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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日 起 继 续 进 行 第 四 条 预 留 信 息 乙 方 在 获 取 学 员 资 格 后 须 提 供 如 下 文 件 和 信 息, 并 将 其 发 送 至 甲 方 指 定 邮 箱 : ( 一 ) 乙 方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 二 ) 乙 方 的 通 信 地 址 ( 含 个 人 E-mail 等 电 子 通 信 地 址 ); ( 三 ) 乙 方 的 联 系 电 话 ( 包 括 固 定 电 话 和 手 机 ), 确 无 联 系 电 话 的, 须 提 供 其 他 一 项 便 于 随 时 联 系 的 方 式 以 上 信 息 作 为 学 员 在 东 奥 会 计 在 线 的 基 本 信 息 予 以 预 留 保 存 二 服 务 及 辅 导 流 程 第 五 条 服 务 内 容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论 文 班 辅 导 服 务 项 目 如 下 : ( 一 ) 提 供 高 级 会 计 师 论 文 写 作 指 导 ; ( 二 ) 提 供 一 篇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论 文 写 作 辅 导 服 务 (2000 4000 字 符, 以 论 文 定 稿 字 数 计 算 ), 包 括 该 论 文 的 选 题 指 导 和 三 次 论 文 审 稿 服 务 ; ( 三 ) 论 文 协 助 发 表 服 务 第 六 条 服 务 变 更 根 据 当 年 度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具 体 规 定 及 要 求, 甲 方 在 保 证 服 务 质 量 的 情 况 下, 有 权 就 第 五 条 所 约 定 的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或 者 变 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某 项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项 目 发 生 变 动 的, 甲 方 应 在 实 际 变 动 前 的 15 日 以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第 七 条 辅 导 流 程 辅 导 流 程 参 见 本 协 议 附 件 1 三 收 费 标 准 及 费 用 支 付 第 八 条 收 费 标 准 全 程 无 忧 班 论 文 发 表 部 分 辅 导 定 价 为 4500 元 人 民 币 / 篇, 由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本 协 议 第 五 条 所 约 定 之 服 务, 如 乙 方 定 稿 论 文 字 数 超 过 4000 字 符 的, 超 过 部 分 按 每 字 收 取 1.00 元 服 务 费 用 如 乙 方 要 求 增 加 论 文 篇 数, 则 每 增 加 一 篇 加 收 3000 元 人 民 币, 与 所 增 加 论 文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均 按 本 协 议 内 容 执 行 学 员 一 次 性 购 买 多 篇 论 文 服 务 的, 以 首 先 发 表 成 功 的 论 文 为 第 一 篇, 剩 余 为 追 加 论 文 篇 数 如 乙 方 要 求 增 加 论 文 审 稿 服 务 的, 每 增 加 一 次 加 收 150 元 人 民 币 第 九 条 付 费 方 式 乙 方 可 选 择 现 金 账 户 支 付 银 行 汇 款 邮 局 汇 款 到 甲 方 地 点 支 2

付 等 其 中 一 种 支 付 方 式, 全 程 无 忧 班 单 独 购 买 论 文 发 表 均 不 支 持 学 习 卡 支 付 第 十 条 会 员 积 分 全 程 无 忧 班 及 单 独 购 买 论 文 发 表 的 学 费 可 计 入 东 奥 会 计 在 线 VIP 会 员 累 计 交 费 金 额, 获 赠 相 应 积 分, 但 全 程 无 忧 班 单 独 购 买 论 文 发 表 服 务 本 身 不 享 受 金 银 卡 会 员 折 扣 优 惠 ; 参 加 全 程 无 忧 班 和 单 独 享 受 论 文 发 表 服 务 的 学 员 不 再 享 受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四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权 利 甲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一 ) 有 权 根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获 得 乙 方 交 纳 的 辅 导 服 务 费 ; ( 二 ) 有 权 根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获 得 持 有 和 核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有 权 对 乙 方 是 否 完 全 适 当 遵 守 甲 方 提 供 的 辅 导 计 划 进 行 评 价 ; ( 四 ) 有 权 在 发 生 特 殊 事 由 时, 与 乙 方 协 商 对 本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第 十 二 条 义 务 甲 方 在 根 据 本 协 议 享 有 以 上 权 利 的 同 时, 应 履 行 如 下 义 务 : ( 一 ) 甲 方 应 提 供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辅 导 项 目 服 务 ; ( 二 ) 甲 方 应 对 获 取 的 乙 方 的 个 人 资 料 和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除 非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有 权 政 府 机 关 的 命 令 和 要 求 或 者 经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不 得 将 乙 方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资 料 泄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 ( 三 ) 甲 方 须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均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以 及 学 员 一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包 括 互 联 网 运 营 商 提 供 的 网 络 中 断 乙 方 不 具 备 上 网 条 件 ( 包 括 不 具 备 软 硬 件 条 件 或 者 软 硬 件 故 障 ) 等, 则 甲 方 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五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十 三 条 权 利 乙 方 在 交 纳 全 额 辅 导 费 用 后, 有 权 利 享 受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全 程 无 忧 班 ( 或 单 独 享 受 论 文 发 表 ) 所 有 写 作 辅 导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 一 ) 获 取 高 级 会 计 师 论 文 指 导 服 务 ; ( 二 ) 获 取 甲 方 提 供 的 论 文 选 题 指 导 服 务 ; ( 三 ) 获 取 甲 方 提 供 的 论 文 审 稿 服 务 ; ( 四 ) 获 取 甲 方 提 供 的 论 文 协 助 发 表 服 务 ; ( 五 ) 有 权 向 甲 方 的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就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咨 询 第 十 四 条 退 费 权 利 乙 方 有 权 在 符 合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条 件 时, 向 甲 方 申 请 退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交 纳 学 费 (1 篇 论 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4500 元,2 篇 论 文 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7500 元, 3

3 篇 论 文 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10500 元 ) 第 十 五 条 义 务 乙 方 在 享 有 以 上 权 利 的 同 时, 应 履 行 如 下 义 务 : ( 一 ) 乙 方 不 得 将 自 己 的 注 册 账 号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使 用 ; ( 二 ) 乙 方 应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身 份 信 息 ; ( 三 ) 乙 方 须 遵 守 甲 方 的 论 文 写 作 辅 导 安 排,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及 甲 方 提 供 的 论 文 写 作 要 求 完 成 论 文 ( 四 ) 乙 方 应 自 行 完 成 论 文 的 写 作 和 修 改 工 作 ( 五 ) 乙 方 应 保 证 论 文 的 原 创 性, 不 得 抄 袭, 如 因 论 文 著 作 权 等 法 律 瑕 疵 引 起 的 纠 纷,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 六 ) 乙 方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论 文 写 作 辅 导 资 料 和 辅 导 计 划 等 内 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并 应 保 证 只 供 乙 方 个 人 使 用,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相 关 内 容 故 意 或 过 失 的 泄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或 者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使 用 六 退 费 条 款 第 十 六 条 退 费 条 件 乙 方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参 加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辅 导, 撰 写 达 到 甲 方 论 文 写 作 要 求 的 论 文 后, 甲 方 仍 无 法 成 功 在 符 合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要 求 的 期 刊 上 发 表 该 论 文 的, 乙 方 可 依 据 本 协 议 要 求 甲 方 退 还 已 交 纳 的 学 费 (1 篇 论 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4500 元, 2 篇 论 文 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7500 元,3 篇 论 文 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10500 元 ) 第 十 七 条 不 予 退 费 的 情 形 乙 方 如 具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无 论 通 过 甲 方 辅 导 的 论 文 是 否 在 符 合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评 审 要 求 的 期 刊 上 发 表 的, 乙 方 都 无 权 要 求 甲 方 退 还 部 分 或 全 部 学 费 ( 一 ) 乙 方 未 向 甲 方 提 供 真 实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形 : 1. 乙 方 提 供 了 虚 假 或 者 伪 造 的 个 人 信 息 ; 2. 乙 方 在 要 求 退 费 时 提 供 的 信 息 与 其 预 留 的 信 息 不 一 致 ( 但 能 够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文 件 证 明 乙 方 的 有 关 通 信 地 址 等 正 常 变 动 的 除 外 ); 3. 乙 方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或 者 要 求 甲 方 退 费 等 过 程 中, 提 供 了 其 他 虚 假 伪 造 的 信 息 ( 二 ) 乙 方 因 个 人 过 错 未 能 完 成 甲 方 提 供 的 论 文 写 作 辅 导,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形 : 4

1. 乙 方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论 文 写 作 安 排 不 予 配 合, 拒 绝 履 行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履 行 甲 方 的 论 文 写 作 要 求 ; 2. 乙 方 在 协 议 期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提 交 或 者 不 予 提 交 论 文 稿 件 ( 三 ) 乙 方 未 在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退 费 时 间 内 向 甲 方 提 交 书 面 退 费 要 求 及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全 部 退 费 材 料 ; ( 四 ) 乙 方 在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条 件 下, 向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写 作 辅 导 资 枓 内 容, 或 由 于 乙 方 的 过 失, 导 致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获 知 论 文 写 作 辅 导 资 料 内 容 ; ( 五 ) 乙 方 将 自 己 的 账 号 提 供 给 他 人 使 用 ; ( 六 ) 乙 方 侵 犯 甲 方 知 识 产 权 或 有 其 它 损 害 甲 方 权 益 的 行 为 的 第 十 八 条 申 请 材 料 在 符 合 退 费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乙 方 申 请 退 费 时 需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 ( 一 ) 乙 方 身 份 证 (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所 提 供 资 料 应 与 预 留 的 身 份 证 明 一 致 ; ( 二 ) 论 文 稿 件 未 能 成 功 发 表 的, 乙 方 所 提 供 稿 件 应 与 发 给 甲 方 用 于 协 助 发 表 的 论 文 稿 件 一 致 ; 双 方 中 途 终 止 合 作 的, 乙 方 应 提 供 最 后 一 次 提 交 给 甲 方 的 论 文 稿 件 ; ( 三 ) 退 费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2), 申 请 表 中 的 退 费 户 名 需 为 乙 方 本 人 第 十 九 条 申 请 期 限 未 能 成 功 发 表 的, 甲 方 将 以 传 真 电 话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告 知 乙 方, 自 乙 方 得 知 该 事 实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双 方 协 议 中 途 终 止 合 作 的, 自 乙 方 接 到 终 止 协 议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乙 方 须 将 退 费 申 请 材 枓 提 交 给 甲 方 提 交 可 选 择 直 接 上 门 递 交 至 甲 方 办 公 地 点 或 将 资 料 传 真 邮 寄 至 甲 方 申 请 日 期 以 乙 方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日 期 为 准,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乙 方 直 接 上 门 递 交 的, 以 递 交 日 为 准 ;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提 交 的, 以 传 真 日 为 准 ; 邮 寄 的, 以 寄 出 的 邮 戳 日 为 准 ; 邮 戳 日 不 清 或 者 没 有 邮 戳 的, 以 甲 方 实 际 收 到 日 为 准, 但 是 乙 方 能 够 提 出 实 际 邮 戳 日 证 据 的 除 外 乙 方 逾 期 未 提 交 退 费 申 请 材 料 或 提 交 的 退 费 申 请 材 料 不 全 的, 乙 方 将 不 再 享 有 退 费 权 利, 甲 方 不 再 为 乙 方 办 理 退 费 事 宜, 甲 乙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第 二 十 条 受 理 申 请 手 续 齐 备 并 按 照 规 定 填 写 申 请 材 料 的, 甲 方 予 以 受 理 并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 申 请 手 续 不 齐 备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填 写 申 请 材 料 的, 甲 方 不 予 受 理,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并 说 明 理 由 申 请 手 续 基 本 齐 备 或 者 申 请 材 料 基 本 符 合 规 定, 但 需 要 补 正 的, 甲 方 通 知 乙 方 予 以 补 正, 5

乙 方 自 收 到 补 正 通 知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内 容 补 正 并 交 回 甲 方, 补 正 次 数 以 两 次 为 限 乙 方 在 规 定 限 期 内 补 正 并 交 回 材 料 的, 甲 方 按 协 议 规 定 办 理 退 费 ; 期 满 未 补 正 的, 乙 方 失 去 退 费 申 请 权 利, 甲 方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第 二 十 一 条 退 费 期 限 经 甲 方 核 实, 乙 方 符 合 退 费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受 理 退 费 申 请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为 甲 方 办 理 退 费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退 费 金 额 经 甲 方 核 实 乙 方 符 合 退 费 条 件 并 提 交 合 格 退 费 申 请 材 料 的, 按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 论 文 以 篇 为 单 位 ): ( 一 ) 论 文 未 成 功 发 表 的, 甲 方 应 全 额 退 还 乙 方 已 交 纳 的 该 篇 论 文 的 辅 导 费 用 (1 篇 论 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4500 元,2 篇 论 文 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7500 元,3 篇 论 文 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10500 元 ) ( 二 ) 论 文 协 助 发 表 之 前, 因 乙 方 原 因 中 途 终 止 协 议, 确 需 退 费 的, 甲 方 应 退 还 乙 方 已 交 纳 辅 导 费 用 (1 篇 论 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4500 元,2 篇 论 文 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7500 元,3 篇 论 文 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10500 元 ) 的 50%; 因 甲 方 原 因 中 途 终 止 协 议, 确 需 退 费 的, 甲 方 应 全 额 (1 篇 论 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4500 元,2 篇 论 文 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7500 元,3 篇 论 文 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10500 元 ) 退 还 乙 方 已 交 纳 辅 导 费 用 ; 论 文 已 经 协 助 发 表 的, 无 论 协 议 是 否 终 止, 均 不 予 退 还 已 交 纳 辅 导 费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退 费 方 式 经 甲 方 核 实 退 费 条 件 和 材 料 合 格 后, 甲 方 应 按 乙 方 退 费 申 请 资 料 中 列 示 的 账 户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的 形 式 予 以 退 款 七 违 约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际 违 约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协 议 约 定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协 议 约 定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相 对 方 有 权 要 求 其 继 续 履 行, 一 方 仍 不 履 行 或 者 拒 不 履 行 的, 相 对 方 可 单 方 解 除 协 议 如 因 乙 方 违 约 而 导 致 甲 方 单 方 解 除 协 议 的, 乙 方 无 权 要 求 退 还 已 支 付 款 项 ; 如 因 甲 方 违 约 而 导 致 乙 方 单 方 解 除 协 议 的, 甲 方 应 全 额 退 还 乙 方 已 支 付 款 项 (1 篇 论 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4500 元,2 篇 论 文 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7500 元,3 篇 论 文 均 未 发 表 成 功 退 款 10500 元 ) 第 二 十 五 条 支 付 违 约 金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的,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协 议 约 定 金 额 20% 的 违 约 金 ; 对 方 损 失 超 过 20% 的,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八 不 可 抗 力 第 二 十 六 条 不 可 抗 力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协 议 的,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部 分 未 履 行 的, 由 甲 方 退 还 乙 方 已 交 纳 费 用 的 50%; 全 部 未 履 行 的, 由 甲 方 全 额 退 还 乙 方 已 交 纳 费 6

用 当 事 人 迟 延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迟 延 履 行 一 方 为 乙 方 的, 乙 方 所 交 纳 费 用 不 予 退 还 ; 迟 延 履 行 一 方 为 甲 方 的, 甲 方 所 收 取 费 用 应 全 额 退 还 本 协 议 所 称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地 震 台 风 洪 水 火 灾 等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罢 工 等 社 会 异 常 事 件 ; 政 策 性 停 电 导 致 的 网 络 服 务 中 断 等 特 殊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第 二 十 七 条 不 可 抗 力 通 知 当 事 人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应 当 在 发 生 之 日 起 的 15 日 内 通 知 对 方, 以 减 轻 可 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并 应 当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提 供 证 明 不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而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赔 偿 对 方 损 失 第 二 十 八 条 补 救 措 施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意 外 事 件 致 使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能 依 约 履 行 义 务 的, 经 对 方 同 意, 可 以 推 迟 履 行 义 务 九 其 他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通 知 方 式 本 协 议 中 所 述 通 知 可 以 传 真 特 快 专 递 电 子 邮 件 手 机 短 信 等 方 式 作 出, 但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必 须 以 传 真 快 递 等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以 本 协 议 首 部 所 注 双 方 住 址 或 住 所 地 为 送 达 地 址, 将 通 知 快 递 至 上 述 地 址 即 视 为 送 达 如 因 地 址 错 误 或 收 件 人 拒 收 导 致 邮 件 退 回 的, 邮 件 退 回 之 日, 视 为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第 三 十 条 补 充 内 容 东 奥 会 计 在 线 www.dongao.com 公 布 的 2016 年 高 级 会 计 师 网 络 辅 导 招 生 方 案 及 网 站 学 员 注 册 服 务 条 款 是 本 协 议 的 组 成 部 分, 若 招 生 方 案 网 站 学 员 注 册 服 务 条 款 与 本 协 议 有 不 同 之 处 的, 则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本 协 议 可 进 行 公 正, 公 正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协 商 补 充 7

附 件 1: 高 会 论 文 操 作 流 程 报 名 缴 费 签 协 议, 告 知 甲 方 论 文 最 终 要 求 发 表 时 间 与 学 员 沟 通, 确 定 选 题 自 缴 费 之 日 起 学 员 应 在 4 个 月 内 提 交 初 稿 7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出 修 改 建 议, 并 反 馈 给 学 员 2 周 内 学 员 提 交 第 一 次 修 改 稿 件 7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出 二 次 修 改 建 议, 并 反 馈 给 学 员 2 周 内 学 员 提 交 第 二 次 修 改 稿 件 7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出 三 次 修 改 建 议, 并 反 馈 给 学 员 2 周 内 学 员 提 交 第 三 次 修 改 稿 件 合 格 不 合 格 联 系 出 版 社, 确 认 出 版 时 间, 发 稿 件 录 用 通 知 不 同 意 与 学 员 沟 通, 增 加 修 改 费 用 150 元 /1 次 同 意 退 款, 协 议 终 止 补 收 修 改 费 8

补 交 费 用 后 提 交 四 稿 修 改 意 见 学 员 2 周 内 提 交 四 稿 稿 件 合 格 附 件 2: 继 续 修 改, 2016 年 高 级 会 计 实 务 论 文 发 表 退 费 申 请 表 9

注 意 : 本 表 应 与 乙 方 身 份 证 (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 应 与 乙 方 预 留 的 身 份 证 明 一 致 ) 论 文 稿 件 ( 应 与 发 给 甲 方 用 于 协 助 发 表 的 论 文 稿 件 一 致 ) 一 并 提 交 给 甲 方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