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 势 群 体 的 生 存 需 求 与 权 益 保 障 研 究 综 述 内 容 提 要 : 随 着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弱 势 群 体 问 题 日 益 突 出, 作 为 一 个 独 特 的 社 会 阶 层, 受 到 政 府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但 是 他 们 的 权 益 保 障 还 十 分 不 完 善, 与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更 是 存 在 很 大 差 距 因 此 我 们 有 必 要 以 中 国 现 有 国 情 为 背 景,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生 存 状 况 进 行 探 析 关 键 词 : 弱 势 群 体 评 价 标 准 形 成 原 因 对 象 范 围 基 本 权 利 救 助 对 策 政 府 责 任 综 述 1, 弱 势 群 体 的 概 念 评 价 标 准 及 其 形 成 原 因 虽 然 弱 势 群 体 早 已 经 存 在, 几 乎 与 人 类 历 史 一 样 古 老,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权 利 保 障 也 有 着 悠 久 的 历 史, 但 是 弱 势 群 体 的 概 念 却 是 现 代 才 出 现 的 2002 年 3 月 5 日, 朱 镕 基 在 全 国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第 一 次 使 用 了 弱 势 群 体 这 一 概 念 目 前 学 界 对 于 如 是 群 体 的 含 义 没 有 统 一 的 解 释, 而 是 相 对 地 定 义 为 在 经 济 文 化 体 能 智 能 处 境 等 方 面 处 于 一 种 相 对 不 利 的 地 位, 导 致 生 存 困 难 和 发 展 机 会 匮 乏 的 那 部 分 人 群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理 解 关 键 在 于 评 价 标 准 的 确 定, 根 据 一 定 的 评 价 标 准 找 出 相 对 确 定 的 人 群 目 前, 弱 势 群 体 的 评 价 标 准 大 多 局 限 于 经 济 上, 绝 对 经 济 收 入 低 于 社 会 平 均 水 平 从 而 导 致 生 存 困 难 然 而, 仅 仅 依 靠 经 济 标 准 来 评 价 弱 势 群 体 难 免 有 失 偏 颇 因 此, 要 对 弱 势 群 体 进 行 系 统 科 学 的 界 定 还 必 须 包 括 一 下 标 准 : 1. 评 价 标 准 是 社 会 一 般 人 群 对 某 一 特 殊 人 群 声 誉 地 位 所 持 的 一 种 态 度 根 据 这 一 标 准, 弱 势 群 体 处 于 社 会 评 价 的 否 定 范 围, 不 同 的 社 会 评 价 会 使 人 们 的 社 会 认 同 感 和 归 属 感 有 所 差 别, 弱 势 群 体 由 于 得 不 到 社 会 的 认 同, 就 不 被 社 会 所 接 受 成 为 社 会 的 异 类 而 被 社 会 所 排 斥 2. 占 有 资 源 标 准 指 的 是 对 经 济 权 利 等 资 源 的 占 有 量 低 于 社 会 一 般 标 准 的 则 是 弱 势 群 体 在 市 场 经 济 大 背 景 下, 收 入 的 多 少 往 往 决 定 一 个 人 在 社 会 中 所 处 的
位 置, 当 然 还 需 要 考 察 权 利 资 源 的 占 有 量 3. 健 康 标 准 这 一 标 准 包 括 生 理 健 康 和 心 理 健 康 两 方 面 生 理 健 康 是 指 人 体 器 官 发 育 成 熟, 功 能 正 常, 凡 是 发 育 不 成 熟, 功 能 不 正 常 的 就 应 该 属 于 弱 势 群 体 的 范 围 凡 是 心 智 不 健 全, 无 法 对 事 物 作 出 和 逻 辑 的 判 断 的 也 可 以 归 入 弱 势 群 体 的 范 畴 势 群 体 的 形 成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总 的 来 说 其 形 成 根 源 主 要 包 括 : 一 是 生 理 及 自 然 原 因, 例 如 未 成 年 人 和 老 人, 因 先 天 生 理 障 碍 或 者 后 天 疾 病 而 导 致 的 残 疾, 丧 偶 孤 寡 老 人 和 孤 儿 二 是 社 会 性 政 策 性 或 体 制 性 原 因, 主 要 是 政 策 和 体 制 偏 差, 社 会 利 益 分 配 不 公, 例 如 农 民 工 失 地 农 民 等 2, 弱 势 群 体 的 对 象 范 围 及 其 基 本 权 利 现 实 生 活 中 比 较 典 型 的 弱 势 群 体 成 员 主 要 包 括 : 进 城 务 工 的 农 村 劳 动 者 从 事 农 业 的 农 村 劳 动 者 失 业 人 员 残 疾 人 妇 女 未 成 年 人 和 老 年 人 其 中, 农 民 是 中 国 最 大 的 弱 势 群 体, 长 期 以 来 在 政 治 权 利 教 育 权 利 劳 动 就 业 以 及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等 方 面 实 施 有 差 别 的 城 乡 政 策, 导 致 城 乡 二 元 结 构 进 一 步 巩 固, 这 种 差 异 不 断 使 农 民 变 成 弱 势 群 体 城 里 人 可 以 享 受 政 府 提 供 的 住 房 教 育 医 疗 等 补 贴 以 及 就 业 退 伍 分 配 等 诸 多 优 惠, 而 农 村 人 则 无 法 享 受 这 些 优 惠 农 民 工 是 另 一 个 庞 大 的 弱 势 群 体, 已 经 引 起 政 府 和 社 会 的 广 泛 关 注, 尽 管 农 民 工 为 城 市 的 建 设 做 出 了 极 大 地 贡 献, 但 是 他 们 在 城 市 的 地 位 却 极 为 低 下, 做 的 是 最 脏 最 累 的 工 作, 还 要 忍 受 城 里 人 的 冷 落 和 歧 视, 直 到 近 些 年, 保 护 农 民 工 的 相 关 政 策 才 陆 续 出 台 几 年 来 出 现 一 股 新 弱 势 群 体, 他 们 是 城 市 化 过 程 的 牺 牲 品, 政 府 在 搞 城 市 化 的 过 程 中 政 策 执 行 偏 差, 征 地 补 偿 偏 低, 导 致 大 批 你 农 民 失 去 土 地, 从 而 也 失 去 了 生 活 的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和 老 年 人 也 是 及 其 弱 势 的 群 体, 尤 其 是 丧 偶 的 孤 寡 老 人 和 流 浪 儿 童 未 成 年 人 势 单 力 薄, 抵 制 诱 惑 的 能 力 低, 容 易 沉 迷 于 网 吧 甚 至 走 上 违 法 犯 罪 的 道 路, 因 此 他 们 急 需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帮 助 老 年 人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差, 心 灵 孤 独, 也 是 亟 待 帮 助 的 人 群 就 目 前 我 国 的 基 本 国 情 来 看, 下 列 权 利 至 少 应 该 成 为 弱 势 群 体 的 基 本 权 利 得 到 保 障 : 生 存 权 劳 动 权 受 教 育 权 知 情 权 参 政 权 及 获 得 司 法 救 助 的 权 利 然 而 目 前, 对 于 弱 势 群 体 的 这 些 基 本 权 利 的 保 障 还 存 在 许 多 问 题
不 少 城 市 人 将 城 市 的 脏 乱 差 等 问 题 完 全 归 咎 于 进 城 务 工 的 农 村 人, 不 少 城 市 甚 至 制 定 政 策 限 制 农 村 人 进 程 落 户, 即 使 是 大 学 生 毕 业 找 工 作 或 者 是 考 公 务 员, 城 市 人 也 享 有 大 量 优 惠 政 策, 农 村 人 却 只 能 靠 边 站 很 多 用 人 单 位 不 与 农 村 人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不 为 农 村 人 购 买 任 何 保 险, 甚 至 连 最 基 本 的 劳 动 报 酬 也 是 一 拖 再 拖 农 民 工 子 女 到 了 入 学 年 龄 大 部 分 却 并 没 有 在 学 校 学 习 而 是 在 工 地 上 嬉 戏 城 乡 教 育 资 源 分 配 不 均, 大 量 农 村 中 小 学 师 资 匮 乏, 硬 件 设 施 奇 缺, 这 些 问 题 日 益 威 胁 着 孩 子 们 的 成 长 发 展, 无 不 令 人 担 忧 此 外, 弱 势 群 体 的 基 本 权 利 被 大 肆 侵 害, 他 们 却 无 从 寻 求 救 济 途 径, 无 论 是 立 法 行 政 司 法 还 是 社 会 舆 论 方 面, 他 们 的 呼 声 似 乎 总 是 微 不 足 道 3, 体 的 救 助 对 策 及 其 中 的 政 府 责 任 弱 势 群 体 是 因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综 合 作 用 的 结 果, 因 此,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救 助 措 施 也 必 然 会 包 含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等 方 方 面 面 的 努 力 现 阶 段 我 国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救 助 主 要 有 以 下 构 想 : 1. 立 法 保 障 首 先 要 必 须 将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保 护 上 升 到 法 律 的 高 度, 这 样 保 障 弱 势 群 体 权 利 的 措 施 才 会 有 法 可 依, 才 会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如 法 定 的 弱 势 群 体 保 障 范 围, 保 障 机 制 及 责 任 主 体 等 都 十 分 必 要 仅 仅 口 口 声 声 称 要 保 护 弱 势 群 体 而 缺 乏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和 规 范 性, 无 异 于 雷 声 大 雨 点 小 2. 司 法 救 助 司 法 救 济 是 权 利 保 护 的 最 后 手 段, 是 对 受 到 侵 害 的 权 利 进 行 补 救 和 恢 复 的 过 程, 并 对 侵 害 行 为 进 行 纠 正 和 惩 罚 可 以 这 样 说 生 存 : 没 有 公 正 的 司 法, 任 何 权 利 保 障 都 会 落 空 我 国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司 法 救 助 研 究 起 布 较 晚, 研 究 成 果 布 成 熟, 实 际 操 作 中 也 及 其 不 规 范, 布 统 一, 司 法 环 境 亟 待 改 善 3. 社 会 支 持 弱 势 群 体 权 益 保 障 仅 仅 依 靠 政 府 的 努 力 是 远 远 不 够 的 可 以 说 弱 势 群 体 问 题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衍 生 物 社 会 评 价 的 偏 差, 社 会 一 般 人 群 的 歧 视 和 排 斥 都 是 弱 势 群 体 之 所 以 弱 势 的 原 因 为 此, 社 会 必 须 付 诸 努 力, 改 善 弱 势 群 体 的 生 存 环 境 必 须 大 力 发 展 社 区 服 务, 建 立 社 会 互 助 网 络, 发 展 基 层 民 主, 缓 和 社 会 问 题 和 社 会 矛 盾,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为 适 应 新 的 国 际 国 内 大 环 境, 我 们 鼓 励 创 建 各 种 民 间 团 体, 设 立 NGO, 发 展 专 门 为 弱 势 群 体 提 供 法 律 教 育 心 理 医 疗 传 媒 等 支 持 和 服 务 的 民 间 组 织, 并 大 力 发 挥 志 愿 者 们 的 支 持 作 用 4. 个 人 自 救 社 会 支 持 固 然 重 要, 但 是 要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弱 势 群 体 的 问 题 还 必 须
依 靠 弱 势 群 体 成 员 自 己 去 争 取, 公 正 的 地 位 是 需 要 争 取 的 完 全 依 赖 社 会 和 国 家 的 外 部 支 持 是 治 标 不 治 本, 无 法 从 实 质 上 改 变 自 身 的 弱 势 地 位 因 此 必 须 提 高 弱 势 群 体 的 综 合 素 质, 百 年 大 计 教 育 为 本, 必 须 努 力 发 展 教 育, 从 而 发 展 弱 势 群 体 5. 政 府 责 任 我 们 为 什 么 强 调 政 府 在 保 护 弱 势 群 体 中 的 责 任 呢? 弱 势 群 体 主 要 是 由 国 家 的 社 会 性 政 策 性 体 制 性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对 于 弱 势 群 体 的 保 护, 政 府 理 所 应 当 的 应 该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对 于 生 理 性 以 及 自 然 性 弱 势 群 体, 政 府 同 样 负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 政 府 在 保 护 弱 势 群 体 中 的 主 要 责 任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加 强 和 完 善 政 治 和 法 律 保 护 弱 势 群 体 的 形 成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由 不 公 正 的 政 策 造 成 的, 因 此 必 须 完 善 相 关 政 治 法 律 制 度, 给 弱 势 群 体 以 平 等 的 发 展 机 会 和 公 民 权 我 国 长 期 实 行 有 差 别 的 城 乡 政 策, 导 致 城 乡 发 展 剪 刀 差 日 渐 严 重 只 有 充 分 保 障 弱 势 群 体 的 政 治 法 律 权 利, 他 们 才 有 机 会 得 到 发 展 (2), 建 设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为 弱 势 群 体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线 由 于 弱 势 群 体 在 就 业 和 收 入 方 面 处 于 不 利 境 地, 他 们 往 往 没 有 经 济 能 力 承 担 社 会 保 险 等 费 用, 甚 至 无 力 承 担 子 女 教 育, 天 价 医 药 等 开 支, 使 得 建 立 一 套 比 较 完 善 的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成 为 必 要 特 别 是 协 调 社 会 保 险 与 社 会 救 济 及 社 会 福 利 之 间 的 关 系 一 套 比 较 完 善 的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核 心 部 分 一 般 包 括 : 退 休 金 生 活 补 贴 救 济 养 老 金 残 疾 紧 贴 以 及 各 种 临 时 性 救 济 措 施 虽 然 弱 势 群 体 问 题 不 是 一 朝 一 夕 能 够 解 决 的, 但 是 我 们 坚 信, 在 政 府 社 会 的 共 同 关 注 和 努 力 下, 弱 势 群 体 的 基 本 权 利 能 够 得 到 保 障, 社 会 和 谐 一 定 能 够 实 现 参 考 文 献 [1] 王 冰. 从 我 国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的 视 维 分 析 弱 势 群 体 的 法 律 保 护. 理 论 导 刊,2009 年 第 9 期 [2] 陈 燕 林. 当 前 我 国 弱 势 群 体 心 理 问 题 成 因 及 对 策 分 析. 科 技 经 济 市 场,2007 年 第 3 期 [3] 刘 欣. 教 育 政 策 应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补 偿.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报,2008 年 第 6 期 [4] 刘 美 英. 论 中 国 弱 势 群 体 的 权 益 保 障. 经 济 研 究 导 刊,2009 年 第 16 期 [5] 李 全 生. 弱 势 群 体 保 护 中 的 政 府 责 任. 江 西 行 政 学 院 学 报,2007 年 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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