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 程 名 称 : 怡 景 湾 小 区 项 目 2 工 程 概 况 : `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后 审 ) (1) 批 文 号 : 常 开 经 计 [2013]450 号 (2) 投 资 额 :98000 万 元 编 号 :XBQ201312011005F02 (3) 工 程 地 点 :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4) 建 设 规 模 :157549.7 平 方 米 (5) 结 构 类 型 : 框 剪 框 架 (6)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 合 格 且 不 影 响 总 承 包 单 位 评 优 (7)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2015 年 4 月 1 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 3 标 段 划 分 : 序 号 1 标 段 名 称 1# 2# 及 地 下 车 库 (15~16 轴 间 后 浇 带 以 东 35~42 轴 间 后 浇 带 以 西 部 分 及 S~R 轴 间 后 浇 带 以 北 15~16 轴 间 后 浇 带 以 西 部 分 ) 保 温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招 标 投 资 额 内 容 ( 万 元 ) 保 温 550 申 请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防 腐 保 温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或 特 种 专 业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备 注 : 特 种 专 业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承 接 本 工 程 需 具 有 外 墙 保 温 专 业 工 程 资 质 ;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质 等 级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4 企 业 报 名 的 业 绩 条 件 : 无 5 其 他 报 名 条 件 : (1) 本 工 程 为 网 上 招 投 标 ; (2) 本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10 万 元 / 单 位,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转 帐 方 式 从 投 标 单 位 基 本 帐 户 转 入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户 名 :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新 北 支 行 营 业 部 ; 帐 号 :615101040218458 ; 首 次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携 带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明 原 件 至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投 标 单 位 应 充 分 考 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年 度 保 证 金 用 户 按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建 [2012]211 号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3) 根 据 建 筑 市 场 廉 政 准 入 规 定, 投 标 单 位 截 止 2015 年 3 月 4 日 应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资 格 审 查 时 由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新 北 区 分 中 心 统 一 到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查 询 ;
(4) 根 据 常 新 政 规 [2010]2 号 文 件 规 定, 投 标 单 位 在 资 格 审 查 时 应 出 具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应 为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中 所 登 记 备 案 的 执 业 人 员, 联 系 电 话 :0519-85127170; (5)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无 在 建 工 程 ( 具 体 按 常 建 2009 175 号 文 件 执 行 ); (6)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必 须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否 则 将 拒 绝 接 受 其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并 记 不 良 记 录 ; (7) 投 标 单 位 注 册 资 本 金 必 须 满 足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的 要 求 ; (8) 评 标 办 法 详 见 附 件 一 (9)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开 标 后 对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10) 为 本 工 程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6 资 格 审 查 时 需 携 带 的 资 料 原 件 : (1) 介 绍 信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委 托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 (3)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及 安 全 考 核 证 书 (B 证 ); (4)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须 提 供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 非 社 保 手 册 ), 缴 纳 时 间 为 2014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 月 连 续 三 个 月 ; (5)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收 据 ; (6) 新 北 区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备 案 登 记 书 ; 特 别 提 醒 : 1 所 有 资 格 后 审 资 料 需 提 供 原 件 及 二 份 有 效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必 须 按 上 述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并 每 页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2 除 身 份 证 原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不 用 装 袋 密 封, 其 他 资 格 后 审 资 料 必 须 一 起 装 袋 密 封 ( 注 : 密 封 袋 骑 缝 处 须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 标 志 ( 注 :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工 程 名 称 报 名 企 业 全 称 并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后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次 性 递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3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办 理 招 投 标 事 宜 可 不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4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以 上 资 料 的 作 资 审 不 合 格 处 理 凡 招 标 公 告 中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的 还 需 另 行 按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需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 5.0 系 统 资 料 库 ) 并 通 过 审 核, 否 则 未 入 库 材 料 将 不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的 依 据
7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被 委 托 人 及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须 携 带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及 企 业 加 密 锁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并 签 到,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如 需 远 程 解 密 的,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未 按 以 上 要 求,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无 效 投 标 予 以 否 决 8 公 告 时 间 : 本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为 :2015 年 2 月 3 日 至 2015 年 2 月 9 日 9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可 2015 年 2 月 3 日 至 2015 年 2 月 9 日 登 陆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栏 目 获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售 后 不 退 10 任 何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包 括 附 件 ) 要 求 的 情 形 均 视 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备 注 : 一 信 息 公 布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 的 下 载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下 载 招 投 标 答 疑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58.216.237.117/czztb 二 招 标 文 件 自 由 下 载,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时 须 通 过 网 银 支 付 300 元 费 用 三 本 工 程 不 满 3 家 投 标 单 位,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四 由 于 招 标 文 件 模 块 限 定, 评 标 办 法 以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评 标 办 法 为 准 五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资 审 资 料, 都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在 年 审 中 的, 资 审 时 必 须 出 具 发 证 单 位 证 明 的 原 件 ;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已 经 年 审 通 过 的, 资 审 前 必 须 在 5.0 库 里 重 新 上 传 新 的 资 料 扫 描 件, 请 各 投 标 单 位 务 必 注 意 六 项 目 报 名 成 功 以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成 功 为 准
联 系 方 式 : 招 标 人 : 常 州 二 建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常 州 中 信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常 州 市 木 梳 路 9 号 地 址 : 晋 陵 北 路 1 号 新 天 地 商 业 广 场 A 座 16 楼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杨 欣 羽 电 话 : 电 话 : 15106112299 0519-85269105 建 设 单 位 : 常 州 牡 丹 景 都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新 北 区 牡 丹 领 袖 会 售 楼 处 联 系 人 : 谢 晋 电 话 :0519-85250657 2015 年 2 月 3 日
附 件 一 评 标 办 法 本 工 程 具 体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如 下 : 第 一 步 : 投 标 文 件 能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第 二 步 : 符 合 性 清 标, 商 务 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第 三 步 : 打 分 : 1 确 定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等 有 关 招 标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在 招 标 控 制 价 以 下 的 投 标 报 价 均 为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未 能 实 质 性 响 应 上 述 有 关 招 标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2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 方 法 一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最 低 评 标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方 法 二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次 低 评 标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在 唱 标 结 束 后 由 招 标 人 随 机 抽 取 其 中 之 一 确 定 作 为 投 标 报 价 的 评 审 标 准 3 打 分 有 效 投 标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得 满 分 100 分,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比 对, 每 高 或 低 1% 的 扣 (0.4 0.5 0.6) 分, 具 体 扣 分 值 在 唱 标 结 束 后 由 招 标 人 随 机 抽 取 ( 按 内 插 法, 四 舍 五 入 取 两 位 小 数 ) 4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最 高 扣 10 分 ( 详 见 附 件 2) 注 : 开 标 时 有 效 标 少 于 3 家 的, 不 再 进 行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5 定 标 : (1) 在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中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单 位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其 他 依 次 为 第 二 三 中 标 候 选 人 (2) 如 有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投 标 单 位 得 分 相 同 且 为 最 高 分, 则 选 择 其 中 投 标 报 价 低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注 意 事 项 : 一 旦 发 现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的 中 标 建 造 师 已 有 在 建 或 已 另 有 工 程 中 标 的, 则 取 消 其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同 时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罚 注 :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评 标 办 法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评 标 办 法 不 一 致 时, 以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评 标 办 法 为 准
附 件 二 :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办 法 ( 试 行 ) 针 对 投 标 报 价 中 恶 意 的 不 平 衡 报 价, 现 在 增 设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10 分 ) 1. 采 用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的 项 目, 招 标 单 位 ( 招 标 代 理 ) 必 须 在 开 标 前 10 天 公 布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 采 用 Excel 或 dbf 格 式 ) 2. 分 别 计 算 出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 或 总 措 施 费 ) 的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评 标 基 准 值 (J): J=[K*55%+(S1+S2+S3)/3*45%]*(1-F) 其 中 :K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 或 总 措 施 费 ), 各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相 应 子 目 综 合 单 价 ( 或 总 措 施 费 ) 的 最 高 价 S1 中 间 价 S2 次 低 价 S3,F 下 浮 系 数 ; 中 间 价 按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总 数 计 算, 如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总 数 为 奇 数 取 中 间 值 ; 如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总 数 为 偶 数 按 投 标 单 位 总 数 除 以 2 的 数 值, 按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计 取 方 案 一 : 在 所 有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单 位 中, 提 取 投 标 总 价 为 最 高 价 中 间 价 次 低 价 三 家 投 标 单 位 的 每 个 子 目 综 合 单 价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合 成 ; 方 案 二 : 在 所 有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单 位 中, 提 取 投 标 报 价 的 每 个 子 目 综 合 单 价 为 最 高 价 中 间 价 次 低 价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合 成 ; 上 述 方 案 中,S1 S2 S3 如 超 过 K 值 的 均 剔 除, 以 K 进 入 合 成 F 值 为 20%, 总 措 施 费 的 F 值 为 45%; 采 用 方 案 一 或 方 案 二 在 唱 标 结 束 后, 由 招 标 人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3. 不 平 衡 报 价 分 析 : (1) 将 投 标 单 位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S) 金 额 与 合 理 性 分 析 评 标 基 准 值 相 比 较 A=(J-S)/J*100 (2) 将 投 标 单 位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S)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比 较 B=(S-K)/K*100 (3) 将 投 标 单 位 总 措 施 费 (S) 与 合 理 性 分 析 评 标 基 准 值 相 比 较 C=(J-S)/J*100 4. 投 标 单 位 每 个 子 目 的 A B C 值 必 须 在 一 个 合 理 范 围 内, 如 果 超 出 范 围, 按 附 表 的 规 定 扣 分, 扣 满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分 值 为 止 5.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后,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情 形 都 不 改 变 J 值 的 结 果 注 : 开 标 时 有 效 标 少 于 3 家 的, 不 再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投 标 报 价 不 合 理 扣 分 表 A 值 A 6 6<A 10 10<A 15 15<A 20 20<A 25 25<A 30 A>30 扣 分 0 0.02 0.1 0.5 1 2 5 B 值 B<0 0 B<6 6 B<10 10 B<15 15 B<20 20<B 扣 分 0 0.1 0.5 1 2 5 C 值 C 40 40<C 50 50<C 60 60<C 70 70<C 扣 分 0 1 2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