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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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建 设 监 理 协 会 与 香 港 建 筑 师 学 会 内 地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特 别 考 核 培 训 测 试 与 面 试 申 请 人 须 知 根 据 中 国 建 设 监 理 协 会 ( 简 称 协 会 ) 和 香 港 建 筑 师 学 会 ( 简 称 学 会 ) 至 今 的 讨 论 情 况, 申 请 参 加 内 地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特 别 考 核 培 训 测 试 与 面 试 的 学 会 会 员, 须 按 下 述 要 求 办 理 : 一 向 学 会 提 出 申 请 二 个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文 件 必 须 确 保 所 填 写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文 字 清 晰 用 中 文 填 写 并 签 名 三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 1 填 写 特 别 考 核 培 训 笔 试 与 面 试 报 名 表, 经 学 会 确 认 后 向 协 会 推 荐 ; 2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3 学 会 承 认 或 认 可 学 校 颁 发 的 建 筑 学 专 业 学 位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4 学 会 会 员 证 书 复 印 件 ; 5 个 人 技 术 履 历 及 反 映 个 人 在 某 项 工 程 中 所 做 工 作 的 技 术 报 告, 1,200 1,500 字, 中 文, 一 式 兩 份 ( 将 另 函 通 知 递 交 日 期 ) 四 申 请 人 需 参 加 协 会 主 持 的 培 训 五 培 训 结 束 后, 申 请 人 需 参 加 协 会 举 办 的 测 试 和 面 试 内 容 形 式 和 测 试 面 试 时 间 待 定 六 协 会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笔 试 和 面 试 情 况, 评 定 申 请 人 是 否 通 过 考 核 协 会 将 在 面 试 后 向 学 会 通 知 通 过 考 核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七 培 训 笔 试 与 面 试 费 及 学 会 征 收 的 行 政 费 用 待 定 申 请 人 须 在 递 交 个 人 技 术 履 历 和 技 术 报 告 时 一 并 交 给 学 会 八 培 训 笔 试 与 面 试 的 举 行 日 期 和 地 点 待 定, 学 会 将 会 争 取 有 关 地 点 在 香 港 或 深 圳 举 行, 将 另 函 通 知 已 报 名 的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中 国 建 设 监 理 协 会 与 香 港 建 筑 师 学 会 内 地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特 别 考 核 培 训 测 试 与 面 试 报 名 表 根 据 中 国 建 设 监 理 协 会 ( 简 称 协 会 ) 和 香 港 建 筑 师 学 会 ( 简 称 学 会 ) 协 议, 报 名 申 请 参 加 特 别 考 核 培 训 测 试 与 面 试 者 需 填 写 以 下 表 格 照 片 一 申 报 者 个 人 资 料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户 籍 居 住 地 教 授 博 士 先 生 小 姐 女 士 出 生 日 期 通 信 地 址 邮 编 雇 主 名 称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电 邮 二 申 请 内 地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认 可 的 条 件 : 1. 申 请 人 毕 业 院 校 及 专 业 : 学 历 获 得 年 份 2. 获 得 学 会 法 定 会 员 日 期 会 员 编 号

3. 申 报 者 工 作 经 历 简 述 工 作 单 位 年 份 职 位 三 申 报 者 的 声 明 和 承 诺 我 在 此 声 明,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我 将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服 从 中 国 建 设 监 理 协 会 的 管 理, 恪 守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业 准 则 : 1. 自 觉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2. 保 证 始 终 以 自 己 的 行 动 维 护 其 职 业 的 声 誉 和 尊 严, 维 护 公 众 利 益, 保 护 公 众 安 全 和 健 康 以 其 专 业 技 能 和 能 力, 公 正 诚 实 地 担 负 专 业 责 任 ; 3. 遵 守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行 为 准 则, 并 保 证 接 受 协 会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行 为 准 则 和 规 范 处 理 事 情 的 决 定 申 请 人 签 字 见 证 人 日 期 日 期

四 学 会 声 明 学 会 已 对 申 请 人 申 请 内 地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条 件 核 实 正 确, 同 意 向 协 会 推 荐 申 请 人 参 加 资 格 特 别 考 核 培 训 测 试 与 面 试 学 会 签 字 确 认 核 实 确 认 日 期 五 协 会 考 官 小 组 评 语 考 官 对 考 生 接 受 培 训 内 容 的 掌 握 情 况 以 及 该 考 生 在 工 程 监 理 实 践 方 面 的 综 合 能 力 进 行 评 价 笔 试 : 合 格 / 不 合 格 面 试 : 合 格 / 不 合 格 评 语 : 考 官 小 组 长 签 字 日 期 六 协 会 意 见 申 请 人 已 通 过 / 未 通 过 培 训 测 试 及 面 试 取 得 / 未 取 得 资 格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协 会 签 字 日 期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與 中 國 建 設 監 理 協 會 內 地 監 理 工 程 師 資 格 特 別 考 核 培 訓 測 試 與 面 試 申 請 人 遴 選 辦 法 1.0 引 言 1.1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與 中 國 建 設 監 理 協 會 經 過 多 年 商 討, 於 2008 年 底 達 成 原 則 性 協 議, 香 港 符 合 規 定 的 建 築 師 可 以 透 過 一 次 性 的 特 別 考 核 培 訓 測 試 與 面 試 取 得 內 地 監 理 工 程 師 資 格 初 步 接 受 的 名 額 為 300 人 最 後 名 額 有 待 確 認 1.2 假 如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了 中 國 建 設 監 理 協 會 願 意 接 受 的 人 數, 學 會 便 有 需 要 制 定 一 套 申 請 人 遴 選 辦 法, 方 能 向 協 會 推 薦 其 願 意 接 受 的 人 數 參 加 這 次 資 格 特 別 考 核 培 訓 測 試 與 面 試 1.3 學 會 將 採 取 一 套 計 分 制 度 篩 選 最 合 適 的 會 員 參 加 培 訓 測 試 與 面 試, 遴 選 工 作 由 內 地 事 務 部 負 責 執 行, 入 選 名 單 須 經 過 理 事 會 通 過 後 提 交 中 國 建 設 監 理 協 會 2.0 遴 選 辦 法 2.1 假 如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了 協 會 願 意 接 受 的 人 數, 優 先 次 序 視 乎 會 員 進 入 内 地 市 場 的 需 要, 及 會 員 是 否 具 備 適 當 的 工 程 監 理 的 經 驗 足 以 通 過 特 別 考 核 篩 選 條 件 分 以 下 兩 項 : 會 員 現 時 及 以 往 所 參 與 的 香 港 或 內 地 項 目 的 工 程 監 理 工 作 ; 及 會 員 是 否 需 要 因 公 務 而 往 返 内 地 或 在 内 地 逗 留 2.2 理 事 會 通 過 的 計 分 制 度 如 下 : (a) 參 與 香 港 或 內 地 項 目 的 工 程 監 理 和 合 同 管 理 經 驗 : (b) (c) (d) (e) (f) 題 目 (5) (6) 及 (7), 每 題 0 至 5 分 監 理 工 作 佔 日 常 工 作 時 間 的 比 重 題 目 (8),0 至 5 分 因 公 務 往 返 内 地 的 次 數, 及 因 公 務 在 内 地 逗 留 的 時 間 題 目 (9),0 至 5 分 所 服 務 的 事 務 所 有 否 參 與 內 地 項 目 題 目 (10),0 至 3 分 申 請 人 年 資 題 目 (11),1 至 3 分 貢 獻 學 會 的 額 外 得 分 題 目 (12),0 至 2 分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與 中 國 建 設 監 理 協 會 內 地 監 理 工 程 師 資 格 特 別 考 核 培 訓 測 試 與 面 試 申 請 人 個 人 資 料 姓 名 : 會 員 號 碼.: 為 方 便 學 會 處 理 你 的 申 請, 以 下 問 題 均 需 作 答 甲 先 決 條 件 (1.) 你 是 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i) 是 (ii) 否 ( 遞 交 本 表 格 時, 請 夾 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副 本 一 份 ) (2.) 你 已 從 學 會 承 認 或 認 可 學 校 頒 發 的 建 築 學 專 業 學 位 畢 業 8 年 或 以 上? (i) 是 (ii) 否 ( 遞 交 本 表 格 時, 請 夾 附 有 關 之 畢 業 證 書 A4 大 小 的 副 本 一 份 ) (3.) 你 已 擁 有 學 會 會 員 資 格 5 年 或 以 上? (i) 有 (ii) 沒 有 ( 遞 交 本 表 格 時, 請 夾 附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會 員 證 書 A4 大 小 的 副 本 一 份 ) (4.) 語 文 能 力 你 能 否 閲 讀 書 寫 中 文, 以 及 聽 說 普 通 話? (i) 能 夠 (ii) 不 能 夠 註 : 外 籍 人 士 請 提 交 由 中 國 國 家 語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普 通 話 測 試 培 訓 中 心 或 機 構 頒 發 之 普 通 話 水 平 測 試 證 書, 成 績 須 為 二 級 甲 等 或 以 上 假 如 你 1 2 3 和 4 題 的 答 案 均 為 (i), 請 繼 續 回 答 第 5 題 否 則, 你 並 未 符 合 協 議 要 求 的 先 決 條 件

計 分 題 目 乙 工 程 監 理 經 驗 ( 含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及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 (5.) 你 擁 有 多 少 年 實 際 經 驗, 以 項 目 建 築 師 /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的 責 任 身 份 參 與 香 港 項 目 的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或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的 工 作? (i) 20 年 以 上 (ii) 16-20 年 (iii) 11-15 年 (iv) 6-10 年 (v) 1-5 年 (vi) 沒 有 請 提 供 上 述 年 份 的 詳 細 日 期 ( 例 如 由 2003 年 全 年 至 2008 年 全 年 共 6 年 ) : (6.) 另, 你 擁 有 多 少 年 實 際 經 驗, 以 項 目 建 築 師 /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的 責 任 身 份 參 與 內 地 項 目 的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或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的 工 作? (i) 20 年 以 上 (ii) 16-20 年 (iii) 11-15 年 (iv) 6-10 年 (v) 1-5 年 (vi) 沒 有 請 提 供 上 述 年 份 的 詳 細 日 期 ( 例 如 由 2003 年 全 年 至 2008 年 全 年 共 6 年 ) : (7.) 在 (5) 及 (6) 題 所 述 期 内, 你 完 成 了 大 約 多 少 個 項 目 ( 已 開 始 興 建 的 項 目 ( 包 括 香 港 或 內 地 ) 可 以 包 括 在 内 )? (i) 20 項 以 上 (ii) 16-20 項 (iii) 11-15 項 (iv) 6-10 項 (v) 1-5 項 (vi) 沒 有 請 提 供 項 目 詳 情 ( 可 附 加 頁 數 ): 項 目 名 稱 地 點 面 積 ( 建 築 面 積 ) 萬 平 方 米 萬 平 方 米 萬 平 方 米 萬 平 方 米 萬 平 方 米 落 成 年 份

(8.)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或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佔 總 工 作 時 間 的 百 份 比 : (i) 50% 以 上 (ii) 40% - 49% (iii) 30% - 39% (iv) 20% - 29% (v) 10% - 19% (vi) 10% 以 下 丙 其 他 問 題 (9.) 往 内 地 公 幹 的 次 數 及 逗 留 時 間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内 (2008 年 5 月 1 日 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 ), 你 需 要 到 内 地 公 幹 ( 處 理 工 程 項 目 事 務 ) 共 多 少 次 ( 或 多 少 天 )? (i) 20 次 以 上 或 90 天 以 上 (ii) 16 次 至 20 次 或 75 天 至 89 天 (iii) 11 次 至 15 次 或 50 天 至 74 天 (iv) 6 次 至 10 或 25 天 至 49 天 (vi 少 於 5 次 或 少 於 25 天 請 提 供 過 去 12 個 月 内 你 往 國 内 公 幹 的 詳 情 : 目 的 地 年 / 月 / 日 停 留 時 間 ( 合 共 多 少 天 ) (10.) 所 服 務 的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項 目 情 況 你 目 前 所 服 務 的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參 與 內 地 項 目 多 少 年? (i) 20 年 以 上 (ii) 11 年 -20 年 (iii) 1 年 至 10 年 (iv) 不 適 用 請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11.) 申 請 人 年 資 請 問 你 執 業 多 少 年 : (i) 20 年 以 上 (ii) 11 年 至 20 年 (iii) 1 年 至 10 年 請 提 供 詳 情 和 年 份 : 機 構 / 公 司 職 位 ( 如 適 用 者 )

(12.) 服 務 學 會 在 你 正 式 成 爲 會 員 以 後, 有 否 參 與 理 事 會 / 事 務 部 /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i) 6 年 或 以 上 (ii) 少 於 6 年 (iii) 沒 有 請 提 供 詳 情 和 年 份 : 理 事 會 / 事 務 部 / 委 員 會 職 位 ( 如 適 用 者 ) 本 人 確 定 以 上 的 資 料 全 部 正 確 無 誤 如 有 虛 假 資 料 一 經 發 現, 其 取 得 的 特 別 考 核 資 格 將 會 被 註 銷 申 請 人 簽 署 日 期 : 供 學 會 内 部 填 寫 審 查 : 日 期 : 批 核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