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鲁 政 发 2013 22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农 民 工 工 作 的 意 见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农 民 工 工 作,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目 标 要 求 1. 总 体 要 求 以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为 指 导, 坚 持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把 以 人 为 本 公 平 对 待 作 为 解 决 农 民 工 问 题 的 根 本 要 求, 以 建 设 创 业 齐 鲁 乐 业 山 东 推 动 实 现 更 高 质 量 就 业 为 统 领, 1
以 健 全 农 民 工 公 共 服 务 制 度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为 重 心, 深 化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吸 纳 农 民 工 进 城 定 居, 稳 步 推 进 农 民 工 市 民 化, 提 高 人 口 城 镇 化 水 平, 促 进 农 民 工 在 工 作 生 活 文 化 等 方 面 融 入 城 市 2. 主 要 目 标 到 2015 年, 将 稳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农 民 工 全 部 纳 入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基 本 实 现 同 工 同 酬, 工 资 基 本 无 拖 欠,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达 到 80% 以 上, 免 学 费 政 策 延 伸 到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农 民 工 基 本 享 受 随 迁 子 女 教 育 住 房 保 障 医 疗 卫 生 计 划 生 育 文 化 生 活 社 区 服 务 等 市 民 权 益 到 2020 年,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总 量 继 续 增 加,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达 到 90% 以 上, 平 均 收 入 比 2010 年 翻 一 番, 基 本 实 现 有 条 件 有 意 愿 的 农 民 工 市 民 化 二 促 进 农 民 工 稳 定 就 业 3. 提 高 农 民 工 就 业 能 力 切 实 落 实 就 业 准 入 制 度 实 施 加 强 就 业 培 训 提 高 就 业 与 创 业 能 力 五 年 规 划,2014 年 至 2018 年 培 训 200 万 农 村 转 移 劳 动 力 打 破 省 内 地 域 部 门 限 制, 从 2014 年 起, 农 村 转 移 劳 动 力 可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求 职 就 业 地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和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统 筹 现 有 各 类 教 育 培 训 资 源, 整 合 农 民 工 培 训 项 目 和 培 训 资 金, 由 农 民 工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编 制 培 训 规 划 统 一 进 行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统 一 制 定 培 训 标 准 统 一 实 2
施 质 量 督 导 和 绩 效 评 估 统 一 实 行 实 名 制 动 态 管 理, 全 面 实 现 网 上 申 报 审 核 资 金 拨 付 和 管 理 监 督 探 索 制 定 符 合 建 筑 业 农 民 工 特 点 的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提 取 统 筹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与 社 会 需 求 程 度 培 训 成 本 相 挂 钩 的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企 业 要 足 额 提 取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确 保 60% 以 上 用 于 一 线 职 工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审 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提 取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对 自 身 没 有 能 力 开 展 职 工 培 训, 以 及 未 开 展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训 的 企 业,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可 依 法 对 其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实 行 统 筹, 统 筹 部 分 纳 入 当 地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在 岗 职 工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或 转 岗 培 训 提 高 企 业 定 额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新 录 用 农 村 转 移 就 业 人 员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经 培 训 后 取 得 初 级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对 用 工 企 业 的 企 业 定 额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提 高 到 80% 4. 支 持 农 民 工 就 业 创 业 实 行 城 乡 统 一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制 度, 对 异 地 稳 定 就 业 创 业 人 员, 可 凭 就 业 证 明 和 居 住 证 明, 在 就 业 创 业 所 在 地 进 行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享 受 免 费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和 相 关 就 业 创 业 优 惠 扶 持 政 策 鼓 励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将 扶 持 城 乡 劳 动 者 创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额 度 提 高 到 10 万 元 对 首 次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并 正 常 经 营 1 年 以 上 的 小 微 企 业, 给 予 不 低 于 1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创 业 补 贴 ; 对 吸 纳 就 业 人 员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3
可 按 照 申 请 补 贴 时 创 造 就 业 岗 位 数 量 给 予 每 个 岗 位 2000 元 的 一 次 性 创 业 岗 位 开 发 补 贴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在 此 基 础 上 适 当 提 高 探 索 开 展 林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海 域 ( 滩 涂 ) 使 用 权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以 及 农 用 生 产 设 备 等 抵 押 贷 款 试 点 开 展 创 业 型 城 市 创 业 型 街 道 ( 乡 镇 ) 创 建 活 动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应 安 排 一 定 的 资 金, 根 据 促 进 农 民 工 创 业 情 况, 对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创 业 示 范 园 区 示 范 性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给 予 以 奖 代 补, 引 导 农 民 工 创 业 向 城 镇 和 园 区 聚 集 5. 完 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依 托 街 道 ( 乡 镇 ) 和 社 区 ( 行 政 村 )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以 2 公 里 为 半 径, 以 半 小 时 为 时 限, 建 设 山 东 半 小 时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圈, 增 强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能 力 依 托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全 面 启 动 社 区 就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求 职 招 聘 培 训 信 息 发 布 政 策 宣 传 等 服 务,2015 年 年 底 前 实 现 全 省 社 区 全 覆 盖 县 级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和 县 级 以 下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开 展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确 有 经 费 困 难 的,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公 共 就 业 免 费 服 务 工 作 量 服 务 成 本 和 服 务 效 果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所 需 经 费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推 动 在 零 工 聚 集 地 建 设 一 批 零 工 市 场 6. 提 高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和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率 用 人 单 4
位 要 依 法 规 范 用 工 各 级 要 强 化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通 过 日 常 巡 查 书 面 审 查 专 项 检 查 等 执 法 监 察, 切 实 提 高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和 履 约 质 量 在 流 动 性 大 季 节 性 强 用 工 时 间 短 的 行 业, 全 面 推 行 简 易 劳 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整 合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及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实 现 对 企 业 用 工 动 态 管 理 加 大 建 设 领 域 违 法 发 包 分 包 行 为 治 理 力 度 实 施 农 民 工 社 会 保 险 全 覆 盖 行 动 计 划, 对 有 稳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农 民 工, 用 人 单 位 要 为 其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 鼓 励 灵 活 就 业 农 民 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关 系 跨 统 筹 地 区 转 移 接 续 和 异 地 就 医 即 时 结 算 按 政 策 规 定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纳 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范 围 三 切 实 维 护 农 民 工 合 法 权 益 7. 依 法 保 障 农 民 工 同 工 同 酬 等 权 利 用 人 单 位 吸 纳 农 民 工 就 业, 要 与 本 单 位 同 岗 位 职 工 实 行 相 同 的 劳 动 报 酬 分 配 制 度 和 分 配 办 法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使 用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应 当 符 合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岗 位 要 求, 不 得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比 例 用 人 单 位 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要 与 本 单 位 同 岗 位 员 工 同 工 同 酬, 从 2013 年 下 半 年 开 始, 各 单 位 都 要 制 定 过 渡 方 案,1 年 内 落 实 到 位 过 渡 方 案 要 因 地 制 宜, 与 改 革 的 取 向 相 一 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被 派 5
遣 劳 动 者, 应 带 头 做 到 同 工 同 酬 清 理 各 类 针 对 农 民 工 的 就 业 歧 视 各 级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要 简 化 程 序, 及 时 受 理 和 依 法 查 处 用 人 单 位 侵 害 农 民 工 权 益 的 行 为 将 符 合 条 件 农 民 工 纳 入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范 围, 完 善 异 地 协 作 机 制, 降 低 法 律 援 助 门 槛, 减 少 农 民 工 维 权 成 本 8. 坚 决 制 止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行 为 全 面 实 施 一 书 两 金 一 卡 制 度 ( 上 级 政 府 与 下 级 政 府 企 业 与 当 地 政 府 分 别 签 订 防 范 处 置 企 业 拖 欠 工 资 目 标 责 任 书 ; 在 建 设 领 域 和 欠 薪 多 发 行 业 普 遍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 在 欠 薪 多 发 市 县 ( 市 区 ) 建 立 完 善 欠 薪 应 急 周 转 金 制 度 ; 全 面 推 行 农 民 工 实 名 制 工 资 支 付 银 行 卡 ) 进 一 步 完 善 落 实 建 筑 总 承 包 企 业 负 责 解 决 分 包 企 业 欠 薪 责 任 制 度, 建 立 对 恶 意 欠 薪 行 为 的 行 政 司 法 联 动 打 击 机 制, 完 善 欠 薪 案 件 处 置 地 政 府 负 责 制, 落 实 重 大 欠 薪 案 件 社 会 公 布 制 度 因 一 书 两 金 一 卡 制 度 不 落 实 而 发 生 农 民 工 欠 薪 的, 要 追 究 当 地 政 府 的 责 任 每 年 开 展 2 次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专 项 检 查, 对 举 报 投 诉 案 件 发 现 一 起 查 处 一 起 9. 加 强 农 民 工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保 护 全 面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主 体 责 任, 开 展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卫 生 基 础 建 设 活 动 强 化 对 高 危 行 业 中 小 企 业 的 一 线 操 作 农 民 工 安 全 生 产 职 业 健 康 和 职 业 技 能 教 育 培 训, 提 高 劳 动 者 自 我 保 护 意 6
识 严 格 执 行 特 殊 工 种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与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审 核 相 结 合 制 度, 依 法 查 处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深 入 开 展 高 毒 物 品 与 高 危 粉 尘 作 业 职 业 病 危 害 专 项 治 理 完 善 职 业 病 诊 断 治 疗 鉴 定 相 关 工 作 程 序 与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已 不 存 在 或 无 法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业 病 人, 可 向 地 方 政 府 申 请 医 疗 救 助 和 生 活 救 助 10. 保 护 农 民 工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和 集 体 经 济 收 益 分 配 权 做 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工 作, 支 持 农 民 工 依 法 自 愿 有 偿 流 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完 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收 益 分 配 制 度, 研 究 制 定 与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相 配 套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和 集 体 经 济 收 益 分 配 权 的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继 承 以 及 出 让 和 流 转 等 制 度 现 阶 段, 农 民 工 落 户 城 镇, 是 否 出 让 宅 基 地 和 依 法 承 包 的 耕 地 林 地 草 地 的 使 用 权 经 营 权, 必 须 完 全 尊 重 农 民 工 本 人 的 意 愿, 不 得 强 制 或 变 相 强 制 收 回 11. 保 障 农 民 工 民 主 政 治 权 利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城 镇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农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要 实 行 民 主 选 举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落 实 农 民 工 的 知 情 权 选 举 权 参 与 权 表 达 权 决 策 权 和 监 督 权, 积 极 为 农 民 工 依 法 参 加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行 使 法 定 民 主 政 治 权 利 创 造 条 件 7
四 促 进 农 民 工 融 入 城 市 12. 引 导 农 民 工 有 序 在 城 镇 落 户 深 化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以 合 法 稳 定 住 所 合 法 稳 定 职 业 为 基 本 落 户 条 件, 全 面 放 开 中 小 城 市 户 口 迁 移 限 制, 解 决 在 城 镇 居 住 的 农 民 工 落 户 问 题 济 南 青 岛 中 心 城 区 要 在 现 行 落 户 政 策 基 础 上,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优 先 将 高 技 能 农 民 工 和 城 市 急 需 的 优 秀 农 民 工 转 为 当 地 市 民 全 面 实 施 居 住 证 制 度, 实 现 劳 动 就 业 子 女 入 学 升 学 考 试 医 疗 卫 生 住 房 租 购 社 会 保 障 等 领 域 一 证 通, 使 农 民 工 与 城 镇 居 民 逐 步 平 等 享 受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以 申 领 居 住 证 年 限 就 业 创 业 情 况 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年 限 为 依 据,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落 户 城 镇 制 定 阶 梯 式 政 策 通 道 13. 改 善 农 民 工 居 住 条 件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纳 入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供 应 范 围 对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企 业 建 设 用 于 安 置 农 民 工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一 律 免 收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防 空 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费 等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执 行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和 信 贷 支 持 政 策, 中 央 和 省 级 财 政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补 助 资 金 予 以 适 当 支 持 对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租 赁 住 房 的 业 主 或 机 构, 按 规 定 给 予 一 定 的 税 收 减 免 将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逐 步 覆 盖 到 在 城 市 中 有 稳 定 工 作 的 农 民 工, 允 许 农 民 工 及 其 单 位 暂 按 较 低 的 缴 存 比 例, 先 行 建 立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农 民 工 购 买 城 市 经 济 适 用 8
房 限 价 房, 按 规 定 给 予 契 税 优 惠 ; 购 买 商 品 住 房, 按 规 定 落 实 契 税 印 花 税 等 优 惠 政 策 14. 保 障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平 等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将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全 部 纳 入 输 入 地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根 据 输 入 的 数 量 分 布 和 变 化 趋 势, 合 理 规 划 中 小 学 布 局, 均 衡 配 置 教 学 资 源 实 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前 置 审 核 制 度, 增 加 城 镇 教 育 储 备, 抓 好 新 建 居 民 小 区 配 套 学 校 建 设 将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全 部 纳 入 输 入 地 财 政 保 障 范 围, 实 现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基 本 在 输 入 地 全 日 制 公 办 中 小 学 平 等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对 接 受 政 府 委 托 承 担 义 务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按 在 校 学 生 数 量 对 学 校 公 用 经 费 给 予 财 政 补 贴, 就 读 学 生 参 照 公 办 义 务 教 育 标 准 免 除 学 杂 费 并 享 受 补 助 禁 止 一 切 针 对 农 民 工 子 女 的 教 育 歧 视 行 为, 保 障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在 输 入 地 平 等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义 务 教 育 和 参 加 中 考 高 考 的 权 利 凡 在 初 中 有 完 整 学 习 经 历 的 非 户 籍 考 生 均 可 就 地 报 名 参 加 中 考, 并 享 受 同 等 的 录 取 政 策 15. 加 强 农 民 工 医 疗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加 强 农 民 工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落 实 艾 滋 病 结 核 病 慢 性 病 等 重 点 疾 病 防 治 措 施, 将 辖 区 内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的 农 民 工 纳 入 当 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范 围, 做 好 基 本 医 疗 和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各 项 工 作 按 照 扩 大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实 施 方 案 ( 卫 疾 控 发 2007 305 号 ) 要 求, 保 障 农 民 工 9
适 龄 随 迁 子 女 享 受 免 费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预 防 接 种 权 益 按 政 策 规 定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纳 入 医 疗 救 助 范 围 积 极 推 进 农 民 工 计 划 生 育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将 农 民 工 纳 入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服 务 范 围,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的 农 民 工 育 龄 夫 妻 免 费 享 受 避 孕 节 育 和 基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服 务 落 户 城 镇 农 民 工,5 年 内 继 续 执 行 原 户 籍 地 生 育 政 策 五 加 强 和 改 善 对 农 民 工 工 作 的 领 导 16.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各 级 政 府 要 健 全 农 民 工 工 作 领 导 机 制, 把 农 民 工 工 作 列 入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强 化 检 查 考 核 各 级 农 民 工 工 作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要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以 改 革 创 新 精 神 研 究 解 决 农 民 工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共 同 做 好 农 民 工 工 作 17. 加 强 经 费 保 障 要 按 照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和 健 全 各 级 政 府 间 公 共 服 务 成 本 分 担 机 制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政 策 框 架 和 资 金 渠 道 内 统 筹 考 虑 农 民 工 培 训 就 业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卫 生 随 迁 子 女 教 育 等 公 共 服 务 的 资 金 需 求, 纳 入 财 政 年 度 预 算 和 正 常 支 出 项 目 范 围 鼓 励 扩 大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政 策 覆 盖 范 围, 逐 步 将 农 民 工 纳 入 政 策 扶 持 体 系 省 财 政 在 安 排 就 业 服 务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卫 生 义 务 教 育 等 相 关 经 费 时, 对 财 政 困 难 地 区 和 农 民 工 数 量 较 多 管 理 服 务 任 务 较 重 地 区 给 予 重 点 支 持 各 级 要 加 强 对 农 民 工 10
管 理 服 务 经 费 的 使 用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18. 营 造 关 心 关 爱 农 民 工 良 好 氛 围 大 力 宣 传 党 和 政 府 关 于 农 民 工 的 方 针 政 策, 宣 传 农 民 工 先 进 典 型 和 维 护 农 民 工 权 益 的 先 进 企 业 事 迹 将 丰 富 农 民 工 文 化 生 活 列 入 社 会 文 化 先 进 县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示 范 区 创 建 标 准 和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覆 盖 率 考 核 范 围 加 强 教 育, 提 高 农 民 工 市 民 意 识 和 文 化 素 质 继 续 推 进 两 看 一 上 ( 看 报 纸 看 电 视, 有 条 件 的 能 上 网 ) 和 文 化 送 温 暖 活 动, 鼓 励 企 业 开 展 面 向 农 民 工 的 公 益 性 文 化 活 动, 引 导 文 化 单 位 文 艺 工 作 者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为 农 民 工 提 供 免 费 或 优 惠 的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要 为 农 民 工 文 化 消 费 提 供 适 当 补 贴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机 构 体 育 设 施 要 向 农 民 工 加 大 免 费 开 放 服 务 的 力 度 加 强 对 农 民 工 的 人 文 关 怀, 积 极 开 展 心 理 疏 导, 防 范 和 降 低 社 会 风 险 创 新 和 加 强 工 青 妇 组 织 对 农 民 工 的 服 务, 健 全 农 村 留 守 儿 童 留 守 妇 女 和 留 守 老 人 关 爱 服 务 体 系, 在 全 社 会 营 造 理 解 尊 重 关 爱 和 保 护 农 民 工 的 良 好 氛 围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3 年 9 月 2 日 11
抄 送 : 省 委 各 部 门,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济 南 军 区, 省 军 区 各 民 主 党 派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3 年 9 月 2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