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第六十五次委員會會議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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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目 的 2 貳 辦 理 單 位 2 參 報 名 有 關 事 項 2 一 報 名 資 格 2 二 簡 章 索 取 3 三 報 名 日 期 4 四 報 名 方 式 5 五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5 肆 競 賽 日 期 地 點 6 伍 競 賽 職 類 及 技 能 範 圍 ( 詳 附 件 1)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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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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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46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暨 第 44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選 拔 賽 計 畫 一 目 的 : 促 進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與 職 業 教 育 發 展, 鼓 勵 國 人 學 習 技 能, 提 高 國 家 技 術 水 準, 並 選 拔 優 秀 選 手,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二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 三 ) 承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 以 下 簡 稱 中 彰 投 分 署 ) ( 四 ) 協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三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競 賽 主 要 日 程 如 附 件 1 四 競 賽 場 地 : ( 一 ) 第 一 競 賽 場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地 址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工 業 區 一 路 100 號 電 話 :(04)23592181 轉 2502 ( 二 ) 第 二 競 賽 場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勞 動 學 苑 地 址 : 彰 化 縣 鹿 港 鎮 中 正 路 588 號 電 話 :(04)7771678 轉 14 ( 三 ) 第 三 競 賽 場 :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電 話 :04-27016855 轉 2176 ( 四 ) 第 四 競 賽 場 : 另 行 公 告 五 競 賽 職 類 : ( 一 ) 同 時 舉 辦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及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選 拔 賽 : 綜 合 機 械 模 具 集 體 創 作 機 電 整 合 CAD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CNC 車 床 CNC 銑 床 冷 作 ( 金 屬 結 構 製 作 ) 資 訊 技 術 ( 軟 體 設 計 ) 銲 接 外 觀 模 型 創 作 建 築 舖 面 汽 車 板 金 ( 打 型 板 金 ) 板 金 配 管 與 暖 氣 電 子 ( 工 業 電 子 ) 網 頁 設 計 電 氣 裝 配 ( 室 內 配 線 ) 工 業 控 制 ( 工 業 配 線 ) 砌 磚 油 漆 裝 潢 ( 漆 作 ) 石 膏 技 術 與 乾 牆 系 統 ( 粉 刷 ) 家 具 木 工 門 窗 木 工 珠 寶 金 銀 細 工 花 藝 美 髮 ( 男 女 美 髮 ) 美 容 服 裝 創 作 西 點 製 作 汽 車 技 術 西 餐 烹 飪 餐 飲 服 務 汽 車 噴 漆 造 園 景 觀 冷 凍 空 調 資 訊 與 網 路 技 術 平 面 設 計 技 術 麵 包 製 作 工 業 機 械 修 護 飛 機 修 護 健 康 照 顧 及 機 1

器 人 等 43 職 類 ( 二 ) 僅 舉 辦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中 餐 烹 飪 國 服 鑄 造 及 應 用 電 子 ( 視 聽 電 子 ) 等 4 職 類 ( 三 ) 依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織 規 定, 第 44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報 名 參 賽 國 家 未 達 12 個 以 上 之 職 類, 不 舉 辦 競 賽 ; 屆 時 該 職 類 之 國 手 不 參 賽 ( 四 ) 配 合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職 類 名 稱 變 更, 歷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前 3 名 之 選 手 參 加 第 44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選 拔 賽 ( 以 下 簡 稱 國 手 選 拔 賽 ) 調 整 職 類 如 下 : 1.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CAD 機 械 製 圖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CAD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職 類 2. 冷 作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冷 作 ( 金 屬 結 構 製 作 ) 職 類 3. 資 訊 技 術 資 訊 技 術 ( 軟 體 應 用 )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資 訊 技 術 ( 軟 體 設 計 ) 職 類 4. 木 模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外 觀 模 型 創 作 職 類 5. 配 管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配 管 與 暖 氣 職 類 6. 工 業 電 子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電 子 ( 工 業 電 子 ) 職 類 7. 室 內 配 線 ( 電 氣 裝 配 )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電 氣 裝 配 ( 室 內 配 線 ) 職 類 8. 工 業 配 線 ( 工 業 控 制 )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工 業 控 制 ( 工 業 配 線 ) 職 類 9. 油 漆 裝 潢 ( 油 漆 )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油 漆 裝 潢 ( 漆 作 ) 職 類 10. 粉 刷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石 膏 技 術 與 乾 牆 系 統 ( 粉 刷 ) 職 類 11. 女 裝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服 裝 創 作 職 類 12.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汽 車 技 術 職 類 13. 鉗 工 機 具 控 制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工 業 機 械 修 護 職 類 14. 圖 文 傳 播 設 計 技 術 職 類 選 手 可 參 加 平 面 設 計 技 術 職 類 六 競 賽 範 圍 及 方 式 : ( 一 ) 試 題 由 全 國 裁 判 長 依 據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規 劃 與 趨 勢 技 能 重 點 與 發 展 方 向 統 籌 命 製, 並 新 增 生 產 力 4.0 及 業 界 實 務 技 術 需 求 等 範 疇 ( 二 ) 各 職 類 如 附 件 2, 技 能 競 賽 採 用 試 題 規 定 之 材 料 機 具 量 具 及 相 關 設 施, 進 行 加 工 裝 配 檢 修 製 作 成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 三 ) 競 賽 方 式 以 實 地 技 能 操 作 進 行 但 各 職 類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競 賽 場 地 設 備 負 荷 容 量 時, 得 先 行 辦 理 筆 試 或 技 能 測 驗, 擇 優 參 加 競 賽 2

( 四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職 類 以 團 隊 組 合 方 式 參 賽 時, 推 薦 之 組 合 名 單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 五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之 各 職 類 參 賽 人 數 為 3 人 ( 組 ) 時, 該 職 類 改 為 表 演 賽, 人 數 2 人 ( 組 ) 以 下 時, 該 職 類 暫 停 辦 理 七 選 手 來 源 及 限 制 : 選 手 應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限 民 國 84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集 體 創 作 機 電 整 合 及 飛 機 修 護 等 3 職 類 選 手 限 民 國 81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 一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1. 當 年 度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各 區 承 辦 單 位 推 薦 每 1 職 類 之 前 5 名 為 原 則, 參 賽 人 數 不 足 10 人 ( 組 ) 時, 推 薦 人 數 取 報 名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比 例 參 賽 人 數 超 過 10 人 ( 組 ) 時, 以 5 人 為 級 距, 每 一 級 距 得 增 加 推 薦 1 人 ( 組 ), 惟 各 職 類 最 高 推 薦 10 人 ( 組 ) 為 限 僅 合 併 1 區 辦 理 之 職 類, 逾 10 人 ( 組 ) 時, 則 不 受 名 額 限 制, 擇 優 錄 取 但 選 手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列 入 名 次, 且 不 予 推 薦 2. 教 育 部 推 薦 上 年 度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相 關 職 類 之 前 3 名 但 有 2 個 以 上 職 類 相 關 於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單 1 職 類 時,2 個 職 類 得 各 推 薦 前 2 名 3 個 職 類 得 各 推 薦 前 1 名 3. 前 項 推 薦 名 額,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之 4. 曾 獲 得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前 3 名 之 優 勝 選 手, 不 得 再 參 加 同 職 類 技 能 競 賽, 以 團 隊 組 合 方 式 參 賽 者, 亦 同 5. 曾 代 表 我 國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之 選 手, 不 得 再 參 加 任 何 職 類 之 技 能 競 賽, 以 團 隊 組 合 方 式 參 賽 者, 亦 同 ( 二 ) 國 手 選 拔 賽 1. 歷 屆 獲 得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前 3 名 之 選 手, 年 齡 未 逾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織 規 定, 並 未 曾 代 表 我 國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者, 均 可 報 名 參 加 該 職 類 國 手 選 拔 賽 但 其 選 拔 賽 成 績 不 列 入 本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名 次 2. 國 手 選 拔 賽 分 兩 階 段 進 行 : (1) 第 1 階 段 國 手 選 拔 賽 錄 取 各 職 類 成 績 最 優 之 3 名 ( 組 ) 入 圍 參 加 第 2 階 段 國 手 選 拔 賽 (2) 第 2 階 段 國 手 選 拔 賽 預 定 105 年 10 月 辦 理 ( 辦 理 時 間 及 地 點 另 行 通 知 ) 3

3. 第 1 階 段 及 第 2 階 段 國 手 選 拔 賽 成 績 各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及 六 十, 總 成 績 最 優 者 為 正 取 國 手, 次 優 者 為 備 取 國 手 4. 第 1 階 段 國 手 選 拔 賽 公 告 入 圍 名 單 後, 大 會 將 寄 發 第 2 階 段 國 手 選 拔 賽 試 題 相 關 資 料 及 報 名 表, 入 圍 選 手 必 須 於 6 日 內 (8 月 19 日 前 ) 向 大 會 報 名 參 加 第 2 階 段 國 手 選 拔 賽, 逾 期 未 報 名 者, 視 同 棄 權 八 報 名 作 業 : ( 一 ) 各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承 辦 單 位 應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前, 將 推 薦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報 送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二 ) 參 加 第 1 階 段 國 手 選 拔 賽 之 歷 屆 優 勝 選 手, 於 收 到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報 名 通 知 後, 意 願 參 賽 者 應 於 105 年 4 月 6 日 至 4 月 15 日 下 午 5 時 前 完 成 報 名 ( 三 ) 教 育 部 推 薦 上 年 度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優 勝 選 手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由 各 類 科 承 辦 學 校 繕 造 名 冊 報 送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據 以 寄 發 報 名 通 知, 意 願 參 賽 者 應 於 105 年 4 月 20 日 至 4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前 完 成 報 名 ( 四 ) 上 開 報 名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http://sc.labor.gov.tw), 並 於 登 錄 完 成 後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逕 寄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如 未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寄 出 報 名 資 料 ( 以 郵 戳 為 憑 ),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將 予 以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另 逾 時 報 名 以 棄 權 論, 不 得 異 議 ( 五 )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優 勝 選 手 經 推 薦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時, 因 畢 業 離 職 或 加 強 訓 練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服 務 單 位 或 訓 練 單 位, 得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前 向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申 請 增 列 為 共 同 提 名 單 位 或 培 訓 單 位, 且 不 受 提 名 單 位 之 推 薦 6 人 ( 組 ) 名 額 及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提 名 單 位 之 限 制, 申 請 方 式 如 下 : 1. 因 畢 業 或 離 職 者, 申 請 增 列 共 同 提 名 之 單 位, 請 函 文 並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影 本 ( 農 民 保 險 卡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學 生 證 軍 人 身 分 證 軍 人 或 公 務 人 員 職 員 證 ) 及 增 列 共 同 提 名 ( 培 訓 ) 單 位 同 意 書 2. 因 加 強 訓 練 者, 申 請 增 列 共 同 培 訓 之 單 位, 請 函 文 並 檢 附 增 列 共 同 提 名 ( 培 訓 ) 單 位 同 意 書 九 競 賽 規 則 : 競 賽 過 程 中, 選 手 應 遵 守 技 能 競 賽 實 施 及 獎 勵 辦 法 等 相 關 4

規 定, 服 從 職 類 裁 判 人 員 及 技 術 顧 問 現 場 講 解 之 規 定 事 項 違 反 者, 依 規 定 處 理 十 裁 判 來 源 及 須 知 : ( 一 ) 裁 判 人 員 由 主 辦 單 位 遴 聘 之 ( 二 ) 裁 判 人 員 應 遵 守 裁 判 須 知 十 一 報 到 與 膳 宿 交 通 : ( 一 ) 選 手 : 1.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 時 至 下 午 1 時 到 達 大 會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無 正 當 理 由 逾 時 者, 不 予 受 理, 並 註 銷 參 賽 資 格 2. 膳 食 : 由 大 會 供 應 午 餐 3. 住 宿 : 居 住 地 距 離 競 賽 場 30 公 里 以 上 之 選 手 由 大 會 提 供 選 手 村 住 宿 4. 交 通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 時 至 12 時 30 分 於 高 鐵 台 中 站 備 有 專 車 接 送 選 手 至 各 競 賽 場 8 月 13 日 頒 獎 暨 閉 幕 典 禮 後, 備 以 專 車 送 至 高 鐵 台 中 站 ( 二 ) 裁 判 人 員 : 1. 各 職 類 裁 判 長 於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10 時 至 中 彰 投 分 署 行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報 到 2. 其 餘 之 裁 判 技 術 顧 問 及 裁 判 助 理 等 於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 時 30 分 至 12 時 30 分 於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3. 由 大 會 供 應 午 餐, 其 餘 膳 宿 交 通 除 另 有 通 知 外, 均 應 自 理 十 二 獎 勵 : ( 一 ) 每 1 職 類 取 前 5 名 優 勝 選 手, 另 得 取 佳 作 數 名 ( 以 報 名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扣 除 第 1 至 5 名 後 之 名 額 為 限 ), 獎 勵 如 下 :(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列 名 次, 亦 不 獎 勵 ) 1. 第 1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8 萬 元 金 牌 1 面 獎 狀 乙 幀 2. 第 2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6 萬 元 銀 牌 1 面 獎 狀 乙 幀 3. 第 3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4 萬 元 銅 牌 1 面 獎 狀 乙 幀 4. 第 4 名 : 獎 狀 乙 幀 5. 第 5 名 : 獎 狀 乙 幀 6. 佳 作 : 獎 狀 乙 幀 ( 二 )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獲 5

得 前 3 名 選 手, 自 獲 獎 日 起 3 年 內,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丙 級 或 單 一 級 技 能 檢 定 時, 得 向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申 請 技 能 檢 定 免 術 科 測 試 證 明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獲 得 前 5 名 選 手, 自 獲 獎 日 起 3 年 內,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乙 級 丙 級 或 單 一 級 技 能 檢 定 時, 得 向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申 請 技 能 檢 定 免 術 科 測 試 證 明 前 項 得 免 術 科 測 試 之 人 員, 應 以 獲 獎 日 或 及 格 日 已 開 辦 之 職 類 擇 一 參 加, 其 年 限 之 計 算 依 同 辦 法 第 十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得 免 術 科 測 試 之 職 類 級 別 及 項 目, 由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公 告 之 未 公 告 表 列 者, 不 得 申 請 免 術 科 測 試 另 申 請 免 術 科 測 試 者, 必 須 先 符 合 技 能 檢 定 各 職 類 及 級 別 之 報 檢 資 格 ( 三 ) 優 勝 選 手 得 申 請 技 優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請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實 施 要 點 專 科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實 施 要 點 ( 如 附 件 3) 及 招 生 辦 法 或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 四 ) 另 教 育 部 與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配 合 行 政 院 促 進 青 年 就 業 方 案, 規 劃 包 含 就 學 輔 導 技 術 精 進 及 就 業 銜 接 等 配 套 措 施, 預 定 於 106 學 年 度 開 辦 技 優 產 學 專 班 ( 五 ) 舉 行 表 演 賽 之 各 職 類, 其 選 手 成 績 及 格 者, 獎 金 比 照 前 項 標 準 減 半 發 給, 其 餘 獎 勵 與 正 式 競 賽 職 類 相 同 ( 六 ) 選 手 因 作 弊 取 得 之 成 績, 事 後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名 次, 並 按 成 績 依 序 遞 補 十 三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有 關 事 項 : ( 一 ) 分 區 賽 分 為 北 中 南 3 區 辦 理 : 1. 北 區 :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承 辦 ; 行 政 轄 區 包 括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等 8 縣 市 2. 中 區 :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承 辦 ; 行 政 轄 區 包 括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及 雲 林 縣 等 7 縣 市 3. 南 區 :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承 辦 ; 行 政 轄 區 包 括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及 6

澎 湖 縣 等 7 縣 市 ( 二 ) 參 賽 選 手 經 有 關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公 司 行 號 廠 商 及 訓 練 機 構 推 薦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其 推 薦 原 則 如 下 : 1. 參 賽 選 手 由 單 一 提 名 單 位 推 薦 報 名, 每 1 提 名 單 位 每 1 職 類 限 推 薦 6 人 ( 組 ) 2. 參 賽 選 手 具 學 籍 者,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須 以 就 讀 學 校 為 提 名 單 位 (1)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各 級 學 校 產 學 相 關 計 畫 之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單 位, 得 擔 任 提 名 單 位, 須 提 供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函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及 相 關 合 約 書 等 證 明 (2)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各 分 署 審 查 通 過 之 產 學 訓 合 作 訓 練 計 畫, 得 依 投 保 情 形 由 分 署 或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擔 任 提 名 單 位, 須 提 供 分 署 審 核 通 過 證 明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及 相 關 合 約 書 等 證 明 (3) 進 修 部 ( 夜 補 校 ) 學 生 如 有 工 作 事 實 者, 得 由 其 服 務 單 位 擔 任 提 名 單 位, 須 提 供 學 生 證 影 本 及 勞 保 ( 或 相 關 保 險 ) 投 保 證 明 3. 協 助 選 手 提 供 訓 練 資 源 者, 得 列 培 訓 單 位 ( 三 ) 各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皆 於 105 年 1 月 19 日 至 1 月 28 日 止 受 理 網 路 報 名, 每 1 人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400 元 整 ( 四 ) 競 賽 日 期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報 到 及 熟 悉 場 地,23 日 ( 星 期 六 ) 競 賽 及 評 分,24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0 時 30 分 在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及 承 辦 單 位 網 站 公 告 英 雄 榜 ( 五 ) 獎 勵 : 每 1 職 類 取 前 5 名 優 勝 選 手, 參 賽 人 數 不 足 10 人 ( 組 ) 時, 優 勝 人 數 取 報 名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比 例 獎 勵 ( 例 如 :6 人 ( 組 ) 或 7 人 ( 組 ) 參 賽 時, 取 前 3 名 優 勝 ;8 人 ( 組 ) 或 9 人 ( 組 ) 參 賽, 取 前 4 名 優 勝 ;10 人 ( 組 ) 以 上 參 賽, 則 取 前 5 名 優 勝 ) 另 各 職 類 參 賽 人 數 超 過 10 人 ( 組 ) 時, 得 取 佳 作 數 名 ( 以 報 名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扣 除 第 1 至 5 名 後 之 名 額 為 限 ) 每 1 職 類 優 勝 選 手 且 競 賽 成 績 及 格 者, 獎 勵 如 下 : 1. 第 1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1 萬 元 金 牌 1 面 獎 狀 乙 幀 2. 第 2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5 千 元 銀 牌 1 面 獎 狀 乙 幀 3. 第 3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3 千 元 銅 牌 1 面 獎 狀 乙 幀 4. 第 4 名 : 獎 狀 乙 幀 5. 第 5 名 : 獎 狀 乙 幀 7

6. 佳 作 : 獎 狀 乙 幀 ( 六 )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各 職 類 選 手 競 賽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列 入 名 次 及 佳 作, 且 不 予 推 薦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七 ) 各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辦 理 期 間, 設 競 賽 大 會 處 理 各 項 競 賽 事 務 及 執 行 競 賽 規 則 其 任 務 編 組 由 各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承 辦 單 位 規 劃 組 成 十 四 其 他 事 項 : ( 一 )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另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規 劃 辦 理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凡 參 加 本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之 選 手 均 不 得 對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個 別 化 設 施 機 具 評 分 等 服 務 之 要 求 ( 二 ) 對 技 能 競 賽 熱 心 贊 助 經 費 材 料 設 備 國 手 訓 練 及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之 單 位 或 個 人, 由 主 辦 單 位 獎 勵 之 另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獲 技 能 競 賽 成 績 前 5 名 及 佳 作, 頒 給 其 提 名 單 位 培 訓 單 位 及 指 導 老 師 獎 狀 乙 幀 ( 三 ) 選 手 無 正 當 理 由 未 參 加 頒 獎 閉 幕 典 禮 者, 喪 失 領 取 獎 金 之 權 利 但 經 主 ( 承 ) 辦 單 位 同 意 請 假 者, 其 獎 金 獎 狀 及 獎 牌 等, 事 後 應 由 本 人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中 彰 投 分 署 親 自 領 取 ( 四 ) 為 減 少 競 賽 材 料 及 相 關 資 源 的 浪 費, 承 辦 單 位 於 競 賽 前 寄 發 試 題 相 關 資 料 及 參 賽 切 結 書 予 選 手, 請 選 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切 結, 逾 期 未 交 切 結 書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競 賽 選 手 既 已 確 認 參 賽, 無 正 當 理 由 卻 未 參 賽 者, 將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提 名 單 位 於 次 屆 競 賽 時, 主 辦 單 位 得 不 接 受 該 提 名 單 位 推 薦 該 職 類 選 手 參 賽, 且 得 不 接 受 該 選 手 報 名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及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2. 以 上 所 謂 正 當 理 由 係 指 天 災 ( 颱 風 地 震 空 襲 水 災 火 災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 和 無 法 預 期 ( 重 大 車 禍 生 病 住 院 家 有 重 大 事 故 等 具 有 證 明 ) 之 因 素 但 選 手 預 知 屆 時 無 法 參 賽 時, 應 事 先 於 競 賽 2 週 前 ( 即 105 年 7 月 25 日 前 )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或 承 辦 單 位 以 書 面 請 假, 經 獲 准 者, 則 不 在 此 限 請 假 者 視 同 放 棄 該 次 參 賽 權 利, 屆 時 不 得 再 行 主 張 恢 復 ( 五 ) 選 手 對 競 賽 成 績 有 異 議 時, 應 於 公 告 後 3 小 時 內, 由 選 手 本 人 以 書 面 載 明 職 類 名 稱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8

號 住 居 所 及 事 由 等 向 大 會 提 出 異 議 處 理 逾 時 提 出 者, 不 予 受 理 ( 六 ) 為 處 理 競 賽 期 間 爭 議 事 件 競 賽 後 選 手 提 出 之 成 績 異 議 問 題 及 裁 判 人 員 違 失 事 項, 大 會 或 主 辦 單 位 得 召 開 技 術 爭 議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技 術 爭 議 審 議 小 組 作 成 之 決 定, 由 大 會 或 主 辦 單 位 以 書 面 答 覆 申 請 人 十 五 經 費 : 本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由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十 六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

附 件 1 競 賽 主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地 點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08:30 17:30 09:30 10:00 10:00 11:30 11:30 12:30 12:30 14:00 11:00 13:00 14:00 17:00 08:30 17:30 08:30 17:30 08:30 12:00 競 賽 ( 依 各 職 類 公 告 ) 各 職 類 競 賽 場 裁 判 長 報 到 中 彰 投 分 署 行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裁 判 長 會 議 中 彰 投 分 署 行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裁 判 人 員 報 到 各 競 賽 場 指 定 地 點 各 職 類 裁 判 競 賽 前 講 習 說 明 各 職 類 競 賽 場 會 議 選 手 報 到 各 競 賽 場 指 定 地 點 選 手 熟 悉 場 地 各 職 類 競 賽 場 競 賽 各 職 類 競 賽 場 競 賽 各 職 類 競 賽 場 競 賽 各 職 類 競 賽 場 10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地 點 8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12:00 13:00 13:00 17:00 17:00 22:00 18:30 20:00 08:00 10:00 14:00 16:00 各 職 類 競 賽 後 檢 討 說 明 會 議 各 職 類 競 賽 場 評 分 各 職 類 競 賽 場 大 會 成 績 整 理 作 業 大 會 辦 公 室 選 手 之 夜 選 手 村 成 績 確 認 會 議 中 彰 投 分 署 行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頒 獎 暨 閉 幕 典 禮 中 彰 投 分 署 敬 業 館 大 禮 堂 11

附 件 2 競 賽 職 類 及 職 類 代 號 及 名 稱 1 綜 合 機 械 (Polymechanics/ Automation) 2 模 具 (Plastic Die Engineering) 使 用 各 種 工 具 刀 具 量 具 及 銑 床 車 床 磨 床 鑽 床 等 工 具 機, 依 照 工 作 圖 及 說 明 加 工 完 成 各 種 精 密 之 金 屬 非 金 屬 工 件 並 裝 配 成 具 特 定 機 械 功 能 之 組 合 件, 依 據 完 整 的 氣 壓 迴 路 及 電 氣 迴 路 圖, 使 用 各 型 工 具, 裝 配 各 種 電 氣 及 氣 壓 元 件 感 測 器 及 儀 表 等, 並 完 成 相 關 的 配 管 配 線 調 整 及 設 定 依 據 動 作 要 求, 使 用 電 腦 或 程 式 書 寫 器 完 成 可 程 式 控 制 器 程 式 之 編 寫, 最 終 整 合 機 械 氣 壓 及 電 氣 之 套 件, 裝 配 試 車 成 具 特 定 可 程 式 功 能 之 自 動 化 機 構 ( 一 ) 為 了 兼 顧 模 具 的 多 樣 性 及 國 內 情 形, 競 賽 規 劃 採 取 的 方 式 為 :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以 沖 壓 模 具 為 主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以 塑 膠 模 具 為 主, 並 同 時 考 量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之 競 賽 方 式 及 趨 勢, 將 CAD/CAM/CNC 加 工 等 方 式, 導 入 塑 膠 模 具 設 計 及 製 造 之 情 形 ( 二 ) 競 賽 方 式 係 依 照 成 品 圖 利 用 電 腦 繪 圖 方 式, 進 行 模 具 的 規 劃 設 計 及 繪 製 模 具 零 件 圖 成 品 圖 及 模 具 組 合 圖 並 參 照 所 繪 模 具 圖 的 要 求, 使 用 各 種 手 工 具 拋 光 工 具 切 削 刀 具 及 精 密 量 具 等 依 照 模 具 加 工 之 需 要 操 作 銑 床 磨 床 鑽 床 或 CNC 數 控 機 械 等 工 作 母 機, 製 作 各 種 精 密 配 合 件 及 金 屬 模 具, 同 時 能 依 模 具 特 性 在 所 提 供 之 生 產 機 器 執 行 試 模 或 生 產 工 作 12

3 集 體 創 作 (Manufacturing Team Challenge) 4 機 電 整 合 (Mechatronics) 一 由 3 位 選 手 組 成 團 隊 二 工 作 內 容 : ( 一 ) 主 計 畫 : 共 同 集 體 創 作 一 套 事 先 公 開 且 具 創 新 功 能 之 機 電 作 品 1. 機 械 技 能 : 使 用 材 料 : 簡 單 裁 切 之 原 始 材 料 及 標 準 機 械 元 件 工 具 : 手 工 具 電 動 工 具 氣 動 工 具 刀 具 量 具 及 夾 治 具, 以 不 影 響 他 人 工 作 為 限 工 具 機 : 車 床 銑 床 鑽 床 砂 輪 機 銲 接 機 板 金 機 械 CNC 工 具 機 等, 視 競 賽 場 所 設 備 而 定 技 能 內 容 : 設 計 製 造 及 組 裝 該 作 品 2. 電 子 電 機 及 自 動 控 制 : 零 件 : 標 準 零 件 技 術 內 容 : 設 計 所 需 之 電 路 製 作 所 需 之 電 路 及 撰 寫 控 制 程 式 3. 組 裝 調 校 : 將 加 工 完 成 之 機 電 組 件 裝 配 成 具 指 定 功 能 之 機 電 作 品 4. 文 件 資 料 : 競 賽 前 須 完 成 相 關 文 件 ; 競 賽 中 另 須 完 成 圖 檔 操 作 說 明 書 及 維 修 手 冊 等 文 件 ( 二 ) 意 外 計 畫 : 未 公 開 之 機 電 作 品, 應 用 技 能 包 括 CAD CAM CNC 銑 床 車 床 銑 床 鑽 床 板 金 機 械 銲 接 機 等 機 械, 及 電 子 電 路 設 計 銲 接 測 試 等 技 能 三 評 分 項 目 : 競 賽 中 之 設 計 圖 使 用 說 明 書 維 修 手 冊 材 料 成 本 加 工 時 間 成 本 功 能 項 目 以 及 意 外 計 畫 等 皆 為 評 分 之 範 圍 由 2 位 選 手 組 成 團 隊, 能 依 據 所 提 供 之 設 計 圖 流 程 說 明 書 文 件 設 備 等, 並 按 照 上 述 資 料 與 設 備 之 要 求 裝 配 自 動 控 制 機 件 暨 設 計 PLC( 或 控 制 器 ) 程 式 來 控 制 該 設 備, 並 依 圖 及 文 件 要 求 完 成 機 器 與 控 制 器 間 之 連 線 測 試 與 調 校, 使 該 設 備 執 行 所 需 之 正 確 功 能 需 具 備 機 械 機 構 裝 配 機 械 製 圖 低 壓 配 線 圖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控 制 器 人 機 介 面 氣 壓 配 線 配 管 影 像 辨 識 成 本 分 析 流 程 分 析 最 佳 化 分 析 與 工 業 衛 生 安 全 規 則 專 業 規 範 等 相 關 技 術 與 知 識 13

5 CAD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Mechanical Engineering Design-CAD) 6 CNC 車 床 (CNC Turning) 7 CNC 銑 床 (CNC Milling) 8 冷 作 ( 金 屬 結 構 製 作 ) (Construction Metal Works) 依 最 近 一 屆 或 下 一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指 定 所 使 用 之 CAD 軟 體, 使 用 ISO 國 際 標 準 之 規 範 並 依 照 試 題 說 明, 繪 製 可 參 變 數 之 機 械 或 機 件 3D 實 體 圖 完 成 工 作 圖 實 物 測 繪 設 計 圖 組 合 圖 機 構 模 擬 應 力 分 析 鋼 構 熔 接 圖 管 路 展 開 工 作 圖 與 動 畫 依 照 工 作 圖 或 樣 品 選 用 適 當 材 料 刀 具 夾 具 及 工 具, 熟 悉 傳 統 機 力 車 床 與 CNC 車 床 包 含 銑 削 動 力 刀 具 操 作, 機 力 車 床 車 削 圓 軸 溝 槽 錐 度 螺 紋 偏 心 輥 花 等 CNC 車 床 設 計 CNC 加 工 程 式, 模 擬 加 工 路 徑 ; 或 經 由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製 造 系 統 繪 製 工 作 圖 形, 製 作 及 傳 輸 加 工 程 式, 並 能 正 確 選 擇 設 置 組 裝 及 補 正 必 要 的 切 削 作 業 工 具 完 成 鑽 孔 圓 軸 內 外 徑 錐 度 螺 紋 溝 槽 等 車 削 及 曲 面 多 邊 形 挖 槽 等 軸 徑 向 銑 削, 機 械 加 工 與 組 合 精 度 必 須 達 到 0. 01mm, 表 面 粗 糙 度 能 達 Ra0.4μm 能 依 照 工 作 圖 或 實 樣 選 用 刀 具 夾 具 工 具 量 具 及 材 料 等 製 作 加 工 程 式 或 應 用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製 造 系 統, 設 計 加 工 程 式, 模 擬 刀 具 切 削 路 徑, 操 作 CNC 銑 床, 從 事 各 種 平 面 斜 面 曲 面 圓 弧 溝 槽 鑽 孔 鉸 孔 螺 紋 及 輪 廓 等 機 件 加 工 與 組 合 用 手 工 具 與 機 械 設 備 將 各 種 金 屬 材 料 之 板 件 型 材 管 件 棒 材 及 半 成 品 等 材 料, 依 據 競 賽 工 作 圖 和 試 題 說 明 加 工 製 成 幾 何 構 造 物 或 機 件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作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放 樣 展 開 樣 板 製 作 落 樣 繪 圖 瓦 斯 火 焰 切 割 電 離 子 氣 切 割 剪 切 鋸 切 鑿 切 磨 削 鉗 作 加 工 鑽 孔 攻 牙 配 管 安 裝 冷 熱 作 折 彎 或 曲 製 滾 圓 成 型 組 立 配 合 銲 接 整 型 研 磨 校 驗 等 作 業 14

9 資 訊 技 術 ( 軟 體 設 計 ) (IT Software Solutions for Business) 根 據 企 業 經 營 或 商 務 活 動 所 需 之 軟 體 設 計 需 要, 界 定 客 戶 需 求 範 圍, 並 進 行 系 統 分 析 系 統 設 計 系 統 開 發 系 統 測 試, 以 及 系 統 上 線 等 一 連 串 軟 體 設 計 流 程, 執 行 之 任 務 包 含 : ( 一 ) 使 用 MS SQL, 建 立 關 聯 式 資 料 庫 ( 二 ) 使 用 MS Visio, 解 讀 編 修 或 設 計 ER Diagram 及 UML Diagram ( 三 ) 使 用 Visual Studio 之 C# 程 式 語 言 (.Net framework 架 構 ), 設 計 各 項 系 統 程 式 使 用 者 操 作 介 面, 以 及 報 表 ( 四 ) 使 用 MS Excel, 進 行 資 料 驗 證 及 前 置 處 理 設 計 商 業 數 據 分 析 及 圖 表 ( 五 ) 使 用 MS Word, 設 計 測 試 案 例 及 報 告 廣 宣 文 件 及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 六 ) 使 用 MS PowerPoint, 製 作 軟 體 設 計 專 案 說 明 簡 報 競 賽 所 需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包 含 : ( 一 ) 開 發 專 案 需 求 管 理 與 系 統 規 劃 方 法 ( 二 ) 系 統 分 析 與 系 統 設 計 方 法 ( 三 ) 軟 體 開 發 架 構 : 單 機 架 構 (1-Tier) 主 從 式 架 構 (2-Tier) 分 散 式 架 構 (N-Tier) ( 四 ) MS SQL 關 聯 式 資 料 庫 設 計 與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包 含 SQL 語 法 之 撰 寫 偵 錯 應 用 管 理 ( 五 ) 系 統 流 程 及 使 用 者 介 面 設 計 ( 六 ) 異 質 及 不 同 格 式 資 料 之 讀 取 輸 入 匯 入 偵 錯 轉 換 及 匯 出 ( 七 ) 以 C# 程 式 語 言 整 合 商 業 文 件 表 格 表 單 圖 表 合 併 列 印 等 功 能 ( 八 ) 以 C# 程 式 語 言 整 合 資 料 分 析 與 圖 表 之 功 能, 進 行 資 料 處 理 及 匯 轉, 或 商 業 智 慧 分 析 ( 九 ) 透 過 文 字 圖 形 圖 表 母 片 多 媒 體 及 動 畫 效 果, 設 計 商 業 多 媒 體 簡 報, 並 根 據 簡 報 對 象 及 場 合, 設 定 不 同 的 播 放 順 序 與 展 現 方 式 ( 十 ) 對 公 眾 進 行 資 訊 系 統 介 紹 之 商 業 簡 報 能 力 15

10 銲 接 (Welding) 依 據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銲 接 職 類 技 術 說 明 一 適 用 法 規 : 以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SO) 為 主, 美 國 銲 接 協 會 (AWS) 相 關 法 規 為 輔 二 採 用 方 法 : ( 一 ) 遮 護 金 屬 電 弧 銲 接 法 ( 手 工 電 弧 銲 )(111, SMAW) ( 二 ) 氣 體 遮 護 金 屬 電 弧 銲 接 法 ( 實 心 銲 線 )(135, GMAW) ( 三 ) 包 藥 銲 線 電 弧 銲 接 法 (136,FCAW-G) ( 四 ) 惰 氣 遮 護 鎢 極 電 弧 銲 接 法 ( 氬 銲 )(141,GTAW) ( 註 :( 二 ) ( 三 ) 銲 法 必 要 時, 得 採 用 混 合 氣 遮 護 施 銲 ) 三 使 用 材 料 : ( 一 ) 低 碳 構 造 用 鋼 板 與 型 鋼 ( 管 ) ( 二 ) AISI 300 系 列 不 銹 鋼 板 與 型 鋼 ( 管 ) ( 三 ) AA 5000 與 6000 系 列 鋁 合 金 板 與 型 材 ( 管 ) ( 填 料 材 種 類, 視 母 材 及 試 題 型 式 相 互 搭 配 ) 四 競 賽 方 式 : 選 手 必 須 依 據 競 賽 試 題, 識 圖 並 以 各 式 手 動 及 動 力 工 具 配 合 場 地 設 備 將 試 板 前 處 理 組 合 銲 接 清 潔 以 完 成 作 品 並 供 評 分 識 圖 與 專 業 知 識 部 分 必 要 時 得 採 總 分 5 % 左 右 比 例 的 術 科 筆 試 五 評 分 項 目 與 方 式 ( 全 部 客 觀 評 分 ): ( 一 ) 銲 道 外 觀 量 測 評 分 ( 試 板 管 及 全 部 構 件 ) ( 二 ) 銲 道 放 射 線 非 破 壞 檢 測 ( 試 板 管 ) ( 三 ) 碳 鋼 壓 力 容 器 靜 水 壓 試 驗 ( 四 ) 識 圖 能 力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16

11 外 觀 模 型 創 作 (Prototype Modelling) 12 建 築 舖 面 (Wall and Floor Tiling) 主 要 測 試 選 手 的 實 作 技 能, 不 僅 要 求 製 作 之 精 密 度, 亦 融 入 選 手 工 業 設 計 的 概 念 競 賽 方 式 係 將 試 題 以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方 式 繪 製 2D 及 3D 工 作 圖, 其 中 包 含 所 規 劃 之 塗 裝 顏 色 及 設 計 之 指 定 部 位 功 能 選 手 依 此 工 作 圖 規 劃 製 作 方 式, 使 用 相 關 加 工 機 械 及 手 工 具 將 木 材 正 夾 板 塊 狀 樹 脂 ( 代 木 ) 澆 注 樹 脂 積 層 樹 脂 ABS 板 材 壓 克 力 等 材 料 依 尺 寸 據 以 加 工 製 作, 再 以 噴 漆 方 式 進 行 塗 裝, 最 後 完 成 具 高 精 密 度 且 精 美 之 外 觀 模 型 指 的 是 於 房 屋 工 業 或 公 共 建 築, 教 堂, 游 泳 池, 戶 外 設 施 和 外 牆 牆 面 地 板 和 樓 梯 鋪 設 陶 瓷 磚 馬 賽 克 和 天 然 石 材 以 為 保 護 和 裝 飾, 它 還 包 括 建 造 小 牆 面 以 及 接 續 磚 或 立 方 塊 的 階 梯 應 能 依 據 原 有 現 場 底 面 狀 況 或 材 質, 施 行 打 底 處 理 作 業, 並 能 依 照 施 工 圖 說 進 行 現 埸 足 尺 放 樣, 及 正 確 使 用 手 工 具 與 電 動 切 割 工 具 進 行 面 材 切 割, 且 能 依 舖 貼 施 作 需 要 適 時 選 用 適 當 之 工 具 及 尺 度 量 具, 施 行 垂 直 面 平 面 平 整 度 舖 貼 作 業 17

13 汽 車 板 金 ( 打 型 板 金 ) (Autobody Repair) 14 板 金 (Sheet Metal Technology) 使 用 車 身 量 測 設 備 了 解 車 體 碰 損 後 狀 況, 並 且 使 用 手 工 具 及 機 械 將 板 材 曲 折, 藉 以 配 合 汽 車 原 件 實 施 點 銲 MIG 銲 接 填 塞 銲 拉 釘 鉚 接 或 膠 黏 鉚 接, 以 及 使 用 點 銲 鑽 除 器 將 點 銲 處 去 除, 並 且 更 換 部 分 原 件 車 體 結 構 件 及 非 結 構 板 件 之 碰 損, 應 使 用 各 種 工 具 使 其 恢 復 至 原 來 外 觀 形 狀 及 表 面 平 滑 度 ( 一 ) 使 用 車 體 校 正 設 備 及 機 械 式 或 電 子 測 量 系 統 量 測 各 基 準 點, 以 判 斷 其 失 準 之 狀 況 並 以 圖 面 顯 示 或 儲 存 於 電 腦 ( 二 ) 使 用 車 體 校 正 設 備 校 正 車 身 結 構 之 損 傷 及 完 成 板 件 裝 配 調 整 ( 三 ) 使 用 點 銲 鑽 除 器 切 割 機 具 等 工 具 將 欲 更 換 之 車 體 結 構 件 或 板 件 去 除 ( 四 ) 使 用 電 阻 點 銲 MIG 銲 接 銅 銲 拉 釘 鉚 接 或 膠 黏 鉚 接 完 成 結 構 件 或 板 件 接 合 ( 五 ) 碰 損 之 汽 車 車 體 外 板, 應 使 用 各 種 板 金 工 具 恢 復 至 原 來 外 觀 形 狀 ( 六 ) 實 施 部 分 車 體 結 構 件 或 板 件 之 成 型 切 換 修 復 ( 七 ) 使 用 各 類 研 磨 機 具 修 整 碰 損 表 面 及 銲 接 處, 使 其 保 持 適 當 之 平 滑 度 利 用 手 工 具 及 機 械 將 薄 金 屬 板 管 ( 包 括 軟 鋼 不 銹 鋼 鋁 ) 及 角 鐵 型 鋼 等 製 成 物 品,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識 圖 展 開 圖 之 繪 製 使 用 AutoCAD 2D 展 開 剪 切 成 形 邊 緣 之 製 作 銲 接 ( 電 阻 銲 MIG TIG 等 ) 及 組 立 等 18

15 配 管 與 暖 氣 (Plumbing and Heating) 16 電 子 ( 工 業 電 子 ) (Electronics) 配 管 技 術 職 在 能 識 繪 設 計 管 路 圖 及 其 標 示 符 號 與 說 明, 瞭 解 各 種 管 線 配 件 及 安 裝 牆 面 之 材 料 規 格 與 特 性, 並 能 正 確 應 用 工 具 機 具 及 設 備, 加 工 施 作 裝 配 固 定 檢 測 防 護 與 維 修, 使 能 符 合 圖 說 上 之 尺 寸 性 能 及 其 他 要 求, 供 居 家 建 築 或 工 業 廠 房 之 終 端 設 備 正 常 使 用, 確 保 不 會 洩 漏, 且 施 作 過 程 均 能 符 合 良 好 職 業 道 德 標 準 及 安 全 衛 生 的 工 作 態 度 管 路 依 輸 送 物 質 可 區 分 為 給 水 管 排 水 管 衛 生 管 路 壓 縮 空 氣 導 管 可 燃 氣 體 導 管 冷 媒 管 路 熱 媒 管 路 化 工 管 路 和 太 陽 能 應 用 裝 置 系 統 等 管 路 依 本 身 的 材 質 則 可 區 分 為 鐵 管 ( 黑 鐵 管 鍍 鋅 鋼 管 不 銹 鋼 鑄 鐵 管 ) 銅 管 塑 膠 管 (PVC,PE,PEX,PB,HDPE,PP) 及 其 他 複 合 材 料 管 等 管 路 接 合 可 應 用 熔 焊 軟 焊 硬 焊 壓 接 螺 紋 接 合 或 使 用 專 有 配 件 等 管 子 彎 曲 則 可 利 用 液 壓 或 手 工 方 式 操 作, 一 般 而 言 其 彎 曲 半 徑 皆 由 彎 管 機 具 之 半 徑 所 決 定 ; 而 黑 鐵 管 可 採 用 填 砂 熱 彎 方 式 進 行, 而 其 彎 曲 半 徑 和 角 度 均 可 適 當 控 制 配 管 技 術 也 包 含 各 種 建 築 構 件 終 端 配 件 的 安 裝 和 固 定, 例 如 : 淋 浴 設 備 洗 臉 盆 廁 所 設 備 鍋 爐 散 熱 器 與 太 陽 能 熱 交 換 設 備 系 統 等 使 用 手 工 具 與 儀 表 進 行 設 計 裝 配 調 整 測 試 量 測 及 檢 修 電 子 電 路 與 電 子 儀 器 設 備 其 技 術 範 圍 包 括 感 測 器 類 比 電 路 數 位 電 路 單 晶 片 微 處 理 機 微 電 子 學 基 本 電 學 電 子 元 件 與 儀 表 馬 達 控 制 比 賽 項 目 包 括 理 論 計 算 電 腦 繪 圖 ( 繪 製 電 路 圖 與 印 刷 電 路 板 佈 置 圖 ) 設 計 與 實 作 ( 包 括 硬 體 設 計 與 軟 體 設 計, 軟 體 設 計 以 單 晶 片 之 C 語 言 程 式 設 計 為 主 ) 機 械 與 電 路 組 裝 量 測 與 測 試 和 故 障 檢 修 19

17 網 頁 設 計 (Web Design) 網 站 伺 服 器 及 客 戶 端 網 頁 ( 工 作 站 平 版 電 腦 及 行 動 載 具 )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包 括 網 站 企 劃 網 頁 版 面 美 工 設 計 網 頁 版 面 程 式 設 計 伺 服 器 端 程 式 設 計 及 資 料 庫 程 式 設 計 運 用 美 術 編 輯 軟 體 動 畫 編 輯 軟 體 及 網 頁 設 計 軟 體, 設 計 靜 態 及 動 態 的 網 頁 版 面 ( 包 含 撰 寫 客 戶 端 的 網 頁 程 式 ); 並 在 伺 服 器 上, 撰 寫 伺 服 器 語 言 (Server-Side Scripting, 例 如 PHP ASP JSP 等 ) 結 合 資 料 庫 (Database, 例 如 MySQL 等 ), 動 態 產 生 標 籤 語 言 (Markup Language, 例 如 HTML XHTML XML 及 JavaScript 等 ), 並 且 傳 送 到 客 戶 端 的 瀏 覽 器 中 ( 包 含 各 種 平 台 及 行 動 載 具 ), 藉 以 呈 現 各 式 各 樣 的 資 訊, 例 如 文 字 圖 片 動 畫 及 影 片 等, 並 與 使 用 者 互 動 技 能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整 體 網 站 內 容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 二 ) 熟 悉 及 應 用 標 籤 語 言 (Markup Languages) 及 最 新 的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 三 ) 應 用 樣 式 表 (Cascading Style Sheets) 改 變 介 面 ( 四 ) 使 用 伺 服 器 語 言 PHP 語 言 Web Services 技 術 MySQL 資 料 庫 與 網 頁 伺 服 器 軟 體 開 發 互 動 式 網 頁 ( 五 ) 客 戶 端 (Client-side Scripting) 互 動 式 網 頁 之 程 式 設 計 JavaScript AJAX Web Services 技 術 應 用 ( 六 ) 資 料 庫 的 查 詢 新 增 修 改 刪 除, 以 及 SQL Language 的 應 用 ( 七 ) 多 媒 體 網 頁 之 設 計 編 輯 與 製 作 ( 八 ) 跨 瀏 覽 器 跨 平 台 之 網 頁 程 式 設 計, 包 含 行 動 載 具 之 瀏 覽 ( 九 ) 其 他 與 網 頁 網 站 設 計 之 相 關 技 術 等 20

18 電 氣 裝 配 ( 室 內 配 線 )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以 室 內 電 氣 施 工 技 術 為 主, 應 用 在 住 家 學 校 醫 院 辦 公 室 商 業 大 樓 及 簡 易 工 業 場 所 進 行 電 氣 設 備 電 機 控 制 安 裝 電 路 設 計 配 管 配 線 電 路 檢 查 測 試 試 車 運 轉 等 工 作 其 在 於 實 作 技 術 及 實 作 技 術 所 需 的 理 論 知 識, 技 能 內 容 : ( 一 ) 依 據 線 路 配 置 圖 和 試 題 說 明, 使 用 各 式 手 工 具 儀 表, 完 成 照 明 電 路 控 制 等 安 裝 與 電 氣 裝 配 ( 二 ) 依 據 動 作 要 求 或 相 關 圖 說, 使 用 各 式 手 工 具 儀 表, 完 成 電 機 控 制 及 相 關 施 工 作 業 ( 三 ) 提 供 電 路 圖, 使 用 儀 錶 在 已 裝 配 完 成 電 路 作 檢 測 故 障 點 ( 四 ) 器 材 施 作 參 考 內 容 : 分 電 盤 控 制 盤 照 明 控 制 電 源 插 座 用 電 器 具 電 路 箱 體 加 工 線 槽 加 工 控 制 電 路 ( 含 KNX 控 制 元 件 參 數 設 定 ) 配 線 及 管 路 施 作 等 相 關 作 業 21

19 工 業 控 制 ( 工 業 配 線 ) (Industrial Control) 內 涵 包 括 電 力 裝 置 和 自 動 化 裝 置, 目 前 職 類 發 展 趨 勢 著 重 於 對 自 動 化 裝 置 的 安 裝 與 設 計 實 際 競 賽 技 能 包 括 電 氣 控 制 元 件 及 機 構 安 裝, 特 別 針 對 工 業 自 動 化 領 域 之 工 廠 生 產 設 施 之 相 關 組 件 控 制 本 職 類 基 本 的 技 能 要 求 包 括 : ( 一 ) 電 力 和 自 動 化 裝 置 安 裝, 包 含 管 路 電 纜 感 測 設 備 儀 器 及 控 制 器 等 裝 置, 選 手 應 具 備 迅 速 安 全 正 確 之 裝 配 及 設 定 能 力 ( 二 ) 人 機 介 面 變 頻 器 伺 服 可 程 式 控 制 器 與 網 路 通 訊 設 備 之 安 裝 與 參 數 設 定 以 及 程 式 規 劃 及 撰 寫 ( 三 ) 線 路 設 計 與 繼 電 器 控 制 回 路 故 障 排 除 競 賽 內 容 包 含 : ( 一 ) 依 據 完 整 的 線 路 與 配 置 圖, 使 用 各 式 工 具 在 控 制 箱 或 配 電 板 上 裝 配 各 種 電 力 設 備 感 測 器 控 制 器 及 儀 表 等, 並 製 作 相 關 的 配 電 管 路 及 線 槽 ( 二 ) 依 據 動 作 說 明 或 相 關 圖 說 完 成 人 機 介 面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同 時 編 寫 可 程 式 控 制 器 之 程 式 及 完 成 變 頻 器 伺 服 周 邊 介 面 電 路 或 通 訊 線 路 之 配 置 ( 三 ) 依 據 部 分 或 完 整 之 電 路 圖 檢 修 電 驛 邏 輯 電 路 並 對 可 程 式 控 制 器 與 人 機 介 面 之 程 式 或 設 定 做 補 正 或 修 飾 ( 四 ) 依 據 動 作 說 明 或 相 關 圖 說 繪 製 正 確 電 路 圖 並 裝 配 之 22

20 砌 磚 (Bricklaying) 22 油 漆 裝 潢 ( 漆 作 ) (Painting and Decorating) 使 用 砌 磚 手 工 具 及 手 提 或 大 型 電 動 鋸 切 機 器 ( 需 有 注 水 裝 置 ), 鋸 切 紅 磚 水 泥 空 心 磚 或 天 然 材 質 等 不 同 材 料 的 磚 塊, 依 相 關 圖 說 配 合 施 作 技 能, 砌 築 各 種 直 線 與 花 飾 之 磚 牆 或 圓 拱 形 開 口 磚 牆 等 構 造 ( 含 模 板 製 作 ) 花 飾 砌 磚 部 分 包 含 有 : 各 種 凸 出 及 凹 入 半 圓 三 角 形 三 個 圓 心 的 圓 拱 尖 拱 拱 牆 或 曲 線 牆 空 洞 牆 等 透 過 使 用 水 泥 ( 耐 火 泥 ) 砂 或 天 然 細 砂 石 人 造 材 料 拌 合 之 砂 漿 使 用,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順 利 完 成 正 確 的 黏 結 砌 築 技 能 及 磚 面 灰 縫 之 勾 縫 處 理, 並 得 包 含 施 作 部 分 牆 壁 之 水 泥 粉 刷 技 術 及 地 面 舖 道 磚 之 舖 設 等 技 術 能 力 以 各 種 塗 裝 工 具 及 塗 料 依 據 標 準 施 工 程 序, 在 指 定 牆 面 上 按 圖 所 示 完 成 下 列 作 業 : ( 一 ) 依 補 土 磨 光 底 漆 面 漆 過 程, 以 指 定 塗 料 刷 塗 門 窗 框 及 踢 腳 板 ( 二 ) 在 指 定 牆 面 上 鋪 貼 壁 紙 進 行 裁 切 對 花 ( 三 ) 依 設 計 圖 稿 按 指 定 位 置 及 比 例 放 樣, 並 使 用 水 性 塗 料 以 徒 手 操 作 繪 製 圖 案 文 字 及 運 用 膠 膜 進 行 指 定 內 容 或 創 意 表 現 之 施 作 ( 四 ) 依 指 定 色 彩 準 確 調 色, 並 製 作 漸 層 色 帶 ( 五 ) 自 行 運 用 工 具 及 非 預 製 材 料, 在 指 定 牆 面 上 繪 製, 表 現 個 人 技 法 及 創 意 ( 六 ) 進 行 指 定 範 圍 噴 塗 作 業 與 前 置 防 塗 作 業 流 程 ( 七 ) 運 用 塗 料 特 性 進 行 多 元 創 意 表 現 23

23 石 膏 技 術 與 乾 牆 系 統 ( 粉 刷 ) (Plastering and Drywall Systems) 24 家 具 木 工 (Cabinetmaking) 25 門 窗 木 工 (Joinery) 使 用 手 工 具 自 製 工 具 或 電 動 工 具, 除 能 依 石 膏 材 料 之 標 準 施 作 過 程 並 能 結 合 石 膏 板 輕 隔 間 工 程, 在 指 定 的 牆 面 工 作 區 域 上 完 成 下 列 作 業 : ( 一 ) 能 依 圖 示 指 定 裁 切 組 裝 輕 鋼 構 材 以 自 攻 螺 絲 施 作 骨 架 結 構 ( 二 ) 能 依 圖 示 於 自 製 完 成 之 骨 架 結 構 上 組 裝 石 膏 板 及 任 何 可 與 石 膏 相 容 之 材 質 或 表 面 能 摻 有 色 料 之 石 膏 裝 飾 帶 條 ( 三 ) 能 依 圖 示 製 作 模 刀 石 膏 線 板 施 作 及 裁 切 安 裝 固 定 ( 模 刀 為 鍍 鋅 鐵 板 ) ( 四 ) 能 依 圖 示 指 定 之 各 石 膏 板 牆 面 放 樣 打 底 粉 刷 表 面 整 平 修 飾, 並 能 依 圖 示 製 作 各 項 石 膏 成 品 及 組 裝 ( 五 ) 能 運 用 修 補 工 具, 修 飾 固 定 於 牆 上 之 石 膏 成 品, 含 接 點 接 面 及 邊 之 修 補 平 整 ( 六 ) 能 依 試 題 說 明, 完 成 競 賽 及 競 速 題 組 之 技 能 事 項 技 能 主 要 運 用 在 中 小 型 工 廠 的 製 作 或 生 產 製 造 技 術, 包 括 實 木 木 質 材 料 與 輔 助 材 料 的 零 組 件 或 家 具 產 品 該 職 類 技 能 亦 能 運 用 在 大 型 工 廠 的 生 產 技 術 技 能 的 範 圍 在 實 作 技 術, 以 及 實 作 技 術 所 需 的 知 識 原 理 與 準 則 競 賽 試 題 範 圍 包 括 框 架 箱 體 抽 屜 門 板 及 五 金 配 件 的 組 成, 成 品 的 最 大 尺 寸 在 2,500mm( 長 度 + 寬 度 + 高 度 ) 以 內 參 加 競 賽 者 能 夠 依 照 試 題 及 說 明 文 件, 使 用 競 賽 場 地 提 供 的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工 作 崗 位 及 規 定 的 個 人 手 工 具 與 機 具 設 備, 獨 立 作 業 完 成 競 賽 作 品 使 用 木 工 機 械 手 提 電 動 工 具 及 手 工 具, 以 各 式 接 榫 將 木 材 合 板 塑 合 板 並 配 合 五 金 配 件 製 成 建 築 用 之 門 窗 框 及 一 至 三 階 之 樓 梯 或 其 相 關 結 合 體 等 試 題 分 為 平 面 及 立 體 兩 個 模 組, 平 面 模 組 競 賽 包 含 放 樣, 作 品 大 小 平 面 模 組 以 1200 800mm 以 內, 立 體 模 組 以 650 650 650mm 以 內, 完 成 的 作 品 表 面 限 以 250 # 以 下 砂 紙 ( 布 ) 砂 磨 24

27 珠 寶 金 銀 細 工 (Jewellery) 28 花 藝 (Floristry) 利 用 手 工 具 及 機 械 輔 助, 將 銀 合 金 的 板 材 線 材, 依 據 競 賽 工 作 圖 製 成 珠 寶 飾 品 競 賽 工 作 內 容 包 含 識 圖 鋸 焊 敲 成 型 表 面 處 理 或 鑲 臺 等 金 銀 細 工 的 作 業 泛 指 花 卉 的 應 用 與 裝 飾 係 利 用 自 然 界 的 切 花 與 盆 花 作 為 主 要 媒 材, 包 含 乾 燥 花 根 莖 果 實 等, 搭 配 異 質 性 的 配 件 ( 例 如 珠 寶 羽 毛 貝 殼 布 料 皮 革 金 屬 水 管 等 ), 加 上 巧 思 創 意 與 設 計 實 作, 使 之 成 為 具 有 各 種 造 型 美 的 花 藝 作 品 技 巧 為 利 用 吸 水 海 綿 (oasis) 試 管 小 水 管 作 為 花 材 之 保 鮮 ; 並 以 各 種 編 織 黏 貼 捆 綁 包 紮 鋪 陳 等 技 巧 固 定 完 成 之 作 品 得 以 搬 運, 得 以 成 為 花 禮 商 品 或 藝 術 品 者, 並 可 裝 飾 於 生 活 中 之 生 命 禮 俗 歲 時 禮 俗 等 相 關 儀 禮 空 間, 以 及 特 殊 節 慶 宴 會 之 人 體 花 飾 婚 禮 花 飾 等 競 賽 範 圍 總 共 9 大 項 : ( 一 ) 認 知 花 藝 工 作 組 織 與 管 理 ( 二 ) 認 知 商 業 與 溝 通 的 重 要 ( 三 ) 瞭 解 如 何 照 顧 材 料 與 工 具 ( 四 ) 瞭 解 花 藝 設 計 的 概 念 ( 五 ) 瞭 解 並 能 夠 從 事 花 藝 工 作 者 必 要 的 花 藝 工 作 ( 六 ) 瞭 解 並 能 夠 從 事 室 內 花 藝 裝 飾 的 範 圍 與 形 式 ( 七 ) 瞭 解 並 能 夠 從 事 使 用 盆 栽 的 花 藝 作 品 ( 八 ) 瞭 解 並 能 夠 從 事 新 娘 花 飾 作 品 ( 九 ) 瞭 解 並 能 夠 從 事 特 殊 花 藝 專 案 以 第 43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為 例, 競 賽 題 目 涵 蓋 在 競 賽 範 圍 內, 包 括 :( 一 ) 切 花 配 置 ;( 二 ) 花 束 ;( 三 ) 物 件 裝 飾 ; ( 四 ) 室 內 盆 栽 設 計 ;( 五 ) 花 環 ;( 六 ) 新 娘 捧 花 ;( 七 ) 主 題 設 計 : 第 44 屆 在 阿 布 達 比 與 你 相 見 ( 八 ) 神 秘 箱 : 給 一 把 扇 子, 可 使 用 盆 花 內 的 花 和 葉 或 根 莖 等 做 設 計 ;( 九 ) 神 秘 箱 : 做 一 件 婚 禮 的 室 內 花 飾 ;( 十 ) 神 秘 箱 : 主 題 回 收 再 利 用 : 使 用 五 個 回 收 寶 特 瓶 等, 和 工 作 區 的 各 種 植 材 做 設 計 25

29 美 髮 ( 男 女 美 髮 ) (Ladies/Mens Hairdressing) 係 用 大 會 指 定 之 假 髮, 以 精 湛 之 美 髮 技 巧 及 美 髮 創 意 將 大 會 指 定 之 男 子 髮 型 及 女 子 髮 型 發 揮 高 度 美 髮 技 巧 完 成 比 賽 髮 型, 比 賽 髮 型 之 設 計 含 剪 髮 燙 髮 染 髮 等 設 計 技 巧 必 須 符 合 職 場 標 準, 不 得 有 怪 異 或 荒 誕 之 髮 型 設 計 比 賽 髮 型 如 下 : ( 一 ) 女 子 白 天 髮 型 ( 二 ) 女 子 晚 宴 髮 型 及 假 髮 片 飾 品 ( 三 ) 男 子 流 行 燙 髮 及 鬍 形 設 計 ( 四 ) 女 子 流 行 長 髮 創 意 設 計 ( 五 ) 新 娘 髮 型 設 計 ( 六 ) 女 子 神 秘 箱 流 行 剪 髮 ( 七 ) 男 子 經 典 髮 型 ( 八 ) 男 子 流 行 剪 染 ( 依 彩 色 照 片 ) 26

30 美 容 (Beauty Therapy) 技 能 在 於 美 化 顧 客 外 在 形 象 與 舒 緩 內 在 身 心 靈 之 健 康 護 理 運 用 生 理 學 與 皮 膚 學 知 識 融 合 美 容 專 業 技 能 在 不 同 膚 質 達 到 美 化 之 目 的 依 據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標 準 其 技 能 範 圍 如 下 : ( 一 ) 專 業 態 度 與 安 全 衛 生 原 則 : 美 容 師 應 展 現 專 業 服 裝 儀 容 及 健 康 美 之 形 象, 了 解 器 具 設 備 之 衛 生 安 全 使 用 法 則 ( 二 ) 待 客 禮 儀 與 顧 客 諮 詢 : 了 解 顧 客 皮 膚 膚 質 生 理 條 件 生 活 作 息 及 美 容 護 理 之 歷 程 ( 三 ) 化 妝 品 與 保 養 品 之 辨 識 與 使 用 ( 四 ) 身 體 與 臉 部 護 理 : 清 潔 去 角 質 敷 劑 使 用 ( 五 ) 身 體 及 臉 部 按 摩 : 依 據 競 賽 要 求 展 現 不 同 手 法 之 按 摩 技 能 ( 六 ) 美 容 護 理 電 子 儀 器 與 設 備 : 蒸 臉 器 高 週 波 Galvanic 離 子 導 入 / 導 出 G5 按 摩 機 熱 石 ( 七 ) 脫 毛 護 理 : 脫 毛 技 術 蠟 劑 種 類 與 溫 蠟 機 使 用 ( 八 ) 染 眉 與 睫 毛 : 在 眉 毛 及 睫 毛 處 增 色 ( 九 ) 彩 妝 : 各 式 主 題 化 妝 新 娘 妝 晚 宴 妝 及 彩 繪 化 妝 ( 十 ) 手 足 護 理 : 手 足 SPA 美 甲 護 理 凝 膠 法 式 指 甲 彩 繪 指 甲 ( 十 一 ) 專 業 美 容 英 文 : 熟 悉 皮 膚 型 態, 保 養 品 及 化 妝 品 功 能 之 專 業 用 語 及 待 客 禮 儀 英 文 用 語 27

31 服 裝 創 作 (Fashion Technology) 應 具 備 流 行 趨 勢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之 能 力 服 裝 設 計 打 版 裁 剪 組 合 縫 製 貼 襯 整 燙 的 基 本 技 術 ( 一 ) 流 行 趨 勢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趨 勢 刊 版 的 美 編 與 製 作 ( 二 ) 設 計 改 造 搭 配 裝 飾 並 創 新 服 裝, 使 用 適 當 媒 材 繪 製 服 裝 效 果 圖 或 平 面 ( 機 械 ) 圖 服 裝 設 計 刊 版 的 美 編 與 製 作 ( 三 ) 平 面 打 版 或 立 裁 ( 四 ) 排 版 測 量 及 裁 剪 ( 五 ) 有 效 率 地 使 用 各 種 不 同 的 工 業 機 台 ( 六 ) 手 縫 完 成 部 分 服 裝 ( 七 ) 整 燙 完 成 ( 八 ) 服 裝 整 體 美 感 之 呈 現 28

32 西 點 製 作 (Pâtisserie and Confectionery) 33 汽 車 技 術 (Automobile Technology) 須 具 備 各 種 西 點 製 作 之 專 業 技 術 與 知 識, 運 用 西 點 製 作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製 作 各 類 西 點, 包 含 杏 仁 膏 蛋 糕 盤 飾 點 心 酵 母 產 品 塔 類 派 類 等 點 心, 並 能 利 用 巧 克 力 糖 等 原 料 製 作 糖 工 藝 與 巧 克 力 工 藝 之 大 型 西 點 藝 術 展 示 作 品 包 含 : ( 一 ) 賽 前 工 作 準 備 (Mise en Place) ( 二 ) 杏 仁 膏 捏 塑 (Marzipan) ( 三 ) 盤 飾 冷 熱 點 心 製 作 (Plated Hot or Cold Dessert) ( 四 ) 宴 會 小 點 心 製 作 (Miniature) ( 五 ) 手 工 巧 克 力 製 作 (Chocolate/Praline) ( 六 ) 神 秘 材 料 籃 (Mystery Basket of Ingredients) 能 使 用 指 定 之 神 秘 材 料 運 用 於 原 設 定 產 品 中 ( 七 ) 雙 層 以 上 蛋 糕 製 作 (Tiered Cake/Entremet/ Gateaux) ( 八 ) 主 題 或 節 慶 創 意 蛋 糕 裝 飾 (Gateaux/Theme Cake) ( 九 ) 西 點 麵 糰 / 糊 變 化 產 品 (Paste Products)(To make products from yeast, puff, short or sable paste) ( 十 ) 藝 術 創 作 Presentation Pieces (Can be made from sugar, pastillage, chocolate, nougatine, or combination of the above) 會 使 用 大 會 所 提 供 的 手 工 具 及 特 殊 工 具 儀 器 與 設 備, 來 從 事 總 重 量 3.5 公 噸 以 下 小 型 汽 車 之 引 擎 ( 含 汽 油 引 擎 及 柴 油 引 擎 ) 傳 動 底 盤 及 電 系 等 各 系 統 之 拆 裝 量 測 檢 查 保 養 修 理 故 障 排 除 及 調 整 工 作, 並 需 具 備 汽 車 原 理 等 相 關 知 識 以 及 查 閱 紙 本 電 腦 與 網 路 上 中 英 文 技 術 資 料 之 能 力 29

34 西 餐 烹 飪 (Cooking) 35 餐 飲 服 務 (Restaurant Service) 須 熟 練 西 餐 基 本 烹 調 及 國 際 烹 調 之 技 能, 具 有 英 法 文 之 專 有 名 詞 和 菜 單 書 寫 能 力 ( 一 ) 賽 前 準 備 工 作 Mise en place ( 二 ) 烹 調 配 方 Recipe Cooking methods ( 三 ) 各 項 西 餐 冷 熱 烹 調 技 巧 Skills for Appetizer and Main Courses ( 四 ) 材 料 運 用 Ingredients Application ( 五 ) 時 間 掌 握 Timing ( 六 ) 衛 生 習 慣 Hygiene and Safety ( 七 ) 口 味 Tasting ( 八 ) 擺 飾 與 色 調 的 搭 配 及 創 意 Garnish, Colorful and Creativity ( 九 ) 神 秘 箱 Mystery Basket ( 十 ) 自 助 餐 酒 會 菜 餚 Buffets and canapes ( 十 一 ) 麵 食 類 Pasta ( 十 二 ) 素 食 Vegetarian ( 十 三 ) 蛋 糕 Cake 巧 克 力 Chocolate 法 式 點 心 French pastries 技 能 所 涵 蓋 的 內 容 很 多, 且 以 不 同 的 模 組 呈 現, 如 美 式 服 勤 或 歐 式 小 酒 館 服 勤 酒 吧 服 勤 精 緻 餐 廳 服 勤 及 宴 會 廳 服 勤 等,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服 務 技 能 的 多 元 性, 相 對 地 顯 得 很 重 要 和 必 要 性, 其 項 目 包 括 如 下 : ( 一 ) 本 國 與 國 際 性 之 烹 調 知 識 ( 二 ) 酒 的 知 識 與 品 嘗 ( 三 ) 服 勤 規 則 的 知 識 與 賽 前 的 各 項 準 備 ( 四 ) 飲 料 調 製 與 酒 吧 服 勤 ( 五 ) 執 行 各 類 型 的 切 割 技 巧, 如 水 果 和 肉 類 切 割 等 ( 六 ) 在 客 人 桌 邊 烹 調 和 服 務 菜 餚 與 各 類 飲 料 的 能 力 ( 七 ) 執 行 美 式 服 勤 或 傳 統 歐 式 小 酒 館 (Bistro) 的 服 勤 技 巧 及 宴 會 服 勤 ( 八 ) 執 行 實 務 操 作 時 的 各 項 技 巧 機 智 和 應 有 的 禮 節 ( 九 ) 執 行 餐 飲 服 勤 時 的 社 交 公 關 和 推 銷 之 能 力 30

36 汽 車 噴 漆 (Car Painting) 依 據 第 43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汽 車 噴 漆 職 類 技 術 規 範 (WSSS), 定 義 本 職 類 技 術 與 工 作 內 容 : ( 一 ) 施 工 流 程 規 劃 與 作 業 管 理 ( 二 ) 噴 塗 前 處 理 準 備 工 作 ( 三 ) 操 作 應 用 底 中 塗 等 附 著 塗 料 施 工 ( 四 ) 色 漆 層 與 底 色 層 噴 塗 操 作 ( 五 ) 金 油 層 噴 塗 操 作 ( 六 ) 顏 色 判 定 與 調 配 ( 七 ) 圖 形 設 計 描 繪 與 測 量 ( 八 ) 在 已 噴 塗 或 未 噴 塗 的 板 件 漆 面, 進 行 輕 微 損 傷 修 復 工 作 31

37 造 園 景 觀 (Landscape Gardening) 參 卓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造 園 景 觀 職 類 之 規 則 訂 定, 另 為 考 量 本 職 類 功 能 多 樣 性, 由 2 位 選 手 組 成 團 隊, 依 據 大 會 提 供 之 競 賽 規 劃 採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及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各 項 競 賽 應 達 技 能 如 下 : 一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 以 從 事 造 園 景 觀 工 程 相 關 工 程 實 務 之 基 本 施 工 及 維 護 管 理 技 能 為 主 配 合 相 關 景 觀 設 施 工 程 為 輔, 並 具 備 : ( 一 ) 材 料 之 認 識 : 能 正 確 認 識 景 觀 工 程 常 用 植 物 及 特 性 非 植 物 材 料 名 稱 及 特 性 相 關 資 材 及 簡 易 機 工 具 ( 含 手 工 具 ) 名 稱 及 特 性 並 運 用 之 ( 二 ) 基 地 放 樣 及 整 地 : 能 正 確 判 讀 施 工 圖 說 並 依 圖 說 之 比 例 及 角 度 進 行 基 地 測 量 放 樣 整 地 定 樁 及 利 用 適 當 工 具 進 行 施 工 ( 三 ) 造 園 植 栽 施 工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及 規 範 內 容, 利 用 各 種 施 工 機 具 進 行 喬 木 灌 木 草 花 地 被 草 皮 及 水 生 植 物 等 之 種 植 及 修 剪 維 護 等 ( 四 ) 造 園 土 木 及 基 本 水 電 施 工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及 規 範 內 容, 正 確 完 成 施 工 前 之 整 地 工 作 及 依 圖 說 使 用 各 項 材 料 如 石 材 磚 材 木 材 或 其 它 材 料 完 成 施 工 收 邊 等 工 作 ( 五 ) 維 護 管 理 : 能 依 各 項 植 物 生 長 時 機 完 成 肥 料 施 放 處 理 並 正 確 使 用 生 物 藥 劑 噴 灑 機 具 完 成 病 蟲 害 防 治 及 修 剪 維 護 等 作 業 ( 六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 能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進 行 施 工 基 地 之 安 全 及 防 護 措 施 處 理 及 施 工 後 廢 棄 物 處 理 二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具 備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外 並 能 繪 製 施 工 圖 說 及 能 操 作 工 程 機 工 具 並 具 備 獨 立 施 工 作 業 維 護 管 理 及 技 術 指 導 之 技 能 如 下 : ( 一 ) 造 園 景 觀 製 圖 : 能 依 據 造 園 景 觀 設 計 圖 說, 完 整 繪 製 平 面 圖 立 面 圖 放 樣 圖 剖 面 圖 及 施 工 大 樣 圖 等 各 類 施 工 圖 說 ( 二 ) 材 料 及 機 工 具 之 應 用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正 確 選 用 植 物 材 料 非 植 物 材 料 及 能 正 確 選 用 相 關 資 材, 操 作 工 程 機 具 完 成 施 作 ( 三 ) 基 地 放 樣 及 整 地 : 能 依 據 施 工 圖 說 正 確 使 用 測 量 儀 器 ( 含 簡 易 式 連 通 水 準 器 雷 射 水 準 儀 及 全 測 儀 等 ) 32

量 測 水 平 及 垂 直 之 施 工 範 圍 並 完 成 基 地 放 樣 定 樁 及 利 用 各 類 施 工 機 具 完 成 放 樣 整 地 工 作 ( 四 ) 植 栽 材 料 施 工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正 確 完 成 各 類 植 物 之 栽 植 及 固 定 作 業 ( 五 ) 非 植 栽 材 料 施 工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運 用 石 材 木 材 竹 材 磚 材 混 凝 土 金 屬 玻 璃 合 成 材 料 ( 纖 維 毯 不 織 布 ) 土 壤 等 自 然 及 人 工 材 料 完 成 施 工, 其 成 品 包 括 舖 面 牆 階 梯 木 竹 構 造 及 水 景 等 景 觀 元 素 及 維 護 管 理 ( 六 ) 水 電 施 工 管 理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正 確 判 讀 及 完 成 給 排 水 電 力 及 電 機 系 統 施 作 及 維 護 管 理 ( 七 ) 維 護 管 理 : 能 運 用 各 類 施 工 機 具, 正 確 完 成 植 物 維 護 管 理 景 觀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及 土 木 構 造 物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 八 ) 工 料 計 算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正 確 計 算 工 程 所 需 材 料 數 量 及 安 排 工 進 ( 九 ) 相 關 專 業 法 規 : 能 正 確 認 知 造 園 景 觀 工 程 相 關 法 規 ( 如 建 築 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等, 並 遵 守 各 項 法 令 之 規 定 ( 十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 能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進 行 施 工 基 地 之 安 全 及 防 護 措 施 處 理 施 工 後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有 效 預 防 職 災 事 故 33

38 冷 凍 空 調 (Refriger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39 資 訊 與 網 路 技 術 (IT Network Systems Administration) 40 平 面 設 計 技 術 (Graphic Design Technology) 技 能 涵 蓋 冷 凍 冷 藏 機 組 和 空 調 機 組 之 冷 媒 系 統 及 電 路 系 統 的 組 裝, 全 系 統 試 車 調 整 及 故 障 診 斷 及 排 除 其 技 能 項 目 包 括 : ( 一 ) 冷 媒 管 安 裝 ( 二 ) 控 制 系 統 和 調 節 裝 置 的 安 裝 和 設 定 ( 三 ) 冷 凍 全 系 統 安 裝 和 調 整 試 車 ( 四 ) 冷 媒 充 填 回 收 和 轉 移 ( 五 ) 壓 縮 機 冷 凍 油 之 排 放 與 充 填 ( 六 ) 電 氣 另 件 配 線 和 電 路 測 試 ( 七 ) 系 統 故 障 判 斷 和 修 理 ( 八 ) 系 統 零 組 件 更 換 ( 九 ) 系 統 操 作 運 轉 數 據 之 測 量 和 記 錄 ( 十 ) 了 解 製 造 廠 家 操 作 手 冊 管 路 圖 和 電 路 圖 ( 十 一 ) 從 系 統 規 格 及 圖 面 填 寫 材 料 表 ( 一 ) 網 路 系 統 管 理 與 服 務 組 態 ( 二 ) 路 由 及 交 換 網 路 的 實 作 與 維 護 ( 三 ) 系 統 及 網 路 安 全 ( 四 ) 跨 平 台 服 務 整 合 ( 五 ) 網 路 監 控 與 故 障 排 除 ( 六 ) 在 挑 戰 中 學 習 與 實 務 能 力 的 養 成 運 用 各 種 創 意 表 現 技 法 與 電 腦 繪 圖 影 像 排 版 軟 體 及 電 腦 周 邊 配 備 之 技 術 操 作 能 力, 並 熟 悉 印 刷 原 理 實 務 與 印 前 製 作 技 巧, 將 命 題 內 容 適 當 表 現, 達 到 創 意 的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效 果 ( 包 括 1. 視 覺 形 象 與 信 息 設 計 2. 影 像 修 整 校 色 及 合 成 3. 包 裝 設 計 4. 廣 告 與 編 輯 設 計 ) 選 手 須 熟 悉 Mac 與 PC 二 種 作 業 平 台 ( 國 際 賽 指 定 機 種 為 Apple Macintosh) 並 須 熟 悉 運 用 以 下 軟 體 : 版 面 編 排 方 面 :Adobe InDesign 影 像 編 輯 方 面 :Adobe PhotoShop / ImageReady 向 量 軟 體 :Adobe Illustrator 其 他 軟 體 :Adobe Acrobat Professional 34

41. 麵 包 製 作 (Bakery) 42 工 業 機 械 修 護 (Industrial Mechanic Millwright) 技 能 內 容 概 述 : 選 手 運 用 競 賽 場 地 提 供 之 設 備 材 料, 在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運 用 攪 拌 - 醱 酵 - 整 型 - 後 醱 - 烤 焙 - 裝 飾 - 組 合 等 方 法, 製 作 競 賽 麵 包 產 品 賽 前 工 作 準 備 (Mise en place) ( 一 ) 鹹 味 調 理 麵 包 及 鬆 餅 製 作 (Production of Savoury Breads and Puff Pastry Products) ( 二 ) 藝 術 創 作 (Production of Artistic Piece) ( 三 ) 甜 麵 包 和 裹 油 類 麵 包 製 作 Yeast Products(Sweet Yeast Dough and Laminated Sweet Dough) ( 四 ) 歐 式 麵 包 (Baguette,Specialty Breads) 人 員 參 與 工 廠 中 安 裝 保 養 維 修 及 移 除 機 械 和 設 備, 並 了 解 用 於 各 種 機 械 的 工 業 規 定 及 標 準 因 此 如 下 : ( 一 ) 配 戴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來 使 用 各 式 工 具 ( 切 割 和 非 切 割 工 具 ) 刀 具 量 具 及 相 關 工 作 母 機 ( 銑 床 車 床 鑽 床 及 磨 床 並 含 附 屬 功 能 裝 置 ), 依 照 工 作 圖 及 說 明 來 加 工 ( 含 鉗 工 工 作 ) 各 種 精 密 之 金 屬 或 非 金 屬 零 件 ( 二 ) 能 與 提 供 之 零 件 或 標 準 機 件 ( 或 整 合 氣 ( 油 ) 壓 功 能 元 件 ), 裝 配 成 具 特 定 機 械 功 能 之 組 件 ( 三 ) 依 工 作 說 明 裝 配 零 組 件, 並 進 行 調 整 與 修 整, 且 於 送 電 前 測 試 安 裝 並 完 成 全 部 視 覺 檢 查, 確 保 個 人 用 電 及 機 械 安 全 ( 四 ) 會 操 作 儀 器 實 施 雷 射 校 正 振 動 分 析 及 熱 成 像 等 技 能 35

43 飛 機 修 護 (Aircraft Maintenance) 人 員 需 對 於 機 體 發 動 機 及 螺 旋 槳 的 理 論 及 實 務 工 作 瞭 解, 包 含 乙 架 飛 機 的 機 構 油 壓 氣 壓 航 電 及 電 子 裝 備 等 ; 另 在 航 機 維 護 機 構 執 行 航 機 檢 查 保 養 故 障 改 正 拆 卸 安 裝 及 修 理 作 業, 其 技 能 項 目 包 括 : ( 一 ) 白 鐵 鉚 接 及 複 合 材 料 辨 識 : 如 何 解 讀 藍 圖 及 依 據 所 提 供 的 藍 圖 定 位 補 強 件 並 安 裝 實 心 鉚 釘, 並 能 分 辨 飛 機 結 構 所 使 用 複 合 材 料 之 種 類 ( 二 ) 飛 操 系 鋼 繩 量 測 及 拆 裝 : 如 何 解 讀 藍 圖, 正 確 設 定 飛 操 鋼 繩 張 力 ( 使 用 校 配 銷 ) 及 安 全 地 設 定 飛 操 行 程 規 範 ( 三 ) 機 件 保 險 : 依 據 飛 機 上 機 件 螺 桿 的 配 置, 選 用 適 當 之 保 險 絲 及 保 險 方 法 予 以 安 裝 ( 四 ) 飛 行 前 檢 查 及 IPC(Illustrated Parts Catalog) 查 詢 : 執 行 飛 行 前 檢 查 以 判 定 其 適 航 狀 態, 或 依 發 現 缺 陷 及 每 日 檢 查 清 單 進 行 進 一 步 檢 查, 並 完 成 相 關 表 單 及 IPC 查 詢 ( 五 ) 管 件 識 別 及 拆 裝 : 執 行 軟 硬 管 拆 裝, 並 完 成 管 路 識 別 及 標 籤 圖 示 識 別 ( 六 ) 發 動 機 系 統 修 護 : 執 行 往 復 式 發 動 機 點 火 塞 及 渦 輪 發 動 機 拆 裝 ( 七 ) 電 氣 線 路 的 組 裝 與 故 障 排 除 : 了 解 標 準 線 路 實 作 手 冊 的 使 用, 依 線 路 圖 製 作 並 安 裝 絕 緣 套 管, 且 將 線 束 件 故 障 改 正 並 正 確 回 報 所 發 現 之 缺 陷 ( 八 ) 通 則 : 人 員 應 知 道 理 論 知 識 及 相 關 法 規, 並 正 確 使 用 參 考 手 冊, 如 AC43-13 航 機 實 作 手 冊 及 各 型 機 維 修 手 冊 等 ; 另 須 依 據 航 機 維 修 手 冊 說 明 執 行 作 業 36

44 健 康 照 顧 (Health and Social Care) 針 對 照 護 人 員 如 何 於 不 同 健 康 照 顧 情 境 中, 評 估 個 案 照 護 需 求, 透 過 良 好 的 護 病 關 係 與 溝 通 技 能, 提 供 個 案 所 需 之 照 護, 以 促 進 個 案 健 康,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其 照 顧 範 疇 包 括 居 家 護 理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機 構 及 醫 院 等 工 作 單 位, 參 賽 者 需 瞭 解 該 照 顧 情 境 所 需 之 服 務 項 目, 並 熟 悉 下 列 相 關 技 能 : ( 一 ) 監 測 生 命 徵 象 ( 二 ) 測 量 血 糖 並 教 導 個 案 如 何 測 量 ( 三 )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等 慢 性 疾 病 健 康 指 導 ( 包 含 飲 食 衛 教 藥 物 服 用 等 ) ( 四 ) 神 經 學 檢 查 ( 測 試 Glasgow 昏 迷 指 數 肌 力 活 動 功 能 口 說 時 間 及 地 點 定 向 力 瞳 孔 對 光 反 應 ) ( 五 ) 依 醫 囑 正 確 給 藥 ( 六 ) 傷 口 換 藥 ( 七 ) 協 助 個 案 處 理 個 人 衛 生, 如 口 腔 護 理 床 上 沐 浴 或 更 衣 等 ( 八 ) 給 於 個 案 床 上 翻 身, 預 防 褥 瘡 或 肺 炎 發 生 ( 九 ) 能 協 助 個 案 移 位, 如 由 床 上 移 位 至 椅 子 上 ( 十 ) 依 個 案 情 形 給 於 復 健 護 理 ( 十 一 ) 個 案 出 院 時 能 給 於 出 院 衛 教, 比 如 跌 倒 的 預 防, 或 傷 口 照 顧 ( 十 二 ) 舖 床 ( 十 三 ) 廢 棄 物 處 理 ( 十 四 ) 照 護 過 程 注 意 個 案 安 全, 能 表 現 出 關 懷 的 態 度, 重 視 個 案 的 個 別 性 ; 照 護 流 程 動 線 安 排 順 暢 ( 十 五 ) 鋪 床 移 位 過 程 中 能 運 用 人 體 工 學 姿 勢, 避 免 職 業 傷 害 37

45 機 器 人 (Mobile Robotics) 71 中 餐 烹 飪 72 國 服 74 鑄 造 由 2 位 選 手 組 成 團 隊, 其 係 對 一 部 移 動 式 機 器 人 的 機 械 系 統 部 分 進 行 組 裝 改 裝 調 整 操 控 運 用 ; 電 氣 系 統 部 分 進 行 選 擇 感 測 器 配 線 校 正 感 測 器 安 裝 介 面 調 控 週 邊 系 統 ; 控 制 系 統 部 分 進 行 安 裝 軟 體 測 試 運 轉 與 困 難 排 除 之 技 術 工 作 比 賽 前 設 定 若 干 規 定 之 技 術 功 能, 在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進 行 改 裝 調 整 試 運 轉 之 後, 在 特 定 之 範 圍 與 限 定 時 間 內, 操 控 機 器 人 達 成 前 述 設 定 之 技 術 功 能 為 了 與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接 軌, 移 動 式 機 器 人 驅 動 系 統 部 分 已 無 限 制 必 須 使 用 全 向 輪 式 機 器 人, 具 全 自 主 操 控 機 器 人 達 成 設 定 之 技 術 功 能 即 可 比 賽 用 大 會 所 提 供 之 中 餐 烹 調 設 備 及 各 式 新 鮮 材 料 與 乾 貨, 在 限 定 之 時 間 內 運 用 各 種 不 同 烹 調 技 巧, 於 現 場 製 作 出 衛 生 兼 具 美 味 並 附 有 創 意 之 中 式 家 常 菜 餚 宴 客 菜 及 點 心 應 具 備 中 式 服 裝 打 版 裁 剪 緄 邊 鈕 釦 整 燙 的 基 本 技 術 ( 一 ) 服 裝 打 版 ( 二 ) 排 版 及 裁 剪 ( 三 ) 運 用 不 同 的 工 業 機 台 與 整 燙 設 備 ( 四 ) 手 縫 完 成 緄 邊 鈕 釦 ( 五 ) 整 燙 ( 六 ) 有 效 率 地 掌 握 時 間 以 各 類 砂 模 鑄 造 或 精 密 鑄 造 等 相 關 製 程 之 整 合 技 能 及 技 術, 製 造 出 不 同 種 類 之 金 屬 鑄 件 競 賽 項 目 如 下 : ( 一 ) 造 模 方 式 包 括 : 各 類 砂 模 鑄 造 用 鑄 砂 試 驗 造 模 技 術 精 密 鑄 造 與 鑄 造 方 案 設 計 等 相 關 技 術 ( 二 ) 鑄 件 檢 驗 項 目 : 硬 度 火 花 衝 擊 拉 伸 試 驗 金 相 觀 察 等 相 關 測 試 38

75 應 用 電 子 ( 視 聽 電 子 ) 使 用 電 路 模 擬 軟 體 電 子 手 工 具 與 儀 表 設 備 進 行 消 費 性 電 子 通 訊 電 子 與 汽 車 電 子 等 相 關 產 品 之 電 路 設 計 裝 配 調 整 量 測 與 檢 修 競 賽 範 圍 : ( 一 ) 電 子 學 及 實 習 基 本 電 學 及 實 習 數 位 邏 輯 電 路 及 實 習 電 子 電 路 及 實 習 與 微 處 理 機 等 應 用 電 子 領 域 學 科 理 論 分 析 與 計 算 ( 二 ) 運 用 電 路 模 擬 軟 體 繪 製 電 子 電 路 圖 及 電 路 功 能 模 擬 分 析 ( 三 ) 8051 單 晶 片 及 Arduino 介 面 控 制 板 之 程 式 設 計 與 燒 錄 (C 語 言 或 組 合 語 言 ) ( 四 ) 應 用 電 子 之 電 路 設 計 裝 配 ( 含 表 面 黏 著 零 件 拆 裝 作 業 ) 調 整 量 測 及 故 障 檢 修 39

附 件 3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第 1 條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 正 )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國 民 中 學 畢 ( 結 ) 業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學 生,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相 關 科 組 一 年 級 甄 審 入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各 職 類 或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成 績 優 異, 分 別 獲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或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並 持 有 證 明 二 參 加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勞 工 局 以 上 機 關 主 協 辦 之 全 國 性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優 勝 或 佳 作 以 上 名 次 三 參 加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績 優 且 獲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四 參 加 各 縣 ( 市 ) 政 府 主 辦, 並 報 經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及 科 學 展 覽, 獲 優 勝 名 次 五 領 有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六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成 績 優 良 七 其 他 參 加 國 際 性 特 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相 關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40

第 3 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學 生,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技 術 學 院 與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或 大 學 相 關 系 科 組 一 年 級 甄 審 入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各 職 類 或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成 績 優 異, 分 別 獲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或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並 持 有 證 明 二 獲 選 為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並 持 有 證 明 三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獲 各 職 類 優 勝 名 次 四 參 加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獲 各 職 種 個 人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五 參 加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績 優 且 獲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六 參 加 其 他 由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各 職 種 ( 類 ) 優 勝 名 次 七 領 有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以 上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八 其 他 參 加 國 際 性 特 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相 關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符 合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或 獲 得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前 三 名 名 次 者, 得 以 保 送 方 式 入 學 41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學 生,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一 年 級 或 大 學 相 關 系 組 相 當 年 級 甄 審 入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各 職 類 或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成 績 優 異, 分 別 獲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或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並 持 有 證 明 二 獲 選 為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並 持 有 證 明 三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獲 各 職 類 優 勝 名 次 四 參 加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績 優 且 獲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五 參 加 其 他 由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各 職 種 ( 類 ) 優 勝 名 次 六 領 有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以 上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七 其 他 參 加 國 際 性 特 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相 關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符 合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或 獲 得 第 三 款 之 前 三 名 名 次 者, 得 以 保 送 方 式 入 學 符 合 前 三 條 規 定, 其 參 加 競 賽 或 展 覽 項 目, 依 主 辦 單 位 之 規 定 應 以 團 體 組 應 賽 ( 展 ), 個 人 確 係 實 際 參 與, 表 現 優 良, 並 經 主 辦 機 關 評 審 委 員 會 推 薦, 持 有 證 明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入 學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之 甄 審 入 學, 依 核 算 之 積 分 及 學 生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相 關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之 甄 審 入 學, 依 學 生 甄 審 成 績 及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入 學 ; 保 送 入 學 依 學 生 志 願 獲 獎 種 類 及 名 次 等 予 以 分 發 學 校 應 組 成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 以 下 簡 稱 技 優 入 學 ) 事 宜 二 所 以 上 學 校 得 組 成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技 優 入 學 事 宜 ; 其 主 辦 學 校, 由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列 各 類 競 賽 展 覽 之 認 可, 由 各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42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技 優 入 學 之 時 間 方 式 招 生 名 額 相 關 職 種 ( 類 ) 對 應 之 系 科 組 優 勝 名 次 加 分 優 待 及 在 學 成 績 基 準 等, 依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依 本 辦 法 及 前 項 規 定 訂 定 招 生 規 定,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於 取 得 資 格 證 件 之 日 起, 得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但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前 各 學 年 度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並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不 得 再 以 同 一 證 件 或 競 賽 展 覽 獎 項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其 當 學 年 度 報 名 及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與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得 同 時 報 名 參 加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獲 錄 取 時, 僅 得 擇 一 校 系 報 到, 並 不 得 再 參 加 其 後 當 學 年 度 各 校 之 招 生 ; 經 發 現 重 複 報 到 或 報 到 後 再 參 加 各 校 之 招 生 者, 取 消 其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之 錄 取 資 格 第 11 條 學 校 對 以 技 優 入 學 之 學 生, 應 加 強 其 基 礎 學 科 之 輔 導 第 12 條 第 二 條 及 第 六 條 規 定, 適 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4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實 施 要 點 (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修 正 )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鼓 勵 及 輔 導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落 實 技 專 校 院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強 化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之 發 展,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由 各 四 技 二 專 及 大 學 校 院 聯 合 或 自 行 組 成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委 員 會 ),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及 本 要 點 規 定 訂 定 招 生 辦 法 或 簡 章,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後 辦 理 三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之 時 間, 以 每 年 三 月 至 五 月 辦 理 為 原 則 四 依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申 請 甄 審 或 保 送 入 學 之 畢 ( 結 ) 業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學 生, 其 在 學 平 均 成 績 應 及 格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獲 各 職 種 優 勝 名 次 學 生 得 參 加 甄 審 之 名 額, 分 配 如 附 表 五 本 要 點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優 待 基 準 如 下 : ( 一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或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獲 第 一 名 至 第 三 名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十 五 ; 獲 優 勝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十 ( 二 ) 獲 選 為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 三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獲 第 一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四 十 ; 第 二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第 三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 第 四 名 及 第 五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四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各 職 種 個 人 競 賽 獲 第 一 名 至 第 三 名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 第 四 名 至 第 十 五 名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第 十 六 名 至 第 三 十 名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 第 三 十 一 名 至 第 五 十 名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 第 五 十 一 名 以 上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 五 )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或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獲 第 一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第 二 名 至 第 三 名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 佳 作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44

( 六 )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第 一 名 至 第 三 名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 七 ) 領 有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領 有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 八 ) 其 他 參 加 國 際 性 特 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相 關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者,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加 分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五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由 當 學 年 度 入 學 委 員 會 依 其 所 參 與 競 賽 辦 法 及 表 現 等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認 定 六 符 合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資 格 學 生, 於 取 得 資 格 證 件 之 日 起, 由 原 肄 業 學 校 或 主 辦 機 關 於 競 賽 完 畢 後, 按 名 次 先 後 順 序 繕 造 申 請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名 冊 一 式 二 份, 並 檢 具 在 學 成 績 單 學 生 證 ( 或 畢 業 證 書 ) 等 證 明 文 件 及 獲 獎 證 件, 循 行 政 程 序 報 送 委 員 會,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七 各 四 技 二 專 及 大 學 校 院 各 系 科 甄 審 及 保 送 名 額, 應 列 入 簡 章 中 辦 理 之, 其 名 額 不 占 年 度 各 系 科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甄 審 及 保 送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後, 不 得 再 參 加 其 後 當 年 度 各 四 技 二 專 及 大 學 校 院 之 招 生, 違 反 者, 廢 止 其 錄 取 資 格 八 委 員 會 應 於 招 生 簡 章 明 定 甄 審 及 保 送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以 同 一 證 件 或 競 賽 展 覽 獎 項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及 大 學 校 院 相 關 學 系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及 有 關 違 反 時 之 處 理 原 則 九 委 員 會 應 於 招 生 簡 章 明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前 取 得 之 證 件 或 競 賽 展 覽 獎 項 或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之 加 分 優 待, 不 適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45

附 表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各 職 種 技 藝 競 賽 優 勝 學 生 參 加 甄 審 分 配 一 覽 表 參 賽 人 數 優 勝 錄 取 人 數 220 人 以 上 76 190-219 人 72 160-189 人 64 140-159 人 56 120-139 人 50 100-119 人 44 80-99 人 38 70-79 人 32 60-69 人 28 50-59 人 24 40-49 人 20 30-39 人 16 20-29 人 12 10-19 人 8 9 名 以 下 5 46

專 科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實 施 要 點 (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修 正 )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鼓 勵 及 輔 導 專 科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落 實 技 專 校 院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強 化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之 發 展,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專 科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由 各 二 技 校 院 聯 合 或 自 行 組 成 入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委 員 會 ),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及 本 要 點 規 定 訂 定 招 生 辦 法 或 簡 章,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後 辦 理 三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之 時 間, 以 每 年 三 月 至 五 月 辦 理 為 原 則 四 依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申 請 甄 審 或 保 送 入 學 之 畢 ( 結 ) 業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學 生, 其 在 學 平 均 成 績 應 及 格 五 本 要 點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優 待 基 準 如 下 : ( 一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或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獲 第 一 名 至 第 三 名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十 五 ; 獲 優 勝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十 ( 二 ) 獲 選 為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 三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獲 第 一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四 十 ; 第 二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第 三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 第 四 名 及 第 五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四 )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或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獲 第 一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第 二 名 至 第 三 名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 佳 作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 五 )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第 47

一 名 至 第 三 名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 六 ) 領 有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領 有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 七 ) 其 他 參 加 國 際 性 特 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相 關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者,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加 分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五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由 當 學 年 度 入 學 委 員 會 依 其 所 參 與 競 賽 辦 法 及 表 現 等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認 定 六 符 合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資 格 學 生, 於 取 得 資 格 證 件 之 日 起, 由 原 肄 業 學 校 或 主 辦 機 關 於 競 賽 完 畢 後, 按 名 次 先 後 順 序 繕 造 申 請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名 冊 一 式 二 份, 並 檢 具 在 學 成 績 單 學 生 證 ( 或 畢 業 證 書 ) 等 證 明 文 件 及 獲 獎 證 件, 循 行 政 程 序 報 送 委 員 會,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七 各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一 年 級 各 系 甄 審 及 保 送 名 額, 應 列 入 簡 章 辦 理, 其 名 額 不 占 年 度 各 系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甄 審 及 保 送 錄 取 之 學 生 於 報 到 後, 不 得 再 參 加 其 後 當 年 度 各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相 當 年 級 之 招 生, 違 反 者, 廢 止 其 錄 取 資 格 八 委 員 會 應 於 招 生 簡 章 明 定 甄 審 及 保 送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以 同 一 證 件 或 競 賽 展 覽 獎 項 參 加 各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甄 審 與 保 送 入 學 及 有 關 違 反 時 之 處 理 原 則 九 委 員 會 應 於 招 生 簡 章 明 定 專 科 學 校 入 學 前 取 得 之 證 件 或 競 賽 展 覽 獎 項 或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之 加 分 優 待, 不 適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