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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冀 教 师 2015 13 号 关 于 印 发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有 关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师 厅 2015 1 号 ) 文 件 精 神, 为 做 好 我 省 2015 年 国 家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工 作, 特 制 定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请 遵 照 执 行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2015 年 6 月 2 日 - 1 -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2 41 号 ) 和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有 关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师 厅 2015 1 号 ) 精 神, 为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进 我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特 岗 计 划 ) 实 施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特 岗 计 划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 一 ) 面 向 全 国 招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我 省 国 家 级 省 级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和 集 中 连 片 特 殊 困 难 地 区 为 主 的 县 以 下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引 导 和 鼓 励 优 秀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工 作, 建 立 并 完 善 我 省 农 村 教 师 补 充 新 机 制, 逐 步 解 决 我 省 农 村 学 校 师 资 总 量 不 足 和 结 构 不 合 理 等 问 题, 提 高 农 村 教 师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和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逐 步 缩 小 城 乡 教 育 差 距, 大 力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和 城 乡 教 育 资 源 均 衡 配 置 ( 二 ) 特 岗 教 师 聘 期 3 年 2015 年, 我 省 计 划 招 聘 国 家 特 岗 教 师 4600 名, 其 中 农 村 初 中 教 师 1237 名 ; 农 村 小 学 教 师 3363 名 各 设 岗 县 分 学 科 ( 专 业 ) 岗 位 需 求 情 况 详 见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岗 位 需 求 表 - 2 -

( 附 件 1) 二 特 岗 计 划 的 实 施 原 则 ( 一 ) 特 岗 计 划 采 取 公 开 招 聘 的 方 式, 招 聘 工 作 由 省 教 育 厅 具 体 负 责,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择 优 和 三 定 ( 定 县 定 校 定 岗 ) 原 则 ( 二 ) 实 施 特 岗 计 划 要 与 中 小 学 教 师 编 制 管 理 相 结 合 实 施 特 岗 计 划 的 县, 必 须 是 教 师 总 体 缺 编 结 构 性 矛 盾 突 出 的 县, 且 特 岗 计 划 实 施 期 内 不 得 再 以 其 他 方 式 补 充 新 教 师 实 施 特 岗 计 划 的 县, 要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确 保 三 年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且 愿 意 留 任 的 特 岗 教 师 全 部 入 编, 落 实 工 作 岗 位, 做 好 人 事 工 资 关 系 等 接 转 工 作 ( 三 ) 实 施 特 岗 计 划 要 与 教 师 资 源 的 均 衡 配 置 有 机 结 合 特 岗 教 师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县 城 以 下 ( 不 含 县 城 ) 初 中 小 学 和 教 学 点, 进 一 步 提 高 村 小 教 学 点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比 例, 将 做 好 村 小 教 学 点 的 教 师 招 聘 工 作 作 为 2015 年 的 工 作 重 点 按 照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优 化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加 强 音 体 美 英 语 信 息 技 术 等 紧 缺 薄 弱 学 科 教 师 的 补 充, 努 力 实 现 初 中 与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补 充 协 调 发 展 ( 四 ) 实 施 特 岗 计 划 要 与 提 高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素 质 有 机 结 合 为 逐 步 提 高 我 省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确 保 教 师 聘 用 质 量, 招 聘 的 特 岗 教 师 以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为 主, 适 量 招 收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 3 -

三 特 岗 教 师 的 招 聘 ( 一 ) 特 岗 教 师 的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1 招 聘 对 象 (1)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2015 年 应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2)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2015 年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 含 初 中 起 点 五 年 制 初 等 教 育 专 科 ) 毕 业 生, 不 包 括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3)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具 有 一 定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经 验 年 龄 在 30 岁 以 下 (1985 年 6 月 1 日 后 出 生 ), 且 与 原 就 业 单 位 解 除 了 劳 动 协 议 或 未 就 业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2 招 聘 对 象 的 基 本 条 件 (1) 政 治 思 想 素 质 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品 行 端 正, 遵 纪 守 法, 未 受 过 任 何 纪 律 处 分, 自 觉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为 人 师 表, 志 愿 服 务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2)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和 招 聘 岗 位 要 求 应 聘 初 中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必 须 具 有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应 聘 小 学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必 须 具 有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 含 初 中 起 点 五 年 制 初 等 教 育 专 科 ) 学 历 应 聘 初 中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必 须 取 得 初 中 及 以 上 教 师 资 格 ; 应 聘 小 学 教 师 特 设 - 4 -

岗 位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和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必 须 取 得 小 学 及 以 上 教 师 资 格 ;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没 有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也 可 以 应 聘 应 聘 者 所 学 专 业 取 得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学 科 与 应 聘 的 特 设 岗 位 学 科 要 相 同 或 相 近 ; 非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英 语 信 息 技 术 ( 计 算 机 ) 专 业 毕 业 生, 不 得 报 考 上 述 学 科 的 特 设 岗 位 (3) 普 通 话 水 平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颁 布 的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标 准 二 级 乙 等 及 其 以 上 标 准, 申 报 语 文 学 科 岗 位 应 达 到 二 级 甲 等 及 其 以 上 标 准, 并 取 得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4) 具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和 心 理 素 质, 身 体 健 康, 五 官 端 正,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无 精 神 病 史,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5) 具 有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必 备 的 能 力 和 素 质, 初 步 掌 握 和 运 用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理 论 和 技 能, 基 本 胜 任 招 聘 岗 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要 求 (6) 参 加 过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服 务 期 满 并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大 学 生, 参 加 招 聘 在 笔 试 成 绩 中 加 5 分 参 加 过 半 年 以 上 实 习 支 教 的 师 范 院 校 毕 业 生 本 科 二 批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和 本 地 生 源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近 三 年 以 来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和 情 形 的 人 员 不 得 报 考 特 岗 教 师 : 隐 瞒 有 关 问 题 提 供 虚 假 报 名 注 册 信 息 和 材 料 的 ; 在 特 岗 教 - 5 -

师 招 聘 考 试 中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 签 订 了 特 岗 教 师 聘 用 协 议 书, 无 故 不 到 岗 的 ; 已 招 录 为 特 岗 教 师 但 到 岗 后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岗 的 ; 已 招 录 为 特 岗 教 师 但 三 年 服 务 期 未 满 的 凡 是 不 符 合 招 聘 条 件 的 应 聘 者, 在 资 格 初 审 笔 试 资 格 复 审 面 试 培 训 资 格 认 定 聘 用 等 任 何 环 节 中 一 经 发 现, 一 律 取 消 资 格,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应 聘 者 自 己 承 担 ( 二 ) 特 岗 教 师 的 招 聘 程 序 特 岗 教 师 的 招 聘 工 作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1) 公 布 岗 位 需 求 ; (2) 自 愿 报 名 ;(3) 资 格 审 查 ;(4) 考 试 考 核 ;(5) 岗 前 培 训 ;(6) 资 格 认 定 ;(7) 签 订 合 同 ;(8) 上 岗 任 教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具 体 工 作 按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教 师 招 聘 办 法 ( 附 件 2) 执 行 ( 三 ) 特 岗 教 师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合 同 管 理 各 地 要 精 心 组 织, 切 实 把 好 教 师 入 口 关, 进 一 步 提 高 招 聘 质 量 ; 要 对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考 试 实 行 全 过 程 全 方 位 的 监 督, 严 肃 查 处 违 规 违 纪 和 违 法 行 为 四 特 岗 计 划 的 资 金 安 排 特 岗 计 划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与 地 方 财 政 共 同 承 担, 以 中 央 财 政 为 主 中 央 财 政 按 人 均 年 28000 元 的 标 准, 与 地 方 财 政 据 实 结 算 特 岗 教 师 的 工 资 地 方 性 补 贴 必 要 的 交 通 补 助 体 检 费 和 按 规 定 纳 入 当 地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享 受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障 待 遇 ( 不 含 商 业 保 险 ) 应 缴 纳 的 相 关 费 用, 以 及 岗 前 集 中 培 训 所 需 费 用 由 县 级 财 政 统 筹 安 排 ;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的 相 关 工 作 - 6 -

前 期 费 用 由 省 级 财 政 安 排 特 岗 教 师 在 三 年 聘 任 期 内, 执 行 设 岗 县 公 办 教 师 同 等 工 资 制 度 和 标 准 ; 其 他 津 贴 补 贴 由 设 岗 县 根 据 当 地 同 等 条 件 公 办 教 师 年 收 入 水 平 和 中 央 补 助 水 平 综 合 确 定 凡 特 岗 教 师 工 资 性 年 收 入 高 于 28000 元 的, 高 出 部 分 由 设 岗 县 政 府 承 担 五 特 岗 计 划 的 保 障 政 策 ( 一 ) 特 岗 计 划 的 实 施 与 农 村 学 校 教 育 硕 士 师 资 培 养 计 划 相 结 合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的 优 秀 特 岗 教 师, 可 按 规 定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教 育 硕 士 ( 二 ) 特 岗 教 师 在 三 年 聘 任 期 内, 没 有 试 用 期, 在 工 资 津 贴 晋 级 职 称 评 聘 评 优 评 先 参 加 培 训 等 方 面 享 受 当 地 公 办 教 师 同 等 待 遇 享 受 按 规 定 纳 入 当 地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相 应 社 会 保 障 待 遇 ( 三 ) 实 施 特 岗 计 划 的 县, 要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确 保 三 年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且 愿 意 留 任 的 特 岗 教 师 全 部 入 编, 落 实 工 作 岗 位, 做 好 人 事 工 资 关 系 等 接 转 工 作 同 时,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落 实 服 务 期 满 特 岗 教 师 报 考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硕 士 研 究 生 等 优 惠 政 策 对 于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愿 意 重 新 择 业 的, 省 市 县 有 关 部 门 应 在 辖 区 内 为 其 重 新 选 择 工 作 岗 位 和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提 供 方 便 条 件 和 必 要 的 帮 助 被 党 政 机 关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正 式 录 用 ( 聘 用 ) 的, 其 服 务 期 按 我 省 规 定 计 算 为 工 龄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城 市 县 镇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编 制 空 缺 需 补 充 人 员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要 优 先 聘 用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特 岗 教 师 - 7 -

对 于 具 备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历 获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表 彰 或 三 年 服 务 期 内 一 年 以 上 考 核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特 岗 教 师, 也 可 选 聘 到 非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任 教 六 特 岗 教 师 的 聘 后 管 理 和 服 务 ( 一 ) 特 岗 教 师 实 行 合 同 管 理,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设 岗 县 和 特 岗 教 师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特 岗 教 师 在 上 岗 前 与 特 岗 县 签 订 特 岗 教 师 聘 用 协 议 书 ( 一 式 三 份,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另 一 份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 在 聘 用 期 内, 主 要 由 设 岗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设 岗 学 校 按 照 河 北 省 特 岗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和 考 核 对 成 绩 突 出 表 现 优 秀 的, 给 予 表 彰 ; 对 不 按 合 同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的, 要 及 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督 促 改 正 ; 经 教 育 无 效, 不 适 合 继 续 任 教 的, 要 及 时 将 其 解 聘 并 取 消 其 享 受 的 相 关 政 策 优 惠 ( 二 ) 省 教 育 厅 建 立 特 岗 教 师 信 息 库, 对 特 岗 教 师 实 行 聘 后 动 态 管 理 和 评 估, 对 设 岗 县 特 岗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和 特 岗 教 师 工 资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障 待 遇 等 各 项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定 期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各 设 岗 市 县 教 育 局 也 要 建 立 特 岗 教 师 信 息 数 据 库, 增 强 对 特 岗 教 师 的 服 务 意 识 责 任 意 识 的 培 养, 促 进 特 岗 教 师 健 康 成 长 ( 三 ) 聘 任 期 内,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特 岗 教 师 户 口 可 留 在 原 籍, 也 可 迁 至 工 作 学 校 所 在 地 或 工 作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城 ; 档 案 关 系 原 则 上 统 一 转 至 工 作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政 府 教 师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 8 -

( 四 ) 各 设 岗 县 和 学 校 要 落 实 好 特 岗 教 师 的 工 资 与 补 贴 发 放 周 转 宿 舍 安 排 等 相 关 保 障 工 作 要 解 决 特 岗 教 师 工 作 生 活 中 的 实 际 困 难, 让 国 家 政 策 惠 及 每 位 特 岗 教 师, 使 每 位 特 岗 教 师 安 心 工 作 舒 心 生 活 潜 心 教 学 ( 五 ) 要 深 入 挖 掘 特 岗 教 师 中 的 优 秀 典 型,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活 动, 充 分 反 映 特 岗 教 师 志 存 高 远 扎 根 农 村 的 奉 献 精 神 和 感 人 事 迹, 加 强 对 特 岗 计 划 和 特 岗 教 师 的 宣 传, 进 一 步 营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氛 围 本 方 案 由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岗 位 需 求 表 2.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教 师 招 聘 办 法 3.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应 聘 报 名 表 4.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教 师 聘 用 协 议 书 - 9 -

附 件 1 市 县 名 额 学 段 石 家 庄 市 保 定 市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岗 位 需 求 表 ( 注 : 小 学 特 设 岗 位 需 求 中 带 号 者, 根 据 设 岗 县 岗 位 学 历 要 求 只 招 收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学 科 数 学 语 文 英 语 物 理 化 学 政 治 地 理 生 物 历 史 美 术 体 育 音 乐 微 机 科 学 心 理 品 德 行 唐 县 93 小 学 30 30 15 7 5 6 93 赞 皇 县 90 平 山 县 115 唐 县 130 易 县 180 曲 阳 县 150 涞 源 县 91 博 野 县 100 望 都 县 40 涞 水 县 120 小 学 7 7 4 2 20 初 中 14 14 12 5 5 5 5 5 5 70 小 学 23 20 14 8 8 8 4 85 初 中 5 5 3 5 4 2 2 2 2 30 小 学 38 38 3 4 4 4 5 4 100 初 中 5 5 2 4 3 2 2 2 2 1 1 1 30 小 学 15 10 15 20 20 20 10 5 5 5 125 初 中 7 6 6 6 6 6 6 6 6 55 小 学 25 25 25 10 10 10 5 110 初 中 5 5 5 5 5 2 2 2 3 2 2 2 40 小 学 18 18 4 6 6 6 3 61 初 中 4 4 4 2 2 2 2 2 2 2 2 2 30 小 学 27 27 6 6 6 6 6 84 初 中 4 4 4 2 2 16 小 学 8 8 3 3 3 5 30 初 中 4 3 2 1 10 小 学 20 20 10 10 10 10 5 5 90 初 中 1 1 1 3 3 3 3 3 3 3 3 3 30 小 计 - 10 -

市 县 名 额 学 段 张 家 口 市 秦 皇 岛 市 衡 水 市 赤 城 县 100 崇 礼 县 70 怀 安 县 90 康 保 县 65 万 全 县 65 蔚 县 90 宣 化 县 60 涿 鹿 县 130 尚 义 县 50 青 龙 县 100 武 邑 县 50 学 科 数 学 语 文 英 语 物 理 化 学 政 治 地 理 生 物 历 史 美 术 体 育 音 乐 微 机 科 学 心 理 品 德 小 学 20 20 20 4 4 2 70 初 中 5 5 4 4 3 3 2 2 2 30 小 学 15 25 5 4 10 3 62 初 中 1 1 2 1 2 1 8 小 学 33 33 9 2 1 2 80 初 中 2 3 2 1 1 1 10 小 学 7 8 2 10 3 10 10 3 53 初 中 4 2 2 4 12 小 学 18 15 8 2 2 45 初 中 3 5 2 2 2 2 2 2 20 小 学 22 28 15 65 初 中 5 5 5 2 1 1 1 1 2 2 25 小 学 13 27 4 2 2 48 初 中 1 1 2 1 2 1 2 2 12 小 学 30 30 13 4 8 11 4 100 初 中 6 5 2 4 3 2 2 2 2 1 1 30 小 学 15 16 3 2 2 2 2 42 初 中 2 2 1 1 1 1 8 小 学 30 30 6 3 6 5 5 2 87 初 中 5 2 1 3 1 1 13 小 学 7 7 7 3 3 3 30 初 中 3 5 7 3 2 20 小 计 - 11 -

市 县 名 额 学 段 承 德 市 沧 州 市 兴 隆 县 70 学 科 数 学 语 文 英 语 物 理 化 学 政 治 地 理 生 物 历 史 美 术 体 育 音 乐 微 机 科 学 心 理 品 德 小 学 22 22 10 54 初 中 5 5 3 3 16 宽 城 县 140 小 学 40 40 20 10 15 15 140 围 场 县 120 隆 化 县 160 滦 平 县 100 丰 宁 县 130 营 子 区 65 南 皮 县 70 献 县 180 孟 村 县 60 盐 山 县 100 海 兴 县 80 小 学 30 30 20 10 10 10 110 初 中 6 4 10 小 学 30 30 22 6 6 6 100 初 中 14 14 4 4 4 4 4 4 4 4 60 小 学 18 24 15 5 8 5 5 80 初 中 4 5 3 2 2 2 2 20 小 学 34 35 7 6 6 7 2 4 3 104 初 中 6 6 3 2 2 2 1 2 2 26 小 学 15 23 2 40 初 中 2 2 1 1 2 3 5 8 1 25 小 学 10 10 10 5 5 5 5 10 60 初 中 5 5 10 小 学 38 37 20 10 10 10 10 135 初 中 7 8 5 3 2 2 2 2 2 3 3 3 3 45 小 学 13 13 6 4 6 4 4 5 55 初 中 1 1 1 1 1 5 小 学 10 15 10 10 10 5 5 65 初 中 10 15 5 5 35 小 学 11 12 11 7 7 7 55 初 中 6 6 6 3 2 2 25 东 光 县 100 小 学 30 30 20 5 10 5 100 小 计 - 12 -

市 县 名 额 学 段 邢 台 市 邯 郸 市 省 直 管 县 任 县 120 平 乡 县 100 威 县 60 临 西 县 80 内 丘 县 80 南 和 县 56 鸡 泽 县 180 肥 乡 县 180 馆 陶 县 120 大 名 县 120 魏 县 150 学 科 数 学 语 文 英 语 物 理 化 学 政 治 地 理 生 物 历 史 美 术 体 育 音 乐 微 机 科 学 心 理 品 德 小 学 16 16 15 5 9 5 4 70 初 中 7 8 8 4 3 4 5 4 3 4 50 小 学 20 20 20 60 初 中 6 6 6 7 7 4 4 40 小 学 7 8 9 3 3 3 1 3 3 40 初 中 2 2 4 1 1 1 1 1 1 2 2 2 20 小 学 10 15 8 3 5 4 45 初 中 5 6 6 4 2 1 2 2 1 2 2 2 35 小 学 15 15 8 4 4 4 50 初 中 5 4 5 2 1 2 2 2 2 1 2 2 30 小 学 3 5 2 10 初 中 8 16 8 3 2 2 3 2 2 46 小 学 55 55 25 5 5 5 150 初 中 12 14 4 30 小 学 25 25 20 5 5 5 3 2 90 初 中 15 20 12 8 4 8 2 2 10 3 3 2 1 90 小 学 22 25 22 2 1 2 1 75 初 中 14 15 14 1 1 45 小 学 23 23 23 7 7 7 90 初 中 6 6 6 4 4 4 30 小 学 20 20 25 10 10 10 10 105 初 中 7 7 7 2 2 2 2 2 2 2 2 2 6 45 小 计 - 13 -

附 件 2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教 师 招 聘 办 法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精 神, 做 好 我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特 岗 计 划 ) 教 师 招 聘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招 聘 原 则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工 作 由 省 教 育 厅 具 体 负 责, 采 取 公 开 招 聘 的 方 式,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择 优 和 三 定 ( 定 县 定 校 定 岗 ) 原 则 二 招 聘 对 象 及 条 件 ( 一 ) 招 聘 对 象 1.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2015 年 应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2.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2015 年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 含 初 中 起 点 五 年 制 初 等 教 育 专 科 ) 毕 业 生, 不 包 括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3.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具 有 一 定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经 验 年 龄 在 30 岁 以 下 (1985 年 6 月 1 日 后 出 生 ), 且 与 原 就 业 单 位 解 除 了 劳 动 协 议 或 未 就 业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 14 -

( 二 ) 招 聘 对 象 的 基 本 条 件 1. 政 治 思 想 素 质 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品 行 端 正, 遵 纪 守 法, 未 受 过 任 何 纪 律 处 分, 自 觉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为 人 师 表, 志 愿 服 务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2.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和 招 聘 岗 位 要 求 应 聘 初 中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必 须 具 有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应 聘 小 学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必 须 具 有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 含 初 中 起 点 五 年 制 初 等 教 育 专 科 ) 学 历 应 聘 初 中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必 须 取 得 初 中 及 以 上 教 师 资 格 ; 应 聘 小 学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和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必 须 取 得 小 学 及 以 上 教 师 资 格 ;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没 有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也 可 以 应 聘 应 聘 者 所 学 专 业 取 得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学 科 与 应 聘 的 特 设 岗 位 学 科 要 相 同 或 相 近 ; 非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英 语 信 息 技 术 ( 计 算 机 ) 专 业 毕 业 生, 不 得 报 考 上 述 学 科 的 特 设 岗 位 3. 普 通 话 水 平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颁 布 的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标 准 二 级 乙 等 及 其 以 上 标 准, 申 报 语 文 学 科 岗 位 应 达 到 二 级 甲 等 及 其 以 上 标 准, 并 取 得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 15 -

4. 具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和 心 理 素 质, 身 体 健 康, 五 官 端 正,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无 精 神 病 史,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5. 具 有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必 备 的 能 力 和 素 质, 初 步 掌 握 和 运 用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理 论 和 技 能, 基 本 胜 任 招 聘 岗 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要 求 6. 参 加 过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服 务 期 满 并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大 学 生, 参 加 招 聘 在 笔 试 成 绩 中 加 5 分 参 加 过 半 年 以 上 实 习 支 教 的 师 范 院 校 毕 业 生 本 科 二 批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和 本 地 生 源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近 三 年 以 来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和 情 形 的 人 员 不 得 报 考 特 岗 教 师 : 隐 瞒 有 关 问 题 提 供 虚 假 报 名 注 册 信 息 和 材 料 的 ; 在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考 试 中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 签 订 了 特 岗 教 师 聘 用 协 议 书, 无 故 不 到 岗 的 ; 已 招 录 为 特 岗 教 师 但 到 岗 后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岗 的 ; 已 招 录 为 特 岗 教 师 但 三 年 服 务 期 未 满 的 凡 是 不 符 合 招 聘 条 件 的 应 聘 者, 在 资 格 初 审 笔 试 资 格 复 审 面 试 培 训 资 格 认 定 聘 用 等 任 何 环 节 中 一 经 发 现, 一 律 取 消 资 格,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应 聘 者 自 己 承 担 三 招 聘 程 序 ( 一 ) 公 布 岗 位 需 求 省 教 育 厅 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 前 通 过 河 北 教 师 教 育 网 (http://www.hbte.com.cn) 向 社 会 公 布 设 岗 县 特 岗 计 划 教 师 岗 位 需 求 信 息, 并 通 过 报 刊 电 视 等 新 闻 媒 体, 广 泛 宣 传 实 施 - 16 -

特 岗 计 划 的 目 的 意 义 以 及 招 聘 对 象 条 件 和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及 保 障 措 施 等,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积 极 报 名 参 加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工 作 ( 二 ) 自 愿 报 名 1. 报 名 时 间 :2015 年 6 月 15 日 至 6 月 26 日 工 作 时 段 (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6:00) 2. 实 行 网 上 报 名, 不 收 取 报 名 费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报 名 采 用 网 络 形 式 报 名, 不 设 现 场 报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聘 者 登 录 河 北 教 师 教 育 网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专 栏, 进 入 网 报 页 面, 按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应 聘 报 名 表 报 名 表 包 括 本 人 基 本 信 息 和 报 名 信 息 等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文 字 信 息 和 照 片 信 息 照 片 信 息 要 求 将 本 人 近 期 1 寸 免 冠 证 件 照 上 传 ( 照 片 为 白 色 蓝 色 或 红 色 的 纯 色 背 景, 照 片 头 部 占 照 片 尺 寸 的 2/3, 人 像 清 晰, 神 态 自 然, 无 明 显 畸 变, 图 片 规 格 : 文 件 大 小 200k 以 内, 图 片 格 式 :JPG/JPEG/GIF/PNG) 如 果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照 片, 将 无 法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应 聘 志 愿 只 能 选 择 一 个 设 岗 县 的 一 个 岗 位 并 填 写 是 否 服 从 调 剂 ( 三 ) 资 格 审 查 1.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分 初 审 和 复 审 资 格 初 审 时 间 :2015 年 6 月 27 日 至 7 月 12 日 资 格 复 审 和 面 试 同 时 进 行 2. 资 格 初 审 由 省 教 育 厅 统 一 负 责 资 格 初 审 的 依 据 是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实 施 - 17 -

方 案 规 定 的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资 格 初 审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参 加 笔 试 3. 省 教 育 厅 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 通 过 河 北 教 师 教 育 网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专 栏 公 布 具 体 考 务 安 排, 应 聘 者 于 7 月 13 日 -17 日 登 录 河 北 教 师 教 育 网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专 栏, 查 询 本 人 资 格 初 审 结 果, 资 格 初 审 合 格 者, 下 载 打 印 本 人 准 考 证, 并 在 笔 试 当 天 持 本 人 准 考 证 和 身 份 证 原 件 ( 不 含 临 时 身 份 证 过 期 身 份 证, 下 同 ) 到 指 定 地 点 参 加 笔 试 4. 通 过 资 格 初 审 的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服 务 期 满 并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大 学 生,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省 级 以 上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服 务 期 满 合 格 证 书 ( 或 证 明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 下 午 14:00-18:00 在 本 人 笔 试 所 在 考 点 进 行 核 查, 主 要 核 查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是 否 一 致 核 查 无 误 后, 原 件 本 人 带 回,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证 书 复 印 件 留 存, 由 设 区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报 省 教 育 厅, 待 省 教 育 厅 核 查 后,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笔 试 成 绩 加 5 分 ( 四 ) 笔 试 1. 笔 试 时 间 :2015 年 7 月 19 日 上 午 9:00 11:30 2. 笔 试 笔 试 为 闭 卷 考 试, 由 省 市 两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统 一 组 织 命 题 制 卷 阅 卷 各 设 区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报 考 人 数 负 责 合 理 设 置 考 点 考 场 和 考 试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笔 试 考 务 工 作 按 照 河 北 省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 18 -

段 学 校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冀 教 师 2009 20 号 ) 文 件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笔 试 内 容 为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基 本 要 求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新 课 程 理 念 笔 试 没 有 指 定 的 参 考 书 目 和 考 试 大 纲, 主 要 考 察 应 聘 者 从 教 的 基 本 素 质 和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笔 试 成 绩 总 分 为 150 分 考 点 设 置 统 一 安 排 在 各 设 岗 县 所 在 的 设 区 市 市 区 各 设 区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务 必 于 7 月 2 日 前 将 本 市 考 点 及 考 场 设 置 报 河 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中 心 3. 省 教 育 厅 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通 过 河 北 教 师 教 育 网 公 布 笔 试 成 绩 如 对 笔 试 成 绩 有 疑 问, 可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准 考 证 及 书 面 查 分 申 请 于 8 月 3 日 到 指 定 地 点 ( 网 上 公 布 ) 申 请 复 核,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4. 省 教 育 厅 于 2015 年 8 月 7 日 前 通 过 河 北 教 师 教 育 网 公 示 参 加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并 公 布 设 岗 县 教 育 局 面 试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各 设 区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务 必 于 7 月 30 日 前 以 设 区 市 为 单 位 上 报 设 岗 县 教 育 局 面 试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参 加 面 试 的 应 聘 者, 于 2015 年 8 月 7 日 -8 月 9 日 登 陆 河 北 教 师 教 育 网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专 栏, 自 行 下 载 并 打 印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应 聘 报 名 表, 参 加 面 试 时 提 交 报 考 的 设 岗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资 格 复 审 ( 五 ) 面 试 - 19 -

1. 面 试 时 间 :2015 年 8 月 10 日 至 8 月 11 日 参 加 面 试 的 应 聘 者 向 所 报 设 岗 县 教 育 局 面 试 联 系 人 咨 询 面 试 具 体 安 排 等 事 宜 2. 确 定 面 试 人 员 根 据 应 聘 者 的 志 愿, 依 据 笔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以 设 岗 县 学 段 学 科 岗 位 设 置 数 1:1.5 比 例 依 次 确 定 参 加 面 试 人 员 按 志 愿 筛 选 后 面 试 人 选 达 不 到 1:1.5 比 例 的, 原 则 上 在 同 意 调 剂 报 考 同 一 设 区 市 内 其 它 设 岗 县 相 同 或 相 近 学 科 人 员 中,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顺 序 调 剂 3. 面 试 资 格 审 查 ( 报 名 资 格 复 审 ) 设 岗 县 在 面 试 时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报 名 资 格 复 审 主 要 审 查 应 聘 者 提 供 的 有 关 证 件 和 材 料 进 入 面 试 的 应 聘 者, 按 指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携 带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应 聘 报 名 表 身 份 证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和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等 原 件 参 加 资 格 复 审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和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必 须 携 带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2015 年 应 届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可 以 没 有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通 过 资 格 复 审 的 应 聘 者 才 能 参 加 面 试 考 核 4. 组 织 面 试 面 试 由 省 教 育 厅 统 一 部 署, 设 区 市 教 育 局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也 可 在 设 区 市 教 育 局 指 导 下, 由 设 岗 县 教 育 局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具 体 面 试 考 务 工 作 按 照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做 好 2012 年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考 试 工 作 的 通 知 ( 冀 教 师 2012 10 号 ) 文 件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其 中 资 格 复 审 要 严 格 按 照 今 年 的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要 求 进 行 面 试 内 容 主 要 考 察 应 聘 者 的 学 科 知 - 20 -

识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教 师 基 本 素 养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仪 表 举 止 等, 可 以 采 取 课 堂 试 讲 和 答 辩 等 形 式 面 试 成 绩 总 分 为 100 分 ( 六 ) 体 检 面 试 结 束 后, 参 加 面 试 的 应 聘 者 在 设 岗 县 教 育 局 指 定 的 具 备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 含 二 级 乙 等 ) 资 质 的 医 院 进 行 体 检, 体 检 标 准 参 照 河 北 省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及 办 法 ( 试 行 ) 执 行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前, 已 在 学 校 体 检 合 格, 不 再 进 行 体 检 须 将 体 检 表 提 交 设 岗 县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无 故 不 参 加 体 检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聘 用 资 格,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聘 用 资 格 ( 七 ) 拟 聘 人 选 设 岗 县 教 育 财 政 人 事 编 制 部 门 根 据 省 下 达 的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计 划, 在 体 检 合 格 的 应 聘 者 中 按 照 考 试 总 成 绩 ( 笔 试 成 绩 加 面 试 成 绩 )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提 出 本 县 拟 聘 特 岗 教 师 名 单,2015 年 8 月 14 日 前 以 设 区 市 为 单 位 上 报 省 教 育 厅 如 果 应 聘 者 考 试 总 成 绩 相 同, 则 依 次 按 照 面 试 成 绩 的 高 低 是 否 本 科 二 批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是 否 本 地 生 源 是 否 参 加 过 半 年 以 上 实 习 支 教 的 师 范 院 校 毕 业 生 四 个 条 件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仍 相 同 的 由 设 岗 县 重 新 组 织 面 试, 面 试 成 绩 不 得 并 列, 最 终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拟 聘 特 岗 教 师 名 单 于 2015 年 8 月 22 日 前 通 过 河 北 教 师 教 育 网 向 社 会 公 示 ( 八 ) 岗 前 培 训 拟 聘 特 岗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由 省 教 育 厅 统 一 部 署, 在 设 区 市 教 育 局 指 导 下, 由 设 岗 县 教 育 局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具 体 培 训 时 间 由 - 21 -

设 岗 县 教 育 局 确 定, 但 必 须 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培 训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班 级 管 理 教 材 教 法 新 课 程 理 念 安 全 预 防 知 识 以 及 设 岗 县 经 济 文 化 教 育 等 县 情,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30 学 时 培 训 合 格 后, 按 设 岗 县 规 定 的 时 间 报 到 上 岗, 逾 期 不 到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设 岗 县 可 依 据 聘 用 协 议 追 究 其 有 关 责 任 ( 九 ) 签 订 合 同 在 2015 年 8 月 31 日 前, 设 岗 县 人 民 政 府 与 取 得 特 岗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的 拟 聘 特 岗 教 师 签 订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教 师 聘 用 协 议 书 凡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视 为 放 弃 聘 用 资 格 9 月 15 日 前, 各 设 区 市 教 育 局 将 签 订 好 的 协 议 书 统 一 报 省 教 育 厅 一 份 ( 十 ) 上 岗 任 教 特 岗 教 师 由 设 岗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派 遣 到 设 岗 学 校, 并 由 设 岗 学 校 安 排 教 学 工 作 和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若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不 报 到 或 不 服 从 安 排 者, 取 消 其 特 岗 教 师 聘 用 资 格 四 有 关 要 求 ( 一 ) 应 聘 者 必 须 对 提 供 的 证 件 证 明 材 料 及 个 人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招 聘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招 聘 单 位 可 以 取 消 其 报 考 资 格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1. 有 犯 罪 前 科 被 司 法 机 关 确 定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2. 伪 造 有 关 证 件 证 明 材 料 或 有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22 -

3. 有 其 他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要 求 的 ( 二 )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的 各 项 信 息 将 及 时 在 河 北 教 师 教 育 网 特 岗 教 师 招 聘 专 栏 公 布, 应 聘 者 应 随 时 关 注 网 上 相 关 信 息, 同 时 须 保 持 通 讯 畅 通 ( 三 ) 联 系 方 式 报 名 咨 询 电 话 :0311-86260353,86260355 监 督 投 诉 电 话 :0311-66005169, 66005162 招 聘 报 名 网 站 : 河 北 教 师 教 育 网 (http://www.hbte.com.cn) - 23 -

附 件 3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应 聘 报 名 表 本 人 签 字 : 基 本 信 息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日 期 婚 姻 状 况 健 康 状 况 身 份 证 号 政 治 面 貌 户 籍 所 在 地 出 生 地 移 动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家 庭 住 址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子 信 箱 申 请 任 教 地 区 申 请 岗 位 申 请 学 校 是 否 服 从 调 剂 毕 业 院 校 报 名 信 息 教 育 背 景 毕 业 时 间 最 高 学 历 最 高 学 位 是 否 应 届 学 制 专 业 是 否 师 范 类 专 业 普 通 话 等 级 毕 业 证 书 编 号 教 师 资 格 种 类 简 历 信 息 学 位 证 书 编 号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照 片 设 岗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聘 用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24 -

附 件 4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教 师 聘 用 协 议 书 甲 方 ( 设 岗 县 人 民 政 府 ): 乙 方 ( 特 岗 教 师 ): 河 北 省 2015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国 家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特 岗 计 划 ), 在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编 办 共 同 领 导 下, 根 据 甲 方 所 属 学 校 和 特 岗 计 划 的 实 施 规 定, 设 定 特 岗 计 划 教 师 岗 位, 并 按 照 公 开 招 聘 自 愿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考 试 选 拔 等 程 序, 接 受 了 乙 方 申 请, 聘 用 乙 方 为 河 北 省 特 岗 教 师, 聘 期 三 年 为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证 2015 年 河 北 省 特 岗 计 划 的 顺 利 实 施, 甲 乙 双 方 就 相 关 事 项 签 订 如 下 协 议 : 第 一 条 甲 方 权 利 1 按 照 河 北 省 特 岗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和 考 核 对 成 绩 突 出 表 现 优 秀 的, 给 予 表 彰 ; 对 不 按 协 议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的, 及 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督 促 改 正 ; 对 不 履 行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经 教 育 无 效 或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中 止 协 议 2 乙 方 服 务 期 间 因 违 反 法 律 政 策 规 定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或 严 重 违 反 协 议 约 定, 或 因 其 它 情 况 致 使 本 协 议 无 法 履 行 的, 甲 - 25 -

方 有 权 中 止 协 议, 乙 方 不 再 享 有 本 协 议 书 第 三 条 约 定 的 各 项 权 利 3 在 乙 方 申 请 相 应 政 策 支 持 时,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其 提 供 相 关 政 策 依 据 或 证 明 第 二 条 甲 方 义 务 1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对 特 岗 教 师 待 遇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为 乙 方 提 供 周 转 宿 舍 及 其 它 必 要 的 工 作 生 活 学 习 条 件 2 对 乙 方 报 到 前 的 相 关 事 项 给 予 指 导 和 帮 助 3 根 据 特 岗 计 划 实 施 的 要 求, 负 责 乙 方 聘 用 期 间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考 核, 并 给 予 相 应 指 导 和 帮 助 4 乙 方 聘 用 期 满, 经 考 核 合 格, 且 自 愿 继 续 留 在 当 地 任 教 的, 要 保 证 将 乙 方 纳 入 正 式 编 制, 落 实 工 作 岗 位, 并 做 好 人 事 工 资 关 系 等 转 接 工 作, 工 龄 和 教 龄 自 2015 年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之 日 起 计 算 聘 用 期 满, 若 乙 方 选 择 不 继 续 留 在 当 地 任 教,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给 予 政 策 优 惠 并 办 理 离 职 相 关 手 续 5 聘 用 期 内, 乙 方 自 愿 迁 入 户 口, 由 工 作 学 校 所 在 地 或 工 作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县 城 负 责 接 收 ; 乙 方 的 人 事 档 案 由 服 务 的 设 岗 县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师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免 费 管 理 服 务 第 三 条 乙 方 权 利 1 聘 用 期 间, 没 有 试 用 期, 提 前 定 级, 执 行 甲 方 公 办 教 师 同 等 工 资 制 度 和 标 准 ; 享 受 地 方 政 府 根 据 当 地 同 等 条 件 公 办 教 师 的 收 入 水 平 和 国 家 补 助 水 平 综 合 确 定 的 地 方 性 津 补 贴 ; 享 受 按 规 定 纳 入 当 地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相 应 社 会 保 障 待 遇 ; 享 受 省 - 26 -

市 县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2 服 务 期 满 并 考 核 合 格, 乙 方 若 自 愿 继 续 留 在 当 地 任 教, 由 甲 方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将 其 纳 入 正 式 编 制, 落 实 工 作 岗 位, 做 好 人 事 工 资 关 系 等 转 接 工 作, 工 龄 和 教 龄 自 2015 年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之 日 起 计 算 乙 方 若 重 新 择 业 或 选 择 深 造 学 习, 享 受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第 四 条 乙 方 义 务 1 保 证 本 人 确 系 自 愿 申 请 河 北 省 2015 年 特 岗 计 划 教 师 岗 位, 保 证 本 人 填 报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2 按 照 要 求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报 到,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拖 延 3 聘 用 期 间,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服 务 的 设 岗 县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和 任 教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服 务 的 设 岗 县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和 任 教 学 校 的 管 理 和 考 核, 注 重 品 德 修 养,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加 强 专 业 能 力 锻 炼, 提 高 工 作 实 绩, 坚 持 廉 洁 自 律, 爱 岗 敬 业, 尽 职 尽 责, 努 力 服 务 基 层 农 村 教 育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不 得 单 方 中 止 协 议 否 则, 其 毕 业 学 校 学 生 就 业 管 理 部 门 不 再 为 其 办 理 毕 业 生 改 派 手 续,3 年 内 不 允 许 报 考 特 岗 教 师 4 服 务 期 满, 若 不 愿 继 续 留 在 当 地 学 校 任 教, 应 保 证 与 学 校 做 好 工 作 财 产 等 交 接 第 五 条 乙 方 的 应 聘 报 名 表 考 试 成 绩 和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作 为 本 协 议 书 附 件 - 27 -

第 六 条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三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一 份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甲 方 法 人 代 表 ( 签 章 ): 乙 方 ( 签 章 ): 协 议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厅 内 发 送 : 委 厅 领 导, 财 务 处 人 事 处 语 委 办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 主 动 公 开 ) 2015 年 6 月 2 日 印 发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