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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 未 列 入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的 新 专 业 审 批 的 初 审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 等 文 件 的 通 知 ( 教 高 2012 9 18 实 验 动 物 出 口 审 批 省 科 技 厅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10 月 31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令 1988 年 第 2 号 发 布,2013 年 7 月 18 日 予 以 修 改 ) 19 20 21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10 月 31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国 家 实 验 动 物 工 作 单 位 从 国 外 进 口 省 科 技 厅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令 1988 年 第 2 号 发 布,2013 年 7 月 18 日 予 以 修 实 验 动 物 原 种 登 记 单 位 指 定 改 ) 从 事 实 验 动 物 工 作 人 员 资 格 认 省 科 技 厅 可 三 高 地 点 接 纳 设 置 无 线 寻 呼 发 射 基 站 的 三 高 产 权 单 省 经 信 委 位 备 案 核 准 22 专 用 汽 车 项 目 核 准 省 经 信 委 23 军 工 涉 密 业 务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安 全 保 密 资 格 审 查 省 经 信 委 24 地 方 军 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及 验 收 省 经 信 委 25 对 上 报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的 军 工 关 键 设 备 设 施 处 置 初 审 省 经 信 委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10 月 31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令 1988 年 第 2 号 发 布,2013 年 7 月 18 日 予 以 修 改 ) 高 楼 高 塔 高 山 设 置 无 线 寻 呼 发 射 基 站 管 理 规 定 ( 信 息 产 业 部 令 2001 年 第 16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加 强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管 理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装 2009 93 军 工 涉 密 业 务 咨 询 服 务 安 全 保 密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科 工 安 密 2011 356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科 工 计 2013 1017 军 工 关 键 设 备 设 施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 科 工 财 审 2012 760 26 对 上 报 国 家 国 防 科 工 局 的 地 方 省 经 信 委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14 项 的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14 项 的

单 位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事 项 的 初 审 ( 科 工 计 2009 1516 27 特 种 印 刷 品 准 印 许 可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生 产 登 记 批 28 准 书 核 发 军 工 产 品 储 存 库 风 险 等 级 认 定 29 和 技 术 防 范 工 程 方 案 审 核 及 工 程 验 收 基 金 会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 设 30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31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确 认 高 等 专 科 以 下 教 育 机 构 及 国 务 院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企 业 以 外 的 32 企 业 聘 请 外 国 专 家 单 位 资 格 认 可 省 公 安 厅 发 2012 52 省 公 安 厅 军 工 产 品 储 存 库 风 险 等 级 和 安 全 防 护 级 别 的 规 定 (GA 26-199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11 省 民 政 厅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0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41 项 的 省 民 政 厅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省 财 政 厅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 160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此 项 包 含 省 政 府 令 第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271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57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项

发 2012 52 33 参 照 国 家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实 施 范 围 审 批 省 市 县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34 地 质 资 料 保 护 登 记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地 质 资 料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9 35 测 绘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1987 年 1 月 19 日 国 务 院 批 准,1987 年 2 月 1 日 国 家 计 量 局 发 布 ) 发 2012 52 36 在 国 家 地 质 公 园 地 质 遗 迹 保 护 区 外 的 园 区 进 行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发 和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审 批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加 工 利 用 国 家 限 制 进 口 可 用 作 37 原 料 的 废 五 金 电 器 废 电 线 电 省 环 保 厅 缆 废 电 机 等 企 业 认 定 38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使 用 环 境 管 理 省 市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登 记 证 核 发 管 部 门 39 放 射 性 药 品 使 用 许 可 证 联 合 核 发 省 环 保 厅 40 污 染 场 地 环 境 恢 复 方 案 审 批 省 市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国 家 地 质 公 园 规 划 编 制 技 术 要 求 ( 国 土 资 发 2010 89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19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办 法 ( 试 行 ) (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2012 年 第 22 放 射 性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5 号,2011 年 1 月 8 日 予 以 修 改 )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办 法 ( 环 保 总 局 令 2005 年 第 27 41 对 环 境 保 护 部 负 责 的 有 毒 化 学 省 环 保 厅 关 于 加 强 有 毒 化 学 品 进 出 口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工 作 的 通 知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74 项 的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90 项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品 进 出 口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预 审 ( 环 办 2009 113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的 一 级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2004 年 第 137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勘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察 设 计 工 程 师 注 册 的 初 审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的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审 批 的 初 审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2006 年 第 153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审 批 的 初 审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2006 年 第 150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审 批 的 初 审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2006 年 第 147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的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执 业 资 格 审 批 的 初 审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2006 年 第 151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审 批 的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2006 年 第 149 初 审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的 甲 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2006 年 第 154 格 审 批 的 初 审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的 建 筑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2015 年 第 业 企 业 承 包 特 级 级, 部 分 专 业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22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审 批 的 初 审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的 城 市 关 于 建 设 部 机 关 直 接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有 关 规 定 和 内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的 初 审 容 的 公 告 ( 建 设 部 公 告 2004 年 第 278

51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的 物 业 管 理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的 初 审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物 业 管 理 师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国 人 部 发 2005 95 52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的 甲 级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的 初 审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2007 年 第 158 53 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的 甲 级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2007 年 第 160 部 分 乙 级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企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业 资 质 核 准 的 初 审 54 引 航 员 任 职 资 格 审 批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4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 予 以 修 改 ) 55 国 内 航 行 船 舶 进 出 港 签 证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号,2011 年 1 月 8 日 予 以 修 改 ) 56 机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教 练 员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6 年 第 2 57 机 动 车 维 修 技 术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设 区 的 市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证 件 颁 发 机 构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6 年 第 9 58 江 河 故 道 旧 堤 原 有 工 程 设 施 省 市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 号,2011 等 填 堵 占 用 拆 毁 审 批 部 门 年 1 月 8 日 予 以 修 改 ) 59 开 垦 荒 坡 地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措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20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号,2011 年 1 月 8 日 予 以 修 改 ) 60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机 构 甲 级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管 省 水 利 厅 资 质 初 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水 利 部 令 2003 年 第 17 61 渔 业 船 员 二 级 三 级 培 训 机 构 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4 省 农 委 格 认 定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123 项

发 2012 52 62 从 国 外 引 进 和 向 国 外 提 供 菌 ( 毒 ) 种 或 者 样 本 初 审 省 农 委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8 年 第 16 63 对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农 药 分 装 登 记 初 审 省 农 委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1999 年 第 20 号,2004 年 7 月 1 日 予 以 修 改 ) 64 对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农 药 田 间 试 验 审 批 初 审 省 农 委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1999 年 第 20 号,2004 年 7 月 1 日 予 以 修 改 ) 65 农 药 续 展 登 记 初 审 省 农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657 号 66 对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审 批 初 审 省 农 委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4 年 第 45 67 对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试 验 审 批 初 审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2 年 第 省 农 委 8 68 外 国 人 进 入 林 业 系 统 自 然 保 护 区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67 号, 2011 年 1 月 8 日 予 以 修 改 ) 省 林 业 厅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150 项 的 69 外 国 人 对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进 行 野 外 考 察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04 省 林 业 厅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150 项 的 70 林 木 种 子 ( 苗 木 ) 进 口 初 审 省 林 业 厅 国 家 林 业 局 公 告 2006 年 第 6 号 71 对 国 家 林 业 局 负 责 的 引 进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外 来 物 种 种 类 及 数 量 省 林 业 厅 引 进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外 来 物 种 种 类 及 数 量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2005 年 第 19

审 批 初 审 对 国 家 林 业 局 负 责 的 出 售 收 72 购 利 用 国 家 一 级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省 林 业 厅 动 物 或 其 产 品 审 批 初 审 对 国 家 林 业 局 负 责 的 向 境 外 提 73 供 或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省 林 业 厅 审 批 初 审 74 直 销 企 业 产 品 说 明 重 大 变 更 审 批 省 商 务 厅 75 鲜 茧 收 购 资 格 认 定 省 商 务 厅 76 设 立 旧 机 动 车 鉴 定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设 区 的 市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湖 南 境 内 举 办 的 对 外 经 济 技 77 术 展 览 会 ( 不 含 冠 名 中 国 字 省 商 务 厅 眼 ) 许 可 78 纺 织 品 临 时 出 口 许 可 证 核 发 省 市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国 家 林 业 局 公 告 2006 年 第 6 号 国 家 林 业 局 公 告 2006 年 第 6 号 国 家 林 业 局 公 告 2006 年 第 6 号 直 销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3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7 33 发 2012 5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对 在 我 国 境 内 举 办 对 外 经 济 技 术 展 览 会 加 强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1997 2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货 物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32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181 项

纺 织 品 出 口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 商 务 部 令 2006 年 第 21 79 输 港 澳 劳 务 合 作 项 目 立 项 审 核 省 商 务 厅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备 案 登 记 输 港 澳 劳 务 合 作 项 目 的 通 知 ( 商 办 合 函 2007 116 80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9 号,2013 年 7 月 18 省 文 化 厅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初 审 日 予 以 修 改 ) 81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9 号,2013 年 7 月 18 省 文 化 厅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设 立 初 审 日 予 以 修 改 ) 82 市 区 饲 养 家 畜 家 禽 审 批 市 县 级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行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2011 政 主 管 部 门 年 1 月 8 日 予 以 修 改 ) 83 在 食 盐 中 添 加 药 物 营 养 强 化 剂 其 他 添 加 剂 审 批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63 84 印 花 税 票 代 售 许 可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85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和 国 家 鼓 励 安 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就 业 有 关 企 业 所 的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所 支 付 工 资 的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 70 加 计 扣 除 的 核 准 86 对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外 出 经 营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验 ) 的 核 准 362 号,2012 年 11 月 9 日 予 以 修 改 ) 87 偏 远 地 区 简 并 征 期 认 定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个 体 工 商 户 税 收 定 期 定 额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税 务 总 局 令 2006 年 第 16 88 对 纳 税 人 申 报 方 式 的 核 准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362 号,2012 年 11 月 9 日 予 以 修 改 )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27 项

89 印 制 有 本 单 位 名 称 发 票 的 审 批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587 90 扣 缴 税 款 登 记 核 准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362 号,2012 年 11 月 9 日 予 以 修 改 ) 91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选 择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批 准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45 92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享 受 创 业 投 资 所 得 税 优 惠 核 准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 87 93 企 业 购 置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的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备 案 核 准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等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 4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管 理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 255 94 营 业 税 差 额 纳 税 试 点 物 流 企 业 确 认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试 点 物 流 企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5 208 95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计 税 成 本 对 象 确 定 核 准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办 法 ( 国 税 发 2009 31 96 非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选 择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核 准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非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 698 97 外 商 投 资 广 告 企 业 项 目 审 批 省 市 县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229 项 的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98 外 商 投 资 广 告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省 工 商 局 发 2012 52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229 项 的 99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市 县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100 固 定 形 式 印 刷 品 广 告 登 记 省 工 商 局 印 刷 品 广 告 管 理 办 法 ( 工 商 总 局 令 2004 年 第 17 101 烟 草 广 告 审 批 省 工 商 局 102 设 备 监 理 单 位 甲 级 乙 级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省 质 监 局 103 建 立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 站 ) 审 批 省 质 监 局 发 2012 52 发 (2012) 5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11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227 项 此 项 为 湘 政 发 2015 19 号 文 件 合 并 项 目 第 4 项 104 棉 花 质 量 检 验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省 质 监 局 棉 花 质 量 检 验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国 质 检 人

2004 499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105 电 影 制 片 单 位 以 外 的 单 位 独 立 从 事 电 影 摄 制 业 务 审 批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2 发 2012 52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253 项 106 改 建 拆 除 电 影 院 和 放 映 设 施 审 批 省 市 县 级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行 政 部 门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2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号,2013 年 12 月 7 107 地 市 级 县 级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变 更 台 标 审 批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日 予 以 修 改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50 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249 项 ( 国 发 2013 27 108 电 影 放 映 单 位 变 更 业 务 范 围 或 县 级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行 政 部 者 兼 并 合 并 分 立 审 批 门 109 电 影 院 加 入 院 线 审 批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单 位 出 版 境 外 110 著 作 权 人 授 权 的 电 子 出 版 物 的 升 级 版 本 电 子 游 戏 测 试 盘 及 境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外 互 联 网 游 戏 作 品 客 户 端 程 序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2 发 2012 52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电 影 院 线 公 司 机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广 影 字 2003 576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电 影 发 行 放 映 管 理 体 制 划 转 后 省 级 广 电 局 电 影 职 能 一 览 表 > 的 通 知 ( 广 发 2008 116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管 理 规 定 (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令 2008 年 第 34

光 盘 审 批 111 可 录 光 盘 生 产 设 备 引 进 审 核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112 可 录 光 盘 生 产 企 业 设 立 审 批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113 被 关 闭 光 盘 生 产 线 处 理 审 批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114 地 方 台 在 境 外 租 买 时 段 频 道 ( 率 ) 或 者 建 台 办 台 初 审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发 2012 52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广 播 影 视 走 出 去 工 程 的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广 发 办 字 2001 1494 115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单 位 与 境 外 机 构 合 作 出 版 电 子 出 版 物 初 审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管 理 规 定 (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令 2008 年 第 34 116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甲 级 资 质 初 审 省 安 监 局 117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甲 级 资 质 审 批 初 审 省 安 监 局 118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甲 级 资 质 初 审 省 安 监 局 119 统 计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省 统 计 局 120 对 上 报 国 家 粮 食 局 的 中 央 储 备 粮 代 储 资 格 受 理 报 批 省 粮 食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2012 年 第 50 号,2015 年 5 月 29 日 予 以 修 改 )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2009 年 第 22 号,2015 年 5 月 29 日 予 以 修 改 )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2007 年 第 12 号,2015 年 5 月 29 日 予 以 修 改 )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国 家 统 计 局 令 第 10 中 央 储 备 粮 代 储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令 2004 年 第 20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280 项

121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省 政 府 金 融 办 122 中 型 及 以 下 单 建 人 防 工 程 防 空 省 市 县 级 人 民 防 空 主 地 下 室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管 部 门 123 对 国 家 人 防 办 负 责 的 人 民 防 空 信 息 系 统 综 合 集 成 资 格 的 初 审 省 人 防 办 124 从 事 第 三 方 药 品 物 流 业 务 批 准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对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125 负 责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研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究 立 项 审 批 的 初 审 126 对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负 责 的 国 产 保 健 食 品 注 册 的 初 审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对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127 负 责 的 特 殊 用 途 化 妆 品 审 批 的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初 审 对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128 负 责 的 处 方 药 转 换 非 处 方 药 申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报 资 料 的 初 审 129 对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负 责 的 药 品 注 册 补 充 申 请 的 初 审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银 监 会 令 2010 年 第 6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 国 人 防 办 字 2009 282 国 家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关 于 调 整 人 民 防 空 建 设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人 防 2014 235 人 民 防 空 信 息 系 统 综 合 集 成 资 格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 国 人 防 2014 425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关 于 加 强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促 进 药 品 现 代 物 流 发 展 的 意 见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食 药 监 市 2005 318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实 验 研 究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食 药 监 安 2005 529 保 健 食 品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2005 年 第 19 化 妆 品 卫 生 监 督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卫 生 部 令 1991 年 第 13 关 于 开 展 处 方 药 与 非 处 方 药 转 换 评 价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食 药 监 安 2004 101 药 品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2007 年 第 28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285 项 的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286 项 的

130 对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品 药 负 责 的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的 包 装 材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2004 年 第 13 料 和 容 器 注 册 的 初 审 131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初 审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代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76 132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 国 省 移 民 局 大 纲 审 批 务 院 令 第 471 133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拍 摄 许 可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9 21 省 市 县 级 文 物 行 政 主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管 部 门 发 2007 33 制 作 考 古 发 掘 现 场 专 题 类 直 播 134 省 文 物 局 类 节 目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7 33 省 市 级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7 135 馆 藏 文 物 拍 摄 许 可 门 号,2013 年 12 月 7 日 予 以 修 改 ) 电 子 政 务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机 构 跨 电 子 政 务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密 局 发 136 省 国 家 密 码 管 理 局 区 域 建 设 注 册 审 核 系 统 审 批 2009 7 137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作 为 集 贸 市 场 审 批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98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204 项 的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204 项 的 号 保 留 项 目 第 204 项 的