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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委 員 及 職 掌 表 職 稱 級 職 姓 名 職 掌 主 任 委 員 校 長 陳 明 堂 督 導 新 生 研 習 全 盤 事 宜 副 主 任 委 員 秘 書 室 主 任 陳 雪 協 助 綜 理 新 生 研 習 全 盤 事 宜 執 行 秘 書 學 務 主 任 蔡 金 仁 綜 理 新 生 研 習 工 作 策 畫 及 執 行 委 員 教 務 主 任 李 茂 順 襄 理 新 生 研 習 工 作 相 關 事 宜 委 員 總 務 主 任 黃 月 珠 襄 理 新 生 研 習 工 作 相 關 事 宜 委 員 科 主 任 襄 理 各 科 新 生 研 習 工 作 相 關 事 宜 委 員 軍 訓 室 主 任 鄧 國 陞 襄 理 新 生 研 習 工 作 相 關 事 宜 委 員 課 指 組 組 長 王 巧 雯 襄 理 新 生 研 習 工 作 相 關 事 宜 委 員 諮 特 組 組 長 劉 碧 芳 襄 理 新 生 研 習 工 作 相 關 事 宜 總 幹 事 生 輔 組 組 長 尤 昭 信 策 畫 新 生 研 習 各 項 工 作 之 推 展 與 管 制 運 用 幹 事 辦 事 員 曾 長 金 協 助 新 生 研 習 各 項 工 作 之 推 展 與 管 制 運 用 幹 事 辦 事 員 洪 宥 靖 協 助 新 生 研 習 各 項 工 作 之 推 展 與 管 制 運 用 輔 導 教 官 科 輔 導 教 官 協 助 各 科 新 生 研 習 工 作 之 推 展 及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新 生 班 導 師 各 班 導 師 協 助 各 班 新 生 研 習 工 作 之 推 展 及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場 地 組 課 務 組 組 長 吳 佩 珊 協 助 書 籍 發 放 場 地 維 護 事 務 組 組 長 王 士 豪 負 責 大 禮 堂 場 地 設 備 檢 整 及 維 護 行 政 組 組 員 辦 事 員 陳 盈 如 新 生 研 習 行 政 支 援 行 政 組 組 員 辦 事 員 王 秋 雅 新 生 研 習 行 政 支 援 衛 保 組 組 員 衛 保 組 護 理 師 薛 淑 娟 協 助 新 生 研 習 期 間 護 理 保 健 事 宜 3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輔 導 員 行 動 準 據 壹 行 動 準 據 : 一 秉 持 服 務 信 念, 以 愛 心 耐 心, 誠 摯 為 學 弟 妹 服 務 二 隨 時 注 意 本 身 之 言 談 舉 止 及 服 裝 儀 容, 傳 承 優 良 校 風, 以 為 新 生 之 表 率 三 守 時 守 紀,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分 工 合 作, 共 同 完 成 任 務 四 關 心 學 弟 妹 之 學 習 生 活, 遇 問 題 立 即 協 處 或 向 師 長 反 應 五 隨 時 掌 握 清 查 輔 導 班 級 人 數 六 服 務 全 程 請 穿 著 制 服, 以 身 作 則, 塑 造 行 為 典 範 七 活 動 以 安 全 為 第 一 前 提, 預 防 雨 天, 請 自 備 雨 具 八 響 應 節 能 減 碳 運 動, 請 輔 導 員 自 備 飲 用 水 杯 環 保 筷 九 研 習 首 日 請 著 制 服, 第 二 日 可 穿 著 科 服 ( 各 科 須 統 一 ) 貳 協 助 完 成 事 項 ㄧ 輔 導 員 講 習 : ( 一 ) 檢 整 服 儀 班 牌 及 教 室 座 次 位 置 張 貼 ( 各 站 設 施 ) ( 二 ) 律 定 班 牌 執 牌 動 作 二 新 生 研 習 首 日 ( 一 ) 7 : 4 0 開 始 於 A 棟 及 AC 棟 穿 堂 入 口 走 廊, 協 助 引 導 新 生 確 認 班 級 建 制 ( 二 ) 於 A 棟 1 樓 科 報 到 服 務 處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 時 間 允 許 可 引 導 新 生 至 C 1 0 4 稍 作 休 息 ) ( 三 ) 8 : 1 0 執 班 級 牌 引 導 新 生 至 教 室 就 位 三 研 習 中 : ( 一 ) 掌 握 上 課 人 數, 確 實 填 註 缺 席 人 員, 統 一 送 生 輔 組 ( 未 到 者 請 註 明 原 因 ) ( 二 ) 每 日 下 午 15:00~15:50 為 勤 勞 教 育 實 作 及 校 長 致 詞 暨 防 震 防 災 疏 散 集 合 演 練, 請 輔 導 員 於 15:00 將 新 生 帶 回 各 班 教 室 後 聽 從 導 師 指 揮, 15:25 統 一 聽 從 學 務 處 廣 播, 將 新 生 帶 至 集 合 位 置, 15:40 前 就 定 位 完 畢 並 完 成 點 名 ; 15:40 為 校 長 時 間, 請 一 級 主 管 及 導 師 提 前 5 分 鐘 就 位, 師 長 介 紹 時, 可 以 科 及 班 級 做 好 隊 呼 ( 三 ) 輔 導 新 生 選 舉 班 級 幹 部 及 招 募 交 通 隊 及 糾 察 隊 員 ( 彙 整 後 送 交 生 輔 組 以 住 宿 生 為 主 ) ( 四 ) 協 助 各 處 室 輔 導 新 生 填 寫 資 料 及 收 繳 相 關 文 件 ( 五 ) 簡 單 介 紹 環 境 及 生 活 禮 節, 尤 需 特 別 告 知 菸 害 防 制 ( 六 ) 新 生 穿 著 若 不 合 宜, 請 特 別 告 知, 務 必 做 好 服 儀 要 求 ( 七 ) 協 助 領 取 書 籍 ( 八 ) 務 必 告 知 新 生 生 活 上 必 須 接 觸 之 環 境 場 所 ( 如 化 粧 室, 飲 水 機 ) ( 九 ) 1 1 : 3 0 至 學 生 餐 廳 領 取 各 班 午 餐 ( 含 導 師 ) ( 十 ) 隨 時 告 知 新 生 次 一 行 動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四 研 習 結 束 : 引 導 新 生 賦 歸 路 線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須 知 一 始 業 輔 導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 一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預 計 於 9 月 6-7 日 實 施, 請 新 生 於 當 日 早 上 8 時 前 到 校 至 AC 穿 堂 報 到, 屆 時 會 有 各 科 學 長 姐 實 施 引 導 ( 二 ) 本 校 因 應 課 程 需 要, 於 9/6 辦 理 英 文 能 力 簡 易 測 驗, 請 以 平 常 心 看 待 並 攜 帶 2B 鉛 筆 ( 當 日 應 用 英 語 科 亦 有 販 賣 10 元 / 支 ) 應 試 二 住 宿 : 本 校 提 供 遠 到 生 住 宿, 得 於 研 習 前 乙 日 13~20 時 進 住 宿 舍 新 生 輔 導 期 間 若 仍 有 臨 時 住 宿 需 求 的 新 生, 可 於 9 月 1 日 前 逕 向 宿 管 組 洽 詢 ( 電 話 :07-6979333 轉 5201), 需 自 備 簡 單 寢 具 及 盥 洗 用 具 三 交 通 車 : ( 一 ) 本 校 研 習 期 間 早 上 7 時 30 分 至 7 時 45 分 於 大 湖 火 車 站 設 有 接 駁 專 車, 歡 迎 搭 乘 未 能 搭 乘 接 駁 車 者, 請 自 行 到 校 ( 二 ) 為 顧 及 入 學 新 生 參 加 新 生 訓 練 之 交 通 問 題, 除 大 湖 火 車 站 派 有 接 駁 車 外, 同 時 以 重 點 方 式, 開 派 臨 時 交 通 車 ( 乘 車 地 點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左 下 方 校 車 停 靠 路 線 之 105 新 生 訓 練 校 車 ) 早 上 到 校 採 上 車 收 費, 並 以 預 計 開 車 時 間 開 車, 各 站 學 生 須 提 早 到 站 等 候 下 午 離 校 採 到 站 收 費, 並 從 學 校 統 一 於 16 時 20 分 開 車 四 服 裝 : ( 一 ) 新 生 請 著 國 高 中 之 制 服, 無 制 服 者, 請 著 正 式 場 合 服 裝 ( 二 ) 不 得 穿 著 背 心 拖 鞋 及 涼 鞋 五 用 餐 : 學 校 餐 飲 部 訂 購, 請 同 學 自 備 環 保 筷 用 餐 六 一 般 事 項 : ( 一 ) 請 自 備 雨 具, 以 防 下 雨 ; 研 習 相 關 最 新 訊 息, 請 隨 時 至 學 校 重 要 公 告 網 頁 查 閱 ( 二 ) 因 事 故 不 克 參 加 者, 請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完 成 請 假 七 服 務 電 話 : 諮 詢 服 務 電 話 :(07)6979333 轉 相 關 處 室 ( 分 機 ) 查 詢 註 冊 組 :1145 課 務 組 :1103 通 勤 月 票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1155 繳 費 :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1110 新 生 研 習 各 項 減 免 助 學 貸 款 兵 役 : 學 務 處 :1112 1116 住 宿 :5201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一 辦 理 註 冊 及 學 生 證 每 學 期 於 開 學 註 冊 日 前 完 成 學 雜 費 繳 費, 經 導 師 查 核 後, 在 開 學 註 冊 日 當 天 統 一 繳 交 學 生 證 (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 至 註 冊 組 蓋 註 冊 章,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二 補 發 學 生 證 若 遺 失 學 生 證 時, 須 至 註 冊 組 網 頁 下 載 申 請 書, 經 填 寫 並 附 照 片 1 張 且 完 成 繳 費 後, 待 學 生 證 製 作 完 成 後 領 取 三 申 請 各 式 證 明 ( 在 學 成 績 等 ) 之 處 理 若 有 需 要 在 學 證 明 每 學 期 成 績 單 或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文 件, 須 至 註 冊 組 網 頁 下 載 申 請 書, 經 填 寫 並 完 成 繳 費 後, 待 所 申 請 文 件 製 作 完 成 後 領 取 四 更 改 姓 名 及 學 籍 之 辦 理 若 原 登 記 之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監 護 人 等 學 籍 資 料 更 動 時, 須 至 註 冊 組 網 頁 下 載 表 單, 經 填 寫 及 附 上 相 關 證 明 後 至 註 冊 組 更 改 更 改 姓 名 者 須 繳 回 原 學 生 證 及 照 片 1 張, 待 學 生 證 製 作 完 成 後 領 取 五 休 學 辦 理 截 止 期 限 ( 一 ) 辦 理 當 學 期 休 學 者, 截 止 時 間 為 期 末 考 前 一 日 止 ( 不 含 假 日 ), 亦 即 期 末 考 一 開 始, 即 不 得 提 出 該 學 期 休 學 之 申 請 ( 二 ) 辦 理 次 一 學 期 休 學 者, 得 於 上 一 學 期 成 績 公 布 後, 次 一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若 逾 註 冊 日 後, 則 須 辦 理 註 冊 後 才 得 提 出 休 學 申 請 依 前 ( 一 )( 二 ) 之 規 定, 期 末 考 期 間 至 當 學 期 成 績 公 布 前, 不 得 辦 理 休 學 申 請 休 退 學 申 請 書 上 務 必 需 有 導 師 約 談 紀 錄, 詳 載 學 生 休 退 學 之 原 因 六 成 績 評 定 學 期 成 績 由 日 常 考 查 期 中 成 績 及 期 末 成 績 三 項 成 績 合 併 核 計 七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標 準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曾 經 兩 學 期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2/3 者, 應 令 其 退 學 八 棄 選 科 目 之 處 理 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預 警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學 習 有 困 難 者, 可 於 第 16 週 至 課 務 組 辦 理 棄 選, 棄 選 後 之 科 目 仍 會 顯 示 於 歷 年 成 績 單 內, 並 加 註 停 字 樣, 以 免 造 成 學 生 選 課 後 任 意 棄 選 之 學 習 態 度 九 轉 科 組 申 請 依 學 生 轉 科 辦 法 規 定, 學 生 可 於 該 學 期 第 15 16 週 兩 星 期 內 申 請 轉 科 ( 需 填 具 轉 科 組 申 請 書 及 經 家 長 簽 章 ) 轉 科 不 需 另 外 考 試, 故 請 有 意 願 轉 科 學 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及 操 性 成 績 須 保 持 十 上 網 填 報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整 合 資 料 庫 專 一 學 生 問 卷 : 網 址 :https://ques.cher.ntnu.edu.tw/105grade10 填 報 時 間 :105 年 10 月 11 日 前 填 寫 完 畢 步 驟 : 輸 入 畢 業 國 中 學 校 學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圖 形 字 串 即 可 登 入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 填 寫 前 請 先 行 詢 問 或 備 妥 以 下 資 料 包 含 1.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地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基 測 成 績 ( 有 參 加 者 才 需 要, 未 參 加 者 無 需 填 寫 );2. 家 庭 資 料 : 父 母 親 年 齡 國 籍 學 歷 工 作 類 型 ( 職 業 類 別 ) 家 中 成 員 才 有 辦 法 作 答 問 卷 內 容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壹 學 生 購 領 書 : 各 科 學 生 購 領 書 分 為 兩 梯 次 進 行, 流 程 及 時 間 如 下 表 梯 日 期 / 梯 日 期 / 流 程 地 點 流 程 次 節 次 次 節 次 第 一 梯 9/6 第 一 節 9/6 第 二 節 9/6 第 五 節 護 理 醫 影 資 管 牙 技 科 各 班 調 查 學 生 購 書 書 籍 及 數 量 繳 交 書 單 購 買 調 查 表 領 書 ( 護 理 1~7 班 ) 領 書 ( 醫 影 1 2 班 資 管 1 班 牙 技 1 2 班 ) 各 班 教 室 H 樓 側 邊 平 屋 H 樓 側 邊 平 屋 H 樓 側 邊 平 屋 第 二 梯 9/7 第 一 節 9/7 第 二 節 9/7 第 五 節 物 治 視 光 幼 保 職 治 應 英 應 日 美 保 各 班 調 查 學 生 購 書 書 籍 及 數 量 繳 交 書 單 購 買 調 查 表 領 書 ( 物 治 1~3 班 視 光 1~3 班 幼 保 1 班 ) 領 書 ( 職 治 1 2 班 應 英 1 班 應 日 1 班 美 保 1 2 班 ) 地 點 各 班 教 室 H 樓 側 邊 平 屋 H 樓 側 邊 平 屋 H 樓 側 邊 平 屋 9/6 9/7 發 書 各 班 教 室 發 書 各 班 教 室 第 七 節 第 七 節 備 註 : 1. 請 導 師 協 助 盡 量 配 合 以 上 購 領 書 與 發 書 時 間 2. 書 錢 可 於 領 書 或 開 學 後 全 班 統 一 收 齊 繳 交 3. 退 書 者, 請 保 持 書 籍 原 樣, 退 書 日 期 為 9/12( 一 )~9/23( 五 ) 至 H 樓 側 邊 平 屋 4.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教 科 書 以 正 版 為 主, 不 可 影 印 教 科 書, 同 學 請 勿 犯 法 貳 學 生 選 課 : 選 課 時 間 依 學 校 公 告 時 間 辦 理 ( 課 務 組 網 頁 ) 學 生 選 課 完 畢 後, 課 務 組 將 發 學 生 選 課 一 覽 表 予 學 生 確 認 當 學 期 修 課 科 目, 並 請 導 師 加 以 協 助 輔 導 參 考 試 請 假 : 學 生 若 於 期 中 末 考 週 須 辦 理 請 假, 請 依 學 生 考 試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特 別 提 醒 申 請 考 試 請 假 之 佐 證 證 明 文 件 規 定 : ㄧ 因 親 病 喪 假 : 限 直 系 親 屬 病 危 喪 亡 喪 禮 儀 式 需 附 訃 文 與 家 信 函 電 等 病 危 者 需 檢 附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如 戶 口 名 簿 ) 二 因 重 病 : 學 生 因 請 病 假 應 檢 附 下 列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或 繼 續 考 試 之 證 明 ( 一 ) 醫 院 診 斷 治 療 證 明 ( 不 包 括 診 所 衛 生 所 ) ( 二 ) 學 校 健 康 中 心 所 開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 僅 限 已 參 加 考 試 因 不 適 而 無 法 或 不 能 繼 續 參 加 考 試 者 ) 與 監 考 人 員 簽 核 證 明 三 因 懷 孕 : 考 試 期 間, 學 生 因 懷 孕 引 發 之 事 病 假 產 假, 得 持 醫 生 證 明 辦 理 請 假 ; 或 因 哺 育 幼 兒 之 突 發 狀 況 亦 得 辦 理 請 假 肆 扣 考 警 告 : 某 一 科 目 缺 課 ( 含 病 公 事 假 及 曠 課 ) 時 數 已 達 全 學 期 該 科 目 授 課 總 時 數 1/3 者, 則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期 末 考 試,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0 分 計 第 8 週 起, 課 務 組 陸 續 公 佈 扣 考 警 告 名 單, 學 生 請 上 學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並 請 導 師 加 以 協 助 輔 導 伍 棄 選 申 請 : 學 生 修 課 有 學 習 困 難, 申 請 棄 選 時 間 為 每 學 期 第 16 週,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陸 教 學 日 誌 : 學 藝 股 長 確 實 保 管 教 學 日 誌, 若 不 慎 遺 失 教 室 日 誌, 將 懲 處 該 班 學 藝 股 長 申 誡 2 次 後 補 發 乙 本 教 學 日 誌 內 容 須 填 寫 完 整 ( 日 期 記 載 人 科 目 章 節 頁 號 教 學 內 容 記 事 ), 授 課 完 畢 請 任 課 教 師 簽 章, 並 由 導 師 核 閱 後, 於 每 天 放 學 繳 回 班 級 櫃, 抽 查 時 間 為 每 週 三 第 7 節 柒 其 餘 事 項 : 請 參 閱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之 行 事 曆 捌 請 導 師 務 必 再 三 提 醒 學 生 辦 理 各 項 業 務 之 截 止 時 間, 一 旦 過 了 截 止 時 間, 須 申 請 相 關 業 務 者, 一 律 上 簽 呈 核 准 方 予 以 辦 理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壹 服 儀 規 定 : 適 應 職 場, 適 應 未 來, 從 形 象 穿 著 開 始 一 五 專 一 二 三 年 級 學 生, 分 制 服 體 育 服 科 服 與 專 業 服 四 種, 規 定 如 下 : 1. 週 一 至 週 四, 以 制 服 體 育 服 及 專 業 服 為 主, 視 各 科 及 課 堂 老 師 授 課 要 求 為 主 2. 週 三 : 因 應 課 外 活 動 課 需 求, 得 穿 著 科 服 ( 尚 未 領 取 科 服 者 可 先 著 體 育 服 ), 力 求 全 班 統 一, 以 激 發 團 隊 精 神 建 立 3. 週 五 及 連 續 假 期 前 一 日 : 為 方 便 同 學 返 鄉, 得 穿 著 便 服 二 學 校 服 裝 依 規 定 繡 校 名 ( 體 育 服 不 繡 校 名 ) 學 號 ( 男 生 須 加 繡 姓 名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請 繡 紅 色 三 便 服 樣 式 以 不 怪 異 為 主, 且 不 得 穿 著 拖 鞋 ; 保 持 整 潔 樸 素 為 宜 四 鞋 子 : 黑 色 皮 鞋 或 球 鞋 ( 專 業 服 由 各 科 自 行 律 定 ) 五 各 科 於 週 會 時 機 可 辦 理 公 聽 會 說 明 各 科 服 裝 要 求, 以 培 育 未 來 職 場 紀 律 需 要 貳 請 假 規 定 一 因 特 別 事 故 或 疾 病 不 能 參 加 集 會 時, 於 事 前 請 假 ; 如 因 臨 時 疾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不 克 事 前 請 假 者, 按 請 假 規 定,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二 學 生 重 大 集 會 未 到 者, 記 小 過 乙 次 辦 理 三 請 假 手 續 限 於 七 日 內 完 成, 逾 時 以 曠 課 論 四 准 假 權 責, 依 請 假 日 數 由 下 列 主 管 或 導 師 核 准 : 一 日 假 : 導 師 核 准 二 三 日 假 : 導 師 科 教 官 生 活 輔 導 組 核 准 四 至 七 日 假 : 導 師 科 教 官 生 活 輔 導 組 學 生 事 務 主 任 核 准 七 日 以 上 假 : 轉 陳 校 長 核 准 重 大 集 會 : 導 師 生 輔 組 核 准 五 學 生 請 假, 每 科 曠 缺 課 ( 含 所 有 科 別 ) 達 該 科 授 課 總 時 數 1/3 者, 不 得 參 加 學 期 考 試 如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競 賽 或 出 國 訪 問 者, 且 經 校 長 核 准 者, 可 免 予 扣 分 或 扣 考 六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曠 課 ( 含 )45 節, 即 予 勒 令 退 學 參 操 行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一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82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再 加 減 科 主 任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之 評 定 及 獎 懲 分 數, 核 計 實 得 總 分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二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之 等 第 分 為 五 等 : ( 一 )90 分 以 上 至 100 分 者 為 優 等 ( 二 )80 分 以 上 不 滿 90 分 者 為 甲 等 ( 三 )70 分 以 上 不 滿 80 分 者 為 乙 等 ( 四 )60 分 以 上 不 滿 70 分 者 為 丙 等 ( 五 ) 不 滿 60 分 者 為 丁 等, 不 及 格 三 學 生 獎 懲 加 減 操 行 總 分 如 下 : ( 一 ) 獎 勵 加 分 : 1. 記 大 功 乙 次 : 加 7.5 分 2. 記 小 功 乙 次 : 加 2.5 分 3. 記 嘉 獎 乙 次 : 加 1 分 4. 生 活 言 行 表 現 優 異 加 分

( 二 ) 懲 罰 減 分 : 1. 記 大 過 乙 次 : 減 7.5 分 2. 記 小 過 乙 次 : 減 2.5 分 3. 記 申 誡 乙 次 : 減 1 分 4. 生 活 言 行 表 現 不 佳 減 分 四 學 生 考 勤 加 減 分 數 : ( 一 ) 曠 課 每 小 時 減 0.5 分 ( 曠 課 45 小 時, 勒 令 退 學 ) ( 二 ) 勞 動 服 務 課 外 活 動, 每 缺 席 1 次 減 0.5 分 ( 三 ) 上 課 遲 到 睡 覺 早 退 1 次 者 減 0.25 分 ( 四 ) 事 假 20 小 時 減 1 分 ( 喪 假 或 特 別 事 故, 准 假 在 一 週 以 內 者 得 不 予 減 分 ; 其 超 過 一 週 以 上 者, 依 事 假 之 減 分 標 準 處 理 ) ( 五 ) 病 假 40 小 時 減 1 分 ; 但 因 重 病 連 續 請 假 超 過 一 週 以 上 者, 其 超 過 部 份 得 不 予 減 分 ( 六 )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列 為 丁 等 者,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召 開 學 生 獎 懲 審 議 委 員 會 議 審 定 後 即 勒 令 退 學 肆 獎 懲 規 定 舉 隅 - 茲 列 舉 同 學 經 常 觸 犯 之 校 規, 條 列 如 下 : 一 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申 誡 之 處 分 : * 言 行 不 檢, 口 出 穢 言, 有 失 學 生 儀 態 者 * 上 課 時, 閱 讀 課 外 書 籍 使 用 3C 產 品 或 不 守 秩 序 者 * 未 經 請 假 擅 自 外 出 者 ( 初 犯 ) * 未 成 年 攜 帶 香 菸 或 企 圖 抽 菸 者 ) 二 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小 過 處 分 : * 無 照 違 規 騎 乘 機 車 ( 含 乘 載 者 ), 或 其 他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及 乘 車 規 則 者 * 故 意 損 壞 公 物, 或 攀 折 花 木 者 ( 損 壞 物 品 照 價 賠 償 ) * 無 故 缺 席 重 要 集 會 ( 含 各 項 慶 典 始 業 式 及 休 業 式 等 ) 者 * 吃 檳 榔 喝 酒 及 未 成 年 吸 菸 或 成 年 在 非 吸 菸 區 吸 菸 * 偽 造 汽 ( 機 ) 車 停 車 證 等 文 書 行 為 者 * 未 按 規 定 使 用 乘 車 證 停 車 證 及 各 種 證 件 者 * 恃 強 凌 弱 打 架 滋 事 欺 侮 同 學, 情 節 輕 微 者 三 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記 大 過 處 分 : * 惡 意 批 評 或 侮 慢 師 長 情 節 重 大 者 * 毆 打 同 學 互 毆 或 傷 害 他 人 身 體 者 * 樹 立 派 別 欺 侮 同 學 或 聚 眾 滋 事 者 * 攜 帶 凶 器 或 危 險 物 品 到 校, 尚 未 傷 人 即 遭 查 獲 者 * 考 試 舞 弊 者 * 偽 造 變 造 證 明 或 塗 改 各 項 文 書 表 單, 冒 用 他 人 印 章 名 義 或 謊 報 學 號 者 * 對 他 人 猥 褻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或 妨 害 風 化,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調 查 屬 實, 情 節 嚴 重 者 * 有 竊 盜 行 為 者 * 未 獲 許 可 自 行 進 入 他 班 教 室 ( 含 寢 室 ) 並 翻 動 物 品 者, 當 時 他 班 並 無 人 在 教 室 ( 含 寢 室 ) 餘 請 參 閱 學 校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網 頁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壹 協 助 辦 理 事 項 : 一 就 學 貸 款 學 雜 費 減 免 二 高 中 職 免 學 費 方 案 ( 五 專 前 三 年 ): 一 年 級 新 生 皆 可 申 請 學 費 全 免 ( 無 排 富 ) 三 弱 勢 助 學 計 畫 四 急 難 救 助 金 五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六 審 核 班 級 出 遊 申 請 七 社 團 活 動 貳 課 外 活 動 ( 社 團 ) 一 五 專 一 至 三 年 級 每 學 期 均 須 參 加 社 團 二 每 人 每 學 期 只 能 參 加 一 個 社 團 三 請 務 必 自 行 上 網 確 認 是 否 已 選 到 社 團, 若 未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選 到 社 團 課, 將 處 以 愛 校 服 務 四 社 團 時 間 : 星 期 三 7 8 節 五 社 團 缺 曠 比 照 正 常 上 課 考 勤, 若 學 生 未 參 與 社 團 活 動,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可 記 曠 課 六 請 妥 善 保 存 並 使 用 課 外 活 動 學 習 護 照 七 線 上 系 統 選 社 : 進 入 樹 人 網 站 --- 學 生 資 訊 網 --- 登 入 帳 號 --- 點 選 學 務 系 統 --- 點 選 社 團 選 社 --- 選 取 社 團 ( 我 要 選 社 ) * 需 要 面 試 的 社 團 請 於 社 團 博 覽 會 時 參 加 面 試, 由 該 社 團 送 交 名 單 至 課 指 組 輸 入 105(1) 社 團 一 覽 表 (74 個 社 團 ) 服 務 類 14 紫 錐 花 社 親 善 大 使 社 社 區 服 務 社 綠 天 使 社 紅 大 服 社 交 通 安 全 社 恩 典 團 契 慈 青 社 生 命 樂 章 社 視 力 健 檢 社 糾 察 服 務 社 急 救 社 健 康 天 使 社 慈 幼 社 體 能 類 13 排 球 社 籃 球 社 啦 啦 隊 社 足 球 社 體 適 能 健 力 社 水 上 救 生 社 陸 上 競 技 社 獨 箭 社 桌 球 社 武 術 社 橋 棋 社 巧 固 球 社 羽 球 社 康 樂 類 12 戲 劇 欣 賞 社 街 舞 社 勁 舞 社 原 青 社 藝 術 舞 蹈 社 攝 影 社 全 民 國 防 研 究 社 魔 幻 元 素 坊 鎖 舞 社 韓 國 流 行 舞 蹈 社 康 輔 社 ACG 動 漫 社 音 樂 類 6 管 樂 社 吉 他 社 熱 門 音 樂 社 鋼 琴 社 愛 樂 社 爵 士 鼓 社 學 術 類 7 日 本 文 化 研 究 社 資 訊 創 新 實 務 研 習 社 國 際 領 導 家 族 社 外 語 研 習 社 中 醫 藥 社 文 物 欣 賞 社 圖 書 實 務 研 習 社 技 藝 類 7 藝 術 創 作 社 手 工 藝 社 美 食 研 究 社 藝 術 彩 妝 社 芳 療 社 文 化 創 作 社 經 絡 推 拿 社 自 治 類 15 學 生 自 治 會 護 理 科 學 會 物 治 科 學 會 視 光 科 學 會 應 英 科 學 會 應 日 科 學 會 資 管 科 學 會 幼 保 科 學 會 醫 影 科 學 會 牙 技 科 學 會 職 治 科 學 會 美 保 科 學 會 學 生 宿 舍 生 活 自 治 會 學 生 議 會 畢 聯 會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壹 美 食 街 : 一 美 食 街 用 餐 者, 請 自 備 環 保 餐 具 ( 可 至 本 校 超 商 購 買 ), 商 家 亦 備 有 可 洗 式 碗 筷, 若 在 美 食 街 使 用 免 洗 餐 具 者, 一 經 查 獲 將 依 照 校 規 處 分 二 美 食 街 餐 桌 用 餐 後, 務 必 將 用 餐 後 菜 渣 自 行 倒 入 回 廚 桶, 並 將 垃 圾 依 分 類 標 準 倒 至 垃 圾 桶, 若 無 者 依 校 規 處 份 貳 健 康 中 心 一 開 放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3:00~17:00 二 服 務 地 點 :C112 教 室 三 服 務 對 象 :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四 服 務 內 容 及 方 式 : ( 一 ) 緊 急 傷 病 之 處 理 與 轉 診 ( 二 ) 新 生 與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追 蹤 及 健 康 輔 導 ( 三 ) 健 康 諮 詢 ( 四 ) 提 供 衛 教 資 料 ( 五 ) 慢 性 病 學 生 衛 教 輔 導 ( 六 ) 辦 理 衛 生 保 健 專 題 演 講 與 活 動 ( 七 ) 辦 理 急 救 訓 練 證 照 ( 八 ) 辦 理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業 務 ( 九 ) 急 救 箱 借 用 相 關 事 項 ( 十 ) 醫 療 器 材 借 用 相 關 事 項 五 緊 急 救 護 專 線 :07-6979845 校 內 分 機 :5953 六 健 康 中 心 備 有 AED 設 備 參 登 革 熱 防 治 傳 播 方 式 : 臺 灣 主 要 傳 播 登 革 熱 的 病 媒 蚊 為 埃 及 斑 蚊 (Aedes aegypti) 及 白 線 斑 蚊 (Aedes albopictus), 這 些 蚊 子 的 特 徵 都 是 身 體 是 黑 色 的, 腳 上 有 白 斑 其 中 埃 及 斑 蚊 的 胸 部 兩 側 具 有 一 對 似 七 弦 琴 的 縱 線 及 中 間 一 對 黃 色 的 縱 線, 喜 歡 棲 息 於 室 內 的 人 工 容 器, 或 是 人 為 所 造 成 積 水 的 地 方 ; 白 線 斑 蚊 則 是 中 胸 楯 板 部 位 中 間, 有 一 條 白 色 且 明 顯 的 縱 紋, 並 比 較 喜 歡 棲 息 於 室 外 一 天 叮 咬 人 的 高 峰 期 約 在 日 出 後 的 1-2 小 時 及 日 落 前 的 2-3 小 時, 此 時 到 戶 外 活 動 請 做 好 自 我 保 護 措 施 潛 伏 期 : 典 型 登 革 熱 的 潛 伏 期 約 為 3 至 8 天 ( 最 長 可 達 14 天 ) 病 人 發 病 前 一 天 至 發 病 後 5 天 的 這 段 期 間, 稱 為 可 感 染 期, 或 稱 為 病 毒 血 症 期, 如 果 感 染 者 在 這 個 時 期 被 斑 蚊 叮 咬, 那 麼 這 隻 斑 蚊 將 感 染 登 革 病 毒, 病 毒 在 蚊 子 體 內 經 過 8-12 天 的 增 殖, 這 隻 斑 蚊 就 具 有 終 生 傳 染 病 毒 的 能 力, 當 牠 再 叮 咬 其 他 人 時, 就 會 把 體 內 的 登 革 病 毒 傳 染 給 另 一 個 人 發 病 症 狀 : 每 個 人 的 體 質 不 一 樣, 有 些 人 感 染 登 革 熱 時, 症 狀 輕 微, 甚 至 不 會 出 現 生 病 症 狀 而 典 型 登 革 熱 的 症 狀 則 是 會 有 突 發 性 的 高 燒 ( 38 ), 頭 痛 後 眼 窩 痛 肌 肉 痛 關 節 痛 及 出 疹 等 現 象 ; 然 而, 若 是 先 後 感 染 不 同 型 別 之 登 革 病 毒, 有 更 高 機 率 導 致 較 嚴 重 的 臨 床 症 狀, 如 果 沒 有 及 時 就 醫 或 治 療, 死 亡 率 可 以 高 達 20% 以 上, 所 以 民 眾 千 萬 不 能 掉 以 輕 心! 發 病 後 的 第 3~5 天, 若 病 情 突 然 加 劇, 如 發 生 劇 烈 疼 痛 抽 搐 昏 迷 意 識 狀 況 及 血 壓 改 變 等, 須 注 意 是 否 為 登 革 熱 重 症 預 防 方 法 : 登 革 熱 是 一 種 社 區 病 環 境 病, 且 病 媒 蚊 對 於 叮 咬 對 象 並 無 選 擇 性, 一 旦 有 登 革 病 毒 進 入 社 區, 且 生 活 周 圍 有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的 環 境, 就 有 登 革 熱 流 行 的 可 能 性, 所 以 民 眾 平 時 應 做 好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的 清 除 工 作 此 外, 民 眾 平 時 也 應 提 高 警 覺, 了 解 登 革 熱 的 症 狀, 除 了 發 病 時 可 及 早 就 醫 早 期 診 斷 且 適 當 治 療, 亦 應 同 時 避 免 再 被 病 媒 蚊 叮 咬, 以 減 少 登 革 病 毒 再 傳 播 的 可 能.

( 一 ) 一 般 民 眾 的 居 家 預 防 : 家 中 應 該 裝 設 紗 窗 紗 門 ; 睡 覺 時 最 好 掛 蚊 帳, 避 免 蚊 蟲 叮 咬 清 除 不 需 要 的 容 器, 把 暫 時 不 用 的 花 瓶 容 器 等 倒 放 家 中 的 陰 暗 處 或 是 地 下 室 應 定 期 巡 檢, 可 使 用 捕 蚊 燈 家 中 的 花 瓶 和 盛 水 的 容 器 必 須 每 週 清 洗 一 次, 清 洗 時 要 記 得 刷 洗 內 壁 放 在 戶 外 的 廢 棄 輪 胎 積 水 容 器 等 物 品 馬 上 清 除, 沒 辦 法 處 理 的 請 清 潔 隊 運 走 平 日 至 市 場 或 公 園 等 戶 外 環 境, 宜 著 淡 色 長 袖 衣 物, 並 在 皮 膚 裸 露 處 塗 抹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可 的 防 蚊 藥 劑 ( 二 ) 清 除 孳 生 源 四 大 訣 竅 - 澈 底 落 實 巡 倒 清 刷 : 1. 巡 經 常 巡 檢, 檢 查 居 家 室 內 外 可 能 積 水 的 容 器 2. 倒 倒 掉 積 水, 不 要 的 器 物 予 以 丟 棄 3. 清 減 少 容 器, 使 用 的 器 具 也 都 應 該 澈 底 清 潔 4. 刷 去 除 蟲 卵, 收 拾 或 倒 置 勿 再 積 水 養 蚊 ( 三 ) 感 染 登 革 熱 民 眾, 應 配 合 的 事 項 :( 對 病 人 接 觸 者 及 周 圍 環 境 之 管 制 ) 感 染 登 革 熱 民 眾, 應 於 發 病 後 5 日 內 預 防 被 病 媒 蚊 叮 咬, 病 房 應 加 裝 紗 窗 紗 門, 病 人 可 睡 在 蚊 帳 內 防 疫 單 位 應 進 行 孳 生 源 清 除 工 作, 並 依 相 關 資 料 綜 合 研 判 後, 評 估 是 否 有 必 要 實 施 成 蟲 化 學 防 治 措 施 登 革 熱 患 者 周 遭 可 能 已 有 具 傳 染 力 病 媒 蚊 存 在, 所 以 應 調 查 患 者 發 病 前 2 週 以 及 發 病 後 1 週 的 旅 遊 史 ( 或 活 動 地 點 ), 確 認 是 否 具 有 疑 似 病 例 治 療 方 法 與 就 醫 資 訊 : 由 於 目 前 沒 有 特 效 藥 物 可 治 療 登 革 熱, 所 以 感 染 登 革 熱 的 患 者, 一 定 要 聽 從 醫 師 的 囑 咐, 多 休 息 多 喝 水 適 時 服 用 退 燒 藥, 通 常 在 感 染 後 兩 週 左 右 可 自 行 痊 癒 此 外, 對 於 登 革 熱 重 症 病 患 應 安 排 住 院, 適 時 的 介 入 措 施, 提 供 完 整 嚴 密 及 持 續 的 照 護, 可 將 死 亡 率 從 20% 以 上 降 到 1% 以 下 預 防 接 種 建 議 : 登 革 熱 目 前 尚 無 有 效 可 施 打 之 疫 苗 肆 流 感 防 治 傳 播 方 式 : 流 感 的 傳 染 途 徑, 主 要 是 透 過 感 染 者 咳 嗽 或 打 噴 嚏 所 產 生 的 飛 沫 將 病 毒 傳 播 給 其 他 人, 尤 其 在 密 閉 空 間, 由 於 空 氣 不 流 通, 更 容 易 造 成 病 毒 傳 播 另 外, 因 為 流 感 病 毒 可 在 低 溫 潮 濕 的 環 境 中 存 活 數 小 時, 故 可 短 暫 存 活 於 物 體 表 面, 所 以 也 可 經 由 接 觸 傳 染, 如 手 接 觸 到 污 染 物 表 面 上 的 口 沫 或 鼻 涕 等 黏 液, 再 碰 觸 自 己 的 口 鼻 或 眼 睛 而 感 染 由 於 流 感 病 毒 是 經 由 飛 沫 及 接 觸 傳 染, 可 於 人 潮 擁 擠 處 快 速 傳 播, 亦 容 易 隨 著 旅 遊 及 經 貿 社 交 等 活 動, 而 加 速 疾 病 散 播 以 我 國 農 曆 春 節 為 例, 每 年 1-2 月 因 逢 流 感 流 行 高 峰 期 間, 返 鄉 人 潮 南 來 北 往, 疫 情 也 可 能 隨 著 感 染 者 的 活 動 而 擴 散 至 各 處, 因 此, 應 多 加 留 意 與 預 防 潛 伏 期 : 典 型 流 感 的 潛 伏 期 約 1~4 天, 一 般 為 2 天 罹 患 流 感 的 人, 在 發 病 前 1 天 至 症 狀 出 現 後 的 3-7 天 都 可 能 會 傳 染 給 別 人, 而 幼 童 的 傳 播 期 甚 至 可 長 達 數 十 天 發 病 症 狀 : 感 染 流 感 後 主 要 症 狀 為 發 燒 頭 痛 肌 肉 痛 疲 倦 流 鼻 涕 喉 嚨 痛 及 咳 嗽 等, 部 分 患 者 伴 有 腹 瀉 嘔 吐 等 症 狀 多 數 患 者 在 發 病 後 會 自 行 痊 癒, 少 數 患 者 可 能 出 現 嚴 重 併 發 症, 常 見 為 病 毒 性 肺 炎 及 細 菌 性 肺 炎, 另 外 還 包 括 中 耳 炎 腦 炎 心 包 膜 炎 及 其 他 嚴 重 之 繼 發 性 感 染 等 高 危 險 族 群 包 括 老 年 人 嬰 幼 兒 及 患 有 心 肺 腎 臟 及 代 謝 性 疾 病 等 慢 性 疾 病 患 者, 或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者 預 防 方 法 : 1. 預 防 流 感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就 是 按 時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2. 維 持 手 部 清 潔 2.1 勤 洗 手 2.2 咳 嗽 或 打 噴 嚏 後 更 應 立 即 洗 手 2.3 不 要 用 手 直 接 碰 觸 眼 睛 鼻 子 和 嘴 巴 3. 注 意 呼 吸 道 衛 生 及 咳 嗽 禮 節

3.1 有 呼 吸 道 症 狀 時 戴 口 罩, 當 口 罩 沾 到 口 鼻 分 泌 物 時 立 即 更 換 3.2 打 噴 嚏 時, 應 用 面 紙 或 手 帕 遮 住 口 鼻, 或 用 衣 袖 代 替 3.3 有 呼 吸 道 症 狀, 與 他 人 交 談 時, 儘 可 能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4. 生 病 時 在 家 休 養 4.1 有 流 感 症 狀 立 即 就 醫, 並 依 醫 囑 服 用 藥 物 4.2 在 家 中 休 養, 儘 量 不 上 班 不 上 課, 並 避 免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5. 流 感 流 行 期 間, 減 少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或 人 多 擁 擠 地 方 6.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降 低 病 毒 傳 播 機 會 7. 注 意 飲 食 均 衡 適 當 運 動 及 休 息, 以 維 護 身 體 健 康 治 療 方 法 與 就 醫 資 訊 : 感 染 流 感 病 毒 後, 雖 然 大 部 分 健 康 成 年 人 於 感 染 流 感 後 可 自 行 痊 癒, 然 少 數 患 者 會 出 現 嚴 重 併 發 症, 故 感 染 流 感 後 應 儘 速 就 醫, 並 依 醫 師 評 估, 服 用 流 感 抗 病 毒 藥 劑 或 合 併 支 持 性 療 法 治 療 由 於 抗 病 毒 藥 劑 在 發 病 後 的 48 小 時 內 使 用 效 果 最 好, 所 以 當 出 現 流 感 相 關 症 狀 時, 應 儘 速 就 醫, 以 及 時 診 斷 與 治 療 目 前 國 內 使 用 的 流 感 抗 病 毒 藥 劑 主 要 為 克 流 感 及 瑞 樂 沙, 而 目 前 已 知 這 類 藥 物 已 有 抗 藥 性 的 流 感 病 毒 產 生, 因 此, 就 醫 後 應 依 照 醫 師 評 估 及 處 方 服 用 藥 物, 不 可 自 行 購 藥 服 用, 以 避 免 抗 藥 性 病 毒 產 生 預 防 接 種 建 議 : 目 前 政 府 於 每 年 10 月 1 日 開 始, 針 對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滿 6 個 月 至 國 小 6 年 級 兒 童 醫 事 衛 生 等 防 疫 相 關 人 員 禽 畜 養 殖 與 動 物 防 疫 相 關 人 員 機 構 住 民 罕 見 疾 病 重 大 傷 病 50-64 歲 高 風 險 慢 性 病 患 及 孕 婦 等, 提 供 公 費 季 節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由 於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的 保 護 效 果 於 6 個 月 後 會 逐 漸 下 降, 且 每 年 流 行 的 病 毒 株 可 能 不 同, 建 議 應 每 年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以 獲 得 足 夠 保 護 力 伍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是 由 感 染 病 毒 所 造 成, 有 多 種 不 同 的 病 毒 均 可 能 導 致 腸 胃 炎, 最 常 見 的 是 輪 狀 病 毒 諾 羅 病 毒 及 腺 病 毒 腸 胃 炎 係 指 胃 小 腸 或 大 腸 的 發 炎, 會 導 致 病 患 嘔 吐 或 腹 瀉 雖 然 並 不 是 經 由 流 感 病 毒 所 引 起, 但 也 常 被 稱 之 為 腸 胃 型 感 冒 或 胃 流 感 雖 然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症 狀 可 能 相 似, 但 經 由 醫 師 診 斷 能 確 定 腹 瀉 是 否 因 病 毒 或 者 其 它 原 因 所 引 起 台 灣 地 區 諾 羅 病 毒 及 輪 狀 病 毒 主 要 流 行 季 節 為 11 月 到 3 月 間, 高 峰 期 為 1 月 份 輪 狀 病 毒 與 腺 病 毒 沙 波 病 毒 和 星 狀 病 毒 好 發 於 5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輪 狀 病 毒 更 是 嬰 兒 和 5 歲 以 下 的 幼 童 造 成 腹 瀉 最 常 見 的 原 因 諾 羅 病 毒 則 是 任 何 年 齡 層 皆 可 能 受 到 感 染 諾 羅 病 毒 常 於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內, 例 如 : 學 校 醫 院 收 容 機 構 和 安 養 機 構 等 爆 發 流 行 傳 播 方 式 :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主 要 是 透 過 糞 口 傳 染, 透 過 與 病 人 的 密 切 接 觸 ( 例 如 : 透 過 與 病 人 分 享 食 物 水 器 皿 接 觸 到 病 人 的 嘔 吐 物 排 泄 物 或 病 人 曾 接 觸 的 物 體 表 面 ) 吃 或 喝 到 污 染 的 食 物 或 飲 料 等 貝 類 水 產 品 也 可 能 被 污 水 污 染, 如 果 生 食 或 食 用 未 煮 熟 被 污 染 的 貝 類 ( 如 生 蠔 等 ), 會 導 致 腹 瀉 潛 伏 期 :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的 潛 伏 期 通 常 為 1~3 天 發 病 症 狀 :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的 主 要 症 狀 是 水 瀉 和 嘔 吐 也 可 能 會 有 頭 痛 發 燒 腹 部 痙 攣 胃 痛 噁 心 肌 肉 酸 痛 等 症 狀, 通 常 感 染 後 1~3 天 開 始 出 現 腸 胃 炎 症 狀, 症 狀 可 以 持 續 1~10 天, 病 程 的 長 短 取 決 於 所 感 染 的 病 毒 種 類 及 個 人 的 免 疫 力 對 大 部 分 的 人 來 說, 得 到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通 常 可 以 完 全 恢 復, 不 會 有 長 期 後 遺 症, 但 對 於 嬰 兒 幼 童 和 無 法 照 顧 自 己 的 人 ( 例 如 :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或 老 人 ), 可 能 導 致 脫 水 電 解 質 不 足, 進 而 抽 搐, 甚 至 死 亡, 此 外, 免 疫 受 抑 制 的 人, 病 程 較 長, 症 狀 通 常 較 嚴 重 預 防 方 法 : 經 常 洗 手 可 以 降 低 感 染 的 機 會, 飯 前 便 後 及 烹 調 食 物 前 皆 應 洗 手, 其 他 方 式 也 可 預 防 進 一 步 的 傳 播, 例 如 : 消 毒 被 污 染 物 體 的 表 面 清 洗 被 污 染 的 衣 物 避 免 食 用 可 能 被 污 染 的 食 物 或 飲 水 儘 可 能 熟 食 及 飲 用 煮 沸 的 開 水, 而 病 患 之 糞 便 及 嘔 吐 物 應 小 心 處 理, 清 理 後 也 應 洗 手 大 部 分 的 病

毒 尚 無 疫 苗, 但 目 前 市 面 上 已 有 輪 狀 病 毒 疫 苗, 若 家 有 幼 兒 可 諮 詢 小 兒 科 或 家 醫 科 醫 師 後 考 慮 接 種 治 療 方 法 與 就 醫 資 訊 : 抗 生 素 的 使 用 對 病 毒 感 染 並 沒 有 幫 助 治 療 小 孩 和 成 人 的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最 重 要 的 原 則 是 防 止 脫 水 和 電 解 質 的 流 失 腸 胃 炎 期 間 飲 食 應 清 淡, 因 為 過 油 或 太 甜 的 食 物 並 無 法 吸 收, 反 易 導 致 腹 瀉 症 狀 更 加 嚴 重 預 防 接 種 建 議 : 目 前 市 面 上 已 有 輪 狀 病 毒 疫 苗, 若 家 有 幼 兒 可 諮 詢 小 兒 科 或 家 醫 科 醫 師 後 考 慮 自 費 接 種 但 諾 羅 病 毒 及 大 部 分 的 病 毒 目 前 尚 無 疫 苗 可 施 打

學 務 處 諮 商 與 特 教 資 源 組 壹 辦 公 室 位 置 :B 棟 A201-3 貳 校 園 三 級 預 防 作 業 : 一 辦 理 各 類 生 命 教 育 心 理 健 康 講 座 體 驗 活 動 徵 文 參 訪 等 活 動, 活 動 時 間 公 告 於 學 務 週 報, 請 同 學 多 加 利 用 二 落 實 校 園 自 殺 防 治 作 業, 請 同 學 發 揮 關 懷 友 愛, 發 現 同 學 表 情 愁 苦 情 緒 改 變 食 量 改 變 等, 主 動 向 導 師 學 輔 組 反 應, 以 協 助 同 學 渡 過 情 緒 低 潮 三 關 懷 訓 練 從 關 心 自 己 做 起, 每 學 期 舉 行 憂 鬱 情 緒 自 我 檢 核, 請 同 學 務 必 於 篩 檢 期 間 上 網 進 行 檢 測, 以 掌 握 自 我 狀 態, 必 要 時 主 動 求 助 四 提 供 相 關 三 級 預 防 生 命 教 育 心 靈 成 長 相 關 書 籍 影 片, 種 類 繁 多, 請 踴 躍 借 閱 五 針 對 同 學 需 要 開 辦 個 別 化 團 體 活 動 叁 性 別 平 等 推 動 與 教 育 宣 導 一 落 實 友 善 校 園, 尊 重 多 元 性 別, 請 勿 性 別 歧 視 二 尊 重 自 己 與 他 人 的 身 體 自 主 權, 建 立 健 康 的 親 密 關 係, 避 免 約 會 強 暴, 好 好 說 分 手 三 拒 絕 性 別 暴 力, 如 語 言 暴 力 脅 迫 行 為 肢 體 暴 力 四 拒 絕 性 別 霸 凌, 尊 重 各 類 性 別 特 質, 罵 人 娘 泡 死 gay 會 觸 法 五 積 極 參 與 各 類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活 動, 如 : 相 關 講 座 多 元 性 別 短 劇 競 賽 等 六 相 關 法 規 請 參 閱 本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規 定 七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申 訴 專 線 :07-6979399 肆 學 生 申 訴 作 業 一 對 於 本 校 之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認 為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申 評 會 ) 提 起 申 訴 件 二 申 訴 人 對 於 本 校 之 懲 處 其 他 措 施 或 決 議 不 服 者, 應 於 收 到 或 接 受 相 關 懲 處 措 施 或 決 議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 含 )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評 會 提 起 申 訴 三 相 關 法 規 請 參 閱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伍 導 師 制 度 作 業 一 掌 握 每 週 班 會 執 行 概 況, 若 班 級 於 班 會 時 間 有 規 劃 其 他 活 動, 請 務 必 先 回 報 學 輔 組 二 班 會 紀 錄 簿 ( 填 寫 及 繳 交 ) 相 關 事 項 : 1. 班 會 紀 錄 簿 繳 交 時 間 : 每 週 五 中 午 13:00 前 班 會 紀 錄 簿 取 回 時 間 : 每 週 一 下 午 15:00 後 2. 紀 錄 簿 立 意 在 於 進 行 班 會 時 能 詳 實 記 錄 幹 部 報 告 與 班 會 討 論 及 實 施 情 形, 以 利 後 續 班 級 各 項 事 務 之 推 動, 不 應 抱 持 敷 衍 態 度 簡 略 帶 過, 請 各 班 負 責 同 學 與 導 師 多 加 留 意 3. 若 當 週 三 無 法 在 教 室 開 班 週 會 之 班 級, 亦 須 填 寫 班 會 紀 錄 簿, 若 於 週 五 下 午 後 補 開 班 會 者, 請 將 填 寫 完 畢 之 紀 錄 簿 直 接 送 至 諮 特 組 (A201-3), 未 送 回 將 視 為 缺 交 4. 每 週 一 下 午, 諮 特 組 會 將 班 會 紀 錄 簿 送 回 班 級 櫃, 請 各 班 代 表 於 當 週 一 下 午 3 點 後 至 班 級 櫃 查 看 有 無 發 還, 若 有 遺 失 請 立 即 向 諮 特 組 反 應, 逾 時 未 反 應 者, 視 為 已 查 看 5. 班 會 紀 錄 簿 之 建 議 事 項 欄 位, 旨 在 提 供 班 級 對 於 校 內 各 項 事 務 之 建 議 各 班 提 出 建 議 事 項 時, 請 先 經 班 上 討 論, 若 該 事 項 可 直 接 向 處 室 反 應 請 直 接 反 應, 避 免 程 序 重 疊 與 資 源 浪 費 若 是 缺 失 需 要 改 善, 請 順 帶 提 出 具 體 解 決 之 辦 法, 諮 特 組 將 會 辦 相 關 單 位 後, 公 告 於 學 務 通 報 ( 待 修 繕 事 宜 請 直 接 上 網 填 報, 無 須 經 由 建 議 事 項 轉 達 ) 伍 資 源 生 服 務 一 資 源 教 室 :A209 二 提 供 學 習 資 源, 如 : 課 業 老 師 協 助 同 學 生 涯 轉 銜 考 試 調 整 專 屬 教 材 等 三 提 供 生 活 資 資 源, 如 :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輔 具 各 類 活 動 等 四 協 助 相 關 身 心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鑑 定 作 業 與 通 報 事 宜

學 務 處 體 育 運 動 組 壹 課 程 一 一 年 級 游 泳 課 二 ~ 三 年 級 一 般 體 育 四 ~ 五 年 級 興 趣 選 項 二 凡 有 心 臟 疾 病 癲 癇 高 血 壓 特 殊 疾 病 等 等 的 同 學, 請 攜 帶 公 立 醫 院 或 大 型 私 立 教 學 醫 院 醫 師 證 明 於 第 三 週 前 向 體 運 組 提 出 免 修 游 泳 申 請, 體 運 組 將 另 安 排 課 程 貳 場 地 器 材 一 運 動 器 材 借 用 : 週 一 ~ 週 四 下 午 5:10~6:30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並 登 記 二 游 泳 池 開 放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 中 午 12:00~12:50 週 一 ~ 週 四 下 午 5:10~6:30 三 體 適 能 中 心 ( 宿 舍 一 樓 ) 開 放 時 間 : 週 一 ~ 週 四 下 午 5:10~6:30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並 登 記 四 考 試 週 及 連 續 假 期 前 一 天, 游 泳 池 體 適 能 中 心 及 運 動 器 材 不 開 放 及 借 用 參 水 域 安 全 宣 導 一 學 生 游 泳 能 力 121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sports.url.tw/) 二 請 同 學 牢 記 救 溺 五 步 防 溺 十 招 : ( 一 ) 救 溺 五 步 : 叫 叫 伸 拋 划 救 溺 先 自 保 1. 叫 : 大 聲 呼 救 2. 叫 : 呼 叫 119 118 110 112 3. 伸 : 利 用 延 伸 物 ( 竹 竿 樹 枝 等 ) 4. 拋 : 拋 送 漂 浮 物 ( 球 繩 瓶 等 ) 5. 划 : 利 用 大 型 浮 具 划 過 去 ( 船 救 生 圈 浮 木 救 生 浮 標 等 ) ( 二 ) 防 溺 十 招 : 1. 戲 水 地 點 需 合 法, 要 有 救 生 設 備 與 人 員 2. 避 免 做 出 危 險 行 為, 不 要 跳 水 3. 湖 泊 溪 流 落 差 變 化 大, 戲 水 游 泳 格 外 小 心 4. 不 要 落 單, 隨 時 注 意 同 伴 狀 況 位 置 5. 下 水 前 先 暖 身, 不 可 穿 著 牛 仔 褲 下 水 6. 不 可 在 水 中 嬉 鬧 惡 作 劇 7. 身 體 疲 累 狀 況 不 佳, 不 要 戲 水 游 泳 8. 不 要 長 時 間 浸 泡 在 水 中, 小 心 失 溫 9. 注 意 氣 象 報 告, 現 場 氣 候 不 佳 不 要 戲 水 10. 加 強 游 泳 漂 浮 技 巧, 不 幸 落 水 保 持 冷 靜 放 鬆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請 各 班 級 落 實 廚 餘 請 回 收, 垃 圾 要 分 類 之 規 定, 並 嚴 禁 將 垃 圾 棄 置 於 一 般 垃 圾 區 地 面 及 資 源 回 收 室 門 外 ; 總 務 處 已 分 別 於 一 般 垃 圾 區 及 資 源 回 收 室 周 圍 裝 設 監 視 系 統, 一 旦 發 現 違 規 事 項, 將 移 請 學 務 處 懲 處 備 註 :1. 倒 垃 圾 前, 應 檢 查 是 否 已 確 實 分 類 2. 回 收 前, 先 清 除 餐 盒 或 容 器 內 未 食 用 完 畢 的 食 物 湯 汁 飲 料 水 等 內 容 物, 且 稍 做 沖 洗 後 將 餐 盒 或 容 器 壓 扁 垃 圾 分 類 說 明 表 種 類 說 明 處 理 原 則 回 收 地 點 一 般 垃 圾 資 源 垃 圾 廚 餘 以 外 之 廢 棄 物 包 裝 妥 善, 垃 圾 袋 封 口 綁 緊 一 般 垃 圾 區 一 般 紙 類 書 報 雜 1. 紙 箱 請 拆 平 誌 紙 箱 2. 裝 箱 或 打 包 成 捆 1. 去 除 吸 管 倒 空 內 容 物 ( 廚 餘 湯 汁 水 ), 略 加 清 洗 紙 容 器 ( 杯 盒 盤 ) 紙 類 壓 扁 2. 分 類 後 包 裝 妥 善 1. 去 除 吸 管 倒 空 內 容 物, 略 鋁 箔 包 利 樂 包 加 清 洗 壓 扁 2. 分 類 後 包 裝 妥 善 1. 去 除 吸 管 倒 空 內 容 物, 略 金 屬 類 加 清 洗 壓 扁 食 物 鐵 罐 飲 料 鋁 罐 瓦 斯 資 源 回 收 室 2. 瓦 斯 罐 殺 蟲 劑 及 高 壓 容 器 罐 殺 蟲 劑 塗 料 鐵 罐 請 確 認 使 用 完 畢, 宜 單 獨 打 包 資 源 垃 圾 塑 膠 類 玻 璃 類 燈 管 寶 特 瓶 塑 膠 類 免 洗 罐 廢 潤 滑 油 空 瓶 玻 璃 容 器 燈 管 燈 泡 倒 空 內 容 物, 略 加 清 洗 壓 扁 1. 倒 空 內 容 物, 略 加 清 洗 2. 破 碎 玻 璃 請 另 外 打 包 標 示 避 免 打 破 造 成 燈 管 內 有 毒 物 質 ( 汞 蒸 氣 ) 外 洩 保 麗 龍 代 碼 為 之 杯 碗 倒 空 內 容 物, 略 加 清 洗 家 用 電 器 資 訊 器 材 乾 電 池 電 視 機 洗 衣 機 電 冰 箱 冷 暖 氣 機 電 扇 電 鍋 微 波 爐 等 廢 小 家 電 筆 記 型 電 腦 桌 上 型 電 腦 監 視 器 主 機 板 硬 碟 電 源 器 機 殼 及 印 表 機 水 銀 電 池 鹼 性 電 池 鋰 電 池 鎳 鎘 電 池 充 電 電 池 1. 勿 自 行 拆 解 內 部 零 件 2. 移 往 資 源 回 收 室 前, 請 事 先 知 會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1. 勿 自 行 拆 解 內 部 零 件 2. 移 往 資 源 回 收 室 前, 請 事 先 知 會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資 源 回 收 室 ( 請 事 先 知 會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 總 務 處 或 各 辦 公 室 之 廢 電 池 回 收 筒 含 汞 物 質 溫 度 計 血 壓 計 避 免 打 破 造 成 水 銀 外 洩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其 他 手 機 光 碟 片 廚 餘 菜 葉 果 皮 剩 菜 飯 瀝 乾 後 置 於 廚 餘 桶 廚 餘 桶

資 圖 處 圖 書 管 理 組 ( 圖 書 館 ) 壹 閱 覽 規 則 一 開 館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8:00 至 20:00 星 期 六 8:00 至 16:00 星 期 日 8:00 至 12:00 二 進 館 應 持 本 人 學 生 證 刷 卡 進 入, 不 得 帶 食 物 飲 料, 個 人 背 包 請 存 放 於 置 物 櫃, 貴 重 物 品 請 隨 身 攜 帶 三 新 生 在 未 取 得 學 生 證 前, 進 館 請 在 入 口 處 登 記 使 用 臨 時 閱 覽 證 刷 卡 入 內, 開 學 第 一 個 月 內 借 書 及 借 用 電 腦 可 暫 用 身 分 證 替 代 貳 借 閱 規 則 一 借 書 應 持 本 人 學 生 證 至 服 務 台 或 利 用 館 內 自 助 借 書 機 辦 理 借 閱 二 還 書 請 至 服 務 台 辦 理, 也 可 自 行 將 書 投 入 還 書 箱, 但 請 於 隔 日 確 認 借 閱 記 錄 是 否 為 已 歸 還, 查 詢 請 至 圖 書 館 首 頁 (http://www.lib.szmc.edu.tw/mp.asp?mp=1) 讀 者 服 務 讀 者 借 閱 記 錄 查 詢 輸 入 閱 覽 證 號 碼 : 學 號 密 碼 : 身 分 證 字 號 ( 第 一 個 字 母 大 寫 ) 若 歸 還 光 碟 請 至 服 務 台 辦 理, 以 避 免 折 損 壓 壞 三 借 閱 總 冊 數 以 15 冊 為 限, 借 期 : 書 籍 2 週 視 聽 資 料 1 週, 可 續 借 1 次, 逾 期 罰 款 5 元 / 日 / 冊 四 本 館 提 供 電 子 郵 件 寄 送 圖 書 到 期 逾 期 預 約 通 知 服 務, 請 留 意 您 的 學 校 電 子 信 箱 郵 件 參 檢 索 區 電 腦 使 用 規 則 憑 本 人 學 生 證 到 服 務 台 登 記 借 用, 每 人 每 次 限 用 30 分 鐘, 在 無 其 他 使 用 者 預 約 下, 可 再 續 借 一 次 本 區 電 腦 為 提 供 查 詢 資 料 用, 請 勿 利 用 其 上 網 聊 天 瀏 覽 色 情 網 站 及 玩 電 腦 遊 戲 肆 新 書 推 薦 每 學 年 圖 書 館 會 對 各 科 進 行 書 刊 推 薦 調 查, 如 想 要 推 薦 圖 書 也 可 至 圖 書 館 填 寫 薦 購 單 或 利 用 線 上 推 薦 ( 使 用 方 式 與 查 尋 借 閱 記 錄 相 同 ), 但 推 薦 前 請 先 利 用 本 館 館 藏 目 錄 查 詢 是 否 已 有 館 藏 伍 教 師 指 定 參 考 書 教 師 指 定 參 考 書 為 任 課 老 師 開 列 與 課 程 相 關 之 參 考 書 籍, 圖 書 館 將 指 定 參 考 書 與 當 學 期 教 科 書 集 中 陳 列 於 專 櫃, 提 供 同 學 於 館 內 借 閱, 借 閱 冊 數 以 2 冊 為 限, 借 閱 時 間 2 小 時, 無 人 預 約 可 續 借 1 次 陸 電 子 資 料 庫 請 至 圖 書 館 首 頁 電 子 資 源, 即 可 點 選 所 需 電 子 資 料 庫 檢 索 使 用 各 種 電 子 書 及 電 子 期 刊 若 於 校 外 連 線 使 用, 請 輸 入 Name: 小 寫 s 加 學 號 @auth.szmc.edu.tw Password: 身 分 證 字 號 ( 第 一 個 字 母 大 寫 ) 柒 館 際 合 作 若 圖 書 館 沒 有 同 學 所 需 的 圖 書 或 期 刊, 可 向 圖 書 館 推 薦 採 購 外, 另 可 持 學 生 證 借 用 跨 館 圖 書 互 借 借 書 證 或 申 請 虛 擬 館 際 借 書 證, 自 行 向 他 館 借 書 ; 或 透 過 線 上 申 請 圖 書 互 借 與 期 刊 文 章 的 複 印 備 註 : 開 學 後 將 於 每 週 三 第 五 六 節 導 師 時 間 或 班 級 空 堂 時 間 安 排 各 班 新 生 圖 書 館 導 覽 活 動 ( 時 間 表 另 行 通 知 ), 實 地 至 C 棟 4 樓 認 識 圖 書 館 的 各 項 設 備 與 資 源, 並 做 更 詳 細 的 說 明

校 園 平 面 及 路 線 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