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文 件 www.ahau.edu.cn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服 务 AHAU2016013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物 资 采 购 招 标 办 公 室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第 1 页 共 24 页
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 招 标 公 告 ) 经 学 校 批 准, 我 校 现 对 金 寨 大 别 山 综 合 试 验 站 工 程 庐 江 郭 河 产 学 研 基 地 综 合 楼 工 程 校 医 院 大 楼 改 造 工 程 的 造 价 结 算 审 计 服 务 机 构 的 招 标 采 购 开 展 竞 争 性 谈 判, 欢 迎 具 备 条 件 的 国 内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一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及 内 容 1 项 目 编 号 :AHAU2016013 2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服 务 3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谈 判 4 采 购 内 容 : 金 寨 大 别 山 综 合 试 验 站 工 程 庐 江 郭 河 产 学 研 基 地 综 合 楼 工 程 校 医 院 大 楼 改 造 工 程 的 造 价 结 算 审 计 服 务 机 构 的 招 标 采 购,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二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2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3 具 有 国 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 4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等 有 关 资 质 证 明 ; 5 近 三 年 内 对 省 属 高 校 开 展 与 招 标 内 容 类 似 的 审 计 服 务 3 次 以 上 ; 6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等 开 标 时 带 原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鲜 印 ) 装 订 在 谈 判 文 件 中 三 报 名 及 谈 判 文 件 发 售 办 法 1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4 月 11 日 至 4 月 20 日 止, 每 天 9:00-17:00 ( 公 休 日 除 外 ), 现 场 报 名 2 报 名 地 点 : 合 肥 市 长 江 西 路 130 号,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勤 政 楼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招 标 采 购 科 (207 室 ) 3 招 标 文 件 价 格 :100 元 ( 售 后 不 退 )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5000 元 只 有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和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才 具 有 投 标 资 格 投 标 人 应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上 午 10:00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转 帐 电 汇 或 汇 票 方 式 汇 入 下 述 指 定 帐 户, 谈 判 时 该 资 金 未 到 达 指 定 帐 户 的 谈 判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账 户 名 称 :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合 肥 市 贵 池 路 支 行 账 号 :34001454508050021576-0002 标 书 费 用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到 学 校 指 定 账 户 后, 请 将 汇 款 单 扫 描 后 发 送 至 邮 箱 :gzc@ahau.edu.cn, 第 2 页 共 24 页
并 请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企 业 全 称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以 及 银 行 账 户 开 户 行 户 名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详 细 地 址 等 信 息 五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地 点 投 标 人 应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下 午 2:10 分 之 前 将 谈 判 文 件 密 封 送 交 到 勤 政 楼 第 五 会 议 室, 逾 期 送 达 或 未 密 封 将 予 以 拒 收 六 谈 判 时 间 和 地 点 本 次 谈 判 将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下 午 2: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在 勤 政 楼 第 五 会 议 室 开 标,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或 被 授 权 人 必 须 按 时 出 席, 并 携 带 身 份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复 印 件 装 订 在 谈 判 文 件 中 ) 在 开 标 会 上 提 交 以 证 明 其 身 份 七 谈 判 文 件 和 更 正 本 项 目 谈 判 文 件 和 更 正 ( 如 果 有 ), 在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网 站 (http://www.ahau.edu.cn) 和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网 页 (http://gzc.w1.ahau.edu.cn) 上 发 布, 请 予 以 关 注 八 联 系 方 法 联 系 人 : 徐 老 师 电 话 :0551-65786084 传 真 :0551-65786084 第 3 页 共 24 页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一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采 购 人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2 项 目 编 号 AHAU2016013 3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造 价 审 计 服 务 4 采 购 方 式 竞 争 性 谈 判 5 付 款 方 式 付 款 方 式 :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100% 6 联 合 体 投 标 允 许 7 投 标 有 效 期 开 标 后 60 天 8 供 货 及 安 装 地 点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采 购 人 指 定 9 供 货 及 安 装 期 限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如 无 特 殊 要 求 ( 如 有 详 见 每 包 具 体 要 求 ): 国 产 设 备 15 个 日 历 日 内 完 成 供 货 安 装 和 调 试 ; 进 口 设 备 90 天 个 日 历 日 内 完 成 供 货 安 装 和 调 试 10 免 费 质 保 期 详 见 采 购 需 求 1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12 勘 察 现 场 金 额 :5000 元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前 汇 入 以 下 帐 户 并 确 保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能 够 到 达 招 标 人 帐 户 备 查 ) 账 户 名 称 :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合 肥 市 贵 池 路 支 行 账 号 :34001454508050021576-0002 注 : 银 行 凭 单 上 应 注 明 投 标 项 目 编 号 勘 察 时 间 : 年 月 日 点 前 勘 察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 备 注 : 如 投 标 人 未 参 加 采 购 人 统 一 组 织 的 勘 察, 视 同 放 弃 勘 察,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13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14 投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5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6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有 效 最 低 价 法 其 他 17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第 4 页 共 24 页
18 投 标 样 品 需 要 19 采 购 人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徐 老 师 0551-65786084 20 本 地 化 服 务 本 项 目 是 否 要 求 本 地 化 服 务 能 力 : 要 求 本 地 化 服 务 的 能 力 是 指 具 有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在 本 地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及 人 员 ; 2) 在 本 地 具 有 固 定 的 合 作 伙 伴 ; 3) 投 标 人 在 本 地 注 册 成 立 的 备 注 : 本 地 系 指 : 项 目 所 在 地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1.1.2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学 校 自 筹 资 金 1.3 招 标 内 容 : 见 第 四 章 采 购 需 求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项 目 的 资 质 条 件 1.4.1.1 资 质 条 件 : 见 招 标 公 告 ; 1.4.1.2 投 标 人 的 信 誉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2)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3)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的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必 须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 包 括 : 中 标 未 中 标 废 标 等 ), 我 校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承 担 任 何 费 用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5 页 共 24 页
1.7 分 包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分 包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招 标 公 告 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 招 标 公 告 ) 第 二 章 招 标 须 知 一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一 投 标 人 综 合 情 况 简 介 二 投 标 函 三 投 标 授 权 书 三 开 标 一 览 表 四 投 标 报 价 表 五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2.2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有 权 要 求 我 校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答 疑 澄 清, 如 有 问 题 应 在 开 标 前 3 日 内 按 招 标 公 告 或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的 联 系 方 式, 以 书 面 形 式 如 传 真 等 通 知 我 校,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均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资 格 投 标 文 件 3.1.2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见 2.1 中 所 包 括 的 全 部 内 容 3.2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按 上 述 序 号 或 顺 序 编 制 3.3 投 标 文 件 须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并 可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3.4 投 标 报 价 3.4.1 请 各 投 标 人 自 报 投 标 总 价 3.4.2 并 请 响 应 6 月 20 日 前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第 6 页 共 24 页
3.5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3.5.1 投 标 人 在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包 括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3.5.2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生 产 技 术 和 财 务 能 力 3.6 证 明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按 照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以 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等,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书 的 一 部 分 3.7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件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3.8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规 范 明 确 准 时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如 果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或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其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3.9 投 标 货 币 本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3.10 投 标 有 效 期 3.10.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10.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11 投 标 保 证 金 3.11.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约 定 内 容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11.2 投 标 人 不 按 规 定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3.11.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合 同 签 订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退 还 ( 不 计 利 息 ) 3.11.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 3.12 投 标 书 份 数 和 签 署 3.12.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份 数 的 投 标 书 每 份 投 标 书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正 本 与 副 本 必 须 一 致 ; 若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一 致,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书 须 密 封 3.12.2 投 标 书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正 确 签 署 授 权 代 表 须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证 书 附 在 投 标 书 上 3.12.3 投 标 书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或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4. 开 标 与 评 审 第 7 页 共 24 页
4.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地 点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代 理 人 必 须 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示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书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授 权 委 托 人 出 具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被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便 开 标 会 议 上 证 明 其 身 份 及 投 标 资 格 4.2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将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4.2.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密 封 标 志 的 4.2.2 投 标 函 既 无 投 标 人 公 章, 也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4.2.3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或 者 填 写 的 内 容 不 全, 或 者 辨 认 不 清 产 生 歧 义, 或 者 涂 改 处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的 4.2.4 投 标 人 在 同 一 个 招 标 项 目 中 有 两 个 以 上 报 价, 未 说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的 4.2.5 投 标 人 和 报 名 的 单 位 在 名 称 和 组 织 结 构 不 一 致, 不 能 提 供 其 权 利 义 务 转 移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明 的 4.3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4.4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在 我 校 公 告 栏 公 示, 若 招 标 人 未 接 到 投 诉 或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未 通 知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招 标 人 将 于 公 示 期 满 后 3 日 内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5. 合 同 授 予 5.1 买 方 与 中 标 人 ( 卖 方 ) 签 订 合 同 如 果 中 标 人 出 现 问 题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因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可 与 顺 延 其 后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签 订 合 同, 或 重 新 招 标 5.2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第 8 页 共 24 页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前 注 : (1) 本 需 求 中 提 出 的 技 术 方 案 仅 为 参 考, 如 无 明 确 限 制, 投 标 人 可 以 进 行 优 化, 提 供 满 足 用 户 实 际 需 要 的 更 优 ( 或 者 性 能 实 质 上 不 低 于 的 ) 技 术 方 案 或 者 设 备 配 置, 且 此 方 案 或 配 置 须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认 可 ; (2)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列 出 完 成 本 项 目 并 通 过 验 收 所 需 的 所 有 各 项 服 务 等 明 细 表 及 全 部 费 用 中 标 供 应 商 必 须 确 保 整 体 通 过 用 户 方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所 发 生 的 验 收 费 用 由 中 标 供 应 商 承 担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如 投 标 人 因 未 及 时 踏 勘 现 场 而 导 致 的 报 价 缺 项 漏 项 废 标 或 中 标 后 无 法 完 工,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3) 下 列 采 购 需 求 中 : 要 求 提 供 产 品 原 厂 授 权 原 厂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函 原 厂 技 术 服 务 承 诺 书 的,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上 述 资 料 (4) 如 对 本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或 澄 清 要 求, 请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的 约 定 方 式 联 系 招 标 人, 或 接 受 答 疑 截 止 时 间 前 联 系 采 购 人 否 则 视 同 理 解 和 接 受, 开 标 后 不 得 对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提 出 质 疑 一 项 目 介 绍 1. 需 要 审 计 的 项 目 名 称 : 金 寨 大 别 山 综 合 试 验 站 工 程 郭 河 产 学 研 基 地 综 合 楼 工 程 校 医 院 搬 迁 改 造 工 程 2. 建 设 地 点 : 金 寨 县 梅 山 镇 小 南 京 村 庐 江 县 郭 河 产 学 研 基 地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校 园 内 3. 施 工 单 位 : 合 肥 瑶 海 建 筑 安 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省 第 一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湖 南 新 宇 装 饰 设 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4. 工 程 概 况 : (1) 金 寨 大 别 山 综 合 试 验 站 工 程 : 总 建 筑 面 积 6854 m2, 其 中 教 学 楼 4095 m2, 宿 舍 楼 2786 m2, 合 同 金 额 12850349.89 元, 由 合 肥 瑶 海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建 (2) 郭 河 产 学 研 基 地 综 合 楼 工 程 : 建 筑 面 积 18900 m2, 合 同 金 额 27215175.89 元, 由 安 徽 省 第 一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承 建 (3)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校 医 院 搬 迁 改 造 工 程 : 工 程 内 容 为 装 饰 部 分 和 安 装 部 分, 合 同 金 额 3033276.61 元, 由 湖 南 新 宇 装 饰 设 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承 建 (4)2016 年 度 其 他 工 程 二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投 标 人 资 格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含 乙 级 ) 2. 主 审 工 程 师 资 格 : 全 国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3. 业 绩 要 求 : 投 标 人 和 主 审 工 程 师 都 具 有 3000 万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业 绩 1 项 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范 围 及 内 容 第 9 页 共 24 页
按 施 工 图 施 工 合 同 以 及 招 投 标 文 件 等 对 以 上 项 目 施 工 图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等 进 行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四 审 计 质 量 要 求 1.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发 现 中 标 单 位 有 不 当 行 为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利 对 中 标 人 参 与 工 程 审 价 的 人 员 进 行 调 整, 直 至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双 方 的 经 济 及 其 他 损 失, 均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2. 审 计 质 量 要 求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对 其 提 供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负 经 济 法 律 责 任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出 具 的 审 价 报 告 误 差 须 控 制 在 ±3% 以 内 ; 委 托 方 保 留 二 次 委 托 审 价 的 权 力, 一 审 的 审 价 结 果 能 经 得 起 委 托 方 二 审 的 检 验 3.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中 标 的 审 计 单 位 已 指 定 的 审 计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更 ; 遇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变 更 的, 必 须 提 出 书 面 变 更 申 请 报 学 校 审 计 处 及 招 标 人 批 准 同 意, 否 则 扣 除 合 同 总 价 的 10% 作 为 违 约 金 4. 若 中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则 招 标 人 可 终 止 合 同, 同 时 将 该 审 计 单 位 上 报 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同 级 相 关 部 门, 列 入 黑 名 单,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1) 中 标 人 未 经 学 校 审 计 处 及 招 标 人 批 准 随 意 变 更 审 计 人 员 的 ; (2) 中 标 人 随 意 停 止 本 项 目 审 计 工 作 的 ; (3) 中 标 人 及 审 价 人 员 存 在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的, 并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五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1. 投 标 要 求 : 本 次 不 设 基 本 费, 审 计 效 益 费 费 率 最 高 报 价 为 核 减 额 的 5% 2. 投 标 人 依 据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并 结 合 市 场 行 情 自 行 报 投 标 费 率 3. 按 投 标 人 所 报 费 率 由 低 到 高 排 序 选 取 中 标 人 六 审 计 时 限 要 求 每 个 单 项 工 程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30 个 日 历 日 内 提 交 初 步 审 核 结 果 七 审 计 付 费 方 式 1.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 审 减 额 * 审 减 费 率 ( 5%) 2. 送 审 额 中 的 甲 供 材 预 留 金 水 电 费 以 及 违 约 金 等 不 计 算 为 审 减 额 3. 每 个 单 项 工 程 审 计 结 束 后, 出 具 完 善 的 审 价 报 告 10 日 内, 中 标 人 提 供 全 额 法 定 发 票, 我 校 一 次 性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第 10 页 共 24 页
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一 一 般 规 定 1. 技 术 规 格 和 标 准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供 货 物 的 技 术 规 格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规 定 的 标 准 相 一 致 若 技 术 规 格 中 无 相 应 规 定, 货 物 则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国 际 标 准 以 及 其 原 产 地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最 新 颁 布 的 相 应 的 正 式 标 准 合 同 双 方 所 有 的 来 往 函 电 以 及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商 务 与 技 术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原 文 为 英 文 或 其 他 文 字 的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及 资 料, 应 翻 译 成 中 文 除 技 术 规 格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计 量 单 位 均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2. 定 义 : 除 本 合 同 上 下 文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下 列 各 词 语 定 义 如 下 : 2.1 买 方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指 明 购 买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单 位 2.2 卖 方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为 买 方 接 受 并 与 买 方 签 订 供 货 合 同 的 单 位 2.3 检 验 机 构 是 指 位 于 工 作 现 场 所 在 地 的 国 家 指 定 的 检 验 部 门 或 单 位 2.4 工 作 现 场 是 指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货 物 座 落 使 用 的 地 方 2.5 合 同 货 物 是 指 卖 方 提 供 自 行 生 产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检 测 合 格 的 产 品 2.6 技 术 资 料 是 指 与 合 同 货 物 的 检 验 性 能 考 核 有 关 的 技 术 指 标 规 格 文 件 2.7 伴 随 服 务 是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与 供 货 有 关 的 辅 助 服 务 和 合 同 中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的 其 它 义 务 2.8 验 收 是 指 合 同 货 物 在 性 能 质 量 考 核 中 达 到 规 定 的 技 术 性 能 和 保 证 指 标 之 后, 买 方 对 合 同 货 物 的 接 受 必 要 时, 邀 请 涉 及 本 合 同 中 货 物 原 生 产 或 供 应 商 参 与 验 收 2.9 质 保 期 是 指 自 验 收 之 日 起 一 定 期 间 内, 卖 方 保 证 合 同 货 物 的 适 当 和 稳 定 运 行, 并 负 责 消 除 合 同 货 物 存 在 的 任 何 缺 陷, 买 方 不 承 担 消 除 货 物 自 身 缺 陷 的 费 用 2.10 合 同 货 币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支 付 中 所 使 用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2.11 合 同 价 格 是 指 在 卖 方 完 全 和 适 当 地 履 行 其 合 同 义 务 后, 买 方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卖 方 的 价 款 2.12 合 同 生 效 日 是 指 在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所 有 条 件 得 到 履 行 时 的 日 期 2.13 日 是 指 日 历 日 数 2.14 月 是 指 日 历 月 数 2.15 知 识 产 权 是 指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等 无 形 财 产 专 有 权 的 统 称 二 合 同 文 件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包 括 : 供 货 合 同 ;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纪 要 协 议 ;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书 ; 第 11 页 共 24 页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技 术 要 求 合 同 文 件 的 解 释 : 合 同 的 各 种 文 件 应 认 为 是 相 互 解 释 的, 如 有 意 义 含 糊 或 分 歧 之 处, 按 照 以 上 条 款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三 合 同 范 围 本 合 同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提 供 合 同 货 物 全 套 主 机 辅 材 及 配 件 ; 2 负 责 运 输 ( 包 括 装 车 运 输 和 卸 车 ) 及 含 运 输 保 险 ; 3 负 责 安 装 ( 包 括 货 物 就 位 现 场 组 装 等 ); 4 负 责 调 试 ( 包 括 联 动 调 试 ), 直 至 通 过 买 方 及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 5 提 供 优 质 的 三 包 售 后 服 务 : 1 免 费 维 修 或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货 物 或 部 件 的 响 应 时 间 :2 小 时 ; 免 费 维 修 或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货 物 或 部 件 的 期 限 :1 天 2 保 修 期 内 发 生 的 零 部 件 不 正 常 的 磨 损, 或 非 人 为 原 因 而 损 坏 失 效 的 零 部 件 电 子 元 器 件 和 易 损 件,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不 仅 限 于 上 述 情 况 时, 卖 方 须 免 费 提 供 服 务 ; 并 更 换 上 述 零 部 件 电 子 元 器 件 备 品 备 件 和 易 损 件 3 及 时 提 供 合 同 货 物 使 用 和 维 护 方 面 的 最 新 技 术 信 息 和 资 料 6 负 责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的 全 部 检 测 7 卖 方 在 买 方 工 地 安 装 调 试 期 间, 一 切 费 用 由 卖 方 自 理 四 合 同 价 格 合 同 总 价 为 : 人 民 币 大 写 ; 小 写 合 同 总 价 由 产 品 综 合 单 价 数 量 组 成 1 产 品 综 合 单 价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合 同 形 式 综 合 单 价 按 各 种 不 同 规 格 的 材 料 计 列, 凡 没 有 填 写 单 价 的 零 部 件 附 件 辅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费 用 和 费 用 项 目 均 视 为 已 经 分 摊 到 材 料 的 单 价 之 中 综 合 单 价 为 送 达 到 货 地 点 的 ( 含 税 ) 落 地 交 货 价 ; 如 为 进 口 产 品, 则 其 中 包 括 到 岸 价 进 口 关 税 增 值 税 清 关 费 手 续 费 材 料 到 工 地 的 运 输 费 保 管 费 商 检 费 等 的 一 切 费 用 ; 如 为 国 内 产 品, 则 其 中 包 括 材 料 费 制 作 加 工 费 国 内 的 运 输 上 下 力 费 材 料 检 测 费 安 装 调 试 费 保 修 期 费 用 税 费 等 交 付 使 用 之 前 的 一 切 费 用 五 卖 方 的 责 任 1 一 般 责 任 卖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应 有 的 细 心 和 努 力 来 供 应 货 物, 遵 守 买 方 的 指 示 和 要 求, 并 应 在 所 有 方 面 令 买 方 满 意 2 质 量 保 证 卖 方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是 全 新 的 未 使 用 过 的,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规 格 和 性 能 要 求 和 技 第 12 页 共 24 页
术 规 范 内 的 一 切 规 定, 且 提 供 的 产 品 质 量 不 得 低 于 样 品 质 量 六 到 货 地 点 时 间 1 到 货 地 点 :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2 最 终 交 付 使 用 时 间 : 一 般 要 求 为 国 产 10~15 天, 进 口 不 超 过 3 个 月 ; 特 殊 要 求 见 供 货 合 同 七 违 约 责 任 1 如 卖 方 不 能 交 付 货 物, 买 方 有 权 扣 留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同 时 卖 方 应 向 买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2 卖 方 所 交 付 的 货 物 品 种 型 号 规 格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买 方 有 权 拒 收 买 方 拒 收 的, 卖 方 应 向 买 方 支 付 货 款 总 额 5% 的 违 约 金 八 质 量 保 证 卖 方 应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货 物 是 全 新 的 未 使 用 过 的, 并 在 各 个 方 面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规 格 和 性 能 要 求 卖 方 应 保 证 其 货 物 经 过 正 确 安 装 合 理 操 作 和 维 护 保 养, 在 货 物 寿 命 期 内 具 有 满 意 的 使 用 性 能 在 竣 工 验 收 时 质 量 应 达 到 优 良 工 程 在 规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卖 方 应 对 由 于 设 计 工 艺 材 料 的 缺 陷 故 障 负 责 除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卖 方 应 在 收 到 买 方 通 知 后 2 小 时 内, 免 费 负 责 修 理 或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材 料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买 方 保 留 索 赔 的 权 利 货 物 验 收 标 准 及 货 物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 1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书 中 明 确 的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2 与 合 同 货 物 有 关 的 最 新 版 本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 国 际 标 准 和 部 颁 标 准 3 卖 方 随 投 标 文 件 提 供 货 物 制 造 国 的 制 造 及 验 收 的 官 方 标 准 或 货 物 验 收 大 纲, 经 买 方 确 认 后, 将 作 为 对 货 物 的 验 收 依 据 之 一 4 卖 方 在 澄 清 投 标 文 件 时 作 出 的 承 诺, 经 买 方 确 认 后 作 为 对 货 物 的 验 收 依 据 之 一 5 不 得 低 于 上 述 货 物 验 收 标 准 中 的 指 标 具 体 指 标 签 订 合 同 时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确 定 九 卖 方 的 技 术 资 料 卖 方 应 于 供 货 的 同 时 提 交 下 列 有 关 资 料 : 厂 商 及 产 品 资 料, 并 须 说 明 产 品 型 号, 标 明 性 能 等 十 检 验 及 验 收 1 货 物 的 检 验 (1) 出 厂 前 检 验 制 造 商 在 发 货 之 前, 对 货 物 的 有 关 内 在 和 外 观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和 重 量 进 行 准 确 的 和 全 面 的 检 验 制 造 商 应 在 检 验 后 出 具 其 货 物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证 书 质 量 证 书 应 附 有 写 明 制 造 商 检 验 的 细 节 和 结 果 的 说 明 该 证 书 将 作 为 付 款 单 据 的 组 成 部 分, 但 不 应 视 为 是 对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或 重 量 的 最 终 定 论 (2) 到 货 检 验 1 到 货 检 验 通 知 在 货 物 抵 达 到 货 检 验 地 点 并 落 地 后 的 24 小 时 内 通 知 买 方 进 行 到 货 检 验 第 13 页 共 24 页
2 检 验 货 物 到 达 买 方 在 现 场 的 仓 库 并 落 地 后, 由 卖 方 按 件 点 验 ( 每 件 应 附 有 详 细 的 质 量 证 书 ) 入 库 前 由 卖 方 组 织 检 验, 卖 方 买 方 一 同 检 验 卖 方 对 检 验 结 果 进 行 记 录 检 验 结 果 记 录 作 为 付 款 依 据 3 检 测 货 物 到 达 买 方 在 现 场 的 仓 库 并 落 地 后, 按 规 定 需 要 抽 样 检 测 的, 由 买 方 和 工 程 监 理 代 表 一 同 随 机 抽 样, 卖 方 送 检, 监 理 见 证 代 表 随 同 送 样 (3) 如 经 检 验 发 现 其 技 术 规 格 数 量 质 量 等 与 合 同 不 符 或 者 货 物 被 损 坏 或 抽 检 不 合 格 等 情 况, 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 : 1 产 品 的 种 类 规 格 质 量 等 级 与 清 单 不 符, 买 方 可 拒 绝 接 受, 由 卖 方 自 费 运 出 施 工 现 场 并 重 新 采 购 2 材 料 与 清 单 规 格 型 号 不 符, 买 方 代 表 有 权 选 择 代 为 更 换, 卖 方 承 担 相 应 经 济 支 出 3 供 应 数 量 少 于 核 对 无 误 之 清 单 的 数 量 时, 卖 方 负 责 将 数 量 补 齐 多 于 清 单 约 定 数 量 时, 卖 方 负 责 自 费 将 多 余 部 分 运 出 施 工 现 场 4 经 买 方 检 验 通 过 之 后 发 现 有 与 清 单 的 规 格 质 量 等 级 不 符 的 情 况, 卖 方 应 承 担 重 新 采 购 及 拆 除 和 重 设 的 费 用 支 出 5 抽 样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卖 方 可 申 请 重 新 检 测, 检 测 费 用 自 理 复 检 合 格 并 经 项 目 质 监 部 门 认 可, 则 视 为 材 料 合 格 ; 复 检 不 合 格 或 质 监 部 门 对 复 检 结 果 不 认 可, 卖 方 应 自 费 运 出 施 工 现 场 并 重 新 采 购, 并 承 担 拖 期 责 任 以 上 条 款 若 卖 方 拒 绝 接 受, 均 视 为 卖 方 未 按 期 交 货 2 系 统 验 收 : 2.1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结 束, 按 现 行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买 卖 双 方 共 同 验 收 ; 2.2 买 方 对 设 备 及 系 统 的 最 终 验 收, 应 确 认 最 终 是 否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要 求, 不 承 担 合 同 总 价 款 以 外 的 额 外 费 用 3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 保 修 期 ) 内, 如 果 发 现 货 物 的 质 量 或 规 格 与 合 同 规 定 不 符, 或 证 明 货 物 质 量 有 缺 陷, 包 括 潜 在 的 缺 陷 或 使 用 不 合 适 的 原 材 料 等, 买 方 有 权 根 据 质 量 保 证 条 款 向 卖 方 提 出 索 赔 4 验 收 时 如 涉 及 专 家 验 收 劳 务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由 卖 方 支 付 十 一 索 赔 货 物 与 合 同 要 求 不 符 并 且 卖 方 对 其 负 有 责 任 时, 买 方 应 于 规 定 期 限 内 和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提 出 索 赔, 卖 方 应 按 买 方 同 意 的 下 述 一 种 或 多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 (1) 卖 方 同 意 买 方 拒 收 货 物 并 把 被 拒 收 货 物 的 价 款 金 额 以 合 同 规 定 的 同 类 货 币 付 给 买 方, 卖 方 负 担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包 括 利 息 银 行 费 用 运 输 和 保 险 费 检 验 费 仓 储 和 装 卸 费 以 及 为 保 管 和 保 护 被 拒 绝 货 物 所 需 要 的 其 它 必 要 费 用 (2) 根 据 货 物 的 优 劣 和 受 损 程 度 以 及 买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金 额, 经 双 方 同 意 降 低 货 物 价 格 如 果 买 方 提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30 天 内 卖 方 未 能 予 以 答 复, 该 索 赔 应 视 为 已 被 卖 方 接 受 若 卖 方 未 能 在 买 方 提 出 索 赔 通 第 14 页 共 24 页
知 的 30 天 内 或 买 方 同 意 的 更 长 一 些 的 时 间 内, 按 买 方 同 意 的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处 理 索 赔 事 宜, 买 方 将 从 应 付 款 中 扣 回 索 赔 金 额, 同 时 保 留 进 一 步 要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十 二 付 款 招 标 货 物 供 货 安 装 完 毕 技 术 服 务 到 位 及 验 收 合 格 后, 卖 方 提 供 货 物 全 额 法 定 发 票, 买 方 一 次 性 支 付 合 同 全 款 ; 质 量 保 证 期 满 后, 再 无 息 支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以 上 结 算 方 式 付 款 的 地 点, 均 为 买 方 开 户 银 行 履 行 的 方 式 为 银 行 转 帐 十 三 保 险 在 合 同 条 件 下, 由 卖 方 办 理 与 货 物 及 供 应 有 关 的 保 险, 投 保 的 费 用 及 所 有 手 续 费 均 由 卖 方 承 担 十 四 质 保 本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的 质 保 期 自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并 经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正 式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一 般 为 一 年, 特 殊 要 求 见 采 购 需 求 或 合 同 规 定 1 免 费 维 修 或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货 物 或 部 件 的 响 应 时 间 :2 小 时 ; 免 费 维 修 或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货 物 或 部 件 的 期 限 :24 小 时 2 保 修 期 内 发 生 的 零 部 件 不 正 常 的 磨 损, 或 非 人 为 原 因 而 损 坏 失 效 的 零 部 件 电 子 元 器 件 和 易 损 件,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不 仅 限 于 上 述 情 况 时, 卖 方 须 免 费 提 供 服 务 ; 并 更 换 上 述 零 部 件 电 子 元 器 件 备 品 备 件 和 易 损 件 3 及 时 提 供 合 同 货 物 使 用 和 维 护 方 面 的 最 新 技 术 信 息 和 资 料 4 在 质 保 期 内 经 修 复 的 部 分 及 经 替 换 或 更 新 的 配 件 或 材 料, 卖 方 对 其 质 保 的 责 任 将 于 修 复 替 换 或 更 新 之 日 起 计 算 卖 方 所 供 货 物 要 求 实 行 终 身 维 保 十 五 不 可 抗 力 签 约 双 方 任 一 方 由 于 受 到 诸 如 战 争 洪 水 台 风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而 不 能 执 行 合 同 时, 履 行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予 以 延 长, 延 长 的 期 限 应 相 当 于 事 件 所 影 响 的 时 间 如 果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造 成 任 何 损 坏 损 失 或 伤 害, 由 各 自 分 别 承 担 如 买 方 提 出 要 求 将 已 交 付 工 程 的 损 失 进 行 修 复, 卖 方 应 予 以 修 理 及 修 复, 但 费 用 则 由 买 方 承 担 十 六 仲 裁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中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端,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经 协 商 在 60 天 内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 应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仲 裁 裁 决 应 为 最 终 裁 决, 并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在 仲 裁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部 分 外, 合 同 其 它 部 分 继 续 执 行 十 七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及 资 料 的 保 密 : 卖 方 应 对 有 关 合 同 文 件 及 资 料 保 密, 未 经 买 方 许 可 不 得 将 合 同 文 件 资 料 透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附 : 合 同 文 本 第 15 页 共 24 页
采 购 合 同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买 方 : 电 话 : 卖 方 : 电 话 : 签 订 地 点 : 买 方 组 织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经 评 审, 决 定 将 本 项 目 采 购 合 同 授 予 卖 方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双 方 的 责 任, 确 保 合 同 的 顺 利 履 行, 买 卖 双 方 商 定 同 意 按 如 下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订 本 合 同 : 1 货 物 ( 服 务 ) 的 名 称 技 术 规 格 和 数 量 本 合 同 所 采 购 货 物 服 务 的 名 称 技 术 规 格 和 数 量 在 卖 方 投 标 书 投 标 产 品 ( 含 服 务 ) 报 价 表 中 有 明 确 规 定 2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 (1)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及 答 疑 更 正 公 告 ; (2) 本 项 目 中 标 公 告 ; (3) 卖 方 提 交 的 投 标 书 及 书 面 承 诺 函 ; (4) 补 充 协 议 3 采 购 内 容 ( 货 物 清 单 ) 4 合 同 金 额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卖 方 承 诺, 本 合 同 的 总 金 额 为 X,XXX,XX 元 ( 人 民 币 大 写 :XXXXX) 5 供 货 时 间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个 月 6 质 保 期 : 自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个 月 7 付 款 条 件 项 目 实 施 完 成,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买 方 支 付 卖 方 合 同 全 款 8 项 目 完 成 时 间 卖 方 应 于 合 同 签 字 生 效 后 开 始 计 算 的 XX 日 内,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责 任 与 义 务, 提 交 第 16 页 共 24 页
一 份 完 整 的 自 我 验 收 报 告 ( 验 收 报 告 格 式 附 后 ), 由 买 方 进 行 验 收 9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年, 无 息 退 还 卖 方 履 约 保 证 金 10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经 买 卖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立 即 生 效 买 方 : 卖 方 : 单 位 盖 章 : 单 位 盖 章 : 代 表 签 字 :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日 期 : 第 17 页 共 24 页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项 目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年 月 日 第 18 页 共 24 页
一 投 标 人 综 合 情 况 简 介 (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制 作 格 式 ) 第 19 页 共 24 页
二 投 标 函 致 :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根 据 贵 方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项 目 采 购 招 标 邀 请 书 或 招 标 公 告, 正 式 授 权 ( 姓 名 )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全 称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据 此 函, 我 方 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供 交 付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 包 括 安 装 调 试 等 工 作 ) 的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见 开 标 一 览 表, 如 我 公 司 中 标, 我 公 司 承 诺 愿 意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2 我 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并 保 证 于 买 方 要 求 的 日 期 内 完 成 供 货 安 装 及 服 务, 并 通 过 买 方 验 收 3 我 方 承 诺 报 价 低 于 同 类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4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书 ( 如 有 ), 参 考 资 料 及 有 关 附 件, 我 方 正 式 认 可 并 遵 守 本 次 招 标 文 件, 并 对 招 标 文 件 各 项 条 款 ( 包 括 开 标 时 间 ) 规 定 及 要 求 均 无 异 议 我 方 知 道 必 须 放 弃 提 出 含 糊 不 清 或 误 解 的 问 题 的 权 利 5 我 方 同 意 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起 遵 循 本 投 标 文 件, 并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前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6 我 方 承 诺 如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前 到 达 贵 方 指 定 的 账 户, 我 方 投 标 无 效,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 如 果 在 开 标 后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我 方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被 贵 方 没 收 7 我 方 声 明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资 料 均 真 实 无 误 及 时 有 效 企 业 运 营 正 常 ( 注 册 登 记 信 息 年 报 信 息 可 查 ) 由 于 我 方 提 供 资 料 不 实 而 造 成 的 责 任 和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提 出 的 要 求, 提 供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证 据 数 据 或 资 料 8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9 我 方 同 意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10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通 讯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名 : 账 号 : 开 户 行 : 投 标 人 公 章 日 期 : 第 20 页 共 24 页
三 投 标 授 权 书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公 司 授 权 本 公 司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加 招 标 人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处 理 投 标 过 程 的 一 切 事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投 标 参 与 开 标 谈 判 签 约 等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本 公 司 均 予 以 认 可 并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授 权 本 授 权 书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投 标 人 公 章 :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1 本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唯 一 的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且 必 须 为 投 标 人 在 职 员 工 并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附 投 标 人 近 3 个 月 内 为 其 授 权 代 表 缴 纳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具 体 可 通 过 下 述 形 式 之 一 : ⑴ 社 保 局 官 方 网 站 查 询 的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个 人 缴 费 记 录 ( 基 本 信 息 查 询 界 面 和 五 险 缴 费 账 目 明 细 界 面 ) 截 图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⑵ 社 保 局 的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 ⑶ 其 他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可 的 证 明 材 料 3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无 需 投 标 授 权 书 及 社 保 证 明,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第 21 页 共 24 页
四 开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全 称 标 书 份 数 正 本 : 一 份, 副 本 : 四 份, 共 五 份 投 标 总 报 价 ( 人 民 币 ) 小 写 : 大 写 : 元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交 货 日 期 备 注 注 : 1 本 表 中 报 价 与 投 标 报 价 表 严 格 一 致, 如 不 一 致, 评 标 时 将 以 报 价 最 低 的 为 准 ; 2 本 表 可 以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装 订 放 入 开 标 专 用 文 件 包 装 袋 中 ; 第 22 页 共 24 页
五 投 标 报 价 表 单 位 : 元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是 否 满 足 采 购 一 二 三 四 五 投 标 报 价 1 投 标 总 报 价 ( 大 写 ): 第 23 页 共 24 页
六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投 标 人 简 介 ( 投 标 人 自 制 ) 2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税 务 登 记 证 (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4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直 接 来 投 标 不 需 要 提 供, 但 需 附 上 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6 近 两 年 与 本 科 院 校 有 同 类 的 项 目 合 作 业 绩 (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7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第 24 页 共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