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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度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暨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問 答 集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目 錄 壹 參 訓 資 格 一 問 :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委 升 薦 訓 練 )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 之 原 因 為 何? 相 關 之 訓 練 法 規 為 何?... 1 二 問 :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委 升 薦 訓 練 之 資 格 為 何? (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參 加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之 資 格 為 何?)... 1 貳 課 程 及 實 施 方 式... 一 問 : 委 升 薦 訓 練 (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 之 培 訓 目 標 為 何?... 2 二 問 : 訓 練 期 間 課 程 內 容 有 哪 些?... 3 三 問 : 如 擬 於 參 訓 前 事 先 預 習 本 項 訓 練 課 程, 有 無 相 關 教 材 可 供 參 考?... 3 參 調 訓 作 業 一 問 : 本 項 訓 練 之 編 班 原 則 為 何? 公 布 後 可 否 申 請 變 更?... 4 二 問 : 何 時 可 收 到 調 訓 函?... 4 三 問 : 訓 練 期 間 須 否 住 班?... 4 四 問 : 如 因 公 或 重 大 事 故 無 法 參 訓 應 如 何 處 理?... 5 肆 受 訓 期 間 請 假 規 定 一 問 : 訓 練 期 間 因 業 務 需 要 返 回 機 關 處 理 公 務, 得 否 請 公 假?5 二 問 : 受 訓 期 間 請 假, 對 參 訓 資 格 及 訓 練 成 績 有 無 影 響?... 6 三 問 : 受 訓 人 員 違 反 何 規 定 將 被 廢 止 其 當 年 度 受 訓 資 格?... 6 伍 成 績 評 定 一 問 : 訓 練 成 績 如 何 評 定? 何 謂 及 格?... 7 I

二 問 : 課 程 成 績 的 選 擇 題 及 個 案 寫 作 以 測 驗 方 式 為 之 其 測 驗 命 題 範 圍 題 型 及 閱 卷 程 序 各 為 何?... 8 三 問 :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新 增 實 務 研 討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之 目 的 為 何?... 9 四 問 :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為 何 採 用 實 務 研 討, 而 不 採 用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基 礎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高 考 基 礎 訓 練 ) 專 題 研 討 進 行 評 量?... 9 五 問 : 實 務 研 討 如 何 評 分? 占 總 成 績 配 分 比 例 多 少?... 10 六 問 : 實 務 研 討 之 內 涵 及 進 行 方 式 為 何?... 11 七 問 : 何 謂 實 務 研 討 之 情 境 案 例?... 13 八 問 : 實 務 研 討 之 書 面 報 告 體 例 為 何?... 13 九 問 : 實 務 研 討 之 報 告 及 答 詢 進 行 方 式 為 何?... 18 十 問 : 實 務 研 討 如 何 進 行 準 備?... 19 十 一 問 : 個 案 寫 作 題 之 評 閱 方 式 為 何?... 19 十 二 問 : 參 訓 人 員 之 受 訓 成 績 如 何 通 知 本 人 及 服 務 機 關?... 19 十 三 問 : 如 對 成 績 評 定 有 疑 義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20 十 四 問 : 如 未 通 過 本 項 訓 練, 有 無 補 考 機 制 或 補 救 之 機 會?. 20 陸 其 他 一 問 : 通 過 訓 練 後, 何 時 可 獲 頒 合 格 證 書? 何 時 可 取 得 薦 任 官 等 ( 高 員 級 ) 任 用 資 格?... 20 二 問 : 參 訓 成 績 及 格 人 員 繳 交 500 元 證 書 費 之 原 因 為 何? 該 如 何 繳 交?... 21 三 問 : 參 加 訓 練 經 評 定 成 績 不 及 格, 再 訓 時 須 自 費 受 訓, 其 收 費 標 準 為 何?... 21 II

附 錄 104 年 度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22 104 年 度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24 III

壹 參 訓 資 格 一 問 :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委 升 薦 訓 練 )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 之 原 因 為 何? 相 關 之 訓 練 法 規 為 何? 答 :( 一 ) 委 升 薦 訓 練 : 1.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官 等 之 晉 升, 應 經 升 官 等 考 試 及 格 或 者 可 依 同 條 第 6 項 規 定, 具 有 一 定 之 年 資 考 績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或 學 歷 後, 經 參 加 委 升 薦 訓 練 合 格, 取 得 薦 任 官 等 任 用 資 格 2. 同 條 第 7 項 規 定 : 前 項 升 任 薦 任 官 等 人 員, 以 擔 任 職 務 列 等 最 高 為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以 下 之 職 務 為 限 但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且 最 近 5 年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職 務 年 終 考 績 4 年 列 甲 等 1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得 擔 任 職 務 列 等 最 高 為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以 下 職 務 3. 本 項 訓 練 之 相 關 訓 練 法 規 計 有 : 委 升 薦 訓 練 辦 法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以 上 相 關 訓 練 法 規, 本 學 院 將 彙 編 成 冊, 於 學 員 到 訓 後 提 供 參 考 ( 二 )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 1. 依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5 條 第 1 項 規 定,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資 位 之 取 得 規 定, 高 員 級 以 下, 須 經 考 試 及 格, 副 長 級 以 上, 須 經 升 資 甄 審 合 格 或 者 可 依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具 有 一 定 之 年 資 考 績 及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或 學 歷 後, 經 參 加 晉 升 高 員 級 訓 練 合 格, 取 得 高 員 級 任 用 資 格 2. 同 條 第 3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考 成 升 任 高 員 級 人 員, 除 具 有 交 通 事 業 各 該 資 位 或 相 當 各 該 資 位 考 試 及 格 之 資 格 者 外, 升 任 高 員 級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跨 列 副 長 級 或 單 列 高 員 級 以 上 之 職 務, 最 高 並 僅 得 核 敘 至 高 員 級 第 十 四 級 五 三 五 薪 點 3. 本 項 訓 練 之 相 關 訓 練 法 規 計 有 :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辦 法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以 上 相 關 訓 練 法 規, 本 學 院 將 彙 編 成 冊, 於 學 員 到 訓 後 提 供 參 考 二 問 :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委 升 薦 訓 練 之 資 格 為 何?(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參 加 員 升 高 員 訓 1

練 之 資 格 為 何?) 答 :( 一 ) 委 升 薦 訓 練 : 依 據 委 升 薦 訓 練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合 格 實 授 現 任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其 以 該 職 等 職 務 辦 理 之 年 終 考 績 最 近 3 年 2 年 列 甲 等 1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並 已 晉 敘 至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得 參 加 本 訓 練 : 一 經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或 相 當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以 上 之 銓 定 資 格 考 試 或 於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前 經 分 類 職 位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考 試 及 格,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滿 3 年 者 二 經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滿 10 年 者,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滿 8 年 者, 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滿 6 年 者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相 關 規 定 不 得 作 為 晉 升 職 等 及 在 同 官 等 內 調 任 低 職 等 職 務 仍 以 原 職 等 任 用 之 考 績 年 資, 均 不 得 作 為 第 1 項 規 定 之 考 績 年 資 ( 二 )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 依 據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經 審 定 員 級 最 高 薪 級, 最 近 3 年 年 終 考 成 2 年 列 甲 等 (80 分 ) 一 年 列 乙 等 (70 分 ) 以 上 者, 得 參 加 本 訓 練 : 一 經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考 試 或 相 當 員 級 考 試 及 格, 並 任 員 級 最 高 薪 級 滿 3 年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任 員 級 最 高 薪 級 滿 10 年,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並 任 員 級 最 高 薪 級 滿 8 年, 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任 員 級 最 高 薪 級 滿 6 年 貳 課 程 及 實 施 方 式 一 問 : 委 升 薦 訓 練 (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 之 培 訓 目 標 為 何? 答 : 本 項 訓 練 係 為 培 育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 職 務 公 務 人 員 (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 所 需 工 作 知 能 及 儲 備 中 層 公 務 人 力 之 訓 練, 其 目 標 如 下 : ( 一 ) 瞭 解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與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以 培 養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或 高 2

員 級 資 位 職 務 人 員 之 宏 觀 視 野 ( 二 ) 學 習 現 代 化 行 政 管 理 知 能, 以 提 昇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或 高 員 級 資 位 職 務 人 員 之 工 作 效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 三 ) 充 實 公 務 所 需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知 能, 以 利 業 務 推 展 ( 四 ) 增 進 自 我 發 展 相 關 理 念, 以 激 發 其 潛 能 綜 上, 前 述 訓 練 在 性 質 上 係 屬 於 提 昇 行 政 效 能 及 服 務 品 質 之 訓 練, 而 非 專 業 技 術 訓 練, 爰 其 課 程 配 當 亦 依 此 一 特 性 設 計 訂 定 二 問 : 訓 練 期 間 課 程 內 容 有 哪 些? 答 :( 一 ) 本 項 訓 練 包 括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行 政 管 理 知 能 與 實 務 公 務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自 我 發 展 專 題 演 講 及 綜 合 活 動 與 課 務 輔 導 6 項 單 元 各 單 元 下 復 設 有 各 課 程 科 目, 請 參 閱 課 程 配 當 表 ( 二 ) 前 揭 課 程 ( 包 括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行 政 管 理 知 能 與 實 務 公 務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 講 授 教 材 均 由 學 驗 俱 豐 之 專 家 學 者 撰 寫, 本 學 院 彙 整 編 印 成 冊, 於 開 訓 時 分 送 授 課 講 座 及 參 訓 學 員 參 考 使 用 ( 三 ) 另 為 促 進 學 員 工 作 經 驗 交 流, 以 相 互 借 鏡 各 機 關 良 好 之 業 務 處 理 模 式 擴 增 工 作 視 野 及 增 進 同 學 情 誼, 將 於 開 訓 首 日 或 次 日, 於 各 班 安 排 工 作 經 驗 分 享 課 程, 請 學 員 就 公 務 職 涯 中 最 值 得 分 享 之 一 項 成 功 或 失 敗 的 工 作 經 驗, 從 該 案 例 中, 學 到 什 麼? 及 公 務 職 涯 中 曾 否 遇 到 價 值 兩 難 的 處 理 困 境? 您 如 何 因 應 解 決? 擇 一 上 台 進 行 分 享 ( 每 位 5 分 鐘 為 原 則 ) 分 享 案 例 檔 案 請 學 員 依 調 訓 函 中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傳 至 本 學 院 訓 練 資 訊 服 務 網, 字 數 以 300 字 至 500 字 為 原 則 ( 四 ) 結 訓 當 日 進 行 學 習 心 得 分 享 課 程, 須 於 第 四 週 之 週 五 ( 按 :8 月 21 日 ) 繳 交 學 習 心 得 分 享 單, 分 享 字 數 以 100 字 至 200 字 為 原 則 三 問 : 如 擬 於 參 訓 前 事 先 預 習 本 項 訓 練 課 程, 有 無 相 關 教 材 可 供 參 考? 答 :( 一 ) 本 項 訓 練 教 材 之 電 子 檔 預 定 於 本 年 6 月 下 旬 上 傳 至 本 學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www.nacs.gov.tw) 委 升 薦 訓 練 專 區 及 員 級 升 高 員 3

級 訓 練 專 區 提 供 學 員 參 閱, 以 利 受 訓 前 先 行 瀏 覽 及 預 習 課 程, 最 後 仍 以 參 訓 時 所 發 教 材 內 容 為 準 ( 二 ) 另 為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並 精 進 訓 練 成 效, 本 學 院 特 依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延 聘 講 座 製 作 線 上 課 程, 提 供 各 參 訓 人 員 上 網 預 先 學 習 本 年 度 計 有 創 新 思 考 與 管 理 等 9 科 訓 練 科 目 提 供 網 路 線 上 學 習, 總 計 22 門 課 程, 請 參 訓 人 員 先 至 本 學 院 文 官 e 學 苑 (http://ecollege.nacs.gov.tw/nacs/index) 註 冊 登 錄 會 員 資 格 並 登 入 後, 於 課 程 總 覽 / 學 習 專 區 課 程 列 表 / 學 習 專 區 查 詢 / 委 任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 訓 練 網 頁, 開 啟 相 關 線 上 課 程 預 先 學 習, 上 述 線 上 課 程 均 為 實 體 課 程 之 輔 助 教 學, 先 上 網 學 習 將 有 助 於 對 該 課 程 之 學 習, 其 內 容 不 列 入 訓 練 測 驗 範 圍 有 關 文 官 e 學 苑 相 關 操 作 問 題, 請 逕 洽 客 服 專 線 :(02)26531653 參 調 訓 作 業 一 問 : 本 項 訓 練 之 編 班 原 則 為 何? 公 布 後 可 否 申 請 變 更? 答 :( 一 ) 委 升 薦 訓 練 (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 係 採 不 分 梯 次 之 一 次 調 訓, 本 學 院 於 完 成 全 部 編 班 作 業 後, 將 於 本 學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公 告 ( 網 址 : http://www.nacs.gov.tw), 本 項 訓 練 均 以 學 員 服 務 機 關 為 編 班 原 則, 安 排 編 入 相 對 較 為 鄰 近 之 受 訓 機 關 委 升 薦 訓 練 訓 練 地 點 於 北 中 及 南 部 皆 有 開 班 ;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僅 於 中 部 開 班, 但 因 受 限 於 各 協 訓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容 訓 量, 將 有 少 部 分 學 員 被 安 排 至 較 遠 之 受 訓 地 點 受 訓, 爰 此, 因 應 部 分 學 員 特 殊 情 形, 本 學 院 將 於 完 成 編 班 後, 提 供 1 次 申 請 變 更 受 訓 地 點 之 機 會 ( 二 ) 至 於 變 更 訓 練 班 所 作 業 係 由 本 學 院 統 整 擬 變 更 者 之 申 請 書, 將 審 酌 其 填 列 之 變 更 事 由, 並 配 合 擬 調 整 班 所 之 容 訓 量 酌 予 調 整 二 問 : 何 時 可 收 到 調 訓 函? 答 : 本 學 院 將 於 開 訓 前 2 週 寄 發 調 訓 函, 通 知 受 訓 人 員 準 時 報 到 參 訓 三 問 : 訓 練 期 間 須 否 住 班? 答 : 本 項 訓 練 期 間, 以 不 住 宿 為 原 則, 本 學 院 規 劃 採 1 梯 次 於 北 中 南 3 地 區 辦 理 訓 練, 在 編 班 時 即 儘 量 安 排 學 員 就 近 參 訓 惟 依 各 訓 練 班 所 4

地 區 之 實 際 交 通 情 況, 學 員 如 有 遠 道 情 形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且 協 訓 機 關 構 學 校 有 提 供 住 宿, 遠 道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住 宿 四 問 : 如 因 公 或 重 大 事 故 無 法 參 訓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依 據 委 升 薦 ( 員 升 高 員 ) 訓 練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受 訓 人 員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報 到 接 受 訓 練 但 因 婚 喪 懷 孕 分 娩 流 產 重 病 駐 外 服 務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得 於 開 訓 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函 報 各 主 管 機 關 向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申 請 延 後 訓 練 並 經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依 據 保 訓 會 95 年 4 月 10 日 公 訓 字 第 0950003358 號 書 函 略 以, 受 訓 人 員 開 訓 前 及 訓 練 期 間, 均 得 以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申 請 延 訓 或 停 止 訓 練, 並 據 以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有 關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之 認 定, 應 與 同 條 規 定 婚 喪 分 娩 流 產 重 病 等 事 由 程 度 相 當 者, 始 足 為 之, 亦 即 應 同 時 具 備 急 迫 性 及 必 要 性 要 件, 如 事 由 係 屬 可 預 為 因 應 者, 則 不 得 列 入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公 務 繁 忙 因 不 具 備 上 開 要 件, 爰 不 得 列 為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 三 ) 綜 上, 如 參 訓 人 員 符 合 委 升 薦 ( 員 升 高 員 ) 訓 練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無 法 參 訓, 應 於 開 訓 前 提 出 申 請 延 後 訓 練 肆 受 訓 期 間 請 假 規 定 一 問 : 訓 練 期 間 因 業 務 需 要 返 回 機 關 處 理 公 務, 得 否 請 公 假? 答 :( 一 ) 訓 練 期 間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須 返 公 處 理 業 務 時, 不 得 請 公 假 依 據 委 升 薦 ( 員 升 高 員 ) 訓 練 辦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請 假 缺 課 時 數 合 計 超 過 課 程 時 數 20% 者 廢 止 當 年 度 受 訓 資 格 倘 因 請 假 經 停 止 當 年 度 受 訓 資 格 者, 依 據 上 開 訓 練 辦 法 第 19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及 第 3 項 規 定, 應 間 隔 1 年 度 後 ( 如 104 年 度 參 訓, 則 須 間 隔 1 年 度, 至 106 年 度 始 具 參 訓 資 格 ), 始 得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重 新 依 規 定 函 送 保 訓 會 參 加 本 訓 練 ; 重 新 參 加 本 訓 練 者, 應 全 額 自 費 受 訓, 但 得 以 公 假 方 式 辦 理 5

( 二 ) 依 前 述 保 訓 會 95 年 4 月 10 日 公 訓 字 第 0950003358 號 書 函 略 以, 公 務 繁 忙 因 不 具 備 急 迫 性 及 必 要 性 要 件, 不 得 列 為 受 訓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請 假 之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二 問 : 受 訓 期 間 請 假, 對 參 訓 資 格 及 訓 練 成 績 有 無 影 響? 答 :( 一 ) 受 訓 人 員 係 由 機 關 遴 薦 參 訓, 爰 訓 練 期 間 係 由 機 關 核 給 公 假, 惟 如 於 訓 練 期 間 因 其 他 事 由 請 假,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將 於 訓 期 結 束 後, 將 相 關 請 假 資 料 函 送 受 訓 人 員 服 務 機 關 另 依 據 委 升 薦 ( 員 升 高 員 ) 訓 練 辦 法 第 12 條 規 定, 受 訓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因 婚 喪 懷 孕 分 娩 流 產 重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致 無 法 繼 續 訓 練 者, 得 於 事 由 發 生 後 3 日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由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向 保 訓 會 申 請 停 止 訓 練 但 因 該 等 事 由 致 請 假 缺 課 時 數 超 過 課 程 時 數 20% 者, 應 予 停 止 訓 練 ( 二 ) 另 查 前 揭 訓 練 辦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本 訓 練 成 績 之 計 算, 生 活 管 理 團 體 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之 成 績 占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10%, 再 查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團 體 紀 律 包 括 差 勤 狀 況 操 守 守 時 責 任 感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綜 上, 訓 練 期 間 請 假 不 僅 將 影 響 參 加 訓 練 資 格, 對 訓 練 之 生 活 管 理 團 體 紀 律 活 動 表 現 成 績 亦 將 有 所 影 響, 進 而 影 響 訓 練 總 成 績 三 問 : 受 訓 人 員 違 反 何 規 定 將 被 廢 止 其 當 年 度 受 訓 資 格? 答 : 依 委 升 薦 ( 員 升 高 員 ) 訓 練 辦 法 第 13 條 規 定, 受 訓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應 遵 守 有 關 訓 練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由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函 送 保 訓 會 廢 止 其 當 年 度 受 訓 資 格 : ( 一 ) 未 於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報 到 或 經 核 准 中 途 離 訓 ( 二 ) 請 假 缺 課 時 數 合 計 超 過 課 程 時 數 20%( 按 : 係 指 因 婚 喪 懷 孕 分 娩 流 產 重 病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以 外 之 事 由 請 假 ) ( 三 ) 未 經 核 准 中 途 離 訓 ( 四 ) 曠 課 ( 五 ) 冒 名 頂 替 ( 六 ) 對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講 座 長 官 或 其 他 人 員 施 以 強 暴 脅 迫, 有 確 實 證 據 ( 七 ) 參 加 本 訓 練 課 程 測 驗, 違 反 保 訓 會 及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測 驗 6

試 務 規 定, 經 扣 考 處 分 ( 八 ) 其 他 具 體 事 實 足 以 認 為 品 德 操 守 不 良, 情 節 嚴 重, 有 確 實 證 據 伍 成 績 評 定 一 問 : 訓 練 成 績 如 何 評 定? 何 謂 及 格? 答 :( 一 ) 依 委 升 薦 ( 員 升 高 員 ) 訓 練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本 訓 練 成 績 之 計 算, 生 活 管 理 團 體 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之 成 績 占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之 10%, 課 程 成 績 占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之 90% 前 述 2 項 成 績 之 分 數 各 為 100 分, 按 比 例 合 計 後 之 成 績 總 分 達 60 分 為 及 格 ( 二 )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3 點 及 第 10 點 規 定,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包 括 生 活 管 理 團 體 紀 律 與 活 動 表 現 成 績 及 課 程 成 績,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評 定 訓 練 總 成 績 : 1. 生 活 管 理 團 體 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成 績 : 占 訓 練 總 成 績 10%; 其 評 分 之 內 涵 如 下 : (1) 生 活 管 理 : 包 括 規 律 精 神 整 潔 儀 表 談 吐 及 關 懷 待 人 等 (2) 團 體 紀 律 : 包 括 出 勤 狀 況 操 守 守 時 責 任 感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3) 活 動 表 現 : 包 括 參 與 各 項 活 動 課 業 研 討 及 擔 任 自 治 幹 部 等 表 現 2. 課 程 成 績 : 占 訓 練 總 成 績 90%, 其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比 例 如 下 : (1) 選 擇 題 : 占 課 程 成 績 40% (2) 實 務 寫 作 題 : 占 課 程 成 績 60%, 包 括 : 1 實 務 研 討 : 含 小 組 研 討 報 告 及 答 詢, 占 實 務 寫 作 題 成 績 50%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算, 小 組 研 討 成 績 30 分 ; 報 告 及 答 詢 成 績 70 分, 其 中 團 體 成 績 ( 包 含 書 面 報 告 及 簡 報 技 巧 ) 42 分, 個 別 成 績 ( 包 含 口 頭 報 告 及 答 詢 表 現 )28 分 2 個 案 寫 作 : 採 情 境 測 驗 方 式, 占 實 務 寫 作 題 成 績 50% ( 三 ) 各 項 訓 練 成 績 均 以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小 數 點 第 3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計 算 7

二 問 : 課 程 成 績 的 選 擇 題 及 個 案 寫 作 以 測 驗 方 式 為 之 其 測 驗 命 題 範 圍 題 型 及 閱 卷 程 序 各 為 何? 答 :( 一 ) 命 題 範 圍 : 以 課 程 配 當 表 第 2 3 單 元 課 程 教 材 內 容 為 範 圍 ( 本 年 度 測 驗 科 目 請 參 閱 測 驗 科 目 一 覽 表 ), 講 座 授 課 時 之 補 充 教 材 如 與 本 教 材 講 義 內 容 不 同 者, 依 本 學 院 印 發 之 教 材 為 測 驗 範 圍 ( 二 ) 題 型 : 個 案 寫 作 題 2 題 選 擇 題 40 題 ( 三 ) 閱 卷 程 序 : 選 擇 題 採 電 腦 閱 卷 寫 作 題 採 單 題 平 行 雙 閱 制 單 元 測 驗 科 目 ( 時 數 ) 政 管 理 知 能 與 實 務 公 務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104 年 委 升 薦 訓 練 測 驗 科 目 一 覽 表 選 擇 題 測 驗 方 式 個 案 寫 作 創 新 思 考 與 管 理 (3) 變 革 管 理 (3) 方 案 規 劃 (6) 簡 報 技 巧 (3) 政 策 溝 通 與 宣 導 (2) 危 機 管 理 (3) 目 標 管 理 (3)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6) 團 隊 合 作 與 激 勵 (3) 行 政 程 序 法 與 案 例 解 析 (8) 行 政 救 濟 與 案 例 解 析 (8)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制 與 案 例 解 析 (4) 行 政 罰 法 與 案 例 解 析 (4) 刑 法 瀆 職 罪 與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及 案 例 解 析 (4) 保 障 制 度 與 實 務 (3)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與 實 務 (2) 小 計 14 5 單 元 測 驗 科 目 ( 時 數 ) 104 年 度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測 驗 科 目 一 覽 表 8 選 擇 題 測 驗 方 式 個 案 寫 作 務 實 與 能 知 理 管 創 新 政 思 行 考 與 管 理 (3)

公 務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變 革 管 理 (3) 方 案 規 劃 (6) 簡 報 技 巧 (3) 政 策 溝 通 與 宣 導 (2)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3) 危 機 管 理 (3) 目 標 管 理 (3) 企 業 管 理 (3)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6) 團 隊 合 作 與 激 勵 (3) 行 政 程 序 法 與 案 例 解 析 (8) 行 政 救 濟 與 案 例 解 析 (8)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與 實 務 (3)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制 與 案 例 解 析 (4) 民 法 在 公 務 上 的 應 用 (3) 刑 法 瀆 職 罪 與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及 案 例 解 析 (4) 保 障 制 度 與 實 務 (3)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與 實 務 (2) 小 計 17 7 三 問 :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新 增 實 務 研 討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之 目 的 為 何? 答 :( 一 ) 為 期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受 訓 人 員 活 用 訓 練 所 學 分 散 受 訓 人 員 成 績 評 量 壓 力 並 增 加 評 量 之 多 元 性, 爰 自 本 (104) 年 度 起 新 增 實 務 研 討 成 績 評 量 項 目 ( 二 ) 為 強 化 訓 用 合 一 之 目 標, 藉 由 實 務 研 討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使 受 訓 人 員 於 課 程 中 進 行 實 作 演 練 與 評 量, 透 過 小 組 研 討 書 面 報 告 撰 擬 與 口 頭 報 告 及 答 詢 等 評 量 活 動, 除 能 有 效 觀 察 受 訓 人 員 對 課 程 之 理 解 與 運 用 程 度, 亦 可 引 導 受 訓 人 員 經 由 團 隊 運 作 方 式, 從 公 共 議 題 之 探 索 討 論, 最 後 再 完 整 呈 現 共 同 討 論 結 果 之 方 案 選 擇, 以 學 習 及 應 用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方 案 規 劃 及 簡 報 技 巧 課 程 所 得, 並 增 進 表 達 溝 通 與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四 問 :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為 何 採 用 實 務 研 討, 而 不 採 用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9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基 礎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高 考 基 礎 訓 練 ) 專 題 研 討 進 行 評 量? 答 :( 一 )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受 訓 人 員 及 高 考 基 礎 訓 練 受 訓 人 員 雖 均 係 取 得 相 當 薦 任 官 等 資 格, 惟 訓 練 性 質 有 所 不 同, 爰 規 劃 不 同 評 量 之 方 式, 茲 說 明 如 下 : 1.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 係 晉 升 下 一 官 等 之 訓 練, 受 訓 人 員 均 已 具 一 定 公 務 年 資, 具 備 公 務 經 驗 且 瞭 解 機 關 運 作 機 制, 宜 透 過 新 的 評 量 工 具 增 進 其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強 化 各 項 技 法 運 用, 進 而 激 發 其 產 生 新 的 邏 輯 思 維, 以 利 於 結 訓 後 延 伸 運 用 訓 練 課 程 所 學 2. 高 考 基 礎 訓 練 : 目 的 在 使 未 具 公 務 經 驗 之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具 備 基 本 行 政 程 序 與 技 術 知 能, 爰 以 專 題 研 討 評 量 方 式 使 其 熟 悉 相 關 課 程, 瞭 解 公 務 報 告 撰 擬 程 序, 以 強 化 其 研 究 及 規 劃 能 力 ( 二 ) 綜 上, 除 紙 筆 測 驗 外, 委 升 薦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受 訓 人 員 及 高 考 基 礎 訓 練 受 訓 人 員 宜 採 不 同 之 成 績 評 量 工 具, 俾 利 進 行 客 觀 公 正 之 評 測 五 問 : 實 務 研 討 如 何 評 分? 占 總 成 績 配 分 比 例 多 少? 答 :( 一 ) 依 據 保 訓 會 104 年 2 月 13 日 修 正 發 布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評 量 要 點 ) 第 3 點 及 第 7 點 規 定, 實 務 研 討 含 小 組 研 討 報 告 及 答 詢, 其 評 分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1. 小 組 研 討 : 於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及 方 案 規 劃 課 程 中 實 施, 並 由 授 課 講 座 依 據 受 訓 人 員 課 程 學 習 表 現 及 小 組 研 討 過 程 中 團 隊 合 作 溝 通 協 調 及 投 入 參 與 程 度 分 別 評 分 後, 以 其 成 績 加 總 平 均 計 算 之 2. 報 告 及 答 詢 : 於 開 訓 後 第 三 週 星 期 五 舉 行 為 原 則, 各 組 進 行 報 告 及 答 詢, 由 二 名 講 座 主 持, 依 各 組 書 面 報 告 簡 報 技 巧 個 人 口 頭 報 告 及 答 詢 表 現 分 別 評 定 成 績 後, 以 其 成 績 加 總 平 均 計 算 之 ( 二 ) 依 上 開 規 定,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總 成 績 項 目 及 配 分 比 例 如 表 1, 實 務 研 討 分 項 成 績 占 分 比 例 如 表 2: 表 1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總 成 績 項 目 及 配 分 比 例 10

總 成 績 項 目 及 配 分 比 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比 例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生 活 管 理 團 體 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10%) 10% 選 擇 題 (40%) 36% 課 程 成 績 (90%) 實 務 寫 作 題 (60%) 實 務 研 討 (50%) 27% 個 案 寫 作 (50%) 27% 表 2 實 務 研 討 分 項 成 績 占 分 比 例 評 分 項 目 配 分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小 組 研 討 30 分 8.1% 實 務 研 討 (100 分 ) 報 告 及 答 詢 70 分 團 體 成 績 ( 包 含 書 面 報 告 及 簡 報 技 巧 )42 分 11.34% 個 別 成 績 ( 包 含 口 頭 報 告 及 答 詢 表 現 )28 分 7.56% 六 問 : 實 務 研 討 之 內 涵 及 進 行 方 式 為 何? 答 :( 一 ) 實 務 研 討 係 由 模 組 化 課 程 及 系 列 評 量 所 組 成, 其 內 涵 說 明 如 下 : 1. 模 組 化 課 程 :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6 小 時 ) 方 案 規 劃 (6 小 時 ) 及 簡 報 技 巧 (3 小 時 ) 規 劃 為 一 模 組 課 程, 於 開 訓 第 二 週 前 授 課 完 畢 2. 系 列 評 量 : 分 為 小 組 研 討 及 報 告 及 答 詢 2 項 11

( 二 ) 進 行 方 式 1. 開 訓 前 :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將 各 班 受 訓 人 員 進 行 分 組, 每 組 以 不 超 過 8 人 為 原 則 2. 開 訓 當 日 : 各 組 抽 取 情 境 案 例 各 組 針 對 抽 取 之 情 境 案 例, 於 訓 期 進 行 分 組 討 論 撰 擬 書 面 報 告, 並 進 行 口 頭 報 告 及 答 詢 3. 開 訓 第 二 週 前 : (1) 完 成 相 關 課 程 :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將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方 案 規 劃 及 簡 報 技 巧 課 程 實 施 完 畢 (2) 小 組 研 討 : 依 據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及 方 案 規 劃 課 程 教 材 內 容, 分 組 進 行 研 討 演 練, 授 課 講 座 於 課 程 中, 隨 班 觀 察 記 錄 各 組 成 員 課 堂 學 習 行 為 表 現 及 小 組 研 討 參 與 狀 況, 據 以 評 分 4. 開 訓 第 三 週 週 二 : 各 組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將 撰 擬 之 書 面 報 告 送 交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送 兩 名 共 同 主 持 之 講 座 5. 開 訓 第 三 週 週 五 : 進 行 報 告 及 答 詢 各 組 時 間 為 35 分 鐘, 各 推 派 2 人 進 行 口 頭 報 告, 計 10 分 鐘, 由 講 座 提 問 並 指 定 該 組 受 訓 人 員 回 答, 計 25 分 鐘 12

開 訓 前 開 訓 當 日 開 訓 第 二 週 前 開 訓 第 三 週 週 二 開 訓 第 三 週 週 五 各 班 分 組 各 組 抽 取 情 境 案 例 小 組 研 討 ) 課 程 ( 進 行 授 課 及 完 成 方 案 規 劃 授 課 及 小 組 研 討 ) 解 決 課 程 ( 進 行 完 成 問 題 分 析 與 課 講 程 授 簡 報 技 巧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報 告 及 答 詢 七 問 : 何 謂 實 務 研 討 之 情 境 案 例? 答 :( 一 ) 情 境 案 例 係 提 供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受 訓 人 員 實 務 研 討 課 程 成 績 評 量 之 分 組 討 論 撰 擬 書 面 報 告 口 頭 報 告 及 答 詢 使 用 情 境 案 例 之 內 容 以 扣 合 委 升 薦 及 員 升 高 員 訓 練 目 標 職 務 ( 相 當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公 務 職 場 常 見 之 公 共 問 題 為 範 圍, 並 需 聯 結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及 方 案 規 劃 課 程 內 涵 ( 二 ) 實 務 研 討 之 情 境 案 例 由 保 訓 會 聘 請 講 座 撰 寫, 並 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提 供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受 訓 人 員 於 開 訓 當 日 抽 取 研 討 案 例 內 容 透 過 系 統 化 步 驟 進 行 開 發, 強 化 情 境 設 計 並 結 合 公 務 情 境, 有 效 觀 察 受 訓 人 員 對 課 程 之 理 解 與 運 用 程 度, 使 受 訓 人 員 能 運 用 訓 練 所 學 活 化 思 考, 進 而 增 進 表 達 溝 通 能 力 與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八 問 : 實 務 研 討 之 書 面 報 告 體 例 為 何? 答 :( 一 ) 依 據 保 訓 會 104 年 2 月 13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評 量 要 點 第 7 點 規 定 略 以, 實 務 研 討 之 書 面 報 告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內 容 : 報 告 本 文 以 3,000 字 為 原 則 ; 有 引 用 資 料 者, 應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並 明 列 參 考 書 目 2. 格 式 : 應 含 封 面 報 告 及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各 一 式 三 份 (1) 報 告 : 含 摘 要 目 錄 本 文 及 參 考 書 目, 其 中 本 文 部 分 應 含 13

現 況 說 明 問 題 分 析 解 決 方 案 及 結 語 等 四 大 項 次 (2)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 提 供 一 次 會 議 紀 錄, 字 數 不 限, 應 呈 現 小 組 成 員 在 實 務 研 討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中 個 人 參 與 情 形 意 見 陳 述 及 貢 獻 2. 繳 交 時 間 : 舉 行 報 告 及 答 詢 前 3 日 ( 以 開 訓 第 三 週 週 二 為 原 則 ) 送 交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送 二 名 共 同 主 持 之 講 座 ( 二 ) 書 面 報 告 之 封 面 報 告 及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格 式 如 附 件 1 至 附 件 3 14

附 件 1 年 度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 訓 練 實 務 研 討 報 告 ( 班 ) ( 題 目 ) ( 組 別 ) 講 座 :( 行 政 官 員 列 第 1 位 ) ( 學 界 人 員 列 第 2 位 ) 組 長 :( 學 號 )( 姓 名 ) 報 告 人 :(2 人 ) 主 要 撰 稿 人 :( 至 多 2 人 ) 協 同 撰 稿 人 : 簡 報 製 作 : 資 料 彙 整 : 報 告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附 件 2 年 度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體 例 - 內 容 應 含 目 錄 ( 章 節 安 排 及 頁 碼 ) 本 文 (3,000 字 ) 一 現 況 說 明 二 問 題 分 析 ( 一 ) 問 題 綜 整 ( 二 ) 要 因 對 策 三 解 決 方 案 ( 一 ) 方 案 選 擇 ( 二 ) 方 案 內 容 四 結 語 版 面 格 式 -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 訓 練 實 務 研 討 書 面 報 告 體 例 格 式 一 版 面 設 定 二 標 題 格 式 三 內 文 格 式 A4 直 式 橫 書, 雙 面 印 刷, 左 側 雙 針 裝 訂 上 下 左 右 邊 界 : 均 為 2.5cm 頁 碼 : 頁 尾 置 中 字 形 : 均 採 標 楷 體 包 括 : 本 文 1. 行 距 : 單 行 間 距 2. 前 後 段 距 離 :0.5 列 ( 以 示 區 隔 ) 3. 字 體 :16 號 字 ( 加 粗 ) 1. 行 距 : 單 行 間 距 2. 字 體 :14 號 字 16

附 件 3 年 度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 訓 練 實 務 研 討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班 第 組 第 次 分 組 討 論 一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時 分 二 地 點 : 三 主 席 : 記 錄 : 四 受 訓 人 員 : ( 學 號 姓 名 ) 五 討 論 議 題 及 決 議 ( 結 論 ): ( 扼 要 記 錄 發 言 人 學 號 姓 名, 並 摘 錄 討 論 發 言 過 程 決 議 ) A4 紙 橫 書, 以 標 楷 體 14 號 字 繕 打, 上 下 左 右 邊 界 均 為 2cm, 左 側 雙 釘 裝 訂 會 議 紀 錄 字 數 不 限, 惟 須 能 呈 現 小 組 成 員 在 研 討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個 人 之 投 入 參 與 情 形 意 見 陳 述 及 貢 獻 度 17

九 問 : 實 務 研 討 之 報 告 及 答 詢 進 行 方 式 為 何? 第 1 組 答 :( 一 ) 實 務 研 討 的 報 告 及 答 詢 以 開 訓 後 第 三 週 星 期 五 舉 行 為 原 則, 各 組 研 討 時 間 為 35 分 鐘, 其 中 各 組 推 派 2 人 針 對 撰 擬 之 報 告, 進 行 10 分 鐘 之 口 頭 報 告, 再 由 講 座 提 問 並 指 定 該 組 受 訓 人 員 回 答, 計 25 分 鐘 ( 二 ) 報 告 及 答 詢 流 程 表 如 下 : 進 行 內 容 簡 報 (10 分 鐘 ):2 人 代 表, 就 書 面 報 告 內 容 擇 要 簡 報 答 詢 時 間 (25 分 鐘 ): 由 講 座 逕 行 詢 問, 並 指 定 學 員 回 答 第 2 組 簡 報 (10 分 鐘 ):2 人 代 表, 就 書 面 報 告 內 容 擇 要 簡 報 答 詢 時 間 (25 分 鐘 ): 由 講 座 逕 行 詢 問, 並 指 定 學 員 回 答 休 息 (5 分 鐘 ) 第 3 組 簡 報 (10 分 鐘 ):2 人 代 表, 就 書 面 報 告 內 容 擇 要 簡 報 答 詢 時 間 (25 分 鐘 ): 由 講 座 逕 行 詢 問, 並 指 定 學 員 回 答 第 4 組 簡 報 (10 分 鐘 ):2 人 代 表, 就 書 面 報 告 內 容 擇 要 簡 報 答 詢 時 間 (25 分 鐘 ): 由 講 座 逕 行 詢 問, 並 指 定 學 員 回 答 休 息 (5 分 鐘 ) 第 5 組 簡 報 (10 分 鐘 ):2 人 代 表, 就 書 面 報 告 內 容 擇 要 簡 報 答 詢 時 間 (25 分 鐘 ): 由 講 座 逕 行 詢 問, 並 指 定 學 員 回 答 第 6 組 簡 報 (10 分 鐘 ):2 人 代 表, 就 書 面 報 告 內 容 擇 要 簡 報 答 詢 時 間 (25 分 鐘 ): 由 講 座 逕 行 詢 問, 並 指 定 學 員 回 答 講 座 講 評 (20 分 鐘 ) 18

十 問 : 實 務 研 討 如 何 進 行 準 備? 答 :( 一 ) 實 務 研 討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希 望 能 引 導 受 訓 人 員 經 由 團 隊 運 作 方 式, 從 課 堂 上 認 真 學 習 研 討 議 題 的 積 極 討 論, 最 後 完 整 呈 現 共 同 討 論 結 果 之 報 告, 充 分 學 習 及 應 用 課 程 所 學 ( 二 ) 實 務 研 討 分 為 小 組 研 討 及 報 告 及 答 詢, 其 準 備 重 點 如 下 : 1. 小 組 研 討 : 受 訓 人 員 應 於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及 方 案 規 劃 課 程 中 認 真 聽 講, 瞭 解 課 程 核 心 理 論 架 構, 踴 躍 參 與 討 論, 並 積 極 與 其 他 小 組 成 員 討 論, 如 遇 不 理 解 之 內 容, 亦 可 主 動 向 授 課 講 座 請 益 解 惑 2. 報 告 及 答 詢 : 各 組 受 訓 人 員 應 積 極 參 與 報 告 研 擬 討 論, 充 分 瞭 解 報 告 內 容, 詳 實 分 析 問 題 形 成 原 因, 並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案 報 告 時 應 注 意 報 告 之 邏 輯 性 條 理 性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簡 報 技 巧 及 時 間 掌 握 等 事 項 十 一 問 : 個 案 寫 作 題 之 評 閱 方 式 為 何? 答 : 依 據 103 年 12 月 2 日 公 評 字 第 1032260662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測 驗 試 務 規 定 第 25 點 規 定 略 以 : 寫 作 題 閱 卷, 採 單 題 平 行 兩 閱 制, 分 第 一 閱 及 第 二 閱 方 式 辦 理, 由 保 訓 會 遴 聘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閱 卷 委 員 負 責 閱 卷 及 評 分 ; 第 26 點 則 臚 列 閱 卷 方 式 : 閱 卷 委 員 應 將 評 閱 分 數, 書 寫 於 卷 面 評 分 欄 內, 並 分 別 簽 名 或 蓋 章 第 一 閱 閱 畢 之 試 卷, 其 評 分 欄 應 由 試 務 工 作 人 員 予 以 彌 封, 俟 第 二 閱 閱 畢 後, 始 得 拆 封, 並 以 兩 閱 之 平 均 分 數 為 該 科 目 之 成 績 但 各 題 兩 閱 分 數 相 差 達 十 分 以 上 時, 得 另 請 閱 卷 委 員 一 人 評 閱, 並 以 分 數 相 近 之 二 位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分 數 為 該 題 之 成 績 ; 如 三 位 委 員 分 數 差 距 相 等 時, 則 以 三 位 委 員 之 平 均 分 數 為 該 題 之 成 績 十 二 問 : 參 訓 人 員 之 受 訓 成 績 如 何 通 知 本 人 及 服 務 機 關? 答 :( 一 ) 依 據 104 年 2 月 13 日 公 評 字 第 1042260072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12 點 規 19

定 略 以, 參 訓 人 員 之 訓 練 總 成 績 由 保 訓 會 計 算 並 核 定 後 ( 約 6 至 8 週 ) 通 知 各 主 管 機 關, 再 由 服 務 機 關 自 保 訓 會 請 證 系 統 ( 培 訓 業 務 系 統 ) 下 載 成 績 單, 轉 發 各 受 訓 人 員 簽 收 ( 二 ) 受 訓 人 員 亦 可 於 總 成 績 核 定 公 布 後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csptc.gov.tw)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專 區 查 詢 個 人 訓 練 結 果 十 三 問 : 如 對 成 績 評 定 有 疑 義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受 訓 人 員 對 於 成 績 評 定 有 疑 義 時,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接 到 訓 練 成 績 單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由 受 訓 人 員 至 保 訓 會 網 站 採 線 上 申 辦 方 式, 或 填 具 各 項 訓 練 測 驗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郵 寄 保 訓 會 辦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地 址 為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3 號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培 訓 評 鑑 處 收 ),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複 查 成 績 ( 二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三 ) 保 訓 會 將 於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15 日 內 查 復,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10 日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十 四 問 : 如 未 通 過 本 項 訓 練, 有 無 補 考 機 制 或 補 救 之 機 會? 答 :( 一 ) 依 委 升 薦 ( 員 升 高 員 ) 訓 練 辦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規 定, 受 訓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經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於 次 年 度 起, 符 合 受 訓 資 格 時 得 由 各 遴 選 機 關 重 新 依 規 定 遴 選 後 函 送 保 訓 會 參 加 本 訓 練 ( 例 : 如 104 年 度 訓 練 成 績 經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可 於 105 年 度 由 各 遴 選 機 關 依 規 定 函 送 保 訓 會 再 度 參 訓, 且 不 占 當 年 度 之 調 訓 比 例 前 述 重 新 參 加 本 訓 練 之 資 格, 仍 應 符 合 委 升 薦 ( 員 升 高 員 ) 訓 練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由 各 遴 選 機 關 依 委 升 薦 ( 員 升 高 員 ) 訓 練 遴 選 要 點 造 冊 函 送 保 訓 會 據 以 調 訓 ) ( 二 ) 本 項 訓 練 目 前 尚 無 補 考 之 機 制, 成 績 經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再 次 參 加 本 訓 練 時, 應 全 額 自 費 受 訓, 但 得 以 公 假 方 式 辦 理 陸 其 他 一 問 : 通 過 訓 練 後, 何 時 可 獲 頒 合 格 證 書? 何 時 可 取 得 薦 任 官 等 ( 高 員 級 ) 任 20

用 資 格? 答 :( 一 ) 依 考 試 院 請 證 作 業 規 定, 保 訓 會 應 將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人 員 名 冊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送 請 考 試 院 印 製, 印 製 完 成 後, 即 由 考 試 院 依 成 績 單 之 寄 送 地 址 寄 至 服 務 機 關 轉 發 自 收 到 清 冊 後 預 計 1 個 月 內 完 成 ( 即 結 訓 後 約 3 個 月 內 ), 且 須 視 此 一 期 間 有 無 其 他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之 印 製 ; 並 將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與 不 及 格 人 員 分 別 列 冊, 函 知 各 主 管 機 關 ( 遴 選 機 關 學 校 ) 及 銓 敘 部, 各 主 管 機 關 ( 遴 選 機 關 學 校 ) 應 轉 知 受 訓 人 員 服 務 機 關, 以 利 其 派 代 作 業 及 後 續 送 審 或 辦 理 考 績 作 業 ( 二 )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7 條 第 6 項 規 定,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須 先 經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始 取 得 薦 任 官 等 任 用 資 格 至 於 可 否 立 即 調 升 薦 任 官 等 職 務, 係 屬 各 服 務 機 關 之 用 人 權 責, 而 由 各 機 關 依 陞 遷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問 : 參 訓 成 績 及 格 人 員 繳 交 500 元 證 書 費 之 原 因 為 何? 該 如 何 繳 交? 答 :( 一 ) 依 考 試 院 103 年 4 月 21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考 試 院 各 種 證 書 暨 證 明 書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第 2 條 規 定,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費 為 每 張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500 元 ( 二 )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人 員 於 收 到 成 績 單 之 次 日 起 7 日 內, 至 保 訓 會 培 訓 業 務 系 統 ( 置 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 頁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 之 受 訓 人 員 專 區 畫 面 點 選 請 領 證 書 繳 款, 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搜 尋, 選 擇 列 印 繳 款 單 ( 可 至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網 路 信 用 卡 或 全 國 繳 費 網 (WebATM) 等 方 式 繳 款 三 問 : 參 加 訓 練 經 評 定 成 績 不 及 格, 再 訓 時 須 自 費 受 訓, 其 收 費 標 準 為 何? 答 : 各 年 度 全 額 自 費 受 訓 收 費 標 準 略 有 不 同, 依 本 年 度 委 升 薦 ( 員 升 高 員 ) 訓 練 全 額 自 費 受 訓 收 費 標 準 為 例, 住 宿 者 收 費 標 準 為 15,900 元, 非 住 宿 者 收 費 標 準 則 為 11,000 元 21

附 錄 104 年 度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1042160132 號 函 訂 定 訓 練 上 課 5 週, 共 計 150 小 時 (6 小 時 5 天 ) 5 週 =150 小 時 課 程 單 元 科 目 名 稱 時 數 備 註 一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2 含 兩 岸 關 係 國 際 情 勢 分 析 2 財 經 情 勢 分 析 2 含 OECD ECFA 及 FTA 人 權 政 策 與 保 障 2 含 兩 公 約 及 其 施 行 法 CEDAW 等 文 官 政 策 與 發 展 2 含 考 績 培 訓 退 撫 制 度 公 保 年 金 之 變 革 與 發 展 廉 能 政 府 與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2 小 計 12 小 時 創 新 思 考 與 管 理 3 含 個 案 分 析 與 技 法 應 用 變 革 管 理 3 方 案 規 劃 6 含 3 小 時 小 組 研 討 簡 報 技 巧 3 二 行 政 管 理 知 能 政 策 溝 通 與 宣 導 2 與 實 務 危 機 管 理 3 含 個 案 研 討 目 標 管 理 3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6 含 3 小 時 小 組 研 討 團 隊 合 作 與 激 勵 3 小 計 行 政 程 序 法 與 案 例 解 析 8 行 政 救 濟 與 案 例 解 析 8 三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制 與 案 例 解 析 4 公 務 相 關 法 規 行 政 罰 法 與 案 例 解 析 4 與 實 務 刑 法 瀆 職 罪 與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及 案 例 解 析 4 保 障 制 度 與 實 務 3 四 自 我 發 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與 實 務 2 小 計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價 值 2 終 身 學 習 之 理 念 與 實 踐 2 22 32 小 時 含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及 國 家 賠 償 含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33 小 時 志 工 與 社 會 服 務 2 由 傑 出 資 深 志 工 擔 任 講 座 職 場 情 緒 與 壓 力 調 適 2 經 典 研 析 與 文 官 素 養 4

五 專 題 演 講 六 綜 合 活 動 與 課 務 輔 導 小 計 12 小 時 性 別 主 流 化 2 環 境 變 遷 的 挑 戰 與 因 應 2 含 括 綠 能 與 生 活 概 念 多 元 文 化 與 發 展 1.6 項 議 題 中 安 排 4 場, 每 場 2 小 時 資 訊 科 技 與 生 活 2. 多 元 文 化 與 發 展 議 題 全 球 化 發 展 趨 勢 含 閩 南 客 家 原 住 民 族 人 文 關 懷 與 體 認 8 新 住 民 習 俗 文 化 及 價 值 觀 之 相 關 內 容 感 動 的 服 務 3. 全 球 化 發 展 趨 勢 應 含 身 心 障 礙 權 益 及 無 障 礙 環 境 之 認 識 小 計 括 人 口 結 構 發 展 趨 勢 12 小 時 開 訓 1 班 務 輔 導 2 課 程 重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介 紹 2 工 作 經 驗 分 享 6 體 能 活 動 6 自 習 6 體 驗 學 習 8 藝 文 賞 析 3 測 驗 3 實 務 研 討 10 1. 小 組 演 練 (6 小 時 ) 2. 報 告 及 答 詢 (4 小 時 ) 學 習 心 得 分 享 2 含 結 訓 小 計 49 小 時 總 計 150 小 時 以 上 課 程 配 當 表 第 1 單 元 至 第 3 單 元 與 科 目, 除 講 授 講 義 內 容 外, 應 著 重 個 案 研 討 或 分 析 實 際 案 例, 提 供 學 員 交 換 心 得, 以 活 絡 教 學 23

104 年 度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訓 練 上 課 5 週, 共 計 150 小 時 (6 小 時 5 天 ) 5 週 =150 小 時 24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1042160132 號 函 訂 定 課 程 單 元 科 目 名 稱 時 數 備 註 一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2 含 兩 岸 關 係 國 際 情 勢 分 析 2 交 通 事 業 經 營 策 略 2 智 慧 化 交 通 發 展 2 人 權 政 策 與 保 障 2 含 兩 公 約 及 其 施 行 法 CEDAW 等 文 官 政 策 與 發 展 2 含 考 績 培 訓 退 撫 制 度 公 保 年 金 之 變 革 與 發 展 廉 能 政 府 與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2 小 計 14 小 時 創 新 思 考 與 管 理 3 含 個 案 分 析 與 技 法 應 用 變 革 管 理 3 簡 報 技 巧 3 政 策 溝 通 與 宣 導 2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3 二 目 標 管 理 3 行 政 管 理 知 能 危 機 管 理 3 含 個 案 研 討 與 實 務 企 業 管 理 3 含 行 銷 管 理 三 公 務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方 案 規 劃 6 含 3 小 時 小 組 研 討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6 含 3 小 時 小 組 研 討 團 隊 合 作 與 激 勵 3 小 計 行 政 程 序 法 與 案 例 解 析 8 行 政 救 濟 與 案 例 解 析 8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與 實 務 3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制 與 案 例 解 析 4 民 法 在 公 務 上 的 應 用 3 刑 法 瀆 職 罪 與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及 案 例 解 析 4 保 障 制 度 與 實 務 3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與 實 務 2 小 計 38 小 時 含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及 國 家 賠 償 含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35 小 時

四 自 我 發 展 五 專 題 演 講 六 綜 合 活 動 與 課 務 輔 導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價 值 2 終 身 學 習 之 理 念 與 實 踐 2 人 際 關 係 與 公 務 溝 通 2 志 工 與 社 會 服 務 2 由 傑 出 資 深 志 工 擔 任 講 座 職 場 情 緒 與 壓 力 調 適 2 經 典 研 析 與 文 官 素 養 4 小 計 性 別 主 流 化 2 14 小 時 環 境 變 遷 的 挑 戰 與 因 應 2 含 括 綠 能 與 生 活 概 念 多 元 文 化 與 發 展 資 訊 科 技 與 生 活 全 球 化 發 展 趨 勢 人 文 關 懷 與 體 認 感 動 的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權 益 及 無 障 礙 環 境 之 認 識 小 計 開 訓 1 班 務 輔 導 2 課 程 重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介 紹 2 工 作 經 驗 分 享 6 體 能 活 動 2 自 習 2 體 驗 學 習 6 藝 文 賞 析 3 測 驗 3 實 務 研 討 10 學 習 心 得 分 享 2 含 結 訓 總 計 小 計 6 1.6 項 議 題 中 安 排 3 場, 每 場 2 小 時 2. 多 元 文 化 與 發 展 議 題 含 閩 南 客 家 原 住 民 族 新 住 民 習 俗 文 化 及 價 值 觀 之 相 關 內 容 3. 全 球 化 發 展 趨 勢 應 含 括 人 口 結 構 發 展 趨 勢 10 小 時 1. 小 組 演 練 (6 小 時 ) 2. 報 告 及 答 詢 (4 小 時 ) 39 小 時 150 小 時 以 上 課 程 配 當 表 第 1 單 元 至 第 3 單 元 與 科 目, 除 講 授 講 義 內 容 外, 應 著 重 個 案 研 討 或 分 析 實 際 案 例, 提 供 學 員 交 換 心 得, 以 活 絡 教 學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