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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相 关 AC CCAR-61 部 执 照 管 理 培 训 班 1

CCAR-61 部 AC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缔 约 国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转 换 说 明 (AC-61-001R4) 具 有 军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办 理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AC-61-002R1) 关 于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AC-61-003R4) 关 于 换 发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AC-61-004) 关 于 ICAO 英 语 无 线 电 通 信 等 级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AC-61FS-05R4)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和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管 理 办 法 (AC-61-06R2) 关 于 执 照 换 发 或 新 颁 发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AC-61-007)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和 训 练 的 管 理 (AC-61-08R2) 关 于 规 范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的 通 知 (AC-61-09R2) 关 于 启 用 驾 驶 员 和 飞 行 教 员 实 践 考 试 标 准 的 通 知 (AC-61-10R1) 飞 行 考 试 员 工 作 手 册 (AC-61-11)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和 训 练 要 求 (AC-61FS-12R2)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训 练 和 管 理 办 法 (AC-61-FS-13R1)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点 要 求 (AC-61-FS-2008-14) 飞 行 人 员 英 语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点 要 求 (AC-61-FS-2008-15) 关 于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AC-61-FS-2011-16)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标 准 格 式 及 填 写 要 求 (AC-61-17) 2

CCAR-61 部 AC 关 于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AC-61-03) 关 于 ICAO 英 语 无 线 电 通 信 等 级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AC-61-05)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和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管 理 办 法 (AC-61-06)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和 训 练 的 管 理 (AC-61-08)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和 训 练 要 求 (AC-61-12) 关 于 启 用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特 殊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AC-61-13) 关 于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AC-61-16) 3

AC-61-03 关 于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4

AC-61-03 目 的 为 规 范 执 照 办 理 工 作 程 序, 统 一 标 准, 以 及 针 对 特 定 问 题 作 出 说 明, 特 下 发 本 咨 询 通 告 5

AC-61-03 驾 驶 员 执 照 记 录 页 的 填 写 说 明 自 本 咨 询 通 告 第 三 次 修 订 之 日 起, 所 有 驾 驶 员 执 照 本 记 录 页 检 查 类 型 签 注 代 码 统 一 如 下 : PIC CP IR Cat II Cat III FR PC-PIC PC-CP PC-IR 机 长 资 格 Pilot-in-Command Qualification 副 驾 驶 资 格 Co-pilot Qualification 仪 表 等 级 资 格 Instrument Rating Qualification II 类 仪 表 运 行 许 可 Category II Pilot Authorization III 类 仪 表 运 行 许 可 Category III Pilot Authorization 定 期 检 查 Flight Review 机 长 熟 练 检 查 Proficiency Check for Pilot-in-Command 副 驾 驶 熟 练 检 查 Proficiency Check for Co-Pilot 仪 表 熟 练 检 查 Instrument Proficiency Check PC-Cat II II 类 仪 表 运 行 熟 练 检 查 Proficiency Check for Cat II Pilot Authorization PC-Cat III III 类 仪 表 运 行 熟 练 检 查 Proficiency Check for Cat III Pilot Authorization 6

AC-61-03 驾 驶 员 执 照 记 录 页 的 填 写 说 明 对 于 私 用 商 用 和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完 成 训 练 并 通 过 相 应 实 践 考 试 的, 填 写 PIC; 对 于 仪 表 等 级 申 请 人, 完 成 训 练 并 通 过 实 践 考 试 的, 填 写 IR; 完 成 副 驾 驶 训 练 并 通 过 考 试 的, 填 写 CP; 按 照 CCAR-121 部 运 行 的 航 空 公 司 驾 驶 员 完 成 经 批 准 的 训 练 并 通 过 II 类 或 III 类 仪 表 运 行 实 践 考 试, 在 执 照 记 录 本 填 写 Cat II 或 Cat III; 按 照 其 他 运 行 的 驾 驶 员 申 请 II 类 或 III 类 仪 表 运 行 的, 按 照 CCAR-61.23 条, 申 请 颁 发 II 类 或 III 类 仪 表 运 行 许 可 证 书 对 于 私 用 商 用 和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若 仅 履 行 其 私 有 权 利, 完 成 定 期 检 查 的, 填 写 FR 7

AC-61-03 熟 练 检 查 熟 练 检 查 分 为 机 长 熟 练 检 查 和 副 驾 驶 熟 练 检 查, 通 过 机 长 熟 练 检 查 的 应 签 注 PC-PIC, 具 备 担 任 机 长 的 资 格 ; 通 过 副 驾 驶 熟 练 检 查 的 应 签 注 PC-CP, 具 备 担 任 副 驾 驶 的 资 格 ; 对 于 未 通 过 熟 练 检 查 的, 不 得 担 任 机 组 成 员, 也 无 须 执 照 签 注 ; 机 长 熟 练 检 查 和 副 驾 驶 熟 练 检 查 不 可 相 互 替 代 ; 对 于 具 备 机 长 资 格 的 人 员, 航 空 承 运 人 根 据 需 要 聘 用 为 机 长 或 副 驾 驶 8

AC-61-03 熟 练 检 查 持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升 级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如 符 合 机 长 经 历 要 求, 可 直 接 颁 发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 如 机 长 经 历 不 足, 则 可 以 在 其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签 注 PIC, 并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升 级, 之 后 可 作 为 副 驾 驶 在 飞 行 检 查 员 或 飞 行 教 员 的 监 视 下 履 行 机 长 职 责, 直 至 满 足 要 求 ; 如 在 其 下 一 次 熟 练 检 查 之 前 仍 未 满 足 机 长 经 历 要 求 的, 可 在 通 过 机 长 熟 练 检 查 后, 继 续 在 其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签 注 PC-PIC, 直 至 满 足 经 历 要 求 9

AC-61-03 熟 练 检 查 应 针 对 执 照 上 的 某 一 个 等 级 或 副 驾 驶 资 格 进 行, 使 用 该 等 级 下 的 一 种 机 型 进 行, 例 如,B-737 型 别 等 级, 可 使 用 B-737-300 B-737-800 等 该 型 别 下 的 任 一 机 型 进 行 ; 多 发 等 级, 可 使 用 PA-42 Y-12 等 该 级 别 等 级 下 的 任 一 机 型 进 行 ; 对 于 混 飞 同 一 等 级 下 多 种 机 型 的, 航 空 公 司 或 训 练 机 构 应 建 立 轮 替 训 练 机 制, 以 保 证 飞 行 人 员 对 所 操 作 的 航 空 器 的 熟 练 性 10

AC-61-03 熟 练 检 查 的 检 查 员, 应 由 局 方 监 察 员 委 任 代 表 担 任, 对 于 按 照 CCAR-121 或 CCAR-135 运 行 的 航 空 公 司, 还 可 由 局 方 根 据 需 要 指 派 公 司 检 查 员 担 任 ; 担 任 熟 练 检 查 的 公 司 检 查 员 应 是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本 公 司 检 查 员 训 练 大 纲 完 成 训 练, 并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进 行 相 关 培 训 后 批 准 CCAR-121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应 按 照 MD-FS-2006-06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网 上 审 批 和 监 督 系 统 使 用 规 范 的 要 求 将 熟 练 检 查 记 录 录 入 该 系 统 11

AC-61-03 境 外 训 练 在 境 外 训 练 中 心 进 行 训 练 ( 取 得 境 外 民 航 局 颁 发 的 执 照 或 干 租 模 拟 机 除 外 ) 而 需 要 直 接 取 得 中 国 执 照 或 等 级 的, 其 训 练 中 心 须 经 民 航 局 审 定 并 取 得 CCAR-142 部 合 格 证 或 经 局 方 认 可 ; 如 需 为 取 得 执 照 或 等 级 在 实 践 考 试 中 使 用 外 籍 考 试 员, 须 由 局 方 派 出 能 够 进 行 英 语 交 流 的 飞 行 标 准 运 行 监 察 员 同 时 考 试 考 试 前 要 求 外 籍 考 试 员 熟 悉 中 国 民 航 局 的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实 践 考 试 标 准, 使 用 中 英 双 语 实 践 考 试 工 作 单, 由 外 籍 考 试 员 和 监 察 员 共 同 填 写, 外 籍 考 试 员 提 交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明, 附 在 执 照 申 请 资 料 中 12

AC-61-03 境 外 训 练 在 境 外 训 练 中 心 进 行 复 训 和 熟 练 检 查 的 ( 干 租 模 拟 机 除 外 ), 该 训 练 中 心 须 经 民 航 总 局 审 定 并 取 得 CCAR-142 部 合 格 证, 如 需 在 熟 练 检 查 中 使 用 外 籍 考 试 员 的, 考 试 员 须 经 局 方 审 查 后 批 准, 回 国 后 其 执 照 签 注 由 负 责 上 述 审 查 的 监 察 员 填 写, 并 在 备 注 栏 中 填 写 由 外 籍 考 试 员 实 施 ; 13

AC-61-03 境 外 训 练 仅 使 用 境 外 训 练 中 心 设 备 实 施 训 练 的, 其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应 经 民 航 总 局 审 定 并 取 得 CCAR-60 部 合 格 证 14

AC-61-03 复 杂 飞 机 训 练 申 请 多 发 飞 机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需 在 多 发 复 杂 飞 机 上 完 成 10 小 时 带 飞 训 练 ; 申 请 单 发 飞 机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可 以 使 用 多 发 复 杂 飞 机 替 代 单 发 复 杂 飞 机 实 施 带 飞 训 练 15

AC-61-03 飞 行 学 校 学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办 理 执 照 在 完 成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训 练 阶 段 的 训 练 后, 应 按 照 CCAR-61 部 E 章 的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学 员 在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的 驾 驶 员, 至 少 应 持 有 相 应 航 空 器 等 级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16

AC-61-03 飞 行 学 校 学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办 理 执 照 飞 行 学 生 在 进 行 飞 行 训 练 之 前, 应 按 照 CCAR-61 部 D 章 的 规 定, 申 请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未 持 有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飞 行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飞 行 训 练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使 用 适 航 审 定 为 多 驾 驶 员 机 型 的 航 空 器 进 行 单 飞 训 练 17

AC-61-03 执 照 的 重 新 申 请 旧 版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申 请 新 版 执 照 的, 可 以 承 认 其 飞 行 经 历, 重 新 通 过 理 论 考 试 实 践 考 试 后 可 以 颁 发 新 版 执 照 对 于 被 取 消 型 别 等 级 的 人 员, 如 重 新 申 请 该 型 别 等 级, 应 该 按 照 转 机 型 大 纲 进 行 训 练, 并 重 新 考 试 ; 对 于 被 降 级 为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如 重 新 申 请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应 按 照 升 级 训 练 大 纲 进 行 训 练, 并 重 新 进 行 理 论 实 践 考 试 ; 对 于 被 降 级 为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如 重 新 申 请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应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训 练 大 纲 进 行 训 练, 并 重 新 进 行 理 论 实 践 考 试 18

AC-61-03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和 限 制 依 照 CCAR-61 部 G 章 申 请 办 理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人, 满 足 相 关 飞 行 经 历 航 空 知 识 要 求, 完 成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训 练 或 依 据 持 有 的 外 籍 执 照, 可 申 请 颁 发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仅 通 过 了 适 用 于 CCAR-135 部 的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在 其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签 注 持 照 人 不 得 在 CCAR-121 部 运 行 中 担 任 机 长 的 限 制 ; 在 申 请 人 通 过 了 适 用 于 CCAR-121 部 的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后, 可 以 取 消 该 限 制 对 于 飞 行 经 历 不 满 足 CCAR-121 部 第 121.417 条 训 练 进 入 条 件 相 应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在 其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签 注 持 照 人 不 得 在 CCAR-121 部 XX 型 别 运 行 中 担 任 机 长 的 限 制 ; 在 申 请 人 满 足 该 条 相 关 要 求, 经 过 升 级 训 练 并 通 过 考 试 后, 可 以 取 消 该 限 制 19

AC-61-03 训 练 时 间 计 算 对 于 适 航 审 定 最 小 机 组 数 为 单 驾 驶 员 机 型 并 适 合 飞 行 训 练 的 航 空 器, 在 有 授 权 教 员 带 飞 时, 接 受 训 练 的 学 员 可 将 该 时 间 记 为 训 练 时 间, 同 时 记 为 经 历 时 间 ; 在 持 照 驾 驶 员 担 任 机 长 飞 行 且 没 有 教 员 资 格 时, 同 乘 人 员 不 得 将 时 间 计 入 本 人 的 训 练 时 间, 也 不 得 计 入 经 历 时 间 20

AC-61-03 训 练 时 间 计 算 对 于 适 航 审 定 最 小 机 组 数 为 单 驾 驶 员 机 型 并 适 合 飞 行 训 练 的 航 空 器, 在 有 授 权 教 员 带 飞 时, 接 受 训 练 的 学 员 可 将 该 时 间 记 为 训 练 时 间, 同 时 记 为 经 历 时 间 ; 在 持 照 驾 驶 员 担 任 机 长 飞 行 且 没 有 教 员 资 格 时, 同 乘 人 员 不 得 将 时 间 计 入 本 人 的 训 练 时 间, 也 不 得 计 入 经 历 时 间 21

AC-61-03 训 练 时 间 计 算 对 于 适 航 审 定 最 小 机 组 数 为 双 驾 驶 员 机 型 并 适 合 飞 行 训 练 的 航 空 器, 在 有 授 权 教 员 带 飞 时, 接 受 训 练 的 学 员 可 将 该 时 间 记 为 训 练 时 间, 同 时 记 为 经 历 时 间 ; 授 权 教 员 应 在 具 有 飞 行 操 纵 装 置 的 座 位 上 教 学, 并 只 能 同 时 对 一 名 学 员 实 施 教 学 ; 在 两 名 持 照 驾 驶 员 担 任 机 组 成 员 飞 行 且 没 有 教 员 资 格, 不 得 将 时 间 计 入 训 练 时 间, 但 均 可 计 入 经 历 时 间 在 使 用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实 施 飞 行 训 练 时, 如 果 两 名 学 员 同 时 在 具 有 飞 行 操 纵 装 置 的 座 位 上 接 受 教 学, 则 该 时 间 可 在 规 章 允 许 范 围 内 全 部 计 入 各 自 的 经 历 时 间, 但 只 能 将 该 时 间 的 50% 计 入 各 自 的 训 练 时 间 22

AC-61-05 关 于 ICAO 英 语 无 线 电 通 信 等 级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23

AC-61-05 英 语 无 线 电 通 信 等 级 考 试 的 要 求 考 试 要 求 自 2008 年 3 月 5 日 起, 除 经 局 方 批 准, 飞 机 直 升 机 飞 艇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从 事 使 用 英 语 通 信 的 运 行 前, 其 执 照 上 必 须 具 有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4 级 或 4 级 以 上 的 等 级 签 注 24

AC-61-05 25

AC-61-05 CAAC 工 作 民 航 局 根 据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附 件 一 有 关 要 求 以 及 9835 号 文 件 制 定 了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测 试 考 试 大 纲, 编 号 为 DOC NO. FS-LTS-E 中 国 民 航 飞 行 人 员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考 试 大 纲 该 大 纲 公 布 在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网 站 飞 行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http://pilots.caac.gov.cn) 26

AC-61-05 CAAC 工 作 中 国 民 航 飞 行 员 英 语 等 级 测 试 系 统 (PEPEC) 考 点 分 布 1 中 国 民 航 飞 行 学 院 英 语 考 试 点 2 中 国 民 航 大 学 英 语 考 试 点 3 南 航 4 深 航 5 东 航 6 国 航 7 西 南 局 8 海 航 9 厦 航 面 试 员 / 评 分 员 培 训 http://pilots.caac.gov.cn/pepec/index.asp 27

AC-61-05 考 试 方 式 英 语 无 线 电 通 信 等 级 考 试 采 用 计 算 机 考 试 和 面 试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由 局 方 实 施 考 试 点 要 求 参 见 咨 询 通 告 AC-61FS-2008-15 飞 行 人 员 英 语 等 级 测 试 考 试 点 要 求 28

AC-61-05 英 语 无 线 电 通 信 等 级 的 签 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通 过 了 局 方 组 织 或 认 可 的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3 级 或 3 级 以 上 考 试 的, 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执 照 上 签 注 相 应 的 等 级 担 任 通 信 工 作 的 机 组 成 员 通 过 了 局 方 组 织 或 认 可 的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3 级 或 3 级 以 上 考 试 的, 在 其 航 空 人 员 执 照 技 术 授 权 书 上 签 注 相 应 的 等 级 29

AC-61-05 关 于 使 用 英 语 通 话 的 运 行 要 求 具 备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测 试 4 级 以 上 签 注 的 人 员, 表 示 其 已 具 备 了 英 语 陆 空 通 话 的 基 础, 但 由 于 国 际 地 区 飞 行 运 行 中 各 个 地 域 的 情 况 有 所 不 同, 语 音 语 调 也 有 差 别, 因 此 各 航 空 单 位 应 重 视 航 线 上 的 通 话 训 练 和 熟 练, 特 别 是 运 输 类 航 空 公 司, 应 针 对 不 同 的 地 域 航 线, 对 担 任 通 信 工 作 的 机 组 成 员 进 行 带 飞 和 熟 练, 并 由 公 司 进 行 检 查, 以 满 足 运 行 需 要, 提 高 安 全 水 平 30

AC-61-05 在 境 外 通 过 考 试 的 人 员 英 语 等 级 签 注 的 认 可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境 外 取 得 了 当 地 民 航 局 颁 发 的 飞 行 执 照 并 带 有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测 试 4 级 以 上 签 注, 可 以 在 申 请 中 国 执 照 时 转 换 至 4 级 签 注,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原 执 照 英 语 能 力 签 注 有 效 期, 但 最 多 不 超 过 中 国 执 照 颁 发 日 之 后 三 年 未 在 执 照 上 获 得 颁 发 国 民 航 局 颁 发 的 英 语 签 注 的, 申 请 人 须 重 新 参 加 我 国 的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测 试, 方 可 申 请 该 项 签 注 31

AC-61-06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和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管 理 办 法 32

AC-61-06 CCAR-61 部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H 章 中, 对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颁 发 条 件 执 照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限 制 做 出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其 中 第 61.221 条 中 规 定 的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和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飞 行 教 员 主 要 担 负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驾 驶 员 建 立 航 线 运 行 经 历 模 拟 机 训 练 本 场 飞 行 训 练 中 的 教 学 任 务, 可 以 称 为 运 输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根 据 61.221 条 和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规 章 的 规 定, 考 虑 到 中 国 民 航 的 实 际 情 况, 本 咨 询 通 告 对 运 输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 即 在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和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训 练 大 纲 中 担 任 飞 行 教 员 的 人 员 ) 的 训 练 与 合 格 要 求, 执 照 的 颁 发 与 更 新 以 及 相 关 执 照 的 权 利 与 限 制 做 出 了 具 体 解 释 33

AC-61-06 适 用 范 围 本 咨 询 通 告 适 用 对 象 为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和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初 始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或 申 请 更 新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驾 驶 员 34

AC-61-06 运 输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培 训 的 基 本 要 求 运 输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申 请 人 必 须 依 据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相 关 规 章 进 行 培 训 培 训 由 地 面 理 论 培 训 课 程 和 飞 行 培 训 课 程 两 部 分 组 成 地 面 理 论 培 训 课 程 包 括 : 民 航 法 规 机 型 理 论 ( 理 念 ) 人 为 因 素 课 堂 教 学 法 等 课 程 ; 飞 行 培 训 课 程 包 括 : 模 拟 机 带 飞 训 练 模 拟 机 教 学 训 练 及 飞 机 本 场 教 学 训 练 35

AC-61-06 民 航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运 输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的 分 类 和 在 执 照 上 的 签 注 航 线 飞 行 教 员 (A 类 ) 帮 助 驾 驶 员 在 航 线 运 行 中 建 立 运 行 经 历 的 飞 行 教 员 完 成 地 面 理 论 训 练 和 模 拟 机 带 飞 训 练 并 考 试 合 格 签 注 限 于 航 线 运 行 航 线 飞 行 中 帮 助 驾 驶 员 建 立 运 行 经 历, 但 不 能 进 行 模 拟 机 和 本 场 训 练 中 的 教 学 模 拟 机 飞 行 教 员 (B 类 ) 在 模 拟 机 训 练 课 程 中 担 任 飞 行 教 员 的 人 员, 此 类 教 员 同 时 具 有 航 线 飞 行 教 员 的 权 利 需 完 成 地 面 理 论 培 训 和 模 拟 机 教 学 培 训 课 程, 并 经 考 试 合 格 签 注 限 于 航 线 运 行 和 模 拟 机 训 练 可 以 在 模 拟 机 训 练 课 程 中 担 任 教 员, 也 可 在 航 线 运 行 中 帮 助 驾 驶 员 建 立 运 行 经 历 本 场 飞 行 教 员 (C 类 ) 在 使 用 航 空 器 进 行 本 场 飞 行 训 练 中 担 任 飞 行 教 员 的 人 员, 此 类 教 员 同 时 具 有 航 线 模 拟 机 飞 行 教 员 的 权 利 完 成 地 面 理 论 培 训 课 程 模 拟 机 教 学 培 训 课 程 以 及 航 空 器 本 场 教 学 培 训 课 程, 并 经 考 试 合 格 可 在 航 线 飞 行 模 拟 机 训 练 和 本 场 飞 行 训 练 中 担 任 教 员 36

AC-61-06 运 输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培 训 和 颁 发 运 输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申 请 表 ( 或 由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或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在 网 上 填 写 申 请 表 ), 所 在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或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根 据 需 要 向 局 方 进 行 推 荐, 并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的 进 入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飞 行 教 员 申 请 人 的 培 训 由 所 在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或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各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或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应 当 依 据 本 咨 询 通 告 附 件 一 运 输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最 低 训 练 要 求 制 定 飞 行 教 员 训 练 提 纲, 经 局 方 批 准 后 实 施, 并 向 训 练 结 束 后 经 评 估 小 组 评 估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颁 发 训 练 合 格 证 37

AC-61-06 民 航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初 次 申 请 各 类 运 输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进 入 条 件 培 训 课 程 和 时 间 要 求 训 练 种 类 进 入 条 件 地 面 理 论 课 程 飞 行 培 训 课 程 转 A 类 教 员 在 本 机 型 担 任 机 长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至 少 100 小 时, 在 运 输 航 空 担 任 机 长 总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至 少 500 小 时 40 小 时 基 础 理 论 和 8 小 时 机 型 理 论 A 类 转 B 类 A 类 教 员 合 格 4 小 时 模 拟 机 面 板 课 程 B 类 转 C 类 B 类 教 员 合 格, 在 本 机 型 担 任 机 长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至 少 500 小 时 6 小 时 作 为 PF 的 在 座 训 练 ( 包 含 1 小 时 模 拟 机 本 场 ) 12 小 时 模 拟 机 操 纵 面 板 的 训 练 和 12 小 时 在 教 员 监 视 下 的 模 拟 机 教 学 1 小 时 本 场 训 练 38

AC-61-06 允 许 符 合 转 教 员 条 件 的 机 长 直 接 转 B 类 或 C 类 教 员 跨 类 申 请 时, 上 表 中 训 练 时 间 累 加 计 算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例 如 新 成 立 航 空 公 司 或 引 进 新 机 型 等, 经 局 方 批 准, 转 教 员 的 进 入 条 件 可 以 低 于 上 表 中 的 条 件,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本 机 型 上 满 足 运 行 规 章 规 定 的 运 行 经 历 后 担 任 机 长 飞 行 100 小 时 依 据 本 款 转 飞 行 教 员 的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或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应 当 制 定 适 当 的 安 全 措 施 经 局 方 批 准, 对 于 没 有 模 拟 机 的 机 型, 可 以 用 航 空 器 代 替 模 拟 机 训 练, 并 申 请 A 类 教 员 执 照, 如 果 担 任 本 场 教 员, 需 增 加 1 小 时 本 场 训 练 39

AC-61-06 已 持 有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驾 驶 员 增 加 型 别 签 注 ( 例 如 B-737 教 员 转 B-757 教 员 ) 的 进 入 条 件 培 训 课 程 和 时 间 要 求 训 练 种 类 进 入 条 件 地 面 理 论 课 程 飞 行 培 训 课 程 转 A 类 教 员 在 本 机 型 担 任 机 长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至 少 100 小 时 8 小 时 机 型 理 论 2 小 时 作 为 PF 的 在 座 训 练 A 类 转 B 类 A 类 教 员 4 小 时 模 拟 机 面 板 课 程 4 小 时 模 拟 机 操 纵 面 板 的 训 练 B 类 转 C 类 B 类 教 员 1 小 时 本 场 或 模 拟 本 场 ( 高 级 模 拟 机 ) 40

AC-61-06 允 许 符 合 转 教 员 条 件 的 机 长 直 接 转 b 类 或 c 类 教 员 跨 类 申 请 时, 训 练 时 间 累 加 计 算 如 果 原 教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没 有 完 成 5.3.1 款 要 求 的 b 类 或 c 类 教 员 训 练, 其 培 训 需 按 5.3.1 款 相 应 要 求 进 行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例 如 航 空 公 司 引 进 新 机 型 等, 经 局 方 批 准, 转 教 员 的 进 入 条 件 可 以 低 于 上 表 中 的 条 件,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该 机 型 上 满 足 运 行 规 章 规 定 的 运 行 经 历 后 飞 行 8 次 起 落 驾 驶 员 由 组 类 Ⅰ 飞 机 改 装 组 类 Ⅱ 飞 机 后, 在 新 的 组 类 飞 机 上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按 5.3.1 所 列 表 格 中 要 求 的 内 容 进 行 训 练 41

AC-61-06 运 输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更 新 和 重 新 办 理 6.1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有 效 期 为 24 个 日 历 月 执 照 持 有 人 应 当 在 其 执 照 有 效 期 满 前 90 天 向 局 方 申 请 更 新 其 执 照 6.1.1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教 员 执 照 的 更 新 : A 类 教 员 :50 小 时 航 线 监 视 飞 行 的 经 历 ; B 类 教 员 :50 小 时 航 线 监 视 飞 行 的 经 历 和 20 小 时 模 拟 机 教 学 经 历 ; C 类 教 员 :50 小 时 航 线 监 视 飞 行 的 经 历 20 小 时 模 拟 机 教 学 经 历 和 5 小 时 本 场 教 学 经 历 ; 上 述 经 历 应 在 取 得 原 教 员 执 照 之 后 至 申 请 之 日 期 间 取 得, 并 由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或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出 具 文 件 证 明 6.1.2 不 满 足 6.1.1 的 申 请 人, 应 按 照 下 述 要 求 完 成 飞 行 教 员 更 新 课 程 : A 类 教 员 :2 小 时 作 为 PF 的 在 座 训 练 ; B 类 教 员 :4 小 时 模 拟 机 操 纵 面 板 的 训 练 ; C 类 教 员 :1 小 时 本 场 或 模 拟 本 场 ( 高 级 模 拟 机 ) 42

AC-61-06 运 输 航 空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更 新 和 重 新 办 理 6.2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重 新 办 理 :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过 期 后, 如 持 有 人 欲 重 新 获 得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其 训 练 应 当 按 5.3.1 中 的 要 求 执 行, 训 练 时 间 可 以 适 当 减 少, 但 必 须 通 过 考 试 43

AC-61-06 对 于 不 持 有 模 拟 机 飞 行 教 员 (b 类 教 员 ) 执 照, 仅 担 任 模 拟 机 教 员 人 员 的 管 理 7.1.1 申 请 人 应 持 有 或 曾 经 持 有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但 不 要 求 其 熟 练 检 查 的 有 效 性 对 于 在 境 内 CCAR-142 部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从 事 模 拟 机 教 学 的 外 籍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ICAO) 成 员 国 颁 发 并 经 确 认 的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飞 行 经 历 教 学 记 录 等 材 料, 由 所 在 训 练 中 心 推 荐 44

AC-61-06 对 于 不 持 有 模 拟 机 飞 行 教 员 (b 类 教 员 ) 执 照, 仅 担 任 模 拟 机 教 员 人 员 的 管 理 7.1.2 申 请 人 应 在 所 申 请 型 别 飞 机 上, 或 者 与 所 申 请 型 别 相 关 的 已 获 得 交 叉 机 组 资 格 (CCQ) 训 练 大 纲 批 准 的 型 别 飞 机 上 具 有 至 少 100 小 时 机 长 经 历 时 间, 在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担 任 机 长 的 总 经 历 时 间 不 少 于 500 小 时 7.1.3 根 据 CCAR-61 部 25 条 (b) 款 的 规 定, 申 请 人 可 不 持 有 有 效 的 体 检 合 格 证 45

AC-61-06 对 于 不 持 有 模 拟 机 飞 行 教 员 (b 类 教 员 ) 执 照, 仅 担 任 模 拟 机 教 员 人 员 的 管 理 7.2 申 请 人 的 训 练 要 求 此 类 申 请 人 的 训 练 和 运 输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的 训 练 要 求 相 同, 训 练 应 按 照 本 咨 询 通 告 中 模 拟 机 飞 行 教 员 (b 类 7.3 申 请 程 序 此 类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程 序 按 照 b 类 教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教 员 ) 的 要 求 进 行 46

AC-61-06 对 于 不 持 有 模 拟 机 飞 行 教 员 (b 类 教 员 ) 执 照, 仅 担 任 模 拟 机 教 员 人 员 的 管 理 7.4 批 准 方 法 申 请 材 料 上 报 地 区 管 理 局 后, 经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部 门 审 核 后 以 批 准 函 的 形 式 批 准, 批 准 函 的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批 准 函 的 样 式 见 附 件 二 7.5 对 于 在 境 外 CCAR-142 部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从 事 模 拟 机 教 学 的 教 员, 由 训 练 中 心 主 任 监 察 员 按 照 等 效 性 原 则 以 CCAR-142 部 运 行 规 范 的 形 式 予 以 批 准 47

AC-61-06 8. 施 行 和 废 止 本 咨 询 通 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对 于 运 行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5700 千 克 ( 含 ) 以 上 飞 机 或 3180 千 克 ( 含 ) 以 上 直 升 机 的 CCAR-135 部 运 营 人, 其 教 员 管 理 参 照 本 咨 询 通 告 执 行 2006 年 12 月 18 日 下 发 的 运 输 航 空 承 运 人 和 飞 行 训 练 中 心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管 理 办 法 ( AC-61-FS-006R1) 同 时 废 止 48

AC-61-08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和 训 练 的 管 理 49

AC-61-08 适 用 范 围 按 照 CCAR-91 部 运 行 ( 以 下 简 称 通 用 航 空 ) 的 飞 行 人 员 的 执 照 和 训 练 管 理, 适 用 于 本 咨 询 通 告 50

AC-61-08 3 训 练 的 实 施 和 训 练 大 纲 3.1 从 事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人 员 飞 行 训 练 的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CCAR-91 部 规 章 要 求 的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满 足 商 业 非 运 输 营 运 人 相 关 飞 行 训 练 的 资 格 要 求 51

AC-61-08 3.2 实 施 下 列 训 练 的 飞 行 教 员 应 当 持 有 按 照 CCAR-61 部 颁 发 的 具 有 相 应 等 级 的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 a. 为 取 得 私 用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增 加 类 别 级 别 等 级 仪 表 等 级 的 训 练 ; b. 为 取 得 教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训 练 c. 为 取 得 型 别 等 级 ( 飞 机 类 ) 的 训 练 ; d. 为 取 得 型 别 等 级 ( 多 发 直 升 机 或 审 定 为 多 人 驾 驶 直 升 机 或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大 于 3180 千 克 (7000 磅 ) 的 直 升 机 ) 的 训 练 ; 52

AC-61-08 3.2 实 施 下 列 训 练 的 飞 行 教 员 应 当 持 有 按 照 CCAR-61 部 颁 发 的 具 有 相 应 等 级 的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 续 ) e. 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为 多 人 制 机 组 飞 机 上 担 任 副 驾 驶 的 资 格 训 练 ; f.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 仅 限 NDB 所 进 行 的 训 练 ; g. 实 施 复 杂 飞 机 训 练 夜 航 训 练 高 空 增 压 飞 机 训 练 牵 引 滑 翔 机 训 练 53

AC-61-08 3.3 实 施 下 列 训 练 的 飞 行 人 员 不 需 要 持 有 CCAR-61 部 颁 发 的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但 须 持 有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在 同 类 运 行 中 担 任 机 长 50 小 时 以 上, 并 报 局 方 备 案 : a. 农 林 喷 洒 作 业 训 练 ; b. 旋 翼 机 机 外 载 荷 作 业 训 练 ; c. 后 三 点 飞 机 训 练 ; d.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小 于 3180 千 克 (7000 磅 ) 并 且 合 格 审 定 为 单 人 驾 驶 的 单 发 直 升 机 的 转 机 型 训 练 54

AC-61-08 3.4 实 施 下 列 训 练 的 教 员 不 需 要 持 有 按 照 CCAR-61 部 颁 发 的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 a. 不 涉 及 增 加 执 照 等 级 的 转 机 型 训 练, 例 如 持 有 商 用 飞 机 多 发 陆 地 执 照 转 Y-12 机 型 的 或 者 持 商 用 飞 机 单 发 陆 地 执 照 转 CESSNA172 机 型 的 训 练 等 ; b. 渔 业 探 矿 摄 影 人 工 降 水 直 升 机 野 外 自 选 场 地 着 陆 等 作 业 项 目 训 练 55

AC-61-08 4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要 求 4.1 对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要 求 依 据 CCAR-91.7 条 规 定, 在 以 取 酬 或 出 租 为 目 的 的 商 业 飞 行 中 担 任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的 人 员, 或 为 他 人 提 供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服 务 并 以 此 种 服 务 获 取 报 酬 的 驾 驶 员, 应 当 至 少 取 得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相 应 的 航 空 器 等 级 和 运 行 许 可 56

AC-61-08 4.2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4.2.1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应 依 据 CCAR-61 或 CCAR-141 部, 经 训 练 和 考 试 取 得 运 行 所 需 要 的 执 照 和 等 级 4.2.2 对 军 转 民 的 飞 机 驾 驶 员, 可 以 按 照 CCAR-61 第 91 条 的 规 定 以 及 具 有 军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办 理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AC-61-02) 的 要 求, 申 请 颁 发 所 需 执 照 和 等 级 57

AC-61-08 4.2.3 如 果 由 于 其 训 练 机 型 或 其 它 因 素 限 制, 不 能 进 行 复 杂 飞 机 的 训 练, 且 不 能 在 复 杂 飞 机 上 实 施 相 应 的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考 试 时, 根 据 CCAR-61 部 61.27 的 规 定, 局 方 在 为 其 训 练 人 员 颁 发 执 照 时, 应 签 注 不 得 运 行 复 杂 飞 机 的 限 制 持 有 上 述 带 有 限 制 执 照 的 人 员 在 满 足 CCAR-61 部 规 章 要 求 的 复 杂 飞 机 训 练 经 历 并 通 过 局 方 组 织 的 实 践 考 试 后, 可 以 取 消 其 执 照 上 的 限 制 58

AC-61-08 4.2.4 如 果 由 于 其 训 练 机 型 或 其 它 因 素 限 制, 不 能 进 行 夜 间 训 练 时, 根 据 CCAR-61 部 61.171 的 规 定, 局 方 在 为 其 训 练 人 员 颁 发 执 照 时, 应 签 注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的 限 制 持 有 上 述 带 有 限 制 执 照 的 人 员 在 满 足 CCAR-61 部 要 求 的 夜 间 飞 行 训 练 经 历 并 通 过 局 方 组 织 的 实 践 考 试 后, 可 以 取 消 其 执 照 上 的 限 制 59

AC-61-08 4.3 仪 表 等 级 的 取 得 4.3.1 在 低 于 目 视 气 象 条 件 或 在 仪 表 气 象 条 件 下 运 行 的 驾 驶 员, 应 当 取 得 仪 表 等 级, 仪 表 等 级 的 取 得 按 照 CCAR-61 第 83 条 或 CCAR-141 部 附 件 B 的 规 定 进 行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须 在 局 方 批 准 的 训 练 机 构 进 行 训 练 和 实 践 考 试 60

AC-61-08 4.3.2 对 于 机 载 设 备 不 全, 无 法 在 该 机 型 上 取 得 仪 表 等 级 而 又 需 要 进 行 NDB 飞 行 的 ( 如 运 五 机 型 ), 可 以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 仅 限 NDB,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件 一, 总 飞 行 训 练 时 间 不 少 于 30 小 时 4.3.3 对 于 已 取 得 仪 表 等 级 - 仅 限 NDB 的 驾 驶 员 申 请 不 带 限 制 的 仪 表 等 级 的, 按 照 CCAR-61 第 83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总 飞 行 训 练 时 间 可 缩 减 为 至 少 20 小 时 61

AC-61-08 4.4 型 别 等 级 的 取 得 4.4.1 在 要 求 型 别 等 级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必 须 取 得 型 别 等 级 型 别 等 级 须 在 局 方 批 准 的 单 位 进 行 训 练 和 实 践 考 试 型 别 等 级 训 练 大 纲 需 根 据 型 别 等 级 训 练 要 求 (AC-61-12) 制 定 并 报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地 区 管 理 局 在 对 其 训 练 大 纲 设 施 教 员 等 进 行 审 查 并 认 为 合 格 于 相 应 型 别 等 级 的 训 练 后, 可 以 批 准 该 训 练 大 纲 局 方 将 对 整 个 教 学 训 练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并 负 责 组 织 型 别 等 级 的 考 试 62

AC-61-08 4.4.2 对 于 已 经 获 得 一 种 以 上 直 升 机 型 别 等 级 的 飞 行 人 员, 转 机 型 到 其 它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3180 千 克 ( 7000 磅 ) 以 下 并 且 审 定 为 单 人 驾 驶 的 单 发 直 升 机 时, 不 需 要 在 执 照 上 申 请 新 的 型 别 等 级, 但 需 要 经 过 至 少 5 小 时 ( 同 厂 家 机 型 2 小 时 ) 的 飞 行 训 练, 并 通 过 实 践 考 试, 由 考 试 员 在 执 照 记 录 页 签 注 该 机 型 的 熟 练 检 查 记 录, 实 践 考 试 工 作 单 交 局 方 存 档 63

AC-61-08 5 为 取 得 执 照 或 增 加 等 级 的 训 练 和 考 试 的 实 施 5.1 申 请 人 应 在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训 练 学 校 按 照 经 局 方 批 准 的 训 练 大 纲 接 受 训 练 5.2 未 在 本 通 告 3.1 条 规 定 的 训 练 机 构 进 行 的 训 练 局 方 不 予 认 可 5.3 申 请 人 的 理 论 考 试 可 以 在 本 地 区 管 理 局 进 行, 也 可 由 本 地 区 管 理 局 委 托 申 请 人 接 受 训 练 的 单 位 所 在 管 理 局 进 行 5.4 申 请 人 的 实 践 考 试 可 由 本 地 区 管 理 局 组 织 实 施, 也 可 由 本 地 区 管 理 局 委 托 申 请 人 接 受 训 练 的 单 位 所 在 管 理 局 组 织 实 施 64

AC-61-08 6 有 关 军 转 民 人 员 飞 行 训 练 的 特 殊 规 定 军 转 民 飞 行 人 员 申 请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如 果 满 足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知 识 和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并 且 满 足 免 除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实 践 考 试 条 件 的, 可 以 先 申 请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通 用 航 空 公 司 可 以 为 其 实 施 实 践 考 试 前 的 熟 练 性 飞 行, 提 供 此 类 教 学 的 飞 行 人 员 须 向 局 方 备 案, 不 需 要 持 有 教 员 执 照 65

AC-61-12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和 训 练 要 求 66

AC-61-12 1. 目 的 依 据 CCAR-61.27 条 的 要 求, 经 局 方 审 定 为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在 5,700 千 克 以 上 的 航 空 器 ( 轻 于 空 气 航 空 器 除 外 ) 涡 轮 喷 气 动 力 的 航 空 器 直 升 机 以 及 局 方 通 过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程 序 确 定 需 要 型 别 等 级 的 其 他 航 空 器 需 要 驾 驶 员 具 备 该 航 空 器 的 型 别 等 级 方 可 担 任 机 长 67

AC-61-12 2. 适 用 范 围 本 咨 询 通 告 公 布 的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清 单 用 于 规 范 所 有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的 签 注 方 式 68

AC-61-12 对 于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在 3180 千 克 (7000 磅 ) 以 下 的 审 定 为 单 人 驾 驶 的 单 发 直 升 机, 可 以 将 理 论 培 训 时 间 缩 减 为 该 附 件 的 50% ( 同 厂 家 的 可 缩 减 至 30%), 飞 行 培 训 时 间 缩 减 为 5 小 时 ( 同 厂 家 的 缩 减 为 2 小 时 ) 69

AC-61-12 3.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清 单 附 件 一 http://pilots.caac.gov.cn 70

AC-61-12 4. 训 练 要 求 地 面 训 练 航 空 器 和 运 行 限 制 介 绍 ; 重 量 与 平 衡 ; 不 利 天 气 下 的 常 规 做 法 ; 空 气 动 力 特 性 性 能 和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外 形 偏 离 清 单 ; 燃 油 和 滑 油 系 统 ; 动 力 装 置 ; 电 源 系 统 ; 液 压 系 统 ; 起 落 架 和 刹 车 ; 气 源 系 统 ; 飞 行 训 练 地 面 内 容 ; 基 本 飞 行 ; 熟 练 性 训 练 ; 应 急 训 练 ; 71

AC-61-12 5. 实 践 考 试 5.1 完 成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训 练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按 照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实 践 考 试 标 准 ( 飞 机 )(FS-PTS-006) 组 织 实 践 考 试 5.2 完 成 直 升 机 型 别 等 级 训 练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按 照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实 践 考 试 标 准 ( 直 升 机 )(FS-PTS-007) 组 织 实 践 考 试 72

AC-61-13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训 练 和 管 理 办 法 不 具 备 商 照 权 利, 但 可 以 担 任 运 输 航 空 副 驾 驶 可 以 升 级 到 航 线 执 照 训 练 分 四 个 阶 段, 后 三 个 阶 段 使 用 模 拟 设 备, 节 能 减 排, 但 耗 费 人 力 资 源 73

AC-61-13 CCAR-61 CCAR-141 CCAR-121 CPL CPL(I)+HP MPL CCAR- 91/135 CCAR-121

AC-61-16 关 于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75

AC-61-16 1 适 用 范 围 本 咨 询 通 告 适 用 按 照 CCAR-61 部 或 者 CCAR-141 部 提 供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训 练 的 飞 行 教 员 地 面 教 员 的 管 理, 不 适 用 于 按 照 CCAR-135 部 CCAR-121 部 或 者 CCAR-142 部 提 供 训 练 的 教 员 本 咨 询 通 告 依 据 CCAR-61 部 CCAR-183 部, 并 参 考 民 用 航 空 飞 行 检 查 委 任 代 表 管 理 程 序 (AP-183FS-001) 飞 行 考 试 员 工 作 手 册 (AC-61-11) 编 写 76

AC-61-16 2 飞 行 教 员 的 有 关 问 题 说 明 2.1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应 通 过 相 应 的 理 论 考 试 ; 2.2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应 完 成 经 批 准 的 飞 行 教 员 课 程 培 训, 并 通 过 相 应 实 践 考 试, 方 可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每 个 等 级 训 练 课 程 的 时 间 设 置 应 不 低 于 CCAR-141 部 附 件 E 或 者 附 件 F 的 要 求 77

AC-61-16 2 飞 行 教 员 的 有 关 问 题 说 明 2.3 持 有 按 照 CCAR-61 部 第 221 条 规 定 颁 发 的 教 员 执 照 的 教 员, 可 申 请 换 发 飞 机 类 别 教 员 执 照, 无 需 通 过 理 论 考 试, 但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a) 参 加 了 经 批 准 的 CCAR-141 部 驾 驶 员 学 校 设 置 的 至 少 20 小 时 的 地 面 课 程, 该 课 程 对 法 规 差 异 运 行 环 境 教 学 差 异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介 绍 ; b) 完 成 了 完 整 的 教 员 执 照 飞 行 训 练 课 程 并 通 过 了 相 应 的 实 践 考 试 ; c) 初 次 申 请 换 发, 仅 允 许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教 员 执 照, 安 全 飞 行 教 学 200 小 时 以 后, 可 申 请 与 其 驾 驶 员 执 照 相 适 应 的 单 发 多 发 教 员 执 照 78

AC-61-16 2 飞 行 教 员 的 有 关 问 题 说 明 2.4 持 有 境 外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经 执 照 确 认 后, 培 训 机 构 对 其 进 行 评 估 并 补 充 包 括 法 规 差 异 和 运 行 环 境 差 异 在 内 的 地 面 训 练 和 相 应 的 飞 行 训 练, 并 完 成 所 要 求 的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后, 可 申 请 颁 发 相 应 类 别 级 别 或 仪 表 等 级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79

AC-61-16 2 飞 行 教 员 的 有 关 问 题 说 明 2.5 持 有 或 过 去 三 年 内 曾 经 持 有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 按 照 CCAR-61 部 第 221 条 规 定 颁 发 的 教 员 执 照 的 除 外 ), 因 身 体 等 原 因 无 法 履 行 驾 驶 员 执 照 权 利 时, 可 以 申 请 在 飞 行 训 练 器 或 者 飞 行 模 拟 机 上 担 任 教 员,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部 门 可 以 批 准 函 的 形 式 批 准 其 在 与 其 原 持 有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等 级 相 适 应 的 飞 行 训 练 器 或 者 飞 行 模 拟 机 上 担 任 教 员, 并 报 飞 行 标 准 司 备 案, 有 效 期 一 年 ; 此 类 教 员 的 权 利 限 制 等 参 照 CCAR-61 部 H 章 相 关 条 款 实 施, 更 新 按 照 CCAR-61 部 第 217 条 (a)(3) 款 实 施, 且 需 在 飞 行 训 练 器 或 者 飞 行 模 拟 机 上 向 考 试 员 展 示 其 保 持 有 相 应 的 飞 行 技 能 水 平 80

AC-61-16 2 飞 行 教 员 的 有 关 问 题 说 明 2.6 训 练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本 咨 询 通 告 附 件 一 给 出 的 样 例 为 飞 行 教 员 建 立 完 整 的 教 学 记 录 ; 如 果 采 用 满 足 24 个 日 历 月 教 学 经 历 的 方 式 进 行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更 新 时, 应 提 供 按 照 该 格 式 建 立 的 前 二 年 内 的 飞 行 教 员 教 学 记 录, 否 则 只 能 按 照 CCAR-61 部 第 217 条 (a)(1) 款 或 (a)(3) 款 申 请 81

AC-61-16 3 地 面 教 员 的 有 关 问 题 说 明 训 练 记 录 推 荐 人 数 82

AC-61-16 4 型 别 等 级 的 教 学 人 员 4.1 在 按 照 CCAR-91 部 运 行 的 机 构 中 实 施 型 别 等 级 教 学 的 教 员, 应 持 有 相 应 的 教 员 执 照, 并 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具 有 相 应 型 别 等 级, 或 者 持 有 按 照 CCAR-61 部 第 221 条 规 定 颁 发 的 相 应 运 输 教 员 执 照 83

AC-61-16 4 型 别 等 级 的 教 学 人 员 4.2 对 于 需 要 在 按 照 CCAR-91 部 运 行 的 机 构 中 实 施 型 别 等 级 教 学, 却 不 具 备 4.1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的 人 员, 在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可 以 由 该 机 构 的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在 其 运 行 规 范 I 部 分 中 对 满 足 条 件 的 人 员 进 行 教 员 授 权, 并 在 训 练 大 纲 中 写 明, 而 无 需 办 理 教 员 执 照 ; 授 权 时 应 标 明 所 批 准 型 别 等 级 及 有 效 期, 有 效 期 两 年 : 84

AC-61-16 a) 至 少 持 有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相 应 的 类 别 级 别 等 级 仪 表 等 级 和 相 应 型 别 等 级 ; b) 具 有 相 应 级 别 等 级 航 空 器 上 500 小 时 机 长 经 历, 前 12 个 月 内 在 相 应 型 别 等 级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至 少 50 小 时 ; c) 接 受 了 CCAR-61 部 第 205 条 (a) 款 所 要 求 的 地 面 训 练, 或 者 接 受 了 AC-61-06 所 要 求 的 地 面 训 练, 无 需 通 过 教 员 执 照 所 需 要 的 理 论 考 试 ; d) 接 受 了 至 少 5 小 时 在 相 应 型 别 等 级 上 的 教 学 训 练, 并 经 该 机 构 的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考 核 表 明 其 具 备 相 应 教 学 能 力 85

AC-61-16 4.3 按 照 4.2 款 实 施 型 别 等 级 教 学 的 教 员 的 权 利 限 制 更 新 重 新 办 理 等 参 照 CCAR- 61 部 H 章 相 关 条 款 实 施 ; 申 请 委 任 代 表 资 格 时, 无 需 持 有 教 员 执 照, 但 仅 委 任 相 应 型 别 等 级 考 试 员 86

AC-61-16 5 飞 行 教 员 的 考 试 管 理 实 施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的 考 试 员 应 满 足 以 下 资 格 要 求 之 一 : a) 持 有 有 效 的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并 具 有 相 应 的 类 别 级 别 等 级, 以 及 仪 表 等 级 ( 如 适 用 ) 和 型 别 等 级 ( 如 适 用 ) 的 运 行 监 察 员 ; b) 持 有 有 效 的 飞 行 教 员 执 照 并 具 有 相 应 的 类 别 级 别 等 级, 以 及 仪 表 等 级 ( 如 适 用 ) 和 型 别 等 级 ( 如 适 用 ), 连 续 担 任 商 用 执 照 委 任 代 表 3 年 以 上, 并 且 为 现 任 委 任 代 表 ; c) 对 于 新 机 型 或 者 国 内 无 合 适 人 选 担 任 飞 行 教 员 考 试 员 的 情 况, 地 区 管 理 局 可 批 准 一 次 或 一 组 飞 行 教 员 实 践 考 试, 该 考 试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指 定 运 行 监 察 员 实 施, 该 监 察 员 应 持 有 相 应 类 别 级 别 驾 驶 员 执 照, 并 参 加 了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组 织 的 考 试 员 培 训 班 且 考 核 合 格 考 试 实 施 后, 地 区 管 理 局 将 有 关 情 况 包 括 考 试 结 果 上 报 飞 标 司 备 案 87

AC-61-16 5 飞 行 教 员 的 考 试 管 理 5.2 考 试 员 的 申 请 与 委 任 飞 行 教 员 考 试 员 的 数 量 根 据 局 方 的 需 要 由 局 方 确 定,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相 应 飞 行 检 查 委 任 代 表 总 人 数 的 20% 飞 行 教 员 考 试 员 应 采 取 单 位 推 荐 和 局 方 选 择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产 生 飞 行 训 练 机 构 以 文 件 形 式 向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推 荐 合 适 委 任 代 表 ;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需 要 选 择 合 适 委 任 代 表 或 运 行 监 察 员, 如 有 必 要 应 对 被 推 荐 人 员 进 行 面 试, 完 成 审 查 和 选 择 后 以 文 件 形 式 批 准, 并 报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备 案 并 由 飞 行 标 准 司 在 网 上 公 布 当 飞 行 教 员 考 试 员 不 再 担 任 委 任 代 表 或 运 行 监 察 员 时, 其 教 员 考 试 员 的 资 格 同 时 失 去 88

AC-61-16 5 飞 行 教 员 的 考 试 管 理 5.3 考 试 任 务 的 指 派 5.4 监 督 与 管 理 89

AC-61-17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90

AC-61-17 对 于 作 为 副 驾 驶 在 教 员 或 检 查 员 监 视 下 履 行 机 长 职 责 的 时 间, 填 写 副 驾 驶 (F/O) 时 间, 并 在 15. 备 注 填 写 SPIC (assigned as co-pilot acting in command under supervision) 对 于 在 教 员 或 检 查 员 监 视 下 建 立 机 长 运 行 经 历 的 时 间, 填 写 机 长 (PIC) 时 间, 并 在 15. 备 注 填 写 U/S (under supervision captain)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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