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所謂的罪\(Crime\)更是指的犯法,而不是我們所懂的倫理方面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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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天 主 教 會 聖 神 修 院 神 哲 學 院 羅 馬 宗 座 傳 信 大 學 屬 校 宗 教 學 部 從 修 和 聖 事 看 基 督 徒 對 罪 的 反 思 學 年 文 章 指 導 講 師 : 陳 繼 容 博 士 學 生 : 吳 奕 成 香 港 二 零 零 一 年

大 綱 1. 引 言 2. 犯 罪 心 理 對 人 內 心 的 影 響 3. 罪 與 皈 依 的 神 學 4. 教 會 對 修 和 聖 事 的 看 法 5. 基 督 徒 對 現 今 修 和 聖 事 的 看 法 6. 修 和 聖 事 在 現 時 牧 民 工 作 上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7. 反 省 8. 總 結 2

1. 引 言 在 聖 教 會 的 七 件 聖 事 當 中, 有 些 是 信 友 們 可 以 經 常 領 受, 並 藉 各 種 聖 事 的 效 能 堅 強 我 們 對 主 的 愛, 使 我 們 能 更 肖 似 基 督 ; 例 如 聖 體 聖 事, 修 和 聖 事 等, 都 是 教 會 鼓 勵 信 徒 們 勤 領 以 獲 神 效 的 但 亦 有 些 是 一 生 只 領 受 一 次, 例 如 聖 洗 聖 事 和 聖 秩 聖 事 等 而 在 信 友 日 常 生 活 中, 我 們 經 常 都 會 聽 到 教 會 為 推 廣 福 傳 工 作 作 大 量 宣 傳, 甚 至 近 年 人 手 緊 張 的 聖 召 荒, 教 區 亦 作 出 適 當 的 宣 傳 以 配 合, 希 望 聖 召 短 缺 的 情 況 可 以 改 善, 並 以 每 年 復 活 期 第 四 主 日 作 為 聖 召 主 日 等, 不 論 其 成 果 是 否 滿 意, 但 可 肯 定 的 是 教 區 當 局 是 極 重 視 這 方 面 的 培 育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卻 甚 少 聽 到 教 會 及 堂 區 經 常 舉 辦 一 些 集 體 的 告 罪 儀 式, 讓 信 友 們 彼 此 在 禮 儀 中 以 互 相 共 融 祈 禱 作 支 持, 甚 至 教 區 亦 很 少 鼓 勵 或 主 動 舉 辦 一 些 關 於 修 和 與 罪 的 培 育 課 程, 好 讓 信 友 在 不 斷 轉 變 的 複 雜 社 會 環 境 下 能 夠 作 出 定 位, 並 在 罪 的 氛 圍 下 空 虛 自 己, 明 認 和 接 納 自 己 的 軟 弱 每 當 論 及 現 今 的 告 解 聖 事 時, 同 時 亦 引 發 起 很 多 連 串 的 問 題, 就 如 罪 的 形 成 罪 的 種 類 和 犯 罪 者 內 心 的 罪 疚 感 以 及 教 會 在 這 聖 事 內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等 等, 甚 至 在 牧 民 工 作 上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都 是 現 今 教 會 及 信 徒 需 要 去 面 對 和 探 討 的 其 實 以 上 的 種 種 問 題 亦 是 自 己 在 信 仰 歷 程 中 經 常 要 面 對 的, 希 望 藉 著 今 次 的 機 會 能 讓 自 己 有 機 會 作 深 入 的 反 省, 好 使 自 己 對 罪 與 修 和 的 真 正 意 義 能 有 更 清 晰 的 了 解 2. 犯 罪 心 理 對 人 內 心 的 影 響 1 當 論 及 到 罪 的 反 思 時, 首 先 我 們 嘗 試 以 科 學 和 心 理 健 康 的 角 度 去 探 討 罪 的 形 成 和 對 人 心 理 的 影 響 從 犯 罪 心 理 學 (Criminal Psychology) 的 角 度 所 理 解 的 罪 (Crime) 並 不 是 我 們 所 懂 的 倫 理 方 面 的 罪 我 們 可 以 說 是 罪 人, 但 並 不 一 定 是 罪 犯 在 犯 罪 心 理 學 所 研 究 的 是 罪 犯, 而 不 是 宗 教 裏 面 所 指 的 罪 人 另 一 方 面, 從 精 神 分 析 學 的 說 法, 認 為 罪 就 是 存 在 於 本 我 自 我 與 超 我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從 這 三 個 名 詞, 可 作 一 個 簡 單 的 解 釋 I). 本 我 是 指 生 命 的 原 動 力, 是 人 格 中 隱 藏 而 不 易 接 近 的 部 份 它 的 職 務 是 追 求 原 始 性 的 快 感, 爭 取 生 命 的 需 要, 藉 意 像 幻 想 或 夢 景 來 填 補 慾 望 消 除 緊 張 它 的 特 性 是 無 意 識 無 理 性 無 社 會 性 的 它 有 的 是 慾 望 而 無 思 考, 盲 目 地 避 苦 求 樂, 不 依 邏 輯 和 不 依 從 道 德 標 準 它 的 特 點 是 頑 固, 主 觀, 衝 動, 自 私 但 它 本 身 的 作 為 卻 無 所 謂 善 無 所 謂 惡 II). 自 我 是 心 理 發 展 過 程 中 一 個 複 雜 的 機 構, 它 是 照 料 個 體 ( 整 個 人 ) 內 外 的 精 神 系 統 它 的 職 務 是 選 擇 思 言 行 為 確 保 內 外 安 全 它 介 於 本 我 與 超 我 之 間, 一 面 設 法 滿 足 本 我 的 要 求, 一 面 儘 量 服 從 超 我 的 指 示 它 的 特 性 是 有 意 識 有 理 性 的 它 依 照 現 實 的 原 則 行 動, 調 和 本 我 與 超 我 之 間 的 衝 突, 負 道 德 行 為 的 責 任 1 參 閱 朱 秉 欣 著, 犯 罪 的 心 理, 神 學 論 集 n8,229-245 頁 3

III). 超 我 是 承 續 文 化 傳 統 以 及 社 會 產 物 的 媒 介 它 本 身 是 陪 同 人 性 而 來 的 良 知 良 能, 同 時 它 也 因 著 社 會 文 化 宗 教 和 教 育 的 薰 陶 而 成 為 每 一 個 體 中 獨 特 的 道 德 制 裁 機 構 超 我 的 職 務 是 直 接 監 視 自 我 的 行 動, 給 自 我 獎 勵 或 懲 罰, 間 接 控 制 本 我 的 慾 念 與 要 求 它 的 特 性 是 代 表 純 理 性 的, 它 追 求 至 善 倘 用 比 喻 來 講, 本 我 好 比 盲 目 的 群 象, 自 我 好 此 人 格 的 行 政 機 關, 超 我 則 可 比 作 司 法 機 關 三 者 之 間, 倘 若 超 我 特 強, 那 末 個 體 的 行 為 便 顯 得 非 常 拘 束 這 種 人 容 易 產 生 罪 感 相 反 地, 倘 若 本 我 逞 強 而 自 我 無 法 隨 從 超 我 的 指 示 而 加 以 控 制, 那 麼 個 體 的 行 為 便 顯 得 盲 目 衝 動 而 放 縱 不 拘 不 過, 當 自 我 每 次 失 卻 控 制 而 盲 從 本 我 之 後, 超 我 便 不 甘 罷 休 起 而 加 以 干 涉 這 種 心 理 現 象 便 是 倫 理 學 家 所 謂 的 良 心 的 指 責 根 據 我 們 日 常 的 經 驗 中, 本 我 自 我 與 超 我 之 間 的 緊 張 是 存 在 的, 尤 其 當 我 們 對 自 身 的 行 為 一 時 失 卻 控 制 之 後, 這 現 象 更 加 明 顯 這 種 罪 感 為 我 們 的 心 理 健 康 是 一 種 威 脅 正 常 人 的 犯 罪 心 理 談 到 正 常 人 的 犯 罪 心 理, 我 們 不 得 不 先 分 析 一 下 正 常 兩 個 字 的 意 義 傷 風 咳 嗽 是 人 人 能 患 的 病 假 設 有 一 個 人 從 生 到 死 從 來 沒 有 傷 風 咳 嗽, 請 問 他 是 否 正 常? 要 是 說 他 不 正 常, 那 麼, 難 道 有 病 的 人 才 算 正 常? 我 們 一 般 都 算 是 正 常 的 人, 而 我 們 都 會 犯 過 罪 耶 穌 基 督 從 生 到 死 沒 有 犯 過 罪, 他 算 是 正 常 的 嗎? 由 此 可 見, 正 常 一 詞 該 從 好 多 方 面 去 瞭 解 心 理 學 家 往 往 把 它 分 為 生 理 的, 心 理 的, 倫 理 的, 社 會 的 和 統 計 的 五 種 類 型 加 以 分 析 傷 風 咳 嗽 從 生 理 方 面 看 來 是 不 正 常 的, 但 在 統 計 學 上 說 來 卻 是 正 常 的 耶 穌 基 督 從 生 至 死 沒 有 罪, 在 統 計 學 上 是 不 正 常 的, 更 好 說 是 超 常 的, 但 在 倫 理 方 面 說 來, 他 不 犯 罪 才 是 正 常 的 某 些 行 為 在 這 一 個 社 會 是 正 常 的, 在 另 外 一 個 社 會 卻 被 視 為 不 正 常 的 而 當 我 們 談 到 正 常 人 的 犯 罪 心 理 時, 這 裏 所 謂 的 正 常 人 究 竟 是 怎 樣 的 一 個 人 呢? 犯 罪, 在 倫 理 方 面 原 是 不 正 常 的, 但 在 統 計 學 上 卻 一 定 是 正 常 也 不 一 定 是 不 正 常 的 這 裏 所 謂 的 正 常 人 更 是 指 心 理 方 面 的 正 常 所 以 從 犯 罪 心 理 學 上 來 看 罪 時, 人 犯 罪 是 一 個 普 遍 而 自 然 的 現 象 根 據 精 神 分 析 學 家 的 講 解, 正 常 人 的 犯 罪 是 個 體 的 自 我 有 意 識 地 以 超 我 所 不 容 許 的 手 段 來 滿 足 本 我 的 要 求 在 犯 罪 以 前, 個 體 必 須 有 一 個 犯 罪 的 動 機 這 動 機 能 產 自 內 在 的 需 要 或 外 在 的 誘 力 內 在 的 需 要 能 是 飢 餓 性 慾 或 新 陳 代 謝 等 的 自 然 作 用 外 在 的 誘 力 能 是 美 酒 美 女 錢 財 或 名 利 動 機 產 生 之 後, 個 體 的 本 我 便 盲 目 地 唆 使 自 我 不 適 一 切 去 達 成 目 標 ; 這 時, 自 我 也 便 不 得 不 向 超 我 請 示 ( 內 心 的 交 戰 ) 經 過 一 番 洽 商 之 後, 自 我 明 認 它 所 追 求 的 是 什 麼, 而 且 知 道 它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是 不 許 可 的, 但 當 它 ( 自 我 ) 不 顧 超 我 的 指 示, 隨 從 本 我 的 催 促 而 採 取 行 動, 就 這 樣 一 件 罪 行 更 產 生 在 這 裏, 倫 理 神 學 家 們 所 強 調 的, 為 犯 罪 所 必 需 約 兩 個 條 件, 即 明 知 和 故 犯, 似 乎 值 得 作 深 入 探 討 所 謂 明 知, 普 通 人 只 問 當 事 人 在 抉 擇 的 時 候 是 否 明 白 知 道 當 沒 有 具 體 的 認 識, 明 知 便 是 不 完 整 的 故 犯 是 需 要 當 事 人 在 犯 罪 的 當 兒 享 有 充 份 的 自 由 普 通 人 在 犯 罪 的 當 兒 ; 理 論 上 是 自 由 的, 但 是 心 理 上 的 自 由 卻 屢 次 是 不 充 份 的 既 然 心 理 的 自 由 不 充 份, 那 麼 為 犯 重 罪 的 條 件 便 不 完 備 換 句 話 說,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當 事 人 便 不 可 能 犯 一 條 倫 理 學 上 所 指 的 重 罪 倘 若 個 體 完 全 明 知 故 意 地 作 一 件 罪 行 時, 自 我 必 意 識 到 它 的 所 作 所 為, 而 且 它 也 理 會 到 自 己 有 控 制 本 4

我 的 能 力 在 這 情 況 之 下, 自 我 在 行 動 之 後 會 立 即 開 始 不 安 雖 然 它 的 自 由 行 動, 目 的 是 追 求 快 感 解 除 緊 張, 但 在 罪 行 完 成 之 後, 心 理 的 現 象 卻 立 刻 開 始 劇 烈 的 轉 變 本 來 個 體 完 成 了 罪 行 達 到 了 目 的, 理 當 心 滿 意 足 情 緒 舒 暢, 但 事 實 卻 與 個 體 事 前 所 渴 望 的 完 全 相 反 罪 行 完 成 了, 個 體 的 頭 腦 立 刻 清 醒, 超 我 馬 上 向 自 我 提 出 警 告 這 時, 自 我 開 始 感 到 悔 疚 一 面 它 設 法 迥 避 超 我 否 定 良 知, 另 一 面 它 又 設 法 推 卸 責 任, 藉 託 辭 歸 罪 於 本 我 個 體 內 在 的 衝 突 就 此 興 起, 強 烈 的 罪 感 便 由 此 產 生 根 據 普 通 心 理 學 的 知 識, 人 類 有 一 些 隨 人 性 而 來 的 基 本 需 要 例 如 我 們 每 一 個 人 都 需 要 愛 情 需 要 關 心 需 要 豉 勵 需 要 安 全 等 等 倘 若 這 種 種 需 要 都 不 能 得 到 滿 足, 沒 有 人 能 保 持 他 心 理 的 平 衡 時 當 他 們 用 正 當 的 方 法 不 能 滿 足 自 己 身 心 的 需 要, 祇 好 不 擇 手 段 冒 險 取 樂 一 方 面 為 滿 足 需 要, 另 一 方 面 也 為 引 人 注 意 爭 取 同 情 病 態 罪 行 的 倫 理 責 任 當 一 個 每 天 犯 一 次 或 兩 次 手 淫 的 人 好 似 受 著 身 體 內 生 化 作 用 的 驅 使, 不 得 不 用 他 自 己 所 非 常 厭 惡 的 動 作 來 解 除 生 理 的 緊 張 這 種 行 為 從 心 理 學 上 看 來 是 否 還 算 正 常? 這 樣 的 人 所 作 的 手 淫 是 否 還 是 罪 行? 主 觀 方 面, 他 是 否 該 負 倫 理 的 責 任? 有 的 神 職 人 員 直 截 了 當 地 肯 定 : 這 種 人 的 行 為 從 客 觀 方 面 來 說 是 罪, 從 主 觀 方 面 來 說 便 無 罪 不 過 事 情 並 不 這 麼 簡 單, 雖 然 說 他 無 罪, 主 觀 方 面 這 種 人 往 往 良 心 非 常 不 安 : 說 他 有 罪, 他 又 覺 得 莫 可 奈 何 聽 告 解 的 神 父 倘 若 拒 絕 赦 罪 往 往 使 這 種 人 灰 心 失 望, 病 況 更 加 嚴 重 倫 理 方 面, 神 學 家 們 能 否 確 定 這 樣 的 行 為 具 有 完 全 的 明 知 與 故 意 兩 個 條 件, 因 而 是 一 種 罪 行? 所 以, 談 到 病 態 罪 行 的 倫 理 責 任, 我 們 不 能 單 靠 神 學 的 知 識 而 更 該 仔 細 分 析 生 理 心 理 各 方 面 的 原 因 病 態 社 會 與 病 態 行 為 在 現 今 的 世 代 裏, 社 會 經 濟 教 育 的 制 度 是 這 樣 的 無 情, 家 庭 學 校 以 及 工 作 環 境 的 人 際 關 係 又 是 這 樣 的 淡 薄 生 活 在 一 個 近 乎 病 態 的 社 會 裡, 人 們 能 有 安 全 感 嗎? 有 友 愛 嗎? 有 希 望 嗎? 這 病 態 的 罪 行 又 該 由 誰 去 負 倫 理 的 責 任? 現 代 人 的 耐 心 較 弱 情 緒 易 亂, 社 會 的 不 公 不 義 又 是 層 出 不 窮 受 到 刺 激 而 毫 無 反 應 可 能 是 不 正 常 的 徵 兆 所 以 罪 的 定 義 在 為 現 今 的 人 已 蕪 糊 不 清, 他 們 所 關 注 的 亦 只 是 法 律 上 的 規 條 限 制 因 此, 一 個 人 犯 罪 作 惡 也 不 是 沒 有 理 由 的, 從 心 理 學 角 度 來 看 為 滿 足 這 種 需 要 本 是 合 理 的, 只 是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況 下, 人 們 所 採 取 的 手 段 不 符 合 社 會 上 的 看 法, 人 們 犯 罪 往 往 是 為 了 某 種 動 機, 這 動 機 可 能 是 生 理 心 理 社 會 或 精 神 方 面 和 倫 理 的 標 準 說 到 社 會 標 準, 現 代 人 所 生 活 的 社 會 是 否 正 常? 這 標 準 又 是 誰 規 定 的? 至 於 倫 理 的 規 範, 教 會 有 一 套 倫 理 規 律 作 指 引, 就 是 每 個 人 都 有 他 自 己 的 自 然 道 德 律 來 回 應 良 心 的 指 引, 既 然 現 代 的 社 會 相 當 病 態, 現 代 人 的 罪 責 應 當 有 一 些 渠 道 讓 他 們 予 以 減 輕 在 宗 教 的 層 面 裏, 神 學 家 們 似 乎 該 多 多 研 討 一 些 方 法 使 現 今 在 牧 民 上 對 悔 罪 者 得 到 洽 當 的 支 援, 例 如 : 一 告 解 聖 事 能 否 成 為 一 種 公 開 的 禮 儀 ( 特 別 在 宗 徒 大 事 錄 中 所 記 述 的 團 體 共 融 生 活, 彼 此 同 心 同 德, 互 相 接 納 和 支 持 一 同 面 對 和 解 決 生 活 上 的 種 種 困 難 ) 二 在 個 別 告 明 和 集 體 的 悔 罪 禮 中, 他 們 的 聖 事 和 事 效 性 能 否 更 具 體 地 表 達 出 來, 好 讓 信 友 都 能 在 這 聖 事 上 取 得 平 衡 三 在 告 明 期 5

間, 聽 告 司 鐸 與 告 罪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如 何 能 達 致 和 諧 和 坦 誠 的 溝 通 模 式 2 3. 罪 與 皈 依 的 神 學 罪 的 真 實 意 義 和 神 學 反 省 在 這 一 部 份 中, 我 們 分 為 兩 個 問 題 來 探 討 第 一 個 問 題 是 罪 的 真 實 意 義 ; 第 二 個 問 題 是 罪 的 神 學 反 省, 即 是, 對 罪 的 真 實 意 義 作 更 進 一 步 的 反 省, 研 究 它 的 個 人 幅 度, 社 會 幅 度 和 過 程 幅 度 罪 的 真 實 意 義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可 分 為 消 極 與 積 極 兩 方 面 加 以 討 論 消 極 方 面, 我 們 指 出 對 於 罪 的 一 些 不 完 全 的 看 法 ; 積 極 方 面, 我 們 描 述 罪 的 真 實 意 義 消 極 方 面 : 第 一 種 對 於 罪 不 完 全 的 看 法 是 把 罪 東 西 化, 或 物 化 在 這 種 看 法 下, 罪 好 似 一 樣 東 西, 是 人 所 犯 的 惡 行 為, 並 且 因 此 惡 行 為, 人 的 靈 魂 染 上 了 一 個 污 點 ; 而 此 類 污 點 也 隨 著 犯 罪 次 數 的 增 加 而 增 多 這 種 污 點 只 有 在 悔 罪 聖 事 中 藉 著 神 父 的 赦 罪 而 被 洗 掉 第 二 種 對 於 罪 不 完 全 的 看 法 是 把 罪 法 律 化 所 謂 罪 的 法 律 化, 就 是 用 普 通 法 律 的 概 念 去 解 釋 罪 在 這 種 解 釋 中 罪 的 定 義 是 : 人 自 由 地, 在 思 言 行 為 上 違 反 天 主 的 法 律 或 誡 命 的 行 為 這 也 是 罪 的 傳 統 定 義 : 不 過, 我 們 應 該 說 明 一 點, 這 個 定 義 的 本 身 並 沒 有 什 麼 錯 誤, 只 是 它 過 份 的 強 調 了 法 律, 人 們 往 往 把 法 律 視 為 死 的 條 文, 甚 至 變 成 了 法 律 主 義, 只 是 注 意 履 行 死 的 法 律 條 文 第 三 種 對 於 罪 的 不 完 全 的 看 法 是 把 罪 個 體 化 當 然, 罪 的 個 體 化 與 罪 的 法 律 化 有 著 連 帶 的 關 係, 因 為 既 然 罪 是 違 反 天 主 法 律 的 行 為, 所 以 人 們 注 重 行 為 的 完 整 性 並 且, 他 們 以 行 為 的 完 整 與 否 為 標 準 去 判 斷 一 個 人 是 否 犯 了 罪 這 種 把 罪 個 體 化 的 看 法 使 人 有 意 無 意 的 把 罪 視 為 違 反 法 律 的 個 體 行 為, 因 而 注 重 罪 的 分 類, 罪 的 次 數, 罪 的 性 質 其 目 的 在 於 判 斷 一 個 人 是 否 犯 了 罪, 即 是, 完 成 了 一 個 違 法 的 行 為 沒 有 以 上 是 三 種 對 於 罪 不 完 全 的 看 法, 並 且 在 它 們 的 影 響 下, 不 但 罪 的 真 實 意 義 被 曲 解, 而 且 天 主 以 及 祂 在 基 督 身 上 對 人 的 愛 情 也 被 忽 略 一 位 法 律 主 義 者 只 是 注 意 自 已, 不 斷 省 察 自 己 的 行 為, 判 斷 自 己 是 否 犯 了 這 個 罪 或 那 個 罪, 罪 的 種 類 次 數 等 等 在 他 的 心 目 中, 天 主 不 是 一 位 仁 慈 的 父 親, 一 位 愛 人 的 父 親, 一 位 在 人 類 歷 史 中 自 我 顯 現 與 自 我 贈 與 的 啟 示 者 ; 相 反 的, 祂 成 了 一 位 自 然 律 的 立 法 者, 一 位 嚴 厲 的 審 判 官, 祂 時 時 處 處 監 視 人 2 參 閱 蘇 玉 崑 著, 罪 與 皈 依 的 神 學, 神 學 論 集 n8,297-306 頁 6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並 且 及 時 加 以 懲 罰 積 極 方 面 : 當 我 們 指 出 了 上 面 三 種 對 於 罪 不 完 全 的 看 法 以 後, 現 在 我 們 設 法 解 釋 罪 的 真 實 意 義 但 首 先 我 們 要 從 天 主 啟 示 與 信 仰 的 整 體 脈 絡 中 去 了 解 啟 示 的 真 正 意 義 是 說 明, 一 位 生 活 的 天 主, 一 位 仁 慈 的 天 主, 藉 著 基 督 ( 與 教 會 ), 在 人 類 的 歷 史 中 對 人 的 自 我 顯 現, 和 自 我 贈 與 這 種 自 我 顯 現 和 自 我 贈 與, 從 另 外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是 天 主 的 愛 的 召 叫, 愛 的 邀 請, 希 望 與 人 建 立 一 種 愛 的 關 係 但 是 人 是 自 由 的 所 以 當 他 面 對 著 天 主 的 自 我 顯 現 和 自 我 贈 與 時, 當 他 面 對 祂 的 愛 的 召 叫 與 愛 的 邀 請 時, 他 能 運 用 自 己 的 自 由 去 決 定 : 接 受 或 拒 絕 在 第 一 種 情 況 下, 他 接 受 了 恩 寵 : 在 第 二 種 情 況 下, 他 犯 了 罪, 或 者 說, 他 成 了 一 個 罪 人 具 體 而 論, 所 謂 一 個 人 當 他 面 對 天 主 的 自 我 顯 現 與 自 我 贈 與 時, 他 作 了 一 個 否 定 的 決 定 換 句 話 說, 他 自 由 地 表 示 了 不 歡 迎 天 主 的 臨 在, 不 接 受 天 主 的 邀 請, 而 拒 絕 與 天 主 建 立 愛 的 關 係 因 這 種 否 定 的 抉 擇, 他 處 在 一 種 遠 離 天 主 的 生 活 態 度 中, 並 且 逐 漸 地 更 遠 離 祂 另 外 一 面, 罪 的 真 實 意 義 也 指 出, 罪 是 人 違 反 天 主 法 律 的 行 為 如 果 罪 基 本 上 是 人 拒 絕 天 主, 遠 離 天 主 的 生 活 態 度, 它 的 具 體 實 現 表 現 於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違 反 天 主 法 律 的 行 為 上 這 一 點 是 相 當 明 顯 的, 因 為 人 與 天 主 之 間 的 關 係 不 是 抽 象 的 所 以, 當 一 個 人 基 本 上 抱 著 拒 絕 與 遠 離 天 主 的 態 度 時, 他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一 定 表 達 出 來, 就 是, 違 反 天 主 的 法 律, 因 為 天 主 的 法 律 不 是 別 的, 而 是 天 主 愛 人 的 表 達 在 這 種 解 釋 下, 我 們 才 能 了 解 罪 是 違 反 天 主 法 律 的 真 實 意 義, 因 為 當 一 個 人 違 反 天 主 的 法 律 時, 他 是 在 這 個 具 體 的 行 為 上, 更 好 說 藉 著 這 個 行 為, 表 達 他 拒 絕 和 遠 離 天 主 的 基 本 生 活 態 度 罪 的 神 學 反 省 當 了 解 罪 的 真 實 意 義 以 後, 我 們 再 進 一 步 反 省 罪 的 不 同 幅 度 : 個 人 幅 度, 社 會 幅 度, 和 過 程 幅 度 罪 的 個 人 幅 度 : 所 謂 罪 的 個 人 幅 度 是 指 罪 的 個 人 性 如 果 罪 是 人 遠 離 天 主 的 基 本 生 活 態 度, 來 自 他 自 己 的 基 本 抉 擇, 那 麼 人 應 該 完 全 負 責, 因 為 他 的 基 本 抉 擇 是 來 自 一 個 人 的 自 由, 和 內 在 的 決 定 人 所 以 為 人 也 是 因 為 他 有 自 由, 當 他 運 用 自 己 的 自 由 而 作 決 定 遠 離 天 主 這 時, 他 應 該 完 全 負 責 另 外, 罪 的 個 人 幅 度 也 說 明, 罪 是 個 人 內 在 的 決 定 是 發 自 內 心 的, 所 以 這 種 基 本 抉 擇 影 響 整 個 人 對 於 天 主 的 生 活 態 度 7

罪 的 社 會 幅 度 : 或 是, 罪 的 教 會 幅 度 這 一 點 在 以 往 對 於 罪 的 討 論 中 往 往 被 忽 略 但 是, 現 代 人 特 別 強 調 人 的 社 會 性, 團 體 性, 所 以, 罪 的 社 會 幅 度 也 應 受 到 重 視 罪 的 個 人 幅 度 強 調, 罪 是 整 個 人 遠 離 天 主 的 基 本 抉 擇, 因 此 他 應 該 完 全 負 責 但 是 罪 的 社 會 幅 度 ( 或 教 會 幅 度 ) 說 明, 罪 不 只 是 人 遠 離 天 主 的 基 本 生 活 態 度, 同 時 也 是 人 遠 離 其 他 弟 兄 ( 教 會 ) 的 基 本 生 活 態 度 換 句 話 說, 罪 不 但 是 個 人 的 間 題, 影 響 我 個 人, 而 且 也 是 社 會 性 ( 教 會 性 ) 的 事 件, 影 響 社 會 上 ( 教 會 中 ) 其 他 的 弟 兄 ( 若 15) 在 人 的 團 體 幅 度 中, 人 的 任 何 行 動 不 是 絕 對 孤 立 的, 與 其 他 人 沒 有 關 係 相 反 的, 人 的 任 何 行 動 都 或 多 或 少 的 影 響 其 他 的 人, 都 有 著 社 會 性 罪 的 社 會 幅 度 的 另 一 基 礎 是 天 主 救 恩 的 教 會 性 ( 或 團 體 性 ) 雖 然, 人 的 得 救 常 是 個 人 負 責, 但 是 天 主 的 救 恩 基 本 上 是 為 全 人 類 : 即 為 所 有 的 人 降 生 為 人 的 基 督 與 整 個 人 類 結 為 一 體, 並 且 藉 著 教 會 時 時 生 活 於 人 間 所 以, 當 一 個 人 不 愛 自 已 的 弟 兄 時, 他 實 際 上 是 不 遵 行 天 主 愛 的 誡 命, 也 就 是 拒 絕 天 主 愛 的 召 叫, 換 句 話 說, 他 犯 了 罪 罪 的 過 程 幅 度 : 顧 名 思 義, 罪 的 過 程 幅 度 是 指 罪 是 一 個 過 程 這 一 點 與 我 們 對 於 罪 的 了 解 很 有 關 係 如 果 罪 是 遠 離 天 主 的 基 本 生 活 態 度, 即 基 本 抉 擇, 影 響 整 個 人 的 生 活 方 向, 那 麼 它 的 形 成 絕 不 是 一 朝 一 日 的 事, 也 絕 不 是 可 以 由 一 個 或 兩 個 孤 立 的 違 法 行 為 而 造 成 相 反 的, 罪 的 基 本 抉 擇 也 需 要 多 次 的 違 法 行 為 才 能 形 成 換 句 話 說, 罪 的 基 本 抉 擇 是 遠 離 天 主 的 過 程, 需 要 一 定 的 時 間, 是 逐 漸 地 與 天 主 疏 遠 淡 薄, 終 至 完 全 斷 絕 交 往 在 罪 的 神 學 意 義 中, 它 一 方 面 彰 顯 了 天 主 藉 著 基 督 對 人 無 限 的 愛 情, 願 意 藉 著 自 我 顯 現 和 自 我 贈 與 與 人 建 立 愛 的 關 係, 另 一 方 面 指 出 了 人 對 天 主 愛 的 召 叫 的 拒 絕 與 不 忠 的 基 本 生 活 態 度, 或 基 本 抉 擇 同 時, 我 們 也 發 現, 罪 不 是 一 個 孤 立 的 行 為, 而 是 一 個 過 程 ; 換 句 話 說, 罪 人 是 逐 漸 地 遠 離 天 主 並 且, 罪 不 但 有 著 個 人 性, 個 人 應 該 完 全 負 責, 而 且 也 有 著 社 會 性 或 教 會 性, 應 該 對 其 他 弟 兄 負 責 皈 依 的 神 學 罪 與 皈 依 是 兩 個 平 行 而 相 反 的 過 程 前 者 是 人 遠 離 天 主 的 基 本 生 活 態 度, 或 基 本 抉 擇 ; 後 者 則 是 人 歸 向 天 主 的 基 本 生 活 態 度, 或 基 本 抉 擇 因 此 對 於 罪 的 皈 依, 我 們 也 分 兩 個 問 題 來 討 論 第 一 個 問 題 是 皈 依 的 真 實 意 義 ; 第 二 個 問 題 是 對 皈 依 的 真 實 意 義 作 更 進 一 步 的 反 省, 研 究 它 的 個 人 幅 度, 社 會 幅 度, 和 過 程 幅 度 皈 依 的 真 實 意 義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也 分 為 消 極 與 積 極 兩 方 面 加 以 討 論 消 極 方 面, 我 們 指 出 對 於 皈 依 的 一 些 不 完 全 的 看 法 ; 積 極 方 面, 他 們 描 述 皈 依 的 真 實 意 義 8

消 極 方 面 : 第 一 種 對 於 皈 依 不 完 全 的 看 法 是 把 皈 依 東 西 化, 或 物 化 正 如 同 我 們 不 應 把 罪 看 成 好 似 一 個 東 西, 可 觸 摸 的 污 點, 我 們 也 不 應 該 把 皈 依 視 為 可 以 洗 去 這 種 東 西, 或 污 點 的 痛 悔 行 為, 好 似 皈 依 有 魔 術 能 力, 可 以 任 意 使 用, 洗 淨 靈 魂 的 汙 點 第 二 種 對 於 皈 依 的 不 完 全 的 看 法 是 把 皈 依 法 律 化 正 如 同 我 們 不 應 該 把 罪 看 成 只 是 違 反 天 主 的 法 律, 同 樣 我 們 也 不 應 該 把 皈 依 視 為 只 是 為 得 罪 赦 的 法 律 條 件 在 過 去, 好 像 一 個 人 只 要 履 行 法 律 上 的 條 文, 他 就 可 得 罪 赦, 他 就 皈 依 天 主, 而 不 注 重 他 有 沒 有 在 內 心 裏 與 天 主 和 好, 建 立 真 正 地 愛 的 關 係 第 三 種 對 於 皈 依 不 完 全 的 看 法 是 把 皈 依 個 體 化 當 然, 皈 依 的 個 體 化 與 罪 的 個 體 化 相 互 影 響 如 果 罪 被 視 為 一 個 違 法 的 個 體 行 為, 那 麼 很 自 然 地, 皈 依 也 就 被 視 為 一 個 遵 守 法 律 的 個 體 行 為 ; 當 一 個 人 完 成 了 這 個 皈 依 行 為, 他 的 罪 就 得 到 赦 免 在 這 種 看 法 的 影 響 下, 人 們 往 往 強 調 痛 悔 的 行 為, 甚 至 嚴 格 區 分 上 等 痛 悔 與 下 等 痛 悔, 並 且 討 論 什 麼 樣 的 痛 悔 為 得 罪 赦 是 必 需 的 以 上 是 三 種 對 於 皈 依 不 完 全 的 看 法, 並 且 在 它 們 的 影 響 下, 皈 依 的 真 實 意 義 被 曲 解 皈 依 變 成 個 人 遵 守 法 律 的 行 為, 其 目 的 是 為 獲 得 罪 赦, 以 及 心 靈 的 平 安 相 反 的, 在 這 種 了 解 皈 依 的 情 況 下, 天 主 的 愛 情, 天 主 的 主 動 則 完 全 被 忽 略 皈 依 的 個 人 幅 度 : 同 樣 皈 依 的 個 人 幅 度 也 指 出 皈 依 的 個 人 性, 因 為 歸 向 天 主 的 基 本 抉 擇 也 是 來 自 個 人 的 自 由 和 內 在 的 決 定 當 有 一 天, 他 被 天 主 的 愛 感 化 時, 他 應 該 再 次 作 一 個 基 本 抉 擇, 改 變 他 以 往 遠 離 天 主 的 基 本 生 活 態 度 皈 依 的 社 會 幅 度 : 他 的 基 本 抉 擇 一 方 面 是 歸 向 天 主, 一 方 面 也 是 歸 向 其 他 弟 兄, 真 正 地 去 愛 他 們, 為 他 們 服 務 所 以 當 一 個 罪 人 皈 依, 去 愛 天 主 與 其 他 弟 兄 時, 他 實 際 上 是 影 響 著 其 他 的 人 而 天 主 救 恩 的 教 會 性 也 同 樣 在 皈 依 上 更 為 顯 著 因 為 天 主 在 基 督 身 上 的 救 恩 是 為 一 切 人, 而 一 切 接 受 基 督 的 人, 便 在 基 督 內 結 為 一 體 所 以, 當 一 位 罪 人 歸 向 天 主, 歸 向 其 他 弟 兄 時, 他 是 再 次 加 入 基 督 妙 身, 成 為 在 世 有 形 可 見 的 作 證 團 體 的 一 員 皈 依 的 過 程 幅 度 : 皈 依 不 單 指 的 是 痛 悔 行 為, 而 是 逐 漸 地 歸 向 天 主 的 一 個 過 程 所 以, 人 的 皈 依 應 是 不 斷 的 皈 依, 越 是 親 近 天 主, 越 是 願 意 親 近 天 主, 也 就 越 親 近 祂 我 們 應 把 皈 依 放 在 天 主 的 啟 示 與 人 的 信 仰 整 體 脈 絡 中 反 思, 纔 能 去 探 討 它 的 神 學 意 義 因 為 罪 的 皈 依, 雖 然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表 現 出 來, 但 都 是 彰 顯 天 主 在 基 督 身 上 對 人 的 愛 天 主 常 常 主 動 地 愛 人, 並 且 即 使 人 拒 絕 祂 的 愛 情, 即 犯 罪, 但 祂 仍 不 斷 地 去 愛 人, 設 法 使 人 再 次 與 自 己 和 好, 即 皈 依 而 罪 與 皈 依 都 不 是 孤 立 的 法 律 行 為, 是 人 對 天 主 的 基 本 生 活 態 度, 或 基 本 抉 擇 罪 是 9

人 遠 離 天 主 與 自 已 的 弟 兄 的 基 本 生 活 態 度, 而 皈 依 是 罪 人 歸 向 天 主 與 自 己 弟 兄 的 生 活 態 度 罪 與 皈 依 都 有 著 個 人 幅 度, 社 會 幅 度, 與 過 程 幅 度 具 體 而 論, 個 人 幅 度 強 調 個 人 應 該 完 全 負 責, 因 為 無 論 罪 或 皈 依 都 是 人 的 一 種 基 本 抉 擇 社 會 幅 度 強 調 無 論 在 罪 或 皈 依 中, 人 對 其 他 弟 兄 都 有 影 響 最 後, 過 程 幅 度 強 調 人 是 生 活 在 過 程 中, 無 論 在 罪 或 皈 依 中, 人 是 逐 漸 地 遠 離 或 歸 向 天 主 4. 教 會 對 修 和 聖 事 的 看 法 從 教 會 的 歷 史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修 和 聖 事 ( 或 以 往 所 稱 的 告 解 聖 事 ), 都 在 不 斷 的 演 變 中, 雖 然 聖 事 的 形 式 有 所 改 變, 但 其 核 心 思 想 卻 沒 有 轉 變, 就 是 這 件 聖 事 專 為 赦 免 領 洗 後 基 督 徒 的 罪 而 設 的, 並 藉 我 們 所 領 受 的 與 天 主 和 好 為 要 消 除 罪 過, 人 不 能 單 靠 自 己, 而 主 要 是 藉 天 主 的 威 能 才 得 赦 免 在 整 個 人 類 的 救 恩 歷 程 中, 我 們 可 以 反 省 到 天 主 的 救 贖 工 程 是 有 步 驟 的 從 以 民 的 歷 史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天 主 首 先 派 遣 先 知 們 邀 請 祂 的 子 民 回 頭 悔 改 ; 最 後 更 打 發 祂 的 聖 子 到 世 上 來, 以 有 形 可 見 的 事 實 來 邀 請 人 回 頭 向 善, 恢 復 天 主 子 女 的 身 份 而 修 和 聖 事 在 教 會 的 二 千 年 歷 史 中, 有 過 不 少 的 改 變, 這 改 變 包 括 舉 行 的 形 式 和 領 受 這 聖 事 的 條 件 而 這 些 改 變 大 至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第 一 個 階 段 是 以 公 開 悔 罪 方 式 表 達, 時 為 一 至 四 世 紀, 信 友 一 生 只 能 領 受 一 次, 而 蛹 贖 期 長 短 不 定, 要 看 所 犯 的 罪 的 嚴 重 性, 最 後 經 補 贖 期 後, 主 教 才 在 眾 人 前 赦 免 悔 罪 者 的 罪, 並 重 新 接 納 他 為 教 會 的 一 份 子 第 二 個 階 段 是 等 值 補 贖 悔 罪 的 方 式 ; 時 為 七 世 紀 以 後, 由 於 社 會 環 境 的 轉 變, 一 般 地 方 神 職 人 員 會 將 各 種 罪 按 輕 重 分 等 級, 並 配 以 等 值 的 補 贖, 然 後 神 父 按 告 罪 者 所 犯 罪 的 等 級 而 給 予 相 等 的 補 贖, 之 後 便 即 時 給 悔 罪 者 個 別 的 赦 罪, 然 後 他 們 才 做 補 贖 第 三 階 段 是 個 人 的 悔 罪 禮 ------- 告 解 方 式 ; 到 十 一 世 紀 之 後, 教 會 的 悔 罪 禮 是 以 這 種 形 式 出 現, 並 得 到 脫 利 騰 大 公 會 議 的 認 可, 且 一 直 流 傳 至 今 整 個 儀 式 包 括 悔 罪 者 對 司 鐸 告 明 所 犯 的 罪, 司 鐸 隨 後 給 他 所 要 作 的 補 贖, 之 後 立 即 給 他 赦 罪, 然 後 悔 罪 者 自 行 履 行 補 贖 的 責 任 而 這 樣 的 悔 罪 禮 過 程, 給 人 的 感 覺 是 脫 利 騰 大 公 會 議 所 側 重 的 是 司 鐸 的 醫 生 與 判 官 角 色, 以 及 悔 罪 者 所 應 有 的 痛 悔, 告 明 和 補 贖 等 行 動 而 梵 諦 岡 第 二 次 大 公 會 議 對 悔 罪 禮 的 形 式 亦 有 所 改 變, 並 對 其 告 解 這 名 稱 作 出 修 正 而 核 心 思 想 轉 到 人 內 心 的 悔 和 改, 並 以 此 達 致 個 人 與 主 與 教 會 的 修 和 新 禮 規 的 最 大 特 色 是 除 了 個 人 的 修 和 禮 外, 還 有 兩 式 團 體 修 和 禮, 這 充 分 表 現 出 禮 儀 本 有 的 團 體 性 另 一 方 面 在 新 修 訂 的 赦 罪 經 文 中, 亦 道 出 信 友 在 整 個 悔 罪 禮 中, 是 聖 三 不 停 地 在 我 們 內 工 作, 所 以 整 件 聖 事 亦 穩 含 著 豐 富 的 聖 三 幅 度 總 括 來 說, 修 和 聖 事 是 基 督 徒 悔 罪 聖 事, 是 基 督 藉 教 會 的 服 務 使 悔 罪 者 與 天 主 與 人 與 教 會 和 好 的 聖 事 而 今 天 的 修 和 聖 事, 不 論 是 個 別 或 團 體 的 都 包 括 以 下 的 基 本 程 序 : 讀 經 省 察 痛 悔 告 明 接 受 輔 導 和 補 贖, 赦 罪 和 感 謝 天 主 3 3 參 閱 李 熾 昌 等 著, 基 督 教 會 崇 拜 的 重 探, 香 港 基 督 徒 學 會, 信 仰 與 生 活 叢 書 (3),129-132 頁 10

然 而, 在 基 督 徒 的 入 門 聖 事 中, 藉 天 主 聖 三 的 施 洗, 我 們 接 受 了 新 的 生 命, 但 人 性 的 基 本 脆 弱 和 軟 弱, 甚 至 對 犯 罪 的 傾 向 卻 沒 有 免 除, 所 以 人 往 往 都 會 墮 入 罪 惡 的 氛 圍 中, 他 們 需 要 依 靠 基 督 恩 寵 的 助 佑, 並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接 受 考 驗 4 藉 著 基 督, 祂 召 叫 人 悔 改 皈 依, 但 這 並 不 是 強 調 外 在 的 行 為 改 變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心 靈 的 皈 依, 內 心 的 悔 改, 這 種 內 在 性 的 轉 向 更 需 要 有 改 變 生 活 的 渴 望 和 決 心, 期 待 天 主 的 仁 慈, 信 賴 祂 恩 寵 的 助 佑 5 具 體 來 說, 就 是 和 好 的 行 動, 關 懷 別 人 的 需 要, 維 護 公 義 等 等 而 教 會 對 罪 的 理 解 是 罪 惡 首 先 是 冒 犯 天 主, 斷 絕 我 們 與 祂 之 間 的 共 融, 它 同 時 傷 害 與 教 會 的 共 融 因 此, 罪 的 皈 依 需 要 天 主 的 寬 恕, 並 與 教 會 和 好 這 就 是 悔 罪 與 和 好 聖 事 以 禮 儀 所 表 達 和 實 現 的 6 而 整 個 修 和 聖 事 包 含 兩 大 要 素, 即 人 的 行 動, 人 在 聖 神 引 導 下 的 皈 依, 就 是 痛 悔, 告 明 和 補 贖, 而 另 一 個 要 素 是 天 主 透 過 教 會 的 介 入 而 行 動 教 會 藉 主 教 司 鐸 以 基 督 之 名 赦 免 罪 過, 罪 人 經 作 補 贖 後, 他 們 在 教 會 團 體 中 獲 得 治 療, 並 重 新 被 接 納 在 教 會 的 共 融 裡 7 並 且 藉 這 聖 事 恢 復 天 主 子 女 的 尊 嚴 及 生 命 中 的 各 種 恩 賜, 其 中 最 寶 貴 的, 就 是 重 獲 天 主 的 親 情 8 在 悔 罪 禮 儀 中, 教 會 對 個 人 的 告 明 是 十 分 重 視 的, 她 指 出 個 別 且 完 整 的 告 明 及 赦 罪, 是 信 友 與 天 主 和 教 會 和 好 的 唯 一 通 常 的 方 式, 除 非 身 體 或 倫 理 上 無 法 履 行, 才 可 免 除 這 樣 的 告 明 9 所 以, 整 個 修 和 聖 事 的 功 效 在 於 使 我 們 重 新 生 活 在 天 主 的 恩 寵 中, 並 使 我 們 在 最 密 切 的 親 情 裡 與 祂 結 合 因 此, 聖 事 的 最 主 要 的 後 果 是 要 罪 人 與 天 主 和 好 10 5. 基 督 徒 對 現 今 修 和 聖 事 的 看 法 從 整 個 修 和 聖 事 的 歷 史 演 變 中, 可 以 發 現 到 領 受 告 解 聖 事, 不 單 為 得 到 罪 赦, 而 且 也 為 尋 求 內 心 的 平 安, 光 明 和 力 量 等 所 以, 當 一 位 基 督 徒 領 洗 入 教, 成 為 基 督 內 的 新 人 時, 他 的 整 個 生 命 就 是 不 斷 的 皈 依, 不 斷 的 與 天 主 和 好, 因 此, 教 會 亦 強 調 信 友 們 要 勤 領 這 聖 事, 使 自 己 能 更 分 享 天 主 的 美 善 在 社 會 的 演 變 過 程 中, 不 論 在 牧 者 或 信 友 間 都 起 了 很 大 的 轉 變 首 先 司 鐸 的 角 色 轉 變, 以 往 的 神 職 人 員 工 作 性 質 會 給 人 一 種 神 聖 的 職 務, 這 種 傳 統 的 職 務 為 現 今 的 牧 民 工 作 上 顯 然 感 到 不 足 夠, 他 們 需 要 跳 出 這 範 疇 ( 神 聖 職 務 ) 的 框 架, 而 進 入 到 世 俗 的 社 群 中 與 人 同 行, 然 而 在 這 方 面 的 訓 練 工 作 為 神 職 人 員 可 能 仍 未 足 夠, 同 時 神 職 人 員 在 神 聖 和 世 俗 的 服 務 上 要 取 得 平 衡 的 同 時, 他 們 亦 要 承 擔 起 相 當 沉 重 的 工 作 壓 力 另 一 方 面, 現 今 教 友 對 修 和 聖 事 所 抱 的 態 度 亦 與 以 往 不 同, 首 先, 現 代 人 對 告 解 亭 的 4 5 6 7 8 9 10 參 閱 天 主 教 教 理 1426 參 閱 天 主 教 教 理 1430-1431 參 閱 同 上 1440 參 閱 同 上 1448 參 閱 同 上 1468 參 閱 同 上 1484 關 於 此 部 分 內 容, 請 參 閱 和 為 貴 神 父, 懺 悔 聖 事 的 禮 儀 和 方 法, 神 學 論 集 n9,381-418 頁 11

設 立 也 感 到 侷 促 不 安, 因 為 它 的 設 計 和 功 用 都 給 人 一 種 深 沉 和 解 剖 自 己 的 地 方, 這 地 方 亦 會 使 人 方 寸 大 亂, 而 再 不 是 平 安 與 光 明 的 來 源 雖 然 這 種 說 法 可 能 會 感 覺 太 誇 張, 但 亦 不 能 抹 去 有 些 信 友 是 困 擾 在 這 種 不 安 的 思 想 中 隨 著 人 的 知 識 水 平 提 昇, 一 般 信 友 亦 意 識 到 他 們 的 信 仰 根 基 已 不 應 侷 限 在 外 在 的 聖 事 行 為 上, 他 們 開 始 注 意 到 靈 性 上 的 修 煉, 並 且 強 調 個 人 的 自 決, 他 們 在 內 心 裡 明 認 自 己 的 罪, 在 心 靈 上 發 上 等 痛 悔, 決 意 定 改, 承 擔 自 己 對 罪 的 責 任 並 願 意 與 天 主 和 好, 他 們 認 為 罪 是 個 人 與 天 主 關 係 的 決 裂, 所 以 是 自 己 與 天 主 之 間 的 關 係 而 不 需 要 向 外 人 表 明 自 己 的 罪, 相 反 他 們 有 信 心 天 主 一 定 接 納 他 們 的 悔 改 除 此 之 外, 平 信 徒 對 罪 的 看 法 亦 很 容 易 歪 曲 了 它 的 真 正 神 學 意 義, 而 把 它 外 在 化 地 表 達 和 處 理, 同 樣 地 亦 把 罪 規 條 化, 例 如 將 罪 與 尊 守 天 主 法 律 或 教 會 法 典 劃 上 相 關 的 等 號, 這 些 都 是 對 罪 的 不 完 全 了 解 所 引 致 的, 因 此, 他 們 對 於 聖 事 的 了 解 是 需 要 糾 正 而 教 友 對 罪 的 認 知 和 對 整 個 修 和 聖 事 缺 乏 認 知 時, 他 們 無 法 了 解 真 正 聖 事 的 含 意, 因 此 很 容 易 落 入 機 械 化 的 形 式 當 中 來 領 受 聖 事, 久 而 久 之 容 易 在 告 罪 時 只 是 告 一 些 不 著 邊 際 的 外 在 瑣 事, 而 沒 有 深 刻 地 省 察 自 己 的 罪, 這 樣 的 告 罪 形 式 亦 使 信 徒 很 快 地 放 棄 堅 持 領 受 這 聖 事, 因 聖 事 的 效 能 並 不 能 與 他 們 的 內 心 世 界 作 互 動 另 一 方 面, 當 信 徒 面 對 司 鐸 告 罪 後 所 給 的 補 贖 有 時 亦 感 到 失 望, 因 為 神 父 可 能 只 要 求 教 友 念 三 遍 天 主 經, 三 遍 聖 母 經 等, 但 為 教 友 可 能 寄 望 神 父 給 他 一 些 具 體 的 生 活 回 應, 因 此, 往 往 這 些 補 贖 為 教 友 並 不 能 聯 想 到 與 自 己 所 告 的 罪 與 補 贖 有 何 關 連, 而 只 是 公 式 化 的 作 補 贖, 為 此 教 友 們 便 不 能 在 人 性 層 面 上 獲 得 適 當 的 安 慰 當 然 以 上 種 種 的 情 況 亦 與 教 友 的 培 育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在 現 今 的 社 會 環 境 下, 大 眾 電 波 所 散 發 的 資 訊, 往 往 會 影 響 我 們 的 價 值 觀, 例 如 信 仰 一 事 往 往 給 年 青 一 輩 看 成 老 套 的 思 想, 他 們 崇 尚 自 由, 要 求 開 放 自 己 ( 在 行 為 上 ), 對 自 己 和 社 會 並 不 強 調 對 責 任 的 承 擔, 他 們 一 切 以 自 由 自 我 為 主 導, 想 做 就 去 做 等 等 的 歪 曲 思 想, 更 令 到 身 為 基 督 徒 的 我 們 在 社 群 中 成 為 另 類 特 殊 的 人, 每 主 日 到 聖 堂 參 與 感 恩 祭 都 給 人 奇 異 的 目 光, 更 何 況 說 辦 告 解, 更 令 人 咋 舌 當 我 們 身 處 在 這 種 複 雜 的 環 境 下, 便 很 容 易 受 他 人 的 價 值 觀 所 影 響 而 動 搖 自 己 的 信 念 更 甚 者, 有 些 並 不 認 同 自 己 是 罪 人 的 身 份, 他 們 強 調 追 求 自 我 和 別 人 的 完 美, 卻 缺 乏 一 份 自 省 的 能 力 和 責 任 的 承 擔 這 種 種 心 理 和 外 在 社 會 價 值 觀 的 轉 變, 都 直 接 地 影 響 著 信 友 們 對 這 聖 事 不 完 全 的 看 法 11 6. 修 和 聖 事 在 現 今 牧 民 工 作 上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從 上 述 所 談 到 的, 可 以 發 現 在 牧 民 工 作 上 當 推 行 修 和 聖 事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其 中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個 層 面, 第 一 個 是 現 今 修 和 聖 事 的 聖 事 性 表 達 不 足 第 二 個 是 修 和 聖 事 的 教 會 性 和 共 融 性 未 能 發 揮 出 來 第 三 個 層 面 就 是 教 友 本 身 個 人 的 自 我 培 育 等 這 三 方 面 正 影 響 著 為 何 修 和 聖 事 在 今 天 的 牧 民 工 作 上 受 到 的 困 擾 11 參 閱 和 為 貴 神 父, 懺 悔 聖 事 的 禮 儀 和 方 法, 神 學 論 集 n9,381-418 頁 12

修 和 聖 事 的 教 會 性 從 聖 經 的 著 作 中, 可 以 找 到 這 聖 事 在 宗 徒 時 代 的 發 展 那 時 的 儀 式 和 標 記 是 很 清 楚 的, 聖 事 的 施 行 並 不 在 於 儀 式 中 某 一 特 定 時 刻, 而 是 整 個 過 程 ; 其 間, 教 會 團 體 參 與 並 幫 助 懺 悔 者 一 起 祈 禱, 而 司 鐸 ( 聖 職 人 員 ) 的 角 色 是 在 罪 人 的 悔 改 過 程 中, 不 斷 作 出 指 引, 光 照 和 安 慰 罪 人, 因 此 藉 著 修 和 聖 事 我 們 便 能 感 受 到 教 會 團 體 內 的 共 融 性 至 於 修 和 聖 事 的 團 體 性, 東 方 教 會 比 西 方 教 會 保 存 得 更 為 完 整, 他 們 對 聖 事 的 隆 重 性 和 公 開 性 都 值 得 我 們 借 鏡 在 傳 統 的 天 主 教 告 解 聖 事 中, 大 部 分 的 告 罪 者 將 告 解 聖 事 理 解 為 三 方 面 的 關 係, 即 告 罪 者 自 己 聽 告 司 鐸 和 天 主, 但 往 往 沒 有 意 識 到 教 會 團 體 在 這 聖 事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因 為 人 的 犯 罪 不 單 得 罪 天 主, 而 且 亦 是 傷 害 了 人, 因 此 和 好 的 對 象 也 有 兩 個 : 天 主 和 人 修 和 聖 事 的 聖 事 性 在 教 會 的 歷 史 中, 可 以 見 到 聖 教 會 就 修 和 聖 事 的 禮 儀 中 亦 有 不 斷 的 改 進, 但 自 脫 利 騰 大 公 會 議 之 後, 聖 事 禮 儀 加 添 了 法 律 的 色 彩, 形 成 告 解 亭 像 是 一 個 裁 判 所, 而 司 鐸 就 像 法 官 一 樣 判 斷 我 們 的 罪, 這 些 感 覺 卻 會 使 教 友 感 到 不 安 而 多 數 教 友 的 思 想 中, 我 們 不 能 犯 罪 是 因 為 天 主 不 容 許, 我 們 要 活 在 十 誡 的 規 條 內, 這 使 我 們 忘 記 了 自 身 的 一 方 面, 就 是 當 我 們 犯 罪 同 時 亦 做 了 些 對 自 己 不 好 的 事, 它 損 害 天 主 他 人 和 自 己 親 密 的 關 係 而 無 形 中 天 主 變 成 重 規 條 賞 罰 的 天 主, 而 忽 略 到 和 好 是 天 主 首 先 作 出 自 動 的 邀 請, 是 祂 忘 記 人 的 罪, 而 不 是 人 作 了 甚 麼 補 贖 後 人 的 罪 便 得 赦 免, 整 個 罪 的 修 和 是 天 主 先 行 的 第 一 步, 祂 先 接 納 了 我 們 但 現 在 的 告 解 聖 事 禮 儀 中 並 沒 有 足 夠 的 啟 示 出 天 主 的 主 動 性 : 是 天 主 先 愛 了 我 們, 是 祂 召 喚 我 們 保 證 在 祂 的 教 會 內 能 得 罪 赦 同 樣 亦 沒 有 清 楚 表 達 出 教 會 的 使 命 以 及 教 會 與 罪 人 的 關 係 聖 事 是 天 主 用 來 培 育 並 充 實 我 們 天 主 性 的 生 活 的 工 具, 是 一 種 神 性 的 教 育 方 式 它 顯 示 於 外 在 的 標 記 與 效 果 是 彼 此 符 合 的, 如 果 這 標 記 為 人 所 忽 略 和 不 了 解, 那 麼 這 聖 事 的 真 實 意 義 便 失 去 了 教 友 的 反 省 在 天 主 教 教 理 中 我 們 知 道 為 得 罪 赦 的 應 有 條 件 : 一 般 所 提 到 的 有 省 察 痛 悔 定 改 和 補 贖 五 個 步 驟 而 教 會 在 脫 利 騰 大 公 會 議 後, 特 別 強 調 省 察 ; 省 察 是 一 種 準 備, 其 目 的 不 是 讓 教 友 在 告 罪 前 先 列 一 張 清 單, 而 是 在 信 德 的 光 照 之 下 發 現 自 己 所 犯 罪 的 根 源, 並 承 認 自 己 是 罪 人 但 在 牧 民 工 作 上 這 方 面 的 培 育 卻 顯 得 不 足 夠, 一 方 面 社 會 文 化 的 轉 變, 使 人 易 於 逃 避 自 己 的 責 任, 在 工 作 和 周 圍 的 生 活 環 境 要 求 不 斷 將 自 己 提 昇 為 一 個 完 人 ; 而 人 與 人 之 關 係 的 疏 離 亦 使 人 沒 有 信 心 在 人 前 表 達 自 己 內 心 的 軟 弱 這 種 種 思 想 都 使 到 信 友 在 告 罪 時 面 對 內 心 的 的 交 戰 而 不 能 坦 誠 地 在 司 鐸 前 完 全 表 達 出 自 己 的 過 犯 和 軟 弱, 另 一 方 面 告 罪 者 亦 會 感 覺 到 在 告 解 亭 內 為 他 作 修 和 的 是 一 個 人, 他 ( 司 鐸 ) 只 是 一 個 功 效 性 的 對 象 ; 當 面 對 相 熟 司 鐸 時 又 感 到 尷 尬, 這 些 缺 乏 安 全 感 和 矛 盾 的 心 理, 亦 是 現 今 信 友 普 遍 所 要 面 對 的, 而 這 不 安 的 感 覺 會 軀 使 教 友 漸 漸 遠 離 這 聖 事, 甚 至 最 後 更 質 疑 這 聖 事 的 聖 事 效 能 和 13

存 在 性 7. 反 省 當 論 及 修 和 聖 事 對 基 督 徒 的 反 思 時, 免 不 了 要 檢 討 自 己 對 這 聖 事 的 態 度, 還 記 得 自 己 在 十 多 年 前 的 慕 道 班 課 程 中, 神 父 都 一 再 強 調 告 解 聖 事 的 重 要, 在 領 洗 後 更 特 別 安 排 一 次 由 神 父 親 自 帶 領 我 們 學 習 如 何 預 備 領 受 告 解 聖 事 和 重 申 告 罪 前 的 五 個 步 驟, 然 後 逐 一 走 進 告 解 亭 內 向 神 父 告 明, 這 次 是 自 己 基 督 徒 生 命 中 第 一 次 領 受 的 告 解 聖 事, 亦 是 第 一 次 將 自 己 內 心 的 軟 弱 向 一 位 陌 生 者 告 明 ; 這 次 的 經 歷 給 我 新 鮮 和 平 安 的 感 覺, 至 今 這 印 象 仍 深 刻 地 留 存 在 我 的 腦 海 中, 這 經 歷 是 美 麗 的, 現 今 回 想 起 仍 感 謝 當 年 帶 領 我 的 神 長, 使 我 能 穩 健 的 踏 出 第 一 步 但 另 一 方 面 亦 使 到 自 己 陷 入 信 仰 的 困 惱 中, 就 是 在 慕 道 班 中, 導 師 們 強 調 當 我 們 在 感 恩 聖 祭 中 預 備 領 受 基 督 的 聖 體 聖 血 前, 必 先 要 妥 善 預 備 自 己 的 心 靈, 當 有 大 罪 時 更 要 辦 妥 修 和 才 能 領 受, 以 免 對 聖 體 的 不 敬, 這 種 信 念 使 我 在 信 仰 低 潮 的 時 期 曾 一 度 放 棄 領 受 這 聖 事, 甚 至 到 聖 堂 參 予 感 恩 祭 時 只 是 望 彌 撒, 最 後 更 連 望 彌 撒 都 不 出 席 ; 感 謝 天 主 對 我 的 不 離 不 棄, 祂 在 我 迷 失 的 生 命 中 不 斷 向 我 召 叫, 並 引 領 我 重 回 到 祂 的 懷 抱 裡, 所 以 當 反 省 到 自 己 的 信 仰 經 歷 時 才 發 現 到 自 己 對 聖 事 知 識 的 貧 乏, 因 為 每 一 件 聖 事 的 建 立, 目 的 是 令 我 們 更 接 近 天 主, 所 以 當 我 們 越 了 解 聖 事 的 本 質 時, 我 們 便 能 更 投 入 自 己 信 仰 生 命 裏 當 然, 在 領 受 每 一 件 聖 事 前, 領 受 者 是 有 本 份 妥 善 預 備 自 己 的 身, 心, 靈 來 接 受 這 份 恩 寵 但 同 樣 地 更 不 應 因 著 自 己 的 軟 弱 跌 倒 而 疏 離 這 聖 事, 相 反, 應 藉 聖 事 的 神 效 堅 強 我 們 因 此 在 每 位 教 友 的 信 仰 歷 程 中, 自 身 的 培 育 是 必 須 的, 因 為 在 信 仰 的 整 個 歷 程 中 是 要 求 我 們 不 斷 的 更 生 和 成 長, 並 且 更 要 求 我 們 完 全 的 投 入 整 個 信 仰 生 命 裏 作 回 應, 而 適 當 的 信 仰 培 育 更 不 可 少, 因 為 自 梵 二 之 後, 教 會 在 聖 事 和 各 方 面 都 因 應 牧 民 上 的 需 要 而 重 新 定 位, 因 此 教 會 更 應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培 育 課 程, 讓 信 友 能 意 識 到 自 己 信 仰 生 命 的 真 正 意 義 另 有 一 次 經 驗 就 是 當 自 己 信 仰 陷 入 低 潮 時, 自 己 雖 然 屢 辦 告 解 但 亦 仍 多 次 跌 倒, 還 記 得 有 一 次 在 告 明 時 被 神 父 罵 了 一 頓, 說 自 己 沒 有 決 志 勉 力 作 出 改 進, 而 讓 自 己 經 常 跌 倒, 這 次 經 歷 真 是 刻 骨 銘 心, 當 離 開 告 解 亭 時 只 感 到 失 落, 因 為 發 覺 聽 告 者 並 不 能 完 全 了 解 自 己 內 心 的 矛 盾, 要 知 道 當 信 友 踏 入 告 解 亭 的 一 刻 是 要 鼓 起 勇 氣 去 面 對 天 主 和 自 己, 再 一 次 宣 認 自 己 的 軟 弱, 所 以 自 這 次 經 歷 後, 自 己 很 不 開 心, 亦 停 止 了 一 段 日 子 領 受 修 和 聖 事, 經 反 省 後 才 發 覺 當 時 自 己 只 把 注 意 力 放 在 聽 告 司 鐸 身 上, 而 忽 略 了 整 件 聖 事 的 神 學 意 義 ( 就 是 讓 天 主 介 入 ) 相 反 地, 現 在 當 一 想 起 這 事 時 還 要 感 謝 這 位 神 父 對 我 看 似 無 情 的 指 罵, 而 藉 這 次 的 傷 害 更 使 自 己 能 真 的 痛 定 思 痛 去 面 對 自 己 的 內 心 困 難 當 然 自 己 亦 是 冀 望 能 有 一 位 司 鐸 指 導 自 己 的 信 仰 生 活, 但 相 信 在 現 今 神 職 人 員 嚴 重 短 缺 和 他 們 需 要 承 擔 沉 重 的 工 作 壓 力 下, 要 他 們 再 個 別 兼 任 神 師 時, 為 他 們 亦 是 困 難, 只 希 望 神 職 人 員 和 信 友 間 多 些 支 持 和 體 諒 8. 總 結 14

隨 著 時 代 的 轉 變 和 普 遍 人 對 新 事 物 不 斷 的 渴 求, 各 方 面 都 要 求 有 自 主 性 和 透 明 度, 包 括 信 仰 在 內 信 友 們 對 傳 統 的 聖 事, 雖 然 其 形 式 已 被 保 存 了 幾 個 世 紀 之 久, 但 直 到 今 天 的 時 代 洪 流 中, 教 會 在 牧 民 方 面 亦 應 作 出 適 當 的 檢 討 以 配 合 時 代 的 轉 變 首 先 現 今 的 人 對 罪 的 觀 念 不 像 以 往 的 那 麼 清 楚, 他 們 嘗 試 以 自 己 的 知 識 去 尋 找 罪 的 真 正 根 源 和 意 義 但 另 一 方 面, 在 物 質 社 會 和 功 利 主 義 的 鼓 吹 下, 人 又 墮 入 自 我 模 糊 的 境 況 中, 這 種 種 矛 盾 的 心 態 正 是 教 會 在 推 行 修 和 聖 事 時 所 要 解 決 的 牧 民 困 難 在 教 會 內, 一 群 已 領 洗 入 教 皈 依 基 督 的 人, 他 們 的 價 值 觀 應 與 教 外 人 有 所 不 同, 教 會 是 一 個 共 融 的 團 體, 每 一 位 教 友 都 是 這 團 體 的 一 份 子 或 其 中 的 一 個 元 素, 所 以 當 其 中 的 一 個 元 素 出 現 問 題 時, 整 個 團 體 都 會 受 其 影 響, 正 如 格 林 多 書 信 中 形 容 基 督 奧 體 一 樣, 每 個 肢 體 都 要 協 調 ; 所 以 在 修 和 聖 事 中, 更 應 強 調 其 團 體 幅 度, 鼓 勵 和 強 調 團 體 的 修 和, 不 應 單 單 停 留 在 彌 撒 禮 儀 的 悔 罪 經 上, 而 應 有 一 個 獨 立 而 隆 重 的 禮 儀 舉 行, 因 為 罪 不 單 是 天 主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的 缺 裂, 更 是 人 與 人 之 間 關 係 的 傷 害, 所 以 更 應 舉 行 一 些 團 體 的 悔 罪 禮 以 強 化 團 體 的 共 融 和 彼 此 間 密 切 的 關 係, 因 為 現 有 的 告 解 聖 事 總 給 人 一 種 冷 漠 的 感 覺, 而 缺 乏 了 一 份 心 靈 上 的 暖 意 以 及 人 與 人 之 間 愛 的 互 補 15

書 目 : 禮 書 1. 新 訂 告 解 禮 典 中 國 主 教 團 禮 儀 委 員 會 編 譯 參 考 書 1. 李 熾 昌 等 著, 基 督 教 會 崇 拜 的 重 探 信 仰 與 生 活 叢 書 (3), 香 港 香 港 基 督 徒 學 會 1999 增 訂 版 2. 神 學 論 集 nn 8-9 光 啟 出 版 社 3. 詹 德 隆 著, 與 天 主 和 好 輔 大 神 學 叢 書 之 (17) 台 灣 光 啟 出 版 社 1998 4. 劉 賽 眉 編 著, 聖 事 神 學 輔 大 神 學 叢 書 之 (11) 台 灣 光 啟 出 版 社 民 國 83 年 5. 趙 一 舟 著, 今 日 的 禮 儀 我 們 的 聖 事 牧 靈 叢 書 005 台 灣 見 證 月 刊 社 印 行 民 國 83 年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