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国 对 民 间 非 盈 利 组 织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本 身, 中 国 税 法 规 定 了 比 较 丰 富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基 本 上 涵 盖 了 向 非 营 利 组 织 征 收 的 各 个 税 种 1.1. 企 业 所 得 税 中 国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税 法 规 定, 在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总 额 中, 一 部 分 收 入 项 目 可 以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具 体 是 : ( 1 ) 财 政 拨 款 ; ( 2 ) 经 国 务 院 及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和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或 财 政 预 算 外 资 金 专 户 管 理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资 金, 附 加 收 入 等 ; ( 3 ) 经 国 务 院,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 不 包 括 计 划 单 列 市 ) 批 准, 并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或 财 政 预 算 外 资 金 专 户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 4 ) 经 财 政 部 核 准 不 上 交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 ( 5 ) 事 业 单 位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用 于 事 业 发 展 的 专 项 补 助 收 入 ; ( 6 ) 事 业 单 位 从 其 所 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单 位 的 税 后 利 润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 ( 7 ) 社 会 团 体 取 得 的 各 级 政 府 资 助 ; ( 8 ) 社 会 团 体 按 照 省 级 以 上 民 政,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收 取 的 会 费 ; ( 9 ) 社 会 各 界 的 捐 赠 收 入 另 外, 对 于 非 营 利 性 的 科 研 机 构, 税 法 还 规 定 : 非 营 利 性 科 研 机 构 从 事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业 务 和 与 之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所 得 的 收 入, 按 有 关 规 定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于 非 营 利 性 科 研 机 构 从 事 非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用 于 改 善 研 究 开 发 条 件 的 投 资 部 分, 经 税 务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可 抵 扣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对 于 公 益 事 业 基 金 会, 税 法 规 定 : 对 这 些 基 金 会 在 金 融 机 构 的 基 金 存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不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税 收 入 ; 对 其 购 买 股 票 债 券 ( 国 库 券 除 外 ) 等 有 价 证 券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应 并 入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税 收 入 总 额, 照 章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1.2. 营 业 税 营 业 税 税 法 规 定, 有 关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营 业 税 免 税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1 )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养 老 院 残 疾 人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的 养 育 服 务 婚 姻 介 绍 殡 葬 服 务 ( 2 ) 医 院 诊 所 和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疾 病 控 制 机 构 妇 幼 保 健 等 机 构 按 国 家 规 定 取 得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收 入 免 税 ; 营 利 性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取 得 的 收 入 直 接 用 于 改 善 医 疗 卫 生 条 件 的, 自 取 的 执 业 登 记 之 日 起 3 年 内 取 得 的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也 可 免 税 ( 3 )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提 供 的 教 育 劳 务 这 里 的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普 通 学 校 以 及 经 地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同 级 政 府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国 家 承 认 其 学 员 学 历 的 各 类 学 校 ( 4 ) 纪 念 馆 博 物 馆 文 化 馆 美 术 馆 展 览 馆 书 画 馆 图 书 馆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举 办 文 化 活 动 取 得 的 门 票 收 入, 宗 教 场 所 举 办 文 化 宗 教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这 里 所 称 的 纪 念 馆 等 单 位 举 办 的 文 化 活 动, 是 指 这 些 单 位 在 自 己 的 场 所 举 办 的 属 于 文 化 体 育 税 目 征 税 范 围 的 文 化 活 动, 其 门 票 收 入, 是 指 销 售 第 一 道 门 票 的 收 入 宗 教 场 所 举 办 文 化 宗 教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是 指 寺 庙 宫 观 清 真 寺 和 教 堂 举 办 文 化 宗 教 活 动 销 售 门 票 的 收 入 ( 5 ) 财 政 性 收 费 社 会 团 体 收 取 的 会 费 ( 6 ) 非 营 利 性 科 研 机 构 从 事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业 务 和 与 之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所 得 的 收 入 1.3. 增 值 税 中 国 税 法 规 定, 直 接 用 于 科 学 研 究 科 学 实 验 和 教 学 进 口 的 仪 器 设 备, 免 征 增 值 税 因 此, 进 口 上 述 规 定 产 品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可 以 享 受 该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4. 消 费 税 中 国 对 达 到 低 污 染 排 放 的 小 汽 车 实 行 了 普 遍 适 用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并 没 有 实 行 特 殊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5. 关 税 中 国 税 法 规 定, 外 国 政 府 国 际 组 织 无 偿 赠 送 的 物 资 可 以 免 税
1.6. 房 产 税 中 国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制 定 了 比 较 优 惠 的 房 产 税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以 下 三 类 非 营 利 组 织 可 以 免 缴 房 产 税 : ( 1 )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军 队 自 用 的 房 产 其 中, 人 民 团 体 是 指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备 案 并 由 国 家 拨 付 行 政 事 业 费 的 各 种 社 会 团 体 自 用 的 房 产 是 指 这 些 单 位 本 身 的 办 公 用 房 和 公 务 用 房 ( 2 ) 由 国 家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事 业 经 费 的 单 位 自 用 的 房 产 对 实 行 差 额 预 算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本 身 自 用 的 房 产 免 征 房 产 税 对 由 国 家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事 业 经 费 的 单 位, 其 经 费 来 源 实 行 自 收 自 支 后, 从 事 业 单 位 经 费 实 行 自 收 自 支 的 年 度 起, 免 征 房 产 税 3 年 自 用 的 房 产 是 指 这 些 单 位 本 身 的 业 务 用 房 企 业 办 的 各 类 学 校, 医 院,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自 用 的 房 产, 可 以 比 照 由 国 家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事 业 经 费 的 单 位 自 用 的 房 产, 免 征 房 产 税 ( 3 ) 宗 教 寺 庙, 公 园, 名 胜 古 迹 自 用 的 房 产 宗 教 寺 庙 自 用 的 房 产 是 指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等 的 房 屋 和 宗 教 人 员 使 用 的 生 活 用 房 屋 公 园, 名 胜 古 迹 自 用 的 房 产, 是 指 供 公 共 参 观 游 览 的 房 屋 及 其 管 理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房 屋 上 述 非 营 利 组 织 出 租 的 房 产 以 及 非 本 身 业 务 用 的 生 产 营 业 用 房 产 不 属 于 免 税 范 围, 应 征 收 房 产 税 公 园 名 胜 古 迹 中 附 设 的 营 业 单 位, 如 影 剧 院 饮 食 部 茶 社 照 相 馆 等 所 使 用 的 房 产 及 出 租 的 房 产, 应 征 收 房 产 税 1.7. 车 船 使 用 税 中 国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征 收 车 船 使 用 税 的 免 税 政 策 主 要 有 : ( 1 )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军 队 自 用 的 车 船 上 述 单 位 自 用 的 车 船 免 税, 但 对 其 出 租 等 非 本 身 使 用 的 车 船 征 收 车 船 使 用 税 ( 2 ) 由 国 家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事 业 经 费 的 单 位 自 用 的 车 船 ( 3 ) 防 疫 车, 救 护 车 船 等 各 种 特 种 车 船 另 外, 环 卫 环 保 部 门 的 路 面 清 扫 车 和 环 境 监 测 车 卫 生 部 门 的 医 疗 手 术 车 和 防 疫 监 测 车 民 政 部 门 的 殡 仪 车 可 以 免 税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疾 病 控 制 机 构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等 卫 生 机 构 自 用 的 车 辆 船 舶 免 税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取 得 的 收 入 直 接 用 于 改 善 医 疗 卫 生 条 件 的, 自 取 得 执 业 登 记 之 日 起 3 年 内, 自 用 的 车 辆 船 舶 也 可 免 税 政 府 部 门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个 人 投 资 兴 办 的 福 利 性 非 营 利 性 老 年 服 务 机 构 自 用 的 车 辆 船 舶 免 税
1.8.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中 国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征 收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免 税 政 策 主 要 有 : ( 1 )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军 队 自 用 的 土 地 这 里 的 人 民 团 体, 是 指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备 案 并 由 国 家 拨 付 行 政 事 业 费 的 各 种 社 会 团 体 这 里 的 自 用 土 地, 是 指 这 些 单 位 本 身 的 办 公 用 地 和 公 务 用 地 ( 2 ) 由 国 家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事 业 经 费 的 单 位 自 用 的 土 地 这 里 的 由 国 家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事 业 经 费 的 单 位, 是 指 由 国 家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经 费, 实 行 全 额 预 算 管 理 或 差 额 预 算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不 包 括 实 行 自 收 自 支, 自 负 盈 亏 的 事 业 单 位 自 用 的 土 地, 是 指 这 些 单 位 本 身 的 业 务 用 地 另 外, 企 业 办 的 学 校 医 院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其 用 地 能 与 企 业 其 他 用 地 明 确 区 分 的, 可 以 比 照 由 国 家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事 业 经 费 的 单 位 自 用 的 土 地, 免 征 土 地 使 用 税 集 体 和 个 人 办 的 各 类 学 校 医 院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用 地 是 否 免 税, 由 当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税 务 部 门 确 定 ( 3 ) 宗 教 寺 庙 公 园 名 胜 古 迹 自 用 的 土 地 其 中, 宗 教 寺 庙 自 用 的 土 地 是 指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等 的 用 地 和 寺 庙 内 的 宗 教 人 员 生 活 用 地 宗 教 寺 庙 包 括 寺 庙 宫 观 教 堂 等 各 种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公 园 名 胜 古 迹 自 用 的 土 地, 是 指 供 公 共 参 观 游 览 的 用 地 及 其 管 理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地 同 时, 中 国 税 法 还 规 定, 以 上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生 产 营 业 用 地 和 其 他 用 地, 不 属 于 免 税 范 围,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土 地 使 用 税 比 如, 公 园 名 胜 古 迹 中 附 设 的 营 业 单 位, 如 影 剧 院 饮 食 部 茶 社 照 相 馆 等 使 用 的 土 地, 应 依 法 缴 纳 土 地 使 用 税 1.9. 土 地 增 值 税 中 国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免 税 政 策 主 要 有 :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并 取 得 收 入, 是 指 以 出 售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有 偿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行 为 不 包 括 以 继 承 赠 与 方 式 无 偿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行 为 也 就 是 说, 房 产 所 有 人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将 房 屋 产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赠 与 非 营 利 组 织 可 以 享 受 免 税 待 遇 1.10. 耕 地 占 用 税 中 国 税 法 规 定, 对 学 校 幼 儿 园 敬 老 院 医 院 等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用 地, 可 以 免 征 耕 地 占 用 税 其 中 的 学 校, 是 指 全 日 制 大 中 小 学 校 ( 包 括 部 门 企 业 办 的 学 校 ) 的 教 学 用 房
实 验 室 操 场 图 书 馆 办 公 室 及 师 生 员 食 堂 宿 舍 用 地, 给 予 免 税 医 院, 包 括 部 队 和 部 门 企 业 职 工 医 院 卫 生 院 医 疗 站 诊 所 用 地, 给 予 免 税 殡 仪 馆 火 葬 场 用 地 给 予 免 税 另 外, 学 校 从 事 非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占 用 耕 地, 不 予 免 税 职 工 夜 校 学 习 班 培 训 中 心 函 授 学 校 等 不 在 免 税 之 列 疗 养 院 等 不 在 免 税 之 列 税 法 同 时 规 定, 上 述 免 税 用 地, 凡 改 变 用 途, 不 属 于 免 税 范 围 的, 应 从 改 变 时 起 补 交 耕 地 占 用 税 1.11. 契 税 中 国 税 法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军 事 单 位 承 受 土 地 房 屋 用 于 办 公 教 学 医 疗 科 研 和 军 事 设 施 的, 免 征 契 税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个 人 经 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利 用 非 国 家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面 向 社 会 举 办 教 育 机 构, 承 受 土 地 房 屋 用 于 教 学 的, 也 可 以 免 税 这 里 所 称 用 于 教 学 的, 是 指 教 室 ( 教 学 楼 ) 以 及 其 他 直 接 用 于 教 学 的 土 地 房 屋 ; 所 称 用 于 医 疗 的, 是 指 门 诊 部 以 及 其 他 直 接 用 于 医 疗 的 土 地 房 屋 ; 所 称 用 于 科 研 的, 是 指 科 学 试 验 的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直 接 用 于 科 研 的 土 地 房 屋 其 他 直 接 用 于 办 公 教 学 医 疗 科 研 的 土 地 房 屋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各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税 法 同 时 规 定, 享 受 免 征 契 税 的 纳 税 人 改 变 有 关 土 地 房 屋 的 用 途, 不 再 符 合 减 免 契 税 规 定 的, 应 当 补 缴 税 款 1.12. 车 辆 购 置 税 中 国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征 收 车 辆 购 置 税 并 没 有 特 殊 的 免 税 政 策, 但 税 法 规 定, 纳 税 人 自 产 受 赠 获 奖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并 自 用 的 应 税 车 辆 的 计 税 价 格, 按 照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核 定 2. 对 企 业 向 非 营 利 组 织 捐 赠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企 业 向 非 营 利 组 织 捐 赠 或 者 发 生 其 他 业 务 的, 可 以 享 受 以 下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1 )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 金 融 保 险 业 除 外 ) 用 于 公 益 救 济 性 的 捐 赠, 在 年 度 纳 税 所 得 额 3% 以 内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金 融 保 险 企 业 用 于 公 益 救 济 性 的 捐 赠 支 出 在 不 超 过 企 业 当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1.5% 的 标 准 以 内 的 可 以 据 实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不 予 扣 除
所 谓 公 益 救 济 性 的 捐 赠, 是 指 纳 税 人 通 过 中 国 境 内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国 家 机 关 向 教 育 民 政 等 公 益 事 业 和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的 捐 赠 这 里 所 说 的 社 会 团 体 是 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的 组 织, 包 括 中 国 青 少 年 发 展 基 金 会 希 望 工 程 基 金 会 宋 庆 龄 基 金 会 减 灾 委 员 会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中 国 青 年 自 愿 者 协 会 全 国 老 年 基 金 会 老 区 促 进 会 中 国 之 友 研 究 基 金 会 中 国 绿 化 基 金 会 光 华 科 技 基 金 会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基 金 会 中 国 人 口 福 利 基 金 会 中 国 法 律 援 助 基 金 会 阎 宝 航 教 育 基 金 会, 以 及 经 民 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其 他 非 营 利 的 公 益 性 组 织 ( 2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社 会 力 量, 通 过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国 家 机 关 ( 包 括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 向 红 十 字 事 业 的 捐 赠, 在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准 予 在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全 额 扣 除 红 十 字 事 业 是 指 县 级 以 上 ( 含 县 级 ) 红 十 字 会,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红 十 字 会 法 和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章 程 所 赋 予 的 职 责 开 展 的 相 关 活 动 ( 3 )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社 会 力 量, 通 过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政 府 部 门 向 福 利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老 年 服 务 机 构 的 捐 赠, 准 予 在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的 所 得 额 中 全 额 扣 除 老 年 服 务 机 构 是 指 专 门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 文 化 护 理 健 身 等 多 方 面 的 福 利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机 构, 主 要 包 括 : 老 年 社 会 福 利 院 敬 老 院 ( 养 老 院 ) 老 年 服 务 中 心 老 年 公 寓 ( 含 老 年 护 理 院 康 复 中 心 托 老 所 ) 等 ( 4 )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社 会 力 量 通 过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国 家 机 关 向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的 捐 赠, 准 予 在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的 所 得 额 中 全 额 扣 除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的 范 围, 是 指 政 府 和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农 村 乡 镇 ( 不 含 县 和 县 级 市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镇 ) 村 的 小 学 和 初 中 以 及 属 于 这 一 阶 段 的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纳 税 人 对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与 高 中 在 一 起 的 学 校 的 捐 赠, 也 享 受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 5 )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社 会 力 量, 通 过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国 家 机 关 对 公 益 性 青 少 年 活 动 场 所 ( 包 括 新 建 ) 的 捐 赠, 在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全 额 扣 除 公 益 性 青 少 年 活 动 场 所, 是 指 专 门 为 青 少 年 学 生 提 供 科 技 文 化 德 育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体 育 活 动 的 青 少 年 宫 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校 外 活 动 的 公 益 性 场 所 ( 6 ) 为 了 支 持 文 化 艺 术 等 事 业 发 展, 纳 税 人 通 过 文 化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批 准 成 立 的 非 营 利 性 的 公 益 性 组 织 对 下 列 文 化 事 业 的 捐 赠, 纳 入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范 围, 在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0% 以 内 的 部 分,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 可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予 以 扣 除 : 对 国 家 重 点 交 响 乐 团 芭 蕾 舞 团 歌 剧 团 和 京 剧 团 以 及 其 他 民 族 艺 术 表 演 团 体 的 捐 赠 ;
对 公 益 性 的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科 技 馆 美 术 馆 革 命 历 史 纪 念 馆 的 捐 赠 ; 对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捐 赠 ( 7 ) 纳 税 人 直 接 向 受 益 人 的 捐 赠 不 得 在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8 ) 企 业 向 依 法 成 立 的 协 会 学 会 等 社 团 组 织 缴 纳 的 会 费,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 允 许 在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3. 对 个 人 向 非 营 利 组 织 捐 赠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个 人 向 非 营 利 组 织 捐 赠 的,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1 ) 个 人 将 其 所 得 通 过 中 国 境 内 的 社 会 团 体 国 家 机 关 向 教 育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以 及 遭 受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的 捐 赠, 捐 赠 额 未 超 过 纳 税 人 申 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0% 的 部 分, 可 以 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不 得 扣 除 社 会 团 体 采 取 列 名 单 的 方 法, 名 单 与 企 业 所 得 税 允 许 用 于 公 益 救 济 性 的 捐 赠 扣 除 的 名 单 基 本 相 同 ( 2 ) 个 人 通 过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国 家 机 关 向 红 十 字 事 业 的 捐 赠, 在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准 予 在 税 前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全 额 扣 除 ( 3 )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 起, 个 人 通 过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国 家 机 关 向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的 捐 赠, 在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准 予 在 税 前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全 额 扣 除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的 范 围, 是 指 政 府 和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农 村 乡 镇 ( 不 含 县 和 县 级 市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镇 ) 村 的 小 学 和 初 中 以 及 属 于 这 一 阶 段 的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纳 税 人 对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与 高 中 在 一 起 的 学 校 的 捐 赠, 也 享 受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 4 ) 个 人 通 过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国 家 机 关 对 公 益 性 青 少 年 活 动 场 所 ( 包 括 新 建 ) 的 捐 赠, 在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准 予 在 税 前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全 额 扣 除 公 益 性 青 少 年 活 动 场 所, 是 指 专 门 为 青 少 年 学 生 提 供 科 技 文 化 德 育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体 育 活 动 的 青 少 年 宫 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校 外 活 动 的 公 益 性 场 所 ( 5 ) 个 体 工 商 户 将 其 所 得 通 过 中 国 境 内 的 社 会 团 体 国 家 机 关 向 教 育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以 及 遭 受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的 捐 赠, 捐 赠 额 不 超 过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0% 的 部 分 可 以 据 实 扣 除 纳 税 人 直 接 给 受 益 人 的 捐 赠 不 得 扣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