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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办 法...(1) 2.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实 习 经 费 管 理 办 法...(24) 3.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 意 见...(26) 4.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规 范...(33) 5.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办 法...(42) 6.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规 定...(97) 7.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105) 8.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109) 9.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科 研 成 果 与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办 法...(116) 10.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专 利 管 理 办 法...(119) 11.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专 项 经 费 立 项 管 理 办 法...(122) 12.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125) 13.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规 定...(131) 14.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维 护 与 维 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133) 15.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设 备 器 材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137) 16.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开 展 卓 越 工 程 师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学 校 工 作 方 案...(141) 17.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教 师 取 得 企 业 工 程 经 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150) 18.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聘 请 企 业 兼 职 教 师 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152) 19.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要 求 与 撰 写 规 范...(155) 20. 江 南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实 习 管 理 制 度...(179) 19. 江 南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实 践 教 学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条 例...(182) 20. 江 南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为 基 地 学 生 提 供 学 习 生 活 条 件 的 若 干 意 见...(186) 21. 江 南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实 习 人 员 安 全 教 育 的 规 定...(187)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 科 大 政 发 2011 69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实 践 教 学 是 本 科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实 现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的 重 要 环 节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的 规 范 管 理, 培 养 学 生 专 业 基 本 操 作 技 能 研 究 创 新 能 力 与 创 业 意 识, 对 于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贯 彻 落 实 我 校 厚 基 础 宽 口 径 强 适 应 有 特 长 的 办 学 理 念, 有 着 特 别 重 要 的 意 义 第 二 条 实 践 教 学 包 括 实 验 教 学 实 习 和 设 计 实 习 包 括 教 学 实 习 认 识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和 毕 业 实 习 设 计 包 括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第 三 条 为 保 证 实 践 教 学 的 质 量, 理 顺 实 践 教 学 的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规 范 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组 织 管 理 与 教 学,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关 的 管 理 和 教 学 文 件, 使 实 践 教 学 做 到 有 法 可 依, 有 章 可 循,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节 实 验 教 学 的 内 容 目 标 和 要 求 第 四 条 实 验 教 学 是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和 主 要 教 学 环 节, 实 验 教 学 包 括 按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独 立 设 置 的 实 验 课 程 和 理 论 课 程 内 安 排 的 实 验 教 学 环 节 第 五 条 实 验 教 学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 对 学 生 进 行 实 验 技 能 的 基 本 训 练, 使 学 生 了 解 科 学 实 验 的 主 要 过 程 与 基 本 方 法, 验 证 和 巩 固 理 论 知 识, 加 强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培 养 和 提 高 学 生 的 观 察 能 力 动 手 能 力 分 析 能 力 和 独 立 工 作 的 能 力, 严 谨 治 学 的 工 作 态 度, 主 动 研 究 的 探 索 创 新 精 神 第 六 条 实 验 课 是 学 生 的 必 修 课 程, 不 得 免 修 第 二 节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第 七 条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由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实 验 课 程 确 定 各 院 ( 系 部 中 心 ) 和 实 验 中 心 ( 室 ) 应 根 据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书 安 排 任 课 教 师 和 实 验 人 员, 组 织 实 验 教 学 第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上 学 期 结 束 前, 根 据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书 和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认 真 填 报 下 一 学 期 应 开 实 验 课 的 实 验 教 学 授 课 计 划 表 一 式 三 份, 经 教 学 院 ( 系 部 中 心 ) 分 管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后, 由 教 学 院 ( 系 部 中 心 ) 汇 总, 一 份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科, 一 份 送 承 担 实 验 任 务 的 实 验 中 心 ( 室 ), 一 份 由 教 学 院 ( 系 部 中 心 ) 留 存 第 九 条 实 验 课 表 一 经 下 达,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学 校 教 务 处 各 教 学 院 ( 系 部 中 心 ) 按 实 验 课 表 进 度 检 查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和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1)

调 停 补 课 的, 必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教 学 院 ( 系 部 中 心 ) 分 管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科, 到 开 课 的 实 验 中 心 ( 室 ) 办 理 调 停 补 课 手 续 第 三 节 实 验 教 学 文 件 及 管 理 第 十 条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是 实 验 教 学 的 重 要 指 导 性 文 件, 是 组 织 实 施 实 验 教 学 规 范 实 验 教 学 过 程 检 查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指 导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重 要 依 据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课 程 内 实 验 独 立 设 课 实 验 必 须 有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一 经 批 准 执 行,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若 确 属 教 学 要 求 或 硬 件 条 件 不 能 满 足 等 情 况 需 要 变 更 实 验 内 容 的,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实 验 项 目 变 更 申 报 程 序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实 验 教 材 ( 或 实 验 指 导 书 ) 是 体 现 实 验 教 学 目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的 重 要 载 体, 实 验 教 学 必 须 配 备 实 验 教 材 或 实 验 指 导 书 实 验 教 材 的 选 用 应 由 实 验 教 师 提 出, 由 系 ( 部 中 心 ) 主 任 和 院 领 导 审 核 确 定, 要 求 尽 可 能 使 用 近 三 年 的 实 验 教 材 ( 或 实 验 指 导 书 ) 若 自 编 讲 义, 由 系 ( 部 中 心 ) 提 出 申 请, 院 领 导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按 学 校 自 编 教 材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项 目 卡 片 是 实 验 教 学 的 重 要 资 料 之 一, 是 实 验 开 出 的 基 本 依 据, 实 验 室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实 验 项 目 卡 片 实 验 中 心 ( 室 ) 应 加 大 实 验 内 容 的 改 革 力 度, 从 内 容 要 求 实 验 方 法 到 设 备 配 置, 力 求 反 映 现 代 科 技 水 平, 将 科 技 成 果 引 入 实 验 教 学 在 实 验 项 目 中 要 适 当 减 少 验 证 性 实 验, 加 大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项 目 的 比 重, 同 时, 努 力 创 造 条 件 指 导 学 生 开 展 研 究 创 新 性 实 验 活 动, 逐 步 实 行 实 验 开 放 教 学 实 验 教 师 应 按 实 验 大 纲 要 求 填 写 实 验 教 学 计 划 表, 若 变 更 新 增 实 验 项 目, 须 由 实 验 教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教 学 系 ( 部 中 心 实 验 室 ) 主 任 同 意, 教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方 可 变 更 每 年 10 月 底 前 各 实 验 中 心 ( 室 ) 要 填 写 - 学 年 实 验 项 目 开 设 变 更 情 况 表, 并 报 实 践 教 学 科 汇 总 第 十 三 条 实 验 报 告 是 学 生 分 析 归 纳 总 结 实 验 数 据, 讨 论 实 验 结 果 并 把 实 验 获 得 的 感 性 认 识 上 升 为 理 性 认 识 的 过 程, 是 教 师 考 核 学 生 实 验 成 绩 的 主 要 依 据 实 验 报 告 要 用 规 定 的 实 验 报 告 纸 书 写, 实 验 报 告 的 内 容 包 括 : 实 验 名 称 学 生 姓 名 班 级 学 号 和 实 验 日 期 ; 实 验 目 的 和 要 求 实 验 原 理 实 验 环 境 实 验 步 骤 实 验 数 据 记 录 和 计 算 实 验 结 果 分 析 和 讨 论 ; 实 验 心 得 备 注 或 说 明 等 实 验 报 告 要 真 实 反 映 实 验 结 果, 不 得 伪 造 实 验 室 的 每 个 实 验 项 目 都 要 有 标 准 实 验 报 告, 由 教 学 系 组 织 有 关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编 写 和 审 定 第 四 节 实 验 教 学 组 织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在 组 织 实 验 教 学 时, 要 提 前 做 好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和 实 验 材 料 的 准 备 工 作, 对 拟 开 和 新 开 实 验 应 由 实 验 教 师 试 做, 并 提 供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实 验 教 材 或 实 验 指 导 书 实 验 项 目 卡 试 做 记 录 实 验 报 告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说 明 或 操 作 规 程 实 验 ( 或 操 作 ) 注 意 事 项 等 教 学 文 件 资 料 及 实 验 教 具 第 十 五 条 实 验 教 师 在 实 验 前, 必 须 清 点 学 生 人 数 对 迟 到 15 分 钟 以 上 或 无 故 不 上 实 验 课 者, 以 旷 课 论 处 ; 因 故 未 做 实 验 的 学 生 必 须 补 做 方 可 取 得 成 绩 (2)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首 次 上 实 验 课, 实 验 教 师 必 须 宣 讲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和 实 验 室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及 注 意 事 项 对 不 按 规 定 操 作 损 坏 仪 器 设 备 丢 失 工 具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对 严 重 违 反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或 不 听 指 导 的 学 生, 实 验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有 权 责 令 其 停 止 实 验 ; 对 造 成 事 故 者, 追 究 其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实 验 教 师 在 实 验 前, 应 对 学 生 的 预 习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并 简 明 讲 解 与 本 次 实 验 有 关 的 基 本 原 理 实 验 方 法 和 该 实 验 的 目 的 任 务, 提 出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及 操 作 注 意 事 项 抽 查 和 讲 解 时 间 应 掌 握 在 15 分 钟 左 右, 未 预 习 或 预 习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实 验 第 十 八 条 实 验 教 师 要 科 学 组 织, 合 理 分 组, 注 重 学 生 动 手 能 力 的 培 养 要 求 基 础 课 实 验 上 机 实 验 操 作 实 验 l 人 / 组, 专 业 基 础 课 实 验 2 人 / 组 ( 大 型 设 备 及 系 统 装 置 除 外 ), 专 业 课 实 验 和 集 中 综 合 性 实 验 视 专 业 要 求 而 定,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6 人 / 组 分 批 实 验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采 取 大 循 环 实 验, 否 则, 应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安 排 分 批 实 验, 以 确 保 实 验 项 目 的 教 学 时 数 第 十 九 条 实 验 教 师 讲 解 要 少 而 精 实 验 中, 实 验 教 师 不 能 包 办 代 替, 要 让 学 生 独 立 操 作 实 验, 鼓 励 学 生 勇 于 探 索 和 创 新 实 验 教 师 要 巡 回 检 查, 进 行 规 范 指 导 实 验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应 根 据 实 验 室 的 性 质 实 验 内 容 和 要 求, 积 极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严 谨 的 工 作 态 度 和 科 学 作 风 为 确 保 实 验 教 学 的 质 量, 每 名 实 验 教 师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人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20 人 第 二 十 条 实 验 教 学 实 行 原 始 记 录 纸 签 字 制 度, 实 验 教 师 必 须 让 学 生 独 立 操 作 实 验, 仔 细 观 察, 做 好 原 始 记 录, 并 检 查 每 组 学 生 的 原 始 记 录 纸, 检 查 合 格 签 字 后 返 给 学 生, 凡 达 不 到 要 求 者 必 须 重 做 实 验 用 原 始 记 录 纸 式 样 由 实 验 教 师 自 定 学 生 依 据 经 实 验 教 师 签 字 的 原 始 记 录 纸 完 成 实 验 报 告, 并 与 实 验 报 告 一 起 上 交 凡 未 经 实 验 教 师 签 字 的 原 始 记 录 纸 或 实 验 报 告 数 据 与 原 始 记 录 纸 不 符 者, 按 未 参 加 本 次 实 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验 课 结 束 后, 实 验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要 检 查 学 生 是 否 整 理 好 仪 器 搞 好 清 洁 卫 生, 同 时 要 检 查 仪 器 工 具 缺 损 情 况, 如 发 现 有 缺 损, 应 立 即 组 织 当 事 人 调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实 验 教 师 要 对 实 验 报 告 提 出 严 格 要 求, 数 据 处 理 报 告 编 写 绘 图 分 析 讨 论 要 求 做 到 严 密 严 格 严 肃 对 实 验 报 告 要 认 真 批 改, 指 出 错 误 所 在, 登 记 成 绩 对 不 合 格 的 实 验 报 告 要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要 求 学 生 重 做 实 验 或 重 写 实 验 报 告 实 验 报 告 中 存 在 的 共 性 问 题, 应 在 下 次 实 验 课 时 讲 解 清 楚 凡 因 各 种 原 因 没 有 完 成 必 做 实 验 项 目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理 论 考 试 前 进 行 补 做, 否 则 不 得 参 加 理 论 考 试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和 各 教 学 院 ( 系 部 中 心 ) 除 实 行 实 验 教 学 督 导 制 和 加 强 日 常 检 查 外, 每 学 期 进 行 一 次 期 中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并 将 书 面 检 查 情 况 交 实 践 教 学 科 学 校 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进 行 实 验 教 学 和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抽 查 和 评 估 第 二 十 四 条 总 结 经 验, 建 立 实 验 教 学 档 案 实 验 教 学 档 案 主 要 包 括 : 实 验 教 学 文 件 实 验 教 师 教 案 和 试 做 报 告 及 实 验 开 出 情 况 记 录 ;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维 护 修 理 情 况 ; (3)

学 生 实 验 报 告 学 生 在 实 验 过 程 中 常 见 问 题 的 原 因 分 析 及 解 决 办 法 ; 有 关 实 验 室 建 设 实 验 教 学 研 究 及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的 文 献 资 料 等 第 二 十 五 条 实 验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要 认 真 研 究 实 验 教 学 规 律, 不 断 改 进 实 验 教 学 方 法, 吸 收 科 研 和 教 学 的 新 成 果, 改 进 和 开 发 实 验 新 装 置, 更 新 和 合 理 安 排 实 验 内 容, 逐 步 增 开 综 合 性 和 设 计 性 实 验, 并 创 造 条 件 设 立 一 定 数 量 的 实 验 项 目 供 学 生 选 做, 充 分 利 用 实 验 室 的 特 点, 加 强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科 学 作 风 和 创 新 精 神 的 培 养 第 五 节 实 验 教 学 考 核 第 二 十 六 条 每 次 实 验 成 绩, 可 根 据 预 习 实 际 操 作 动 手 能 力 科 学 态 度 创 新 意 识 实 验 结 果 实 验 报 告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单 独 设 课 的 实 验 成 绩, 可 根 据 每 次 实 验 的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若 进 行 期 末 考 试 应 以 实 验 操 作 为 主, 最 后 评 定 成 绩 时, 平 时 与 期 末 考 试 比 例 由 教 师 根 据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确 定 未 单 独 设 课 的 实 验 成 绩, 根 据 实 验 教 学 时 数 占 总 学 时 情 况, 按 相 应 的 比 例 计 入 课 程 总 成 绩 实 验 成 绩 不 合 格, 不 能 参 加 所 属 理 论 课 程 的 考 试 第 二 十 八 条 实 验 课 不 及 格, 必 须 重 做 实 验 后 方 可 补 考 实 验 缺 课 三 分 之 一,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第 二 十 九 条 实 验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 非 独 立 设 课 的 实 验 考 核 成 绩 应 按 比 例 计 入 课 程 的 总 成 绩 ) 由 任 课 教 师 登 记 入 册, 交 院 ( 系 部 中 心 ) 教 务 秘 书 进 行 成 绩 登 录 并 纳 入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管 理 第 三 章 实 验 中 心 ( 室 )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节 基 本 任 务 第 三 十 条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大 纲 的 规 定 承 担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负 责 编 写 或 完 善 实 验 教 材 实 验 指 导 书 等 教 学 资 料, 安 排 实 验 指 导 人 员, 以 保 证 完 成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第 三 十 一 条 根 据 教 学 和 科 研 发 展 的 需 要, 更 新 实 验 项 目, 增 加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和 创 新 性 实 验 ; 增 加 选 修 实 验 项 目, 增 开 研 究 性 实 验 项 目 注 重 学 生 实 验 能 力 的 培 养 和 严 谨 的 科 学 态 度 与 作 风 的 训 练 ; 完 善 实 验 教 学 的 考 核 办 法, 加 大 实 验 教 学 考 核 在 课 程 教 学 中 所 占 的 比 率,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第 三 十 二 条 实 验 中 心 ( 室 ) 应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技 术, 完 善 技 术 条 件, 改 善 工 作 环 境, 确 保 高 效 率 高 水 平 地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任 务 在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和 科 研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技 术 开 发 与 技 术 交 流 活 动, 同 时 应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严 守 机 密 第 三 十 三 条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主 动 接 纳 教 师 高 年 级 学 生 研 究 生 和 科 研 协 作 单 位 在 实 验 中 心 ( 室 )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实 验 中 心 ( 室 ) 要 逐 步 实 现 对 学 生 全 天 开 放 第 三 十 四 条 配 合 管 理 部 门 切 实 搞 好 仪 器 设 备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购 置 使 用 维 护 维 修 计 量 及 标 定 等 基 础 管 理 工 作, 努 力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和 利 用 率, 积 极 开 展 实 验 装 置 的 研 究 和 自 制 工 作 (4)

第 三 十 五 条 做 好 实 验 环 境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实 验 中 心 ( 室 ) 要 针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环 境 进 行 有 效 防 护, 切 实 加 强 实 验 中 心 ( 室 ) 环 境 的 监 测 和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第 二 节 体 制 与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实 验 中 心 ( 室 ) 工 作 实 行 以 校 为 主,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的 管 理 体 制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各 教 学 院 应 确 定 一 名 院 领 导 负 责 本 院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实 验 中 心 ( 室 ) 实 行 主 任 负 责 制, 实 验 中 心 ( 室 ) 主 任 负 责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全 面 工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实 验 室 建 设 委 员 会 对 实 验 中 心 ( 室 ) 建 设 高 档 仪 器 设 备 布 局 及 科 学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等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咨 询, 并 提 出 建 议 第 三 十 八 条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科 是 学 校 实 验 中 心 ( 室 ) 建 设 与 管 理 工 作 的 职 能 机 构, 负 责 全 校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调 整 与 撤 销, 设 施 的 改 造 扩 建 和 更 新 计 划, 均 由 有 关 部 门 经 充 分 论 证 提 出 方 案,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四 十 条 加 强 实 验 中 心 ( 室 ) 仪 器 设 备 的 统 一 使 用 和 管 理, 提 高 设 备 的 利 用 率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按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与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教 学 科 研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执 行 如 出 现 利 用 率 低 或 较 长 时 间 不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主 管 部 门 将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 加 强 对 实 验 材 料 的 统 一 管 理 各 类 实 验 材 料 均 应 设 立 明 细 帐 目, 健 全 领 用 登 记 手 续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物 质 和 贵 重 稀 缺 民 用 性 强 的 物 品, 均 应 有 专 人 保 管, 专 人 领 用 各 类 材 料 的 领 用 消 耗 均 应 准 确 计 量 详 细 记 录, 并 及 时 给 以 补 充 对 一 年 以 上 不 用 的 实 验 材 料,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调 拨 处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加 强 实 验 技 术 管 理, 重 视 有 关 计 量 分 析 测 试 维 修 和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第 四 十 三 条 实 行 科 学 管 理,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实 现 计 算 机 对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工 作 人 员 物 资 经 费 环 境 状 况 等 信 息 进 行 记 录 统 计 和 分 析, 及 时 为 学 校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反 映 实 验 中 心 ( 室 ) 真 实 状 况 的 准 确 数 据 第 四 十 四 条 实 行 实 验 教 学 的 统 一 计 划 统 一 安 排 各 实 验 中 心 ( 室 ) 于 每 学 期 末 报 下 学 期 教 学 实 验 科 研 实 验 和 其 他 对 外 服 务 的 实 验 计 划 第 四 十 五 条 严 格 遵 守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等 有 关 安 全 保 密 的 法 规 和 制 度, 定 期 检 查 防 火 防 爆 防 盗 防 事 故 等 方 面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经 常 对 师 生 开 展 安 全 保 密 教 育, 切 实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第 四 十 六 条 逐 步 建 立 学 校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各 种 评 估 制 度, 逐 步 开 展 实 验 中 心 ( 室 ) 评 估 工 作, 使 实 验 中 心 ( 室 ) 工 作 进 入 整 体 优 化 的 运 行 轨 道, 并 充 分 调 动 实 验 中 心 ( 室 ) 工 作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实 验 中 心 ( 室 )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结 果 与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建 设 下 一 年 度 的 经 费 计 划 挂 钩 第 三 节 人 员 与 职 责 (5)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实 验 中 心 ( 室 )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 从 事 实 验 工 作 的 教 师 研 究 人 员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人 各 类 人 员 要 有 明 确 的 职 责 分 工, 各 司 其 职, 同 时 要 做 到 团 结 协 作, 配 合 密 切 第 四 十 九 条 实 验 中 心 ( 室 ) 工 作 人 员 分 专 职 和 兼 职 两 类, 实 验 中 心 ( 室 ) 专 职 人 员 的 定 编 考 核 和 调 动 等 按 有 关 人 事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十 条 实 验 中 心 ( 室 ) 设 主 任 一 名 实 验 中 心 ( 室 ) 主 任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全 面 负 责 本 实 验 室 的 正 常 运 转 ( 二 ) 拟 订 本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长 远 规 划, 年 度 仪 器 设 备 申 购 计 划 低 值 易 耗 材 料 的 购 置 计 划 实 验 室 改 造 计 划 ( 三 ) 组 织 编 写 或 修 订 本 实 验 室 实 验 教 学 大 纲 和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书, 确 定 教 学 实 验 项 目 科 研 项 目, 制 订 每 学 期 的 实 验 教 学 及 科 研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四 ) 贯 彻 执 行 上 级 规 章 制 度, 组 织 制 订 本 实 验 室 各 项 实 施 细 则 并 督 促 检 查 ( 五 ) 负 责 本 实 验 室 财 产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定 期 组 织 仪 器 设 备 的 检 查 校 正 和 维 修 工 作 ( 六 ) 抓 好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与 使 用 率 ( 七 ) 负 责 组 织 完 成 本 实 验 室 承 担 的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组 织 开 展 实 验 教 学 和 管 理 改 革 ( 八 ) 安 排 本 实 验 室 各 类 工 作, 负 责 实 验 人 员 考 核 评 比 业 务 学 习 与 技 术 培 训 工 作 ( 九 ) 在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组 织 安 排 对 外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 十 )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五 十 一 条 实 验 中 心 ( 室 ) 必 须 有 能 组 织 和 指 导 高 水 平 装 置 的 研 制 和 改 造 主 讲 2 门 或 2 门 以 上 实 验 教 学 课 程 能 具 体 指 导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的 实 验 工 作 能 消 化 吸 收 和 使 用 引 进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并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的 高 级 实 验 师 高 级 实 验 师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建 立 建 设 实 验 中 心 ( 室 ) 教 学 体 系 和 教 学 内 容, 编 写 实 验 教 材 和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书 ( 二 ) 负 责 新 的 教 学 实 验 的 教 学 设 计 方 案 和 专 业 设 计 方 案,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三 ) 承 担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第 五 十 二 条 根 据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规 模 和 性 质, 每 个 实 验 中 心 ( 室 ) 应 有 1-3 名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管 理 好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仪 器 设 备, 做 到 物 和 账 完 全 相 符 ( 二 ) 维 护 实 验 中 心 ( 室 ) 设 备 和 环 境 清 洁 整 齐, 做 好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卫 生 和 安 全 工 作 ( 三 ) 认 真 做 好 每 次 实 验 的 准 备 工 作, 包 括 样 品 的 配 制 和 仪 器 的 准 备 等 ( 四 ) 当 好 实 验 教 师 实 验 师 和 高 级 实 验 师 的 助 手, 配 合 高 级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 五 ) 熟 练 掌 握 有 关 仪 器 的 使 用 和 操 作, 保 证 仪 器 处 于 良 好 的 工 作 状 态 (6)

( 六 ) 遵 守 和 执 行 实 验 中 心 ( 室 )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第 四 节 考 核 内 容 及 方 式 第 五 十 三 条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考 核 内 容 ( 一 )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研 究 方 向 是 否 清 楚, 近 期 和 中 期 的 研 究 目 标 是 否 明 确, 是 否 完 成 了 规 定 的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 二 ) 经 过 装 备 的 实 验 中 心 ( 室 ) 具 备 何 种 实 验 条 件 及 水 平, 实 验 中 心 ( 室 ) 建 设 过 程 中 承 担 的 主 要 教 学 和 科 研 任 务 及 成 果, 有 无 创 新 及 突 破 性 成 就 ( 三 ) 实 验 中 心 ( 室 ) 人 员 配 备 及 学 科 配 套 情 况 是 否 得 当 ( 四 ) 人 才 的 培 养 方 式 及 水 平 ( 五 ) 建 设 经 费 使 用 和 仪 器 配 备 是 否 适 当, 财 务 账 目 支 出 是 否 清 楚 ( 六 ) 实 验 中 心 ( 室 ) 开 放 评 价 实 验 中 心 ( 室 ) 开 放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已 开 放 的 课 题 内 容 及 承 担 情 况 ( 七 ) 管 理 水 平 及 学 风 评 价 ( 八 ) 实 验 中 心 ( 室 ) 匹 配 经 费 的 落 实 情 况 ( 九 ) 配 套 及 支 撑 条 件 落 实 情 况 ( 十 ) 存 在 问 题 的 解 决 办 法 及 发 展 设 想 第 五 十 四 条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考 核 方 式 ( 一 ) 由 被 考 核 实 验 中 心 ( 室 ) 根 据 考 核 内 容, 提 供 建 设 总 结 报 告 经 费 决 算 报 告 实 验 中 心 ( 室 ) 开 放 运 行 及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 二 ) 实 验 室 建 设 委 员 会 组 织 检 查 小 组, 根 据 考 核 内 容 和 实 验 中 心 ( 室 ) 建 设 总 结 报 告 等 进 行 检 查, 并 提 出 检 查 意 见 实 验 室 建 设 委 员 会 组 织 考 核 专 家 小 组, 听 取 实 验 中 心 ( 室 ) 建 设 总 结 报 告 和 检 查 小 组 的 意 见, 进 行 各 种 形 式 的 实 地 考 察, 对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教 学 成 果 学 术 发 展 和 研 究 能 力 以 及 开 放 运 行 准 备 工 作 进 行 评 议, 采 取 书 面 或 集 中 开 会 等 方 式, 由 专 家 委 员 会 主 任 主 持 评 议 并 提 出 考 核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议 书 实 验 室 建 设 委 员 会 审 核 全 部 考 核 文 件, 在 落 实 解 决 考 核 工 作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问 题 后, 将 考 核 结 果 报 送 学 校, 在 分 管 校 领 导 的 主 持 下, 会 同 人 事 部 门 决 定 对 实 验 中 心 ( 室 ) 的 奖 惩 第 五 节 实 验 室 安 全 劳 动 与 环 境 保 护 第 五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与 环 保 工 作 是 做 好 实 验 室 工 作 确 保 国 家 财 产 与 人 身 安 全 的 基 本 保 证 第 五 十 六 条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各 教 学 院 负 责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同 时 负 责 实 验 室 安 全 和 环 保 工 作 实 验 室 主 任 对 本 室 的 安 全 与 环 保 工 作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7)

第 五 十 七 条 各 实 验 中 心 ( 室 ) 必 须 有 安 全 检 查 员, 安 全 检 查 员 有 权 对 任 何 违 反 安 全 的 行 为 和 现 象 提 出 批 评 由 保 卫 处 和 实 验 中 心 ( 室 )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不 定 期 的 安 全 检 查, 并 负 责 向 上 级 领 导 汇 报 检 查 结 果, 对 违 章 现 象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第 五 十 八 条 校 院 各 级 领 导 和 实 践 教 学 及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指 导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和 各 种 评 比 活 动, 都 要 把 安 全 与 环 保 工 作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的 基 本 工 作 内 容 第 五 十 九 条 实 验 室 要 设 立 一 名 兼 职 安 全 员, 协 助 实 验 室 主 任 全 面 抓 好 本 室 的 安 全 与 环 保 工 作 根 据 实 验 室 自 身 情 况 特 点, 协 助 实 验 室 主 任 制 定 好 安 全 与 环 保 制 度, 负 责 本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与 环 保 检 查 及 治 理 第 六 十 条 安 全 员 要 经 过 培 训, 要 具 备 一 般 的 消 防 与 防 范 知 识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都 应 张 挂 在 明 显 易 见 的 地 方,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违 章 第 六 十 一 条 对 新 建 改 造 扩 建 的 实 验 室 工 程 项 目, 新 设 备 的 购 置,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的 采 用, 旧 设 备 改 造 等 都 必 须 考 虑 到 安 全 与 环 保, 要 具 备 安 全 与 环 保 措 施 一 定 要 将 消 除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和 物 质 的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相 互 配 套,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并 坚 持 竣 工 时 严 格 验 收 制 度 第 六 十 二 条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不 准 随 意 拆 卸 与 改 装, 一 些 备 有 安 全 装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不 得 随 意 拆 除 其 安 全 装 置, 确 需 改 装 时 必 须 先 书 面 请 示 院 领 导 批 准 并 报 请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备 案 第 六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范 围 内 的 沟 坑 井 洞, 必 须 加 装 盖 板, 确 保 使 用 安 全 方 便 第 六 十 四 条 加 强 对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物 品 及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使 用 和 保 管 工 作, 设 立 专 库 存 放 危 险 品,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严 格 执 行 领 用 危 险 剧 毒 物 品 的 审 批 登 记 手 续 实 验 中 心 ( 室 ) 要 对 初 次 进 入 本 室 工 作 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和 保 密 教 育 第 六 十 五 条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放 置 要 远 离 仪 器 室 化 学 药 品 室 和 要 害 部 位 仪 器 室 化 学 药 品 室 要 害 部 位 和 使 用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场 所, 严 禁 烟 火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动 用 明 火 时, 必 须 先 向 保 卫 处 请 示 批 准, 在 采 取 恰 当 的 防 范 措 施 之 后, 再 动 工 操 作, 以 防 不 测 第 六 十 六 条 可 燃 性 气 体 钢 瓶 与 助 燃 气 体 钢 瓶 不 得 混 合 放 置, 各 种 钢 瓶 不 得 接 近 热 源 明 火, 要 有 防 晒 措 施, 禁 止 碰 撞 与 敲 击, 保 持 油 漆 标 志 完 好, 专 瓶 专 用 使 用 的 可 燃 气 瓶 要 与 使 用 的 火 源 保 持 10 米 以 上 的 距 离 第 六 十 七 条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并 做 好 安 全 指 导, 要 害 部 位 要 由 指 导 人 员 当 场 监 督 第 六 十 八 条 新 进 实 验 室 人 员 ( 含 外 来 实 习 协 作 以 及 外 来 施 工 人 员 ) 都 必 须 先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掌 握 安 全 技 能 与 防 范 措 施, 具 有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后, 才 能 动 手 操 作 特 殊 工 种 须 经 劳 动 局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持 劳 动 局 颁 发 的 合 格 证 书 上 岗 操 作 第 六 十 九 条 外 单 位 施 工 废 旧 设 备 撤 除, 操 作 人 员 须 经 我 方 验 证, 具 备 安 全 操 作 资 格, 双 方 签 定 安 全 协 议, 在 我 方 监 督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下 执 行 如 有 违 章, 我 方 监 督 人 员 有 权 令 其 立 即 停 止 如 发 生 事 故, 将 依 法 追 究 肇 事 者 双 方 单 位 责 任 人 和 分 管 领 导 的 责 任 (8)

第 七 十 条 实 验 室 的 电 路 设 计 与 改 装 要 充 分 考 虑 室 内 用 电 设 备 器 具 的 用 电 量 和 插 座 位 置, 在 确 保 安 全 使 用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合 理 设 计, 采 取 正 确 文 明 的 施 工 手 段, 确 保 施 工 质 量 不 得 随 意 乱 扯 临 时 电 线, 确 有 需 要 时, 要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用 后 立 即 撤 除 凡 规 定 办 理 安 全 使 用 证 的 电 器 设 备, 要 具 备 安 全 使 用 证 第 七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必 须 配 备 符 合 条 件 要 求 的 消 防 器 材 消 防 器 材 要 放 在 明 处, 取 用 方 便, 周 围 不 得 堆 放 杂 物,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七 十 二 条 炸 药 库 剧 毒 品 库 要 严 格 安 全 措 施 坚 持 两 人 管 理 两 把 锁 锁 门 两 人 一 起 领 用 制 度 第 七 十 三 条 加 强 对 从 事 高 温 低 温 辐 射 病 菌 噪 声 毒 性 激 光 粉 尘 超 净 等 对 人 体 有 毒 有 害 环 境 中 工 作 的 实 验 人 员 的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并 定 期 组 织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在 上 述 环 境 中 工 作 的 实 验 人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特 殊 行 业 津 贴 和 劳 保 待 遇, 其 他 实 验 人 员 可 根 据 实 验 工 作 性 质 和 工 作 时 间, 按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一 般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待 遇 实 验 工 人 的 劳 保 物 资 由 后 勤 管 理 处 统 一 发 放, 接 触 毒 品 的 劳 保 津 贴 由 实 验 中 心 ( 室 )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人 事 处 审 核 发 放 第 七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要 遵 守 国 家 环 保 规 定, 不 得 随 意 排 放 废 气 废 液 废 渣 和 噪 声, 对 三 废 要 妥 善 处 理, 对 噪 声 要 积 极 防 治 经 常 保 持 实 验 室 设 备 设 施 室 内 室 外 环 境 清 洁 卫 生 第 七 十 五 条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要 积 极 采 取 有 效 应 急 措 施, 及 时 处 理, 防 止 扩 大 和 蔓 延 重 大 事 故 要 在 保 护 好 现 场 的 同 时, 立 即 向 上 级 分 管 领 导 报 告 事 故 发 生 后, 及 时 书 面 上 报, 上 报 时 不 得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以 便 做 好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作 好 责 任 者 的 教 育 工 作, 进 一 步 强 化 防 范 措 施 第 七 十 六 条 造 成 安 全 与 环 保 责 任 事 故 的, 根 据 事 故 情 节 轻 重, 对 肇 事 者 和 责 任 人,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和 经 济 处 罚, 严 重 的 将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要 制 订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检 查 并 认 真 做 好 安 全 检 查 纪 录 第 四 章 本 科 学 生 实 习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节 实 习 工 作 的 管 理 第 七 十 八 条 各 教 学 院 成 立 以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为 组 长 的 实 习 工 作 指 导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实 习 计 划 审 核 和 检 查 实 习 安 排 准 备 和 进 行 情 况 实 习 前 集 中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实 习 动 员, 强 调 实 习 的 目 的 意 义 和 实 习 纪 律, 确 保 实 习 任 务 按 计 划 完 成 第 七 十 九 条 在 实 习 期 间, 指 导 教 师 应 带 领 学 生 坚 持 政 治 学 习, 进 行 社 会 实 践 和 社 会 调 查, 引 导 学 生 向 实 习 单 位 的 教 师 工 程 技 术 与 管 理 人 员 工 人 学 习, 组 织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生 产 现 场 的 实 际 工 作,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第 八 十 条 实 习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实 习 纪 律, 自 觉 服 从 实 习 单 位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对 不 听 从 安 排 违 反 实 习 纪 律 对 学 校 (9)

声 誉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者, 指 导 教 师 有 权 中 止 其 实 习, 并 报 告 教 学 院 领 导 教 务 处 或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按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处 理 第 八 十 一 条 实 习 期 间, 学 校 领 导 和 教 学 部 门 人 员 要 深 入 实 习 现 场 进 行 实 习 检 查 ; 非 全 校 性 的 学 生 实 习, 由 实 习 学 生 所 在 教 学 院 的 实 习 工 作 指 导 小 组 组 织 人 员 或 指 定 实 习 带 队 老 师 进 行 检 查, 了 解 实 习 情 况, 帮 助 解 决 实 习 中 的 困 难, 加 强 与 实 习 基 地 的 联 系, 并 填 写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情 况 检 查 表, 返 校 后 送 交 教 务 处 第 八 十 二 条 为 了 加 强 同 实 习 基 地 的 联 系, 了 解 学 生 在 实 习 中 的 表 现 和 情 况, 实 习 结 束 返 校 前, 各 实 习 点 指 导 教 师 须 将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情 况 调 查 表 交 给 接 受 实 习 单 位 的 有 关 人 员 填 写, 加 盖 公 章 后 交 教 务 处 凡 未 交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情 况 检 查 表 和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情 况 调 查 表 的, 将 核 减 其 实 习 工 作 量 第 八 十 三 条 实 习 结 束 返 校 后, 各 教 学 院 实 习 工 作 指 导 小 组 必 须 组 织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认 真 进 行 实 习 工 作 总 结, 并 写 出 总 结 报 告 ( 汇 总 报 告 ) 和 实 习 典 型 事 迹 报 告, 填 写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实 习 教 学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表 及 其 他 各 种 表 格 ( 汇 总 表 ) 报 送 教 务 处 实 践 管 理 科 第 八 十 四 条 教 务 处 根 据 各 教 学 院 实 习 总 结 实 习 调 查 表 和 实 习 典 型 事 迹 报 告, 并 参 照 实 习 检 查 情 况 写 出 全 校 的 学 生 实 习 总 结, 向 分 管 校 领 导 汇 报 第 二 节 实 习 要 求 计 划 和 安 排 第 八 十 五 条 学 生 实 习 包 括 教 育 实 习 认 识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和 毕 业 实 习 第 八 十 六 条 全 校 各 专 业 必 须 按 教 学 计 划 和 实 习 大 纲 制 定 相 应 的 实 习 计 划, 并 报 送 教 务 处 一 份 第 八 十 七 条 各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应 体 现 如 下 内 容 : ( 一 ) 师 范 生 1. 认 识 实 习 : 由 教 师 组 织 学 生 到 中 ( 小 ) 学 见 习 观 摩, 学 习 中 ( 小 ) 学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的 实 际 经 验 跟 班 听 课, 学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教 学 经 验 深 入 班 级 跟 班 管 理, 熟 悉 学 生 认 真 备 课 试 教, 制 定 班 主 任 工 作 计 划 2. 专 业 见 习 : 通 过 专 业 见 习 使 学 生 将 所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有 机 地 结 合 起 来, 且 能 综 合 运 用 于 专 业 实 践 活 动 中 通 过 现 场 实 地 考 察, 获 得 感 性 认 识, 巩 固 和 扩 大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培 养 学 生 调 查 研 究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和 独 立 工 作 的 能 力 培 养 学 生 观 察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实 际 能 力 3. 教 育 实 习 : 要 根 据 教 材 教 案 的 要 求, 运 用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原 理, 遵 循 教 学 规 律, 结 合 授 课 学 生 的 年 龄 特 征 和 接 受 能 力, 把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科 学 地 传 授 给 学 生, 把 重 点 难 点 疑 点 处 理 妥 当, 注 意 运 用 启 发 式 教 学, 积 极 进 行 双 边 活 动, 调 动 全 体 学 生 的 视 听 读 写 的 积 极 性 ; 教 态 力 求 自 然, 语 言 板 书 要 规 范 ; 在 传 授 知 识 的 同 时, 注 重 思 想 教 育, 寓 思 想 教 育 于 教 学 之 中 ; 注 意 培 养 学 生 的 思 维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 二 ) 非 师 范 生 (10)

1. 认 识 实 习 : 与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结 合 进 行 通 过 对 典 型 的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或 施 工 单 位 的 认 识, 使 学 生 对 本 专 业 涉 及 的 生 产 过 程 有 一 个 感 性 认 识, 初 步 树 立 工 程 观 念, 为 后 续 课 程 的 教 学 创 造 条 件 同 时 根 据 现 场 的 情 况 和 社 会 实 践 的 要 求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社 会 实 践 2. 生 产 实 习 : 主 要 以 工 人 身 份 顶 岗 或 跟 班 劳 动 的 形 式 进 行 引 导 学 生 热 爱 劳 动, 深 入 实 际, 培 养 学 生 观 察 分 析 和 解 决 生 产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使 学 生 初 步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主 要 生 产 技 能 3. 毕 业 实 习 : 主 要 以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身 份 顶 岗 或 跟 班 劳 动 的 形 式 进 行 引 导 学 生 深 入 实 际,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和 生 产 技 能,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及 生 产 的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并 在 工 作 中 结 合 自 己 的 毕 业 设 计 课 题 ( 论 文 ) 收 集 各 种 资 料 实 习 环 节 应 紧 密 联 系 生 产 实 际 进 行, 各 教 学 院 应 推 行 带 着 问 题 进 行 认 识 实 习, 带 着 任 务 进 行 教 学 生 产 实 习, 带 着 课 题 进 行 毕 业 实 习 的 实 习 方 法, 主 动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实 习 质 量 第 八 十 八 条 各 教 学 院 系 必 须 根 据 各 专 业 实 习 大 纲 的 要 求, 组 织 编 制 当 年 各 类 实 习 的 具 体 实 习 指 导 书, 由 教 学 院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审 核 后 于 实 习 前 一 周 内 印 发 到 每 个 学 生 手 中, 使 学 生 明 确 实 习 的 目 的 内 容 和 日 程 安 排,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八 十 九 条 各 教 学 院 在 拟 定 学 生 实 习 地 点 时, 应 首 先 考 虑 在 本 省 或 邻 省 内 就 近 的 实 习 基 地 安 排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签 订 长 期 实 习 基 地 协 议 书,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九 十 条 各 教 学 院 应 在 实 习 之 前 安 排 人 员 前 往 实 习 地 点 联 系 实 习 地 点 确 定 后, 应 将 详 细 的 实 习 地 点 指 导 教 师 及 时 报 告 教 务 处, 严 格 禁 止 没 有 计 划 没 有 明 确 实 习 地 点 或 边 实 习 边 联 系 的 现 象 对 不 报 实 习 地 点 擅 自 行 动 的 指 导 教 师, 学 校 将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第 三 节 学 生 实 习 成 绩 的 考 核 第 九 十 一 条 学 生 实 习 成 绩 采 用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级 计 分 制 主 要 由 带 队 教 师 会 同 实 习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根 据 学 生 的 实 习 记 录 实 习 报 告 现 场 对 学 生 进 行 实 际 考 核, 并 结 合 其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行 为 规 范 实 习 态 度 等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第 九 十 二 条 不 及 格 标 准 凡 是 有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其 实 习 成 绩 为 不 及 格 : ( 一 ) 在 规 定 的 实 习 时 间 内,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出 勤 天 数 不 到 三 分 之 二 者 ( 二 ) 实 习 报 告 及 图 件, 经 指 导 教 师 审 阅 认 定 为 不 及 格 或 抄 袭 他 人 报 告 或 请 人 代 写 报 告 代 绘 图 件 者 ( 三 ) 实 习 过 程 中 学 习 态 度 很 差 ( 听 课 不 作 笔 记 参 观 不 作 记 录 ) 实 习 纪 律 很 差, 不 服 从 管 理, 实 习 单 位 反 映 差, 师 生 反 映 不 好, 未 达 到 实 习 要 求 者 第 九 十 三 条 及 格 标 准 ( 一 ) 出 勤 天 数 达 到 规 定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达 到 规 定 天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二 ) 实 习 结 束 前, 进 行 考 查 答 辩 或 审 阅 实 习 报 告, 指 导 教 师 认 定 基 本 符 合 实 习 大 纲 要 求, 实 习 收 获 一 般 (11)

第 九 十 四 条 中 等 标 准 ( 一 ) 出 满 勤 和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达 到 规 定 的 天 数, 实 习 态 度 较 好 ( 二 ) 按 照 实 习 计 划 要 求, 实 习 记 录, 图 件 齐 全 ( 三 ) 进 行 考 试 答 辩 或 审 阅 实 习 报 告, 指 导 教 师 认 定 符 合 大 纲 要 求, 实 习 收 获 较 好 第 九 十 五 条 良 好 标 准 达 到 中 等 标 准, 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积 极 参 加 实 习 过 程, 努 力 学 习 技 能, 积 极 分 析 思 考 问 题, 掌 握 技 术 知 识 较 快 ( 二 ) 积 极 参 与 完 成 一 定 的 教 学 生 产 任 务, 主 动 提 出 各 种 建 议, 受 到 接 受 实 习 单 位 好 评, 显 示 出 具 有 较 好 的 动 手 能 力 或 业 务 能 力 ( 三 ) 积 极 参 与 专 业 性 业 务 性 服 务 工 作, 取 得 较 好 的 效 益, 受 到 接 受 实 习 单 位 的 欢 迎, 显 示 出 具 有 较 好 的 业 务 或 生 产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能 力 第 九 十 六 条 优 秀 标 准 达 到 良 好 标 准, 积 极 学 习 各 种 技 能, 独 立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在 专 业 性 业 务 性 服 务 中, 具 有 创 新 性, 工 作 表 现 突 出 或 有 突 出 成 绩 与 成 果, 或 受 到 接 受 实 习 单 位 领 导 的 表 扬 第 九 十 七 条 实 习 成 绩 的 填 报 ( 一 ) 实 习 点 学 生 成 绩, 由 带 队 指 导 教 师 用 学 生 成 绩 单 填 写, 一 式 二 份, 实 习 结 束 后 交 所 在 教 学 院 ( 二 ) 在 实 习 点 学 生 成 绩 汇 总 一 周 内, 由 各 教 学 院 教 学 秘 书 按 专 业 实 习 类 别 以 学 生 班 为 单 位, 将 学 生 实 习 成 绩 单 报 教 务 处 实 践 管 理 科 第 九 十 八 条 学 生 实 习 成 绩 不 及 格 或 缺 实 习 成 绩 的 处 理 ( 一 ) 实 习 成 绩 不 及 格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重 修 实 习 一 次, 其 重 修 实 习 的 成 绩 只 能 计 及 格 与 不 及 格, 并 注 明 重 修 二 字 ( 二 ) 因 病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实 习 的 学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诊 断 证 明, 可 以 申 请 重 修 实 习 一 次 重 修 实 习 的 成 绩 仍 按 五 级 分 制 记 分, 不 注 重 修 二 字 ( 三 ) 学 生 重 修 实 习 一 般 应 利 用 暑 假 进 行, 实 习 时 间 内 容 要 求 不 变,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由 学 生 所 在 教 学 院 实 习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联 系 安 排,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四 ) 毕 业 实 习 不 及 格 者, 可 延 长 其 实 习 时 间, 经 考 核 及 格 后, 方 可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但 设 计 时 间 不 得 延 长 ( 五 ) 学 生 重 修 实 习,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经 考 核 仍 不 及 格 者, 不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按 结 业 处 理 第 四 节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选 派 与 要 求 第 九 十 九 条 各 专 业 实 习 地 点 应 选 派 政 治 思 想 好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实 践 经 验 较 丰 富, 有 较 高 业 务 水 平 的 人 员 担 任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第 一 百 条 各 专 业 选 派 的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经 教 学 院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后, 由 教 学 院 教 学 秘 书 到 教 务 处 统 一 领 取 指 导 实 习 教 学 任 务 书 教 务 处 将 凭 此 任 务 书 存 报 核 算 教 学 工 作 量 (12)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指 导 教 师 在 带 学 生 实 习 前, 必 须 做 好 下 列 准 备 工 作 : ( 一 ) 熟 悉 实 习 大 纲 和 基 本 要 求 ( 二 ) 了 解 实 习 单 位 满 足 实 习 要 求 的 情 况 ( 三 ) 安 排 食 宿, 了 解 交 通 情 况 ( 四 ) 制 定 并 落 实 好 实 习 计 划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除 50 岁 以 上 教 师 外, 原 则 上 要 与 学 生 同 吃 同 住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不 仅 要 负 责 对 学 生 的 业 务 指 导, 更 要 负 责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要 以 身 作 则, 做 学 生 的 表 率 教 师 指 导 实 习 工 作 情 况, 作 为 对 其 考 核 晋 升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对 学 生 应 严 格 要 求, 严 格 训 练 严 格 考 核 在 实 习 指 导 中, 应 严 格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不 得 随 意 增 减 实 习 时 间 和 实 习 内 容,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指 导 教 师 在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中, 必 须 积 极 主 动 地 同 实 习 单 位 配 合, 精 心 组 织, 周 密 安 排 学 生 的 实 习 工 作 同 时 还 必 须 注 意 协 调 好 学 校 同 实 习 基 地 的 关 系, 并 和 实 习 基 地 的 有 关 人 员 一 道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保 证 实 习 学 生 的 安 全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学 生 实 习 过 程 中 所 出 现 的 突 发 事 件,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教 学 院 领 导 或 教 务 处, 重 大 事 件 应 及 时 向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主 要 校 领 导 报 告 第 五 节 实 习 经 费 管 理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实 习 经 费 分 为 实 习 教 学 经 费 和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 一 ) 实 习 教 学 经 费 是 指 因 教 学 实 习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指 导 教 师 费 用 和 学 生 实 习 费 用 指 导 教 师 费 用 是 指 本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在 本 次 实 习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具 体 范 围 包 括 :( 学 校 ) 至 实 习 点 往 返 路 费 住 宿 费 实 习 包 干 补 助 费 及 少 量 杂 费 等 学 生 实 习 费 用 包 括 支 付 给 实 习 单 位 和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的 费 用 学 生 往 返 ( 学 校 至 实 习 点 ) 的 路 费 住 宿 费 实 习 补 助 费 实 习 材 料 费 及 少 量 杂 费 等 ( 二 )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费 指 为 开 发 巩 固 维 持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而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实 习 经 费 的 预 算 与 管 理 教 务 处 在 每 年 年 底 根 据 本 科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向 财 务 处 申 报 下 一 自 然 ( 会 计 ) 年 度 实 习 经 费 预 算, 经 财 务 处 审 核, 学 校 批 准 后 执 行 实 习 经 费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超 支 不 补,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各 教 学 院 不 得 突 破 本 院 当 年 实 习 经 费 预 算 总 额 实 习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各 类 费 用 也 不 得 突 破 该 类 费 用 的 开 支 标 准 和 总 额 控 制 比 例 实 习 经 费 的 使 用 要 严 格 按 国 家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执 行, 要 贯 彻 厉 行 节 约 原 则, 做 到 公 开 合 理 和 透 明 严 禁 利 用 虚 假 发 票 虚 假 事 项 套 取 实 习 经 费, 一 经 发 现 此 类 事 项, 将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制 度 的 规 定 论 处 每 次 实 习 结 束 后, 带 队 教 师 应 在 一 周 内 提 交 该 次 实 习 的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完 成 情 况 汇 报 材 料, 汇 报 材 料 应 包 括 实 习 安 排 实 习 过 程 实 习 质 量 学 生 成 绩 实 习 (13)

经 费 使 用 实 习 组 织 工 作 以 及 意 见 和 建 议 等 内 容 汇 报 材 料 一 式 四 份, 报 教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分 别 由 教 学 院 教 务 处 财 务 处 和 教 师 留 存 教 学 院 教 务 处 财 务 处 和 纪 委 监 察 处 按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对 实 习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管 理 监 督 和 检 查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各 教 学 院 应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尽 可 能 安 排 学 生 集 中 实 习 各 教 学 院 应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实 习 的 财 务 工 作 ; 实 习 前, 要 对 实 习 开 支 做 出 合 理 的 预 算, 由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及 学 校 制 度 规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审 批 后,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借 款 手 续 ; 实 习 过 程 中, 要 对 实 习 开 支 明 细 进 行 翔 实 记 录 并 索 取 合 法 票 据 和 原 始 凭 证 ; 实 习 结 束 后, 要 对 实 习 工 作 实 习 开 支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和 汇 总, 经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及 学 校 制 度 规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审 批 后,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冲 账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指 导 教 师 费 用 的 报 销 具 体 报 销 额 度 分 别 按 如 下 实 习 方 式 确 定 : ( 一 ) 校 外 集 中 实 习 的, 指 导 教 师 费 用 的 报 销 额 度 控 制 在 当 年 该 专 业 实 习 经 费 总 额 的 20% 之 内 指 导 教 师 可 报 销 跟 队 或 检 查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出 差 补 助 按 教 师 跟 队 或 检 查 天 数 计 算 ( 二 ) 校 外 分 散 实 习 的, 指 导 教 师 费 用 的 报 销 额 度 控 制 在 当 年 该 专 业 实 习 经 费 总 额 的 10% 之 内 指 导 教 师 只 报 销 检 查 实 习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出 差 补 助 按 教 师 检 查 天 数 计 算 ( 三 ) 校 内 集 中 实 习 的, 指 导 教 师 不 报 销 费 用 ( 四 ) 指 导 教 师 跟 队 或 检 查 天 数 根 据 教 师 指 导 检 查 实 习 情 况 汇 总 表 确 定 指 导 检 查 实 习 出 差 补 助 按 照 学 校 差 旅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40% 执 行 ( 往 返 学 校 途 中 除 外 ) 下 井 指 导 实 习 补 助 6 元 / 人 天 ; 野 外 指 导 实 习 补 助 5 元 / 人 天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学 生 实 习 费 用 的 报 销 学 生 实 习 费 用 的 使 用 控 制 在 当 年 该 专 业 实 习 经 费 总 额 的 70% 之 内 具 体 报 销 规 定 如 下 : ( 一 ) 教 师 指 导 ( 或 授 课 ) 劳 务 费 教 师 指 导 ( 或 授 课 ) 劳 务 费 是 指 非 本 教 学 院 教 师 指 导 ( 或 授 课 ) 的 劳 务 报 酬 实 行 集 中 ( 校 内 校 外 ) 实 习 方 式 时, 可 以 报 销 教 师 指 导 ( 或 授 课 ) 劳 务 费 ; 实 行 分 散 实 习 方 式 时, 不 能 报 销 教 师 指 导 ( 或 授 课 ) 劳 务 费 支 付 教 师 指 导 ( 或 授 课 ) 劳 务 费 时 应 由 领 款 人 在 教 师 指 导 ( 或 授 课 ) 劳 务 费 明 细 表 中 签 字 ( 二 ) 实 习 单 位 管 理 费 实 习 单 位 管 理 费 指 因 单 位 接 收 学 生 实 习 而 支 付 给 单 位 的 管 理 费 实 行 校 外 集 中 实 习 方 式 时, 可 以 报 销 实 习 单 位 管 理 费 ; 实 行 校 外 分 散 实 习 方 式 或 校 内 集 中 实 习 方 式 时, 不 能 报 销 实 习 单 位 管 理 费 ( 三 ) 学 生 报 销 费 用 1. 实 行 校 外 集 中 实 习 的, 学 生 可 按 实 报 销 往 返 路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管 理 费 实 习 补 助 费 实 习 材 料 费 和 少 量 杂 费 上 述 各 项 学 生 费 用 的 报 销 标 准 按 如 下 规 定 确 定 : (14)

往 返 路 费 : 火 车 硬 座, 轮 船 最 低 舱 位, 长 途 汽 车 硬 座, 湘 潭 城 区 公 共 汽 车 在 实 习 地 就 地 分 散 放 假 学 生 的 回 程 路 费 在 实 习 地 集 中 的 来 程 路 费 参 照 同 批 次 实 习 学 生 返 校 费 用 的 60% 报 销 住 宿 费 : 原 则 上 不 得 住 招 待 所, 应 尽 可 能 由 实 习 单 位 协 助 解 决 住 宿 ; 若 非 住 招 待 所 不 可 的, 其 费 用 标 准 应 控 制 在 30 元 / 人 天 以 下 伙 食 管 理 费 : 实 习 期 间 在 接 受 实 习 单 位 的 职 工 食 堂 就 餐, 必 须 支 付 伙 食 管 理 费 的, 应 由 接 受 实 习 单 位 开 具 有 效 财 务 收 据, 在 合 理 范 围 之 内 凭 据 报 销 实 习 补 助 费 : 如 学 生 实 习 费 用 按 教 务 处 的 经 费 安 排 标 准 在 开 支 完 上 述 往 返 路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管 理 费 以 及 本 条 款 实 习 补 助 费 等 费 用 后 有 节 余 的, 可 以 计 发 学 生 实 习 补 助 : (1) 伙 食 交 通 和 通 信 补 助 标 准 为 省 外 5 元 / 人 天, 省 内 4 元 / 人 天 ;(2) 下 井 实 习 补 助 3 元 / 人 天 ;(3) 野 外 实 习 补 助 2 元 / 人 天 2. 实 行 校 外 分 散 实 习 的, 实 行 包 干 报 销, 由 各 教 学 院 造 表, 且 包 干 报 销 金 额 不 超 过 该 专 业 该 次 实 习 经 费 的 40% 3. 实 行 校 内 集 中 实 习 或 校 内 外 实 习 相 结 合 的, 按 上 述 办 法 包 干 报 销 后, 可 适 当 报 销 学 生 实 习 材 料 费 和 少 量 杂 费, 且 报 销 金 额 与 包 干 报 销 金 额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该 专 业 该 次 实 习 经 费 的 50%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实 习 经 费 不 得 用 于 非 实 习 的 交 通 和 招 待 如 果 需 要 租 车 前 往 实 习 地, 需 由 带 队 教 师 提 出 教 学 院 院 务 会 议 研 究 同 意, 与 拥 有 客 运 资 质 的 单 位 签 具 合 同 ( 合 同 中 需 明 确 规 定 保 障 师 生 安 全 的 相 关 条 款 和 保 险 条 款, 以 及 收 款 单 位 及 其 银 行 账 号, 进 行 转 账 结 算 ), 价 格 应 比 市 场 行 情 优 惠 对 实 习 接 待 单 位 的 答 谢 招 待 费 按 每 次 实 习 不 超 过 1500 元 控 制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的 使 用 实 习 基 地 分 为 校 内 实 习 基 地 和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校 内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 设 备 购 置 费 软 件 购 置 费 资 料 购 置 费 实 习 教 师 培 训 费 等 设 备 软 件 和 资 料 购 置 按 学 校 规 定 进 行 申 请 论 证 审 批 和 招 标 采 购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 差 旅 费 交 通 费 招 待 费 基 地 共 建 费 等 要 求 在 实 习 经 费 和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中 报 销 实 习 教 师 培 训 费 的 教 师, 应 事 先 提 出 外 出 培 训 书 面 申 请, 经 教 学 院 教 务 处 及 人 事 处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才 能 派 出 培 训 结 束, 成 绩 符 合 要 求 才 能 报 销 实 习 教 师 培 训 费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实 习 经 费 的 预 支 与 报 销 程 序 预 支 程 序 :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填 写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实 习 经 费 预 支 单, 经 所 在 教 学 院 及 学 校 制 度 规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审 批 后 预 支 实 习 经 费 报 销 程 序 : 实 习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提 交 经 教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的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完 成 情 况 汇 报 材 料 本 校 教 师 指 导 检 查 实 习 情 况 汇 总 表 实 习 接 待 单 位 老 师 指 导 ( 或 授 课 ) 劳 务 费 明 细 表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实 习 教 学 经 费 开 支 分 类 汇 总 表 相 关 票 据 与 实 习 生 名 单, 经 教 学 院 及 学 校 制 度 规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审 批 后 报 销 (15)

提 交 资 料 凭 单 不 全 和 手 续 不 完 备 者, 财 务 处 不 受 理 报 销 事 宜 实 习 结 束 后 两 个 月 不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的, 财 务 处 将 从 预 支 借 款 人 的 工 资 中 扣 回 借 款 金 额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教 务 处 直 接 管 理 的 实 习 经 费 可 用 于 以 下 范 围 内 费 用 的 开 支 : 金 工 实 习 材 料 费 水 电 费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费, 实 习 教 学 改 革 及 调 研 费, 实 习 检 查 及 交 流 费, 以 及 实 习 管 理 过 程 中 其 他 必 要 开 支 的 费 用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学 生 重 修 实 习 的 费 用 处 理 ( 一 ) 实 习 成 绩 不 及 格 而 重 修 实 习 或 延 长 实 习 的 费 用 由 学 生 自 理 ( 二 ) 因 病 重 修 实 习 的 费 用 由 学 校 学 生 本 人 各 负 担 一 半, 学 校 负 担 的 费 用 计 入 该 学 生 所 在 教 学 院 的 实 习 总 经 费 ( 三 ) 因 特 殊 原 因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未 参 加 实 习 而 重 修 实 习 的 学 生 实 习 费 用 由 学 生 所 在 教 学 院 的 经 费 开 支 第 五 章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节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基 地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由 教 务 处 协 助 各 教 学 院 和 基 地 双 方 共 同 负 责,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互 相 支 持 的 原 则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各 教 学 院 在 制 定 基 地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时, 应 兼 顾 我 校 各 相 关 专 业 到 各 基 地 进 行 实 习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各 教 学 院 与 基 地 签 订 实 习 协 议 书, 双 方 自 觉 履 行 各 自 所 承 担 的 职 责, 并 在 教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改 革 上 寻 求 多 方 面 的 相 互 支 持 与 合 作, 加 强 学 校 与 基 地 之 间 的 联 系 与 合 作, 为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而 共 同 努 力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每 学 年 的 第 一 周, 基 地 建 设 牵 头 教 学 院 与 基 地 联 系, 各 基 地 提 出 可 以 接 纳 实 习 专 业 及 学 生 人 数, 双 方 共 同 制 定 实 习 专 业 的 实 习 方 案 如 果 基 地 的 条 件 允 许, 也 可 另 行 增 加 计 划 以 外 的 其 他 专 业 的 实 习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相 关 教 学 院 根 据 实 习 计 划 及 时 派 出 人 员 前 往 相 关 基 地 洽 商, 落 实 实 习 教 学 任 务 ; 编 制 实 习 计 划, 填 写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实 习 计 划 安 排 表, 并 分 别 抄 报 教 务 处 和 相 关 的 基 地 备 案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教 学 院 和 基 地 共 同 制 定 基 地 建 设 年 度 计 划 和 实 习 工 作 年 度 计 划 以 及 相 应 的 工 作 制 度, 确 保 实 习 质 量 和 实 习 工 作 任 务 的 圆 满 完 成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教 学 院 与 基 地 共 同 成 立 实 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实 习 领 导 小 组 要 深 入 了 解 实 习 情 况, 解 决 实 习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 ; 制 定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措 施 和 实 习 基 地 实 习 工 作 细 则 等 有 关 文 件, 并 付 诸 实 施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积 极 做 好 每 学 年 度 优 秀 基 地 评 选 工 作, 并 报 请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予 以 奖 励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各 基 地 要 制 定 年 度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计 划, 充 分 发 挥 基 地 建 设 经 费 的 作 用, 根 据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分 期 分 批 进 行 建 设 ; 有 食 宿 任 务 的 基 地 还 要 创 造 条 件 建 设 好 实 习 生 公 寓 ; 添 置 必 要 的 图 书 资 料 和 实 习 设 备 (16)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各 教 学 院 实 习 生 进 入 基 地 后, 必 须 自 觉 服 从 基 地 的 领 导, 自 觉 遵 守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守 则 和 基 地 的 规 章 制 度 实 习 工 作 结 束 后, 基 地 应 对 实 习 工 作 进 行 实 事 求 是 的 整 体 评 价, 填 写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情 况 调 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交 实 习 带 队 教 师 转 送 教 务 处 实 习 结 束 后 两 个 星 期 内 各 教 学 院 ( 系 ) 将 实 习 工 作 总 结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实 习 教 学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表 及 其 他 各 种 表 格 ( 汇 总 表 ) 实 习 成 绩 总 表 送 交 教 务 处 实 践 科 备 存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实 习 生 要 虚 心 诚 恳 地 接 受 基 地 指 导 老 师 的 指 导, 努 力 学 习, 积 极 工 作 ; 带 队 老 师 要 正 确 处 理 与 基 地 指 导 老 师 的 关 系, 在 各 工 作 环 节 中, 应 虚 心 接 受 他 们 的 帮 助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实 习 师 生 要 发 扬 艰 苦 奋 斗 的 精 神, 积 极 主 动 按 时 保 质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 基 地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应 尽 量 为 实 习 师 生 提 供 便 利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实 习 师 生 进 入 基 地 实 习 期 间,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地 相 应 的 实 习 指 导 费 和 水 电 费 基 地 应 提 供 正 式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收 费 凭 据, 交 实 习 师 生 回 学 校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的 单 位 ( 个 人 ) 则 在 下 次 实 习 时 不 予 全 额 预 借 实 习 经 费 第 二 节 与 基 地 的 联 系 与 合 作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加 强 与 基 地 的 联 系 与 交 流, 建 立 牢 固 的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每 学 年 邀 请 基 地 领 导 来 我 校 共 同 研 究 基 地 建 设 问 题, 并 做 好 年 度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总 结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有 计 划 地 接 受 基 地 有 关 人 员 的 学 历 提 高 进 修 培 训 或 旁 听, 并 予 以 经 费 等 方 面 的 优 惠 ; 还 可 利 用 学 校 的 师 资 仪 器 设 备 等 方 面 的 条 件 优 势, 为 基 地 解 决 一 些 实 际 问 题 第 六 章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节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根 据 学 校 现 设 教 学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校 院 系 分 级 管 理 体 制, 实 行 指 导 教 师 责 任 制, 明 确 分 工, 协 调 运 行, 以 确 保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 一 ) 校 级 管 理 机 构 在 分 管 教 学 校 领 导 的 领 导 下, 教 务 处 负 责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具 体 由 实 践 教 学 科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具 体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二 ) 院 级 管 理 机 构 在 分 管 教 学 院 领 导 的 领 导 下, 成 立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院 教 务 部 门 参 与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 三 ) 系 级 管 理 机 构 由 系 主 任 负 责 管 理, 组 织 遴 选 指 导 教 师, 并 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明 确 到 指 导 教 师 个 人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全 校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在 分 管 教 学 校 领 导 领 导 下, 由 教 务 处 院 系 分 级 负 责 并 落 实 完 成 (17)

( 一 ) 教 务 处 职 责 教 务 处 作 为 校 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教 育 部 及 学 校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下 达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精 神, 明 确 整 体 管 理 目 标, 制 定 符 合 本 校 实 际 具 有 本 校 特 色 可 操 作 的 管 理 制 度 2. 将 管 理 目 标 分 解 为 具 体 的 子 目 标 并 落 实 到 部 门, 协 调 各 职 能 部 门 ( 实 验 设 备 等 部 门 ) 各 学 院 实 施 完 成 子 目 标, 解 决 在 管 理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3. 加 强 与 各 教 学 院 间 的 联 系, 及 时 听 取 各 教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做 好 对 各 专 业 开 题 中 期 检 查 和 答 辩 等 环 节 的 检 查 ( 抽 查 ) 工 作 4. 开 展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教 学 研 究, 使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通 过 参 加 和 了 解 学 校 专 业 ( 学 科 ) 建 设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从 而 提 高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质 量 5. 负 责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总 结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做 好 工 作 总 结, 组 织 经 验 交 流, 评 选 校 级 优 秀 论 文 和 优 秀 指 导 教 师, 编 辑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集 等 6. 负 责 组 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估 工 作, 做 好 被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抽 检 毕 业 设 计 的 组 织 送 审 及 信 息 反 馈 经 验 交 流 等 工 作 ( 二 ) 教 学 院 职 责 教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领 导 小 组 由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和 各 系 主 任 组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有 关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规 定 和 部 署, 根 据 本 院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教 学 计 划, 拟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具 体 工 作 计 划 和 实 施 措 施 2. 向 各 系 布 置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任 务,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动 员 3. 组 织 审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4. 定 期 检 查 各 系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进 度 和 质 量 抓 好 题 目 审 查 实 习 检 查 中 期 检 查 答 辩 等 各 个 环 节 5. 负 责 组 织 院 级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组,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及 教 学 过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评 估 和 质 量 检 查 6. 成 立 教 学 院 答 辩 委 员 会 和 答 辩 小 组, 组 织 答 辩, 评 定 成 绩 7. 负 责 评 选 优 秀 论 文 并 向 学 校 推 荐 8.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总 结, 并 有 文 字 材 料 9. 做 好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归 档 工 作 ( 三 ) 教 学 系 职 责 教 学 系 直 接 组 织 和 指 导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其 主 要 职 能 是 : 1. 贯 彻 执 行 校 院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的 规 定 2. 根 据 选 题 原 则 组 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报 教 学 院 审 核 3. 选 定 指 导 教 师 报 教 学 院 审 核 应 选 派 思 想 作 风 正 派 业 务 水 平 较 高 有 丰 富 教 学 经 验 具 有 中 级 或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作 为 指 导 教 师, 其 中 教 授 副 教 授 应 占 一 定 比 例, 每 位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人 数 以 不 超 过 6-8 人 为 宜 4. 将 情 况 ( 学 生 姓 名 题 目 教 师 姓 名 和 职 称 每 位 教 师 指 导 的 学 生 人 数 等 ) 造 表 报 教 学 院 并 就 指 导 要 求 日 程 安 排 评 阅 标 准 等 召 开 指 导 教 师 会 议, 统 一 思 想 和 认 识 (18)

5. 组 织 指 导 教 师 向 学 生 下 达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检 查 任 务 书 填 写 情 况 6. 把 握 检 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进 度 和 质 量, 考 核 指 导 教 师 的 工 作, 组 织 对 学 生 的 日 常 管 理, 可 采 取 指 导 教 师 责 任 制 7. 按 照 教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价 工 作 要 求 和 部 署 开 展 工 作 8. 成 立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专 业 答 辩 小 组, 具 体 组 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和 成 绩 评 定 9.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总 结 10. 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材 料 汇 总 并 交 教 学 院 归 档 第 二 节 指 导 教 师 及 其 主 要 职 责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实 行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制, 每 个 指 导 教 师 应 对 整 个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阶 段 的 教 学 活 动 全 面 负 责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指 导 教 师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原 则 上 具 有 中 级 或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经 院 领 导 批 准 的 教 师 科 研 人 员 或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担 任 ( 二 ) 指 导 教 师 应 具 有 实 际 设 计 研 究 工 作 的 经 验, 具 有 与 课 题 相 关 范 围 内 较 全 面 的 知 识, 教 风 严 谨 业 务 水 平 高 责 任 心 强, 能 够 做 到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严 格 要 求 学 生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指 导 教 师 在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时,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端 正 指 导 思 想 教 书 育 人,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的 积 极 性, 力 争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过 程 中 达 到 既 出 人 才, 又 出 成 果 双 重 目 的 ( 二 )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开 题 报 告 调 查 研 究 文 献 查 阅 方 案 制 定 设 计 计 算 实 验 上 机 运 算 图 纸 绘 制 论 文 撰 写 答 辩 等 各 项 工 作 ( 三 ) 指 导 教 师 应 编 写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填 写 好 任 务 书 和 进 度 表 的 有 关 内 容 后 发 给 学 生, 并 定 期 检 查 学 生 的 工 作 进 度 ( 四 ) 指 导 教 师 应 对 学 生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内 容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如 学 生 应 完 成 的 计 算 工 作 各 项 试 验 数 据 查 阅 中 外 文 资 料 硬 件 制 作 绘 制 图 纸 数 量 文 献 综 述 开 题 报 告 毕 业 设 计 说 明 书 毕 业 论 文 等 ( 五 ) 指 导 教 师 应 在 学 生 答 辩 前 审 查 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包 括 设 计 说 明 书 计 算 资 料 试 验 报 告 图 纸 或 论 文 等 ), 填 写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考 核 评 语 并 评 出 分 数 ( 等 级 ) ( 六 ) 指 导 教 师 应 保 证 指 导 答 疑 的 学 时 数 第 三 节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环 节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分 为 选 题 开 题 报 告 实 验 ( 设 计 调 研 等 实 践 过 程 ) 撰 写 论 文 答 辩 五 个 阶 段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一 般 应 安 排 在 第 八 ( 十 ) 学 期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应 保 证 安 排 8-12 周 时 间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教 务 处 向 各 教 学 院 下 达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任 务, 各 教 学 院 在 接 到 确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后, 制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计 划, 向 各 教 学 系 布 置 教 学 任 务, (19)

开 始 实 施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准 备 工 作 各 教 学 系 确 定 题 目 指 导 教 师 及 所 带 学 生 人 数, 并 填 写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表, 报 教 学 院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审 批 教 学 院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题 目 进 行 审 定, 学 生 报 名 选 题, 教 学 院 视 选 题 情 况 进 行 整 体 协 调, 各 教 学 院 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计 划 报 教 务 处 审 定, 整 个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工 作 需 根 据 各 专 业 特 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各 教 学 院 做 好 指 导 教 师 学 生 的 思 想 动 员 工 作, 通 过 教 学 系 由 指 导 教 师 向 学 生 下 达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公 布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要 求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评 分 标 准 等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各 教 学 院 组 织 学 生 按 照 要 求 按 时 将 所 完 成 论 文 或 设 计 说 明 中 英 文 摘 要 等 备 齐, 按 照 答 辩 资 格 审 查 要 求 进 行 毕 业 答 辩 资 格 审 查, 教 学 院 组 织 相 关 教 师 ( 或 外 聘 专 家 ) 评 阅, 同 时 将 答 辩 日 程 安 排 报 教 务 处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各 教 学 院 组 织 专 业 答 辩 小 组 开 展 答 辩 工 作, 检 查 答 辩 情 况, 按 照 学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评 分 参 考 标 准 公 正 评 分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论 文 或 设 计 说 明 书 等 材 料 由 教 学 系 整 理 收 齐 交 教 学 院 进 行 资 料 归 档 ; 按 2% 的 比 例 选 送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报 教 务 处, 统 一 编 印 本 科 毕 业 生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摘 要 选 编, 选 送 的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及 毕 业 设 计 的 摘 要 按 下 列 要 求 控 制 篇 幅 ( 按 A4 标 准 版 面 计 算, 一 个 版 面 大 约 1500 字 ): ( 一 ) 工 科 类 设 计 ( 含 中 文 摘 要 和 外 文 摘 要 ) 不 少 于 6 个 版 面 ( 二 ) 理 科 类 论 文 不 少 于 4 个 版 面 ( 三 ) 经 管 文 法 艺 术 等 科 类 论 文 不 少 于 4 个 版 面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第 八 ( 十 ) 学 期 结 束 前, 各 教 学 院 总 结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写 出 书 面 总 结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主 要 经 验 成 果 完 成 情 况 成 绩 分 布 分 析 学 生 情 况 及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情 况 和 今 后 工 作 建 议 等 报 教 务 处 第 四 节 选 题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应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满 足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应 围 绕 本 学 科 和 专 业, 提 倡 选 择 与 当 前 经 济 建 设 科 学 研 究 及 社 会 生 产 实 际 相 结 合, 具 有 一 定 实 用 价 值 的 课 题 ; 选 题 应 能 够 使 学 生 达 到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获 得 较 全 面 的 训 练, 通 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使 得 理 论 认 识 深 化, 知 识 领 域 扩 展, 专 业 技 能 延 伸, 锻 炼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课 题 可 以 从 下 列 来 源 取 得 : ( 一 ) 教 师 的 科 研 任 务 ( 二 ) 社 会 有 关 单 位 委 托 的 课 题 ( 三 ) 教 师 或 学 生 自 拟 课 题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对 不 同 性 质 的 专 业, 选 题 时 要 有 不 同 的 侧 重 点 ( 一 ) 文 科 及 经 管 类 专 业 的 选 题 应 突 出 现 实 性, 紧 密 结 合 当 前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生 活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 二 ) 理 科 类 专 业 的 选 题 应 尽 可 能 是 在 研 的 科 研 立 项 课 题 (20)

( 三 ) 工 科 类 专 业 的 选 题 应 尽 可 能 是 在 研 的 科 研 立 项 课 题 或 来 自 生 产 实 际 的 课 题, 强 化 实 践 能 力 的 工 程 类 型 的 课 题 占 较 大 的 比 例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教 师 根 据 社 会 发 展 企 业 需 要 学 生 个 性 差 异 和 特 点, 设 计 多 样 化 问 题, 在 面 对 大 多 数 学 生 的 同 时, 注 意 培 养 优 秀 学 生, 以 实 现 因 材 施 教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题 目 一 般 先 由 指 导 教 师 提 出 报 告 ( 或 由 学 生 提 出, 经 教 师 初 审 后 提 出 报 告 ), 系 主 任 审 核 选 题 确 定 后, 应 向 学 生 公 布, 学 生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和 兴 趣, 申 报 选 题 意 向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课 题 分 配 应 做 到 一 人 一 题 ( 多 人 同 题 的, 其 方 向 应 有 所 不 同, 内 容 不 能 相 同 ), 独 立 完 成 ; 双 向 选 择 教 师 分 配 综 合 平 衡 相 结 合, 由 各 教 学 院 系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下 列 情 况 的 题 目 不 宜 安 排 学 生 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 一 ) 偏 离 本 专 业 所 学 基 本 知 识 ( 二 ) 范 围 过 窄 过 专, 达 不 到 全 面 训 练 目 的 ( 三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期 间, 难 以 完 成 或 不 能 取 得 阶 段 性 成 果 第 五 节 对 学 生 的 基 本 要 求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高 度 重 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明 确 其 目 的 和 意 义 尊 敬 教 师 团 结 互 助 勤 于 思 考 勇 于 创 新,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的 要 求, 保 质 保 量 地 按 时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学 生 须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教 学 院 及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在 校 外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时 要 遵 守 所 在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严 格 实 行 考 勤 制 度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必 须 独 立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套 用 或 抄 袭 他 人 成 果 者, 按 作 弊 处 理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条 学 生 在 完 成 查 阅 文 献 或 实 地 考 察 后,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之 前 须 先 向 指 导 教 师 提 交 开 题 报 告 第 一 百 五 十 六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要 求 用 A4 纸 排 版 打 印, 书 写 规 范 按 学 校 教 务 处 规 定 的 格 式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完 成 后, 按 下 列 顺 序 装 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专 用 资 料 袋 : 任 务 书 ; 开 题 报 告 ; 中 英 文 摘 要 ;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评 阅 人 评 语 和 答 辩 委 员 会 评 语 ; 目 录 ; 前 言 ( 引 言 ); 正 文 ; 结 束 语 ( 含 致 谢 ); 附 录 ; 参 考 文 献 ; 附 件 图 纸 第 六 节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及 成 绩 评 定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在 正 式 答 辩 前, 各 指 导 教 师 和 评 阅 人 根 据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规 范 有 关 内 容 组 织 评 阅 设 计 ( 论 文 ) 并 给 出 评 语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指 导 教 师 应 对 所 指 导 学 生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进 行 全 面 认 真 地 审 阅, 根 据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要 求, 结 合 学 生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期 间 工 作 表 现, (21)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及 水 平, 对 学 生 在 外 语 水 平 计 算 机 应 用 工 作 能 力 及 态 度 写 出 评 语, 按 百 分 制 给 出 成 绩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评 阅 人 评 阅 要 求 : ( 一 ) 评 阅 人 必 须 具 有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 二 ) 评 阅 人 不 能 评 阅 自 己 指 导 的 学 生 ( 三 ) 评 阅 内 容 包 括 : 论 文 的 学 术 或 科 技 水 平 ; 论 文 ( 设 计 ) 格 式 是 否 规 范 ; 论 文 所 使 用 的 技 术 方 法 是 否 合 理 ; 工 作 量 是 否 足 够 ; 论 文 所 得 结 论 是 否 正 确 ; 是 否 同 意 参 加 答 辩 等 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条 教 学 院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能 ( 一 ) 聘 请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阅 人 ( 二 ) 审 定 学 生 的 答 辩 资 格 ( 三 ) 主 持 并 组 织 毕 业 答 辩 工 作 ( 四 ) 确 定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最 终 成 绩 和 评 语 ( 五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视 情 况 聘 请 校 外 专 家 参 加 答 辩 第 一 百 六 十 二 条 对 答 辩 的 具 体 要 求 ( 一 ) 参 与 答 辩 的 教 师, 原 则 上 必 须 具 有 讲 师 或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 二 ) 每 个 答 辩 组 参 与 答 辩 的 教 师 为 3-7 人 ( 三 ) 答 辩 评 分 时, 各 答 辩 教 师 要 依 据 答 辩 内 容 的 正 确 性 逻 辑 性 及 时 性 和 仪 容 仪 表 等, 填 写 答 辩 评 分 卡 并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综 合 评 分 由 指 导 教 师 评 分 评 阅 人 评 分 和 答 辩 评 分 等 部 分 组 成, 具 体 成 绩 由 教 学 院 根 据 各 专 业 特 点 学 生 人 数 等 决 定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评 定 采 用 五 级 记 分 制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条 各 教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优 秀 率 应 控 制 在 20% 以 内, 良 好 不 得 超 过 40%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条 各 教 学 院 推 荐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按 各 教 学 院 毕 业 人 数 的 2% 申 报 ) 和 不 及 格 ( 待 评 ) 的 学 生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按 各 教 学 院 毕 业 人 数 的 2%) 名 单 及 成 绩 报 教 务 处, 由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评 审 并 确 定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和 不 及 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不 及 格 学 生 的 重 修 和 答 辩 由 教 学 院 安 排, 并 将 最 后 成 绩 报 教 务 处 第 七 节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归 档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条 在 全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结 束 时, 教 务 处 应 将 下 列 材 料 归 档 : ( 一 ) 各 教 学 院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计 划 汇 总 ( 二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检 查 的 总 结 材 料 ( 三 ) 各 教 学 院 答 辩 日 程 安 排 ( 四 )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候 选 人 员 和 不 及 格 候 选 人 成 绩 统 计 表 (22)

( 五 )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登 记 表 汇 总 ( 六 )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汇 编 ( 七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一 览 表 ( 八 ) 各 教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总 结 材 料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在 全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结 束 时, 教 学 院 教 务 办 应 将 下 列 材 料 归 档 : ( 一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原 件 及 电 子 版 ( 二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制 度 ( 三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计 划 ( 四 ) 选 题 表 汇 总 ( 五 ) 答 辩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汇 总 ( 六 ) 答 辩 日 程 安 排 ( 七 )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候 选 人 员 和 不 及 格 候 选 人 成 绩 统 计 表 ( 八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一 览 表 ( 九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总 结 材 料 第 七 章 其 他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实 验 中 心 ( 室 ) 工 作 制 度 ( 试 行 ) ( 科 大 政 发 2004 61 号 )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实 习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 科 大 政 发 2004 63 号 )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制 度 ( 试 行 ) ( 科 大 政 发 2004 64 号 )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科 大 政 发 2004 73 号 )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实 验 中 心 ( 室 ) 建 设 立 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科 大 政 发 2004 74 号 )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和 职 责 的 规 定 ( 试 行 ) ( 科 大 政 发 2004 75 号 ) 同 时 废 止 (23)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实 习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科 大 政 发 2011 70 号 )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若 干 意 见 ( 教 字 2001 4 号 ) 精 神, 加 强 实 习 教 学 经 费 管 理, 保 证 实 习 教 学 的 顺 利 开 展,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和 管 理 效 能, 进 一 步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实 习 经 费 是 指 因 教 学 实 习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指 导 教 师 费 用 和 学 生 实 习 费 用 指 导 教 师 费 用 包 括 : 学 校 至 实 习 点 往 返 路 费 住 宿 费 实 习 补 助 费 及 少 量 杂 费 等 学 生 实 习 费 用 包 括 : 支 付 给 实 习 接 待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的 劳 务 费 和 实 习 接 待 单 位 管 理 费 学 生 往 返 学 校 至 实 习 点 的 路 费 住 宿 费 实 习 资 料 费 及 少 量 杂 费 等 第 三 条 实 习 经 费 的 预 算 与 管 理 教 务 处 在 每 年 年 底 根 据 本 科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向 财 务 处 申 报 下 一 自 然 年 度 ( 会 计 年 度 ) 实 习 经 费 预 算, 经 财 务 处 审 核, 学 校 批 准 后 执 行 实 习 经 费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超 支 不 补,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各 学 院 不 得 突 破 本 院 当 年 实 习 经 费 预 算 总 额 实 习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各 类 费 用 也 不 得 突 破 该 类 费 用 的 开 支 标 准 实 习 经 费 的 使 用 要 严 格 按 国 家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执 行, 要 贯 彻 厉 行 节 约 原 则, 做 到 公 开 合 理 和 透 明 严 禁 利 用 虚 假 发 票 虚 假 事 项 套 取 实 习 经 费, 一 经 发 现 此 类 事 项, 将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论 处 教 学 院 教 务 处 财 务 处 和 监 察 处 按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对 实 习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管 理 监 督 和 检 查 第 四 条 指 导 教 师 费 用 的 报 销 具 体 报 销 额 度 分 别 按 如 下 实 习 方 式 确 定 : ( 一 ) 教 师 联 系 实 习 和 检 查 实 习 的 差 旅 费 按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报 销 ( 二 ) 跟 队 指 导 实 习 教 师 往 返 学 校 与 实 习 点 途 中 以 及 从 一 个 实 习 点 转 移 到 另 一 个 实 习 点 途 中 的 差 旅 费 按 照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差 旅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100% 报 销, 在 校 外 实 习 点 实 习 过 程 中 的 差 旅 费 按 照 差 旅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40% 报 销 ( 三 ) 校 内 集 中 实 习 的, 指 导 教 师 不 报 销 费 用 ( 四 ) 对 实 习 接 待 单 位 的 答 谢 招 待 费 按 每 次 实 习 不 超 过 2000 元 控 制 第 五 条 学 生 实 习 费 用 的 报 销 ( 一 ) 实 习 接 待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授 课 劳 务 费 实 行 校 外 集 中 实 习 时, 可 以 报 销 实 习 接 待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授 课 劳 务 费 ; 实 行 分 散 实 习 方 式 时, 不 能 报 销 指 导 教 师 授 课 劳 务 费 支 付 实 习 接 待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授 课 劳 务 费 时 应 由 领 款 人 签 名 ( 二 ) 实 习 接 待 单 位 实 习 管 理 费 (24)

实 习 管 理 费 指 因 接 收 学 生 实 习 而 支 付 给 实 习 接 待 单 位 的 管 理 费 实 行 校 外 集 中 实 习 方 式 时, 可 以 报 销 实 习 接 待 单 位 的 实 习 管 理 费 ; 实 行 校 外 分 散 实 习 方 式 或 校 内 集 中 实 习 方 式 时, 不 能 报 销 实 习 管 理 费 ( 三 ) 学 生 报 销 费 用 实 行 校 外 集 中 实 习 的, 学 生 可 按 实 报 销 往 返 路 费 住 宿 费 实 习 资 料 费 和 少 量 杂 费 上 述 各 项 学 生 费 用 的 报 销 标 准 按 如 下 规 定 确 定 : 往 返 路 费 : 火 车 硬 座, 轮 船 最 低 舱 位, 长 途 汽 车 硬 座, 湘 潭 城 区 公 共 汽 车 在 实 习 地 就 地 分 散 放 假 学 生 的 回 程 路 费 在 实 习 地 集 中 的 来 程 路 费 参 照 同 批 次 实 习 学 生 返 校 费 用 报 销 集 中 实 习 包 车 往 返 的, 须 有 与 正 规 营 运 公 司 签 订 的 合 同 ( 含 保 险 ) 和 正 规 发 票 方 可 报 销 住 宿 费 : 原 则 上 不 得 住 招 待 所, 应 尽 可 能 由 实 习 接 待 单 位 协 助 解 决 住 宿 ; 若 非 住 招 待 所 不 可 的, 其 费 用 标 准 应 控 制 在 30 元 / 人 天 以 下 第 六 条 实 习 经 费 报 销 程 序 实 习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 假 期 顺 延 ),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持 相 关 票 据 经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审 批 后,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提 交 资 料 凭 单 不 全 和 证 明 审 批 等 手 续 不 完 备 者, 财 务 处 不 受 理 报 销 事 宜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实 习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科 大 政 发 2009 40 号 ) 同 时 废 止 (25)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 意 见 ( 科 大 政 发 2011 163 号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确 保 学 校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努 力 实 现 高 水 平 教 学 研 究 型 综 合 性 大 学 的 目 标, 根 据 上 级 要 求,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加 强 领 导, 突 出 中 心, 建 立 教 学 质 量 责 任 人 体 系 ( 一 ) 学 校 的 根 本 任 务 是 人 才 培 养, 教 学 工 作 是 学 校 经 常 性 的 中 心 工 作, 教 学 质 量 是 高 等 学 校 的 生 命 线,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是 学 校 工 作 永 恒 的 主 题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各 单 位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要 高 度 重 视 教 学 工 作, 努 力 为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创 造 良 好 的 条 件 应 将 是 否 有 利 于 人 才 培 养, 是 否 有 利 于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是 否 为 教 学 工 作 服 好 务 作 为 评 判 工 作 的 主 要 标 准, 并 作 为 各 单 位 和 个 人 年 度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 二 ) 校 党 委 书 记 校 长 是 教 学 质 量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校 领 导 是 教 学 质 量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要 高 度 重 视 教 学 工 作,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二 次 党 委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整 体 发 展 规 划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等 事 关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大 事 宜 校 务 会 议 及 教 学 工 作 例 会 要 及 时 研 究 教 学 工 作 中 的 新 情 况, 解 决 新 问 题,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保 证 教 学 秩 序 的 稳 定 和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 三 ) 各 教 学 院 院 长 院 党 委 书 记 是 教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第 一 责 任 人,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副 院 长 是 各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直 接 责 任 人 院 领 导 要 围 绕 学 校 的 总 体 目 标, 定 期 召 开 教 学 工 作 例 会,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学 院 的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和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 针 对 本 学 院 实 际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教 风 学 风 建 设 方 案, 加 强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和 教 学 管 理 学 院 领 导 要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精 力 投 入 到 本 科 教 学 与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中,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的 评 估 结 果 要 作 为 领 导 班 子 及 个 人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的 重 要 指 标 教 学 工 作 考 核 排 名 后 三 位 的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及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当 年 不 能 评 为 优 秀 ( 四 ) 教 务 处 是 教 学 质 量 的 直 接 责 任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学 校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的 各 项 工 作, 教 务 处 长 是 学 校 日 常 教 学 管 理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其 他 各 处 室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确 保 本 部 门 工 作 服 务 于 教 育 教 学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调 动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集 思 广 益, 服 务 与 服 从 于 教 学 工 作, 要 围 绕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这 一 中 心 工 作, 找 准 位 置, 发 挥 作 用 ( 五 )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队 伍 建 设, 形 成 一 支 既 有 一 定 专 业 知 识 又 懂 教 育 理 论 且 相 对 稳 定 的 高 素 质 的 教 学 管 理 队 伍 加 强 教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建 设, 配 备 一 位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其 以 上 职 称 或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的 教 师 担 任 教 务 办 主 任 二 严 谨 治 学, 严 格 管 理, 切 实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26)

( 一 ) 优 良 的 学 风 是 学 校 宝 贵 的 精 神 财 富, 对 学 生 的 发 展 人 才 的 培 养 至 关 重 要 要 切 实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营 造 健 康 向 上 的 校 园 文 化 和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构 建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和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形 成 全 校 齐 抓 共 管 局 面, 把 学 风 建 设 作 为 学 校 关 键 性 基 础 性 长 期 性 工 程 来 抓 ( 二 ) 学 生 工 作 处 要 提 出 学 风 建 设 的 整 体 思 路,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强 化 校 纪 校 规 教 育 和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严 格 学 生 日 常 管 理, 学 校 各 部 门 都 应 积 极 配 合, 形 成 从 严 治 教 严 谨 治 学 的 氛 围 ( 三 ) 党 委 宣 传 部 要 充 分 发 挥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的 优 势, 重 视 对 学 生 的 理 想 信 念 的 教 育, 重 视 对 学 生 的 学 习 目 的 学 习 态 度 的 教 育,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学 习 观 成 才 观 就 业 观 要 利 用 学 校 电 视 台 校 园 网 校 报 等 媒 体, 作 好 有 关 教 学 工 作 的 宣 传, 营 造 良 好 的 教 育 教 学 氛 围 ( 四 ) 校 团 委 各 学 院 要 以 丰 富 多 彩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加 强 素 质 教 育, 培 养 自 强 不 息 勇 于 拼 搏 的 精 神, 形 成 严 谨 的 学 术 风 气 要 注 重 第 一 课 堂 与 第 二 课 堂 的 有 机 结 合, 提 升 大 学 生 的 人 文 和 科 技 素 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为 大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奠 定 基 础 ( 五 ) 进 一 步 发 挥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和 思 想 品 德 课 在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中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加 强 两 课 建 设, 加 强 形 势 政 策 教 育, 同 时 要 积 极 发 挥 全 体 教 师 在 育 人 过 程 中 的 积 极 性 ( 六 ) 加 强 考 风 考 纪 建 设, 大 力 开 展 诚 信 教 育, 正 面 引 导 学 生 积 极 诚 信 应 考 加 强 监 考 老 师 责 任 意 识 教 育, 倡 导 人 性 化 管 理, 立 足 预 防 为 主 同 时 要 严 肃 处 理 考 试 舞 弊 行 为, 维 护 考 试 的 严 肃 性 和 公 正 性, 逐 步 形 成 优 良 考 风 ( 七 ) 规 范 教 学 管 理 和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发 放 修 订 并 严 格 执 行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强 化 政 策 导 向 功 能, 加 强 学 生 学 习 过 程 管 理, 及 时 清 理 学 分, 建 立 学 籍 警 示 机 制, 严 格 对 学 生 进 行 毕 业 资 格 和 学 位 资 格 的 审 查, 严 把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发 放 关, 构 建 学 风 建 设 与 高 效 运 行 的 长 效 机 制 ( 八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提 高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质 量, 实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末 位 淘 汰 制,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处 于 后 2% 的 同 学 实 行 重 做, 待 其 通 过 审 核 答 辩 合 格 后 才 发 给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 九 ) 进 一 步 落 实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建 立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基 金, 鼓 励 本 科 生 从 事 科 研 活 动 提 倡 实 践 教 学 与 科 研 课 题 相 结 合,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使 学 生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与 创 新 活 动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教 师 的 科 研 活 动, 在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搜 集 整 理 分 析 有 关 资 料, 在 实 践 中 激 发 学 生 的 科 学 研 究 兴 趣 ( 十 ) 加 强 对 学 生 课 外 实 践 活 动 的 组 织 和 指 导,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各 种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各 类 实 验 室 图 书 馆 资 料 室 都 要 向 学 生 开 放, 创 造 条 件 使 学 生 在 实 践 中 开 拓 创 新 要 加 强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的 管 理, 确 保 时 间 和 效 果 三 优 化 结 构, 提 高 水 平, 切 实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