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贯 彻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修 订 的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Similar documents
重 庆 市 工 伤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和 工 伤 保 险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书面申请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标题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doc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Microsoft Word - 临政发22.doc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合 计 1,131, ,047,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年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部门决算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目 录 -2-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 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 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万 元 ( 三 )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情 况 部 门 预 算 中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以 下 方 面 : 1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 类 ) 商 贸 事 务 ( 款 ) 行 政 运 行 ( 项 ) 支 出 54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一、浙江省民政厅基本情况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万 元,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一、资质申请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一、资质申请

第 一 部 分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审 计 厅 概 况 一 基 本 情 况 ( 一 ) 单 位 性 质 自 治 区 审 计 厅 本 级 : 党 政 机 关 自 治 区 审 计 科 学 研 究 所 : 事 业 单 位 自 治 区 审 计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 事 业 单 位 自 治

玉师院党〔2005〕 号

关于举办“培训者培训(TOT)”培训班的通知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司 法 部 概 况 一 司 法 部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司 法 部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一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表 二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表 三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表 四 公 共 预 算

Microsoft Word - 116永嘉县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

附件2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公文向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桓政[2003]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年度韶关市 (单位)决算公开

2015年中共临沂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部门决算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4D F736F F D20CAC2D2B5B2BF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2016年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预 算 表 五 2

关于2014年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2102

一、主要职能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年中国共产党

Transcription: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鲁 政 发 2011 25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贯 彻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现 将 山 东 省 贯 彻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1

山 东 省 贯 彻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修 订 的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组 织 和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以 下 称 用 人 单 位 ) 应 当 按 规 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为 本 单 位 全 部 职 工 或 者 雇 工 ( 以 下 简 称 职 工 )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工 均 有 按 照 规 定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权 利 公 务 员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的 工 作 人 员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支 付 费 用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省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制 定 第 三 条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省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所 属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经 办 机 构 ) 具 体 承 办 工 伤 保 险 事 务 各 级 财 政 民 政 卫 生 公 安 交 通 建 设 工 商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会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组 织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 助 人 力 资 2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做 好 工 伤 保 险 相 关 工 作 第 四 条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在 设 区 的 市 实 行 全 市 统 筹, 逐 步 实 行 省 级 统 筹 第 五 条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以 支 定 收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筹 集, 存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将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用 于 投 资 运 营 兴 建 或 改 建 办 公 场 所 发 放 奖 金, 或 者 挪 作 其 他 用 途 第 六 条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法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时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职 工 个 人 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第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的 初 次 缴 费 费 率, 按 行 业 基 准 费 率 确 定 统 筹 地 区 经 办 机 构 可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上 年 度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征 缴 支 付 以 及 工 伤 发 生 率 等 情 况, 在 所 属 行 业 相 应 费 率 档 次 内 调 整 用 人 单 位 缴 费 费 率 第 八 条 对 难 以 按 照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建 筑 餐 饮 商 贸 等 行 业,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等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适 应 行 业 特 点 的 参 保 缴 费 办 法 第 九 条 工 伤 保 险 储 备 金 按 统 筹 地 区 当 年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征 缴 额 10% 的 比 例 提 取, 储 备 金 累 计 结 余 额 不 超 过 当 年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征 缴 额 的 30% 工 伤 保 险 储 备 金 的 使 用 由 统 筹 地 区 社 会 保 险 3

经 办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经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储 备 金 一 经 使 用, 应 及 时 补 足 差 额 储 备 金 不 足 支 付 的, 由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垫 付 第 十 条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用 于 下 列 支 出 : ( 一 ) 治 疗 工 伤 的 医 疗 费 用 和 康 复 费 用 ; ( 二 ) 经 确 认 安 装 配 置 伤 残 辅 助 器 具 所 需 费 用 ; ( 三 )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 ( 四 ) 经 批 准 到 统 筹 地 区 以 外 就 医 配 置 辅 助 器 具 的 交 通 食 宿 费 ; ( 五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的 生 活 护 理 费 ; ( 六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和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职 工 按 月 领 取 的 伤 残 津 贴 ; ( 七 )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当 享 受 的 一 次 性 医 疗 补 助 金 ; ( 八 ) 因 工 死 亡 的, 其 遗 属 领 取 的 丧 葬 补 助 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和 因 工 死 亡 补 助 金 ; ( 九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费 ; ( 十 ) 工 伤 预 防 的 宣 传 培 训 等 费 用 ;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用 于 工 伤 保 险 的 其 他 费 用 工 伤 预 防 费 用 提 取 比 例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省 财 政 卫 生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4

理 等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制 定 职 工 住 院 治 疗 工 伤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和 异 地 就 医 配 置 辅 助 器 具 的 交 通 食 宿 费 用 标 准 由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第 十 一 条 因 工 伤 发 生 的 下 列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 ( 一 ) 治 疗 工 伤 期 间 的 工 资 福 利 ; ( 二 ) 五 级 六 级 伤 残 职 工 按 月 领 取 的 伤 残 津 贴 ; ( 三 )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当 享 受 的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第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工 会 组 织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要 按 照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时 限 向 统 筹 地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其 中, 用 人 单 位 因 交 通 事 故 失 踪 因 工 外 出 期 间 发 生 事 故 伤 害 及 受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提 出 申 请 的, 经 统 筹 地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申 请 时 限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但 延 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30 日 用 人 单 位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提 交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在 此 期 间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例 规 定 的 工 伤 待 遇 等 有 关 费 用 由 该 用 人 单 位 负 担 第 十 三 条 职 工 上 下 班 途 中 受 到 非 本 人 主 要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或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客 运 轮 渡 火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证 明 5

第 十 四 条 统 筹 地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自 收 到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作 出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其 中,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中 应 当 载 明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事 实 依 据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时 间 方 式 第 十 五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工 伤 认 定 的 决 定 对 受 理 的 事 实 清 楚 权 利 义 务 明 确 的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应 当 在 15 日 内 作 出 工 伤 认 定 的 决 定 作 出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需 要 以 司 法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结 论 为 依 据 的, 在 司 法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期 间, 作 出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的 时 限 中 止 第 十 六 条 省 和 设 区 的 市 应 按 条 例 规 定 建 立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并 设 立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办 事 机 构, 由 专 人 负 责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工 伤 职 工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 ( 二 ) 停 工 留 薪 期 限 确 认 ; ( 三 )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确 认 ; ( 四 ) 旧 伤 复 发 确 认 ; ( 五 ) 疾 病 与 工 伤 因 果 关 系 鉴 定 ; ( 六 ) 供 养 亲 属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 6

( 七 ) 职 工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残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程 度 鉴 定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事 项 第 十 八 条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应 建 立 医 疗 卫 生 专 家 库 列 入 专 家 库 的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由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选 聘 医 疗 卫 生 专 家 库 原 则 上 每 年 调 整 一 次 第 十 九 条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收 费 标 准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省 财 政 物 价 等 部 门 制 定 第 二 十 条 工 伤 职 工 认 为 疾 病 与 工 伤 有 因 果 关 系 的, 可 在 申 请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时 一 并 提 出 确 认 申 请 第 二 十 一 条 职 工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需 要 暂 停 工 作 接 受 工 伤 医 疗 的, 停 工 留 薪 期 内 原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月 支 付 工 伤 职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内,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其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第 二 十 二 条 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一 级 至 四 级 伤 残 的,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退 出 工 作 岗 位, 按 伤 残 等 级 享 受 伤 残 津 贴 伤 残 津 贴 实 际 金 额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补 足 差 额 工 伤 职 工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后, 停 发 伤 残 津 贴,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低 于 伤 残 津 贴 的,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补 足 差 额 第 二 十 三 条 一 级 至 四 级 工 伤 职 工 的 伤 残 津 贴 供 养 亲 属 抚 7

恤 金 以 及 生 活 护 理 费 调 整 办 法,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全 省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及 生 活 费 用 变 化 等 情 况 适 时 制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职 工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五 级 六 级 伤 残, 用 人 单 位 难 以 安 排 工 作 的, 在 按 月 领 取 伤 残 津 贴 期 间, 如 一 级 至 四 级 工 伤 职 工 伤 残 津 贴 调 整, 其 伤 残 津 贴 应 随 一 级 至 四 级 工 伤 职 工 伤 残 津 贴 的 调 整 时 间 予 以 调 整, 具 体 标 准 分 别 按 统 筹 地 区 四 级 工 伤 职 工 伤 残 津 贴 调 整 标 准 的 90% 80% 相 应 增 加 伤 残 津 贴 实 际 金 额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补 足 差 额 第 二 十 五 条 工 伤 职 工 被 鉴 定 为 五 级 六 级 伤 残 的, 经 职 工 本 人 提 出, 可 以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以 其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基 数, 分 别 支 付 本 人 22 个 月 18 个 月 的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36 个 月 30 个 月 的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工 伤 职 工 被 鉴 定 为 七 级 至 十 级 伤 残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或 者 职 工 本 人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以 其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统 筹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基 数, 支 付 本 人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 七 级 13 个 月, 八 级 10 个 月, 九 级 7 个 月, 十 级 4 个 月 ;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 七 级 20 个 月, 八 级 16 个 月, 九 级 12 个 月, 十 级 8 个 月 职 工 被 确 诊 为 职 业 病 的,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在 上 述 标 准 8

基 础 上 加 发 50% 工 伤 职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5 年 以 上 的,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全 额 支 付 ;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每 减 少 1 年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递 减 20%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1 年 的 按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全 额 的 10% 支 付 ;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或 者 按 规 定 办 理 了 退 休 手 续 的, 不 支 付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所 需 资 金, 用 人 单 位 已 经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第 二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对 接 触 职 业 危 害 作 业 的 职 工, 在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或 者 办 理 退 休 退 职 手 续 前, 应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告 知 职 工 被 确 诊 患 有 职 业 病 的, 应 办 理 工 伤 认 定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待 遇 核 定 手 续, 并 按 规 定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职 工 离 休 退 休 退 职 后 被 确 诊 为 职 业 病 的, 可 以 按 规 定 享 受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按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的 护 理 依 赖 程 度 发 给 生 活 护 理 费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应 向 统 筹 地 区 经 办 机 构 提 9

交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和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申 报 表 第 二 十 八 条 职 工 因 工 死 亡, 其 供 养 亲 属 享 受 抚 恤 金 待 遇 的 资 格, 按 职 工 因 工 死 亡 时 的 条 件 核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应 当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而 未 参 加 的 用 人 单 位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的, 由 该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条 例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项 目 和 标 准 支 付 费 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并 补 缴 应 当 缴 纳 的 工 伤 保 险 费 滞 纳 金 后,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和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条 例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支 付 新 发 生 的 费 用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欠 缴 期 间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补 缴 应 当 缴 纳 的 工 伤 保 险 费 滞 纳 金 后, 新 发 生 的 工 伤 保 险 费 用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和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条 例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支 付 第 三 十 条 破 产 关 闭 解 散 和 注 销 企 业 被 鉴 定 为 一 级 至 四 级 的 工 伤 职 工 以 及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供 养 亲 属 享 受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仍 按 原 标 准 继 续 发 放 所 需 资 金, 原 企 业 已 经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 未 参 保 的, 预 留 至 当 地 平 均 期 望 寿 命 ( 其 中,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供 养 亲 属 未 满 18 周 岁 的, 预 留 至 年 满 18 周 岁 ), 在 资 产 清 算 时 一 次 性 拨 付 给 经 办 机 构 被 鉴 定 为 五 级 至 十 级 的, 按 规 定 支 付 其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所 需 资 金, 原 企 业 已 经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其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其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在 资 产 清 算 时 一 次 性 拨 付 ; 未 参 保 的, 其 一 次 10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和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在 资 产 清 算 时 一 次 性 拨 付 对 已 破 产 关 闭 解 散 和 注 销 企 业 的 一 级 至 四 级 工 伤 职 工 和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的 供 养 亲 属, 各 地 可 参 照 本 条 一 二 款 及 解 决 老 工 伤 问 题 的 有 关 规 定 筹 集 资 金, 保 障 其 工 伤 待 遇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山 东 省 贯 彻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试 行 办 法 ( 鲁 政 发 2003 107 号 ) 同 时 废 止 11

主 题 词 : 劳 动 保 险 办 法 通 知 抄 送 : 省 委 各 部 门,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济 南 军 区, 省 军 区 各 民 主 党 派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1 年 7 月 1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