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康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安 政 发 2015 26 号 安 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23 号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陕 政 发 2015 26 号 )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推 动 实 施 千 名 大 学 生 创 业 工 程, 着 力 培 育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的 新 引 擎, 释 放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 倍 增 效 应, 培 育 新 的 经 济 和 就 业 增 长 点, 催 生 经 济 社 会 1
发 展 新 动 力, 促 进 民 生 改 善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现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一 强 化 资 金 保 障 ( 一 ) 设 立 就 业 创 业 基 金 市 人 民 政 府 每 年 在 财 政 预 算 中 安 排 500 万 元 市 级 就 业 配 套 资 金 县 ( 区 ) 按 照 每 年 每 10 万 人 安 排 不 少 于 60 万 元 的 就 业 配 套 资 金, 设 立 就 业 创 业 基 金, 主 要 用 于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役 军 人 农 村 劳 动 力 残 疾 人 等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一 次 性 开 业 补 贴 启 动 资 金 扶 持 表 彰 奖 励 等 项 目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 二 ) 建 立 创 业 促 就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担 保 基 金 补 充 机 制 各 县 ( 区 ) 每 年 度 按 上 年 末 本 县 ( 区 ) 创 业 促 就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担 保 基 金 总 额 的 20% 补 充 担 保 基 金, 纳 入 县 级 财 政 预 算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 三 ) 建 立 就 业 资 金 绩 效 考 核 机 制 自 2015 年 起, 全 市 从 当 年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安 排 3000 万 元 作 为 调 剂 资 金, 对 已 配 套 落 实 就 业 创 业 资 金 的 县 区, 按 照 以 奖 代 补 的 形 式 增 拨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 对 未 配 套 的 县 区, 在 当 年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拨 付 中 等 额 扣 减, 对 年 底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结 余 量 较 大 且 作 用 效 果 不 明 显 的 县 区, 当 年 结 余 资 金 由 市 财 政 局 统 一 收 回 (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 四 ) 提 高 就 业 资 金 用 于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的 比 重 各 县 ( 区 ) 从 每 年 下 达 的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按 照 不 少 于 15% 的 比 例 专 项 用 于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就 业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2
( 五 ) 建 立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办 法 提 高 代 偿 效 率, 完 善 担 保 基 金 呆 坏 账 核 销 办 法 制 定 呆 坏 账 核 销 条 件 及 审 批 程 序, 呆 坏 账 核 销 比 例 提 高 到 10%, 对 进 入 市 级 创 业 孵 化 园 区 的 创 业 大 学 生 控 制 在 20% 以 内 逾 期 担 保 贷 款 由 人 社 部 门 先 行 代 为 清 偿 之 后, 由 人 社 部 门 认 定 申 报 呆 坏 账, 从 各 级 担 保 机 构 担 保 金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中 核 销, 核 销 比 例 内 资 金 不 足 的, 由 县 级 财 政 预 算 补 充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人 行 安 康 分 行 市 人 社 局 ) ) 二 拓 宽 就 业 渠 道 ( 六 ) 建 立 公 共 投 资 和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带 动 就 业 的 评 估 机 制 各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公 共 投 资 和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应 将 增 加 就 业 岗 位 作 为 评 价 项 目 的 重 要 指 标 纳 入 评 估 要 素 公 共 投 资 和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由 发 改 人 社 部 门 对 项 目 吸 纳 就 业 效 应 做 出 评 估, 同 等 条 件 下, 对 创 造 就 业 岗 位 多 岗 位 质 量 好 的 项 目 优 先 安 排 项 目 建 成 后, 应 及 时 跟 踪 建 设 项 目 吸 纳 就 业 情 况, 积 极 提 供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发 改 委 市 人 社 局 ) ) ( 七 ) 积 极 发 挥 小 微 企 业 就 业 主 渠 道 作 用 鼓 励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通 过 推 荐 客 户 入 住 网 络 销 售 平 台 组 建 小 微 企 业 合 作 社 等 形 式, 为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信 息 咨 询 政 策 宣 讲 及 交 易 撮 合 等 增 值 服 务 ( 人 行 安 康 支 行 ) 发 展 政 府 支 持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和 再 担 保 机 构, 引 导 担 保 机 构 通 过 股 权 投 资 资 产 整 合 等 方 式 兼 并 重 组 进 一 步 完 善 担 保 公 司 风 险 补 偿 和 风 险 分 担 机 制, 加 大 对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的 风 险 补 偿 力 度, 提 高 补 助 比 例, 为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支 持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 ) 对 小 微 企 业 吸 纳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3
就 业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职 业 培 训 社 会 保 险 税 收 优 惠 等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支 持 ( 市 人 社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 ) ( 八 )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健 全 完 善 公 务 员 及 事 业 单 位 定 向 考 录 招 聘 公 开 选 调 实 践 锻 炼 等 制 度 措 施, 认 真 做 好 选 聘 大 学 生 村 官 工 作 计 划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和 进 村 ( 社 区 ) 计 划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等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实 施 工 作, 鼓 励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编 委 办 市 人 社 局 市 教 育 局 市 民 政 局 ) 在 市 内 县 ( 区 ) 及 其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申 报 相 应 职 称 时, 免 除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要 求 深 入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促 进 计 划 ( 市 人 社 局 ) ( 九 )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各 类 企 业 就 业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企 业 就 业 小 微 企 业 县 ( 不 含 ) 以 下 农 业 企 业 新 招 用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其 为 毕 业 生 实 际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总 和, 给 予 1 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企 业 接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见 习 且 留 用 率 不 低 于 50% 的, 按 留 用 人 数 对 企 业 给 予 每 人 2000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贴 将 一 次 性 求 职 补 贴 调 整 为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对 象 范 围 扩 展 到 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两 年 内 实 现 自 主 灵 活 就 业 的, 在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实 名 登 记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根 据 其 实 际 缴 费 情 况, 给 予 不 超 过 2/3 的 社 会 保 险 4
补 贴, 最 长 不 超 过 2 年, 所 需 资 金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技 师 学 院 高 级 工 班 预 备 技 师 班 毕 业 生 可 参 照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相 关 就 业 补 贴 政 策 ( 十 ) 深 入 推 进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坚 持 市 内 就 近 就 地 转 移 和 市 外 转 移 就 业 并 重, 拓 宽 转 移 就 业 渠 道 充 分 发 挥 安 康 本 地 产 业 特 色, 加 大 招 商 引 资 力 度, 吸 引 发 达 地 区 绿 色 环 保 等 产 业 向 市 内 的 梯 度 转 移, 促 进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 市 招 商 局 ) 深 入 实 施 安 康 市 农 村 劳 动 力 就 地 就 近 转 移 就 业 示 范 工 程, 落 实 对 示 范 乡 镇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经 费 奖 励 和 对 示 范 基 地 的 企 业 岗 前 培 训 补 贴 等 政 策 措 施 巩 固 和 拓 展 省 外 境 外 劳 务 市 场, 加 强 劳 务 输 出 对 接 协 作, 主 动 与 安 康 籍 农 民 工 相 对 集 中 地 建 立 协 调 联 系 机 制, 为 跨 地 区 劳 务 输 出 提 供 服 务 和 指 导 县 ( 区 ) 可 在 农 民 工 输 入 相 对 集 中 的 城 市 设 立 服 务 办 事 机 构, 与 输 入 地 建 立 用 工 合 作 关 系, 加 强 农 民 工 转 移 就 业 的 跟 踪 服 务 和 管 理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 十 一 ) 促 进 退 役 军 人 就 业 扶 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落 实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组 织 实 施 教 育 培 训, 加 强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搭 建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科 学 合 理 编 制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计 划,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要 认 真 履 行 接 受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的 义 务, 确 保 依 据 安 置 计 划 落 实 退 役 士 兵 的 安 置 岗 位 在 招 录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和 聘 用 企 业 员 工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退 役 士 兵 优 先 ( 市 人 社 局 市 民 政 局 ) 在 军 队 服 役 经 历 视 为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服 役 年 限 计 算 为 工 作 年 限 国 有 国 有 控 股 和 5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企 业 要 根 据 企 业 年 度 用 工 计 划, 预 留 一 定 比 例 岗 位 用 于 安 置 退 役 军 人,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 用 工 岗 位 信 息,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招 用 退 役 军 人 ( 市 国 资 委 ) ( 十 二 ) 加 强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就 业 援 助 将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中 有 劳 动 能 力 并 处 于 失 业 动 态 的 成 员 纳 入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范 围, 加 强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实 名 制 动 态 管 理, 实 行 分 类 帮 扶 有 效 运 用 职 业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等 扶 持 政 策, 鼓 励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到 企 业 就 业 自 主 创 业 和 灵 活 就 业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通 过 市 场 渠 道 确 实 难 以 实 现 就 业 的, 要 充 分 挖 掘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的 就 业 潜 力, 探 索 政 府 购 买 基 层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服 务 岗 位 吸 纳 就 业 的 具 体 办 法, 实 行 公 益 性 岗 位 托 底 安 置, 并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加 大 对 用 人 单 位 安 置 残 疾 人 的 补 贴 和 奖 励 力 度, 各 县 ( 区 ) 财 政 部 门 残 联 应 制 定 超 比 例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补 贴 奖 励 办 法, 明 确 补 贴 奖 励 标 准, 提 高 用 人 单 位 多 渠 道 多 形 式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积 极 性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公 示 制 度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残 联 ) ( 十 三 ) 落 实 调 整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政 策 将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支 持 企 业 稳 岗 政 策 实 施 范 围 扩 大 到 所 有 依 法 参 保 缴 费 不 裁 员 或 少 裁 员 企 业, 给 予 不 超 过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上 年 度 实 际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总 额 50% 的 稳 岗 补 贴, 符 合 转 型 升 级 政 策 的 企 业, 其 补 贴 总 额 可 上 浮 20%, 所 需 资 金 从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享 受 稳 岗 补 贴 的 企 业 要 纳 入 失 业 动 态 监 测 范 围, 及 时 掌 握 岗 位 变 化 动 态 和 职 工 队 伍 6
稳 定 情 况, 防 止 企 业 大 规 模 裁 员 ( 市 人 社 局 市 财 政 局 ) 三 强 化 创 业 扶 持 ( 十 四 ) 放 宽 创 业 市 场 准 入 资 格 推 动 创 业 创 新 向 不 同 所 有 制 经 济 和 各 产 业 领 域 延 伸 发 展, 允 许 各 类 创 业 主 体 平 等 进 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未 禁 入 的 所 有 行 业 和 领 域, 鼓 励 各 种 创 业 创 新 形 态 的 所 有 制 经 济 竞 相 发 展 深 化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推 行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三 证 合 一, 实 现 一 照 一 码 实 行 一 照 多 址, 允 许 市 场 主 体 在 住 所 外 设 立 经 营 场 所 或 分 支 机 构, 其 地 址 与 住 所 在 同 一 县 级 区 域 内 的, 向 当 地 县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后 可 不 再 办 理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其 他 行 政 部 门 在 经 营 主 体 执 法 检 查 中 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为 准 ( 市 工 商 局 ) 市 场 主 体 从 事 无 实 体 店 铺 的 网 络 商 品 交 易 服 务 以 及 创 意 设 计 创 作 及 其 他 不 影 响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的 经 营 活 动, 可 将 城 乡 居 ( 村 ) 民 住 宅 直 接 申 请 登 记 为 (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放 宽 创 业 主 体 资 格 经 营 范 围 出 资 期 限 等 准 入 条 件 支 持 创 业 者 依 法 以 货 币 实 物 土 地 使 用 权 股 权 债 权 知 识 产 权 林 权 等 多 种 出 资 方 式 投 资 创 办 小 微 企 业 ( 市 工 商 局 人 行 安 康 分 行 ) ) 从 事 电 子 商 务 经 营 并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实 名 注 册 认 证 的, 经 人 社 财 政 部 门 认 定, 可 参 照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企 业 个 体 经 营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政 策 和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政 策 ( 市 工 商 局 市 人 社 局 ) ) ( 十 五 ) 落 实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将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的 人 员 范 围 由 失 业 一 年 以 上 人 员 调 整 为 失 业 半 年 以 上 人 员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等 7
重 点 群 体 创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 ( 十 六 ) 鼓 励 农 村 劳 动 力 创 业 支 持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允 许 农 村 劳 动 力 以 农 村 林 权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农 村 居 民 住 房 财 产 权 抵 押, 支 持 引 入 社 会 化 贷 款 担 保 机 构, 对 农 村 劳 动 力 申 办 贷 款 提 供 第 三 方 担 保, 申 办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支 持 农 民 网 上 创 业, 大 力 发 展 互 联 网 + 和 电 子 商 务, 积 极 组 织 创 业 创 新 农 民 与 企 业 小 康 村 市 场 和 园 区 对 接, 推 进 农 村 青 年 创 业 富 民 行 动 依 托 基 层 创 业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为 农 村 劳 动 力 提 供 创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鼓 励 各 类 企 业 和 社 会 机 构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搭 建 一 批 农 业 创 业 创 新 示 范 基 地 和 见 习 基 地, 强 化 财 政 扶 持 和 金 融 服 务 实 施 农 民 创 业 示 范 工 程 加 强 西 部 农 民 创 业 试 点 县 和 农 民 工 回 乡 创 业 示 范 县 建 设, 各 县 区 要 积 极 参 与 省 级 农 民 工 回 乡 创 业 示 范 县 创 建, 加 强 跟 踪 管 理, 对 连 续 两 年 评 估 验 收 合 格 的 农 民 工 回 乡 创 业 示 范 县, 从 就 业 创 业 基 金 中 给 予 奖 励 性 资 金 支 持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社 局 市 财 政 局 ) ) ( 十 七 ) 支 持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发 展 将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调 整 为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调 整 为 10 万 元, 符 合 条 件 的 自 主 创 业 人 员, 可 按 规 定 向 创 业 所 在 地 的 创 业 贷 款 担 保 机 构 申 请 贷 款 ( 市 人 社 局 )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参 照 贷 款 基 础 利 率, 结 合 风 险 分 担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贷 款 利 率 水 平, 对 个 人 发 放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在 贷 款 基 础 利 率 基 础 上 上 浮 3 个 百 分 点 以 内 的, 由 财 政 给 予 贴 息 对 信 用 记 录 好 发 展 前 景 好 的 创 业 项 目, 可 提 供 二 次 创 业 担 保 贷 8
款 启 动 实 施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微 企 业 担 保 贷 款 工 作,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微 企 业 自 行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额 度 由 200 万 元 提 高 至 300 万 元, 超 出 支 付 贴 息 资 金 由 市 级 财 政 筹 集 对 于 进 入 市 级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 园 区 ) 创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额 度 统 一 调 整 为 20 万 元, 合 伙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项 目 最 高 可 申 请 60 万 元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期 限 为 2 年, 贷 款 到 期 后, 因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的, 可 展 期 一 年, 展 期 内 利 息 支 出 由 贷 款 人 负 担 (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 ( 十 八 ) 建 立 创 业 挫 折 关 怀 制 度 将 因 创 业 受 困 导 致 生 活 困 难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复 转 军 人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纳 入 社 会 救 助 范 围, 实 行 优 先 救 助 ;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受 困 人 员 纳 入 城 乡 低 保 保 障 范 围, 按 规 定 给 予 保 障 ; 对 符 合 医 疗 救 助 政 策 的 患 大 病 创 业 受 困 人 员 按 规 定 进 行 医 疗 救 助 ; 将 创 业 受 困 人 员 纳 入 失 业 保 险 全 覆 盖 范 围 ; 对 不 符 合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件 但 又 确 实 出 现 暂 时 生 活 困 难 的 创 业 受 困 人 员, 经 人 社 部 门 认 定, 从 就 业 创 业 基 金 中 给 予 一 次 性 2000 元 生 活 补 贴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团 市 委 ) 四 拓 展 服 务 平 台 ( 十 九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建 设 建 立 完 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标 准 体 系 和 监 管 体 系 消 除 城 乡 行 业 身 份 性 别 残 疾 等 影 响 平 等 就 业 的 制 度 障 碍 和 就 业 歧 视, 形 成 有 利 于 公 平 就 业 的 制 度 环 境 加 强 对 企 业 招 聘 行 为 职 业 中 介 活 动 的 规 范, 及 时 纠 正 招 聘 过 程 中 的 歧 视 限 制 及 欺 诈 等 行 为 建 立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其 招 聘 信 息 要 在 公 共 网 站 和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9
开 制 定 实 施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业 发 展 规 划, 加 快 人 力 资 源 产 业 园 建 设, 加 快 发 展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业, 规 范 发 展 人 事 代 理 人 才 推 荐 人 员 培 训 劳 务 派 遣 等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提 升 服 务 供 给 能 力 和 水 平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社 局 市 公 安 局 ) ) ( 二 十 ) 加 快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以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社 区 公 众 服 务 平 台 人 力 资 源 大 厅 系 统 人 力 资 源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为 抓 手, 以 满 足 日 常 业 务 经 办 各 类 招 聘 活 动 开 展 自 助 智 能 服 务 提 供 相 关 政 策 及 就 业 信 息 发 布 等 需 求 为 出 发 点, 加 快 信 息 化 建 设 速 度, 全 面 实 现 市 县 ( 区 ) 镇 ( 办 ) 村 ( 社 区 ) 信 息 四 级 联 网 加 快 推 进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管 理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管 理 的 全 程 信 息 化 支 持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利 用 政 府 数 据 开 展 专 业 化 就 业 服 务, 推 动 政 府 社 会 协 同 提 升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水 平 ( 市 人 社 局 ) ( 二 十 一 ) 加 强 基 层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健 全 覆 盖 城 乡 的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提 高 服 务 均 等 化 标 准 化 和 专 业 化 水 平 按 照 统 筹 城 乡 整 合 资 源 完 善 体 系 夯 实 基 础 规 范 服 务 整 体 推 进 的 要 求, 全 面 启 动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建 立 保 障 机 制, 确 保 机 构 人 员 经 费 场 地 制 度 工 作 六 到 位, 推 动 实 现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服 务 载 体 网 络 化 服 务 功 能 标 准 化 服 务 手 段 信 息 化 工 作 队 伍 专 业 化 管 理 服 务 规 范 化 保 障 机 制 长 效 化 到 2016 年 底, 各 县 ( 区 ) 镇 ( 办 ) 社 区 行 政 村 全 面 建 成 标 准 化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实 现 全 市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地 域 人 群 网 络 全 覆 盖 ( 各 县 区 10
人 民 政 府, 市 编 办 市 人 社 局 市 财 政 局 ) ( 二 十 二 ) 积 极 培 育 市 级 创 业 平 台 加 快 发 展 市 场 化 专 业 化 集 成 化 网 络 化 的 众 创 空 间, 实 现 创 新 与 创 业 线 上 与 线 下 孵 化 与 投 资 相 结 合,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低 成 本 便 利 化 全 要 素 开 放 式 的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和 发 展 空 间 推 进 全 市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建 设, 以 低 门 槛 零 房 租 为 目 标, 逐 步 推 行 基 地 人 事 代 理 政 策 咨 询 贷 款 扶 持 场 地 供 给 创 业 规 划 创 业 培 训 风 险 评 估 法 律 顾 问 一 次 性 扶 持 等 一 条 龙 服 务,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低 成 本 便 利 化 全 要 素 开 放 式 的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和 发 展 空 间 对 入 驻 市 级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 园 区 ) 的 创 业 主 体 领 取 本 市 营 业 执 照 并 正 常 经 营 6 个 月 以 上,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给 予 每 户 一 次 性 创 业 补 贴 2000 元, 对 积 极 申 请 注 册 商 标 的 入 园 企 业, 每 获 得 一 个 注 册 商 标 从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基 金 中 给 予 5000 元 奖 励 (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 二 十 三 ) 加 快 县 ( 区 ) 创 业 平 台 建 设 各 县 ( 区 ) 要 按 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进 一 步 整 合 各 类 研 发 园 ( 区 ) 产 业 基 地 等 资 源, 实 行 政 府 主 导, 统 建 统 营 统 建 专 营 民 建 民 营 等 种 方 式, 推 动 电 子 商 务 创 业 园 大 学 生 创 业 园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农 民 工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创 业 一 条 街 等 创 业 平 台 建 设, 为 创 业 者 搭 建 灵 活 多 样 的 创 业 平 台 将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补 贴 调 整 为 创 业 孵 化 补 贴, 增 加 投 入, 各 县 ( 区 ) 可 按 照 10% 的 比 例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创 业 孵 化 补 贴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孵 化 基 地 运 营 管 理 各 县 ( 区 ) 至 少 要 建 设 1 个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 园 区 ), 符 合 条 件 的 将 纳 入 市 级 重 点 扶 持 范 围, 从 就 业 创 业 基 金 中 11
给 予 20 万 元 一 次 性 建 园 奖 励 ; 经 评 定 为 省 级 创 业 园 区 的, 给 予 30 万 元 一 次 性 建 园 奖 励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五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 二 十 四 ) 建 立 创 业 项 目 库 围 绕 绿 色 能 源 富 硒 食 品 安 康 丝 绸 金 州 矿 产 秦 巴 医 药 生 态 旅 游 等 主 导 产 业 以 及 电 子 商 务 现 代 物 流 等 新 型 产 业, 广 泛 开 展 创 业 项 目 征 集 推 广 活 动 收 集 整 理 一 批 投 资 小 风 险 低, 且 适 合 青 年 创 业 的 创 业 项 目,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后 纳 入 创 业 项 目 资 源 库, 免 费 向 广 大 创 业 者 提 供 项 目 推 广 服 务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社 局 市 商 务 局 市 招 商 局 市 工 信 局 市 旅 游 局 ) ( 二 十 五 ) 加 强 职 业 和 创 业 培 训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大 规 模 开 展 职 业 培 训, 加 大 创 业 培 训 力 度 积 极 整 合 教 育 资 源, 指 导 职 业 院 校 技 校 加 快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化 办 学, 搭 建 校 企 合 作 平 台, 实 现 中 职 高 职 本 科 教 育 与 职 业 培 训 的 互 动 发 展,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引 导 在 安 高 校 将 创 新 创 业 课 程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结 合 创 业 培 训 进 高 校 活 动, 对 在 安 高 校 有 创 业 意 愿 和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返 乡 大 学 生 进 行 创 业 培 训,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县 区 对 返 乡 大 学 生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进 行 生 活 费 补 助 对 正 在 创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提 升 培 训, 增 强 企 业 应 对 市 场 风 险 的 能 力 积 极 搭 建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交 流 空 间, 采 取 举 办 创 业 讲 堂, 开 设 创 业 咖 啡 创 业 沙 龙 等 形 式, 实 现 创 业 者 的 良 性 互 动 互 通 互 惠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社 局 市 教 育 局 ) ( 二 十 六 ) 强 化 服 务 配 套 由 人 社 部 门 牵 头, 整 合 社 会 资 源, 12
成 立 由 企 业 家 专 家 学 者 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人 员 组 成 的 创 业 指 导 团 队, 为 创 业 政 策 制 定 创 业 专 项 活 动 推 广 创 业 项 目 征 集 评 审 等 提 供 专 业 性 意 见, 采 取 有 效 形 式 向 创 业 者 提 供 项 目 评 估 项 目 选 址 开 业 指 导 等 专 业 性 服 务 鼓 励 培 训 机 构 引 进 创 业 服 务 专 家 指 导 团 队 和 创 业 实 训 模 拟 公 司, 对 创 业 项 目 进 行 实 地 指 导 和 模 拟 演 练, 对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及 财 政 部 门 认 定 合 格, 对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通 过 培 训 取 得 创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在 6 个 月 内 成 功 开 业 且 提 供 不 少 于 3 次 后 续 跟 踪 服 务 开 业 单 位 ( 企 业 ) 正 常 经 营 的, 按 每 人 800 元 标 准 给 予 培 训 机 构 后 续 跟 踪 指 导 服 务 补 贴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业, 规 范 发 展 人 事 代 理 人 才 推 荐 人 员 培 训 劳 务 派 遣 等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提 升 服 务 供 给 能 力 和 水 平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办 的 企 业 3 年 内 可 免 费 参 加 人 社 部 门 组 织 的 大 型 人 才 招 聘 会 免 费 在 安 康 人 才 网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 免 费 参 加 市 县 ( 区 ) 政 府 ( 或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 在 安 举 办 或 组 织 参 加 的 各 类 展 会 (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 二 十 七 ) 建 立 健 全 失 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与 就 业 创 业 的 联 动 机 制 完 善 失 业 保 险 政 策, 推 行 农 民 工 自 愿 选 择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按 城 镇 职 工 同 比 例 缴 费 并 享 受 同 等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放 宽 失 业 人 员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认 定 条 件, 允 许 具 有 各 类 资 质 的 培 训 机 构 参 与 对 失 业 人 员 培 训 失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由 当 地 2 个 月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提 高 到 3 个 月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对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合 伙 经 营 的 失 业 人 员, 一 次 性 发 放 应 领 取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对 失 业 人 员 自 主 创 业 办 理 工 商 营 业 13
执 照 并 正 常 经 营 的, 一 次 性 发 放 应 领 取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并 从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中 给 予 每 人 2000 元 创 业 补 贴 对 主 动 吸 纳 失 业 人 员, 并 与 之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按 每 安 置 一 名 失 业 人 员 给 予 1000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安 置 补 贴 完 善 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与 就 业 联 动 机 制, 对 实 现 就 业 或 自 主 创 业 收 入 尚 不 稳 定, 且 已 不 符 合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件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城 市 的 可 按 原 政 策 给 予 6 个 月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农 村 的 可 按 原 政 策 给 予 12 个 月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 六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 二 十 八 ) 健 全 协 调 机 制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领 导, 把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摆 上 重 要 议 程, 健 全 政 府 负 责 人 牵 头 的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增 强 全 局 意 识, 密 切 配 合, 尽 职 履 责 各 人 民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要 积 极 参 与, 凝 聚 合 力, 扎 实 推 动 青 年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各 级 人 社 财 政 部 门 要 积 极 发 挥 牵 头 协 调 作 用, 加 强 就 业 形 势 分 析 研 判,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全 市 就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就 推 进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解 决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市 就 业 创 业 局 毕 业 生 工 作 部 加 挂 市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牌 子, 负 责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援 助 创 业 服 务 及 大 学 生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直 各 有 关 单 位 ) ) ( 二 十 九 ) 强 化 督 促 检 查 将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纳 入 全 市 重 点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 市 考 核 办 ), 市 政 府 督 查 室 要 将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列 为 重 点 工 作 进 行 跟 踪 督 查, 及 时 通 报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对 不 履 行 促 进 14
就 业 职 责,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对 主 要 负 责 和 具 体 责 任 人 实 行 问 责 对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各 项 政 策 扶 持 和 奖 补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并 追 回 非 法 获 取 的 各 项 资 金 ( 市 政 府 办 市 监 察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审 计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人 社 局 ) ( 三 十 )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力 度 市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要 根 据 就 业 和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状 况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目 标 和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结 合 上 级 就 业 创 业 资 金 补 助 情 况, 在 财 政 预 算 中 按 照 一 定 的 比 例 足 额 安 排 就 业 创 业 相 关 资 金 市 级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各 地 财 政 对 就 业 创 业 的 资 金 投 入 使 用 等 情 况, 在 分 配 就 业 资 金 及 奖 励 资 金 方 面 采 取 奖 惩 措 施 进 一 步 规 范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强 化 资 金 预 算 执 行 和 审 计 监 督, 开 展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评 价, 着 力 提 高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 ) ( 三 十 一 ) 加 强 舆 论 引 导 各 县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积 极 支 持 各 类 企 业 创 业 协 会 社 会 组 织 举 办 创 业 训 练 营 创 业 创 新 大 赛 创 新 成 果 和 创 业 项 目 展 示 创 业 论 坛 推 介 等 活 动, 充 分 搭 建 创 业 者 交 流 平 台, 成 立 创 业 专 家 指 导 团 队, 加 强 创 业 研 究, 培 育 创 业 文 化 要 坚 持 正 确 导 向, 加 强 政 策 解 读,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大 力 宣 传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先 进 做 法, 宣 传 劳 动 者 自 主 就 业 市 场 调 节 就 业 政 府 促 进 就 业 和 鼓 励 创 业 的 的 典 型 事 迹 要 着 力 挖 掘 创 业 典 型, 培 育 创 业 标 兵, 市 县 ( 区 ) 政 府 每 年 都 要 组 织 开 展 创 业 典 型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引 导 全 社 会 崇 尚 创 业 竞 相 创 业 褒 奖 成 功 创 业 光 荣 的 良 好 舆 论 氛 围 要 积 极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等 各 类 15
劳 动 者 转 变 观 念, 树 立 正 确 的 就 业 观, 大 力 营 造 劳 动 光 荣 技 能 宝 贵 创 造 伟 大 的 时 代 风 尚 (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直 有 关 单 位 ) 各 县 ( 区 ) 各 部 门 要 认 真 落 实 本 实 施 意 见 提 出 的 各 项 任 务, 结 合 本 地 本 部 门 实 际,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和 配 套 政 策, 报 市 就 业 联 席 会 议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市 人 社 局 ) 备 案 同 时 要 切 实 转 变 职 能, 简 化 办 事 流 程, 提 高 服 务 效 率, 确 保 各 项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以 稳 就 业 惠 民 生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安 康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8 月 24 日 抄 送 : 市 委 各 工 作 部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市 纪 委 办 公 室, 安 康 军 分 区 市 中 级 法 院 检 察 院,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新 闻 单 位 中 省 驻 安 各 单 位 安 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8 月 24 日 印 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