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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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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委 任 董 事 GREAT CHINA HOLDINGS LIMITED 大 中 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141) (1) 委 任 董 事 及 (2) 更 換 授 權 代 表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i) 周 喆 人 先 生 顧 明 女 士 賴 寒 先 生 沈 立 女 士 龔 標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ii) 齊 越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 及 (iii) 胡 堅 幸 先 生 李 萍 女 士 及 林 佳 穎 女 士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更 換 授 權 代 表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i) 賀 鳴 鐸 先 生 不 再 為 授 權 代 表 ; 及 (ii) 賴 寒 先 生 同 時 獲 委 任 為 授 權 代 表 委 任 董 事 大 中 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為 本 集 團 ) 董 事 ( 董 事 ) 會 ( 董 事 會 ) 欣 然 宣 佈,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i) 周 喆 人 先 生 顧 明 女 士 賴 寒 先 生 沈 立 女 士 龔 標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ii) 齊 越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 及 (iii) 胡 堅 幸 先 生 李 萍 女 士 及 林 佳 穎 女 士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上 文 董 事 之 簡 歷 載 列 如 下 : 執 行 董 事 周 喆 人 先 生 周 先 生,39 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周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畢 業 於 華 東 政 法 大 學 ( 前 稱 為 華 東 政 法 學 院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國 ) 上 海 ) 國 際 經 濟 法 專 業, 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取 得 科 技 大 學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澳 大 利 亞 悉 尼 ) 法 律 碩 士 學 位 彼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起 經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司 法 部 律 師 資 格 審 查 1

委 員 會 審 核 批 准 被 授 予 中 國 律 師 資 格 彼 亦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取 得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認 可 合 資 格 擔 任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周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獲 委 任 為 盛 京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 主 板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2066) 外 部 監 事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擔 任 康 新 ( 中 國 ) 設 計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擔 任 瀋 陽 合 金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代 碼 :000633) 董 事 兼 總 經 理 周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任 期 為 三 年 彼 須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 細 則 )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膺 選 連 任 根 據 細 則, 於 本 公 司 每 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上, 當 時 三 份 之 一 董 事 須 輪 席 退 任, 而 每 名 董 事 最 少 須 每 三 年 退 任 一 次 周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概 無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周 先 生 之 薪 酬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須 參 考 其 職 責 經 驗 專 業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及 據 董 事 所 知, 周 先 生 (i)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本 集 團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亦 無 於 任 何 上 市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董 事 職 務 ; 及 (ii) 彼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 各 定 義 見 香 港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概 無 任 何 關 係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周 先 生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相 關 法 團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認 股 權 證 中 擁 有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XV 部 所 界 定 之 任 何 權 益 或 淡 倉 顧 明 女 士 顧 明 女 士,52 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顧 女 士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七 月 在 上 海 復 旦 大 學 取 得 法 國 文 學 學 位, 並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六 月 在 華 盛 頓 大 學 取 得 圖 書 館 學 碩 士 顧 女 士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起 為 上 海 翀 盛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為 本 公 司 一 名 控 股 股 東 ( 控 股 股 東 ) 希 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之 控 股 公 司 ) 之 總 經 理 及 上 海 天 禧 嘉 福 璞 緹 客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 為 控 股 股 東 之 聯 屬 公 司 ) 之 董 事 顧 女 士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任 期 為 三 年 彼 須 根 據 細 則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2

董 事 最 少 須 每 三 年 退 任 一 次 顧 女 士 與 本 公 司 概 無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顧 女 士 之 薪 酬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須 參 考 其 職 責 經 驗 專 業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及 據 董 事 所 知, 顧 女 士 (i)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本 集 團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顧 女 士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關 法 團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認 股 權 證 中 擁 賴 寒 先 生 賴 先 生,38 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賴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七 月 在 四 川 農 業 大 學 取 得 經 濟 學 學 位 彼 亦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取 得 公 司 秘 書 證 書 賴 先 生 於 會 計 投 資 併 購 及 秘 書 界 擁 有 超 過 15 年 經 驗 彼 現 為 上 海 翀 盛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控 股 股 東 之 控 股 公 司 ) 董 事 會 秘 書 賴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任 期 為 三 年 彼 須 根 據 細 則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董 事 最 少 須 每 三 年 退 任 一 次 賴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概 無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賴 先 生 之 薪 酬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須 參 考 其 職 責 經 驗 專 業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及 據 董 事 所 知, 賴 先 生 (i)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本 集 團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賴 先 生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關 法 團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認 股 權 證 中 擁 沈 立 女 士 沈 女 士,39 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沈 女 士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在 深 圳 大 學 取 得 工 商 管 理 學 位 沈 女 士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起 為 景 褔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280) 顧 問 3

沈 女 士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任 期 為 三 年 彼 須 根 據 細 則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董 事 最 少 須 每 三 年 退 任 一 次 沈 女 士 與 本 公 司 概 無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沈 女 士 之 薪 酬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須 參 考 其 職 責 經 驗 專 業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及 據 董 事 所 知, 沈 女 士 (i)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本 集 團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沈 女 士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關 法 團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認 股 權 證 中 擁 龔 標 先 生 龔 先 生,45 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龔 先 生 畢 業 於 上 海 第 二 工 業 大 學, 主 修 機 械 工 程 及 設 計 龔 先 生 獲 委 任 為 瀋 陽 合 金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000633) 副 總 經 理 龔 先 生 現 為 上 海 天 禧 嘉 福 璞 緹 客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 控 股 股 東 之 聯 屬 公 司 ) 上 海 翀 盛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控 股 股 東 之 控 股 公 司 ) 之 董 事 及 監 事 龔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任 期 為 三 年 彼 須 根 據 細 則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董 事 最 少 須 每 三 年 退 任 一 次 龔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概 無 訂 立 服 務 合 約 龔 先 生 之 薪 酬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須 參 考 其 職 責 經 驗 專 業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及 據 董 事 所 知, 龔 先 生 (i)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本 集 團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龔 先 生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關 法 團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認 股 權 證 中 擁 4

非 執 行 董 事 齊 越 先 生 齊 先 生,42 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齊 先 生 目 前 於 中 國 紅 瑞 資 本 管 理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任 職 董 事 齊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任 期 為 三 年 彼 須 根 據 細 則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董 事 最 少 須 每 三 年 退 任 一 次 齊 先 生 之 薪 酬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須 參 考 其 職 責 經 驗 專 業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及 據 董 事 所 知, 齊 先 生 (i)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本 集 團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齊 先 生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關 法 團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認 股 權 證 中 擁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林 佳 穎 女 士 林 女 士,63 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林 女 士 為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特 許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林 女 士 負 責 提 供 有 關 本 集 團 策 略 規 劃 表 現 資 源 及 誠 信 水 平 的 獨 立 判 斷 林 女 士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任 期 為 三 年 彼 須 根 據 細 則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膺 選 連 任 根 據 細 則, 於 每 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當 時 三 分 之 一 董 事 須 輪 席 退 任, 而 每 名 董 事 最 少 須 每 三 年 退 任 一 次 林 女 士 之 薪 酬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須 參 考 其 職 責 經 驗 專 業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及 據 董 事 所 知, 林 女 士 (i)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本 集 團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林 女 士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關 法 團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認 股 權 證 中 擁 5

胡 堅 幸 先 生 胡 先 生,40 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胡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獲 華 東 政 法 大 學 ( 前 稱 華 東 政 法 學 院 )( 中 國 上 海 ) 頒 發 國 際 經 濟 法 學 士 學 位 胡 先 生 負 責 提 供 有 關 本 集 團 策 略 規 劃 表 現 資 源 及 誠 信 水 平 的 獨 立 判 斷 胡 先 生 現 擔 任 德 恒 上 海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律 師 彼 擔 任 執 業 中 國 律 師 已 逾 十 五 年 胡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任 期 為 三 年 彼 須 根 據 細 則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董 事 最 少 須 每 三 年 退 任 一 次 胡 先 生 之 薪 酬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須 參 考 其 職 責 經 驗 專 業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及 據 董 事 所 知, 胡 先 生 (i)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本 集 團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胡 先 生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關 法 團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認 股 權 證 中 擁 李 萍 女 士 李 女 士,43 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李 女 士 獲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頒 發 管 理 及 專 業 會 計 學 士 學 位, 以 及 獲 中 歐 國 際 工 商 學 院 頒 發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李 女 士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獲 上 海 市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批 准 成 為 執 業 會 計 師 李 女 士 負 責 提 供 有 關 本 集 團 策 略 規 劃 表 現 資 源 及 誠 信 水 平 的 獨 立 判 斷 李 女 士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起 擔 任 中 山 公 用 事 業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000685) 的 獨 立 董 事 彼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為 北 京 東 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300353) 的 獨 立 董 事 李 女 士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獲 委 任, 任 期 為 三 年 彼 須 根 據 細 則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董 事 最 少 須 每 三 年 退 任 一 次 李 女 士 之 薪 酬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須 參 考 其 職 責 經 驗 專 業 6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及 據 董 事 所 知, 李 女 士 (i)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本 集 團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李 女 士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關 法 團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認 股 權 證 中 擁 一 般 資 料 除 本 公 告 所 披 露 者 外, 上 文 各 董 事 確 認, 概 無 其 他 有 關 彼 之 資 料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 至 (v) 條 披 露, 亦 無 任 何 其 他 就 其 委 任 之 事 宜 須 敦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垂 注 董 事 會 謹 此 熱 烈 歡 迎 周 先 生 顧 女 士 賴 先 生 沈 女 士 龔 先 生 胡 先 生 李 女 士 及 林 女 士 加 入 董 事 會 更 換 授 權 代 表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起,(i) 賀 鳴 鐸 先 生 就 上 市 規 則 而 言 不 再 為 授 權 代 表 ( 授 權 代 表 ); 及 (ii) 賴 寒 先 生 同 時 就 上 市 規 則 而 言 獲 委 任 為 授 權 代 表 承 董 事 會 命 大 中 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總 經 理 賀 鳴 鐸 香 港,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八 名 執 行 董 事, 為 周 喆 人 先 生 顧 明 女 士 賴 寒 先 生 沈 立 女 士 龔 標 先 生 賀 鳴 鐸 先 生 潘 國 偉 先 生 及 鄭 金 輝 先 生 ; 兩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賀 羽 嘉 女 士 及 齊 越 先 生 ; 以 及 六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李 萍 女 士 胡 堅 幸 先 生 林 佳 穎 女 士 余 錦 基 先 生 BBS, MBE, JP 俞 漢 度 先 生 及 吳 旭 洲 先 生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