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户 才 工 省 教 育 厅 ( 通 知 ) 创 刊, 令 浙 夕 夕 工 省 财 政 厅 浙 教 计 [20001 165 号 浙 财 综 字 [2000]27 号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教 育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实 行 票 分 离 实 施 办 法 有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教 委 ( 局 ) 财 政 局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厅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各 市 县 ( 市 ) 分 支 行 : 根 据 中 央 省 落 实 收 支 两 条 线 规 定, 为 加 强 对 教 育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现 将 浙 江 省 教 育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实 行 票 分 离 实 施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告 我 们 附 实 行 票 三 000 年 十 一 月 十 ) 抄 送 : 民 银 行 杭 州 中 心 支 行
附 件 : 浙 江 省 教 育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实 行 票 分 离 实 施 办 法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的 决 定, 规 范 教 育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管 理,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省 监 察 厅 省 物 价 局 中 国 民 银 行 杭 州 中 心 支 行 关 于 印 发 ( 浙 江 省 省 本 级 和 系 统 分 成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实 行 票 分 离 的 若 干 规 定 ) 的 通 知 ( 浙 财 综 [2 00013 号 ) 和 中 央 落 实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我 省 教 育 系 统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实 行 票 分 离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办 法 : 一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和 各 类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 依 法 收 取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具 体 收 费 项 目 见 附 件 三 ), 按 照 单 位 开 票 银 行 代 收 财 政 统 管 的 原 则, 实 行 票 分 离 征 管 办 法 根 据 票 分 离 的 有 关 要 求, 省 本 级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依 法 收 取 的 各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涉 及 省 级 分 成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代 收 汇 缴 和 划 汇 结 算 业 务 统 一 委 托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 以 下 简 称 工 商 银 行 ) 办 理 : 各 市 县 ( 市 区 )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依 法 收 取 的 其 他 各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代 收 汇 缴 和 划 汇 结 算 业 务, 由 各 地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委 托 银 行, 报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备 案 二 票 分 离 征 管 具 体 程 序 : 1 各 级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省 规 定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计 算 确 定 具 体 收 费 数 额 后, 向 当 事 开 具 由 省 财 政 厅
统 一 印 制 的 浙 江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专 用 缴 书 ( 以 卜 简 称 缴 书, 生 导 吞 加, 附 件 一 ), 通 知 当 事 缴 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不 具 体 办 理 收 业 务, 2 当 事 持 缴 书 到 工 商 银 行 等 委 托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委 托 银 行 ) 收 费 点 办 理 缴 手 续 当 事 用 现 金 支 票 方 式 缴 的, 直 接 到 委 托 银 行 收 费 网 点 办 理 缴 手 续 ; 当 事 使 用 缴 书 以 转 帐 方 式 缴 的, 应 在 缴 书 第 二 联 上 加 盖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交 委 托 银 行 或 当 事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缴 手 续, 受 理 银 行 将 加 盖 银 行 业 务 用 章 的 缴 书 第 一 联 ( 缴 联 ) 和 第 五 联 副 联 ( 报 查 联 ) 交 还 给 缴 费 3 当 事 持 加 盖 银 行 业 务 用 章 的 缴 书 副 联 ( 作 已 缴 凭 证 ) 到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换 取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据 第 二 联 ( 收 据 联 ),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业 务 经 办 科 ( 处 ) 室 为 其 办 理 后 续 业 务 4 各 级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负 责 将 开 出 的 收 费 票 据 第 四 联 ( 财 政 报 查 联 ) 及 时 转 交 委 托 银 行, 也 可 由 银 行 定 期 上 门 收 取 银 行 将 收 到 的 收 费 票 据 第 四 联 与 已 收 到 的 缴 书 核 对 正 确, 并 根 据 财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将 收 费 票 据 信 息 汇 总 传 输 给 财 政 部 门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三 对 个 别 不 便 由 银 行 代 理 收 费 的 特 殊 地 区, 经 批 准 可 直 接 由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代 收, 涉 及 省 级 分 成 的, 由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审 批, 其 他 收 费 由 所 在 县 ( 市 区 ) 财 政 教 育 部 门 审 批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直 接 代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原 则 上 应 在 当 天, 或 代 收 金 额 累 计 达 到 1000 元 ( 含 1000 元 ) 后, 就 近 缴 入 委 托 银 行 网 点 缴 交 收 费 项 时 应 汇 总 填 制 统 一 格 式 的 缴 书, 同 时 将 已 开 具 的 收 费 票 据 第 四
联 ( 财 政 报 查 联 ) 转 交 委 托 银 行, 二 二 对 零 星 分 散 小 额 和 流 动 性 大 需 直 接 征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洲 b 目 及 其 他 一 些 特 殊 的 收 费 项 目, 目 前 不 宜 马 上 实 行 票 分 离 的, 经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暂 由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直 接 收 取, 收 取 的 资 金 实 行 定 期 或 定 额 汇 缴 制 度, 原 则 上 当 天 全 额 汇 缴 财 政 专 户 汇 缴 时 须 填 制 汇 总 的 缴 书 办 理 缴 手 续, 同 时 将 已 使 用 的 收 费 票 据 财 政 联 提 供 给 代 收 银 行 代 收 银 行 负 责 将 收 费 票 据 财 政 联 转 交 财 政 部 门 四 当 事 通 过 异 地 汇 缴 交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以 信 汇 方 式 汇 的 应 在 汇 用 途 栏 内 注 明 收 费 项 目 等 内 容 ; 以 电 汇 方 式 汇 的, 汇 出 行 拍 发 的 电 报 须 注 明 所 汇 收 费 项 的 项 目 名 称 对 异 地 汇 的 收 费,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应 提 前 开 好 缴 书 交 委 托 银 行, 委 托 银 行 将 收 到 的 异 地 汇 与 缴 书 核 对 相 符 后, 在 缴 书 上 加 盖 业 务 用 章 并 及 时 转 交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五 己 收 取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退 还 当 事 的, 由 当 事 提 出 申 请, 由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审 查 后 填 制 统 一 格 式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退 付 申 请 书 ( 样 式 附 后 )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经 批 准 后, 当 事 到 原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办 理 退 当 事 是 法 的, 退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方 式 划 转 六 各 级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收 取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除 省 级 分 成 的 收 费 项 目 外 ), 分 别 由 同 级 财 政 专 户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省 财 政 厅 在 工 商 银 行 确 定 的 承 办 行 开 设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户, 并 在 省 本 级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以 及 涉 及 省 级 分 成 的 各 级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工 商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开 设 省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分 户, 作 为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汇 缴 专 用 r2.r 扔 犷 已 另 lr 存 帐 户 该 帐 户 只 能 用 于 统 一 办 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收 取 和 汇 缴 七 地 方 各 级 工 商 银 行 代 收 涉 及 省 级 分 成 的 教 育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统 一 通 过 各 地 工 商 银 行 开 设 的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分 户 收 取 和 汇 缴 工 商 银 行 经 办 机 构 根 据 工 商 银 行 和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签 订 的 票 分 离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按 规 定 的 分 成 比 例 按 月 将 资 金 分 别 划 入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户 和 同 级 财 政 专 户 各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省 市 具 体 分 成 比 例 及 上 交 财 政 专 户 比 例 见 附 件 三 省 本 级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直 接 执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由 当 事 缴 入 省 财 政 厅 在 工 商 银 行 开 设 的 省 本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分 户 后, 工 商 银 行 经 办 机 构 按 月 将 项 划 转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户 八 教 育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使 用 由 省 财 政 厅 统 一 监 制 的 收 费 票 据 有 关 票 据 ( 含 缴 书 ) 申 领 结 报 和 核 销 按 照 浙 江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九 委 托 银 行 要 高 度 重 视 教 育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代 理 收 缴 工 作, 按 照 就 近 缴 费 专 柜 办 理 的 原 则, 配 备 政 治 责 任 心 强, 业 务 熟 练 的 专 门 员 负 责 这 项 工 作, 并 应 按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的 要 求 提 供 包 括 报 表 对 帐 网 上 查 询 等 服 务 项 目 汇 缴 资 金 必 须 按 财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划 解, 并 保 证 资 金 的 安 全 十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各 类 学 校 收 费 实 行 财 政 专 户 储 存 管 理 十 一 本 办 法 由 省 财 政 厅 和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十 二 本 办 法 自 2000 年 12 月 l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 一 浙 江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专 用 缴 书 一 一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退 付 申 请 书 三 实 行 票 分 离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表 代 理 教 育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分 离 业 务 委 托 协 议
杏 翻 乙 } 冬 附 件 一 : 浙 江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专 用 缴 书 ( 回 剿 IN 旦 :000000 执 收 单 位 : 缴 日 期 : 年 月 日 缴 全 称 收 全 称 类 地 湿 帐 号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执 收 单 位 代 码 收 费 项 目 编 码 金 额 民 币 ( 大 写 ) 生 仁 1 收 费 费 限 缴 日 期 : 项 目 数 量 1 标 准 角 舌 _ 上 ~ 一 一 土 一 金 年 月 额 卜 防 { 千 同 千! 日 元 l 角 } 分 此 联 银 行 给 缴 的 回 单 缴 方 式 : 现 金 口 转 帐 口 单 位 主 管 会 计 复 核 记 帐 10X 17.5 公 分 ( 白 纸 黑 油 墨 ) 受 理 银 行 盖 章 年 月 日 浙 江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专 用 缴 书 ( 借 方 凭 证 )2 NQ :0000000 执 收 单 位 : 缴 日 期 : 年 月 日 缴 } 全 称 收 轰 地 暴 帐 号 开 户 银 行 全 称 开 户 银 行 翻 胶 单 位 代 码 费 限 缴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费 项 目 编 码 收 费 项 目 数 量 标 准 缴 方 式 : 现 金 口 转 帐 口 金 额 匡 同 匡 区 匡 蔺 匡 园 区 因 巨 厂 厂 厂 厂 匡 口 L 口 { 巨 厂 厂 厂 巨 口 L 口 巨 巨 口 厂 L 口 L 日 厂 厂 厂 口 厂 口 L 匕 L 此 联 级 开 户 银 行 作 僧 方 凭 证 ( 现 金 徽 软 此 联 出 纳 留 存 备 查 )
价 浙 江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专 用 缴 书 ( 贷 方 凭 证 )3 NQ :0000000 执 收 单 位 : 嘻 执 收 单 位 代 码 收 费 项 目 编 码 金 额 民 币 ( 大 写 ) 缴 方 式 : 现 金 口 转 帐 口 夕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全 帐 称 号 开 户 银 行 费 限 缴 日 期 : 收 费 项 目 数 量! 标 准 收 开 户 银 行 盖 章 10 又 175 公 分 ( 白 纸 红 油 墨 ) 年 月 日 计 科 目 ( 贷 ) 对 方 科 目 ( 借 ) 转 帐 日 期 复 核 年 月 日 记 帐 金 年 月 日 额 千 { 百 卜 { 万! 千 l 百! 十 阮 疏 陌 备 注 : 此 联 收 加 银 行 作 贷 方 凭 证 浙 江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专 用 缴 书 ( 收 毅 触 )4 NQ :0000000 执 吹 单 位 ; 缴 日 期 : 年 月 日 缴 全 称 瓢 豪 } 开 户 银 行 执 收 单 位 代 码 收 全 帐 称 号 开 户 银 行 费 限 缴 日 期 : 收 费 项 目 编 码 收 费 项 目 数 量 } 标 准 额 干 l 百 1 千 瓜 金 领 民 币 ( 大 写 ) 计 一 十 一 金 行 儿 七 年 一 下 丰 一 十 一 斗 一 斗 一 卜 十 - 到. 山.. 梦 七 璨 缴 坎 方 式 : 上 列 项 己 收 入 收 单 位 帐 户 荆 本 1 竹, 街 纷 耳 户 州 j 干 忿 音 转 帐 己 年 月 日 10x17 ) 公 分 ( 白 纸 紫 油 墨 ) l0 科 目 ( 借 ) 二 对 方 科 目 ( 贷 ) 转 帐 日 期 复 核 年 月 日 记 帐
州 以 浙 江 省 行 政 事 l 卜 性 收 费 专 用 缴 书 通 知 5 NQ :0000000 斗 石 执 收 单 位 : 缴 }{ 期 : 年 门 缴 全 称 收 全 称 奎 地 暴 私 限 写 少 千 户 银 行 执 收 单 位 代 码 弓 上 型 银 行 { 饮 ; 良 缴 日 明 : 年 月 IJ. { 收 费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乞 巴 标 准 杯 ; 金 十 { 万! 千 l 首 今 额 民 币 ( 写 ) 缴 方 式 现 金 二 转 帐 己 10x175 公 分 受 理 银 行 盖 章 年 ]} { 官 任 卜 额 门 备 扮 :! 收 入 广 嘟 解 爹 触 { 改 专 户, 沙 出 关 由 缴 交 执 收 单 {:j. 执 收 单 { 牡 一 火 开 主 走 收 费 料 棘 剑 剑 此! l 联 一 十 刊 为 - 丰 埔 报 11 食 一 卞 一 j 联 2. 收 入 通 过 收 入 过 渡 户 解 缴 财 政 专 户. 此 联 由 执 收 中 位 留 存. 3, 该 凭 证 只 作 执 收 单 位 开 具 枚 费 票 据 的 依 据. 小 作 会 计 记 帐 以 飞 J
附 件 二 : 壑 终 业 性 昧 费 退 付 申 请 书 坟 制 日 期 : M 工 似 侧 斗 帐 号 年 月 日 第 一 联 原 缴 歌 金 饭 ( 大 写 ) 申 请 退 付 原 因 赘 澄 臀 一 钟 开 平 砰 一 一 一 一 卫 冬 雨 蔺 森 奋 下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财 政 部 门 退 欲 凭 证 委 托 执 收 单 位 审 核 惫 见 ( 印 章 )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印 章 ) 经 办 : 年 月 日 经 办 : 年 月 日 10 又.5 公 分 ( 白 纸 黑 油 墨 )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退 付 申 请 书 附 澄 矍. 卜 兰 二 兰 请 退 付 的 收 入 项 目 原 擞 歌 金 饭 ( 大 写 ) 申 请 退 付 原 因 填 制 日 期. 年 几 蒸 月 日 帐 号 年 月 日 矍 鉴 骂 厂 鳄 委 托 执 收 单 位 审 核 愈 见 印 章 )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念 见 ( 印 章 ) 第 二 联 委 托 执 收 单 位 退 欲 凭 证 经 办 : 年 月 日 经 办 : 年 月 日 IOX17. 5 公 分 ( 白 纸 蓝 油 墨 )
飞! 份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退 付 申 请 书 附 填 制 日 期. 年 月 千! 百 I 十 } 万 } 千! 百 } 十! 元 l 角 } 分 原 教 歌 金 额 ( 大 写 ) 住 址 帐 号 年 月 日 一 请 付 金 f.-._ 渊 珊 群 申 请 退 付 原 因 委 托 执 收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 印 章 )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惫 见 ( 印 章 ) ( 大 写 ) { 钾 针 芳 月. 一 1'-. 经 办 : 年 月 日 经 办. 年 月 日 第 1 二 联 由 财 政 加 审 批 后 退 申 请 单 位 作 记 帐 凭 证 lox17.5 公 分 ( 白 纸 红 油 墨 )
附 杜 三 : 实 行 票 分 离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表 哟 胃 吞 项 目 编 码 02 30100 l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农 费 项 目 名 称 } 芬 咙 卜 卜 例? -??? - 一 ~ 白 白 苗 含 之 目 二 台 L 盖 石 乙 一 ~??? - 少 李 ' - 4 r 厂 1 _ 五 1 _ 一 上 上 备 注 知 23 ( 200 一 普 通 高 中 收 费 0230203 普 通 高 中 会 考 收 费 1 考 试 费 2 辛 卜 考 费 3 实 验 操 伦 费 礴 高 中 证 书 登 记 费 兀 一 兀 一 兀 一 兀 课 一 课 一 课 一 课 45 兀 3 元 一 阮 一 玩 土 徕 一 课 l 课 一 课 一 刁 ) ( 冬 23 ( 4f,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收 费 02305 刃 高 等 职 业 技 犬 学 院 次 拳 023 峨 )6 扭 普 j 直 高 校 收 费 0230, 咬 X ) 成 教 育 农 费 0230800 各 类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次 费 023 ( 801 高 考 报 名 考 务 费 45 元 次!45 元 次 :,230802 研 究 生 报 名 洛 务 费 ( 含 二 一 州 份 分 成 比 例 待 定 自 230803 高 校 中 专 艺 天 类 纬 夕, 十 分 成 比 例 待 定 ')23 ()8,8 成 } 高 考 很 吕 扭 务 级 1 专 升 本 2 高 中 起 点 不 专 i 斗 弩 默 斋 措 0231 仪 心 出 国 留 学 员 服 务 中 心 收 费.:)2313 )O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员 报 名 费 及 评 审 费 飞 2314 ()O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工 不 费 0231 50n U2317UO f,231, 01 0231, 'J 二 0231, 03 ()231 尸 砚 5 城 臼 231, f 卜 6 () 二 3 1 80 ) O2319 ( 幻 0232000 232 兀 )t,1 目 费 出 国 留 学 气 员 高 等 教 育 培 养 费 自 学 考 试 收 费 报 名 考 务 费 1 研 究 生 2 其 他 学 历 毕 止 生 审 定 费 ( 含 工 不 费 少 毕 业 考 核 ( 报 名 费 综 合 考 试 费 工 科 专 业 实 验 费 ) 中 美 合 作 开 设 的 商 务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考 务 费 中 美 合 作 开 设 的 金 融 学 院 专 业 技 犬 考 务 费 毕 业 学 历 证 书 费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许 可 证 能 力 等 级 考 试 攻 费 中 小 学 学 科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参 赓 费 ( 小 学 1 初 中 数 学 2 初 中 目 然 科 学 3 离 中 数 学 4 高 中 吻 理 5 高 中 爪 七 学 6 高 丰 土 拘 一 升 一 一 一 -- - - - 一 -4 ~ 一 一 一 一 - 一 未 一 一 一 l { 1 一 一 叶 一 一 不 可 丽 计 - 80 瑞 53, 沂 70 价 弓 招 下 了 咬 ) 了 今 1 元 次 1 元 饮 l 元 次 1.5 元 叹 欠 1.5 元 / 次 15 员 山 次 公 0 关 47 % 30 % 5 可 甄 30 沁 3()% 3 元 才 次 4 元 i 次 4 元 z 次 4.5 元 次 45 元 / 次 45 元 次 川.-H 州
实 行 票 分 离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表 项 目 编 码 (j2320 兀 2 0232007 0232008 0232100 02322 刃 O2323 ( 刃 02325 印 02326 刃 02327 的 0232 灾 旧 项 目 名 称, 高 中 信, 息 科 学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报 名 考 务 费 公 共 英 语 等 级 考 试 报 名 考 务 费 剑 桥 少 几 英 语 报 名 考 试 费 电 大 电 现 中 专 教 学 班 管 理 费 浙 江 省 任 教 二 一 年 教 止 耳 荣 誉 证 书 工 本 费 民 办 学 校 学 尘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报 名 费 录 取 费 教 学 毛 之 器 生 产 经 销 手 续 费 义 务 教 育 音 像 教 材 费 电 大 ( 含 电 视 中 专 ) 收 费 幼 几 园 收 费 成 七 市 1.5 元 / 次 4.5 元 厂 次 50 % 5 以 60 % 4 既 7 既 30 % 分 成 比 刊 片 全 一 斗 一 样 粉
附 件 四 : 代 理 教 育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分 离 业 务 委 托 协 议 书 甲 方 :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乙 方 :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丙 方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省 监 察 厅 省 物 价 局 省 审 计 厅 中 国 民 银 行 杭 州 中 心 支 行 浙 财 综 [200 剑 3 号 浙 江 省 省 本 级 及 系 统 分 成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实 行 票 分 离 的 若 干 规 定, 按 照 单 位 开 票 银 行 代 收 财 政 统 管 的 原 则, 经 甲 乙 丙 三 方 友 好 协 商, 决 定 委 托 丙 方 及 所 属 机 构 统 一 办 理 省 本 级 教 育 部 门 执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涉 及 省 级 分 成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代 收 事 宜, 并 同 意 遵 守 浙 江 省 教 育 系 统 票 分 离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为 了 做 好 教 育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分 离 实 施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协 议 如 下 : 一 省 本 级 教 育 部 门 执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涉 及 省 级 分 成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收 取 汇 缴 统 一 通 过 丙 方 办 理 二 为 了 确 保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的 收 取 和 汇 划 的 顺 利 进 行, 甲 方 应 在 丙 方 各 分 支 机 构 开 立 下 列 相 应 存 账 户 : 1 开 立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户, 用 于 核 算 从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户 各 分 户 按 比 例 汇 缴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立 省 本 级 收 专 户 结 算 分 户, 用 于 省 本 级 教 部 门 接 执 蝴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收 取 和 汇 缴 2 在 丙 方 各 市 县 ( 市 区 ) 分 支 机 构 开 立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分 户, 用 于 地 方 各 级 教 育 部 门 执 收 的 涉 及 省 级 分 成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的 统 一 收 取 和 汇 缴 三 丙 方 各 级 分 支 机 构 代 理 收 费 网 点 应 根 据 教 育 部 门 开 具 的 浙 江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专 用 缴 书 ( 以 下 简 称 缴 书 ) 所 列 的 标 准 和 应 缴 金 额 办 理 收 业 务, 并 负 责 与 缴 书 所 对 应 的 已 使 用 收 费 票 据 核 对 正 确 丙 方 分 支 机 构 定 期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教 育 部 门 提 供 对 账 清 单 四 乙 方 承 诺 负 责 督 促 当 事 到 丙 方 各 代 理 收 费 网 点 交 费, 并 负 责 向 代 理 收 费 银 行 提 供 已 使 用 的 收 费 票 据 信 息 五 甲 方 授 权 丙 方 及 分 支 机 构, 按 本 协 议 将 省 本 级 教 育 部 门 执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按 月 和 规 定 的 比 例 从 省 本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分 户 划 入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户 ; 各 市 县 ( 市 区 ) 教 育 部 门 执 收 的 涉 及 省 级 分 成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从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分 户 中 按 月 和 规 定 的 比 例 划 解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相 应 结 算 户 和 同 级 财 政 专 户 ( 各 项 收 费 具 体 划 解 分 成 比 例 附 后 ),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户 资 金 按 月 全 额 划 入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六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户 及 各 分 户 的 支 配 权 属 于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未 经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授 权 和 同 意, 任 何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均 无 权 动 用 账 户 中 资 金 丙 方 要 严 格 保 证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结 算 户 及 各 分 户 资 金 的 安 全
4 石 不 七 丙 方. 按 照 甲 乙 方 业 务 要 求 负 责 开 发 本 系 统 代 理 行 政 事 业 泛 夕 性 收 费 业 务 软 件, 并 协 助 甲 乙 双 方 建 立 规 范 的 收 费 征 管 机 制 八 为 了 方 便 甲 方 和 乙 方 及 时 准 确 地 掌 握 教 育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收 取 和 汇 缴, 丙 方 负 责 建 立 远 程 对 账 查 询 系 统, 并 按 时 向 甲 方 和 乙 方 及 所 属 教 育 执 收 单 位 提 供 规 定 格 式 的 报 表, 进 行 对 账 查 询 系 统 按 甲 乙 双 方 的 要 求 设 置 查 询 权 限, 于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提 供 使 用 九 丙 方 各 机 构 要 认 真 做 好 代 理 收 费 工 作, 按 照 就 近 缴 费 专 柜 办 理 的 原 则, 为 缴 费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配 备 专 职 管 理 员 负 责 管 理 和 协 调, 确 保 代 收 业 务 的 顺 利 开 展 十 丙 方 全 面 负 责 本 系 统 代 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业 务 软 件 和 对 账 系 统 的 维 护 保 养 和 软 件 更 新, 确 保 系 统 的 正 常 使 用 十 一 违 约 责 任 1 甲 方 未 按 协 议 第 二 条 在 丙 方 各 分 支 机 构 开 立 相 关 帐 户, 或 乙 方 未 按 协 议 第 一 条 办 理 结 算 业 务, 丙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各 项 金 融 服 务 业 务 2 丙 方 未 按 协 议 第 五 第 六 条 规 定 办 理 结 算 业 务 或 因 丙 方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资 金 损 失, 由 丙 方 负 责 赔 偿 全 额 损 失 3 丙 方 未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提 供 良 好 的 金 融 服 务, 甲 方 和 乙 方 经 协 商 有 权 终 止 与 丙 方 的 合 作 4 乙 方 未 按 第 四 条 履 行 义 务, 丙 方 不 承 担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无 法 提 供 本 协 议 相 关 金 融 报 务 的 责 任 十 二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甲 乙 丙 三 方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十 三 本 协 议 一 式 陆 份, 经 各 方 代 表 签 字 和 加 盖 公 章 后, 甲 斯 乙 丙 三 方 各 执 贰 份 本 协 议 的 履 约 年 度 为 当 年 的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至 次 年 的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止 : 本 履 约 年 度 到 期 后, 三 方 若 无 异 议, 下 一 履 约 年 度 继 续 履 行 :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修 改 或 终 止 本 协 议, 应 于 本 履 约 年 度 到 期 日 前 三 十 日 书 面 通 知 其 他 两 方 甲 方 :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 盖 章 ) 代 表 : 七, 乙 方 :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代 表 下 屯 咨 和 { 盖 章 ) 俗 令 习 丙 方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渝 代, 叮 : 佬 真 签 约 时 间 : 二 000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