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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Transcription:

昆 仑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昆 仑 健 康 [2009] 护 理 保 险 022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新 视 界 近 视 眼 护 理 保 险 条 款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总 则... 2 第 一 条 合 同 构 成... 2 第 二 条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2 第 三 条 犹 豫 期... 2 第 四 条 如 实 告 知... 2 第 五 条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2 第 二 部 分 保 障 利 益 条 款... 2 第 六 条 保 险 对 象... 2 第 七 条 保 险 责 任... 3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3 第 九 条 保 险 期 间... 3 第 十 条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3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4 第 三 部 分 保 险 服 务 条 款... 4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单 贷 款... 4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4 第 十 四 条 受 益 人 指 定 和 变 更... 4 第 十 五 条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5 第 十 六 条 年 龄 性 别 错 误... 5 第 十 七 条 未 还 款 项... 5 第 十 八 条 合 同 中 止 与 复 效... 5 第 十 九 条 合 同 解 除... 5 第 四 部 分 保 险 理 赔 条 款... 5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6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6 第 二 十 二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6 第 二 十 三 条 诉 讼 时 效... 7 第 二 十 四 条 争 议 处 理... 7 第 二 十 五 条 司 法 管 辖... 7 第 五 部 分 释 义... 7 第 1 页 共 8 页

第 一 部 分 总 则 第 一 条 合 同 构 成 昆 仑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视 界 近 视 眼 护 理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条 款 投 保 单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和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第 二 条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本 公 司 收 取 首 期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本 合 同 生 效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保 险 单 年 度 以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计 算 基 准 第 三 条 犹 豫 期 自 投 保 人 签 收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有 10 日 的 犹 豫 期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此 期 间 提 出 撤 销 合 同, 需 要 填 写 书 面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保 险 合 同 及 身 份 证 明, 本 公 司 将 在 扣 除 10 元 工 本 费 后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所 交 的 保 险 费 自 投 保 人 书 面 申 请 解 除 合 同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即 被 撤 销, 本 公 司 自 始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合 同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就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书 面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会 退 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五 条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和 第 十 六 条 中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二 部 分 保 障 利 益 条 款 第 六 条 保 险 对 象 凡 满 3 周 岁 至 16 周 岁 之 间 ( 含 3 周 岁 和 16 周 岁 ) 的 身 体 健 康 者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由 对 其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作 为 投 保 人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本 保 险 第 2 页 共 8 页

第 七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本 公 司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一 失 明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因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单 眼 或 双 眼 失 明, 本 公 司 按 照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失 明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二 近 视 眼 矫 正 手 术 意 外 失 明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18 周 岁 后, 接 受 近 视 眼 矫 正 手 术, 在 手 术 后 30 天 内, 因 手 术 而 导 致 单 眼 或 双 眼 失 明, 本 公 司 按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额 外 给 付 近 视 眼 矫 正 手 术 意 外 失 明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三 眼 科 护 理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25 周 岁, 且 视 力 低 下, 本 公 司 按 照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眼 科 护 理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四 疾 病 身 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后 复 效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满 180 日 后 因 意 外 伤 害 之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身 故, 本 公 司 按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后 复 效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180 日 内 因 意 外 伤 害 之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身 故,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无 息 退 还 已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述 一 种 或 多 种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失 明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或 者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之 日 起 2 年 内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4.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斗 殴, 故 意 自 伤,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5.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6. 被 保 险 人 患 先 天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遗 传 性 疾 病 ; 7. 不 孕 不 育 治 疗 人 工 受 精 怀 孕 分 娩 ( 含 难 产 ) 流 产 堕 胎 节 育 ( 含 绝 育 ) 产 前 产 后 检 查 以 及 上 述 原 因 引 起 的 并 发 症 ; 8. 被 保 险 人 药 物 过 敏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因 非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的 整 容 ; 9.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药 物 ; 10.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高 风 险 运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潜 水 跳 伞 攀 岩 探 险 蹦 极 飞 行 驾 驶 滑 翔 机 或 滑 翔 伞 武 术 比 赛 摔 跤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赛 车 等 ; 11.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12.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被 保 险 人 因 上 述 一 种 或 多 种 情 形 身 故 或 失 明 的,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公 司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第 九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为 至 25 周 岁, 本 公 司 自 生 效 日 的 零 时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十 条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一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第 3 页 共 8 页

二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按 照 保 险 金 额 和 约 定 的 费 率 标 准 确 定 投 保 人 应 一 次 性 向 本 公 司 缴 清 保 险 费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本 公 司 保 留 提 高 或 降 低 保 险 费 率 的 权 利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本 合 同 厘 定 费 率 所 用 的 失 明 发 生 率 近 视 眼 手 术 失 明 发 生 率 和 视 力 低 下 率 与 实 际 情 况 的 偏 差 程 度, 决 定 是 否 调 整 保 险 费 率, 并 向 保 险 监 管 机 关 备 案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针 对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或 同 一 年 龄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本 公 司 进 行 费 率 调 整 后, 投 保 人 在 费 率 调 整 前 已 经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不 受 影 响 第 三 部 分 保 险 服 务 条 款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单 贷 款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投 保 人 可 以 凭 保 险 单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贷 款 贷 款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扣 除 各 项 欠 款 后 余 额 的 80%, 每 次 贷 款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 贷 款 利 率 按 本 公 司 当 时 确 定 的 利 率 执 行, 并 在 贷 款 协 议 中 载 明 贷 款 本 息 在 贷 款 到 期 时 一 并 归 还 若 投 保 人 到 期 未 能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则 投 保 人 所 欠 的 贷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将 作 为 新 的 贷 款 本 金 计 息 当 未 还 贷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加 上 其 他 各 项 欠 款 达 到 保 险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时, 保 险 合 同 效 力 即 行 中 止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经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协 商,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应 当 由 本 公 司 在 原 保 险 单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或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后, 变 更 方 为 生 效 第 十 四 条 受 益 人 指 定 和 变 更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的 失 明 保 险 金 近 视 眼 矫 正 手 术 意 外 失 明 保 险 金 眼 科 护 理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可 指 定 一 人 或 数 人 为 疾 病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疾 病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未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的, 疾 病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同 的 顺 序 享 有 受 益 权 ; 未 确 定 收 益 份 额 的, 疾 病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但 需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收 到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由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单 上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投 保 人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本 公 司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一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二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三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故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第 4 页 共 8 页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第 十 五 条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投 保 人 变 更 通 讯 地 址 时,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未 及 时 通 知 本 公 司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最 后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有 关 通 知, 并 视 为 已 送 达 第 十 六 条 年 龄 性 别 错 误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以 周 岁 计 算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年 龄 和 性 别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若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对 于 解 除 合 同 的,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若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交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交 保 险 费 与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若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交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将 向 投 保 人 无 息 退 还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第 十 七 条 未 还 款 项 本 公 司 在 给 付 各 项 保 险 金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或 返 还 保 险 费 时, 若 投 保 人 有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或 其 他 未 还 清 款 项, 本 公 司 将 在 扣 除 上 述 欠 款 及 应 付 利 息 后 给 付 应 付 利 息 按 本 条 款 约 定 利 率 计 算, 但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第 十 八 条 合 同 中 止 与 复 效 在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后 2 年 内, 投 保 人 可 以 申 请 恢 复 合 同 效 力 投 保 人 应 填 写 复 效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的 健 康 声 明 书 医 院 出 具 的 体 检 报 告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双 方 达 成 复 效 协 议, 自 投 保 人 补 交 未 还 款 项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应 付 利 息 按 本 条 款 约 定 利 率 计 算, 但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自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之 日 起 满 2 年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未 达 成 协 议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对 于 解 除 合 同 的,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第 十 九 条 合 同 解 除 如 投 保 人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2.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 3. 保 险 费 收 据 ; 4.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第 四 部 分 保 险 理 赔 条 款 第 5 页 共 8 页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应 于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交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给 付 : 一 失 明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 4. 医 院 有 资 格 的 眼 科 医 师 出 具 的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书 ; 5.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二 近 视 眼 矫 正 手 术 意 外 失 明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 4. 医 院 有 资 格 的 眼 科 医 师 出 具 的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书 ; 5. 医 院 出 具 的 近 视 眼 矫 正 手 术 费 用 明 细 和 收 据 ; 6.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三 眼 科 护 理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四 疾 病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 4.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安 部 门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 5.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6.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后 生 还, 本 合 同 仍 然 在 其 被 宣 告 死 亡 时 终 止 身 故 保 险 金 领 取 人 应 于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后 30 日 内, 退 还 本 公 司 已 支 付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中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被 宣 告 死 亡 时 的 本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以 上 的 部 分 身 故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第 二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第 6 页 共 8 页

本 公 司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确 定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与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协 议 后 10 日 内, 未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会 赔 偿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将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按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给 付,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数 额 后, 给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三 条 诉 讼 时 效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四 条 争 议 处 理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一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二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五 条 司 法 管 辖 本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管 辖,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第 五 部 分 释 义 1. 周 岁 : 指 按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2. 失 明 : 指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2)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3)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3. 近 视 眼 矫 正 手 术 : 是 指 符 合 手 术 适 应 症, 为 矫 正 近 视 眼 所 做 的 手 术, 例 如 LASIK( 准 分 子 激 光 原 位 角 膜 磨 镶 术 ) LASEK( 准 分 子 激 光 角 膜 上 皮 磨 镶 术 ) 等 手 术 4. 视 力 低 下 : 单 眼 裸 眼 视 力 低 于 5.0( 采 用 视 力 表 国 家 标 准 标 准 对 数 视 力 表 GB 11533 1989,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5. 意 外 伤 害 : 因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而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6. 医 院 : 指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院 或 国 家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作 为 康 复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相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7.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第 7 页 共 8 页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8. 酒 后 驾 驶 :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9.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10.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 (2) 未 在 法 律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11. 先 天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一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疾 病 ( 病 症 或 体 征 ) 这 些 疾 病 是 指 因 人 的 遗 传 物 质 ( 包 括 染 色 体 以 及 位 于 其 中 的 基 因 ) 发 生 了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改 变 而 引 起 的, 或 因 母 亲 怀 孕 期 间 受 到 内 外 环 境 中 某 些 物 理 化 学 和 生 物 等 因 素 的 作 用, 使 胎 儿 局 部 体 细 胞 发 育 不 正 常, 导 致 婴 儿 出 生 时 有 关 器 官 系 统 在 形 态 或 功 能 上 呈 现 异 常 12.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由 人 体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异 常 或 发 生 改 变 而 引 起 的 疾 病, 可 以 从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即 指 单 基 因 遗 传 病 及 染 色 体 病 13. 潜 水 : 指 使 用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14. 攀 岩 :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15. 探 险 :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至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16. 武 术 比 赛 :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各 种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17. 特 技 表 演 : 指 进 行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表 演 18. 现 金 价 值 : 指 保 险 单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本 公 司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本 合 同 保 险 单 年 度 末 的 现 金 价 值 将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19. 本 条 款 约 定 利 率 : 按 计 息 期 间 人 民 银 行 每 月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适 用 的 人 民 币 6 个 月 期 贷 款 利 率 平 均 值 与 4.5% 之 较 大 者 计 算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