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9BAD3B3D5A468AF5AA9DBA5CDA6D2B8D5C2B2B3B931323232B371B94C>



Similar documents
西安文理学院 西安通信学院 西北工业大学.doc

<4D F736F F D20D6D0CAAFB4F3BEADB9DCD1A7D4BAD1D0BEBFC9FAD1A7CEBBC2DBCEC4CFB5CDB32DD1A7C9FACAD6B2E B0E62E646F63>

untitled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4D F736F F D 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4D F736F F D 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 E646F63>

untitled

高校发展动态

计算机网络与教育(五).doc

育 部 分 則 由 陳 淑 貞 委 員 及 李 兆 環 委 員 共 同 執 行, 在 此 先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及 學 者 專 家 之 參 與 二 目 前 評 論 報 告 初 稿 之 架 構 區 分 為 對 政 府 機 關 回 應 意 見 之 觀 察 優 點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以 及

附 : 初 中 组 一 等 奖 (31 个 ): 天 河 外 国 语 学 校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番 禺 区 大 石 富 丽 中 学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附 属 天 河 学 校 花 都 区 实 验 中 学 增 城 区 凤 凰 城 中 英 文 学 校 广 州 市 执 信 中 学 花 都

58, ,769 51,911 74,666 35, , , , ,

保 险 公 司 金 富 月 盈 两 产 全 品 保 名 险 称 ( 分 红 型 ) 产 分 品 红 类 型 缴 费 年 类 缴 型 缴 10 费 年 期 缴 限 保 险 期 限 ( 年 ) 聚 富 2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趸 缴 趸 缴 6 年 龙 享 安 康 重 疾

untitled

880041_C_Unique_REDACTED_.indb

(1) (2) (3) 80% 1. 49% 51%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三章 扶貧及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

<4D F736F F D20BACBB0B2C8ABD3EBB7C5C9E4D0D4CEDBC8BEB7C0D6CEA1B0CAAEB6FECEE5A1B1B9E6BBAEBCB C4EAD4B6BEB0C4BFB1EA2E646F63>

<4F4BBEFAA576A470BBA15FC160AAED E786C73>

辽宁铁~1

I

海底捞你学不会

YEN/MIAO CHING MS 27FEB DEL HKG

Microsoft Word - 02文本.docx


案件

義 和 團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課 題 學 習 指 引 : A. 思 考 課 題 有 人 說, 義 和 團 及 兪 國 聯 軍 之 役 是 中 國 近 代 史 的 分 水 嶺, 你 同 意 嗎? B. 思 考 方 向 滿 清 政 府 的 管 治 威 信 思 考 是 否 已 不 信 任 滿 清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五).doc

游戏攻略大全(三十四).doc

掌握健康 掌握人生


草莓实用技术(一)

Microsoft Word - 【襪子流浪記】.docx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一).doc

钓鱼技巧_二_.doc

动物的智慧(五)

学位〔2013〕37号

海关法规(七).doc

健康知识(一)

Microsoft Word - 人民萬歲_宋玉雯.docx

北京(一)

穨ecr6_c_2.PDF

i

园林植物卷(九).doc

城市园林(上).doc

家装知识(四)

苗木的种植_四_.doc

认识植物(一)

蟹的养殖技术(一)

药用植物种植技术(二)

特种养殖实用技术(七)

司法鉴定工作手册(十八)

外科疾病诊治(三)

动物杂谈_三_.doc

(3) (4) (1) (2) (d) V-2

外科疾病诊治(十九)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一百四十八)

外科疾病诊治(五)

案件

养虾小常识_二_.doc

养虾小常识_三_.doc

铁路管理规程(三)


外科疾病诊治(二十七)

第四章 生活习俗

铁路管理规程(五)

园林植物卷(十三).doc

i

特种植物种植技术(二)

铁路运输(二)

苗木的种植_三_.doc


苗木的种植_四_.doc

北京(三)

2003年半年度报告正文.PDF

壹、學校背景

游戏攻略大全(十).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三).doc

经 与 相 关 院 系 协 商 研 究, 现 确 定 学 年 试 验 班 学 生 培 养 与 选 专 业 的 工 作 程 序 与 基 本 原 则 如 下 : 第 一 条 试 验 班 的 学 生 入 学 后 根 据 个 人 兴 趣 特 长 并 参 考 所 在 试 验 班 内 各 专

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使用手册

以 免 影 响 正 常 的 学 习 进 程, 为 保 证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最 长 年 限 内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每 学 期 修 读 课 程 一 般 在 22 学 分 左 右 学 分 4 了 解 任 课 老 师 情 况 及 课 程 简 介, 拟 定 自 己 的 计 划 课 程

八十九學年度中臺醫護技術學院四年制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四年示範計畫執行要點

内页.FIT)

南京师范大学(下)

未命名-8

<4D F736F F D20BEC7AED5A4BAB1B1A8EEABD72DAB6EA473A4A4BEC72D E392E32362E646F63>

<4D F736F F D20A1E B669ADD7BEC7A468AF5AA44ABEC7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目 錄

一只特立独行的猪.doc


¸ßÐÛÊÐÕþ¸®½ÌÓý¾ÖôßËù„ÙŽCêP„WУ¾ÅÊ®ÄêÈËÊÂÈ˃TŁþ‹óôßÆ·¹ÜȦÌá°¸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公務員懲戒法實務及新制

大小通吃-糖尿病


Transcription: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本 校 99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草 案 ) 一 律 先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再 交 報 名 文 件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710 台 南 縣 永 康 市 大 灣 路 949 號 電 話 :(06)272-7175 分 機 221 傳 真 :(06)205-0152 網 址 : 電 郵 :general@mail.ksu.edu.tw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備 註 98/12/31 ( 星 期 四 )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99/02/23( 星 期 二 ) 起 至 99/03/12 ( 星 期 五 ) 止 99/03/01 ( 星 期 一 ) 起 至 99/03/12 ( 星 期 五 ) 止 99/03/01 ( 星 期 一 ) 起 至 99/03/11 ( 星 期 四 ) 止 99/03/26 ( 星 期 五 ) 前 99/04/11 ( 星 期 日 ) 電 腦 網 路 報 名 ( 一 律 以 網 路 登 錄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郵 戳 為 憑 ) 自 行 送 交 報 名 資 料 寄 發 准 考 證 ( 面 試 通 知 ) 筆 試 面 試 電 子 簡 章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自 行 下 載 2/23 中 午 12 時 開 啟, 3/12 下 午 5 時 關 閉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將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送 本 會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將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於 上 班 時 間 自 送 本 會 機 械 與 能 源 所 博 士 班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媒 體 藝 術 所 碩 士 班 之 面 試 通 知 單 同 准 考 證 一 併 寄 發 綠 色 材 料 所 碩 士 班 筆 試 測 驗 時 間 在 當 日 下 午 機 械 與 能 源 所 博 士 班 媒 體 藝 術 所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99/04/14 ( 星 期 三 ) 寄 發 成 績 單 成 績 同 步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網 站 一 般 生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99/04/21 ( 星 期 三 ) 止 成 績 複 查 ( 限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 下 午 5 時 停 止 受 理 99/04/26 ( 星 期 一 ) 公 告 錄 取 同 步 以 E-mail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 若 與 書 面 不 同 時, 悉 以 書 面 通 知 為 主 ) 99/04/29 ( 星 期 四 ) 起 至 錄 取 生 報 到 99/05/05 ( 星 期 三 ) 止 考 生 請 一 律 先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再 連 同 其 他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一 起 裝 袋 後 送 交 本 會 本 校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

目 錄 壹 修 業 年 限 及 報 考 資 格... 1 貳 招 生 系 所 及 相 關 規 定... 1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8 肆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9 伍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1 陸 成 績 通 知... 12 柒 成 績 複 查... 12 捌 錄 取... 13 玖 放 榜... 13 拾 報 到... 13 拾 壹 考 生 申 訴... 13 拾 貳 注 意 事 項... 14 I

附 件 目 錄 附 錄 一 :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15 附 錄 二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7 附 錄 三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9 附 錄 四 :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筆 試 試 場 規 則... 21 附 錄 五 : 研 究 所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及 服 務 辦 法... 22 附 表 一 : 考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23 附 表 二 : 推 薦 函... 24 附 表 三 : 研 究 所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5 附 表 四 : 研 究 所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26 附 表 五 : 報 考 碩 博 士 班 持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27 範 例 一 :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正 表... 28 範 例 二 :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副 表... 29 範 例 三 : 報 名 信 封 袋 封 面... 30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配 置 圖... 31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校 址 圖 及 交 通 路 線 說 明... 32 II

壹 修 業 年 限 及 報 考 資 格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一 博 士 班 ( 一 ) 修 業 年 限 :2 至 7 年 ( 二 ) 報 考 資 格 : 1. 凡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標 準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碩 士 班 畢 業 具 碩 士 學 位 者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在 校 成 績 計 算 至 畢 業 前 一 學 年 為 止 ), 並 合 於 本 校 各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報 名 條 件 者, 其 相 關 碩 士 班 由 各 招 生 研 究 所 自 行 認 定 2. 具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者 (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同 等 學 力 標 準 認 定 之 ), 並 合 於 本 校 各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報 名 條 件 者 二 碩 士 班 ( 一 ) 修 業 年 限 :1 至 4 年 ( 二 ) 報 考 資 格 : 1. 凡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標 準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具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大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 在 校 成 績 計 算 至 畢 業 前 一 學 年 為 止 ), 並 合 於 本 校 各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報 名 條 件 者, 其 相 關 學 系 由 各 招 生 研 究 所 自 行 認 定 2. 具 報 考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者 (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同 等 學 力 標 準 認 定 之 ), 並 合 於 本 校 各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報 名 條 件 者 貳 招 生 系 所 及 相 關 規 定 一 博 士 班 所 別 機 械 與 能 源 工 程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3 名 1. 碩 士 論 文 及 相 關 著 作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繳 交 論 文 初 稿 ) 2. 研 究 計 畫 書 1 份 3. 老 師 推 薦 信 2 份 書 面 審 查 4.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應 交 資 料 5. 自 傳 1 份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比 賽 得 獎 專 利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及 其 他 獲 獎 資 料 等 ) 1. 筆 試 : 工 程 數 學 ( 微 分 方 程 矩 陣 拉 氏 轉 換 與 傅 立 葉 轉 換 ) 考 試 項 目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 面 試 : 全 部 考 生 皆 參 加 面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筆 試 滿 分 150 分 ( 共 1 科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滿 分 100 分, 面 試 滿 分 100 分, 總 分 350 分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與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繳 交 2.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1) 筆 試 (2) 面 試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3. 洽 詢 電 話 :(06)205-0496 (06)205-0000 分 機 32000 1

二 碩 士 班 所 別 機 械 工 程 系 招 生 名 額 22 名 考 試 項 目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筆 試 : 1 專 業 科 目 甲 組 ( 微 精 密 製 造 組 ): 機 械 製 造 乙 組 ( 機 械 與 能 源 組 ):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力 學 兩 科 任 選 1 科 丙 組 ( 智 慧 車 輛 組 ):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力 學 兩 科 任 選 1 科 丁 組 ( 精 密 機 械 組 ):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力 學 兩 科 任 選 1 科 2 國 文 ( 作 文 壹 篇 ) 1 筆 試 各 專 業 科 目 滿 分 100 分 ( 共 1 科 ), 總 分 100 分 2 國 文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 惟 本 科 目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1. 錄 取 名 額 以 甲 組 ( 微 精 密 製 造 組 )5~6 名 乙 組 ( 機 械 與 能 源 組 ) 5~6 名 丙 組 ( 智 慧 車 輛 組 ) 5~6 名 丁 組 ( 精 密 機 械 組 ) 5~6 名 為 原 則, 各 組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得 由 本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各 組 報 考 人 數 調 整 之 若 某 組 有 考 生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可 不 足 額 錄 取, 缺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2. 各 組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國 文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3. 乙 組 丙 組 及 丁 組 兩 科 試 題 於 考 試 時 一 併 發 給, 但 限 選 1 科 作 答 4. 洽 詢 電 話 :(06)205-0496 (06)205-0000 分 機 32000 所 別 電 子 工 程 系 招 生 名 額 18 名 筆 試 : 考 試 項 目 1. 工 程 數 學 2. 電 子 學 總 成 績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100 分 ( 共 2 科 ), 總 分 200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1.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電 子 學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2. 系 所 介 紹 請 上 網 頁 http://www.ele.ksu.edu.tw/ele.htm 3. 洽 詢 電 話 :(06)205-0521 分 機 5 2

所 別 光 電 工 程 系 招 生 名 額 9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1. 工 程 數 學 2. 光 電 工 程 概 論 總 成 績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100 分 ( 共 2 科 ), 總 分 200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1.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工 程 數 學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2. 系 所 介 紹 請 上 網 頁 http://www.eoe.ksu.edu.tw/ 3. 洽 詢 電 話 :(06)205-0355 所 別 電 機 工 程 系 招 生 名 額 18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1. 工 程 數 學 ( 常 微 分 方 程 拉 式 轉 換 傅 立 葉 級 數 矩 陣 ) 2. 電 路 學 ( 含 電 子 學 ) 總 成 績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100 分 ( 共 2 科 ), 總 分 200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1. 本 所 研 究 領 域 有 能 源 科 技 電 機 系 統 控 制 半 導 體 工 程 等 2.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工 程 數 學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3. 洽 詢 電 話 :(06)205-0518 (06)205-0000 分 機 33000 3

所 別 環 境 工 程 系 招 生 名 額 10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1. 必 考 科 目 : 國 文 2. 選 考 科 目 : 環 境 保 護 概 論 化 學 微 生 物 生 物 學 微 積 分 ( 任 選 1 科 ) 總 成 績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100 分 ( 共 2 科 ), 總 分 200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1.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國 文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2. 洽 詢 電 話 :(06)205-0524 (06)205-0000 分 機 35000 所 別 綠 色 材 料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9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1. 必 考 科 目 : 材 料 科 學 概 論 2. 選 考 科 目 : 普 通 化 學 材 料 力 學 工 程 數 學 ( 任 選 1 科 ) 總 成 績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100 分 ( 共 2 科 ), 總 分 200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1. 歡 迎 報 考 本 校 機 械 系 電 機 系 電 子 系 環 工 系 碩 士 班 的 考 生, 可 再 報 考 本 所 碩 士 班 報 名 方 法 是 先 完 成 前 開 一 系 所 碩 士 班 的 網 路 報 名 後, 再 次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選 報 本 所 碩 士 班 及 登 錄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且 須 依 規 定 繳 交 本 所 碩 士 班 全 額 報 名 費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等, 始 完 成 增 報 本 所 碩 士 班 的 報 名 程 序 2. 本 所 碩 士 班 筆 試 測 驗 時 間 在 下 午 時 段, 考 試 時 間 詳 見 考 試 日 程 表 3.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材 料 科 學 概 論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4. 選 考 科 目 各 科 目 試 題 於 考 試 時 一 併 發 給, 但 限 選 1 科 作 答 5. 洽 詢 電 話 :(06)205-0530 (06)205-0000 分 機 31001 4

所 別 數 位 生 活 科 技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9 名 書 面 審 查 應 交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1.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2. 研 究 計 畫 書 1 份 3. 自 傳 1 份 4. 其 他 有 助 於 評 選 之 資 料 ( 如 畢 業 論 文 著 作 發 表 文 章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專 題 報 告 實 務 專 題 指 導 老 師 推 薦 信 工 作 經 驗 及 主 管 推 薦 信 其 他 獲 獎 資 料 等 ) 一 筆 試 : 甲 組 ( 網 路 與 資 訊 應 用 組 ): 1. 必 考 科 目 : 計 算 機 概 論 程 式 設 計 乙 組 ( 互 動 多 媒 體 技 術 組 ): 1. 必 考 科 目 : 計 算 機 概 論 2. 選 考 科 目 : 多 媒 體 概 論 程 式 設 計 ( 任 選 1 科 )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總 成 績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100 分 ( 共 2 科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滿 分 100 分,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300 分 備 註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與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繳 交 2. 錄 取 名 額 以 甲 組 5 名 乙 組 4 名 為 原 則, 缺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3. 各 組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甲 組 以 程 式 設 計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 乙 組 以 筆 試 之 計 算 機 概 論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4. 選 考 科 目 各 科 目 試 題 於 考 試 時 一 併 發 給, 但 限 選 1 科 作 答 5. 洽 詢 電 話 :(06)205-0018 (06)272-7175 分 機 354 所 別 資 訊 管 理 系 招 生 名 額 9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1. 必 考 科 目 : 計 算 機 概 論 2. 選 考 科 目 : 統 計 學 資 料 結 構 ( 任 選 1 科 ) 總 成 績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100 分 ( 共 2 科 ), 總 分 200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1. 選 考 科 目 各 科 目 試 題 於 考 試 時 一 併 發 給, 但 限 選 1 科 作 答 2.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計 算 機 概 論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3. 洽 詢 電 話 :(06)205-0545 (06)205-0000 分 機 52000 5

所 別 電 腦 與 通 訊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9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1. 必 考 科 目 : 工 程 數 學 2. 選 考 科 目 : 通 訊 系 統 計 算 機 概 論 ( 任 選 1 科 ) 總 成 績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100 分 ( 共 2 科 ), 總 分 200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1. 選 考 科 目 各 科 目 試 題 於 考 試 時 一 併 發 給, 但 限 選 一 科 作 答 2.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工 程 數 學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3. 洽 詢 電 話 :(06)272-7175 轉 358 (06)205-0532 所 別 企 業 管 理 系 招 生 名 額 15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甲 組 1. 必 考 科 目 : 管 理 學 2. 選 考 科 目 : 微 積 分 統 計 學 (2 選 1) 乙 組 1. 必 考 科 目 : 管 理 學 2. 選 考 科 目 :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2 選 1) 總 成 績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100 分 ( 共 2 科 ), 總 分 200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1. 錄 取 名 額 以 甲 組 7 名 乙 組 8 名 為 原 則, 缺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2. 各 組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皆 以 管 理 學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3. 選 考 科 目 各 科 目 試 題 於 考 試 時 一 併 發 給, 但 限 選 1 科 作 答 4. 洽 詢 電 話 :(06)272-7175 分 機 278 (06)205-0000 分 機 51000 6

所 別 房 地 產 開 發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9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1. 必 考 科 目 : 不 動 產 經 濟 學 2. 選 考 科 目 : 土 地 法 規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畫 統 計 學 ( 任 選 1 科 )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100 分 ( 共 2 科 ), 總 分 200 分 備 註 1.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不 動 產 經 濟 學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2. 選 考 科 目 各 科 目 試 題 於 考 試 時 一 併 發 給, 但 限 選 1 科 作 答 3. 洽 詢 電 話 :(06)205-0550 所 別 媒 體 藝 術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9 名 書 面 審 查 應 交 資 料 1.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2. 師 長 推 薦 函 1 份 3. 自 傳 1 份 4. 研 究 計 畫 書 1 份 5. 作 品 集 資 料 與 相 關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項 目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二 筆 試 : 媒 體 藝 術 史 三 面 試 : 全 部 考 生 皆 參 加 面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筆 試 面 試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總 分 300 分 備 註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與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繳 交 2.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以 面 試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3. 洽 詢 電 話 :(06)205-0639 (06)272-7175 分 機 326 7

所 別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招 生 名 額 17 名 書 面 審 查 可 為 歷 年 成 績 單 師 長 推 薦 函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書 作 品 集 資 料 或 應 交 資 料 相 關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項 目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二 筆 試 : 設 計 理 論 與 實 務 三 面 試 : 全 部 考 生 皆 參 加 面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及 面 試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總 分 300 分 備 註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與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繳 交 2. 應 考 筆 試 之 設 計 理 論 與 實 務 科 目 時, 請 攜 帶 相 關 繪 圖 工 具 3. 考 生 參 加 面 試 時, 得 另 攜 帶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外 之 具 可 佐 證 個 人 能 力 的 相 關 作 品 或 證 明 文 件 等 4.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設 計 理 論 與 實 務 成 績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5. 洽 詢 電 話 :(06)205-0626 (06)205-0000 分 機 71000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網 路 報 名 :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依 照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 一 ) 報 名 網 址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 首 頁, 點 選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圖 示, 即 可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 二 ) 報 名 期 限 :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3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止 二 繳 交 資 料 :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仍 須 依 照 規 定 如 期 繳 交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凡 逾 期 則 原 件 退 還, 概 不 予 受 理 ( 一 ) 郵 寄 送 件 : 請 以 掛 號 郵 件 方 式 寄 送 1. 收 件 期 限 :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3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2. 收 件 地 址 :710-03 台 南 縣 永 康 市 大 灣 路 949 號 3. 收 件 人 :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 二 ) 自 行 送 件 : 現 場 僅 受 理 收 件, 不 受 理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或 報 名 表 件 檢 查 1. 收 件 期 限 :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3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止,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2. 收 件 地 點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本 校 行 政 中 心 5 樓 ) 8

肆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一 報 名 表 件 ( 一 ) 郵 政 匯 票 : 1. 報 名 費 用 : 博 士 班 計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碩 士 班 計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2. 繳 費 方 式 : 請 至 郵 局 臨 櫃 購 買 報 名 費 金 額 的 郵 政 匯 票, 而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務 必 填 寫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3. 優 待 考 生 : 凡 屬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可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 二 ) 報 名 表 正 表 : 經 由 網 路 列 印 的 表 件 如 範 例 一, 請 在 該 報 名 表 正 表 上 黏 貼 1 張 本 人 最 近 半 年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相 片, 並 在 簽 章 欄 位 處 請 以 正 楷 親 筆 簽 名 ( 三 ) 報 名 表 副 表 及 准 考 證 : 經 由 網 路 列 印 的 表 件 如 範 例 二, 請 在 該 報 名 表 副 表 及 准 考 證 上, 各 黏 貼 1 張 本 人 最 近 半 年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相 片 ( 報 名 表 副 表 1 張 准 考 證 1 張 ), 而 報 名 表 的 所 有 相 片 均 應 相 同 ( 四 ) 身 分 證 影 本 : 請 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分 別 浮 貼 在 附 表 一 考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 五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為 學 生 證 影 本 )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浮 貼 在 附 表 一 考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 六 )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之 考 生 : 需 填 具 附 表 五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並 最 遲 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否 則 將 不 准 予 入 學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須 含 中 譯 本 驗 證 )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1 份 ( 須 含 中 譯 本 驗 證 )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證 明 正 本 1 份 ( 外 國 籍 考 生 免 繳 ) ( 七 ) 郵 寄 通 知 專 用 信 封 : 請 自 備 3 只 中 式 白 色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 寄 件 人 地 址 則 由 本 會 戳 印 ), 且 在 信 封 正 面 左 下 角 註 明 報 考 系 所 別, 免 貼 郵 票 ( 八 )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 現 役 軍 人 及 現 任 軍 事 機 構 服 務 者, 應 繳 交 國 防 部 ( 各 總 司 令 部 ) 核 准 升 學 之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而 屬 服 義 務 役 者, 則 以 服 役 部 隊 開 立 之 可 於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前 退 伍 證 明 正 本 即 可 ( 九 )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據 各 招 生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推 薦 函 格 式 如 附 表 二 二 表 件 裝 袋 ( 一 ) 報 名 專 用 資 料 袋 : 請 自 備 一 只 B4 大 型 資 料 袋, 再 將 經 由 網 路 列 印 範 例 三 的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黏 貼 在 該 B4 大 型 資 料 袋 之 正 面 並 請 用 高 透 明 性 膠 帶 將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右 下 角 條 碼 表 面 做 適 當 貼 覆 保 護, 以 免 刮 傷 破 損 及 利 於 掃 描 器 辨 識 ( 二 ) 表 件 整 理 : 請 將 前 述 各 項 報 名 文 件 依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或 長 尾 夾 夾 妥 後,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資 料 袋 並 加 以 彌 封 若 資 料 無 法 裝 入 則 請 以 包 裹 方 式 為 之, 但 務 必 在 其 正 面 黏 貼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9

( 三 ) 彌 封 報 名 專 用 資 料 袋 前 敬 請 再 次 清 點 檢 查 文 件, 凡 因 報 名 表 件 不 全 而 未 能 完 成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寄 發 准 考 證 經 審 查 合 於 報 名 條 件 者, 其 准 考 證 一 律 由 本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前 寄 發 機 械 與 能 源 工 程 研 究 所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媒 體 藝 術 研 究 所 面 試 通 知 單 ( 地 點 時 間 順 序 等 ) 併 同 寄 發, 並 在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公 告 ( 入 口 方 式 :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研 究 所 甄 試 / 考 試 入 學 ) 10

伍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考 試 日 期 及 日 程 表 ( 一 ) 筆 試 : 1. 考 試 日 期 : 民 國 99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如 遇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足 以 影 響 本 次 測 驗 試 務 時, 一 律 以 本 校 校 門 口 公 布 欄 書 面 公 告 為 準, 另 以 電 子 檔 公 告 在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及 學 校 首 頁 2. 考 試 日 程 : (1) 上 午 考 試 之 系 所 及 考 試 時 間 科 目 招 生 系 所 班 別 第 一 節 08:20~9:40 第 二 節 10:10~11:50 機 械 與 能 源 工 程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工 程 數 學 (10:10~12:10)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機 械 製 造 ( 甲 組 ) 國 文 選 考 科 目 ( 乙 丙 丁 組 )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工 程 數 學 電 子 學 光 電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工 程 數 學 光 電 工 程 概 論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工 程 數 學 電 路 學 ( 含 電 子 學 ) 環 境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國 文 選 考 科 目 數 位 生 活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計 算 機 概 論 程 式 設 計 ( 甲 組 ) 選 考 科 目 ( 乙 組 )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計 算 機 概 論 選 考 科 目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碩 士 班 工 程 數 學 選 考 科 目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管 理 學 選 考 科 目 房 地 產 開 發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不 動 產 經 濟 學 選 考 科 目 媒 體 藝 術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電 影 電 視 史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2) 下 午 考 試 之 系 所 及 考 試 時 間 科 目 第 三 節 招 生 系 所 班 別 13:30~14:50 設 計 理 論 與 實 務 (10:10~12:10) 第 四 節 15:20~17:00 綠 色 材 料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材 料 科 學 概 論 選 考 科 目 11

( 二 ) 面 試 : 1. 面 試 日 期 : 民 國 99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如 遇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足 以 影 響 本 次 測 驗 試 務 時, 一 律 以 本 校 校 門 口 公 布 欄 書 面 公 告 為 準, 另 以 電 子 檔 公 告 在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及 學 校 首 頁 2. 面 試 日 程 : 招 生 系 所 班 別 面 試 時 間 機 械 與 能 源 工 程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媒 體 藝 術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碩 士 班 請 依 各 招 生 系 所 寄 發 之 面 試 通 知 為 準 二 考 試 地 點 : ( 一 ) 筆 試 : 試 場 編 配 表 及 試 場 位 置 圖, 於 筆 試 測 驗 考 試 前 一 天 在 本 校 校 門 口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公 告 ( 入 口 方 式 :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研 究 所 甄 試 / 考 試 入 學 ) ( 二 ) 面 試 : 請 依 照 各 招 生 系 所 之 面 試 通 知, 前 往 該 系 所 指 定 試 場 地 點 報 到 及 參 加 面 試 陸 成 績 通 知 一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考 試 入 學 書 面 成 績 單, 訂 於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寄 發 二 線 上 查 詢 成 績 寄 發 書 面 成 績 單 次 日 起, 考 生 得 利 用 本 校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考 生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進 行 線 上 個 人 成 績 查 詢 該 查 詢 系 統 位 置, 位 在 本 校 研 究 所 公 告 網 頁 選 項 中, 而 點 選 後 須 輸 入 個 人 報 考 資 料 始 可 查 詢 若 線 上 查 詢 成 績 與 書 面 成 績 單 不 同 時, 悉 以 書 面 成 績 單 為 主 柒 成 績 複 查 一 複 查 成 績 以 考 試 項 目 之 各 科 總 分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調 閱 試 卷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回 覆 閱 卷 標 準 或 試 題 解 答 二 考 生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可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複 查 : ( 一 ) 申 請 費 用 : 每 一 複 查 考 試 科 目 酌 收 65 元 成 績 複 查 手 續 費 ( 含 郵 政 手 續 費 ) ( 二 ) 繳 費 方 式 : 請 至 郵 局 臨 櫃 辦 理 郵 政 劃 撥 繳 費, 劃 撥 帳 號 03664371 戶 名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 三 ) 傳 真 表 格 : 填 妥 附 表 三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及 粘 貼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費 用 繳 費 收 據 後,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傳 真 電 話 (06)205-0152, 傳 真 後 請 撥 (06)272-7175 分 機 221 查 詢 確 認 三 成 績 複 查 完 成 後, 本 會 將 以 限 時 郵 件 方 式 覆 寄 至 報 名 表 正 表 上 的 通 訊 地 址 若 申 12

請 人 通 訊 地 址 如 有 變 更, 應 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上 加 註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 民 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前 捌 錄 取 一 各 考 試 項 目 之 成 績 值 至 小 數 2 位, 小 數 第 3 位 以 四 捨 五 入 凡 考 試 項 目 ( 含 筆 試 面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中 如 有 一 項 ( 科 )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由 各 招 生 系 所 訂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並 提 報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三 考 生 之 總 分 成 績 若 未 達 該 招 生 系 所 ( 組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得 不 予 錄 取 四 各 招 生 系 所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其 排 名 順 序 遞 補 五 各 招 生 系 所 之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因 備 取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流 用 至 該 系 所 之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之 六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 若 仍 相 同, 則 由 各 系 所 就 考 生 之 綜 合 條 件 審 議 其 排 定 名 次 後, 提 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備 取 生 若 經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及 審 議 綜 合 條 件 後 仍 為 同 名 次, 則 發 生 遞 補 事 實 時, 通 知 該 同 名 次 備 取 生 再 參 加 招 生 系 所 的 指 定 考 試, 以 決 定 優 先 遞 補 順 序 玖 放 榜 一 公 告 榜 單 : 訂 於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放 榜, 當 日 除 公 告 在 本 校 校 門 口 公 布 欄 外, 亦 公 告 在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 入 口 方 式 :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公 告 總 覽 ), 隨 後 另 轉 登 於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二 寄 發 通 知 : 放 榜 後, 另 寄 發 書 面 錄 取 通 知 及 報 到 通 知 單 給 各 錄 取 生 拾 報 到 正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已 報 到 者,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延 修 生 親 筆 自 書 可 於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前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切 結 書 替 代 ), 否 則 亦 以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不 得 異 議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及 備 取 生 之 備 取 進 度 等, 請 逕 洽 詢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電 話 : (06)272-7175 分 機 219 拾 壹 考 生 申 訴 考 生 對 於 本 招 生 之 申 訴 案, 至 遲 請 於 民 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前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 申 訴 書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表 四 ) 向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經 審 議 後, 本 會 將 以 書 面 方 式 函 覆 該 13

申 訴 考 生 及 相 關 單 位 拾 貳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前, 務 必 請 再 次 仔 細 核 對,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二 所 繳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三 報 名 正 副 表 請 仔 細 核 對, 一 經 寄 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等 情 事 四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有 關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中 所 稱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為 止 五 所 繳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發 覺 者, 即 撤 銷 其 學 籍, 不 發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在 畢 業 後 發 覺 者, 除 追 繳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六 應 考 考 生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除 依 附 錄 四 筆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函 請 其 就 讀 學 校 或 服 務 機 關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七 身 心 障 礙 之 考 生 如 需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及 服 務,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登 錄 表 單 上 勾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並 參 附 錄 五 本 校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選 填 所 需 提 供 之 服 務 事 項 另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醫 療 單 位 證 明 影 本 1 份,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送 交, 俾 安 排 應 考 時 的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八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4

附 錄 一 :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是 屬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的 操 作 系 統, 報 名 考 生 僅 須 一 台 可 上 網 電 腦 瀏 覽 器 (Internet Explorer 7.0 以 上 ) 與 印 表 機 即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為 了 美 觀 與 使 用 方 便, 使 用 本 系 統 時 建 議 將 顯 示 器 的 最 佳 解 析 度 為 1024 768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期 限 為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3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止 ( 二 ) 報 名 網 址 為,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後 請 點 選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圖 示, 即 可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 三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首 頁, 在 輸 入 身 分 確 認 資 料 前 請 詳 加 瀏 覽 該 網 頁 上 的 網 路 報 名 須 知 事 項 第 一 次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報 名 者 免 填 報 名 專 用 碼, 而 在 登 錄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時,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考 生 專 用 碼 編 號, 該 自 動 編 碼 請 考 生 詳 加 留 記 以 備 需 要 當 考 生 須 透 過 網 路 重 新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時, 則 至 該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首 頁 後, 請 同 時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考 生 專 用 碼 即 可 進 入 系 統 並 列 印 表 件 ( 但 不 能 更 改 資 料 ) ( 四 ) 本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進 行 各 所 考 生 身 份 的 自 動 查 驗, 拒 絕 重 覆 報 名 同 一 考 試 時 段 之 系 所 ; 通 訊 地 址 係 為 郵 遞 各 項 通 知 成 績 單 等 之 收 件 地 址,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 五 ) 登 錄 的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送 出, 即 無 法 線 上 再 進 行 任 何 修 改 若 遇 須 造 字 或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時, 請 於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後 於 該 訛 誤 處 以 紅 筆 更 正, 而 列 印 的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一 經 寄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故 輸 入 各 項 登 錄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地 址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考 試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 六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及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後,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報 名 費 面 額 的 郵 政 匯 票, 並 連 同 其 他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且 於 收 件 期 限 前 寄 ( 送 ) 達 本 校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七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送 達 的 書 面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為 準 ( 八 ) 凡 未 於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前 寄 送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補 送 報 名 資 料 15

二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瀏 覽 網 路 報 名 須 知 同 意 否 離 開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第 1 次 使 用 本 報 名 系 統 者 免 填 考 生 專 用 碼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考 生 專 用 碼 免 填 電 腦 不 存 在 的 的 特 殊 字 元 請 以 * 號 表 示, 再 於 列 印 的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註 寫 送 出 資 料 前 請 詳 記 考 生 專 用 碼 編 號 資 料 確 認 登 錄 的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送 出 即 不 能 修 改 若 須 造 字 或 有 錯 誤, 請 於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後 以 紅 筆 註 明 是 或 更 正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郵 袋 封 面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在 報 名 表 正 表 副 表 准 考 證 上 粘 貼 相 片 在 報 名 表 正 表 簽 章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購 妥 報 名 費 面 額 的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郵 寄 ( 自 送 )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送 交 後, 即 不 得 更 變 報 名 表 件 不 全 致 未 完 成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恕 不 予 退 還 完 成 報 名 16

附 錄 二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91616C 號 令 修 正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二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三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四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17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所 定 與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辦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5 條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6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7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8

附 錄 三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二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43638C 號 令 訂 定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4 條 學 生 為 入 學 申 請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查 驗 查 證 及 認 定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三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或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免 附 四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三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5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及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6 條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及 成 績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理 之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第 7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19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8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9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各 校 應 依 上 述 原 則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雙 學 位 者, 其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得 予 併 計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依 前 項 在 二 校 修 習 學 分 數, 得 予 併 計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10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並 以 此 獲 得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者, 其 學 分 數 應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規 定 第 11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第 12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0

附 錄 四 :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筆 試 試 場 規 則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筆 試 試 場 規 則 98 年 9 月 30 日 99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之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遲 到 逾 30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40 分 鐘 後 方 得 交 卷 出 場, 在 40 分 鐘 內 強 行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將 准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三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得 憑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入 場 應 試 惟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應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其 准 考 證 送 達 試 場 補 驗, 否 則 該 科 筆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違 規 扣 3 分 處 理, 至 零 分 為 止 四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有 記 憶 計 算 及 翻 譯 功 能 之 鐘 錶 禁 止 使 用 五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不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六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飲 ( 嚼 ) 食 抽 菸 擾 亂 試 場 安 寧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再 犯 者 勒 令 出 場 ( 如 未 達 該 節 出 場 時 間,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如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八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或 頂 替 等 舞 弊 情 事 者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之 行 為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九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或 黑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或 鉛 筆 書 寫 (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上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污 損 答 案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答 案 卷 之 作 答 區 內, 寫 在 試 題 或 其 他 地 方 均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外, 再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十 五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21

附 錄 五 : 研 究 所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及 服 務 辦 法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及 服 務 辦 法 98 年 10 月 14 日 99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甄 試 第 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本 辦 法 所 服 務 對 象 係 指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考 生 ( 二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殘 障 考 生 ( 三 )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經 有 關 醫 療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 證 明 者 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書 影 本 1 份, 赴 試 時 應 攜 帶 正 本 以 供 監 試 人 員 查 驗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每 科 目 之 考 試 時 間 依 一 般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20 分 鐘, 第 1 節 與 第 2 節 間 休 息 10 分 鐘 ( 二 )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兩 倍 之 試 題 四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2

附 表 一 : 考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浮 貼 處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 一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 二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 三 ) 23

附 表 二 : 推 薦 函 推 薦 函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學 歷 : 報 考 系 所 別 : 報 考 組 別 : 虛 線 以 上 由 申 請 人 填 寫 ( 請 勿 撕 開 ) 虛 線 以 下 由 推 薦 者 填 寫 敬 啟 者 : 茲 推 薦 君, 參 加 貴 校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本 人 對 該 君 之 表 現 評 估 如 下 : ( 請 就 此 在 以 下 各 方 面 之 表 現 予 以 圈 選 評 估 ) 極 佳 普 通 極 差 學 習 態 度 10 9 8 7 6 5 4 3 2 1 0 創 造 能 力 10 9 8 7 6 5 4 3 2 1 0 表 達 能 力 10 9 8 7 6 5 4 3 2 1 0 人 際 關 係 10 9 8 7 6 5 4 3 2 1 0 品 行 操 守 10 9 8 7 6 5 4 3 2 1 0 領 導 能 力 10 9 8 7 6 5 4 3 2 1 0 行 政 能 力 10 9 8 7 6 5 4 3 2 1 0 評 估 補 述 (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另 頁 繕 寫 ) 你 是 否 願 意 推 薦 申 請 人 參 加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請 勾 選 ) 極 力 推 薦 推 薦 勉 強 推 薦 不 推 薦 以 上 所 述 均 基 於 本 人 對 此 生 之 瞭 解, 屬 實 無 誤 推 薦 人 : 任 職 單 位 : 職 稱 : 與 申 請 人 關 係 : 簽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說 明 :1. 本 函 之 目 的 旨 在 協 助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瞭 解 申 請 人 能 力 狀 況, 以 作 參 考 2. 推 薦 人 填 妥 本 表 後, 請 將 其 放 入 任 職 單 位 之 專 用 信 封 內, 密 封 並 於 封 口 簽 章 後, 再 交 給 申 請 人 24

附 表 三 : 研 究 所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考 生 1. 2. 3. 4. 5.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班 別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複 查 項 目 原 成 績 查 覆 得 分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系 所 ( 組 )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複 查 費 用 收 據 粘 貼 欄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說 明 : 1.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方 式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成 績 複 查 說 明 事 項 辦 理 2. 每 一 複 查 項 目 酌 收 新 台 幣 65 元 成 績 複 查 費 ( 含 郵 政 手 續 費 ),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繳 納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費 3. 將 複 查 申 請 費 收 據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一 起 傳 真 (06)205-0152, 傳 真 後 請 撥 電 話 (06)272-7175 分 機 221 確 認 4. 複 查 成 績 以 各 考 試 項 目 之 各 科 總 分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調 閱 試 卷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回 覆 閱 卷 標 準 或 試 題 解 答 5.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為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前 25

附 表 四 : 研 究 所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申 請 日 期 :99 年 月 日 申 訴 考 生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班 別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報 考 系 所 系 所 ( 組 ) 別 ( 組 ) 通 訊 住 址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日 ( ) 夜 ( ) 行 動 : 申 訴 事 由 : 注 意 : 請 於 民 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前 填 妥 本 申 訴 書 寄 回 本 校 (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齊 不 予 受 理 ) 26

附 表 五 : 報 考 碩 博 士 班 持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報 考 碩 博 士 班 持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須 含 中 譯 本 驗 證 ) 二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證 明 正 本 一 份 ( 外 國 籍 考 生 免 繳 )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格, 絕 無 異 議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此 致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章 : 報 考 系 所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地 點 : 就 讀 學 校 及 系 所 之 中 文 譯 名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7

範 例 一 :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正 表 請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產 出 之 報 名 表 佐 附, 勿 使 用 此 樣 張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 28

範 例 二 : 碩 博 士 崑 班 山 考 科 試 技 入 大 學 招 99 生 學 報 年 名 度 副 碩 表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 副 表 ) 請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產 出 之 報 名 表 佐 附, 勿 使 用 此 樣 張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 副 表 )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准 考 證 29

範 例 三 : 報 名 信 封 袋 封 面 請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產 出 之 封 面 張 貼, 勿 使 用 此 樣 張 30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配 置 圖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配 置 圖 31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校 址 圖 及 交 通 路 線 說 明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校 址 圖 及 交 通 路 線 說 明 到 本 校 之 交 通 路 線 圖 說 明 : 1. 台 南 火 車 站 ( 前 站 ):2 號 公 車 可 達 本 校 門 口 ( 終 點 站 ) 2.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 (1) 下 永 康 交 流 道 走 中 正 北 路 上 高 架 橋 右 轉 直 走 永 大 路 右 轉 大 灣 路 ( 約 400 公 尺 ) 到 達 本 校 (2) 下 仁 德 交 流 道 後, 再 往 北 上 交 流 道 行 駛 往 裕 農 路 方 向 之 便 道 ( 約 2.5 公 里 ) 右 轉 接 大 灣 路 ( 約 300 公 尺 ) 即 達 本 校 (3) 下 仁 德 交 流 道 後, 往 台 南 市 方 向 立 即 右 轉 裕 義 路 ( 約 2.5 公 里 ) 右 轉 裕 農 路 穿 過 高 速 公 路 高 架 立 即 左 轉 行 駛 高 速 公 路 旁 之 便 道 ( 約 500 公 尺 ) 右 轉 直 行 即 達 本 校 ( 約 300 公 尺 )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