 实 落 实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拆 违 工 作 责 任, 规 范 拆 违 工 作 流 程, 保 障 整 治 和 改 造 工 程 顺 利 进 行,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优 化 执 法 流 程, 突 出 工 作 重 点, 切 实 发 挥 主 力 军 作 用 ( 一 ) 全 力 参 与 排 查, 摸 清 底 数 各 区 县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可 根 据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2012 年 整 治 小 区 名 录 的 清 单 要 求, 积 极 配 合 区 县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违 法 建 设 的 摸 底 排 查 工 作, 协 助 建 立 拆 违 工 作 详 细 台 账 排 查 工 作 可 通 过 对 相 对 人 相 关 人 员 直 接 调 查 询 问 进 行, 也 可 通 过 向 房 屋 权 属 单 位 管 理 单 位 物 业 企 业 规 划 部 门 房 管 部 门 绿 化 部 门 土 地 部 门 工 商 部 门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馆 供 电 单 位 等 核 实 核 查 工 作 遇 到 困 难 时, 及 时 提 交 区 县 政 府 协 调 解 决 - 40 -

( 二 ) 逐 户 宣 传 发 动, 做 好 取 证 认 定 工 作 除 了 常 规 的 宣 传 手 段 外, 争 取 会 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以 及 产 权 单 位 管 理 单 位 或 者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居 ( 村 ) 委 会 逐 户 走 访, 大 力 宣 传 整 治 和 改 造 工 作 的 目 的 意 义 和 优 惠 政 策, 争 取 理 解 支 持 和 配 合, 化 解 抵 触 情 绪 制 定 预 案, 将 入 户 宣 传 工 作 与 案 件 调 查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对 拒 绝 入 户 不 配 合 取 证,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抗 法 行 为 的, 要 及 时 通 报 区 县 政 府, 会 同 公 安 部 门 妥 善 处 理 对 已 初 步 调 查 核 实 和 建 设 行 为, 应 就 是 否 应 当 取 得 而 未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文 件 等 事 宜, 提 请 规 划 部 门 详 细 认 定, 确 保 案 件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 三 ) 突 出 重 点, 优 先 解 决 影 响 整 治 和 改 造 工 作 的 突 出 问 题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可 依 职 责 重 点 制 止 和 查 处 依 托 合 法 房 屋 建 筑 外 墙 擅 自 搭 建 影 响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的 裙 房 等 违 法 建 设 ; 重 点 查 处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实 施 后 的 新 生 违 法 建 设 其 中, 对 正 在 搭 建 的 违 法 建 设, 应 当 迅 速 到 达 现 场, 会 同 公 安 规 划 等 部 门 第 一 时 间 予 以 制 止, 并 由 规 划 部 门 出 具 协 查 意 见 对 不 停 止 建 设 的 行 为, 当 场 向 区 县 政 府 汇 报 后, 立 即 采 取 查 封 措 施 对 阻 碍 破 坏 查 封 的 行 为,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严 厉 查 处 ( 四 )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研 究, 妥 善 处 理 疑 难 拆 违 案 件 对 已 取 得 产 权 的 房 屋 的 翻 扩 建 行 为, 确 属 不 能 拆 除 情 形 的, 及 时 提 请 具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认 定 和 评 估, 并 向 区 县 政 府 通 报 情 况, 通 过 改 造 工 作 一 并 处 置 ; 对 可 采 取 改 正 补 证 措 施 处 置 的, 移 送 规 划 部 门 处 理 对 相 对 人 明 显 存 在 抗 法 倾 向, 或 者 易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拆 违 案 件, 应 及 时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预 案, 妥 善 处 置 ( 五 ) 按 照 区 县 政 府 统 一 部 署, 做 好 违 法 建 设 强 制 拆 除 工 作 根 据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规 定,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无 正 当 理 由, 且 已 过 复 议 诉 讼 期 限 的 违 法 建 设, 区 县 政 府 可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强 制 拆 除 各 区 县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应 按 照 区 县 政 府 责 成 和 统 一 部 署, 积 - 41 -

极 发 挥 主 力 军 作 用, 做 好 违 法 建 设 强 制 拆 除 工 作 二 区 分 违 法 建 设 情 况, 主 动 协 调 配 合, 加 强 案 件 移 送 此 次 整 治 和 改 造, 主 要 针 对 1990 年 以 前 建 成 的 老 旧 小 区, 涉 及 到 全 市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区 县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要 根 据 本 市 拆 违 工 作 分 工, 切 实 发 挥 主 力 军 作 用 对 下 述 违 法 建 设, 应 加 强 案 件 移 送 和 通 报, 及 时 督 促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 ( 一 ) 按 照 违 法 建 设 的 具 体 形 态 对 擅 自 下 挖 地 下 室 的 违 法 行 为, 移 交 规 划 部 门 查 处 或 者 报 送 区 县 政 府 统 筹 解 决 对 拆 改 建 筑 承 重 结 构 明 显 增 加 房 屋 负 荷 等 影 响 房 屋 安 全 的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移 交 城 乡 住 房 建 设 部 门 查 处 或 者 报 送 区 县 政 府 统 筹 解 决 对 逾 期 未 拆 除 的 临 时 建 设, 未 按 照 规 划 许 可 内 容 进 行 的 建 设, 产 权 单 位 已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证 但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又 以 自 身 名 义 擅 自 翻 改 扩 建 的 建 设 等 违 法 行 为, 移 送 规 划 部 门 查 处 或 者 报 送 区 县 政 府 统 筹 解 决 对 阻 碍 消 防 通 道 等 影 响 消 防 安 全 的 违 法 行 为, 由 消 防 部 门 依 据 消 防 法 规 进 行 查 处 ( 二 ) 按 照 违 法 建 设 的 发 生 区 域 对 农 村 地 区, 或 者 规 划 保 留 村 庄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乡 村 违 法 建 设, 由 乡 镇 政 府 依 法 制 止 和 查 处 对 物 业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违 法 建 设,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等,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依 法 予 以 制 止 和 查 处 对 公 共 绿 地 内 的 违 法 建 设, 园 林 绿 化 部 门 和 绿 地 养 护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巡 查 和 绿 地 管 护, 及 时 制 止 和 遏 制 违 法 行 为, 配 合 其 他 执 法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 三 ) 按 照 违 法 建 设 的 建 设 主 体 对 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居 ( 家 ) 委 会, 或 者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等 建 设 的 违 法 建 设, 由 区 县 政 府 牵 头, 协 调 解 决 对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建 设 的 违 法 建 设,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协 调 解 决 - 42 -

三 强 化 大 局 意 识, 根 据 属 地 政 府 统 一 部 署, 全 面 落 实 执 法 责 任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是 市 政 府 开 展 的 一 项 重 要 民 生 工 程, 是 一 项 造 福 于 民 造 福 于 社 会 的 重 大 工 程, 本 市 各 级 城 管 部 门 应 切 实 增 强 政 治 意 识 大 局 意 识 责 任 意 识, 全 面 落 实 执 法 责 任 违 法 建 设 查 处 是 一 项 系 统 改 造, 涉 及 部 门 较 多, 区 县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既 要 靠 前 协 调 主 动 作 为, 又 要 依 法 履 职 强 化 配 合, 按 照 区 县 政 府 统 一 部 署, 完 善 联 勤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案 件 移 送 信 息 共 享 工 作, 把 违 建 工 作 落 实 到 实 处 - 43 -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施 工 管 理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2013 464 号 ) 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东 城 西 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各 集 团 总 公 司, 各 相 关 单 位 :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近 期 在 开 展 网 格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中 发 现,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的 进 场 检 验 管 理 存 在 较 多 问 题, 依 据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消 防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建 科 [2012] 16 号 ) 外 墙 外 保 温 工 程 施 工 防 火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DB11/729-2010) 北 京 市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外 墙 外 保 温 施 工 技 术 导 则 ( 京 建 发 2012 234 235 236 237 号 )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节 能 改 造 工 程 热 固 性 保 温 材 料 进 场 见 证 取 样 燃 烧 性 能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2013 187 号 ) 等 规 范 规 程, 为 确 保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工 程 使 用 合 格 的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现 将 有 关 要 求 通 知 如 下 : 一 施 工 单 位 在 选 购 外 保 温 材 料 时, 应 对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是 否 按 照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使 用 与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公 消 字 [2012]391 号 ) 和 关 于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改 造 工 程 外 保 温 材 料 专 项 备 案 和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2012]9 号 ) 进 行 专 项 备 案 予 以 确 认 二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应 在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进 场 后 核 查 材 料 的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等 ), 并 进 行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对 无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不 合 格 或 不 符 合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的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应 封 存 做 退 场 处 理, 并 留 存 相 关 记 录 和 照 - 44 -

片 三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监 理 单 位 见 证 下 从 施 工 现 场 随 机 抽 取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进 行 进 场 复 试, 见 证 取 样 过 程 要 留 存 照 片 或 影 像 资 料 四 外 保 温 材 料 应 送 至 具 备 见 证 检 测 资 质 和 具 备 燃 烧 性 能 检 测 资 格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同 厂 家 同 品 种 同 规 格 的 外 保 温 材 料, 每 3000 平 方 米 抽 样 见 证 检 验 一 次 ( 不 足 3000 平 方 米 也 应 抽 检 一 次 ), 见 证 检 验 项 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复 验 项 目 1 2 复 合 硬 泡 聚 氨 脂 板 复 合 硬 质 酚 醛 泡 沫 板 3 岩 棉 板 4 玻 璃 棉 板 芯 材 : 厚 度 表 观 密 度 导 热 系 数 燃 烧 性 能 ( 检 验 方 法 执 行 GB8624) 复 合 板 : 燃 烧 性 能 { 检 验 方 法 执 行 ( 京 建 发 [2013]187 号 )} 垂 直 于 板 面 的 抗 拉 强 度 芯 材 : 厚 度 表 观 密 度 导 热 系 数 燃 烧 性 能 ( 检 验 方 法 执 行 GB8624) 复 合 板 : 燃 烧 性 能 { 检 验 方 法 执 行 ( 京 建 发 [2013]187 号 )} 聚 合 物 砂 浆 与 芯 材 的 粘 结 强 度 导 热 系 数 抗 拉 强 度 酸 度 系 数 燃 烧 性 能 ( 检 验 方 法 执 行 GB8624) 导 热 系 数 表 观 密 度 垂 直 于 板 面 的 抗 拉 强 度 燃 烧 性 能 ( 检 验 方 法 执 行 GB8624) 其 它 外 保 温 材 料 的 见 证 检 验 项 目 : 燃 烧 性 能 导 热 系 数 密 度 抗 压 强 度 或 压 缩 强 度, 应 符 合 相 应 验 收 规 范 要 求 五 外 保 温 材 料 施 工 完 成 后 隐 蔽 验 收 前, 施 工 单 位 应 及 时 委 托 有 见 证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在 监 理 单 位 的 见 证 下 对 保 温 板 与 基 层 的 粘 结 强 度 保 温 板 锚 固 用 锚 固 件 的 拉 拔 力 进 行 现 场 拉 拔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隐 蔽 每 个 检 验 批 现 场 拉 拔 试 验 抽 检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3 个 点 或 3 根 锚 栓 检 验 批 划 分 为 : 单 位 工 程 采 用 相 同 材 料 工 艺 和 施 工 做 法 的 墙 体, 按 扣 除 窗 洞 后 每 1000 平 方 米 的 保 温 墙 面 面 积 划 分 为 一 个 检 验 批, 不 足 1000 平 方 米 也 为 一 个 检 验 批 六 在 外 墙 保 温 工 程 施 工 完 工 后 验 收 前, 应 在 监 理 单 位 的 见 证 下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对 外 墙 节 能 构 造 进 行 检 测, 或 在 监 理 单 位 的 见 证 下 由 施 - 45 -

工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单 位 工 程 每 种 节 能 做 法 的 外 墙 至 少 检 测 3 个 点 七 外 窗 取 样 后 应 送 至 具 备 见 证 检 测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见 证 检 验 同 厂 家 同 品 种 同 类 型 ( 规 格 尺 寸 和 开 启 方 式 相 同 ) 的 外 窗 抽 检 至 少 3 樘 见 证 检 验 项 目 : 抗 风 压 性 能 水 密 性 能 气 密 性 能 传 热 系 数 和 中 空 玻 璃 露 点 八 外 窗 施 工 完 成 后, 应 及 时 委 托 有 见 证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在 监 理 单 位 的 见 证 下 对 外 窗 的 气 密 性 能 水 密 性 能 进 行 现 场 实 体 检 测 单 位 工 程 随 机 抽 取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同 品 种 同 类 型 ( 规 格 尺 寸 和 开 启 方 式 相 同 ) 的 外 窗 至 少 3 樘 同 工 程 项 目 同 施 工 单 位 且 同 时 施 工 的 多 个 单 位 工 程 可 视 为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进 行 抽 样, 每 10000 平 方 米 可 视 为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进 行 抽 样, 不 足 10000 平 方 米 也 视 为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九 施 工 单 位 应 做 好 外 窗 四 周 空 调 室 外 机 穿 墙 管 线 等 部 位 外 保 温 的 封 闭 处 理, 防 止 雨 雪 水 渗 入 保 温 层 内, 必 要 时 应 附 加 防 水 层 十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下 一 步 将 加 大 对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进 场 检 验 的 检 查 力 度 未 对 外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进 行 进 场 检 验 的, 将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对 责 任 单 位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使 用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保 温 材 料 和 外 窗 的, 或 有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将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对 责 任 单 位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百 分 之 二 以 上 百 分 之 四 以 下 的 罚 款 同 时, 依 据 北 京 市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资 格 动 态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对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进 行 记 分 处 理 特 此 通 知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2013 年 9 月 24 日 - 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