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第 8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总 第 187 期 No.8 2014 JinanJournal(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 SumNo.187 从 行 政 博 弈 视 角 看 国 民 政 府 对 河 政 的 统 一 以 国 民 政 府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为 中 心 的 考 察 胡 中 升 ( 南 京 大 学 中 华 民 国 史 研 究 中 心, 江 苏 南 京 210093) [ 摘 要 ] 清 末 以 降, 黄 河 修 防 由 地 方 负 责, 遂 加 剧 了 河 患 的 发 生 为 应 对 频 仍 的 黄 灾, 在 多 方 呼 吁 下, 国 民 政 府 于 1933 年 成 立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由 此 开 始 了 中 央 和 地 方 在 河 政 统 一 问 题 上 的 博 弈 双 方 在 黄 委 会 人 事 会 址 确 定 及 统 一 修 防 等 方 面 进 行 角 力 在 此 过 程 中, 中 央 的 控 制 决 定 着 这 场 游 戏 的 走 向 与 结 局 国 民 政 府 最 终 完 成 了 河 政 统 一, 此 对 黄 河 治 理 大 有 裨 益 [ 关 键 词 ] 黄 委 会 ; 地 方 ; 中 央 ; 河 政 ; 博 弈 [ 中 图 分 类 号 ] K258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 1000-5072(2014)08-0112-07 河 政 统 一 与 否, 关 乎 黄 河 治 理 之 良 莠, 不 容 小 觑 清 末 以 迄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初 期, 黄 河 治 理 由 地 方 负 责 由 于 各 省 各 自 为 政, 遂 加 剧 了 河 患 的 发 生 1933 年, 国 民 政 府 成 立 黄 委 会, 着 手 河 政 统 一 治 河 体 制 的 变 化 涉 及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治 黄 权 利 更 易, 遂 导 致 了 双 方 在 河 政 统 一 问 题 上 的 博 弈 博 弈 是 指 一 些 个 人 团 队 或 其 他 组 织 面 对 一 定 的 环 境 条 件, 在 一 定 的 约 束 条 件 下, 依 靠 所 掌 握 的 信 息, 同 时 或 先 后, 一 次 或 多 次 从 各 自 可 能 的 行 为 或 策 略 集 合 中 进 行 选 择 并 实 施, 各 自 从 中 取 得 相 应 结 果 或 收 益 的 过 程 [1]3 在 河 政 统 一 过 程 中, 国 民 政 府 运 用 灵 活 策 略, 与 地 方 政 府 既 合 作 又 斗 争, 最 终 完 成 河 政 统 一 关 于 民 国 水 政 的 研 究 虽 非 学 术 空 白 1, 但 是 学 界 对 于 国 民 政 府 之 河 政 统 一 问 题 尚 缺 乏 专 门 研 究 鉴 于 此, 本 文 拟 从 行 政 博 弈 视 角, 对 此 问 题 再 加 探 究, 以 期 推 动 相 关 研 究 的 深 入 一 黄 委 会 的 建 立 黄 河 善 淤 善 徙 善 决, 素 以 难 治 闻 名 于 世 清 末, 由 于 财 政 拮 据 等 原 因, 清 政 府 废 除 了 河 道 总 督, 黄 河 下 游 河 防 由 沿 河 地 方 政 府 负 责 由 于 地 方 政 府 各 自 为 政, 遂 加 剧 了 河 患 的 发 生 北 洋 政 府 时 期 至 国 民 政 府 成 立 初 期, 治 黄 延 续 了 清 末 的 分 省 治 理 体 制 此 间, 黄 患 依 然 频 仍 严 重, 给 社 会 经 济 和 人 民 的 生 命 财 产 造 成 巨 大 损 失, 统 一 河 政 的 呼 声 日 高 呼 吁 统 一 河 政 的 主 要 是 水 利 工 作 者 及 水 利 官 员, 如 1923 1927 年 担 任 河 南 河 务 局 长 的 陈 善 同 任 内 曾 致 书 河 南 省 政 府 : 特 是 各 省 河 务 局 各 自 为 政, 其 上 决 不 可 无 统 一 机 关, 兼 顾 统 筹, 以 保 政 策 之 贯 彻 [2] 1928 年 底, 山 东 省 府 委 员 何 思 源 提 出 将 山 东 河 南 河 北 三 省 河 务 合 并 [ 收 稿 日 期 ] 2013-10-05 [ 作 者 简 介 ] 胡 中 升 (1971 ), 男, 河 南 固 始 人, 南 京 大 学 中 华 民 国 史 研 究 中 心 博 士 生, 研 究 方 向 : 中 华 民 国 史 1 相 关 研 究 有 : 夏 茂 粹 的 民 国 时 期 的 国 家 水 政 ( 档 案 与 史 学,1999 年 第 1 期 ) 对 民 国 时 期 水 利 机 关 的 演 变 作 了 勾 勒 ; 赵 国 壮 的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水 利 行 政 统 一 研 究 (1928 1935) 从 减 灾 政 府 自 觉 意 识 和 水 政 系 统 的 承 继 性 方 面 来 论 述 水 政 的 统 一 ; 拙 作 舆 论 建 言 与 国 民 政 府 统 一 水 政 的 努 力 ( 福 建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2013 年 第 4 期 ), 从 压 力 集 团 的 角 度 对 国 民 政 府 水 政 的 统 一 重 新 进 行 了 审 视 ; 民 国 黄 河 史 ( 侯 全 亮 主 编, 黄 河 水 利 出 版 社,2009 年 ) 对 民 国 河 政 统 一 的 过 程 稍 有 涉 及
第 36 卷 第 8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113 并 设 立 专 局 统 筹 治 理 一 案, 竟 获 得 省 府 会 议 议 决 通 过, 遂 由 该 省 呈 请 中 央 统 一 河 政 : 各 省 虽 设 有 专 管 官 员 驻 工 守 护, 为 以 各 防 各 境 不 能 统 筹 全 局 因 势 利 导, 遂 致 防 堵 愈 力 而 各 流 愈 急, 溃 决 之 患 终 必 不 免, 实 在 失 治 河 本 旨 呈 请 中 央 收 三 省 河 务 局, 合 并 设 一 专 局, 统 筹 治 理 以 专 责 成 而 免 水 患 等 情 [3] 1928 年, 国 民 政 府 宣 布 北 伐 成 功, 全 国 统 一, 此 为 统 一 治 黄 提 供 了 必 要 条 件 次 年 1 月, 中 政 会 第 171 次 会 议 决 定 设 立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黄 委 会 ), 并 通 过 了 该 会 组 织 条 例 及 委 员 人 选 国 府 第 16 次 国 务 会 议 嗣 通 过 并 公 布 了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组 织 条 例 及 委 员 名 单, 特 派 冯 玉 祥 马 福 祥 吴 敬 恒 张 人 杰 孙 科 赵 戴 文 孔 祥 熙 宋 子 文 王 瑚 李 仪 祉 李 晋 薛 笃 弼 刘 治 洲 陈 仪 阎 锡 山 李 石 曾 为 国 民 政 府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委 员 [4], 以 冯 玉 祥 为 该 会 委 员 长 但 黄 委 会 的 筹 建 并 不 顺 利, 因 经 费 无 着 [5]54, 嗣 又 爆 发 了 蒋 冯 战 争, 该 会 未 能 及 时 成 立 之 后, 治 河 主 管 机 关 经 历 了 一 些 更 迭, 待 成 立 的 黄 委 会 的 归 属 问 题 也 屡 次 发 生 变 更 1931 年, 江 淮 流 域 发 生 特 大 洪 水, 酿 成 巨 灾 为 避 免 水 灾 悲 剧 在 黄 河 流 域 重 演, 一 些 水 利 工 作 者 水 利 机 构 等 纷 纷 建 言 政 府 建 立 统 一 的 治 黄 机 构, 以 便 未 雨 绸 缪 在 此 情 况 下, 该 年, 国 民 政 府 第 17 次 常 会 决 议 改 组 黄 委 会, 设 委 员 7 人, 以 朱 庆 澜 为 委 员 长, 马 福 祥 李 协 为 副 委 员 长, 后 因 经 费 无 着,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仍 未 成 立 [5]64 20 世 纪 30 年 代 初, 国 内 其 他 大 河 皆 建 立 了 流 域 水 利 机 构, 而 素 以 难 治 著 称 的 黄 河 却 迟 迟 未 能 建 立 流 域 性 水 利 机 构, 极 不 适 应 治 黄 的 现 实 需 要 鉴 于 此,1933 年 4 月, 中 政 会 第 353 次 会 议 决 议 : 黄 委 会 应 从 速 组 织 成 立, 请 改 任 李 仪 祉 为 委 员 长 王 应 榆 为 副 委 员 长, 加 派 许 心 武 陈 泮 岭 李 培 基 为 委 员 [6] 6 月 28 日, 国 民 政 府 制 定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规 定 : 黄 委 会 直 隶 国 府, 掌 理 黄 河 及 渭 河 北 洛 河 等 支 流 一 切 兴 利 防 患 施 工 事 务 8 月, 黄 河 发 生 大 洪 水 严 重 的 水 灾 加 速 了 黄 委 会 的 成 立, 时 人 记 述 : 洪 水 大 发, 漫 决 50 余 处, 益 觉 该 会 成 立 不 容 稍 缓, 乃 以 水 患 紧 迫, 委 以 堵 口 之 任, 至 九 月 一 日 遂 正 式 成 立 [7]405 黄 委 会 是 黄 河 上 第 一 次 成 立 的 流 域 机 构 [8]23 它 的 建 立, 使 黄 河 上 有 了 统 一 的 治 水 机 构, 国 民 政 府 希 望 借 此 重 新 确 定 中 央 的 治 黄 主 导 权, 由 此 开 始 了 中 央 与 地 方 围 绕 河 政 统 一 问 题 进 行 的 诸 方 面 博 弈 二 关 于 黄 委 会 之 合 作 与 角 力 在 河 政 统 一 过 程 中, 国 民 政 府 通 过 掌 握 黄 委 会 上 层 人 事 任 免 权 以 便 控 制 该 会 实 现 统 一 治 黄, 同 时 允 许 沿 黄 地 方 政 府 适 度 参 与 该 会 在 黄 委 会 问 题 上, 央 地 双 方 实 行 合 作 博 弈, 即 追 求 所 有 博 弈 方 构 成 的 集 体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博 弈 [9]3 这 种 合 作 有 其 实 行 的 基 础 中 原 大 战 后, 蒋 介 石 与 胡 汉 民 发 生 约 法 之 争, 国 民 党 内 部 遂 纷 争 不 断 ; 中 共 在 南 方 武 装 割 据, 日 本 发 动 九 一 八 事 变, 侵 占 了 中 国 东 北 三 省 内 忧 外 患 的 形 势 使 蒋 介 石 不 得 不 中 断 削 藩 的 努 力, 而 接 受 反 对 派 提 出 的 所 谓 均 权 共 治 的 口 号, 即 与 地 方 实 力 派 和 平 共 处 [10]120 这 种 均 权 共 治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实 现 了 孙 中 山 的 主 张, 例 如 他 的 地 方 自 治 主 张 就 包 括 正 确 处 理 中 央 与 地 方 两 者 关 系 的 思 想 [11] 他 后 来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地 方 与 中 央 权 力 划 分 原 则 : 总 理 建 国 大 纲 所 垂 示 者, 中 央 与 地 方 采 均 权 制 : 凡 事 务 有 全 国 一 致 之 性 质 者, 划 归 中 央 ; 有 因 地 制 宜 之 性 质 者, 划 归 地 方 ; 不 偏 于 中 央 集 权 或 地 方 分 权 ; 此 乃 划 分 中 央 与 地 方 权 责 之 最 高 原 则 1934 年 12 月, 国 民 党 第 四 届 中 央 执 委 会 第 五 次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划 分 中 央 与 地 方 权 责 的 议 案 其 中 关 于 官 吏 之 保 荐 与 任 命 部 分 规 定 : 国 家 庶 政 殷 繁, 需 才 孔 多, 用 人 大 权 虽 操 之 中 央, 而 保 荐 人 选 则 不 妨 属 于 地 方 于 统 一 中 央 命 令 权 之 中, 更 充 分 发 挥 地 方 主 管 长 官 之 权 责 [12]250 上 述 人 事 原 则 为 国 民 政 府 掌 握 黄 委 会 的 上 层 人 事 任 免 权 提 供 了 依 据 自 该 会 筹 备 成 立 时 起, 其 上 层 人 事 权 就 由 中 央 控 制 着 : 委 员 长 副
114 胡 中 升 : 从 行 政 博 弈 视 角 看 国 民 政 府 对 河 政 的 统 一 2014 年 8 月 委 员 长 及 委 员 一 直 都 是 由 中 央 任 命 正 副 委 员 长 及 委 员 组 成 的 黄 委 会 大 会 是 该 会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其 作 出 的 决 议 交 由 委 员 长 执 行 委 员 长 对 外 代 表 黄 委 会, 对 内 负 管 理 责 任, 是 该 会 的 最 高 行 政 长 官 所 以, 中 央 通 过 掌 控 黄 委 会 上 层 人 事 任 免 权 便 可 达 到 控 制 该 会 及 实 现 统 一 治 黄 之 目 标 黄 委 会 的 用 人 方 针, 也 由 中 央 确 定 从 1929 年 筹 备 到 1933 年 正 式 建 立, 委 员 会 的 构 成 发 生 了 明 显 的 变 化 : 实 现 了 由 官 僚 治 黄 向 专 家 治 黄 的 转 变 1929 年 国 民 政 府 任 命 的 17 位 黄 委 会 委 员, 多 为 政 府 官 员, 像 李 仪 祉 这 样 的 水 利 专 家 很 少 黄 委 会 是 民 国 时 期 黄 河 水 务 的 主 管 机 关 和 专 业 技 术 机 构 [13], 作 为 治 水 专 业 机 构 的 黄 委 会 中 缺 少 水 利 专 家, 治 河 工 作 难 以 开 展 所 以, 黄 委 会 正 式 建 立 时, 国 府 改 变 用 人 方 针, 实 行 专 家 治 黄, 正 副 委 员 长 及 委 员 多 为 工 程 技 术 专 家, 如 汪 精 卫 所 说, 黄 委 会 此 次 改 组, 纯 重 实 际 工 作, 聘 请 水 利 专 家 李 仪 祉 为 委 员 长, 各 方 技 术 专 门 人 才 为 委 员 及 其 他 重 要 职 员, 以 利 工 作 进 行 [14] 可 见, 黄 委 会 用 人 的 专 家 化 是 国 府 的 明 确 方 针 地 方 政 府 只 有 黄 委 会 委 员 的 任 用 推 荐 权, 且 必 须 遵 循 中 央 治 黄 专 家 化 的 人 事 方 针 地 方 所 荐 人 才 是 否 会 被 录 用, 也 全 凭 中 央 裁 夺 黄 委 会 成 立 前 后, 因 委 员 尚 有 空 缺, 各 地 纷 纷 为 之 荐 才 河 南 赈 务 会 主 席 张 钫 以 黄 河 水 患 数 千 年, 豫 省 受 害 尤 烈 深 [15] 为 由, 向 汪 精 卫 推 荐 该 省 籍 人 士 陈 汝 珍 和 李 公 甫 为 黄 委 会 委 员 该 省 府 主 席 刘 峙 也 认 为 : 黄 河 经 河 南 腹 地 长 二 千 余 里, 治 河 一 事, 关 系 豫 民 甚 深, 该 会 委 员 似 应 有 一 豫 人 参 加 [4] 刘 峙 坚 持 黄 委 会 委 员 中 应 有 一 豫 人 参 加, 这 固 然 是 陈 汝 珍 后 来 被 简 任 为 黄 委 会 委 员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但 是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因 素 是 蒋 介 石 认 同 刘 峙 的 看 法, 并 向 汪 精 卫 作 了 转 荐 李 公 甫 虽 系 水 利 专 家, 又 有 张 钫 及 陕 省 府 主 席 邵 力 子 和 鲁 省 府 主 席 韩 复 榘 的 推 荐, 然 各 方 荐 举 之 人 太 多, 中 政 会 考 虑 地 域 平 衡 等 因 素, 最 终 并 未 任 命 李 公 甫 为 黄 委 会 委 员 可 见, 地 方 政 府 虽 会 极 力 推 荐 本 地 人 才, 但 黄 委 会 委 员 的 任 用 权 掌 握 在 中 央 手 中 此 外, 当 然 委 员 的 设 立, 也 为 地 方 参 与 黄 委 会 提 供 了 一 条 途 径, 是 中 央 与 地 方 在 黄 委 会 人 事 上 的 又 一 合 作 成 果 黄 河 长 达 五 千 多 公 里, 沿 途 流 经 九 省, 黄 委 会 委 员 长 李 仪 祉 深 感 在 治 河 方 面 必 须 得 到 沿 河 各 省 政 府 的 积 极 协 助 与 支 持,1933 年 7 月, 他 以 黄 委 会 的 名 义 呈 请 国 民 政 府 和 行 政 院, 请 以 鲁 冀 豫 晋 陕 绥 察 甘 青 九 省 政 府 为 当 然 委 员, 以 建 设 厅 长 为 代 表 [15] 此 时, 适 逢 各 省 正 纷 纷 向 中 央 推 荐 本 地 人 才, 李 仪 祉 的 建 议 正 好 可 以 满 足 各 省 参 与 黄 委 会 的 要 求, 于 是, 中 政 会 第 367 次 会 议 讨 论 并 决 议 : 准 以 上 述 九 省 建 设 厅 厅 长 为 黄 委 会 当 然 委 员 时 值 国 民 政 府 实 施 导 淮 工 程, 江 苏 担 心 黄 委 会 中 若 没 有 苏 省 委 员 参 加, 恐 于 江 苏 乃 至 整 个 导 淮 工 程 不 利, 遂 申 请 于 黄 委 会 中 加 入 苏 省 委 员 李 仪 祉 向 中 央 转 呈 : 苏 皖 两 省 与 黄 河 之 间 关 系 均 极 重 要, 若 无 人 参 加 本 会 治 黄 计 划 之 讨 论, 自 无 从 为 切 实 之 互 助, 水 利 前 途 不 无 窒 碍 [4], 呈 请 将 苏 皖 两 省 加 入 黄 委 会 经 中 政 会 第 374 次 会 议 决 议, 苏 皖 两 省 建 设 厅 长 亦 成 为 黄 委 会 当 然 委 员 1937 年 后, 中 央 将 当 然 委 员 由 上 述 各 省 建 设 厅 长 升 格 为 各 该 省 政 府 主 席, 以 提 高 央 地 合 作 的 规 格 当 然, 地 方 政 府 也 会 在 遵 循 既 有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在 一 些 非 原 则 问 题 上 和 中 央 博 弈, 甚 至 迫 使 中 央 作 出 妥 协 如 在 黄 委 会 会 址 确 定 问 题 上, 就 是 如 此 1933 年 4 月, 中 政 会 第 353 次 会 议 决 定 将 黄 委 会 会 址 设 于 洛 阳 嗣 为 了 配 合 国 府 西 北 开 发 战 略, 也 为 了 彰 显 政 府 对 黄 河 中 上 游 治 理 的 重 视,5 月 31 日, 中 政 会 第 359 次 会 议 复 决 议 :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改 设 西 京 [16] 决 议 见 报 后, 豫 省 府 主 席 刘 峙 率 先 反 对, 他 从 现 实 和 历 史 两 方 面 陈 述 理 由, 电 请 汪 精 卫 将 黄 委 会 会 址 改 设 洛 阳, 以 便 就 近 指 挥 下 游 修 防 : 此 间 人 士 佥 以 为 巩 固 河 防 实 治 河 之 先 决 条 件, 盖 因 黄 河 下 游 如 有 溃 决, 不 但 冀 鲁 豫 苏 皖 将 蒙 重 大 损 失, 即 测 量 设 计 之 工 作, 亦 因 河 流 改 道, 尽 归 无 用 倘 会 址 设 于 西 安, 对 于 测 量 设 计, 或 不 感 困 难, 而 对 于 河 防, 因 不 能 就 近 指 挥 三 省 河 务 局, 不 便 实 多 清 之 河 督 设 置 开 封, 用 意 良 深 兹 值 筹 办 之 始, 似 应 斟 酌 尽 善, 将 会 址 改 设
第 36 卷 第 8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115 洛 阳, 庶 地 点 适 中, 无 论 治 标 治 本 均 有 裨 益 [17] 随 后, 河 南 省 赈 务 会 主 席 张 钫 电 呈 内 政 部 转 行 政 院, 详 陈 黄 委 会 不 应 设 于 西 安 之 理 由, 请 求 将 会 址 改 设 豫 鲁 两 省 适 当 地 方, 以 顺 人 心 电 文 称 : 黄 河 为 害, 考 之 历 史, 均 在 豫 鲁 等 省, 陕 境 向 未 受 害, 会 址 自 不 应 设 于 西 安, 此 其 一 ; 即 以 渭 水 论, 地 居 黄 河 上 游, 向 无 水 患, 导 之 自 易, 设 一 分 会 即 能 办 理, 此 其 二 ; 即 曰 该 会 之 设, 以 兴 水 利 为 主 题, 不 注 重 水 害 然 若 及 时 添 挖 以 杀 水 势, 修 筑 水 坝 以 固 河 堤, 俾 数 千 里 沿 河 居 民 无 土 地 禾 稼 之 损 失, 水 害 既 除, 水 利 之 兴, 此 其 三 ; 该 会 常 年 经 费 系 由 豫 鲁 等 省 负 担, 关 系 民 众 利 害 尤 巨, 会 址 自 应 就 择 一 设 立, 此 其 四 ; 黄 河 经 过 数 省, 害 在 下 游, 西 安 相 距 太 远, 管 理 诸 多 不 便, 此 其 五 ; 豫 鲁 黄 河 溃 决 漫 溢, 无 岁 不 有, 历 来 大 功, 动 逾 百 万, 不 先 导 黄 而 先 导 渭, 本 末 倒 置, 缓 急 失 宜, 此 其 六 据 以 上 各 种 理 由, 谨 代 表 全 省 三 千 万 民 众 力 争, 务 恳 钧 部 俯 就 舆 情, 收 回 成 命, 将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改 设 豫 鲁 两 省 以 顺 人 心 [17] 张 钫 所 列 理 由 充 分, 行 政 院 亦 认 为 他 言 之 有 理 但 因 中 政 会 决 议 通 过 仅 一 个 月, 且 黄 委 会 组 织 法 中 有 该 会 设 于 西 京 之 明 文, 为 维 护 中 央 权 威 及 法 律 的 尊 严,6 月, 中 政 会 363 次 会 议 决 定 维 持 改 设 西 京 之 原 案 7 月, 鲁 省 府 主 席 韩 复 榘 电 呈 行 政 院, 支 持 刘 峙 和 张 钫 的 意 见, 主 张 黄 委 会 应 设 于 豫 鲁 适 宜 地 点 : 规 定 会 址 设 于 西 京, 窃 以 未 甚 相 宜 查 黄 河 上 游 水 势 平 稳, 致 ( 至 ) 孟 津 以 后, 河 身 淤 淀, 始 泛 滥 为 灾 今 言 整 治, 自 应 由 下 游 入 手, 实 利 宣 泄 且 鲁 省 为 黄 河 入 海 之 区, 横 贯 千 里, 险 工 尤 多, 治 本 治 标 均 关 切 要 若 委 员 会 设 于 西 京, 诚 恐 鞭 长 莫 及, 指 挥 不 便 倾 闻 河 南 省 赈 务 会 曾 电 请 中 央, 改 就 豫 鲁 两 省, 择 地 设 立, 所 持 理 由, 似 甚 切 当 转 请 将 会 址 迁 设 豫 鲁 两 省 以 利 工 务 而 顺 民 意 [17] 行 政 院 以 此 案 业 经 中 政 会 决 定, 且 黄 委 会 组 织 法 甫 经 公 布, 未 便 骤 议 变 更, 所 请 应 从 缓 议, 再 次 予 以 拒 绝 8 月, 黄 河 下 游 发 生 严 重 水 灾, 张 钫 直 接 电 呈 国 府, 请 将 黄 委 会 改 设 下 游 适 中 地 方 : 考 之 中 国 历 史, 黄 河 险 工 尽 在 下 游, 此 次 三 省 不 幸 又 遭 巨 灾, 地 方 昏 垫, 民 怨 沸 腾, 国 谁 尸 其 咎 耶? 钫 职 司 救 济, 再 渎 陈 钧 府, 饥 溺 为 怀, 恫? 在 报, 务 恳 俯 念 灾 黎, 从 速 提 议, 准 予 变 更 前 案, 将 该 河 会 址 改 设 豫 冀 鲁 三 省 适 中 地 点 以 顾 全 局 而 便 指 挥 [17] 其 言 辞 中 似 有 将 黄 河 水 灾 归 咎 于 黄 委 会 改 设 西 安 之 嫌, 虽 遭 到 中 央 驳 斥, 但 他 敢 冒 犯 上 风 险, 直 言 相 谏, 为 民 请 命, 使 国 府 不 得 不 慎 思 之 黄 河 大 水 不 仅 使 豫 冀 鲁 三 省 遭 受 巨 灾, 还 波 及 苏 皖 两 省 各 省 在 防 堵 救 灾 之 时, 深 感 黄 委 会 远 设 西 京, 于 下 游 防 洪 堵 口 等 有 诸 多 不 便, 有 改 设 下 游 之 必 要 为 使 国 民 政 府 变 更 成 议, 豫 皖 冀 鲁 苏 五 省 政 府 主 席 联 名 电 请 国 民 政 府 和 行 政 院, 将 黄 委 会 改 设 下 游 适 中 地 方 : 此 次 黄 河 暴 涨, 到 处 漫 溢, 空 前 灾 害, 仍 在 下 游 现 在 水 虽 归 槽, 而 两 岸 堤 埝 埽 坝 节 节 塌 陷, 倘 不 设 法 防 堵, 则 来 年 水 涨, 终 有 横 流 四 决 另 辟 新 道 之 一 日 职 等 征 之 以 往 之 历 史, 横 睹 目 下 之 情 势, 佥 以 为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负 统 筹 规 划 之 责, 而 会 址 远 设 西 京, 对 于 历 生 险 工 处 所 之 测 量 设 计 指 导 工 程 临 时 抢 险, 往 返 费 时, 实 多 不 便, 似 应 移 设 下 游 适 中 地 点, 俾 便 统 治 全 河, 庶 免 贻 误 事 机 [18] 在 张 钫 的 一 再 电 请 和 豫 皖 苏 冀 鲁 五 省 的 压 力 下, 中 央 被 迫 做 出 妥 协 :9 月, 中 政 会 第 374 次 会 议 和 行 政 院 第 126 次 会 议 先 后 决 议 : 可 在 黄 河 下 游 酌 设 办 事 处 或 工 程 处 黄 委 会 遂 在 开 封 勘 修 房 屋, 于 11 月 由 南 京 迁 移 开 封 办 公, 开 封 事 实 上 乃 取 代 西 安 成 为 黄 委 会 会 址 所 在 地 为 了 维 护 中 央 的 尊 严 和 权 威,1935 年 修 订 后 的 黄 委 会 组 织 法 仍 规 定 : 本 会 会 址 设 于 西 京 [19]57 后 来, 中 央 不 得 不 接 收 了 事 实,1937 年 再 次 修 正 的 黄 委 会 组 织 法 中 删 去 了 此 项 规 定 三 统 一 修 防 之 实 现 除 了 在 黄 委 会 这 一 机 构 上 进 行 合 作 与 角 力 外, 中 央 和 地 方 还 在 黄 河 修 防 权 问 题 上 展 开 较 量 通 过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多 次 博 弈, 国 民 政 府 最 终 实 现 了 统 一 修 防 的 目 标
116 胡 中 升 : 从 行 政 博 弈 视 角 看 国 民 政 府 对 河 政 的 统 一 2014 年 8 月 国 民 政 府 设 立 了 黄 委 会 的 同 时, 又 设 立 了 黄 河 水 灾 救 济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黄 灾 会 ), 由 黄 灾 会 主 办 堵 口 职 在 治 河 的 黄 委 会, 只 能 从 事 测 量 设 计 及 研 究 工 作, 该 会 重 大 任 务, 要 在 统 一 黄 河 制 度 筹 拟 治 河 根 本 计 划, 至 实 际 工 作, 仍 赖 各 省 府 之 共 力 协 助 [14], 黄 河 下 游 修 防 继 续 由 豫 冀 鲁 三 省 河 务 局 各 自 负 责, 各 河 务 局 隶 属 于 其 省 政 府, 只 在 名 义 上 受 黄 委 会 指 导 监 督, 黄 河 修 防 并 未 统 一 此 外, 三 省 还 各 设 有 善 后 工 程 处 故 黄 委 会 成 立 之 初, 河 防 系 统 不 仅 未 能 统 一, 反 比 以 前 更 加 混 乱, 导 致 各 治 河 机 关 事 权 不 一 责 任 不 专, 一 遇 疏 失, 则 互 相 推 诿 [20] 1935 年 初, 黄 灾 会 撤 销 后, 黄 河 下 游 的 修 防 仍 由 豫 冀 鲁 三 省 河 务 局 各 自 负 责, 下 游 三 省 主 席 坚 决 表 示, 三 省 河 务 局 依 然 由 三 省 直 接 管 理, 黄 委 会 不 能 动, 不 必 问 于 是 下 游 的 治 理 任 务 又 取 消 了 [21] 黄 委 会 既 管 不 了 黄 河 堵 口, 也 管 不 了 修 防, 只 能 从 事 黄 河 治 本 的 一 些 准 备 工 作, 在 治 黄 事 业 中 处 于 失 位 的 尴 尬 境 地, 这 种 处 境 导 致 该 会 成 立 一 年 多 来 在 治 黄 方 面 难 有 作 为 在 这 一 阶 段, 国 民 政 府 虽 成 立 了 统 一 的 治 黄 机 构, 但 由 于 它 在 黄 河 修 防 权 问 题 上 维 持 现 状, 希 望 在 保 留 地 方 修 防 权 的 情 况 下, 由 黄 委 会 给 予 指 导 监 督, 从 而 到 达 统 一 修 防 减 少 河 患 的 目 的, 结 果 却 不 能 如 愿 : 三 省 坚 决 捍 卫 自 己 的 修 防 权, 依 旧 各 自 为 政, 黄 委 会 难 以 指 导, 黄 河 河 政 并 未 达 到 中 央 希 望 的 统 一 目 标 其 间, 黄 河 河 患 严 重, 混 乱 的 河 防 系 统 不 断 受 到 各 方 的 批 评 1934 年, 监 察 院 院 长 于 右 任 批 评 治 河 机 关 出 险 之 后, 互 相 推 诿, 无 从 督 责 [20], 提 议 变 通 黄 委 会 组 织, 特 置 河 道 总 督 1935 年, 大 公 报 也 批 评 政 府 治 河 无 统 一 机 关, 事 权 不 专, 用 人 不 当, 呼 吁 统 一 黄 河 修 防 [22] 于 是, 中 央 开 始 调 整 政 策, 完 全 统 一 河 政 问 题 终 于 被 提 上 了 中 央 的 议 事 日 程 1935 年, 国 民 党 四 届 六 中 全 会 通 过 了 方 觉 慧 等 人 提 出 的 统 一 黄 河 水 利 行 政 组 织 的 议 案 该 案 主 张 变 通 黄 委 会 组 织, 废 除 骈 枝 机 关, 照 前 代 成 例, 设 置 黄 河 督 办, 并 提 出 统 一 办 法 十 一 条 1936 年 4 5 月 间, 黄 委 会 代 委 员 长 孔 祥 榕 拟 具 统 一 河 务 修 防 办 法 纲 要, 电 呈 经 委 会 水 利 委 员 会 委 员 长 孔 祥 熙 他 建 议 将 三 省 河 务 统 暂 移 归 黄 委 会 管 辖, 并 以 冀 鲁 豫 三 省 主 席 会 同 协 助 办 理, 三 省 建 设 厅 长 及 沿 河 各 县 长 关 于 修 防 事 宜, 受 黄 委 会 指 挥, 辅 助 进 行 根 据 孔 祥 榕 的 意 见, 经 委 会 秘 书 处 拟 具 统 一 黄 河 大 堤 修 防 办 法 纲 要, 规 定 黄 河 治 本 工 程 及 修 防 事 宜, 统 由 黄 委 会 主 持 办 理 但 经 委 会 秘 书 处 又 担 心 若 如 此, 则 各 省 应 担 任 修 防 经 费 不 能 按 期 拨 付, 乃 另 拟 统 筹 黄 河 水 利 办 法 大 纲, 规 定 修 防 事 宜, 仍 归 各 省 水 利 机 关 办 理, 黄 委 会 负 督 查 之 责, 并 有 河 务 局 长 人 选 同 意 之 权 秘 书 处 将 两 种 方 案 呈 送 孔 祥 熙 采 择 7 月, 国 民 党 五 届 二 中 全 会 通 过 了 确 定 治 黄 专 一 负 责 机 关 并 严 定 奖 惩 办 法 以 防 水 患 而 重 民 命 案, 该 案 指 出 : 各 省 皆 有 河 务 局 之 设, 直 接 归 各 该 省 指 挥 监 督, 间 接 亦 归 中 央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指 挥 名 实 相 违, 责 任 不 专, 事 前 互 存 观 望, 疏 于 防 范 ; 一 旦 狂 澜 四 溢, 则 仓 皇 应 变, 莫 之 或 先 该 案 同 时 提 出 解 决 办 法 : 由 中 央 特 设 治 黄 机 关, 专 一 负 责 统 制 各 省 河 务 局, 并 派 河 务 大 员 总 理 其 事 [23]356, 并 严 定 赏 罚 办 法 8 月, 经 委 会 秘 书 处 根 据 孔 祥 熙 指 示, 参 照 方 觉 慧 原 提 案 和 孔 祥 榕 意 见, 拟 具 统 一 黄 河 修 防 办 法 纲 要 草 案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 草 案 共 十 条, 其 中 与 地 方 有 密 切 联 系 的 有 : 第 一 条 : 黄 河 治 本 工 程 及 大 堤 修 防 事 宜, 由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秉 承 全 国 经 济 委 员 会 主 持 办 理 ; 第 三 条 : 原 有 各 省 河 务 局 由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分 别 接 收, 另 就 黄 河 形 势 分 三 大 段, 各 段 设 修 防 处, 每 处 各 设 主 任 一 人, 修 防 处 规 程 另 定 之 ; 第 四 条 : 黄 河 修 防 经 费 各 省 应 分 别 担 任, 按 期 拨 归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备 用, 其 分 担 数 额 如 下 : 河 南 省 每 年 四 十 万 元 ; 河 北 省 每 年 二 十 五 万 元 ; 山 东 省 每 年 五 十 五 万 元 [20] 对 于 上 述 草 案, 豫 冀 鲁 三 省 反 应 不 一 冀 省 持 反 对 意 见 : 三 省 处 境 不 同, 利 害 各 异, 强 欲 统 一, 自 多 纷 扰 熟 筹 经 过, 似 可 暂 得 缓 议 冀 省 沿 黄 只 有 三 县, 且 1935 年 秋 汛 前, 经 委 会 拨 款 令 黄 委 会 已 将 金 堤 培 高 加 厚, 贯
第 36 卷 第 8 期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117 孟 堤 也 得 到 修 治, 河 北 省 有 两 道 防 洪 屏 障, 该 省 河 防 此 后 似 已 无 虞, 故 它 反 对 接 收 冀 省 河 务 局, 不 愿 每 年 再 拿 出 25 万 元 修 防 经 费 豫 省 赞 同, 因 黄 河 发 大 水, 河 南 往 往 首 当 其 冲 但 该 省 欲 借 机 摆 脱 每 年 四 十 万 元 的 修 防 经 费 负 担, 所 以 其 在 表 达 对 草 案 的 赞 同 意 见 后, 又 说 : 此 后 关 于 河 堤 一 切 工 程, 自 应 统 由 该 会 负 责 办 理, 所 需 经 临 各 费, 似 应 亦 由 中 央 完 全 负 担, 以 一 事 权 而 资 统 筹 [20] 鲁 省 地 处 黄 河 最 下 游, 豫 冀 两 省 黄 河 决 溢 常 殃 及 该 省, 且 山 东 堤 段 绵 长, 每 年 所 负 河 防 经 费 最 多, 所 以 它 希 望 能 统 一 修 防, 以 免 上 游 两 省 以 邻 为 壑, 亦 可 减 轻 本 省 河 防 经 费 负 担 对 于 修 防 统 一 问 题, 地 方 政 府 内 部 出 现 了 分 歧, 便 于 中 央 利 用 矛 盾, 以 减 少 反 对 阻 力, 实 现 其 统 一 修 防 主 张 获 悉 三 省 意 见, 中 央 政 治 委 员 会 经 济 专 门 委 员 会 乃 函 请 经 委 会 与 三 省 主 席 先 行 接 洽 圆 满, 以 免 草 案 通 过 后, 将 来 发 生 障 碍 此 前, 孔 祥 熙 已 密 电 孔 祥 榕 进 京 商 定 办 法, 孔 祥 熙 担 心 : 按 照 草 案, 黄 委 会 接 收 各 省 河 务 局 后, 恐 各 省 政 府 放 松 修 守 职 责, 解 款 亦 没 有 保 证 孔 祥 榕 奉 令 到 京 后, 对 于 草 案 第 一 第 四 两 条 提 出 补 充 意 见 他 于 第 一 条 后 增 加 一 款 : 黄 河 沿 岸 各 省 政 府 主 席 兼 任 当 然 委 员, 共 负 河 防 修 守 职 责, 协 助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办 理 各 该 省 有 关 黄 河 河 防 事 宜 如 此, 则 当 然 委 员 的 身 份 限 制 会 使 沿 黄 各 省 主 席 不 能 推 卸 修 守 职 责, 在 中 央 统 一 修 防 的 前 提 下, 地 方 政 府 仍 须 尽 自 己 的 责 任 孔 祥 榕 将 该 草 案 第 四 条 改 为 : 黄 河 修 防 经 费, 沿 河 各 省 应 照 规 定 数 额 分 别 担 任, 按 期 拨 交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备 用 其 各 省 担 任 之 经 费, 仍 用 于 各 该 省 工 段, 均 需 按 期 拨 交 倘 不 按 期 拨 款, 滋 贻 误, 则 由 拨 款 主 管 机 关 负 责 [20] 这 样 的 修 改, 不 仅 规 定 了 各 省 河 防 经 费 取 之 于 某 省 用 之 于 某 省 的 原 则, 可 以 减 少 冀 省 认 为 缴 交 修 防 经 费 将 会 为 他 人 作 嫁 衣 的 担 忧, 且 将 缴 费 与 河 防 责 任 直 接 联 系, 使 各 省 府 不 敢 轻 易 拖 欠 河 防 经 费, 也 消 除 了 孔 祥 熙 的 担 心 该 建 议 遂 为 经 委 会 采 纳 10 月, 草 案 修 改 后 经 中 央 政 治 委 员 会 第 25 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如 此, 国 民 政 府 不 但 能 接 收 三 省 河 务 局, 统 一 下 游 修 防, 而 且 还 能 让 三 省 继 续 承 担 修 防 经 费 此 后, 河 政 统 一 进 入 具 体 实 施 阶 段 1937 年 1 月, 国 民 政 府 再 次 修 正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将 黄 委 会 当 然 委 员 由 沿 黄 九 省 及 皖 苏 两 省 建 设 厅 厅 长 升 格 为 各 省 政 府 主 席,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对 治 黄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2 月, 经 委 会 令 豫 冀 鲁 三 省 河 务 局 改 为 河 南 河 北 山 东 修 防 处, 由 黄 委 会 直 接 领 导 河 南 及 山 东 河 务 局 奉 令 先 后 改 组, 河 北 省 河 务 局 没 有 改 组 抗 战 爆 发 后, 随 着 黄 河 下 游 的 沦 陷, 中 央 乘 机 将 河 北 河 务 局 撤 销, 河 南 山 东 修 防 处 及 黄 委 会 西 迁 至 此, 黄 河 河 政 真 正 统 一 四 结 论 清 末 至 国 民 政 府 成 立 初 期, 黄 河 治 理 由 统 一 走 向 分 治, 加 剧 了 河 患 的 发 生 为 应 对 频 仍 的 河 患, 在 各 方 呼 吁 下, 历 经 波 折, 国 府 于 1933 年 9 月 正 式 成 立 黄 委 会, 黄 河 从 分 治 走 向 统 一 治 理, 由 此 也 开 始 了 中 央 与 地 方 围 绕 黄 委 会 进 行 的 河 政 统 一 的 博 弈 央 地 双 方 在 黄 委 会 这 一 机 构 及 修 防 权 问 题 上 展 开 争 夺 在 关 于 黄 委 会 的 争 斗 中, 中 央 对 该 会 上 层 人 事 任 用 权 保 持 着 控 制, 但 它 满 足 了 下 游 各 省 将 黄 委 会 会 址 改 设 下 游 的 要 求, 表 现 了 策 略 的 灵 活 性 如 此, 可 以 达 到 博 弈 支 付 的 最 大 化 : 中 央 保 持 了 对 黄 委 会 的 控 制, 以 便 实 施 其 治 黄 意 图 ; 地 方 获 得 了 黄 委 会 暨 治 黄 的 参 与 权, 可 以 调 动 地 方 的 积 极 性 黄 委 会 会 址 改 设 下 游, 便 于 加 强 黄 河 下 游 治 导, 对 下 游 地 方 有 益 ; 下 游 修 治 好 了, 也 实 现 了 中 央 统 一 治 黄 减 少 水 患 的 治 黄 初 衷 所 以, 双 方 关 于 黄 委 会 的 博 弈, 是 一 种 双 赢 在 统 一 修 防 问 题 上, 国 民 政 府 有 过 失 策, 但 它 能 及 时 矫 正 制 定 统 一 修 防 政 策 时, 国 民 政 府 在 坚 持 中 央 意 志 的 同 时, 和 地 方 进 行 沟 通, 以 尽 量 减 小 地 方 反 对 的 阻 力 而 便 于 将 来 治 黄 工 作 的 开 展, 并 最 终 取 得 河 政 统 一 的 胜 利 河 政 是 水 政 的 一 部 分, 是 国 家 内 政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国 民 政 府 对 河 政 的 统 一 既 符 合 治 水 贵 在 统 筹 之 原 则, 又 顺 应 了 舆 情, 是 正 当 和 必 要
118 胡 中 升 : 从 行 政 博 弈 视 角 看 国 民 政 府 对 河 政 的 统 一 2014 年 8 月 的 在 此 过 程 中, 作 为 博 弈 主 体 的 国 府 与 地 方 政 府 地 位 并 非 完 全 对 等, 前 者 在 这 场 游 戏 中 占 据 主 动 和 优 势, 从 而 决 定 了 双 方 博 弈 的 走 向 和 结 局 但 在 河 政 统 一 过 程 中, 国 民 政 府 也 并 非 一 意 孤 行, 它 能 倾 听 地 方 的 声 音, 兼 顾 地 方 的 一 些 合 理 诉 求, 甚 至 做 出 一 定 的 妥 协 国 民 政 府 的 作 为, 主 要 取 决 于 那 时 央 地 双 方 的 实 力 地 位 国 民 政 府 作 为 中 央 政 府, 却 不 能 真 正 统 一 地 方, 而 地 方 也 没 有 足 够 的 实 力 挑 战 中 央, 双 方 乃 实 行 分 权 共 治, 这 种 情 况 遂 在 河 政 统 一 中 有 所 表 现 所 以, 河 政 统 一 中, 央 地 双 方 的 所 为,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能 折 射 出 当 时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关 系 河 政 统 一 对 黄 河 治 理 多 有 裨 益, 此 后 连 续 两 年, 黄 河 实 现 安 澜, 当 与 此 不 无 关 系 [ 参 考 文 献 ] [1] 范 如 国. 博 弈 论 [M]. 武 汉 : 武 汉 大 学 出 版 社,2011. [2] 陈 善 同. 治 河 意 见 [J]. 黄 河 水 利 月 刊,1934,1(1). [3] 山 东 省 政 府 委 员 何 思 源 等 提 议 将 山 东 河 南 河 北 三 省 河 务 合 并 并 设 立 专 局 统 筹 治 理 [Z]. 中 国 第 二 历 史 档 案 馆 藏, 民 国 黄 河 水 利 档 案 选 编, 全 宗 号 2, 案 卷 号 3746. [4]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免 [Z]. 中 国 第 二 历 史 档 案 馆 藏, 民 国 黄 河 水 利 档 案 选 编, 全 宗 号 2, 卷 宗 号 4, 案 卷 号 178. [5]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民 国 黄 河 大 事 记 [M]. 郑 州 : 黄 河 水 利 出 版 社 出 版,2004. [6] 黄 河 水 利 会 改 任 委 员 长 [N]. 申 报,1933-04-20. [7] 张 含 英. 黄 河 志 [M]. 南 京 : 国 立 编 译 馆 出 版 社,1936. [8] 黄 河 志 总 编 辑 室. 黄 河 河 政 志 [M]. 郑 州 : 河 南 人 民 出 版 社,1996. [9] 王 玉 燕. 博 弈 论 及 其 应 用 [M]. 北 京 : 机 械 工 业 出 版 社,2010. [10] 辛 向 阳. 百 年 博 弈 中 国 中 央 与 地 方 关 系 100 年 [M]. 济 南 :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2000. [11] 王 云 骏. 从 自 治 到 保 甲 : 民 国 时 期 社 会 管 理 的 政 治 学 分 析 [J]. 暨 南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2013(8). [12] 荣 孟 源. 中 国 国 民 党 历 次 代 表 大 会 及 中 央 全 会 资 料 ( 下 )[Z]. 北 京 : 光 明 日 报 出 版 社,1985. [13] 谢 俊 美. 档 史 结 合 论 从 史 出 [J]. 民 国 档 案,2004 (4). [14] 鲁 代 表 晋 京 请 赈 经 过 [N]. 申 报,1933 年 9 月 11 日, 第 10 版. [15]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委 员 长 副 委 员 长 委 员 任 免 [Z]. 中 国 第 二 历 史 档 案 馆 藏, 民 国 黄 河 水 利 档 案 选 编, 全 宗 号 2, 卷 宗 号 4, 案 卷 号 177. [16] 中 政 会 决 议 案 [N]. 申 报,1933-06-01. [17] 黄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确 定 会 址 并 设 立 办 事 处 工 程 处 [Z]. 中 国 第 二 历 史 档 案 馆 藏, 民 国 黄 河 水 利 档 案 选 编, 全 宗 号 2, 卷 宗 号 1, 案 卷 号 3748. [18] 五 省 电 请 将 水 委 会 移 设 下 游 [N]. 申 报,1933-09-11. [19] 沈 云 龙. 近 代 中 国 史 料 丛 刊 三 编 第 四 十 七 辑 : 统 一 全 国 水 利 行 政 事 业 纪 要 [M]. 台 北 : 台 湾 文 海 出 版 社, 1988. [20] 全 国 经 济 委 员 会 制 定 统 一 黄 河 修 防 办 法 纲 要 及 有 关 文 书 [Z]. 中 国 第 二 历 史 档 案 馆 藏, 民 国 黄 河 水 利 档 案 选 编, 全 宗 号 44, 案 卷 号 2213. [21] 张 含 英. 中 国 水 利 史 的 重 大 转 变 阶 段 [J]. 中 国 水 利, 1992(5). [22] 论 黄 灾 [N]. 大 公 报,1935-03-16. [23] 秦 孝 仪. 革 命 文 献 ( 第 81 辑 : 抗 战 前 国 家 建 设 史 料 水 利 建 设 一 )[M]. 台 北 : 中 央 文 物 供 应 社,1979. [ 责 任 编 辑 王 桃 责 任 校 对 吴 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