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立法與我國中小學校輔導工作的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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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目 錄 一 第 一 天 子 題 :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理 念 ( 一 )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現 況 和 挑 戰 ( 陳 秉 華 )... 1 ( 二 ) 學 生 輔 導 法 立 法 與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未 來 展 望 ( 廖 鳳 池 )... 17 ( 三 )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回 顧 與 前 瞻 ( 張 麗 鳳 )... 23 ( 四 ) 台 北 市 實 施 諮 商 心 理 師 進 駐 校 園 計 畫 與 成 效 ( 趙 曉 美 )... 43 ( 五 ) 他 山 之 石 : 先 進 國 家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比 較 和 省 思 ( 吳 芝 儀 )... 61 二 第 二 天 子 題 :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實 踐 論 文 發 表 A 組 ( 一 ) 國 小 高 年 級 社 會 性 攻 擊 型 學 童 的 社 會 認 知 衡 鑑 之 結 果 分 析 ( 方 惠 生 廖 鳳 池 )... 79 ( 二 ) 焦 點 解 決 短 期 諮 商 對 低 自 尊 個 案 之 影 響 研 究 ( 謝 蕙 春 )... 107 ( 三 ) 生 態 系 統 觀 中 輟 生 輟 學 歷 程 案 例 分 析 ( 陳 恆 霖 戴 嘉 南 )... 139 ( 四 ) 台 北 市 高 中 生 服 務 學 習 現 況 暨 成 效 分 析 之 個 案 研 究 ( 李 梓 楠 王 以 仁 )... 180 論 文 發 表 B 組 ( 一 ) 國 中 輔 導 教 師 對 攻 擊 行 為 個 案 處 遇 模 式 之 行 動 反 思 歷 程 研 究 ( 何 麗 儀 張 臻 萍 )... 207 ( 二 ) 國 中 輔 導 教 師 推 動 小 團 體 諮 商 之 行 動 研 究 - 以 提 昇 青 少 年 自 尊 小 團 體 為 例 ( 江 怡 菁 林 杏 足 )... 231 ( 三 ) 青 少 年 諮 商 歷 程 的 實 踐 與 反 思 - 專 業 訓 練 與 實 務 場 域 的 對 話 ( 林 杏 足 )... 259 ( 四 ) 親 子 遊 戲 治 療 訓 練 模 式 對 遊 戲 諮 商 師 新 手 之 口 與 反 應 分 析 研 究 ( 施 玉 麗 )... 293 三 與 會 名 單 ( 一 ) 與 會 學 者 名 單... 331 ( 二 ) 與 會 人 員 名 單... 332

08:30~ 09:00 09:00~ 09:40 09:40~ 10:40 10:40~ 11:00 11:00~ 12:00 現 代 教 育 論 壇 第 一 屆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術 研 討 會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挑 戰 研 討 會 議 程 時 間 :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 30 日 ( 星 期 四 五 ) 地 點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民 雄 校 區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第 一 天 會 場 : 圖 書 館 3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第 二 天 會 場 :A 場 次 圖 書 館 3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B 場 次 圖 書 館 5 樓 C512 視 聽 教 室 第 一 天 :9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第 一 天 子 題 :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理 念 報 到 開 幕 典 禮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王 世 英 館 長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李 明 仁 校 長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現 況 和 挑 戰 主 講 人 : 陳 秉 華 教 授 (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理 事 長,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研 究 所 教 授 ) 茶 敘 休 息 報 告 人 與 談 人 主 持 人 廖 鳳 池 教 授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研 究 所 所 長 ) 陳 金 燕 教 授 王 以 仁 教 授 學 生 輔 導 法 立 法 與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未 來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 國 立 嘉 義 大 展 望 輔 導 與 諮 商 系 教 授 ) 學 副 校 長 ) 12:00~ 13:30 13:30~ 14:30 14:30~ 15:30 15:30~ 15:50 15:50~ 16:50 張 麗 鳳 主 任 ( 高 雄 小 港 高 中 輔 導 主 任 )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回 顧 與 前 瞻 午 餐 休 息 報 告 人 與 談 人 主 持 人 魏 麗 敏 教 授 (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諮 商 與 教 育 心 理 研 究 所 教 授 ) 吳 芝 儀 教 授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系 主 任 ) 報 告 人 與 談 人 主 持 人 趙 曉 美 助 理 教 授 劉 明 秋 副 教 授 李 新 鄉 教 授 (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諮 ( 國 立 嘉 義 大 台 北 市 實 施 諮 商 心 理 師 進 駐 校 園 計 畫 與 成 效 商 與 輔 導 研 究 所 副 學 師 範 學 院 院 教 授 ) 長 ) 茶 敘 休 息 報 告 人 與 談 人 主 持 人 吳 芝 儀 副 教 授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系 主 任 ) 他 山 之 石 : 先 進 國 家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比 較 和 省 思 王 文 秀 教 授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務 長 ) 楊 深 坑 教 授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 ii

16:50~ 17:20 綜 合 座 談 王 以 仁 教 授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副 校 長 ) 08:30~ 09:00 09:00~ 10:20 10:20~ 10:40 10:40~ 12:00 10:40~ 12:00 12:00~ 13:30 13:30~ 15:30 15:30~ 16:30 第 二 天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第 二 天 子 題 :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實 踐 報 到 論 文 發 表 A 組 評 論 人 主 持 人 論 文 發 表 A1: 國 小 高 年 級 社 會 性 攻 擊 型 學 童 的 社 會 認 知 衡 鑑 之 結 果 分 析 -- 方 惠 生 廖 鳳 池 ( 彰 化 縣 溪 湖 國 小 輔 導 主 任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研 究 所 所 長 ) 論 文 發 表 A2: 焦 點 解 決 短 期 諮 商 對 低 自 尊 個 案 之 影 響 研 究 -- 謝 蕙 春 ( 高 雄 市 永 清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 鄭 翠 娟 教 授 (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副 教 授 ) 丁 志 權 教 授 ( 嘉 義 大 學 學 務 長 ) 論 文 發 表 B 組 評 論 人 主 持 人 論 文 發 表 B1: 國 中 輔 導 教 師 對 攻 擊 行 為 個 案 處 遇 模 式 之 行 動 反 思 歷 程 研 究 -- 何 麗 儀 張 臻 萍 ( 政 戰 大 學 心 理 系 講 師 台 北 市 立 新 興 國 中 教 師 ) 論 文 發 表 B2: 國 中 輔 導 教 師 推 動 小 團 體 諮 商 之 行 動 研 究 - 以 提 昇 青 少 年 自 尊 小 團 體 為 例 -- 江 怡 菁 林 杏 足 ( 台 南 市 立 南 寧 高 中 教 師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副 教 授 ) 茶 敘 休 息 許 維 素 教 授 (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系 副 教 授 ) 周 立 勳 教 授 (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系 主 任 ) 論 文 發 表 A 組 評 論 人 主 持 人 論 文 發 表 A3: 生 態 系 統 觀 中 輟 生 輟 學 歷 程 案 例 分 析 -- 陳 恆 霖 戴 嘉 南 (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校 長 ) 論 文 發 表 A4: 台 北 市 高 中 生 服 務 學 習 現 況 暨 成 效 分 析 之 個 案 研 究 -- 李 梓 楠 王 以 仁 (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副 校 長 ) 林 本 喬 教 授 (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副 教 授 ) 黃 財 尉 教 授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暨 調 查 中 心 主 任 ) 論 文 發 表 B 組 評 論 人 主 持 人 論 文 發 表 B3: 青 少 年 諮 商 歷 程 的 實 踐 與 反 思 - 專 業 訓 練 與 實 務 場 域 的 對 話 -- 林 杏 足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副 教 授 ) 論 文 發 表 B4: 親 子 遊 戲 治 療 訓 練 模 式 對 遊 戲 諮 商 師 新 手 之 口 與 反 應 分 析 研 究 -- 施 玉 麗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系 助 理 教 授 ) 午 餐 休 息 何 長 珠 教 授 ( 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 分 組 座 談 1.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人 員 組 / 房 兆 虎 講 師 主 持 2. 國 民 中 學 輔 導 人 員 組 / 劉 俊 豪 講 師 主 持 3. 高 中 職 輔 導 人 員 組 / 曾 迎 新 教 授 主 持 4. 學 校 輔 導 行 政 組 / 林 本 喬 教 授 主 持 綜 合 座 談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王 世 英 館 長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王 以 仁 副 校 長 16:30 閉 幕 典 禮 林 清 財 教 授 (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幼 保 系 副 教 授 )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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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生 輔 導 法 立 法 與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未 來 展 望 廖 鳳 池 高 雄 師 大 輔 導 與 諮 商 所 所 長 壹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現 況 與 困 境 回 顧 我 國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推 展, 自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推 動 九 年 國 教 在 國 民 中 學 設 立 輔 ( 指 ) 導 工 作 推 行 委 員 會 以 來, 各 級 學 校 相 繼 設 立 輔 導 單 位 並 聘 任 輔 導 人 員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起 教 育 部 相 繼 推 動 璞 玉 專 案 朝 陽 方 案 輔 導 工 作 六 年 計 畫 青 少 年 輔 導 計 畫 教 訓 輔 三 合 一 計 畫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由 國 中 小 高 中 職, 到 大 專 院 校 ; 從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建 置 系 統 性 的 輔 導 方 案 到 宣 稱 要 建 立 學 生 輔 導 新 體 制 從 數 量 和 經 費 花 費 的 觀 點 來 看,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對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的 重 視 與 推 動 可 說 是 不 遺 餘 力, 也 做 出 了 部 分 的 成 果 然 而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的 效 能 仍 有 所 批 評, 學 生 的 適 應 問 題 仍 然 層 出 不 窮 究 其 原 因, 校 園 對 輔 導 工 作 的 觀 念 不 清 做 法 不 一, 應 為 主 因 從 早 期 訓 導 與 輔 導 的 杆 格, 到 近 來 爭 論 校 園 輔 導 究 竟 應 該 強 調 全 體 教 師 參 與 輔 導 工 作, 還 是 以 實 施 專 業 性 的 學 生 個 案 諮 商 工 作 為 主? 輔 導 教 師 究 竟 是 負 責 綜 合 領 域 教 學 的 老 師, 或 應 是 專 任 輔 導 工 作 的 專 業 諮 商 師? 有 適 應 問 題 的 學 生 應 交 由 專 業 諮 商 人 員 輔 導, 或 由 一 般 教 師 認 輔?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究 竟 應 該 設 專 責 單 位 置 專 業 專 任 人 員, 或 是 應 實 施 教 訓 輔 三 合 一 的 體 制? 上 述 校 園 輔 導 工 作 觀 念 與 做 法 的 混 淆 與 困 頓, 導 致 諮 商 輔 導 專 業 人 員 和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的 立 場 日 趨 疏 離,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也 陷 入 十 字 路 口, 徬 徨 無 措 在 國 中 小 層 級, 依 照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的 規 定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應 設 輔 導 室 或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主 任 及 輔 導 教 師 以 專 任 為 原 則, 教 育 部 所 訂 頒 的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又 規 定 輔 導 主 任 組 長 與 輔 導 教 師 均 由 17

教 師 兼 任, 導 致 至 今 雖 然 有 國 民 教 育 法 對 中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的 原 則 性 規 劃, 實 際 執 行 時 卻 出 現 了 輔 導 人 員 暨 非 專 任 也 不 必 有 輔 導 專 業 資 格 的 狀 態 例 如 : 國 民 小 學 並 未 配 置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主 任 組 長 亦 均 不 須 具 備 專 業 訓 練 背 景 ; 國 民 中 學 輔 導 教 師 因 係 由 教 師 兼 任, 需 要 授 課 並 兼 辦 輔 導 行 政 工 作, 無 法 兼 顧 個 案 輔 導 專 業 工 作, 教 學 與 行 政 事 務 凌 駕 輔 導 專 業 工 作 之 上, 專 業 角 色 不 被 學 校 人 員 了 解 與 認 同 等 問 題 高 中 職 部 分 之 制 度 與 國 中 小 不 同, 輔 導 老 師 的 專 業 資 格 雖 然 與 國 中 相 似, 即 修 滿 二 十 個 輔 導 學 分 或 達 到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所 認 定 約 三 十 個 輔 導 學 分, 即 可 取 得 輔 導 教 師 資 格 高 中 職 輔 導 教 師 為 專 任, 不 需 授 課 唯 高 中 職 階 段 升 學 就 業 之 生 涯 輔 導 需 求 強 烈, 且 學 生 主 動 求 助 意 願 較 高, 個 別 諮 商 與 團 體 輔 導 需 求 量 大, 行 政 工 作 又 多, 十 五 班 編 配 一 位 輔 導 教 師 工 作 負 擔 極 其 沉 重, 加 上 學 生 都 在 上 課, 課 表 上 很 少 有 空 堂, 對 個 案 進 行 諮 商 輔 導 的 時 間 難 以 安 排 貳 學 生 輔 導 法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正 處 於 成 長 發 展 關 鍵 階 段 的 學 生, 其 發 展 課 題 與 情 緒 行 為 困 擾 亟 需 關 懷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然 而,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卻 因 觀 念 混 淆 陷 入 困 頓, 各 級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體 制 又 分 歧 各 有 困 難, 無 法 朝 向 專 業 化 發 展 眼 見 社 會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已 逐 步 建 立, 專 業 人 力 充 沛, 且 經 評 估 證 明 專 業 人 力 進 駐 校 園 可 明 顯 帶 來 正 面 的 效 益 主 客 觀 因 素 都 顯 示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已 經 到 了 應 改 進 行 重 整 以 提 升 專 業 層 級 及 服 務 績 效 的 重 要 時 刻, 而 單 獨 立 法 則 是 排 除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混 淆 及 困 境 最 直 接 有 效 的 方 法 因 此, 推 動 學 生 輔 導 法 立 法 工 作 確 屬 刻 不 容 緩 必 要 之 舉 参 學 生 輔 導 法 的 立 法 方 向 為 了 釐 清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觀 念 統 整 學 生 輔 導 體 制 引 進 專 業 人 力 提 昇 學 生 輔 導 工 18

作 績 效, 我 們 支 持 教 育 當 局 即 刻 推 動 學 生 輔 導 法 之 立 法 本 人 綜 合 學 界 及 學 校 食 物 工 作 者 的 意 見, 所 草 擬 的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對 學 生 輔 導 法 立 法 聲 明 書 即 指 出 以 下 幾 個 基 本 的 立 法 方 向 : 一 應 全 面 關 懷 各 發 展 階 段 學 生 成 長 發 展 的 需 求 各 個 發 展 階 段 的 學 生 都 有 其 發 展 任 務 與 困 難, 學 生 輔 導 法 應 全 面 性 的 加 以 關 照 學 校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均 應 對 學 生 的 身 心 發 展 有 足 夠 的 了 解, 具 備 良 好 的 輔 導 理 念 與 態 度, 參 與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各 級 學 校 的 課 程, 均 應 重 視 與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相 關 的 知 識, 安 排 輔 導 活 動 時 間, 以 推 動 發 展 性 輔 導 工 作, 使 學 生 具 備 全 人 身 心 健 康 發 展 之 知 能 各 級 學 校 應 定 期 調 查 學 生 成 長 發 展 概 況, 分 析 學 生 所 面 臨 成 長 發 展 任 務 與 困 境, 據 以 研 擬 具 體 輔 導 措 施, 提 供 校 園 全 體 學 生 適 時 的 幫 助 導 師 制 度 應 改 由 校 園 輔 導 專 責 單 位 規 劃, 並 提 供 專 業 性 的 心 理 諮 詢, 以 加 強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及 強 化 導 師 在 發 展 性 輔 導 的 功 能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課 程 可 以 單 獨 安 排 時 間, 或 融 入 國 中 小 的 綜 合 領 域 高 中 職 的 生 涯 規 劃 大 專 院 校 的 通 識 課 程 中, 校 內 輔 導 單 位 應 參 與 課 程 規 劃 及 進 行 輔 導 活 動 的 安 排 二 依 據 各 學 校 層 級 的 需 要, 確 立 輔 導 組 織 架 構 學 校 輔 導 的 組 織 架 構, 應 包 括 設 置 校 園 專 責 輔 導 組 織 單 位 適 當 比 例 的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與 人 員 的 員 額 編 制 編 列 輔 導 經 費 預 算 組 成 校 園 輔 導 專 業 團 隊 規 範 單 位 主 管 輔 導 教 師 與 人 員 的 專 業 背 景 明 定 輔 導 教 師 與 人 員 的 工 作 內 容 為 了 順 利 推 展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學 校 應 設 專 責 單 位, 聘 用 專 業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與 兼 任 輔 導 專 業 人 員, 並 寬 列 學 生 輔 導 經 費, 學 生 輔 導 經 費 應 依 學 生 人 數 訂 定 一 定 金 額, 專 款 專 用 學 生 輔 導 專 責 單 位 最 好 在 學 校 裡 是 一 級 單 位, 以 處 室 或 中 心 的 形 式 設 立, 能 夠 直 接 在 校 長 領 導 之 下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不 必 受 學 生 事 務 或 其 他 單 位 過 多 影 響 學 生 輔 導 空 間 應 依 專 業 需 求 規 劃, 除 了 要 在 適 當 地 點 有 足 夠 大 的 空 間 可 以 使 用 外, 對 於 個 別 諮 商 室 團 體 諮 商 室 心 理 測 驗 室 輔 導 資 料 室 個 案 討 論 室 等 專 19

業 需 求 空 間 與 設 備, 亦 應 明 文 規 定 設 置 各 級 學 校 輔 導 人 力 編 制, 應 依 學 生 人 數 訂 定 一 定 的 員 額 比 率, 並 且 考 慮 以 多 數 專 任 及 部 分 兼 任 方 式, 聘 用 具 備 足 夠 專 業 背 景 的 輔 導 教 師 與 諮 商 輔 導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學 校 專 任 之 輔 導 教 師, 可 兼 任 國 中 小 之 綜 合 領 域 課 程 高 中 職 之 心 理 學 或 生 涯 規 劃 課 程 或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通 識 課 程, 但 其 教 學 時 數 不 宜 過 多 ( 中 小 學 以 每 週 八 至 十 小 時 為 宜, 大 專 院 校 以 每 週 四 小 時 以 內 為 宜 ) 其 他 工 作 時 間 內 的 工 作 內 容, 則 以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為 主, 包 括 校 園 輔 導 工 作 規 劃 輔 導 行 政 心 理 測 驗 的 實 施 與 解 釋 生 涯 與 學 習 輔 導 心 理 諮 商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教 師 與 家 長 諮 詢 個 案 管 理 與 轉 介 社 會 資 源 聯 繫 等 輔 導 工 作 三 建 立 學 校 輔 導 專 業 工 作 團 隊, 提 供 學 生 專 業 性 的 協 助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需 要 以 專 業 團 隊 方 式 進 行, 對 於 一 般 在 發 展 階 段 學 生 的 成 長 性 行 為, 校 園 所 有 教 職 員 工 及 導 師, 都 負 有 關 懷 與 協 助 的 責 任, 在 遇 到 學 生 關 懷 與 一 般 性 學 生 輔 導 問 題 時, 則 由 輔 導 教 師 提 供 諮 詢, 或 是 轉 介 給 輔 導 教 師 處 理 對 於 有 情 緒 行 為 困 擾 適 應 困 難 需 要 輔 導 專 業 協 助 的 學 生, 則 主 要 由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提 供 輔 導 與 諮 商, 而 在 輔 導 教 師 的 人 力 或 專 業 有 不 足 之 處, 應 引 進 有 執 照 的 諮 商 心 理 師 社 工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精 神 科 醫 師 等 專 業 人 力, 以 約 聘 或 兼 任 的 方 式 協 助 學 生 校 園 應 由 以 上 相 關 教 師 與 人 員 組 成 專 業 工 作 團 隊, 發 展 彼 此 合 作 及 分 工 的 團 隊 工 作 模 式 四 提 昇 學 校 輔 導 主 任 與 教 師 的 專 業 知 能, 以 保 障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的 品 質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對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的 資 格 訂 定, 中 小 學 應 設 置 輔 導 主 任 與 輔 導 教 師, 由 校 長 遴 選 具 有 教 育 熱 忱 與 專 業 知 能 之 教 師 任 之 但 是 因 為 對 於 專 業 知 能 並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所 以 輔 導 教 師 中 有 許 多 修 滿 二 十 或 三 十 個 輔 導 學 分, 即 可 登 記 為 輔 導 教 師 ; 此 外, 小 學 輔 導 主 任 的 專 業 資 格 之 規 定 已 於 十 餘 年 前 被 取 消,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雖 有 專 業 資 格 之 訂 定, 但 校 長 在 聘 任 輔 導 主 任 時 並 未 落 實 遵 守, 教 育 20

行 政 單 位 亦 未 認 真 督 促,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主 任 亦 無 專 業 資 格 之 規 定 此 一 狀 況 導 致 輔 導 主 任 與 輔 導 教 師 在 輔 導 專 業 背 景 上 參 差 不 齊, 而 使 輔 導 效 能 無 法 發 揮 為 促 使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更 能 發 揮 其 專 業, 有 效 協 助 各 級 學 生 在 發 展 與 成 長 中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宜 於 法 條 中 明 文 規 定 學 校 輔 導 主 任 與 輔 導 教 師, 須 具 備 輔 導 與 諮 商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的 文 憑, 並 且 具 備 一 定 的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時 數, 接 受 專 業 督 導 一 定 時 數 的 個 別 指 導 訓 練, 並 於 取 得 輔 導 教 師 資 格 後, 持 續 累 積 在 輔 導 諮 商 領 域 的 繼 續 教 育 一 定 時 數, 才 能 繼 續 擔 任 輔 導 工 作 另 為 保 障 專 業 背 景 不 符 未 來 新 訂 標 準 之 現 職 輔 導 教 師 權 益, 各 相 關 系 所 應 廣 開 學 校 輔 導 教 學 碩 士 班 及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責 成 現 職 人 員 於 一 定 期 限 內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專 業 知 能 此 外, 應 明 定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與 人 員 需 在 一 定 年 限 內 必 須 接 受 一 定 時 數 的 專 業 進 修 以 維 護 其 專 業 素 質 如 此 方 能 保 障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與 人 員 的 輔 導 諮 商 專 業 水 準, 有 利 於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推 展 與 實 踐 肆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未 來 展 望 如 果 學 生 輔 導 法 能 夠 順 利 推 動 完 成 立 法, 且 能 夠 落 實 執 行,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未 來 的 中 小 學 校 園 是 一 個 民 主 多 元 的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每 一 個 學 生 的 獨 特 性 得 以 適 性 發 展, 人 際 關 係 能 夠 圓 滿 溫 暖, 生 涯 探 索 與 規 劃 合 乎 學 生 的 成 長 經 驗 及 未 來 發 展 的 展 望, 學 習 及 生 活 適 應 發 生 困 頓 時 有 專 業 的 人 力 可 以 提 供 諮 商 協 助, 每 個 人 的 潛 能 得 以 充 分 展 現 但 是 以 上 所 述 也 可 能 是 癡 人 說 夢! 因 為 立 法 工 作 牽 涉 廣 泛, 步 步 艱 難 ; 且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只 是 畫 出 美 麗 的 空 中 樓 閣 不 代 表 美 好 世 界 馬 上 會 降 臨 本 人 認 為 未 來 的 路 途 可 能 遭 遇 到 以 下 衝 突 與 困 境, 有 待 輔 導 界 與 實 務 工 作 者 共 同 努 力 克 服 : 立 法 的 意 圖 不 一 定 會 獲 得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的 支 持, 教 育 部 的 各 司 處 可 能 會 說 不 需 要 21

單 一 立 法, 只 要 小 修 現 行 的 各 级 學 校 相 關 法 規 即 可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也 會 反 彈, 並 且 高 叫 財 政 困 難 學 校 學 生 事 務 人 員 可 能 會 出 面 阻 攔, 因 為 訓 導 的 遺 毒 未 除, 他 們 會 嘲 諷 學 生 會 越 輔 越 倒, 按 照 輔 導 理 念 進 行 校 園 文 化 改 造 會 導 致 校 園 秩 序 失 控, 學 生 品 德 敗 壞 現 職 非 專 業 的 輔 導 教 師 可 能 會 反 彈, 因 為 她 們 自 認 兢 兢 業 業 做 了 幾 十 年 校 園 輔 導 工 作, 不 能 接 受 一 夕 之 間 自 己 變 成 非 專 業 不 夠 資 格 甚 至 於 現 職 專 業 的 輔 導 老 師 也 有 人 會 反 對, 因 為 這 樣 一 來 千 斤 重 擔 壓 肩 頭, 專 業 的 要 求 將 令 人 無 所 遁 逃 另 外, 可 能 也 會 有 一 堆 臨 床 心 理 師 和 社 工 師 感 到 不 以 為 然, 因 為 她 們 自 認 比 輔 導 人 員 更 有 能 力 而 且 更 願 意 承 擔 改 變 是 令 人 痛 苦 的, 美 好 的 明 日 世 界 不 可 能 一 僦 可 及, 如 何 凝 聚 專 業 向 心 力? 強 化 專 業 人 員 的 承 擔 意 願 與 論 述 能 力? 加 強 中 小 學 校 校 園 輔 導 實 務 問 題 的 的 研 究 與 輔 導 模 式 的 開 發 和 推 廣? 有 許 多 問 題 是 有 心 的 輔 導 學 界 及 校 園 輔 導 工 作 者 應 深 思 及 長 期 共 同 努 力 的 22

我 國 中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的 回 顧 與 前 瞻 張 麗 鳳 高 雄 小 港 高 中 輔 導 主 任 壹 我 國 中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的 回 顧 一 我 國 中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的 初 創 時 期 我 國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之 推 展 可 追 溯 至 民 國 六 年 中 華 職 業 教 育 社 鼓 吹 設 立 職 業 教 育 課 程 ( 戴 嘉 南, 民 82; 吳 武 典, 民 80), 及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起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首 任 理 事 長, 時 任 教 育 部 普 通 司 司 長 及 僑 委 會 主 任 委 員 之 蔣 建 白 博 士 致 力 推 動 僑 生 的 生 活 適 應 與 學 習 輔 導 工 作,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宗 亮 東 陳 梅 生 柯 維 俊 等 人 編 著 的 國 民 學 校 指 導 活 動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出 版, 帶 動 了 新 教 育 輔 導 氣 息 ( 張 植 珊 吳 正 勝, 民 88),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三 月 教 育 部 指 定 國 立 華 僑 中 學 及 省 立 台 北 第 二 女 中 ( 今 中 山 女 中 ) 實 驗 輔 導 制 度 與 實 施 方 法, 展 開 了 實 驗 與 試 辦 工 作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起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與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合 作 推 動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實 驗 計 畫 至 五 十 四 年 止, 計 有 三 十 七 所 學 校 被 指 定 為 實 驗 學 校 ( 張 植 珊 吳 正 勝, 民 88; 張 德 聰, 民 94; 吳 武 典, 民 80),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建 請 教 育 部 召 集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成 立 有 關 委 員 會 研 擬 中 等 學 校 實 施 輔 導 制 度 的 各 項 設 施, 在 多 位 專 家 學 者 的 戮 力 推 展 下,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起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起 終 使 教 育 部 接 受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的 建 議, 於 國 民 中 學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中 增 列 指 導 活 動 一 科, 並 設 置 指 導 活 動 推 行 委 員 會, 聘 用 執 行 秘 書 及 指 導 活 動 教 師, 輔 導 工 作 在 國 中 全 面 推 展 ( 張 植 珊 吳 正 勝, 民 88; 吳 武 典, 民 80; 宋 湘 玲 等, 民 74), 為 學 生 進 行 職 業 輔 導 生 活 輔 導 與 學 習 輔 導, 並 將 此 列 為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的 三 大 範 疇 ( 吳 芝 儀, 民 94) 同 年 台 灣 師 大 成 立 教 育 心 理 系 ( 七 十 七 年 起 改 名 為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 培 養 中 學 輔 導 教 師, 民 國 六 十 年 台 灣 省 立 教 育 學 院 (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起 23

改 制 為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 首 創 輔 導 學 系 ( 吳 武 典, 民 80) 嗣 後 直 到 六 十 四 年 國 小 修 訂 課 程 標 準 時, 為 符 合 時 代 趨 勢 降 低 威 權 色 彩 將 指 導 活 動 更 名 為 輔 導 活 動 ( 吳 芝 儀, 民 94; 張 植 珊 吳 正 勝, 民 88), 從 此 時 起 在 學 校 實 施 輔 導 工 作 始 有 法 令 依 據 二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的 初 創 時 期 在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方 面, 最 早 可 追 溯 到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臺 北 市 東 門 國 小 在 台 大 醫 院 附 設 兒 童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的 指 導 下, 推 展 兒 童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首 開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之 先 河 不 過 長 久 以 來,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的 發 展 主 要 還 是 透 過 課 程 教 學 的 方 式 來 推 展,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教 育 部 修 訂 公 佈 之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標 準 中 增 列 了 輔 導 活 動 一 項, 並 於 六 十 七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但 在 做 法 上 並 未 設 立 輔 導 活 動 的 教 學 科 目 ( 吳 武 典, 民 80), 也 不 排 定 授 課 時 間, 而 是 採 融 入 其 他 科 目 的 教 學 方 式, 要 求 教 師 將 輔 導 的 精 神 融 入 各 科 教 學 中, 期 待 由 全 體 教 師 合 力 來 推 動 輔 導 工 作, 這 是 一 個 崇 高 浪 漫 卻 不 易 落 實 的 教 育 理 想, 因 為 每 位 教 師 的 輔 導 知 能 與 執 行 成 效 難 以 掌 握, 於 是 逐 漸 變 成 形 式 的 輔 導 人 人 有 責, 在 執 行 時 無 法 發 揮 輔 導 專 業 的 真 正 效 能 ( 吳 正 勝, 民 81, 引 自 王 麗 斐, 趙 曉 美, 民 94) 三 國 中 小 學 正 式 成 立 輔 導 組 織 與 輔 導 人 員 的 編 制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五 月 總 統 頒 布 實 施 國 民 教 育 法, 其 中 第 十 條 條 文 : 國 民 小 學 應 設 輔 導 室 或 輔 導 人 員 ; 國 民 中 學 應 設 輔 導 室 輔 導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遴 選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之 教 師 聘 兼 之, 並 置 輔 導 人 員 若 干 人, 辦 理 學 生 輔 導 事 宜, 此 法 是 國 內 輔 導 室 成 為 正 式 組 織 編 制 最 早 的 法 源 依 據, 也 確 立 了 國 中 與 小 學 輔 導 組 織 與 輔 導 人 員 的 編 制 與 職 責 24

四 國 中 小 學 輔 導 主 任 與 輔 導 教 師 均 為 兼 任 帶 來 的 困 境 到 了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因 應 時 代 需 要 修 訂 國 民 教 育 法 多 項 條 文, 政 府 所 修 訂 公 布 的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明 定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應 設 輔 導 室 或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及 輔 導 教 師 若 干 人, 由 校 長 遴 選 具 有 教 育 熱 忱 與 專 業 知 能 教 師 任 之 輔 導 主 任 及 輔 導 教 師 以 專 任 為 原 則 輔 導 室 得 另 置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之 專 任 輔 導 人 員 及 義 務 輔 導 人 員 若 干 人 ( 至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公 佈 之 最 近 修 正 版 本, 第 十 條 並 未 再 做 修 正 ), 八 十 八 年 修 正 條 文 中 將 輔 導 人 員 正 名 為 輔 導 教 師, 其 職 務 也 由 兼 任 改 為 以 專 任 為 原 則, 但 因 教 育 部 所 訂 頒 的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又 規 定 輔 導 主 任 組 長 與 輔 導 教 師 均 由 教 師 兼 任, 導 致 至 今 雖 然 有 國 民 教 育 法 對 中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的 原 則 性 規 劃, 實 際 執 行 時 卻 出 現 了 輔 導 人 員 暨 非 專 任 也 不 必 有 輔 導 專 業 資 格 的 狀 態 例 如 : 國 民 小 學 並 未 配 置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主 任 組 長 亦 均 不 須 具 備 專 業 訓 練 背 景 ; 國 民 中 學 輔 導 教 師 因 係 由 教 師 兼 任, 需 要 授 課 並 兼 辦 輔 導 行 政 工 作, 無 法 兼 顧 個 案 輔 導 專 業 工 作, 教 學 與 行 政 事 務 凌 駕 輔 導 專 業 工 作 之 上, 專 業 角 色 不 被 學 校 人 員 了 解 與 認 同 等 問 題 (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民 94) 教 育 部 訓 委 會 在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的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專 案 報 告 中 曾 明 白 指 出 我 國 各 級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都 有 明 顯 人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而 國 中 小 問 題 尤 其 嚴 重 ( 林 家 興 洪 雅 琴 黃 炤 容 王 明 傳 等, 民 89) 事 實 上, 此 一 問 題 至 今 仍 不 見 改 善 根 據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 國 中 輔 導 教 師 是 兼 任, 每 15 班 設 一 人 雖 然, 輔 導 教 師 按 規 定 可 減 授 4 節 課, 但 卻 大 多 未 減 以 高 雄 市 為 例, 國 民 中 學 之 輔 導 教 師 大 多 須 擔 任 16~20 節 綜 合 領 域 ( 輔 導 活 動 ) 課 程 之 教 學, 加 上 支 援 包 括 副 導 師 導 護 各 項 評 鑑 等 行 政 工 作, 鮮 有 餘 裕 從 事 個 案 輔 導 或 小 團 體 輔 導 工 作 ( 王 仁 宏, 民 92) 在 缺 乏 人 力 的 情 況 下, 要 求 做 好 輔 導 工 作, 可 說 是 緣 木 求 魚 25

五 法 令 未 規 範 輔 導 主 任 與 輔 導 教 師 的 專 業 知 能 導 致 的 困 境 國 內 小 學 輔 導 專 業 的 發 展, 在 早 期 頗 重 視 輔 導 人 員 的 專 業 性, 也 就 是 欲 擔 任 輔 導 室 主 任 者 必 須 具 有 一 定 的 輔 導 專 業 背 景 ( 王 麗 斐, 趙 曉 美, 民 94), 但 是 從 六 十 八 年 到 八 十 八 年 修 訂 的 國 民 教 育 法 均 未 對 輔 導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專 業 知 能 之 定 義 加 以 規 範, 導 致 實 施 多 年 以 來, 學 校 在 聘 任 輔 導 教 師 或 輔 導 主 任 時, 均 以 校 長 自 由 心 證 判 斷 哪 些 教 師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可 兼 任 輔 導 主 任 與 輔 導 教 師 之 職 ( 林 美 珠, 民 89; 吳 芝 儀, 民 94) 睽 諸 目 前 現 職 中 小 學 輔 導 老 師 所 接 受 之 養 成 教 育, 多 數 老 師 均 非 輔 導 專 業 出 身, 其 中 有 接 受 過 第 二 專 長 訓 練 的 輔 導 老 師 算 是 不 錯 的, 有 許 多 老 師 根 本 連 第 二 專 長 都 未 具 備 ( 王 麗 斐, 趙 曉 美, 民 94; 學 生 輔 導, 民 92) 更 雪 上 加 霜 的 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之 後,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取 消 了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育 人 員 甄 選 儲 訓 及 遷 調 辦 法 中 關 於 國 民 中 小 學 輔 導 主 任 專 業 資 格 之 規 定, 小 學 輔 導 室 主 任 之 定 位, 由 輔 導 專 業 的 角 色 轉 而 傾 向 於 行 政 的 角 色, 強 調 只 要 有 能 力 規 劃 活 動 具 備 行 政 長 才 即 可 推 動 輔 導 工 作 ( 鄭 崇 趁, 民 84), 對 其 專 業 背 景 沒 有 任 何 限 定 ( 學 生 輔 導, 民 92) 而 輔 導 主 任 的 聘 任 權 力 在 校 長, 許 多 校 長 以 行 政 專 長 來 聘 任 輔 導 主 任, 且 一 般 輔 導 主 任 也 希 望 多 一 些 處 室 行 政 經 驗 的 歷 練, 換 句 話 說, 國 中 小 學 主 任 多 採 輪 調 制, 輔 導 室 常 淪 為 許 多 主 任 邁 向 校 長 之 路 的 跳 板, 他 們 對 輔 導 工 作 一 方 面 缺 乏 專 業 知 能 所 以 很 難 掌 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重 點, 當 然 也 難 有 專 業 承 諾, 造 成 國 中 小 輔 導 工 作 外 行 領 導 內 行, 將 輔 導 工 作 轉 為 活 動 化 行 政 化, 甚 至 可 能 誤 用 或 壓 抑 有 限 的 專 業 輔 導 教 師, 長 此 以 往, 具 有 專 業 背 景 的 輔 導 老 師 也 可 能 因 無 法 發 揮 個 人 專 長, 而 失 去 對 輔 導 工 作 的 熱 忱 ( 王 麗 斐, 趙 曉 美, 民 94; 林 萬 億, 民 92), 這 些 令 人 憂 心 的 現 象 久 而 久 之 無 形 中 削 弱 了 輔 導 室 的 專 業 效 能 六 國 小 輔 導 體 制 無 法 回 應 小 學 校 園 的 輔 導 需 求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的 發 展, 可 算 是 國 內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起 步 最 慢 也 最 被 輕 忽 的 一 環 ( 王 文 秀, 民 88; 王 麗 斐, 民 91; 林 美 珠, 民 89, 引 自 王 麗 斐, 趙 曉 美, 民 94) 26

雖 然 自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起, 國 內 小 學 即 依 法 設 立 輔 導 室, 但 至 今 小 學 輔 導 室 之 組 織 與 專 業 人 員 的 編 制, 一 直 與 小 學 校 園 的 需 求 相 去 甚 遠 ( 王 麗 斐, 民 91; 李 咏 吟, 民 81; 林 美 珠, 民 89; 林 美 珠 等 人, 民 88; 吳 正 勝, 民 81; 廖 瑞 銘, 民 81; 趙 曉 美 等 人, 民 94) 嚴 格 來 說 國 小 的 輔 導 編 制 只 有 輔 導 主 任 與 組 長 的 輔 導 行 政 人 員 並 非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王 仁 宏, 民 92) 回 顧 這 段 發 展 歷 程 早 在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李 咏 吟 調 查 各 縣 市 國 小 教 師 對 學 校 輔 導 組 織 員 額 編 制 的 觀 點, 不 滿 意 度 高 達 四 分 之 三 然 而 迄 今 全 國 仍 有 近 三 分 之 二 的 小 學 未 設 置 輔 導 室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2004), 輔 導 室 的 人 員 編 制 也 沒 有 任 何 專 任 的 員 額, 甚 至 從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起, 小 學 輔 導 室 的 人 員 更 開 放 給 不 具 輔 導 專 業 背 景 者 擔 任 ( 林 美 珠, 民 89; 趙 曉 美 等 人, 民 94; 鄭 崇 趁, 民 83) 使 得 國 小 輔 導 工 作 迄 今 仍 停 留 在 辦 理 輔 導 行 政 與 初 級 預 防 活 動, 而 缺 乏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投 入 心 理 諮 商 工 作 的 窘 境, 無 法 符 應 小 學 校 園 的 輔 導 需 求, 距 離 輔 導 工 作 專 業 化 的 理 想 遙 遙 無 期 貳 高 中 職 輔 導 工 作 沿 革 在 高 中 方 面,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六 十 年 修 訂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時, 特 在 課 程 總 綱 中 增 列 輔 導 工 作, 而 為 加 強 高 級 中 學 的 輔 導 工 作, 於 六 十 二 年 頒 布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評 量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作 為 各 校 進 行 輔 導 工 作 的 依 據 ( 吳 武 典, 民 80), 六 十 三 年 更 進 一 步 頒 訂 高 級 中 學 輔 導 工 作 實 施 方 案 先 後 選 定 五 十 多 所 高 中 進 行 試 辦 工 作, 至 六 十 八 年 公 佈 高 級 中 學 法 開 始 全 國 高 中 及 職 業 學 校 都 已 設 置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全 面 實 施 輔 導 工 作 ( 張 植 珊 吳 正 勝, 民 88; 宋 湘 玲 等, 民 74, 引 自 戴 嘉 南, 民 82),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教 育 部 修 正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高 中 設 專 任 輔 導 人 員, 不 需 授 課 專 責 辦 理 輔 導 工 作 並 限 定 三 年 內 完 成 ( 吳 武 典, 民 80) 因 而 目 前 中 小 學 中 唯 有 高 中 職 有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的 編 制, 所 以 高 中 職 一 直 是 三 級 學 校 中 較 能 實 施 心 理 諮 商 工 作 較 能 達 成 專 業 化 目 標 的 層 級 ( 鍾 思 嘉, 民 92)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一 直 都 是 比 照 高 級 中 學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直 到 教 育 部 七 十 27

三 年 修 正 頒 布 職 業 學 校 規 程 其 中 第 三 十 六 條 職 業 學 校 就 學 生 能 力 性 向 及 興 趣, 輔 導 其 適 當 發 展, 其 範 圍 包 括 一 生 活 輔 導 二 學 業 輔 導 三 就 業 輔 導 第 三 十 七 條 職 業 學 校 設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兼 任 主 任 委 員,..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置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以 每 十 五 班 置 一 人 為 原 則, 由 校 長 遴 聘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之 教 師 充 任 之, 並 由 校 長 就 輔 導 教 師 中 遴 選 一 人 為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負 責 規 劃 協 調 全 校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才 使 職 業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組 織 員 額 和 工 作 範 圍 有 明 確 依 據 七 十 四 年 教 育 部 又 根 據 職 業 學 校 規 程 頒 布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輔 導 辦 法, 對 輔 導 工 作 實 施 項 目 和 實 施 方 式 有 了 更 詳 細 的 規 定 ( 吳 武 典, 民 80) 一 高 中 職 輔 導 工 作 的 困 境 雖 然 高 中 職 在 三 級 學 校 中 較 能 落 實 諮 商 專 業, 但 是 在 體 制 上 仍 有 其 困 頓 之 處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法 令 制 度 導 致 高 中 職 在 輔 導 工 作 上 的 困 境 ( 一 ) 處 室 定 位 不 明 確 容 易 被 矮 化 從 六 十 八 年 公 佈 高 級 中 學 法 到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增 訂 公 佈 的 現 行 條 文 第 十 五 條 : 高 級 中 學 設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校 長 兼 任 之 其 委 員 由 校 長 就 各 處 室 主 任 及 有 關 專 任 教 師 聘 兼 之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置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由 校 長 遴 選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之 教 師 充 任 之 ; 校 長 應 就 輔 導 教 師 中 聘 兼 一 人 為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得 聘 請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之 輔 導 人 員 及 義 務 輔 導 人 員 為 兼 任 委 員 二 十 五 年 來 高 中 職 執 行 輔 導 工 作 的 單 位 仍 以 一 個 委 員 會 而 不 是 正 式 處 室 來 編 制,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雖 為 一 級 單 位, 但 以 目 前 學 校 行 政 體 系 均 把 校 務 重 點 放 在 教 務 訓 導 總 務 工 作 上, 輔 導 單 位 在 學 校 原 本 就 是 一 個 弱 勢 單 位, 若 再 沒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處 室 組 織 與 編 制, 以 現 有 校 園 組 織 文 化, 其 地 位 及 功 能 不 夠 明 確, 更 容 易 被 矮 化 漠 視 ( 二 ) 輔 導 行 政 人 力 不 足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業 務 壓 力 沉 重 折 損 率 高 高 中 職 每 十 五 班 才 配 置 一 名 輔 導 教 師, 且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乃 由 校 長 就 輔 導 教 師 中 聘 一 人 兼 任, 在 沒 有 設 組 的 狀 況 下, 輔 導 工 作 之 行 政 業 務 只 能 由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一 人 承 擔 ( 相 較 於 其 他 處 室 可 以 由 組 長 幹 事 分 擔 ), 各 校 之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除 了 負 責 日 益 28

繁 重 ( 近 期 推 陳 出 新 的 教 育 措 施 多 與 輔 導 工 作 有 關 如 :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建 立 學 生 輔 導 新 體 制 ---- 友 善 校 園 特 殊 教 育 措 施 生 命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等 ) 的 行 政 工 作 外, 亦 需 負 責 一 個 年 級 學 生 之 輔 導 工 作, 且 寒 暑 假 只 有 明 定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一 人 上 班, 一 個 人 力 難 以 兼 顧 與 平 日 相 當 的 工 作 量, 當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請 假 時, 還 需 拜 託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撥 空 到 校 擔 任 代 理 人, 上 述 種 種 因 素 造 成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工 作 負 荷 過 重 折 損 率 高, 許 多 學 校 只 得 由 輔 導 教 師 輪 流 擔 任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 三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的 角 色 認 定 及 工 作 執 掌 不 明 確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可 以 不 授 課 但 必 須 全 天 在 校, 無 法 支 領 行 政 津 貼 且 無 休 假, 其 工 作 時 間 與 身 份 既 無 法 等 同 一 般 專 任 教 師 以 教 學 為 主 要 任 務 沒 課 時 不 強 迫 留 校, 亦 無 法 等 同 組 長 以 行 政 事 務 為 工 作 重 點, 但 因 為 高 中 職 輔 導 行 政 編 制 人 力 不 足 沒 有 組 長 的 編 制, 主 任 一 人 無 法 承 擔 所 有 行 政 事 務, 導 致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也 要 分 擔 許 多 行 政 事 務, 這 些 因 素 造 成 角 色 認 定 的 不 明 確, 導 致 寒 暑 假 是 否 需 上 班 及 工 作 內 涵 是 否 須 涵 括 輔 導 行 政 與 教 學 均 模 糊 不 清, 造 成 分 工 上 的 困 境 ( 四 ) 輔 導 人 力 不 足 每 十 五 班 設 置 一 名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約 等 於 一 名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需 服 務 六 百 名 學 生 ( 美 國 約 為 1:338( 吳 芝 儀, 民 94)), 而 近 日 學 生 心 理 困 擾 比 例 逐 漸 升 高, 且 高 中 職 階 段 升 學 就 業 之 生 涯 輔 導 需 求 強 烈, 且 學 生 主 動 求 助 意 願 較 高, 個 別 諮 商 與 團 體 輔 導 需 求 量 大, 輔 導 人 力 嚴 重 不 足, 且 輔 導 老 師 又 需 兼 顧 初 級 預 防 輔 導 活 動 授 課 個 案 諮 商 團 體 諮 商 心 理 測 驗 親 職 教 育 教 師 與 家 長 諮 詢 辦 理 校 內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個 案 研 討 特 殊 學 生 輔 導 業 務 等, 由 於 輔 導 行 政 人 力 不 足, 輔 導 老 師 不 得 不 承 擔 許 多 繁 重 的 輔 導 行 政 工 作, 常 使 輔 導 教 師 無 暇 兼 顧 主 要 的 諮 商 與 諮 詢 任 務 ( 吳 芝 儀, 民 94) 每 天 的 業 務 只 能 以 疲 於 奔 命 來 形 容, 這 樣 的 窘 迫 的 人 力 實 難 以 提 供 學 生 周 全 之 服 務, 加 上 學 生 都 在 上 課, 課 表 上 很 少 有 空 堂, 對 個 案 進 行 諮 商 輔 導 的 時 間 難 以 安 排 (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民 94) ( 五 ) 輔 導 教 師 專 業 資 格 認 定 有 待 提 升 29

國 高 中 輔 導 老 師 的 專 業 資 格 相 似, 即 修 滿 二 十 個 輔 導 學 分 或 達 到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所 認 定 約 三 十 個 輔 導 學 分, 即 可 取 得 輔 導 教 師 資 格 (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民 94), 以 如 此 寬 鬆 的 資 格 任 用 輔 導 教 師 導 致 許 多 輔 導 教 師 並 非 心 理 輔 導 諮 商 本 科 系 所 畢 業, 根 本 無 法 勝 任 棘 手 個 案 的 心 理 諮 商 工 作 這 根 源 於 早 期 輔 導 師 資 培 育 不 足, 所 以 必 須 放 寬 輔 導 教 師 資 格 認 定, 但 是 目 前 各 輔 導 諮 商 系 所 相 繼 成 立 已 有 充 沛 甚 至 過 剩 的 人 力, 為 提 升 中 小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專 業 效 能, 實 不 應 再 以 如 此 寬 鬆 的 標 準 來 聘 用 輔 導 教 師 參 教 育 政 策 與 教 改 措 施 對 中 小 學 輔 導 人 員 的 衝 擊 這 幾 年 衝 擊 中 小 學 輔 導 人 員 的 角 色 定 位 工 作 負 荷 甚 至 組 織 編 制 的 法 令 與 政 策, 主 要 有 輔 導 工 作 六 年 計 畫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的 推 動 建 立 學 生 輔 導 新 體 制 實 驗 方 案 的 實 施 友 善 校 園 計 畫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試 辦 方 案 的 推 出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的 設 置 心 理 師 法 的 立 法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再 造 及 人 力 規 劃 試 辦 方 案 的 提 出 以 及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修 正 草 案 的 爭 議 特 殊 教 育 法 的 頒 布 性 別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的 實 施 等 數 項 重 要 議 題 ( 吳 芝 儀, 民 94) 一 輔 導 工 作 六 年 計 畫 的 推 動 教 育 部 為 重 視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於 民 國 八 十 年 七 月 至 八 十 六 年 六 月 止 執 行 輔 導 工 作 六 年 計 畫, 在 培 育 輔 導 人 才 充 實 輔 導 設 施 整 合 輔 導 活 動 擴 展 輔 導 層 面 及 提 昇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 有 80% 教 師 參 與 基 本 輔 導 課 程 講 習 ) 等 多 方 面 有 較 為 長 足 之 發 展 ( 鄭 崇 趁, 民 89), 但 此 方 案 仍 有 一 些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如 : 有 學 者 認 為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浮 泛 而 不 專 精 ( 金 樹 人, 民 81, 引 自 陳 若 璋, 民 83) 只 受 過 短 期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的 認 輔 老 師 實 無 法 勝 任 對 適 應 困 難 或 偏 差 行 為 學 生 的 諮 商 工 作, 且 由 於 中 高 層 輔 導 專 業 人 力 不 足 以 致 認 輔 制 度 的 專 業 督 導 制 度 無 法 建 立 ( 鄭 崇 趁, 民 84) 本 方 案 最 後 由 於 受 到 教 育 經 費 縮 編 之 影 響, 僅 能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三 分 之 一, 部 分 重 要 工 作 層 面 如 輔 導 網 絡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及 全 面 輔 導 法 令 體 制 之 建 30

立 等 事 項, 均 無 法 落 實 ( 學 生 輔 導, 民 92, 引 自 吳 芝 儀, 民 94) 對 於 學 校 輔 導 專 業 人 力 的 提 升 並 未 著 力 ( 吳 芝 儀, 民 94) 二 建 立 學 生 輔 導 新 體 制 教 學 訓 導 輔 導 三 合 一 整 合 實 驗 方 案 的 實 施 為 了 強 化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之 實 施,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八 月 起, 教 育 部 更 進 一 步 公 佈 建 立 學 生 輔 導 新 體 制 教 學 訓 導 輔 導 三 合 一 整 合 實 驗 方 案, 全 國 多 所 學 校 以 三 種 模 式 ( 全 面 學 校 式 個 別 學 校 式 特 定 主 題 式 ) 試 辦 推 廣 並 列 入 當 時 十 二 項 教 改 行 動 方 案 之 一, 主 要 的 成 效 是 許 多 實 驗 學 校 將 訓 導 處 改 名 為 學 務 處, 以 輔 導 代 替 訓 導 來 處 理 學 生 事 務 ; 落 實 認 輔 制 度, 使 每 位 教 師 均 可 作 為 適 應 困 難 或 偏 差 行 為 學 生 的 認 輔 老 師 ( 鄭 崇 趁, 民 84); 並 能 與 精 神 醫 療 和 心 理 衛 生 單 位 等 社 會 資 源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為 學 生 建 構 更 為 完 善 的 輔 導 網 絡 ; 但 此 方 案 的 也 被 輔 導 學 界 批 評 :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若 從 課 程 設 計 講 師 聘 請 與 參 與 心 態 來 看 其 效 果 值 得 懷 疑 ( 王 仁 宏, 民 92); 只 受 過 短 期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的 認 輔 老 師 實 無 法 勝 任 對 適 應 困 難 或 偏 差 行 為 學 生 的 諮 商 工 作, 而 認 輔 制 度 的 督 導 系 統 也 未 能 落 實 ; 且 訓 導 處 雖 更 名 為 學 務 處 但 其 工 作 理 念 並 未 有 任 何 改 變 ( 吳 芝 儀, 民 94) 教 訓 輔 三 合 一 方 案 是 一 個 校 務 革 新 方 案, 理 應 由 校 長 帶 動 以 建 立 處 室 間 最 佳 互 動 模 式, 同 心 齊 力 合 作 來 推 動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但 學 校 在 推 動 上 最 大 的 困 境 是 校 長 認 知 不 清 未 發 揮 領 導 功 能 建 立 校 內 共 識, 各 處 室 仍 抱 持 本 位 主 義 的 態 度 各 行 其 道, 甚 至 誤 以 為 這 只 是 一 個 輔 導 方 案 於 是 將 所 有 工 作 委 由 最 弱 勢 的 輔 導 室 負 責 推 動 執 行, 這 在 邏 輯 上 顯 然 是 行 不 通 的, 因 為 既 然 要 建 立 教 訓 輔 三 處 室 的 最 佳 合 作 互 動 模 式, 勢 必 無 法 由 最 弱 勢 的 輔 導 室 來 推 動 三 處 室 的 整 合, 這 也 難 怪 最 後 導 致 整 合 困 難, 龐 大 的 工 作 量 使 輔 導 人 員 怨 聲 載 道 ( 王 仁 宏, 民 92), 許 多 學 校 最 後 仍 回 歸 於 只 辦 理 主 題 式 的 輔 導 工 作 三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與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師 進 駐 校 園 試 辦 方 案 配 合 教 訓 輔 三 合 一 方 案, 教 育 部 同 時 於 八 十 六 年 訂 頒 國 民 中 學 設 置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試 辦 要 點,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教 育 局 對 外 甄 選 具 有 輔 導 和 社 會 工 作 專 長 的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進 駐 校 園 內 協 助 處 理 學 生 適 應 困 難 偏 差 行 為 或 中 途 輟 學 等 問 題 然 而 攸 關 學 校 輔 導 專 業 人 員 角 色 與 定 位 的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試 辦 計 畫, 與 臺 北 市 臺 31

北 縣 台 中 縣 及 新 竹 市 後 續 推 出 的 各 級 學 校 九 十 年 度 社 會 工 作 試 辦 方 案, 引 進 社 工 師 進 駐 校 園 都 遭 遇 同 樣 的 困 境 : 在 林 家 興 ( 民 91) 與 翁 毓 秀 ( 民 91) 的 評 估 研 究 中 都 發 現,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師 與 輔 導 教 師 之 間 容 易 產 生 混 淆, 學 校 人 員 不 清 楚 輔 導 專 業 人 員 社 工 師 的 工 作 內 涵, 造 成 專 業 人 員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工 作 與 導 師 輔 導 教 師 之 間 多 所 重 疊, 彼 此 的 職 責 範 圍 無 法 釐 清 因 此 宜 有 效 區 隔 輔 導 教 師 和 學 校 社 工 師 的 角 色, 使 輔 導 教 師 直 接 提 供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而 學 校 社 工 師 則 扮 演 學 生 家 長 與 社 區 之 間 的 聯 繫 者 及 個 案 管 理 者 的 角 色 ( 吳 芝 儀, 民 94) 這 個 評 論 提 醒 我 們 : 其 他 專 業 進 駐 校 園 前 應 先 對 學 校 的 生 態 環 境 與 傳 統 文 化 先 有 了 解, 且 不 同 專 業 的 合 作 須 先 建 立 相 互 間 的 了 解 及 分 工 合 作 共 識 與 互 動 模 式 四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的 設 置 教 育 部 基 於 課 程 統 整 的 理 念 於 九 十 學 年 度 起 推 動 實 施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將 輔 導 活 動 與 童 軍 活 動 家 政 活 動 等 合 併 成 為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並 開 始 以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來 培 育 中 小 學 師 資 此 一 變 革 使 得 輔 導 活 動 科 被 認 定 為 一 般 課 程, 家 政 和 童 軍 專 業 的 師 資 只 要 加 修 一 定 學 分 數 的 輔 導 相 關 課 程 後 即 可 取 得 任 教 輔 導 活 動 課 程 之 資 格, 而 且 綜 合 領 域 很 可 能 被 用 來 做 為 主 科 老 師 配 課 之 用, 這 些 教 育 制 度 上 的 變 革 都 影 響 大 大 削 弱 了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專 業 性 的 角 色, 五 心 理 師 法 的 立 法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在 輔 導 諮 商 學 界 的 奔 走 努 力 下 通 過 了 心 理 師 法, 其 正 面 影 響 可 使 社 會 大 眾 清 楚 了 解 心 理 諮 商 的 功 能 與 服 務 範 疇 ( 陳 秀 蘭, 民 94), 對 提 升 國 內 心 理 諮 商 的 專 業 性 功 不 可 沒 但 卻 對 中 小 學 輔 導 人 員 卻 產 生 了 負 面 的 影 響, 當 時 為 了 趕 搭 由 臨 床 心 理 學 界 所 推 動 之 心 理 師 法 的 立 法 列 車, 倉 卒 之 間 將 諮 商 心 理 師 納 入, 卻 也 同 時 將 已 具 備 諮 商 碩 士 學 位 的 中 小 學 輔 導 人 員 排 拒 在 諮 商 心 理 師 報 考 資 格 之 外, 如 此 一 來 有 照 與 無 照 相 較 之 下, 對 於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的 專 業 角 色 與 定 位 更 是 雪 上 加 霜 ( 吳 芝 儀, 民 94) 雖 然 心 理 師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加 上 例 外 條 款 從 事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者, 涉 及 執 行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所 定 業 務, 不 視 為 違 反 第 一 項 規 定, 將 學 校 輔 32

導 人 員 排 除 在 心 理 師 法 規 範 之 外, 為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保 留 可 執 行 輔 導 諮 商 相 關 業 務 的 彈 性, 但 對 於 提 升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專 業 角 色 和 定 位 則 並 無 任 何 助 益 ( 吳 芝 儀, 民 94) 另 一 方 面 目 前 碩 三 全 職 實 習 仍 排 除 高 中 與 國 中 小 學 成 為 實 習 機 構, 使 中 小 學 失 去 一 批 有 潛 力 的 專 業 人 力 支 援, 也 使 得 這 些 為 取 得 諮 商 心 理 應 考 資 格 的 研 究 生 只 能 選 擇 到 社 區 與 大 專 院 校 諮 商 中 心 或 醫 療 機 構 實 習 大 多 只 能 接 觸 成 人 個 案, 而 無 法 累 積 與 青 少 年 或 兒 童 諮 商 的 實 務 經 驗, 將 來 恐 怕 無 法 勝 任 對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的 心 理 諮 商 工 作 ( 曹 中 瑋, 民 92; 陳 秀 蘭, 民 94) 六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再 造 及 人 力 規 劃 試 辦 方 案 的 提 出 由 於 國 家 財 政 拮 据 而 倡 議 多 年 的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方 案, 使 得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提 出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再 造 及 人 力 規 劃 試 辦 方 案, 各 縣 市 至 少 有 一 所 國 中 小 學 進 行 試 辦 結 果 許 多 試 辦 的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所 提 出 的 計 畫 幾 乎 都 將 輔 導 室 裁 撤 與 訓 導 處 合 併 成 為 學 生 事 務 處 或 學 務 處 ; 而 由 於 輔 導 活 動 課 程 也 併 入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以 致 學 校 不 再 設 置 輔 導 教 師, 個 案 學 生 則 完 全 委 由 不 見 得 具 備 充 足 輔 導 知 能 的 認 輔 教 師 來 輔 導 這 樣 開 學 校 輔 導 倒 車 的 發 展, 更 令 長 期 關 注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有 識 之 士 扼 腕, 儼 然 輔 導 專 業 將 在 學 校 消 失 一 般 ( 吳 芝 儀, 民 94) 七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修 正 草 案 的 爭 議 心 理 師 法 公 佈 後 輔 導 諮 商 學 者 所 關 注 的 焦 點 幾 乎 都 集 中 於 報 考 諮 商 心 理 師 的 方 法 與 訣 竅, 有 關 學 校 輔 導 專 業 化 的 訴 求 儼 然 消 聲 匿 跡 ( 吳 芝 儀, 民 94), 這 也 突 顯 了 長 久 以 來 輔 導 諮 商 學 術 界 與 學 校 輔 導 實 務 工 作 的 疏 離, 輔 導 諮 商 學 者 長 期 以 來 關 心 學 術 勝 過 學 校 輔 導 實 務, 學 術 界 不 甚 了 解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長 期 以 來 面 臨 的 困 境 與 危 機 直 到 教 育 部 所 提 的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修 正 案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經 立 法 院 教 育 與 文 化 委 員 會 一 讀 通 過, 擬 將 國 民 中 學 與 小 學 原 有 設 置 各 處 室 之 組 織 條 文 刪 除 之 外, 同 時 也 把 學 校 應 設 置 輔 導 室 或 輔 導 教 師 的 條 文 完 全 刪 除! 如 果 放 任 此 一 修 正 條 文 三 讀 通 過, 無 異 瓦 解 了 學 校 輔 導 體 系, 並 使 輔 導 教 師 在 國 民 中 小 學 中 33

消 失 於 無 形, 對 於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發 展 將 造 成 钜 大 衝 擊 與 負 面 影 響, 此 時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諸 多 有 識 之 士 終 於 意 識 到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問 題 嚴 重 因 此,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緊 急 提 出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一 讀 修 正 條 文 的 聲 明 搶 救 與 重 建 學 校 輔 導 體 系 的 聲 明 與 連 署 行 動, 並 提 出 下 列 兩 項 主 要 訴 求 : 一 設 置 輔 導 處 ( 室 ) 或 是 諮 商 ( 輔 導 ) 中 心 的 專 責 單 位 由 諮 商 心 理 社 工 系 所 畢 業 接 受 完 整 專 業 訓 練 的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從 事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其 授 課 時 數 至 多 不 超 過 六 小 時 主 要 的 工 作 職 責 為 : 個 別 諮 商 團 體 諮 商 個 案 管 理 輔 導 行 政 輔 導 資 源 協 調 與 轉 介 家 長 諮 詢 教 師 諮 詢 等 等 直 接 與 學 生 輔 導 有 關 的 工 作 二 重 建 學 校 輔 導 的 專 業 形 象 輔 導 教 師 應 專 注 於 輔 導 學 生 本 務 的 專 業 事 務, 而 非 淪 於 為 行 政 教 學 辦 活 動 而 忙 碌 雖 然 此 一 呼 籲 雖 不 盡 然 成 功, 但 至 少 暫 停 了 第 十 條 條 文 修 正 的 爭 議, 使 其 仍 維 持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修 正 之 原 貌 八 其 他 教 育 措 施 對 輔 導 人 員 工 作 負 荷 的 影 響 除 了 上 述 的 各 種 教 育 措 施 尚 有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性 別 教 育 兩 性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友 善 校 園 計 畫 等 這 些 推 陳 出 新 的 教 育 措 施 不 斷 增 加 輔 導 人 員 的 工 作 負 荷, 其 中 除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是 升 學 輔 導 重 點 工 作 所 以 教 務 處 會 與 輔 導 室 合 力 推 動 外, 其 他 原 應 由 教 務 學 務 與 輔 導 等 處 室 共 同 合 力 推 動, 但 卻 都 落 到 勢 單 力 孤 人 丁 單 薄 的 輔 導 人 員 身 上, 使 許 多 輔 導 人 員 瀕 臨 專 業 枯 竭 或 過 勞 的 工 作 危 機 中 肆 目 前 的 輔 導 體 制 與 人 員 編 制 已 無 法 回 應 學 生 輔 導 的 需 求 在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多 位 專 家 學 者 的 奔 走 努 力 之 下, 國 中 從 五 十 七 年 國 民 中 學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中 增 列 指 導 活 動 及 職 業 簡 介 等 課 程, 並 設 置 指 導 活 動 推 行 委 員 會 ; 國 小 於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教 育 部 修 訂 公 佈 之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標 準 中 增 列 了 輔 導 活 動 一 項, 並 於 六 十 七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起, 小 學 即 依 法 設 34

立 輔 導 室 ; 高 中 職 方 面 六 十 八 學 年 度 起 全 面 實 施 輔 導 工 作, 這 在 當 時 是 一 段 艱 辛 的 歷 程,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可 說 是 國 內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催 生 者, 當 時 理 監 事 均 是 一 時 俊 彥, 一 方 面 由 學 界 提 供 學 術 奧 援, 一 方 面 由 教 育 行 政 及 政 府 決 策 人 士 促 其 實 現, 所 以 能 在 短 短 十 年 不 到 的 時 間 內 將 我 國 各 類 學 校 完 備 地 建 立 了 輔 導 制 度 跟 設 施, 雖 不 能 說 已 燦 然 大 備, 但 自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迄 今 日 的 二 十 年 之 重 大 發 展 當 時 已 奠 下 堅 實 的 基 礎 ( 張 植 珊 吳 正 勝, 民 88) 在 當 時 的 時 空 與 社 會 背 景 下 國 內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能 有 這 樣 的 規 模 實 屬 不 易, 當 時 曾 戮 力 奔 走 開 創 新 局 的 學 者 們 的 作 為 令 人 喝 采, 但 是 事 過 近 二 十 多 年 由 於 時 代 變 遷, 社 會 及 學 校 內 的 生 態 環 境 都 有 了 巨 幅 的 改 變, 學 生 的 適 應 問 題 亦 日 趨 複 雜, 學 校 的 課 程 內 容 與 教 學 方 式, 及 對 學 生 事 務 的 應 對 處 理 方 式, 都 有 了 極 大 的 調 整 (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民 94) 當 時 所 創 下 的 輔 導 體 制 與 編 制 已 無 法 回 應 學 生 輔 導 的 需 求, 從 前 文 所 述 我 們 可 以 清 楚 的 了 解 法 令 制 度 的 缺 失 是 造 成 我 國 中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組 織 架 構 不 健 全, 輔 導 專 業 人 力 不 足, 輔 導 專 業 化 遲 未 能 建 立 等 三 大 弊 病 之 主 要 原 因, 導 致 長 久 下 來 輔 導 工 作 績 效 難 以 彰 顯 以 目 前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發 展 已 陷 入 困 頓 之 中, 甚 至 差 一 點 就 被 廢 除 處 室 的 危 急 情 形 而 言, 正 邁 入 一 個 存 亡 或 轉 型 的 關 鍵 時 刻, 實 有 必 要 於 法 令 制 度 面 進 行 全 面 的 改 革, 重 新 為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專 業 奠 定 紮 實 穩 固 的 根 基, 化 解 學 校 輔 導 體 系 可 能 崩 裂 的 危 機 目 前 正 逢 教 育 部 訓 委 會 有 意 單 獨 立 學 生 輔 導 法, 而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也 多 次 研 商 全 力 支 持 立 法, 並 發 出 學 生 輔 導 法 立 法 聲 明, 學 生 輔 導 法 企 圖 釜 底 抽 薪 全 面 改 造 各 級 學 校 的 輔 導 體 制, 力 求 建 立 專 業 健 全 的 輔 導 組 織 架 構, 透 過 心 理 健 康 課 程 與 輔 導 活 動 滿 足 各 發 展 階 段 學 生 成 長 發 展 的 需 求, 藉 由 提 升 輔 導 人 員 的 專 業 並 建 立 輔 導 專 業 團 隊 以 提 供 學 生 專 業 性 的 協 助 身 為 學 校 輔 導 實 務 工 作 者 實 不 應 坐 視 旁 觀, 更 應 與 學 界 共 襄 盛 舉 同 心 協 力 推 動, 為 我 國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專 業 的 重 建 與 再 造 共 盡 心 力 以 下 筆 者 謹 提 出 對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改 革 願 景 35

伍 中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的 前 瞻 一 應 規 劃 實 施 各 級 學 校 之 心 理 健 康 課 程 美 英 加 三 國 為 中 學 生 所 規 劃 的 輔 導 課 程 綱 要 均 顯 示, 對 學 生 各 方 面 成 長 和 發 展 的 關 切, 已 足 以 使 輔 導 與 生 涯 教 育 自 成 為 一 功 能 完 整 且 可 循 序 漸 進 滿 足 學 生 不 同 階 段 學 習 需 求 的 學 科, 內 容 可 廣 泛 涵 蓋 個 人 自 我 社 會 人 際 教 育 和 終 身 學 習, 以 及 生 涯 探 索 決 定 和 規 劃 等 人 生 全 程 發 展 的 主 要 面 向, 更 足 與 語 文 數 學 自 然 科 學 社 會 科 學 藝 術 人 文 健 康 體 育 等 學 科 並 駕 齊 驅, 而 受 過 諮 商 專 業 訓 練 的 學 校 諮 商 師 即 擔 負 了 教 授 此 課 程 的 重 責 大 任 ( 吳 芝 儀, 民 94) ( 一 ) 高 中 應 將 生 涯 規 劃 課 程 列 為 必 修 與 上 述 先 進 國 家 比 較, 反 觀 我 國 的 狀 況, 根 據 調 查 大 學 生 中 對 所 選 科 系 不 滿 意 想 轉 系 的 比 例 甚 高, 反 映 出 高 中 階 段 學 生 對 於 自 己 的 興 趣 性 向 與 大 學 科 系 的 學 習 內 容 缺 乏 充 分 的 認 識 ; 因 此 可 知 高 中 生 對 於 生 涯 規 劃 的 需 求 甚 為 殷 切 但 睽 諸 高 中 學 生 生 涯 規 劃 未 能 落 實 的 最 大 的 原 因, 在 於 高 中 課 程 安 排 緊 湊, 沒 有 時 間 為 學 生 提 供 完 整 的 自 我 探 索 與 生 涯 輔 導 課 程 這 幾 年 來, 生 涯 規 劃 課 程 屬 性 為 選 修 課 程, 幾 乎 所 有 高 中 都 選 擇 升 學 考 試 必 考 的 科 目 開 課, 只 有 寥 寥 可 數 的 學 校 能 有 遠 見 為 學 生 開 設 生 涯 規 劃 課 程 這 樣 的 課 程 設 計, 使 得 各 高 中 有 心 為 學 生 實 施 生 涯 輔 導 的 輔 導 老 師 沒 有 著 力 點, 只 能 到 處 借 課, 或 利 用 公 民 課 暑 期 輔 導 課 的 部 分 時 間 來 實 施 生 涯 規 劃 課 程, 這 種 方 式 猶 如 見 縫 插 針, 很 難 全 面 徹 底 提 供 學 生 充 分 認 識 自 己 與 大 學 校 系, 及 學 習 生 涯 抉 擇 反 觀 綜 合 高 中 與 職 業 學 校, 均 已 將 生 涯 規 劃 開 為 必 修 課 程 普 通 高 中 學 生 與 綜 合 高 中 職 業 學 校 的 學 生 擁 有 相 同 的 受 教 權, 他 們 一 樣 需 要 藉 由 生 涯 規 劃 課 程 充 分 探 索 認 識 自 己 與 大 學 校 系, 進 而 學 習 做 生 涯 抉 擇 選 擇 校 系, 所 以 確 實 需 要 從 高 中 課 程 直 接 修 正, 將 生 涯 規 劃 列 為 必 修 課 程, 讓 輔 導 教 師 有 時 間 有 計 畫 有 系 統 的 來 指 導 學 生, 讓 學 生 及 早 針 對 未 來 妥 適 的 規 劃 ( 張 麗 鳳, 民 94) 36

( 二 ) 國 中 輔 導 活 動 課 程 應 由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的 輔 導 老 師 教 授 目 前 國 中 已 將 輔 導 活 動 與 家 政 童 軍 整 合 成 為 綜 合 領 域 一 科, 所 以 許 多 學 校 做 為 配 課 用, 不 一 定 是 由 接 受 過 輔 導 或 諮 商 專 業 訓 練 的 輔 導 老 師 教 授, 而 現 行 高 職 和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中 屬 於 必 修 科 目 的 生 涯 規 劃, 多 數 並 非 由 輔 導 教 師 擔 任, 這 些 輔 導 相 關 課 程 與 專 業 脫 勾, 以 致 雖 有 課 程 名 稱, 但 實 施 內 容 及 方 式 能 否 真 正 達 成 課 程 預 定 目 標 滿 足 學 生 成 長 發 展 上 的 需 求, 令 人 質 疑 ( 吳 芝 儀, 民 94) ( 三 ) 國 小 應 開 設 心 理 健 康 課 程 而 國 小 就 如 上 述, 實 際 上 並 無 開 設 輔 導 活 動 課 程, 而 是 融 入 其 他 課 程 中, 所 以 當 然 績 效 不 彰 無 法 落 實, 綜 上 所 述, 為 全 面 關 懷 各 發 展 階 段 學 生 成 長 發 展 的 需 求, 應 在 課 程 中 開 設 心 理 健 康 課 程, 幫 助 學 生 自 我 認 識 發 展 健 全 人 格 生 涯 探 索 和 生 涯 管 理 二 應 健 全 各 級 學 校 輔 導 組 織 架 構 三 級 學 校 各 有 其 因 法 令 制 度 的 缺 失 造 成 輔 導 組 織 架 構 不 健 全 輔 導 專 業 人 力 不 足, 輔 導 專 業 化 遲 未 能 建 立, 導 致 長 久 下 來 績 效 難 以 彰 顯 之 重 要 因 素, 以 下 提 出 改 革 的 願 景 : ( 一 ) 高 中 職 應 設 置 定 位 明 確 之 處 室 且 應 編 制 足 夠 之 輔 導 行 政 人 力 高 中 職 應 設 一 級 單 位 如 輔 導 與 諮 商 處, 使 執 行 輔 導 工 作 的 單 位 有 明 確 的 定 位, 其 組 織 編 組 應 有 足 夠 之 輔 導 行 政 人 力, 除 主 任 外 應 有 組 長 之 編 制 並 明 定 輔 導 與 諮 商 處 之 工 作 範 圍, 對 於 應 由 各 處 室 負 責 或 分 工 之 工 作 項 目 應 加 以 規 範 ( 如 性 別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 此 外 應 明 確 規 範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的 角 色 與 工 作 職 責, 這 方 面 可 以 參 考 吳 芝 儀 ( 民 94) 所 提 出 對 學 校 諮 商 師 的 規 劃 : 每 八 個 班 級 配 置 一 位 學 校 諮 商 師, 則 國 中 階 段 和 高 中 職 階 段 的 學 校 諮 商 師 的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應 包 括 為 這 八 個 班 級 學 生 提 供 心 理 測 驗 輔 導 課 程 諮 商 服 務 諮 詢 服 務 轉 介 服 務 安 置 服 務 協 調 統 合, 與 研 究 評 鑑 等 學 校 諮 商 師 可 透 過 每 週 固 定 時 數 ( 如 8~16 小 時 ) 帶 領 班 級 團 體 輔 導 課 程, 如 國 中 的 綜 合 活 動 或 輔 導 活 動, 高 中 職 的 心 理 學 生 涯 規 劃 人 際 關 係 生 命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37

等 輔 導 相 關 課 程, 適 時 提 供 學 生 心 理 健 康 資 訊 實 施 心 理 測 驗 蒐 集 學 生 資 料 藉 由 團 體 活 動 協 助 學 生 習 得 處 理 其 發 展 性 議 題 所 需 之 知 識 和 技 能 此 外, 尚 可 明 訂 學 校 諮 商 師 每 週 需 為 這 八 個 班 級 學 生 提 供 6~8 小 時 的 諮 商 服 務, 包 括 個 別 諮 商 小 團 體 諮 商 等 直 接 服 務 其 他 時 間 則 由 學 校 諮 商 師 彈 性 安 排 接 受 諮 詢 協 助 轉 介 安 置 服 務 協 調 統 合 方 案 評 鑑 等 其 他 間 接 服 務 與 行 政 工 作 項 目 ( 二 ) 三 級 學 校 均 應 編 制 充 足 的 專 業 輔 導 諮 商 人 力 在 今 日 學 生 心 理 困 擾 人 數 日 漸 增 多 問 題 性 質 日 益 嚴 重 的 情 形 下, 目 前 我 國 輔 導 老 師 與 學 生 的 比 例 為 600:1, 實 在 無 法 負 荷, 宜 比 照 先 進 國 家 ( 如 美 國 338: 1) 的 比 例 增 加 高 中 職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員 額, 並 於 國 中 小 學 增 設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才 能 應 付 並 妥 善 處 理 學 生 心 理 困 擾 與 行 為 問 題 三 應 成 立 心 理 諮 商 專 業 團 隊 教 育 部 訓 委 會 曾 於 八 十 六 和 八 十 七 學 年 度 指 定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及 台 灣 省 試 辦 專 業 專 任 輔 導 人 員 進 入 國 民 中 學 校 園, 部 分 縣 市 政 府 ( 如 台 北 市 台 北 縣 台 中 市 等 ) 也 曾 於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起 試 辦 推 動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台 北 市 政 府 並 於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試 辦 諮 商 心 理 師 國 小 駐 區 服 務 方 案 這 些 嘗 試 顯 現 全 國 各 地 區 各 級 學 校 對 於 專 業 專 任 輔 導 人 員 進 駐 校 園 的 殷 切 需 求 (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民 94), 雖 然 專 任 輔 導 人 員 與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的 實 驗 方 案 仍 有 學 校 人 員 不 清 楚 輔 導 專 業 人 員 社 工 師 的 工 作 內 涵, 造 成 彼 此 的 職 責 範 圍 無 法 釐 清 之 困 難 待 克 服, 但 其 結 果 也 都 經 評 估 獲 得 正 面 的 肯 定 (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民 94; 張 紉, 民 92; 王 仁 宏, 民 92) 從 上 文 所 述 的 主 客 觀 因 素 都 顯 示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已 經 到 了 應 改 革 進 行 重 整 以 提 升 專 業 層 級 及 服 務 績 效 的 重 要 時 刻, 而 目 前 社 會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已 逐 步 建 立, 專 業 人 力 充 沛, 且 經 評 估 證 明 專 業 人 力 進 駐 校 園 可 明 顯 帶 來 正 面 的 效 益 (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民 94) 所 以 筆 者 認 為 應 整 合 專 業 諮 商 社 工 與 精 神 醫 療 人 力 : ( 一 ) 在 短 期 法 令 制 度 尚 未 改 善 前 各 縣 市 應 先 成 立 三 級 學 校 諮 商 中 心 ( 鍾 思 38

嘉, 民 92), 以 諮 商 心 理 師 為 主 力 組 織 心 理 諮 商 專 業 團 隊 採 駐 區 或 駐 校 模 式 處 理 各 級 學 校 棘 手 或 危 機 個 案, 以 彌 補 目 前 各 級 學 校 專 業 人 力 不 足 之 缺 口 ( 二 ) 就 長 期 規 畫 而 言, 各 縣 市 應 建 立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諮 商 心 理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社 工 師 精 神 科 醫 師 ) 之 團 隊 合 作 機 制 ( 林 家 興, 民 92), 對 彼 此 之 角 色 功 能 工 作 內 涵 職 責 與 合 作 轉 介 模 式 應 加 以 規 範, 也 應 從 現 在 開 始 辦 理 各 種 研 習 座 談 以 增 進 不 同 專 業 的 了 解 與 合 作 共 識 四 應 提 升 各 級 學 校 輔 導 行 政 人 員 與 輔 導 教 師 專 業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 一 ) 輔 導 行 政 人 員 與 輔 導 教 師 應 具 備 本 科 系 所 畢 業 之 資 格 過 去 因 為 輔 導 教 師 的 資 格 認 定 過 於 寬 鬆, 導 致 輔 導 績 效 不 彰 為 人 詬 病 甚 至 出 現 廢 除 輔 導 室 的 議 案, 現 在 因 應 校 園 學 生 心 理 困 擾 與 問 題 行 為 日 益 惡 化, 教 育 主 管 當 局 應 儘 速 修 改 相 關 法 令 明 定 高 中 職 國 中 小 輔 導 行 政 人 員 與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應 具 備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本 科 系 所 畢 業 之 資 格, 並 且 規 定 具 備 一 定 的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實 習 時 數, 接 受 專 業 督 導 一 定 時 數 的 個 別 指 導 訓 練, 並 於 取 得 輔 導 教 師 資 格 後, 持 續 累 積 在 輔 導 諮 商 領 域 的 繼 續 教 育 一 定 時 數 以 維 護 其 專 業 素 質, 才 能 繼 續 擔 任 輔 導 工 作 另 為 保 障 專 業 背 景 不 符 未 來 新 訂 標 準 之 現 職 輔 導 教 師 權 益, 各 相 關 系 所 應 廣 開 學 校 輔 導 教 學 碩 士 班 及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責 成 現 職 人 員 於 一 定 期 限 內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專 業 知 能 如 此 方 能 保 障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的 輔 導 諮 商 專 業 水 準 (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民 94) 才 能 正 確 掌 握 輔 導 諮 商 工 作 的 方 向 與 重 點, 也 才 能 真 正 發 揮 輔 導 諮 商 的 專 業 效 能, 提 供 適 應 困 難 學 生 及 教 師 家 長 專 業 的 協 助 ( 二 ) 應 盡 速 建 立 三 級 學 校 輔 導 教 師 督 導 制 度 透 過 同 儕 督 導 與 專 業 督 導 提 升 輔 導 教 師 心 理 諮 商 知 能, 並 給 予 支 持 鼓 勵, 以 避 免 輔 導 教 師 在 龐 大 繁 重 工 作 下 陷 入 專 業 枯 竭 替 代 性 創 傷 的 危 機 39

( 三 ) 應 立 法 建 立 學 校 輔 導 老 師 與 學 校 諮 商 師 證 照 制 度 在 全 體 教 師 均 應 負 輔 導 之 責 輔 導 活 動 併 入 綜 合 領 域 後 不 必 然 由 輔 導 教 師 授 課 與 認 輔 制 度 ( 由 僅 受 過 短 期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的 輔 導 志 工 一 般 教 師 來 輔 導 行 為 偏 差 個 案 ) 推 動 下, 輔 導 專 業 性 一 再 被 淺 薄 化, 稀 釋 化, 一 般 教 師 與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對 輔 導 缺 乏 正 確 的 認 識 ( 王 仁 宏, 民 92), 很 容 易 誤 解 諮 商 是 每 位 老 師 甚 至 輔 導 志 工 都 能 勝 任 的 事, 況 且 多 數 輔 導 教 師 均 非 輔 導 專 業 出 身, 常 令 人 質 疑 輔 導 諮 商 的 成 效, 使 得 輔 導 諮 商 的 專 業 性 不 被 了 解 也 難 以 建 立, 而 雪 上 加 霜 的 是 受 心 理 師 法 通 過 的 影 響 輔 導 教 師 的 專 業 角 色 與 定 位 更 受 挑 戰, 長 久 之 計 為 提 升 學 校 輔 導 老 師 的 專 業 化 應 立 法 建 立 學 校 輔 導 老 師 與 學 校 諮 商 師 證 照 制 度 ( 陳 若 璋, 民 83; 鍾 思 嘉, 民 92), 使 具 輔 導 老 師 證 照 者 肩 負 初 級 預 防 使 命 之 輔 導 課 程 教 學 與 辦 理 輔 導 活 動 之 角 色, 而 讓 學 校 諮 商 師 發 揮 次 級 預 防 功 能 之 心 理 諮 商 角 色 立 即 回 應 學 生 個 人 問 題 ( 蕭 文, 民 92), 如 此 當 更 能 切 合 中 小 學 學 生 全 人 發 展 的 各 項 需 求, 也 才 能 提 升 學 校 輔 導 諮 商 工 作 之 專 業 水 準 與 在 學 校 中 之 地 位, 並 能 增 進 輔 導 工 作 效 能, 進 而 保 障 學 生 受 輔 的 權 益 五 應 定 期 實 施 輔 導 工 作 的 評 鑑 與 研 究 工 作 我 國 已 有 多 年 未 實 施 中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的 評 鑑 工 作, 對 學 校 輔 導 制 度 與 實 務 的 研 究 也 不 足, 為 提 升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效 能 應 定 期 檢 視 各 級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困 境 與 成 效, 作 為 改 善 的 依 據 ; 也 應 對 學 校 輔 導 制 度 與 實 務 進 行 研 究 以 了 解 各 種 輔 導 法 令 制 度 對 實 務 工 作 的 影 響 與 輔 導 人 員 的 工 作 實 況, 作 為 改 善 法 令 制 度 的 依 據 40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部 分 王 仁 宏 ( 民 92) 從 教 訓 輔 三 合 一 談 學 校 輔 導 體 系 的 建 立 學 生 輔 導 85 期 95~104 頁 王 麗 斐 ( 民 91) 建 構 國 小 輔 導 工 作 的 未 來 輔 導 季 刊,38,1-7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 民 94) 學 生 輔 導 法 立 法 聲 明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網 頁 吳 武 典 ( 民 80) 輔 導 學 的 歷 史 與 發 展 輔 導 原 理 台 北 心 理 林 美 珠 ( 民 89) 國 小 輔 導 工 作 實 施 需 要 現 況 與 困 境 之 研 究 中 華 輔 導 學 報,8, 51-76 吳 芝 儀 ( 民 94) 我 國 中 小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現 況 與 挑 戰 教 育 研 究 月 刊 134 期 P.23-40. 林 家 興 洪 雅 琴 黃 炤 容 王 明 傳 等 ( 民 89) 國 民 中 學 試 辦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實 施 成 效 及 可 行 推 廣 模 式 評 估 學 生 輔 導 67 期 林 家 興 ( 民 91) 中 學 輔 導 教 師 與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工 作 內 容 的 時 間 分 析 教 育 心 理 學 報,33 卷,23-40 頁 林 家 興 ( 民 92) 大 家 談 --- 心 理 師 法 與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座 談 會 學 生 輔 導 85 期 林 萬 億 ( 民 92) 大 家 談 --- 心 理 師 法 與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座 談 會 學 生 輔 導 85 期 陳 秀 蘭 ( 民 94) 從 一 個 國 中 輔 導 工 作 者 看 心 理 師 法 的 影 響 財 團 法 人 公 共 網 路 文 教 基 金 會 會 訊 74 期 陳 若 璋 ( 民 83) 我 國 各 級 學 校 輔 導 諮 商 員 證 照 制 度 架 構 之 分 析 與 規 劃 教 育 部 輔 導 工 作 六 年 計 畫 八 十 三 年 度 專 案 研 究 論 文 摘 要 集 張 紉 ( 民 92) 大 家 談 --- 心 理 師 法 與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座 談 會 學 生 輔 導 85 期 張 植 珊 吳 正 勝 ( 民 88)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早 期 的 功 能 與 貢 獻 ---- 兼 論 八 十 年 來 我 國 的 輔 導 運 動 載 於 輔 導 學 大 趨 勢 台 北 心 理 張 德 聰 ( 民 94) 台 灣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歷 史 沿 革 與 現 狀 財 團 法 人 公 共 網 路 文 教 基 41

金 會 會 訊 74 期 張 麗 鳳 ( 民 94) 高 中 生 涯 輔 導 課 程 之 需 求 與 規 劃 --- 請 聽 聽 輔 導 實 務 工 作 者 的 看 法 輔 導 季 刊 近 期 刊 登 鄭 崇 趁 ( 民 84) 認 輔 制 度 的 教 育 價 值 與 時 代 意 義 載 於 教 育 與 輔 導 的 軌 跡 台 北 心 理 鄭 崇 趁 ( 民 84) 輔 導 專 業 與 輔 導 行 政 孰 重?--- 談 輔 導 室 主 任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載 於 教 育 與 輔 導 的 軌 跡 台 北 心 理 學 生 輔 導 ( 民 92) 大 家 談 --- 心 理 師 法 與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學 生 輔 導 85 期 鍾 思 嘉 ( 民 92) 大 家 談 --- 心 理 師 法 與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座 談 會 學 生 輔 導 85 期 蕭 文 ( 民 92) 大 家 談 --- 心 理 師 法 與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座 談 會 學 生 輔 導 85 期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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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山 之 石 : 先 進 國 家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比 較 和 省 思 吳 芝 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系 副 教 授 學 校 諮 商 (school counseling) 是 一 項 相 當 年 輕 的 專 業, 係 從 美 國 1900 年 代 初 期 的 職 業 輔 導 運 動 衍 生 而 來 自 此 之 後, 諮 商 專 業 一 直 在 尋 求 學 校 中 諮 商 師 的 明 確 定 位 和 角 色 在 超 過 五 十 年 前, 諮 商 師 就 已 奮 力 掙 扎 於 其 在 學 校 中 服 務 的 方 向 和 目 的, 而 今 日 此 一 掙 扎 仍 然 在 持 續 之 中 顯 然, 學 校 諮 商 師 (school counselor) 即 使 沒 有 定 位 危 機 (identity crisis), 但 也 處 在 定 位 混 淆 (identity confusion) 之 中 由 於 此 一 不 確 定 性, 學 校 諮 商 師 經 常 被 批 評 無 法 充 分 盡 到 其 應 盡 的 職 責 然 而, 這 些 職 責 正 確 來 說 究 竟 是 什 麼, 是 學 校 諮 商 師 在 為 其 方 案 設 定 適 當 的 目 標 時, 必 須 釐 清 的 問 題 如 果 沒 有 清 楚 明 確 的 目 標, 諮 商 師 的 職 責 很 容 易 會 被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及 尋 求 諮 商 服 務 的 其 他 人 所 誤 解 學 校 諮 商 一 詞 正 確 來 說, 係 描 述 由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的 諮 商 師, 在 小 學 初 中 和 高 中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廣 泛 服 務 方 案 大 體 而 言, 學 校 諮 商 師 在 所 有 學 校 中 均 運 用 了 相 同 的 基 本 助 人 歷 程 諮 商 (counseling) 諮 詢 (consulting) 整 合 (coordinating) 和 衡 鑑 (appraising) 由 於 小 學 和 初 中 的 學 生, 與 高 中 學 生 具 有 不 同 的 發 展 需 求, 諮 商 師 會 在 特 殊 學 校 中 因 應 學 生 的 需 求 來 提 供 特 定 的 服 務 因 此, 學 校 諮 商 師 的 角 色 和 功 能, 會 因 應 特 定 的 實 務 工 作 層 級 和 所 服 務 之 特 殊 學 校 群 體 的 需 求, 而 有 所 不 同 ( 引 自 Schmidt, 2003) 一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挑 戰 我 國 目 前 擔 負 主 要 的 中 小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任 務 且 角 色 與 學 校 諮 商 師 相 近 的 人 員, 在 高 中 職 階 段 為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在 國 中 階 段 則 為 輔 導 活 動 教 師 而 小 學 雖 有 輔 導 活 動 或 綜 合 活 動 課 程, 但 幾 乎 都 由 包 班 制 的 導 師 負 責 授 課, 使 得 小 學 除 中 大 型 學 校 有 輔 導 主 任 輔 導 組 長 設 置 之 外, 幾 乎 不 存 在 輔 導 教 師 的 角 色 61

高 中 職 輔 導 教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 諮 商 諮 詢 ( 含 學 生 父 母 和 教 師 ) 測 驗 資 訊 提 供 安 置 服 務 等, 主 要 在 協 助 學 生 的 學 習 輔 導 生 活 輔 導 和 生 涯 輔 導 國 中 輔 導 活 動 教 師 則 擔 任 輔 導 活 動 或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課 程 之 授 課 ; 如 同 時 兼 任 輔 導 主 任 輔 導 組 長 或 資 料 組 長, 則 協 助 推 動 全 校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並 提 供 學 生 個 別 諮 商 和 諮 詢 服 務 小 學 輔 導 主 任 或 輔 導 組 長 均 為 行 政 職, 由 一 般 教 師 兼 任, 推 動 全 校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並 提 供 學 生 個 別 諮 商 和 諮 詢 服 務 我 國 目 前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依 筆 者 淺 見, 可 歸 納 為 下 列 數 點 : ( 一 ) 員 生 比 過 高, 行 政 工 作 繁 重 高 中 職 係 為 每 十 五 班 設 置 一 位 輔 導 教 師, 員 生 比 約 1:600, 即 一 位 輔 導 教 師 需 負 責 照 顧 約 600 位 學 生 雖 為 專 任 無 須 授 課, 但 諮 商 諮 詢 和 測 驗 等 服 務 時 間 則 無 明 文 規 定, 因 此 許 多 輔 導 教 師 被 迫 扮 演 行 政 人 員 的 角 色, 繁 重 的 行 政 工 作 常 使 輔 導 教 師 長 無 暇 兼 顧 主 要 的 諮 商 和 諮 詢 任 務 國 中 輔 導 活 動 教 師 如 兼 輔 導 組 長 或 輔 導 主 任 等 行 政 職 者, 依 法 得 減 授 鐘 點, 但 在 規 劃 執 行 全 校 性 輔 導 工 作 之 外, 仍 須 經 常 性 地 承 辦 教 育 部 及 地 方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指 定 之 各 項 學 生 輔 導 相 關 業 務, 繁 雜 的 行 政 工 作, 亦 使 輔 導 人 員 在 授 課 之 外, 並 無 多 餘 心 力 提 供 學 生 直 接 服 務 而 未 兼 任 行 政 職 者, 則 須 授 課 22~24 小 時, 與 教 師 相 同 ; 且 如 以 每 班 一 節 輔 導 活 動 課 計 算, 則 其 員 生 比 高 達 1:900, 更 使 國 中 輔 導 活 動 教 師 分 身 乏 術, 無 多 餘 時 間 可 為 需 要 協 助 學 生 提 供 個 別 或 小 團 體 諮 商 服 務 ( 二 ) 輔 導 人 員 的 專 業 定 位 模 糊 輔 導 人 員 的 專 業 訓 練 背 景 是 決 定 其 專 業 定 位 的 重 要 關 鍵 在 高 中 職 方 面, 雖 然 大 多 數 的 高 中 職 輔 導 教 師 均 為 各 大 學 心 理 教 育 輔 導 諮 商 或 社 工 等 相 關 科 系 或 研 究 所 畢 業, 且 修 畢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但 因 目 前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所 修 習 學 分 乃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證, 心 理 教 育 社 工 等 科 系 學 生 並 不 必 然 接 受 過 有 系 統 的 諮 商 專 業 訓 練, 能 否 有 效 執 行 諮 商 諮 詢 統 合 評 鑑 等 諮 商 專 業 任 務? 仍 不 禁 令 人 質 疑 國 中 輔 導 活 動 教 師 的 認 證 則 尚 無 嚴 格 之 專 業 條 件 門 檻, 而 現 行 九 年 一 貫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則 包 括 童 軍 和 家 政 等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再 加 上 輔 導 組 長 或 主 任 的 遴 選 亦 缺 62

乏 明 確 資 格 限 制, 過 去 曾 積 極 推 動 的 教 訓 輔 三 合 一 輔 導 體 制 卻 將 認 輔 教 師 作 為 次 級 預 防 的 主 要 角 色, 部 分 縣 市 則 試 辦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或 學 校 社 工 師 進 駐 校 園 計 畫, 在 在 使 得 目 前 國 中 階 段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的 角 色 定 位 更 顯 得 面 目 模 糊 究 竟 該 由 誰 來 扮 演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的 角 色? 必 須 具 備 哪 些 專 業 訓 練 和 資 格 條 件? 目 前 心 理 教 育 輔 導 諮 商 和 社 會 工 作 學 界, 均 有 不 同 的 觀 點 和 立 場, 眾 說 紛 紜 小 學 輔 導 組 長 或 主 任 由 於 多 係 一 般 教 師 兼 任, 其 專 業 定 位 的 不 確 定 就 更 無 庸 贅 言 ( 三 ) 輔 導 與 諮 商 之 進 行 並 無 明 確 規 範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公 佈 之 國 民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之 訓 導 及 輔 導 工 作 校 長 及 全 體 教 師 均 負 學 生 之 訓 導 及 輔 導 責 任 使 輔 導 工 作 作 為 校 長 及 全 體 教 師 均 應 擔 負 之 責 任, 非 僅 限 於 輔 導 教 師 第 十 四 條 則 將 輔 導 室 ( 輔 導 教 師 ) 的 主 要 職 責 指 定 為 : 學 生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學 生 智 力 性 向 人 格 等 測 驗 之 實 施, 學 生 興 趣 成 就 與 志 願 之 調 查 輔 導 及 諮 商 之 進 行, 並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及 親 職 教 育 等 事 項 其 中, 輔 導 及 諮 商 之 進 行 所 指 為 何, 並 無 明 確 規 範 如 以 前 述, 輔 導 工 作 被 指 定 為 校 長 及 全 體 教 師 之 職 責, 且 輔 導 活 動 課 ( 或 綜 合 活 動 課 ) 並 非 輔 導 室 或 輔 導 教 師 之 專 利 ( 尚 包 含 童 軍 教 師 和 家 政 教 師 等 ), 則 由 輔 導 室 所 從 事 的 輔 導 應 係 指 涉 全 校 性 輔 導 工 作 之 規 劃 與 實 施 而 輔 導 室 如 何 和 何 時 提 供 諮 商 服 務 的 方 式 和 時 數, 既 未 詳 述, 亦 不 必 然 會 由 輔 導 教 師 來 提 供 如 再 加 上 目 前 中 小 學 輔 導 室 中 扮 演 輔 導 教 師 角 色 者, 多 缺 乏 輔 導 與 諮 商 之 專 業 素 養, 則 期 待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能 達 成 初 級 預 防 和 次 級 預 防 之 重 責 大 任, 毋 寧 是 緣 木 求 魚 ( 四 ) 中 小 學 輔 導 相 關 課 程 均 與 專 業 脫 勾 由 於 高 中 職 輔 導 教 師 為 專 任 無 須 授 課, 因 此 九 十 五 年 即 將 實 施 的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將 心 理 社 會 與 文 化 納 入 公 民 與 社 會 範 疇, 由 公 民 科 教 師 負 責 講 授 ; 選 修 科 目 生 命 教 育 和 生 涯 規 劃 等 很 可 能 配 給 導 師 負 責 授 課 這 可 由 現 行 高 職 和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中 屬 於 必 修 科 目 的 生 涯 規 劃, 亦 多 非 由 輔 導 教 師 擔 任, 即 可 略 知 一 二 至 於 實 施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的 國 中 和 小 學, 輔 導 活 動 已 納 入 綜 合 活 動 63

領 域, 亦 不 必 然 由 接 受 過 輔 導 或 諮 商 專 業 訓 練 的 人 員 為 之 這 些 輔 導 相 關 課 程 與 專 業 脫 勾, 以 致 雖 有 課 程 名 稱, 但 實 施 內 容 及 方 式 能 否 真 正 達 成 課 程 預 定 目 標 滿 足 學 生 成 長 發 展 上 的 需 求, 著 實 不 無 疑 問 這 些 我 國 目 前 中 小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應 如 何 克 服 呢? 筆 者 意 圖 藉 由 美 英 加 拿 大 等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學 校 諮 商 工 作 的 探 討, 尋 找 足 以 攻 錯 的 他 山 之 石, 以 釐 清 我 國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未 來 可 能 發 展 的 方 向 二 先 進 國 家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現 況 在 美 國 英 國 加 拿 大 等 先 進 國 家 的 中 小 學 校 教 育 體 系 中, 學 校 諮 商 師 (school counselor) 或 輔 導 諮 商 師 (guidance counselor) 是 對 於 學 校 諮 商 人 員 專 業 角 色 的 正 式 稱 呼 英 國 更 有 由 教 育 機 構 所 任 用 的 教 師 兼 諮 商 師 (teacher-counselor), 及 由 專 業 諮 商 機 構 任 用 的 訪 問 諮 商 師 (visiting counselor) 以 巡 迴 各 校 提 供 諮 商 服 務 兩 種 方 式 此 外, 加 拿 大 亦 稱 為 學 生 諮 商 師 (student counselor) 筆 者 將 各 先 進 國 家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工 作 的 比 較 整 理 於 表 一, 並 逐 一 說 明 之 ( 一 ) 美 國 學 校 諮 商 師 的 角 色 與 職 責 學 校 諮 商 係 從 美 國 1900 年 代 初 期 的 職 業 輔 導 運 動 衍 生 而 來 由 於 學 校 諮 商 師 需 設 計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的 方 案, 使 得 學 校 諮 商 師 不 同 於 在 其 他 專 業 領 域 工 作 的 諮 商 師 學 校 諮 商 師 在 中 小 學 校 中 運 用 基 本 助 人 歷 程 諮 商 (counseling) 諮 詢 (consulting) 統 合 (coordinating) 和 衡 鑑 (appraising) 等 進 行 工 作, 強 調 預 防 性 (preventive) 和 發 展 性 (developmental) 諮 商, 提 供 學 生 處 理 其 生 活 難 題 所 需 的 生 活 技 巧 (life skills), 以 促 進 其 個 人 / 社 會 (personal/social) 教 育 (educational or academic) 和 生 涯 (career) 發 展 ( 引 自 Schmidt, 2003) 64

表 一 先 進 國 家 學 校 輔 導 工 作 的 作 法 國 際 比 較 美 國 學 校 諮 商 師 英 國 學 校 諮 商 師 加 拿 大 學 校 諮 商 師 正 式 名 稱 School Counselor 學 校 諮 商 師 Guidance Counsellor 輔 導 諮 商 師 or School Counsellor 學 校 諮 商 師 可 再 區 分 為 Visiting Counsellor 巡 迴 各 校 提 供 諮 商 服 務 和 Teacher-Counsellor 由 學 校 教 師 兼 任 工 作 描 述 學 校 諮 商 師 在 中 小 學 校 中 運 用 基 本 助 人 歷 程 諮 商 諮 詢 統 合 和 衡 鑑 等 進 行 工 作 強 調 預 防 性 和 發 展 性 諮 商, 提 供 學 生 處 理 其 生 活 難 題 所 需 的 生 活 技 巧, 以 促 進 其 個 人 社 會 教 育 和 生 涯 發 展 學 校 諮 商 師 為 學 生 父 母 和 教 師 等 三 個 族 群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 個 別 和 團 體 諮 商 諮 詢 測 驗 和 評 量 團 體 教 學 和 轉 介 學 校 諮 商 師 作 為 學 校 內 pastoral care team 的 成 員 之 一, 協 助 學 生 處 理 其 特 殊 關 注 和 發 展 性 議 題, 包 括 學 生 的 認 知 行 為 議 題 基 本 照 護 議 題 社 會 照 護 議 題 兒 童 保 護 反 欺 淩 議 題 等, 並 提 供 早 期 介 入, 協 助 學 生 處 理 其 情 緒 和 行 為 上 的 困 難 目 的 在 促 進 學 生 在 學 校 中 的 well-being 學 校 諮 商 師 的 工 作 包 括 : 1. 諮 商 個 別 團 體 家 庭 2. 個 人 和 社 會 發 展 3. 心 理 測 驗 4. 生 涯 資 訊 管 理 5. 提 供 父 母 教 師 和 社 區 之 諮 詢 6. 職 業 準 備 7. 轉 介 8. 學 校 輔 導 需 求 和 服 務 之 評 鑑 工 作 時 間 與 教 師 相 同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為 22 小 時, 包 括 6 小 時 班 級 工 作,9 小 時 諮 商, 7 小 時 其 他 工 作 員 生 比 例 訓 練 資 格 小 學 ( 一 至 六 年 級 ) 平 均 為 1:594 中 學 ( 七 和 八 年 級 ) 平 均 為 1:387 高 中 ( 九 至 十 二 年 級 ) 平 均 為 1:338 全 美 國 學 校 平 均 為 1:477 1. 至 少 具 備 諮 商 碩 士 學 位 在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 包 括 教 育 和 心 理 ) 修 習 過 人 類 成 長 與 發 展 社 會 和 文 化 基 礎 助 人 關 係 團 體 工 作 生 涯 發 展 衡 鑑 研 究 和 方 案 評 鑑 及 專 業 導 向 等 八 個 領 域 課 程 至 少 修 畢 48-60 學 分, 包 括 600 小 時 接 受 督 導 的 諮 商 實 習 經 驗 2. 取 得 各 州 學 校 諮 商 師 證 照 3. 部 分 州 (29 個 州 ) 要 求 應 考 學 校 諮 商 師 者 需 同 時 具 備 諮 商 師 和 教 師 資 格,2-5 年 的 教 學 經 驗 1 名 諮 商 師 :270 名 學 生 最 大 工 作 班 級 數 為 9 班 ( 每 班 30 名 學 生 ) 1. 具 備 諮 商 文 憑 或 碩 士 學 位 ( 修 畢 課 程, 外 加 450 小 時 接 受 督 導 的 諮 商 實 習 ) 2. 取 得 BACP 的 資 格 認 證 (BACP accreditation) 或 UKRC(United Kingdom Registered Counsellor) 註 冊 3. 由 學 校 教 師 受 過 諮 商 專 業 訓 練 後 兼 任 學 校 諮 商 師 者, 需 先 具 備 教 師 資 格 School Counsellor 學 校 諮 商 師 Guidance Counsellor 輔 導 諮 商 師 Student Counsellor 學 生 諮 商 師 學 校 諮 商 師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 諮 商 諮 詢 統 合 和 教 育 目 的 在 支 援 學 生 父 母 和 教 師, 以 共 同 促 進 學 生 之 教 育 個 人 社 會 情 緒 和 生 涯 發 展 學 校 諮 商 師 的 工 作 包 括 : 個 別 諮 商 團 體 工 作 班 級 工 作, 以 提 供 介 入 性 和 預 防 性 服 務 與 教 師 相 同 小 學 平 均 約 為 1:7900(78% 小 學 未 設 置 諮 商 師 ) 中 學 平 均 為 1:429 1. 大 部 分 學 校 系 統 要 求 學 校 諮 商 師 需 具 備 專 業 教 學 證 照 或 為 合 格 教 師 2. 具 備 教 育 心 理 學 諮 商 心 理 學 或 諮 商 相 關 領 域 之 碩 士 學 位 65

從 美 國 學 校 教 育 歷 史 發 展 脈 絡 而 言, 輔 導 (guidance) 一 詞 並 非 學 校 諮 商 師 的 唯 一 責 任, 也 不 是 任 何 單 一 專 業 群 體 的 服 務 範 疇 在 學 校 中 所 做 的 每 一 件 事, 無 論 是 由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諮 商 師 或 其 他 人, 都 可 能 與 輔 導 學 生 的 概 念 有 某 種 關 連 從 有 學 校 以 來, 教 師 就 一 直 在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班 級 教 室 行 為 和 個 人 關 係 上 在 進 行 輔 導 工 作 同 樣 地,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也 在 教 育 方 案 的 政 策 課 程 學 科 和 其 他 層 面 上 來 輔 導 學 生 由 此 觀 之, 學 生 輔 導 (student guidance) 甚 為 重 要, 每 個 在 學 校 中 工 作 的 人, 以 及 關 心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人, 都 有 其 可 扮 演 的 角 色 因 此, 輔 導 仍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概 念, 代 表 學 校 課 程 的 一 個 必 要 部 分, 可 統 整 於 全 部 課 程 之 中, 而 非 獨 立 分 離 的 方 案 ( 引 自 Schmidt, 2003) 諮 商 一 詞 則 用 以 界 定 持 續 的 助 人 歷 程 (helping processes), 本 質 上 是 保 密 的 (confidential), 協 助 人 們 聚 焦 於 其 所 關 注 的 問 題, 規 劃 策 略 以 處 理 特 定 的 議 題, 並 評 鑑 執 行 這 些 計 畫 的 成 功 與 否 諮 商 服 務 係 以 個 別 諮 商 (individual counseling) 或 小 團 體 諮 商 (small group counseling) 的 形 式 進 行, 且 基 本 上 係 以 個 案 為 對 象, 提 供 直 接 的 服 務 ( 引 自 Schmidt, 2003) 依 據 美 國 諮 商 協 會 (American Counseling Association, ACA) 的 定 義, 專 業 諮 商 (professional counseling) 是 指 : 應 用 心 理 健 康 (mental health) 心 理 學 (psychology) 人 類 發 展 (human development) 等 原 理, 並 透 過 認 知 (cognitive) 情 意 (affective) 行 為 (behavioral) 或 系 統 性 (systemic) 的 介 入 策 略, 以 促 成 人 們 的 心 理 健 康 (wellness) 個 人 成 長 (personal growth) 生 涯 發 展 (career development) 等 (ACA, 2001) 在 美 國, 為 了 成 為 擁 有 執 照 的 專 業 諮 商 師 (professional counselor), 有 志 之 士 必 須 接 受 廣 泛 的 教 育 和 訓 練, 至 少 取 得 諮 商 碩 士 學 位, 並 在 被 督 導 的 諮 商 實 務 中 具 有 至 少 兩 年 以 上 的 經 驗, 且 通 過 諮 商 師 專 業 證 照 的 考 試, 始 能 取 得 專 業 諮 商 師 證 照 而 專 業 諮 商 師 所 服 務 的 場 域, 包 括 : 各 級 學 校 和 大 學 醫 療 單 位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機 構 復 健 機 構 工 商 企 業 機 構 矯 正 機 構 宗 教 組 織 社 區 諮 商 中 心, 以 及 私 人 實 務 機 構 等 亦 即, 專 業 諮 商 師 可 在 許 多 不 同 的 場 域 中, 為 各 年 齡 種 族 文 化 背 景 所 處 情 境 中 人 們 提 供 所 需 的 心 理 服 務, 以 協 助 這 些 受 輔 者 發 揮 最 大 潛 能, 促 成 生 活 中 的 正 向 66

改 變, 並 達 成 其 目 標 (ACA, 2001) 學 校 諮 商 師 在 許 多 領 域 所 接 受 的 訓 練, 有 助 於 奠 定 其 知 識 基 礎 和 專 業 技 巧 在 人 類 發 展 社 會 學 心 理 學 生 涯 資 訊 與 發 展 測 驗 與 評 量 技 術 社 會 和 文 化 基 礎 教 育 研 究 以 及 諮 商 歷 程 與 技 巧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所 課 程, 均 能 使 學 校 諮 商 師 具 備 廣 泛 而 紮 實 的 知 識 基 礎, 及 多 樣 化 的 技 巧, 以 在 小 學 初 中 及 高 中 學 校 場 域 從 事 其 服 務 工 作 理 論 和 實 務 方 面 的 課 程 提 供 諮 商 師 一 個 參 考 架 構, 能 形 成 和 釐 清 其 專 業 角 色 簡 而 言 之, 此 類 訓 練 使 得 學 校 諮 商 師 有 能 力 為 學 生 父 母 和 教 師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服 務 更 重 要 的 是, 諮 商 師 需 在 一 個 有 組 織 的 方 案 架 構 中, 傳 遞 這 些 服 務 綜 合 性 學 校 諮 商 方 案 (comprehensive school counseling program) 的 設 計 係 受 整 個 學 校 的 教 育 宗 旨 當 地 社 區 之 需 求 和 全 國 性 的 教 育 目 標 所 指 引 美 國 於 1975 年 通 過 生 涯 輔 導 與 諮 商 法 (Career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Act) 及 1977 年 通 過 生 涯 教 育 激 勵 法 (Career Education Incentive Act), 促 使 聯 邦 及 各 州 政 府 增 加 教 育 經 費, 支 援 生 涯 發 展 計 畫 與 生 涯 輔 導 的 推 動, 同 時 也 強 化 了 學 校 諮 商 師 在 生 涯 教 育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於 是, 現 今 美 國 許 多 州 已 將 促 進 學 生 的 生 涯 發 展 與 學 術 發 展 (academic development) 以 及 個 人 與 社 會 發 展 (person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 並 列 為 學 校 課 程 體 系 中 輔 導 課 程 (guidance curriculum) 的 一 環, 由 學 校 諮 商 師 和 學 校 教 師 協 同 設 計 和 執 行 此 一 課 程 的 實 施, 協 助 學 生 透 過 班 級 輔 導 活 動, 進 行 自 我 探 索 和 工 作 世 界 探 索, 並 學 習 生 涯 規 劃 的 技 巧, 以 促 進 個 人 的 生 涯 發 展 美 國 學 校 諮 商 師 協 會 (American School Counselor Association, ASCA) 更 為 綜 合 性 學 校 諮 商 方 案, 提 出 了 一 個 ASCA 全 國 模 式 (The ASCA National Model), 為 此 一 輔 導 課 程 設 定 了 如 表 二 的 目 標 在 符 合 此 一 模 式 的 學 校 諮 商 方 案 中, 小 學 初 中 和 高 中 階 段 的 學 校 諮 商 師 需 執 行 學 校 輔 導 課 程 (school guidance curriculum) 個 別 學 生 計 畫 (individual student planning) 回 應 服 務 (responsive services) 系 統 支 持 (system support) 等 四 項 任 務, 如 表 三 所 示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