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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一 调 查 基 本 情 况 2008 年 第 四 次 国 家 卫 生 服 务 调 查 正 值 新 一 轮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出 台 的 时 候, 因 此 这 次 调 查 的 主 要 目 的 除 了 对 前 五 年 卫 生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绩 效 进 行 评 价 外, 还 要 为 新 一 轮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实 施 和 评 价 提 供 基 础 信 息, 为 健 康 中 国 2020 规 划 目 标 指 标 重 大 行 动 计 划 的 制 定 提 供 依 据 家 庭 健 康 调 查 采 用 多 阶 段 分 层 整 群 随 机 抽 样 的 方 法, 在 全 国 31 个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中 抽 取 了 94 个 县 ( 市 区 ), 每 个 样 本 县 ( 市 区 ) 抽 取 5 个 样 本 乡 镇 ( 街 道 ), 全 国 共 抽 取 470 个 ( 街 道 ); 每 个 乡 镇 ( 街 道 ) 抽 取 2 个 行 政 村 ( 居 委 会 ), 全 国 共 抽 取 940 个 村 ( 居 委 会 ); 在 每 个 样 本 村 ( 居 委 会 ) 中 随 机 抽 取 60 户, 全 国 共 抽 取 56400 户 家 庭 健 康 询 问 调 查 采 用 入 户 询 问 的 方 法 收 集 资 料 经 培 训 合 格 的 调 查 员 在 对 调 查 户 进 行 摸 底 调 查 后, 深 入 样 本 户 按 调 查 表 的 项 目 对 该 户 所 有 成 员 逐 一 进 行 询 问 调 查 家 庭 健 康 询 问 调 查 设 调 查 员 和 调 查 指 导 员 调 查 员 负 责 入 户 调 查, 主 要 由 当 地 医 务 人 员 承 担 调 查 指 导 员 由 乡 镇 卫 生 院 及 以 上 卫 生 机 构 的 医 生 承 担, 负 责 调 查 的 组 织 指 导 检 查 及 验 收 工 作 家 庭 健 康 调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1) 城 乡 居 民 卫 生 服 务 需 要 : 调 查 人 口 与 社 会 经 济 学 特 征 健 康 状 况 的 自 我 评 价 居 民 患 病 伤 情 况 失 能 状 况 健 康 危 险 因 素 等 ;(2) 城 乡 居 民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与 利 用 : 因 病 治 疗 情 况 需 求 满 足 程 度 及 未 满 足 原 因, 公 共 卫 生 妇 幼 保 健 门 急 诊 住 院 服 务 的 利 用 情 况, 个 人 医 药 费 用 的 支 付 情 况 等 ;(3)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障 : 医 疗 保 障 系 统 的 组 成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情 况 补 偿 范 围 与 补 偿 水 平 主 要 保 险 制 度 的 运 行 情 况 等 ;(4) 居 民 的 满 意 度 : 包 括 对 服 务 系 统 服 务 提 供 过 程 医 疗 保 障 覆 盖 及 其 水 平 等 满 意 度 调 查 在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了 质 量 控 制 调 查 结 果 看 出 : 成 年 人 本 人 应 答 率 为 83.0%, 复 查 与 原 调 查 结 果 的 符 合 率 在 95% 以 上 调 查 数 据 质 量 和 一 致 性 的 检 验 显 示 : 玛 叶 指 数 为 3.48, 说 明 调 查 结 果 无 年 龄 偏 好 ; 拟 合 度 检 验 结 果 说 明 调 查 样 本 年 龄 分 布 与 总 体 分 布 无 显 著 性 差 异 ; DELTA 不 相 似 系 数 与 GINI 集 中 比 计 算 结 果 说 明 调 查 家 庭 规 模 与 总 体 的 一 致 性 好 二 家 庭 健 康 询 问 调 查 结 果 ( 一 ) 调 查 人 口 基 本 情 况 本 次 共 调 查 56456 户,177501 人 家 庭 常 住 人 口 平 均 为 3.1 人 1 人 口 社 会 学 特 征 : 调 查 人 口 中, 男 女 性 各 占 50%, 男 女 性 别 比 城 市 为 0.94, 农 村 为 1.02 年 龄 构 成 为 :5 岁 以 下 儿 童 占 调 查 人 口 的 5.5% 5-14 岁 人 口 占 12.2% 15-64 岁 组 人 口 占 70.9% 65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占 11.5%, 与 2003 年 调 查 结 果 比 较 显 示 我 国 人 口 老 龄 化 程 度 进 一 步 加 剧, 农 村 地 区 0-4 岁 年 龄 组 和 55 岁 以 上 年 龄 组 比 例 增 多 ;15 岁 及 以 上 调 查 人 口 中, 没 上 过 学 的 占 15.5%, 小 学 文 化 占 26.4%, 初 中 文 化 占 35.5%, 高 中 中 专 占 16.0%, 大 专 文 化 占 3.6%, 大 学 及 以 上 占 3.0%, 与 2003 年 调 查 相 比, 人 口 总 的 受 教 育 程 度 普 遍 升 高, 没 上 过 学 的 比 例 降 低, 初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的 比 例 升 高 ; 无 业 失 业 半 失 业 者 占 15.2% 离 退 休 人 员 占 9.6% 在 校 学 生 占 7.0% 农 业 劳 动 者 占 46.9%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占 21.3%, 与 2003 年 调 查 1

相 比, 失 业 半 失 业 者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比 例 上 升, 农 业 劳 动 者 的 比 例 下 降 2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 城 市 调 查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为 11193 元, 人 均 年 支 出 为 8177 元, 其 中 : 食 品 支 出 占 43.7%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占 9.8%( 人 均 820 元 / 年 ) 教 育 支 出 占 9.5% 农 村 调 查 家 庭 人 均 年 纯 收 入 为 4932 元, 人 均 年 支 出 为 3728 元, 其 中 : 食 品 支 出 占 35.6% 教 育 支 出 占 14.3%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占 11.6%( 人 均 442 元 / 年 ) 调 查 家 庭 中, 贫 困 户 占 9.1%( 城 市 10.1% 农 村 8.7%), 自 报 由 于 疾 病 或 损 伤 致 贫 的 贫 困 家 庭 占 34.5%( 城 市 28.4% 农 村 37.8%) 3 调 查 住 户 生 活 状 况 : 调 查 住 户 平 均 住 房 面 积 为 104.9 平 方 米,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33.4 平 方 米,85.7%( 城 市 99%, 农 村 80%) 的 住 户 住 房 类 型 是 楼 房 或 砖 瓦 平 房 ;94.5% 的 家 庭 拥 有 电 视 机,82.5% 的 家 庭 拥 有 电 话 4 饮 用 水 类 型 与 农 村 改 水 : 城 市 居 民 饮 水 来 源 主 要 为 自 来 水, 占 调 查 住 户 的 93.2%, 安 全 饮 用 水 比 例 为 98.2% 农 村 住 户 安 全 饮 用 水 比 例 为 85.8%, 高 于 2003 年 的 80.2%, 饮 用 自 来 水 的 比 例 为 42%, 也 明 显 高 于 2003 年 的 34.0%, 农 村 地 区 改 水 工 作 有 明 显 的 进 展 ; 但 仍 有 14.2% 的 住 户 饮 用 的 是 不 安 全 饮 用 水 ( 如 江 河 湖 塘 沟 渠 宅 沟 水 等 ), 经 济 越 贫 困 的 农 村 地 区, 不 安 全 饮 用 水 的 住 户 比 例 越 高, 如 四 类 农 村 地 区, 不 安 全 方 式 饮 用 水 的 住 户 达 到 25.4%, 农 村 地 区 尤 其 是 落 后 农 村 地 区 的 改 水 工 作 仍 需 得 到 加 强 5 住 户 厕 所 类 型 及 农 村 改 厕 : 在 城 市 地 区, 住 户 使 用 完 整 下 水 道 水 冲 式 厕 所 的 比 例 为 85.9%, 高 于 2003 年 的 79.0%, 使 用 无 害 化 厕 所 的 比 例 为 89.9%, 使 用 卫 生 厕 所 比 例 为 93.8% 在 农 村, 卫 生 厕 所 使 用 率 为 43.3%, 无 害 化 卫 生 厕 所 使 用 率 为 20.6%, 水 冲 式 厕 所 使 用 率 为 11.1%, 农 村 使 用 水 冲 式 厕 所 和 卫 生 厕 所 的 比 例 增 加, 但 2008 年 调 查, 农 村 无 厕 所 或 者 使 用 的 是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厕 所 的 住 户 仍 占 56.7%, 总 体 来 看, 农 村 改 厕 的 任 务 十 分 艰 巨, 尤 其 是 经 济 不 发 达 的 农 村 6 卫 生 服 务 可 及 性 : 城 市 83.5% 的 被 调 查 家 庭 距 最 近 医 疗 点 的 距 离 在 1 公 里 以 内,80.2% 的 家 庭 到 最 近 医 疗 点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0 分 钟 农 村 有 58% 的 家 庭 距 离 医 疗 点 在 1 公 里 以 内, 65.6% 的 家 庭 在 10 分 钟 内 可 到 达 医 疗 点, 农 村 地 区 仍 有 6.3% 的 家 庭 离 最 近 医 疗 点 超 过 5 公 里, 四 类 农 村 地 区 达 到 23% 87.1%( 城 市 71.9%, 农 村 92.5%) 的 被 调 查 人 口 参 加 了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城 市 地 区 44.2% 的 居 民 加 入 了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12.5% 的 人 加 入 了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3.0% 的 享 有 公 费 医 疗 农 村 地 区,89.7% 的 居 民 参 加 了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2.9% 的 居 民 加 入 了 其 他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城 乡 居 民 家 庭 年 人 均 医 药 卫 生 支 出 费 用 为 541 元, 占 家 庭 生 活 消 费 性 支 出 的 10.8% 城 市 人 均 医 药 卫 生 支 出 820 元 农 村 442 元, 分 别 占 消 费 支 出 的 9.8% 和 11.6% 按 可 比 价 计 算, 2003 年 至 2008 年, 医 药 卫 生 支 出 年 均 增 长 率 为 9.5%( 城 市 8.4%, 农 村 10.1%), 低 于 收 入 增 长 速 度 ( 二 ) 居 民 健 康 状 况 与 卫 生 服 务 需 要 1 居 民 自 评 健 康 状 况 调 查 地 区 居 民 自 我 评 价 健 康 得 分 平 均 为 80.1 分 ( 城 市 79.3 分, 农 村 80.4 分 ) 自 评 健 康 得 分 随 年 龄 的 增 加 而 下 降 15 岁 及 以 上 居 民 在 行 动 方 面 存 在 中 度 和 严 重 困 难 的 比 例 占 5.2%, 自 己 照 顾 自 己 有 中 度 及 以 上 困 难 的 占 3.2%, 日 常 活 动 有 困 难 的 比 例 占 4.8%, 2

身 体 有 中 度 及 以 上 程 度 疼 痛 / 不 舒 服 的 占 9.2%, 焦 虑 和 抑 郁 的 比 例 占 6.4% 2 两 周 患 病 情 况 (1) 两 周 患 病 率 : 调 查 地 区 居 民 两 周 患 病 率 为 18.9%( 城 市 22.2%, 农 村 17.7%), 与 2003 年 的 14.3%( 城 市 15.3% 农 村 14.0%) 相 比, 城 乡 居 民 两 周 患 病 率 均 上 升 城 市 两 周 患 病 率 排 前 5 位, 依 次 是 循 环 系 统 疾 病 呼 吸 系 统 疾 病 肌 肉 骨 骼 等 疾 病 消 化 系 统 疾 病 内 分 泌, 营 养, 代 谢 等 疾 病 ; 农 村 依 次 是 呼 吸 系 统 疾 病 循 环 系 统 疾 病 消 化 系 统 疾 病 肌 肉 骨 骼 等 疾 病 泌 尿 生 殖 系 统 疾 病 循 环 系 统 疾 病 的 两 周 患 病 率 持 续 上 升, 城 市 和 农 村 均 比 2003 年 增 加 了 一 倍 按 病 种 分 析, 城 市 依 次 是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普 通 感 冒 急 性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缺 血 性 心 脏 病, 农 村 依 次 是 高 血 压 急 性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普 通 感 冒 胃 肠 炎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与 2003 年 比 较, 前 15 种 疾 病 的 种 类 没 有 变 化, 疾 病 别 患 病 率 的 顺 位 发 生 变 化, 慢 性 疾 病 前 移 ; 15 种 疾 病 中 除 感 冒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的 两 周 患 病 率 有 所 下 降 外, 其 他 疾 病 的 患 病 率 普 遍 增 高 (2) 两 周 患 病 发 病 时 间 : 两 周 患 病 者 中,32.1% 的 患 病 是 急 性 病 在 两 周 内 发 生,7.0% 的 患 病 是 急 性 病 两 周 前 发 生 延 续 到 两 周 内,60.9% 的 患 病 是 慢 性 病 持 续 到 两 周 内 与 十 年 前 相 比, 我 国 两 周 患 病 率 的 疾 病 结 构 发 生 了 重 大 逆 转, 慢 性 病 占 两 周 患 病 的 比 例 逐 渐 上 升 本 次 调 查 发 现, 慢 性 病 持 续 到 两 周 内 占 两 周 患 病 的 比 例 快 速 持 续 上 升, 由 1998 年 的 39.0% 上 升 到 2008 年 的 60.9%; 急 性 病 占 两 周 患 病 的 比 例 则 由 1998 年 61.0% 下 降 至 2008 年 的 39.1%, 急 慢 性 疾 病 的 比 例 发 生 了 重 要 的 转 变 引 起 这 种 变 化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居 民 的 循 环 系 统 疾 病 ( 如 心 脏 病 脑 血 管 病 高 血 压 病 等 ) 肌 肉 骨 骼 系 统 疾 病 ( 如 椎 间 盘 疾 病 ) 内 分 泌 系 统 疾 病 ( 主 要 为 糖 尿 病 ) 迅 速 上 升, 而 呼 吸 系 统 疾 病 患 病 率 有 所 下 降 (3) 患 病 严 重 程 度 : 调 查 地 区 平 均 两 周 每 千 人 患 病 天 数 为 1537 天 ( 城 市 1842 天 农 村 1429 天 ), 平 均 两 周 患 病 卧 床 率 为 3.5%( 城 市 2.9% 农 村 3.7%), 平 均 休 工 率 为 1.7%( 城 市 1.0% 农 村 1.8%) 与 2003 年 比 较, 患 病 天 数 卧 床 天 数 有 增 加, 总 体 上 本 次 调 查 的 疾 病 严 重 程 度 要 高 于 2003 年 ; 但 劳 动 力 人 口 的 休 工 率 休 工 天 数, 学 生 的 休 学 率 休 学 天 数 减 少,65 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的 患 病 天 数 远 高 于 65 岁 以 下 各 年 龄 组, 也 远 高 于 2003 年, 因 此, 疾 病 严 重 程 度 增 加 主 要 由 于 老 年 人 口 患 病 严 重 程 度 增 加 所 致 3 慢 性 病 患 病 情 况 调 查 人 口 慢 性 病 患 病 率 为 20.0%( 城 市 28.3%, 农 村 17.1%), 与 2003 年 的 15.1%( 城 市 24.0% 农 村 12.1%) 相 比, 城 乡 居 民 慢 性 病 患 病 率 升 高 城 市 较 高 的 慢 性 疾 病 依 次 是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缺 血 性 心 脏 病 脑 血 管 病 椎 间 盘 疾 病 农 村 依 次 是 高 血 压 慢 性 胃 肠 炎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椎 间 盘 疾 病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 三 ) 居 民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利 用 及 费 用 1 患 者 就 诊 与 治 疗 情 况 (1) 两 周 患 病 治 疗 情 况 :2008 年 调 查 地 区 两 周 患 者 中,62.4% 的 患 者 到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其 中 39.1% 的 人 在 两 周 内 就 诊,23.3% 的 人 两 周 前 就 诊 治 疗 延 续 至 两 周 内 ;27.1% 的 人 采 取 了 自 我 医 疗, 只 有 10.6% 的 病 例 未 采 取 任 何 治 疗 措 施 3

(2) 两 周 就 诊 率 : 调 查 地 区 两 周 就 诊 率 为 14.5%( 城 市 12.7%, 农 村 15.2%), 略 高 于 2003 年 调 查 的 13.4%( 城 市 11.8%, 农 村 13.9%) 东 部 农 村 地 区 两 周 就 诊 率 为 15.9%, 中 部 农 村 为 13.9%, 西 部 农 村 为 15.5% (3) 就 诊 地 点 构 成 : 在 城 市, 患 者 在 基 层 医 疗 构 ( 包 括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站 农 村 乡 村 两 级 卫 生 组 织 诊 所 ) 就 诊 比 例 为 48.3%, 在 市 区 及 以 上 医 院 就 诊 比 例 为 50.3% 在 农 村,81.7% 的 就 诊 者 在 基 层 机 构 就 诊 17.4% 在 县 及 县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相 比 2003 年 调 查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的 比 例 城 市 36.6%, 农 村 79.3% 相 比, 城 乡 居 民 首 诊 地 点 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转 移 (4) 就 诊 治 疗 方 式 :93.6% 的 两 周 就 诊 者 采 取 了 口 服 药 物 进 行 治 疗 的 方 式, 其 中 农 村 为 94.2%, 高 于 城 市 的 91.5% 26.2% 采 取 了 肌 肉 注 射 的 方 式, 其 中 农 村 为 30.4%, 远 高 于 城 市 的 12.9%;34.0% 的 两 周 就 诊 者 在 就 诊 时 进 行 了 输 液, 其 中 农 村 为 34.5%, 高 于 城 市 的 32.2% (5) 未 就 诊 情 况 :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城 乡 患 者 中, 未 就 诊 比 例 为 37.6%( 城 市 37.3%, 农 村 37.8%) 与 2003 年 调 查 的 48.9%( 城 市 57.0% 农 村 45.8%) 相 比, 患 者 未 就 诊 比 例 降 低 患 者 未 就 诊 的 主 要 原 因 为 自 感 病 轻, 占 36.4%, 其 次 为 经 济 困 难 和 就 诊 太 贵 ( 合 称 经 济 原 因 ), 两 者 占 24.4% 与 2003 年 调 查 相 比, 患 病 后 未 采 取 任 何 治 疗 措 施 的 患 者 比 例 下 降 (6) 自 我 医 疗 的 比 例 及 原 因 : 两 周 患 者 中,27.1% 的 人 采 取 了 自 我 医 疗 采 取 自 我 医 疗 的 原 因,34.6% 的 是 按 以 前 的 医 生 处 方 进 行 自 我 医 疗,34.8% 的 是 自 感 病 轻 不 需 就 诊, 经 济 困 难 或 就 诊 太 贵 ( 经 济 原 因 ) 的 占 23.7% (7) 未 治 疗 的 比 例 及 原 因 :10.6% 的 两 周 患 者 未 采 取 任 何 治 疗 措 施, 其 主 要 原 因 为 自 感 病 轻 和 经 济 困 难, 分 别 占 45.5% 和 29.2%, 认 为 没 有 有 效 措 施 的 占 11.9%,5.1% 的 是 因 为 没 有 时 间 与 2003 年 相 比, 因 为 自 感 病 轻 的 比 例 上 升 了 5 个 百 分 点, 因 为 经 济 困 难 的 比 例 下 降 了 9 个 百 分 点 2 调 查 人 口 住 院 情 况 (1) 住 院 率 及 住 院 原 因 : 调 查 地 区 住 院 率 为 6.8%( 城 市 7.1%, 农 村 6.8%) 与 2003 年 调 查 的 3.6%( 城 市 4.2% 农 村 3.4%) 相 比, 无 论 城 乡 住 院 率 均 有 很 大 幅 度 的 提 高, 城 市 住 院 率 增 加 了 69.0%, 农 村 则 翻 了 一 番 东 部 农 村 地 区 住 院 率 为 5.5%, 中 部 农 村 为 7.4%, 西 部 农 村 为 7.3%, 东 部 农 村 低 于 中 西 部 农 村 调 查 地 区 居 民 因 为 疾 病 住 院 占 71.4%( 城 市 78.0% 农 村 69.0%), 因 住 院 分 娩 占 16.5% ( 城 市 12.5% 农 村 17.9%), 因 损 伤 中 毒 住 院 占 8.1%( 城 市 4.9% 农 村 9.2%) 城 乡 比 较 看, 农 村 地 区 的 损 伤 中 毒 和 住 院 分 娩 的 比 例 明 显 高 于 城 市 地 区, 因 疾 病 原 因 住 院 比 例 低 于 城 市 地 区 与 2003 年 相 比 较, 总 体 上 因 病 住 院 的 比 例 提 高, 而 因 损 伤 中 毒 和 住 院 分 娩 而 住 院 的 比 例 略 有 下 降 (2) 住 院 地 点 构 成 : 城 市 住 院 患 者 在 省 地 市 级 医 院 住 院 比 例 为 46.6%, 在 市 区 级 医 院 为 43.4%, 在 街 道 卫 生 院 为 6.7% 农 村 住 院 中,36.6% 在 乡 镇 卫 生 院,50.0% 在 县 医 院, 10.6% 在 县 以 上 医 院 与 2003 年 比 较, 城 乡 居 民 在 卫 生 院 社 区 中 心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比 例 升 高, 在 地 级 省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比 例 降 低 (3) 住 院 天 数 及 手 术 病 人 比 例 : 调 查 前 一 年 内 出 院 病 人 平 均 住 院 天 数 为 11.8 天 ( 城 市 16.6 天, 农 村 10.1 天 ) 平 均 住 院 天 数 较 2003 年 调 查 略 有 减 少 住 院 病 人 中 手 术 病 人 占 4

29.0%( 城 市 33.3% 农 村 27.5%) 与 2003 年 比 较, 城 市 变 化 不 大, 农 村 有 所 下 降 (4) 出 院 原 因 : 调 查 出 院 病 人 中 52.1%( 城 市 54.4%, 农 村 51.3%) 的 出 院 者 是 疾 病 痊 愈 经 医 生 要 求 出 院,7.2%( 城 市 11.1%, 农 村 5.8%) 是 病 未 痊 愈 医 生 要 求 出 院,36.8%( 城 市 29.6%, 农 村 39.3%) 的 出 院 者 是 自 己 要 求 出 院, 自 己 要 求 出 院 的 比 例 与 2003 年 调 查 的 43.3%( 城 市 34.5% 农 村 47.0%) 相 比 有 所 下 降 自 己 要 求 出 院 的 患 者 中,54.5%( 城 市 52.4 %, 农 村 55.1%) 是 由 于 经 济 困 难 或 花 费 太 多 ( 经 济 原 因 ) 与 2003 年 的 63.9%( 城 市 53.0% 农 村 67.3%) 比 较 ; 自 己 要 求 出 院 者 中, 因 经 济 原 因 要 求 出 院 的 比 例 总 体 上 有 所 下 降 (5) 应 住 院 未 住 院 情 况 : 应 住 院 而 未 住 院 比 例 为 25.1%( 城 市 26.0%, 农 村 24.7%), 与 2003 年 调 查 的 29.6%( 城 市 27.8% 农 村 30.3%) 相 比, 城 乡 应 住 院 未 住 院 比 例 均 下 降, 农 村 下 降 幅 度 大 于 城 市 城 市 地 区 没 有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人, 未 住 院 的 比 例 最 高, 为 36.8%, 享 有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的 人 群, 未 住 院 的 比 例 也 较 高, 为 32.5%; 农 村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人 群 与 无 任 何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人 群 的 未 住 院 比 例 相 近, 都 是 最 高, 为 25% 未 住 院 的 主 要 原 因 : 自 己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住 院 的 占 10.7% 没 有 时 间 占 7.7% 经 济 困 难 占 70.3%, 其 他 占 11.3% 由 于 经 济 困 难, 在 城 市 占 67.5%, 在 农 村 占 71.4% 与 2003 年 相 比, 城 市 地 区 因 经 济 原 因 未 住 院 的 比 例 有 所 增 加, 而 农 村 地 区 则 有 所 减 少 3 居 民 医 疗 服 务 费 用 (1) 门 诊 费 用 :2008 年 城 乡 居 民 平 均 每 次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为 169 元 ( 城 市 312 元 农 村 128 元 ), 高 于 2003 年 的 120 元 ( 城 市 219 元 农 村 91 元 ), 中 位 数 为 60 元 ( 城 市 120 元 农 村 50 元 ) 高 于 2003 年 调 查 的 33 元 ( 城 市 90 元 农 村 25 元 ) 扣 除 物 价 上 涨 因 素, 过 去 五 年, 次 均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年 均 增 长 3.25%( 城 市 3.69% 农 村 3.29%), 比 上 一 个 5 年 (1998-2003 年 ) 的 13.97%( 城 市 12.94% 农 村 15.28%) 有 明 显 的 减 缓, 次 均 门 急 诊 费 用 增 加 速 度 明 显 低 于 GDP 和 城 乡 居 民 收 入 的 年 人 均 增 长 速 度 (2) 住 院 费 用 : 城 乡 居 民 2008 年 次 均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为 5058 元 ( 城 市 8958 元 农 村 3685 元 ), 高 于 2003 年 调 查 的 3921 元 ( 城 市 6930 元 农 村 2649 元 ), 中 位 数 为 2100 元 ( 城 市 5000 元 农 村 1500 元 ), 高 于 2003 年 调 查 的 1600 元 ( 城 市 3375 元 农 村 1100 元 ) 按 照 与 1993 年 第 一 次 调 查 的 可 比 价 格 计 算,2008 年 为 2643( 城 市 4680 元 农 村 1925 元 ), 高 于 2003 年 的 2441 元 ( 城 市 4314 元 农 村 1649 元 ), 近 5 年 年 均 增 长 为 1.60%( 城 市 1.64% 农 村 3.15%), 也 明 显 低 于 上 一 个 5 年 的 10.45%( 城 市 11.40% 农 村 11.56%) ( 四 ) 卫 生 系 统 的 反 应 性 及 居 民 满 意 度 41.2%( 城 市 43.5%, 农 村 40.5%) 的 门 诊 患 者 对 就 诊 医 疗 机 构 表 达 了 不 满, 城 市 地 区 最 不 满 意 的 前 5 个 方 面 分 别 为 : 医 疗 费 用 高 (20.3%) 等 候 时 间 长 (9.1%) 设 备 环 境 差 (7.5%) 手 续 繁 琐 (5.2%) 药 品 种 类 少 (5.0%); 农 村 地 区 最 不 满 意 的 前 5 个 方 面 分 别 为 : 设 备 环 境 差 (18.9%) 医 疗 费 用 高 (13.3%) 药 品 种 类 少 (8.6%) 技 术 水 平 低 (5.7%) 手 续 繁 琐 (3.7%) 44.2%( 城 市 48.6%, 农 村 42.6%) 的 住 院 患 者 对 所 住 医 疗 机 构 表 达 了 不 满, 城 市 地 区 最 不 满 意 的 5 个 方 面 依 次 是 : 医 疗 费 用 高 (33.0%) 手 续 繁 琐 (6.8%) 不 必 要 服 务 (6.7%) 等 候 时 间 长 (5.4%) 设 备 环 境 差 (5.0%); 农 村 地 区 最 不 满 意 的 前 5 个 方 面 依 次 是 : 医 疗 费 用 高 (24.8%) 设 备 环 境 差 (12.2%) 手 续 繁 琐 (7.8%) 态 度 差 (4.2%) 技 术 水 平 低 (4.0%) 5

( 五 ) 主 要 健 康 行 为 因 素 1 吸 烟 情 况 : 调 查 15 岁 及 以 上 人 群 中, 目 前 吸 烟 者 占 25.1%( 城 市 22.5%, 农 村 26.0%), 略 低 于 2003 年 的 26.0%( 城 市 23.9% 农 村 26.8%); 男 性 人 口 吸 烟 率 为 48.0%( 城 市 43.8% 农 村 49.6%), 略 低 于 2003 年 的 48.9%( 城 市 45.4% 农 村 50.2%), 女 性 吸 烟 率 为 2.6%( 城 市 2.8% 农 村 2.6%), 低 于 2003 年 的 3.2%( 城 市 3.6% 农 村 3.0%) 城 市 男 性 吸 烟 率 低 于 农 村, 女 性 高 于 农 村 吸 烟 者 开 始 吸 烟 的 平 均 年 龄 为 21.6 岁 ( 男 性 为 21.3 岁, 女 性 为 26.5 岁 ), 吸 烟 者 开 始 吸 烟 的 平 均 年 龄 有 提 前 的 趋 势,2008 年 调 查 77.5% 的 吸 烟 者 是 在 15-24 岁 之 间 开 始 吸 烟 的, 而 该 比 例 在 2003 和 1998 年 的 调 查 结 果 为 75.4% 和 60.3% 平 均 每 天 吸 烟 量 17.9 支 ( 城 市 15.6 支, 农 村 18.6 支 ) 其 中 : 男 性 吸 烟 量 为 18.1 支 女 性 14 支 现 在 吸 烟 者 中 每 天 吸 20 支 及 以 上 的 重 度 吸 烟 者 由 2003 年 的 51.3% 上 升 至 2008 年 的 61.6% 吸 烟 者 平 均 每 月 为 自 己 购 买 香 烟 费 用 为 112 元 ( 城 市 154 元, 农 村 98 元 ) 男 性 月 均 费 用 为 120 元 ( 城 市 166 元 农 村 105 元 ), 女 性 平 均 为 69 元 ( 城 市 93 元 农 村 58 元 ) 2 饮 酒 情 况 :15 岁 及 以 上 居 民 中, 平 时 不 饮 或 很 少 饮 酒 的 人 占 87.5%( 城 市 89.4% 农 村 86.7%); 经 常 饮 酒 的 人 占 8.6%( 城 市 6.8% 农 村 9.3%) 男 性 经 常 饮 酒 比 例 16.1%, 女 性 为 1.2% 分 年 龄 组 看,45-54 岁 组 调 查 人 口 经 常 饮 酒 的 比 例 最 高, 为 22.8%,15-44 岁 随 着 年 龄 的 增 加 经 常 饮 酒 人 口 的 比 例 增 加,55 岁 及 以 上 随 着 年 龄 的 增 加 而 逐 渐 下 降 3 体 育 锻 炼 情 况 :15 岁 及 以 上 被 调 查 人 口 中, 业 余 时 间 经 常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的 人 口 比 例 为 21.9%( 城 市 49.6% 农 村 11.0%) 与 2003 年 的 14.6%( 城 市 36.2% 农 村 6.2%) 相 比,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的 比 例 有 所 增 长 未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的 原 因, 城 市 地 区 一 半 的 人 回 答 是 没 有 时 间, 另 有 17% 的 人 回 答 是 因 为 不 愿 意 活 动 ; 农 村 地 区 62% 的 人 回 答 是 因 为 本 身 就 从 事 体 力 劳 动, 另 有 19% 的 人 是 觉 得 没 有 时 间 有 65.8% 的 被 调 查 者 采 取 走 慢 跑 太 极 拳 类 形 式 进 行 体 育 锻 炼, 有 14.4% 的 人 进 行 球 类 运 动 锻 炼 者 平 均 每 次 锻 炼 时 间 约 在 47 分 钟 左 右 ( 城 市 54 分 钟 农 村 34 分 钟 ) 4 35 岁 及 以 上 健 康 体 检 : 调 查 地 区 35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健 康 体 检 的 比 例 为 18.8%( 城 市 为 31.7%, 农 村 为 13.4%) 男 性 为 18.2%( 城 市 为 32.4%, 农 村 为 12.5%), 女 性 为 19.4%( 城 市 为 31.1%, 农 村 为 14.4%) 健 康 体 检 的 比 例 随 着 年 龄 的 升 高 而 增 加, 随 着 文 化 程 度 的 升 高 而 增 加, 随 着 收 入 的 增 加 而 增 加 5 35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血 压 测 量 和 健 康 指 导 :35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年 内 测 过 血 压 的 比 例 为 49.1% ( 城 市 为 65.3%, 农 村 为 42.4%),73.3%( 城 市 69.6%, 农 村 76.3%) 的 高 血 压 病 患 者 3 个 月 内 接 受 过 健 康 指 导, 高 血 压 患 者 3 个 月 内 即 测 量 过 血 压 又 接 受 过 高 血 压 病 防 治 健 康 指 导 的 比 例 为 64.6%, 城 市 为 64.8%, 农 村 为 64.5% 6 健 康 教 育 及 其 渠 道 :78.6% 的 15 岁 及 以 上 居 民 把 电 视 作 为 获 取 保 健 知 识 的 主 要 渠 道 之 一, 其 次 为 医 生 占 47.0%, 再 次 28.2% 的 人 回 答 报 刊 书 籍 作 为 主 要 渠 道 之 一 获 取 健 康 知 识 的 渠 道 的 顺 位, 城 乡 略 有 差 异 : 城 镇 居 民 依 次 通 过 看 电 视 阅 读 报 刊 书 籍 询 问 医 生 获 得, 分 别 占 83.5% 53.8% 39.8%; 农 村 居 民 依 次 通 过 看 电 视 向 医 生 询 问 阅 读 报 刊 书 籍 获 得, 分 别 占 76.6% 49.7% 18.3% 7 艾 滋 病 防 治 知 识 普 及 : 有 80.4%( 城 市 93.2% 农 村 75.5%) 的 15 岁 及 以 上 调 查 人 6

口 听 说 过 艾 滋 病,58.4%( 城 市 80.3% 农 村 49.9%) 的 15 岁 及 以 上 调 查 人 口 知 道 艾 滋 病 的 血 液 传 播 途 径,57.1%( 城 市 78.1% 农 村 48.9%) 知 道 性 传 播 途 径,40.5%( 城 市 58.6% 农 村 33.4%) 的 居 居 知 道 母 婴 传 播 途 径 ( 六 ) 孕 产 妇 和 儿 童 保 健 1 妇 女 健 康 检 查 情 况 :15-49 岁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调 查 前 一 年 内 做 过 妇 科 健 康 检 查 ( 不 包 括 疾 病 治 疗 和 孕 产 期 保 健 ) 的 妇 女 占 46.9%( 城 市 为 57.0%, 农 村 为 43.9%) 随 着 文 化 程 度 的 升 高,15-49 岁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妇 科 检 查 的 比 例 逐 渐 升 高 收 入 增 加, 妇 科 检 查 的 比 例 增 加 与 2003 年 相 比, 妇 科 病 检 查 的 比 例, 尤 其 是 农 村 有 了 明 显 提 高 2 孕 产 妇 保 健 : 产 前 接 受 过 一 次 及 以 上 产 前 检 查 的 产 妇 比 例 为 94.4%( 城 市 97.6%, 农 村 93.7%), 明 显 高 于 2003 年 的 87.8%( 城 市 96.4%, 农 村 85.6%), 特 别 是 农 村 地 区 的 变 化 更 为 明 显 孕 早 期 检 查 率 为 65.2%( 城 市 73.8%, 农 村 63.2%), 也 明 显 高 于 2003 年 的 51.0% ( 城 市 67.3%, 农 村 46.8%) 产 前 检 查 率 随 着 地 区 经 济 水 平 下 降 而 降 低 城 市 地 区 53.6% 的 孕 产 妇 接 受 了 8 次 及 以 上 的 产 前 检 查 ; 农 村 地 区 43.9% 的 孕 产 妇 进 行 了 5 次 及 以 上 的 产 前 检 查 产 前 检 查 时, 测 体 重 抽 血 检 查 测 量 血 压 尿 常 规 这 四 项 内 容 全 部 检 查 的 比 例 为 57.8% ( 城 市 为 88.1%, 农 村 为 50.4%) 产 后 接 受 1 次 及 以 上 检 查 或 访 视 的 产 妇 比 例 为 55.6%( 城 市 61.0%, 农 村 54.3%), 与 2003 年 的 53.3%( 城 市 59.6%, 农 村 51.7%) 相 比 略 有 升 高, 但 仍 处 于 较 低 的 水 平 3 分 娩 地 点 及 在 家 分 娩 原 因 : 城 市 住 院 分 娩 率 为 95.1%(59.7% 在 医 院 分 娩,27.7% 在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分 娩,7.7% 在 街 道 或 乡 镇 卫 生 院 分 娩 ); 农 村 为 87.1%(40.3% 在 医 院,15.3% 在 妇 幼 保 健 机 构,30.4% 在 卫 生 院,1.1%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与 2003 年 城 市 92.6%, 农 村 62.0% 相 比, 住 院 分 娩 率 上 升, 尤 其 农 村 地 区 上 升 明 显 本 次 调 查 的 城 市 地 区 共 有 17 名 产 妇 在 家 分 娩, 原 因 分 别 是 经 济 困 难 8 人 来 不 及 ( 急 产 )5 人 没 有 必 要 去 医 院 2 人 其 他 原 因 2 人 农 村 有 9.9%(582 名 ) 的 产 妇 在 家 分 娩, 不 去 医 院 分 娩 的 主 要 原 因 依 次 是 来 不 及 (43.0%) 没 必 要 (21.4%) 经 济 困 难 (19.9%) 与 2003 年 调 查 结 果 相 比, 因 经 济 困 难 和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而 选 择 在 家 分 娩 的 产 妇 比 例 降 低, 因 为 来 不 及 ( 急 产 ) 的 比 例 增 加 4 分 娩 方 式 及 费 用 : 调 查 地 区 产 妇 顺 产 的 比 例 占 71.0%( 城 市 47.6%, 农 村 76.5%), 剖 宫 产 占 27.2%( 城 市 51.1%, 农 村 21.6%), 阴 道 助 产 占 1.8%( 城 市 1.4%, 农 村 1.9%) 剖 宫 产 比 例 随 着 城 市 规 模 以 及 农 村 地 区 社 会 经 济 水 平 的 增 加 而 增 加, 尤 其 是 在 大 城 市 剖 宫 产 比 例 高 达 63.0% 与 2003 年 的 调 查 结 果 相 比, 剖 宫 产 比 例 增 加 了 11.3 个 百 分 点 调 查 地 区 顺 产 的 平 均 费 用 为 1135 元 ( 城 市 2253 元, 农 村 957 元 ), 阴 道 助 产 为 1257 元 ( 城 市 2072 元, 农 村 1122 元 ), 剖 宫 产 为 3678 元 ( 城 市 4584 元, 农 村 3153 元 ) 在 医 院 分 娩 的 平 均 费 用 为 :2366 元 ( 城 市 3568 元, 农 村 1947 元 ), 在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分 娩 平 均 费 用 为 2255 元 ( 城 市 为 3698 元, 农 村 为 1636 元 ), 在 卫 生 院 或 社 区 中 心 分 娩 平 均 费 用 为 991 元 ( 城 市 为 2486 元, 农 村 为 915 元 ), 与 2003 年 的 调 查 结 果 相 比, 在 各 分 娩 地 点 的 平 均 分 娩 费 用 均 有 大 幅 度 的 提 高 在 县 及 以 上 医 院 和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分 娩 的 平 均 费 用 提 高 了 近 600 元 5 孕 周 和 出 生 体 重 : 本 次 调 查 孕 产 妇 分 娩 的 平 均 孕 周 为 39.5 周 早 产 儿 ( 孕 周 小 于 37 7

周 ) 比 例 为 4.9%( 城 市 为 8.4%, 农 村 为 4.1%), 城 市 早 产 儿 比 例 明 显 高 于 农 村 地 区 活 产 儿 平 均 出 生 体 重 为 3300 克 低 出 生 体 重 ( 出 生 体 重 小 于 2500 克 ) 的 比 例 为 2.7%( 城 市 为 2.1%, 农 村 为 2.8%) 低 出 生 体 重 比 例 随 着 城 市 规 模 增 加 而 增 加, 随 着 农 村 地 区 社 会 经 济 水 平 的 下 降 而 增 加 和 过 去 3 次 全 国 卫 生 服 务 调 查 结 果 相 比 较, 本 次 调 查 城 市 和 农 村 地 区 的 低 出 生 体 重 率 均 较 过 去 有 所 降 低 6 儿 童 体 检 率 : 本 次 调 查 儿 童 体 检 率 分 别 为 :0 岁 组 儿 童 为 57.7%( 城 市 78.9%, 农 村 53.4%) 1~2 岁 组 为 56.6%( 城 市 74.2%, 农 村 53.0%) 2~3 岁 组 为 56.0%( 城 市 77.7%, 农 村 51.8%); 儿 童 保 健 达 标 率 分 别 为 :0 岁 组 的 儿 童 为 22.8%( 城 市 29.8% 农 村 21.4%); 1 岁 组 的 儿 童 为 39.3%( 城 市 50.0% 农 村 32.3%);2 岁 -3 岁 组 的 儿 童 为 56.0%( 城 市 77.7% 农 村 51.8%) 7 计 划 免 疫 : 调 查 地 区 家 长 回 答,97.9%( 城 市 98.4%, 农 村 97.8%) 的 儿 童 有 计 划 免 疫 接 种 卡 与 2003 年 88.8%( 城 市 94.7%, 农 村 87.3%) 相 比, 家 长 回 答 儿 童 有 计 划 免 疫 卡 的 比 例 有 较 大 幅 度 提 高, 特 别 是 在 农 村 地 区 提 高 了 10.5 个 百 分 点 通 过 查 看 计 划 免 疫 接 种 卡 询 问 家 长 及 查 看 儿 童 身 上 计 划 免 疫 接 种 疤 痕, 了 解 儿 童 计 划 免 疫 接 种 的 完 成 情 况 调 查 地 区, 卡 介 苗 接 种 率 为 98.8%( 城 市 99.6%, 农 村 98.6%) 百 白 破 疫 苗 接 种 率 为 90.7%( 城 市 为 84.0%, 农 村 为 92.0%) 脊 髓 灰 质 炎 疫 苗 接 种 率 为 92.4%( 城 市 86.0%, 农 村 93.7%) 麻 疹 疫 苗 接 种 率 为 92.1%( 城 市 93.6%, 农 村 91.8%) 乙 肝 疫 苗 接 种 率 为 93.3%( 城 市 90.9%, 农 村 93.8%) 与 2003 年 相 比, 除 了 麻 疹 疫 苗 的 接 种 率 有 所 下 降 之 外, 其 余 各 疫 苗 接 种 率 均 明 显 增 加 农 村 地 区 百 白 破 脊 髓 灰 质 炎 和 乙 肝 的 接 种 率 高 于 城 市 地 区 8 母 乳 喂 养 : 本 次 调 查 活 产 儿 出 生 后 开 奶 时 间 在 半 小 时 内 的 占 27.0%, 半 小 时 至 24 小 时 内 的 占 41.5%,24 小 时 以 后 开 奶 的 占 27.7%, 从 未 母 乳 喂 养 的 占 3.9% 0-6 月 龄 儿 童 纯 母 乳 喂 养 率 为 27.6%( 城 市 为 15.8%, 农 村 为 30.3%),6-9 月 龄 儿 童 辅 食 添 加 率 为 43.3%( 城 市 为 37.5%, 农 村 为 44.6%) 12-15 月 龄 儿 童 继 续 母 乳 喂 养 率 为 37.0%( 城 市 为 15.5%, 农 村 为 41.8%) ( 七 ) 重 点 疾 病 控 制 1 高 血 压 病 : 调 查 地 区 35 岁 以 上 人 口 高 血 压 患 病 率 为 93.9 ( 城 市 154.2, 农 村 68.9 ); 两 周 高 血 压 患 病 率 为 53.8 ( 城 市 93.2, 农 村 37.4 ); 两 周 高 血 压 就 诊 率 为 21.2 ( 城 市 29.6, 农 村 17.7 ), 次 均 两 周 高 血 压 就 诊 费 用 为 156 元 ( 城 市 222 元, 农 村 111 元 ); 高 血 压 年 住 院 率 为 5.5 ( 城 市 7.1, 农 村 4.8 ), 次 均 住 院 费 用 为 3776 元 ( 城 市 6640 元, 农 村 1922 元 ) 2 糖 尿 病 :35 岁 以 上 人 口 糖 尿 病 的 患 病 率 为 18.3 ( 城 市 41.8, 农 村 8.5 ); 两 周 糖 尿 病 患 病 率 为 10.2 ( 城 市 23.6, 农 村 4.6 ) 两 周 糖 尿 病 就 诊 率 为 5.0 ( 城 市 11.7, 农 村 2.2 ); 次 均 就 诊 费 用 为 374 元 ( 城 市 467 元, 农 村 171 元 ); 糖 尿 病 年 住 院 率 为 2.6 ( 城 市 5.9, 农 村 1.2 ), 次 均 住 院 费 用 为 6581 元 ( 城 市 8352 元, 农 村 3548 元 ) 3 结 核 病 : 结 核 病 患 病 率 为 273.2/10 万 ( 城 市 204.3/10 万, 农 村 297.7/10 万 ), 结 核 病 患 者 治 疗 率 为 89.7%( 城 市 87.4%, 农 村 90.3%), 结 核 病 患 者 未 治 疗 的 原 因 10.0% 的 人 因 为 吃 药 有 副 作 用,25.0% 的 人 是 因 经 济 有 困 难,20.0% 的 人 是 不 知 道 可 以 免 费 治 疗,5.0% 8

的 人 因 为 不 方 便 4 伤 害 :2008 年 按 照 人 数 计 算 调 查 地 区 一 年 内 严 重 伤 害 发 生 率 为 23.5 ( 城 市 18.8, 农 村 25.1 ); 按 照 人 次 数 计 算 为 28.3 ( 城 市 23.2, 农 村 30.1 ) 导 致 严 重 伤 害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跌 倒 交 通 事 故 动 物 咬 伤, 占 总 伤 害 发 生 数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45.9% 15.5% 13.0%; 伤 害 发 生 地 点 主 要 是 道 路 家 庭 和 劳 动 / 工 作 场 所, 其 占 总 伤 害 发 生 数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3.6% 33.0% 和 21.4% 两 周 损 伤 中 毒 发 生 率 为 5.6 ( 城 市 4.4, 农 村 6.0 ), 男 性 高 于 女 性, 二 者 分 别 为 6.5 和 4.7, 随 年 龄 增 加, 患 病 率 升 高 ; 次 均 就 诊 费 用 为 346 元 ( 城 市 467 元, 农 村 314 元 ) 因 损 伤 或 者 中 毒 导 致 的 住 院 率 为 6.2 ( 城 市 4.4, 农 村 6.8 ); 损 伤 中 毒 次 均 住 院 费 用 为 7171 元 ( 城 市 9165 元, 农 村 6716 元 ) ( 八 ) 重 点 人 群 60 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1 老 年 人 口 一 般 特 征 : 调 查 60 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为 16.7% 老 年 人 口 中 男 性 占 48.9%, 女 性 占 51.1% 在 城 市 地 区,64.9% 的 老 年 人 参 加 了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7.6% 的 城 市 老 年 人 参 加 了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13.7% 的 城 市 老 年 人 没 参 加 任 何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 在 农 村 地 区, 参 加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老 年 人 的 比 例 为 89.1%;6.1% 的 农 村 老 年 人 没 有 参 加 任 何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2 老 年 人 口 健 康 状 况 和 卫 生 服 务 需 要 : 老 年 人 口 的 两 周 患 病 率 为 43.2%( 城 市 53.4%, 农 村 37.8%); 慢 性 病 患 病 率 为 43.8%,( 城 市 为 53.2%, 农 村 38.9%) 城 市 地 区 老 年 人 慢 性 病 患 病 率 的 前 五 位 的 疾 病 依 次 是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缺 血 性 心 脏 病 脑 血 管 病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 农 村 地 区 前 五 位 的 依 次 是 高 血 压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脑 血 管 病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胃 肠 炎, 在 失 能 方 面,4.0% 的 老 年 人 长 期 卧 床 ;7.3% 的 老 年 人 很 难 听 清 楚 ;14.5% 的 老 年 人 说 话 有 困 难 ;4.3% 的 老 年 人 视 力 存 在 极 度 困 难 城 市 和 农 村 老 年 人 生 活 起 居 需 要 照 顾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4.1% 和 12.8% 3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利 用 : 老 年 人 口 患 病 后,27.4% 的 在 两 周 内 就 诊,31.8% 的 在 两 周 前 就 诊 持 续 治 疗 到 两 周 内,31.2% 的 采 取 了 自 我 医 疗,9.7% 的 未 采 取 任 何 治 疗 措 施 老 年 人 口 两 周 就 诊 率 为 28.3%( 城 市 28.1, 农 村 28.4%); 未 就 诊 比 例 为 37.0%( 城 市 33.1, 农 村 39.9%); 住 院 率 为 13.8%( 城 市 17.2%, 农 村 12.0%); 老 年 人 应 住 院 未 住 院 比 例 为 23.9%( 城 市 为 20.4%, 农 村 26.3%) 4 经 济 来 源 照 顾 和 社 会 活 动 情 况 : 在 城 市 地 区, 老 年 人 最 主 要 的 经 济 来 源 首 先 是 自 己 或 配 偶 (83.5%); 而 在 农 村 地 区, 老 年 人 最 主 要 的 经 济 来 源 首 先 是 子 女 孙 子 女 (53.9%) 老 人 生 活 需 要 照 顾 时,59.5% 的 家 庭 由 子 女 或 孙 子 女 提 供 照 顾, 配 偶 照 顾 的 比 例 为 36.2% 城 市 地 区,76.1% 的 老 年 人 表 示 每 周 都 与 邻 居 交 往 ; 而 每 周 与 亲 戚 朋 友 交 往 的 比 例 则 只 有 26.0%;61.7% 的 老 年 人 口 基 本 不 参 加 社 会 聚 会 ( 九 ) 低 收 入 人 口 1 低 收 入 人 口 一 般 特 征 : 按 照 一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中 位 收 入 或 平 均 收 入 的 50% 作 为 这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低 收 入 线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次 调 查 地 区 低 收 入 人 口 占 总 人 口 的 比 例 为 13.2%( 城 市 14.9%, 农 村 12.6%) 低 收 入 人 口 中 女 性 占 51.2%,65 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17.7%, 未 参 加 任 何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比 例 为 18.1%( 城 市 39.8% 农 村 9.0%) 9

2 低 收 入 人 口 卫 生 服 务 需 要 : 低 收 入 人 口 两 周 患 病 率 为 21.8%( 城 市 21.2% 农 村 22.0%); 慢 性 病 患 病 率 为 24.3%( 城 市 27.2% 农 村 23.1%) 3 低 收 入 人 口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利 用 : 低 收 入 人 口 两 周 就 诊 率 15.5%( 城 市 11.7% 农 村 17.0%), 首 诊 地 点 : 城 市 低 收 入 人 口 在 卫 生 室 / 诊 所 门 诊 就 诊 的 比 例 为 29.6%, 农 村 为 58.6%, 在 县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门 诊 就 诊 的 比 例, 城 市 为 49.4%, 农 村 为 16.1% 低 收 入 人 口 在 卫 生 室 / 诊 所 门 诊 就 诊 的 比 例 比 全 人 群 高, 而 在 县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门 诊 就 诊 的 比 例 比 全 人 群 低 ; 2008 年 低 收 入 人 口 两 周 患 者 中, 未 采 取 任 何 治 疗 措 施 的 占 13.4%( 城 市 8.8%, 农 村 15.3%), 经 济 困 难 是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占 45.8%( 城 市 43.9%, 农 村 46.3%); 低 收 入 人 口 因 病 住 院 率 为 5.9%( 城 市 5.8% 农 村 5.9%), 应 住 院 未 住 院 比 例 为 35.5% ( 城 市 37.6% 农 村 34.6%) 83.9%( 城 市 89.1%, 农 村 81.5%) 的 低 收 入 人 口 应 住 院 未 住 院 是 因 为 经 济 困 难 全 人 群 相 比, 城 市 和 农 村 地 区 低 收 入 人 口 因 经 济 困 难 未 住 院 的 比 例 分 别 高 出 21.6 和 10.1 个 百 分 点 4 医 疗 费 用 情 况 : 低 收 入 人 口 次 均 门 诊 费 用 为 210 元 ( 城 市 356 元 农 村 168 元 ), 次 均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为 4726 元 ( 城 市 8163 农 村 3506 元 ) 平 均 家 庭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为 1404 元 ( 城 市 1672 元 农 村 1289 元 ),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占 总 消 费 性 支 出 的 比 例 为 17.5%( 城 市 14.3% 农 村 20.1%), 城 市 和 农 村 低 收 入 人 口 家 庭 灾 难 性 卫 生 支 出 的 发 生 率 分 别 为 5.9% 和 10.2% ( 十 )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与 医 疗 服 务 利 用 1 参 保 情 况 : 截 止 2008 年 6 月,87.1%( 城 市 71.9%, 农 村 92.5%) 的 居 民 参 加 了 政 府 或 集 体 组 织 的 医 疗 保 险 城 市 地 区,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参 保 率 分 别 为 44.2% 和 12.5%; 农 村 居 民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参 合 率 达 到 93.0% 2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参 保 人 口 中, 男 性 占 52%, 女 性 占 48% 参 保 人 口 两 周 患 病 率 为 28.6% 参 保 人 口 的 两 周 就 诊 率 为 14.5%, 两 周 患 病 未 就 诊 比 例 为 33.4%, 患 病 后 采 取 了 自 我 医 疗 的 比 例 为 27.4%, 未 治 疗 比 例 为 6.0%; 首 诊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比 例 达 到 43%, 在 区 级 医 院 和 市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分 别 占 27% 和 29%; 次 均 就 诊 费 用 为 350 元 两 周 内 就 诊 病 例 中, 41.1% 的 病 例 就 诊 费 用 由 个 人 帐 户 支 付,27.9% 的 就 诊 费 用 获 得 了 部 分 报 销,4% 的 病 人 就 诊 费 用 全 部 获 得 了 报 销,26.3% 的 就 诊 病 例 门 诊 费 用 全 部 是 自 己 支 付 的 ;35.8% 的 门 诊 病 人 对 就 诊 过 程 表 示 了 不 满 意, 病 人 最 不 满 意 的 主 要 方 面 是 医 疗 费 用 高 等 候 时 间 长 和 设 备 条 件 差 参 保 人 口 年 住 院 率 为 9.2%,87.7% 的 病 人 因 疾 病 和 损 伤 原 因 而 住 院, 因 疾 病 损 伤 住 院 率 为 8.3%; 住 院 地 点 : 在 区 级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病 人 最 多, 其 次 是 在 市 级 医 疗 机 构 和 省 级 医 疗 机 构,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住 院 的 病 人 只 占 5.4%; 次 均 住 院 费 用 为 10783 元, 日 均 费 用 为 560 元,94.8% 住 院 病 人 的 医 药 费 用 可 以 通 过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住 院 费 用 报 销 比 为 63.2%, 住 院 病 人 次 均 自 付 医 药 费 用 4069 元, 该 数 额 占 参 保 人 口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的 比 重 是 31.8% 住 院 病 人 对 住 院 各 方 面 表 示 出 不 满 意 的 比 例 为 33.2%, 病 人 对 医 疗 费 用 高 不 满 意 的 比 例 为 23.2%, 是 病 人 对 医 疗 机 构 抱 怨 最 多 的 问 题 参 保 人 口 应 住 院 未 住 院 病 人 比 例 23.9% 3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参 保 人 口 中, 男 性 占 44.8%, 女 性 占 55.2% 参 保 人 口 两 周 患 病 率 为 14.6%, 两 周 就 诊 率 为 10.5%, 两 周 患 者 患 病 后 去 就 诊 的 比 例 为 58.0%, 自 我 医 疗 比 例 为 35.5%, 未 治 疗 病 人 占 6.4%; 就 诊 者 首 诊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比 例 达 到 50.9%, 在 区 级 医 院 和 市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分 别 占 27% 和 20.1%; 参 保 人 口 次 均 就 诊 费 用 和 例 均 就 诊 费 用 分 别 为 242 元 和 415 元 ;34.6% 的 就 诊 病 人 门 诊 费 用 有 报 销 10

参 保 人 口 年 住 院 率 为 5.1%, 其 中 82.3% 的 病 人 因 疾 病 损 伤 原 因 住 院, 因 病 住 院 率 为 4.3%; 病 人 住 院 地 点 主 要 是 区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其 中 48.3% 在 区 级 医 疗 机 构,44.0% 在 省 和 市 级 医 疗 机 构 ; 住 院 病 人 次 均 住 院 费 用 为 5020 元, 日 均 住 院 费 用 409 元 ; 近 80% 的 住 院 病 人 住 院 费 用 可 以 获 得 报 销, 报 销 医 疗 费 用 占 住 院 总 医 疗 费 用 的 49.3%, 报 销 后 病 人 平 均 需 自 付 医 疗 费 用 3522 元, 自 付 医 疗 费 用 占 参 保 人 口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的 38.2%; 应 住 院 未 住 院 率 平 均 为 25.9%, 其 中 84.8% 的 病 人 未 利 用 住 院 服 务 的 原 因 是 经 济 困 难 4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2008 年 参 合 农 民 的 两 周 患 病 率 为 16.1%, 两 周 就 诊 率 为 14.6%; 两 周 患 病 未 就 诊 比 例 为 37.7%, 其 中 一 半 以 上 的 未 就 诊 病 人 采 取 了 自 我 医 疗, 未 治 疗 比 例 为 12.7%; 病 人 未 治 疗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是 自 感 病 轻, 其 次 是 经 济 原 因 ; 参 合 人 口 两 周 患 病 首 诊 地 点 以 乡 村 两 级 医 疗 机 构 为 主, 为 82.6%, 在 县 级 医 院 的 比 例 为 14.8%, 在 市 级 医 院 比 例 为 1.2%, 省 级 医 院 比 例 为 0.6% 与 2003 年 相 比, 首 诊 地 点 的 选 择 进 一 步 向 基 层 机 构 转 移 ; 参 合 病 人 次 均 就 诊 费 用 为 163 元, 两 周 内 就 诊 病 例 中,14.1% 的 病 例 就 诊 费 用 由 个 人 帐 户 支 付,18.5% 的 就 诊 费 用 获 得 了 部 分 报 销,0.9% 的 病 人 就 诊 费 用 全 部 获 得 了 报 销,66.6% 的 就 诊 病 例 门 诊 费 用 全 部 由 自 己 支 付 ;37.8% 的 门 诊 病 人 对 就 诊 过 程 表 示 了 不 满 意, 病 人 最 不 满 意 的 方 面 是 设 备 差 费 用 高 药 品 少 参 合 人 口 年 住 院 率 为 6.5%,78.1% 的 病 人 因 疾 病 和 损 伤 住 院, 参 合 人 口 因 疾 病 和 损 伤 住 院 率 为 5.3%; 住 院 地 点 :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住 院 的 病 人 占 41.0%, 县 级 医 院 住 院 占 44.8%, 市 级 住 院 占 7.1%, 省 级 医 院 住 院 的 病 人 占 4.3%; 参 合 人 口 出 院 病 人 次 均 住 院 费 用 3412 元, 病 人 日 均 住 院 费 用 平 均 为 312 元, 参 合 人 口 中 有 80.2% 的 住 院 病 人 的 住 院 费 用 得 到 报 销, 住 院 费 用 的 报 销 比 例 为 26.6% 住 院 病 人 次 均 自 付 费 用 为 2503 元, 占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的 56.0%; 与 2003 年 相 比, 住 院 病 人 的 满 意 程 度 明 显 改 善, 对 住 院 不 满 意 病 人 比 例 由 2003 年 的 72.4% 下 降 到 49.7% 不 满 意 原 因 中 费 用 高 的 病 人 比 例 由 2003 年 54.3% 下 降 到 2008 年 29.7%; 应 住 院 未 住 院 病 人 比 例 27.9% 三 本 次 调 查 的 主 要 发 现 和 政 策 建 议 ( 一 ) 主 要 进 展 1 我 国 居 民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要 量 明 显 增 加, 健 康 模 式 转 型 加 速 过 去 5 年,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 人 口 城 镇 化 和 老 龄 化 加 速,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需 要 明 显 增 加, 反 映 居 民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要 量 的 两 周 患 病 率 由 13.0% 增 加 到 18.9%, 慢 性 病 患 病 率 由 15.1% 增 加 到 20.0% 按 2008 年 人 口 数 (13.3 亿 ) 推 算, 当 年 全 国 两 周 患 病 例 数 达 65.4 亿, 比 2003 年 增 加 了 14.6 亿 ; 慢 性 病 病 例 数 达 到 2.7 亿, 比 2003 年 增 加 了 7000 万 分 析 发 现, 老 年 人 口 数 量 增 长 和 老 年 人 口 患 病 例 数 的 增 加 是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要 量 快 速 增 长 的 主 要 原 因 2008 年 底, 我 国 60 岁 以 上 人 口 已 达 1.6 亿 1, 两 周 患 病 率 由 2003 年 32.1% 增 加 到 2008 年 43.2% 慢 性 病 患 病 率 由 38.2% 增 加 到 43.8% 患 病 率 和 增 加 幅 度 明 显 高 于 其 他 年 龄 组 调 查 发 现, 我 国 居 民 患 病 结 构 出 现 了 明 显 变 化 : 感 染 性 急 性 疾 病 所 占 的 比 例 明 显 下 降,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迅 速 上 升 从 两 周 患 病 的 疾 病 结 构 分 析 来 看, 两 周 内 新 发 的 疾 病 的 比 例 由 1998 年 的 61% 下 降 到 39%, 而 有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的 慢 性 病 持 续 到 两 周 内 的 病 例 由 39% 增 加 到 了 61% 其 中 : 循 环 系 统 疾 病 ( 如 高 血 压 病 心 脏 病 脑 血 管 病 等 ) 运 动 系 统 疾 病 ( 如 椎 1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2008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11

间 盘 疾 病 ) 内 分 泌 系 统 疾 病 ( 如 糖 尿 病 ) 迅 速 上 升, 而 呼 吸 消 化 系 统 疾 病 逐 步 下 降 按 全 国 人 口 测 算, 有 医 生 诊 断 的 循 环 系 统 疾 病 例 数 由 1993 年 的 0.37 亿 增 加 到 1.11 亿 ( 其 中 : 高 血 压 患 者 由 1400 万 增 加 到 7100 万 脑 血 管 病 由 500 万 增 加 到 1300 万 ), 有 医 生 诊 断 的 糖 尿 病 例 数 从 200 万 增 加 到 1400 万 按 病 种 分 析,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缺 血 性 心 脏 病 已 经 成 为 城 市 居 民 前 三 位 常 见 慢 性 疾 病, 这 三 种 疾 病 在 农 村 地 区 也 呈 增 加 趋 势 调 查 发 现, 我 国 居 民 疾 病 负 担 有 所 增 加 调 查 地 区 两 周 内 每 千 人 口 疾 病 持 续 天 数 为 1537 天 每 千 人 口 因 病 卧 床 天 数 为 185 天, 每 千 劳 动 力 人 口 因 病 休 工 天 数 为 90 天, 每 千 在 校 学 生 的 因 病 休 学 天 数 为 44 天 ; 与 2003 年 调 查 结 果 相 比, 每 千 人 口 疾 病 持 续 天 数 因 病 卧 床 天 数 增 加, 休 工 休 学 天 数 有 减 少 2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得 到 加 强,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可 及 性 提 高, 患 者 利 用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的 比 例 增 加 2005 年 以 来, 各 级 政 府 安 排 217 亿 专 项 经 费, 重 点 加 强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建 设 在 农 村, 支 持 2.2 万 个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在 城 市, 建 立 2.4 万 个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及 居 民 就 医 可 及 性 有 较 大 程 度 提 高 调 查 发 现, 城 乡 居 民 卫 生 服 务 利 用 的 物 理 可 及 性 增 强 城 市 地 区 93.5% 的 家 庭 居 住 地 2 公 里 内 有 医 疗 机 构,97.1% 的 家 庭 在 20 分 钟 内 即 可 到 达 最 近 的 医 疗 机 构 ; 农 村 地 区 75.9% 的 家 庭 距 医 疗 单 位 不 足 2 公 里,85.4% 的 家 庭 在 20 分 钟 内 可 到 达 最 近 医 疗 单 位 调 查 发 现, 无 论 城 市 还 是 农 村, 患 者 就 诊 流 向 发 生 变 化, 利 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比 例 明 显 增 加 从 两 周 就 诊 单 位 构 成 来 看, 到 乡 村 ( 街 道 和 居 委 会 ) 卫 生 机 构 就 诊 的 比 例 由 2003 年 的 69.5% 增 加 至 2008 年 的 73.7%, 其 中 : 城 市 由 36.6% 增 加 至 48.3%, 农 村 由 79.3% 增 加 至 81.7% 3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利 用 量 达 到 了 历 史 较 好 水 平, 医 药 费 用 快 速 增 长 趋 势 得 到 控 制 城 乡 居 民 门 诊 及 住 院 医 疗 服 务 的 利 用 量 均 呈 上 升 趋 势, 达 到 历 史 最 好 水 平 调 查 发 现, 城 乡 居 民 两 周 就 诊 率 增 至 14.5%; 年 住 院 率 达 到 6.8%, 比 2003 年 增 加 近 一 倍 按 全 国 人 口 推 算,2008 年 全 国 门 急 诊 人 次 数 达 50.1 亿, 比 2003 年 增 加 2.6 亿 人 次 ; 住 院 人 次 数 达 到 9200 万,5 年 增 加 4500 万 医 疗 服 务 利 用 增 加 除 了 上 述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要 量 基 层 服 务 能 力 增 加 以 外, 城 乡 居 民 收 入 水 平 提 高 医 疗 保 障 覆 盖 面 扩 大 医 疗 费 用 增 长 得 到 初 步 控 制 有 密 切 关 系 调 查 发 现,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费 用 过 快 增 长 的 趋 势 得 到 基 本 控 制 过 去 5 年, 按 可 比 价 格 计 算, 年 门 诊 次 均 费 用 增 长 幅 度 城 市 为 3.7% 农 村 为 3.3%; 年 住 院 均 次 费 用 增 长 幅 度 城 市 为 1.6% 农 村 为 3.2% 与 1998-2003 年 相 比 ( 年 门 诊 费 用 增 长 城 市 12.9% 农 村 15.3%; 年 住 院 费 用 增 长 城 市 为 11.4% 农 村 11.6%), 增 长 幅 度 有 了 明 显 降 低 2008 年 我 国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15781 元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达 到 4761 元 扣 除 价 格 上 涨 因 素, 过 去 5 年, 每 年 城 镇 居 民 收 入 增 长 6.4% 农 村 年 均 增 长 6.1% 由 此 可 见, 过 去 5 年, 城 乡 居 民 门 诊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的 增 长 幅 度 明 显 低 于 实 际 收 入 的 增 长, 实 际 反 映 了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费 用 的 支 付 能 力 增 强 4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初 步 形 成,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面 进 一 步 扩 大, 居 民 受 益 水 平 逐 步 提 高 12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由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和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组 成 调 查 发 现, 全 国 有 87.1% 的 城 乡 居 民 参 加 了 各 种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与 2003 年 相 比, 参 保 率 提 高 了 3 倍 在 城 市 人 口 中, 参 加 各 种 医 疗 保 险 的 比 例 为 71.9%, 其 中 :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比 例 为 44.2%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比 例 12.5%; 在 农 村 人 口 中,92.5% 拥 有 各 种 医 疗 保 险, 其 中 :89.7% 的 调 查 居 民 参 加 了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参 保 人 口 中,73.7% 门 诊 病 人 的 医 疗 费 用 获 得 了 报 销 或 由 个 人 帐 户 支 付,94.8% 住 院 患 者 得 到 了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平 均 报 销 住 院 费 用 6988 元, 报 销 比 例 为 63.2%, 受 益 程 度 较 2003 年 有 明 显 提 高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以 住 院 为 主, 部 分 地 区 门 诊 费 用 给 予 部 分 补 偿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参 保 人 口 中, 约 三 分 之 一 的 门 急 诊 患 者 的 医 疗 费 用 获 得 了 报 销 ; 住 院 患 者 获 得 报 销 的 病 人 比 例 为 79.2%, 平 均 报 销 住 院 费 用 3425 元, 报 销 比 例 为 49.3%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参 保 人 员 中,33.4% 门 诊 患 者 医 疗 费 用 得 到 报 销 ( 或 由 家 庭 账 户 支 付 ); 83.7% 的 住 院 患 者 的 医 疗 费 用 得 到 报 销, 平 均 每 次 住 院 费 用 报 销 额 为 1130 元, 占 住 院 费 用 的 比 例 为 33.7%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了 农 民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的 问 题, 从 出 院 病 人 情 况 来 看, 自 己 要 求 出 院 的 比 例 由 51.5% 下 降 到 43.4%, 因 经 济 原 因 要 求 出 院 的 比 例 由 73.1% 下 降 到 38.0% 5 计 划 免 疫 持 续 保 持 较 高 水 平, 妇 幼 保 健 工 作 得 到 改 善, 疾 病 防 治 得 到 进 一 步 加 强 调 查 发 现, 城 乡 儿 童 计 划 免 疫 建 卡 率 为 97.9%, 与 2003 年 调 查 的 88.8% 相 比 有 明 显 提 高 儿 童 实 际 五 苗 接 种 率 均 高 于 90%, 与 2003 年 相 比, 卡 介 苗 白 百 破 脊 髓 灰 质 炎 尤 其 是 乙 肝 疫 苗 接 种 率 均 明 显 增 加, 其 中 农 村 地 区 百 白 破 脊 髓 灰 质 炎 和 乙 肝 的 接 种 率 高 于 城 市 地 区 过 去 5 年, 我 国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由 51.3/10 万 下 降 到 34.2/10 万, 婴 儿 死 亡 率 由 25.5 下 降 到 14.9 妇 幼 健 康 水 平 的 提 高, 与 妇 幼 保 健 各 项 工 作 的 改 善 和 提 高 明 显 相 关 调 查 发 现, 孕 产 妇 产 前 检 查 率 为 94.4%( 城 市 97.6%, 农 村 93.7%), 比 2003 年 增 加 了 6.6 个 百 分 点 ; 孕 早 期 检 查 率 为 65.2%( 城 市 73.8%, 农 村 63.2%), 比 2003 年 增 加 了 14.2 个 百 分 点 ; 住 院 分 娩 率 为 88.6%( 城 市 为 95.1%, 农 村 为 87.1%), 比 2003 年 增 加 了 20.3 个 百 分 点 城 乡 居 民 安 全 饮 用 水 条 件 得 到 改 善, 城 市 住 户 安 全 饮 用 水 已 达 至 98.2% 农 村 安 全 饮 用 水 比 例 和 自 来 水 普 及 率 分 别 为 85.8% 和 41.9%, 明 显 高 于 2003 年 的 80.2% 和 34.0% 城 市 居 民 厕 所 条 件 有 所 提 高, 水 冲 式 厕 所 的 比 例 为 85.9%, 高 于 2003 年 的 79.1% 农 村 住 户 无 害 化 厕 所 普 及 率 达 到 20.6 %, 与 2003 年 调 查 结 果 相 近 ; 卫 生 厕 所 普 及 率 比 2003 年 有 所 上 升, 达 到 为 43.3%, 但 是, 仍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家 庭 使 用 不 卫 生 厕 所, 尤 其 经 济 不 发 达 的 三 四 类 农 村 地 区, 改 厕 工 作 任 务 仍 很 艰 巨 调 查 发 现,35 岁 及 以 上 居 民 年 内 血 压 测 量 率 为 49.1%,60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测 量 率 为 63% 测 过 血 压 的 比 例 城 市 明 显 高 于 农 村, 社 会 经 济 水 平 越 差, 测 过 血 压 的 比 例 越 低 64.6% 的 高 血 压 患 者 在 调 查 前 三 个 月 内 测 量 过 血 压 并 接 受 过 医 生 的 健 康 指 导 ( 二 ) 主 要 问 题 与 挑 战 1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快 速 增 长, 主 要 危 险 因 素 未 能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13

近 5 年 来, 我 国 居 民 慢 性 病 患 病 率 迅 速 上 升,2008 年 我 国 有 医 生 诊 断 的 慢 性 病 总 病 例 数 达 到 2.7 亿, 年 均 增 加 6.2% 目 前, 我 国 居 民 死 亡 原 因 中,82.5% 的 死 者 死 于 慢 性 疾 病 10.1% 的 死 者 死 于 损 伤 与 中 毒 2, 与 1998 年 第 二 次 国 家 卫 生 服 务 调 查 结 果 相 比, 有 医 生 诊 断 的 高 血 压 病 和 糖 尿 病 的 病 例 数 增 加 了 2 倍, 心 脏 病 和 恶 性 肿 瘤 的 病 例 数 增 加 近 1 倍 慢 性 疾 病 给 国 家 社 会 家 庭 和 个 人 带 来 了 极 大 的 经 济 负 担 健 康 相 关 行 为 和 生 活 方 式 是 影 响 慢 性 病 发 生 发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本 次 调 查 发 现 城 乡 居 民 健 康 相 关 行 为 和 生 活 方 式 ( 如 吸 烟 饮 酒 体 育 锻 炼 等 ) 与 前 几 次 调 查 结 果 相 比 出 现 好 转, 如 吸 烟 率 饮 酒 率 出 现 下 降, 体 育 锻 炼 率 逐 步 提 高, 但 是, 这 些 危 险 因 素 未 能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如 吸 烟, 吸 烟 率 有 一 定 程 度 下 降, 而 吸 烟 人 群 中 重 度 吸 烟 者 的 比 例 增 大, 开 始 吸 烟 的 年 龄 出 现 提 前 的 趋 势 ;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的 人 群 主 要 是 老 年 人, 而 全 人 群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的 人 仅 为 22%; 35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年 内 参 加 健 康 体 检 率 仅 为 18.8%( 城 市 31.7% 农 村 13.4%) 目 前, 我 国 人 口 死 亡 原 因 中,10% 死 于 损 伤 和 中 毒, 尤 其 在 城 乡 5-24 岁 年 龄 组 中, 伤 害 造 成 死 亡 的 比 重 分 别 超 过 40% 和 60% 本 次 调 查 人 群 中, 严 重 伤 害 率 ( 有 医 疗 需 求 ) 为 2.8% ( 城 市 2.3% 农 村 3.0%), 由 此 推 算 全 年 我 国 严 重 伤 害 发 生 例 数 3900 万 调 查 发 现, 造 成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伤 害 的 主 要 原 因 与 职 业 安 全 防 护 交 通 事 故 防 范 有 关 2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急 需 加 强,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质 量 亟 待 改 善 过 去 5 年, 我 国 卫 生 机 构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取 得 明 显 进 展, 但 最 为 突 出 的 问 题 是 人 才 队 伍 和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调 查 发 现,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中, 中 专 及 以 下 和 没 有 学 历 的 人 员 比 例 达 到 63%, 村 级 卫 生 组 织 中 这 一 比 例 高 达 90%, 其 中 1/3 村 医 没 有 学 历 ; 人 才 下 不 去 也 留 不 住, 没 有 真 正 形 成 为 农 村 基 层 培 养 适 宜 人 才 的 有 效 途 径 调 查 发 现,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用 药 还 存 在 不 合 理 现 象, 乡 村 两 级 处 方 中 抗 生 素 的 使 用 比 例 分 别 达 到 了 62% 和 65%( 远 高 于 发 展 中 国 家 45%); 门 诊 病 人 中 输 液 率 达 到 34%( 低 收 入 国 家 23.1%, 中 收 入 国 家 6.7%) 这 种 人 才 结 构 和 服 务 质 量, 很 难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3 城 乡 居 民 对 医 疗 服 务 的 满 意 程 度 不 高, 卫 生 系 统 反 应 性 有 待 提 升 提 高 居 民 和 患 者 对 卫 生 服 务 的 满 意 度 和 反 应 性 是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追 求 的 最 终 目 标 之 一 调 查 发 现, 过 去 5 年 全 国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部 门 通 过 开 展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等 措 施, 居 民 满 意 度 和 反 应 性, 尤 其 在 城 市 地 区 有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提 高 但 是, 从 总 体 看, 城 乡 居 民 卫 生 服 务 的 满 意 度 和 反 应 性 水 平 仍 然 不 高 如 门 诊 服 务 中 有 41.2% 患 者 感 到 不 满 意, 住 院 服 务 中 有 44.2% 感 到 不 满 意 原 因 分 析 : 门 诊 服 务 中 城 市 患 者 不 满 意 的 方 面 主 要 是 医 疗 费 用 高 等 候 时 间 长 ( 主 要 在 大 中 城 市 ) 设 备 环 境 差 ( 主 要 是 中 小 城 市 ), 分 别 占 就 诊 病 人 的 15.8% 9.1% 和 7.5%; 农 村 地 区 依 次 是 设 备 环 境 差 医 疗 费 用 高 和 药 品 种 类 少, 分 别 占 门 诊 患 者 的 18.9% 10.6% 和 8.6% 住 院 服 务 最 不 满 意 的 方 面 是 医 疗 费 用 高, 城 市 占 住 院 患 者 的 26% 农 村 占 20%; 其 次 设 备 环 境 差 的 问 题 在 农 村 比 较 突 出, 占 12% 4 城 乡 低 收 入 人 群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利 用 不 足, 健 康 公 平 性 需 要 改 善 过 去 的 五 年, 随 着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的 不 断 建 立 和 完 善, 城 乡 居 民 特 别 是 低 收 入 人 群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需 求 与 利 用 得 到 了 明 显 改 善 调 查 显 示, 低 收 入 人 群 的 因 病 住 院 率 由 2003 年 的 2.9% 提 高 到 5.9%, 但 还 是 低 于 一 般 人 群 低 收 入 人 口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未 满 足 程 度 相 对 较 高 低 收 入 人 口 应 住 院 未 住 院 比 例 达 到 35.5%, 2 全 国 第 三 次 死 因 回 顾 抽 样 调 查 报 告, 中 国 协 和 医 科 大 学 出 版 社 14

比 平 均 水 平 高 10 个 百 分 点, 两 周 患 病 未 治 疗 的 比 例 也 高 于 平 均 水 平 在 城 市,40% 的 低 收 入 人 口 没 有 社 会 医 疗 保 障, 城 乡 低 收 入 人 群 家 庭 灾 难 性 卫 生 支 出 的 发 生 率 分 别 达 到 5.9% 和 10.2%, 高 于 全 人 群 的 4.7% 和 6.0% ( 三 ) 政 策 建 议 1 适 应 医 学 模 式 的 转 变, 加 快 制 订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成 本 效 果 好 的 卫 生 发 展 战 略 及 其 制 度 安 排 人 类 跨 入 21 世 纪 后, 全 球 化 和 城 市 化 的 趋 势 使 疾 病 发 生 和 流 行 的 危 险 因 素 不 断 增 加, 对 人 类 健 康 的 最 大 挑 战 主 要 来 自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尽 管 预 防 为 主 成 为 我 国 卫 生 工 作 方 针 的 重 要 内 涵, 在 应 对 传 染 性 感 染 性 疾 病, 保 护 和 促 进 国 民 健 康 方 面 取 得 了 瞩 目 成 就, 但 用 传 统 的 生 物 医 学 模 式 来 指 导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的 预 防 和 控 制 显 得 力 不 从 心, 在 新 形 势 下 应 对 传 染 病 的 威 胁 也 显 得 单 薄 无 力 因 此, 我 们 建 议 要 适 应 新 的 生 物 - 心 理 - 社 会 - 环 境 医 学 模 式 的 转 变, 全 面 制 定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的 政 策 策 略, 采 取 成 本 效 果 好 的 卫 生 发 展 战 略 及 其 制 度 安 排 (1) 加 强 各 类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力 量 的 整 合, 改 变 组 织 模 式, 建 立 层 次 清 晰 安 全 高 效 成 本 合 理 的 一 体 化 防 治 结 合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实 现 疾 病 预 防 治 疗 的 关 口 前 移 和 重 心 下 沉 目 前 我 国 各 类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之 间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和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完 全 以 疾 病 或 疾 病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互 相 分 割, 业 务 工 作 互 相 独 立 联 系 不 够 紧 密, 而 没 有 以 一 个 完 整 的 人 的 健 康 为 基 础 有 机 地 建 立 起 预 防 和 治 疗 的 业 务 系 统, 防 治 工 作 各 自 为 战, 是 生 物 医 学 模 式 下 的 关 注 疾 病 的 组 织 体 系 随 着 医 学 模 式 的 转 变, 应 研 究 如 何 将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健 康 教 育 妇 幼 保 健 精 神 卫 生 应 急 救 治 采 供 血 卫 生 监 督 和 计 划 生 育 等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与 医 疗 机 构 更 加 紧 密 的 结 合 在 一 起, 并 纵 向 延 伸 至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或 乡 镇 卫 生 院 以 及 村 卫 生 室, 建 立 起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内 各 级 有 关 机 构 之 间 的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以 及 业 务 转 换 机 制, 加 强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在 预 防 疾 病 方 面 的 作 用 体 现 通 过 组 织 模 式 的 调 整, 使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重 点 关 口 前 移 和 重 心 下 沉, 真 正 实 现 预 防 为 主 关 口 前 移 指 思 想 观 念 经 费 投 入 研 究 内 容 ( 生 命 周 期 和 健 康 过 程 ) 和 研 究 领 域 ( 生 物 医 学 医 药 产 品 研 发 ) 的 重 心 前 移 重 心 下 沉, 则 主 要 指 把 人 口 与 健 康 的 工 作 重 点 放 在 城 乡 社 区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使 全 体 国 民 都 能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健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把 传 统 的 以 疾 病 为 本 以 治 疗 为 纲 的 组 织 功 能 体 系 转 变 成 以 人 为 本 的 预 防 和 治 疗 紧 密 结 合 和 相 互 融 合 的 从 出 生 到 死 亡 的 全 过 程 的 业 务 流 程 性 的 组 织 功 能 体 系, 通 过 组 织 与 功 能 整 合, 更 好 的 发 挥 现 有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的 效 率, 最 大 程 度 的 促 进 人 民 群 众 的 健 康 水 平 降 低 疾 病 的 经 济 负 担 (2) 根 据 医 学 模 式 的 转 变 和 危 险 因 素 的 可 控 性, 改 变 卫 生 服 务 的 提 供 模 式, 做 到 预 防 先 行 寓 防 于 治 防 治 并 举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的 进 步 以 及 人 口 的 快 速 老 年 化, 疾 病 构 成 与 人 口 的 死 亡 模 式 中 以 慢 性 病 占 据 了 主 导 地 位, 无 论 是 疾 病 原 因 还 是 健 康 后 果, 其 模 式 均 已 转 变 成 为 当 前 的 生 物 心 理 社 会 医 学 模 式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在 迎 接 21 世 纪 的 挑 战 报 告 中 指 出 : 二 十 一 世 纪 的 医 学, 不 应 继 续 以 疾 病 为 主 要 研 究 对 象, 应 以 人 类 健 康 作 为 医 学 研 究 的 主 要 方 向 医 学 发 展 的 趋 势 已 由 以 治 病 为 目 的 的 对 高 科 技 的 无 限 追 求, 转 向 预 防 疾 病 与 损 伤, 维 持 和 提 高 健 康 水 平 这 种 转 变 将 深 刻 改 变 医 学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 一 是 由 疾 病 医 学 转 向 健 康 医 学, 充 分 发 挥 现 代 医 学 发 展 及 中 医 药 理 论 技 术 优 势 提 高 全 民 健 康 素 质 ; 二 是 由 关 注 疾 病 转 向 关 注 人 本 身, 在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的 同 时 加 强 人 文 关 怀 和 对 人 所 处 社 会 及 心 理 环 境 的 认 知, 并 重 视 人 15

体 自 身 健 康 动 力 的 挖 掘 生 物 医 学 模 式 已 越 来 越 不 适 应 人 民 群 众 的 健 康 需 要, 其 弊 端 已 开 始 显 现 为 了 应 对 我 国 人 民 健 康 将 要 面 临 的 各 方 面 挑 战, 需 要 先 发 制 人, 实 现 医 学 工 作 模 式 的 转 换, 改 变 卫 生 服 务 的 提 供 模 式, 做 到 预 防 先 行 寓 防 于 治 防 治 并 举 让 临 床 医 生 不 仅 仅 专 注 于 治 疗 疾 病 本 身, 而 应 从 医 疗 工 作 的 纯 临 床 型 转 换 成 临 床 与 疾 病 预 防 相 结 合 的 模 式, 由 医 生 把 健 康 知 识 与 个 人 行 为 相 关 的 防 病 措 施 有 针 对 性 的 传 达 给 患 者 ; 预 防 工 作 人 员 也 应 改 变 传 统 的 预 防 工 作 模 式 和 预 防 工 作 内 容, 把 以 预 防 传 染 病 为 主 转 变 成 传 染 病 和 慢 性 疾 病 同 时 预 防, 把 传 统 的 由 供 方 提 供 为 主 的 ( 如 疫 苗 接 种 ) 居 民 被 动 预 防 手 段 扩 大 至 改 变 居 民 个 人 健 康 行 为 的 主 动 预 防 手 段 (3) 强 化 传 统 公 共 卫 生 措 施, 筛 选 成 本 效 果 好 的 预 防 措 施 降 低 人 群 的 健 康 危 险 因 素 水 平 传 统 的 公 共 卫 生 措 施 如 计 划 免 疫 改 水 改 厕 改 炉 改 灶 灭 虫 除 害 食 盐 加 碘 安 全 套 的 使 用 卫 生 监 督 等 等, 被 证 明 是 对 预 防 传 染 性 疾 病 寄 生 虫 及 地 方 性 疾 病 非 常 有 效 的 措 施, 应 继 续 强 化 而 目 前 对 慢 性 疾 病 的 预 防, 如 对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恶 性 肿 瘤 等 具 有 多 因 多 果 一 因 多 果 的 疾 病, 在 明 确 健 康 危 险 因 素 的 情 况 下 ( 包 括 (1) 生 物 学 因 素 : 高 血 压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等 ;(2) 心 理 学 因 素 : 压 力 大 生 活 满 意 度 低 工 作 满 意 度 低 等 ; (3) 生 活 方 式 因 素 : 睡 眠 障 碍 不 合 理 膳 食 药 物 滥 用 吸 烟 运 动 少 等 ;(4) 医 疗 系 统 因 素 : 医 疗 事 故, 院 内 感 染 等 ;(5) 环 境 因 素 : 包 括 自 然 环 境 社 会 环 境 因 素 ( 收 入, 教 育 等 ) 应 筛 选 成 本 效 果 好 的 预 防 措 施, 比 如 如 何 有 效 控 烟 如 何 开 展 全 民 健 身 如 何 让 人 民 群 众 平 衡 膳 食 如 何 建 立 起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如 何 延 缓 衰 老 等 等, 以 降 低 人 民 群 众 的 健 康 危 险 因 素 水 平 同 时, 也 应 重 点 开 展 疾 病 早 期 和 发 病 前 阶 段 的 诊 断 干 预 预 防 和 治 疗 的 研 究, 大 大 提 高 防 病 治 病 的 效 果 和 减 轻 疾 病 的 经 济 负 担 2 加 快 建 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合 理 的 筹 资 机 制 和 科 学 的 支 付 制 度,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当 前 群 众 反 映 的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的 问 题 与 我 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运 行 机 制 关 系 密 切, 由 于 缺 乏 合 理 的 筹 资 机 制 科 学 的 支 付 制 度 和 有 效 的 监 管 措 施, 一 些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难 免 出 现 不 规 范 行 为 ( 如 诱 导 需 求 过 度 服 务 大 处 方 不 必 要 的 检 查 ), 过 度 追 求 经 济 利 益, 公 益 性 质 日 益 淡 化, 服 务 质 量 难 以 提 高 (1) 建 立 公 立 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可 持 续 性 的 政 府 投 入 为 主 的 合 理 筹 资 机 制 和 筹 资 制 度 由 于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定 性 为 公 益 性 行 业, 它 就 不 能 向 服 务 利 用 方 无 限 制 的 赚 取 利 润, 而 只 能 是 以 一 种 保 本 经 营 或 微 利 经 营 的 模 式, 也 不 能 给 患 方 造 成 不 合 理 的 经 济 负 担 因 此, 国 家 必 须 对 公 益 性 行 业 进 行 成 本 补 偿 性 的 投 入 目 前,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筹 资 渠 道 主 要 依 赖 业 务 收 入 和 药 品 加 成, 尤 其 是 基 层 单 位 基 本 靠 卖 药, 这 种 筹 资 机 制 与 规 范 医 疗 行 为 合 理 用 药 和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存 在 悖 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发 展 如 房 屋 建 设 设 备 购 置 等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除 了 国 家 补 助 一 部 分 外, 大 部 分 靠 自 筹 自 筹 资 金 终 究 是 要 收 回 成 本 或 盈 利 的, 负 担 一 定 是 转 嫁 到 患 者 身 上 解 决 上 述 问 题, 一 是 要 通 过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控 制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盲 目 扩 张 外, 另 外 一 个 重 要 的 方 面 是 要 建 立 公 立 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可 持 续 的 合 理 的 筹 资 机 制 和 筹 资 制 度 要 通 过 立 法 明 确 政 策, 确 定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筹 资 来 源 和 适 当 合 理 的 筹 资 比 例 (2) 建 立 科 学 的 支 付 制 度 诱 导 需 求 或 过 度 服 务 具 有 个 人 与 院 方 双 重 利 益 的 内 在 驱 动, 而 目 前 按 服 务 项 目 收 费 的 制 度 是 其 可 实 现 的 条 件 利 益 驱 动 是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内 在 动 力, 难 以 改 变, 在 市 场 环 境 下 只 有 改 变 市 场 规 则 才 能 让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市 场 向 健 康 的 方 向 发 展 国 内 外 已 经 有 了 这 方 面 的 尝 试 和 16

经 验, 目 前, 国 际 上 通 用 的 医 疗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主 要 有 四 种 : 第 一 种 是 预 算 制 方 式 ; 第 二 种 是 按 服 务 项 目 支 付 的 方 式 ; 第 三 种 是 按 平 均 费 用 标 准 付 费 的 方 式 ; 第 四 种 是 按 病 种 支 付 和 按 人 头 支 付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特 殊 的 支 付 体 系 除 了 按 服 务 项 目 支 付 的 方 式 外, 其 它 支 付 方 式 均 有 对 医 疗 服 务 的 不 合 理 费 用 进 行 控 制 的 作 用, 但 其 在 操 作 中 的 难 易 程 度 不 同, 我 们 应 在 总 结 现 有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改 变 以 按 项 目 付 费 占 主 导 的 情 况, 建 立 以 降 低 医 疗 费 用 保 证 医 疗 质 量 提 高 医 院 管 理 水 平 为 目 标, 把 费 用 质 量 管 理 三 者 结 合 在 一 起 的 科 学 的 支 付 制 度 3 加 强 政 府 及 行 业 监 管, 努 力 提 高 卫 生 服 务 质 量 和 改 善 服 务 行 为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行 业 的 特 殊 性 在 于 其 是 由 供 方 主 导 的 市 场, 医 学 行 为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医 疗 方 案 可 选 性 较 多, 同 时 对 利 用 者 来 说 是 一 个 信 息 高 度 不 对 称 的 行 业, 服 务 的 提 供 方 处 于 明 显 的 强 势 地 位, 而 服 务 的 利 用 方 处 于 被 动 接 受 的 地 位 尽 管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开 展 竞 争 是 个 好 事, 但 医 疗 行 业 不 同 于 一 般 商 品 的 生 产 竞 争, 购 买 者 的 选 择 性 不 强, 因 此 有 其 特 殊 性 和 难 度, 在 现 有 的 管 理 技 术 条 件 下 很 难 进 行 充 分 的 市 场 培 育 并 通 过 正 当 的 市 场 竞 争 而 达 到 降 低 价 格 提 高 质 量 和 规 范 行 为 的 作 用, 因 此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行 业 基 本 上 是 市 场 失 灵 的 在 一 个 市 场 失 灵 的 行 业, 同 时 也 是 国 家 财 政 拨 款 扶 持 的 社 会 公 益 性 行 业, 必 然 要 加 大 政 府 与 行 业 的 监 管 力 度 政 府 与 行 业 管 理 方 作 为 医 患 之 间 的 第 三 方, 首 先 要 加 强 医 疗 服 务 监 管 能 力 的 建 设 ; 其 次 应 研 究 探 讨 有 效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行 为 和 质 量 的 监 管 内 容 和 方 式 政 府 与 行 业 部 门 应 以 中 立 公 正 的 态 度, 针 对 行 业 内 的 普 遍 性 市 场 失 灵 问 题 制 定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同 时 应 加 强 督 察 力 度 把 行 业 监 管 作 为 政 府 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日 常 工 作 之 一, 发 现 行 业 内 的 不 规 范 行 为 加 以 曝 光 纠 正, 并 研 究 不 规 范 行 为 的 深 层 次 原 因, 通 过 制 定 政 策 法 规, 尽 量 从 机 制 上 解 决 不 规 范 的 医 疗 行 为 在 监 管 过 程 中 除 了 可 使 用 传 统 的 检 查 督 导 评 估 举 报 等 手 段 进 行 监 管 外, 在 信 息 化 高 度 发 展 的 今 天, 建 议 充 分 利 用 目 前 互 联 互 通 的 卫 生 与 医 院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用 高 科 技 手 段 准 确 快 速 发 现 不 规 范 的 医 疗 行 为 如 收 费 过 高 等 情 况, 同 时 也 可 利 用 越 来 越 普 及 的 互 联 网 充 分 调 动 群 众 的 积 极 性, 让 群 众 通 过 网 络 举 报 不 合 理 的 医 疗 行 为 总 之, 政 府 与 行 业 的 监 管, 规 范 和 管 理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服 务 行 为, 保 证 居 民 得 到 规 范 有 质 量 保 证 的 卫 生 服 务, 目 的 是 要 促 进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4 加 强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建 设, 建 立 医 患 矛 盾 医 疗 纠 纷 的 防 范 机 制 和 协 调 处 理 机 制, 构 建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的 政 策 和 制 度 环 境 医 患 关 系 是 患 者 求 医 问 药 与 医 务 人 员 救 死 扶 伤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社 会 关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和 谐 的 社 会 需 要 和 谐 的 医 患 关 系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制 度 的 不 断 发 展 和 完 善, 人 们 的 权 利 意 识 参 与 意 识 以 及 医 方 对 利 益 的 追 求 等 等 诸 多 因 素 使 得 医 患 关 系 日 趋 紧 张, 医 患 矛 盾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的 数 量 有 所 上 升, 甚 至 暴 力 冲 突 时 有 发 生 医 疗 纠 纷 频 繁 发 生, 且 影 响 范 围 越 来 越 大, 不 仅 有 损 医 护 人 员 在 患 者 心 目 中 的 形 象, 而 且 有 损 医 疗 秩 序 和 质 量, 最 终 会 损 害 患 者 的 切 身 利 益 医 疗 纠 纷 问 题 不 仅 仅 是 一 个 单 纯 的 医 疗 问 题, 已 经 演 变 为 一 个 社 会 问 题,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解 决 要 从 纠 纷 发 生 前 的 防 范 纠 纷 发 生 后 的 协 调 处 理 以 及 适 宜 的 政 策 环 境 的 建 立 进 行 综 合 考 虑 (1) 建 立 有 效 的 医 患 矛 盾 医 疗 纠 纷 的 防 范 机 制 增 加 政 府 财 政 投 入, 完 善 筹 资 与 支 付 制 度 由 于 政 府 财 政 投 入 不 到 位,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发 展 资 金, 很 大 一 部 分 来 自 患 者, 虽 然 拥 有 一 定 的 医 疗 保 险, 但 患 者 自 身 也 需 要 承 担 较 高 的 医 疗 费 用, 老 百 姓 很 容 易 质 疑 医 方 收 费 的 合 理 性, 导 致 医 患 关 系 紧 张 防 范 医 疗 纠 纷 很 重 要 的 一 点 就 是 要 增 加 政 府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财 政 投 入, 完 善 筹 资 与 支 付 制 度, 在 制 度 设 计 上 消 除 患 者 不 必 要 的 经 济 负 担 和 对 医 疗 机 构 不 合 理 收 费 的 质 疑, 有 效 避 免 因 经 济 因 素 引 发 的 医 疗 17

纠 纷 完 善 诊 疗 规 范,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过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都 严 格 执 行 诊 疗 操 作 规 范, 精 心 施 行 技 术 操 作, 确 保 较 高 的 医 疗 技 术 质 量, 尽 一 切 可 能 避 免 医 疗 差 错 和 事 故 的 发 生, 提 供 安 全 放 心 的 医 疗 服 务, 这 不 仅 能 缓 和 医 患 矛 盾, 减 少 医 疗 纠 纷, 有 利 于 提 高 医 疗 单 位 的 社 会 声 誉, 也 有 利 于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加 强 医 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医 学 是 一 门 实 践 性 服 务 性 社 会 性 都 很 强 的 学 科, 而 以 人 为 本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也 对 其 服 务 性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医 院 要 加 强 医 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培 养 良 好 的 医 德 医 风, 增 强 医 务 人 员 责 任 心 和 事 业 心 医 务 人 员 应 该 做 到 一 切 为 病 人 着 想, 根 据 病 人 的 病 情 和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选 择 最 佳 诊 疗 手 段 和 合 理 用 药, 使 患 者 从 心 理 上 消 除 一 切 顾 虑, 减 少 纠 纷 的 发 生 加 强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监 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自 身 和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从 医 疗 结 构 ( 包 括 医 院 组 织 人 员 素 质 硬 件 设 备 ) 医 疗 过 程 和 医 疗 结 果 三 个 层 面 开 展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不 仅 强 调 终 末 质 量, 尤 其 重 视 基 础 质 量 和 环 节 质 量, 确 保 医 疗 安 全, 最 大 限 度 地 防 范 医 疗 纠 纷 的 发 生 (2) 建 立 医 疗 纠 纷 的 协 调 处 理 机 制 政 府 牵 头 成 立 医 疗 纠 纷 协 调 处 理 机 构, 完 善 纠 纷 协 调 处 理 程 序 及 制 度 建 议 由 地 方 政 府 牵 头 成 立 医 疗 纠 纷 协 调 处 理 机 构, 因 医 疗 专 业 性 强, 可 纳 入 医 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法 律 人 员, 在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设 立 办 公 室, 并 在 医 院 外 设 点 协 调 处 理 医 疗 纠 纷, 建 立 医 疗 纠 纷 预 警 机 制 制 定 医 疗 纠 纷 协 调 处 理 程 序 及 制 度, 避 免 医 患 双 方 在 医 疗 机 构 面 对 面 的 接 触, 减 少 纠 纷 对 医 院 正 常 医 疗 活 动 的 干 扰, 促 进 医 疗 纠 纷 及 时 有 效 的 化 解, 缓 解 医 患 关 系 的 紧 张 状 态 建 立 完 善 的 医 疗 行 业 保 险 机 制 由 于 机 体 的 复 杂 性 和 个 体 差 异, 诊 疗 结 果 具 有 未 知 性 和 不 确 定 性, 医 疗 活 动 存 在 着 很 高 的 风 险, 增 加 了 医 患 双 方 发 生 矛 盾 的 可 能 性 可 借 鉴 国 外 发 达 国 家 的 经 验, 为 医 疗 行 为 提 供 风 险 分 担 机 制, 设 立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和 医 疗 意 外 险 医 疗 行 业 保 险 由 政 府 医 疗 机 构 医 护 人 员 与 患 者 共 同 缴 纳, 防 范 因 医 务 人 员 过 失 或 诊 疗 护 理 中 发 生 意 外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经 济 风 险, 可 有 助 于 解 决 医 患 双 方 因 协 商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产 生 的 纠 纷 医 患 关 系 第 三 方 管 理 引 入 独 立 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患 者 保 险 机 构 之 外 的 专 门 从 事 医 疗 风 险 管 理 的 机 构, 对 医 疗 风 险 实 施 一 种 事 前 预 防 事 中 干 预 事 后 补 偿 的 新 型 医 患 关 系 管 理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可 委 托 医 院 风 险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医 疗 纠 纷 的 处 理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的 投 保 与 索 赔 服 务, 非 医 疗 责 任 纠 纷 的 理 赔 服 务, 一 旦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由 受 委 托 的 公 司 采 取 措 施, 对 医 疗 纠 纷 进 行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处 理, 及 时 化 解 医 疗 纠 纷 (3) 构 建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的 政 策 环 境 积 极 推 进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政 府 承 担 公 共 卫 生 和 维 护 群 众 健 康 权 益 的 责 任 是 构 建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的 基 础 建 立 以 国 家 为 主 导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制 订 合 理 的 卫 生 补 偿 机 制, 增 加 政 府 对 卫 生 的 投 入, 完 善 医 院 的 运 行 机 制, 维 护 医 院 的 公 益 性 质, 消 除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的 逐 利 行 为, 完 善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提 高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加 强 政 府 对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监 管 大 力 发 展 农 村 和 社 区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事 业 等, 缓 解 群 众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带 来 的 心 理 压 力, 是 构 建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的 根 本 措 施 建 立 患 者 权 利 法 案, 规 范 患 者 权 利 与 义 务 病 人 的 权 利 是 指 病 人 拥 有 的 权 利 和 享 受 的 利 18

益, 完 善 的 病 人 权 利 维 护 制 度 和 有 效 的 管 理 措 施 可 保 证 患 者 的 权 利 在 医 疗 实 践 中 得 到 实 现, 对 高 水 平 的 医 疗 服 务 和 良 好 的 医 患 关 系 起 到 保 障 作 用, 可 借 鉴 国 际 经 验, 建 立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的 患 者 权 利 法 案 :1 就 医 权 ;2 安 全 保 障 权 ;3 知 情 同 意 权 ;4 选 择 权 : 其 中 包 括 对 医 疗 机 构 的 选 择 对 医 生 的 选 择 对 治 疗 方 案 的 选 择 及 对 治 疗 药 物 的 选 择 ;5 隐 私 权 ;6 获 得 赔 偿 权, 同 时, 也 要 明 确 患 者 的 义 务, 使 患 者 自 觉 履 行 自 己 相 应 的 责 任, 如 充 分 尊 重 医 生, 促 进 医 患 关 系 的 良 性 运 转 制 定 类 似 医 师 宪 章 的 行 业 规 范, 明 确 医 务 人 员 权 利 与 义 务 医 务 人 员 由 于 专 业 性 而 被 认 为 在 医 患 关 系 中 处 于 优 势 地 位, 国 际 上 对 于 医 生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规 定 往 往 以 行 业 规 范 如 制 定 医 师 宪 章 的 形 式 出 现 通 过 行 业 规 范, 可 确 定 医 学 专 业 的 基 本 原 则 如 把 患 者 利 益 放 在 首 位 患 者 自 主 性 和 社 会 公 正, 还 可 明 确 一 系 列 专 业 责 任, 如 致 力 于 提 高 专 业 水 准 对 患 者 诚 实 为 患 者 保 密 和 患 者 保 持 适 当 关 系 不 断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的 品 质 推 动 医 疗 服 务 的 普 及 对 有 限 资 源 进 行 公 正 分 配 进 行 科 学 知 识 的 创 新 并 保 证 知 识 的 可 靠 性 通 过 控 制 利 益 冲 突 维 护 信 用 承 担 本 专 业 内 部 的 责 任 等 加 强 与 媒 体 的 沟 通 力 度, 确 保 媒 体 能 发 挥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百 姓 就 医 问 题 是 社 会 关 注 的 热 点, 也 是 新 闻 宣 传 的 焦 点 要 高 度 重 视 与 媒 体 的 沟 通 联 系, 及 时 向 媒 体 提 供 准 确 全 面 的 信 息, 让 媒 体 及 时 了 解 真 实 的 情 况, 发 挥 正 确 的 舆 论 引 导 作 用, 客 观 如 实 报 道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活 动, 不 刻 意 炒 作 个 别 医 疗 纠 纷 事 件, 全 社 会 共 同 努 力 构 建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维 护 健 康 有 序 的 医 疗 秩 序 5 统 筹 城 乡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缩 小 不 同 地 区 和 人 群 间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和 利 用 的 差 距, 促 进 公 平 与 效 率 的 统 一 近 年 来 农 村 卫 生 工 作 虽 然 有 了 很 大 发 展,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绩, 但 是 依 然 面 临 很 多 问 题 多 年 来, 卫 生 投 入 不 足 导 致 的 卫 生 资 源 过 多 向 城 市 向 大 医 院 集 中, 城 乡 服 务 水 平 差 距 大, 农 村 卫 生 明 显 滞 后 的 局 面 还 没 有 根 本 改 变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的 建 立 为 广 大 居 民 的 就 医 提 供 了 基 本 保 障, 但 是 不 同 地 区 不 同 人 群 间 服 务 需 求 和 利 用 仍 然 存 在 差 异 因 此,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乡 卫 生 事 业 的 统 筹 发 展, 增 加 对 农 村 地 区 及 经 济 不 发 达 地 区 卫 生 事 业 的 投 入, 降 低 贫 困 人 口 的 就 医 负 担, 努 力 缩 小 差 距 (1) 加 强 卫 生 事 业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政 府 需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农 村 卫 生 事 业 的 投 入, 建 立 稳 定 的 卫 生 投 入 保 障 机 制, 促 进 农 村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与 发 展 进 一 步 健 全 县 乡 村 三 级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改 善 农 村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能 力 ; 加 强 农 村 卫 生 服 务 队 伍 建 设, 大 力 培 养 农 村 适 宜 人 才, 引 导 鼓 励 医 科 院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服 务, 探 索 建 立 农 村 卫 生 人 员 培 养 培 训 的 长 效 机 制 组 织 城 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医 护 人 员 到 农 村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和 技 术 指 导, 探 索 建 立 对 口 支 援 的 长 效 机 制, 改 善 农 村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水 平 努 力 推 进 农 村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加 强 农 村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 农 村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和 收 费 标 准,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降 低 服 务 成 本, 逐 步 缩 小 城 乡 差 距 (2) 逐 步 缩 小 不 同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的 差 距, 加 强 不 同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的 衔 接 现 阶 段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主 要 包 括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等 总 体 上 看, 现 行 社 会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与 社 会 各 阶 层 的 期 待 还 有 较 大 差 距, 制 度 设 计 带 有 明 显 的 城 乡 二 元 化 的 色 彩, 造 成 管 理 资 源 的 极 大 浪 费 建 立 城 乡 居 民 统 一 标 准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有 利 于 推 进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符 合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要 求, 可 以 充 分 调 动 社 会 各 阶 层 的 创 新 创 业 创 造 热 情,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使 其 病 有 所 医, 对 促 进 发 19

展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随 着 我 国 综 合 实 力 不 断 增 强, 建 立 城 乡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将 成 为 统 筹 城 乡 协 调 发 展 的 客 观 要 求 可 首 先 建 立 政 策 发 展 的 长 远 规 划, 在 此 基 础 上 因 地 制 宜, 逐 步 推 进, 比 如 可 将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与 大 病 统 筹 的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统 一 标 准 合 并 实 施, 再 逐 步 过 渡 实 现 各 类 医 疗 保 险 统 一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是 面 向 所 有 居 民 的 保 障 制 度, 而 要 更 好 地 改 善 贫 困 人 口 对 卫 生 服 务 的 可 及 性, 减 轻 其 疾 病 经 济 负 担, 缓 解 因 病 致 贫 因 病 返 贫 问 题, 还 要 依 靠 完 善 的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医 疗 救 助 是 由 政 府 提 供 的 对 贫 困 人 口 的 医 疗 服 务 资 助 行 为, 医 疗 救 助 是 确 保 贫 困 人 口 与 一 般 人 群 获 得 同 样 的 医 疗 服 务 的 重 要 手 段 所 以, 在 推 进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建 设 中 应 加 强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建 设 切 实 建 立 起 资 金 来 源 稳 定, 管 理 运 行 规 范, 救 助 效 果 明 显 的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逐 步 扩 大 医 疗 救 助 范 围, 逐 步 提 高 补 助 标 准, 实 行 多 种 方 式 救 助, 并 且 要 加 强 医 疗 救 助 与 相 关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的 衔 接, 改 进 各 项 制 度 的 结 算 办 法, 为 困 难 群 众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服 务, 降 低 困 难 群 众 的 就 医 负 担 (3) 加 强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缓 解 居 民 就 医 压 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是 提 供 公 共 卫 生 与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的 重 要 载 体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贴 近 居 民 群 众, 服 务 成 本 比 较 低, 在 为 城 乡 居 民 提 供 安 全 方 便 质 优 价 廉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方 面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近 五 年 来, 卫 生 部 和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多 项 措 施 增 加 投 入, 加 强 公 共 卫 生 农 村 卫 生 和 社 区 卫 生 的 建 设,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情 况 有 所 变 化, 但 城 乡 间 大 医 院 与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间 的 差 距 仍 在 扩 大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近 期 重 点 实 施 方 案 对 公 共 卫 生 农 村 卫 生 和 社 区 卫 生 的 发 展 有 了 很 多 明 确 措 施, 需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和 落 实 加 大 基 层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重 点 要 加 快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培 养 和 再 培 训 制 度, 确 保 具 有 较 高 质 量 的 适 宜 人 才 留 在 基 层 为 老 百 姓 服 务 改 革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补 偿 机 制, 完 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鼓 励 基 层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采 取 适 宜 医 疗 技 术 和 基 本 药 物 为 城 乡 居 民 提 供 安 全 有 效 和 成 本 低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逐 步 建 立 起 分 级 医 疗 社 区 首 诊 和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为 广 大 城 乡 群 众 提 供 安 全 方 便 质 优 价 廉 的 服 务 政 府 应 加 强 服 务 质 量 监 管 建 立 质 量 评 价 和 考 核 制 度, 通 过 外 部 和 内 部 专 业 审 核 评 价 医 疗 质 量, 政 府 投 入 和 补 偿 的 数 量 应 以 质 量 考 核 结 果 为 基 础, 并 将 质 量 考 核 结 果 同 机 构 分 配 制 度 挂 钩, 另 外, 还 应 建 立 以 质 量 为 中 心 的 统 一 标 准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改 变 各 自 为 政 的 信 息 系 统 局 面, 以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带 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建 设 和 发 展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