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下 載 網 路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即 日 起 於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服装_hyc13_ doc

Microsoft Word - 家用电器_hyc7620_ 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Microsoft Word _4

郑州大学(下).doc

厨房小知识(六)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实 施 办 法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工 作 的 意 见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新 引 进 教 职 工 周 转 房 管 理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doc

金融英语证书考试大纲


健康知识(二)

中南财经大学(二).doc

广西大学(一).doc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2011年9月19日正式开课,也是我校迁址蓬莱的第一学期开学

山东大学(一).doc

2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四).doc

园林常识(二).doc

前 言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四 日, 兒 童 節, 誕 生 了 一 件 美 事 : 中 國 作 家 曹 文 軒 在 意 大 利 博 洛 尼 亞 國 際 童 書 展 榮 獲 國 際 安 徒 生 文 學 獎, 是 該 獎 創 設 六 十 年 來, 第 一 位 摘 桂 的 中 國 作 家, 意 義 重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二).doc

2009 陳 敦 德

切 实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周 济 在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在

鸽子(三)

兽药基础知识(四)

园林植物卷(十).doc

园林植物卷(十七).doc

临床手术应用(三)

家装知识(二十)

医疗知识小百科

家庭万事通(一)

家装知识(三)

园林绿化(一)

园林植物卷(十五).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doc

兽药基础知识(三)

奥运档案(四).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五十).doc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三百八十四)

中华美食大全4

动物杂谈_二_.doc

抗非典英雄赞歌(三)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三十五)

经济法法律法规第十九卷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九).doc

火灾安全实例

兽药基础知识(七)

实用玉米技术(二)

中国政法大学(一).doc

水产知识(一)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Microsoft Word mpc-min-chi.doc

( ) 1

穨cwht.PDF

900502_Oasis.indb

bnb.PDF

untitled

招行200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PDF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9\243\2721\243\25529.doc)

穨Shuk-final.PDF

2

Microsoft Word - om388-rnt _excl Items 16 & 38_ _final_for uploading_.doc

% 25% (i) 95% 96,290,900 (ii) 99.9% 17,196,000 (iii) 99.9% 89,663,100 2

¨Æ·~½g¡ã¾·~¤ÀÃþ

公務員懲戒法實務及新制

大小通吃-糖尿病


98825 (Project Sunshine) Chi_TC_.indb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二).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一).doc

EC( )18 第 2 頁 (c) 刪 除 以 下 常 額 職 位 2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第 4 / 第 3 / 第 2 點 ) ( 145,150 元 至 149,600 元 /127,900 元 至 135,550 元 /113,520 元 至 120,553 元 ) (

公務人員履歷表

プリント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備 註 開 始 下 載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寄 發 成 績 單 成 績 複 查 即 日 起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untitled

第三章

nb.PDF

bnbqw.PDF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海淀区、房山区(四)

Transcription: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9 月 30 日 經 臺 技 ( 四 ) 字 第 1040128832 號 函 核 定 之 大 學 部 轉 學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及 本 校 105 年 5 月 4 日 招 生 委 員 第 8 次 會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免 試 轉 學, 且 有 高 額 獎 學 金 校 址 :32091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山 東 路 3 段 414 號 服 務 電 話 :(03)4361070 轉 4144~4149 服 務 專 線 :(03)4660139 0905-511-680 傳 真 電 話 :(03)4658965 網 址 : http://web.tiit.edu.tw/transferd/transferd.aspx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下 載 網 路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即 日 起 於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17:00 止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止 http://www.tiit.edu.tw/r_ad_01.aspx 一 律 網 路 個 人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 http://web.tiit.edu.tw/transferd/transfer d.aspx 每 日 10:00~20:00 於 創 意 設 計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辦 理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9:00 起 於 轉 學 考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成 績 成 績 複 查 錄 取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備 取 生 報 到 備 註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9: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7:00 止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4:00 查 詢 網 址 : 傳 真 至 :03-465-8965, 並 於 上 班 時 間 以 電 話 聯 繫 是 否 傳 真 成 功 http://www.tiit.edu.tw/r_ad_01.aspx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20:00 止 上 午 10:00~ 下 午 20:00 於 創 意 設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9:00 起 至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止 計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辦 理 如 有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將 依 序 以 電 話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1. 考 生 若 有 疑 問 請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報 名 試 務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教 務 處 (03)436-1070 轉 4144~4149 2. 學 分 抵 免 教 學 資 源 課 程 內 容 請 洽 詢 各 系, 學 校 總 機 (03)436-1070 各 系 分 機 如 下 表 : 系 別 分 機 系 別 分 機 機 械 工 程 系 6301~6303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2301 2302 環 境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3301 3302 室 內 設 計 系 4401 4402 資 訊 工 程 系 6901 6902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8901 8902 資 訊 管 理 系 5301 5302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9641 9642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5305 5306 餐 飲 廚 藝 管 理 系 9651 9652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5307 5308 餐 旅 管 理 系 9661 9662 創 意 流 行 時 尚 設 計 系 4101 4102 幼 兒 保 育 系 8601 8602 I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轉 學 入 學 為 免 試 入 學, 採 計 考 生 原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或 畢 業 成 績 核 算 為 轉 學 考 成 績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至 少 採 計 原 校 1 學 期 成 績,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至 少 採 計 原 校 3 學 期 成 績, 採 計 之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概 以 60 分 計 算 二 全 國 轉 學 考 入 學 獎 學 金 最 優 學 校 1. 日 間 部 獎 學 金 : 他 校 或 本 校 專 科 畢 業 生, 如 有 推 薦 者 得 領 取 下 列 獎 學 金, (A) 轉 入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學 生 ( 成 績 優 良 者 )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12 萬 元 ( 分 6 學 期 頒 發 ); 轉 學 考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給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6 萬 元 ( 分 6 學 期 頒 發 ) (B) 轉 入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學 生 ( 成 績 優 良 者 )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8 萬 元 ( 分 4 學 期 頒 發 ); 轉 學 考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給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4 萬 元 ( 分 4 學 期 頒 發 ) 2. 進 修 部 獎 學 金 : 他 校 或 本 校 專 科 畢 業 生, 如 有 推 薦 者 得 領 取 下 列 獎 學 金, (A) 轉 入 進 修 部 二 年 級 學 生 ( 成 績 優 良 者 )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7 萬 2 千 元 ( 分 6 學 期 頒 發 ); 轉 學 考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給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3 萬 6 千 元 ( 分 6 學 期 頒 發 ) (B) 轉 入 進 修 部 三 年 級 學 生 ( 成 績 優 良 者 )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4 萬 8 千 元 ( 分 4 學 期 頒 發 ); 轉 學 考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給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2 萬 4 千 元 ( 分 4 學 期 頒 發 ) 三 本 招 生 採 資 格 審 查 與 選 填 志 願 同 時 進 行, 亦 即 在 報 名 時 須 在 報 名 表 背 面 選 填 志 願 序, 每 位 考 生 至 多 可 在 報 考 年 級 選 填 10 個 志 願 ( 含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 四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前 詳 閱 簡 章 之 規 定, 獲 錄 取 考 生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入 學 證 明 文 件 ; 如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概 由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五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名 考 生, 就 所 選 填 之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系 組 之 志 願 順 序, 先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與 其 他 一 般 生 依 轉 學 考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於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部 系 組 之 一 般 生 名 額, 至 額 滿 為 止 ; 未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獲 分 發 錄 取 者, 但 若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部 系 組 有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且 考 生 之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後 之 總 成 績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再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及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於 退 伍 軍 人 之 外 加 名 額, 至 額 滿 為 止 未 獲 分 發 之 退 伍 軍 人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六 經 錄 取 學 生 須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II

目 錄 壹 報 名 日 期 1 貳 報 名 方 式 1 參 招 生 部 別 系 組 及 名 額 1 肆 報 名 資 格 2 伍 轉 學 考 成 績 評 分 標 準.. 4 陸 報 名 手 續.. 4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5 捌 成 績 核 計..7 玖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7 拾 分 發 方 式 7 拾 壹 錄 取 公 告 7 拾 貳 報 到..7 拾 參 註 冊..8 拾 肆 考 生 疑 義 處 理 方 式 8 拾 伍 附 註 8 附 表 一 報 名 正 表 9 附 表 二 報 名 收 執 聯 11 附 件 一 學 歷 證 件 黏 貼 表.12 附 件 二 特 種 身 分 ( 含 低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 考 生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表.. 13 附 件 三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14 附 件 四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申 請 表 15 附 錄 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地 點 及 校 園 平 面 配 置 圖....16 附 錄 二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路 線 圖.. 1 7 III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名 日 期 : 一 網 路 報 名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0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17..00 止 二 現 場 報 名..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報 名 期 間 每 日 10..00 至 20..00 止, 於 本 校 創 意 設 計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辦 理, 協 助 無 法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之 考 生 現 場 報 名 作 業 貳 報 名 方 式 : 一 網 路 報 名 :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內 上 網 http://web.tiit.edu.tw/transferd/transferd.aspx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及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相 關 資 料 ( 含 附 表 一 三 及 附 件 一 二 ), 並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交 本 校 32091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山 東 路 三 段 414 號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如 僅 上 網 登 錄, 未 按 規 定 寄 交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者, 以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處 理 ) 二 現 場 報 名.. 請 於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報 名 期 間 每 日 10..00 至 20..00 止,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至 本 校 創 意 設 計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辦 理 參 招 生 部 別 系 組 及 名 額 四 技 二 年 級 ( 轉 學 入 學 成 績 核 計 : 採 計 原 校 一 年 級 或 歷 年 成 績 計 算 ) 日 間 部 名 額 進 修 部 名 額 學 制 系 ( 組 ) 四 技 二 年 級 工 程 一 般 生 暫 定 名 額 1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一 般 生 暫 定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機 械 工 程 系 30 1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組 8 1 26 1 環 境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24 1 資 訊 工 程 系 30 1 資 訊 管 理 系 30 1 26 1 商 管 企 業 管 理 系 30 1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27 1 設 計 民 生 創 意 流 行 時 尚 設 計 系 22 1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26 1 室 內 設 計 系 30 1 20 1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27 1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30 1 25 1 餐 飲 廚 藝 管 理 系 30 1 30 1 餐 旅 管 理 系 30 1 28 1 幼 兒 保 育 系 22 1 27 1 備 註 : 1. 各 系 組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105 年 7 月 11 日 公 告 之 各 系 組 缺 額 為 準,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大 於 或 等 於 上 表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2. 本 招 生 管 道 之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當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轉 學 制 或 要 求 變 更 上 課 時 段

四 技 三 年 級 ( 轉 學 入 學 成 績 核 計 : 採 計 原 校 一 二 年 級 或 歷 年 成 績 計 算 ) 學 制 系 ( 組 ) 四 技 三 年 級 工 程 商 管 設 計 民 生 日 間 部 名 額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暫 定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一 般 生 暫 定 名 額 進 修 部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機 械 工 程 系 21 1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組 30 1 30 1 環 境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26 1 資 訊 工 程 系 20 1 資 訊 管 理 系 25 1 24 1 企 業 管 理 系 30 1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30 1 創 意 流 行 時 尚 設 計 系 30 1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30 1 室 內 設 計 系 30 1 12 1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26 1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30 1 6 1 餐 飲 廚 藝 管 理 系 30 1 7 1 餐 旅 管 理 系 30 1 22 1 幼 兒 保 育 系 28 1 24 1 備 註 : 1. 各 系 組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105 年 7 月 11 日 公 告 之 各 系 組 缺 額 為 準,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大 於 或 等 於 上 表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2. 本 招 生 管 道 之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當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轉 學 制 或 要 求 變 更 上 課 時 段 肆 報 名 資 格 一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肄 業 生,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可 報 考 各 系 二 年 級 2.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可 報 考 各 系 三 年 級 或 二 年 級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可 報 考 各 系 三 年 級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各 學 系 三 年 級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四 年 滿 22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8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可 報 考 各 系 三 年 級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五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72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各 系 三 年 級 2

補 充 規 定 : 一 因 違 反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二 外 國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三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僑 生 港 澳 生 及 未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轉 入 進 修 部 或 在 職 專 班 就 讀 前 述 僑 生 身 分 之 認 定 需 依 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文 ( 五 ) 字 第 1030179822B 號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四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日 後 無 法 入 學, 應 自 行 負 責, 並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五 現 役 軍 人 現 職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之 問 題,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一 ) 現 役 軍 人 若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含 ) 以 後, 須 繳 交 國 防 部 或 軍 種 總 部 本 年 發 給 之 核 准 升 學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始 得 報 考, 並 須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本, 因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此 類 考 生 應 以 一 般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二 ) 現 役 軍 人 若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5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含 ) 之 間, 須 繳 交 服 務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始 得 報 考, 並 須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本, 因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此 類 考 生 應 以 一 般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三 ) 現 役 軍 人 若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報 名 截 止 日 ) 前, 須 繳 交 退 伍 令 影 印 本,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得 依 規 定 優 待 六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者 於 辦 理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經 學 歷 查 證 屬 實, 其 入 學 資 格 方 屬 有 效 ( 一 )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原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二 )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三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出 入 境 紀 錄, 包 含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時 間 (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免 附 ) 七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其 學 分 抵 免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概 依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八 本 校 辦 理 本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入 學 管 道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入 學 管 道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或 其 他 錄 取 報 到 管 制 主 辦 單 位 3

伍 轉 學 考 成 績 評 分 標 準 一 轉 學 考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轉 學 考 成 績 以 原 畢 ( 肄 ) 業 學 校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核 計, 計 算 方 式 及 標 準 如 下 說 明 2.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採 計 原 校 一 年 級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或 歷 年 成 績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採 計 原 校 一 二 年 級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或 歷 年 成 績 各 項 分 數 皆 計 算 至 小 數 後 第 1 位, 小 數 後 第 2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二 轉 學 考 成 績 評 分 標 準 審 查 項 目 分 數 評 分 標 準 轉 學 考 成 績 100 分 1.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 第 一 條 第 1 2 項 報 名 者 ( 轉 入 二 年 級 ), 以 持 大 學 在 校 一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 不 及 格 成 績 之 學 期 概 以 60 分 計 算 ), 一 年 級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概 以 60 分 計 算 2.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 第 一 條 第 2 項 報 名 者 ( 轉 入 二 三 年 級 ), 以 持 大 學 在 校 一 二 年 級 4 學 期 成 績 ( 不 及 格 成 績 之 學 期 概 以 60 分 計 算 ), 一 二 年 級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概 以 60 分 計 算 3.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 第 二 條 之 報 名 者 ( 轉 入 三 年 級 ), 以 持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畢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概 以 60 分 計 算 4.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 第 三 四 五 條 之 報 名 者 ( 轉 入 二 三 年 級 ),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以 60 分 計 算 陸 報 名 手 續 一 報 名 應 備 資 料 : 1. 在 報 名 系 統 中 將 報 名 資 料 填 報 完 成 後 送 出, 列 印 報 名 表 ( 含 附 表 一 二 三 ) 及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2. 繳 驗 原 校 核 發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 修 業 證 明 書 )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先 繳 驗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於 報 到 時 再 補 繳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 若 因 歷 年 成 績 單 尚 未 取 得, 可 先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乙 份 ( 此 考 生 轉 學 考 成 績 以 60 分 計 算 ) 及 切 結 書 並 經 核 准 先 行 報 考, 但 爾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報 名 時 未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轉 學 考 成 績 以 60 分 計 算 3. 繳 交 特 種 身 分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選 繳 ) 4.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繳 交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5. 低 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檢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開 具 之 低 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低 收 入 戶 享 有 報 名 費 全 免 之 優 待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60% 二 注 意 事 項 : 1.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 若 已 錄 取 並 就 讀 本 校 後, 經 查 發 現 即 撤 銷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飭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2. 報 名 應 備 資 料 如 有 缺 繳 或 不 符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資 格 不 符 者 若 有 疑 義, 請 於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前, 檢 齊 相 關 證 件 以 傳 真 方 式 ( 傳 真 號 碼 :03-465-8965)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覆 3. 本 項 招 生 之 錄 取 考 生 必 須 於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4. 學 分 抵 免 請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5. 本 簡 章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網 址 :www.tiit.edu.tw),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填 寫 基 本 資 4

料, 自 行 核 對 無 誤 後,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件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處 簽 名, 在 報 名 期 間 連 同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資 料, 一 併 寄 交 本 校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30182160B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一 退 伍 軍 人 1.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2.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5 年 內 報 考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如 下 : 序 號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比 例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1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25%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退 伍 軍 人 ( 二 ) 未 滿 二 年 者 20%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退 伍 軍 人 ( 三 ) 未 滿 三 年 者 15% 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退 伍 軍 人 ( 四 )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10% 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退 伍 軍 人 ( 五 ) 未 滿 一 年 者 20% 6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退 伍 軍 人 ( 六 )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15% 7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退 伍 軍 人 ( 七 )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10% 8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退 伍 軍 人 ( 八 )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9 退 伍 軍 人 ( 九 ) 10 退 伍 軍 人 ( 十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11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12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3% 在 營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其 役 期 未 滿 三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13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5

3.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退 伍 令 (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 除 役 令 停 役 令 撫 卹 令 以 上 任 一 種 之 證 明 正 本 受 驗 4. 在 營 服 役 5 年 以 上 軍 官, 凡 上 尉 ( 含 )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影 本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前 述 證 件 如 已 遺 失,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5. 自 88 年 10 月 1 日 國 軍 義 務 役 官 士 兵 經 奉 令 提 前 2 個 月 退 伍 人 員, 准 予 按 服 役 滿 2 年 以 上 退 伍 者, 給 予 相 同 之 就 學 加 分 優 待 6. 軍 事 學 校 核 發 退 學 學 生 之 預 備 士 官 適 任 證 書, 係 屬 軍 方 專 長 檢 附 證 明, 並 非 在 營 服 役 退 伍 證 書, 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應 繳 證 件 之 規 定 不 合, 不 能 憑 以 優 待 7.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應 考 考 生, 應 繳 前 述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有 關 優 待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件 辦 理 8.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其 優 待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規 定 辦 理 ( 請 檢 附 內 政 部 核 發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辦 理 ) 9.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10. 專 科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依 徵 兵 規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附 件 應 徵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第 十 類 規 定, 可 憑 報 考 證 明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有 效 日 至 學 校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二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 依 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一 )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予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1.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之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者 2.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3.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者 4.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 二 ) 符 合 上 列 優 待 標 準 者, 報 名 時 應 繳 驗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該 證 明 應 以 在 學 期 間 獲 得 者 為 限, 並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取 得 之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前 列 第 1 或 第 2 款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2. 取 得 之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前 列 第 3 或 第 4 款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三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四 凡 符 合 上 述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6

捌 成 績 核 計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採 計 考 生 在 學 期 間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或 畢 業 成 績 核 計 轉 學 考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二 退 伍 軍 人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的 考 生, 其 成 績 按 相 關 辦 法 所 規 定 加 分 比 例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並 依 規 定 加 分 比 例 核 算 考 生 總 成 績 其 中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適 用 於 分 發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不 適 用 於 分 發 一 般 生 名 額 三 若 轉 學 考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原 校 (1) 中 文 相 關 課 程 成 績 (2)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成 績 高 低 訂 定 ( 選 系 ) 優 先 順 序 玖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將 於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tiit.edu.tw/r_ad_01.aspx), 如 有 疑 問 可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17:00 前 以 傳 真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時, 請 填 妥 附 表 五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03)465-8965, 並 以 電 話 (03)436-1070 轉 4144~4149 確 認 三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拾 分 發 方 式 一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依 招 生 名 額 及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訂 定 最 低 登 記 分 發 標 準 轉 學 考 成 績 達 最 低 登 記 分 發 標 準 者, 始 准 予 登 記 分 發 二 先 依 照 轉 學 考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再 按 考 生 選 填 之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以 原 校 (1) 中 文 相 關 課 程 成 績 (2)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分 發 ( 一 ) 一 般 生 : 在 有 提 供 一 般 生 名 額 之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系 組,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未 獲 分 發 之 考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 二 ) 退 伍 軍 人 生 : 就 所 選 填 之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系 組 之 志 願 順 序, 先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與 其 他 一 般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於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部 系 組 之 一 般 生 名 額, 至 額 滿 為 止 ; 未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獲 分 發 錄 取 者, 但 若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部 系 組 有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且 考 生 之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後 之 總 成 績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再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及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於 退 伍 軍 人 之 外 加 名 額, 至 額 滿 為 止 未 獲 分 發 之 退 伍 軍 人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拾 壹 錄 取 公 告 一 本 校 於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4:00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 網 址 : http://www.tiit.edu.tw/r_ad_01.aspx) 並 寄 發 錄 取 及 報 到 通 知 單 二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註 冊 後 若 有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方 式 補 足 之 拾 貳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00~ 下 午 20:00 至 本 校 創 意 設 計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辦 公 室 (I101) 辦 理 報 到, 未 完 成 及 逾 期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將 公 布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 網 址 : http://www.tiit.edu.tw/r_ad_01.aspx), 並 以 電 話 通 知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三 備 取 生 自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9:00 起 依 通 知 規 定 時 間 至 本 校 創 意 設 計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辦 公 室 (I101)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日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提 出 異 議, 其 缺 額 由 下 一 位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7

四 經 報 到 完 成 後, 教 務 處 將 寄 發 註 冊 資 訊, 請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註 冊 事 宜 五 錄 取 生 依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如 表 一, 未 依 規 定 繳 驗 者 獲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概 由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六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予 以 退 學,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七 經 錄 取 學 生 須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表 一 報 名 時 所 持 資 格 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之 證 件 對 照 表 繳 驗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畢 業 ( 學 位 ) 修 業 證 明 書 身 分 別 正 本 證 書 正 本 正 本 其 他 證 明 大 學 在 學 生 大 學 或 軍 警 校 院 退 學 生 專 科 或 空 專 畢 業 生 資 格 證 明 書 空 大 肄 業 生 及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學 員 學 分 證 明 書 及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補 充 說 明 軍 警 校 院 退 學 生, 須 繳 交 驗 退 學 證 明 書 及 教 育 部 核 准 入 學 資 格 之 年 月 日 及 文 號 拾 參 註 冊 一 時 間 :105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二 地 點 : 另 行 通 知 三 錄 取 者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註 冊, 否 則 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本 校 將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四 註 冊 時, 應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 轉 學 ) 證 明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正 本 五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經 查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經 查 發 現 撤 銷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追 繳 回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並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拾 肆 考 生 疑 義 處 理 方 式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學 生 若 對 考 試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得 填 寫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申 請 表 ( 附 表 五 ) 並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逕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拾 伍 附 註 一 本 簡 章 ( 含 報 名 表 件 ) 免 費 索 取, 亦 可 網 路 下 載, 網 址 如 下 : http://www.tiit.edu.tw/r_ad_01.aspx 二 有 關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等 收 費 標 準, 請 至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http://web.tiit.edu.tw/atof/) 查 詢 8

------------------------------------ -------------------------------------------------------------------------- ------------------------------------------ 附 表 一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正 面 報 名 序 號 ( 請 勿 填 寫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報 考 資 格 ( 原 肄 畢 業 學 校 )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其 它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大 學 學 院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三 年 制 四 年 制 五 年 制 系 ( 科 ) 年 級 肄 業 ( 或 在 學 中 ) 休 學 畢 業 退 學 結 業 請 貼 半 身 2 吋 脫 帽 照 片 乙 張 報 考 學 制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僑 生 身 分 僑 居 地 : ( 僑 生 請 填 寫 僑 居 地 ) 通 訊 地 址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 本 地 址 為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用 考 生 請 填 寫 可 以 收 到 之 地 址 ) 姓 名 關 係 電 住 家 :( ) 話 手 機 : 住 址 如 同 上 ( 請 勾 選 ) 住 家 考 生 :( ) 電 話 手 機 : 特 種 考 生 退 伍 軍 人 : 年 月 日 入 伍 ; 年 月 日 退 伍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填 寫 加 原 始 總 分 3 % 加 原 始 總 分 5 % 加 原 始 總 分 1 0 % 加 原 始 總 分 10% ( 一 般 生 免 填 ) 加 原 始 總 分 1 5 % 加 原 始 總 分 2 0 % 加 原 始 總 分 2 5 % 切 結 書 一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二 如 本 人 未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及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之 正 本, 請 先 准 予 報 名, 嗣 後 若 未 按 規 定 補 繳 或 經 發 現 學 歷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願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三 本 人 同 意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貴 會 ) 主 辦 本 招 生,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本 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貴 會, 得 將 自 本 人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等,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貴 會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事 務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考 生 ( 簽 章 ): 推 薦 者 簽 名 : ( 如 有 推 薦 者 請 簽 名, 限 本 校 師 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欄 9

------------------------------------ --------------------------------------------------------------------------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背 面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填 寫 說 明 : 以 原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列 為 準, 由 考 生 填 寫 報 考 二 年 級 至 少 採 計 1 學 期 成 績, 報 考 三 年 級 至 少 採 計 3 學 期 成 績 中 文 及 英 文 成 績 為 同 分 比 序 用, 請 一 併 填 入 評 分 項 目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 佔 100 分 )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審 查 內 容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第 五 學 年 初 審 結 果 複 審 結 果 二 分 發 志 願 序 填 寫 填 寫 說 明 : 每 位 考 生 至 多 填 入 10 個 志 願 序 號, 如 報 名 轉 入 二 年 級 學 生 填 寫 範 例 如 下 : 在 下 表 空 格 處 填 入 1~10, 如 機 械 工 程 系 日 間 部 (1)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組 進 修 部 (2) 企 業 管 理 系 日 間 部 (3) 餐 旅 管 理 系 日 間 部 (4) 室 內 設 計 系 進 修 部 (5) 至 多 10 個 志 願 序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系 ( 組 ) 機 械 工 程 系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組 環 境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轉 學 考 志 願 選 填 商 管 設 計 民 生 資 訊 工 程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創 意 流 行 時 尚 設 計 系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飲 廚 藝 管 理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10

------------------------------------ ----------------------------------------------------------------------- --- ----------------------------------------- 附 表 二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報 名 收 執 聯 ( 由 考 生 留 存 ) 一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名 序 號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二 分 發 志 願 序 填 寫 填 寫 說 明 : 每 位 考 生 至 多 填 入 10 個 志 願 序 號, 如 報 名 轉 入 二 年 級 學 生 填 寫 範 例 如 下 : 在 下 表 空 格 處 填 入 1~10, 如 機 械 工 程 系 日 間 部 (1)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組 進 修 部 (2) 企 業 管 理 系 日 間 部 (3) 餐 旅 管 理 系 日 間 部 (4) 室 內 設 計 系 進 修 部 (5) 至 多 10 個 志 願 序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系 ( 組 ) 機 械 工 程 系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組 環 境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轉 學 考 志 願 選 填 商 管 設 計 民 生 資 訊 工 程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創 意 流 行 時 尚 設 計 系 化 妝 品 應 用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飲 廚 藝 管 理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備 註 : 上 表 志 願 代 碼 及 系 別 名 稱 務 必 與 報 名 表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以 報 名 表 為 主, 考 生 絕 無 異 議 11

附 件 一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學 歷 證 件 黏 貼 表 報 名 序 號.. 姓 名 : 原 就 讀 學 校 : 原 就 讀 系 ( 科 ) 組 別 : 學 歷 證 件 黏 貼 欄 請 浮 貼 請 貼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貼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請 貼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請 貼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標 示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二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限 正 本 ( 影 本 無 效 且 需 符 合 簡 章 中 第 肆 項 報 名 資 格 所 載 明 之 規 定 ), 歷 年 成 績 單 如 尚 未 取 得 ( 請 於 報 到 當 日 現 場 繳 交 ), 需 黏 貼 學 生 證 者 ( 請 加 蓋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乙 份 12

------------------------------------ -------------------------------------------------------------------------- ------------------------------------------ 附 件 二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特 種 身 分 ( 含 低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 考 生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名 序 號 聯 絡 電 話 ( 請 依 1 2 3 之 次 序 逐 層 整 齊 浮 貼 ) 1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浮 貼 ) (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證 明 ) ( 電 話 ): ( 手 機 ): ( 此 欄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填 寫 ) 2 運 動 績 優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浮 貼 ) 3 期 限 內 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浮 貼 )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特 種 身 分 ( 含 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105 年 7 月 7 日 ) 前, 將 證 明 文 件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驗, 逾 期 視 同 一 般 生 辦 理 二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繳 驗 13

------------------------------------ -------------------------------------------------------------------------- ------------------------------------------ 附 件 三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7 月 日 ( 限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下 午 17:00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逾 期 不 受 理 )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科 目 勾 選 下 列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結 果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中 文 相 關 課 程 成 績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考 生 應 以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並 簽 名 二 考 生 務 必 在 所 欲 複 查 之 科 目 欄 處 勾 選 三 考 生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連 同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單,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下 午 17:00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概 不 受 理 四 TEL:(03)436-1070 轉 4144~4149 FAX:(03)465-8965 五 標 示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考 生 簽 章 : 14

------------------------------------ -------------------------------------------------------------------------- ------------------------------------------ 附 件 四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1 月 日 ( 限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逾 期 不 受 理 )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事 由 期 望 建 議 申 訴 處 理 情 形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考 生 應 以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並 簽 名 二 請 將 本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三 TEL:(03)436-1070 轉 4144~4149 FAX:(03)465-8965 四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受 理 考 生 疑 義 申 訴 時, 得 邀 請 考 生 列 席 說 明, 但 考 生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五 標 示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15

附 錄 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地 點 及 校 園 平 面 配 置 圖 報 名 地 點 : 教 務 處 (I101) 在 創 意 設 計 大 樓 一 樓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校 園 平 面 圖 16

附 錄 二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路 線 圖 校 址 :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山 東 路 三 段 414 號 電 話 : (03) (03)436-1070 轉 4144~4149 由 高 鐵 桃 園 站 可 搭 乘 桃 園 客 運 171 中 壢 - 高 鐵 桃 園 站 原 中 壢 11 路 或 中 壢 客 運 170 中 壢 - 青 埔 - 高 鐵 桃 園 站 至 中 壢 火 車 站 公 車 : 搭 中 壢 客 運 112( 北 ) 中 壢 - 忠 貞 桃 園 客 運 169 中 壢 - 華 勛 社 區 原 中 壢 9 路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下 車, 步 行 3 分 鐘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