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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越 秀 区 行 和 事 目 录 一 及 号 主 事 名 称 子 事 名 称 1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2 广 州 市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证 3 部 分 军 队 退 役 人 员 登 记 4 70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长 寿 金 5 居 家 养 老 6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7 广 州 市 老 年 保 ( 优 待 ) 卡 ( 新 办 遗 失 ) 8 广 州 市 医 疗 救 助 广 州 市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证 困 难 人 员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广 州 市 普 通 门 诊 救 助 广 州 市 老 年 保 ( 优 待 ) 卡 遗 失 补 办 老 年 人 优 待 卡 ( 一 ) 小 计 : 事 数 为 8 ; 其 中 事 数 为 5 事 数 为 3, 区 审 为 7 9 10 或 街 道 一 站 式 或 街 道 一 站 式 申 办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申 领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11 12 或 者 一 站 式 或 街 道 一 站 式 符 合 政 策 生 育 一 孩 登 记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13 符 合 政 策 再 生 育 14 城 镇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奖 励 15 独 生 子 女 保 健 费 ( 独 生 子 女 综 合 保 险 ) 16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年 审 17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并 发 症 人 员 特 别 扶 助 金 申 领 18 越 秀 区 已 婚 育 龄 绝 育 术 后 复 通 术 19 免 费 提 供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绿 色 通 道 介 绍 信 20 广 州 市 出 生 缺 陷 干 预 工 程 21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22 免 费 提 供 业 个 体 随 夫 育 龄 妇 女 一 年 两 次 流 动 人 口 育 龄 妇 女 一 年 三 次 的 孕 情 检 查 符 合 政 策 生 育 一 孩 登 记 流 动 一 孩 生 育 登 记 流 动 生 育 符 合 政 策 再 生 育 符 合 单 独 两 孩 政 策 再 生 育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资 格 年 审 23 免 费 提 供 业 个 体 随 夫 流 动 等 育 龄 妇 女 两 年 一 次 的 妇 女 常 见 病 普 查 普 治 24 入 户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25 接 收 下 岗 离 职 退 休 档 案 26 单 位 回 函 办 理 随 夫 随 妻 及 直 系 亲 属 入 户 情 况 证 明 广 州 市 农 民 工 及 非 本 市 十 城 区 居 民 户 口 的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积 分 制 入 户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办 理 引 进 人 才 迁 入 广 州 市 户 口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 二 ) 小 计 : 事 数 为 18 ; 其 中 或 一 站 式 事 数 为 4 事 数 为 11 事 数 为 3, 区 审 数 为 4 号 主 事 名 称 子 事 名 称 27 越 秀 区 低 保 低 收 入 家 庭 失 业 人 员 援 助 手 册 28 特 困 失 业 29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办 理 领 取 养 老 金 资 格 认 证 手 续 ( 年 审 ) 30 保 险 补 贴 31 失 业 登 记 ( 终 止 资 助 人 员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续 期 ) 32 保 险 失 业 军 转 干 补 贴 验 证 33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验 证 ( 本 街 户 籍 和 流 动 人 员 ) 34 登 记 ( 灵 活 人 员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 35 越 秀 区 自 主 创 业 补 贴 36 广 州 市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37 招 聘 及 求 职 38 打 印 社 保 缴 费 历 史 39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 新 办 变 更 停 保 ) 40 办 理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 新 办 变 更 停 保 ) 41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补 办 管 理 手 册 资 料 变 更 等 42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关 系 移 转 ( 转 区 转 街 ) 43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特 殊 困 难 救 助 44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医 保 缴 费 方 式 按 月 转 一 次 性 ( 或 一 次 性 转 按 月 ) 45 化 特 殊 人 员 入 住 老 人 院 46 办 理 领 取 抚 恤 金 丧 葬 费 手 续 47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异 地 就 医 定 点 医 院 48 化 管 理 军 转 干 部 生 活 补 贴 49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安 装 平 安 宝 50 化 管 理 退 休 特 殊 人 员 居 家 养 老 51 有 安 置 费 的 化 管 理 退 休 特 殊 人 员 费 用 报 销 52 领 取 已 安 置 入 指 定 养 老 院 的 化 管 理 退 休 特 殊 人 员 遗 产 53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广 州 市 职 工 济 难 基 金 化 管 理 定 居 退 休 人 员 办 理 领 取 养 老 金 资 格 认 证 手 续 ( 年 审 ) 协 助 异 地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资 格 认 证 失 业 登 记 ( 终 止 资 助 人 员 ) 失 业 登 记 (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 失 业 登 记 续 期 灵 活 人 员 登 记 登 记 (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 办 理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 暂 停 办 理 )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资 料 变 更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停 保 办 理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申 领 待 遇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资 料 变 更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停 保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补 办 管 理 手 册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资 料 变 更 ( 包 括 变 更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出 生 年 月 )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重 核 工 龄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办 理 录 入 高 级 职 称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变 更 养 老 金 存 折 账 号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合 并 养 老 号

( 三 ) 小 计 : 事 数 为 27 ; 其 中 事 数 为 4 事 数 为 23, 区 审 数 为 17 号 主 事 名 称 子 事 名 称 54 残 疾 联 合 会 残 疾 人 证 ( 新 办 变 更 遗 失 ) 55 残 疾 联 合 会 残 疾 人 康 复 资 助 56 残 疾 联 合 会 扶 助 残 疾 人 教 育 ( 生 活 补 助 ) 57 残 疾 联 合 会 贫 困 残 疾 人 专 补 助 金 58 残 疾 联 合 会 越 秀 区 残 疾 人 居 家 照 顾 ( 暂 停 办 理 ) 59 残 疾 联 合 会 越 秀 区 精 神 智 力 及 重 度 残 疾 人 托 养 资 助 ( 暂 停 办 理 ) 60 残 疾 联 合 会 残 疾 人 居 家 障 碍 改 造 ( 新 增 ) 61 残 疾 联 合 会 残 疾 人 乘 车 证 ( 新 办 补 办 更 换 年 审 ) 62 残 疾 联 合 会 残 疾 人 专 用 机 动 车 申 购 63 残 疾 联 合 会 越 秀 区 进 入 康 园 工 疗 站 64 残 疾 联 合 会 越 秀 区 残 疾 人 求 职 登 记 65 残 疾 联 合 会 越 秀 区 残 疾 人 减 免 职 业 技 能 费 残 疾 人 证 残 疾 人 证 更 改 信 息 遗 失 补 办 残 疾 人 关 系 迁 移 和 注 销 残 疾 人 重 残 护 理 补 贴 残 疾 人 生 活 津 贴 新 办 残 疾 人 乘 车 证 残 疾 人 乘 车 证 遗 失 补 办 坏 卡 更 换 失 效 卡 残 疾 人 乘 车 证 年 审 ( 四 ) 残 疾 联 合 会 小 计 : 事 数 为 12 ; 其 中 事 数 为 10 事 数 为 2, 区 审 数 为 10 号 主 事 名 称 子 事 名 称 66 国 土 房 管 住 房 资 格 ( 新 期 满 审 查 实 物 转 补 贴 变 更 或 补 贴 转 实 物 或 家 庭 情 况 变 更 意 向 登 记 审 核 分 配 前 ) 67 国 土 房 管 房 屋 租 赁 登 记 68 国 土 房 管 成 立 业 主 委 员 会 69 公 安 广 东 省 流 动 人 员 居 住 证 核 发 70 公 安 境 外 人 员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71 建 设 广 州 市 小 型 ( 临 时 ) 建 设 工 程 开 工 建 设 信 息 录 入 管 理 证 明 书 72 武 装 部 兵 役 登 记 73 慈 善 会 慈 善 医 疗 救 助 74 地 税 代 征 自 有 房 产 出 租 屋 综 合 税 收 75 地 税 代 征 综 合 税 收 76 77 78 越 秀 区 医 保 分 越 秀 区 医 保 分 越 秀 区 医 保 分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变 更 续 保 停 保 居 民 医 保 退 费 核 定 单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异 地 就 医 ( 包 括 住 院 或 慢 性 病 ) 申 请 报 销 个 体 委 托 代 征 ( 预 ) 零 散 税 源 代 开 发 票 代 征 印 花 税 代 征 自 有 车 辆 车 船 税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登 记 越 秀 区 重 度 残 疾 人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资 料 变 更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续 保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停 保 ( 五 ) 小 计 : 事 数 为 13 ; 其 中 事 数 为 1 事 数 为 12, 区 审 数 为 3 共 计 : 或 一 站 式 事 数 为 4 事 数 为 31 事 数 为 43, 区 审 数 为 41, 共 78

二 证 明 号 事 别 事 名 称 1 政 府 证 明 某 居 民 从 某 年 某 月 到 某 年 某 月 在 本 住 的 年 限 2 政 府 户 籍 居 民 证 明 3 政 府 没 有 参 与 邪 教 活 动 证 明 4 政 府 办 理 最 低 生 活 的 子 女 助 学 贷 款 证 明 ( 确 认 资 格 和 低 保 金 ) 5 政 府 居 民 表 加 具 意 见 6 政 府 生 存 证 明 7 政 府 证 明 某 人 是 否 在 单 位 享 受 福 利 分 房 8 政 府 癌 症 病 人 慈 善 机 构 药 物 救 助, 要 求 证 明 其 经 济 困 难 法 负 担 癌 症 药 品 9 政 府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证 明 10 政 府 出 具 灵 活 证 明 11 政 府 异 地 就 医 证 明 12 政 府 参 保 证 明 (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参 保 证 明 ) 社 保 缴 费 历 史 13 政 府 城 乡 养 老 居 民 医 保 参 保 证 明 14 政 府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干 部 身 份 证 明 15 非 政 府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依 据 档 案 开 具 相 关 证 明 或 查 阅 档 案 16 非 政 府 教 师 资 格 证 要 求 鉴 定 其 思 想 品 德 以 及 现 实 表 现, 并 评 定 等 级 17 非 政 府 老 年 人 病 死 家 中 证 明 18 非 政 府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19 非 政 府 遗 产 继 承 公 证, 公 证 处 要 求 证 明 某 居 民 某 年 某 月 在 广 州 市 出 生 20 非 政 府 失 业 证 明 21 非 政 府 从 事 证 明 : 1 证 明 事 主 要 是 指 办 事 处 根 据 居 民 实 际 需 要 出 具 的 证 明 或 证 明 意 见, 并 加 盖 办 事 处 公 章 的 文 件 2 证 明 事 别 包 括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政 府 是 指 配 合 政 府 开 具 的 证 明 ; 非 政 府 是 指 配 合 除 政 府 外 的 社 会 组 织 开 具 的 证 明 3 蓝 色 字 体 为 暂 停 办 理 事, 共 3

附 件 2 越 秀 区 行 和 事 表 号 办 理 事 名 称 事 二 别 别 事 范 围 或 特 殊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依 据 法 定 时 限 前 置 程 材 料 地 址 结 果 1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1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条 例 2 广 东 省 救 济 条 例 3 广 东 省 城 乡 居 ( 村 ) 民 最 低 生 活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本 街 户 籍, 家 庭 人 均 月 收 入 低 于 广 州 4 关 于 我 市 特 困 人 员 实 行 分 救 家 庭 市 城 镇 最 低 生 活 标 ( 目 前 的 标 济 的 通 知 为 600 元 ) 的 家 庭 5 广 州 市 广 州 市 财 政 关 于 提 高 我 市 最 低 生 活 等 救 助 标 的 通 知 ( 穗 民 2014 244 号 ) 30 个 自 然 日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申 报 ( 一 ) 基 本 资 料 : 1 本 人 书 面 报 告 并 填 写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申 报 表 ; 2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3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 4 婚 姻 状 况 ( 结 婚 证 离 婚 证 协 议 书 ); 5 收 入 证 明, 请 注 意 退 休 人 员 请 提 供 社 保 存 折 ; 已 达 退 休 年 龄 的 人 员 要 明 确 有 退 休 金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金 ; 6 证 明 (18-50 岁 提 供 ); 7 学 生 的 在 学 证 明 ; 8 住 房 情 况 证 明 ( 房 产 证 住 房 收 据 证 明 单 位 临 时 房 和 收 租 ); 9 近 三 个 月 的 家 庭 消 费 单 据 ( 电 话 电 费 水 费 煤 气 费 等 ) 原 件 ( 二 ) 资 料 : 1 残 疾 证 明 ; 2 近 期 疾 病 证 明 ( 区 级 以 上 医 院 ); 3 劳 动 鉴 定 出 具 有 关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证 明 ; 4 不 在 广 州 居 住 的 老 人 的 现 生 活 状 况 说 明 等 ; 5 在 职 人 员 的 单 位 请 注 意 填 写 中 央 省 市 区 属 单 位 ; 6 吸 毒 人 员 提 供 派 出 所 的 尿 检 证 明 ( 近 3 个 月 ); 7 一 寸 相 片 (2 张 ); 8 要 求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10 天 10 天 10 天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金 领 取 证 2 广 州 市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证 家 庭 1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条 例 2 广 东 省 救 济 条 例 3 广 东 省 城 乡 居 ( 村 ) 民 最 低 生 活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本 街 户 籍,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广 州 4 关 于 我 市 特 困 人 员 实 行 分 救 市 城 镇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认 定 标 ( 目 济 的 通 知 前 的 认 定 标 为 900 元 ) 的 家 庭 5 广 州 市 广 州 市 财 政 关 于 提 高 我 市 最 低 生 活 等 救 助 标 的 通 知 ( 穗 民 2014 224 号 ) 30 个 自 然 日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申 报 ( 一 ) 基 本 资 料 : 1 本 人 书 面 报 告 并 填 写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表 ; 2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3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 4 婚 姻 状 况 ( 结 婚 证 离 婚 证 协 议 书 ); 5 收 入 证 明, 请 注 意 退 休 人 员 请 提 供 社 保 存 折 ; 已 达 退 休 年 龄 的 人 员 要 明 确 有 退 休 金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金 ; 6 证 明 (18-50 岁 提 供 ) ; 7 学 生 的 在 学 证 明 ; 8 住 房 情 况 证 明 ( 房 产 证 住 房 收 据 证 明 单 位 临 时 房 和 收 租 ); 9 近 三 个 月 的 家 庭 消 费 单 据 ( 电 话 电 费 水 费 煤 气 费 等 ) 原 件 ( 二 ) 资 料 : 1 残 疾 证 明 ; 2 近 期 疾 病 证 明 ( 区 级 以 上 医 院 ); 3 劳 动 鉴 定 出 具 有 关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证 明 ; 4 不 在 广 州 居 住 的 老 人 的 现 生 活 状 况 说 明 等 ; 5 在 职 人 员 的 单 位 请 注 意 填 写 中 央 省 市 区 属 单 位 ; 6 吸 毒 人 员 提 供 派 出 所 的 尿 检 证 明 ( 近 3 个 月 ); 7 一 寸 相 片 (2 张 ); 8 要 求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10 天 10 天 10 天 续 期 要 再 次 经 济 核 对 广 州 市 城 镇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证 困 难 人 员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低 保 低 收 入 困 难 人 员 享 受 抚 恤 补 广 州 市 等 六 关 于 印 发 助 的 优 抚 对 象 广 州 市 资 助 困 难 人 员 参 加 医 疗 ( 人 在 每 月 25 日 前 提 交 即 视 为 当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民 月 ) 2013181 号 ) -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金 领 取 证 或 广 州 市 城 镇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证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享 受 抚 恤 补 助 的 优 抚 对 象 提 供 优 抚 对 象 抚 恤 补 助 登 记 证 或 等 级 为 7-10 级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军 人 证 录 入 综 合 救 助 中 心 - 广 州 市 普 通 门 诊 救 助 低 保 低 收 入 人 员, 除 享 受 越 秀 区 免 费 门 诊 人 员 报 销 者 需 当 月 递 交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发 票 至, 季 度 结 1 广 州 市 医 疗 救 助 试 行 办 法 - 束 后 的 次 月 在 科 领 取 药 费 报 销 金 额 1 人 的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金 领 取 证 或 广 州 市 城 镇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证 复 印 件 ; 2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发 票 区 综 合 救 助 中 心 现 金 发 出 ( 基 数 较 大 ) 3 部 分 军 队 退 役 人 员 登 记 行 政 事 户 籍 内 工 作 单 位 且 生 活 困 难 的 以 下 1 省 厅 关 于 开 展 对 部 分 军 队 两 种 对 象 :1.1954 年 11 月 以 后 参 战 退 退 役 人 员 身 份 认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役 人 员 2. 原 8023 部 队 和 参 加 核 ( 粤 民 优 2007 18 号 ) 试 验 军 队 退 役 人 员 - 1 填 写 广 东 省 部 分 军 队 退 役 人 员 登 记 表 ; 2 人 的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 主 页 和 本 人 页 ) 退 伍 证 失 业 证 相 关 立 功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 3 对 档 案 参 战 记 载 人 员, 需 提 供 两 个 战 友 证 明, 且 证 明 符 合 四 同 原 则 7 个 工 以 省 厅 网 上 件 为 优 抚 对 象 抚 恤 补 助 登 记 证 和 存 折 4 70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长 寿 金 70 周 岁 以 上 具 有 越 秀 区 常 住 户 籍 的 居 民 1 广 州 市 广 州 市 财 政 关 于 扩 大 我 市 长 者 长 寿 保 健 金 发 放 范 围 提 高 发 放 标 的 通 知 ( 穗 民 2011 78 号 ) 2 广 州 市 老 年 人 优 待 办 法 从 提 出 的 下 月 开 始 发 放 长 寿 保 健 金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存 折 ( 复 印 件 ) 复 核 每 月 发 放 长 寿 保 健 金

号 办 理 事 名 称 事 二 别 别 事 范 围 或 特 殊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依 据 法 定 时 限 前 置 程 材 料 地 址 结 果 5 居 家 养 老 具 有 本 区 户 籍 且 在 本 区 居 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老 年 人 : ( 一 ) 劳 动 能 力 生 活 来 源 法 定 赡 养 人 ( 抚 养 人 ) 或 者 法 定 赡 养 人 ( 抚 养 人 ) 赡 养 抚 养 能 力 的 ; ( 二 ) 最 低 生 活 家 庭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中 生 活 不 能 自 1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家 养 老 理 的 ;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民 ( 三 ) 曾 获 市 级 及 以 上 劳 动 模 范 荣 誉 (2012)280 号 ) 称 号 且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 ( 四 )80 周 岁 及 以 上 独 居 或 者 仅 与 重 度 残 疾 子 女 共 同 居 住 的 ; ( 五 ) 最 低 生 活 家 庭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中 独 居 或 者 仅 与 重 度 残 疾 子 女 共 同 居 住 的 ; ( 六 )100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32 个 工 作 日 1 填 写 表 ; 2 人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低 保 低 收 入 证 残 疾 证 市 级 以 上 劳 模 证 等 相 关 资 料 复 印 件 15 个 工 12 个 工 每 季 度 发 放 一 次 综 合 养 老 券 6 7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广 州 市 老 年 保 ( 优 待 ) 卡 对 最 低 生 活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救 助 医 疗 救 助 教 育 资 助 住 房 等 救 助 的 本 市 居 民 及 家 庭 经 济 状 开 展 的 调 查 户 籍 居 民 满 60 岁 符 合 办 理 老 人 优 待 证 人 员 1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办 法 ( 穗 府 办 2012 35 号 ) 2 广 州 市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工 作 程 的 规 定 > 的 通 知 ( 穗 民 2013 394 号 ) 1 关 于 启 用 广 州 市 ( 市 民 ) 卡 ( 老 年 人 优 待 专 用 ) 制 发 工 作 新 流 程 的 通 知 ( 穗 民 2014 7 号 ) 2 广 州 市 老 年 人 ( 优 待 ) 卡 办 理 指 南 24 个 工 作 日 25 个 工 作 日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最 低 生 活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认 定 医 疗 救 助 住 房 等 救 助 业 务 的 人 ( 下 称 申 请 人 ), 应 当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下 称 核 对 资 料 ): 1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申 报 表 A. 人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申 报 表 ( 下 称 申 报 表 ) 不 得 故 意 虚 报 瞒 报 或 漏 报 B. 申 报 表 需 用 蓝 色 或 黑 色 钢 笔 签 字 笔 填 写, 要 求 字 迹 工 整 不 得 随 意 涂 改, 需 保 持 书 面 整 洁 C. 填 表 要 求 详 见 申 报 表 填 表 说 明 2 居 民 二 代 身 份 证 救 助 人 应 当 按 规 定 提 供 所 有 共 同 的 居 民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供 备 存 16 岁 以 下 家 庭 成 员 未 办 理 身 份 证 的, 可 提 供 注 记 有 身 份 证 号 码 的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供 备 存 3 居 民 户 口 簿 救 助 人 应 当 按 规 定 提 供 居 民 户 口 簿 原 件 复 印 件 供 备 存 4 婚 姻 证 明 婚 姻 状 况 为 离 异 的, 需 提 供 离 婚 证 和 离 婚 协 议 书 5 收 入 证 明 A. 年 满 16 周 岁 的 人 ( 已 满 16 周 岁, 但 仍 在 学 校 就 读 的 学 生 应 当 提 供 学 生 在 校 证 明 文 件 ) 应 当 提 供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收 入 证 明 ( 收 入 证 明 由 人 所 的 机 构 或 开 具, 并 证 明 人 某 段 时 间 内 收 入 的 证 明 文 件 ) B. 人 有 村 集 体 分 红 各 种 股 权 ( 股 份 ) 收 益 被 征 地 补 助 金 及 其 它 收 入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村 ( 居 ) 出 具 的 收 入 证 明 ( 农 村 居 民 ) C. 对 象 因 特 殊 原 因 法 提 供 上 述 收 入 证 明 的,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 a. 退 休 人 员 应 提 供 退 休 证 和 退 管 办 出 具 的 相 应 收 入 证 明 文 件 ; 在 外 地 领 取 离 退 休 金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当 地 有 关 出 具 的 离 退 休 金 明 细 证 明 b. 失 业 人 员 ( 男 60 周 岁 以 下, 女 50 周 岁 以 下 ) 提 供 失 业 证 复 印 件 及 收 入 声 明 书 ; c. 灵 活 参 保 人 员 如 法 提 供 失 业 证 的, 则 需 到 当 时 办 理 灵 活 人 员 参 保 手 续 的 地 方 开 具 相 关 证 明 ; d. 个 体 工 商 户 或 投 资 办 企 业 的,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和 所 得 税 完 税 证 明 或 单 位 代 缴 凭 证 复 印 件 ; e. 在 校 学 生 应 当 提 供 在 校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 f. 若 对 象 因 为 原 因 法 提 供 收 入 证 明 的, 应 当 提 供 收 入 声 明 书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6 财 产 证 明 A. 拥 有 十 区 内 非 自 住 房 屋 商 业 及 工 业 物 业 停 车 位 及 已 协 议 买 卖 的 房 产, 需 提 供 房 产 评 估 申 报 表 及 相 应 产 权 权 属 文 件 ; B. 拥 有 机 动 车 辆 的 需 提 供 机 动 车 辆 情 况 申 报 表 车 辆 行 驶 证 复 印 件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车 辆 近 期 照 片 7 学 生 在 校 证 明 在 校 学 生 应 当 按 要 求 提 供 学 生 在 校 证 明 文 件 在 校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形 式 : A. 有 效 期 内 的 学 生 证 ; B. 学 校 出 具 的 学 生 在 校 证 明 ; 1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及 户 口 簿 原 件 ( 若 户 口 簿 地 址 和 身 份 证 地 址 不 一 样, 要 提 供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 2 一 张 本 人 小 一 寸 白 底 彩 色 标 证 件 相 片 ( 近 三 个 月 ) 资 料 审 查 录 入 2 个 工 区 市 核 发 24 个 工 上 门 调 查 办 事 大 厅 办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结 果 告 知 书 广 州 市 老 年 会 ( 优 待 ) 卡 遗 失 补 办 老 年 人 优 待 卡 户 籍 居 民 满 60 岁 符 合 办 理 老 人 优 待 证 人 员 1 广 州 市 老 年 人 ( 优 待 ) 卡 办 理 指 南 2 关 于 启 用 广 州 市 ( 市 民 ) 卡 ( 老 年 人 优 待 专 用 ) 制 发 工 作 新 流 程 的 通 知 ( 穗 民 2014 7 号 ) 25 个 工 作 日 身 份 证 原 件 核 发 24 个 工 遗 失 补 办 要 到 银 行 交 办 每 卡 20 元 工 本 费 广 州 市 老 年 会 ( 优 待 ) 卡 8 广 州 市 医 疗 救 助 1 印 发 广 州 市 医 疗 救 助 试 行 办 法 本 辖 区 户 籍 低 保 低 收 入 对 象 的 通 知 ( 穗 民 2012 39 号 ) 三 人 员 政 府 供 养 人 员 重 度 残 2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医 疗 救 助 试 行 疾 人 在 本 市 大 中 专 院 校 就 读 的 非 本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穗 民 市 户 籍 困 难 学 生 因 病 致 贫 人 员 2013 405 号 ) 30 个 工 作 日 因 病 致 贫 人 员 需 进 行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的 申 报 1 广 州 市 困 难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零 星 报 销 表, 广 州 市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表 和 广 州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申 报 表 2 人 的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 全 家 ) 及 复 印 件 ; 3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 4 救 济 身 份 证 明 ; 5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单 或 广 州 市 医 疗 救 助 摸 拟 结 算 单 ; 6 医 疗 费 用 的 票 据 原 件 或 加 盖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业 务 用 章 的 医 疗 发 票 复 印 件 ; 7 银 行 存 折 及 复 印 件 8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报 告 ( 因 病 致 贫 人 员 需 提 交 ) 每 月 5 每 月 20 号 前 提 交 号 前 完 毕 综 合 救 助 中 心 次 月 拨 款 到 存 折 银 行 转 账 到 存 折

号 办 理 事 名 称 事 二 别 别 事 范 围 或 特 殊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依 据 法 定 时 限 前 置 程 材 料 地 址 结 果 9 申 办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1 流 动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55 号 ) 第 二 条 和 第 七 条 2 全 国 流 动 计 划 生 育 管 凡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成 年 育 龄 妇 女 理 工 作 规 范 ( 国 发 2009 ( 只 为 未 婚 女 性 或 出 省 务 工 的 已 婚 育 49 号 )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第 龄 女 性 办 理 ), 外 出 前 须 办 理 国 家 统 四 条 第 二 款 一 格 式 的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 3 广 东 省 流 动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 一 ) 离 开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 或 者 市 和 规 范 ( 试 行 ) ( 粤 计 辖 区 的 行 政 区 域 ; 生 委 2010 11 号 ) 第 九 条 和 第 十 ( 二 ) 以 工 作 生 活 为 目 的 ( 因 出 差 一 条 就 医 上 学 旅 游 探 亲 访 友 等 4 转 发 省 委 关 于 启 用 新 事 由 异 地 居 住 预 期 将 返 回 户 籍 所 在 版 <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 的 通 知 地 居 住 的 人 员 除 外 ) ( 穗 发 2004 67 号 ) ( 三 ) 拟 异 地 居 住 5 市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办 理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和 生 育 第 一 胎 登 记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3 61 号 ) ( 一 ) 已 婚 人 员 : 1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表 2 小 一 寸 近 期 彩 照 2 张 3 身 份 证 4 户 口 簿 5 结 婚 证 6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7 近 期 3 个 月 内 有 效 的 孕 检 证 明 ( 二 ) 未 婚 人 员 : 1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表 2 小 一 寸 近 期 彩 照 1 张 3 身 份 证 4 户 口 簿 5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未 登 记 结 婚 证 明 ( 由 出 具 有 效 婚 姻 登 记 记 录 ) 或 街 道 一 站 式 或 辖 区 办 1 成 年 育 龄 妇 女 离 开 广 东 省 外 务 工 的 发 放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 2 已 婚 男 性 或 未 婚 女 性 不 离 开 本 市 的 : 统 一 出 具 广 州 市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或 建 议 :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未 登 记 结 婚 证 明 通 过 系 统 内 部 查 询 10 申 领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1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管 理 办 法 ( 粤 委 2009 20 号 ) 2 省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方 便 群 众 办 证 的 指 导 意 见 ( 粤 1 越 秀 区 户 籍 的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 含 离 委 2013 54 号 ) 婚 者 丧 偶 者 未 婚 收 养 者 及 未 办 理 3 广 州 市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结 婚 登 记 已 生 育 者 ) 法 ( 广 州 市 人 府 令 第 94 号 ) 2 男 方 为 本 区 户 籍, 女 方 为 非 广 州 4 广 州 市 办 理 广 东 省 < 计 划 生 育 市 户 籍 且 随 夫 在 广 州 市 居 住 生 活 的 育 龄 妇 女 3 驻 穗 部 队 现 役 女 军 人 证 > 和 生 育 第 一 胎 登 记 规 范 ( 试 行 ) ( 穗 发 2013 61 号 ) 5 广 州 市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办 理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发 放 和 第 一 胎 生 育 登 记 规 范 ( 试 行 )> 操 作 指 引 的 通 知 ( 穗 计 生 办 2013 58 号 ) 15 个 工 作 日 1 女 方 免 冠 小 1 寸 彩 色 近 照 2 张 ; 2 双 方 身 份 证 ( 驻 穗 部 队 现 役 女 军 人, 提 供 本 人 有 效 的 军 ( 警 ) 官 证 / 士 官 证 ); 3 双 方 户 口 簿 ; 4 结 婚 证 ;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还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 (1) 有 子 女 的, 提 供 子 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有 收 养 子 女 的 提 供 收 养 证 ; (2) 婚 姻 有 变 动 的, 提 供 子 女 抚 养 权 归 属 的 证 明 材 料, 属 离 婚 的 提 供 离 婚 判 决 书 或 离 婚 协 议 书, 丧 偶 的 提 供 配 偶 死 亡 证 明 或 街 道 一 站 式 或 辖 区 办 发 放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或 11 符 合 政 策 生 育 一 孩 登 记 符 合 政 策 生 育 一 孩 的 现 孕 户 籍 已 婚 育 龄 夫 妻 1. 关 于 方 便 群 众 办 证 的 通 知 ( 政 法 2012 67 号 ) 2. 广 东 省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3.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管 理 办 法 ( 粤 委 2009 20 号 ) 4. 转 发 国 家 委 关 于 方 便 群 众 办 证 的 通 知 ( 粤 委 2012 83 号 ) 5. 省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方 便 群 众 办 证 的 指 导 意 见 ( 粤 计 生 委 2013 54 号 ) 6. 广 州 市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 广 州 市 人 府 令 第 94 号 ) 7. 广 州 市 办 理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和 生 育 第 一 胎 登 记 规 范 ( 试 行 ) ( 穗 发 2013 61 号 ) 8. 广 州 市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办 理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发 放 和 第 一 胎 生 育 登 记 规 范 ( 试 行 )> 操 作 指 引 的 通 知 ( 穗 计 生 办 2013 58 号 ) 资 料 齐 全 符 合 条 件 的 即 时 登 记 办 理 需 核 查 的,7-2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1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 2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的 怀 孕 诊 断 报 告 ; 3 补 办 生 育 登 记 的, 提 供 子 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或 街 道 一 站 式 或 辖 区 办 在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中 进 行 第 一 胎 生 育 情 况 登 记 或 注 : 如 没 有 及 时 办 理, 可 出 生 之 后 补 办 流 动 一 孩 生 育 登 记 流 动 生 育 1 关 于 婚 嫁 如 何 办 理 一 孩 生 拟 在 现 居 住 地 生 育 一 孩 符 合 生 育 政 育 登 记 的 复 函 ( 粤 委 函 策 的 流 动 已 婚 育 领 夫 妻 在 怀 孕 后 20133 号 ) 至 生 育 前 2 关 于 流 动 一 孩 生 育 登 记 的 补 充 通 知 1 全 国 流 动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 国 发 2009 49 号 ) 2 流 动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3 广 州 市 和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户 籍 在 广 州 市 外, 居 住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流 动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在 我 市 辖 内 怀 4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管 理 办 孕 生 育 法 第 十 三 条 5 关 于 做 好 流 动 生 育 工 作 的 通 知 ( 穗 办 2011 32 号 ) 6 关 于 明 确 生 育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穗 办 2012 7 号 ) 15 个 工 作 日 在 户 籍 地 已 进 行 一 孩 生 育 登 记 或 再 生 育 1 夫 妻 双 方 的 身 份 证 2 夫 妻 双 方 结 婚 证 3 女 方 的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 原 件 核 对 ) 1 广 州 市 流 动 生 育 申 报 表 2 夫 妻 双 方 身 份 证 ( 原 件 核 对 ) 3 夫 妻 双 方 结 婚 证 ( 原 件 核 对 ) 4 居 住 证 ( 原 件 核 对 ) 5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或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6 生 育 证 明 材 料 或 街 道 一 站 式 或 街 道 一 站 式 或 辖 区 办 或 辖 区 办 流 动 一 孩 生 育 登 记 证 明 合 法 生 育 一 孩 证 明 或 或

号 办 理 事 名 称 事 二 别 别 事 范 围 或 特 殊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依 据 法 定 时 限 前 置 程 材 料 地 址 结 果 12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1 自 愿 终 身 只 生 育 一 个 子 女 的 夫 妻 ; 2 户 籍 在 越 秀 区 辖 内 的 失 业 人 员 个 体 经 营 户 以 及 外 资 私 营 民 营 企 业 职 工 注 :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在 单 位 办 理 1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 2 省 委 印 发 省 计 生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方 便 群 众 办 证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委 [2013]54 号 ); 3 广 州 市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 广 州 市 人 府 令 第 94 号 ) 第 三 十 条 4 关 于 印 发 越 秀 区 在 工 作 站 开 展 计 划 生 育 一 站 式 办 证 服 务 的 通 知 ( 越 [2013]53 号 ); 5 关 于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越 [2013]51 号 ) 1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表 ( 居 领 取 或 网 上 下 载, 一 式 三 份 ) 2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结 婚 证 ( 原 件 核 对 ); 3 双 方 身 份 证 户 口 薄 ( 原 件 核 对 ); 4 失 业 证 或 工 商 个 体 户 营 业 执 照 或 单 位 委 托 办 理 证 明 ( 外 资 私 营 民 营 企 业 ); 或 者 5 小 孩 出 生 证 原 件 ; 一 站 6 父 母 和 独 生 子 女 合 影 大 一 寸 相 片 4 张 ( 免 冠 不 能 穿 制 服, 不 能 用 生 活 照 ) 式 7 夫 妻 双 方 有 一 方 户 籍 是 广 州 以 外 的 需 提 供 原 户 籍 地 没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证 明 ; 8 失 业 人 员 提 供 失 业 证 及 复 印 件 或 个 体 经 营 户 提 供 经 营 牌 照 及 复 印 件 9 单 位 委 托 办 理 证 明 ( 只 针 对 办 证 权 限 的 单 位 ) 10 符 合 再 生 育 一 胎 子 女 条 件 的, 如 需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需 要 与 女 方 户 籍 地 所 在 地 镇 人 府 办 事 处 和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机 构 签 订 不 再 生 育 合 同 或 辖 区 办 或 办 发 放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或 13 符 合 政 策 再 生 育 1 广 东 省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 省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方 便 群 众 办 证 的 指 导 意 见 ( 粤 计 生 委 2013 54 号 ) 符 合 再 生 育 政 策 的 户 籍 已 婚 育 龄 夫 妻 3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管 理 办 法 ( 粤 委 2009 20 号 ) 4 广 州 市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 广 州 市 人 府 令 第 94 号 ) 18 个 工 作 日 ( 最 迟 不 能 超 过 60 日 ) 1 再 生 育 一 胎 子 女 表 ( 一 式 四 份 ); 2 双 方 身 份 证 ; 3 双 方 户 口 簿 ; 4 结 婚 证 ; 5 子 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6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 7 相 关 特 殊 情 况 证 明 材 料 1) 第 一 胎 属 病 残 儿 的, 需 提 供 广 州 市 独 生 子 女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结 论 通 知 书 ; 2) 夫 妻 一 方 在 矿 山 井 下 海 洋 深 水 下 的 工 作 岗 位 作 业 连 续 五 年 以 上, 现 仍 从 事 该 工 作 且 只 有 一 个 子 女 的, 需 提 供 连 续 五 年 以 上, 现 仍 从 事 该 工 作 的 单 位 证 明 ; 3) 夫 妻 双 方 婚 前 均 未 生 育 过 子 女, 婚 后 经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鉴 定 患 不 孕 症, 依 法 收 养 子 女 后 又 怀 孕 的, 需 提 供 县 ( 区 ) 级 以 上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出 具 的 不 孕 症 诊 断 书 及 发 给 的 收 养 证 ; 4) 再 婚 夫 妻 再 生 育 的, 需 提 供 离 婚 证 法 院 离 婚 判 决 书 或 离 婚 协 议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丧 偶 的 提 供 前 配 偶 死 亡 证 明 书 ; 5) 有 过 政 策 外 生 育 人 员 行 为 的, 应 提 供 抚 养 费 征 收 决 定 书 及 征 收 票 据 等 加 具 意 见 及 送 作 日 内 签 署 意 见,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递 交 办 作 日, 特 区 殊 情 况 审 最 迟 不 超 过 60 日 结 束 后, 公 示 15 日 在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中 进 行 符 合 政 策 再 生 育 情 况 登 记 符 合 单 独 两 孩 政 策 再 生 育 双 方 或 一 方 为 越 秀 区 户 籍 的 单 独 夫 妇 1 广 东 省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管 理 办 法 ( 粤 委 2009 20 号 ) 3 广 州 市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 广 州 市 人 府 令 第 94 号 ) 4 省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方 便 群 众 办 证 的 指 导 意 见 ( 粤 计 生 委 2013 54 号 ) 5 关 于 做 好 全 省 单 独 两 孩 政 策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卫 2014 20 号 ) 6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单 独 两 孩 再 生 育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卫 2014 28 号 ) 1 单 独 夫 妇 为 省 内 同 一 地 级 以 上 市 户 籍 的, 机 构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2 单 独 夫 妇 为 省 内 不 同 地 级 以 上 市 户 籍 的, 机 构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3 单 独 夫 妇 为 跨 省 户 籍 的, 机 构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1 单 独 夫 妇 双 方 身 份 证 ( 原 件 核 对 ); 2 双 方 户 口 簿 ( 原 件 核 对 ); 3 结 婚 证 ( 原 件 核 对 ); 4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 原 件 核 对 ); 5 人 单 独 一 方 属 收 养 的, 需 提 供 收 养 证 明 ; 人 单 独 一 方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兄 弟 姐 妹 在 生 育 前 死 亡 的, 需 提 供 死 亡 证 明 1 单 独 夫 妇 为 省 内 同 一 地 级 以 上 市 户 籍 的,5 个 工 作 日 2 单 独 夫 妇 为 省 区 内 不 同 地 级 以 上 市 户 籍 的, 10 个 工 作 日 3 单 独 夫 妇 为 跨 省 户 籍 的,15 个 工 作 日 在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中 进 行 符 合 政 策 再 生 育 情 况 登 记 14 城 镇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奖 励 户 籍 的 居 民 在 居 ( 市 区 财 政 供 养 人 员 向 所 在 单 位 ): 1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男 性 年 满 60 周 1 关 于 解 决 广 州 市 城 镇 独 生 子 女 岁, 女 性 年 满 55 周 岁, 只 生 育 ( 含 依 父 母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法 收 养 ) 一 个 子 女, 且 领 取 了 独 生 ( 穗 府 办 [2009]12 号 )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人 员, 再 婚 家 庭 2 印 发 关 于 解 决 广 州 市 城 镇 独 生 中 没 有 与 继 子 女 形 成 抚 养 关 系, 本 人 只 生 育 一 个 子 女 的, 且 该 孩 子 没 有 同 父 异 母 或 同 母 异 父 的 兄 弟 姐 妹 的 ; 2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前 男 性 年 满 60 周 岁, 女 性 年 满 55 周 岁, 且 未 享 受 过 计 划 生 育 退 休 奖 励 政 策 的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包 括 :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业 人 员 企 业 失 业 人 员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时 退 休 金 按 100% 发 给 的 人 员 子 女 父 母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穗 府 办 2009 12 号 ) 3 关 于 印 发 贯 彻 关 于 解 决 广 州 市 城 镇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穗 发 2009 18 号 ) 20 个 工 作 日 1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结 婚 证 退 休 证 及 广 州 市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手 册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等 证 件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寸 免 冠 近 照 3 张 ( 户 口 簿 的 复 印 件 包 括 户 主 名 字 的 首 页 及 人 夫 妇 双 方 独 生 子 女 的 当 页 ; 独 生 子 女 已 迁 出 的, 独 生 子 女 户 主 名 字 的 首 页 及 独 生 子 女 当 页 ) 2 再 婚 家 庭, 提 供 再 婚 方 的 离 婚 证 离 婚 判 决 书 或 协 议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3 退 休 后 或 女 性 年 满 55 周 岁 男 性 年 满 60 周 岁 后 从 外 市 迁 入 的, 提 供 原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的 奖 励 情 况 证 明, 单 位 的 由 迁 出 地 街 镇 出 具 证 明 4 第 三 方 银 行 代 发 人 员 ( 指 没 有 在 市 社 保 领 取 退 休 金 的 人 员 ), 提 供 人 工 商 银 行 帐 号 复 印 件 15 个 工 每 月 发 放 150 元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奖 励 银 行 或 市 社 保 转 账 发 放

号 办 理 事 名 称 事 二 别 别 事 范 围 或 特 殊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依 据 法 定 时 限 前 置 程 材 料 地 址 结 果 15 独 生 子 女 保 健 费 ( 独 生 子 女 综 合 保 险 ) 1 广 东 省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户 籍 在 越 秀 区 辖 内 的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三 十 七 及 工 商 个 体 人 员, 并 且 已 领 取 独 生 条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由 发 证 之 日 起 至 子 2 广 州 市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女 14 周 岁 止, 不 予 补 发 法 ( 广 州 市 人 府 令 第 94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15 个 工 作 日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1 夫 妇 双 方 户 口 薄 ( 原 件 核 对 ); 2 人 有 效 失 业 证 ; 3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 4 小 孩 出 生 证 ; 5 属 离 婚 的, 需 提 交 离 婚 证 以 及 离 婚 判 决 书 或 协 议 书 6 下 岗 前 单 位 已 购 买 独 生 子 女 综 合 保 险 的, 请 提 供 保 险 凭 证, 以 便 办 理 转 保 7 属 户 籍 新 迁 入 越 秀 区 辖 内 的 失 业 人 员, 请 提 供 原 户 籍 地 独 生 子 女 保 健 费 转 移 证 明 以 及 保 险 凭 证 可 发 放 保 健 费 或 买 综 合 保 险 16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人 需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193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2 女 方 年 满 49 周 岁 ; 3 只 生 育 一 个 子 女 或 合 法 收 养 一 个 子 女 ; 4 现 存 活 子 女 或 独 生 子 女 被 依 法 鉴 定 为 残 疾 ( 伤 病 残 达 到 三 级 以 上 ) 因 丧 偶 或 离 婚 的 单 亲 家 庭, 男 方 或 女 方 需 年 满 49 周 岁 1 关 于 转 发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穗 发 [2009]61 号 ) 2 关 于 印 发 越 秀 区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越 [2010]14 号 ) 3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我 市 财 政 供 养 人 员 计 划 生 育 特 别 扶 助 金 提 高 部 分 发 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4]5 号 ) 居 收 到 表 和 相 关 材 料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5 个 工 作 内 完 成, 每 月 10 日 前 报 区 人 口, 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确 认 后, 送 居 张 榜 公 示 5 日 1 夫 妻 双 方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结 婚 证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收 养 证 或 收 养 公 证 书 独 生 子 女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或 死 亡 证 ( 原 件 核 对 ) 2 人 免 冠 1 寸 近 照 3 张 3 离 婚 或 丧 偶 的 单 亲 家 庭, 请 提 交 离 婚 证 或 配 偶 死 亡 证 4 人 工 商 银 行 复 印 件 5 填 写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金 表 一 式 三 份 复 核 作 日, 每 月 10 日 前 统 一 报 区 区 确 认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或 辖 区 办 每 月 发 放 扶 助 金 银 行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资 格 年 审 越 秀 区 辖 内 户 籍 已 办 理 计 划 生 育 特 别 扶 助 对 象 每 年 3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期 间 的 法 定 工 作 日 1 关 于 转 发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穗 发 2009 61 号 ) 2 关 于 印 发 越 秀 区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越 2010 14 号 ) 3 关 于 印 发 越 秀 区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资 格 年 审 制 度 的 通 知 ( 越 2012 4 号 ) - 1 本 人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 原 件 核 对 ); 2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扶 助 证 及 独 生 子 女 残 疾 人 证 发 放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扶 助 证 并 盖 章 确 认 17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并 发 症 人 员 特 别 扶 助 金 申 领 人 需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在 从 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机 构 施 行 了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 1 广 东 省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2 按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并 发 症 鉴 定 管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三 十 三 理 办 法 ( 试 行 ) 鉴 定 为 三 级 以 上 的 条 第 二 款 ] 并 发 症 ; 3 并 发 症 尚 未 治 愈 尚 未 康 复 20 个 工 作 日 施 行 了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1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结 婚 证 ( 原 件 核 对 ); 2 县 级 以 上 并 发 症 专 家 鉴 定 组 出 具 的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并 发 症 技 术 鉴 定 书 等 材 料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3 免 冠 (1 寸 ) 近 照 3 张 ; 4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并 发 症 人 员 扶 助 金 表 ( 一 式 三 份 )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 18 越 秀 区 已 婚 育 龄 绝 育 术 后 申 请 复 通 术 行 政 事 育 龄 夫 妻 采 取 绝 育 术 后, 因 特 殊 情 况, 符 合 广 东 省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1 广 东 省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例 中 有 关 生 育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均 30 个 工 作 日 可 提 出 1 书 ( 写 明 事 由 ) 2 身 份 证 ( 原 件 核 对 ) 3 户 口 簿 ( 原 件 核 对 ) 4 有 关 证 明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许 / 不 许 复 通 文 件 19 免 费 提 供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绿 色 通 道 介 绍 信 户 籍 的 业 个 体 随 夫 流 动 已 婚 育 龄 群 众 1 广 州 市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 广 州 市 人 府 令 第 94 号 ) 第 十 六 条 2 关 于 印 发 越 秀 区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绿 色 通 道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越 2010 37 号 ) 1 户 籍 ( 含 一 方 为 本 街 户 籍, 另 一 方 为 市 外 户 籍, 夫 妻 常 住 越 秀 区 辖 内 ): 1)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或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 原 件 核 对 ); 2) 失 业 证 个 体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私 企 外 企 用 工 证 明 和 工 作 证 2 流 动 : 身 份 证 或 居 住 证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或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开 具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绿 色 通 道 介 绍 信 20 广 州 市 出 生 缺 陷 干 预 工 程 符 合 生 育 政 策 的 怀 孕 夫 妇 : 1. 女 方 为 越 秀 区 户 籍 ; 1 广 州 市 出 生 缺 陷 干 预 工 程 2. 男 方 为 越 秀 区 户 籍, 女 方 为 市 外 户 重 点 病 种 免 费 产 前 筛 查 诊 断 实 施 办 籍 ; 法 ( 试 行 ) ( 穗 发 2012 8 3. 夫 妻 双 方 均 为 市 外 户 籍, 居 住 本 区 号 ) 6 个 月 以 上 5 个 工 作 日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结 婚 证 ( 原 件 核 对 ) - 21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1 国 家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目 试 点 工 作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 31 号 ) 符 合 生 育 政 策 计 划 怀 孕 的 夫 妇, 并 符 2 广 州 市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发 1. 女 方 为 越 秀 区 户 籍 ; 2012 71 号 ) 2. 男 方 为 越 秀 区 户 籍, 女 方 为 市 外 3. 3 广 东 省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夫 妻 双 方 均 为 市 外 户 籍, 居 住 本 区 6 目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计 个 月 以 上 生 委 2012 66 号 ) 4 越 秀 区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实 施 方 案 ( 越 领 2012 4 号 ) -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结 婚 证 ( 原 件 核 对 ) - 注 : 户 籍 人 员 直 接 到 区 居 政 婚 姻 登 记 处, 流 动 人 员 到 22 免 费 提 供 业 个 体 随 夫 育 龄 妇 女 一 年 两 次 流 动 人 口 育 龄 妇 女 一 年 三 次 的 孕 情 检 查 本 街 户 籍 业 个 体 或 随 夫 流 动 人 口 等 育 龄 妇 女 1 流 动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办 法 2 广 东 省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3 广 州 市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 育 龄 妇 女 身 份 证, 计 划 生 育 证 或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 原 件 核 对 ) - 23 免 费 提 供 业 个 体 随 夫 流 动 等 育 龄 妇 女 两 年 一 次 的 妇 女 常 见 病 普 查 普 治 本 街 户 籍 业 个 体 或 随 夫 流 动 人 口 等 育 龄 妇 女 1 流 动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办 法 2 广 东 省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3 广 州 市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 育 龄 妇 女 身 份 证 计 划 生 育 证 或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 原 件 核 对 ) -

号 办 理 事 名 称 事 二 别 别 事 范 围 或 特 殊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依 据 法 定 时 限 前 置 程 材 料 地 址 结 果 24 办 理 随 夫 随 妻 及 直 系 亲 属 入 户 情 况 证 明 本 街 户 籍 居 民 的 配 偶 直 系 亲 属 需 申 请 落 户 本 街 的 1 广 州 市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7 个 工 作 日 1 身 份 证 ( 原 件 核 对 ); 2 户 口 簿 ( 原 件 核 对 ); 3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 原 件 核 对 ) 没 有 办 理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的, 提 供 结 婚 证 夫 妻 双 方 身 份 证 双 方 户 口 簿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女 方 免 冠 小 1 寸 彩 色 近 照 2 张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还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 (1) 有 子 女 的, 提 供 子 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有 收 养 子 女 的 提 供 收 养 证 ; (2) 婚 姻 有 变 动 的, 提 供 子 女 抚 养 权 归 属 的 证 明 材 料, 属 离 婚 的 提 供 离 婚 判 决 书 或 离 婚 协 议 书, 丧 偶 的 提 供 配 偶 死 亡 证 明 核 实 审 理 出 具 辖 区 办 出 具 广 州 市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注 : 广 州 市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已 是 统 一 规 范 的 连 号 证 明 文 件, 盖 办 章 发 出 25 广 州 市 农 民 工 及 非 本 市 十 城 区 居 民 户 口 的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积 分 制 入 户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办 理 引 进 人 才 迁 入 广 州 市 户 口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接 收 下 岗 离 职 退 休 档 案 1 广 州 市 农 民 工 及 非 本 市 十 城 区 居 民 户 口 的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2 有 违 法 生 育 者, 不 予 通 过 拟 引 进 人 才 因 下 岗 离 职 辞 退 需 要 进 行 档 案 移 交 的 本 街 户 籍 居 民 1 印 发 广 州 市 农 民 工 及 非 本 市 十 城 区 居 民 户 口 的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积 分 制 入 户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穗 府 办 2010 82 号 ) 2 印 发 关 于 广 州 市 农 民 工 及 非 本 市 十 城 区 居 民 户 口 的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积 分 制 入 户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穗 发 改 社 2010 101 号 ) 3 关 于 做 好 广 州 市 农 民 工 及 非 本 市 十 城 区 居 民 户 口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申 请 积 分 制 入 户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0 62 号 ) 4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农 民 工 积 分 制 入 户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2 9 号 ) 5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流 动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2 40 号 ) 6 广 州 市 计 划 生 育 关 于 做 好 广 州 市 积 分 制 入 户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4 44 号 ) 1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我 市 就 业 人 才 机 构 集 体 户 口 挂 靠 人 员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和 计 划 生 育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4]27 号 ); 2 广 州 市 关 于 规 范 使 用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4]15 号 ) 1 广 东 省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 广 州 市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 广 州 市 人 府 令 第 94 号 ) 第 四 十 七 条 3 关 于 规 范 离 职 人 员 计 划 生 育 档 案 移 交 工 作 通 知 穗 委 1999 58 号 委 会 在 广 东 省 全 员 人 口 信 息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后 - 3 个 工 作 日 1 广 州 市 积 分 制 入 户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表 ( 一 式 两 份 ) 2 身 份 证 ( 原 件 核 对 ) 3 户 口 簿 ( 含 配 偶 子 女 ) 4 结 婚 证 ( 已 婚 人 员 提 供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或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6 居 住 证 ( 原 件 核 对 ) 7 提 供 本 人 或 配 偶 最 近 三 个 月 内 的 孕 情 检 查 证 明 或 记 录 ( 未 婚 离 异 丧 偶 已 婚 未 育 现 孕 生 育 后 未 满 一 年 结 扎 满 一 年 者 除 外 ) 8 户 籍 地 街 ( 镇 ) 证 明 1 身 份 证 ; 2 户 口 簿 ; 3 已 婚 人 员 同 时 提 供 结 婚 证 ; 4 人 户 籍 地 街 ( 镇 ) 出 具 的 证 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还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1) 有 子 女 的, 提 供 子 女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有 收 养 子 女 的 提 供 收 养 证 ; (2) 婚 姻 有 变 动 的, 提 供 子 女 抚 养 权 归 属 的 证 明 材 料, 属 离 婚 的 提 供 离 婚 判 决 书 或 离 婚 协 议 书, 丧 偶 的 提 供 配 偶 死 亡 证 明 1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 原 件 核 对 ); 2 已 婚 人 员 还 需 提 供 结 ( 离 ) 婚 证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提 供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证 ; 3 男 方 应 提 供 配 偶 女 方 提 供 本 人 1 个 月 内 现 居 住 地 出 具 的 查 环 查 孕 证 明 ( 未 婚 除 外 ); 4 原 工 作 单 位 给 街 办 的 计 划 生 育 档 案 移 交 函 以 及 该 职 工 的 计 划 生 育 育 龄 人 员 管 理 卡 ( 两 份 均 要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方 有 效 ) 核 实 审 理 出 具 核 实 审 理 出 具 办 理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出 具 广 州 市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出 具 广 州 市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1 回 函 加 具 意 见, 及 档 案 移 交 2 下 发 信 息 到, 由 录 入 更 新 系 统, 跟 进 管 理 26 单 位 回 函 男 职 工 配 偶 属 外 资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1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属 地 机 团 单 位 个 体 业 的, 男 职 工 单 位 向 配 和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规 范 ( 试 偶 户 籍 所 在 地 街 镇 定 期 发 函 调 查 行 )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1 12 号 ) 第 四 十 三 条 3 个 工 作 日 女 方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 原 件 核 对 ) 计 划 生 育 证 或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办 理 辖 区 办 在 回 执 中 加 具 意 见 并 盖 章 注 : 周 期 一 般 为 查 环 查 孕 一 年 二 到 三 次 27 越 秀 区 低 保 低 收 入 家 庭 失 业 人 员 援 助 手 册 双 低 家 庭 失 业 人 员 是 指 越 秀 区 城 镇 居 民 户 口,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有 1 双 低 援 助 手 册 流 程 劳 动 能 力 和 有 愿 望 要 求, 持 有 2 越 秀 区 低 保 低 收 入 家 庭 失 业 广 东 省 失 业 手 册 和 低 保 证 人 员 援 助 暂 行 办 法 或 低 收 入 证 的 人 员, 可 双 低 家 庭 失 业 人 员 援 助 13 个 工 作 日 持 失 业 登 记 有 效 期 内 的 广 东 省 失 业 手 册 或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1 填 报 广 州 市 特 困 失 业 人 员 登 记 表 一 式 两 份 2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广 东 省 失 业 手 册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金 领 取 证 或 广 州 市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证 ( 原 件 核 对 ) 加 具 意 见 7 个 工 发 放 越 秀 区 低 保 低 收 入 家 庭 失 业 人 员 援 助 手 册 28 特 困 失 业 户 籍 的 特 困 失 业 人 员, 指 有 劳 动 能 力 身 体 健 康 有 迫 切 意 愿, 在 市 区 劳 动 管 理 机 构 登 记 求 职, 不 挑 剔 岗 位,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失 业 人 员 : 1 年 龄 男 性 45 岁 女 性 40 岁 以 上, 且 连 续 失 业 12 个 月 以 上 ; 2 夫 妻 双 方 都 已 失 业 6 个 月 以 上 ; 3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本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线 ; 4 属 单 亲 家 庭 需 抚 养 子 女 的 一 方 ; 5 特 殊 困 难 1 特 困 失 业 人 员 办 法 2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促 进 困 难 群 体 补 贴 办 法 >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3 29 号 ); 3 广 州 市 困 难 人 员 援 助 实 施 办 法 13 个 工 作 日 持 失 业 登 记 有 效 期 内 的 广 东 省 失 业 手 册 或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1 填 报 广 州 市 特 困 失 业 人 员 登 记 表 一 式 两 份 ; 2 身 份 证 广 东 省 失 业 手 册 ( 原 件 核 对 ); 3 彩 色 相 片 两 张 ; 4 家 庭 情 况 报 告 加 具 意 见 7 个 工 在 失 业 登 记 证 上 加 盖 特 困 失 业 专 用 章 ( 以 下 简 称 特 困 失 业 证 ), 并 登 记 在 案

号 办 理 事 名 称 事 二 别 别 事 范 围 或 特 殊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依 据 法 定 时 限 前 置 程 材 料 地 址 结 果 29 化 管 理 定 居 退 休 人 员 办 理 领 取 养 老 金 资 格 认 证 手 续 ( 年 审 ) 越 秀 区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每 年 3 月 至 6 月 办 理 年 审 1 广 州 市 离 退 休 人 员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资 格 核 查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穗 劳 社 综 [2003]6 号 ) 1 广 州 市 定 居 : 提 供 广 州 市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手 册 ( 下 称 管 理 手 册 ) 高 龄 患 病 等 行 动 不 便 者, 可 委 托 家 属 携 带 退 休 人 员 及 代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一 式 一 份 ) 退 休 人 员 的 管 理 手 册 代 办 2 国 内 异 地 定 居 的 广 州 市 户 籍 人 员 : 提 供 广 州 市 异 地 居 住 退 休 人 员 领 取 养 老 金 资 格 协 助 认 证 表 ( 如 广 东 省 内 协 助 认 证 机 构 已 在 网 上 认 证, 且 退 休 人 员 已 收 到 网 上 认 证 回 执, 此 表 不 用 寄 回 越 秀 区 退 管 办 ) 3 国 外 定 居 的 : 出 具 我 国 驻 该 国 大 使 馆 或 领 事 馆 证 明 ; 但 未 与 我 国 建 立 外 交 关 系 的 国 家 定 居 的, 应 当 出 具 居 住 国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证 明 ; 4 香 港 澳 门 地 区 定 居 的 : 出 具 当 地 总 署 或 工 会 联 合 会 的 证 明 ; 5 台 湾 地 区 定 居 的 : 出 具 当 地 公 证 机 关 证 明 6 如 定 居 市 外 境 外 人 员 在 认 证 期 间 回 来 的, 可 凭 管 理 手 册 或 医 疗 报 销 证 护 照 或 通 行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亲 自 到 区 退 管 办 办 理 认 证 系 统 录 入 辖 区 办 退 休 人 员 认 证 领 取 养 老 金 资 格, 继 续 发 放 养 老 金 协 助 异 地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资 格 认 证 居 住 在 越 秀 区 的 异 地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1 广 东 省 养 老 保 险 实 施 细 则 [ 第 十 六 条 ] 2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基 本 养 老 金 化 发 放 工 作 的 通 知 [ 第 六 点 ] 3 印 发 < 广 州 市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第 四 章 第 九 条 ] 1 广 东 省 内 异 地 协 助 认 证 网 络 在 册 人 员 : 身 份 证 原 件 核 对 2 非 广 东 省 内 异 地 协 助 认 证 网 络 在 册 人 员 广 东 省 外 异 地 人 员 : 身 份 证 原 件 户 口 簿 原 件 退 休 证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协 助 认 证 表 格 一 份 开 具 证 明 广 东 省 内 居 住 人 员 由 系 统 打 印 回 执 30 保 险 补 贴 一 补 贴 对 象 : ( 一 ) 本 市 户 籍 的 4050 失 业 人 员 ( 二 ) 本 市 户 籍 的 特 困 失 业 人 员 ( 三 ) 本 市 户 籍 的 零 家 庭 失 业 人 员 ( 四 ) 本 市 户 籍 的 农 村 劳 动 力 二 所 需 条 件 : 以 上 人 员 从 事 由 市 区 街 ( 镇 ) 组 织 推 荐 或 确 认 的 家 政 街 1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再 专 资 金 补 贴 奖 励 目 和 标 的 通 知 ( 穗 就 2006 2 号 ); 2 关 于 补 贴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穗 就 2009 1 号 ); 道 便 民 员 门 卫 保 安 三 车 保 管 3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促 进 困 难 群 治 安 巡 防 环 卫 工 保 洁 保 绿 街 体 补 贴 办 法 > 的 通 知 ( 穗 道 居 委 养 老 管 理 社 发 2013 29 号 ) 工 出 租 屋 管 理 员 卫 生 防 疫 协 管 员 协 管 员 协 管 员 工 作 ( 必 须 持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或 半 年 以 上 广 州 市 从 事 证 明 30 个 工 作 日 失 业 登 记 有 效 期 内 1 申 领 保 险 补 助 登 记 表 两 份, 粘 贴 小 一 寸 彩 色 相 片 的 广 东 2 有 效 广 东 省 失 业 手 册 或 失 业 登 记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省 失 3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业 手 册 4 工 商 银 行 存 折 复 印 件 或 5 保 证 书 ; 失 业 登 记 6 家 政 岗 位 的 : 雇 主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证 雇 7 职 业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主 证 明 居 委 证 明 录 入 系 统 操 作 20 个 工 汇 总 上 报 划 款 到 街 区 公 示 成 功 后 投 保 31 32 失 业 登 记 ( 终 止 资 助 人 员 ) 失 业 登 记 (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 失 业 登 记 续 期 保 险 失 业 军 转 干 补 贴 验 证 参 加 资 助 的 灵 活 人 员 终 止 后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法 ; 3 与 管 理 规 定 ; 4 关 于 印 发 失 业 登 记 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5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法 办 法 ; 6 广 州 市 失 业 登 记 办 法 ( 穗 发 2013 80 号 ); 7 广 州 市 登 记 办 事 指 南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现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法 处 于 业 状 态 且 有 愿 望, 业 前 ; 在 本 市 稳 定 满 6 个 月 的 异 地 务 工 3 与 管 理 规 定 ; 人 员, 自 失 业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办 理 4 关 于 印 发 失 业 登 记 证 管 理 ( 稳 定 满 6 个 月 的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是 指 在 本 市 居 住 并 申 领 居 住 证 满 6 个 月, 失 业 前 在 本 市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满 6 个 月, 或 以 自 主 创 业 形 式 在 本 市 连 续 满 6 个 月, 并 进 行 了 登 记 的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已 办 失 业 登 记 并 已 到 期 且 期 间 参 保 或 登 记 经 同 级 军 转 干 部 工 作 确 认 领 取 生 活 补 贴 资 格 的 失 业 军 转 干 部 人 员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5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法 办 法 ; 6 广 州 市 失 业 登 记 办 法 ( 穗 发 2013 80 号 ); 7 广 州 市 登 记 办 事 指 南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法 ; 3 与 管 理 规 定 ; 4 关 于 印 发 失 业 登 记 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5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法 办 法 ; 6 广 州 市 失 业 登 记 办 法 ( 穗 发 2013 80 号 ); 7 广 州 市 登 记 办 事 指 南 1 广 州 市 人 事 关 于 对 我 市 部 分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发 放 生 活 补 贴 的 通 知 ( 穗 人 发 [2005]103 号 ); 2 关 于 做 好 省 直 及 中 直 驻 穗 企 业 失 业 军 转 干 部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确 认 工 作 的 通 知 ( 穗 军 转 [2006]18 号 ); 3 关 于 给 省 直 及 中 直 驻 穗 企 业 部 分 军 转 干 部 发 放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6]80 号 )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10 个 工 作 日 核 发 失 业 登 记 证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10 个 工 作 日 核 发 失 业 登 记 证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10 个 工 作 日 核 发 失 业 登 记 证 须 由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如 实 填 写 广 州 市 失 业 登 记 表 并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 1 失 业 登 记 证 原 件 ( 尚 未 办 理 的 可 登 记 时 同 时 申 领, 提 供 大 一 寸 彩 照 二 张 ), 原 已 领 有 广 东 省 失 业 手 册 尚 未 换 发 的 须 同 时 提 交 ; 2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3 本 人 户 口 簿 原 件 并 提 交 首 页 和 本 人 页 复 印 件 ( 集 体 户 口 凭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首 页 复 印 件 和 本 人 页 原 件, 并 提 交 相 应 复 印 件 ); 4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 终 止 ) 劳 动 关 系 的, 需 提 供 原 单 位 出 具 的 解 除 ( 终 止 )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时, 须 由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如 实 填 写 广 州 市 失 业 登 记 表 并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 1 失 业 登 记 证 原 件 ( 尚 未 办 理 的 可 登 记 时 同 时 申 领, 提 供 大 一 寸 彩 照 二 张 ), 原 已 领 有 广 东 省 失 业 手 册 尚 未 换 发 的 须 同 时 提 交 ; 2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3 本 市 有 效 的 居 住 证 明 (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 1)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 终 止 ) 劳 动 关 系 的, 需 提 供 原 单 位 出 具 的 解 除 ( 终 止 )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与 原 单 位 关 系 不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的 需 提 供 原 单 位 出 具 的 离 职 辞 职 或 解 聘 证 明 2)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开 办 私 营 企 业 或 民 办 非 企 业 的 停 业 人 员, 需 提 供 工 商 行 政 或 出 具 的 停 业 证 明 或 注 销 证 明 1 凭 原 失 业 证 ( 或 失 业 登 记 证 广 东 省 失 业 手 册 ) 2 本 人 户 口 簿 原 件 并 提 交 首 页 和 本 人 页 复 印 件 ( 集 体 户 口 凭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首 页 复 印 件 和 本 人 页 原 件, 并 提 交 相 应 复 印 件 ) 3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大 一 寸 彩 色 相 片 二 张 ( 已 领 有 失 业 登 记 证 的 需 提 交 ) 1 本 人 身 份 证 ( 原 件 核 对 ); 2 失 业 登 记 证 ; 3 失 业 待 遇 验 证 卡 1 5 个 工 作 日 ; 2 新 领 失 业 登 记 证 的,10 个 工 作 日 1 5 个 工 作 日 ; 2 新 领 失 业 登 记 证 的,10 个 工 作 日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领 取 已 登 记 失 业 的 失 业 登 记 证 领 取 已 登 记 失 业 的 失 业 登 记 证 领 取 已 登 记 失 业 的 失 业 登 记 证 当 月 验 证 次 月 继 续 申 领 待 遇, 盖 章 确 认

号 办 理 事 名 称 事 二 别 别 事 范 围 或 特 殊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依 据 法 定 时 限 前 置 程 材 料 地 址 结 果 33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验 证 ( 本 市 户 籍 和 流 动 人 员 ) 1 本 街 户 籍 办 理 核 定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人 员 ; 2 本 区 办 理 核 定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员 1 保 险 法 [ 第 45-52 条 ]; 2 广 东 省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2002 年 7 月 25 日 广 东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2013 年 11 月 21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修 订 ); 3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失 业 保 险 业 务 规 程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社 保 函 [2014]136 号 ) 已 办 理 失 1 本 人 身 份 证 ( 原 件 核 对 ); 业 救 济 申 2 失 业 登 记 证 ; 领 3 失 业 待 遇 验 证 卡 辖 区 办 当 月 验 证 次 月 继 续 申 领 待 遇, 盖 章 确 认 注 : 失 业 人 员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两 个 月 不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领 取 手 续 或 者 说 明 求 职 等 情 况 的, 视 同 重 新 34 灵 活 人 员 登 记 事 1 广 州 市 失 业 登 记 办 法 本 街 户 籍 人 员 通 过 灵 活 形 式 实 现 ( 穗 发 2013 80 号 ); 的, 自 之 日 起 30 日 内 2 广 州 市 登 记 办 事 指 南 1 一 般 即 时 办 结 ( 需 同 时 申 领 失 业 登 记 证 的,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具 体 参 考 广 州 市 申 领 失 业 登 记 证 办 事 指 南 ) 2 人 数 较 多 法 即 时 办 结 的, 与 用 人 单 位 约 定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1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 2 广 州 市 登 记 表 ( 灵 活 人 员 ) 一 式 三 份 及 其 电 子 版 ; 3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 1) 失 业 登 记 有 效 期 内 的 劳 动 者 需 提 交 失 业 登 记 证 原 件 ;( 如 没 有 失 业 登 记 证, 需 同 时 提 供 大 一 寸 彩 照 两 张 申 办 失 业 登 记 证 ) 2) 残 疾 人 员 需 提 交 残 疾 人 证 复 印 件 辖 区 办 (1) 已 盖 章 的 广 州 市 登 记 表 ( 灵 活 人 员 ) ; (2) 已 提 交 的 失 业 登 记 证 或 广 东 省 失 业 手 册 登 记 (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 事 企 业 在 我 辖 区 内 的 非 省 属 单 位 雇 用 的 流 动 人 员 一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应 当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并 自 招 用 劳 动 者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市 内 任 一 区 ( 县 级 市 ) 就 业 机 构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登 记 二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自 续 签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办 理 登 记 三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后, 应 当 于 15 日 内 办 理 情 况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2 广 州 市 失 业 登 记 办 法 ( 穗 发 2013 80 号 ); 3 广 州 市 登 记 办 事 指 南 1 一 般 即 时 办 结 ( 需 同 时 申 领 失 业 登 记 证 的,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 2 人 数 较 多 法 即 时 办 理 的, 与 用 人 单 位 约 定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一 用 人 单 位 信 息 登 记 ( 一 ) 新 成 立 的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者 自 主 创 业 或 用 人 单 位 初 次 招 用 劳 动 者 的, 需 在 用 人 单 位 成 立 或 招 用 劳 动 者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办 理 用 人 单 位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 已 办 理 用 人 单 位 登 记 的 可 直 接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 需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广 州 市 用 人 单 位 资 料 登 记 表 ; 2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3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民 办 非 企 业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或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二 ) 用 人 单 位 因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经 营 地 址 等 单 位 登 记 事 发 生 变 化, 应 当 在 发 生 变 化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及 广 州 市 用 人 单 位 ( 劳 动 者 ) 信 息 变 更 登 记 表 到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二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 或 劳 动 者 自 主 创 业 ) 办 理 登 记 需 提 交 如 下 资 料 : 1 劳 动 者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2 广 州 市 登 记 表 ( 用 人 单 位 ) 电 子 版 ( 用 U 盘 装 载 ); 3 经 劳 动 者 签 名 和 用 人 单 位 盖 章 的 广 州 市 登 记 表 ( 用 人 单 位 ) 打 印 简 化 版 一 式 三 份 ; 三 办 理 续 用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登 记 手 续 1 办 理 续 用 登 记 手 续 用 人 单 位 自 主 创 业 办 理 劳 动 者 续 用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登 记 手 续, 需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广 州 市 登 记 表 电 子 版 ( 用 U 盘 装 载 ); 2 经 劳 动 者 签 名 和 用 人 单 位 盖 章 的 广 州 市 登 记 表 打 印 简 化 版 一 式 三 份 2 办 理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等 级 手 续 用 人 单 位 自 主 创 业 办 理 劳 动 者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登 记 手 续, 需 提 交 一 下 资 料 : 1 广 州 市 登 记 表 电 子 版 ( 用 U 盘 装 载 ); 2 用 人 单 位 盖 章 的 广 州 市 登 记 表 打 印 简 化 版 一 式 三 份 四 补 办 登 记 手 续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或 续 用 劳 动 者, 因 故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且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前 提 出 的, 可 以 补 办 登 记 手 续 需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补 办 登 记 书 ( 包 括 原 因 条 件 合 同 期 限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签 章 ); 2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民 办 非 企 业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或 者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 3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原 件 ; 4 上 述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的 资 料 1 即 时 办 理 ; 2 对 人 数 较 多 或 需 要 由 前 台 录 入 资 料 法 即 时 办 结 的, 与 用 人 单 位 或 劳 动 者 约 定 办 结 时 间 辖 区 办 (1) 已 盖 章 的 广 州 市 登 记 表 ( 用 人 单 位 ) 及 广 州 市 招 用 流 动 人 员 情 况 表 ; (2) 已 提 交 的 失 业 登 记 证 35 越 秀 区 自 主 创 业 补 贴 凡 本 区 户 籍 的 失 业 人 员 农 村 劳 动 力 高 校 毕 业 生 复 员 转 业 军 人,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创 办 经 济 实 体, 并 注 销 失 业 证 明 实 现 的 自 主 创 业 人 员 (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并 开 展 经 营 的 半 年 后 一 年 内, 可 一 次 性 自 主 创 业 补 贴 1 越 秀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印 发 < 越 秀 区 促 进 以 创 业 带 动 工 作 试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越 就 2014 3 号 )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后 第 1 个 月 的 15 日 前 提 交 申 领 补 贴 资 料 创 业 人 员 : 到 相 1 用 工 增 减 员 表 一 式 三 份 ; 关 注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一 式 两 份 ; 销 失 业 证 3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明 后 上 报 区 55 个 工 辖 区 办 给 予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一 次 性 1000 元 自 主 创 业 补 贴 ( 有 开 户 许 可 证 的 可 直 接 银 行 转 账, 开 户 许 可 证 的 需 自 行 前 往 越 秀 区 劳 动 管 理 中 心 财 务 部 领 取 ) 银 行 或 区 劳 动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财 务 部 注 : 本 按 季 度 办 理

号 办 理 事 名 称 事 二 别 别 事 范 围 或 特 殊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依 据 法 定 时 限 前 置 程 材 料 地 址 结 果 36 广 州 市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1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推 进 下 岗 失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人 员 须 具 有 广 州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工 作 的 通 知 市 户 籍 ( 不 含 番 禺 区 花 都 区 增 城 ( 穗 劳 社 函 2006 246 号 ); 区 从 化 市 )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2 关 于 明 确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管 理 工 1 2006 年 1 月 1 日 后 退 役 的 本 市 城 镇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穗 劳 社 函 复 员 转 业 军 人 ; 2007 420 号 ); 2 持 有 广 州 市 生 源 高 校 毕 业 生 公 3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共 卡 ( 下 称 卡 政 策 推 进 创 业 带 动 的 通 知 )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毕 业 后 2 年 内 申 ( 穗 财 保 2010 320 号 ) 请 ); 4 转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小 额 担 保 3 其 它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 含 农 转 贷 款 管 理 积 极 推 动 创 业 促 的 通 居 人 员 ); 知 ( 穗 财 保 2009 7 号 ) 4 本 市 农 村 劳 动 力 ; 5 转 发 <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小 额 担 5 不 良 信 用 或 经 济 违 法 行 为 保 贷 款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的 通 知 记 录 ( 穗 劳 就 服 发 2012 21 号 ) - ( 一 ) 自 愿 1 贷 款 人 在 市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必 须 是 2006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核 发 的, 经 济 性 质 必 须 是 个 体 经 营 私 营 或 合 伙 经 营 的 ) 后, 办 理 登 记 即 视 为, 须 分 别 持 身 份 证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失 业 登 记 证 或 卡 或 复 退 转 业 军 人 证 明 到 户 口 所 在 区 劳 动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登 记 ; 2 贷 款 人 自 愿 前 往 户 口 的 街 ( 镇 ) 劳 动 中 心 提 出 贷 款, 领 取 和 填 写 广 州 市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书 (2013 版 )( 下 称 书 ) 一 式 6 份 ; 3 贷 款 人 一 般 须 提 供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失 业 登 记 证, 还 须 根 据 自 身 不 同 情 况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 (1)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提 供 卡 ; (2) 属 城 镇 转 业 军 人 的, 提 供 转 业 军 人 证 明 书 和 市 区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主 管 出 具 的 自 主 择 业 转 业 干 部 身 份 证 明 ; 属 城 镇 复 员 退 役 士 兵 的, 提 供 复 员 退 伍 军 人 证 明 书 和 市 区 发 放 的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证 ; (3) 属 低 保 人 员 的, 提 供 发 放 的 低 保 证 ; (4) 广 州 市 登 记 表 ( 用 人 单 位 ) ; (5) 上 述 资 料 要 提 供 原 件 进 行 查 验,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一 式 6 份 ; (6) 保 记 录 ( 二 ) 以 合 伙 经 营 需 注 意 以 下 事 : 1 营 业 执 照 中 组 织 形 式 为 家 庭 经 营 或 合 伙 经 营 的, 提 供 合 伙 经 营 验 资 证 明 或 出 资 权 属 证 明, 证 明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情 况, 合 伙 经 营 人 的 失 业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一 式 6 份 ; 2 所 有 人 员 以 合 伙 经 营 目 的, 必 须 以 房 产 抵 押 作 为 反 担 保, 房 产 需 为 合 伙 人 名 下 的 本 市 户 籍 房 产 ( 三 ) 贷 款 人 ( 免 反 担 保 人 除 外 ) 可 选 择 如 下 反 担 保 措 施 : 1 贷 款 人 选 择 用 房 产 抵 押 反 担 保, 须 在 指 定 的 评 估 机 构 办 理 评 估, 然 后 到 市 房 地 产 登 记 所 抵 押 登 记 科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提 供 房 产 评 估 报 告 抵 押 登 记 表 回 执 房 产 证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一 式 6 份 ; 2 贷 款 人 选 择 由 本 市 户 籍 在 企 业 工 作 经 济 条 件 较 好 的 自 然 人 作 反 担 保 ( 现 役 军 人 除 外 ), 要 提 供 反 担 保 人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月 工 资 收 入 2000 元 以 上 的 证 明 ( 应 注 明 该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是 否 为 财 政 拨 款, 如 属 非 财 政 拨 款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还 应 提 交 在 广 州 地 区 参 加 保 险 的 清 单 或 赁 证 ) 单 位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一 式 6 份 材 料 加 意 见 盖 章 送 市 由 现 场 勘 查 辖 区 办 由 银 行 通 知 借 款 人 办 理 借 款 手 续,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并 向 借 款 人 放 贷 银 行 37 招 聘 及 求 职 或 企 业 必 须 经 工 商 的 招 聘 单 位 ; 必 须 持 证 的 求 职 人 员 单 位 招 聘 的 内 容 要 真 实, 不 能 有 虚 假 成 份 1 与 管 理 规 定 第 28 号 令 ; 2 广 州 市 流 动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10 号 令 ; 3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省 十 届 人 大 常 第 19 号 公 告 ( 一 ) 招 聘 单 位 1 持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招 聘 委 托 书 或 单 位 证 明 ; 2 单 位 招 聘 的 内 容 要 求 真 实, 不 能 有 虚 假 成 份, 招 聘 内 容 包 括 : 招 聘 单 位 名 称 招 聘 工 种 对 象 人 数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并 盖 上 招 聘 单 位 公 章 确 认 ( 二 ) 求 职 人 员 1 本 市 人 员 : 有 效 失 业 登 记 的 失 业 登 记 证 或 广 东 省 失 业 手 册 原 件 2 异 地 人 员 : 提 供 身 份 证 原 件 辖 区 办 1 在 街 招 聘 栏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 2 建 议 有 意 向 的 人 员 直 接 联 系 招 聘 单 位 或 到 招 聘 单 位 面 试 招 聘 单 位 38 打 印 社 保 缴 费 历 史 39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资 料 变 更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2 保 险 权 益 记 录 管 理 办 已 参 加 广 州 市 保 险 的 居 民 法 ( 人 力 资 源 部 令 第 14 号 ) 1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城 镇 老 年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穗 劳 社 养 2008 14 号 文 ); 已 参 加 本 街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的 居 民 2 印 发 广 州 市 城 镇 老 年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府 办 2008 48 号 ) 1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城 镇 老 年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穗 已 在 本 街 参 加 居 民 养 老 的, 资 料 劳 社 养 2008 14 号 文 ); 需 要 更 改 的 2 印 发 广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府 办 2012 34 号 文 ) 1 本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件 ; 2 如 代 办 需 提 供 双 方 身 份 证 及 原 件 复 印 件 人 委 托 书 1 户 口 簿 ( 原 件 核 对 ) 身 份 证 ( 原 件 核 对 ); 2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金 领 取 证 ( 特 困 人 员 提 供 ); 3 银 行 存 折 原 件 核 对 ( 收 A4 纸 复 印 件 ); 4 填 写 参 保 登 记 表 1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 原 件 核 对 ); 2 需 要 变 更 的 目 的 相 关 资 料 等 ; 3 银 行 存 折 原 件 核 对 收 A4 纸 复 印 件 ; 4 填 写 资 料 变 更 表 出 具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打 印 社 保 缴 费 历 史 明 细 表 办 理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 人 员 ) 办 理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资 料 变 更, 次 月 起 反 映 变 更 后 的 情 况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停 保 1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城 镇 老 年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穗 已 在 本 街 参 加 居 民 养 老 的, 符 合 停 保 劳 社 养 2008 14 号 文 ); 条 件 的 ( 如 死 亡 转 为 参 加 城 乡 养 老 2 印 发 广 州 市 城 镇 老 年 居 民 养 老 等 )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府 办 2008 48 号 ) - 1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 2 户 口 簿 原 件 复 印 件 ; 3 填 写 停 保 表 ; 4 符 合 退 费 的 再 提 供 待 遇 银 行 账 号 复 印 件 辖 区 办 次 月 起 停 止 参 保 状 态 注 : 自 2012 年 8 月 城 乡 养 老 政 策 出 台 后, 此 业 务 只 停 不 增 (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40 办 理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申 领 待 遇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资 料 变 更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年 满 16 周 岁 ( 不 含 在 校 学 生, 下 同 ) 不 符 合 城 镇 企 业 职 2012 34 号 文 ); 工 基 本 养 老 未 享 受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2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本 养 老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会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登 记 和 待 遇 申 领 办 的 养 老, 也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继 续 缴 法 >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2 纳 或 一 次 性 缴 纳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101 号 ); 老 保 险 费 的 非 从 业 城 乡 居 民, 可 以 按 3 广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本 办 法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自 愿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保 险 1 印 发 广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府 办 特 困 人 员 参 保 登 记 及 缴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穗 发 2012 114 号 ) 本 市 户 籍 人 员, 达 到 领 取 年 龄 1 印 发 广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60 岁 ) 且 已 缴 纳 15 年 城 乡 养 老 的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府 办 除 办 法 实 施 时 城 镇 户 籍 女 性 年 龄 为 51 2012 34 号 文 ); 周 岁, 按 规 定 缴 费 至 年 满 59 周 岁 退 2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休 ;52 周 岁 按 规 定 缴 费 至 年 满 58 周 岁 会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登 记 和 待 遇 申 领 办 退 休 ;53 周 岁 按 规 定 缴 费 至 年 满 57 周 法 >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2 岁 退 休 ;54 周 岁 按 规 定 缴 费 至 年 满 56 101 号 ) 周 岁 退 休 符 合 领 取 条 件 1 印 发 广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府 办 已 在 本 街 参 加 城 乡 养 老 的, 资 料 需 要 更 改 的 2012 34 号 文 ); 2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登 记 和 待 遇 申 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2 101 号 ) 1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 2 户 口 簿 原 件 复 印 件 ; 3 参 保 人 本 人 开 户 的 银 行 账 号 复 印 件 ; 4 填 写 参 加 登 记 表 1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 已 缴 纳 15 2 户 口 簿 原 件 复 印 件 ; 年, 已 达 3 城 乡 养 老 缴 费 银 行 账 号 ; 到 60 岁 4 填 写 待 遇 申 领 表 1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 原 件 核 对 ); 2 需 要 变 更 的 目 的 相 关 资 料 等 ; 3 银 行 存 折 原 件 核 对 收 A4 纸 复 印 件 ; 4 填 写 资 料 变 更 表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 当 月 交 表 输 入 电 脑, 次 月 缴 费, 第 三 个 月 开 始 享 受 待 遇 未 达 退 休 年 龄 的 : 每 月 扣 费, 缴 满 15 年 并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次 月 开 始 享 受 待 遇 成 功 申 领 待 遇, 次 月 起 发 放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资 料 变 更, 次 月 起 反 映 变 更 后 的 情 况

号 41 42 办 理 事 名 称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停 保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补 办 管 理 手 册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资 料 变 更 ( 包 括 变 更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出 生 年 月 )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重 核 工 龄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办 理 录 入 高 级 职 称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变 更 养 老 金 存 折 账 号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合 并 养 老 号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关 系 移 转 ( 转 区 转 街 ) 事 二 别 别 事 范 围 或 特 殊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依 据 法 定 时 限 前 置 程 材 料 已 在 本 街 参 加 城 乡 养 老 的, 符 合 停 保 条 件 的 ( 如 死 亡 一 次 性 缴 费 退 休 等 )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户 口 迁 往 其 它 区 或 1 印 发 广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府 办 201234 号 文 ); 2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登 记 和 待 遇 申 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2]101 号 ) 1 印 发 广 州 市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字 [2001]4 号 ); 2 印 发 广 州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移 交 化 管 理 工 作 程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办 字 2004 6 号 ) 1 印 发 广 州 市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字 [2001]4 号 ); 2 印 发 广 州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移 交 化 管 理 工 作 程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办 字 2004 6 号 ) 1 印 发 广 州 市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字 [2001]4 号 ); 2 印 发 广 州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移 交 化 管 理 工 作 程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办 字 2004 6 号 ) 1 印 发 广 州 市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字 [2001]4 号 ); 2 印 发 广 州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移 交 化 管 理 工 作 程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办 字 2004 6 号 ) 1 印 发 广 州 市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字 [2001]4 号 ); 2 印 发 广 州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移 交 化 管 理 工 作 程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办 字 2004 6 号 ) 1 印 发 广 州 市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字 [2001]4 号 ); 2 印 发 广 州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移 交 化 管 理 工 作 程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办 字 2004 6 号 ) 1 广 州 市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穗 退 管 字 2001 4 号 ) 自 收 到 材 料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报 送 自 收 到 材 料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报 送 自 收 到 材 料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报 送 自 收 到 材 料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报 送 1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 2 户 口 簿 原 件 复 印 件 ; 3 填 写 停 保 表 ; 4 符 合 退 费 的 再 提 供 待 遇 银 行 账 号 复 印 件 1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 原 件 核 对 ); 2 小 一 寸 照 片 一 张 1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2 ( 修 改 姓 名 时 ) 还 需 带 户 口 簿 原 件 首 页 及 本 人 页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1 填 写 广 州 市 养 老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表 一 份 或 退 休 工 人 连 续 工 龄 复 核 表 四 份 ; 2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一 份 身 份 证 证 书 原 件 核 对 证 书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 省 属 需 收 证 书 原 件 ) 10 个 工 作 日 ( 一 ) 转 区 :30 个 工 作 日, 有 安 置 费 的 人 员 除 外 ( 二 ) 转 街 : 次 月 1 身 份 证 原 件 核 对,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2 半 年 内 有 使 用 记 录 的 养 老 金 存 折 结 算 账 户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或 银 行 卡 开 卡 表 ( 有 加 盖 相 关 银 行 公 章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或 银 行 卡 及 对 账 本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银 行 卡 需 正 反 面 复 印 ) 1 地 税 出 具 的 已 停 保 协 办 函 ( 如 已 停 不 需 提 供 ); 2 身 份 证 原 件 核 对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一 ) 转 区 : 1 户 口 簿 的 地 址 页 及 本 人 页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小 一 寸 照 片 一 张 2 管 理 手 册 或 医 疗 报 销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节 日 慰 问 金 存 折 复 印 件 一 份 ( 荔 湾 区 白 云 区 开 发 区 提 供 工 行 农 行 建 行 任 一 帐 号, 天 河 区 越 秀 区 海 珠 区 提 供 工 行 农 行 建 行 邮 政 储 蓄 任 一 帐 号, 黄 埔 区 提 供 工 行 帐 号 ) 4 填 写 广 州 市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1 份 ( 二 ) 转 街 : 1 变 更 后 户 口 簿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复 印 地 址 页 页 )1 张 ; 2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1 张 ; 3 小 一 寸 相 片 1 张 ; 4 填 写 广 州 市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或 广 州 市 申 办 及 合 同 制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情 况 登 记 表 1 份 区 汇 总 市 社 保 专 区 业 务 科 汇 总 报 市 区 汇 总 区 汇 总 区 汇 总 办 理 转 区 30 个 工 作 日 每 月 20 ( 有 安 置 号 前 汇 总 费 的 人 员 上 交 资 料 除 外 ) 转 街 次 月 办 结 地 址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结 果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停 保, 次 月 起 停 止 参 保 状 态 退 休 人 员 补 办 管 理 手 册 退 休 人 员 变 更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出 生 年 月 退 休 人 员 重 核 工 龄 退 休 人 员 办 理 录 入 高 级 职 称 退 休 人 员 变 更 养 老 金 存 折 账 号 退 休 人 员 合 并 养 老 号 管 理 档 案 移 转 移 交 后 43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特 殊 困 难 救 助 越 秀 区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且 满 足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条 件 的 1 关 于 简 化 化 管 理 特 殊 困 难 救 助 手 续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办 字 200570 号 ); 2 印 发 广 州 市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特 殊 困 难 救 助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字 [2005]5 号 ); 3 关 于 将 化 管 理 的 建 国 前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老 工 人 和 市 级 以 上 劳 模 纳 入 特 殊 困 难 救 助 对 象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字 [2006]2 号 ); 4 关 于 将 化 管 理 的 患 癌 症 病 和 尿 毒 症 需 透 析 退 休 人 员 纳 入 特 殊 困 难 救 助 对 象 的 通 知 ( 穗 劳 社 综 [2008]1 号 ) 退 管 所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月 的 5 15 号 向 区 退 管 办 报 送 资 料, 区 退 管 办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月 25 号 前 汇 总 报 部 门 1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户 口 簿 首 页 及 本 人 页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2 医 院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发 生 医 疗 费 用 收 据 原 件 ( 背 面 签 名 ); 3 救 助 对 象 家 庭 成 员 收 入 情 况 证 明 ; 4 养 老 金 存 折 复 印 件 ( 帐 号 页 及 近 半 年 的 存 折 收 入 明 细 )(1 份 ) 5 特 困 救 助 表 一 式 二 份 市 退 管 办 在 季 度 汇 总 后 报 结 束 后 10 市 退 管 办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认 每 月 25 市 日 前 汇 总 市 财 政 10 个 工 作 日 核 定 辖 区 办 救 助 金 发 放 至 申 请 人 账 户 银 行 转 入 账 户 44 45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医 保 缴 费 方 式 按 月 转 一 次 性 ( 或 一 次 性 转 按 月 ) 化 特 殊 人 员 入 住 老 人 院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1 广 州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越 秀 区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特 殊 人 员 1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 善 退 休 人 ( 包 括 孤 寡 1-4 级 精 神 病 1-4 级 工 员 化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伤 致 残 ) ( 穗 退 管 办 字 200830 号 ) 每 月 25 日 前 报 地 税 10 个 工 作 日 1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 原 件 核 对 ); 2 按 月 ( 一 次 性 ) 医 保 单 ( 一 ) 协 议 安 置 :1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如 果 没 有 监 护 人 交 原 件 ); 2 本 人 户 口 簿 本 人 页 地 址 页 复 印 件 ( 如 果 没 有 监 护 人 交 原 件 ); 3 签 订 委 托 安 置 协 议 及 表 ; 4 本 人 养 老 金 存 折 医 保 卡 原 件 ( 二 ) 自 行 安 置 :1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2 安 置 人 入 住 养 老 院 登 记 表 一 式 两 份 汇 总 后 报 区 地 税 审 每 月 24 核 日 前 报 区 每 月 25 退 管 办 日 前 和 审 核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退 休 人 员 医 保 缴 费 方 式 按 月 转 一 次 性 ( 或 一 次 性 转 按 月 )

号 办 理 事 名 称 事 二 别 别 事 范 围 或 特 殊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依 据 法 定 时 限 前 置 程 材 料 地 址 结 果 46 办 理 领 取 抚 恤 金 丧 葬 费 手 续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1 广 东 省 企 业 职 工 假 期 待 遇 死 亡 抚 恤 待 遇 暂 行 规 定 ( 粤 劳 薪 [1997]115 号 ) 自 收 到 材 料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报 送 1 已 注 销 的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 并 注 明 何 年 何 月 何 日 报 死 亡 ); 2 殡 仪 馆 出 具 的 死 亡 殡 葬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 国 外 死 亡 除 外 ); 3 继 承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管 理 遗 产 亲 属 ( 一 名 )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广 州 银 行 活 期 存 折 帐 号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 4 死 亡 证 复 印 件 一 式 三 份 ( 国 外 死 亡 的, 将 国 外 死 亡 证 明 送 到 本 市 或 区 公 证 处 翻 译, 然 后 将 死 亡 证 的 原 件 及 翻 译 件 复 印 件 一 式 三 份 ); 5 退 休 人 员 管 理 手 册 或 医 疗 报 销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 6 医 保 卡 ( 或 卡 市 民 卡 ) 原 件 及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一 式 一 份 退 管 办 汇 总 各 街 退 管 所 资 料 送 区 社 保 办 理 辖 区 办 退 休 人 员 办 理 丧 葬 费 和 抚 恤 金 47 48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异 地 就 医 定 点 医 院 化 管 理 军 转 干 部 生 活 补 贴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越 秀 区 户 籍 化 管 理 军 转 干 部 1 广 州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2001 年 广 州 市 人 府 令 第 17 号 发 布,2008 年 修 订, 广 州 市 人 府 令 第 11 号 发 布,2012 年 修 正, 广 州 市 人 府 令 第 80 号 发 布 ); 2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府 办 2011 24 号 ); 3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穗 人 社 发 2011 147 号 ); 4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医 疗 保 险 就 医 及 零 星 医 疗 费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发 2012 61 号 ) 关 于 对 我 市 部 分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发 放 生 活 补 贴 的 通 知 穗 人 发 2005 103 号 文 自 收 到 材 料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报 送 自 收 到 材 料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报 送 1 居 住 地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 2 异 地 就 医 医 疗 机 构 登 记 表 或 广 州 市 医 疗 保 险 异 地 就 医 记 录 册 一 式 两 份 ; 3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原 件 核 对 ) 1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2 本 人 户 口 簿 ( 户 主 页 本 人 页 ) 复 印 件 ; 3 转 业 证 复 印 件 ; 4 档 案 5 填 写 广 州 市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领 取 生 活 补 贴 资 格 确 认 表 一 式 七 份 或 省 直 及 中 直 驻 穗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领 取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资 格 确 认 表 一 式 五 份 及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信 息 采 集 表 一 份 区 退 管 办 会 总 报 医 保 越 秀 分 5 个 工 ( 省 ) 市 区 军 转 办 军 转 办 审 辖 区 办 辖 区 办 市 医 保 复 确 认 表 49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安 装 平 安 宝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 善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办 字 2008 30 号 ) 7 个 工 作 日 1 本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本 人 页 及 地 址 页 复 印 件 ; 2 填 写 越 秀 区 化 退 休 人 员 安 装 平 安 宝 确 认 登 记 表 和 审 核 区 退 管 办, 报 区 平 安 宝 呼 援 中 心 安 装 7 个 工 根 据 越 秀 区 平 安 宝 呼 辖 区 办 援 中 心 相 关 规 定 收 费 上 门 安 装 平 安 宝 区 平 安 宝 呼 援 中 心 50 化 管 理 退 休 特 殊 人 员 申 请 居 家 养 老 户 籍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中 的 孤 关 于 广 州 市 化 管 理 特 殊 人 员 寡 1-4 级 精 神 病 1-4 级 工 伤 致 残 人 参 加 居 家 养 老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员 ( 穗 退 管 字 2010 1 号 ) 15 个 工 作 日 1 本 人 ( 或 其 联 系 人 ) 拟 写 书 面 报 告 ; 2 本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本 人 页 及 地 址 页 和 收 入 证 明 复 印 件 相 片 ; 3 填 写 居 家 养 老 表 ( 户 口 所 在 领 取 ) 和 审 核 区 退 管 办 5-10 个 工 作 等 辖 区 办 级 收 费 享 受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51 有 安 置 费 的 化 管 理 退 休 特 殊 人 员 费 用 报 销 1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 善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穗 退 管 办 字 2008 30 号 ); 户 籍 企 业 移 交 化 管 理 的 孤 寡 2 关 于 关 闭 破 产 企 业 特 殊 人 员 1-4 级 精 神 病 1-4 级 工 伤 致 残 人 员 安 置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穗 劳 社 计 2001 4 号 ) 3 广 州 市 关 闭 破 产 企 业 特 殊 人 员 安 置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办 法 20 个 工 作 日 1 本 人 ( 或 其 监 护 人 ) 拟 写 书 面 报 告 ; 2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 3 医 疗 发 票 原 件 ; 4 广 州 市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单 ; 5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清 单 ; 6 本 人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本 人 页 地 址 页 养 老 金 存 折 复 印 件 和 审 核 区 退 管 办 10-15 个 工 作 辖 区 办 通 过 后 报 销 相 关 费 用 52 领 取 已 安 置 入 指 定 养 老 院 的 化 管 理 退 休 特 殊 人 员 遗 产 由 越 秀 区 退 管 办 安 置 入 指 定 养 老 院 关 于 退 休 人 员 化 管 理 若 干 问 ( 精 神 病 院 ) 企 业 移 交 化 管 理 的 题 的 意 见 ( 穗 退 管 办 字 2005 孤 寡 1-4 级 精 神 病 1-4 级 工 伤 致 残 52 号 ) 人 员 90 个 工 作 日 1 法 定 继 承 人 拟 写 书 面 报 告 ; 2 提 交 一 份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继 承 公 证 书 ( 区 市 省 公 证 处 均 可 ); 3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本 人 页 地 址 页 复 印 件 ; 4 特 殊 人 员 死 亡 证 复 印 件 和 审 核 区 退 管 办 60-85 个 工 作 日 辖 区 办 结 果 53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广 州 市 职 工 济 难 基 金 越 秀 区 辖 内 化 管 理 退 休 人 员 因 各 种 原 因 或 遭 受 意 外 灾 害 致 使 家 庭 生 活 广 州 市 困 难 职 工 救 助 规 定 得 不 到 基 本 的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月 13 号 之 前 1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家 庭 人 员 收 入 证 明 ; 3 填 写 一 式 两 份 广 州 市 职 工 济 难 基 金 会 救 助 表 区 退 管 办 汇 总 材 料 每 季 度 市 总 工 会 最 后 一 个 月 13 号 之 前 报 送 辖 区 办 后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放 济 难 基 金 54 残 疾 人 证 行 政 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管 理 越 秀 区 户 籍 居 民 经 指 定 医 院 评 测 符 合 办 法 评 残 标 的 残 疾 人, 可 向 户 籍 的 2 关 于 做 好 核 发 第 二 代 < 中 华 人 街 领 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 工 作 的 通 知 疾 人 证 ( 以 下 简 称 残 疾 人 证 ); 精 ( 穗 2009 23 号 ) 神 智 力 以 及 16 周 岁 以 下 的 残 疾 人 3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中 华 人 民 须 由 监 护 人 陪 同 ( 代 ) 办 理 领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取 残 疾 人 证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穗 2009 18 号 ) 30 个 工 作 日 残 疾 人 评 1 人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测 医 疗 机 2 户 口 薄 ( 户 主 页 和 人 的 常 住 登 记 卡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构 出 具 的 3 二 寸 近 期 正 面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相 片 7 张 符 合 残 疾 4 监 护 人 的 有 效 证 件 资 料 ( 户 主 页 和 监 护 人 的 常 住 登 记 卡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的 鉴 定 书 5 精 神 智 力 及 未 成 年 人 必 须 有 监 护 人 报 告 区 复 核 20 个 工 市 审 8 个 工 发 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残 疾 人 证 更 改 信 息 遗 失 补 办 残 疾 人 关 系 迁 移 和 注 销 行 政 事 越 秀 区 户 籍 持 有 本 区 核 发 的 二 代 残 疾 人 证 的 残 疾 人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管 理 办 法 2 关 于 做 好 核 发 第 二 代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 工 作 的 通 知 ( 穗 2009 23 号 ) 3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穗 2009 18 号 ) 30 个 工 作 日 1 本 人 二 寸 免 冠 白 底 证 件 照 4 张 ; 2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原 件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和 户 口 簿 内 容 不 符 的, 须 携 带 由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 3 如 实 填 写 残 疾 人 证 变 更 换 证 遗 失 补 办 注 销 等 表 各 一 式 3 份 4 提 供 变 更 报 告 提 供 书 面 遗 失 报 告 死 亡 注 销 提 供 死 亡 证 明 或 残 疾 人 关 系 迁 移 提 供 最 新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5 提 供 残 疾 证 原 件 区 复 核 20 个 工 市 审 8 个 工 发 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及 发 放 残 疾 人 关 系 迁 移 所 需 资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