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學技術學院二年制技術系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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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A股/H股):000063/ 证券简称: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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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4 年 11 月 4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3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網 址 :http://www.kuas.edu.tw (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http://admission.kuas.edu.tw) 電 子 信 箱 :iaoffice01@kuas.edu.tw 服 務 電 話 :(07)3814526 轉 2811~2815( 報 名 報 到 成 績 ) 傳 真 :(07)3834260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報 名 日 期 簡 章 發 售 104 年 11 月 20 日 ( 五 )~105 年 4 月 10 日 ( 日 )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6 條 報 考 證 明 文 件 寄 交 截 止 日 期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繳 費 日 期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 含 審 查 資 料 等 ) 日 期 105 年 1 月 15 日 (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5 年 2 月 3 日 ( 三 )9: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 四 )21:00 止 105 年 2 月 3 日 ( 三 )9: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 四 )24:00 止 採 現 場 繳 交 者 : 105 年 3 月 3 日 ( 四 )21:00 前 地 點 : 建 工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4 樓 進 修 推 廣 處 教 務 組 採 郵 寄 方 式 者 : 105 年 3 月 3 日 ( 四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公 告 收 件 狀 態 日 期 105 年 2 月 8 日 ( 一 )~105 年 3 月 3 日 ( 四 ) 一 成 績 網 路 查 詢 及 通 知 (E-mail) 105 年 3 月 23 日 ( 三 ) 一 成 績 複 查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5 年 3 月 28 日 ( 一 )~105 年 3 月 29 日 ( 二 ) 網 路 公 告 符 合 參 加 二 面 試 名 單 105 年 4 月 7 日 ( 四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10 日 ( 日 ) 總 成 績 網 路 查 詢 及 通 知 (E-mail) 105 年 4 月 15 日 ( 五 ) 總 成 績 複 查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5 年 4 月 18 日 ( 一 )~105 年 4 月 19 日 ( 二 ) 放 榜 105 年 4 月 21 日 ( 四 ) 正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4 月 28 日 ( 四 ) 或 4 月 29 日 ( 五 )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缺 額 105 年 5 月 2 日 ( 一 )~105 學 年 度 一 學 期 開 學 日 簡 章 下 載 及 購 買 須 知 一 免 費 網 路 下 載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http://admission.kuas.edu.tw) 或 至 本 校 首 頁 (http://www.kuas.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點 選 最 新 公 告 下 載 二 若 需 購 買 紙 本 簡 章, 每 份 收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購 買 方 式 如 下 : (1) 窗 口 購 買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警 衛 室 (2) 函 購 : 請 使 用 50 元 整 郵 政 匯 票 ( 郵 票 不 予 受 理 ), 匯 票 受 款 人 戶 名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並 請 另 附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 平 信 17 元 整 ; 普 通 掛 號 32 元 整 ) 之 B4 規 格 (25.7cm 36.4cm) 大 型 信 封 一 個, 寄 到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請 註 明 購 買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I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起 訖 時 間 :105 年 2 月 3 日 9: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21:00 止 網 址 :http://admission.kuas.edu.tw 最 新 公 告 點 選 進 修 推 廣 處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名 與 查 詢 系 統 限 使 用 IE Mozilla Firefox Google Chrome Safari 瀏 覽 器 選 擇 報 考 之 系 所 ( 組 ) 別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返 回 修 改 否 備 妥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申 請 表 及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是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是 1. 列 印 報 名 表 繳 費 單 2. 列 印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是 否 為 低 收 入 戶 否 1. 系 統 會 產 生 報 名 專 用 碼, 請 考 生 牢 記, 以 為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用 2. 系 統 會 自 動 發 E-mail 確 認 信, 如 未 收 到 確 認 信, 請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 或 居 留 證 號 )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上 網 查 詢 或 來 電 (07-3814526 轉 2811 ~ 2815) 洽 詢 繳 交 報 名 費 : 1.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 限 台 灣 企 銀 各 分 行 ) 繳 費 2. 轉 帳 成 功 1 小 時 後, 方 得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將 所 需 寄 繳 資 料 裝 入 妥 適 尺 寸 信 封 內, 並 貼 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收 件 地 址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 行 政 大 樓 4 樓 進 修 推 廣 處 ) 收 件 人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II

網 路 報 名 重 要 資 訊 一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報 名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再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寄 送 至 本 校,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支 援 Internet Explorer Mozilla Firefox Google Chrome Safari 瀏 覽 器 進 行 報 名 列 印 及 查 詢 考 試 相 關 的 各 網 路 服 務 三 凡 安 裝 Yahoo 工 具 列 Google 工 具 列 或 IE8.0 瀏 覽 器 者, 請 將 阻 擋 跳 窗 封 鎖 彈 出 視 窗 或 快 顯 封 鎖 程 式 功 能 取 消 Yahoo 工 具 列 關 閉 阻 擋 跳 窗 後 之 圖 示 : Google 工 具 列 關 閉 封 鎖 彈 出 視 窗 後 之 圖 示 : IE8.0 瀏 覽 器 關 閉 快 顯 封 鎖 程 式 : 請 進 入 工 具 快 顯 封 鎖 程 式 四 招 生 重 要 訊 息 網 址 :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admission.kuas.edu.tw 五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 ( 一 ) 網 址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進 修 推 廣 處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名 與 查 詢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二 ) 每 位 考 生 論 報 考 幾 個 系 所 碩 專 班, 皆 僅 有 一 組 報 名 專 用 碼, 供 考 生 登 入 招 生 系 統 之 用 ( 三 ) 本 招 生 每 位 考 生 不 限 報 考 一 系 所 ( 組 ) 碩 專 班, 請 自 行 考 量 各 系 所 ( 組 ) 面 試 時 間, 未 能 同 時 應 考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四 ) 不 慎 報 錯 系 所 專 班 之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使 用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號 )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再 報 名 一 次 ( 五 ) 列 印 報 表 : 網 路 報 名 傳 送 成 功 後 將 會 產 生 報 名 表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請 務 必 列 印 該 三 張 報 表 ; 若 未 及 時 列 印, 亦 可 事 後 再 登 入 招 生 系 統 列 印 六 轉 帳 繳 費 : ( 一 ) 請 注 意! 台 灣 企 銀 轉 帳 代 碼 為 050 ( 二 ) 請 妥 善 保 存 交 易 明 細 表 以 作 為 日 後 之 憑 據, 並 請 務 必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之 訊 息 代 號 欄, 出 現 代 號 即 表 示 可 能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詢 問 該 (ATM)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並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 三 )ATM 轉 帳 繳 費 成 功 後 至 少 1 小 時, 方 得 至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 四 ) 本 校 將 以 E-Mail 提 醒 未 繳 費 之 考 生, 請 自 行 檢 查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以 便 及 時 察 覺 ( 五 )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七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 請 務 必 於 期 限 內, 依 照 簡 章 4-5 頁 應 繳 文 件 順 序 排 列 裝 袋 後 寄 送 至 本 校, 逾 期 者 一 律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並 予 以 退 件 III

錄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Ⅰ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Ⅱ 網 路 報 名 重 要 資 訊...Ⅲ 壹 前 言...1 貳 授 予 學 位...1 參 修 業 年 限...1 肆 授 課 時 間 與 地 點...1 伍 報 考 資 格...1 陸 各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及 報 考 資 訊...2 柒 報 名 及 繳 件 規 定 事...3 捌 考 試 程 序...6 玖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7 拾 錄 取...8 拾 壹 報 到...8 拾 貳 考 生 申 訴 辦 法...9 拾 參 就 學 相 關 資 訊...9 拾 肆 附 註...9 附 錄 一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審 查 規 定 ( 節 錄 )...11 附 錄 二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訊 及 規 定 事...13 附 表 一 在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32 附 表 二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6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卓 越 成 就 者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33 附 表 三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申 請 表...34 附 表 四 基 本 資 料 表...35 附 表 五 自 傳...36 附 表 六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37 附 表 七 入 學 推 薦 函...38 附 表 八 學 生 證 黏 貼 表 ( 應 屆 畢 業 生 專 用 ).40 附 表 九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41 附 表 十 招 生 入 學 切 結 書...42 附 表 十 一 報 到 委 託 書...43 附 表 十 二 考 生 申 訴 書...44 0

壹 前 言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高 等 技 職 回 流 教 育 體 系 之 建 立,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及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以 下 簡 稱 本 簡 章 ), 辦 理 本 校 各 系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事 宜 貳 授 予 學 位 修 滿 應 修 之 科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並 且 通 過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參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期 限 為 一 至 四 年 肆 授 課 時 間 與 地 點 以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夜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於 星 期 六 日 排 課, 各 系 授 課 時 間 詳 系 所 分 則 授 課 地 點 : 本 校 建 工 校 區 伍 報 考 資 格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要 件 者 :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含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二 取 得 上 述 報 考 學 歷 ( 力 ) 資 格 並 具 有 ㄧ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本 簡 章 所 述 學 歷 ( 力 ) 經 歷 年 資, 一 律 計 算 至 105 學 年 度 1 學 期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且 報 名 時 仍 在 職 者, 並 持 有 在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 附 表 一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學 年 度 1 學 期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三 男 生 須 服 畢 兵 役 或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報 考 本 校 企 業 管 理 系 高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者 尚 須 符 合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 本 簡 章 28 頁 ) 備 註 : 不 具 備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四 條 各 資 格 之 一, 且 系 所 訂 有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六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規 定, 符 合 其 招 生 條 件 者, 於 1 月 15 日 (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始 得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卓 越 專 業 者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 在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且 具 有 下 列 事 蹟 一 至 多 者 : (A) 曾 獲 頒 大 學 相 關 榮 譽 學 位 者 (B)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負 責 人 (C) 資 本 額 一 億 以 上 公 司 負 責 人 (D) 曾 獲 個 人 專 業 領 域 之 相 關 國 內 外 重 要 競 賽 獎 者 1

陸 各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及 報 考 資 訊 院 別 系 所 名 稱 組 別 名 額 招 生 資 訊 參 閱 簡 章 頁 數 ( 附 錄 二 ) 土 木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與 防 災 科 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1 名 13 頁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3 名 14 頁 工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2 名 15 頁 模 具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0 名 16 頁 模 具 工 程 系 應 用 工 程 科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1 名 17 頁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5 名 18 頁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3 名 19 頁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7 名 20 頁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6 名 21 頁 甲 組 18 名 財 富 與 稅 務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乙 組 12 名 22 頁 丙 組 15 名 金 融 系 金 融 資 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5 名 23 頁 管 理 學 院 觀 光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餐 旅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2 名 24 頁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4 名 25 頁 國 際 企 業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8 名 26 頁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0 名 27 頁 企 業 管 理 系 高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0 名 28 頁 會 計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7 名 29 頁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9 名 30 頁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5 名 31 頁 2

柒 報 名 及 繳 件 規 定 事 一 報 名 方 式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報 名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再 將 報 名 表 件 ( 含 書 審 資 料 ) 寄 送 至 本 校,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三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Ⅱ 頁 四 報 名 程 序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六 條 報 考 者, 請 將 符 合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審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送 至 報 考 系 所 初 審, 續 提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一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1.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9: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21:00 止 2.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admission.kuas.edu.tw 之 最 新 公 告 點 選 105 學 年 度 進 推 處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3.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4.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登 錄 或 更 改 系 所 ( 組 ) 別 5. 登 錄 報 名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 13:00~21:00 週 六 18:00~22:00, 請 洽 進 修 推 廣 處 教 務 組 07-3814526 轉 2811~2815 本 招 生 每 位 考 生 不 限 報 考 一 系 所 ( 組 ) 碩 專 班, 請 自 行 考 量 各 系 所 ( 組 ) 面 試 時 間, 未 能 同 時 應 考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 1. 報 名 費 : 每 一 系 所 ( 組 ), 一 考 試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二 ( 面 試 ) 考 試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2. 繳 費 日 期 :105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3. 繳 費 方 式 : (1) 至 全 省 銀 行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A. 持 台 灣 企 銀 金 融 卡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其 他 交 易 轉 帳 轉 入 本 行 未 約 定 帳 號 繳 費 帳 號 (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14 位 數 ) 金 額 結 束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備 查 ) 3

B. 持 台 灣 企 銀 以 外 金 融 卡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其 他 服 務 ( 其 他 交 易 / 其 他 轉 帳 / 跨 行 轉 帳 ) 轉 帳 非 約 定 帳 號 050( 台 灣 企 銀 代 碼 ) 繳 費 帳 號 (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14 位 數 ) 金 額 結 束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備 查 ) 請 務 必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之 訊 息 代 號 欄, 出 現 代 號 即 表 示 可 能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詢 問 該 (ATM)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2) 臨 櫃 繳 交 報 名 費 : 限 持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至 台 灣 企 銀 各 地 分 行 繳 交 ( 請 勿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櫃 台 匯 款 ) 4. 若 為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依 教 育 部 台 技 ( 二 ) 字 0920160697 號 函 之 規 定, 提 供 104 年 度 縣 市 政 府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三 ), 則 報 名 費 全 免, 唯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繳 件 期 限 內 併 同 報 名 資 料 繳 驗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 三 )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 1.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3 月 3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2. 寄 繳 方 式 : 請 自 行 於 網 路 下 載 或 考 生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列 印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報 名 序 號 務 必 清 晰 ) 並 勾 選 報 名 資 料 袋 所 附 資 料, 黏 貼 於 自 備 B4( 或 妥 適 尺 寸 ) 信 封 之 正 面, 依 照 應 繳 文 件 順 序 排 列, 將 各 報 名 文 件 整 理 齊 全 並 夾 妥 裝 袋 後, 並 就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件 : (1) 郵 寄 請 於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以 郵 戳 為 憑 )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2) 現 場 繳 交 請 於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之 週 一 至 週 五 13:00 ~ 21:00 週 六 18:00 ~ 22:00,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4 樓 進 修 推 廣 處 教 務 組 繳 件 週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恕 不 受 理 僅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未 於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寄 回 報 名 表 件 或 現 場 繳 件 者, 仍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應 繳 文 件 (1) 報 名 表 4

A. 請 依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作 業 程 序 於 網 路 報 名 傳 送 成 功 後, 將 報 名 表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請 詳 細 核 對 並 於 考 生 切 結 欄 親 自 簽 名 ; 若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有 法 顯 示 之 單 字, 請 再 檢 附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若 有 報 考 系 所 別 組 別 以 外 之 資 料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於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及 在 更 正 處 旁 簽 章 後 再 寄 出, 若 簽 章 者, 一 律 以 網 路 填 表 資 料 為 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B. 相 片 一 張 : 請 將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光 面 半 身 相 片,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C.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之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2) 資 格 文 件 A. 男 生 須 繳 交 服 畢 兵 役 或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B. 在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 請 繳 交 填 妥 在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 附 表 一 ) C.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力 )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繳 交 104 學 年 度 1 學 期 已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如 附 表 八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所 認 可,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 驗 ) 下 列 證 件 : a.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b.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c.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D. 企 業 管 理 系 高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條 件 之 相 關 證 明 (3)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104 年 度 縣 市 政 府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三 ) (4)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報 考 各 系 所 需 繳 交 之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請 參 照 簡 章 13~31 頁 資 料 審 查 由 各 招 生 系 所 組 成 甄 選 小 組, 審 查 各 考 生 之 書 面 資 料 及 評 定 分 數, 評 定 標 準 由 各 招 生 系 所 自 訂 五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方 式 分 初 審 及 複 審, 初 審 於 報 名 時 辦 理, 審 查 含 確 認 考 生 所 寄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複 審 於 放 榜 前 辦 理, 審 查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未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亦 視 同 效,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六 其 他 報 名 注 意 事 ( 一 ) 各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備 齊 繳 驗, 繳 件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所 班 別 或 申 請 補 繳 等 情 事, 如 經 通 知 補 正 報 名 資 格 文 件, 須 於 本 校 規 定 限 期 內 完 成 ( 二 )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另 初 審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等 情 事 遭 退 件 而 法 報 名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手 續 費 400 元, 餘 額 予 以 退 還 ( 三 ) 考 生 如 獲 錄 取,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不 實,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 四 ) 考 生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因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錄 取, 不 得 以 任 何 身 分 為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理 由 捌 考 試 程 序 一 本 考 試 分 為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二, 其 中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係 由 各 系 所 辦 理 成 績 評 分 作 業, 考 生 不 必 到 校 二 面 試 ( 一 ) 依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及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篩 選 倍 率, 擇 優 參 加 二 面 試 本 校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以 網 路 公 告 符 合 參 加 二 面 試 名 單 ( 二 )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1. 日 期 :105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2. 地 點 : 符 合 參 加 面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訂 定 後, 於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於 各 系 所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面 試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以 放 棄 面 試 論 三 列 印 准 考 證 :. ( 一 ) 凡 符 合 參 加 面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至 4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期 間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http://admission.kuas.edu.tw)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請 務 必 來 電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處 教 務 組 ( 07-3814526 轉 2811~2815) 辦 理 更 正 並 確 認 ( 二 )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於 面 試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面 試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應 考 四 甄 試 期 間 如 遇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如 颱 風 地 震 重 大 疫 情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時, 除 在 本 校 公 布 外, 並 在 電 視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廣 播, 不 個 別 通 知 6

玖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網 路 查 詢 及 通 知 (E-mail) ( 一 ) 一 成 績 網 路 公 告 及 通 知 預 訂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以 E-mail 寄 發 一 成 績, 並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http://admission.kuas.edu.tw/) 查 詢,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二 面 試 ( 二 ) 總 成 績 網 路 查 詢 及 通 知 預 訂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以 E-mail 寄 發 總 成 績, 並 於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http://admission.kuas.edu.tw/) 查 詢 ( 三 ) 上 述 成 績 資 訊,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紙 本 成 績 單, 如 有 需 要,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二 成 績 複 查 列 印 成 績 單 存 查, 唯 正 式 成 績 仍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紀 錄 為 憑 ( 一 ) 每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就 登 錄 之 成 績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審,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二 ) 複 查 期 間 1. 一 成 績 複 查 : 自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止 2. 總 成 績 複 查 : ( 三 ) 複 查 手 續 自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止 請 填 妥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並 連 同 網 路 下 載 列 印 之 成 績 單, 並 於 成 績 複 查 期 限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掛 方 式 將 下 列 資 料, 一 併 郵 寄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 碩 專 班 招 生 ) 收, 逾 期 或 複 查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1. 成 績 單 ( 請 網 路 下 載 列 印 ) 2.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九 ) 3. 複 查 費 : 每 新 台 幣 50 元 整,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匯 票 收 款 人 戶 名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受 款 人 地 址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4. 回 郵 信 封 :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並 貼 足 32 元 整 郵 資 成 績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 14:30~21:30 來 電 進 修 推 廣 處 教 務 組 07-3814526 轉 2813 洽 詢 週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恕 不 受 理 7

拾 錄 取 ㄧ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得 訂 定 各 系 所 ( 組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二 各 系 所 碩 專 班 若 有 兩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面 試 分 數 及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之 高 低 順 序 優 先 錄 取, 若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較 後, 如 仍 相 同 而 使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各 系 所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各 系 所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三 若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原 定 招 生 名 額 未 滿, 亦 不 再 錄 取 四 同 ㄧ 系 ( 所 ) 之 不 同 組 間 遇 有 缺 額 時,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可 互 為 流 用 五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http://admission.kuas.edu.tw/),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放 榜 六 正 取 生 錄 取 暨 報 到 通 知 書 以 限 時 函 寄 送 ( 未 錄 取 考 生 恕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 拾 壹 報 到 一 報 到 日 期 ( 一 ) 正 取 生 : 報 到 日 期 為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或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15:00 至 21:00 ( 二 ) 備 取 生 : 備 取 生 遞 補 日 期 為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105 學 年 度 一 學 期 開 學 日, 本 會 按 缺 額 依 名 次 通 知 備 取 生 至 額 滿 為 止, 備 取 生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105 學 年 度 一 學 期 開 學 日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即 不 再 通 知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手 續 二 報 到 手 續 ( 一 ) 報 到 時 請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畢 業 生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本 及 入 學 切 結 書 ( 附 表 十 ); 同 等 學 力 者 應 繳 交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之 證 件 正 本 ;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簡 章 5 頁 (2) C. 規 定 之 證 件 正 本 )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報 到 後 須 依 規 定 時 間 繳 費, 並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否 則 仍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二 ) 報 到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4 樓 進 修 推 廣 處 教 務 組 ( 洽 詢 電 話 :07-3814526 轉 2811~2815) 三 上 述 報 到, 考 生 可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時, 須 繳 驗 委 託 人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並 填 妥 報 到 委 託 書 ( 附 表 十 一 )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填 具 入 學 切 結 書 ( 附 表 十 ),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須 延 遲 繳 交 者, 須 正 式 以 書 面 說 明 原 因 並 向 本 8

校 申 請 延 期 繳 交 ( 繳 交 最 後 截 止 日 為 105 年 8 月 31 日 ),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四 辦 理 報 到 後 或 逾 期 未 報 到,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五 錄 取 生 除 因 重 病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或 特 殊 事 故 持 有 證 明 ( 由 本 校 認 定 ) 致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六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才 發 現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畢 業 離 校 後 發 現 者, 註 銷 本 校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拾 貳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為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考 生 對 招 生 事 宜 如 有 疑 義,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錄 取 公 告 日 起 10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為 之,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且 申 訴 書 ( 附 表 十 二 ) 必 須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住 址 申 訴 事 由 ( 含 時 間 地 點 及 理 由 )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措 施, 於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本 會 於 接 獲 考 生 申 訴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正 式 函 覆, 必 要 時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拾 參 就 學 相 關 資 訊 一 教 育 資 源 概 況 師 資 陣 容 堅 強, 各 系 ( 所 ) 均 設 有 系 館 專 業 教 室 等, 設 備 充 實 完 備, 另 有 圖 書 館 計 網 中 心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及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等 教 學 設 施 二 收 費 標 準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收 費 標 準 : 學 雜 費 基 數 / 每 學 期 ( 元 )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 元 ) 院 工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13,236 4,120 管 理 高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11,124 8,000 學 院 其 他 各 系 所 11,124 4,120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11,124 4,120 * 105 學 年 度 如 有 異 動, 以 本 校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拾 肆 附 註 一 考 生 對 本 招 生 若 有 疑 問, 請 向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處 教 務 組 洽 詢, 電 話 (07)3814526 轉 2811~2815 二 本 校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9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入 學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入 學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三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規 定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校 教 務 章 則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外,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或 因 應 突 發 緊 急 事 件 之 處 理,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緊 急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解 決 之 10

11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節 錄 ) 中 華 民 國 102.4.3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二 十 三 條 四 規 定 訂 定 之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條 至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學 同 等 學 力,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二 條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二 條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一 三 款 及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二 條 二 款 三 條 一 款 至 四 款 四 條 一 款 至 四 款 及 前 條 一 一 款 及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五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12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訊 及 規 定 事 院 所 系 別 工 學 院 土 木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與 防 災 科 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41 名 ( 同 等 學 力 6 條 招 收 2 名 為 限 ) 附 錄 二 研 究 領 域 1. 結 構 與 監 控 研 究 學 群 : 智 慧 建 材 智 慧 監 控 智 慧 設 計 2. 資 訊 與 管 理 研 究 學 群 : 空 間 資 訊 資 訊 科 技 營 建 管 理 3. 施 工 與 性 能 研 究 學 群 : 工 程 材 料 大 地 工 程 施 工 技 術 4. 永 續 與 防 災 研 究 學 群 : 永 續 工 程 防 災 資 訊 防 災 管 理 考 試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40%) 面 試 (60%)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審 查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需 撰 寫 擬 研 究 或 解 決 之 問 題 點, 且 不 得 少 於 200 字, 以 供 指 導 教 授 之 參 考 )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成 績 計 算 一 二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40%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6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4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6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8 學 分 聯 絡 人 : 許 博 淵 老 師 電 話 :07-3814526 轉 5246 5200 E-mail:sc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2.ce.kuas.edu.tw 13

院 所 系 別 工 學 院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33 名 ( 同 等 學 力 6 條 招 收 2 名 為 限 ) 研 究 領 域 1. 高 分 子 材 料 2. 電 子 陶 瓷 材 料 3. 奈 米 材 料 4. 光 電 材 料 5. 環 境 科 學 與 工 程 6. 程 序 控 制 工 程 7.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與 電 化 學 8. 生 物 科 技 與 生 化 工 程 9. 化 妝 品 科 技 10. 材 料 表 面 處 理 技 術 考 試 一 資 料 審 查 (40%)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審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查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職 務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著 作 論 文 發 表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二 面 試 (60%)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成 績 計 算 一 二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40%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6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4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6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8 學 分 聯 絡 人 : 楊 青 原 老 師 電 話 :07-3814526 轉 5101 E-mail:sb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che.kuas.edu.tw/ 14

院 所 系 別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研 究 領 域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工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2 名 在 設 計 與 製 造 機 光 電 與 控 制 材 料 與 能 源 等 三 重 點 領 域 深 化 研 究, 並 著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應 用 整 合 教 學,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包 括 : 1. 設 計 與 製 造 : 精 密 機 械 設 計 機 構 設 計 機 器 人 最 佳 化 設 計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與 工 程 分 析 衝 擊 與 破 壞 力 學 生 物 力 學 精 微 加 工 微 系 統 設 計 與 製 造 精 密 製 造 與 量 測 塑 性 加 工 機 械 視 覺 虛 擬 實 境 太 陽 能 電 池 與 光 電 感 測 元 件 微 細 加 工 CAD/CAM 智 權 管 理 網 際 網 路 於 遠 距 加 工 之 應 用 雷 射 加 工 微 機 電 系 統 技 術 等 領 域 2. 機 光 電 與 控 制 : 機 光 電 整 合 自 動 化 技 術 控 制 理 論 電 機 機 械 超 音 波 馬 達 壓 電 材 料 應 用 光 學 系 統 設 計 量 測 投 影 機 顯 示 技 術 微 機 電 系 統 微 感 測 器 等 領 域 3. 材 料 與 能 源 : 微 奈 米 製 程 與 檢 測 技 術 射 出 成 形 微 成 形 高 分 子 加 工 機 械 熱 流 微 流 體 能 源 科 技 ( 太 陽 能 燃 料 電 池 ) 場 發 射 元 件 材 料 工 程 應 用 電 子 材 料 電 子 散 熱 磁 感 測 非 傳 統 加 工 等 領 域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審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查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若 為 二 技 學 歷, 請 加 附 專 科 成 績 單 )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ㄧ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資 料 審 查 由 各 招 生 系 所 組 成 甄 選 小 組, 評 定 標 準 由 各 招 生 系 所 自 訂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成 績 計 算 一 二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50% 1. 各 考 試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3.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8 學 分 聯 絡 人 : 彭 守 文 老 師 電 話 :07-3814526 轉 5308 E-mail:joie@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me.kuas.edu.tw/ 15

院 所 系 別 工 學 院 模 具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20 名 ( 同 等 學 力 6 條 招 收 2 名 為 限 ) 研 究 領 域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模 具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是 全 國 大 學 院 校 當 中, 唯 一 以 模 具 工 程 科 技 為 主 要 研 究 領 域 的 系 所, 師 資 專 業 領 域 包 括 : 固 力 與 金 屬 成 型 模 具 設 計 與 製 造 生 醫 與 材 料 及 熱 傳 與 再 生 能 源 科 技 配 合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之 需 要 及 發 展 精 密 零 組 件 策 略 性 工 業 生 產, 研 究 領 域 有 尖 端 材 料 開 發 ; 超 薄 / 高 亮 度 / 中 大 尺 寸 導 光 板 沖 鍛 複 合 製 程 連 續 輥 軋 與 擺 輾 成 型 製 程 生 醫 產 業 等 模 具 ; 精 密 成 型 與 表 面 處 理 ; 碳 纖 維 複 合 材 料 與 快 速 成 形 技 術 ; 替 代 能 源 載 具 系 統 整 合 等 領 域, 學 術 與 應 用 並 重, 且 積 極 與 世 界 先 進 科 技 接 軌 考 試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審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查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成 績 計 算 一 二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50%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8 學 分 聯 絡 人 : 黃 麗 娟 小 姐 電 話 :07-3814526 轉 5431 E-mail:hlchuan@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de.kuas.edu.tw/ 16

院 所 系 別 工 學 院 模 具 工 程 系 應 用 工 程 科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11 名 ( 同 等 學 力 6 條 招 收 1 名 為 限 ) 考 試 研 究 領 域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本 所 重 視 基 礎 科 學 與 應 用 科 學 研 究, 以 培 育 具 備 再 生 能 源 技 術 生 醫 技 術 與 系 統 整 合 之 科 技 人 才, 以 求 將 工 程 科 學 之 知 識 與 技 術, 應 用 於 實 際 工 程 問 題, 發 展 重 點 為 三 大 方 向 : 1. 綠 色 : 朝 向 潔 淨 高 效 節 能 永 續 等 方 向 的 能 源 課 題 發 展, 特 別 注 重 在 太 陽 光 電 燃 料 電 池 風 力 發 電 等 新 興 能 源 的 研 究 2. 健 康 : 生 醫 工 程 是 結 合 了 工 程 物 理 工 程 技 術 生 物 醫 學 與 臨 床 應 用 的 一 跨 領 域 工 程 科 學, 並 以 培 養 兼 具 工 程 技 術 與 醫 學 工 程 之 人 才 為 重 3. 智 慧 : 強 調 系 統 整 合 為 發 展 主 軸 由 於 科 技 的 發 展 與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高, 對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的 要 求 也 越 來 越 嚴 苛 要 滿 足 現 代 人 的 需 求 唯 有 朝 向 生 活 智 慧 化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審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查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成 績 計 算 一 二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50%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8 學 分 聯 絡 人 : 林 玫 君 小 姐 電 話 :07-3814526 轉 5401 E-mail:sg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ase.kuas.edu.tw/ 17

院 所 系 別 工 學 院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55 名 ( 同 等 學 力 6 條 招 收 1 名 為 限 ) 考 試 研 究 領 域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40%) 面 試 (60%) 審 查 1. 人 因 設 計 與 生 產 製 造 領 域 : 課 程 包 括 : 人 因 測 試 與 評 估 製 造 策 略 人 因 分 析 與 設 計 高 等 生 產 排 程 認 知 科 學 理 論 與 應 用 精 實 生 產 與 管 理 專 題 等 2. 統 計 品 管 與 計 量 決 策 領 域 : 課 程 包 括 : 統 計 製 程 管 制 決 策 科 學 品 質 工 程 多 標 規 劃 模 糊 理 論 與 應 用 品 質 管 理 專 題 等 3. 產 業 經 營 與 電 子 化 領 域 : 課 程 包 括 : 產 業 分 析 與 創 新 網 路 行 銷 高 科 技 產 業 分 析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產 業 風 險 評 估 與 管 理 供 應 鏈 與 企 業 電 子 化 等 4. 服 務 創 新 與 科 技 管 理 領 域 : 課 程 包 括 : 服 務 科 學 與 創 新 技 術 轉 移 與 評 估 科 技 與 創 新 管 理 高 科 技 行 銷 管 理 創 新 研 發 管 理 新 興 科 技 產 業 等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成 績 計 算 一 二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40%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6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4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6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8 學 分 3. 非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科 系 畢 業 的 同 學 需 補 修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概 論 2/2 及 統 計 學 3/3, 但 不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修 課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畢 業 聯 絡 人 : 李 宜 旻 小 姐 電 話 :07-3814526 轉 7103 E-mail:sh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iem.kuas.edu.tw 18

院 所 系 別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研 究 領 域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3 名 1. 電 力 領 域 : 電 力 電 子 綠 色 能 源 電 力 工 程 智 慧 電 網 2. 控 制 領 域 : 控 制 理 論 與 應 用 自 動 化 多 標 最 佳 化 應 用 影 像 處 理 光 電 工 程 機 器 人 控 制 物 聯 網 應 用 3. 資 訊 與 通 訊 領 域 : 行 動 多 媒 體 及 服 務 品 質 大 數 據 分 析 與 資 料 探 勘 雲 端 計 算 行 動 計 算 機 器 人 控 制 物 聯 網 應 用 備 註 : 詳 細 師 資 專 長 請 瀏 覽 本 系 網 頁 :http://www.ee.kuas.edu.tw/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審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查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一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50% 成 績 計 算 二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8 學 分 3. 本 系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6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聯 絡 人 : 洪 玉 家 老 師 電 話 :07-3814526 轉 5557 E-mail:yjhorng@mail.ee.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ee.kuas.edu.tw/ 19

院 所 系 別 電 資 學 院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27 名 ( 同 等 學 力 6 條 招 收 3 名 為 限 )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研 究 領 域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一 二 本 系 依 師 資 專 長, 分 為 電 子 通 訊 及 資 訊 三 大 領 域 進 行 研 究 與 教 學, 此 三 大 領 域 涵 蓋 範 圍 廣 泛 完 整 互 補 互 相 支 援, 可 充 分 滿 足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本 系 教 師 積 極 進 行 論 文 發 表 與 校 外 或 國 際 競 賽, 獲 得 美 國 匹 茲 堡 發 明 展 瑞 士 日 內 瓦 國 際 發 明 展 莫 斯 科 阿 基 米 德 國 際 發 明 展 等 多 金 牌 銀 牌, 也 獲 得 大 學 院 校 積 體 電 路 (IC) 設 計 競 賽 IEEE 國 際 機 器 人 競 賽 全 國 電 子 設 計 創 意 競 賽 等 多 國 內 競 賽 一 名 或 優 等 獎 並 盡 力 爭 取 教 育 部 國 科 會 及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以 提 升 本 系 研 究 環 境 及 條 件, 使 學 生 進 行 研 究 時 有 充 沛 資 源 應 用 本 系 三 大 研 究 與 教 學 領 域 詳 細 發 展 方 向 分 列 如 下 : 1. 電 子 領 域 :IC 設 計 與 封 裝 測 試 半 導 體 與 固 態 材 料 發 光 二 極 體 太 陽 電 池 超 高 速 光 纖 收 發 機 雷 射 系 統 奈 米 科 技 及 電 子 電 路 系 統 與 應 用 等 2. 通 訊 與 系 統 領 域 : 通 信 訊 號 處 理 線 通 訊 衛 星 通 訊 光 纖 通 信 車 用 電 子 系 統 天 線 設 計 光 波 導 理 論 及 生 醫 工 程 等 3. 資 訊 領 域 : 資 訊 安 全 FPGA 應 用 電 路 視 訊 影 像 處 理 電 腦 視 覺 電 子 商 務 生 物 與 醫 學 資 訊 人 工 智 慧 資 料 探 勘 及 機 器 人 理 論 與 實 務 等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審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查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50%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8 學 分 聯 絡 人 : 黃 文 科 老 師 電 話 :07-3814526 轉 5619 或 5602 E-mail:wkhwang@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ec.kuas.edu.tw/ 20

院 所 系 別 電 資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16 名 ( 同 等 學 力 6 條 招 收 1 名 為 限 ) 研 究 領 域 以 學 生 工 作 需 求 做 為 碩 士 論 文 的 研 究 方 向 課 程 內 容 是 以 網 際 網 路 暨 應 用 網 路 協 定 網 路 管 理 網 路 安 全 資 料 庫 系 統 導 論 資 料 庫 實 務 網 路 資 料 庫 設 計 及 開 發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軟 體 分 析 及 設 計 計 算 機 程 式 設 計 資 料 結 構 演 算 法 物 件 導 向 程 式 設 計 等 相 關 課 程 為 主 考 試 一 資 料 審 查 (30%)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審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查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二 面 試 (70%)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一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30% 成 績 計 算 二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7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3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7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8 學 分 聯 絡 人 : 周 宜 芳 小 姐 電 話 :07-3814526 轉 5802 E-mail:evelyn@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csie.kuas.edu.tw/ 21

院 所 系 別 管 理 學 院 財 富 與 稅 務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甲 組 ( 商 務 經 營 ) 乙 組 ( 財 政 稅 務 ) 丙 組 ( 財 務 管 理 ) 招 生 名 額 18 12 15 甲 組 : 隨 著 全 球 環 境 不 斷 的 變 化, 為 配 合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及 經 營 環 境 的 變 遷, 在 國 際 化 與 兩 岸 經 貿 之 基 本 特 色 外, 本 組 規 劃 有 國 際 企 乙 組 : 配 合 南 部 地 區 的 產 業 與 經 濟 特 質, 財 稅 領 域 將 以 地 方 財 政 為 發 展 重 點, 強 調 地 方 財 政 與 租 稅 問 題 之 分 析 探 討, 培 養 具 有 規 劃 研 擬 地 方 財 政 政 策 能 力 的 丙 組 : 在 金 融 自 由 化 與 國 際 化 的 時 代 潮 流 下, 各 方 對 財 務 金 融 領 域 的 人 才 需 求 殷 切, 本 組 之 設 立 的 為 全 方 位 培 養 足 以 滿 足 此 一 需 求 的 專 業 財 務 管 理 人 才 為 研 究 領 域 業 租 稅 財 富 管 專 業 人 才, 進 而 對 地 區 此, 財 管 組 的 課 程 設 計 理 行 銷 等 課 程, 透 經 濟 成 長 有 所 貢 獻 就 係 在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的 過 國 際 化 課 程 的 設 計 與 整 合, 培 養 學 生 周 延 務 實 的 國 際 觀, 迎 接 商 務 經 營 國 際 化 的 嚴 厲 挑 戰 私 部 門 的 商 務 經 營 層 面, 配 合 現 代 企 業 發 展 所 需, 將 以 租 稅 規 劃 管 理 為 發 展 特 色, 加 強 稅 務 會 計 與 財 務 管 理 之 結 合, 培 育 具 有 稅 務 規 劃 涵 養 的 經 理 人 才 前 提 下, 培 養 具 備 紮 實 專 業 素 養 敏 銳 觀 察 力 豐 富 創 造 力 之 財 務 管 理 人 才, 為 企 業 與 國 內 金 融 市 場 注 入 強 韌 生 命 力 與 競 爭 力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一 二 審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查 3.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推 薦 函 至 少 一 封 ( 附 表 七 ) 5.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50%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42 學 分 3. 本 系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6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聯 絡 人 : 鄭 富 駿 先 生 電 話 :07-3814526 轉 6217 E-mail:vd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http://wtm.kuas.edu.tw/ 22

院 所 系 別 管 理 學 院 金 融 系 金 融 資 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35 研 究 領 域 本 系 的 研 究 方 向 著 重 於 財 務 金 融 發 展 趨 勢, 與 實 務 技 術 的 介 紹 和 整 合 能 力, 針 對 證 券 銀 行 及 保 險 相 關 金 融 機 構 及 企 業 財 會 部 門 之 從 業 人 員, 設 計 具 備 基 礎 理 論 與 實 務 應 用 性 的 特 色 課 程, 以 培 養 掌 握 財 金 趨 勢 之 金 融 專 業 人 才, 尤 其 在 金 融 商 品 財 務 分 析 及 資 產 管 理 上 能 獲 得 足 夠 的 訓 練, 強 化 專 業 實 力 並 提 升 職 場 工 作 之 競 爭 力 考 試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審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查 2.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一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50% 成 績 計 算 二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42 學 分 3. 本 系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6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聯 絡 人 : 陳 宥 儒 小 姐 電 話 :07-3814526 轉 6352 或 6300 E-mail:fin@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fin.kuas.edu.tw/ 23

院 所 系 別 管 理 學 院 觀 光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餐 旅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32 名 ( 同 等 學 力 6 條 招 收 3 名 為 限 ) 考 試 研 究 領 域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40%) 面 試 (60%) 審 查 本 所 主 要 培 育 觀 光 或 餐 旅 專 業 管 理 人 才, 強 化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及 創 新 有 遠 見 的 管 理 能 力 ; 培 養 學 生 能 靈 活 應 用 所 學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並 具 備 國 際 觀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課 程 設 計 上 除 著 重 研 究 方 法 與 資 料 搜 尋 及 分 析, 在 產 業 領 域 觀 光 與 餐 旅 管 理 兼 修, 提 供 課 程 涵 蓋 觀 光 與 餐 旅 領 域 課 程 內 容 以 觀 光 政 策 海 洋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之 管 理 及 發 展 溫 泉 產 業 的 開 發 與 管 理 餐 旅 業 經 營 管 理 觀 光 暨 餐 旅 產 業 電 子 商 務 及 地 方 觀 光 與 餐 旅 產 業 發 展 為 主 要 研 究 及 發 展 方 向 學 生 可 選 擇 海 外 合 作 學 校 機 構 進 修 專 業 或 提 昇 外 語 能 力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成 績 計 算 一 二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40%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6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4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6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8 學 分 3. 大 專 主 修 非 觀 光 餐 旅 遊 憩 等 相 關 領 域, 須 補 修 觀 光 導 論 ( 必 選 ), 及 旅 館 管 理 概 論 旅 行 業 概 論 餐 飲 管 理 概 論 中 至 少 一 科, 共 二 科 ( 零 學 分 ), 於 畢 業 前 修 畢 聯 絡 人 : 陳 昱 廷 小 姐 電 話 :07-3814526 轉 7233 或 7201 E-mail:yuting1022@kuas.edu.tw 網 址 :http://tm.kuas.edu.tw/ 24

院 所 系 別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34 名 ( 同 等 學 力 6 條 招 收 5 名 為 限 ) 研 究 領 域 1. 本 所 致 力 培 育 各 領 域 高 級 管 理 人 才 為 主 要 標, 增 進 學 生 管 理 與 科 技 應 用 之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進 而 能 夠 成 為 具 備 科 技 觀 之 管 理 及 策 略 領 導 者 2. 提 供 電 子 商 務 行 銷 管 理 組 織 管 理 商 業 智 慧 科 技 管 理 企 業 電 子 化 等 相 關 課 程, 訓 練 學 生 對 應 用 領 域 之 管 理 專 業 素 養 3. 著 重 於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知 識 之 養 成, 並 強 化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之 能 力, 創 造 學 生 職 涯 或 研 發 競 爭 優 勢 考 試 一 資 料 審 查 (50%)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審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查 3.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二 面 試 (50%)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一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50% 成 績 計 算 二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9 學 分 聯 絡 人 : 王 美 琦 老 師 電 話 :07-3814526 轉 7501 E-mail:chi@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mis.kuas.edu.tw/ 25

院 所 系 別 管 理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28 名 ( 同 等 學 力 6 條 招 收 3 名 為 限 ) 研 究 領 域 本 所 傳 授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所 需 之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國 際 行 銷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產 經 分 析 等 專 業 知 識, 養 成 企 業 國 際 化 時 所 需 要 的 中 高 經 營 管 理 之 人 才 本 所 特 色 為 : 1. 國 際 性 企 業 交 流 : 設 有 國 際 企 業 實 務 研 討 的 出 國 參 訪 研 討 課 程, 擴 展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及 瞭 解 國 際 企 業 運 作 2. 常 態 性 產 學 互 動 : 設 有 國 際 企 業 發 展 專 題 研 討 課 程, 邀 請 產 官 學 界 之 專 業 人 士 蒞 系 演 講, 增 進 學 生 專 業 智 能 3. 實 務 性 個 案 教 學 : 以 國 際 企 業 個 案 研 討 為 導 向, 含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實 務 等 課 程, 培 育 不 同 背 景 人 士 具 全 球 商 務 應 變 及 國 際 企 業 營 運 之 能 力 考 試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審 查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成 績 計 算 一 二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50%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9 學 分 3. 上 課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與 週 六 白 天 4. 五 年 內 ( 含 ) 未 修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統 計 學 者, 須 於 一 年 暑 假 先 修 習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統 計 學 各 18 小 時 0 學 分,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聯 絡 人 : 黃 麗 珮 小 姐 電 話 :07-3814526 轉 6101 或 6158 E-mail:vb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itrade.kuas.edu.tw/ 26

院 所 系 別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研 究 領 域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0 名 1. 本 系 以 一 般 管 理 理 論 及 管 理 科 學 方 法 為 基 礎, 強 調 理 論 與 實 務 經 驗 並 重, 培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備 的 專 業 經 理 人 為 標 2. 本 系 主 要 研 究 領 域 為 企 業 各 功 能 領 域 的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行 銷 管 理 企 業 電 子 化 及 組 織 理 論 與 策 略 規 劃 考 試 一 資 料 審 查 (40%) 審 查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二 面 試 (60%) 資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5 倍 ( 取 整 格 數, 小 數 點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一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40% 成 績 計 算 二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6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4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6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45 學 分 3. 五 年 內 ( 含 ) 未 修 統 計 學 者, 須 於 一 學 年 暑 假 修 習 統 計 學 54 小 時 0 學 分,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4. 本 系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6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聯 絡 人 : 戴 韻 容 小 姐 電 話 :07-3814526 轉 7300 E-mail:tez1116@kuas.edu.tw 網 址 :http://dba.kuas.edu.tw/ 27

考 試 院 所 系 別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研 究 領 域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40%) 面 試 (60%)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系 高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須 具 備 大 學 畢 業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歷 資 格 ) 之 基 本 報 考 資 格, 且 具 有 4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碩 士 學 位 需 2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博 士 學 位 需 1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兵 役 年 資 得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 另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可 增 計 2 年 工 作 年 資 20 名 1. 本 系 發 展 方 向 為 培 育 南 部 地 區 中 小 企 業 之 高 管 理 人 才, 以 培 育 具 前 瞻 性 國 際 觀 及 全 方 位 策 略 思 維 的 企 業 高 管 理 人 才 為 標 2. 因 應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及 經 營 環 境 的 變 遷, 課 程 以 企 業 管 理 相 關 課 程 為 主 軸, 配 合 各 領 域 中 實 務 個 案 研 討, 以 配 合 學 員 職 場 實 務 經 驗, 透 由 整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經 驗 的 專 業 訓 練, 提 昇 高 主 管 之 專 業 學 識 與 決 策 領 導 能 力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審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查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資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5 倍 ( 取 整 格 數, 小 數 點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成 績 計 算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一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40%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二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6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4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6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40 學 分 3. 每 一 學 年 分 二 學 期 授 課 ( 含 暑 修 班 ) 4. 上 課 時 間 : 星 期 五 晚 上 週 六 及 週 日, 隔 週 上 課, 但 依 當 學 期 實 際 開 課 情 況 調 整 上 課 時 間 5.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8,000 元 (105 學 年 度 如 有 異 動, 以 本 校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6. 本 系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6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聯 絡 人 : 戴 韻 容 小 姐 電 話 :07-3814526 轉 7300 E-mail:tez1116@kuas.edu.tw 網 址 :http://dba.kuas.edu.tw/ 28

院 所 系 別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研 究 領 域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7 名 1. 本 所 致 力 培 育 會 計 相 關 管 理 人 才,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分 析 能 力 及 管 理 技 能, 強 化 學 生 會 計 稅 務 與 會 計 資 訊 等 專 業 知 識, 強 調 理 論 與 實 務 經 驗 並 重, 以 提 升 其 職 場 競 爭 能 力 2. 本 所 提 供 財 務 會 計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財 務 與 稅 務 管 理 等 領 域 課 程, 致 力 同 學 專 業 能 力 之 提 升 及 跨 領 域 之 結 合 考 試 一 資 料 審 查 (50%) 審 查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二 面 試 (50%)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3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一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50% 成 績 計 算 二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42 學 分 3. 本 系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6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聯 絡 人 : 莊 美 枝 老 師 電 話 :07-3814526 轉 6621 或 6622 E-mail:vc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http://acc.kuas.edu.tw/ 29

院 所 系 別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增 訂 資 格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29 名 ( 同 等 學 力 6 條 招 收 1 名 為 限 ) 研 究 領 域 1. 培 育 具 有 人 力 資 本 累 積 發 展 與 維 持 能 力, 且 能 創 新 研 發 與 解 決 問 題 之 高 級 人 力 資 源 專 業 人 才 2.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規 劃 組 織 發 展 與 人 力 運 用 及 員 工 學 習 與 發 展 二 大 模 組, 符 合 產 業 脈 動 及 企 業 需 求, 也 與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接 軌 考 試 一 二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審 查 1.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2. 自 傳 ( 附 表 五 )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 附 表 六 ) 4.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推 薦 函 兩 封 ( 附 表 七 ) 6. 專 業 表 現 及 學 習 潛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經 驗 參 與 產 官 學 研 究 計 畫 情 形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發 表 著 作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相 關 潛 能 之 資 料 資 格 由 一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參 加 二 名 額 為 招 生 名 額 2 倍, 一 成 績 相 同 而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成 績 計 算 一 二 1.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一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50% 1. 面 試 原 始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二 成 績 =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1.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50%+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50% 2. 各 考 試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三 位 (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二 位 ( 小 數 點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事 系 所 聯 絡 方 式 依 1. 面 試 分 數 2.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 所 )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缺 考 或 原 始 分 數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42 學 分 3. 畢 業 門 檻 : 專 科 或 大 學 時 期 未 曾 修 讀 下 列 課 程 : 管 理 學 財 務 管 理 行 銷 管 理 生 產 管 理, 需 於 四 門 課 程 中 選 讀 一 門, 於 畢 業 前 修 畢, 但 不 採 計 畢 業 學 分 4. 依 據 本 系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系 科 抵 免 ( 充 ) 作 業 要 點 四 點 規 定, 修 讀 外 校 或 外 系 之 本 系 必 修 科 及 碩 士 論 文 學 分 不 得 抵 免 註 相 關 必 修 課 程, 依 新 生 入 學 年 度 之 課 程 規 劃 表 為 主 電 話 :07-3814526 轉 8851( 日 ) ; 聯 絡 人 : 王 恩 薇 助 理 3282( 夜 ) E-mail:kd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http://www.hrd.kuas.edu.tw/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