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教 育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的 通 知 国 卫 医 发 2014 11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厅 局 ) 教 育 厅 ( 教 委 )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教 育 局 : 为 指 导 各 地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工 作, 严 格 医 师 资 格 准 入, 加 强 医 师 队 伍 建 设, 根 据 执 业 医 师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教 育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2014 年 3 月 18 日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第 一 条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原 卫 生 部 令 第 4 号 ) 和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办 法 ( 原 卫 生 部 令 第 52 号 )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条 试 用 机 构 是 指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和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第 三 条 试 用 期 考 核 证 明 ( 一 ) 报 名 时 考 生 应 当 提 交 与 报 考 类 别 相 一 致 的 试 用 期 满 1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证 明 应 届 毕 业 生 报 名 时 应 当 提 交 试 用 机 构 出 具 的 试 用 证 明, 并 于 当 年 8 月 31 日 前 提 交 试 用 期 满 1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证 明 考 生 报 考 时 应 当 在 与 报 考 类 别 相 一 致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试 用 时 间 或 累 计 ( 含 多 个 机 构 ) 试 用 时 间 满 1 年 ( 二 ) 现 役 军 人 必 须 持 所 在 军 队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出 具 的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方 可 报 考 ( 三 )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当 年 有 效 第 四 条 报 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1
( 一 ) 中 国 大 陆 公 民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人 员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临 时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文 职 干 部 证 士 兵 证 军 队 学 员 证 ; 台 港 澳 地 区 居 民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人 员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为 台 港 澳 居 民 往 来 大 陆 通 行 证 ( 二 ) 外 籍 人 员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为 护 照 第 五 条 报 考 类 别 ( 一 )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达 到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规 定 的, 可 以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报 考 类 别 应 当 与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类 别 一 致 ( 二 )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的 医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相 一 致 的 医 学 学 历 具 有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并 在 公 共 卫 生 岗 位 试 用 的, 可 以 以 该 学 历 报 考 公 共 卫 生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和 民 族 医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的 报 考 人 员, 按 照 取 得 学 历 的 医 学 专 业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的 医 师 资 格 ( 三 ) 符 合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报 考 同 类 别 的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 四 ) 在 乡 级 以 上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中 工 作,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以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第 六 条 学 历 审 核 2
学 历 的 有 效 证 明 是 指 国 家 承 认 的 毕 业 证 书 基 础 医 学 类 法 医 学 类 护 理 ( 学 ) 类 医 学 技 术 类 药 学 类 中 药 学 类 等 医 学 相 关 专 业, 其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 一 ) 研 究 生 学 历 1. 临 床 医 学 ( 含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 口 腔 医 学 公 共 卫 生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进 行 临 床 实 践 或 公 共 卫 生 实 践, 至 当 次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时 累 计 实 践 时 间 满 1 年 的, 以 符 合 条 件 的 本 科 学 历 和 专 业, 于 在 学 期 间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中 医 学 中 医 学 ( 中 西 医 结 合 方 向 ) 眼 视 光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长 学 制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已 完 成 1 年 临 床 或 公 共 卫 生 毕 业 实 习 和 1 年 以 上 临 床 或 公 共 卫 生 实 践 的, 以 本 科 学 历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2. 临 床 医 学 ( 含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 口 腔 医 学 公 共 卫 生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在 研 究 生 毕 业 当 年 以 研 究 生 学 历 报 考 者, 须 在 当 年 8 月 31 日 前 提 交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并 提 供 学 位 证 书 等 材 料, 证 明 是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方 可 参 加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3.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中 医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民 族 医 学 公 共 卫 生 与 预 防 医 学 专 业 3
的 学 术 学 位 ( 原 科 学 学 位 ) 研 究 生, 具 有 相 当 于 大 学 本 科 1 年 的 临 床 或 公 共 卫 生 毕 业 实 习 和 1 年 以 上 的 临 床 或 公 共 卫 生 实 践 的, 该 研 究 生 学 历 和 学 科 作 为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的 依 据 在 研 究 生 毕 业 当 年 报 考 者, 须 在 当 年 8 月 31 日 前 提 交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方 可 参 加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201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其 研 究 生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各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4. 临 床 医 学 ( 护 理 学 )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临 床 医 学 ( 护 理 领 域 )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各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 二 ) 本 科 学 历 1. 五 年 及 以 上 学 制 临 床 医 学 麻 醉 学 精 神 医 学 医 学 影 像 学 放 射 医 学 眼 视 光 医 学 ( 眼 视 光 学 仅 限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 医 学 检 验 ( 仅 限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 妇 幼 保 健 医 学 ( 仅 限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临 床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2. 五 年 制 的 口 腔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口 腔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3. 五 年 制 预 防 医 学 妇 幼 保 健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公 共 卫 生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4
4. 五 年 及 以 上 学 制 中 医 学 针 灸 推 拿 学 中 西 医 临 床 医 学 藏 医 学 蒙 医 学 维 医 学 傣 医 学 壮 医 学 哈 萨 克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学 历 依 据 5.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符 合 本 款 规 定 的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加 注 医 学 专 业 方 向 的, 应 以 学 历 专 业 报 考 ; 201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加 注 医 学 专 业 方 向 的, 该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经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除 外 6. 专 升 本 医 学 本 科 毕 业 生,2015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升 入 本 科 的, 其 专 业 必 须 与 专 科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其 本 科 学 历 方 可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 三 ) 高 职 ( 专 科 ) 学 历 1. 200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经 教 育 部 同 意 设 置 的 临 床 医 学 类 专 业 ( 含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中 医 学 中 医 骨 伤 针 灸 推 拿 蒙 医 学 藏 医 学 维 医 学 等 ) 毕 业 生, 其 专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经 省 级 教 育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 批 准 设 置 的 医 学 类 专 业 ( 参 照 同 期 本 科 专 业 名 称 ) 毕 业 生, 其 专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5
2. 经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举 办 的 初 中 起 点 5 年 制 医 学 专 业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毕 业 生, 其 专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取 得 资 格 后 限 定 在 乡 村 两 级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满 5 年 后, 方 可 申 请 将 执 业 地 点 变 更 至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2014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初 中 起 点 5 年 制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专 科 学 历 不 能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3.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中 西 医 结 合 专 业 ( 含 教 育 部 原 卫 生 部 批 准 试 办 的 初 中 起 点 5 年 制 专 科 层 次 中 西 医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毕 业 生, 其 专 科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中 西 医 结 合 专 业 毕 业 生 ( 含 初 中 起 点 5 年 制 专 科 层 次 中 西 医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其 专 科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4.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入 学 的, 符 合 本 款 规 定 的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学 历 加 注 医 学 专 业 方 向 的, 应 以 学 历 专 业 报 考 ; 201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学 历 加 注 医 学 专 业 方 向 的, 该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经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除 外 ( 四 )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1. 2010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经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 同 意 设 置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6
案 的 农 村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临 床 类 别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农 村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考 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后, 限 定 到 村 卫 生 室 执 业, 确 有 需 要 的 可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执 业 2. 2000 年 9 月 25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卫 生 保 健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临 床 类 别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卫 生 保 健 专 业 毕 业 生 取 得 资 格 后, 限 定 到 村 卫 生 室 执 业, 确 有 需 要 的 可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执 业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 除 农 村 医 学 专 业 外, 其 他 专 业 的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临 床 类 别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3. 2001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社 区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妇 幼 卫 生 医 学 影 像 诊 断 口 腔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1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上 述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4. 2006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西 医 结 合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7
2007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中 西 医 结 合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5. 2006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中 医 民 族 医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7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经 教 育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备 案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中 医 民 族 医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中 职 ( 中 专 )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中 等 中 医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取 得 资 格 后 限 定 到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6. 卫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7.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卫 生 职 工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 五 ) 成 人 教 育 学 历 1. 2002 年 10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各 类 高 等 学 校 远 程 教 育 的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该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相 应 类 别 的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2 年 1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上 述 毕 业 生, 如 其 入 学 前 已 通 过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且 所 学 专 业 与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类 别 一 致 的, 可 以 以 成 人 教 育 学 历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除 上 述 情 形 外,2002 年 1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成 人 8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各 类 高 等 学 校 远 程 教 育 的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2001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入 学 的 成 人 中 专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成 人 中 专 学 历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2001 年 9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成 人 中 专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其 成 人 中 专 学 历 不 作 为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依 据 ( 六 ) 西 医 学 习 中 医 人 员 已 获 得 临 床 执 业 医 师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中 医 专 业 学 历 或 者 脱 产 两 年 以 上 系 统 学 习 中 医 药 专 业 知 识 并 获 得 省 级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或 者 参 加 省 级 中 医 药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举 办 的 西 医 学 习 中 医 培 训 班, 并 完 成 了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取 得 相 应 证 书 的, 或 者 按 照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跟 师 学 习 满 3 年 并 取 得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出 师 证 书 的,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相 同 级 别 的 中 西 医 结 合 执 业 医 师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 七 )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1.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申 请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应 符 合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二 十 八 条 有 关 规 定 9
2. 传 统 医 学 师 承 和 确 有 专 长 人 员 取 得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取 得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中 医 类 医 学 专 业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其 执 业 时 间 和 取 得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时 间 符 合 规 定 的, 可 以 报 考 具 有 规 定 学 历 的 中 医 类 别 相 应 的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 八 ) 其 他 取 得 国 外 医 学 学 历 学 位 的 中 国 大 陆 居 民, 其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须 经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同 时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及 其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可 以 按 照 本 规 定 报 考 第 七 条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及 外 籍 人 员 报 考 的,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条 盲 人 医 疗 按 摩 人 员 按 照 盲 人 医 疗 按 摩 管 理 办 法 ( 卫 医 政 发 2009 37 号 ) 规 定, 参 加 盲 人 医 疗 按 摩 人 员 考 试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和 关 于 修 订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有 关 条 款 的 通 知 ( 卫 办 医 发 2008 64 号 ) 同 时 废 止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