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卷 代 号 : 2 1 3 7 座 位 号 IT]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 0 0 9-2 0 1 0 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 开 放 专 科 " 期 末 考 试 经 济 法 概 论 试 题 题 号 l 一 二 l 三 四 l 五 l 总 分 1 分 数 I I I I I I I 2010 年 1 月 得 分 评 卷 人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1 分, 计 20 分, 请 将 你 认 为 的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入 该 题 后 的 括 号 内 ) 1. 法 的 本 质 是 ( ) A.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稳 定 的 工 具 1:3. 维 护 和 巩 固 国 家 政 权 的 手 段 C.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 体 现 D. 规 范 人 们 行 为 的 规 则 2.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主 要 形 式 是 ( ) A. 组 织 B. 国 家 c. 公 民 D. 团 体 3. 我 国 民 法 调 整 的 对 象 是 ( ) A. 所 有 的 财 产 关 系 B. 纵 向 的 财 产 关 系 c. 平 等 主 体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D.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4. 在 债 的 法 律 关 系 中 ( ) A. 权 利 主 体 特 定 义 务 主 体 特 定 B. 权 利 主 体 特 定 义 务 主 体 不 特 定 c. 权 利 主 体 不 特 定 义 务 主 体 特 定 D. 权 利 主 体 不 特 定 义 务 主 体 不 特 定 5. 公 司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是 ( ) A. 公 司 内 部 的 组 织 管 理 关 系 和 财 产 经 营 关 系 B. 公 司 外 部 的 财 产 经 营 关 系 和 生 产 协 作 关 系 c. 公 司 内 外 部 的 财 产 经 营 关 系 和 生 产 协 作 关 系 750 D. 公 司 内 外 部 的 组 织 管 理 关 系 和 财 产 经 营 关 系
6.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的 最 高 人 数 是 ( ) A. 20 人 B. 30 人 C. 40 人 D. 50 人 7.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上 市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即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 ) A. 5000 万 元 B. 4000 万 元 C. 3000 万 元 D. 2000 万 元 8.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必 须 报 经 国 务 院 ( ) A.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B. 授 权 的 部 门 审 批 c. 财 政 部 审 批 D. 民 政 部 审 批 9. 知 识 产 权 是 一 种 ( ) A. 有 形 财 产 权 B. 无 形 财 产 权 c. 物 权 D. 债 权 10. 我 国 专 利 法 规 定, 专 利 权 期 限 的 计 算 日 起 算 日 是 ( ) A. 批 准 日 B. 申 请 日 c. 公 告 日 D. 开 始 使 用 日 1 1.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中 的 " 经 营 者 " 是 指 ( ) A. 一 切 法 人 B. 一 切 法 人 和 个 人 c. 从 事 商 品 经 营 或 盈 利 性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个 人 D. 从 事 盈 利 性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12. 经 营 者 违 反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进 行 有 奖 销 售 的,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罚 款, 其 额 度 为 ( ) A.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总 1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C.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D.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13. 我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赋 予 消 费 者 的 第 一 项 权 利 是 ( ) A. 安 全 权 B. 如 1 悉 权 c. 请 求 权 D. 自 由 选 择 权 751
14. 消 费 者 因 经 营 者 利 用 虚 假 广 告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向 ( ) 要 求 赔 偿 A. 广 告 经 营 者 B. 广 告 制 作 人 c. 经 营 者 D. 发 布 广 告 的 媒 体 15. 我 国 目 前 的 财 政 监 督 机 关 是 ( ) A. 立 法 机 关 B. 政 府 财 政 机 关 c. 审 计 机 关 D. 司 法 机 关 16. 不 是 税 率 的 基 本 形 式 税 率 是 ( ) A. 比 例 税 率 B. 累 进 税 率 c. 浮 动 税 率 D. 定 额 税 率 17. 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被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自 被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之 日 起 不 得 重 新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时 间 是 ( ) A. 3 年 B. 5 年 C. 8 年 D. 10 年 18. 国 务 院 设 立 主 管 全 国 审 计 工 作 的 机 构 是 ( ) A. 审 计 委 员 会 B. 审 计 协 会 c. 审 计 长 D. 审 计 署 19. 设 立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应 当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登 记 的 部 门 是 ( ) A.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B. 司 法 部 c. 最 高 法 院 D. 省 法 院 20. 仲 裁 庭 不 能 形 成 统 一 意 见 时, 做 出 裁 决 的 依 据 是 ( ) A.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B. 首 席 仲 裁 员 752 c. 检 查 院 D. 法 院
! 得 分 评 卷 人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3 分. 计 1 5 分, 多 选 少 选 均 不 得 分, 请 将 你 认 为 I I I 的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入 该 题 后 的 括 号 内 ) 1. 法 的 结 构 形 式, 一 般 来 说 有 以 下 层 次 构 成 ( ) A. 法 律 规 范 B. 法 律 部 门 c. 法 律 体 系 D. 法 律 文 件 E. 法 律 程 序 2. 根 据 发 行 价 格 和 票 面 面 额 的 关 系, 证 券 发 行 分 为 ( A. 溢 价 发 行 B. 平 价 发 行 c. 折 价 发 行 D. 回 扣 发 行 E. 公 益 发 行 3. 授 予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条 件 是 该 项 发 明 或 实 用 新 型 具 有 ( A. 经 济 性 B. 创 造 性 c. 实 用 性 D. 新 颖 性 E. 艺 术 性 4. 根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专 门 机 构 是 A.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B.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c.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D.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E.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部 门 5. 统 计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对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进 行 ( ) A. 统 计 调 查 B. 统 计 分 析 c.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D. 实 行 统 计 监 督 E. 提 供 统 计 咨 询 意 见 753
得 分 l 评 卷 人 三 判 断 分 析 题 { 每 题 3 分, 判 断 正 误 1 分, 分 析 2 分, 计 1 5 分 ) 1. 法 是 统 治 阶 级 全 部 意 志 的 体 现 2. 注 册 制 与 核 准 制 是 完 全 对 立 的 两 种 证 券 发 行 审 核 体 制 3. 故 意 为 侵 犯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行 为 提 供 仓 储 运 输 邮 寄 隐 匿 等 便 利 条 件 的, 也 属 于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4. 垄 断 都 是 非 法 的 5. 出 纳 人 员 可 以 兼 任 稽 核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支 出 费 用 债 权 债 务 账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得 分 评 卷 人 t 四 简 答 题 ( 计 2 0 分 ) 1.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 8 分 ) 2.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和 基 本 原 则 (6 分 ) 3. 仲 裁 程 序 (6 分 ) 得 分! 评 卷 人 五 案 例 分 析 题 ( 每 题 1 0 分, 计 3 0 分 ) 1. 北 方 某 市 第 四 棉 纺 织 厂 因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严 重 亏 损, 已 资 不 抵 债 于 是 该 厂 直 接 向 所 在 地 C 区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破 产 该 法 院 受 理 了 此 案 请 问 该 法 院 是 否 应 该 受 理 此 案? 为 什 么? 2. 某 机 床 厂 与 某 工 业 公 司 签 订 一 份 合 同 o 主 要 内 容 2 由 机 床 厂 向 工 业 公 司 提 供 台 镜 床, 价 值 2. 2 万 元, 运 费 及 其 他 零 星 费 用 共 1500 元, 交 货 日 期 为 同 年 12 月 底, 货 到 后 10 日 内 付 款 机 床 厂 延 期 一 个 月 交 货, 工 业 公 司 收 到 货 物 后, 以 机 床 厂 延 期 交 货 为 由, 一 直 未 付 货 款, 经 机 床 厂 多 次 催 要, 才 支 付 1. 5 万 元 机 床 厂 要 求 对 方 偿 付 欠 款 并 承 担 延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金 问 : 该 纠 纷 应 如 何 处 理? 754
3. 2007 年 3 月, 王 晶 与 太 平 洋 电 脑 设 计 公 司 签 订 为 期 5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被 聘 为 该 公 司 高 级 工 程 师, 同 年 9 月 公 司 送 王 晶 等 去 国 外 考 察 培 训, 培 训 费 用 每 人 约 5 3 0 0 0 元 2 0 0 8 年 9 月 回 国 后 让 王 晶 主 要 负 责 某 重 点 项 目 的 开 发 工 作 2 0 0 8 年 1 2 月 3 日, 王 晶 向 公 司 递 交 了 辞 职 书, 第 二 天 离 开 公 司, 因 此 耽 误 了 该 重 点 项 目 的 开 发 进 程, 公 司 为 另 聘 用 技 术 开 发 人 员 多 支 出 费 用 3 2 0 00 元 辞 职 之 后, 王 晶 于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又 受 聘 于 某 计 算 机 开 发 中 心 担 任 高 级 工 程 师, 领 取 了 工 资 井 享 受 了 福 利 待 遇 问 题 : (1) 王 晶 的 做 法 是 否 合 法? (2) 应 该 由 谁 来 承 担 太 平 洋 电 脑 设 计 公 司 的 经 济 损 失? 755
试 卷 代 号 : 2 1 3 7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 0 0 9-2 0 10 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 开 放 专 科 " 期 末 考 试 经 济 法 概 论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 供 参 考 ) 2010 年 1 月 -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1 分. 计 2 0 分 } I. C 2.A 3. C 4. A 5. D 6. D 7. C 8. B 9. B 10. B 11. C 12. D 13. A 14. C 15. C 16. C 17. B 18. D 19. A 20. B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3 分. 计 1 5 分. 多 选 少 选 均 不 得 分 } 1. ABC 2. ABC 3.BCD 4. CE 5. ABCDE 三 判 断 分 析 题 ( 每 题 3 分, 判 断 E 误 1 分. 分 析 2 分, 计 1 5 分 ) 1. 参 考 答 案 : 错 误 (l 分 ) 法 是 统 治 阶 级 基 本 意 志 的 体 现, 而 不 是 统 治 阶 级 全 部 意 志 的 体 现 ( 2 分 ) 2. 参 考 答 案 : 错 误 (l 分 ) 注 册 制 注 重 公 开 原 则 ; 核 准 制 注 重 实 质 管 理 原 则, 二 者 并 非 完 全 对 立, 将 二 者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则 可 有 效 弥 补 各 自 的 不 足, 达 到 相 得 益 彰 的 结 果 ( 2 分 ) 3. 参 考 答 案 : 正 确 (l 分 ) 商 标 法 规 定 : 给 他 人 的 注 册 商 标 使 用 权 造 成 其 他 损 害 的, 是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其 中 包 括 故 意 为 侵 犯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使 用 权 行 为 提 供 仓 储 运 输 邮 寄 隐 匿 等 便 利 条 件 的 ( 2 分 ) 4. 参 考 答 案 : 错 误 (l 分 ) 垄 断 并 非 都 是 非 法 的 政 府 对 某 些 垄 断 行 为 采 取 禁 止 或 限 制, 属 于 " 反 垄 断 ' 气 对 某 些 垄 断 采 取 许 可 措 施, 则 属 于 " 反 垄 断 适 用 除 " 外 0 (2 分 ) 5. 参 考 答 案 : 错 误 (l 分 ) (( 会 计 法 规 定 2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稽 核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支 出 费 用 债 权 债 务 账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 2 分 ) 756
四 简 答 题 ( 计 2 0 分 } 1. 参 考 答 案 任 何 一 个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都 是 由 主 体 客 体 和 内 容 所 组 成, 三 个 要 素 缺 一 不 可 缺 少 任 何 一 个 要 素, 都 不 构 成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2 分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又 称 民 事 主 体,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能 够 参 与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事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能 够 充 当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 2 分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是 指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所 享 有 的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民 事 义 务 (2 分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是 指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义 务 所 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主 要 有 物 行 为 智 力 成 果 和 人 身 利 益 ( 2 分 ) 2. 参 考 答 案 : 维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 2 分 ) 国 家 全 面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 0 分 ) 经 营 者 依 法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 ; 0 分 ) 交 易 自 愿 平 等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 0 分 ) 社 会 监 督 o 分 ) 3. 参 考 答 案 仲 裁 申 请 与 受 理 仲 裁 申 请 是 仲 裁 机 构 主 案 受 理 的 前 提 ( 2 分 )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仲 裁 庭 是 具 体 负 责 审 理 和 裁 决 提 交 仲 裁 争 议 案 件 的 组 织 ( 2 分 ) 开 庭 和 裁 决 o 分 ) 当 事 人 申 请 裁 决 后, 可 自 行 和 解 o 分 ) 五 案 例 分 析 题 ( 每 题 1 0 分, 计 3 0 分 ) 1. 参 考 答 案 法 院 不 应 该 受 理 此 案 破 产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 企 业 因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严 重 亏 损,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宣 告 破 产 " 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债 权 人 债 务 人 均 可 以 申 请 宣 告 债 务 人 破 产 757
但 是, 如 果 是 债 务 人 申 请 宣 告 破 产 的 应 当 经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法 院 在 受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如 果 是 债 务 人 申 请 宣 告 破 产 的, 应 当 检 查 " 破 产 企 业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政 府 授 权 部 门 同 意 其 申 请 破 产 的 意 见 " 及 有 关 资 料 才 能 受 理 在 本 案 中, 第 四 棉 纺 厂 因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严 重 亏 损, 已 资 不 抵 债 直 接 向 所 在 地 C 区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破 产 不 符 合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C 区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此 案 是 不 对 的 2. 参 考 答 案 该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合 同 法 规 定,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应 当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本 合 同 纠 纷 是 由 于 双 方 履 行 合 同 不 适 当 而 引 起 的, 机 床 厂 延 期 交 货, 工 业 公 司 延 期 付 款, 是 双 方 违 约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等 违 约 责 任 3. 参 考 答 案 (1) 王 晶 的 做 法 违 反 了 劳 动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即 应 当 提 前 3 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本 案 中, 王 晶 提 出 辞 职 后 第 二 日 就 离 开 了 公 司, 其 行 为 违 反 了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并 给 公 司 造 成 了 两 大 损 失 : 一 是 培 训 所 支 付 的 培 训 ii 费 $ 二 是 因 王 晶 突 然 辞 职 延 误 了 工 作 进 程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2) 王 晶 应 当 对 这 两 部 分 的 经 济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