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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15 年 第 5 期 ( 总 第 35 期 ) 主 总 主 办 榆 中 县 教 育 局 榆 中 教 育 杂 志 编 委 会 任 : 李 小 林 编 : 魏 永 胜 副 总 编 : 陆 本 伟 赵 玉 珀 谈 应 峰 水 莉 萍 顾 问 : 黄 平 主 编 : 谈 应 峰 副 主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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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学 校 概 况...1 第 一 部 分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4 一 毕 业 生 生 源 情 况...4 二 毕 业 生 规 模 及 结 构... 5 ( 一 ) 毕 业 生 分 专 业 人 数... 5 ( 二 ) 毕 业 生 男 女 生 比 例... 7 ( 三 ) 毕

Transcription:

精 神 医 学 体 验 报 告 10-10 2013 精 神 医 学 幸 存 者 多 年 经 验 总 结, 普 及 精 神 医 学 常 识, 搜 罗 法 律 法 规, 提 供 自 救 攻 略, 书 写 个 案 维 权 心 声 [ 不 可 不 知 的 精 神 卫 生 常 识 ]

不 可 不 知 的 精 神 卫 生 常 识 前 言 2013 年 是 精 神 卫 生 领 域 向 法 治 化 规 范 化 转 型 的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难 产 27 年 的 精 神 卫 生 法 终 于 在 这 一 天 正 式 施 行, 尽 管 这 部 法 律 此 前 被 律 师 心 理 学 家 社 工 等 10 名 不 同 身 份 人 士 指 出 存 在 7 点 不 足, 总 体 评 分 基 本 及 格 精 神 卫 生 法 确 立 了 非 自 愿 住 院 的 危 险 性 原 则, 如 能 严 格 执 行, 被 强 送 进 精 神 病 院 的 公 民 拒 绝 住 院 将 有 一 定 的 程 序 保 障 2013 年 10 月 10 日 是 世 界 精 神 卫 生 日,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确 定 今 年 主 题 : 发 展 事 业 规 范 服 务 维 护 权 益 关 键 点 包 括 : 精 神 卫 生 法 的 主 旨 和 主 要 内 容, 精 神 障 碍 的 诊 断 治 疗 住 院 出 院 康 复 和 发 病 报 告 有 严 格 的 法 定 程 序,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人 格 尊 严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等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值 此 节 日 之 际, 中 国 精 神 医 学 使 用 者 与 幸 存 者 网 络 发 布 不 可 不 知 的 精 神 卫 生 常 识, 该 报 告 由 经 历 过 精 神 医 学 的 幸 存 者 们 数 年 经 验 总 结 : 什 么 是 精 神 障 碍? 精 神 障 碍 诊 断 是 如 何 做 出 的? 精 神 药 品 有 哪 些 毒 副 作 用? 如 果 遭 受 了 精 神 疾 病 非 自 愿 收 治, 如 何 自 救? 目 前 有 哪 些 涉 及 精 神 障 碍 者 的 法 律 法 规? 随 着 精 神 医 学 的 发 展, 精 神 疾 病 的 定 义 越 来 越 广 泛, 任 何 人 都 有 可 能 成 为 疑 似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中 国 疾 控 中 心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2009 年 初 的 数 据 显 示, 我 国 各 类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人 数 已 在 1 亿 人 以 上 第 1 页 共 20 页

此 次 报 告 由 医 药 常 识 法 律 法 规 自 救 攻 略 个 案 困 境 四 部 分 组 成, 这 四 部 分 展 示 的 是 经 历 过 精 神 医 学 的 人 们 对 精 神 医 学 的 真 实 体 验, 对 法 律 救 济 的 积 极 尝 试, 体 现 了 幸 存 者 的 发 声 与 行 动, 成 为 推 动 精 神 卫 生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的 重 要 力 量 执 笔 人 认 为, 关 于 精 神 障 碍 存 在 以 下 七 个 事 实 : 1. 大 部 分 精 神 障 碍 缺 乏 客 观 的 诊 断 指 标 ; 2. 精 神 药 物 对 于 大 脑 的 全 面 影 响, 我 们 并 不 了 解 ; 3. 司 法 精 神 病 鉴 定 存 在 失 真 和 救 济 不 完 善 情 况 ; 4. 公 民 接 受 精 神 医 疗 和 自 救 的 前 提 是 充 分 了 解 相 关 医 疗 和 法 律 知 识 ; 5. 精 神 医 疗 应 当 获 得 医 疗 对 象 的 知 情 同 意 ; 6. 被 标 签 为 精 神 障 碍 者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仍 困 境 重 重 ; 7. 国 内 法 律 仍 有 待 跟 上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CRPD 步 伐 : 保 护 精 神 障 碍 者 平 等 法 律 人 格, 并 为 行 为 能 力 有 瑕 疵 者 提 供 必 要 支 持 防 止 滥 用 精 神 医 学 侵 犯 公 民 权 利, 促 进 精 神 障 碍 人 士 权 益 和 福 祉, 中 国 精 神 医 学 使 用 者 与 幸 存 者 网 络 (CNUSP) 会 持 续 关 注 与 发 声, 期 待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更 多 的 参 与 和 支 持 中 国 精 神 医 学 使 用 者 与 幸 存 者 网 络 执 笔 人 : 阿 莉 2013 年 10 月 10 日 第 2 页 共 20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医 药 常 识... 4 ( 一 ) 大 部 分 精 神 障 碍 缺 乏 客 观 的 诊 断 指 标... 4 关 键 词 : 精 神 障 碍... 4 ( 二 ) 精 神 疾 病 诊 断 自 知 力 标 准 遭 诟 病... 5 关 键 词 : 精 神 疾 病 诊 断... 5 ( 三 ) 心 理 治 疗 是 一 种 助 人 为 目 的 的 专 业 性 人 际 互 动 过 程... 6 关 键 词 : 治 疗 基 本 要 素... 6 ( 四 ) 精 神 药 物 对 于 大 脑 的 全 面 影 响, 我 们 并 不 了 解... 6 关 键 词 : 精 神 药 品... 6 ( 五 ) 司 法 精 神 病 鉴 定 存 在 失 真 和 救 济 不 完 善 情 况... 7 关 键 词 : 司 法 鉴 定... 7 ( 六 ) 精 神 医 疗 应 当 获 得 医 疗 对 象 的 知 情 同 意... 8 关 键 词 : 强 制 医 疗... 8 第 二 部 分 法 律 法 规... 9 ( 七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CRPD 保 护 精 神 障 碍 者 平 等 法 律 人 格 并 为 行 为 能 力 有 瑕 疵 者 提 供 必 要 支 持 ;... 9 关 键 词 : 司 法 保 护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9 ( 八 ) 法 律 最 大 限 度 地 帮 助 精 神 障 碍 者 获 得 行 使 法 律 的 权 利... 10 关 键 词 : 行 为 能 力... 10 ( 九 ) 精 神 药 品 的 使 用 需 要 严 格 管 制, 禁 止 滥 用... 11 关 键 词 : 毒 品 管 理 条 例... 11 第 三 部 分 自 救 攻 略... 14 ( 十 ) 精 神 医 学 亲 历 者 自 救 以 了 解 医 疗 知 识 和 法 律 知 识 为 前 提... 14 关 键 词 : 预 先 授 权 委 托 书 收 集 证 据 封 存 病 历 撰 写 自 述 参 与 发 声 行 动... 14 第 四 部 分 个 案 困 境... 16 案 例 一 江 苏 镇 江 外 企 经 理 急 性 中 毒 被 诊 为 精 神 病... 16 案 例 二 河 南 农 妇 吴 春 霞 被 公 安 局 送 精 神 病 院 收 治 132 天... 17 案 例 三 广 东 李 世 杰 因 纠 纷 求 助 派 出 所 反 被 送 精 神 病 院... 17 案 例 四 陈 丹 被 北 京 回 龙 观 医 院 非 法 强 制 医 疗... 18 第 3 页 共 20 页

第 一 部 分 医 药 常 识 ( 一 ) 大 部 分 精 神 障 碍 缺 乏 客 观 的 诊 断 指 标 关 键 词 : 精 神 障 碍 1. 精 神 障 碍, 是 指 由 各 种 原 因 引 起 的 感 知 情 感 和 思 维 等 精 神 活 动 的 紊 乱 或 者 异 常, 导 致 患 者 明 显 的 心 理 痛 苦 或 者 社 会 适 应 等 功 能 损 害 2.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是 指 疾 病 症 状 严 重, 导 致 患 者 社 会 适 应 等 功 能 严 重 损 害 对 自 身 健 康 状 况 或 者 客 观 现 实 不 能 完 整 认 识, 或 者 不 能 处 理 自 身 事 务 的 精 神 障 碍 3. 对 于 大 多 数 所 谓 功 能 性 精 神 障 碍, 目 前 我 们 还 没 有 找 到 确 切 病 因 与 发 病 机 制, 也 没 有 找 到 敏 感 特 异 的 体 征 和 实 验 室 异 常 指 标 4. 由 于 大 部 分 精 神 障 碍 缺 乏 客 观 的 诊 断 指 标, 不 同 的 医 师 对 同 一 疾 病 的 理 解 和 认 识 又 有 差 异, 导 致 临 床 医 师 对 同 一 病 人 的 诊 断 一 致 性 差 ; 而 诊 断 不 一 致 使 研 究 结 果 无 法 比 较 和 难 以 解 释, 这 一 直 是 困 扰 功 能 性 精 神 病 研 究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5. 常 见 精 神 疾 病 诊 断 : 器 质 性 ( 包 括 症 状 性 ) 精 神 障 碍, 阿 尔 茨 海 默 痴 呆 ; 使 用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所 致 的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精 神 分 裂 症 分 裂 型 障 碍 和 妄 想 性 障 碍, 精 神 分 裂 症 分 裂 型 障 碍 持 续 妄 想 性 障 碍 急 性 而 短 暂 的 精 神 病 性 障 碍 ; 心 境 ( 情 感 ) 障 碍, 躁 狂 发 作 双 相 情 感 障 碍 抑 郁 发 作 复 发 性 抑 郁 障 碍 ; 神 经 症 性 应 激 相 关 的 及 躯 体 形 式 障 碍, 恐 怖 性 焦 虑 障 碍 强 迫 性 障 碍 ; 伴 有 生 理 紊 乱 及 躯 体 因 素 的 行 为 综 合 征 ; 成 人 人 格 与 行 为 障 碍 ; 精 神 发 育 迟 滞 ; 心 理 发 育 障 碍, 广 泛 性 发 育 障 碍 ( 自 闭 症 ); 通 常 起 病 于 童 年 与 少 年 期 的 行 为 与 情 绪 障 碍, 多 动 性 障 碍 品 行 障 碍 等 第 4 页 共 20 页

( 二 ) 精 神 疾 病 诊 断 自 知 力 标 准 遭 诟 病 关 键 词 : 精 神 疾 病 诊 断 6. 现 今 国 际 上 影 响 最 大 且 为 很 多 国 家 所 采 用 的 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国 际 疾 病 分 类 中 的 第 五 章 ( 疾 病 及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分 类 ICD ) 和 美 国 精 神 病 学 会 的 精 神 障 碍 诊 断 和 统 计 手 册 (DSM) 7. 中 国 精 神 疾 病 分 类 及 诊 断 标 准 (CCMD) 目 前 为 第 3 版 (CCMD-3) 1958 年 南 京 会 议 推 出 第 一 个 分 类 方 案,1978 年 归 纳 为 10 类 (CCMD-1) 1996~2000 年 期 间, 完 成 了 CCMD-3 的 编 制 8. 精 神 科 诊 断 过 程 : 在 经 过 详 尽 的 精 神 检 查 躯 体 及 神 经 系 统 检 查 实 验 室 检 查 脑 影 像 学 检 查 和 神 经 心 理 学 评 估 后, 医 生 可 以 对 患 者 当 前 的 精 神 状 态 做 出 初 步 判 断, 再 进 一 步 结 合 完 整 的 病 史 资 料, 特 别 是 个 人 生 活 史 发 病 史 相 关 社 会 心 理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归 纳, 得 出 目 前 诊 断, 这 就 是 精 神 科 诊 断 过 程 9. 自 知 力 : 又 称 领 悟 力 或 内 省 力, 是 指 患 者 对 自 己 精 神 疾 病 认 识 和 判 断 能 力 在 临 床 上 一 般 以 精 神 症 状 消 失, 并 认 识 自 己 的 精 神 症 状 是 病 态 的, 即 为 自 知 力 的 恢 复 目 前 自 知 力 标 准 遭 人 诟 病, 精 神 卫 生 法 出 台 后 进 一 步 确 认 行 为 能 力 作 为 标 准 的 重 要 性 10. 神 经 科 与 精 神 科 是 两 个 关 系 密 切 的 学 科, 不 少 神 经 科 疾 病 可 伴 有 精 神 症 状, 反 之 亦 然 精 神 症 状 可 以 由 精 神 疾 病 所 致, 也 可 以 是 躯 体 疾 病 的 伴 发 症 状 只 重 视 精 神 症 状 而 忽 略 体 格 检 查 往 往 会 导 致 误 诊 11. 医 学 治 疗 原 则 : 治 疗 原 则 应 根 据 患 者 具 体 病 情, 作 出 恰 当 的 处 理 建 议, 同 时 要 考 虑 到 邀 请 会 诊 科 室 的 设 施 管 理 条 件, 常 见 的 问 题, 是 否 需 要 转 至 精 神 科 治 疗 治 疗 应 该 首 先 处 理 原 发 病, 然 后 是 对 症 处 理 精 神 症 状 由 于 患 者 往 往 躯 体 情 况 不 好, 精 神 药 物 的 剂 量 宜 小, 缓 慢 增 量, 密 切 观 察 药 物 反 应 及 副 作 用, 特 别 是 对 高 龄 患 者 需 要 长 期 治 疗 的 患 者 则 由 心 理 治 疗 师 来 进 行 第 5 页 共 20 页

( 三 ) 心 理 治 疗 是 一 种 助 人 为 目 的 的 专 业 性 人 际 互 动 过 程 关 键 词 : 治 疗 基 本 要 素 12. 心 理 治 疗 是 一 种 助 人 为 目 的 的 专 业 性 人 际 互 动 过 程 治 疗 师 通 过 言 语 和 非 言 语 的 方 式 影 响 患 者 或 求 助 者, 引 起 心 理 和 躯 体 功 能 的 积 极 变 化, 达 到 治 疗 疾 病 促 进 康 复 的 目 的 心 理 治 疗 与 心 理 咨 询 的 区 别 主 要 在 于 对 象 各 有 侧 重 心 理 治 疗 主 要 针 对 临 床 病 人, 而 心 理 咨 询 主 要 针 对 普 通 咨 客 与 其 他 医 疗 技 术 相 比, 心 理 治 疗 与 社 会 人 文 学 科 有 更 紧 密 的 联 系, 到 现 在 也 还 没 有 大 家 公 认 的 统 一 的 定 义 和 理 论 13. 科 学 的 心 理 治 疗 应 该 具 备 如 下 基 本 要 素 :1 由 具 有 社 会 认 可 身 份 受 过 专 业 训 练 的 人 员, 如 医 师 临 床 心 理 学 工 作 者 实 施 ;2 在 专 门 的 医 疗 和 心 理 卫 生 机 构 场 所 实 施 ;3 以 助 人 促 进 健 康 为 目 的, 不 损 害 患 者 身 心 健 康 和 社 会 的 利 益 ;4 遵 守 技 术 规 范 和 伦 理 原 则, 并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5 掌 握 适 应 症 和 禁 忌 症, 不 滥 用 误 用 ;6 对 治 疗 过 程 及 其 后 果 能 够 控 制 查 验, 能 及 时 发 现 和 处 理 副 作 用, 能 进 行 合 理 解 释, 不 使 用 超 自 然 理 论 ( 四 ) 精 神 药 物 对 于 大 脑 的 全 面 影 响, 我 们 并 不 了 解 关 键 词 : 精 神 药 品 14. 精 神 药 品 是 指 直 接 作 用 于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使 之 兴 奋 或 抑 制, 连 续 使 用 能 产 生 依 赖 性 的 药 品 这 类 药 品 具 有 明 显 的 两 重 性, 一 方 面 有 很 强 的 镇 静 等 作 用, 是 医 疗 上 必 不 可 少 的 药 品, 同 时 不 规 范 地 连 续 使 用 又 易 产 生 依 赖 性, 若 流 入 非 法 渠 道 则 成 为 毒 品,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根 据 国 际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对 于 精 神 药 品 的 医 疗 和 科 学 价 值 给 予 充 分 肯 定 ; 滥 用 这 些 药 物 会 产 生 公 共 卫 生 社 会 和 经 济 问 题 ; 必 须 采 取 严 格 管 制 措 施, 只 限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应 用 ; 需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以 协 调 有 关 行 动 15. 精 神 障 碍 的 药 物 治 疗 是 指 通 过 应 用 精 神 药 物 来 改 变 病 态 行 为 思 维 或 心 境 的 一 种 治 疗 手 段 由 于 对 大 脑 及 其 障 碍 的 了 解 有 限, 精 神 障 碍 的 药 物 治 疗 可 以 说 仍 然 是 对 症 性, 经 验 性 的 16. 精 神 药 物 在 传 统 上 按 其 临 床 作 用 特 点 分 为 :1 抗 精 神 病 药 物 2 抗 抑 郁 药 物 3 心 境 稳 定 第 6 页 共 20 页

剂 或 抗 躁 狂 药 物 4 抗 焦 虑 药 物 此 外, 还 有 用 于 儿 童 注 意 缺 陷 和 多 动 障 碍 的 精 神 振 奋 药 和 改 善 脑 循 环 及 改 善 神 经 细 胞 代 谢 的 脑 代 谢 药 17. 一 般 认 为 精 神 药 物 的 处 方 有 深 厚 的 科 学 基 础, 其 实 不 然 因 为 我 们 对 大 脑 如 何 运 作 所 知 有 限 我 们 对 精 神 药 物 如 何 作 用 于 大 脑 的 理 解, 大 部 分 来 自 磨 碎 的 动 物 大 脑 组 织 在 试 管 试 验 中 的 生 化 反 应, 至 于 精 神 药 物 对 于 大 脑 的 全 面 影 响, 我 们 并 不 了 解 我 们 已 经 知 道 大 脑 从 暴 露 于 精 神 药 物 中 恢 复 过 来 可 能 需 要 很 长 时 间, 甚 至 可 能 永 远 也 无 法 完 全 复 原 我 们 也 知 道 大 脑 在 接 受 氟 哌 啶 醇 奋 乃 静 以 及 利 培 酮 等 治 疗 精 神 分 裂 症 的 药 物 时, 会 造 成 不 可 逆 的 改 变, 这 些 药 物 会 造 成 大 脑 功 能 的 永 久 性 损 伤 更 确 切 地 说, 我 们 应 该 怀 疑 每 种 精 神 药 物 任 何 影 响 心 智 功 能 的 药 物 都 有 可 能 在 某 些 人 ( 倘 若 不 是 大 多 数 人 ) 身 上 造 成 不 可 逆 改 变 所 有 精 神 药 物 经 过 充 分 验 证 后, 证 明 都 相 当 危 险 18. 精 神 治 疗 药 物 特 有 的 风 险 : 大 脑 是 精 神 治 疗 药 物 的 靶 器 官 所 有 获 得 核 准 的 精 神 药 物 都 会 直 接 作 用 于 脑 部, 引 起 多 种 精 神 症 状 常 提 到 的 症 状 有 神 智 混 乱 记 忆 困 难 情 绪 麻 木 陶 醉 感 沮 丧 焦 虑 烦 躁 个 性 改 变 和 精 神 异 常 19. 精 神 药 物 对 心 智 有 害 的 常 见 副 作 用 : 无 法 集 中 注 意 力 记 忆 力 衰 退 神 智 混 乱 或 迷 失 方 向 思 考 迟 缓 或 简 化 对 压 力 过 度 反 应 暴 躁 易 怒 或 攻 击 性 增 强 睡 眠 困 难 情 绪 迟 钝 麻 木 疲 劳 无 精 打 采 抑 郁 想 象 力 与 创 造 力 减 弱 自 我 观 察 自 我 了 解 或 自 我 意 识 降 低 觉 得 脱 离 自 我 或 脱 离 同 伴 个 性 改 变 情 绪 不 稳 定 焦 虑 欣 快 与 狂 躁 神 经 系 统 的 问 题 包 括 抽 筋 与 痉 挛 戒 断 反 应 与 反 弹 作 用 ( 五 ) 司 法 精 神 病 鉴 定 存 在 失 真 和 救 济 不 完 善 情 况 关 键 词 : 司 法 鉴 定 20. 法 医 临 床 鉴 定 : 运 用 法 医 临 床 学 的 理 论 和 技 术, 对 涉 及 与 法 律 有 关 的 医 学 问 题 进 行 鉴 定 和 评 定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人 身 损 伤 程 度 鉴 定 损 伤 与 疾 病 关 系 评 定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程 度 评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程 度 评 定 劳 动 能 力 评 定 活 体 年 龄 鉴 定 性 功 能 鉴 定 医 疗 纠 纷 鉴 定 诈 病 ( 伤 ) 及 造 作 病 ( 伤 ) 鉴 定 致 伤 物 和 致 伤 方 式 推 断 等 法 医 精 神 病 鉴 定 : 运 用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对 涉 及 与 法 律 有 关 的 精 神 状 态 法 第 7 页 共 20 页

定 能 力 ( 如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受 审 能 力 服 刑 能 力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监 护 能 力 被 害 人 自 我 防 卫 能 力 作 证 能 力 等 ) 精 神 损 伤 程 度 智 能 障 碍 等 问 题 进 行 鉴 定 21. 司 法 精 神 医 学 鉴 定 是 指 受 司 法 部 门 的 委 托, 鉴 定 人 应 用 临 床 精 神 病 学 知 识 技 术 和 经 验, 对 涉 及 法 律 问 题 又 患 有 或 怀 疑 患 有 精 神 病 者 进 行 精 神 状 态 检 查 分 析 诊 断, 判 定 其 精 神 状 态 与 法 律 关 系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鉴 定 的 结 论 仅 仅 作 为 法 律 的 证 据 之 一, 司 法 机 关 需 要 根 据 具 体 的 情 况, 决 定 采 纳 与 否 专 家 认 为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存 在 普 遍 决 定 性 效 力 争 议, 及 失 真 后 救 济 不 完 善 的 情 况 1 ( 六 ) 精 神 医 疗 应 当 获 得 医 疗 对 象 的 知 情 同 意 关 键 词 : 强 制 医 疗 22. 目 前 在 我 国, 有 三 类 精 神 病 人 被 规 定 进 行 强 制 医 疗 : 第 一, 实 施 刑 法 禁 止 的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 第 二,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精 神 病 人 ; 第 三, 吸 毒 成 瘾 者 精 神 障 碍 不 属 于 躯 体 疾 病, 如 果 精 神 障 碍 者 自 己 不 感 到 痛 苦, 所 患 精 神 障 碍 没 有 损 害 其 身 体 健 康 或 者 不 会 导 致 其 死 亡, 也 不 会 伤 害 自 己 或 者 他 人, 可 以 不 治 疗 不 住 院, 外 人 不 宜 干 涉 23. 知 情 同 意 是 指 医 务 人 员 为 病 人 提 供 足 够 医 疗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由 使 用 者 做 出 自 主 医 疗 决 定 ( 同 意 或 拒 绝 ) 即 在 向 精 神 病 人 提 供 治 疗 和 服 务 的 同 时 要 尽 可 能 保 障 患 者 的 自 主 决 定 权 知 情 同 意 既 是 病 人 的 基 础 权 利, 又 是 医 生 的 基 本 道 德 义 务 特 别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对 精 神 障 碍 者 实 施 精 神 外 科 手 术 治 疗 的, 或 对 精 神 障 碍 者 进 行 新 药 新 的 治 疗 方 法 临 床 试 验 的, 应 该 有 严 格 的 知 情 同 意 程 序 2 24. 暂 时 性 隔 离 或 约 束 措 施 是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为, 有 时 还 会 发 生 躯 体 损 害 后 果, 因 此 必 须 严 格 掌 握 ( 本 部 分 摘 录 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精 神 卫 生 法 精 神 药 品 临 床 应 用 指 导 原 则 人 民 卫 生 出 版 社 精 神 病 学 第 6 版 湖 南 科 学 技 术 出 版 社 为 药 疯 狂 等 法 规 及 出 版 资 料 ) 1 检 察 日 报 杨 宇 潇 : 精 神 病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失 真 如 何 救 济 http://news.sina.com.cn/pl/2013-08-28/064028065868.shtml 2 详 见 后 文 第 二 部 分 法 律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精 神 卫 生 法, 第 三 部 分 自 救 指 南 第 8 页 共 20 页

第 二 部 分 法 律 法 规 ( 七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CRPD 保 护 精 神 障 碍 者 平 等 法 律 人 格 并 为 行 为 能 力 有 瑕 疵 者 提 供 必 要 支 持 ; 关 键 词 : 司 法 保 护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1. 国 际 公 约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CRPD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是 联 合 国 历 史 上 第 一 个 全 面 保 护 残 障 人 权 利 的 国 际 法 律 文 件, 也 是 国 际 社 会 在 21 世 纪 通 过 的 第 一 个 人 权 公 约 于 2008 年 5 月 正 式 生 效, 中 国 毫 无 保 留 的 加 入 签 署 此 公 约 精 神 障 碍 者 同 样 受 此 公 约 保 护 第 十 二 条 : 残 疾 人 享 有 在 法 律 面 前 的 人 格 在 任 何 地 方 均 获 得 承 认 的 权 利 第 十 三 条 : 残 疾 人 在 与 其 他 人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有 效 获 得 司 法 保 护 第 十 四 条 : 确 保 残 疾 人 在 与 其 他 人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 ㈠ 享 有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的 权 利 ; ㈡ 不 被 非 法 或 任 意 剥 夺 自 由, 任 何 对 自 由 的 剥 夺 均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而 且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得 以 残 疾 作 为 剥 夺 自 由 的 理 由 第 十 五 条 : 不 得 对 任 何 人 实 施 酷 刑 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特 别 是 不 得 在 未 经 本 人 自 由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对 任 何 人 进 行 医 学 或 科 学 试 验 2. 国 际 公 约 : 联 合 国 禁 止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是 联 合 国 三 大 毒 品 控 制 公 约 之 一, 在 1988 年 12 月 19 日 通 过, 该 条 约 禁 止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为 执 行 1961 年 通 过 的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和 1971 年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提 供 了 另 外 的 法 律 机 制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9 页 共 20 页

( 八 ) 法 律 最 大 限 度 地 帮 助 精 神 障 碍 者 获 得 行 使 法 律 的 权 利 关 键 词 : 行 为 能 力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二 条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可 以 进 行 与 他 的 年 龄 智 力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 ; 其 他 民 事 活 动 由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或 者 征 得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不 满 十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由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民 事 活 动 第 十 三 条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由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民 事 活 动 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可 以 进 行 与 他 的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 ; 其 他 民 事 活 动 由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或 者 征 得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第 十 四 条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监 护 人 是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精 神 卫 生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精 神 障 碍 的 诊 断 应 当 以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为 依 据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违 背 本 人 意 志 进 行 确 定 其 是 否 患 有 精 神 障 碍 的 医 学 检 查 第 三 十 条 精 神 障 碍 的 住 院 治 疗 实 行 自 愿 原 则 诊 断 结 论 病 情 评 估 表 明, 就 诊 者 为 严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对 其 实 施 住 院 治 疗 : ( 一 ) 已 经 发 生 伤 害 自 身 的 行 为, 或 者 有 伤 害 自 身 的 危 险 的 ; ( 二 ) 已 经 发 生 危 害 他 人 安 全 的 行 为, 或 者 有 危 害 他 人 安 全 的 危 险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条 第 二 款 第 一 项 情 形 的, 经 其 监 护 人 同 意,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对 患 者 实 施 住 院 治 疗 ; 监 护 人 不 同 意 的,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对 患 者 实 施 住 院 治 疗 监 护 人 应 当 对 在 家 居 住 的 患 者 做 好 看 护 管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项 情 形, 患 者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对 需 要 住 院 治 疗 的 诊 断 结 论 有 异 议, 不 同 意 对 患 者 实 施 住 院 治 疗 的, 可 以 要 求 再 次 诊 断 和 鉴 定 第 10 页 共 20 页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要 求 再 次 诊 断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诊 断 结 论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原 医 疗 机 构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医 疗 机 构 提 出 承 担 再 次 诊 断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在 接 到 再 次 诊 断 要 求 后 指 派 二 名 初 次 诊 断 医 师 以 外 的 精 神 科 执 业 医 师 进 行 再 次 诊 断, 并 及 时 出 具 再 次 诊 断 结 论 承 担 再 次 诊 断 的 执 业 医 师 应 当 到 收 治 患 者 的 医 疗 机 构 面 见 询 问 患 者, 该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对 再 次 诊 断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自 主 委 托 依 法 取 得 执 业 资 质 的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精 神 障 碍 医 学 鉴 定 ;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公 示 经 公 告 的 鉴 定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接 受 委 托 的 鉴 定 机 构 应 当 指 定 本 机 构 具 有 该 鉴 定 事 项 执 业 资 格 的 二 名 以 上 鉴 定 人 共 同 进 行 鉴 定, 并 及 时 出 具 鉴 定 报 告 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 九 ) 精 神 药 品 的 使 用 需 要 严 格 管 制, 禁 止 滥 用 关 键 词 : 毒 品 管 理 条 例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毒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毒 品, 是 指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第 十 八 条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毒 品 危 害 的 教 育, 防 止 其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毒 品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14.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15. 精 神 药 品 临 床 应 用 指 导 原 则 第 11 页 共 20 页

16.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处 方 管 理 规 定 17.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18. 医 疗 机 构 病 历 管 理 规 定 19. 司 法 部 司 法 鉴 定 执 业 分 类 规 定 ( 试 行 ) 20.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21.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暂 行 规 定 22. 卫 生 部 关 于 医 疗 机 构 不 配 合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 批 复 卫 政 法 发 2005 28 号 23. 卫 生 部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管 理 治 疗 工 作 规 范 2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25. 职 业 性 急 性 化 学 物 中 毒 的 诊 断 职 业 性 急 性 化 学 物 中 毒 性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诊 断 标 准 等 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饮 酒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或 者 患 有 妨 碍 安 全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疾 病, 或 者 过 度 疲 劳 影 响 安 全 驾 驶 的, 不 得 驾 驶 机 动 车 三 年 内 有 吸 毒 行 为 记 录 的, 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措 施 不 满 三 年 的, 或 者 长 期 服 用 依 赖 性 精 神 药 品 成 瘾 尚 未 戒 除 的, 不 得 申 请 驾 驶 证 2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28.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如 何 认 定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的 若 干 具 体 意 见 29.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处 理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的 若 干 具 体 意 见 3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3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3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3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法 第 12 页 共 20 页

3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3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看 守 所 条 例 3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3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第 13 页 共 20 页

第 三 部 分 自 救 攻 略 随 着 新 法 的 实 施, 各 医 院 单 位 对 非 自 愿 收 治 的 个 案 有 所 警 惕, 然 而 目 前 在 司 法 社 会 服 务 医 疗 服 务 等 方 面, 仍 然 对 精 神 障 碍 者 的 保 护 和 支 持 有 很 大 的 缺 失, 所 以 提 高 亲 历 者 对 精 神 医 学 的 认 识, 对 法 律 法 规 的 认 识, 是 自 救 的 前 提, 提 高 个 人 博 弈 能 力, 才 能 促 进 更 好 的 人 本 医 疗 以 及 精 神 卫 生 的 法 治 化 ( 十 ) 精 神 医 学 亲 历 者 自 救 以 了 解 医 疗 知 识 和 法 律 知 识 为 前 提 关 键 词 : 预 先 授 权 委 托 书 收 集 证 据 封 存 病 历 撰 写 自 述 参 与 发 声 行 动 1 关 注 身 心 健 康, 注 意 营 养 保 健 ; 2 关 注 未 成 年 人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护 ; 3 学 习 普 及 医 药 知 识 ; 4 学 习 普 及 法 律 知 识 ; 5 签 订 预 先 委 托 授 权 书 POA : 如 果 存 在 非 自 愿 收 治 风 险, 请 事 先 与 律 师 签 订 预 先 委 托 授 权 书 POA 预 先 授 权 书 是 旨 在 为 当 事 人 根 据 自 己 的 个 人 意 向, 预 先 委 托 自 己 信 任 的 人 作 为 代 理 人, 在 特 定 条 件 成 就 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 指 定 之 民 事 事 务, 在 立 约 人 行 为 能 力 丧 失 或 被 提 出 质 疑 的 时 候 生 效 ( 在 入 院 日 期 之 前 签 订 ) 您 可 以 发 送 邮 件 至 mdrights.org@gmail.com 索 取 预 先 指 示 委 托 书 模 版 及 使 用 说 明 书 6 如 被 强 制 收 治 : 所 有 诊 疗 过 程 请 注 意 录 音 录 像, 并 留 存 书 面 证 据 1 目 标 : 争 取 出 院 ; 沉 着 冷 静 少 言 不 争 辩 不 同 意 不 签 字 2 打 电 话 联 系 委 托 律 师 及 可 信 任 的 亲 友, 发 微 博 曝 光 并 @ 精 神 医 学 使 用 者 与 幸 存 者 网 第 14 页 共 20 页

络 @ 被 精 神 病 曝 光 台 请 求 援 助, 视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拨 打 110 3 明 确 告 知 医 院 方 及 送 治 人 : 我 有 诉 讼 的 权 利, 有 权 保 持 沉 默, 请 与 我 的 律 师 沟 通 4 尽 量 与 各 方 协 商 解 决 冲 突, 化 解 矛 盾 7 如 遇 医 患 纠 纷, 如 误 诊 误 治 心 理 咨 询 变 成 精 神 病 诊 断 等 : 1 所 有 诊 疗 过 程 请 注 意 录 音 录 像, 并 留 存 书 面 证 据 2 紧 急 情 况 寻 求 媒 体 曝 光, 发 微 博 曝 光 并 @ 精 神 医 学 使 用 者 与 幸 存 者 网 络 @ 被 精 神 病 曝 光 台 3 由 亲 友 陪 同, 凭 当 事 人 身 份 证 向 医 院 方 要 求 复 印 并 封 存 病 历 4 协 同 律 师 尽 量 与 医 院 方 协 商 解 决 8 如 协 商 不 成 : 1 将 自 己 的 经 历 与 感 受 编 写 成 自 述, 记 录 自 己 的 遭 遇 与 心 声 ( 注 意 保 护 隐 私, 尽 量 避 免 扩 大 影 响 ) 2 加 入 中 国 精 神 医 疗 使 用 者 与 幸 存 者 网 络 (CNUSP 互 助 自 助 QQ 群 :96523865), 结 识 和 您 有 类 似 经 历 的 同 伴, 自 助 助 人, 参 与 公 益 活 动 3 收 集 证 据, 联 系 律 师 4 寻 求 可 信 支 援, 准 备 曝 光 5 调 整 身 心, 准 备 诉 讼 9 友 情 提 示 : 1 法 律 不 是 万 能 的, 诉 讼 有 风 险 2 曝 光 时 请 注 意 保 护 个 人 隐 私, 可 使 用 化 名 等 ( 媒 体 采 访 免 费 ) 3 精 神 药 品 不 能 立 即 停 药, 存 在 戒 断 反 应, 建 议 在 神 经 科 医 生 指 导 下 逐 步 减 停, 或 者 加 入 互 助 自 助 QQ 群 :96523865 咨 询 相 关 专 业 人 士 4 请 不 要 用 别 人 的 过 错 来 惩 罚 自 己, 笑 对 人 生 第 15 页 共 20 页

第 四 部 分 个 案 困 境 精 神 医 学 幸 存 者 与 使 用 者 的 发 声 与 行 动, 有 力 推 动 着 精 神 卫 生 领 域 的 不 断 规 范 化 和 法 治 化, 然 而 幸 存 者 的 权 益 维 护 仍 面 临 重 重 困 境, 如 因 精 神 病 诊 断 失 去 工 作 财 产 遭 损 失 个 人 名 誉 受 侵 犯 身 体 心 灵 遭 受 重 创 等 等 以 下 分 享 不 同 的 个 案 困 境, 希 望 能 够 从 真 实 的 案 件 中, 从 精 神 医 学 幸 存 者 的 体 验 中, 认 识 现 实 情 况, 提 高 权 益 保 障 的 力 度 案 例 一 江 苏 镇 江 外 企 经 理 急 性 中 毒 被 诊 为 精 神 病 关 键 词 : 急 性 中 毒 诊 为 精 神 病 伪 造 病 历 连 环 侵 权 歪 曲 认 定 困 境 : 因 精 神 病 诊 断 被 解 职 七 年 社 保 被 冻 结 无 救 济 无 赔 偿 身 心 遭 摧 残 2007 年 4 月 19 日 阿 莉 在 罗 地 亚 ( 镇 江 ) 化 学 品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急 性 中 毒, 次 日 就 诊 于 江 苏 镇 江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未 经 任 何 查 验 就 被 捆 缚 并 违 规 滥 用 了 大 量 精 神 药 品 期 间 医 生 竟 多 次 伪 造 家 属 签 字, 大 量 伪 造 和 隐 匿 病 历, 违 规 滥 用 精 神 药 品, 乱 收 费 阿 莉 被 医 生 恶 意 诊 断 为 急 性 短 暂 性 精 神 病 后, 同 年 5 月 17 日 再 遭 其 公 司 违 法 立 即 解 除 职 务 由 此, 阿 莉 深 陷 劳 动 争 议 案 医 疗 侵 权 案 连 环 诉 讼 中 虽 然 2011 年 北 京 华 夏 物 证 鉴 定 中 心 司 法 鉴 定 证 实 : 纵 观 被 鉴 定 人 在 镇 江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的 门 诊 病 历 和 住 院 病 历, 其 中 出 现 多 处 前 后 矛 盾 记 录 不 一 致 和 伪 造 签 名 的 地 方,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1 诊 断 前 后 矛 盾 诊 断 为 急 性 短 暂 性 精 神 病, 我 们 认 为 极 其 草 率 和 片 面 2 服 用 的 药 物 剂 量 不 符 合 用 药 规 范 3 伪 造 被 鉴 定 人 家 属 签 字 然 而, 阿 莉 学 法 学 医, 依 法 维 权 七 年, 历 经 江 苏 上 海 两 次 劳 动 仲 裁 十 几 次 的 开 庭 审 理 从 北 京 到 上 海 西 南 至 广 州 前 后 被 委 托 近 十 次 鉴 定, 数 次 被 违 法 委 托 精 神 疾 病 鉴 定 后 所 有 鉴 定 机 构 不 受 理 虽 然 许 多 新 法 规 相 继 实 施, 诉 讼 代 价 巨 大 但 至 今 仍 没 有 得 到 公 正 的 判 决, 第 16 页 共 20 页

所 有 社 保 被 冻 结, 没 有 得 到 任 何 救 济 和 赔 偿 青 春 流 逝, 阿 莉 身 心 遭 摧 残, 无 法 成 家 立 业, 损 失 惨 重 目 前, 她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仍 在 上 海 黄 浦 区 第 二 次 劳 动 仲 裁 审 理 中, 医 疗 侵 权 案 准 备 申 诉 案 例 二 河 南 农 妇 吴 春 霞 被 公 安 局 送 精 神 病 院 收 治 132 天 关 键 词 : 公 安 局 送 治 行 政 干 预 影 响 性 诉 讼 困 境 : 故 意 拖 延 超 期 不 判 2008 年 7 月 16 日, 河 南 农 妇 吴 春 霞 因 为 上 访 问 题 而 被 周 口 市 公 安 局 第 二 分 局 强 行 送 进 河 南 省 精 神 病 院 住 院 治 疗 132 天, 出 院 后 吴 春 霞 将 公 安 局 告 上 法 庭,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公 安 局 将 她 强 送 河 南 省 精 神 病 院 的 行 为 违 法 2013 年 5 月 6 日, 河 南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吴 春 霞 胜 诉, 被 告 不 服 上 诉,7 月 18 日 二 审 开 庭, 事 理 清 晰, 然 至 今 两 个 多 月, 无 任 何 法 定 理 由 无 故 拖 延 判 决 吴 春 霞 的 案 件 曾 引 起 多 方 关 注, 其 本 人 被 称 为 被 精 神 病 维 权 明 星 去 年 吴 春 霞 起 诉 精 神 病 院 和 参 与 送 治 周 口 市 川 汇 区 小 桥 办 事 处 的 民 事 诉 讼 大 获 全 胜, 获 赔 15 万, 案 件 入 选 2012 年 十 大 公 益 诉 讼 案 例 三 广 东 李 世 杰 因 纠 纷 求 助 派 出 所 反 被 送 精 神 病 院 关 键 词 : 找 派 出 所 调 解 纠 纷 被 强 制 收 治 96 天 一 审 败 诉 困 境 : 证 据 不 被 采 信 财 产 损 失 无 赔 偿 2011 年 9 月 3 日, 广 东 青 年 李 世 杰 在 乐 昌 迎 宾 大 酒 店 吃 晚 饭, 因 酒 店 服 务 人 员 不 开 中 央 空 调 投 诉 酒 店, 酒 店 方 面 态 度 恶 劣, 因 而 报 警 处 理 随 后 双 方 被 带 至 乐 昌 城 北 派 出 所 调 解 处 理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未 履 行 笔 录 调 查 程 序, 李 世 杰 在 调 解 不 满 意 的 过 程 中 打 韶 关 警 察 督 察 电 话 投 诉 最 后 城 北 派 出 所 强 行 搜 查 李 世 杰 身 份 证, 找 到 李 世 杰 家 属 母 亲, 要 求 其 母 亲 将 其 带 第 17 页 共 20 页

回, 否 则 拘 留 处 理,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李 世 杰 看 到 城 北 派 出 所 指 导 员 陈 某 等 若 干 民 警 殴 打 嫌 疑 犯 见 义 勇 为 出 言 喝 止, 遭 到 陈 某 等 人 报 复, 陈 某 等 五 名 干 警, 强 制 用 警 车 押 送 李 世 杰 至 韶 关 退 伍 复 退 军 人 医 院 主 治 医 生 毛 剑 在 没 有 任 何 鉴 定 程 序, 做 出 强 制 收 治 的 处 理 决 定, 李 世 杰 给 强 行 关 押 了 96 天, 在 关 押 期 间, 其 母 亲 多 次 要 求 带 李 世 杰 出 院, 医 院 院 方 以 公 安 送 治 为 由 拒 绝 为 李 世 杰 办 理 出 院, 导 致 李 世 杰 个 人 财 产 期 货 损 失 达 到 20 多 万 李 世 杰 出 院 后, 向 检 察 机 关 反 映 情 况, 对 精 神 病 医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对 公 安 局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民 事 诉 讼 三 次 开 庭, 有 录 音 有 证 据, 地 方 乐 城 法 院 依 然 继 续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罔 顾 事 实 真 相, 认 为 录 音 和 录 音 文 本 证 据 不 可 采 信, 上 诉 人 没 有 提 供 相 关 的 证 据 证 明 上 诉 人 母 亲 是 受 胁 迫 的 认 定 错 误, 认 定 各 医 院 可 以 自 行 制 定 病 人 的 探 视 制 度, 判 决 李 世 杰 一 审 败 诉, 李 世 杰 即 日 会 继 续 上 诉, 提 起 二 审 案 例 四 陈 丹 被 北 京 回 龙 观 医 院 非 法 强 制 医 疗 关 键 词 : 父 母 送 治 撬 门 压 锁 违 法 收 治 司 法 困 境 困 境 关 键 词 : 立 案 难 超 期 审 查 案 件 拖 延 时 间 长 被 反 诉 风 险 2012 年 6 月 5 日, 因 父 母 反 对 其 恋 爱 关 系, 陈 丹 在 北 京 独 立 居 所 被 父 母 雇 佣 社 会 非 法 人 员, 通 过 撬 门 压 锁 的 方 式 暴 力 挟 持 至 北 京 回 龙 观 医 院 没 有 见 过 医 生 的 情 况 下, 被 强 制 住 院 治 疗 近 72 小 时 后, 经 过 三 级 专 家 会 诊 无 需 住 院 治 疗 获 准 出 院 出 院 后 陈 丹 对 父 母 和 医 托 以 非 法 入 侵 住 宅 和 非 法 拘 禁 罪 向 公 安 报 案, 几 经 波 折 和 努 力, 最 终 公 安 仍 以 不 存 在 犯 罪 事 实 为 由 不 予 立 案 同 时 陈 丹 及 其 律 师 向 北 京 回 龙 观 法 庭 递 交 起 诉 书, 诉 回 龙 观 医 院 侵 犯 人 身 自 由 权 人 格 权 身 体 权 长 达 87 天 后,2012 年 9 月 28 日 法 庭 决 定 予 以 立 案 2012 年 11 月 16 日 2013 年 6 月 24 日, 本 案 分 别 两 次 开 庭, 庭 审 过 程 尚 未 结 束, 第 三 次 开 庭 时 间 至 今 未 定 被 告 回 龙 观 医 院 以 陈 丹 在 网 络 和 媒 体 公 布 遭 遇 为 由 提 出 侵 犯 名 誉 权 反 诉, 法 庭 已 受 理 陈 丹 感 到 在 受 到 严 重 身 心 伤 害 后, 通 过 司 法 救 助 来 维 权, 还 存 在 很 多 困 境 和 无 奈 第 18 页 共 20 页

CNUSP 简 介 中 国 精 神 医 学 使 用 者 与 幸 存 者 网 络 ( 简 称 CNUSP), 成 立 于 2012 年 8 月, 是 一 个 以 精 神 医 学 使 用 者 和 幸 存 者 为 主, 同 时 有 律 师 记 者 心 理 咨 询 师 社 工 引 导 师 精 神 科 护 士 及 医 生 法 学 研 究 者 等 多 种 专 业 人 士 做 外 围 支 持 的 互 助 与 倡 导 网 络 曾 经 历 精 神 医 疗 的 人, 可 以 自 我 标 签 认 同 精 神 医 疗 有 作 用 的 人, 称 为 使 用 者 ; 认 为 不 需 要 但 曾 经 历 非 自 愿 精 神 医 疗 的 人, 称 为 幸 存 者 博 客 : 中 国 精 神 医 学 使 用 者 与 幸 存 者 网 络 (CNUSP) http://blog.sina.com.cn/xingcunzhezhisheng 新 浪 微 博 :@ 精 神 医 学 使 用 者 与 幸 存 者 网 络 @ 被 精 神 病 曝 光 台 加 入 中 国 精 神 医 学 使 用 者 与 幸 存 者 网 络 申 请 表 : http://www.sojump.com/jq/2721073.aspx ------------ 欢 迎 您 提 出 建 议, 请 发 邮 件 至 cnusp2012@gmail.com ------------ 第 19 页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