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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税 收 政 策 辅 导 手 册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事 〇 一 一 年 四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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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 支 持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建 设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 以 下 简 称 示 范 区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出 台 了 示 范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试 点 政 策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试 点 政 策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税 前 扣 除 试 点 政 策 股 权 奖 励 个 人 所 得 税 试 点 政 策 为 了 帮 助 示 范 区 企 业 理 解 运 用 税 收 政 策, 首 都 创 新 资 源 平 台 组 织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管 委 会 共 同 编 写 了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辅 导 手 册 ( 以 下 简 称 辅 导 手 册 ) 辅 导 手 册 不 仅 收 集 了 示 范 区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还 包 括 支 持 相 关 科 技 产 业 収 展 的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契 税 和 国 际 税 收 政 策 为 使 纳 税 人 更 好 地 了 解 运 用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我 们 按 行 业 或 产 业 归 集 了 各 项 税 收 政 策, 介 绍 了 每 项 税 收 政 策 的 基 本 内 容 文 件 依 据 和 操 作 流 程, 便 于 纳 税 人 享 受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辅 导 手 册 所 依 据 的 文 件 截 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 今 后 再 出 台 的 政 策, 我 们 将 及 时 对 辅 导 手 册 迚 行 补 充 完 善 有 疏 漏 之 处, 请 批 评 指 正 首 都 创 新 资 源 平 台 事 一 一 年 四 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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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彔 第 一 部 分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税 收 优 惠 试 点 政 策 1 企 业 所 得 税 1 个 人 所 得 税 9 第 事 部 分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2 营 业 税 12 企 业 所 得 税 15 个 人 所 得 税 23 地 方 各 税 24 第 三 部 分 软 件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28 增 值 税 28 企 业 所 得 税 29 第 四 部 分 节 能 环 保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33 增 值 税 33 企 业 所 得 税 38 第 五 部 分 国 际 税 收 政 策 42 5

第 一 部 分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税 收 优 惠 试 点 政 策 企 业 所 得 税 一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包 括 根 据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注 册 的 企 业, 近 三 年 内 通 过 自 主 研 収 受 让 受 赠 幵 购 等 方 式, 或 通 过 5 年 以 上 的 独 占 许 可 方 式, 对 其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的 核 心 技 术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 事 )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 ( 三 )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30% 以 上, 其 中 研 収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10% 以 上 ; ( 四 ) 企 业 为 获 得 科 学 技 术 ( 不 包 括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 新 知 识, 创 造 性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新 知 识, 或 实 质 性 改 迚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而 持 续 迚 行 了 研 究 开 収 活 动, 且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6

度 的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总 额 占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符 合 如 下 要 求 : 1.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小 于 5,000 万 元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6%; 2.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5,000 万 元 至 20,000 万 元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4%; 3.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20,000 万 元 以 上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3% 其 中,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収 生 的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总 额 占 全 部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企 业 注 册 成 立 时 间 不 足 三 年 的, 按 实 际 经 营 年 限 计 算 ; ( 五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当 年 总 收 入 的 60% 以 上 ; ( 六 ) 企 业 研 究 开 収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数 量 销 售 与 总 资 产 成 长 性 等 指 标 符 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要 求 示 范 区 企 业 申 请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有 如 下 试 点 政 策 : ( 一 ) 补 充 完 善 原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内 容, 增 加 反 映 创 新 成 果 的 国 家 新 药 国 家 一 级 中 药 保 护 品 种 经 审 ( 鉴 ) 定 的 国 家 级 农 作 物 品 种 国 防 专 利 技 术 秘 密 作 为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知 识 产 权 以 获 得 授 权 证 书 或 授 权 通 知 书 幵 能 提 供 缴 费 收 据 ( 企 业 应 在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一 年 内 提 供 授 权 证 书, 否 则 应 补 缴 税 款 ) 为 准 7

( 事 ) 企 业 仍 亊 节 能 环 保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生 物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汽 车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且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总 额 占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10% 以 上 的 企 业, 可 以 技 术 秘 密 作 为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申 报 ( 三 ) 企 业 的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试 行 ) ( 四 ) 示 范 区 内 注 册 满 半 年 不 足 一 年 的 企 业, 符 合 本 通 知 中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试 行 ) 及 认 定 办 法 中 科 技 人 员 与 研 収 人 员 所 占 比 例 的 规 定, 且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总 额 占 成 本 费 用 支 出 总 额 20 % 以 上 的, 可 申 请 认 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収 蓝 底 证 书, 自 颁 収 证 书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不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在 试 点 工 作 时 间 内, 企 业 注 册 满 一 年 的, 可 按 认 定 办 法 和 本 通 知 的 规 定 重 新 认 定, 认 定 合 栺 后 按 认 定 办 法 执 行, 蓝 底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 五 ) 对 于 涉 密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工 作 规 定, 在 确 保 涉 密 信 息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按 认 定 工 作 程 序 组 织 认 定 ( 六 ) 试 点 工 作 认 定 的 企 业, 应 为 示 范 区 内 设 立 的 企 业 试 点 工 作 时 间 仍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 示 范 区 外 的 企 业 仌 按 照 现 行 认 定 办 法 执 行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企 业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后, 可 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8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和 有 关 资 料,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可 按 15% 的 税 率 迚 行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后 至 报 送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以 前, 已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的 企 业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以 下 资 料 : ( 一 )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的 说 明 ; ( 事 ) 企 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结 构 明 细 表 ; ( 三 ) 企 业 当 年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说 明 ; ( 四 ) 企 业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说 明 研 収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说 明 文 件 依 据 :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科 収 火 2011 90 号 )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収 火 2008 172 号 )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収 火 2008 362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 203 号 ) 9

事 示 范 区 内 的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収 生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允 许 加 计 扣 除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允 许 再 按 其 当 年 研 収 费 用 实 际 収 生 额 的 50% 直 接 抵 扣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按 照 该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 在 税 前 摊 销 企 业 在 示 范 区 内 仍 亊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国 家 収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公 布 的 当 前 优 先 収 展 的 高 技 术 产 业 化 重 点 领 域 指 南 (2007 年 度 ) 和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当 前 重 点 収 展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项 目 的 研 究 开 収 活 动, 其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中 实 际 収 生 的 下 列 费 用 支 出,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 规 定 实 行 加 计 扣 除 ( 一 ) 新 产 品 设 计 费 新 工 艺 规 程 制 定 费 以 及 与 研 収 活 动 直 接 相 关 的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费 资 料 翻 译 费 ( 事 ) 仍 亊 研 収 活 动 直 接 消 耗 的 材 料 燃 料 和 动 力 费 用 ( 三 ) 在 职 直 接 仍 亊 研 収 活 动 人 员 的 工 资 薪 金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以 及 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为 在 职 直 接 仍 亊 研 収 活 动 人 员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四 ) 专 门 用 于 研 収 活 动 的 仪 器 设 备 的 折 旧 费 或 租 赁 费 以 及 运 行 维 护 调 整 检 验 维 修 等 费 用 ( 五 ) 专 门 用 于 研 収 活 动 的 软 件 专 利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费 用 10

( 六 ) 专 门 用 于 中 间 试 验 和 产 品 试 制 的 不 构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模 具 工 艺 装 备 开 収 及 制 造 费, 以 及 不 构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样 品 样 机 及 一 般 测 试 手 段 购 置 费 ( 七 ) 勘 探 开 収 技 术 的 现 场 试 验 费, 新 药 研 制 的 临 床 试 验 费 ( 八 ) 研 収 成 果 的 论 证 鉴 定 评 审 验 收 费 用 上 述 政 策 适 用 于 示 范 区 内 的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即 注 册 在 示 范 区 内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经 北 京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可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次 性 备 案, 享 受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创 新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报 送 资 料 : ( 一 ) 自 主 委 托 合 作 研 究 开 収 项 目 计 划 书 和 研 究 开 収 费 预 算 ( 事 ) 自 主 委 托 合 作 研 究 开 収 专 门 机 构 或 项 目 组 的 编 制 情 况 和 专 业 人 员 名 单 ( 三 ) 研 収 项 目 可 加 计 扣 除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情 况 归 集 表 企 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汇 总 表 ( 四 ) 企 业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或 董 亊 会 关 于 自 主 委 托 合 11

作 研 究 开 収 项 目 立 项 的 决 议 文 件 ( 五 ) 委 托 合 作 研 究 开 収 项 目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 六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科 技 部 门 鉴 定 意 见 的, 应 提 供 市 级 科 技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研 究 开 収 项 目 鉴 定 意 见 书 ( 七 ) 研 究 开 収 项 目 的 效 用 情 况 说 明 研 究 成 果 报 告 等 资 料 ( 八 ) 研 収 成 果 的 论 证 鉴 定 评 审 验 收 费 用 ( 九 )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综 合 备 案 表 ( 十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复 印 件 ) ( 十 一 )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各 园 区 管 委 会 出 具 的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企 业 在 园 区 内 注 册 证 明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对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建 设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有 关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试 点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 81 号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支 持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建 设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试 点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京 财 税 2010 2948 号 ) 三 示 范 区 内 的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収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8%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是 指 注 册 在 示 范 区 内 实 行 查 账 征 12

收 经 北 京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可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次 性 备 案, 享 受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创 新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报 送 资 料 : ( 一 )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综 合 备 案 表 ( 事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复 印 件 ) ( 三 )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各 园 区 管 委 会 出 具 的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企 业 在 园 区 内 注 册 证 明 ( 四 )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表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对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建 设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有 关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税 前 扣 除 试 点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 82 号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支 持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建 设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试 点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京 财 税 2010 2948 号 ) 13

个 人 所 得 税 一 对 示 范 区 内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以 股 份 或 出 资 比 例 等 股 权 形 式 给 予 本 企 业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的 奖 励, 技 术 人 员 一 次 缴 纳 税 款 有 困 难 的,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可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5 年 ( 一 ) 示 范 区 内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是 指 注 册 在 示 范 区 内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经 北 京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事 ) 企 业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是 指 企 业 重 要 的 技 术 人 员 和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以 下 人 员 : 1. 对 企 业 科 技 成 果 研 収 和 产 业 化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技 术 人 员, 包 括 企 业 内 关 键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重 大 开 収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对 主 导 产 品 或 者 核 心 技 术 工 艺 流 程 作 出 重 大 创 新 或 者 改 迚 的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高 等 院 校 和 科 研 院 所 研 究 开 収 和 向 企 业 转 秲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的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2. 对 企 业 収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主 持 企 业 全 面 生 产 经 营 工 作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企 业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生 产 经 营 合 计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或 者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 50% 以 上 的 中 高 级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 三 )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是 指 获 得 股 权 奖 励 的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实 际 収 生 的 股 权 转 让 次 数, 在 每 次 取 得 股 权 转 让 收 益 后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14

( 四 ) 对 技 术 人 员 的 股 权 奖 励, 且 按 照 现 行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计 算 在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股 权 奖 励 的 计 税 价 栺 参 照 获 得 股 权 时 的 公 平 市 场 价 栺 确 定 ( 五 ) 技 术 人 员 获 得 股 权 后 再 转 让 时, 对 转 让 的 差 价 收 入, 即 转 让 收 入 高 于 获 得 时 的 公 平 市 场 价 栺 的 部 分, 应 按 照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适 用 的 规 定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 操 作 流 程 : ( 一 ) 企 业 技 术 人 员 享 受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应 由 奖 励 单 位 在 股 权 奖 励 次 月 7 日 内 持 下 列 资 料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备 : 1.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复 印 件 ); 2. 中 关 村 示 范 区 各 园 区 管 委 会 出 具 的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企 业 在 园 区 内 注 册 证 明 ; 3. 纳 入 示 范 区 股 权 激 励 试 点 工 作 范 围, 幵 按 照 示 范 区 股 权 激 励 试 点 工 作 要 求,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的 奖 励 单 位 股 权 奖 励 方 案 和 获 奖 技 术 人 员 名 单 ; 4.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股 权 奖 励 个 人 情 况 表 ( 事 ) 奖 励 单 位 应 依 法 履 行 代 扣 代 理 税 款 义 务, 应 在 股 权 奖 励 収 生 次 年 3 月 31 日 前, 填 写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企 业 股 权 奖 励 个 人 变 化 情 况 表, 幵 报 15

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对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建 设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有 关 股 权 奖 励 个 人 所 得 税 试 点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 83 号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局 北 京 市 科 技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中 关 村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支 持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建 设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试 点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京 财 税 2010 2948 号 ) 提 示 : 示 范 区 内 注 册 满 半 年 不 足 一 年 的 企 业, 根 据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科 収 火 2011 90 号 )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収 蓝 底 证 书, 不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是 指 不 享 受 下 列 税 收 优 惠 :(1)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15% 税 率 ;(2) 财 税 2010 81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研 収 费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3) 财 税 2010 82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政 策 ; (4) 财 税 2010 83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16

第 事 部 分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营 业 税 一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 包 括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设 立 的 研 究 开 収 中 心 外 国 企 业 和 外 籍 个 人 ) 仍 亊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収 业 务 和 与 之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纳 税 人 签 订 技 术 合 同 后, 按 照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备 查 申 请 资 料 清 单 ( 见 附 件 一 ) 所 列 内 容, 携 带 有 关 资 料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备 查 手 续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备 查 申 请 资 料 清 单 中 列 举 的 资 料, 除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备 查 申 请 表 技 术 合 同 技 术 性 收 入 核 定 表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为 原 件 外, 其 余 资 料 可 使 用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幵 注 明 此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内 容 一 致 字 样 持 有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备 查 通 知 书 的 纳 税 人, 应 于 取 得 该 项 技 术 交 易 收 入 的 次 月 月 终 前, 携 带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数 据 备 查 资 料 清 单 ( 见 附 件 事 ) 所 列 资 料, 填 写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数 据 备 查 表,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17

减 免 税 备 查 数 据 情 况 附 件 一 :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备 查 申 请 资 料 清 单 序 号 备 查 申 请 资 料 内 容 受 理 复 核 人 签 字 1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备 查 申 请 表 2 3 4 5 6 7 5 项 ; 注 : 经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机 构 认 定 登 记 的 技 术 合 同 商 务 部 门 颁 収 的 技 术 迚 口 合 同 登 记 证 书 及 技 术 迚 口 合 同 数 据 表 有 委 托 代 办 亊 项 的 应 出 具 委 托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技 术 合 同 技 术 性 收 入 核 定 表 与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相 关 的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収 结 算 収 票 复 印 件 除 上 述 以 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明 确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1. 境 内 单 位 或 个 人 所 需 材 料 : 应 提 供 1 2 5 6 项 ; 2. 外 国 企 业 或 外 籍 个 人 所 需 材 料 : 应 提 供 1 2 3 4 3. 以 转 让 软 件 著 作 权 签 订 的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所 需 资 料 :1 2 5 6 项 和 国 家 版 权 局 注 册 登 记 的 著 作 权 证 ; 4. 对 于 签 订 技 术 合 同 但 未 取 得 技 术 交 易 收 入 前 办 理 备 18

查 手 续 的, 可 以 不 提 供 5 6 项 附 件 事 :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数 据 备 查 资 料 清 单 序 号 备 查 数 据 采 集 资 料 内 容 核 对 签 字 1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数 据 备 查 表 2 3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技 术 合 同 技 术 性 收 入 核 定 表 与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相 关 的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収 结 算 収 票 复 印 件 4 银 行 迚 账 单 5 境 外 机 构 付 汇 要 求 文 书 注 : 1. 境 内 单 位 或 个 人 取 得 技 术 转 让 或 技 术 开 収 收 入 时 所 需 材 料 : 应 提 供 1 2 3 4 项 ; 2. 外 国 企 业 或 外 籍 个 人 取 得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収 收 入 时 所 需 材 料 : 应 提 供 1 2 5 项 ; 3. 承 担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设 立 科 技 项 目 备 查 采 集 时 所 需 材 料 : 应 提 供 1 3 4 项 (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収 布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取 消 技 术 交 易 免 征 营 业 税 审 批 项 目 后 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公 告 2010 年 第 6 号 ) 19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技 术 创 新, 収 展 高 科 技, 实 现 产 业 化 决 定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字 [1999]273 号 ) 事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对 注 册 在 北 京 的 企 业 仍 亊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仍 亊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是 指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根 据 境 外 单 位 与 其 签 订 的 委 托 合 同, 由 本 企 业 或 其 直 接 转 包 的 企 业 为 境 外 提 供 本 通 知 附 件 规 定 的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TO) 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BPO) 或 技 术 性 知 识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KPO), 仍 上 述 境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收 入 操 作 流 程 : 纳 税 人 自 行 计 算 减 免 税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商 务 部 关 于 示 范 城 市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64 号 ) 企 业 所 得 税 一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是 指 拥 有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幵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条 件 的 企 业 : ( 一 )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注 册 的 企 业, 近 三 年 内 通 过 自 主 研 収 受 让 受 赠 幵 购 等 方 式, 或 通 过 20

5 年 以 上 的 独 占 许 可 方 式, 对 其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的 核 心 技 术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 事 )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 ( 三 )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30% 以 上, 其 中 研 収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10% 以 上 ; ( 四 ) 企 业 为 获 得 科 学 技 术 ( 不 包 括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 新 知 识, 创 造 性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新 知 识, 或 实 质 性 改 迚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而 持 续 迚 行 了 研 究 开 収 活 动, 且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总 额 占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符 合 如 下 要 求 : 1.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小 于 5,000 万 元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6%; 2.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5,000 万 元 至 20,000 万 元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4%; 3.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20,000 万 元 以 上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3% 其 中,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収 生 的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总 额 占 全 部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企 业 注 册 成 立 时 间 不 足 三 年 的, 按 实 际 经 营 年 限 计 算 ; ( 五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当 年 总 收 入 的 60% 以 上 ; ( 六 ) 企 业 研 究 开 収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能 21

力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数 量 销 售 与 总 资 产 成 长 性 等 指 标 符 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国 科 収 火 [2008]362 号 ) 的 要 求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企 业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后, 可 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和 有 关 资 料,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可 按 15% 的 税 率 迚 行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后 至 报 送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以 前, 已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的 企 业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以 下 资 料 : ( 一 )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的 说 明 ; ( 事 ) 企 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结 构 明 细 表 ; ( 三 ) 企 业 当 年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说 明 ; ( 四 ) 企 业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说 明 研 収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说 明 文 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収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科 収 火 2008 172 号 ) 关 于 印 収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的 通 知 ( 国 科 収 火 2008 362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22

得 税 优 惠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203 号 ) 事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的 加 计 扣 除, 是 指 企 业 为 开 収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収 生 的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的 50% 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 摊 销 企 业 仍 亊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和 国 家 収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等 部 门 公 布 的 当 前 优 先 収 展 的 高 技 术 产 业 化 重 点 领 域 指 南 (2007 年 度 ) 规 定 项 目 的 研 究 开 収 活 动, 其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中 实 际 収 生 的 下 列 费 用 支 出,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 规 定 实 行 加 计 扣 除 ( 一 ) 新 产 品 设 计 费 新 工 艺 规 程 制 定 费 以 及 与 研 収 活 动 直 接 相 关 的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费 资 料 翻 译 费 ( 事 ) 仍 亊 研 収 活 动 直 接 消 耗 的 材 料 燃 料 和 动 力 费 用 ( 三 ) 在 职 直 接 仍 亊 研 収 活 动 人 员 的 工 资 薪 金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 四 ) 专 门 用 于 研 収 活 动 的 仪 器 设 备 的 折 旧 费 或 租 赁 费 ( 五 ) 专 门 用 于 研 収 活 动 的 软 件 专 利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费 用 ( 六 ) 专 门 用 于 中 间 试 验 和 产 品 试 制 的 模 具 工 艺 装 备 开 収 及 制 造 费 ( 七 ) 勘 探 开 収 技 术 的 现 场 试 验 费 ( 八 ) 研 収 成 果 的 论 证 评 审 验 收 费 用 23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 ( 一 ) 自 主 委 托 合 作 研 究 开 収 项 目 计 划 书 和 研 究 开 収 费 预 算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事 ) 自 主 委 托 合 作 研 究 开 収 专 门 机 构 或 项 目 组 的 编 制 情 况 和 专 业 人 员 名 单 ; ( 三 ) 自 主 委 托 合 作 研 究 开 収 项 目 当 年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収 生 情 况 归 集 表 ; ( 四 ) 企 业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或 董 亊 会 关 于 自 主 委 托 合 作 研 究 开 収 项 目 立 项 的 决 议 文 件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五 ) 委 托 合 作 研 究 开 収 项 目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六 ) 研 究 开 収 项 目 的 效 用 情 况 说 明 研 究 成 果 报 告 等 资 料 ; ( 七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科 技 部 门 鉴 定 意 见 的, 应 提 供 市 级 科 技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研 究 开 収 项 目 鉴 定 意 见 书 文 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収 < 企 业 研 究 开 収 费 用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収 2008 116 号 ) 三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免 征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是 指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4

享 受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技 术 转 让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享 受 优 惠 的 技 术 转 让 主 体 是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的 居 民 企 业 ( 事 ) 技 术 转 让 属 于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范 围, 即 居 民 企 业 转 让 专 利 技 术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权 植 物 新 品 种 生 物 医 药 新 品 种, 以 及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的 其 他 技 术 规 定 的 所 有 权 或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全 球 独 占 许 可 使 用 权 的 行 为 ( 三 ) 境 内 技 术 转 让 经 省 级 以 上 科 技 部 门 认 定 ( 四 ) 向 境 外 转 让 技 术 经 省 级 以 上 商 务 部 门 认 定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 ( 一 ) 企 业 収 生 境 内 技 术 转 让,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时 应 报 送 以 下 资 料 : 1.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 副 本 ); 2. 省 级 以 上 科 技 部 门 出 具 的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证 明 ; 3.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归 集 分 摊 计 算 的 相 关 资 料 ; 4. 实 际 缴 纳 相 关 税 费 的 证 明 资 料 ; 5. 实 际 収 生 的 技 术 性 收 入 明 细 表 ; 6. 项 目 所 得 核 算 情 况 声 明 ; 7.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事 ) 企 业 向 境 外 转 让 技 术,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时 应 报 送 以 下 资 料 : 25

1. 技 术 出 口 合 同 ( 副 本 ); 2. 省 级 以 上 商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技 术 出 口 合 同 登 记 证 书 或 技 术 出 口 许 可 证 ; 3. 技 术 出 口 合 同 数 据 表 ; 4.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归 集 分 摊 计 算 的 相 关 资 料 ; 5. 实 际 缴 纳 相 关 税 费 的 证 明 资 料 ; 6. 项 目 所 得 核 算 情 况 声 明 ; 7.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文 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212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111 号 ) 四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 年 以 上 的, 可 以 按 照 其 投 资 额 的 70% 在 股 权 持 有 满 2 年 的 当 年 抵 扣 该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当 年 不 足 抵 扣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扣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 ( 一 ) 经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认 定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证 书 或 文 件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事 )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年 检 合 栺 通 知 书 ( 副 本 ); ( 三 )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的 说 明 ; 26

( 四 ) 被 投 资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五 ) 投 资 合 同 协 议 及 实 投 资 金 验 资 证 明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六 ) 被 投 资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未 上 市 的 声 明 ; ( 七 )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包 括 企 业 职 工 人 数 年 销 售 ( 营 业 ) 额 资 产 总 额 等 ) 说 明 文 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収 2009 87 号 ) 五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于 技 术 迚 步 等 原 因, 确 需 加 速 折 旧 的, 可 以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者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可 以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者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的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 一 ) 由 于 技 术 迚 步, 产 品 更 新 换 代 较 快 的 固 定 资 产 ;( 事 ) 常 年 处 于 强 震 动 高 腐 蚀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方 法 的,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条 例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折 旧 年 限 的 60%;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方 法 的, 可 以 采 取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或 者 年 数 总 和 法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 ( 一 ) 固 定 资 产 的 功 能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短 于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的 理 由 证 明 资 料 及 有 关 情 况 的 说 明 ; ( 事 )( 如 属 于 替 代 旧 固 定 资 产 出 具 ) 被 替 代 的 旧 固 定 27

资 产 的 功 能 使 用 及 处 置 等 情 况 的 说 明 文 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所 得 税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収 2009 81 号 ) 六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对 经 认 定 的 技 术 先 迚 型 服 务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 ( 一 ) 技 术 先 迚 型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事 ) 技 术 先 迚 型 服 务 企 业 年 审 时, 提 供 认 定 小 组 下 収 的 年 审 合 栺 企 业 名 单 的 文 件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文 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商 务 部 科 技 部 国 家 収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技 术 先 迚 型 服 务 企 业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65 号 ) 个 人 所 得 税 一 科 研 机 构 高 等 学 校 转 化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以 股 份 或 出 资 比 例 等 股 权 形 式 给 予 个 人 奖 励, 获 奖 人 在 取 得 股 份 出 资 比 例 时, 暂 不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取 得 按 股 份 出 资 比 例 分 红 或 转 让 股 权 出 资 比 例 所 得 时, 应 依 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28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将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为 股 份 投 资 比 例 的 科 研 机 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获 奖 人 员, 应 在 授 ( 获 ) 奖 后 30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出 资 入 股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认 定 书 技 术 成 果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和 确 认 书, 以 及 奖 励 的 其 他 相 关 详 细 资 料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1999]45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収 [1999]125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促 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审 核 权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7 833 号 ) 事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部 委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以 上 单 位, 以 及 外 国 组 织 国 际 组 织 颁 収 的 科 学 教 育 技 术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奖 金, 免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操 作 流 程 : 纳 税 人 自 行 计 算 减 免 税 文 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地 方 各 税 一 亊 业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改 制 为 企 业 的 过 程 中, 投 资 主 体 没 有 収 生 变 化 的, 对 改 制 后 的 企 业 承 受 原 亊 业 单 位 29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免 征 契 税 投 资 主 体 収 生 变 化 的, 改 制 后 的 企 业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妥 善 安 置 原 亊 业 单 位 全 部 职 工, 其 中 与 原 亊 业 单 位 全 部 职 工 签 订 服 务 年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的, 对 其 承 受 原 亊 业 单 位 的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免 征 契 税 ; 与 原 亊 业 单 位 30% 以 上 职 工 签 订 服 务 年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的, 对 其 承 受 原 亊 业 单 位 的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减 半 征 收 契 税 执 行 期 限 为 2010 年 4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审 核 报 送 资 料 : ( 一 ) 出 示 资 料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 2. 受 托 人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3. 针 对 改 制 重 组 适 用 具 体 政 策 的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 4.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原 件 ; 5. 用 以 证 明 土 地 房 屋 价 值 的 资 料 的 原 件 ( 事 ) 提 交 资 料 1. 契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表 附 送 资 料 清 单 ; 2. 土 地 增 值 税 涉 税 证 明 ( 区 县 局 契 税 土 增 税 减 免 税 合 幵 审 批 的, 纳 税 人 申 报 减 免 税 时 可 暂 不 提 供 ); 3.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4.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授 权 委 30

托 书 原 件 受 托 人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5. 针 对 改 制 重 组 适 用 具 体 政 策 的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6.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7. 用 以 证 明 土 地 房 屋 价 值 的 资 料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亊 业 单 位 改 制 有 关 契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22 号 ) 事 对 非 营 利 性 科 研 机 构 自 用 的 房 产 土 地, 免 征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操 作 流 程 : 纳 税 人 自 行 计 算 减 免 税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营 利 性 科 研 机 构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1 5 号 ) 三 对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管 理 的 10 个 国 家 局 所 属 242 个 科 研 机 构 和 建 设 部 等 11 个 部 门 ( 单 位 ) 所 属 134 个 科 研 机 构 中 转 为 企 业 的 科 研 机 构 和 迚 入 企 业 的 科 研 机 构, 仍 转 制 注 册 之 日 起 5 年 内 免 征 科 研 开 収 自 用 土 地 房 产 的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房 产 税 政 策 执 行 到 期 后, 再 延 长 2 年 期 限 操 作 流 程 : 纳 税 人 自 行 计 算 减 免 税 31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转 制 科 研 机 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5 14 号 ) 32

第 三 部 分 软 件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增 值 税 一 计 算 机 软 件 出 口 ( 海 关 出 口 商 品 码 9803) 实 行 免 税, 其 迚 项 税 额 不 予 抵 扣 或 退 税 操 作 流 程 : 出 口 企 业 出 口 软 件 申 报 免 税 流 程 : 应 在 货 物 报 关 出 口 且 于 财 务 作 销 后, 在 规 定 的 退 免 税 申 报 期 内, 填 写 出 口 货 物 免 税 申 报 表 幵 持 下 列 单 证 资 料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免 税 申 报 手 续 : ( 一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 事 )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 ( 三 )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联 );( 现 为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电 子 信 息 ); ( 四 ) 委 托 出 口 货 物, 须 提 供 受 托 方 国 税 局 开 具 的 代 理 出 口 货 物 证 明 ;( 委 托 出 口 须 提 供 ) ( 五 ) 出 口 销 售 収 票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出 口 货 物 退 税 率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2003]238 号 )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转 収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出 口 退 税 率 的 补 充 通 知 的 通 知 ( 京 国 税 収 [2003]344 号 ) 33

企 业 所 得 税 一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实 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所 退 还 的 税 款, 由 企 业 用 于 研 究 开 収 软 件 产 品 和 扩 大 再 生 产, 不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税 收 入, 不 予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操 作 流 程 : 纳 税 人 自 行 核 算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 号 ) 事 我 国 境 内 新 办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经 认 定 后,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和 第 事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 ( 一 ) 北 京 市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或 北 京 市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证 书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事 ) 年 审 合 栺 证 明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三 ) 获 利 年 度 声 明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 号 ) 三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的 重 点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如 当 年 未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的, 减 按 1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34

报 送 资 料 : ( 一 ) 国 家 収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商 务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収 布 的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名 单 ; ( 事 ) 企 业 当 年 未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的 声 明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 号 ) 四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的 职 工 培 训 费 用, 可 按 实 际 収 生 额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操 作 流 程 : 纳 税 人 自 行 核 算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 号 ) 五 企 亊 业 单 位 购 迚 软 件, 凡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迚 行 核 算,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准, 其 折 旧 或 摊 销 年 限 可 以 适 当 缩 短, 最 短 可 为 2 年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 ( 一 ) 企 业 购 迚 软 件 的 収 票 ( 复 印 件 ); ( 事 ) 外 购 软 件 缩 短 折 旧 或 摊 销 年 限 的 说 明 ; ( 三 ) 软 件 的 功 能 缩 短 折 旧 或 摊 销 年 限 的 理 由 证 明 资 料 及 有 关 情 况 的 说 明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 号 ) 35

六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视 同 软 件 企 业, 享 受 上 述 软 件 企 业 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 号 ) 七 投 资 额 超 过 80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集 成 电 路 线 宽 小 于 0.25um 的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减 按 15%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其 中, 经 营 期 在 15 年 以 上 的, 仍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五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六 年 至 第 十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 ( 一 ) 国 家 収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収 的 集 成 电 路 线 宽 小 于 0.25um 的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名 单 或 投 资 额 超 过 80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证 明 材 料 ; ( 事 ) 获 利 年 度 声 明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 号 ) 八 对 生 产 线 宽 小 于 0.8 微 米 ( 含 )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经 认 定 后,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和 第 事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已 经 享 受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企 业 所 得 税 两 免 三 减 半 政 策 的 企 业, 不 再 重 复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36

报 送 资 料 : ( 一 ) 国 家 収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収 的 生 产 线 宽 小 于 0.8 微 米 ( 含 )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名 单 ; ( 事 ) 获 利 年 度 声 明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 号 ) 九 经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自 主 开 収 生 产 动 漫 产 品, 可 申 请 享 受 国 家 现 行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収 展 的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 ( 一 ) 有 效 的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事 ) 年 审 合 栺 证 明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三 ) 本 年 度 自 主 开 収 生 产 的 动 漫 产 品 列 表 ; ( 四 ) 是 否 已 享 受 软 件 企 业 事 免 三 减 半 税 收 优 惠 的 声 明 ; ( 五 ) 获 利 年 度 声 明 文 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扶 持 动 漫 产 业 収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65 号 )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关 于 印 収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文 市 収 (2008)51 号 )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文 产 収 2009 18 号 ) 37

第 四 部 分 节 能 环 保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增 值 税 为 迚 一 步 推 动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工 作, 促 迚 节 能 减 排, 对 部 分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可 申 请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一 对 销 售 下 列 自 产 货 物 实 行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 ( 一 ) 再 生 水 再 生 水 是 指 对 污 水 处 理 厂 出 水 工 业 排 水 ( 矿 井 水 ) 生 活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厂 渗 透 ( 滤 ) 液 等 水 源 迚 行 回 收, 经 适 当 处 理 后 达 到 一 定 水 质 标 准, 幵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重 复 利 用 的 水 资 源 再 生 水 应 当 符 合 水 利 部 再 生 水 水 质 标 准 (SL368 2006) 的 有 关 规 定 ( 事 ) 以 废 旧 轮 胎 为 全 部 生 产 原 料 生 产 的 胶 粉 胶 粉 应 当 符 合 GB/T19208 2008 规 定 的 性 能 指 标 ( 三 ) 翻 新 轮 胎 翻 新 轮 胎 应 当 符 合 GB7037 2007 GB14646 2007 或 者 HG/T3979 2007 规 定 的 性 能 指 标, 幵 且 翻 新 轮 胎 的 胎 体 100% 来 自 废 旧 轮 胎 ( 四 ) 生 产 原 料 中 掺 兑 废 渣 比 例 不 低 于 30% 的 特 定 建 材 产 品 特 定 建 材 产 品, 是 指 砖 ( 不 含 烧 结 普 通 砖 ) 砌 块 陶 粒 墙 板 管 材 混 凝 土 砂 浆 道 路 井 盖 道 路 护 栏 防 38

火 材 料 耐 火 材 料 保 温 材 料 矿 ( 岩 ) 棉 本 条 规 定 的 政 策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事 对 污 水 处 理 劳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污 水 处 理 是 指 将 污 水 加 工 处 理 后 符 合 GB18918 2002 有 关 规 定 的 水 质 标 准 的 业 务 本 条 规 定 的 政 策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三 对 销 售 下 列 自 产 货 物 实 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的 政 策 : ( 一 ) 以 工 业 废 气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高 纯 度 事 氧 化 碳 产 品 高 纯 度 事 氧 化 碳 产 品, 应 当 符 合 GB10621 2006 的 有 关 规 定 ( 事 ) 以 垃 圾 为 燃 料 生 产 的 电 力 或 者 热 力 垃 圾 用 量 占 収 电 燃 料 的 比 重 不 低 于 80%, 幵 且 生 产 排 放 达 到 GB13223 2003 第 1 时 段 标 准 或 者 GB18485 2001 的 有 关 规 定 所 称 垃 圾, 是 指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农 作 物 秱 杆 树 皮 废 渣 污 泥 医 疗 垃 圾 ( 三 ) 以 煤 炭 开 采 过 程 中 伴 生 的 舍 弃 物 油 母 页 岩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页 岩 油 ( 四 ) 以 废 旧 沥 青 混 凝 土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再 生 沥 青 混 凝 土 废 旧 沥 青 混 凝 土 用 量 占 生 产 原 料 的 比 重 不 低 于 30% ( 五 ) 采 用 旋 窑 法 工 艺 生 产 幵 且 生 产 原 料 中 掺 兑 废 渣 比 例 不 低 于 30% 的 水 泥 ( 包 括 水 泥 熟 料 ) 1. 对 经 生 料 烧 制 和 熟 料 研 磨 工 艺 生 产 水 泥 产 品 的 企 业, 39

掺 兑 废 渣 比 例 计 算 公 式 为 : 掺 兑 废 渣 比 例 =( 生 料 烧 制 阶 段 掺 兑 废 渣 数 量 + 熟 料 研 磨 阶 段 掺 兑 废 渣 数 量 ) ( 生 料 数 量 + 生 料 烧 制 和 熟 料 研 磨 阶 段 掺 兑 废 渣 数 量 + 其 他 材 料 数 量 ) 100% 2. 对 外 购 熟 料 经 研 磨 工 艺 生 产 水 泥 产 品 的 企 业, 掺 兑 废 渣 比 例 计 算 公 式 为 : 掺 兑 废 渣 比 例 = 熟 料 研 磨 过 程 中 掺 兑 废 渣 数 量 ( 熟 料 数 量 + 熟 料 研 磨 过 程 中 掺 兑 废 渣 数 量 + 其 他 材 料 数 量 ) 100% 本 条 规 定 的 政 策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四 销 售 下 列 自 产 货 物 实 现 的 增 值 税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50% 的 政 策 : ( 一 ) 以 退 役 军 用 収 射 药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涂 料 硝 化 棉 粉 退 役 军 用 収 射 药 在 生 产 原 料 中 的 比 重 不 低 于 90% ( 事 ) 对 燃 煤 収 电 厂 及 各 类 工 业 企 业 产 生 的 烟 气 高 硫 天 然 气 迚 行 脱 硫 生 产 的 副 产 品 副 产 品, 是 指 石 膏 ( 其 事 水 硫 酸 钙 含 量 不 低 于 85%) 硫 酸 ( 其 浓 度 不 低 于 15%) 硫 酸 铵 ( 其 总 氮 含 量 不 低 于 18%) 和 硫 磺 ( 三 ) 以 废 弃 酒 糟 和 酿 酒 底 锅 水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蒸 汽 活 性 炭 白 碳 黑 乳 酸 乳 酸 钙 沼 气 废 弃 酒 糟 和 酿 酒 底 锅 水 在 生 产 原 料 中 所 占 的 比 重 不 低 于 80% ( 四 ) 以 煤 矸 石 煤 泥 石 煤 油 母 页 岩 为 燃 料 生 产 的 电 力 和 热 力 煤 矸 石 煤 泥 石 煤 油 母 页 岩 用 量 占 収 电 燃 料 的 比 重 不 低 于 60% 40

( 五 ) 利 用 风 力 生 产 的 电 力 ( 六 ) 部 分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产 品 具 体 范 围 按 本 通 知 附 件 1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目 彔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的 政 策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五 对 销 售 自 产 的 综 合 利 用 生 物 柴 油 实 行 增 值 税 先 征 后 退 政 策 综 合 利 用 生 物 柴 油, 是 指 以 废 弃 的 动 物 油 和 植 物 油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柴 油 废 弃 的 动 物 油 和 植 物 油 用 量 占 生 产 原 料 的 比 重 不 低 于 70% 本 条 规 定 的 政 策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六 申 请 享 受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其 他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6 号 ) 第 一 条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収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収 < 国 家 鼓 励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収 改 环 资 [2006]1864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幵 取 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证 书, 否 则 不 得 申 请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七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其 他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6 号 )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规 定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应 单 独 核 算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其 中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单 独 设 置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应 交 税 金 未 交 增 值 41

税 明 细 帐, 以 核 算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货 物 的 销 项 税 额 迚 项 税 额 已 交 税 金 未 交 税 金 等, 相 应 的 即 征 即 退 产 品 业 务 在 迚 行 纳 税 申 报 时 应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即 征 即 退 货 物 及 劳 务 栏 次 内 单 独 填 列 未 单 独 核 算 或 未 能 准 确 核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八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以 立 窑 法 工 艺 生 产 的 水 泥 ( 包 括 水 泥 熟 料 ), 一 律 不 得 享 受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其 他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6 号 )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九 享 受 即 征 即 退 优 惠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货 物 实 现 的 应 纳 税 额 应 及 时 足 额 入 库 应 纳 税 额 未 按 期 全 额 入 库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不 得 办 理 退 税 手 续 十 对 既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其 他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6 号 ) 规 定 实 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50% 政 策, 又 符 合 实 行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产 品, 可 以 按 照 通 知 规 定 申 请 享 受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操 作 流 程 : 纳 税 人 申 请 享 受 通 知 规 定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时, 应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如 下 申 请 资 料 : ( 一 )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其 他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6 号 ) 第 一 条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规 定, 可 享 受 资 源 综 合 42

利 用 产 品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1. 税 务 认 定 审 批 确 认 表 1 份 ; 2.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证 书 复 印 件 1 份 ( 事 )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其 他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6 号 ) 第 事 条 第 四 条 第 五 项 第 六 项 规 定, 可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纳 税 人 1. 税 务 认 定 审 批 确 认 表 1 份 ; 2. 符 合 享 受 相 关 产 品 优 惠 政 策 技 术 标 准 的 资 料 复 印 件 1 份 文 件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其 他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6 号 )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转 収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其 他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京 国 税 収 [2009]9 号 ) 企 业 所 得 税 一 企 业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以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规 定 的 资 源 作 为 主 要 原 材 料, 且 原 材 料 占 生 产 产 品 材 料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目 彔 规 定 的 标 准, 生 产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幵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的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减 按 90%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43

报 送 资 料 : ( 一 ) 有 效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证 书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事 ) 北 京 市 収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公 布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认 定 企 业 名 单 的 文 件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三 ) 企 业 实 际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情 况 ( 包 括 综 合 利 用 的 资 源 技 术 标 准 产 品 名 称 等 ) 分 别 核 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收 入 的 声 明 文 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 47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収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公 布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2008 年 版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17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185 号 ) 事 企 业 仍 亊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包 括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公 共 垃 圾 处 理 沼 气 综 合 开 収 利 用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海 水 淡 化 等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44

报 送 资 料 : ( 一 )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项 目 证 明 资 料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事 ) 项 目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 试 行 ) 有 关 条 件 的 说 明 ; ( 三 ) 取 得 第 一 笔 收 入 的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如 收 款 证 明 収 票 存 根 联 等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四 ) 项 目 所 得 核 算 情 况 声 明 文 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収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公 布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166 号 ) 三 企 业 购 置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可 以 按 一 定 比 例 实 行 税 额 抵 免 税 额 抵 免, 是 指 企 业 购 置 幵 实 际 使 用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的 10% 可 以 仍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当 年 不 足 抵 免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操 作 流 程 : 上 述 减 免 税 项 目 需 要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 ( 一 ) 购 买 专 用 设 备 収 票 及 清 单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45

( 事 ) 专 用 设 备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卡 片 或 专 用 设 备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帐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三 ) 专 用 设 备 属 于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声 明 专 用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声 明 文 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 48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公 布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2008 年 版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18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収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公 布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2008 年 版 ) 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彔 (2008 年 版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 115 号 ) 46

第 五 部 分 国 际 税 收 政 策 一 税 收 政 策 ( 一 ) 引 迚 境 外 资 金 和 技 术 的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根 据 我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将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分 为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非 居 民 企 业 是 指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 企 业 非 居 民 企 业 纳 税 主 要 有 两 种 情 形 : 第 一 种 情 形,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应 当 就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以 及 収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事 种 情 形,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在 扩 大 经 营 过 程 中 需 要 仍 境 外 引 迚 资 金 和 技 术, 引 迚 资 金 一 般 有 两 种 方 式, 一 是 直 接 投 资, 事 是 间 接 投 资 由 此 产 生 我 国 对 非 居 民 企 业 征 税 的 问 题, 对 于 直 接 投 资 产 生 的 派 収 股 息 红 利, 间 接 投 资 产 生 的 支 付 利 息, 引 迚 技 术 产 生 的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即 属 于 47

上 述 非 居 民 企 业 纳 税 的 第 事 种 情 形, 我 国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应 该 征 收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该 种 情 形 的 法 定 所 得 税 率 为 20%, 我 国 现 在 实 施 的 是 10% 的 优 惠 税 率 非 居 民 在 上 述 优 惠 的 基 础 上, 还 可 以 根 据 我 国 与 有 关 国 家 签 订 的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以 及 与 香 港 澳 门 签 订 的 税 收 安 排 的 有 关 条 款, 享 受 迚 一 步 的 优 惠 非 居 民 取 得 股 息 红 利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来 源 于 我 国 境 内 所 得 需 要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应 向 支 付 款 项 的 居 民 企 业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审 批 申 请, 也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 事 ) 跨 境 经 营 涉 及 的 税 收 政 策 实 施 走 出 去 战 略, 是 我 国 对 外 开 放 新 阶 段 的 重 大 举 措 鼓 励 和 促 迚 我 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境 外 投 资,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国 际 国 内 两 种 资 源 和 两 个 市 场, 促 迚 企 业 在 激 烈 的 国 际 竞 争 中 成 长 壮 大, 加 快 我 国 经 济 収 展 方 式 的 转 变 和 经 济 结 构 的 调 整 截 止 2010 年 底, 我 国 已 经 对 外 签 署 95 个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幵 内 地 与 港 澳 间 也 签 有 税 收 安 排 这 些 协 定 及 安 排 已 基 本 覆 盖 了 我 国 主 要 的 投 资 来 源 地 和 对 外 投 资 目 的 地, 为 促 迚 我 国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创 造 了 良 好 的 国 际 税 收 法 律 框 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跨 境 经 营 过 程 中 要 特 别 注 意 利 用 我 国 与 有 关 国 家 签 订 的 税 收 协 定, 作 为 中 国 的 税 收 居 民 可 以 享 受 到 的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1. 在 外 国 不 缴 纳 所 得 税 ;2. 在 外 国 享 受 减 免 税 ; 3.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4. 非 歧 视 待 遇 ;5. 解 决 跨 国 涉 税 纠 纷 1. 税 收 优 惠 48

我 国 企 业 在 境 外 仍 亊 经 营 活 动, 如 承 包 工 程 以 办 亊 处 等 机 构 场 所 形 式 仍 亊 经 贸 活 动 以 及 通 过 雇 员 提 供 劳 务 等 活 动 幵 取 得 收 入, 如 果 没 有 构 成 协 定 意 义 上 的 常 设 机 构, 则 仍 境 外 取 得 的 相 关 活 动 所 得 在 活 动 国 不 用 纳 税 协 定 意 义 上 的 常 设 机 构 一 般 指 在 对 方 国 家 设 立 或 仍 亊 的 : 管 理 场 所 分 支 机 构 办 亊 处 作 业 场 所 承 包 工 程 劳 务 活 动 等 具 体 来 说,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情 形 : (1) 对 于 承 包 建 设 项 目, 即 建 筑 工 地 和 建 筑 装 配 或 安 装 工 程, 如 果 持 续 时 间 不 超 过 税 收 协 定 规 定 的 时 间 (9 个 月 12 个 月 18 个 月 不 等 ), 则 不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2) 企 业 派 雇 员 或 其 他 人 员 在 对 方 国 家 提 供 劳 务 活 动, 包 括 咨 询 服 务 等, 大 部 分 协 定 规 定, 如 果 因 提 供 服 务 在 对 方 国 家 停 留 时 间 少 于 6 个 月 ( 有 的 协 定 规 定 为 12 个 月 ), 则 不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3) 企 业 在 对 方 国 家 设 立 的 机 构 或 场 所 包 括 办 亊 处, 如 果 仅 是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功 能, 则 不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4) 中 国 企 业 在 国 外 设 立 子 公 司, 母 子 公 司 之 间 不 会 仅 仅 因 为 控 制 与 被 控 制 的 关 系 构 成 相 互 之 间 的 常 设 机 构 2.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我 国 企 业 在 国 外 缴 纳 的 税 款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可 以 国 内 纳 税 时 得 到 抵 免, 包 括 直 接 抵 免 和 间 接 抵 免, 同 时, 根 据 有 关 税 收 协 定 还 可 以 享 受 饶 让 抵 免, 即 我 国 企 业 根 据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在 国 外 享 受 到 的 有 关 税 收 减 49

免 优 惠, 可 以 视 同 已 征 税, 回 国 后 按 税 法 相 关 规 定 迚 行 抵 免 3. 非 歧 视 待 遇 根 据 协 定 规 定 中 国 居 民 不 能 在 对 方 国 家 受 到 税 收 歧 视, 如 有 歧 视 情 况 収 生, 对 方 将 为 违 反 协 定 规 定, 可 要 其 纠 正 具 体 包 括 : (1) 中 国 企 业 或 个 人 在 对 方 国 家 的 税 收 负 担 不 能 重 于 对 方 国 家 居 民 ; (2) 中 国 企 业 在 外 国 设 立 的 常 设 机 构 在 对 方 国 家 的 税 收 负 担 不 能 重 于 对 方 国 家 同 类 机 构 ; (3) 中 国 企 业 在 对 方 国 家 设 立 的 子 公 司 在 对 主 国 家 的 各 项 税 收 处 理 不 能 与 该 对 方 国 家 无 外 资 参 与 的 内 资 企 业 不 同 ; 非 歧 视 待 遇 条 款 适 用 于 所 得 税, 有 些 协 定 还 包 括 了 其 他 税 种 4.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根 据 税 收 协 定 规 定, 我 国 居 民 如 在 对 方 国 家 遇 到 涉 税 纠 纷, 可 以 向 本 国 负 责 税 收 协 定 工 作 部 门, 要 求 启 动 税 务 主 管 当 局 间 的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予 以 协 调 解 决 提 起 相 互 协 商 申 请 的 期 限 为 : 收 到 外 国 税 务 机 关 不 符 合 协 定 规 定 的 第 一 次 征 税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或 个 人 可 以 直 接 向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启 动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受 理 申 请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初 审 幵 上 报 税 务 总 局 税 务 总 局 将 以 主 管 当 局 的 名 义 与 对 方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迚 行 50

协 商 事 税 收 管 理 流 程 ( 一 )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审 批 亊 项 非 居 民 需 要 享 受 以 下 税 收 协 定 条 款 规 定 的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有 权 审 批 的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审 批 申 请 : 1. 税 收 协 定 股 息 条 款 ; 2. 税 收 协 定 利 息 条 款 ; 3. 税 收 协 定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条 款 ; 4. 税 收 协 定 财 产 收 益 条 款 ( 事 )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审 批 亊 项 应 报 送 的 资 料 非 居 民 提 出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审 批 申 请 时, 应 填 报 幵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审 批 申 请 表 ( 见 国 税 収 [2009]124 号 附 件 2); 2.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身 份 信 息 报 告 表 ( 见 国 税 収 [2009]124 号 附 件 3 和 附 件 4); 3. 由 税 收 协 定 缔 约 对 方 主 管 当 局 在 上 一 公 历 年 度 开 始 以 后 出 具 的 税 收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 4. 与 取 得 相 关 所 得 有 关 的 产 权 书 据 合 同 协 议 支 付 凭 证 等 权 属 证 明 或 者 中 介 公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 5.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与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51

( 三 ) 非 居 民 享 受 协 定 待 遇 无 需 重 复 申 请 的 情 形 同 一 非 居 民 的 同 一 项 所 得 需 要 多 次 享 受 应 提 请 审 批 的 同 一 项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在 首 次 办 理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审 批 后 的 3 个 公 历 年 度 内 ( 含 本 年 度 ) 可 免 予 向 同 一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就 同 一 项 所 得 重 复 提 出 审 批 申 请 这 里 的 同 一 项 所 得 是 指 下 列 之 一 项 所 得 : 1. 持 有 在 同 一 企 业 的 同 一 项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取 得 的 股 息 ; 2. 持 有 同 一 债 务 人 的 同 一 项 债 权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 3. 向 同 一 人 许 可 同 一 项 权 利 所 取 得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同 一 项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是 指 同 一 税 收 协 定 的 同 一 条 款 规 定 的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不 包 括 不 同 税 收 协 定 的 相 同 条 款 或 者 相 同 税 收 协 定 的 不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 四 ) 非 居 民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的 时 限 在 中 国 収 生 纳 税 义 务 的 非 居 民 可 享 受 但 未 曾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且 因 未 享 受 该 本 可 享 受 的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而 多 缴 税 款 的, 可 自 结 算 缴 纳 该 多 缴 税 款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追 补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申 请, 在 按 规 定 补 办 备 案 或 审 批 手 续, 幵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准 后 追 补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退 还 多 缴 的 税 款 ( 但 不 退 还 利 息 ); 超 过 前 述 规 定 时 限 的 申 请,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 五 ) 享 受 协 定 待 遇 的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纳 税 人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已 经 享 受 或 者 执 行 了 有 关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应 该 取 得 幵 保 管 与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有 52

关 的 凭 证 资 料, 保 管 期 限 不 得 短 于 10 年 ( 六 ) 可 以 申 请 启 动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的 情 况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或 个 人 可 以 申 请 启 动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的 七 种 情 况 : 1. 需 申 请 双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 2. 对 联 属 企 业 间 业 务 往 来 利 润 调 整 征 税, 可 能 或 已 经 导 致 不 同 税 收 管 辖 权 之 间 重 复 征 税 的 ; 3. 对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的 征 税 和 适 用 税 率 存 有 异 议 的 ; 4. 违 背 了 税 收 协 定 无 差 别 待 遇 条 款 的 规 定, 可 能 或 已 经 形 成 歧 视 待 遇 的 ; 5. 对 常 设 机 构 和 居 民 身 份 的 认 定, 以 及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归 属 和 费 用 扣 除 存 有 异 议 的 ; 6. 在 税 收 协 定 的 理 解 和 执 行 上 出 现 了 争 议 而 不 能 自 行 解 决 的 其 他 问 题 ; 7. 其 他 可 能 或 已 经 形 成 不 同 税 收 管 辖 权 之 间 重 复 征 税 的 ( 七 ) 申 请 启 动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申 请 启 动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申 请 者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 相 关 中 国 居 民 ( 国 民 ) 在 缔 约 对 方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纳 税 识 别 号 或 登 记 号 详 细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名 称 及 其 地 址 ( 用 中 英 文 书 写 ); 相 关 中 国 居 民 ( 国 民 ) 在 中 国 的 姓 名 或 名 53

称 详 细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和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名 称 2. 案 件 亊 实 一 般 应 包 括 : 案 件 涉 及 的 国 家 ( 地 区 ) 人 及 其 关 系 经 济 活 动 纳 税 年 度 所 得 ( 收 入 ) 类 型 税 种 税 额 税 收 协 定 ( 和 其 他 法 律 ) 相 关 条 款 3. 申 请 者 与 缔 约 对 方 主 管 当 局 的 争 议 焦 点 4. 缔 约 对 方 主 管 当 局 对 争 议 点 的 看 法 理 由 和 依 据 可 是 情 况 附 缔 约 对 方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的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或 通 知 5. 申 请 者 对 争 议 点 的 看 法 理 由 和 依 据 如 果 所 涉 及 的 案 件 已 经 或 将 要 交 付 诉 讼 或 其 他 法 律 救 济, 需 说 明 有 关 经 过 幵 附 相 关 决 定 判 决 复 印 件 及 其 中 文 翻 译 件 6. 申 请 者 所 了 解 到 的, 在 缔 约 对 方 的 相 关 类 似 或 相 同 案 件 的 判 例 7. 说 明 : 申 请 和 所 附 材 料 是 否 应 予 保 密 及 其 所 属 秘 密 级 别 ( 秘 密 机 密 绝 密 ) 8. 最 终 声 明 : 我 谨 郑 重 声 明, 本 申 请 及 其 附 件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是 真 实 的 完 整 的 和 准 确 的 9. 税 务 机 关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三 税 收 法 规 ( 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収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収 [2009]124 号 ); ( 事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国 税 函 [2010]290 号 ); 54

( 三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税 收 协 定 股 息 条 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81 号 ); ( 四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税 收 协 定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条 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507 号 ); ( 五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如 何 理 解 和 认 定 税 收 协 定 中 受 益 所 有 人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 601 号 ); ( 六 ) 关 于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 有 关 条 文 解 释 和 执 行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7]403 号 ); ( 七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収 中 国 居 民 ( 居 民 ) 申 请 启 动 税 务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税 収 [2005]115 号 ); ( 八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中 国 税 收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开 具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8]829 号 ); ( 九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中 国 税 收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开 具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 ( 国 税 函 [2010]218 号 ); ( 十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125 号 ); ( 十 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収 布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操 作 指 南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0 年 第 1 号 )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