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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人 社 发 2010 268 号 关 于 印 发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试 点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和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 人 事 人 力 资 源 ) 局,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顺 德 区 经 济 促 进 局, 省 直 有 关 单 位 : 为 加 快 我 省 工 业 设 计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工 业 设 计 服 务 水 平 和 创 新 能 力, 实 现 广 东 制 造 向 广 东 创 造 转 变, 经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批 准, 在 我 省 实 行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试 点 现 将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试 点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和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 专 业 技 术 人 1

员 )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〇 一 〇 年 九 月 二 日 主 题 词 : 职 业 资 格 工 业 设 计 试 点 通 知 抄 报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司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办 公 室 2010 年 9 月 2 日 印 发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试 点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 加 快 我 省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工 业 设 计 服 务 水 平 和 创 新 能 力, 经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批 准, 根 据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2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我 省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第 3 条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 是 一 项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制 度, 纳 入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统 一 规 划 中 的 地 方 试 点 第 4 条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设 置 高 级 资 格 中 级 资 格 初 级 资 格 3 个 层 级, 资 格 名 称 对 应 分 别 为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工 业 设 计 师 助 理 工 业 设 计 师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工 业 设 计 师 和 助 理 工 业 设 计 师 的 英 文 译 称 分 别 为 Senior Industrial Designer Industrial Designer 和 Assistant Industrial Designer 通 过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并 取 得 相 应 级 别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表 明 其 已 具 备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第 五 条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会 同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 组 织 实 施, 接 受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3

障 部 的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负 责 拟 定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大 纲, 提 出 考 试 合 格 标 准 建 议, 组 建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专 家 库, 承 担 评 委 会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省 人 社 厅 负 责 审 定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大 纲, 设 置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颁 布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条 件,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核 准 评 审 结 果, 组 织 考 试 命 题 和 考 务 实 施, 确 定 合 格 标 准 第 二 章 评 价 第 六 条 助 理 工 业 设 计 师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通 过 考 试 取 得 助 理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设 工 业 设 计 基 础 理 论 和 工 业 设 计 实 务 ( 初 级 ) 两 个 科 目,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设 工 业 设 计 综 合 知 识 和 工 业 设 计 实 务 ( 中 级 ) 两 个 科 目, 达 到 考 试 合 格 标 准 者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第 七 条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实 行 考 试 与 评 审 相 结 合, 达 到 考 试 合 格 标 准 并 通 过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者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为 工 业 设 计 实 务 ( 高 级 ) 评 审 参 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有 关 办 法 进 行 第 八 条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采 用 全 省 统 一 大 纲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组 织 的 方 式, 原 则 上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4

考 试 实 施 后, 不 再 进 行 工 艺 美 术 系 列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第 九 条 报 名 参 加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评 价 的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各 项 法 律,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第 十 条 报 名 参 加 助 理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所 列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中 专 学 历,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满 4 年 ( 二 )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大 专 学 历,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满 2 年 ( 三 )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学 位 ( 四 ) 取 得 其 他 专 业 中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学 位, 其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相 应 增 加 2 年 第 十 一 条 报 名 参 加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所 列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满 6 年 ( 二 )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满 4 年 ( 三 )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5

班 毕 业,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满 2 年 ( 四 )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满 1 年 ( 五 )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博 士 学 位 ( 六 ) 取 得 助 理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后,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满 5 年 第 十 二 条 报 名 参 加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所 列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并 获 得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后,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满 5 年 ( 二 )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博 士 学 位,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满 2 年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报 名 条 件 中 所 规 定 的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其 截 止 日 期 为 考 试 年 度 当 年 12 月 31 日 第 十 四 条 通 过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评 价 的 人 员, 取 得 由 省 人 社 厅 印 制 省 人 社 厅 与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共 同 用 印 的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该 证 书 在 全 省 范 围 有 效 第 十 五 条 对 考 试 作 弊 或 利 用 伪 造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等 手 段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收 回 证 书 当 事 人 2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和 评 审 第 三 章 职 业 能 力 6

第 十 六 条 取 得 助 理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能 力 : ( 一 ) 有 一 定 的 工 业 设 计 知 识 和 工 作 能 力, 能 够 解 决 本 专 业 一 般 性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 ( 二 ) 具 有 独 立 完 成 一 般 性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了 解 与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工 业 设 计 行 业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能 力 : ( 一 ) 了 解 国 内 外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有 较 强 的 开 拓 创 新 能 力, 具 有 完 成 本 专 业 较 为 复 杂 的 技 术 工 作 和 独 立 解 决 本 专 业 重 大 疑 难 问 题 的 能 力 ; ( 二 ) 指 导 初 级 资 格 人 员 和 协 助 高 级 资 格 人 员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熟 悉 国 内 外 工 业 设 计 行 业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工 业 设 计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有 较 丰 富 的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经 验 ; ( 四 ) 具 有 一 定 的 外 语 水 平 第 十 八 条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能 力 外, 还 应 具 备 本 专 业 的 职 业 能 力 : ( 一 ) 设 计 创 意 能 力 : 产 品 使 用 功 能 与 使 用 方 式 产 品 外 观 形 态 与 色 彩 产 品 界 面 与 交 互 的 创 意 设 计, 产 品 结 构 与 材 料 的 综 合 运 用 ; 7

( 二 ) 设 计 表 达 能 力 : 徒 手 绘 制 设 计 草 图, 以 计 算 机 及 设 计 软 件 精 确 表 现 设 计 方 案, 以 文 字 图 文 或 多 媒 体 手 段 综 合 表 达 设 计 方 案 和 设 计 概 念 ; ( 三 ) 设 计 研 究 能 力 : 包 括 产 品 市 场 与 用 户 研 究 产 品 分 析 与 设 计 定 位 研 究 产 品 趋 势 与 发 展 研 究 产 品 人 机 工 学 研 究 ; ( 四 ) 设 计 管 理 能 力 : 设 计 项 目 组 织 与 管 理, 设 计 评 价, 文 化 商 业 和 工 程 知 识 的 综 合 运 用 第 十 九 条 取 得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的 基 本 能 力 和 职 业 能 力, 另 行 规 定 第 四 章 登 记 第 二 十 条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登 记 服 务 制 度 具 体 工 作 由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委 托 广 东 省 工 业 设 计 协 会 负 责 第 二 十 一 条 广 东 省 工 业 设 计 协 会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登 记 情 况, 建 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信 用 档 案, 并 为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取 得 证 书 人 员 的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凡 在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活 动 中,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或 职 业 道 德, 造 成 重 大 负 面 影 响 或 经 济 损 失 的, 由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取 消 登 记, 并 由 发 证 机 关 收 回 证 书 8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颁 布 前, 已 取 得 我 省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所 列 条 件 且 目 前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均 可 直 接 报 名 参 加 相 应 级 别 的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试 科 目 为 相 应 级 别 的 工 业 设 计 实 务, 达 到 考 试 合 格 标 准 即 取 得 相 应 级 别 的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颁 布 前, 长 期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符 合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通 过 考 核 认 定 获 得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 参 加 广 东 省 首 届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获 得 工 业 设 计 师 助 理 工 业 设 计 师 称 号 的 人 员, 可 直 接 认 定 相 应 级 别 的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取 得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用 人 单 位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择 优 聘 任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二 十 六 条 来 粤 工 作 的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居 民 申 请 参 加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和 评 审, 应 提 交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相 应 专 业 学 历 或 学 位 证 书, 以 及 本 人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从 事 工 业 设 计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的 证 明 外 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请 参 加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的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9

10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 考 试 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和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进 行, 两 部 门 共 同 成 立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评 价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人 社 厅,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相 关 政 策 和 指 导 考 试 工 作 具 体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由 省 人 事 考 试 局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条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组 建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专 家 委 员 会, 编 写 考 试 大 纲, 并 配 合 省 人 事 考 试 局 组 织 命 题 和 阅 卷 工 作 第 三 条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原 则 上 每 年 举 行 1 次, 考 试 时 间 定 于 每 年 4 月 第 四 条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设 工 业 设 计 基 础 理 论 和 工 业 设 计 实 务 ( 初 级 ) 两 个 科 目, 中 级 资 格 考 试 设 工 业 设 计 综 合 知 识 和 工 业 设 计 实 务 ( 中 级 ) 两 个 科 目, 高 级 资 格 考 试 设 工 业 设 计 实 务 ( 高 级 ) 科 目 中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均 安 排 一 天 进 行 ( 每 门 科 目 半 天 ), 高 级 资 格 考 试 安 排 半 天 进 行 工 业 设 计 基 础 理 论 和 工 业 设 计 综 合 知 识 考 试 时 间 为 2 小 时, 工 业 设 计 实 务 考 试 时 间 为 4 小 时 第 五 条 工 业 设 计 基 础 理 论 工 业 设 计 综 合 知 识 和 工 业 设 计 实 务 考 试 采 取 闭 卷 纸 笔 作 答 方 式 进 行 11

第 六 条 参 加 初 中 级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应 在 一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通 过 全 部 科 目 的 考 试 参 加 高 级 资 格 考 试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的, 其 成 绩 在 申 报 高 级 工 业 设 计 师 职 业 资 格 评 审 时 长 期 有 效 第 七 条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人 员, 应 符 合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试 点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相 应 报 名 条 件 第 八 条 凡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并 申 请 参 加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按 省 人 事 考 试 局 发 布 的 考 务 通 知 要 求 进 行 报 名 和 参 加 考 试 驻 粤 单 位 人 员, 按 属 地 原 则 组 织 报 名 第 九 条 考 点 原 则 上 设 在 省 会 城 市, 如 确 需 要 其 他 城 市 设 置 考 点, 需 经 省 人 社 厅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批 准 第 十 条 坚 持 考 试 与 培 训 分 开 原 则 凡 参 与 考 试 工 作 ( 包 括 命 题 和 组 织 管 理 等 ) 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不 得 参 与 或 举 办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任 何 培 训 应 考 人 员 参 加 相 关 培 训 实 行 自 愿 原 则 第 十 一 条 工 业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项 目 的 收 费 标 准, 应 经 省 物 价 部 门 核 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公 众 监 督 第 十 二 条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要 严 格 执 行 考 试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切 实 做 好 试 卷 命 制 印 刷 发 送 过 程 中 的 保 密 工 作,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严 防 泄 密 12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工 作 纪 律, 认 真 执 行 考 试 回 避 制 度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按 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规 定 ( 人 事 部 第 3 号 令 ) 处 理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