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政 办 发 2012 126 号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 - 1 -
根 据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江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衢 委 办 2011 8 号 ), 设 立 江 山 市 民 政 局 市 民 政 局 是 主 管 全 市 有 关 社 会 行 政 事 务 的 市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一 职 责 调 整 ( 一 ) 取 消 的 职 责 取 消 已 由 省 市 政 府 公 布 取 消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 二 ) 增 加 的 职 责 ⒈ 增 加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政 策 和 职 业 规 范,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和 相 关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 的 职 责 ⒉ 增 加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的 职 责 ⒊ 增 加 组 织 实 施 医 疗 救 助 工 作 的 职 责 ⒋ 增 加 负 责 全 市 城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认 定 的 职 责 ⒌ 扩 权 强 县 改 革 中, 由 省 政 府 衢 州 市 政 府 规 定 应 当 交 由 县 ( 市 ) 政 府 民 政 主 管 部 门 具 体 实 施 的 事 项 ( 三 ) 加 强 的 职 责 ⒈ 加 强 社 会 救 助 职 责, 统 筹 城 乡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建 设 ⒉ 加 强 农 村 五 保 集 中 供 养 管 理 的 职 责 - 2 -
⒊ 加 强 指 导 推 进 民 政 行 政 执 法 建 设 ⒋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农 村 社 区 建 设 二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民 政 工 作 的 法 律 法 规 ; 受 委 托 研 究 起 草 有 关 民 政 行 政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经 审 议 通 过 后 组 织 实 施 ; 制 定 全 市 民 政 事 业 的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计 划 和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指 导 基 层 民 政 工 作 ( 二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政 策 和 职 业 规 范,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和 相 关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 的 职 责 ( 三 ) 负 责 全 市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登 记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四 ) 负 责 全 市 拥 军 优 属 工 作, 承 担 市 双 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日 常 工 作 ( 五 ) 负 责 优 待 抚 恤 和 烈 士 褒 扬 工 作, 承 办 伤 残 等 级 评 定 烈 士 称 号 的 报 批 工 作 ( 六 ) 负 责 复 员 退 伍 军 人 和 军 队 离 退 休 干 部 军 队 无 军 籍 退 休 退 职 职 工 等 接 收 安 置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 指 导 军 队 离 退 休 干 部 管 理 工 作 ( 七 ) 组 织 协 调 全 市 救 灾 减 灾 工 作, 核 查 上 报 发 布 灾 情, 接 收 管 理 分 配 救 灾 款 物 并 监 督 使 用 ; 组 织 制 定 自 然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指 导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建 设 和 管 理 ; 组 织 指 导 救 灾 损 赠, 指 导 灾 区 进 行 灾 民 生 活 救 济 和 开 展 生 产 自 救 活 动 负 责 全 市 政 策 性 农 村 住 房 保 - 3 -
险 倒 塌 房 屋 争 议 裁 定 工 作 ( 八 ) 组 织 实 施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医 疗 救 助 临 时 救 助 生 活 无 着 人 员 救 助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城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认 定 工 作 ( 九 ) 负 责 城 乡 基 层 政 权 和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 指 导 社 区 服 务 管 理 和 村 务 公 开 民 主 管 理 工 作, 推 进 城 乡 社 区 建 设 ( 十 ) 承 担 全 市 地 名 标 志 的 设 置 和 管 理, 负 责 全 市 标 准 地 名 资 料 的 编 辑 和 审 定 ; 提 出 全 市 地 名 命 名 更 名 废 止 的 建 议 ( 十 一 ) 承 办 市 政 府 交 办 的 行 政 区 划 的 有 关 工 作, 负 责 乡 镇 及 村 社 区 的 设 置 撤 销 合 并 更 名 和 界 线 变 更 审 核 报 批 工 作 ; 负 责 行 政 区 域 界 线 的 勘 定 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调 查 和 处 理 行 政 区 域 边 界 争 议 工 作 ( 十 二 ) 指 导 全 市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指 导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单 位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 承 担 老 年 人 孤 儿 等 特 殊 困 难 群 体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 组 织 指 导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 依 法 管 理 指 导 慈 善 事 业 ; 负 责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指 导 农 村 敬 老 院 建 设 和 管 理 ; 指 导 协 调 全 市 革 命 老 区 扶 贫 工 作 ( 十 三 ) 负 责 殡 葬 改 革 和 殡 葬 管 理 工 作,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乡 村 骨 灰 存 放 处 乡 村 公 益 性 墓 地 建 设 规 划 ( 十 四 ) 负 责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收 养 登 记 工 作 ; 负 责 城 市 无 着 的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的 救 助 工 作 ( 十 五 ) 负 责 全 市 福 利 彩 票 公 益 金 的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 十 六 ) 负 责 民 政 事 业 规 划 财 务 和 统 计 工 作, 指 导 监 督 民 政 - 4 -
事 业 费 的 使 用 管 理 ( 十 七 ) 负 责 全 市 各 类 福 利 企 业 的 管 理 和 残 疾 职 工 的 权 益 保 障,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社 会 福 利 企 业 的 扶 持 保 护 政 策 并 监 督 落 实 ( 十 八 ) 负 责 市 老 龄 委 日 常 工 作, 贯 彻 落 实 老 龄 工 作 方 针 政 策 制 订 全 市 老 龄 工 作 计 划 并 督 促 落 实 ( 十 九 ) 承 办 市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三 内 设 机 构 根 据 上 述 职 责, 市 民 政 局 设 7 个 职 能 科 室 : ( 一 ) 办 公 室 协 助 局 领 导 处 理 机 关 日 常 政 务 工 作, 协 调 各 科 室 和 直 属 单 位 工 作 ; 组 织 协 调 调 查 研 究 ; 负 责 草 拟 综 合 性 的 文 件 计 划 制 度 ; 组 织 人 大 政 协 建 议 提 案 的 办 理 工 作 ; 负 责 文 秘 信 息 宣 传 督 查 档 案 组 织 人 事 培 训 信 访 保 密 保 卫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办 公 自 动 化 后 勤 事 务 等 工 作 ; 负 责 机 关 离 退 休 人 员 代 管 退 休 人 员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负 责 对 外 联 络 接 待 工 作 ( 二 )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科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科 ) 负 责 起 草 社 团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的 地 方 性 规 章 草 案 ; 负 责 社 会 组 织 的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 负 责 本 市 社 团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年 检 工 作 ; 监 督 社 团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活 动, 查 处 打 击 非 法 民 间 组 织 ; 指 导 和 监 督 社 团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 参 与 协 调 各 社 团 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工 作 ; 承 办 社 团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争 议 仲 裁 及 行 政 复 议 ; 积 极 培 育 - 5 -
为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所 需 的 中 介 性 民 间 组 织, 倡 导 举 办 为 群 众 为 社 区 服 务 的 公 益 性 民 间 组 织, 引 导 发 展 自 律 互 律 组 织, 提 高 民 间 组 织 自 我 管 理 水 平 ; 组 织 开 展 社 团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管 理 方 面 的 调 研 经 验 交 流 业 务 培 训 和 评 比 等 工 作 指 导 推 进 全 市 民 政 行 政 执 法 体 系 建 设, 指 导 监 督 全 市 民 政 行 政 执 法 ( 三 ) 计 划 财 务 科 负 责 全 市 民 政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的 编 制 和 执 行 情 况 的 检 查 监 督 ; 负 责 预 算 内 民 政 事 业 经 费 的 筹 集 分 配 使 用 管 理 检 查 和 监 督 ; 负 责 全 市 民 政 业 务 综 合 统 计 工 作 ; 负 责 局 机 关 和 直 属 单 位 的 国 有 资 产 政 府 采 购 和 会 计 事 务 的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直 属 单 位 财 务 审 计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在 乡 二 等 乙 级 以 上 伤 残 军 人 的 公 费 医 疗 的 内 部 审 核 补 助 工 作 ; 协 助 有 关 科 室 对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的 各 种 民 政 经 费 的 检 查 管 理 督 促 ; 负 责 民 政 系 统 财 务 统 计 审 计 业 务 的 指 导 培 训 工 作 ( 四 ) 优 抚 安 置 科 负 责 优 抚 对 象 的 抚 恤 优 待 补 助 及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和 参 战 民 兵 民 工 的 伤 亡 抚 恤 工 作 ; 贯 彻 落 实 优 抚 政 策, 褒 扬 革 命 烈 士, 上 报 烈 士 称 号 和 残 疾 等 级 的 评 定, 指 导 优 抚 事 业 单 位 和 烈 士 纪 念 建 筑 物 的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军 队 退 伍 义 务 兵 伤 残 等 级 为 1 至 4 级 的 残 疾 军 人 服 役 期 间 患 精 神 病 的 义 务 兵 和 初 级 士 官 复 员 和 转 业 士 官 复 员 干 部 移 交 地 方 安 置 的 军 队 离 退 休 干 部 退 休 士 官 无 军 籍 退 休 退 职 职 工 的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干 休 所 的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 6 -
( 五 ) 社 会 福 利 和 救 灾 救 助 科 ( 福 利 企 业 管 理 办 公 室 ) 制 订 全 市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政 策 ; 参 与 老 年 人 孤 儿 等 困 难 群 体 的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 指 导 全 市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和 机 构 养 老 的 行 业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城 市 三 无 农 村 五 保 集 中 供 养 工 作 ; 指 导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指 导 中 心 开 展 工 作 ; 牵 头 孤 儿 救 助 工 作 ; 指 导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和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的 管 理 工 作 ; 指 导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残 疾 孤 儿 手 术 康 复 实 施 工 作 ; 负 责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审 批 工 作 ; 组 织 拟 订 促 进 慈 善 事 业 发 展 政 策 ; 组 织 指 导 社 会 捐 助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救 灾 减 灾 工 作 ; 负 责 核 查 上 报 灾 情 ; 负 责 救 灾 款 物 的 申 请 接 收 管 理 分 配 和 监 督 ; 负 责 接 收 救 灾 捐 赠, 指 导 开 展 经 常 性 社 会 捐 赠 ; 管 理 市 级 自 然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指 导 乡 镇 ( 街 道 )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建 设 ; 指 导 开 展 灾 害 评 估 ; 指 导 灾 区 开 展 生 产 自 救 ; 负 责 市 级 救 灾 仓 储 管 理, 指 导 乡 镇 ( 街 道 )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设 施 建 设 和 管 理 ; 负 责 全 市 政 策 性 农 村 住 房 保 险 倒 塌 房 屋 争 议 裁 定 工 作, 监 督 指 导 因 灾 倒 房 恢 复 重 建 ; 指 导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建 设 和 管 理 ; 指 导 开 展 减 灾 宣 传 和 减 灾 示 范 单 位 创 建 活 动 ; 协 调 指 导 革 命 老 区 扶 贫 工 作 ; 负 责 农 村 老 党 员 老 交 通 员 老 游 击 队 员 的 生 活 困 难 定 期 补 助, 监 督 检 查 老 区 经 费 的 使 用 牵 头 组 织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建 设 ; 指 导 建 立 全 市 分 层 分 类 救 助 制 度, 开 展 临 时 救 助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医 疗 救 助 工 作 ; 负 责 贫 困 重 度 残 疾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工 作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困 难 群 众 白 内 障 复 明 手 术 等 其 他 特 殊 病 种 的 免 费 治 疗 工 作 ; - 7 -
负 责 全 市 城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认 定 工 作 ; 负 责 全 市 特 殊 对 象 的 救 济 和 补 助 工 作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城 市 廉 租 房 农 村 住 房 救 助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等 其 他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福 利 企 业 年 检 年 审 工 作 ; 协 调 福 利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的 落 实 ; 负 责 新 办 福 利 企 业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的 论 证 审 批 及 报 批 工 作 ; 严 格 福 利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企 业 统 计 报 表 汇 总 及 上 报 工 作 ; 维 护 福 利 企 业 残 疾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六 ) 社 会 事 务 科 负 责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收 养 登 记 和 殡 葬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婚 姻 证 件 及 婚 姻 证 件 的 接 转 工 作 ; 参 与 保 护 合 法 婚 姻 和 妇 女 儿 童 的 合 法 权 益 工 作 ; 倡 导 文 明 婚 俗 ; 负 责 收 养 登 记 工 作 ; 负 责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的 救 助 管 理 工 作 ; 拟 订 殡 葬 发 展 规 划 和 政 策, 推 行 殡 葬 改 革 ; 负 责 全 市 经 营 性 公 墓 建 设 的 审 核 报 批 工 作 ; 指 导 全 市 三 沿 五 区 坟 墓 整 治 生 态 公 墓 殡 仪 馆 建 设 和 殡 葬 执 法 工 作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乡 村 骨 灰 存 放 处 乡 村 公 益 性 墓 地 建 设 规 划 指 导 婚 姻 收 养 殡 葬 以 及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承 办 乡 镇 ( 街 道 ) 行 政 村 及 居 委 会 的 设 立 撤 消 命 名 变 更 驻 地 迁 移 及 界 线 变 更 的 调 查 规 划 踏 勘 审 核 报 批 工 作 ; 负 责 行 政 区 域 界 线 的 勘 定 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七 ) 基 层 政 权 和 社 区 建 设 科 提 出 加 强 基 层 政 权 建 设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指 导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建 设 和 制 度 建 设, 组 织 指 导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的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 8 -
指 导 监 督 村 ( 居 ) 务 公 开 民 主 管 理 工 作 ; 指 导 培 训 村 ( 居 ) 委 员 会 主 任 和 城 乡 社 区 工 作 者 ; 组 织 推 荐 和 指 导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社 区 组 织 干 部 的 表 彰 工 作 ;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城 乡 社 区 建 设, 指 导 城 乡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的 建 设 管 理 社 区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和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政 策 和 职 业 规 范,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和 相 关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 四 人 员 编 制 市 民 政 局 行 政 编 制 17 名 ( 含 老 龄 办 行 政 编 制 3 名 ), 其 中 : 局 长 1 名 副 局 长 3 名 ; 科 ( 股 ) 级 职 数 8 名 后 勤 服 务 人 员 编 制 3 名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和 机 关 党 的 工 作 机 构 设 置 与 领 导 配 备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五 其 他 事 项 ( 一 ) 市 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民 政 局, 负 责 处 理 老 龄 委 的 日 常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负 责 市 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的 组 织 筹 备 工 作 ; 负 责 市 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决 定 事 项 落 实 情 况 的 督 促 检 查 和 各 成 员 单 位 的 联 络 服 务 工 作 ; 负 责 涉 老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贯 彻 实 施 情 况 的 调 查 和 检 查, 协 调 落 实 老 年 人 优 待 工 作,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 协 调 动 员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敬 老 助 老 活 动 ; 负 责 全 市 老 年 人 口 和 老 龄 事 业 统 计 工 作, 研 究 提 出 全 市 老 龄 事 业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意 见 ; 指 导 城 乡 社 区 老 龄 服 务 工 作 ; - 9 -
负 责 基 层 老 年 群 众 组 织 的 指 导 和 培 训 ;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地 开 展 老 年 文 化 体 育 和 教 育 工 作, 联 系 协 调 浙 江 老 年 电 视 大 学 衢 州 教 学 点 的 管 理 工 作 ( 二 ) 市 地 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民 政 局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地 名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和 法 规, 负 责 全 市 地 名 管 理 的 日 常 工 作 ; 研 究 起 草 全 市 地 名 管 理 的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全 市 地 名 工 作 规 划 和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市 地 名 命 名 更 名 废 止 审 核 工 作 ; 负 责 标 准 地 名 的 发 布, 检 查 监 督 标 准 地 名 的 使 用 ; 负 责 全 市 范 围 内 门 楼 牌 街 巷 牌 的 设 置, 推 广 地 名 标 牌 国 家 标 准 ; 调 查 收 集 整 理 地 名 资 料, 编 辑 地 名 图 录 志 及 其 它 区 划 地 名 类 书 刊 ; 建 立 和 管 理 地 名 档 案 资 料 和 地 名 信 息 系 统, 负 责 本 市 地 名 信 息 发 布, 开 展 咨 询 服 务 ( 三 )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设 置 职 责 和 编 制 事 宜 另 行 规 定 六 附 则 本 规 定 由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其 调 整 由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抄 送 : 市 委 各 部 门, 人 大 办, 政 协 办, 人 武 部, 法 检 院, 各 群 众 团 体, 市 新 闻 信 息 中 心 江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2 年 7 月 9 日 印 发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